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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可能性研究纲目初稿
热度 1 王中宇 2015-8-24 10:04
计划经济可能性研究纲目初稿 自私有制诞生以来,一方面生产力发展速度远超过以前,一方面人类社会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夺与欺诈、奴役与造反、征服与抵抗。资本主义将私有制的优势与罪恶同时推到了高峰, 500 年来,伴随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战争不断且愈演愈烈,直至两次规模巨大的世界大战,毁灭了无数的生灵与财富。当前的世界经济危机,看不到出路,当前的世界格局与一次世界大战前相当类似,而人类掌握的破坏能力,已经足以将自己这个物种彻底毁灭。 全人类面对的危局告诉我们,私有制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人类社会应走向何方,是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严肃问题。从先秦的《礼记 · 礼运篇》开始,先贤们就在向往公有制;自资本主义出现以来,更有许许多多的人们在研究、构思一个公有制的社会;自巴黎公社以来,更有许多建立公有制的实践探索。 没有可以高效且持续运行的计划经济,就不可能建立巩固的公有制。今天的左翼学者们,最迫切的任务,是总结先辈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回答对计划经济的各种质疑。在先辈实践经验与理论探索的基础上,为计划经济建立更为完善、可行、经得起质疑与实践检验的理论基础。资本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为研究计划经济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现代企业管理学的发展(如 ERP 等)提供了精确的可操作工具;统计学与统计实践的发展为研究计划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实证资源,数学与计算机的发展为分析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我们今天的研究条件远远优于一个半世纪前坐在大英博物馆里的马克思,如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还矮于巨人,实在愧对先人。 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体的过程中,我逐渐产生了研究计划经济的愿望。进而形成一个初步的研究纲目。但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工作,绝非我个人力所能及。需要众多学者齐心协力、分工合作、埋头苦干,才可能完成。现将这一纲目公开,希望各位朋友批评、指正、补充、完善,希望有志于此的朋友共同投入这一研究。 我以前的邮箱作废了,新的电子邮箱是 womenshilanchong@qq.com ( 很好记:我们是懒虫 ),我的手机是: 189 1089 4200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和我联系。 研究纲目初稿 一、经验与教训 ---- 计划经济的思想史与实践史 1 、理论演化的轨迹,理论涵盖的各方面,实践对理论的检验 2 、计划经济的实践效果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对比(重点在于找到实验中暴露的缺陷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在于辩护) a 、对比的方法与框架讨论(重点在于解决可比性问题) b 、优势 c 、暴露的问题 二、计划经济的逻辑可能性 主题:研究计划经济在逻辑上需解决的问题。 1 、供需平衡计划的可行性 a 、需求预测的可能性 需求层次理论的实证研究 ---- 效用极大极小模型 b 、供给能力预测的可能性 固定资产预测、自然资源预测、劳力资源预测、生产效率预测、 产能预测( 生产函数理论的再分析 )、 2 、产能与投资计划的可能性 3 、生产计划的可能性 a 、从总需求计划到各部门生产计划:有计划、按比例 ---- 投入产出关系的动态研究 b 、从部门计划到企业计划 c 、库存管理的计划可能性 d 、运输计划的可能性 4 、分配与商业计划的可行性 a 、批发与零售 大型商贸与物流公司的经验与教训 b 、进出口计划的可行性 5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管理计划的可行性 6 、金融计划的可行性 货币在计划经济中的地位,货币循环的稳定性 7 、创新、技术进步与计划的关系 8 、风险的预估与处置问题:自然灾害、技术突变、国际经济波动、人为失误、敌对势力破坏等,( 或可参考保险业的理论与实践 ) 9 、计划的敏感度与稳定性问题:计划与不确定性的关系、大系统的解耦与脱敏 10 、计划工作的层次与效率问题 a 、区域计划的可能性: b 、行业计划的可能性: c 、企业计划的可能性 d 、计划的主体:权责分配与总体效率的关系:不同层次计划主体的分工与协调 e 、计划工作质量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改善机制, 11 、其他 12 、综合数学模型的可能性 三、计划经济的技术可行性 主题:实现计划逻辑所需的技术保障 1 、基础数据的完备性、可信度与及时性 ---- 统计系统的改造(包括基础理论与统计分析手段) 2 、大数据手段的运用 3 、其他 4 、综合技术基础支撑体系的可能性 四、计划经济的社会、心理、制度可行性 1 、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大生产与小生产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利润极大化机制的地位 2 、产权制度问题 3 、主动性、自由度、纪律性问题 4 、技术创新的制度、资源、舆论空间,产学研关系 5 、计划经济经济随政治周期波动的问题:官僚的动机 -- 政绩与避险 6 、计划经济的退化问题:如何避免官僚演化为官僚资产阶级。经济官僚的培养、选拔、激励、监督、罢黜。 7 、公众的认可与参与问题,群众路线与理性管理的关系。 8 、其他 五、向计划经济过渡的可能性与路径 1 、公权力公有化程度决定计划经济的可行性空间 2 、机动性、随机性小的先行,逐步扩大 3 、规模效益:合理规模大的先行,逐步扩大 4 、其他
个人分类: 经济观察|1213 次阅读|2 个评论
计划经济可能性研究纲目初稿
王中宇 2015-8-24 10:04
计划经济可能性研究纲目初稿 自私有制诞生以来,一方面生产力发展速度远超过以前,一方面人类社会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夺与欺诈、奴役与造反、征服与抵抗。资本主义将私有制的优势与罪恶同时推到了高峰, 500 年来,伴随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战争不断且愈演愈烈,直至两次规模巨大的世界大战,毁灭了无数的生灵与财富。当前的世界经济危机,看不到出路,当前的世界格局与一次世界大战前相当类似,而人类掌握的破坏能力,已经足以将自己这个物种彻底毁灭。 全人类面对的危局告诉我们,私有制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人类社会应走向何方,是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严肃问题。从先秦的《礼记 · 礼运篇》开始,先贤们就在向往公有制;自资本主义出现以来,更有许许多多的人们在研究、构思一个公有制的社会;自巴黎公社以来,更有许多建立公有制的实践探索。 没有可以高效且持续运行的计划经济,就不可能建立巩固的公有制。今天的左翼学者们,最迫切的任务,是总结先辈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回答对计划经济的各种质疑。在先辈实践经验与理论探索的基础上,为计划经济建立更为完善、可行、经得起质疑与实践检验的理论基础。资本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为研究计划经济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现代企业管理学的发展(如 ERP 等)提供了精确的可操作工具;统计学与统计实践的发展为研究计划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实证资源,数学与计算机的发展为分析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我们今天的研究条件远远优于一个半世纪前坐在大英博物馆里的马克思,如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还矮于巨人,实在愧对先人。 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体的过程中,我逐渐产生了研究计划经济的愿望。进而形成一个初步的研究纲目。但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工作,绝非我个人力所能及。需要众多学者齐心协力、分工合作、埋头苦干,才可能完成。现将这一纲目公开,希望各位朋友批评、指正、补充、完善,希望有志于此的朋友共同投入这一研究。 我以前的邮箱作废了,新的电子邮箱是 womenshilanchong@qq.com ( 很好记:我们是懒虫 ),我的手机是: 189 1089 4200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和我联系。 研究纲目初稿 一、经验与教训 ---- 计划经济的思想史与实践史 1 、理论演化的轨迹,理论涵盖的各方面,实践对理论的检验 2 、计划经济的实践效果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对比(重点在于找到实验中暴露的缺陷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在于辩护) a 、对比的方法与框架讨论(重点在于解决可比性问题) b 、优势 c 、暴露的问题 二、计划经济的逻辑可能性 主题:研究计划经济在逻辑上需解决的问题。 1 、供需平衡计划的可行性 a 、需求预测的可能性 需求层次理论的实证研究 ---- 效用极大极小模型 b 、供给能力预测的可能性 固定资产预测、自然资源预测、劳力资源预测、生产效率预测、 产能预测( 生产函数理论的再分析 )、 2 、产能与投资计划的可能性 3 、生产计划的可能性 a 、从总需求计划到各部门生产计划:有计划、按比例 ---- 投入产出关系的动态研究 b 、从部门计划到企业计划 c 、库存管理的计划可能性 d 、运输计划的可能性 4 、分配与商业计划的可行性 a 、批发与零售 大型商贸与物流公司的经验与教训 b 、进出口计划的可行性 5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管理计划的可行性 6 、金融计划的可行性 货币在计划经济中的地位,货币循环的稳定性 7 、创新、技术进步与计划的关系 8 、风险的预估与处置问题:自然灾害、技术突变、国际经济波动、人为失误、敌对势力破坏等,( 或可参考保险业的理论与实践 ) 9 、计划的敏感度与稳定性问题:计划与不确定性的关系、大系统的解耦与脱敏 10 、计划工作的层次与效率问题 a 、区域计划的可能性: b 、行业计划的可能性: c 、企业计划的可能性 d 、计划的主体:权责分配与总体效率的关系:不同层次计划主体的分工与协调 e 、计划工作质量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改善机制, 11 、其他 12 、综合数学模型的可能性 三、计划经济的技术可行性 主题:实现计划逻辑所需的技术保障 1 、基础数据的完备性、可信度与及时性 ---- 统计系统的改造(包括基础理论与统计分析手段) 2 、大数据手段的运用 3 、其他 4 、综合技术基础支撑体系的可能性 四、计划经济的社会、心理、制度可行性 1 、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大生产与小生产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利润极大化机制的地位 2 、产权制度问题 3 、主动性、自由度、纪律性问题 4 、技术创新的制度、资源、舆论空间,产学研关系 5 、计划经济经济随政治周期波动的问题:官僚的动机 -- 政绩与避险 6 、计划经济的退化问题:如何避免官僚演化为官僚资产阶级。经济官僚的培养、选拔、激励、监督、罢黜。 7 、公众的认可与参与问题,群众路线与理性管理的关系。 8 、其他 五、向计划经济过渡的可能性与路径 1 、公权力公有化程度决定计划经济的可行性空间 2 、机动性、随机性小的先行,逐步扩大 3 、规模效益:合理规模大的先行,逐步扩大 4 、其他
个人分类: 经济观察|1347 次阅读|0 个评论
私有制好:活着难以安神,死了不得安身
jxg912 2015-4-4 14:18
读了下文,感概万千: 私有制好, 私有制真正好 敲骨吸髓 活着难以安神 死了不得安身! 附: 多地墓地现20年缴费“到期潮” 工作人员蹲守收钱 2015-04-04 08:39:45 来源: 新华网 作者:周蕊 黄小希等 点击:2156 评论: 4 (查看) 分享到: 1    多地数万墓地现20年缴费“到期潮”,谁来守护逝者安宁?   又到清明祭扫时。近日,一些地方的群众在为亲人扫墓时,发现墓园里张贴了缴费通知,甚至有工作人员在墓地“守株待兔”等待逝者家属。   “新华视点”记者了解到,山东、北京、辽宁、重庆、内蒙古、云南、广西等地均出现了墓地20年缴费“到期潮”,至少有数万墓穴的缴费期已到,面临续交问题。到期后的墓地究竟该怎么办?    多地数万墓地现“到期潮”,工作人员蹲守等待失联家属缴费   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打电话、贴告示,再不行就安排工作人员蹲守。”沈阳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经理纪书忠说,墓园有数万墓穴已经过期,不得不如此寻找“失联”的家属,“如果再找不到以后就只能在报纸上发公告了”。   沈阳回龙岗墓园也采用类似方式寻找无主墓的家属。墓园服务中心主任李树尧说,成立于1993年的这一墓园,至今已有上千个墓穴到期。其中,有三分之一墓穴已经与家属“失联”。   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透露,北京33家经营性公墓中,面临到期问题的约有10家。   北京八宝山人民公墓新闻发言人倪晓锋介绍,现在八宝山人民公墓共有6万多个墓穴,到期和面临到期的有超过3万,其中已经完成续租的墓只有六七千。“有些墓地50多年前就有了,联系方式早已经变更,有些亲属多年没来,现在只能维持现状。”目前,八宝山人民公墓采取按不同区域,分期分批办理续租业务的方式,对破损严重、无法维持到下一周期的墓穴实行改造再续租的方式。   记者从青岛百龄园公墓、九峰陵公墓等了解到,使用合同到期的墓穴也已经超过一万个,其中九峰陵公墓使用合同到期但至今没有续费的墓穴千余个。   墓园的“积极之举”背后有现实的无奈。记者了解到,近两年,辽宁省一些城市公墓内已满20年的墓穴,主动交费的丧户不到一成。这使墓园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寻找家属。青岛百龄园等甚至还在其官网上贴出了“催款通知”。   中国殡葬协会会长戚学森说,20年是墓穴管理费的收费期限,而不是墓穴租约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有约定,就可以永续租用,只要双方没有撤销合同的意愿,单方面是不能停止合同的。    到期墓地怎么续、交多少、交多久均不明确   记者调查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墓地到期后的处理少有涉及,墓地到期怎么续交、按什么价格续交等细节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到期墓地的处理带来了难度。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处于监管“真空”,出台了明细规则的各地,对续交时间、续交标准的差别也很大。   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缴费到期后的墓穴,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青岛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于红军说,青岛2013年起两度发文明确续交公墓管理费问题,目前,百龄园公墓和九峰陵公墓收取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每年200元,缴费期原则上为5年。   此前,济南市物价局2010年也发布《关于玉函山安息园到期墓穴护墓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对已经期满20年的普通型公墓(原售价10000元以下)收取护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5元/月,中、高档型(原售价10000元以上)收取护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5元/月。这一收费标准的执行期为5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北京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由于《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进行修订,新规出台前,北京墓地第一次续租暂定周期为10年,续租费用目前只按相关标准收取土地租赁费和墓地管理费两项,“目前收费特别是管理费用明显偏低,将等相关政策调整后再重新确定标准。”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针对续租问题出台细则的地方并不多,包括沈阳在内的多地墓园都采用自行协商定价的方式进行续费,很多墓园续交的费用依然按照20年前的标准,远低于维护成本。   以沈阳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为例,这一墓园八成以上是不设卧碑和石材底座的“纯树葬”。纪书忠说,“纯树葬”本身没有墓穴费用,只收取管理费,“20年前就是三四百元,现在续交20年,总价还是只要三四百元。按这个标准维护墓园确实很困难。”   另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沈阳一些进行传统葬的墓园,20年前墓穴价格一般在3000元左右,如果按照当年售价1%收费标准,每年仅为30元,即使一次性续交20年,也不过600元,很难保证维护的成本。    到期墓地需要解决四大难题   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围绕大波来袭的墓地“到期潮”,尚有四大问题亟需解决。   问题一:如何对无主墓进行法律上的认定?   1995年出台的《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墓穴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后逾期3个月不缴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但包括回龙岗在内的墓园都并没有对过期墓穴进行无主墓处理。   李树尧说,所有的过期墓穴依然都保持原状,连集中迁到骨灰塔都没有做,万一将来家属找来有麻烦。但是,如果长期不按无主墓处理,会占用大量资源。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将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   问题二:如何实现对无主墓的无害化降解处理?   传统墓穴的石材使用量不小,从民俗上来说几乎没有循环使用的机会。纪书忠说,目前园内墓穴已经超过18万座,其中有两成的树葬墓穴还留有卧碑和水泥底座,这些墓穴中不少也已经出现过期问题。和“纯树葬”相比,这些墓穴依然有石材的使用,即使将来可以进行无主墓处理,处理难度也会较大,而一般的传统墓园处理难度就更大。   “无主墓并非真正无主,政府应该对其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国殡葬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乔宽元说,政府应鼓励社会组织对这些无主墓进行集中保管和统一祭祀,人性化对待这一问题。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通惠陵园到期无人续租的墓已有1000个左右,陵园主任武侠告诉记者,家属除了可以选择交纳500元不到的费用续租10年,还可以免费使用“深埋式生态节地安葬设施”——观音台的服务,将逝者骨灰直接输送至观音台下,自然分解,回归大地。   问题三:如何在都市人口代际年龄的增加和“墓地危机”的现实困难下,实现缴费期限和使用期限的平衡?   《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2-2013)》显示,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现有墓穴都将在10年内用完,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很多公墓都出现墓地紧缺的情况。   乔宽元指出,墓穴的使用和缴费周期要兼顾土地资源紧缺的现实和百姓的接受程度,居民的代际年龄已经从十几年前制定使用周期时的20年延长到了30年,应更加尊重社会现实和居民需求,制定合理的期限。   问题四:50年或者70年墓穴的土地使用时限到期后,该何去何从?   戚学森说,国家虽然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期限,但并不等于期限到了就要“易主”。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只要土地使用的性质和获得批复时是一致的,依然可以按相关规定延续对土地的使用,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墓地就要被平掉的情况。   多数受访者表示,要解决上述问题,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到期墓地处理的相关细则,平衡墓园和家属的利益,破除监管真空,探讨适当延长墓地缴费周期,还需要大力倡导文明绿色殡葬新风气,尽量减少土地的使用量。(记者:周蕊、黄小希、苏万明、石庆伟、汪伟、林苗苗) 欢迎扫描二维码,订阅红歌会网微信,每天精彩,不容错过。( 红歌会微信号:szhgh001 ) 4 相关文章 抒情诗三首:走进清明节 真情祭先烈 关于清明节祭奠毛主席和革命英烈的倡议 清明节:感悟毛泽东的穿越 清明节,如何告慰那些被恶意抹黑的革命英烈 建言党中央:清明节更应追思毛泽东 马凯:5险1金占工资近半 缴费水平确实高 京考报名首日遇冷 仅76人缴费成功 围观时间表 迟来的报道:辽宁丹东各界群众清明节隆重祭奠毛主席(组图) 2014清明节纪念毛主席记事 清明节韶山竟有如此景观 震撼14亿国人(图) 2 顶一下 11 踩一下 网友评论 共有 4 条评论( 查看 ) 请先 登录 还没有注册? 一键登录 明为 2015-04-04 10:49:53 不仅要将活人敲骨吸髓,而且还要发死人财。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回复 支持 反对 五星 2015-04-04 10:46:11 矮脚狗创造了万恶的旧社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五岳 2015-04-04 09:45:42 私有制真好,市场化真好!冥府钱高回報。成功人士也。 回复 支持 反对 wzqwzqwzq 2015-04-04 09:27:21 金钱社会搞得死人都不能安神。 回复 支持 反对 点击查看全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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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转载:没有社会主义视野的反资本主义运动?
热度 1 王中宇 2015-3-20 23:48
没有社会主义视野的反资本主义运动? 说明:这篇文章主要针对台湾的社会情势。但它提出的问题,看问题的视野值得我们深思。 作为迄今为止私有制的最高形态,资本主义的弊端和症结已暴露无遗。早在马克思之前,就发生了广泛的反资本主义运动,人们近乎在直觉与本能的基础上,反抗这个极少数人盘剥、摆布大多数人的社会秩序。 然而直觉与本能并不足导向一个新的、更好的社会制度。这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做了当时最理性的剖析,论证其必然灭亡的宿命。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一个新社会的清晰思路。以后一个世纪的历史是对“精神变物质”命题的最好诠释:马克思的理论导致了全球性的共产主义运动,并一度导致了世界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一个不同于传统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中。 今天,这个“异端”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存在,大资产阶级及其喉舌将其视为资本主义的胜利。而他们之外的绝大多数人口,却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在这个制度下,多数人不可能有未来,但能用什么来取代这个制度?于是我们又看到了马克思之前的景象:资本主义制度的反抗者以五花八门的主张和理论武装自己,这些主张和理论却经不起稍微严肃的分析。指望靠这样的武器战胜资本主义,想都不要想。 今天的思想者与马克思一样幸运,因为他们同样面对巨大的历史挑战;今天的思想者比马克思更幸运,因为马克思的思想和打着马克思旗号的社会实践的经验教训就摆在那里;今天的思想者比马克思更不幸,因为很容易陷入对马克思简单肯定或否定的陷阱中。 今天的世界态势需要新的思想巨人,他的工作建立在远比马克思丰富的人类实践基础上,因而他不是简单地继承或否定马克思,而是超越马克思,点燃更为明亮的思想火炬,为人类的未来指明方向。让我们期待他的出现,他或许就是你。 没有社会主义视野的反资本主义运动? 作者:陈信行 来源:破土工作室 2008 年以来的全球经济危机,与 1929 年开始的大萧条有很多类似之处。然而,最显著的差异是, 1930 年代的全球社会主义运动(在帝国主义国家中以社会民主派为右翼、无政府主义为左翼、各国共产党为中坚;在殖民地、半殖民地以连结国际左翼运动的民族解放运动为代表)让当时的人们明确感觉到,在破产的垄断资本主义 / 帝国主义世界秩序、以及作为此一此秩序在各地之表现的各种压迫剥削体制之外,别有出路。相较之下,当代在许多国家地区虽然都出现反对破产的全球化资本主义将其祸害转嫁给劳动大众的群众抗议运动,但这些运动之中的一大部分,由于历史因素,几乎完全缺乏 1930 年代曾经起过重要作用社会主义视野。 冷战时代被打造为反共堡垒的台湾,即使到了 2010 年代,群众运动中依然存在着强固的反共意识,反对资本主义的后果的抗议多半以自由、民主、人权等古典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论述的语汇来表达。尤其中国共产党目前已经成为维持当前东亚资本主义运作不可或缺的核心角色之时,反资本主义的抗议声音更吊诡地以反对这个政党及其所运作的国家机器为主调。由于近来台湾的重要群众抗议多半自发性极高,特定政党、社运团体、乃至个人所能够扮演的角色比以往大大降低,因此,运动的风格与调性更少是源自于某些团体或个人的主张,而更多地来自社会成员共享的意识形态。 我们或许可以同意,历史不会简单重复、未来的非资本主义替代道路未必与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道路相同,但是,社会主义视野的缺席以及无意识的同二十世纪社会主义运动历史的切割断裂,不仅仅使得运动愿景茫然,更为当下的抗议运动的运作带来许多实际的矛盾与挑战。我认为,微观尺度下所看到的运动的问题,与这个运动在宏观尺度上的问题必然有着间接的关连。本文尝试描绘分析这些可以观察得到、已经重复出现的微观问题,并推论其在宏观层次上的政治意义,希望能够至少开始实事求是地落实于在地脉络中讨论运动的可能出路。   反资本主义的政党过时了吗 ?   从 1848 年欧洲各国失败的革命开始,也许到 1980 年代为止吧,世界各国反资本主义的主要政治力量,多半集中在工人阶级政党上:社会民主党、共产党等等。在无政府主义传统发达的地方,也许还会有无政府主义工团运动 (anarcho-syndicalism) 作为运动的最左翼存在。   在产业工人占少数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尤其是在 1917 年的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共产主义者及其同情者,以工农联盟、反帝反封建的政纲,和有纪律的组织力量,常常站到了民族解放运动的领导位置上。中国共产党创党之后近三十年、数度濒临灭绝却又起死回生的革命历程,是一个令人尊敬的榜样。在帝国主义国家之内,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国家共产党人不怕牺牲、坚决反法西斯的地下斗争,也让他们在战后数十年维持着可观的群众支持,法国与意大利就是这样的例子。在亚洲,战后初期日本共产党的复兴也有着类似的背景。   为了党的革命事业而牺牲性命,或许是个人为了政治主张而让渡出「主体性」的最极端的例子。如果这是在清醒觉悟之下的抉择,那个党、那个运动必须有足够清楚的主张与路线、以及足以追求实现主张的组织力量,才能使选择牺牲者相信牺牲是值得的,因为自己死后同志们会把他们共同的信念贯彻到底。在比较没有那么高张力的政治情境中,例如在代议政治的选举中,志愿、清醒的权利让渡,同样需要被授权的政党与政治人物能够说服其支持者,一旦他们当选、执政,他们有决心、也有能力实现竞选诺言。 无论是革命还是选举, 19 、 20 世纪反资本主义的工人阶级政党 ( 无政府主义者除外 ) 能够吸引支持者的共同信念是:现在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可以被改造来服务工农大众的需要,并在某种过渡时期之后,消灭资本主义。到了 1990 年代,这个信念几乎在每一个国家都让人高度怀疑。苏联集团各国的共产党政府在本国人民的唾弃之下纷纷垮台。西欧的社会民主党从「逐渐消灭资本主义」退步到「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英国布莱尔领导的「新工党」甚至连调和阶级矛盾的主张都放弃了,和保守党一样高喊「国家竞争力」。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曾经被视为全球最彻底的反资本主义革命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尤其在 1992 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之后,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把它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首要党纲放到了不可见的遥远未来。 这个情境使得 2008 年后全球经济危机之下各地的反抗运动呈现出不同于 1930 年代的一种惶惑不安。在 1930 年,苏联只成立了 13 年;帝国主义国家内的工人运动都还受到各种压制;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还没有成功过。换句话说,当时最激进的政治运动所提出的主张、路线和革命愿景,都还有在未来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在现在,当年的那些社会主义主张都被或多或少地实现过一次了,成果不佳。资本主义还在,还在继续扩张,其灾难性的内部矛盾继续祸害着愈来愈多世界各地的劳动人民,更继续荼毒全球的自然环境。 这时候,在类似当代台湾那样的历史脉络中,不管哪一股政治力量要出来宣称说:「我们有一套纲领,不是只补补这里那里的疮疤,而是彻底改变现在『财团当道、豺狼治国』的情形」。这不只不能说服群众,恐怕连自己都很难说服。说大话空话的政党与政治人物,大家都看多了。现在,许多台湾人民认为最好的状况,恐怕也只是选出像柯文哲这样的「白目」政治素人,清理一下各种弊案,挫挫「海峡两岸政商集团」的嚣张跋扈。至于彻底的改变,连空想都很难想得出来。   反资本主义的政治力量会像什么 ?   汪晖把台湾反服贸运动放置在 2008 年以来世界各国的抗议潮中,认为它有新意:对代议民主制的质疑。相较之下,美国的「占领华尔街」只是对大资本金融统治的象征性抵抗,而从突尼西亚开始的「阿拉伯之春」则是打着反专制、要民主的旧旗帜。我们或许可以把导致目前的乌克兰内战的 2014 基辅抗议算在内。香港史无前例的「雨伞抗议」当然更不能忽视。这些大型群众抗议虽然具体口号不一、后果也不同,但是,相同的是:他们都没有二十世纪意义之下的政党──不管是左是右、是自由派还是社会主义──作为运动的发动者、领导者、或政治集中的会师点。从这点来看,台湾占领立法院行动客观上所造成的对参与在代议民主游戏中的朝野政党一致的质疑,并非独一,只是比较凸显。 这些没有政党领导的群众抗议大量地重复上述台湾占领立法院行动之中的特点:一方面井然有序的庶务安排与志工协调展现了群众自治的能力,用日常庶务的流畅运作宣告着「我们不需要政府管」;另一方面,几乎没有足以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组织形式使得运动的走向难以预料。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行动在天气冷下来之后就悄然消失;埃及经历了一次修宪、一次大选、一年的民选右翼政府执政之后,经过再次大型群众抗议和军事政变,使得旧势力又班师回朝。乌克兰则导向可能牵动区域军事冲突的内战。 在这些前车之鉴中,台湾的群众抗议会走向何处 ? 这往往是个让人细想之下越想越焦虑的课题。到目前为止,支持抗议的台湾群众有许多还在对去年底的地方选举中国民党的大败觉得满意。但是,很少人认为 2016 年民进党再次的执政就能够解决问题。说不定,没多久之后,群众又得回到街头,抗议下一任政府。 积极的一面是:「政府无能」的骂声中,台资财团才是真正的统治群体,这个事实愈来愈清楚。 独派论述认为,台资财团之所嚣张,其实是中国政府在背后撑腰。从而,他们试图把反财团的情感导向反共 ( 反对今日权贵资本主义当道的中国共产党 ) 。而反共,在台湾这个冷战的前哨地带的历史脉络中,自然地就是亲美亲日。这个派别很吊诡地继承了戒严时代国民党蒋家政权的大部分政治主张,虽然他们自认为是国民党的死对头。 这种 21 世纪的亲美反共 ( 从而反中 ) 论述的前提是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问题是,现实的经济运作中,美中两国资本、从而代表两国资本利益的两个政府之间,并不仅仅有竞争以及其他形式的紧张关系。更重要的是紧密扣连的「全球装配线」生产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台湾资本 ( 与韩国、香港类似 ) ,是中间人。忽略了这个现实,运动必然会打不着我们当前社会真正的统治集团的痛处。 作为尝试为运动注入进步元素的行动者,我们对于当前台湾的政治辩论最重要的任务,可能是不断重复地以行动强调两岸劳动阶级之间的命运连带。这是一个枢纽性的任务,成功的话,反财团的群众感情才比较可能从忽略现实的反中反共转向比较符合现实的认识:问题出在资本主义。   问题是,什么样的政治力量可以挑战资本主义 ? 在小资产阶级感情占主导地位的台湾社会,近期之内,绝大多数运动参与者能想到的还会是小资产阶级立场上的行动:一方面试图发展不被大财团控制的营生与生活模式,例如有机小农合作社,以探索「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这个口号;另一方面,各种保卫弱势者私有财产性质的抗争还会继续爆发、继续召唤着大量群众的热情义愤。这样的义愤会导向何方 ? 另一个政党、甚至另一种更具草根民主性格的政党接管政权 ? 目前的确有好几个组织新进步政党的倡议正在进行中,但是一时还看不出这些新政党能够如何有效挑战代议民主制的局限。 或许,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暂时悬置马克思主义及其反对者在 19 世纪末期到 20 世纪末期所打造出来的既定论题,例如无产阶级专政中工人政党的角色等等,而回到 1848 年前的欧洲去找一些可以借鉴的历史经验。那时,尽管西欧各国大量的人口已经开始生活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危机之下,各种党派的论述、组织、倡议、行动却都还是粗疏、直观、符合群众的自发信念与感情,但即将要在实践中失败的。 我们的时代的政治状况与此类似。当年的马克思一代人就是凭借着批判这些运动与论述,建立起他们的理论体系,让之后一百年的反抗运动足以援引为思考泉源。再度复习马克思做过的课题,或许能让活在这个时代的我们精神抖擞、敢于斗争,而不仅仅是悲叹运动的不足之处。 社会主义从来就不是谁设计好一套蓝图,再说服人们去依循着蓝图建设新乐园。相反地,社会主义来自于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与批判。在这个意义上, 2010 年代仍然有可能是思想丰富、而非贫瘠的年代。 (来自:破土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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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刘日新:关于深化改革几个重要问题
王中宇 2014-4-22 22:43
王中宇注:刘日新这篇文章讨论了4个问题: 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 二、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三、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问题。 四、股份制与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 这些问题是中国道路选择的根本性问题,无论你想走向何方,对这些问题都应有清晰的思考与理解。当前道路之争日见激烈,甚至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而刘文却是比较平静的理论分析,同时回顾了几十年间操控理论界与舆论的大腕们留下的轨迹。我们这些普通人,可由此看到某些在主流媒体上难于看到的东西,注意到某些被主流学界故意遮蔽的视角。 我并不完全同意此文的观点,但十分喜欢这样理性的分析,它可以促使读者自己思考问题,而不是被装腔作势的官样文章搞得晕头转向。 刘日新:关于深化改革几个重要问题   ——给好友郑新立同志的一封信 2014-04-22 15:58:12   【注:此信已邮寄原国家计委我的同事好友、现任中共中央政研室副主任郑新立同志。由于信中交流的内容是关于深化改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特予全文公开发表,以期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研讨。】 郑新立同志: 多年不见了,近来好 ? 2013 年 12 月 3 日我从中央电视台看到你在宣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认为讲得很好,不像别人全是套话,如讲到市场时提到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别人没有提及的。这引起我的兴趣,在电视上又“回看”了两遍。本想早日给你写信,无奈多病缠身,……学习三中全会有关文件后,脑子里放不下写信,拟同你探讨《决定》提出的以下四个理论性的问题,作为老熟人之间交换看法。我知道你工作特忙,并不急于盼望你的答复。 我们原来都是国家计委的干部,彼此相互了解。我在原国家计委综合局分管农业,又是局里的副总经济师,参与搞综合平衡,后来奉命参与起草国家计委的文件,也算是国家计委的一个秀才。你是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的高材生,自调到国家信息中心 ( 当时实际上归国家计委管 ) 后,进步很快,你一边工作,一边学习,自学成才,很快成了经济专家。后来你又调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当主任,挑起的担子更重了。这段时间我们之间有过直接的工作联系,下面还要具体谈。以后你高升了,进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更加见多识广了。所以现在你宣讲《决定》,是很合适的人选。今天,无论在经济理论或对实际情况的掌握方面你都比我要懂得多,因此要向你学习。 拟探讨的四个问题是: 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 二、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三、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问题。 四、股份制与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 讨论这些问题,我想我们应本着二十几年前我们合作时的态度,以务实的精神,摒弃大批判的剌激语言,摆脱经济学的门户之见,和各种学派的派别观点。我们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济运行的实际的角度,来观察问题,互相切磋,可能使研讨得出一些切合实际的结论,彼此能够听得下去,使认识深入一步。使用的数据,国外的,我用的是联合国的或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机构的 ; 中国的,用官方的不用个人的数字,主要用国家统计局的,但统计局有些数字要作分析。下面就上述四个问题,一个一个地谈谈我的一些看法,抛砖引玉,请批评指正。 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 《决定》说,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因此,下面对这个问题要多说几句。 首先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人类社会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资本主义制度确立,自由放任的企业发展起来。企业完全独立自主,除给官方照章纳税外,当时的政府并不干预企业的活动。这样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大约经历了二百年左右。 到了十九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逐步突出起来。表现在供求关系上,就是广大的劳动者、工人阶级由于受剥削,在市场上的购买需求低,社会消费赶不上社会生产,商品供过于求。表现在阶级关系上,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尖锐起来,工人忍受不了资本家的残酷剥削压迫,生活穷困,就个别的自发的破坏生产工具和机器。以后,发展为群体的罢工。到 1825 年,经济危机爆发了,劳动者所以忍饥挨饿,不是社会生产的东西太少了,而是生产过剩。正如傅立叶说的:“ 剩余成为贫穷困苦的泉源 ”。以后这种危机十年左右一次定期爆发,说明这种经济制度的不合理性暴露出来了。 到 1929 年,爆发了资本主义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危机,史称三十年代大萧条时期。当时为了解决生产过剩的问题,就消灭产品,破坏生产力,把牛奶倒到海里,粮棉就地烧毁,钢铁厂砸毁高炉平炉。银行破产,企业倒闭,物价暴涨,工人失业,失业率创历史最高水平,社会秩序混乱,似乎世界末日来临,有的资本家和学者也精神崩溃,跳楼自杀。 在这同时,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倒退几十年相反,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工业每年增长百分之二十几,钢产量达到 593 万吨,农业实现集体化,原来经济落后的沙皇俄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工业国。全世界都注视这个新生的工业化国家。 面对这种严峻的局势,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一改过去的自由市场经济,实行国家干预。直白的说,就是美国学苏联,资本主义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计划经济。国家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政府也搞投资,兴建一些大型项目,甚至在田纳西河流域搞计划试验区。于是经济停止了下滑,逐步回升。这样,在理论上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应运而生了。过去的市场经济,个别企业是有组织的,整个社会呈无政府态。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传统的经济学只有微观经济学,从此西方经济学既有微观经济学,也有宏观经济学了。 回顾这段历史,是看到有的官员学者,受流行的新自由主义某些教条的影响,说什么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看到国家搞建设,政府干预经济,就认为与他们学到的本本不一样,应当予以否定。实际上,正是当年美国实行罗斯福新政,国家干预经济,从此才产生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所以,这不是一个凭空出现的问题,而是经济发展实际地产生的问题。因之不能从概念出发,主观认为:只有搞自由企业制度,政府只管收点税,不管经济,才是好的。政府干预经济,就是不对的。须知罗斯福新政实行政府干预,挽救了资本主义,这是历史功绩,是否定不了的。 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经济,那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办事: “ 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国家管经济,这是天经地义的。你反对“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管经济,不是把你自己的资产阶级顽固对立的立场暴露无遗了吗 ? 《决定》关于实行市场经济,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总结了三中全会二十多年来对发挥市场的作用,列举了认识深化的过程。下面把这一大段话简化和概括一下,就是: 由十五大提出“ 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十六大以后的改革,主要是: 1 、去掉了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2 、市场发挥的作用由“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 3 、进一步明确“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 ” 这里就产生了值得研究的几个重要问题: 首先,按照十五大文件的规定,当时特别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 现在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断然去掉“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这个前提条件。既然如此,这样的市场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了。那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还要不要区别,还有什么区别 ? 其次,对发挥市场的作用二十多年来强调的程度逐步升级,调子越来越高,由“起基础性作用”,到加一个比较级形容词:“更大程度上” ; 再到加一个定性的名词予以修饰:“在制度上更好的”发挥作用 ; 直到这次文件:“起决定性作用。” 我认为,这样在修饰词上作文章好作,但一个会议的文件本身在逻辑上,起码要瞻前顾后,不要前言不搭后语,正式文件《决定》与重要《说明》,不要互相矛盾。在理念上一些世界上通用的概念,要与国际接轨,好与别的国家对话。否则,一个世界第二号经济大国,无法与别的国家交流。 这里且指出两个文件互相矛盾的一例。在《决定》的“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一节里,对宏观调控,是非常明确的肯定是需要的。“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管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这样,对宏观调控,一个文件断然去掉,一个文件又说是内在要求。这不是互相矛盾吗 ? 《决定》接着具体阐明了宏观调控是干什么的。 “ 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的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划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调性。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 ” 我国现在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讲宏观调控,不妨先瞭望一下西方市场经济大国是怎么做的,以免闭门造车,似是而非。西德是西方国家搞宏观调控成绩卓著的国家,他们的经济在二战后稳定发展,与其严谨的宏观调控密切相关。西德的经济制度,叫做“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他们认为: “ 在市场经济中也会出现违人心愿的发展,这时国家要努力通过预算、税收、社会福利和竞争政策来抵制这些发展。 ” 1967 年国家还制定了《稳定法》,来规范宏观调节。他们的宏观调节目标有四: 一、经济持续适当增长 ; 二、保证物价水平稳定 ; 三、实现高就业率 ; 四、做到对外经济平衡。 由于严格的这样做,促进了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从 1960 至 1986 年,经济增长了 1.2 倍,年均速度 3.1% 。同时做到了物价基本稳定,从 1976 年到 1986 年,消费物价指数平每年只上升 1.9% 。这样,西德经济实力猛增,人民生活大为改善。 1985 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6250 亿美元,人均 10243 美元。经济总量在世界上排名第四,贸易额排名第二。 ( 以上资料摘自《德国实况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贝尔特尔斯曼辞书出版社。因该书没有系统的统计表,互相关联的数字有的找不到同一年的,以致有些数字显得不衔接。 ) 对照德国的宏观调控的理念和实际,看看我们的《决定》关于宏观调控的规定,就会发现起草人在这里写了这么一大段,好象是照抄某个学派的教课书的语言,文字还有点啰唆。表面上看来条条是道,但有的是不好执行的。因此这些宏观调控任务是否正确,还值得研究。 例如,提出要“ 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 ”现在没有世界政府,怎么去做这样的事情 ? 目前国际局势的实际情况,主要是美帝国主义在世界上横行霸道,企图独霸全球,在各大洲干涉别的国家的内政,到处驻军,杀人放火,进行侵略,谋取殖民利益。英法等大国有时对美国助桀为虐,合伙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侵略亚洲、中东、非洲等第三世界国家,占领战略要地,攫取石油等战略物资资源。有时灭了别人的国家,还没有找到出兵的理由。现在美帝国主义战略重点东移,首要的目标是中国。不少爱国的学者都说,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他扶植疆独、藏独、台独,想分裂中国。前不久,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华盛顿接见了藏独头子达赖喇嘛,干涉中国的内政。最近在昆明发生的暴力事件,就是疆独制造的,造成死伤 300 人的惨案。 在这同时,美国现在仍继续在搞文化侵略,培养一批又一批亲美留学生,再派回中国当官员、科技和经济工作者,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美国服务。还通过福特基金会 ( 美国特务机关中央情报局对外的牌子 ) 以资助的方式,收买一批批西化学者、官僚、买办。   他们是 1949 年评白皮书中所说的“相信美国什么都好,希望中国学美国的人们”这样一大群洋奴汉奸买办知识分子。去年一位通晓美国福特基金会这种作法的海外爱国华人学者,在互联网揭发了分布在我们的研究机构、大学、政府机关,成百名披着华丽外衣,公开或暗中拿着美元,从内部颠覆社会主义中国的专家、学者、官员的名单,令人触目惊心。看到这批有名有姓 ( 有的我们认识 ) 的人士,既憎恶、又惋惜,一个人为了几个臭钱,怎么坠落到这种地步,连起码的人格、国格都不要了 ! 美帝国主义从庚子赔款起积累了一百多年文化侵略的经验,现在的回报可丰厚了。但是这笔账,中国人民心中有数,迟早是要算的。 眼看美国这样耀武扬威,横行无忌,欧洲大国这些老牌帝国主义国家也不甘示弱,结成欧盟,企图与美帝抗衡。二十多年前他们搞起的欧元区,与美元霸权对抗,已经取得可观的成绩。在美国的扶植下,日本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现在军国主义正在复活,政府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想重温当年大东亚共荣圈的美梦。在经济上,世界上各个大国都在打货币战争,搞贸易磨擦,追求本国的经济利益, 哪有什么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 ? 你如果要入伙哪个帝国主义集团,同他们搞政策协调,想分一杯羹,那就成了帝国主义的帮凶,必将遭到全国人民和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反对,被他们所唾弃。 现在回过头来关注国内的实际经济问题。多年来我们的政府一再强调要实行宏观调控, 2009 年国务批转九个部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粗钢、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都属于产能过剩之列。但这个文件发布五年来,这些产品非但没有受到抑制,反而呈直线上升的态势。如粗钢,由 2008 年的 50306 万吨,增至 2012 年的 71716 万吨, 2013 年又增至 77095 万吨,当年增加 5379 万吨,比 1986 年全年的产量 5220 万吨还多,相当世界上一个大国的钢产量。水泥,相应由 142356 万吨,增至 2013 年的 242216 万吨。去年比前年增加 21216 万吨,比 1990 全年的产量 20971 万吨还多。平板玻璃,相应由 2008 年的 59890 万重量箱,增至 2013 年的 79987 万重量箱。去年比前年增加 8273 万重量箱,比 1990 年全年的产量 8067 万重量箱还多。工信部发言人指出,现在我国的 24 个行业,有 21 个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这样做的结果,毫无经济效益,劳民伤财,浪费了许多投资和进口矿石所花的大量外汇,污染了环境,白花了许多的劳动力,赔了本钱在外贸上还落了个倾销的名声,受西方国家的制裁,增加了贸易摩擦,可见这是一桩有害无益,多么不合算的事情。前三十年一些好的经验,如在工业生产建设中,要充分利用“三废” ( 废水、废气、废渣 ) 。后来规定在新建项目时,要求做到“三个同时”,即治污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72 年周总理提出中国环保工作的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这个方针,在当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保会议受到与会各国的赞扬。这样一些宝贵经验,怎么全都抛弃了呢 ? 现在我国这些产能过剩的行业,都是一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损害劳动力的行业。有鉴于这样的问题,多年前国际经济学界提出要计算绿色 GDP ,我们国家的领导人胡锦涛也说过,“要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我在 2009 年探讨了这个问题,写了一篇《试算中国的绿色 GDP 》的文章。所用数据,都是根据中外权威部门的资料。如中国科学院提出,我国每年在生产方面因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 GDP 的 15%; 国际经合组织 (OECD) 估计,中国环境污染对人的伤亡造成的损失,相当 GDP 的 13% 。两项损失合计,共相当 GDP 的 28% 。当时公布的 2008 年的 GDP 为 30 万亿元,两项损失共为 8.4 万亿元 (30 万亿元乘 28%) ,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数字啊 ! 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2008 年 GDP ,同上年的 25.7 万亿元相比,增加了 4.3 万亿元。但如果扣除损失 8.4 万亿元,则当年 GDP 增加额是一个负数,即亏损 4.1 亿元。我据此得出结论说,这是: “ 吃祖宗饭(祖宗留给我们的是青山绿水,环境优美),造子孙孽(我们这一代和子孙因工矿企业安全条件差而身体受摧残,丧失劳动力即被开除。没有医保,自家养着,许多人实际上是在家抱病拖着等死。肥外国人(当时外商在中国累计投资一万多亿美元,开办外资企业几十万家,外商说:‘把利润都带走,把GDP留给中国。’ ” 这是多么严酷的现实啊 ! 世界劳工组织说,“中国是个血汗工厂。”这是符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的。我这篇文章《试算中国的绿色 GDP 》,还没有遇到知音。个别统计专家的研究还只停留在需要建立哪些指标,如何从基层起建立计算绿色 GDP 的制度。郑新立同志,你是高级经济专家,我这篇文章希望得你的正确评估、批评和指正。 回过头来,再说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中,宏观与微观、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此脱节,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 我认为,这是因为在理论政策上存在的严重的误区造成的。一方面在宏观上,也提出要搞政府调控 ; 但是另一方面在微观上,又要实行企业自由,把宏观与微观看成互不联系的两张皮。实际上从哲学的观点来说,宏观与微观这对矛盾既是相互对立的,但又是相互联系的。原来实行的这种市场经济政策,讲政府宏观调控实际上只是空喊一下口号而已,现在《说明》则进一步把两者完全对立起来,甚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资源配置中到底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 ? 由于现在信奉市场经济万能论,于是下决心乾脆去掉政府的作用,在“理论上作出新的表述”:“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 ” 过去的表述,企业摸透了上面的精神,喊政府宏观调控,那是喊口号,讲空话 ; 让企业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则是着力要实行的。于是他们的胆子大了起来,又有投资决策权,不需要政府审批,就投资于他们认为有利可图的项目。这样,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生产能力过剩,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贯彻下去,产能过剩更会有增无已,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 我国的官方和相当一部分西化派学者,他们理论脱离实际,认定市场经济中政府是不能管经济的,这是新自由主义的想当然。这里且举美国为例。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他们总的是崇尚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但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上,两种观点经常在碰撞。美国在政治上实行两党制,共和党力主企业自由放任,政府参与监管越少越好。而民主党则坚信政府应发挥更大作用,认为对企业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这样,在政治上的搏弈,赞同私营企业的主创性,反对政府干预,被称为保守派。积极主张政府干预,也支持私营企业的,被称为自由派。尽管思想上的认识两党或两派有差异,但是美国人总的是务实的。美国的实际情况是: “ 至20世纪90年代初,国会已授权百余个联邦管理机构,所有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共同点: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它们对一大批领域内的活动实施监管,从贸易到电信,从核能到产品安全到就业机会。监管机构的运作,受到政府中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的影响。他们由行政长官或委员会领导,前提是两个主要政党的代表人数相当。…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常在一千人以上。 ” 这就是说,美国政府从事经济管理的公务员在 10 万人以上。 ( 以上观点和数据,引自美国大使馆《交流》杂志, 2003 年秋季刊第 7 页 ) 这里还要说一下我国的西方经济学家所不知道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美国的农业,是政府管理的部门。美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市场调节主要在工业部门和城市经济中运行 ; 而农业,是不受市场调节的,这已载入美国的经济史册。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起,“ 农业已基本上变成一个‘被管理的部门’,制定价格和分配资源的决定因素,已不再是供求关系的市场力量,而是政府。 ” ( 《近百年美国经济史》第 29 页, 1983 年中国社科出版社 ) 这是过去的历史,现在是不是变了 ? 美国学者 D. 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指出: “ 美国基本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然而,美国仍有许多不受市场指导的活动,如许多农产品的产量是由政府规定的种植面积和所支持的价格决定的。 ” ( 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275-276 页 )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领导人以为废除了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树立了小岗村包产到户的样板,农业就会自发地迅速走向资本主义。赵紫阳总理公开写文章要取消农业补贴,甩掉这个 300 亿元的包袱,拿去搞工业建设去。其实,这是不知道个体小农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对农民来说,是一个漫长的痛苦的过程 ; 对国家来说,这同我们急剧的工业化进程也是很不相适应的,会拖后腿。而且在价值规律自发的调节下,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将由农业转向工业,由农村转向城市。 八十年代后期,这种情况在加速进行,可以说,农业汲汲可危。 1992 年邓小平为农业犯愁,于是派江泽民到江汉平原调查粮食,朱熔基到华北平原调查棉花。我听传达后,写了一篇《促进九十年代农业稳定发展的建议》,在国家计委研究中心的西化派负责人要枪毙此文,我就把它迳送国务院,满足了官方的急需。于是国务院把个人的文章作为国务院《参阅文章》印发,并加编者按说,此文提出了“一些发人深省的意见”,上送中央领导,下发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我在建议中指出,农业是个弱质产业,需要政府支持。在美国,农业是政府管理的部门。美、欧、日等各国对农业都是实行财政补贴的。我国对农业需要实行指导性计划,前三十年一些行之有效的农业政策,如农业补贴,合理的价格政策,农贷政策,农产品预购合同制度,奖励政策等要继续实行。要提倡科教兴农,扩大农业规模经营。这些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后,农业连续多年获得持续稳定发展。 这里对老熟人要顺便说一下,在这前后,我在宏观管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国企改革、农业领导、分配政策等方面多次向国家计委 ( 发改委 ) 和中央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国家发改委在 2004 年过年时以人事司的名义给我贺年时说: “ 刘日新同志:多年来,您虚心治学,敬业求实,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决策做出了重要贡献。 ” 我自己认为,党和人民培养我几十年,过去和现在我做了一些自己能做的事,是应该的。离休一二十年了,单位没有忘记我,倒是应当感谢的。 言归正传,这里还需要弄清几个概念:什么是市场 ? 什么是市场作用 ? 有人说,市场就是交换,并以古书上说的“日中为市”为证,似乎远古就有市场,就发挥了市场作用。这不准确。古书《易经》上确实说过:“ 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 ( 《易 . 系辞下》 ) 但 这里所说的为市,那是原始公社末期的物物交换。至于市场,城市,那是私有制的奴隶社会才出现的。由于出现了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有了货币这个交换的媒介,这时才有市场的。 列宁说过:“ 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 ”因此,所谓市场,正确的说法,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有了社会分工,生产者把自己消费不了的产品,在一定的交换场所,通过货币,出售给购买者,这就是商品交换。这是与物物交换完全不同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的市场。简言之,市场就是商品交换。郑新立同志,这样归纳,对吗 ? 关于市场的作用,我同意你在宣讲时说的,就是让价值规律起作用。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实际上就是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通过价格的涨落来配置资源,“让生产力魔术般的涌现出来。”你后面一句话是文学语言,有点夸张,经济学家说出来未尝不可。 有的年轻人可能以为市场、商品生产、价值规律,都是我国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引进西方经济学以后才有的新名词。其实不然。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据郭沫若考证, 3700 多年以前的商朝,商品生产就比较发达了,所以这个朝代取名为商。商朝末代帝王纣王,所以能够搞酒池、肉林,就是因为酒、肉这两种消费品商品,生产比较多了。有商品生产,就有价值规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大体在 2400 多年以前,孟子对价值规律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他说: “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与小屦同价,人岂为之哉? ” (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 ) 用今天的经济学语言说,就是:各种物品价格不是整齐划一的,是因为它里面凝结的社会劳动量不等,或相差一倍或五倍,或相差十倍或百倍,或相差千倍或万倍。你把它们的价格等同起来,必将天下大乱。大鞋子与小鞋子一个价,谁还去做大鞋子呢 ? 到了 2150 多年前,汉武帝时的司马迁对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有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他在《史记》中写了一篇“货殖列传序”,是一篇高水平的发展商品生产的专著。论及价值规律时,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一是说:“ 物贱之徵贵,贵之徵贱 ”。这就是说,物价是波动的,物价便宜了,就预兆着要上涨 ; 物价贵了,就预兆着要下跌。“ 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 ”这不是有客观规律在自然地起作用吗 ? 二是指出商品生产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 ”这样概括,是非常准确的。如果这些文献早几百年翻译到海外去,那么十八世纪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亚当 . 斯密,十九世纪提出剩余价值学说的马克思,也会惊叹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文明太伟大了 ! 你去冬在中央电视台宣讲时,谈到市场的作用,就是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是完全正确的。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而价格上涨时,生产有利可图,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就被吸引到这个部门来。反之,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而价格下跌时,生产会发生亏损,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就会从这个部门转移出去。这样,价值规律就自发地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要素或资源在各个部门进行分配,使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保持适当的比例,顺利向前发展。如果比例不适当,在小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也有发生危机的可能性。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商品生产的范围不一样,价值规律的作用也不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一般是自发地发生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毛主席所说:“ 价值法则( 这是老话,现在叫价值规律 )是一个伟大的学校 ”,要算账,要利用它。实际上过去也曾这样做过。记得国家计委成立初期,曾经设置了一个成本物价局, 1954 年我曾在这个局实习过。当时这个局的局长是老经济学家骆耕模,内设成本、物价等处。他们经常下去调查一些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变动,研究如何降低成本,制定计划价格,确定各种比价,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大跃进时期,刘少奇、陈伯达否定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在河北省徐水县搞共产主义试点,搞穷过渡,搅乱了是人们的思想,给经济造成莫大损失。文革十年,冻结物价,使价格长期背离价值 ; 冻结工资,违背按劳分配规律,造成严重的后遗症。到八十年代实行“八字方针” ( 调整、改革、充实、提高 ) ,才调整物价,补偿工资,如有的连升三级,作了一些补救,但也带来一些混乱,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应当指出,发挥市场作用,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既有正面促进作用,有时也有反面促退作用。如果只肯定正面作用,那就不好解释:美国 2008 年为什么爆发特大经济危机,漫延至欧洲,出现“占领华尔街风暴”。欧美的游行群众安营扎寨,在大街上高呼:“ 市场经济狗屁不如!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我们是99%的穷人,反对1%的富人 。”时间过去五六年了,这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危机迄今为止没有过去,欧美几个大国的经济一直低迷,没有复苏,速度一般只有 1-2% ,而失业率则很高,美国高达 8% ,欧洲国家更高达 10% 以上。因此,盲目相信“市场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危机的关键时期,美国政府动用了一万四千多亿美元财政资金救市,中国的总理也擅自动用了两千亿美元为美国救市,并且高调说:“ 救美国就是救中国自己。 ”这个近期的事例,也足以说明只要企业,不要政府,是多么片面,是多么不符合实际。 二、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由浑浑噩噩,到“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 语见《中庸》 ) ,这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用现代话说,由原来糊里糊涂,到做事认真,事先有预计、有准备,有计划,事情就办成功了,否则就要失败。这是古代人们的经验总结,这是值得肯定的。在对待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不要忘了古人的这一经验。 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看成势不两立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某些学者和机构的观点。如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污蔑“ 计划经济是通向奴役的道路 ”。世界银行 1996 年世界发展报告标题《从计划到市场》 ( 这里用的是大概念,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是从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 ) ,封面上的“计划”二字为黑色,“市场”二字为粉红色,意味着由黑暗走向光明。这都是一些低级手法,不足取。我算是个“老计划”,在国家计委 ( 后改称发改委 ) 工作四十年,认为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表明,我们实行计划经济,并不排斥市场的作用。 恢复时期,实行了三个“年度控制数字”,实际是三个简易的年度计划,执行“四面八方”政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实际是利用市场,利用价值规律,大力恢复和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国民经济三年就恢复到了抗日战争前的最高水平。 “一五”计划时期,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适应,我们的计划管理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不同于苏联实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我们对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 ; 其中部属中央企业计划比较全面,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也多一些 ; 地方国营企业,计划只下达几个主要指标。对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实行间接计划,并不下达指标,由省市计委估算其工业产值和主要产品产量。对个体手工业也是这样。对个体农业,只作一个估算性计划。农业合作化以后,仍然实行间接计划,计划指标并不下达到合作社,农业计划的基层计划单位是县。粮棉等主要农产品计划产量,靠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农民来实现。 在利用市场和价值规律方面,“一五”计划安排了商业计划,规定了消费品商品流通的规模。在生产资料商品流通方面,通过编制物资平衡表,制定物资计划,按低于市场价格的调拨价格在国营企业之间进行交换分配。还安排了外贸计划,规定了进出口商品交换的总额。“一五”本本明文规定: “ 为了保持物价的稳定,不论工农业产品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必须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 ” 大跃进和文革时期在这方面走了弯路,已如上述。 八十年代,对经济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方式。这里的所谓市场调节,就是对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不作计划,由价值规律自发的调节,任其“无政府”、“盲目”地生产和交换。 到了九十年代,西化派急于搞资本主义,认定计划经济是他们的主要障碍,因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只有取消计划经济,才能推翻社会主义,复辟资本主义。于是刮起一阵要撤销计委,取消计划的妖风,掀起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斗争。国家计委是党中央的经济参谋部,是计划经济的首脑机关,这股妖风是他们对社会主义的致命一击。 在上层,搞市场化的急先锋赵紫阳总理对姚依林副总理兼国家计委主任说:“ 你知道改革是干什么的吗?改革就是要改掉你们计委的。 ”他要姚依林这个计委主任自己出来说话。 ( 赵紫阳的秘书鲍彤揭露 ) 姚依林是领导“一二九”运动的老革命,没理这个荏。 在下层,那些西化精英学者大造舆论,说美国是市场经济搞得最好的国家,没有设国家计委,没有编制和实行计划。苏联改制后,马上撤销了国家计委,不搞计划了。现在改革到了攻坚时刻,要“ 攻克三里河这个顽固堡垒 ”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是国家计委机关所在地 ) 。当时的形势,可以说是“黑云压城城欲摧”。 郑新立同志,你作为负责研究计划改革的国家计委政研室主任,首当其冲,你当时的心情我说是忧心如焚,可能是恰当的。你在委内四处问计,也问到我。我说正面争论,他说要撤销计委,你说要保留 ; 他说不要计划,你说要计划,没有说服务力,不如拐个弯说。恰好我 1991 年应中国国际咨询公司邀请,访问过南朝鲜,于是先同你口头说了,后来写了一个材料《市场经济国家权力最大的综合部门 -- 韩国经济企划院简介》。这个被西方国家称之为“超级部”的机构,制定并实施了六个五年计划,南朝鲜就由一个农业地区,变成了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此材料登在国家计委内部刊物上,可能是你的作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予以转载。李鹏总理作了批示,国家计委主任邹家华看到很高兴,说这不是我们自己的吗,当即布置整了八个国家和地区 ( 美、英、德、法四个发达国家和“四小龙” ) 如何搞宏观调控的材料,上报了中央,为党的十四大提供了背景材料。 于是十四大决策: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都要用,要发挥两者的长处。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这样,国家计委总算逃过了被撤销的一劫,此后每年继续编报计划,计划经济的根基被保留下来了。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二届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议案:“ 2013 年计划执行情况和 2014 年计划”。这说明十四大决策仍在贯彻执行。 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 “ 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 这就是说,今后还要继续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由此可见,郑新立同志,你这个当年的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促进正确处理计划和市场关系的当事人,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你可能认为过誉了,我却认为这是实事求是的评价。 还应当指出,西化派坚决否定计划,突出强调市场,但他们却不知道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关于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讲的就是实行国家计划。如“ 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 ”,这实际上就是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各项总量指标要综合平衡,相互协调,保持合理的比例。如果不作计划,不通过五年计划和年度计的安排,宏观调控的这些任务怎么实现 ? 关于“生产力布局优化”,这是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原来国家计委设置了一个地区局,在综合局和基建局综合平衡后,就是由他们负责具体安排生产力的地区布局。该局按六个大区下分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安排的重大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否协调。 年龄大一点的人可能都记得,在前三十年计划经济时期,改善我国生产力布局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就是“三五”计划开始,“四五”计划完成,大规模进行的“三线建设”,国家共花了两千多亿元投资,在西南、西北搞了许多大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于贯彻执行得好,使我国生产力布局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原来我国工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使我国整个经济面貌一新,并且积累了经济建设丰富的经验。如果没有计划工作的这些经验,恐怕现在也写不出“生产力布局优化”这样的话来。郑新立同志,我这样说,不算偏颇吧。 三、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问题 这也是一个人类社会发展自然而然地出现的问题。原始社会很微弱的生产力,是公有的。从奴隶社会起,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封建社会,继续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两种私有制,共有几千年的历史。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也存在 370 多年了。 无数善良的人们看到其对劳动者的残酷剥削,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设想以新的社会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于是各式各样的社会主义出现了。如封建的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空想的社会主义等等都出现了。但这各种社会主义没有科学性,无法实行,如大浪淘沙,被历史淘汰了。只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既具有科学性,因它吸收了人类社会的先进思想,包括德国的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法国的社会主义思想 ; 又具有实践性,受到工人阶级的欢迎,成为他们进行斗争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相结合,就产生了物质力量,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站住了,变成了现实社会的新生事物。 马克思主义提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从理念上说,只有 170 年历史 ; 从实践上说,不到 100 年只有 97 年历史。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问题,从哲学上来说,按照辩证法是从肯定 -- 否定 -- 否定的否定过程。具体说,是肯定 ( 肯定原始公社的公有制 ) 到否定 ( 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否定原始公社的公有制 ; 封建社会私有制,从所有制来说,仍然是私有制的继续 ) ,再到否定之否定 ( 共产主义公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 ) 的发展。从阶级关系说,实际上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种世界观的斗争。资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实行私有制。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实行公有制。 无产阶级信仰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人平等。大家都劳动,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各尽所能,按劳取酬” ; 高级阶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拥护这种制度。   正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共产党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所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说明》都说: “ 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 但必须指出,《决定》和《说明》在写了坚持公有制的同时,又强调: “ 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 宣布两个“毫不动摇”,这是主观上认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似乎是并行不悖的。但实际上,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两种所有制的斗争是激烈的,是你死我活,此长彼消的。如果是真正的共产党,就要坚决实行《共产党宣言》: “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 当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的政策是有计划有步骤的实行的。但现在不能笼里笼统的说要鼓励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宣布两个“毫不动摇”,岂不是脚踏两只船,想两全其美吗 ? 但这是办不到的。 实际上,三十多年这种政策执行的结果,现在私有制经济已经三分天下有其二,公有制经济不到三分之一了。国有制为主导也完全被颠覆了,国有工业被当作改革的对象,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国家统计局宣布, 1997 年为 25.5% ,比刚解放的 1949 年的 26.2% 还要低。十多年来国家统计局不发表所有制变化的资料了,据我根据统计年鉴计算,现在更只有百分之十略多一点了。郑新立同志,你在信息中心呆过,现在更是高级经济专家,对两种所有制经济实际的情况,肯定比我要清楚得多。试问目前这种公有制向私有制倒退的状况,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吗 ? 这还是成立九十多年的共产党所追求的目标吗 ? 四、股份制与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 我们仍然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济发展的实际,来讨论股份制问题。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官僚资本主义出现后,更多的是采取垄断企业、独资公司形式,自由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可以说解放前没有像样的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因此,我的看法,总的来说我国的经济学界对股份制问题的知识是比较浅薄的,许多这方面的学问都是舶来品。 世界银行 1984 年提出在中国推行股份制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说什么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有战略决策权,可以避免政府干预,适当分散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从多种所有制筹集资金,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实行社会主义股份所有制。这是一些花言巧语。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三十年的拼搏,对把我国建设成为独立自主、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帝国主义和走资派要改变中国的颜色,就非把我们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搞垮不可。世行的股份制改革倡议,其目的是要摧垮我国社会主义国有大中型企业。 当时我国有的官僚西化派他们要走资本主义道路,是司马超之心路人皆知,但其理论水平低为人所共知,对股份制可以说更是懵懵懂懂,似懂非懂,因世界银行一提倡,更重要的是听到上层走资派领导人说“股份制势在必行”,就在 1986 年最先提出“ 股份化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新起点。 ”打响了股份制问题大论战的第一炮,但其影响并不很大,因为人们经过现实的教育,并不相信“官大学问大”了。厉以宁作为北大的教授,名声在外,紧接着在 1987 年提出“ 股份制是明确国营大中型企业财产关系的最适宜和最有效的形式 ”,旗帜鲜明,目标明确,就把论战的阵势铺开了。 于是一批西化派学者,包括童大林、何伟、张伍常等等,都陆续出场了。由于得到官方支持,队伍较大。我所以说西化派以厉以宁为首,因为他是名牌大学北京大学的教授,又是名师陈岱孙的弟子。他写的书又很多。 但陈岱孙这个我国西方经济学的泰斗,与厉以宁的观点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陈岱老三十年代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回国后执教于北大。他对西方经济学有看法,认为它描述的只是一些现象,许多观点是假设,没有得到实践的证明。他指出,过去我国理论界对它只是批判,一概排斥,是不妥当的。但现在又盲目崇拜,全盘照搬,更是危险。用于教学,会毒害年轻人的心灵 ; 用于指导发展和改革,会误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 与陈岱老观点相反的厉以宁之流,是一群书斋里的学者,对中国和西方大国的实际经济情况都不了解。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官方要改革开放即搞西化,厉以宁这样的人才就正当行时了。许多人对股份制感到新鲜,厉以宁又竭力提倡,于是给他取了个浑名:“厉股份”。他也以改革派自居,经常发表宏论。许多学者和群众毫不留情的批判他所谓改革的观点。我对这种西化改革派学者,也不以为然。尽管也曾同他有一面之识,开过会,握过手。 2008 年他曾踌躇满志,赋诗喻意改革: “ 隋代不循秦汉律,明人不着宋人装。陈规当变终须变,留予儿孙说短长。 ” 对此我曾和诗一首,录此以博一笑。 “ 长江滚滚东流去,变法窃钩好汉装。一枕黄粱君莫喜,此生后世骂名长 。” 与西化派对仗的传统派,包括马宾、吴树青、蒋学模等,因为与官方观点不一致,有一定风险,人数较少。我之所以说传统派以马宾为首,这是因为马宾既从事过实际经济工作,又学贯东西。当过我国最大的全民所有制钢铁企业鞍山钢铁公司的总经理,又当过工业部长,对中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比较了解。又留过学,懂几门外文,出国考察过。还懂经济数学方法 ( 计量经济学 ) ,是搞经济数学模型的专家,总之,传统派在理论上比较过硬,既懂马列主义经济学,对西方经济学也颇为知晓。 他们最初论战的主要对象,是对准世界银行 1984 年提出在中国推行股份制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西化派都是拥护世界银行观点的,在对仗中当然要同他们进行论战。在论战中马宾出过五本关于股份制的书,第一本《企业改革与股份制》,曾送我。书中对股份制经营的名称,列出:在德国叫康采恩 (Concern) ,在英国叫辛迪加 (Sidicate) ,在法国叫卡特尔 (Carter) , 在美国叫托拉斯 (Trust) 。这是很实在的知识。过去许多学者对股份制经营的名称,只知其然,现在读了马宾的文章,也知其所以然了。 厉以宁在 1988 年冬,他以答记者问的方式,提出“ 全面推广股份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马宾则针锋相对,著文说:“ 全面推广股份制的时机永远不会成熟” 。这里不想重复他们争论的观点,只想着重讲一下在当时学术界的争论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重要观点: 一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通过积聚资本,可以办单个资本办不了的大事。对此,马克思予以充分肯定: “ 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 ( 《资本论》第一卷第 688 页 ) 马克思这句话,传统派和西化派都引证,为我所用。传统派认为,股份制把单个资本变成集体资本,并不是如西化派所标榜的,是一种新的所有制。这是因为单个资本变成集体资本,小额资本变成巨额资本,其基础仍然是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其性质没有变。 其实,股份制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是资本主义的陈年旧货,十七世纪在欧洲就出现了股份公司,十九世纪后半期就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随着股份公司的普遍发展,资产阶级豢养的学者就宣扬这是资本的“民主化” ; 资本家还搞什么“职工持股”,员工也可成为股东,于是他们吹嘘资本主义已进入“人民资本主义”时代。这都是资产阶级的宣传,是骗人的花招。事实上股份制企业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没有变 ; 他们分享的股息,仍然是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并没有变。 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把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企业,实际上是把新生的进步的全民所有制,向背时的没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迈出了一步,这不是什么改革的创举,而是所有制的倒退。十五大报告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股份制称作“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重复八十年代被传统派批判过的观点,在理论上站不住,现在堂而皇之地写入了官方文件,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决定》还把公有制、多种所有制、混合所有制都统统装进“基本经济制度”这个笼子里。《决定》还说:“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 ”。我认为,这里概念有些混乱,有商榷的必要。 首先,经济制度本来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经济学范畴,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人类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五种经济制度,已如上述,如果再把它们归纳,可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类。在现在的世界上,公有、私有两种经济制度泾渭分明,大家看得很清楚。要么实行公有制,搞社会主义 ; 要么实行私有制,搞资本主义。可现在文件却在非常明确的经济制度概念前面,加一个“基本”二字,作为一个修饰词,意义含糊,是不科学的。有人指出,经济制度是所有制,在经济制度前面,加基本二字作为修饰词,文理不清了。实际上,其用意是要修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想搞资本主义吧了。这样分析,不知符合不符合文件的本意。 关于“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这是把两个不同学科的概念简单拚揍在一起,含义不清,不知想要说明什么问题。什么是“产权” ? 对此我曾作过一些研究。 1994 年在国家教委社科研究中心召开的西方经济学讨论会上,我曾提交过一篇论文:《中国的经济改革与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我在此文中指出,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是个法学名词,因为财产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而已。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所有制,是个经济学名词,是表述生产关系的,是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这篇文章收入了会议文集《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主编高鸿业老教授把它作为第五篇,排在文集两本书几十篇文章的前面,可见得到了著名西方经济学家的肯定。因此,说“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是把两门不同学科的范畴堆在一起,实际上其内涵指的是同一事物。如果直白的都用经济学的语言说出来,就是“所有制是所有制的核心”,这是想要说明什么问题呢 ? 文件起草人真是使人莫明其妙啊。郑新立同志,对此你有何看法 ? 对不起,扯长了,请原谅。 谨致敬礼 ! 刘日新 2014 年 3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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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在发现和利用人才上的优势浅析
热度 11 jiangjiping 2014-4-11 04:24
私有制在发现和利用人才上的优势浅析 蒋继平 2014 年 4 月 10 日 在当今的社会制度上,尤其在经济领域, 存在着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两种明显不同的体系。 这种不同体系的比例决定了一个国家社会体系的基本性质。 一般来说, 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主, 而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不过, 即使在同一个国家, 公有制和私有制同时并存的现象已经很普遍。 我的前 30 年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度过的, 而近来的 30 年是在以私有制为主的美国工作和生活的。 因而, 我对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优缺点有一些切身的经历和体会。 今天来简单地谈谈私有制在发现和利用人才方面的优势。 在开始讨论这个话题前,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私有制的概念。 维基百科对私有制的定义是: 私有制 ,也叫所有制,相对于 公有制 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 产资料 进行个人或集体的排他性占有 。 这个定义有点抽象。 我把这个定义说得更具体些: 私有制就是在社会法律容许的情况下, 容许由私人独立创办企业单位的社会制度。这种私人可以是一个人, 或者一个家庭的几个成员, 也可以是几个不同家庭的合伙人同时投资建立起来的合资机构。 在私有制的单位, 一切事务都是由私人决定。公司的运作管理统统在创业者的领导下进行,而公司的经营效益就是对创业者的回报。 在这样的体系下,创业者为了提高经营效益, 达到最大的利润, 就必须实行最好的管理方略,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精明的经营者一定懂得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的竞争。因而, 创业者都会对下属雇员的表现非常关注。这些表现主要是雇员的技能, 知识, 工作态度, 实际贡献和人品的综合体现。在这些方面表现突出的一定是人才, 至少对这个企业来说是如此。 要是创业者不能发现和留住这样的人才,那么, 这样的人才到了竞争者的手下, 必然会对自己的经营效益带来莫大的威胁。 从这里很容易看出来,私有制对人才的关注是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优秀的人才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给企业带来高效率。 创业者从高效率的经营中获得丰厚的利润。 现在让我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私有制在发现和利用人才方面的优势。 有两个相同规模的, 生产同样产品的单位, 一家是私人所有, 另一家是公有制。每个单位有 100 位员工。私人单位的总栽是创业者,他不拿一分钱工资, 但是, 公司的利润就是他的收入。 而公有制单位的总栽是国家任命的, 拿固定工资, 公司的盈亏与他的收入没有关系。 在总栽手下各有四个经理, 分管生产, 市场经销, 财务, 和人事。在私人企业, 总栽对手下四个经理的业绩表现必须时刻核查,以保证公司的运作处于正常高效的状态,对公司贡献大的经理必定会加以特别的关爱, 而对没有才能, 没有贡献的经理会采取解聘的措施。而在公有制单位的总栽, 对手下四个经理的业绩表现可能不需要很重视。这是因为公司是否正常高效运作, 公司的盈亏对他的个人收入影响不大。 因而只要这四个经理不犯明显的错误, 只要他们听话, 照他个人的喜好办事, 即使没有任何特别的才能和贡献,这四个经理可以稳稳地坐在他们的位子上。 鉴于这样的运作差异, 真正的人才在私有制单位一般会得到认可和有利用自己才能的机会和场所的。而在公有制单位, 要是单位领导不是一个真正的君子或者伯乐, 真正的人才一般难以得到应有的认可和找到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场所的。 这样的差异造成了在经济领域私有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好的经济利益,因而, 比公有制单位更有生命力。这是一个明显的社会现实。 在美国, 即使是大学这样的“圣地”, 私立大学的效益比公立大学要好一些。 因而 美国排名靠前的大学, 大多数是私立大学,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个人分类: 社会体制|3676 次阅读|16 个评论
关于陈志武《我为什么主张“国退民进”》一文的一些注记
热度 2 bjhq2112 2013-4-12 21:20
关于陈志武《我为什么主张“国退民进”》一文的一些注记 2013年4月7日,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为什么主张“国退民进”》的文章。请参见后面的附录 。 这篇文章有点经济学学术分析文章的样式。也就是说,陈志武是在应用一些模型或者事例来论证自己提出的论点。有点摆事实、讲道理的味道。只是在我们看来,陈志武的模型或者事例似乎并不能够被用来帮他论证或者说明他提出的论点。这就是写这篇注记的动机。 陈志武的主要论点是“国退民进”。具体一点就是两句话:“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从而“对宪政法治带来深远影响”;“私有制是宪政法治的必要条件”。归结起来就是:在中国,国有企业必须消失,私有制必须全面恢复。 为了论证“国退民进”的论点,陈志武提出了什么样的支撑理由呢?在陈志武看来,第一, “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平等竞争”;第二,“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法治”;第三,“穷政府更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下面我们来指出:陈志武的“国进民退”的观点其实只是一种政治选择:他相信美国式的私有制和宪政法治万能;他的三个支撑理由其实并不具有他所期望的说服力。我们使用的方法就是归结法:将陈志武认为不合理的事情归结到他认为合理的事情之中去。这是数学中讨论问题的一种方法:要证明某种理论是无矛盾的,将这种理论的无矛盾性归结到另一种理论的无矛盾性那里去,由后者来为前者提供保障。比如,非欧几何的无矛盾性就是这样由欧式几何的无矛盾性来提供保障的。 (甲) 陈志武的政治选择 首先,我们说陈志武的“国进民退”的观点其实只是他的一种政治选择:他相信美国式的私有制和宪政法治万能。 陈志武是这样开篇的:“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以来,不管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或其他国家,都打开了政府干预经济的阀门。政府以解救危机的名义介入经济活动,大举干预市场。一场“国进民退”的运动正如火如荼。我想提醒的是,国家持有太多资产、控制太多经济资源、对行业准入进行审批、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和管制,除了带来一些远期经济上的消极后果外,还会对宪政法治带来深远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私有制是宪政法治的必要条件”。 从这段开首语我们看到作者的重点是关于中国的“国退民进”的事:“国家持有太多资产、控制太多经济资源、对行业准入进行审批、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和管制,除了带来一些远期经济上的消极后果外,还会对宪政法治带来深远的影响。”他从美国金融危机入手,从全球经济危机开篇,然后笔锋一转,开始抱怨中国的“国有制”和“政府干预”,并且明确指出这不仅危害着长远经济发展,而且“对宪政法治带来深远的影响”。这是陈志武的落笔之处,也就是他的论点。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 (1)为什么会爆发美国金融危机?什么引发的? (2)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危机会波及全球而导致全球经济危机? (3)既然各国政府都在干预市场,为什么只对中国的事情提出来讨论? (4)如果中国的“政府干预”和“国进民退”不仅会危害长远经济发展而且会“对宪政法治带来深远的影响”,那么美国的呢?美国那样做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陈志武对这些自然的问题没有提及,更没有讨论。我们也便无从知晓他是否意识到这些问题,或者有什么思考和结论。但是,在我们看来,美国所以会爆发金融危机,并且引发全球经济危机,恰恰是因为那个社会的私有制、那个私有制之下的资本主义社会属性,以及那里的资本家的极度贪婪。陈志武在这里没有提及,我们不好猜测是他有意回避呢,还是在他看来那就是本来的、自然的、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他真正关心的依旧还是中国正在进行中的私有化进程。 那么,关于中国正在进行中的私有化进程,陈志武似乎仍然以为还远没有到位。需要再使点大劲,去把最后的私有化进程完成。否则,与中国的“宪政法治”的最终实施不利。 在陈志武看来,“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 他还以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前苏联、前东欧、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为例,得出一个结论:“凡是有过公有制历史的国家,宪政都不是它们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那些宪政法治比较可靠的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私有制不是宪政法治的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国有制或公有制必然会导致宪政法治的缺失。”照陈志武说的,就是如果要在中国实现“宪政法治”,那么就必须先在中国实现“私有制”;否则,中国社会的“宪政法治”必不可能。 如果我们在陈志武的“私有制是宪政法治的必要条件”这句话中加上四个字,即“私有制是资产阶级宪政法治的必要条件”,这便成为一句合乎事实的断言,没有什么不清楚的了。只可惜,陈志武在这里似乎在竭力隐藏“资产阶级”这四个字。既然他将“资产阶级”这四个字隐藏起来,那么,我们就得问一问: (5)宪政、法治,它们的阶级属性怎样?国家机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执法、合法地使用暴力)到底为什么人服务?谁的法治?谁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到底又是什么?规则和规则的公平性又是怎么一回事? 对于这些基本的问题,由于我们每个人所站的立场不同,观察一个社会所看到的事实和由这些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就会相差很远。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地地道道的政治问题,不是一个学术问题或者技术问题或者管理问题。这一点,我们必须清楚。也就是在这里,真正的共产党人十分坦率和直白:实现公有制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无产阶级对于资产阶级的专政或者无产阶级的宪政法治,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自然就不会有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宪政。为什么会有呢?为什么应当有呢?在这里,陈志武没有提及宪政法治的阶级属性这样的问题,或者回避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提及?为什么要回避?为什么不讨论呢?因为,在陈志武那里,一个基本的默认的假设就是资产阶级的宪政法治,尤其是美国式的宪政法治,和美国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是一切社会的样本,才是天然合理的。在这里,我们和陈志武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喜好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宪政法治,是完全个人的政治选择。我们只想明确表示,在这个世界上,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保证相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被颠覆的专政。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核心区别就在于到底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因此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中极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也就决定了社会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到底是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还是只为极少数人的利益服务? (乙)“私”字与“国”字在陈志武的讨论中可以互换。 其次,我们认为陈志武的三个支撑理由其实并不具有他所期望的说服力。 陈志武用来否定“国有制”的第一个支撑理由就是“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平等竞争”。如果在这句话中用“私”字来替换“国”字,我们就得到“私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平等竞争”,怎样?事实上,私有制之下,不就是没有真正的平等竞争吗?美国不是有一部反垄断法吗?美国不是常常运用那部反垄断法来惩处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称王称霸的庞然大物吗?真正的平等竞争在完全资本主义的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在那里,平等竞争只是一种美丽的期望,事实上的不平等才是现实;在那里,大鱼吃小鱼,弱肉强食,才是客观现象,才是资本主义竞争的内涵。不是吗?看看那些遭受市场打压而破产的案例和恶性收购案例吧。反过来看,美国社会的那部反垄断法之所以时不时地被应用一下,不就是因为不平等竞争总是不断地在那个私有制社会里发生吗? 陈志武用来否定“国有制”的第二个支撑理由就是“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法治”。在这里陈志武列举了5个案例,以期来说明在中国彻底私有化对于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宪政法治的必要性。 陈志武的第一个案例里,说18年前,有一个储户在某地的一个国有农业银行存入了1000元的存期18年、月息为15.793%的定期,但是存款到期之后银行拒绝兑现。其实,这是一起纯粹的金融欺诈案,与所有制根本没有关系。不是吗?2009年被揭露的涉及金额高达650亿美元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原董事长麦道夫(Bernard Madoff)金融欺诈案不就是在私有制的实现着资产阶级宪政法治的美国发生的吗?还有2010年揭露出来的长达40年涉及104亿让12万人受害的弗兰克.卡斯塔迪欺诈案,2013年揭露出来的涉及2点15亿让1万人受害的百利金融集团前首席执行官袄森道夫(Russell Wasendorf)欺诈案,不都是在陈志武的样板式的私有制的实现着资产阶级宪政法治的美国发生的吗?为什么发生在中国的一起金融欺诈案就是“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法治”的例证,而发生在美国的多起重大金融欺诈案就不是“私有制下没有真正法治”的例证呢?陈志武难道不觉得这种非常牵强附会地解释一件欺诈案例会将自己的真实意图完全暴露出来吗? 在同一个案例的第二部分,陈志武列举了大家依旧记忆犹新的广东的一位散工从出现故障的自动取款机上多取了1万多块钱而被判无期徒刑,以及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个亿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事例。这两个事例,在陈志武看来,“在中国,法律规则是保护国有银行,而不顾老百姓权利的。”“这些不平等规则的制定跟国家垄断经营银行有关。”同样是这两个案例,在我们看来,恰恰说明法治的内涵(即在实施法治过程中,人的因素起主导作用)决定了法治的效果。这种事情就是发生在中国社会竭力批判1976年前27年里中国社会没有法治,而1978年之后高度重视法治并开始依法治国三十年之后的事情。是一个发生在高呼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中的事情。难道陈志武就看不出光凭一句空洞的宪政法治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吗?尤其是两个人被判徒刑的时间长短与实际行为的罪恶程度形成如此大的反差,不正好是阶级社会中的宪政法治是为掌控宪政法治的本阶级服务的最好佐证吗?在美国,不是常有有钱人用钱将罪过抹掉或洗清的事情发生吗?比如,1994年发生在美国加州的辛普森杀人案(O.J.Simpson murder case),几乎所有详细了解整个案件公示材料的人都会同意所有的证据都清楚表明辛普森是杀害两人的凶手,但是辛普森用金钱雇用的律师团还是成功地说服了陪审团:辛普森无罪。这个案例不也是一个在许多中国职业律师眼里的程序公正可以大于事实正义的典型案例吗? 陈志武后面的四个案例,同样对他想说明的事情帮助不大,反倒恰恰说明在实现从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这样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利益怎样重新分配的现实问题,存在着怎样化公为私、利益归谁所有的严重问题。 中国50多年前从私有制过渡到部分公有制和部分集体所有制,是一场阶级革命的结果。那是一次流血之后的结果。那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剥夺。在那场所有制变更中,没有个人中饱私囊。但是,在从部分公有制和部分集体所有制转向私有制的整个过程中,权力都会自然而然地被用来中饱私囊:权力转化为资本。尽管这种逆转化过程可以不像前一次转化那样明显严重留血,但实质上依旧是剥夺。只不过这次是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剥夺。前次的剥夺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剥夺,这次的逆转化是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剥夺。而且,这次的逆转化中得益最多的人,恰恰也是在前次靠流血实现所有制转化的过程中得益最多的人,因为他们就是在前次所有制转化之后的系统中部分掌握相应的国家权力的人或者与这些人有直接特殊关系的人。为什么在前次的所有制转化中的剥夺被认为不合理,而这次的所有制逆转化过程中的剥夺就被认为合理呢?难道绝大多数人对于极少数人的剥夺是不合理的,而极少数人对于绝大多数人的剥夺就是合理的?难道这种直接剥夺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直接违背绝大多数人意愿的“合理性”就应当像现在极力鼓吹进行最后的私有化的学者们所幻想的那样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吗? 陈志武用来否定“国有制”的第三个支撑理由就是“穷政府更有利于法治的推行”。这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在这一部分里,陈志武化了很大的篇幅来说明中国政府应当彻底私有化一切国有企业,让政府变得贫穷些,以便形成一种政府被极少数极其富有的资本家所绑架的局面,让政府成为那些极少数极其富有的资本家或者利益垄断集团的总代表,从而实现政府权力和资本家、利益垄断集团对政府权力具有极大影响力之间的一种长期相互作用平衡。 这也是陈志武对自己在说明第一支撑理由时就提出的几个说法的一种呼应,或者说,进一步展开。在那里,陈志武就提出了自己的“反比”说:“一国的宪政法治水平与其政府可以花费的收入成反比”, “法治水平跟国有经济比重”存在“负相关关系”, “如果政府没有钱,即使官员们想腐败,也腐败不起来,没有让腐败滋生的基础”。 陈志武“把政府的权力和民间的权利看成是整个法治博弈的两方”。在陈志武看来,“宪政就是为了规范政府权力,使其不至于轻易侵犯民间权利。如果政府太有钱,民间的企业或个人在跟政府博弈的时候会处于非常劣势的地位。”陈志武写道:“‘富政府’之下,权力会压制权利,而‘穷政府’使国家权力有求于老百姓,权力才可能让位于权利。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不仅是一个经济效率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民主宪政的问题。” 我们以为,第一,陈志武实际上完全忽略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存在。他讲的“老百姓”其实是那些与政府官员们有着紧密利益关系的富豪们。他讲的实际上是那个共同利益集团成员之间怎样实现利益平衡的问题。权力压制权利,极少数人利用权力去压制绝大多数人的权利,这是在利益分配发生冲突的时候最自然的事情。再说,一个富有的政府,可以少用权力去榨取民利;一个贫穷的政府,可以应用强权去榨取民利。只有当那些对于强权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的富豪才能在权力面前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无论是封建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还是资本主义的政权,永远不会有求于老百姓---这些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他们只会压榨老百姓。也许英国王室会有求于那些富豪,但决不会有求于老百姓。 第二,就像美国政府那样,没有钱花的时候政府会去借钱花,因为政府总是要花钱的,而且花很多钱。美国政府不是就向中国政府借了很多钱吗?这个向别国借钱的政府不是比起中国政府这个债主来不是更为有持无恐吗? 第三,当一个社会的系统容许腐败的时候,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并不一定是从政府的钱袋子里拿钱,而是将手中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分配权力转化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或者干脆就是利用手中的强权去索取。 第四,一个社会的矛盾冲突不只存在于政府的权力和民间的权利之间。在一个国家里,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除了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利益冲突之外,不是还有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吗?不是还有统治集团与被统治的老百姓之间的利益冲突吗?不是还有掌握政府权力的官员们的利益与承受他们权力作用的人们的利益的冲突吗?不是还有民间个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吗?这与政府的穷富,关系不大。关键是,政府强权为什么人服务、怎样为这些人服务、可以怎样使用强权和怎样使用强权。法治是用来解决利益冲突或者其它矛盾冲突的一种工具;法治并不会自动产生作用,这个工具完全操纵在掌握着社会权力机关的那些人手中;当着社会的权力机关决定某种利益冲突需要应用法的手段来解决利益冲突的时候,法治才会产生作用;当着社会的权力机关决定某种利益冲突不应当被关注的时候,那种冲突就会被暂时忽略,法治也就不会产生作用;纯粹公有制体制下,利益冲突未必那么明显或激烈。正是基于这些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客观存在事实、怎样才能长久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怎样才能从长远来看以最小的代价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先驱者和先行者才提出了“无产者联合起来”、“公有制”、“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等一系列理论,并前赴后继地开展社会实践。在这里,我们同样看到不同人群之间的政治选择:因为,在这里,我们面临的是纯粹的政治问题。任何真正的纯粹的政治问题的答案都只存在于各自的政治选择之中。    ***************************************** 附录:   陈志武,我为什么主张“国退民进”, 《经济观察报》,2013年4月7日, http://business.sohu.com/20130407/n371854901.shtml 2013年04月07日13:51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陈志武  我为什么主张“国退民进”   陈志武 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   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以来,不管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或其他国家,都打开了政府干预经济的阀门。政府以解救危机的名义介入经济活动,大 举干预市场。一场“国进民退”的运动正如火如荼。我想提醒的是,国家持有太多资产、控制太多经济资源、对行业准入进行审批、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和管制,除 了带来一些远期经济上的消极后果外,还会对宪政法治带来深远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 民企是不平等的。   如果去了解一下近现代史,我们就可以发现,凡是有过公有制历史的国家,宪政都不是它们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比如前苏联、前东欧、计划经济时期的 中国。相比之下,那些宪政法治比较可靠的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为什么?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当然,我并不是说私有制会必然导致宪政法治,私有制不是宪政 法治的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国有制或公有制必然会导致宪政法治的缺失。为什么会这样呢?   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平等竞争   除了看到前国有经济国家的经历之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个更大样本、更一般层面上,看国有经济对宪政法治的影响。我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量化方法,按 照从1970到1991年每个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占GDP的比重,把64个国家分成三个等份组。结果,我发现,国有企业投资占GDP比重越高的国家,其 法治指数就越低,宪政水平越低。在搜集的72个国家的数据里,我发现,政府开支占GDP的比例越高,法治水平就越低。用我们的话来说,政府越穷的国家里, 法治水平越高。一国的宪政法治水平与其政府可以花费的收入成反比!在这72个国家里,我还发现,政府开支相对GDP的比重越高,腐败越严重。这也很好理 解:如果政府没有钱,即使官员们想腐败,也腐败不起来,没有让腐败滋生的基础。   这种基于大样本的数据统计方法,比起单纯的案例分析方法来,更有它的科学性。但是,大样本数据分析方法也有一个问题,就是让人感觉太抽象。到底 法治水平跟国有经济比重的负相关关系,是一种统计上的偶然呢?还是有理论上的必然性?如果其因果关系并非偶然,那么其传导机制又是如何的?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跟民有企业(民营企业)有什么不同?国有企业跟民有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国企背后的股 东是国家,或者说广义上的政府。国家具有我们普通人或私营企业没有的优势:国家包括议会,有权修改法律。如果国家觉得某个规则对国企不利,就可以修改规 则,使国企处于优势地位。此外,国家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执法的权力。如果一个公司背后的股东拥有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司法权、执法权以及 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那么,这个公司怎么可能会和没有国家背景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呢?它怎么可能跟私人、民企平等?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企业是国有或私有关系不大,更重要的是看经济是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经济;他们说,只要市场的逻辑得到尊重,只要市场规则对国 企、民企都一致,所有权属国家,还是私人,并不重要。我要说,问题就出在这里,国企和民企从一出生,起点就不平等:以国有经济唱主角的国家,不可能是市场 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就是自由选择,是规则对所有参与者平等。但是,因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国家,这就使国有企业在法律面前比民有企业更为优越。非 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无法在法律和强制力面前与国企平等。一个国家如果采用国有制,长此以往,即使起初是法治,也会慢慢腐蚀蜕变。   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法治   为了使上面讲的大样本统计分析不至于太抽象,下面我举五个案例。   案例一:18年前,一个叫陶玲的储户在国有的蒙城农业银行存了1000元,存款单约定,18年后将按月息15.793%得到利息。这样,18年 以后,1000元将成3.4万元。但是,18年后的今天,银行拒绝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另外,银行表示中国的定期存款没有18年 期,也不符合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蒙城农行行长谢某告诉记者,蒙城当年的金融秩序不规范,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揽储”的产物。蒙城 农业银行的理由是:“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   这种理由当然强词夺理。为什么当年欺诈客户时就不知道规范金融秩序呢?以前的利息和期限规定不是今天才有的。 在中国,法律规则是保护国有银行,而不顾老百姓权利的。如果储户用网上银行被盗了,银行没有责任,责任在储户身上。如果银行多给了钱,储户有义 务归还。但是,银行少给了钱,储户离开柜台后,银行概不负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常不对称。最极端的案例是,银行的柜员机出现故障多 给了钱,广东的许霆从ATM机多取了1万块钱,被判无期徒刑。相对之下,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了4亿,只判12年。这些不平等规则的制定跟国家垄断经营银 行有关。   案例二:我们现在看到的加油站要么是中石油的,要么是中石化的。但是,在2002年以前,并不是这样。在1999年时,全国民营加油站总数近8 万家,市场份额超过80%。据《财经》报导,经政府通过规则的改变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不顾成本的收购,到2002年底,独立加油站份额已经下降到48%。 在整顿市场秩序的名义下,2001年6月5日,国务院三部委联合通知:“各地区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 人不得新建加油站”。2002年初,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发文件,要求在8月之前,没有经过经贸委审批的加油站全部关闭,而归入两大石油公司旗下的,在补办手 续后,可予以保留。这样,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通过亲自参与国务院新法规的制定垄断了市场,所有的民营加油站要么自己关门,要么主动卖给中石油或中石 化。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任何一个行业,如果以前只是民营企业,那么,国有企业介入之后,规则就会变得不平等,法治的精神就要遭到破坏。国家要经营企业的时候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角色的冲突是非常明显的。   案例三:2003年,陕北15个县,价值70亿的民营石油资产被政府以整顿为由,无偿收走。陕西省所属的延长油田、中央所属的长庆油田是“整 顿”运动背后的受益者和推动者。约6万名私营企业家和农民的出资,血本无归。何伟、茅于轼等6教授,3次致信全国人大委员长,促其监督地方政府依法执政, 但无效。陕西政府还抓了投资者代表冯秉先等,并判处徒刑,北京律师朱久虎受油田私营投资者委托,前往陕北调查,2005年被警方关押5个月。从这里,我们 看到,当国家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股东的时候,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治原则的冲击会有多大。2009年,山西500家民有煤矿被强行“国有化”,再 一次表明政府以利益者身份经营企业的后果。   案例四:民营钢铁大王戴国芳,在2004年以前已经是非常成功的民营企业家。2004年,戴国芳创立民企“铁本”。2004年国务院宏观调控一 声令下,民企“铁本”必须停工,而国有钢厂照常扩建。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宝钢扩建1千万吨产量,投资500亿,占地1万2千亩;而“铁本”目标年产840 万吨,投资100个亿,占地9千亩。在这里,我们看到:效益低的国企照常扩建,而民营企业必须停产。为什么这样区别对待?我想说的是: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 非常美好,但是,只要国有企业大量存在,法治只能是一个愿望!   案例五:据《重庆商报》2009年4月15报导,重庆拟对9万名废品回收人员进行转型。这是重庆一些国有企业给市政府提的建议。该报导称,据重 庆市商委统计,截至08年底,重庆有各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550家,回收站8000多个,年收入高达68亿元!此外,再生资源回收站的数量以年均超过 30%的速度增长,看到这些“油水”,谁在主导对私人收废者“转型”呢?年初成立的重庆市再生资源(集团)公司,系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控股的直属市级集团 公司,其目标就是收编收荒匠。新的规定是让这些国有企业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管理收废的老百姓,让他们把收来的废品按指定的回收点回收,价格也由这家 国企统一决定。这和当年农村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差不多,等于要重复当年农村的悲剧。收废的领域,本来是政府最不应该介入的,因为这些工作本来是那些不能有 别的工作、没有其它收入的老百姓的最后收入机会,但是连这样的谋生机会都不放过。大家想象,还有什么行业可以逃得开权力的控制?   厉以宁教授曾说,国营企业打官司输了,可以执行,可以不执行,而对民营企业就毫不客气。欠税时,国营企业可以不还,而民营企业如果不还,老板就 会被抓。牟其中的兰德公司打官司破产了,职工宿舍被腾出来拍卖,而国有企业打官司、破产,没听说职工要搬家的。现在的大学生择业时,首选公务员和国有企 业,而不首选民营企业。为什么?原因就是大家都清楚游戏规则是向谁倾斜的。   从学理上看,这些案例并不奇怪。当国企背后的股东是国家,国企进入哪个行业,那个行业就无法有法治和平等。这些现象,最终必然腐蚀社会文化,违反法治精神。前面基于跨国数据的结论“国有经济比例越重,法治指数越低”,就不是偶然。   穷政府更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我们可以把政府的权力和民间的权利看成是整个法治博弈的两方。宪政就是为了规范政府权力,使其不至于轻易侵犯民间权利。如果政府太有钱,民间的 企业或个人在跟政府博弈的时候会处于非常劣势的地位。比如,计划经济的时候,无论农村还是城市,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国家、集体提供,大家都是国家的人。当只 有国家可以提供饭碗的时候,公民怎么可能去跟政府谈权利?当你没钱、没饭吃的时候,你不可能有底气去伸张你的权利,因为一旦国家权力的具体代表——“领 导”不高兴,你的工作、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子女教育,全都没有了。计划经济时代,公民权利就是这样消失的。相比之下,如果政府没有国有资产、没有过剩的 收入,政府就得从老百姓手里要钱,在那种状态下,老百姓才更有伸张自己权利的可能。   我前不久写过文章说,政府太富并不有利于宪政法治的推行。穷政府加公债,更能催生民主法治(见《经济观察报》 2009年4月27日,美国往事——穷政府加公债催生民主法治)。我现把这个观点放到更大范围验证一下。   我们可以把公元1600年时的国家分成两组。一组是国库里存钱很多的国家;一组是钱很少的国家。当时,印度国库黄金数量是6200万金块,土耳 其1600万金块,明朝中国是1500万金块,日本1030万金块。另一组是负债累累的西欧国家,比如英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等。400年前,这两组 国家的政府富有程度相差很大。那么,后来谁发展出民主法治了呢?前一组国家只是日本通过19世纪后期明治维新改变了发展的道路,慢慢地走上了宪政民主的道 路,其他几个当时政府富有的国家,都没有发展出民主宪政。而当年是穷政府的国家,现在的民主宪政运作得最好。从这个方面看,穷政府不是坏事,这是政府不能 拥有太多财产和收入、不能经营企业的另一个原因。   穷政府催生民主法治最经典的例子是英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历程。英国的历史使我想到这么一个问题:英国国王1215年就签署了《自由大宪章》,但 是,操作上自洽的民主宪政制度却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事。为什么要花473年才走成这一历程、才建成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宪政国家?我的《美国往事: 穷政府加公债催生民主法治》一文发表后,很多人提出不同看法。其中有人质疑,也许穷政府主动发公债本身就是民主宪政的后果,而不是因为政府穷才催生了民主 宪政。这里的因果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从英国历史的演变历程看,我认为我的结论更站得住脚。   1215年《自由大宪章》作为一份意愿性纲领,早已经被人们在意识层面广泛接受。但《自由大宪章》当时缺乏相应的执行架构,也就是说,虽然国王 签署了,但当他不顾《自由大宪章》对权力的约束随意践踏私人权利、滥用权力时,人们有什么招呢?西欧国家有一个跟中国、印度不一样的地方,他们的议会出现 得很早。中世纪后期,西班牙1188年就出现了议会。国王钱不够时,能够通过召集议会、由议会投票推出新的税种或提高税率,但问题是,国王可以随时解散议 会。国王在通过新税法之后,不再需要议会时,可以解散议会。那时候,无论是英国还是西班牙的议会,基本上都是“橡皮图章”。议会只会讨好国王。   17世纪之前,英国王室总体上是非常富有的。王室有很多土地、庄园以及其它财产,会有很多收入。一般情况下,国王靠自家收入和过往税种即能财务上自立,不需要通过议会去征税,只是在英国跟他国作战时,才有必要召集议会推出新税。   总体上,从英国王室财产收入的多少,我们就可以看到英国王室什么时候会很专制,什么时候不那么专制。1688年前的英国,只有议会可以控制国王 腰包的时候,国王才会就范于议会的要求,接受对王权的制约,否则,一旦王室有钱了,国王的权力就会膨胀;王室自主收入占政府总收入比例越高(亦即,王室的 财务独立性越高),国王就越用不着议会,议会权力就弱;反之,就越受制于议会。   就以1640年后的英国经历为例,到那时《自由大宪章》已经存在了425年,对全社会的意识和文化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保障民间权利的制度 还是没有建成。1640年之前,国王已有13年没有召集过议会,王权不受制约。年初,为镇压苏格兰叛乱,国王查理一世召集议会,审议税案,结果遭议会否 决。随即,查理一世将议会解散。(因而,本届议会得名“Short Parliament”)。   后来,由于王室实在没钱了,查理国王再于同年年末召集新议会。(这届议会成了著名的“Long Parliament”,活了13年。)为了让议会同意给钱,国王接受了议会要求的《三年期法案》,包括:不管有没有国王的召集,议会至少每三年开会一 次,每次议政至少50天;如果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擅自解散议会,那就是非法。   1641年,议会要通过议案,免除国王任命政府要员、免除国王控制国家军队的权力。这个议案让查理一世觉得太过分,1642年他离开伦敦,随即 引发保皇派与议会派的内战。1648年,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的革命军胜利。次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克伦威尔此后执政英国。   1660年英国恢复君主制,查理二世成为国王。由于此前克伦威尔执政期间,将皇家土地、森林大举拍卖,皇家的财产收入已不多了,这就逼迫王室有 求于议会,靠议会派钱过日子。为此,议会通过议案,每年给查理二世120万英镑的津贴预算,供王室和政府公务员开支。但是,这不是免费的午餐。作为这一津 贴的条件,议会成立“公共开支委员会”,专门监督王室的财务与开支。王权因此大大削弱。   只是,查理二世非常精明。他不但大规模地节省王室的开支,而且大大提高了收税的效率。到查理二世1683年逝世之前,英国王室的钱又很多了。于 是,王权又感到议会太碍手碍脚,所以,在1679年,查理二世再次违约把议会解散,王权重新扩张。查理二世在1683年去世,其兄弟——詹姆士二世继位, 新国王召集了一次议会,议会把皇家的开支增加到185万英镑。有钱之后,詹姆士二世也立即解散议会,重回专制。   我们看到,英国王室跟议会(即民间权利的代表)的长期权力博弈经历了多个来回,但,在每次王权的收缩与扩张周期中,关键的决定变量是王室的自主财务实力。   但是,经过多年、多轮的博弈回合,到詹姆士二世时期,议会的实力和独立性已经很强,不再像以前那样善罢甘休。1688年,议会派将詹姆士二世赶 出英国,由他的女儿玛丽和荷兰女婿威廉接位。作为条件,新的王后和国王接受了一系列新法案,包括《人权法案》,使英国王室彻底放弃权力,并且把王室的开支 每年由议会投票决定,让它每年“要求”议会一次。英国就这样才树立了民主宪政体系。   法国在这方面的经历和英国刚好相反。从14世纪开始,法国国王要加税时,也是召集议会,并受后者约束。但是,在与英国的百年战争中,法国议会于 1439年通过法案将征税权完全由国王掌握。到1484年,法国王室财富太多了,不再需要议会,议会就这样被解散了。除了16世纪后半期,议会出现一段时 间外,一直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近300年里,国王没再召集过议会,王权不受议会制约。在16至17世纪里,法国国王是西欧最富有的,专制权也差 不多是最高的。道理在于,跟英国不同,法国王室不用在财务上求助议会。   西班牙的经历跟法国类似。西班牙于1188年推出议会,由议会约束王权。西班牙议会是世界上最早的。可是,在哥伦布1492年发现美洲大陆,并 于16世纪给西班牙运回大量金银财宝之后,其议会的作用慢慢消失,王权变得越来越绝对。西班牙到1978年才实现民主宪政,是西欧最后一个实现宪政民主的 国家!   我们回过头来看,国有制是什么意思?就是让生产资料都由国家来掌握。如果当年英国可以推行全面的国有制的话,我相信英国的国王在那时一定会认为 英国对他像天堂。因为那样的话,他就用不着求议会了。没有什么制度安排比全面国有更有利于国王的为所欲为了。“富政府”之下,权力会压制权利,而“穷政 府”使国家权力有求于老百姓,权力才可能让位于权利。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不仅是一个经济效率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民主宪政的问题。从这 个意义上说,马克思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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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锦为什么竭力鼓动私有化?
bjhq2112 2013-4-6 10:34
刘世锦为什么竭力鼓动私有化? 在“第二届岭南论坛”(2013年3月31日)(参见附录 )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和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及准许大量外资进入铁路、能源、电信等领域的中心问题--私有化中心问题--发表了他的高见(参见附录 )。 在鼓动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的时候(参见附录 ),刘世锦提出了一个天方夜谭的理由:``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可以对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刘世锦很清楚当前城市的普通老百姓,尤其是那些刚出道的年轻人,普遍地对一种本该用来遮风避雨、防寒消暑的日常生活必需品,民居房屋,被人为地变成天价般的奢侈品这一社会现实很不以为然,于是,就抛出这样一个以为可以引起广泛共鸣的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天方夜谭的理由来。 是釜底抽薪,还是抱薪救火? 刘世锦在这里和许成钢一样不讲道理:首先他完全回避为什么这十年来房屋价格每年翻一翻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和它的实际答案;其次,他凭什么能够断言实现了``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和房地产税的改革''之后,房地产市场就一定被有效地稳定下来,就一定能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在这里,他既没有摆事实,也没有讲道理。实际上,他既无真实事实可摆,也无道理可讲:在土地完全私有的社会,比如香港、新加坡、美国,那里有没有一个时期一个时期的房地产价格猛涨的现象?那些直接刺激那里的房价过快上涨的原因到底又是什么呢?如果政府要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比如新加坡,又会有什么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呢?我们说过,这些社会的实际模型就能够被用来验证那些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言论是否具有逻辑正确性或逻辑有效性,是否具有说服力。 在鼓动将一切现存国有企业完全变卖、实现工业彻底私有化的时候(参见附录 ),刘世锦提出了必须对诸如``高铁、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基础业''这些``都有比较大的潜力''但``竞争不足,效率不高,投资风险加大''的领域``放开准入,引入外部投资者'',以``扩大竞争为突破口'',``深入扩大这些领域的改革'';并且,以在这些领域里,是否有相当大的``外资进入'',进入之后是否``长期''继续驻留,作为判断在这些领域里的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 刘世锦在这里,没有讲什么道理,只是很直白地提出了准许外资大量进入这些实际上的我国国民经济的重大和基础领域的观点。这也不是什么新鲜论调。去年2月底,由《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发表了一个关于中国的报告《2030年的中国》(参见 )( 据说刘世锦曾经参予报告制作全程);更早一些时候,国务院已经出台了准许外资进入这些领域的原则性文件,《国发(2005)3号》(36条)和《国发(2010)13号》(新36条);就在这个《新36条》出台之前的两三个多月的时候,路透社发过一则财经报道(参见 ),报道称有一位年轻的中国公民,以新天域基金名义,从新加坡淡马锡控股(新加坡政府投资机构Temasek Holdings)和日本软银( Softbank Corp)成功私募了十亿美元,用以在中国国内的铁路、电信、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我们无法核实这份报道的真伪。但从《新36条》的迅速出台、《世行报告》的适时公布、前不久铁道部被迅速解散、刘世锦等不遗余力地鼓动大规模土地``私有化''和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及``外资准入''等这些一连串客观事件来看,我们已经没有必要再关心这份报道的真伪,因为这些领域的完全私有化和外资大量进入已成暂时不可逆转的定局。 我们说过,将公有制完全转换成私有制,这是一个政治选择,不存在任何可以说服人的其它理由。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这个最高权力机关所授权的执行机构《国务院》作出选择之后,就不再是一件属于讲道理或者分析范畴的事情。 但在那之前,我们想强调的讲道理,就是希望指出那些想方设法提出来鼓动大规模私有化的理由,其实不具有逻辑正确性、不具有逻辑有效性、不具有任何说服力。因为许成钢、刘世锦等这些人无非就是在竭力鼓吹私有制万能;公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则罪恶累累,什么垄断啊,什么效率低下啊,什么导致物价飞涨啊,什么滋生腐败呀,什么导致贫富不均啊,什么导致不平等啊,什么导致社会不稳定啊,等等,不一而足。他们将所有当前重大社会问题的一切根源都归结到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他们提到那些有目共睹的社会重大问题,并不是因为他们真正地对如何解决那些问题有兴趣或者有什么高见,他们只不过是希望利用人所共知、有目共睹这一点来企图误导别人。他们自以为是地相信,把人们有目共睹的社会问题的根源强加在公有制之上,那么他们就占据了鼓吹和推行私有化、把一切卖给外国资本家的道义。他们所以完全不顾历史的现实的客观事实、不顾基本的讲道理的规矩,只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将一切仅剩的现存的国有企业变卖给中国国境之外的资本家(他们称之为外部投资者),将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农耕土地变卖给资本家。不是吗?客观事实会给出真实的答案。 私有制真的万能吗?私有制万能的鼓吹者们没有提供可以说服人的论证或理由。他们有吗?中国自秦以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公有制初始之时,这段两千一百七十多年的历史时期中,中国不都是私有制吗?中国不都是少数人极其富有吗?这段期间,私有制的少数人极其富有的中国社会到底对于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意味着什么呢?难道这些历史客观事实不应当为我们今天的思考和选择提供什么有价值的参考吗?联想到``让少数人先富起来''的提出者早在1978年10月20日在城市居民住房还是普遍公有制分配的大环境下就公开表示自己惦记着要给大儿子买一套私人住宅的事情(参见附录 ),这一切不都发人深省吗? *************************************************************** 附录: 刘世锦在《岭南论坛》上说: ``土地制度的突破口刚才胡部长讲了观点,我们的突破口是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交易,与之配套的是农村土地确权,卖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土地规划管理和房地产税等几个大的方面,因此改革是很重要难度也是比较大的。这些方面的改革,特别是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和房地产税的改革,将会有效的稳定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有釜底抽薪的效果。'' (参见附录 ) 刘世锦在《岭南论坛》上说:``创办准入和引入新的投资者和扩大竞争额度,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行业。近年来虽然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速度有所降低,但增长的潜力应该说在相当情况下仍然可观,比如说高铁、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基础业都有比较大的潜力,这些领域竞争不足,效率不高,投资风险加大。必须放开准入,引入外部投资者和扩大竞争为突破口,扩大这些领域的改革深入。这次国务院的改革撤了铁道部,进行了政企分离的改革,这只是第一步,铁道部改革需要资金,社会有大量的资金需要进入,问题出在原来的铁道部负债率过高,难以持续的融资,现在铁路总公司将负债承接过来,并没有改变问题的实质。关键的是要改变国家垄断的局面,找到使铁路网络的统一规划调度与投资者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结合,自然垄断环节得到有效的监管。外部的资金可以进入,形成清晰的业务结构,企业治理结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制,这是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铁路方面的改革是否会成功有一个标志,看外部的投资者能不能,愿意不愿意进入,也有一些投资者参与了一些项目,进去后就退出来了,也不愿意进去,改革是否成功就看这个指标。其他的行业,石油、电信、天然气也需要改革,解决相应的问题。''(参见附录 ) 《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3/0401/c117005-20991552.html 《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03-31/4691661.shtml 刘世锦:铁路改革关键在于外部资金是否进入, 2013年03月31日 11:59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30331/115915007969.shtml 《中国青年报》,2010年05月19日,《中国住房30年变迁回顾:邓小平曾想为儿子买房》 《路透社网》http://www.reuters.com/article/idUSTRE60O0EF20100125 《世界银行报告》(2012年2月27日)《2030年的中国》, http://www.shihang.org/zh/news/feature/2012/02/27/china-2030-executive-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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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评胡德平的<改革放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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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评胡德平的<改革放言录>
也评胡德平的<改革放言录> 许培扬老师 3.9 摘要转发了新浪博客雷颐的博文:< 以自由为本:读《改革放言录》 >,根据许老师提供的链接 http://t.itc.cn/ySRvv ,我进入雷颐博客读了此文全文,虽然还没有看到胡德平<改革放言录>原文,但从雷文中也基本了解了胡德平对毛泽东时代、改革开放方向以致对马克思主义认识的基本观点,试作一些评论,欢迎讨论。 为什么人的“自由”鸣炮? 胡德平认为,毛泽东时代之所以有那么多问题和错误,根本问题是“ 对自由的否定 ”,改革开放之所以经济迅速发展,根本原因是开放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体制的自由发展,因此给了“ 生产者、经营者自由 ”。其实胡所说的生产者的自由是陪衬,经营者:老板、资本家的经营与剥削自由才是本质。在阶级社会中,自由是有阶级性的,给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自由,就没有工人不被剥削的自由,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胡德平不应该不知道! 胡德平还说文革最根本的一点是对自由否定,这也是没有道理的。文革中广大人民群众有大呜、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自由,有游行示威、集会的自由、有对政府官员公开批评和监督的自由,这是世界各国都少有的人民群众最广泛的自由。当然文革期间确实没有发展私有制、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这也正是许多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所不高兴,感到不自由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自由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生产者)劳动致富和当家做主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是资本家市场经营竞争的自由、剥削工人的自由,两者有本质不同,不能混淆。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搞错了吗? 胡德平在“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讲话后,分析认为: “ 资本主义欠发展而又封建性很强的落后国家,虽然有了逐渐壮大的无产阶级及其优秀的、先进的工人政党,并可能取得政权,即使这样,仍然不能直接地或短时期地跳跃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否则,就要掉脑袋或者就是笨蛋、废物。 ” 明眼人一眼看出,胡德平引用这段的话的目的是想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完全是搞错了(实际上还嘲笑在中国坚定搞社会主义的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是笨蛋、废物),从而为改革开放以来推翻或破坏已经建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制,重新大搞资本主义私有化寻找“理论根据”。 且不说胡德平引用的这段话,是否是马、恩的原意还是胡对马克思主义的歪解,退一步说,即使是马、恩在几十年前的历史条件下讲过这样的话,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观点,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指导中国革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伟大成就,确确实实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落后大国基础上建成了社会主义,这应该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与创新。十八大胡锦涛的政治报告也肯定了这一事实:“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 ” 胡德平凭什么要从几十年前马、恩的讲话中硬要找什么根据来否定这个事实呢? 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也想推翻吗? 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量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大力发展了资本主义的私营经济,但他们又很避讳资本主义、私营经济的名称,羞羞答答地使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名称。胡德平则更明确提出私人的民营经济就是“人民经济”。他们的“人民”概念就是民营企业家 — 资产阶级,所谓的国退民进就是要进一步限制国营经济,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所谓民富就是要让资产阶级更多的剥削工人,积累更多的财富,他们这种以资产阶级代表人民的理论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剩余价值学说,因为剩余价值学说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家是如何剥削和占用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来集累资本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它既揭示了:“是工人养活资本家,而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的基本道理,也揭示了资本主义必定衰亡被社会主义替代的社会发展规律。胡德平实际上也很清楚这一点,因而在放言中指出: “ 面对规模越来越大的私人经济,必须解决《资本论》提出的“剩余价值”学说。 ”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胡德平用什么论据来“解决”和回避剩余价值学说来论证在社会主义中国重新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私人经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马克思主义的 剩余价值学说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学说,不是随便什么人说说就能推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谈到多种经济体制时也只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提法,胡德平他们用民营经济来包装私营经济,混淆国与民的关系,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两天听到两会上有的领导同志,也在大谈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如何如何,可能也不太合适吧! 共产党宣言中没有要<消灭私有制>吗? 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 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归结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所有的共产党与共产党人都是以“消灭私有制”这句话作为自己进行革命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也正是根据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理论从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手中夺取了政权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了土改、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民族资产阶级公私合营等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实现了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伟大目标,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史中是一个了不起的奇迹。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的成功实践。 遗憾的是,在毛泽东逝世后不久,也是在中国共产党内有些共产党人竟然自己来否定这一巨大成就,而重新在中国解散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进行包产到户的农村个体私有制,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在中国重新出现了资产阶级与官僚特权阶层。胡德平为了为这种违背马克思主义根本理论的做法来辩解,竟然在他“改革放言”中直接质疑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消灭私有制”德文原意并非“消灭”之意,最多只是 “扬弃”。我不知道从词意上看:“消灭”与“扬弃”有什么本质区别?但你总不能把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篡改为“发展私有制”吧? 宪法总纲第六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真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总那么不喜欢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千方百计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私有制? 当前中国社会严重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根源在那里?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出现“ 严重的分配不公、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问题 ”已是左中右各派和全国人民公认和深恶痛绝,但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确有很大不同的认识,雷文中胡德平等观点是:“ 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 ”造成的。显然,他们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资本主义私有化是比较满意的(虽然仍感不够),对 政治体制仍然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等非常不满意。把他们攻击为“共产党的专制体制”。他们要求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全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来改造中国社会主义的政体,要共产党放弃执政和领导。他们认为:只有政治体制上按照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改造才能在经济体制上进一步私有化而使中国全面资本主义复辟。为此他们非常害怕人民群众对毛泽东与文革重新评价的呼声。高喊守住“彻底否定文革”的底线。因为毛泽东发动的文革本质上就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指导下防止在中国资本主义复辟的革命。当前社会上严重贪污腐败等问题正是从彻底否定文革以后,经济体制上大搞私有化的改革形成的。毛泽东时代,包括文革期间,在公有制经济体制基础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政府清簾、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改革开放以来,年年也在喊反贪反腐,但为什么腐败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到了快要丧失党心、民心的地步,这不值得我们认真深思吗? 为什么如此反感社会主义?推崇资本主义? 综合胡德平改革放言录中上述基本观点,可以看出,他们试图根本上否定或修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为他们否定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成就及肯定改革开放时代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寻找理论根据。胡德平是八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耀邦的长子,也可算是正统的红二代,他的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在我党高层领导中也有一定影响。这也不能不令人感到迷惑?这些红二代的前辈都是跟着毛泽东出生入死为夺取中国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老革命、老共产党员,为什么他们的后代会这样反感和责难社会主义而如此热衷和推崇资本主义呢?甚至还要修正马克思主义来为他们走资本主义道路找理论根据。想来想去,可能的原因还是: 第一、他们和他们的父辈在毛泽东时代的各种政治运动包括文革中受到一些冲击,始终没有从社会主义继续革命的大局考虑,没有摆脱个人的情绪; 第二、他们或他们的家庭成员已有不少人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上学、就业甚至入籍,受到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价值观、经济理论的影响; 第三、他们中许多人可能已经在改革开放私有化大潮中获得利益,已经当上的各种老板、董事长、总经理,己经成了富豪或进入了权贵阶层。屁股已经坐歪了,就很难站到广大劳动人民立场上来考虑问题了。 习近平在今天人大闭幕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要 坚守理想信念 ,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我们对此寄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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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千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困惑与消解
fqng1008 2012-12-6 08:28
一、引言 一般认为,1982年宪法第10条在一夜之间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建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虽然在此前实施计划经济的三十年里,土地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话语下的“生产资料”被普遍假定为公有,因而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在当时并没有吸引多少注意,但是近年来却引发了广泛争议, 并产生了土地公有制所特有的持久困惑。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是否意味着城市居民失去对城市土地的使用权?政府在征收城市房屋过程中是否有义务补偿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在征地和拆迁冲突此起彼伏的今天,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宪法解释的学理探讨,而且关乎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即便中国宪法尚未通过诉讼而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误读宪法第10条所产生的影响也绝不仅限于理论层次,而且早已体现于法律、政策乃至整个发展模式,并直接触动广大居民的基本生存 。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结构,探讨土地“公有”或“国有”的意涵及其对解释中国宪法第10条的启示。文章首先比较了美国和加拿大公有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并描述了联邦土地所有权和政府土地使用权与管理权的法律轮廓。通过加拿大土地的“国王所有”观念,文章进一步提出了“名义性”土地所有权的宪法概念,并以此来解释1982年宪法第10条的“国家所有”条款。文章通过结构、历史和目的等解释方法论证,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只能是一种名义性所有权,并不触动土地使用权的实质,因而宪法第10条并未剥夺私人或企事业单位原先对城市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与使用权 。 二、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质与含义 1. 财产、物权与所有权 根据经典的自由主义理论,财产权是一种先于政府而存在的近乎“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前政治”产物,先于国家和政府存在而存在,因而无需依靠国家法律而获得其自身的正当性;恰好相反,对财产权的尊重与保障程度是衡量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1789年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更是宣布:“财产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然而,一旦离开政治宣言而回到法律操作层面,“财产权”的概念是相当复杂的,因而首先有必要厘清财产概念的层次与内涵 。 作为人对物的一种排他性权利,财产权首先体现在财产归属的主体问题上。在西方法律文献和辞典中,“财产”(property)和“所有权”(ownership)往往是交换使用的同义词,因而这个意义上的所有权也必然内含占用、收益、处分等使用土地的权利。例如《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法令所禁止的使用除外。”《德国民法典》第903条(所有权权能)也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物之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则将“所有权”定义为“使用和享受财产的权利集合,包括向他人转让的权利”,“对物或(权利)主张的完全控制、名号(title)或经营(proprietary)权利”,“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使用权和处分权的整体”,或“占有、享受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 相比之下,中国借鉴日本法学用语,用“物权”指代人对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则是隶属于“物权”之下的一种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没有将所有权和其它权利属性混为一谈,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果我们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权利统称为“使用权”,那么《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显然是和使用权相区分的。当然,土地所有权也必然暗含着使用土地的权利,而《物权法》本身似乎也在不同地方运用了不同含义的“所有权”概念,例如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第2条的一般定义至少表明“所有权”两种理解的可能性 。 根据前一种理解,“所有权”的外延很大,不仅包括名义上的所有权,而且也包括全部使用权;根据后一种理解,“所有权”的范围极其有限,仅限于名义所有,而不包括实际使用权,尽管即便名义所有权也必然对使用权产生潜在影响。对于私人所有的土地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概念是简单统一的,因而第一种理解是完全适当的。但是如下所述,对于公共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更加复杂,对所有权概念的界定也必须更为谨慎。以下通过比较美国和加拿大土地制度,进一步拓清公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结构 。 2. “公地”究竟谁所有?美国模式 在一般人印象中,美国似乎是“土地私有化”的典型代表,其实相当比例的美国土地是政府所有的“公地”(publiclands)。据统计,美国联邦政府拥有6.5亿英亩土地,约占全部国土的30%,联邦政府绝对是美国的“头号地主”。 绝大多数土地由渔业和野生动物服务局(FWS)、国家公园服务局(NPS)、森林服务局和土地管理局(BLM)等机构管理。其中土地管理局控制的土地最多(2.7亿英亩),但多数都是位于西部和阿拉斯加的相对贫瘠的“荒山野岭”。事实上,联邦土地占了许多西部州领土的绝对多数,联邦拥有82%的内华达州、68%的阿拉斯加州、64%的犹他州、63%的爱达荷州、61%的加州以及将近一半的的怀俄明州和俄勒冈州。 这些联邦土地不仅由联邦政府全权管理,州政府不得插足,而且也因其联邦所有权而享受征税豁免权。在这个意义上,要说这些地区仍然是一个独立于联邦之外的“主权州”,确实有点讽刺。 美国联邦之所以拥有这么多土地,是因为英国人“发现”美洲并定居后,美洲殖民地的全部土地所有权被认为归属英国国王,并在独立战争后归美国所有。当时美国七州拥有大批西部土地,引来其余六州抱怨“不公”,因而这些土地“为了合众国的利用和利益”被有条件转交邦联政府。在1777年制定《邦联条款》的时候,各州都签署了放弃西部土地的协议;邦联国会则通过决议,表达了这些土地将被用于“合众国的共同利益,并被定居和形成单独的共和州”的意愿。 在建国初期,受洛克财产理论和杰弗逊“耕者有其田”理念的影响,联邦并不打算永久拥有和占用联邦土地,而是计划通过类似于无偿“划拨”的处置(disposition)方式送给西部定居者,支持贯穿19世纪的西部大开发。1862年的《家园法》(HomesteadAct)将联邦土地分为160英亩的地块,送给真诚愿意定居和开发土地的居民。虽然联邦原本是想通过出售土地获得收入,但是这一目的并未实现;大批无地居民蜂拥而入并在联邦土地上定居,而国会则顺势承认了其占用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早期的联邦政策导向是将联邦土地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领域(publicdomain)。联邦土地与其说是联邦政府所有,不如说全体人民公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合法定居并将公地转化为自己的私有土地。 事实上,即便对于未处置的联邦土地,定居者也可以自由使用。例如水是美国西部的稀缺资源。1877年的《沙漠土地法》(DesertLandAct)宣布公地上所有未被划拨、不可用于航运的溪流仍可被免费“划拨或公共使用”。为了实现开发大西部的理想,1885年的《禁止违法围地法》(UnlawfulEnclosuresAct)鼓励西部居民合法使用联邦土地,甚至禁止和联邦土地交织在一起的私人土地拥有者建造藩篱,如果由此会造成阻碍使用联邦土地的后果 。 然而,如此慷慨宽松的联邦土地政策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环境保护和林木业利益集团的兴起,保护森林和自然景观的民间呼声渐强,联邦土地政策也逐步从放任走向管制。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的建造标志着联邦政策的转折。为了保护森林,联邦土地政策从开放和鼓励定居变成保留和规制,禁止私人使用被划定为森林保护区的土地。 1891年的《森林储备法》(ForestReserveAct)和1897年的《组织法》(OrganicAct)授权联邦撤回先前的授权,并管制森林土地。1897年,克利夫兰总统依据《森林储备法》(ForestReserveAct)从公共领域撤回了13片森林,引起了西部州的一片抗议。尽管如此,直到1934年《泰勒放牧法》(TaylorGrazingAct)颁布之前,公地被认为是任何人可以免费放养的自由地。但此后,为了解决宽松政策导致的“公地悲剧”等问题, 联邦不断加强公地规范和管理。最终,1976年的《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FLPMA)明确宣布:“公地应被保留为联邦所有,除非作为土地使用规划程序的结果, 特定地块的弃置符合国家利益。”联邦政府直接负责联邦土地的管理,目的是维护它们的“自然状态”及其“科学、景观、生态、环境、空气和大气、水资源和考古价值的质量”。 由于联邦不断加强土地管制,许多西部州产生了敌对情绪,地方政府和居民抗争不断。有人认为联邦占有土地过量,尤其是有些联邦土地用途是商业经营性的,并不符合《土地政策管理法》的规定,因而要求这些土地私有化。 有的农场主则认为他们有权在公地放牧,尤其是用水,主张联邦土地的开放政策实际上已经赋予他们长期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这一主张很早就为法院所否定。虽然联邦法院承认早先的放任鼓励对于使用联邦土地的居民来说构成一种“暗含许可”(impliedlicense),但是联邦完全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许可。 虽然联邦并没有收回授予州的水权,但是用水权并不包含放牧权,因而联邦有权终止免费开放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建立收费的许可审查制度。 进入1970年代,某些相对激进的州组织了“山艾树反叛”(SagebrushRebellion),拒绝承认联邦以国家森林和公园的名义占有土地的合宪性,主张这些土地实际上为州和地方所有。 为了调和联邦与地方的冲突,美国法学界近年来复兴了“公共托管”(publictrust)理论,主张公地等某些资源应属于“公有”,或至少是为了公共目的而受制于“公用”(easement), 但是这种弱化管制的倾向并没有为法院所接受。正如最高法院在1911年的先例中指出:“国家的所有公地都是为了整个国家的人民,但是如何管理托管实务却不是一件法院说了算的事情,而是由国会决定的事情。” 换言之,一旦国会决定加强对联邦土地的管制,那么法院并不能以“公共托管”或任何其它理论阻碍联邦管制。国会对联邦土地的管理方式固然要考虑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反应,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联邦管理和使用联邦土地的广泛权限 。 总的来说,美国公地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初始收购(acquisition)、宽松处置、原封保留(retention)和强化管理(management)阶段。 在此过程中,联邦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也发生变化。在处置阶段,联邦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像是一种虚置不用、等待定居的临时性安排。但是在保留和管理阶段,联邦土地所有权逐步实质化;联邦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自己所有的土地,联邦土地也过渡为名副其实的政府所有的土地,直接由联邦成立专门机构经营和管理。今天,联邦土地所有权已不再是一个虚置的空壳,而是和私人土地所有权一样实实在在的“使用和享受财产的权利集合”。 当然,联邦政府并不能为了自己乃至政府官员而“使用和享受”联邦土地;联邦土地的经营管理必须是为了整个合众国人民的利益,而人民通过国会与总统的周期性选举保证关于联邦土地的决策符合自己的利益,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也通过预算和开支监督用于国计民生。在这个意义上,美国的“国有”(联邦)土地其实并不是“政府所有”,而是由政府代表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土地使用权与管理权,但人民毕竟只是背地里的收益者,而非直接的管理者。就和私人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管理一样,联邦土地由联邦政府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也就是“拥有”;在几乎所有表象层面上,政府都是公地的所有者,只不过民主选举制度迫使公地的使用和管理最终使人民受益而已 。 3. “公地”究竟谁所有?加拿大模式 和美国相比,北部近邻加拿大的公地更是占了绝对统治地位。加拿大的公有土地也分为联邦和各省所有。据统计,加拿大41%的土地为联邦所有,48%为各省所有;两者相加,高达89%的土地是属于政府的“皇家土地”(CrownLand),仅剩下11%为私人所有。和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各省对土地的管理权比联邦重要得多。原因在于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BritishNorthAmericaAct)规定,公共控制的“皇家土地”及其资源如果没有为联邦政府保留,就在联邦建立之时下放给各省,各省负责对土地的利用、开发和维护制定法律和政策。 绝大多数联邦土地属于为印第安人管理的加拿大属地,各省中属于联邦控制的土地只有4%。各省则控制着近半加拿大土地,省属土地占卑诗省(BritishColumbia)和纽芬兰(Newfoundland)的95%、阿尔伯塔省(Alberta)的60%、新布伦瑞克省(NewBrunswick)的48%。 尽管加拿大的联邦和各省对公有土地的管理权分配和美国恰好相反,两者的公地属性却大同小异——换言之,在实际效果上都是政府所有。虽然有人主张加拿大的所有公地都属于代表整个国家的(英国)“女王陛下”,国王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 因而联邦和各省控制的土地似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是联邦和各省的土地管理权限实际上界定得泾渭分明。联邦土地都和联邦履行的职责相关,包括印第安人保护区、国家公园、军事基地、机场、航运、铁路、电讯设施以及和刑法、国际贸易与濒临灭绝的物种相关的设施。各省政府则全权管理省属土地,其中最重要的用途包括农业、森林和渔业。例如1973年的卑诗省立法建立了“农地委员会”(AgriculturalLandCommission),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农地保护机制。 加拿大法院长期承认,各省有权获得所有公地收入并行使经营权和控制权,除非土地依照枢密院的敕令被明确转移到联邦政府。 《英属北美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所有土地、矿藏、矿物质及其收益归各省所有。这一条一般被解释为皇家土地的经营权属于各省,而非联邦。例如《宪法法》第91条第12款授权联邦政府“海岸和内陆渔业”,但是早在1898年的“渔业案”,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判决这一条并不授权联邦政府通过租赁处置皇家土地的捕鱼。 然而,“国王”的虚位存在仍然产生了一定的实际影响。加拿大和美国最根本的区别即在于没有通过暴力革命和英国彻底断裂,因而独立之后仍然和母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1066年,征服者威廉在英伦半岛建立“一统封地”,英国可以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王是全部土地的封主,任何其他人或组织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封臣,封臣通过分封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随着殖民地的扩张,英国土地制度也被带到北美。根据1763年的《巴黎条约》,英国从法国购买了加拿大东部的土地。从那时起,所有土地在理论上都属于英国国王,加拿大的逐步独立并未改变这一事实。事实上,几乎所有独立后的“英联邦”成员都是如此。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acquisition)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或在所有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征收,而强制征收有时也被称为“收回”(resumption),也就是代表国家的“国王”可以为了某种目的“收回”先前授予出去的部分土地。 在这个意义上,不仅公地是“皇家”所有,即便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也不是绝对所有权。在理论上,私人土地并非“私有”,而至多只有永久使用权,每个使用者都是“女王陛下”的“佃户”。既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继承权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一定的限制,譬如政府在批准土地的时候往往保留对矿藏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他所拥有的土地将回归“国王”,变成所在省管理的公地。当然,除此之外,私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几乎是绝对的,和美国法上的所有权并没有本质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无论私有还是公有土地都感觉不到“国王”的存在,土地使用者或管理者貌似一个地地道道的所有者 。 加拿大土地所有制对中国的独特启示在于,所有权本身的属性往往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在加拿大,“国王”在名义上是全部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无论政府还是私人都是“女王陛下”的“佃户”,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王”只是一个躲在幕后的“背景”而已,其名义所有权并不影响私人或政府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或管理。尤其是政府不能因为私人在理论上并非土地的所有者,就可以随意处置私有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事实上,虽然加拿大在宪法上并没有规定征收私人财产须给予公正补偿,加拿大的征收法律和程序和美国或任何发达国家别无二致。 征收程序如此严格、征收成本如此高昂,以至征收行为在这个幅员如此辽阔的国家极少发生。 4. “土地公有制”的宪法意涵 由此可见,土地制度比通常理解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更加复杂,土地所有权至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私人所有、政府所有和“国家”(或“国王”)所有。虽然政府所有和国家所有都属于土地“公有制”,政府对土地行使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也必须是为了全民的公共利益,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重要区别。对于政府所有的土地,无论政府在名义上是否拥有土地,政府实际上履行着占有、使用并管理土地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实际权力融为一体。因此,政府所有的土地属于实质性的公有制。然而,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政府则未必行使实际管理权。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管理权是可以相分离的;即便对于私人土地,其所有权也可以在名义上属于“国王”(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即和使用权、管理权等实际权力(利)脱钩,成为一种名义性权力。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名义”所有权仍然可能产生实质效果,但是一般并不影响土地的日常使用或管理方式 。 和私人或政府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概念的性质决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只能限于名义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土地公有或国家所有表达的理念本身是相当自然与合理的: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不应该为任何私人独享,而应该为全体人民造福。俗话说,大地是“万物之母”,也是迄今生成地球上绝大多数财富的基础。虽然自由主义契约论者洛克认为,劳动不仅赋予劳动者对产品的财产权,而且也赋予其对土地的财产权, 但是在他自己的国家,这种财产其实只是永久使用权,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土地在名义上属于国王所有。和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的一般财产不同,虽然土地的价值可以因为劳动而得到提高,土地本身并不是也不可能通过劳动获得,因而使用土地的权利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可以归属私人,但是为了全民的公共利益,土地本身可以为“国家”所有 。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国家”究竟是谁?现代意义的“国家”显然不等于“国王”,更不等于政府,而是指特定主权范围内的人民,至少是符合宪法或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因而“国家所有”即全体人民所有。例如中国1982年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全民”可以采取两种理解,但是两者都只能支持名义所有权:如果这里的“全民”是一个独立于具备行为能力的特定人群之外的抽象整体概念,那么“全民”或“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名义性的虚构,因而显然只能支持名义性所有权;如果“全民”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由具体公民构成的集体,那么它在现代国家往往是一个数以千万乃至亿计的庞大集体。由于如此庞大的公民群体不可能对任何特定土地直接行使有效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国家所有”必然是一个和实际使用权相分离的名义所有权概念;否则,假如一般意义上的“人民”有权直接使用或管理土地,必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 首先,全民参与土地管理的成本显然极其高昂。如果整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对某一特定地块的用途表态,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成本显然很高,而且也因为缺乏信息而不可能实现——远在千里之外的广州居民怎么可能了解哈尔滨的某一块地应该修地铁还是建住宅?北京居民又何以确定上海的世博会建在哪里?即便是让同一座城市的居民来决定本市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也是成本极高和极不明智的。既然“人民”不具备确定土地用途的有效信息和机制,强求人民的集体决策只能造成土地用途配置不合理、土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角色错位、剥夺土地使用人的合理利用机会等恶果。事实上,普通人对于和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绝大多数土地使用并不感兴趣,因而也不是土地用途与管理的适当决策者 。 其次,既然一般意义上的“人民”不可能直接使用或管理特定土地,实际状况往往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土地主要由实际占据的人使用,土地的全民或国家所有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土地实际上为私人所有,只不过这种所有制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事实上,和土地国有制相比,土地的私有产权不仅有助于激发土地所有人的开发积极性,更能保证土地得到有效与合理利用,而且土地使用和管理成本也更低。根据德姆塞兹的交易成本理论,将土地分块并赋予私人所有权是交易成本较低的一种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只需要保证没有外人侵占土地,而这个成本要比监督那些有权进入并利用土地的主体之行为更低。 在土地公有制国家,如果全民或国家所有权只是维持在模糊笼统的名义层面,那么私人仍然可以在法律上维持相对确定明晰的使用权;反之,国家所有权的实质化不仅不能真正实现土地的全民所有,反而只能加剧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不确定性以及土地权利冲突 。 最后,如果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不仅是名义性的,而且也包含使用权、收益权等其它实质性权益,而实际上却无法有效落实土地的全民所有,进而造成土地使用对一般公众免费开放的事实,那么必然会产生普遍的“公地悲剧”。 这一点早已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常识,在此无需赘述。事实上,美国之所以收紧了早先宽松开放的土地利用政策,部分原因正是这种政策虽然为西部居民的放牧等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也确实加剧了私人对公共资源的过度滥用。 因此,土地国有制看起来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国家所有权实体化的结果适得其反,反而让所有人都生活在土地资源过度利用、土地价值不断下降的贫困之中 。 当然,为了防止“公地悲剧”等社会后果,人民可以委托政府代表他们管理国有土地。在历史上,美国联邦所有的土地曾经历从名义所有权向实质所有权的转变,但这种转变更多是联邦政府早期对其所有的土地放弃行使实质管理权的结果;联邦对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完全可以排除私人的进入和占用。相反,名义性的国家或全民所有权则并不授予政府实质性地管理、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力;否则,宪法规定属于人民的土地财产就蜕变为政府所有,政府实际上成为全部国有土地的“主人”,并将对所谓“国有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乃至基本生存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如果人民本来就对自己的土地一直享有使用权,那么政府显然不能以“国有”的名义限制、干涉乃至剥夺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固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政府有权管理所有土地的用途,但是这种“管理”仅限于整体规划和用途控制,而不包括直接使用、处置和运营的权力,除非政府通过征收将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归为自己,从而使名义性的“国家所有”变成实质性的政府所有 。 综上所述,要厘清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必须确定政府的土地管理权限的边界。某些公地确实为政府所有,由政府全权规划与管理;某些土地的“国家所有”则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使用权归属私人或企事业单位等特定主体。加拿大和美国的经验显示,所有权的名义并不重要;即便私人永久使用、受益和转让的土地仍然可以在名义上属于“国王”或“国家”所有,名义所有权对于实际使用权的影响极其有限。这一论断并不限于特定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国家,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或“全民”所有制。这些公有土地究竟为谁所有,取决于特定国家的土地使用格局及其发展历史 。 三、1982年发生了什么?诠释现行宪法的土地所有制 在此基础上,让我们来探讨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土地公有制的真意。众所周知,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何理解这一条中的“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界定城市土地的政府管理权和公民使用权至关重要,而在解释宪法第10条之前,首先有必要说明宪法解释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 1. 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认为,宪法解释主要有四种方法:文字、结构、历史和目的。 由于宪法规定通常简略而宽泛,宪法文字一般只能作为宪法解释的起点。例如中国宪法第10条并没有明确定义“国家所有”,因而这四个字的确切意涵并不清楚。要理解“国家所有”的性质,就有必要借助其它通行的解释原则与方法。笔者认为,中国宪法的解释尤其需要重视以下几条原则 。 第一,宪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应参照该条款在制定或修订当时的历史背景。根据当时的制宪背景,宪法解释应尽量符合制宪者或修宪者的“原意”(originalintent),尤其要避免采用不符合当时社会实际或根据当时情形判断不可能为社会多数所接受的解释。虽然“原旨主义”(originalism)作为一种宪法解释方法颇有争议, 但是如果有关条文在通过时确实经过讨论并存在可靠的历史记录,制宪者原意和制宪背景仍然是宪法解释的重要参考 。 第二,宪法解释还应“与时俱进”,尽量和社会不断发展进化的宪法意识接轨。虽然原意学派坚持认为,修改过时的宪法规定是立法者(制宪者或修宪者)而非解释者的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宪法修改程序复杂等原因,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存在条文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在立法者滞后的情况下,解释者就有义务对旧的宪法机体注入新的血液,让宪法条文在日新月异的变革社会中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确实是一部不断自我更新生长的“活法”。 第三,对中国尤其重要的是,以上两条解释原则要求适当处理宪法内部的结构张力。改革三十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的宪法与法律意识也得到极大提高。在1982年制宪时,法治、人权、私有财产等概念颇受争议,今天则早已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共识。与此相对应,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私人财产、征收补偿等概念相继入宪,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公民宪法意识的新发展,但是原来在不同环境下制定的宪法条文并没有改动,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后来加入的修正案产生结构性张力。由于宪法应该是一部和谐统一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解释应尽量化解宪法条文之间的潜在冲突,用新的原则和理念去重新理解与诠释旧的条文,进而创造一个不断更新进化的和谐统一的宪法价值秩序 。 最后,宪法解释应以人民的长远福祉为基本目的。国家之所以制定宪法,无非是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防止公权力滥用及其对人民基本权利产生的侵害。不论采用哪一种解释方法,都不能背离这一立宪基本初衷 。 上述原则为解释1982年宪法第10条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探讨具体宪法解释之前,首先有必要说明中国土地所有权在1982年的状况 。 2. 1982年之前的中国土地所有 制 众所周知,1949年之前,中国土地以私有制为主。 1949年后,新政权接管或没收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战犯与汉奸等“反革命分子”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共同纲领》第3条宣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27条宣布:“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是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实现耕者有其田。”由此可见,除了被政府没收的土地之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仍然保留土地的私人所有,1949年的政权变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土地制度 。 1954年宪法基本上延续了公有和私有兼容的土地制度格局。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收或收归国有。”由此可见,城乡土地都被定义为“生产资料”,而第5条规定了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8、9、10条分别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由此可见,资本家、手工业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仍然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1956年,三大改造运动开始,政府通过赎买收购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并通过人民公社运动将农民个人土地转变为集体土地,但是城市住宅的私人土地仍然存在,只不过比例越来越小。 此后形成了国有为主、集体与私有土地并存的格局,城市超过90%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但是私人土地从未被法律取消。即便有“文革宪法”之称的1975年宪法也没有明确取消城市土地私有制。虽然其第5条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似乎取消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但是第5条只是规定了生产资料的“主要”形式,并未排除土地私有制作为一种“次要”形式存在。第6条则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收或收归国有。”除了明确规定“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即国有森林和荒地等资源之外,第6条并没有改变其余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城市仍然存在私有土地,否则就没有必要对其“实行征购、征收或收归国有”了。1978年宪法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和1975年宪法完全类似,无需赘述 。 总之,1982年之前,城市私人土地所有权仍然普遍存在。事实上,部分宗教团体还获得政府核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 虽然经过历年赎买、收购、征收,城市大部分土地在名义上或效果上已属于国家所有,私人住宅下的私有土地只占整个城市的很小比例,而且在计划经济统筹分配一切的年代,即便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受尊重,资本家的私宅几乎全部被分配公用,更不用说住宅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但这种做法或政策是没有法理依据的。至少在法理上,私人对其所有的住宅及其之下的土地仍然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只不过它们在实践中遭到了不公正的剥夺。改革开放之后,各级政府逐步“落实政策”,归还了原先遭到占用的私人住宅,私宅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土地使用权。1995年,国家土地资源局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见1982年之前的“私有土地”是得到政府正式承认的。这部分土地确实占城市土地总量的比例不大,但是仅此并不能否定它们的存在,也不能忽视它们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 3. 1982年宪法的城市土地所有权 在此历史背景下,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究竟意味着什么?对此,第10条本身的文字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制宪过程披露的材料也很有限,何况宪法的起草者(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制定者(全国人大)似乎都没有详细讨论“国有所有”的确切意涵。 因此,中国土地所有制的解释仍需要运用上述解释方法。所有解释原则都指向一个结论,那就是至少对于截止1982年私人所有和使用的土地,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只能是名义性的所有权,而不可能是包含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实质所有权。事实上,即便是对于已经国有化的工商业或事业单位用地,“国家所有”也应该被理解为名义性所有权 。 首先,宪法第10条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讨论空白本身就很说明问题。 如上所述,1982年宪法生效前,城市还普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即便土地不是私人所有,土地上的大量建筑物显然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公民对承载其私有财产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然而,1982年宪法竟然在一夜之间静悄悄地将全部城市土地国有化,而看上去如此惊天动地的大动作却不仅在全国人大起草和审议阶段波澜不惊,而且通过后也未曾在全国激起任何社会反响;且不说没有发生任何社会抗议,甚至连思想敏锐的学术界也没有泛起一点涟漪。试想,假如宪法第10条的真实意图不仅是剥夺城市土地的私有所有权,而且是限制广大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权,眼睁睁地让他们生活了多年的住宅突然间失去法律上的立足之地,中国社会怎么可能如此保持平静?假如第10条真的一举收回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至少会削弱全国各地的城市住宅在法律上的确定性;这可是影响千家万户重要民生的大事,全国上下不可能如此“沉得住气”。对于这种看似不可置信的现象,只有一种合理解释,那就是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只是一种名义所有权,并不触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实质 。 其次,或许有人认为,1982年城市土地国有化之所以没有激发大规模争论,是因为当时尊重与保护私有财产观念不强。然而,这一主张并不能成立,因为即便在2004年修宪之前,1982年宪法也明确保护具体的私有财产,原先的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事实上,类似条款从1954年宪法(第11条)起就成为执政党的既定国策,即使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未曾否定(见两部宪法的第9条)。虽然这些规定没有明确提到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作为拥有“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基础,理应同样受到国家的尊重与保护,而不能在没有事先征求人民同意的情况下剥夺人民合理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1982年宪法第13条表达的保护私有财产的一贯精神 。 事实上,即便这一主张能够成立,当时确实不如现在重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护,也不能说明剥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如上所述,宪法不是一部静止不变的“死法”,而是不断生长更新的“活法”;对宪法第10条的理解也同样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必须根据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发育成熟的宪法思维而获得重新理解和诠释。1982年宪法制定后,四次修正案不断丰富完善了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尤其是2004年修正案将第13条对“收入、储蓄、房屋”等特定财产的保护,扩充为对私有财产的一般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首次明确了征收财产的补偿原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假如宪法第10条被理解为一夜之间收回公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无疑将构成没有“给予补偿”的征收,因而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3条现在规定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进而在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之间造成不必要的内在张力 。 显然,我们并不生活在过去;对于我们而言,重要的并不在于过去如何理解宪法,而是如何让宪法在当代人的心目里获得合理与公正的解释。即使宪法第10条在1982年意义不甚明朗,今天也不可能将其想象为国家有意无偿剥夺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假如今天再来制定或修订第10条,那么即便仍然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也不可能将其理解为对私人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剥夺。各国经验都显示,实质意义的国有化是一种极其罕见的非常措施,只有在国家遭遇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会实行,而1982年中国已经步入改革开放的轨道,国内和国际形势都十分看好,并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更何况即便实行国有化,也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否则,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哪怕是通过近乎神圣的修宪程序,无偿剥夺也必然构成巨大的不公正——事实上,剥夺方式越“高尚”就越讽刺。我们不可想象1982年宪法第10条会规定如此不公的体制,也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以如此不公的方式解释这一条宪法规定。宪法解释必须忠实于宪法的整体结构和内在精神,避免不同条款在含义上产生冲突或割裂,而按照第13条所明确表达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征收给予补偿的基本精神,第10条规定的“国家所有”只能被解释必须为不触动土地使用权的名义所有权,否则就将人为产生第10条和第13条之间的结构性冲突 。 最后,对宪法第10条的不当解释不仅会产生巨大的个体不公,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灾难,从而恰和制宪初衷背道而驰。如果剥夺了人民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使用权,那么所有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财产乃至生存权利都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根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旦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从人民转移到政府,那么政府就可以随时命令人民腾空其赖以生存的居所,推土机就随时将人民的住宅夷为平地。加上宪法和法律只是要求征收给予“补偿”,却并未明确规定给予按公平市价标准衡量的“公正补偿”(justcompensation),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一本万利的生财之道,人民的住宅安全就遭遇空前危机。事实上,征地拆迁早已成为中国社会动荡的首要因素, 其制度根源正是政府过于随意处置土地的权力。要防止唐福珍自焚悲剧的重演,只有将宪法第10条规定的“国家所有”解释为名义所有权,将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还给人民。 以上分析不仅适用于到1982年为止尚未被国有化的少量私人土地,而且也适用于1956年之后被逐步国有化的工商业或事业单位用地。虽然这些土地以及单位用于职工建房的土地在法律上可能属于“国有”,但是实际上一直由所在的非政府主体无偿和无限期使用,只不过它们无权变更用途或转让而已。 这种长期使用的状态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但是即便在中国计划经济的高潮,代表“国家”的政府一般也不会随意收回,土地的“国有”和私人或单位的占用处于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否则,假如“国家所有”是一种实质性的所有权,这些土地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可以随时改变用途、收回使用或划拨给其他主体,那么必然对日常的社会、经济或居民生活产生巨大的干扰和任意性,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 也正是为了防止土地国有化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国家土地资源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私人土地使用权的延续性,其第27、28条分别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表明,1982年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并未影响之前私人、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对于这些原先由特定主体合法占用的土地,“国家所有”只是名义性的,因而所有权的归属本身并不能回答谁有权占有和使用土地等实质问题。 由于相当部分的城市土地一直由私人或单位占有并使用,土地是他们生活并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这些实质上由私人使用的土地并不因为1982年宪法第10条而改变性质,从名义性的全民所有变成实质性的政府所有。 对于政府直接控制下的国有土地,1982年之后进行的有偿出让和流转试验进一步证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分离的。1986年,深圳探索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并以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改变了原有的无偿划拨模式,逐步形成了国有土地流转市场。 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首次公开拍卖了一幅面积8588平方米的地块,被认为敲响了1949年以来国有土地拍卖的“第一槌”。 次年的宪法修正案在第10条中加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获得了宪法依据。政府通过征收等手段获得了实质性的土地所有权,而一旦出让使用权之后,虽然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出让期限内,这种被剥离使用权之后的“所有权”已经空壳化了。 综上,1982年宪法究竟对城市土地产生了什么影响?按照以上对“国家所有”的名义性解读,城市土地的权属取决于实际使用权和管理权的主体归属。对于1982年之前仍然私有的城市土地,宪法第10条并没有更改私人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对于1982年之前私人或单位由政府划拨而无偿与无期限使用的国有土地,私人或单位的永久使用权也不因1982年宪法而有所改变。上述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受制于政府规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对于1982年之前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土地,以及1982年之后政府通过征收获得的土地,它们在效果上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政府可以对这些土地进行有偿和有期限的出让,在出让期间依照出让条件允许土地流转。 4.如何管理城市土地? 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触动已被特定主体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却对除此之外的所有城市土地重申了实质性的政府所有权。因此,属于公用的街道、马路、广场等土地不仅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地方政府对这些名副其实的“公地”行使实质性的管理权;否则,如果没有适当的公共管理,这些“无主”的公有土地必然因私人的任意占用而陷入混乱,并很快发生“公地悲剧”。在这种情况下,正如美国联邦政府在19世纪后期从放任到管制的转型显示,政府有必要全面介入公地的规划和管理。在效果上,这些城市土地即成为受政府“托管”的土地。其实,和欧美等国相比,中国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等公用地占土地面积的比例明显偏低, 因而要改善城市环境,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公用地面积有待扩大。当然,城市公用地应该真正实现公共用途,广场绿地显然不应集中在政府大楼门前;政府管理公地的目的并不是政府自身甚至官员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城市的公共利益。 以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权的界定马上涉及有关管理权限的分配问题。政府究竟能对城市土地做什么?各级政府管理土地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或法规授予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是否符合宪法第10条的本意?宪法第10条只是笼统规定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而并未说明城市公地究竟由哪一级政府管理。《土地管理法》第2条则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与此一致,《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然而,这些规定值得商榷。 首先,宪法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物权法》第45条都规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是指“全民所有”,而宪法第2条则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也应该包括土地管理事务。虽然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各种事务,这一条显然并不表明凡是“法律规定”就应自动得到宪法的认可,否则宪法序言规定本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就失去了意义。 既然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措辞似乎不尽妥当,因为它很容易造成错觉,让人误以为国务院在宪法上有权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国家所有”变成了“国务院所有”,至少在效果上是如此。 这种规定和理解将架空各级人大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因而不符合宪法第2条的精神。事实上,国务院的主要领导并非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直接负责,而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因而它能否直接“代表国家”行使属于人民的权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对宪法第2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全体人民由全国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所代表,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只是人大意志的执行机构。因此,如果说城市公地的主人最终是“全民”,那么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管理城市公地的“董事会”,而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则是公地管理的“总裁”或“总执行官”,负责履行具体的日常土地管理职能。 按照宪法第2条的精神,《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物权法》第45条所指的“行使所有权”必须被理解为日常管理职能,而不是基本决策职能。 既然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土地用途管理显然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这意味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义务对土地用途的确定、规制或变更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何管理城市的街道、广场、公园或水库等公共设施?城市建设与发展是否需要征用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城市是否需要扩张并改变城乡规划,将农地变成城市建设用地?这些问题都必须经过各级人大的充分讨论,最后将具备法律效力的决定交由地方政府执行。 其次,“全民”或“国家”所有是否意味着城市公地的管理权属于中央一级而非地方各级政府?从表面看,在单一制的宪法框架中,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国家所有”似乎意味着中央全权负责土地管理,地方政府只有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才能管理本辖区的土地。 虽然这种理解不无合理之处,但也未必只是惟一合理的理解。根据宪法第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同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而两者可以被认为共同代表人民行使主权。虽然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立法的效力高于所有地方立法,但是第57条并不排除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共享管理国家的权力,共同参与城市土地管理。另外,宪法第3条也为中央和地方权限的灵活分配留下一定余地:“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虽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假设国务院是国有土地理所当然的“代表者”,“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在宪法上是城市土地惟一可能的管理者。如果“全民所有”可以被理解为全体人民对全部城市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分解为各地人民对当地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完全可以分享一定的土地管理权限。 事实上,一个中央政府显然不可能对全国城市土地进行事无巨细的具体管理,而必然将具体管理权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从信息成本和土地使用的效率来看,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一级较为合理,而这也正是中国土地管理的实际操作状况。 虽然中央和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发展规划,县市级政府实际上履行着大部分具体管理职能。至少在效果上,地方政府是城市土地的实际管理者。随着城市土地转让权的开放,城市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增加,各地政府也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中获得巨大收入。 土地出让收益主要归属地方(而非中央)政府的事实表明,不论法律规定谁是“国有土地”的代表者,地方政府都分享着规划、管理和利用土地的职能。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对于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公地悲剧”是一件好事, 但是政府显然仅有权出让个人和单位不享有使用权的“无主”公地;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权已经“有主”,那么尽管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都只有在征收之后才能获得其使用权。这个论断至少具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需要征收并给予补偿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否则,因为城市土地都是“国家所有”,似乎“所有人”没有变化就谈不上征收。然而,只要政府动用公权力改变了土地使用权人,那么就显然构成征收并需要给予补偿。事实上,既然“国家所有”只是名义性所有权,这也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对于确定是否构成征收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第二,既然宪法第13条明确了征收必须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也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城市拆迁显然首先是一种征收行为,而需要补偿的不仅是地面上的房屋,而且也应包括土地使用权。虽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于房屋补偿标准中,但这种价值体现往往是不完全的,尤其是诸如北京四合院等建筑物的土地面积远大于房屋面积,因而房屋补偿只能是不充分和不公正的补偿。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补偿范围仅限于房屋,并在不给予补偿的情况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13条),似乎违背了该条例本身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也不符合网络民意在这个问题上形成的普遍共识。 当然,对于当年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不必补偿;即便如此,如果土地在使用过程中有所增值,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应给予适当补偿。 四、结论——重新理解城市土地的国有属性 本文从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比较分析出发,论证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可行性与必然性,纠正了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将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的简单化理解。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所有权是可以分割的,名义所有权完全可以和实际使用权相分离。 只要根据通行的法律解释规则与方法,完全可以用保障人权、尊重私有财产的内在精神对宪法第10条赋予合理解读,而完全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剥夺私人土地财产权的恶性规定。这种错误理解不仅违背了尊重人权、法治、公正和市场规律的宪法精神,而且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运用正确的释宪方法解读宪法第10条,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城市“国有土地”,“全民”所有权只能是一种名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属于特定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街道、广场等使用权不隶属于特定主体的公地则由政府“托管”。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并未剥夺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而至多是确认了政府作为“无主”公地的管理主体。既然人民仍然拥有原先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仅需要补偿被征收房屋,而且需要依情形适当补偿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第13条对征收“给予补偿”的要求。 总之,1982年宪法第10条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并没有让政府对已经合法占用的土地获得所有权。既如此,政府不能像对待自己直接管辖的办公用地或城市公地那样随意收回。大部分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只是名义性的,私人或单位仍然保留实质性的土地使用权;在实际效果上,这种使用权和所有权几乎没有差异,并应该作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护。 注释:略。 来源:《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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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政府做的都应是民间赚不到钱的
aaa0 2012-10-12 07:19
亚当·斯密给出了第一个也是最为准确的市场和政府的分界:凡私人经营能赚钱的,政府就不应插手;政府做的都应是民间赚不到钱的。这个道理很简单,经营自己的资产最用心,私有制因此最有效率。"一心为公"、"先公后私"违反人的本性,都是骗人的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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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等于公有制加个人崇拜
热度 1 wj3235 2012-3-18 22:53
现在已经没有封建社会了,也没有皇帝了,人们也不在说君权神授或者天子了。 但是金家希望自己能够独裁,独裁当然也要有个理论什么的。你搞独裁肯定不能搞私有制吧,搞了私有制肯定不能搞私有财产神圣不能侵犯吧。 在封建社会不可能存在当下的情况下。社会主义的理论就被金家人拿来利用了。怎么利用呢? (1)第一公有制。(2)个人崇拜。这两个条件在一起其实就已经达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效果。难道不是么? 真是够绝啊。原本以为君权神授没了,世袭就没有了,可是不是这样啊,他的变种还是存在。 听说越南近几年改革做的比较好,一种说法是归功于胡志明死的早(这种说法很邪恶,但是不无道理)。死得早个人崇拜就小的多。 如果私有制情况下,搞个人崇拜,可能对国家的损害也比较小,一种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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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弹 土地制度、财政制度与经济发展
tianchuanhao 2011-7-7 09:45
很多有意思的主题,我还是先从土地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关系切入。按照本文的逻辑,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只有土地国有制,原因在于家天下,皇权不受制约,土地的没收、征税不需经过被征税者的同意,从现代私有制的角度来看,有道理。但是这意味着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前,没有地方存在土地私有制。所有的产权都不能保障自己不受国王或者领主或者共同体的侵犯,而产权的形成并不在契约的基础之上。然而,土地国有制是一种观念和意识形态。 “ 有组织而无制度 ” ,因为地籍测量没有完成。土地国有制的实现是通过征税达到的 。 按照本文的逻辑,税地当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税人实现了间接的税地,因此也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税商实现了间接的税人,从而间接的实现了税地,因此也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因此税收制度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紧密联系。我非常同意,要理解中国历史上和现在的土地制度,一定要从财政制度找原因 ,但是这样的分析还是可以商榷的。 我更有兴趣的是,从国家财政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什么采用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导致了什么样的税收变化,对人口和经济发展有何影响。 第一:为什么从 “ 井田制 ” 类型的社区公有制演化为私有制(在本文里被称为国有制,因为税收)?传统的解释是人口增加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本文认为正好是农业劳动力减少(因为战争)导致了公田上的劳役不能维持,从而转化为私有制。新观点,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 “ 什一使自赋 ” 并不能解决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农业劳动力的减少。《诗经 . 甫田》 p57 作为证据是不够的。 第二,均田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一直有耕者有其田的均田思想?为什么有的均田制成功的延续,而有的失败了?本文的观点是均田制是国家征税的需要,均田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控制农业人口,从而达到税人而间接税地的目的。均田制成功的关键在于国家掌控了大量的土地,若土地主要由地方豪强掌握,而中央并没有能力搞定豪强,均田制就不能成功。而均田制不能长期延续的关键就在于人口的增长快于国家控制耕地面积的增长,一旦人口密集到一定程度,均田制就无田可均,从而不能延续。 第三,是否存在地权配置集中的趋势?如果存在,原因是什么?按照赵冈先生的研究,至少明清时期的鱼鳞图册表明,这种地权逐渐集中的假说是找不到证据支持的。那么历史上的地权变化趋势到底如何?由于没有数据的支持,目前无法定论。程文承认了地权集中的前提,然后来解释为什么存在地权集中。他的主要逻辑和秦晖 一致,在于地主和权贵拥有免税的特权,土地税收的累退性质导致了地权集中 ,当然,还有 “ 权力剥夺权利 ” 的集中,比如 “ 赐田 ” 。 我的猜想:很显然,税收制度是累退性质的,因此一定会出现土地从小土地所有者朝大土地所有者转移,但是这种转移并非使用权的转移,土地经营非常可能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除非土地的转移同时伴随着人口的转移,比如宋,此时豪强可以通过低成本的劳动力(类似于农奴)来组织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但这种生产方式并不具有更高的效率。伴随着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是国家税收基础的流失,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增强。贫困农户难以通过土地买卖获取土地,而更多的是卖身为奴或者租赁土地。在农业人口密度较高的时期,简而言之,人多地少,此时土地租赁或者卖身为奴能够获取的收益是以人口简单再生产为底线,是否能够达到扩大人口再生产的可能则要看土地税赋(根据供需弹性在地主和佃户间分摊)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供需状况。无可置疑的是,佃农的生活水平非常低下,在朝代末期基本上只能维持温饱,娶不到老婆,还有可能连温饱都维持不了,此时造反就是一个不坏的选择。简而言之,在累退税的制度安排下,不论是土地市场还是权力侵犯权利,都会导致土地从小土地所有者向大土地所有者和权贵转移,虽然由于分家析产等原因不一定能够观察到地权集中的趋势,但是贫困农户和小土地所有者在这种制度下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是肯定的。 第四,土地租金和土地税收。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按照赵冈先生的判断,中国历史上的土地租赁的分成比例一直维持在 50% 左右,这是一个谜。程文也有类似的判断。我一直觉得这个判断有问题。其实分成率从 80-30% 都存在, 50% 只是一个比较多出现在文献中的一个数字。张五常的分析则表明,地主和佃农负担不同的投入,会导致不同的分成率。虽然他的分析局限在台湾土改,但是从逻辑上推理是可靠的。仍然有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 50% 的分成率比较常见于文献?而不是 40% 或 60% 更为常见 ? 换句话说,如果分成率是市场竞争而产生的结果,为何 50% 的价格会成为市场均衡的一个最常见的解?是偶然的概率事件?还是有其必然的规律?最理想的答案是 50% 的这个判断本身不成立。 转过头来看地租和税收,如果国家直接税地,而且不存在特权免税,那么税收增加意味着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摊,税收越高,土地租金也越高。由于租金有一个上限,因此税率也有一个上限,超过这个上限,流民四起,政权就到了崩溃的边缘。如果存在特权免税,必然会导致地权集中和人口流失,税基减少,从而税率增加,进一步导致地权集中和人口流失,这个正反馈过程只会加剧政权的崩溃。 第五,农业剩余、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好有趣的主题,已经吸引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从程文和其他一些文献资料,基本可以肯定,中国农业剩余是非常高的 ,而不是因为农业剩余不足从而导致积累不足,因此没有出现工业化和城市化 。问题在于,为什么这种积累没有转化为工商业发展的资本,以及这种积累为何没有持续下去促进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有很多种假说,比如中国重农轻商(以末致富、以本守之),比如中国的科举制度,比如技术发展的模式从经验积累型转向科学实验,而中国没有这个传统。而程文和赵冈都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的城市化是虚假的城市化,主要聚集的是军队、官僚集团及其家属,而这些人都是靠国家财政养活,农业的剩余通过国家的财政制度以及官僚集团的搜刮(头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用于供养这些人口,以及附着于这个集团而出现的非农业人口。这种城市化是没有经济基础支撑的伪城市化,国家意志在里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波动很大,在剩余足够的情况下,城市化率也可能很高。但是,由于农业产出的增长(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可耕地资源的增长)赶不上农业人口的增长,因此农业剩余的比例会下降(马尔萨斯陷阱?或者尹懋可的低水平陷阱?),供养的非农业人口比例也会下降,此时逆城市化就发生了。赵冈先生的研究表明,宋以后的余粮率确实下降了,这可以很好的解释中国明清时期城市化率逐渐下降的趋势。这样的解释,比程文的动机说要好的多 —— 无论何种动机,最后还是要受到约束条件的限制,而这里的约束条件就是余粮率。 这一点大可商榷。文中的逻辑是,所有权从属于主权 P85. ,税收是主权实现的方式,因此土地税收等于土地所有权的实现。这个逻辑还是蛮跳跃的。 这是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制度演变。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制度的绩效。 当然,秦晖并不认同土地集中是中国历史地权变化趋势的判断,而是说,假如存在地权集中,这种集中也更多的是因为……,而不是因为市场机制导致的。 此外,税人的制度安排本身也具有累退性质。见前文分析。 个人感觉赐田不是所有权的赏赐,而是土地税收的赏赐。如果是土地所有权的赏赐,那么原土地所有者从哪里得到补偿?税收的赏赐似乎可行。当然,如果国家控制了大量的土地,此时所有权的赏赐也是可能的。 虽然农业税率很低,比如什一税或者三十税一,但这只是国家收的少,实际的税收率非常高,甚至可以高达 50% ,以至于税率高于地租率(当然,必然有免税的土地),以至于会出现农户纷纷投靠有免税资格的人,或者干脆放弃土地,去租赁那些不用纳税的土地。如果此时没有免税的土地,税率不可能高于地租率,当税率与地租率相等的时候,地主也没人当了,造反是最好的选择。 赵冈先生对中国历史上的城市化发展有专论,很明显的一个现象,中国历史上一度城市化程度非常高,宋朝达到了顶峰( 20% 多?),然后才开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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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决定社会意识形态
duke01361 2011-6-16 07:18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决定社会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集体所有制 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私有制 公有制主导,私有制补充,等于社会主义中掺杂资本主义? .... ......................... ......................... ......................... 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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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袋和屁股的波函数——再谈左派右派
热度 1 iwesun 2011-5-28 13:58
脑袋和屁股的波函数——再谈左派右派   Me: 左派?右派?   左派右派都是糊涂派!    DXY1234 : 左信奉的是一种消灭私有制、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右信奉的是英国和美国的自由主义,如宪政。但是民主,德先生、赛先生,左右两派都是完全信奉的。   中国把左派右派玩出了朵来了,真是一件创举。    DXY1234 提出了一个标准,可以算是个信仰的标准。   其实这个标准根本就靠不住。   我做一个任何的实际行动,都可以从“圣经,金刚经,道德经,九阴白骨精,辩证唯物主义,毛选,邓选”等等等之中引申,包括杀人放火。   信奉啥,根本是毫无用途的。   这个标准纯粹是个虚无的标准。   和美国不美国,更是毫无关系,地球上没有美国的话,大家都是左派了?   这也就是中国这样的妖兽国家,把左派和右派,搞出一朵花来的根本原因。   这都是相,毫无意义。   丫头说老邪是右派,我不同意。    对待毛的态度,不能成为划分左派右派的标准。   毛自己是啥派,根本搞不清。    屁股和脑袋的分离,纯属幻觉,科幻。   屁股就是脑袋,脑袋就是屁股。   大家本质上都是野兽。   妖是装出来的。    人类社会的根本斗争,就是权力。    你获得了比别人更多的权力,你就是右派,反之就是左派。   当然, 在妖兽空间内看,脑袋和屁股的波函数,是存在一个相差的。   大局而言, 脑袋的波函数,要滞后于屁股,也就是在短暂的时间内,你看起来会出现左派在当权。    但这个时间一长,脑袋就赶上了屁股,就变右派了。   和你信仰啥,没有任何关系。   我信仰圣经,我也可以杀人放火,圣经说,人是可是杀的。    所以,一定要折腾,不能让脑袋的波函数和屁股的波函数变成了驻波。      能在折腾中保持本色,要么呆在波锋里,要么呆在波谷里,坚决不动摇。   你就成仙了。   呆在波锋里,就是英雄,是真正的黑老大,等着哪天上帝去收拾他。   呆在波谷里,就是傻瓜,自甘做一个软柿子,给黑老大们练手。      Me: 不要再拍笑话剧了,军阀原来是如此开明    soifaint : 民国时期各种奇怪的省长督军什么多如牛毛,但大部分并不是像抗战后的地方政府老大或者前清的县令一样有能力随便抓人的。像湖南这类地方较为安定一点,但是因为分离的比较碎,往往一个地方有多个官在管,而真正有能力把你抓起来干死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人是名义上挂着个军阀的名头,实际上不到万不得已根本做不了啥----一堆敌人虎视眈眈呢。省主席上任被地方土匪抢劫后只能认孙子的事情也是有的。真说军阀,你得看关外的张大帅那种,那才是真正的旧军阀。老毛骂的这帮人有多孙子你可以参考当年老毛弄了些学生就把数千川军给缴枪的事情。    说到底,那些人不是有多开明,也不是老毛有多勇敢,关键是那些人根本不配叫军阀,别拿那些人和关外张大帅西北冯大帅相比,更不能和以后光头小诸葛这些人比。      其实,大家不说,都是心知肚明的。   什么把毛自己害了?就是权力。    真理是一种表现的规律,而不是因果规律。   表现的规律,本质上是不可利用的。   你只能干瞪眼看着,这时候你才真是真理。    你一旦动手,你就变成也野兽。   先有稳定性,才有表现,才有规律。   真理就是一种习惯。    真理不会给你任何的权力,恰恰可以害死你,放弃自己最基本的人格。    真理是无法构造根本的序结构的,序结构本身就是一种习惯罢了。    根本不存在趋近和超越。       这都是妖兽空间的幻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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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否有权拒绝政府约见?
热度 3 iwesun 2011-5-14 12:35
公民是否有权拒绝政府约见?       蔣勁松 : 劉萍女士近況   一个新生事物,闯入人们视野: 政府约见。      那天,胡歌想见我,商量一下《馒头血案》续集的事儿,俺是不是有权说:   俺现在没空,你找我的秘书安排一下,等俺实在是闲的蛋疼,再来见你。      现在,啥事儿都用钱,   你想约见我,至少也是收费的,才行。   先和俺的经纪人谈妥了,再说。      李小文说的,私有制从猴子的时代就是有的,其核心就是:   个体的自由意识的权力。   如果,你侵犯了这个权力,没什么好讲的,直接拿枪打。   无论你代表谁,N个代表都不管用,因为你根本没代表我。      这是做人的最后的尊严的底线,如果剥去了,人还能剩下什么?   如果,丧失了这个权力,   就是,拿兔子去烧火。      再说一遍:    兔子   是用来吃的,   不是用来   烧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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