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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搜救犬高强度工作4天 找到7名遇难者后累倒
热度 1 jiangjinsong 2014-8-8 23:30
1 肖兵和“猪猪”在搜救被埋人员。王正元摄   它是此次鲁甸地震中,来到震中龙头山镇最早的一只搜救犬。   它几乎没休息,在废墟中找到7名遇难者遗体。   它就是来自我省泸州山地救援队的明星搜救犬“猪猪”,被网友们称为鲁甸废墟上的白色精灵,有13次灾难搜救经验。由于持续搜救过度劳累,以及在废墟中作业吸入太多粉尘,7日刚结束搜救工作返回泸州,队员们就发现,“猪猪”累病了。    冲进废墟中刨石发现遇难女孩遗体   5日下午4点,当经过龙头山镇观音山社的一处倒塌民房时,搜救犬“猪猪”突然兴奋起来,摇着尾巴钻进了废墟中。   “这里肯定有人!”泸州山地救援队队长肖兵下意识地感到,民房下一定有人。因为“猪猪”历经4·20芦山地震、云南彝良地震等搜救工作,经验丰富。这种反应,肯定是它发现了什么。   很快,“猪猪”站在一处垮塌的房梁上,不停地刨动着砖石。救援志愿者立即上前搬运砖石。很快,一个小女孩的双手出现在废墟中。3小时后,已经遇难的女孩遗体,被救援人员抬出废墟。   而这,是“猪猪”在此次鲁甸地震中发现的第7名遇难者。    4天高强度搜救返回泸州“猪猪”病了   作为本次四川山地救援队携带的唯一搜救犬,5岁半的“猪猪”从3日至6日,连续4天进行高强度搜救工作。截至7日结束搜救返回泸州前,“猪猪”共从废墟中找到7名遇难者遗体。   每次搜救结束,“猪猪”都会趴在地上,大口喘气。汗水将它的毛发绞成一缕缕的,浑身是灰。这让搜救队员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但“猪猪”不管多累,只要到废墟搜寻,立马就会来精神。“它是一只责任心很强的狗狗。”肖兵说,不管我们还是其他搜救官兵,都十分看重它的作用。   7日,结束搜救回到泸州,“猪猪”几乎睡了整整一天。觉得不对劲的队员,立即把它送到医院,结果发现它是病倒了。7日中午,搜救队员陈志敏发微博:队员们带“猪猪”到宠物医院全面体检发现,多年的搜救以及本次现场的粉尘,导致“猪猪”患上咽炎和哮喘,泸州当地兽医已开了糖浆,“但治疗哮喘的雾化剂(犬用)和其他药品都没有,不知道哪儿能找到……”   新闻背景   出身英国价值17万美元   “猪猪”是一条史宾格犬,是一位企业家花了17万美元从英国购买的,随后赠给了泸州山地救援队。为了提高山地救援队的救援能力,泸州山地救援队队长肖兵,还专门在四川警察学院组织了一个搜救犬兴趣小组。   2010年刚到泸州,“猪猪”就在搜救中找到了一个不幸溺水的女孩遗体。而在2012年9月云南彝良地震后,“猪猪”连续搜寻40多公里,爪子都磨破了,仍坚持搜寻。   “以前队里有很多只搜救犬,到今年6月不少都死了,如今整个泸州救援队就只有猪猪一只搜救犬了,它是我们救援队的宝贝。”对于“猪猪”的现状,肖兵忧心忡忡。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2779 次阅读|1 个评论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源头阻断违法狗贩子的“合法”借口
热度 3 jiangjinsong 2014-8-8 23:00
贩狗黑链有猫腻 803违法运狗事件责任人被处罚 2014年08月08日 09:50 来源: 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 孙海阳 央视新闻截图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源头阻断违法狗贩子的“合法”借口 据今晚央视新闻最新报道,803救狗事件中违规开具检疫合格证明3名责任人受处罚 央视新闻如下: 日前,5辆运载近2000只狗的货车被举报后被交警拦截。经查,天津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豆张庄分所开具的110只狗检疫证明,违反农业部一犬一证规定,给予刘喜安撤销兽医资格、协检员停职、分所长站长撤职的处分。其余犬只检疫证问题正在调查。(央视记者顾向东) 自2011年京哈高速拦车救狗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公众对于动保志愿者拦车救狗是否合法,狗贩子的“合法利益”是否被志愿者侵犯等话题的大讨论,不少人被狗贩子手里的“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所迷惑,被各地政府对此种合格证的认可所迷惑,认为狗贩子是在合法经营,动保志愿者则是以自己之喜好强加于人,以道德大棒代替法律,其拦车救狗的行为,绑架了政府,侵犯了狗贩子的合法利益。 正如我们之前就已经指出过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肉用的动物,必须是专门合法养殖的,有完整的养殖档案、防疫记录,而由于犬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对于犬的检疫,还必须查验每只犬的狂犬病免疫报告,必须一犬一证。狗贩子贩卖的所谓“肉狗”,因其来源多为宠物狗、流浪狗、看家狗,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可能符合肉用动物标准的,是不应该得到检疫合格证的。 但是,尽管我国有如此众多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尽管农业部也三令五申,不断出台更细的检疫规程等,各地动检部门中的渎职者,却依然不顾国法,继续为非法贩卖所谓“肉狗”的狗贩子违法开具检疫合格证,使得本来应该是公众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最重要保障,变成了违法者手中的利器。就如同本次803救狗事件中,狗贩子出具的一张检疫合格证覆盖了110只犬的情况。同时,各级政府部门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漠,也给了狗贩子太多的可乘之机,这,也反映在了本次803救狗事件中,当地部分政府人员在见到上述违法出具的110只狗的检疫合格证之后,居然认为,这张检疫合格证所覆盖的110只狗已经过合法检疫,应该放行,在志愿者的坚持和普法宣传下,当地政府才最终意识到了其认识上的错误。 因此,虽然这次事件,以政府方面最终依法行政,支持了动保志愿者的要求,拘押了狗贩子,处罚了渎职的官方兽医而暂时告终,但我们应该看到,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多宣传工作要做。我们不仅要不断的告知广大公众,其拥有什么权利,告知广大公众,动保志愿者拦车救狗,本质上是在行使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制止、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的权利,告知广大公众,违法者的所谓损失,是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我们还要教育、监督我们的部分公职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同时,我们要正告所有试图以违法犯罪、渎职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人员,要考虑清楚自己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不要等到被法律惩罚,自己身陷囹圄的时候,再去后悔! 基于我国的现状,动物保护前路漫漫!我们将在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促进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道路上,继续跋涉,继续努力!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3670 次阅读|4 个评论
违规开检疫证的败类受到处罚!
热度 2 jiangjinsong 2014-8-7 20:55
媒体的朋友以后再遇到动保人士举报运狗车辆的时候,不要随便乱说他们是合法的了。因为他们手里的检疫合格证,往往都是伪造的,或者是用钱买的,是违规开出的。 这则处罚其实也是在洗清长期以来媒体给动保人扣上违法拦车的冤枉。动保人是报警,违法的是这些狗贩子以及昧着良心开检疫证的检疫人员。是还动保人以公道的时候了。 早先说过,虽然狗肉节过去了,但是相关争论唤醒了大众的关注。尽管有些人在短期内可能对动保人有些不理解,只要他们关注这个议题,他们的动保意识迟早会提高的。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3823 次阅读|11 个评论
律师解答爱狗人士拦截运狗车是否违法?
热度 6 jiangjinsong 2014-8-7 15:33
独家:律师解答爱狗人士拦截运狗车是否违法? 2014年08月06日 10:58 来源: 凤凰网华人佛教 受访者:孙海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访谈者:蒋劲松,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动保网(dongbaowang.org)联合创始人 事件 :2014年8月3日晚,一辆装有大约400只狗的大货车被多名爱狗人士在河北滦县拦截。爱狗人士希望将狗全部救下,运输方拒绝,僵持不下。随着时间推移,车上十余只狗因久未进食死亡。其间,多名志愿者赶赴现场支援。一些丢狗的市民闻讯赶去寻找自己的狗。首都爱护小动物协会也发出微博指导志愿者现场救助。多个动保团体、个人纷纷在网上发布消息声援。 运狗车被爱狗人士拦截 天气炎热,很多狗挤在狭小的笼子里。志愿者给狗喂水 蒋劲松 :您好,孙律师,感谢您接受我的访谈。803滦县运狗车被拦截想必您已经知道了,这是玉林狗肉节遭到广泛抵制之后又一次重大的与动物保护有关的事件。对此,公众可能有一些关于法律上的疑惑,请您利用专业知识为大家解惑。 此次拦截运狗车行动,据说运狗者提供了110只狗的产地检疫证明,但是实际运输的犬只大大超过此数字,请问:运输猫狗等动物为什么要产地检疫证明?有人说国家规定这些证明要求一犬一猫一证,有人据此说现在公路上所有运送去屠宰卖肉的猫狗车肯定都是违法的,肯定都拿不出足够的证明,这样说有什么根据? 孙海阳 :对运输的动物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是为了对动物疫病进行预防、控制,防止患病动物转移,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与动物防疫、检疫有关的国家法律包括《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要求,所有被运输的动物,包括用于饲养、屠宰、配种、表演等等所有用途,都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才可运输。 由于犬猫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对于犬猫的产地检疫,农业部于2011年又根据《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而特别下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其中对如何进行犬猫的产地检疫提出详细的程序要求。 到了2013年,针对社会上的现实情况,农业部又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这,就是一犬一证规定的来源。 按照农业部检疫规程以及一犬一证通知的要求,政府检疫部门颁发检疫合格证的前提,是要求每只犬都有自己的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尤其是狂犬病防疫标识,在目前很多所谓“肉狗”的真正来源是宠物狗、流浪狗、农村看家狗,而非有养殖档案的“肉狗”的情况下,说现在大部分在路上跑的运狗车的背后,都有违法行为,完全不过分。 蒋劲松 :有人说动保人拦截运送猫狗的车辆是违法的,您同意这样的观点吗?动保人看到运送动物的可疑车辆,如果想要报警,该如何行动,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跑掉,自己又不至于违法? 孙海阳 :如果动保人士在高速路上车辆高速行驶状态下自行拦截运狗车,确实不妥。造成人员伤亡的话,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发现可疑车辆时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在高速休息区进行拦阻,然后等待警察的到来。 蒋劲松 :有人说公路上这些运送猫狗的车辆上的猫狗许多都是偷来的,因为很多猫狗脖子上都还有项圈和铃铛,请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偷猫偷狗的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明知这些猫狗来路不正,却收买,是否也犯了销赃罪?是否也该受到惩处?这些处罚规定,您觉得是否足以遏阻偷盗猫狗的行为? 孙海阳 :不仅是运送猫狗的车辆上有很多猫狗有项圈和铃铛这一事实让人推论这些猫狗是偷来的,事实上,也确实发生过主人在运猫狗车上找到自己丢失宠物的事,包括这次803事件中,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所以,可以说,确实有猫狗是偷来的。 由于宠物猫狗是饲养人花钱购买并长期在家饲养作为伴侣的,属于饲养人的私有财产,因此,盗窃宠物,其行为性质和盗窃他人其它财物一样,如果盗窃的猫狗价值较高,盗窃一只即可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盗窃物品的价值,各地标准不同,北京市是盗窃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即使是价值较低的普通土狗、小猫,盗窃一只不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多次盗窃,则即使每次盗窃数额不高,也同样构成盗窃罪。 盗窃的猫狗价值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应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罚款和行政拘留。 需要说明的是,盗窃一只价值不高的宠物猫狗,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但也同样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盗窃者要承担侵权责任,猫狗主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对于明知是盗窃来的猫狗,仍然收购进行经营的,则构成收购赃物罪。 现在的状况,并不是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后盗窃猫狗、非法经营猫狗的行为仍然难以禁绝,而是政府方面全面的不作为,不仅不作为,甚至还内外勾结,官方兽医在不具备合格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给相关经营者开具检疫合格证。 如果政府真的下决心打击此种导致极大社会冲突的行为,则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已经基本够用,约10年前,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就是用盗窃罪和收购赃物罪,严厉打击了偷盗、收购道路上下水井井盖的违法行为,成效卓著。 蒋劲松 :这次滦县的狗,因为检疫证明有问题,警察给动保人士三个选择:1,回到发车地再检疫,2,到运输目的地再检疫,3,原地检疫,有问题的“无害化处理”其实就是杀死动物,这样的选择,动保人不太容易接受。您怎么看?有没有更人道更合理的做法? 孙海阳 :原则上,应当在发现地检疫,因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检疫的不得运输,所以,没有经过正规合法检疫的犬只,当地政府不应放行,直接放行到目的地,更是渎职! 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所有检疫不合格的活动物必须无害化处理,只有确认患有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活动物,以及已经患病死亡的死动物,才有强制性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从政府行为层面,法无明确授权即不可为,因此,当地政府提出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无依据,也不合法。正确的做法应该立即进行正规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话,依照《动物检疫法》的要求由政府进行没收,没收之后,可以运送到政府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并做进一步处理,收容所场所人力不够的,政府部门也可以委托正规的动保组织接收并处置,这属于现今越来越多的“政府购买NGO”服务。 蒋劲松 :动保人救狗,是不是侵犯了狗贩子的利益?动物保护难道能以人的利益为代价吗? 孙海阳 :动保人救狗,并不是由动保人直接从狗贩子手里抢夺狗,他们是先报警,等警察和政府人员到场后,由警察或者政府人员依法查验狗贩子的相关证件,而如果发现狗贩子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则政府相关部门就责无旁贷的必须要对狗贩子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就是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动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公民可能侵犯的,也只能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则有查明事实,追究责任,加以处罚的职责。 因此,狗贩子遭受的所谓“利益损失”,是由政府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带来的,是狗贩子因其违法行为而应付的代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成本”。动保人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使公民权利,依靠法律和政府执法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不存在“侵犯”狗贩子“合法利益”的问题。 蒋劲松 :许多人认为,要真正保护好动物,应该推动动物保护立法,您同意吗?而今天中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非常落后,甚至远低于中国足球在世界上的地位,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孙海阳 :是的,中国现在极缺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滥用动物的行为不受谴责,动保人士反而备受责难。但实际上,保护动物,就是保护环境、保护地球,最终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也是保护对维持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公序良俗、善良之心。 之所以现在存在如此之多的虐待动物、滥用动物、非法经营动物的行为,而大多数人不以为然,认为不是什么大事的状况,我认为主要是最近几十年,很多国人已丧失了中国古已有之的恻隐之心,丧失了对其它生命(包括其它人类的生命)的最基本的爱护和尊重,这与我国文革中,要求人人革命,甚至革自己家人的命,宣传暴力,鼓励对他人生命和基本权利的全面践踏,有很大关系。另外一方面,也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够好,媒体宣传不够,有很大关系,做动物保护的人最被经常质问的问题,就是人的事还管不过来呢,还管动物!他们不理解,管人和管动物,都是做好事,都值得去做,相互并不矛盾,救助动物的人,事实上也经常是救助人更多的人,这一点,需要媒体多尽社会责任,多多宣传。让人人都认识到,建设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勿以善小而不为!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5549 次阅读|55 个评论
救人?救狗?咋就这么纠结!
热度 3 QFL 2012-1-17 10:40
救人?救狗?咋就这么纠结!
据爆料(http://news.sohu.com/20120117/n332383800.shtml): “ 近日, 尽管司机有 “ 检疫合格证 ” 等合法手续,但是 “ 爱狗 ” 志愿者们依旧拦 截住 其拉狗车 。…… ” 此类事件以前也多有发生,且引起人们的广泛一样。 无论如何, “ 拦车救狗 ”的行为,确是人们对动物保护的一种进步,确是人们对动物权益有更深认识的诠释 , 所以, 这也可以说是 人性光辉在发出灿烂的光芒 。 然而,社会现实是多色彩的, 绝不是 “ 非黑即白 ” 的那样简单:在现实中, 尽管“ 爱狗 ” 者们能够暂时维护了 “ 狗权 ” ,但若出现无视法律的过激行为,也同样会损害人们的吃狗、宰狗以及贩卖狗的正当权利,甚至有可能损害 “ 人权 ”。 在往后的日子里,爱动物人士们肯定还会有 “ 救猫行动 ” 、 “ 救鸡行动 ” 、 “ 救猪行动 ”…… ,最终必将会涉及到人类 “ 该不该吃肉 ” 的争议。 百度百科说: “ 《可可西里》电影是一部反映生命历险的故事片,它通过猎杀藏羚羊和阻止猎杀藏羚羊这个载体,讲述了人在绝境中的生存挣扎和人与自然的相互抗争。” 然而,该剧的导演陆川却如此评论说: “ 昨天一批狗狗被救了,有一句话哽着想说没敢说。今天还是说出来: 救助狗狗没有证明我们多有勇气多文明,因为某人也在笼子里,同类被囚,没有多少人激愤如此 。拯救狗狗的群情激愤让我感觉多少有点荒诞,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狗进出的洞敞开着,古诗云,其实一直如此。救人不敢出头,救狗争先恐后 。 ” 陆川的话虽然有偏颇之处,但很多人依旧持有此类似观点。 毋庸置疑,人类的繁荣社会里也普遍散布着各种各样的弱势群体。例如, “ 随手拍解救流浪儿童 ” 的高尚行动,更是人性光辉的伟大闪耀 。尽管这种民间的 “ 拯救 ” 行为也存在着 “ 拍照侵权 ” 的问题,但却得到几乎所有人的大力声援。 在一般情况下 ,救狗是正确的,救人更是伟大的,而 “ 救狗 ” 与 “ 救人 ”之间也 并不相互矛盾。 “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在现实中,人的素质还不是普遍地足够高尚,当 只要有弱势人群的普遍存在, “ 救狗 ” 与 “ 救人 ” 就必然会很纠结 。 在对所有生命的关注中, 社会现实中的 人们应该去 “ 拯救 ” 什么,该优先 “ 拯救 ” 什么 (例如,当“救人”与“救狗”处于冲突时) ,最终 “ 拯救 ” 了什么? 估计只有上述问题搞清楚, 人们才能在各种 “ 拯救 ” 行为中找到 “ 共鸣 ” ,从而让最光辉人性得到和谐地闪烁 。 “ BAZAAR明星慈善夜 ”(图片来自网络,仅欣赏使用)
个人分类: 个人观点|1890 次阅读|8 个评论
救狗事件還沒完,動保組織可能要提起行政訴訟!
热度 1 jiangjinsong 2011-5-1 20:05
http://t.sohu.com/u/90345808 安翔律师说: 正式发布一下:上善基金京哈事件法律工作组正在工作中。目前,一些文字性准备工作基本完毕。下周就将直接联系这次事件的相关部门。再之后,不排除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哪家媒体愿意全程关注上善的法律问责行动,请联系上善基金执行主任,王云洁女士 13801237525 wangyunjie_jerry@yahoo.com.cn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2369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动物检疫违法,毒狗肉流向餐桌——“4·15救狗的法律依据座谈会”
jiangjinsong 2011-4-26 15:21
动物检疫违法,毒狗肉流向餐桌 ——“4·15 救狗的法律依据座谈会 ” 新闻稿 “ 这次救下的狗查出各种病,除了狗瘟和细小等传染病,我们能想到的内脏疾病几乎都有,还有阴囊炎,大家知道,我们俗称的布病,其外在表现就是阴囊炎,是人兽共患病。所以我很佩服那些吃狗的人,他们吃来源不明的狗,是冒着生命的危险。 ”4 月15 日 在中国数字科技馆一场名为 “415 救狗法律依据 ” 座谈会上,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理事长、中国兽医协会宠物诊疗副会长刘朗如是说。他认为,靠花钱买无法解决问题,应从法律上寻找思路。 在一年前的 禁吃猫肉法律讨论会 上,公益律师、《中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汇编》作者安翔曾表示,在中国尚不存在针对伴侣动物的《动物保护法》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将伴侣动物的保护,和动物产品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联系在一起, “ 我不求它是一只可爱的狗,我只求它是一块干净的肉,但连这个咱们也没求到。 ” 依据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判死刑。安翔律师认为符合现有法律框架的做法应是:由官方及时扣留明显有问题的犬只,并启动可追溯程序。 有检疫证无检疫标识,属于违规开证、违规运输 415 救狗行动中,官方判断运狗人属合法运输的理由,是运狗车的证件齐全。当天运狗车同时配备了两份证照,一份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份是《免疫合格证》(见下图) 在这场由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动保记者沙龙、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上善基金会等组织共同举办的法律研讨会上,安翔律师表示,动物在公路上运输的时候,是不是有了免疫证和动检证就可以合法通行?他的观点是否定的, “ 依照现行法律,除了有检疫证明,所运输的动物还必须有禽畜标识,另外在犬的运输当中有一个特殊的规定,需要有犬类的狂犬免疫标识,才能叫做 ‘ 手续齐全 ’” 。 据志愿者反馈,这次解救下来的 440 只狗(媒体报道狗贩报数为 520 只,实际统计数字为 440 只)无一有任何畜禽标识或免疫标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 “ 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发现未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不得放行。 ” 仔细看这一次运狗贩持有的这份《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用途一栏写明 “ 屠宰 ” 。参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 也就是说,没有禽畜标识的动物,是不能经过屠宰检疫的。 ” 安翔律师介绍, “ 从动检证开具程序上说,这份给没有检疫标识的一车狗开具用途为屠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显然是违规的。 ” 其次,在这份《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备注写明 “ 产地证已收回 ” ,说明曾经有过出产地的检疫证明,之后换取了运输用的检疫证明。这个 “ 产地证 ” 同样应当有禽畜标识,动检机构才可以发放,但犬只身上没有任何标识,产地证开具如果存在,一样是违规操作。 这是 4 月 15 日运狗车主提供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面写明用途为屠宰,且产地证已收回。但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检疫合格的动物必须有检疫标识,并根据标识开具产地证和运输证。 415 救狗行动中的犬只没有任何检疫和免疫标识。(拍摄:首都爱护动物基金会) 没有狂犬免疫及免疫标识,等同无效检疫 在这张免疫证上, “ 防疫员 ” 胡根军注射的只有犬只用五联疫苗,没有狂犬疫苗。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理事长、中国兽医协会宠物诊疗副会长刘朗表示, “ 没有狂犬免疫记录的免疫合格证,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在兽医执行工作法的时候,首先必须遵守的第一个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明确规定,所有的犬只必须强制做狂犬病免疫,如果不强制免疫,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 同时,依据农业部 2002 年发布、 2006 年修改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所有的免疫犬,和其他免疫动物按规定要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发放统一的免疫证明,在运输和出售犬的时候,犬应当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应当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 也就是说,和其他禽畜相比,犬在运输的时候不但需要禽畜检疫标识,还需要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这些在 4 月 15 日当天的运狗车上都不具备。 ” 安详补充。 五联苗不可用于食用犬,没有到疫苗起效期运输亦违规 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的犬五联的说明书上都明确说明:只能用于非食用健康犬只注射。不管是否真实防疫,这车狗只有是运去给人吃,已是违规。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必须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这个有效保护期,即疫苗注射后产生抗体的时间,正常应在疫苗注射后的一到两周之后开始。 在运狗贩出示的免疫证显示 4 月 10 号注射犬五联疫苗。那么 4 月 14 号开具动检合格证时,这批狗显然不在有效保护期内。 防疫员胡根军无官方兽医资质,检疫证不具合法性 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的犬五联的说明书上都明确说明:只能用于非食用健康犬只注射。那么,是谁开出这张免疫合格证的呢? 在运狗车所持有的《免疫合格证》上写明, 4 月 10 日为这批 440 只狗做防疫的防疫员,名为胡根军。依照洛阳动物卫生监督网上的信息, 2009 年洛阳市聘用检疫员的名单,胡根军的检疫员证号 01101 ,职称是高级工,学历是中专,专业是禽畜养殖。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 官方兽医 ” 是一个什么概念?安翔律师介绍,根据农业部 2008 年出台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有关 “ 资格考试 ” 写明,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 也就是说,你至少是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才可以参加考试,只有通过了考试才可以成为兽医,你只有成为了兽医才可能被国家相关的机构聘用成为官方兽医,你只有成为的官方兽医才可以出具今天大家看到的证明。中专学历的胡根军没有资质参加考试。 ” “ 也就是说这次事件当中核心的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开证人并不具有国家的开证资格,这个行政文件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 安翔律师总结。 这张免疫合格证上只有犬用五联苗,没有狂犬疫苗,违反了《狂犬病防疫技术规范》的强制免疫狂犬病规定。同时,开具这张合格证的防疫员胡根军不具备 “ 官方兽医 ” 资质。(拍摄:首都爱护动物基金会) 涉及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应及时启动可追溯程序 在 415 救下的犬身上,已经证实存在犬瘟和细小这样的传染性病毒,证明当初检验检疫的规程和实施存在了很大问题。 “ 如果有人过来运来一车狗,有关检疫部门不依法进行检查,找一个根本没有资格的人出具检疫合格证,这些事都可以做吗? ” 安翔律师说: “ 这些东西是都要吃到嘴里面的,最后是作用于人的,所以说这不单是一个动物保护的问题,是一个人的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事关食品卫生。 ” 在此前多次禁吃猫狗的法律讨论会上,安翔律师曾表示,在中国尚不存在针对伴侣动物的《动物保护法》时,针对伴侣动物的保护和动物产品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联系在一起, “ 哪怕退而求其次,我不求它是一只可爱的狗,我只求它是一块的干净的肉,但连咱们也没求到。 ” 依据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判死刑。安翔律师认为 415 救狗行动符合法律的做法应是:官方及时扣留问题犬只,并启动可追溯程序。 可追溯体系是农业部为了把关食品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建立的行政职能系统,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动物和动物制品在最后的消费环节当中,如果要追溯的话,都可以追溯到哪个经营商,哪个运输商,哪个出产地,甚至哪个养殖厂的哪个动物。 “ 因为动物养殖档案是要求在禽畜出生 30 天之后就要建立的,这个档案是一系列非常完善的东西,如果要追溯的话,每一个环节都要追溯得到。显然这批狗是追溯不到的。 ” 安翔律师说。 在高速公路收费处拦截,并不是违法行为 至于很多人诟病志愿者拦截运狗车属于非法行为,安翔律师回应,法律给了公民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也赋予了公民在适当范围内制止犯罪的权利, “ 如果发现有明显违规迹象的运狗车,在高速收费站、出入口等不会造成危险的区域拦截车辆,并及时举报,并不能被视作违法。 ” 安翔律师不建议志愿者对高速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强行拦截, “ 因为这样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志愿者也需要学习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动 ” 。在会场上,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众多志愿者的认同。事实上, 4 月 15 日的运狗车也正是在高速公路出口被拦截下,并不是在高速行驶中。 (达尔问自然求知社 刘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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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周五]鸟兽学院讲座:4·15救狗的科学依据与法律依据
热度 2 jiangjinsong 2011-4-22 12:57
4/22 鸟兽学院讲座:4·15救狗的科学依据与法律依据 4 月 15 日 上午,北京通州区京哈高速公路上,一辆装着 520 只狗的货车,被闻讯赶来的动物保护志愿者们拦截下来。经过一番艰难的协商,原本由河南收来准备运往吉林并最终流入餐馆的 520 只狗,被上善动物基金及乐宠中国出资收购并送往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的基地进行救治。 有媒体报道,运狗车证件齐全,志愿者拦车救狗没有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事实是否如此?人食用注射疫苗的宠物狗和带有疾病狗有多大危害?高速公路拦车救狗是否违法? 4 月 22 日,参与救治的兽医工作者、中国流行病学家、法学专家将告诉您事实和答案。 主题: 4 月 15 日京哈公路救狗事件专家座谈会 时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2 点 — 5 点 地点:中国科学技术馆 206 会议室(朝阳区北辰东路 5 号,鸟巢正北面)举办 主讲人:贾幼陵 (中国兽医协会会长,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首位国家首席兽医官。) 安翔 (公益律师,《中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汇编》作者) 曹克昌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高级工程师) 刘朗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常务理事,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小动物医学分会常务理事) 联系人 :刘慧莉 15210656612 王云洁 1380123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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