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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定律是否需要规则和规范?
热度 1 hillside 2011-6-14 17:38
手头有一本书,《水文定理、定律和假说初探》(王国安先生著,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年版),对于水文理论研究有很大参考和启发价值。第一章“颠“绪论”探讨了定理、定律、假说的定义、类型,并作了共性与个性的比较。我对于这部分工作一直心存疑问。一是没有出现参考文献(列有不少关于具体定理、定律的参考文献,但无一篇定理、定律方面的比较性文献),定理、定律在数理化中随处可见,生物学、经济学中不少定律也崭露头角。国内外都没有人认识到此问题?自由命名?我知道生物物种的命名是非常严格的,难道所谓定律的命名反而是作者的“专利”或后人的追认,不强调共识? 王先生在比较国内几本工具书对“定理”定义的基础上,归纳说:“我们认为,一般能根据现有理论知识(包括公理、定理、定律等)作出严格证明的命题,称为定理”;相应地,“我们认为,经过大量实践检验成立,而且不能或者能根据现有理论作出证明的命题,均可称为定律”。尽管书中罗列出了共性与个性,但看完之后,似乎难以知晓差异所在。 定理(theorem)、定律(law)的界定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不由得想到,严谨的中学老师就没有人腹诽定律、定律名称的动摇性、缺纪律性? 我希望见到定理、定律的规范性研究与命名的规则出现。这对于不同层次的学习者与研究者都是有益的。发现一个定理、定律并不容易,但可不可以进行一些梳理,进行归类呢(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总疑心国外的科学思想家已有论述)?“汉城”还有改“首尔”,定律改定理也并无不可。 就我个人浅见,公理是上位层次,自不待言;定理有上位层次(不限于公理),也是共识。问题是:定律是什么?对王先生的定义稍作改动。是否可以:“我认为,经过大量实践检验成立,而且不能根据现有理论作出证明的命题,可称为定律”?如此一来,公理与定律的边界可能又存在重叠与不清之处。 王先生书中介绍的一条“定律守恒律”很有意思,相信见过的不多,录在下面以飨博友: Weinberg认为,纵观科学发展的历史,能量守恒定律就曾几经变革,但是每次变革只是改变能量的定义,而未改变这条定律的形式。 Weinberg以此作为他的“定律守恒律”的例证。他定义“定律守恒律”为:“当事实与定律冲突时,拒绝这些事实或改变定义,但决不放弃已有定律”。一个定律可以因此而永不消失,但随着定义的逐步完善,它的适用范围逐渐从可以作广泛预测的一般定律,降为某种特定的描述,以致变得十分贫乏无用。Weinberg还强调指出,建立定律时不应迷失方向,以致使定律过于一般化,而无任何实用价值,但又必须注意缺乏普遍性的危险。 注:我不知 Weinberg为何为神圣,希有知者告我。他的上述文字转引自《水文定理、定律和假说初探》第14页页注:“河海大学科技情报,1986年第1期增刊”,书称,此语出自该刊的《探索水文规律》(发表于中美双边水文极值学术讨论会)一文,作者为世界著名水文专家杜格,杜格引述了复杂系统的Weinberg“定律”。
个人分类: 语言文化杂谈|3141 次阅读|2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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