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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产权的政治形式的人权——答网友
热度 1 周可真 2012-3-6 00:10
博主按 : 我已著文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它是一种社会的、历史的实在。现在再从另一角度进一步阐明人权究竟是怎样一种社会的、历史的实在,说明人权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即私产权决定的,而这种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西方产生于近代,在中国至今仍在形成之中。我的这个看法仍然未必合理,但这确实是我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期待网友加以理性的审视和批评 。 sowhathen 2012-3-5 18:33 周 老师: 我有个问题,我认为对于我理解您们的辩论很重要。这个问题是:人权是否同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文化 / 文明属性? 博主回复 (2012-3-5 18:55) : “ 权利 ” 概念正式形成于罗马法,尽管罗马法中尚未有专门表达 “ 权利 ” 的词,只有 “Jus” 一词 ——-“ 在罗马法律思想里, ‘Jus’ 通常表示依据法律在正义的双方所作出的安排;在这一安排里,一方所占的 ‘ 分 ’ ( Part )可能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利益 ---- 更不用说是一种权力或选择自由了。 ” (约翰 . 芬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 136—137 页)但以私法为主体的罗马法的确包含权利观念,是侧重于保护个人 “ 应得的部分 ”—— 个人的 “ 权利 ” ,这是罗马法的一大特色。庞德认为, Jus 一词已经含有四种与现代权利概念接近的意义: “ (一)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家长的权威;(二)权力,即一种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力,例如所有人出卖所有物的权力;(三)自由权,即一种受到法律承认的正当自由,例如一个人在他的土地上运用他建造房屋的天然才能,纵令这种房屋是一种粗陋不堪的小屋并触犯了他的邻人的审美感;(四)法律地位,即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例如 Jus Latii ,一个不是公民但具有有限公民身份的人的法律地位。 ”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 44--45 页)按:所谓现代权利概念, W. 霍菲尔德指出,它有四种含义:特权或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第 662 页)庞德则分析了权利一词的 6 种含义:( 1 )利益;( 2 )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3 )通过社会政治组织的强力来强制另一个或所有其他人去从事某一行为或不从事某一行为的能力;( 4 )一种设立、改变或剥夺各种狭义法律权利从而设立或改变各种义务的能力;( 5 )某些法律上不过问的情况;( 6 )用在纯伦理学意义上来指什么是正义的。(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 48 页)无论怎样,渊源于罗马法的权利概念是属于法学范畴,是一种被法律(私法)规定的个人应得部分。因此, 把人权归入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没有问题的,相对于中世纪的政治上层建筑,人权观念的出现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一种具体表现,因而把人权纳入文明范畴也是没有问题的 。 sowhathen 2012-3-5 23:11 谢谢周 老师花时间指教。周老师细述了 “ 权利 ” 概念的源流演化,然后引出人权(人的权利)归入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法学范畴?)是没有问题的;人权纳入文明范畴(政治文明?)也是没有问题的。可能是我问题里的 “ 意识形态 ”“ 文明 ” 等词语本身带有西方特征,周老师给的推论论据也采用西方话语体系。我问题的本意是请教人权的政治属性和文化属性是否兼有,以周老师的指教,答案也是肯定的。人权同时具有政治和文化属性,那么辩论双方是否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在讨论人权的政治或者政治的人权时,双方根本就是站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上;而讨论某一文化中的人权概念时,又被政治观点所挟持?可惜的是,剥离的政治和文化属性的人权概念既无可能也无价值。因此,我觉得您们的辩论有意义 —— 让读者从不同方面理解人权,且有可能自动站队,但应该不会有建设性的结论。周老师在指教我的问题时,全引用西方文献。在您的 “ 西方的 “ 天赋人权 ” 论与中国儒家的 “ 天赋仁德 ” 论 ” 一节中,全然站在传统文化的立场上进行思辨论证。 “ 美国发动的 “ 人权运动 ” 与当年中国的 “ 文革运动 ”” 一节又是从政治哲学高度分析讨论人权演进进路。我想第三节是周老师的重点吧。的确,如果承认人权有其政治和文化属性,那么就不得不承认人权可以有不同的政治和文化属性。我还是认为抽象的超越政治和文化的人权是不存在的。一国或一族庞大如中华或华夏之历史经验表明,被指定和赋予的政治和文化如果超越了国族固有的政治 / 文化演化节奏,倒车不可避免。人权的落地、成长和繁盛也必如此。您们、我以及科学网上的大部分来客想必心中已有定见,而真正关键却又微弱的应该是芸芸众生。 博主回复 (2012-3-5 23:50) : 谢谢您的评论!我的解说实际上也是想进一步说明,作为政治文明范畴的人权是一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实在,它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类文化创造活动的一种具体形式及其产物,这种文化创造活动标志着人类在经过数千年的文明发展之后,人类个体的能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以至于个人不再完全依附于他们的群体,而是可以相对独立于他们的群体了,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是人的个性。从哲学角度看,人权概念所标志的是人的个性。人权概念的提出既是特定社会中人的个性得到普遍张扬的结果,又是意味着这个社会内在地要求进一步解放人的个性,使这种个性得到更普遍、更稳定的张扬。从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来看,政治上的人权诉求所反映的是人们保护其个人私产权的要求,这与权利概念最初出现在罗马法的私法中是一致的。所以, 人权的经济内容就是私产权,而私产权的政治表现形式就是人权 。中国因为自古就只有 “ 王有制 ” (国民和土地均归王者所有),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又是实行 “ 全民所有制 ” 和 “ 集体所有制 ” ,所以在这种社会经济制度下不可能出现人权概念和相应的私法,这是由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决定的。现在中国之所以普遍要求人权,是由于当今中国私有制和私法(商法和民法)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人们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私法来确保自己的私产权不被侵犯。所以,我认为问题根本不在于政治范畴的人权问题,而在于经济范畴的私产权问题。我在几年前就发文要求建立真正的私有制,前不久更提出 “ 共产制 ” 是 “ 人人有产 ” ,它不是私有制的消亡,相反是私有制的充分实现和高级形态。这个经济问题解决了,那个政治问题遂可迎刃而解。 注:本文所讲的私产权,确言之,当被表述为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的私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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