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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标签: 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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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形式主义
热度 3 cbaiyang 2015-5-22 18:53
虽然没有“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困难,但不时的接到行政命令,还是有些不胜其烦。高校教师不认真对待科研和教学,却整天忙于行政交表,这不是不务正业吗? 这不,又来了个责任书要签名上交,两天!真不明白这种表格除了显示官威和对老师的不信任有什么意义!不是刚刚进行过四风教育吗,怎么又回来了呢?难道签了字就不能干坏事了?干了坏事就不能签字?如果真这样,政法委书记天天讲反腐倡廉宣誓效忠,是不是就不用抓了? 风雷声声战鼓急,领导,啥时候老师们的需要和困难您能这么下命令解决啊?啥都不多说了,晒晒。。。 根据本年度 xxx 本部党委要求,所有辅导员需签订承诺书,请签订人打印并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多于一页的需正反面打印),在 5 月 25 日前提交至学生发展处(部) x 栋 xxx ?老师处,联系电话 xxx 。谢谢合作。附件 4 :辅导员廉洁自律承诺书具体详见下页。 xxx 大学 xxx 院 辅导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精神,按照《 xxx 大学辅导员廉洁自律守则》要求,本人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和辅导员职业守则,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开展工作,爱国守法、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不通过倾向性的干预,在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为特定学生谋取利益或为自己谋取私利;不违规向学生发放各种荣誉或者各类奖助;不通过弄虚作假为学生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不正当的校外活动;不强迫学生办辅导员的私人事项;不让学生及家长或其亲属参加辅导员的婚丧喜庆事宜;不接受学生及家长或者其亲属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的名义占用学生及家长或者其亲友的财物;不做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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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的外交素养
热度 1 fengzhigu123 2012-2-22 12:51
  国家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参访的机会越来越多,也意味着其面临的挑战加剧。   日前南京访日代表团在日本名古屋市访问的时候便遭遇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遭遇战。   战况目前看来,南京市访日代表团在面对名古屋市市长挑衅的时候,显得慌乱不堪,毫无战意,整个就是双方还未交兵就弃甲曳兵而走。   我一直好奇这个代表团的团长究竟是何许人也?作为一个南京市的厅级干部,在对外的时候表现的像个太监,我本想说他像一个妓女,但后来一想张艺谋苦心经营的《金陵十三钗》,我若说他是个妓女简直就是对妓女的一种侮辱,是对妓女尚知民族大义的一种赤裸裸的亵渎。   奇人奇事,究竟发生在何人身上,据说此人便是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   其实他若当时弃兵而走,我一定还觉得这个人是个人物。可这个人在没有弃兵而走的情况下,竟然连屁都没有放一个,就让人觉得他臭不可闻了。   让我们来推衍一下当时的遭遇战情形:   名古屋市长:其实以我父亲在南京的经历来看,我并不认为南京大屠杀存在过。   刘志伟: 啊,这个嘛,我们希望贵方能够正视历史。啊,我们这次访问呢。。。。   据说会后刘志伟还向对方赠与了礼物。   再之后,南京市政府连着三次向外界表达不满,妄图以正视听,甚至两个城市不再友好了。   这是一次彻头彻尾公职人员没有政治敏感性,不懂外交手段犯下的彻头彻尾的错误,如今南京市政府不得不用更加激进的手段找回自己失去的面子和尊严。   面对对方赤裸裸的挑战,刘志伟应该怎么做才对?在我看来,有以下几个要义必须做到:   1)重申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不容置疑;   2)名古屋市长的说法不可接受,是对历史的公然挑衅,是对南京人民和中国人民情感的公然亵渎;   3)要求名古屋市长收回自己的言论;   4)若有必要,现场要求其道歉;   5)若有必要,离场抗议。   目前看来,刘志伟选择的是面对对方挑起的战争,毫不在意,王顾左右而言他,让人有些是可忍,孰不可忍。而我也可以断言,他的政治生涯前景展望显然已被调到负面。      我们再来看看会发生这种现象的困境:   1)刘志伟自身民族历史观念不强,不懂得对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的看法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政治敏感度太低,不懂得两国交谈,其实犹如交战,别人下了战书,你竟然没有感觉到战争的存在,让人可悲可叹。   3)体制问题,中国的官员习惯于按部就班,他本来认为两个人会谈无非就是唠唠嗑,扯点不关痛痒的东西,那晓得对方抛出了炸弹,他不知道到底应不应该回敬以炸弹,他不晓得这样做会不会犯错误,把事情扩大化,给自己惹上一身馊,因为他觉得这事要向上层请示,于是他就按照会谈既定路线继续走自己的路,或许就是武侠小说里面说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4)体制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中国的代表团其实是一言堂,一切都有团长说了算,可能代表团就算其他团员觉得应该强硬以对,但也不想表现的自己比团长睿智,所以也就随团长去了
个人分类: 社会观察|3219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
DynamoChina 2012-1-16 14:16
[转载]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
彭宇不服法院判决。资料图 南京政法委书记:彭宇案不应被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6日10:36 瞭望新闻周刊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 小悦悦事件 ”,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 彭宇案 ”,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训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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