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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会”可能的与现实的陷阱
热度 11 lgmxxl 2012-5-17 09:59
教授会是教授治院的载体,是教授治院得以实施的核心。教授会承载着教授治院的所有理念与使命,教授会运转如何,直接关系着教授治院的成败。正常的情况是:教授会由教授组成,教授会中的教授由民选产生,教授会中的教授有一定的任期限制,教授会中的教授仍是教授而不是官,教授会遵守学术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和运作范式,等等。但在实践中却有可能因为制度和机制或者文化的原因,而使教授会“走偏”,步入成长的误区。教授会可能的与现实的陷阱主要有三个。 第一,教授会成为一级新的官僚机构 在本博主的前两篇相关博文中,有博友留言“饶了我们吧,俺们被领导教授压得够扁了,再压就是二维生物了。”“领导已经多数为教授了;不是领导的教授话语权应该小些吧? 所以,俺不看好茶壶里的改革,而且好不容易适应了,不想再被适应一下。”可以说,很多博友和大学教师最害怕的是大学教授会在实践中演变为一级新的官僚机构。这样,学院就在原来党委、行政的基础上又加了一个教授会,受到“三重压迫”。教师们的这种担心并非无道理。实际上,在一个官僚化、官本位的大学中,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冲出当下文化环境的牢笼。时间一长,教授会就演化为一级组织,一个官僚机构,一种新的资源的垄断者、占有者、分配者。东北师范大学已经实施教授治院 12 年的时间,老校长史宁中设计的“教授治院”机制正被异化。他所建构的“教授委员会管学院行政班子,行政班子管老师,三年之后老师制约教授委员会,在这个‘三角形’稳定关系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对分离。”正在接受考验。一些学院甚至出现了“六位教授委员会成员中有五位是行政领导,还有一位是退下来的副院长”的情况,行政领导班子开会和教授委员会开会差不多是一套人马。“教授委员会也有行政化的倾向了”。 对此种现象,教师的担心已经成为现实。而根治这种现象的最为有效的举措还没有找到。目前,只能是一靠好制度;二靠好领导;三靠好教授。但这三者实际上均不可靠。 第二,教授会由官员教授组成。 另一种担心是教授会轮为官员机构。因为在学校层面上实施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基层两级单位也存在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何处理教授会与党委基层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教授治院治理模式必须面对和处理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学校把基层党委的书记设计为教授会的当然成员,把院长设计为教授会的主任。这样,在教授会这一机构中,学院的党政一把手就占了两位。他们由于掌握着行政权,他们的话语权就比一般教授大。这样,教授会就演化为一种由教授头衔的官员组成的机构。甚至一般教授,由于进入了教授委员会,也多了一种资本。从实践层面看,教授竞选教授会成员的积极性很高,“教授们惦记的并不是每个月 500 元钱的津贴,而是荣誉,自然还有前所未有的权力。” 东北师范大学的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在大学行政化的氛围中,实施教授治院难度是何其大!博友们对此的担心也是溢于言表:“饶了我们小草民教师吧,各位大教授。现在学校的那个领导不是教授啊,你们是不是觉得年轻老师头上的金箍少啊,把一伙所谓的教授也推上领导岗位,现在的这些什么教授早就行政化了,指望他们来改革,不是把另外一伙小鬼也推上台吗?”如何确保教授会的学术共同体性质,确保教授会均权、求真的精髓,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教授会中教授德行最为关键 博友对教授治院中教授的德行、人格最为关注。“时下不少教授既无德又无才,如何治院 ? 只能住院 ! ”“教授道德就可信吗,在时下的语境中。”“指望被行政化了压迫多年的所谓教授们改变目前现状,就像小兔子与狐狸商量,你求求虎大哥,别吃我,最后被狐狸吃掉一样。不要拿中国的教授和西方教授对比。此教授非彼教授,没见前几天的讨论吗:教授,叫兽也。用这个电脑打字,叫兽这个竟然也是一个词了。没有完全的去行政化,这样做,只是多了几个官而已。”可以说,博友们的担心并非全无道理,甚至是十分可能的现实。在实践中,我们不少教授在没有职务(既包括行政职务也包括学术职务)前,是有教授铮骨的。可当了官后,却完全没有教授的气质了。在人情化的社会里,大学教授真能独善其身吗?又如何确保教授组成的教授会公平、公正呢?虽然我们不愿意用法律或制度的手段来提高人们的德性,但实践中却又需要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欲望。对于教授会中的教授,也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监督、制衡其行为,只有如此,才可能使教授会不步入误区。 刘彦昆 . 大学校长开始洗掉“官味” . 看天下 .2012(10):28-30. 刘彦昆 . 大学校长开始洗掉“官味” . 看天下 .2012(10):28-30.
个人分类: 大学之道|5976 次阅读|20 个评论
教授治院的精髓
热度 7 lgmxxl 2012-5-14 09:34
教授治院是中国大学探索大学“去行政化”、教育家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回归学术等使命的一种大学治理模式。它既是一种组织治理模式,也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机构平台。教授治院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有其治理学院的基本原则,此两者是教授治院的精髓。 一、教授治院的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是任何组织与机构生存的前提。一个组织要取得外部环境的认可,必须自觉调整自己的各项机构、机制和制度,使自身符合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教授治院作为一项治理结构模式,它也必须首先获得外部的合法性要求。具体来讲,教授治院必须取得三个方面的合法性认同。 其一,理论上合法性。在此之方面,最为有效的理论是“学术共同体理论”。雅斯贝尔斯认为“大学是一个由学者与学生组成的,致力于寻求真理之事业的共同体”。 大学教授不是公务员,大学教授首要地要把自己看作一名科研工作者和一名教师,教授的基本工作是作出自己的选择。他要在没有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义不容辞地想尽一切办法,从他为自己提出第一个问题开始,对自己的科研活动承担起个人责任。他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是内在于他所从事的工作的标准,这个标准回避外来的预测、即时性的确认和最后的定论。 “大学是学术共同体”理论认为,在学术共同体内,教授之间地位平等,权力平等,以追求真理为已任。任何外在的压力与控制都不利于学术共同体使命的履行。该理论为大学教授治院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其二,法律上合法性。一项制度设计科学发展的基础是合法。合法性是大学任何制度设计的前提。这里的“法”,既包括国家法律层面的高等教育法,也包括政府的政策、条例等。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还是政策层面的条例与政策,都支持大学进行学院层面的改革。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把学院层面的改革列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把“试点学院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来实施。目前有 26 所大学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认为:“试点学院就是一项以创新人才培养体制为核心、以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的综合性改革,实际上就是在高校内部选择一些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特别试验区’。” 其核心使命之一是创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机制。 学院进行教授治院改革无疑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 其三,实践上的合法性 理论层面、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并不代表实践层面的合法性。事实上,最为复杂的“合法性”是实践层面的合法性。实践层面的合法性包括符合人们的观念、理念、习惯、习俗、文化认同等诉求。在中国大学层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层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惯习的作用下,人们对“教授治院”的认同会有一个艰难而又久远的过程。从近十年一些学校在这方面的探索来看,取得实践上的合法性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这十年中,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已经终止;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已经演化为党政联席会的变种;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实际上已经失去制度设计的初衷。实践层面获得合法性,仍需很多的努力。其中既包括文化习惯方面的,也包括制度机制方面的,但不管如何,开明的领导,科学的制度机制设计是关键。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慢慢培育,当学术共同体的理念深入人心,当“求真”的使命得到人人尊重,当教授成为大学主体时,教授治院才算真正有了实践上的合法性基础。 二、教授治院的原则 教授治院的理论依据是学术共同体理论。学术共同体理论的精髓是均权和求真。即学术共同体内的成员没有层级的区别,成员权力、权利平等。成员的基本使命是求真,即追求真理。教授治院治理模式必须体现和践行这种精髓。教授治院必须体现两大原则,一是公开;二是均权。 公开包括信息公开、决策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大学求真的体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或许可以为我国教授治院提供某种借鉴。美国大学共同体内部人员或普通公民只要按照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形式提出请求,就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或次级委员会会议,并且可以在会议上发言。这是美国一些州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一大特色。例如,密歇根大学董事会不仅每次正式会议都向公众开放,而且每次会议议程中都包括“公众评论”部分。该大学自 1977 年便开始实行的《董事会会议公众发言指南》规定。“在每月举行的例行会议上,董事会必须安排一个小时的时间,代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组织代表或其他个人(指普通公众)对会议内容发表评论或表达自己的观点。” 作为教授治院载体的教授会应该借鉴这种形式,把会议内容、会议过程、会议决策结果向全院师生公开。公开可以有效制止腐败,也是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有助于教授会提高会议的质量,提高决策的质量。 均权是保证教授会内部成员权力平等,特别是话语权、决策权、投票权的均等。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委员会决策制度、制衡机制、成员动态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委员会决策制度可以保证集体决策,制衡可以保证权力的腐败,成员动态管理机制可以保证教授的本色,监督机制可以保证教授会的公平、公正。当然,这些制度无论是设计还是执行都会与实践有偏差。但只要坚持完善,相信教授治院可以得以健康实施。 卡尔•雅斯贝尔斯 . 邱立波译 . 大学之理念 .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7.19. 卡尔•雅斯贝尔斯 . 邱立波译 . 大学之理念 .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7.178. 赵晓霞 . 教育改革闯入“深水区” 425 个试点项目积极推进 .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1-07-16. ( 4 ) . 王绽蕊 . 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结构、功能与效率研究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73.
个人分类: 大学之道|4115 次阅读|12 个评论
如何实践“教授治院”?
热度 15 lgmxxl 2012-5-10 09:18
在大学学院实践“教授治院”,把学院作为张扬学术权力的突破口,是因为学院是大学各项职能实践的承载机构,是大学承上启下的学术性组织。大学各项职能,各种使命,各项职责的完成最终的承载者是学院,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学院科学发展了,大学也就持续发展了,正所谓学院强,则大学强。同时,学院也是大学的二级单位,学院工作的联系面主要是大学的各个机构和部门,与社会关连度并不大,大学对学院的机构设置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大学完全可以根据学科性质、学院使命设置其治理结构与模式,赋予学院完全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处分权。第三,中国大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质的变化可以首先在学院一级完成。改革后的一些学院已经在改变行政权力性质,张扬学术权力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 大学张扬学术权力改革,把学院作为突破口,实践“教授治院”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科学的组织和制度设计。 第一,学院治理模式改革 治理模式是参与学院事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明确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规定着各方参与学院治理的方式、权利、义务和职责,治理模式因之也是影响学院各项权力关系的最为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大学学院治理的基本模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即党政联席会议(包括学院的党政领导)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同时也是决策决定事项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因之,学院领导特别是学院的院长和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事实上是学院绝对权力的拥有者,他们既拥有政治权力,也拥有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因之,学院一级同样出现了学术权力式微、行政权力无边界的情况。 为改革这种学术权力式微状况,还大学学院之本来应有之组织特性。一些学校对学院治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其基本的模式是:成立教授委员会,把原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权转为教授委员会来行使;学院院长行使行政管理权;学院书记行使政治权力和监督权力。东北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是这方面的代表。如《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对院(系)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院(系)行政班子是院(系)的行政管理机构,对院(系)的行政工作行使行政管理权;院(系)党总支委员会是院(系)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院(系)的贯彻执行,并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院长(系主任)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院长(系主任)认真组织落实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 内蒙古科技大学在学院实施“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委员会可以讨论推荐学院院长人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还可提出对院长的罢免议题。 这些举措完全改变了我国大学学院原有的治理模式,是一种以“教授治院”为核心的治理模式,此举为学术权力的张扬打下了良好的机构机制平台。 第二,“教授委员会”适切机构组建。 机构是落实组织职能的载体。没有适切的机构,再好的治理模式也难以发挥其应有职能。“教授治院”作为新型治理模式,其必须有适切的机构来承载这种公开公正。教授委员会即是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的机构载体。因之,教授委员会机构组建与职责界定,是重中之重的事情。由于教授平时均承担着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他们首要的任务和使命是遵从自己学科的发展,完成自己学科使命。虽然他们对大学的学术属性有深刻的理角,但在大学职能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学院教授委员会必须理解各类工作性质,处理各种有关系。所以这些,可能都不是教授所擅长和乐意做的。作为决策机构的教授委员会,也必须从学院自身的实际出发,设置合理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完成教授委员会的各项使命。可设的工作机构有秘书处、教学工作小组、学术小组、人才聘任小组等。这些工作机构为教授决策准备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处理日常事务。没有这些日常工作机构,教授委员会可能就会成为学院领导的摆设,成为学院领导的玩偶和挡箭牌。 第三,制定适切制度。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 制度是保障,合理的制度可以使机制、联系规范,可以减少交往、合作的成本。新的治理制度也需要一系列适切的制度作为保障。对学院新型治理模式来讲,最为主要的是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应该规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教授委员会人员组成方式,教授委员会成员聘任与考核制度,教授委员会与其它组织特别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等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制定对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制度。要防止教授委员会演化为新型的官僚机构,成为权力的寻租对象。第三,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把教授委员会拟决定的事项,提前公告给全院职工,听取全院职工的意见。同时,要把会议内容尽可能地向全院教职工公开,这种公开不只是结果的公开,还应该包括过程的公开等。第四,建立教授委员会成员动态考核轮换制度。即教授委员会成员应该在每一个任期周期结束后有一个考核,同时教授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应该超过两届,以避免形成终身制,把教授委员会成员演化为一种职务。第五,学院各类机构权力边界制度。即教授委员会与院行政、院党委之间的权力边界界定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六,教授委员会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制度。即每届教授委员会过程管理中的规范性,与目标管理的增长性。对教授委员会过程进行细致的研究并用制度来约束,以确保其合理、规范、科学运行。对教授委员会目标也应该有明确的考核目标,建立每届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学术、学风和教学等事宜方面的增长目标。第七,教授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教授委员会是实施“教授治院”的载体,教授委员会实质上是一种学术共同体,其基本运行规则应该是公平、公开、公正、均权。公平、公正、公开很好理解,均权是指每一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议政权。这就要求教授委员会各位成员既要具备优秀的学科水平,也要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更要具备良好的人格素养。 《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2003-03-27 杨晨光 .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会推动教授治学 . 中国教育报 .2010-04-05:(1). 道格拉斯•诺斯 .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 上海 : 三联书店 .1994:15-16.
个人分类: 大学之道|5481 次阅读|34 个评论
“教授治院”比“教授治学”更适切
热度 9 lgmxxl 2012-5-7 09:20
“教授治校”是一种大学治理模式,是大学治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基本上是随着大学的诞生而诞生的。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教授治校”这种大学治理模式逐步有了新的内涵。最早的“教授治校”,是教授对大学治理有绝对的治理权力,既包括决策权,也包括行政权,更包括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随着大学变为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与外部环境的交往也越来越多,外部环境对大学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教授权力逐步从学校决策权中退出来,代之的是大学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的行政管理权也逐步由校长来行使;教授权力成为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教授治校中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咨询建议权基本只剩下后两者了。 我国自民国时期开始引入教授治校这种治理模式,代表学校是蔡元培主政下的北京大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大学基本上抛弃了教授治校这种治理模式,代之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被设计到大学治理结构之外。到上世纪末,伴随着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实践进程,我国大学又重新检讨“教授治校”这一大学治理模式,并逐步延伸出“教授治学”这一“教授治校”的替代品。但“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虽是一字之差,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概念和实践。“教授治校”是一种治理模式,是大学教授参与学校集体决策、共同治理的一种制度设计。而“教授治学”则是一种概念,是一种要求,是对教授的一种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即教授要专心于学问、学术、学科、学生、学风。最终,“教授治学”被轮为一个概念,在大学治理实践中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但是,张扬大学学术权力,恢复大学学术性组织本质,是大学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也是中国大学改革的目标诉求。面对行政权力、政治权力日益膨涨的大学,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才能逐步走向大学的学术本位。大学为此又必须借鉴“教授治校”的合理内核,发挥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我认为,像中国革命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一样,也像中国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一样,在大学层面实施“教授治校”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中国大学张扬学术权力的改革也应该从大学最具自主权的学院开始。以学院治理结构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大学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合理分隔,进而达到实现大学张扬学术权力的目标,实现大学的科学发展。我把此种思路定位为“教授治院”。即教授作为一个群体参与学院治理,不只是学术事务的治理,也包括行政和决策事务的参与;不只是学术权力的张扬,也包括行政权力的张扬。 之所以提出以“教授治院”代替“教授治学”,理由如下。其一,在法律层面上,“教授治院”具有合法性。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层面的治理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第39条)。对大学内的二级机构,大学具有完全自主权。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等教育法第37条)。这也即是说,大学对二级机构的管理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大学二级机构实施何种治理模式,大学可以“说了算”。其二,在学术层面上,“教授治院”具有必然性。随着大学社会职能的丰富,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大学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大学中的权力虽然可以细分为学术权力、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学生权力等,但无论如何,大学张扬学术权力是前提,是主旨。没有学术权力的张扬,就没有高水平大学的生产。大学的这一本质属性要求大学的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必须为学术权力服务。如果只给“教授治学”,不给教授行政决策权,相当于画饼充饥。因为,没有资源分配权、调配权,就不会有真正的学术权力;没有行政管理权,大学的行政权力就很难实现为学术权力服务的目标。教授治院即是把教授这一群体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实施对学院全部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只有如此,方可以真正实现学术权力张扬的目标。其三,在实践层面上,“教授治院”具有可操作性。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就在二级学院实施了“院(系)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6条),至今已过10年。内蒙古科技大学2008年在学院也实施“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委员会可以讨论推荐学院院长人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还可提出对院长的罢免议题。这些学校的实践证实了“教授治院”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学院是大学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是大学各项职能使命实践的载体,学院有生命力了,大学也就有了生命力。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学术层面与实践,“教授治院”均具有可行性。真希望更多的大学,特别是国家211工程以上的大学都能在“教授治院”方面作出探索,拿出行动,为中国建设高水平大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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