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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冰聊专利:专利价值分类
热度 1 bingbing800 2016-10-24 17:19
自2015年起,“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绝对是专利圈、科研圈炙手可热的两个词汇。在人口红利消退、国内众多行业产能过剩、投资越来越谨慎的今天,政府、投资人和企业都把眼光转向承载创新技术独占权利的载体――专利,并希望能借助专利获取收益。 专利有哪些价值?如何实现专利的价值呢?这是“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不可回避的两个问题。专利作为一个工具,被大家熟知的作用可用在:诉讼维权、转让、许可、无形资产评估、建立技术壁垒、垄断市场、质押融资、入股、产品增值、结题、评职称、争取个人或企业荣誉、产品宣传、提升企业形象、争取税收优惠、争取政府资助等场合。在上述诸多作用中,专利的价值以不同的角度呈现,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 能因为专利直接变现所体现的价值,称之为专利的直接价值,如上文所说的“诉讼维权、转让、许可、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融资、入股”,这些用途就是直接利用了专利的直接价值。 与之对应的,利用专利作为工具,间接变现所体现的价值,称为专利的间接价值,如上文所说的“建立技术壁垒、垄断市场、产品增值、结题、评职称、争取个人或企业荣誉、产品宣传、提升企业形象、争取税收优惠、争取政府资助”,都是利用了专利的单位价值。 当下价值和未来价值 在当下能直接体现出来的价值为当下价值,而当下不能体现的价值,在未来可能存在的价值,称之为未来价值。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的周期来看,短则半年,长则三年。在专利申请时基本无法实现其价值,也没有专利因为眼前需要用而即时申请,而是根据提前预知的需求,提前申请专利。在专利拿到授权时,可能及时体现价值,实现当下价值;也可能短期内不能实现价值,仅能作为未来价值提前储备。因此,专利申请的动力往往来自于专利的未来价值,而在上述的应用场合中被使用时当下价值才得以体现。 。 单体价值和组合价值 每件专利都有其自身的价值,该价值称为单体价值,但与该专利相关的专利,可以与该专利形成专利组合,专利组合可以是基于同一产品,也可以是基于某一技术的迭代延伸。基于产品的专利组合,可以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不同的技术类型,如某手机,其专利可以包括控制系统、电路设计、软件算法,也可以包括手机外观设计、软件界面设计等。 而基于技术的专利组合,则可能是技术的基础专利、改进专利、应用专利等逐步形成的。专利组合还有一种形式是地域组合,如某技术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又在美国、日本、欧洲申请了专利,这种通过在不同国家申请相同技术方案保护而形成的专利组合,有专业名称为“专利族”,其价值远大于该技术仅在一个国家申请专利。 因此,针对同一产品或技术,可以形成多个专利。一件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应用在多个产品中,且可以在多个国家申请多个专利,组合价值理论上都大于多个本体价值直接叠加之和。 综上所述,专利价值可以有多个分类标准,在不同的时间阶段,不同的应用场合,可以体现其不同的价值。广大关注“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科研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将专利价值最大化。 【本文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中国科学报第七版-观点刊发】 华冰,专利执业代理人 知乾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知乾,使创新技术更值钱! 公司网址: www.zhiqianip.co m 联系电话:400-0303-972 010-62580655 邮箱:zq@zhiqian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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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中科院、高校分别发布《意见》促成果转化
lgjszy 2016-9-8 17:36
解读:中科院、高校分别发布《意见》促成果转化 科学网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6/8/354729.shtm 作者:李晨阳 来源: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6/8/2810:37:03 本报见习记者 李晨阳 8月17日,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校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科院意见》)。 接二连三地,高校和中科院齐放大招:简政放权、高度激励、适度免责……会给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带来怎样一番新局面?为此,《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请他们探讨两大《意见》中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收益该不该留归高校? 两大意见均提出,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转化自主权,而且转化后的全部收益留归单位。 这就带来了一个老生常谈的疑问:这样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呢? 一位科技创新战略专家指出,在这里应当明确两种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对于来自政府投入的科研项目,立项之初就是要求付诸应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转化是基本义务,研究人员不应要求额外的收益和奖励; 对于来自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则应当解放思想、不吝激励。 他还建议,通过改革,理顺项目运行机制,对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项目区别对待。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让资源流向最需要支持的项目。 中科院大学教授柳卸林也肯定了成果收益留归单位的正面意义:“这笔钱是用于再科研与教育的,而不是其它目的。这可以让高校有更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国家投入的资金,通过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会创造更多的税收。” 奖励比例有何玄机? 在《大学意见》中,专门提到了3个“不低于50%”: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在《中科院意见》中,则没有提到明确的奖励比例,但是两大《意见》均提到,在扣除用于奖励和报酬后,收益中余下的部分应主要运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对此,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分析,中科院下属各个单位都是法人机构,其中大部分研究所都已制定了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并且根据各自的情况明确了奖励比例。 事实上,很多在成果转化方面先行一步的科研院所,早已制定了相当可观的奖励制度。 自中科院开展“率先行动”计划以来,上海药物所作为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开展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经改革,上海药物所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其中成果发明人最高可拿到一半收益;两成收益归团队所有,用于后续研发;剩下三成则“反哺”上海药物所,支持更多项目研发。 但是宋河发也指出,提高奖励比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地方省份,规定允许将收益100%用于奖励个人,但是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忽视了服务体系的建设。 “建立服务体系”亮点多亮? 关于这一点,此次两大《意见》均有提及。《中科院意见》中还特别指出,“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这是专家眼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前述科技创新战略专家认为,科技成果的交易与一般商品有很大不同,存在严重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购买方不知道成果的真实应用价值;研究者也不理解自己成果的市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必不可少。 在国外,成果转化往往依靠的不是科技人员,而是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这一团队的规模往往在20人以上,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投资专家,具有三大功能: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投资基金。 然而当前,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支撑,普遍还是浅层次、弱力度的。尽管不少科研机构都建立了成果转化处或技术转移处,起到一定作用,但还远未达到理想效果。 在宋河发看来,有了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还应有相应的机构建设。2011年,中科院上海生科院建立了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在2012年和2013年两年间,每年获得的专利转移转化收益能达到占到中科院的一半。 “由此可见,机构的魔力是很大的。”他说。 领导“免责”为哪般? 《高校意见》特别指出:“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中科院意见》则写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对此,柳卸林认为,所谓“免责条款”,是针对当下一些高校成果转化产生的问题而特别提出的。 当前,高校和研究机构领导在成果转化中拥有了直接的决策权。在成果转化中,一个重要特性便是:初期成果的作价比较低,但后续价值变化会很大。以苹果公司的股权为例,现在和初期相差几百倍。 “如果用现在的价格来衡量国有资产的价值,在当年都是低估,似乎都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这一条款是由此为高校领导进行成果转化的责任进行了界定。”柳卸林说。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2016/8/29 9:36:11 cor 我早就说过,不是不转,是无技可转。评个奖、弄个名头,走走关系,盖个章,大家皆大欢喜。可是要来真刀实枪的,就都基本狗屁不如了。 2016/8/298:36:20 bingbing800 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需要跟高校做科研的老师、研究所的科研人员打交道,确实有上述评论中的“投入100万,产出100元”、“唯SCI论,灌水”等现象。但越是这样的现象横行,越是需要出台新的政策来引导科研人员更好地认识科研产出的价值,让更多真正做事的、有能力做事的人可以用他们的创新创造价值,而且凭创新创造的价值远大于“SCI灌水”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中国未来好的科研机制和创新市场!期待! 2016/8/2822:45:03 Education 高校有可以转化的科研成果吗?有是有,投入100万,产出100元 2016/8/2821:31:26 zhtiantao 呵呵,中国农科院才真要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才是,可是呢,现在都在唯SCI论,大家都在灌水,真正有用的东西太少,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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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两部委:高校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lgjszy 2016-9-6 16:32
两部委:高校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来源:科学网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6/8/353917.shtm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8/17 14:03:44 中新网8月17日电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指出,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意见》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意见》指出,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意见》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意见》提出,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 《意见》强调,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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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意见
lgjszy 2016-8-27 13:10
作者:李晨阳 来源: 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6/8/23 20:52:47 选择字号: 小 中 大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来源:中科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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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redtree 2016-8-23 22:04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作者:李晨阳 来源: 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6/8/23 20:52:47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来源:中科院网站)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我要分享 新浪微博 微信 QQ好友 人人网 !-- 更多... -- 文章来源:科技促进发展局 发布时间:2016-08-23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 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 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 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 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 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 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 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 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 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 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 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 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 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 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 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 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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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超越与梦想•我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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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超越与梦想·我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研究 作 者:林耕,董亮,傅正华 出版发行: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297-0 责任编辑:张水华 责任出版:孙婷婷 经销:各大网上书店、新华书店及相关专业书店 版次:2016年6月第1版 印次:2016年6月第1次印刷 字数:350千字 定价:55.00元 内容提要 本书 回顾了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历程 ,总结了 成就 与体会,剖析了现状与问题 ,分析了机遇与挑战 ,论述了发展战略选择,提出了“梦想与超越”的路径,即理论、管理体制和实践的超越。分析了大量数据和重点案例,收集了相关重要建议,整理了1977年至2015年我国技术市场大事记。全面梳理了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基本脉络,提出了发展战略、路径以及重点任务与措施。 本书总结出我国技术市场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科技成果转化到技术转移的嬗变。这个嬗变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每一个时期,都与国家的重大决策密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理论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计划科技体制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初,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指导了技术市场活动,对适应科技体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今天的技术市场不论从市场化程度还是发展规模都有了质的飞跃,科技成果转化理论在指导技术市场实践中显得“力不从心”。相比较而言,技术转移理论在其内涵、研究内容、研究范围、以及研究系统性等方面的优势明显,为技术市场理论从科技成果转化向技术转移理论嬗变提供了重要依据,为确立其在技术市场理论中的主导地位、科学地指导技术市场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技术市场的理论嬗变,是我国技术市场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 本书提出了研究制订《国家技术转移与产业化法》、《国家技术市场法》;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建立技术转移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中心;打造技术转移服务链;建立注册技术转移经理师制度;建立技术转移效率统计框架指标;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程度统计框架指标;建立技术交易指数统计框架指标等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意义。 本书是研究我国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的重要参考书,可以作为专业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教材。读者对象是科技管理与研究、技术市场管理、技术转移机构、企业等相关人员和高等学校师生。 作者简介 1. 林耕(1950-),男,福建福州人,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兼职教授、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咨询专家,主要从事科技政策、技术市场与技术转移研究。 2. 董亮(1978-),女,吉林长春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科技处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研究。 3. 傅正华(1958-),男,湖北当阳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政治理论教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研究。 目录 第一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基本历程 一、我国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二、我国技术市场管理体制的演变 三、我国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的演化 四、技术市场的理论嬗变:从科技成果转化到技术转移 第二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成就 一、推动了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使中国与世界同步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二、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日益显现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三、推进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 四、扶植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引导和带动了高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现状 二、国内外技术转移比较研究 三、我国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一、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的机遇 二、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 第五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选择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目标 三、对策与建议 第六章 梦想与超越 一、理论的超越:技术市场理论的嬗变 二、管理体制的超越:演变与展望 三、实践的超越:技术交易额突破1.5万亿 第七章 技术市场案例研究 一、某研究院油品在线优化自动调合等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二、江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着力推进科技成果向规模产业转化 三、某研究所转基因棉花专利实施许可 四、北京某大学高额专利申请权转让 五、美国高智发明投资发明资本市场 六、某研究所谐振测试仪专利实施许可 七、北京中科前方的中试中心技术转移形式与效应 八、科威公司开拓国际技术转移的实践与体会 九、中农博乐公司:“7+1”技术转移联合体 十、新药项目评估在技术转移与商业化合作中的应用 十一、西安科技大市场:构建市场化运营平台 十二、科易网:厦门中开信息公司创建搭建技术转移平台 十三、北京某大学与福建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十四、中国某院某研究所与青岛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参考文献 附录一:相关政策建议 附录二:中国技术市场大事记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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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之路】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率为什么低?
热度 32 EVYN 2015-11-27 09:22
导语: 从今年以来,高校的技术转移又开始关注起来,热度上升,10月份召开了高校联盟的技术转移大会,众多名校参加,希望这不只是一场运动,能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大势 当前我们的国家盈利模式正面临着深度转型的重大挑战,长期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要素红利、人口红利以及全球化红利的势能都在衰减,主要依靠低成本刺激的出口超高速增长逐渐回归常态增长,以大量消耗能源、环境破坏和大量资金投入维持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里,作为大势所趋,创业与创新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而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核心基础就是需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解决技术“死亡之谷“的问题。从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各种相关政策,目的都是在释放科技的力量,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新引擎。 现状及分析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得目前我国整个创新体系呈现为哑铃状态,具体表现就是一端作为创新源泉的高校,尽管有着丰厚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但由于中国的科研本质上还是计划体制,行政治校,高校的科研资源仍处于半封闭状态,另一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尽管数量庞大,但其技术来源仍主要是模仿和跟踪。这是一种奇怪的扭曲状态,一端由于几十年都处于体制内,市场化基础很弱;而另一端又是极其市场化的。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存在巨大的机会。 1、国内的研究成果与市场有错位,以早期技术为主,很难直接对接,需要进行技术转移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增殖培育和推动。 学术界和企业界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系统,其中学术界以国拨经费为主,往往以申请经费,发文章,参加项目鉴定为目标。由于课题来源多是国拨经费,而国拨经费采用的还主要是计划管理体制,因此其研究课题多是所谓的技术驱动,而不是真正的市场驱动。这也导致大部分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相错位,与市场有很远的距离,很难直接应用或产业化。 国内很多大学都有官方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受限于人员数量及专业化能力,工作模式以超市模式为主,这种模式更适合能直接产业化或直接形成企业对接的技术。高校的大部分成果属于早期技术,尽管同样有价值但离市场有距离。面对早期技术,在现行考核体制下教师一般缺少主动转化的内在驱动力,企业对大部分属于处于孕育期的早期技术的成果也不关心。因此,如何将早期技术推进到离市场较近的位置也需要靠科技服务环节来完成。 2、技术本身是以专利为核心的特殊商品集合,其交易和转化难度高。 由于技术无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决定了技术成果的转移是极其复杂的商业行为,其交易和转化的难度远高于其他商品交易,并不能通过简单的在技术和企业之间形成对接就可以实现。 科技成果产业化本质上是一个战略性和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连续、长期的涉及到法律、人才、资本、技术和市场众多创新要素的动态配置与整合过程。整个过程也是一个需要长期的、持续不断的管理和服务的过程。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成果转化主要在两种类型企业可以实现:第一,单一技术简单交易;第二,大集团自己从研发到产业化全程参与转化。就是因为大量的中小企业缺乏这种集聚整合能力,完成不了这样大型的要素集成过程。 这也是为什么官方半官方的技术转移机构往往效率并不高的重要原因,除了缺少市场化机构强烈内在驱动外,其团队人员的配置及构成也使得很难完成整个配置过程。 3、技术转移要求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团队。 对技术的理解、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对市场的了解,这三个方面的相互作用是技术转移成功的关键。一般来说, 科研人员掌握专业知识,但缺乏商业知识、法律知识;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了解知识产权,但缺乏专业知识,也缺乏把握商业机会和谈判的知识;企业人员对市场了解,但又缺乏专业知识。 因此, 需要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团队,既要有技术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法律、商业,才能较好地完成专利的鉴别、培养、保护和转化一系列商业活动。 而且面对国际化技术转移的要求还要有熟练的外语能力。此外,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以及组织能力也是项目人员需要具有的素质。 小结 如果没有认清楚技术转移的复杂性,没有建立起配套的科技服务体系,没有专门的第三方平台推动,没有体制的进一步开放,这事很难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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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光明日报: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维度评价
redtree 2015-4-17 13:25
光明日报: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维度评价 作者:李修全 陈宝明 林新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5/4/17 10:33:31 时下经常有文章中出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提法,但我国及世界各国均没有核算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从科学测算角度看这是个“伪”指标。这种以没有依据的单一数据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做法,不仅结论不科学,而且会造成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误导,影响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以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学化评价,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和正确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从产生到应用的整个过程。从创新链条看,是科研活动的立项、研发、中试、开发直至应用、市场推广等一系列过程的协同配合。从产业活动角度看,是一个技术活动、经济活动相互衔接、相互结合的复杂过程,也是对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和选择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受技术、市场、资金等多种因素影响,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参与的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也丰富多样,除了技术转让等显性转化方式外,科技成果也会伴随着人员流动、创业等形式向社会扩散,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知识和技术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也是科技成果价值实现的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日益多样化。 “四技”合同量大面广,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渠道。发展技术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重要成功经验。我国原技术合同法和现行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技术交易合同规则,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形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同时,国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实施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减免政策。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长期保持着年均20%左右的增速,2014年,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项目29.7万项,成交合同金额达到8577亿元,实现了技术成果大规模的市场化扩散。 产学研合作日益紧密,已经成为经常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形式。首先,产学研战略联盟已成为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重要平台。科技部及相关部门在重点领域组织了146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带动地方建立联盟千余家,联盟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投入、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了科技成果快速应用转化。同时,国家科技计划应用类科研项目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现项目设立反映企业需求、项目成果为企业所用。2013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一半、863计划的三分之一、科技支撑计划40%以上都是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实施的。此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加强人员交流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推动技术向企业转移。2013年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绝大多数设立在企业,总数达到2773个。全国共引导70万名科技特派员深入近90%的县市开展科技服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日益活跃,创办和发展科技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科技人员是知识和技术的重要载体,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为帮助和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办企业转化成果,全国建立了16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115家大学科技园,在孵科技型企业8万多家。目前“众筹众包众创”的新模式,让科技成果、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的流动和组合更加方便和快捷,使大众创新创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方式。 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难以准确测估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一些文章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准确反映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成果转化绩效。 第一,“成果”概念没有标准。从字面上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指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数占调查周期内科技成果总数的比例,然而,什么是“科技成果”难以界定。科研过程中不断产生阶段性成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那么科技成果统计以项目为单位计算还是以其间申请的专利、论文为单位计算,国内外对此并没有形成公认的方法,也就无法进行可国际比较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 第二,“转化”概念过于模糊。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包括从初步应用到形成产品,直至规模化、产业化各个阶段,转化形式既有转让给他人应用也有自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对应到转化过程的哪个阶段或覆盖哪种形式,学术界形成了“应用观”“效益观”“产权交易观”“市场观”“产业化观”等多种观点。与此相应,以不同的转化阶段或转化形式统计的数据来测算,转化率结果也就截然不同。 第三,统计周期难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不同的时间周期,现有统计调查体系难以支撑这种不确定周期的跟踪统计。科学地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比例指标,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分子中转化的成果应当属于分母中全部成果的范围。但目前如计算转化率只能使用从不同渠道获得的年度数据,往往导致分子所代表的转化成果并不在分母中,这样的计算结果很难保证其科学性。 目前任何版本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估数据,将其误用作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概念混淆、数据不实,而且会带来评价上的片面和工作上的误导。一是不能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的多样性,忽视了人员交流、产学研合作等其他转化形式。二是忽略了基础类公益类科研成果虽不能直接转化,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潜在的重大价值。三是不能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科技成果类型、大小不一,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差异巨大,一项通用技术或关键技术的应用,其意义可能超过上千项应用型的技术创新。四是容易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只是科技界的事,而忽视了企业、资金、市场等因素在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避免简单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多维度评价方法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各环节全面客观地反映。国际上在评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并不是依靠某个单一的指标,而是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2013年发布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新趋势与对策》,对部分国家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成效进行了评价及国际比较,评价内容包括产业界对学术界的资助与合作、知识商业化的潜力、公共研究成果在企业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知识转移渠道等四个方面,采用的评价指标包括委托研发、衍生公司、人员流动等。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转移提出七个测度指标,包括研发合作协议数、披露发明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技术许可数、许可收入数、新创办企业数等。 在国际通行可比的技术转移相关指标测度上,部分指标我国已居于领先。如OECD评价报告中用大学研发经费中来自企业的经费比例反映大学通过研究商业化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该指标中国2012年为33.4%,远高于德国(14%,2009年)、加拿大(8%,2011年)、美国(6%,2009年)等国家。OECD报告中也对企业专利引用大学专利的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中国(12%)高于加拿大(9%)、美国(8%)、英国(7%),仅略低于澳大利亚(1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8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调查,回收的35674件问卷表明,60.6%的发明专利通过自行实施或许可、转让得以实施,而日本2009年发布相同指标的专利利用率为52%。 显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概念本身的综合性以及影响成果转化因素的多样性,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价,才能更为客观地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与存在的问题,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为此,我们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开展成果转化多维度评价。一是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在评价中充分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多环节,以及转化主体和转化形式多样化等特点。二是在统计体系中扩充相关监测指标,充分考虑与国际指标的衔接和可比性,完善统计数据基础。三是研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面、综合的监测与评价,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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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京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redtree 2015-1-19 09:17
北京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作者:郑金武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1/19 8:52:14 本报讯(记者郑金武) 1月16日,北京市科委与市金融局联合举办“北京市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进工作会”,以引导社会资源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据悉,由科技部、财政部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去年9月正式启动。北京市通过统筹科技金融政策与资源,成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旨在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联动。 近年来,北京市科委通过实施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等多种举措,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并正在探索一条符合首都特色的科技金融工作模式。2014年,北京市科委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首轮融资的32家创业投资机构给予小额财政资金奖励,并组建全国第一个面向科技成果早期项目的“前孵化”运营平台,同时引导财政资金牵头成立天使投资母基金和6支子基金,重点投资相应主体内的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据介绍,北京市科委还将借助金融手段,不断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例如,与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实施“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搭建“首都科技大数据平台”,将万余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每年形成的1700余项科技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布。 《中国科学报》 (2015-01-19 第4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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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力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redtree 2014-10-16 09:02
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力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作者:杨亮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15 15:14:39 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杨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14日,三部门负责人对《通知》进行解读时介绍,《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三部门负责人还强调,此次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保障现行的对科技人员奖励制度的落实,《通知》规定: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标题:三部门解读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试点 转化权利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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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启动
redtree 2014-9-30 22:14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启动 作者:杨亮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9/30 11:12:40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杨亮)记者29日获悉,科技部、财政部近日共同召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启动推进会”,正式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表示,设立启动引导基金是中央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进展。中央财政投入作为“母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局面。同时,引导基金的实施,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对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 会上宣布正式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担任,其他理事主要由创业投资、银行信贷、产业经济、法律、财务以及企业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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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系列报道(一)武大机器人转让无奈“一拆为六” 项目审批遇
热度 2 lgjszy 2014-4-24 10:33
楚天金报从《从武大机器人转让“一拆为六”》说开,推出“科技成果转化谁说了算”系列调查报道,发人深 省!特连续转载,敬请关注! 系列报道(一): 武大机器人转让无奈“一拆为六” 项目审批遇尴尬 来源 : http://news.cnhubei.com/xw/kj/201404/t2895147.shtml 发布时间: 2014-04-14 05:26 来源: 荆楚网 楚天金报讯(记者解鸿震、张乐克 实习生赵静文) 全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纪录被“隐蔽”刷新:昨日,记者从武汉大学获悉,该校特种机器人项目已签转让协议,总价1600万元,研发团队获70%收益,创全国标的最大、个人收益最高的新纪录。然而,在申报审批的路上,该项目却不得不拆成6份转让。 该项目为电力巡线机器人,其负责人、武汉大学机器人研究所所长吴功平介绍,经16年研发,项目拥有自主巡线和除冰等核心技术,可升级我国电网维护体系,摆脱人工操作的落后方式,产业化空间广阔。 然而,漫长的审批程序,可能导致16年的研发心血变成废纸。吴功平称,专利最怕放,此专利保鲜期更以天计。目前,同类项目竞争激烈,哈工大等多个科研院所也纷纷宣告研发成功,成果转化的一步之差,将带来天壤之别。“走审批手续,至少1年。”项目经办人、武汉大学科技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章登义介绍,去年底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十条”),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然而,按教育部和财政部此前出台的规定,凡单笔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报批。在这种矛盾下,学校无奈将项目拆成6份专利转让协议,再转让给广东同一家企业,化整为零,避开审批难题。 此类尴尬并非个例。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骆清铭团队1000万元转让“大脑地图”,经层层审批,盖了21个公章,耗时1年。 记者走访发现,“科技十条”实施以来,华科大、武汉理工、华农等高校500万元以上转让项目均为零。 骆清铭表示,科研团队和企业本是科技成果交易的市场主体,但现实却遭遇“市场说了不算”。“科技十条”改革力度空前,但处置权未从国家层面予以充分下放,缺乏配套细则,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遭遇“最后一公里”不通的困扰。 (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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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热度 1 lgjszy 2013-11-5 09:24
关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补录) 2013 年5月9日上午,我应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邀请,在该所参加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管理办法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张新民主持。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专家还有: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产学研合作处刘红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中心王毅、武汉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人、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库负责人。 我谈了几点意见: 1. 破解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瓶颈问题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2.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要有“权威性、公信力”。 3. 明确规定提交成果信息时间为90个工作日内。 4. 建立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用信息库,征集和披露项目承担者的信用信息。 5. 建立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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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规划研究(一)
lgjszy 2012-10-14 14:24
本文于2005年1月26日发表在北京技术市场网上,重新登出略作修改。 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网 http://www.cbtm.gov.cn/list/studydetail.asp?id=2 日期:2005-1-26 一、“九五”以来北京技术市场所取得的成绩 (一)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绩 北京技术市场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的,并随着改革的深化不断发展壮大,初步形成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有序的市场体系。目前,在北京技术市场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有34家服务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6000多名经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并服务于技术市场管理的人员等组成的,在市和区县科技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组建了由72人组成的市、区县技术市场执法队伍;有133家经审核取得技术中介机构资格的机构,1900余名经培训和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的自然人等组成的技术交易促进服务体系,建成了 “ 北京技术市场网 ” 等一批技术市场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所有这些构成了完整的北京技术市场体系,正是这一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利地推动了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北京技术市场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北京技术市场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在深化改革和中国加入WTO大潮的推动下,通过深入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卖方的积极性,促进了技术交易的繁荣,使北京技术市场保持强劲、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继2000年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140.29亿元以后,2001年又创下190.01亿元的新记录,比上一年增长36.15%;2002年突破200亿元,达到221.07亿元,比2001年增长15.74%;2003年又创新高,达到265.36%亿元,比上年增长20.03%。2004年1—5月技术合同成交额呈迅猛增长之势,成交额达到116.00亿元,同比增长62.6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有待深入 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就其管理工作而言与技术市场深入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缺乏整体规划和有目标的管理。究其原因与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性质的定位和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不明确有着直接关系,这一点在区县科委表现得尤为突出,机构改革编制压缩,使技术市场管理力量消弱、队伍不稳定。 (二)技术中介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发展不稳定,在1997年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达到310家,1999年仅有137家, 2000年通过年检的只有75家,由于近年来加大了鼓励促进力度技术中介机构有所发展,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有所增加,到2003年底恢复到133家;人才匮乏、服务功能单一,服务质量普不高,缺乏整体的品牌意识和行业间的合作;开拓意识淡薄、后续服务不够深入,仅限于牵线搭桥,在专家评价、市场调研、市场进入等总体策划的系统服务上考虑甚少;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中介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不成熟技术和伪技术流入技术市场,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环境建设滞后于中央关于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精神要求,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力度不够。 (三)技术经纪业的发展速度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北京地区近年来通过举办经纪人培训班,目前已有1800余人取得资格证,但真正在北京技术市场中从事经纪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纪人为数不多,其主要原因是适宜技术经纪的环境尚未形成,有关的法律保证也不健全,致使有不少经纪人有资格难从业。 (四)技术市场的功能创新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在促进技术交易效率提高的有效手段不足,市场的有效监督不到位;在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使不少本应申报专利的技术未申报,本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五)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整合有待深入探讨 在北京不仅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还有着良好的资金优势,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独立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如何使三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有机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地满足创业型高新技术与创业资本的对接,以及创业资本以转让成果收益权方式回收投资的现实需要,为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解决好这一问题将使技术市场得到深层次的发展和全面提升。 三、发展北京技术市场必须坚持的方针 在过去10多年,北京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 “ 放开、搞活、扶植、引导 ” 的方针。这个方针也是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这一方针在北京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对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当世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作为商品已为人们广泛接受,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高技术产品成为世界贸易发展的主导力量,国际技术转移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相互渗透,逐步扩展为以技术商品为中心的复合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技术市场的架构已经基本形成,正在实现与国际接轨,且呈迅猛发展之势。 “ 放开、搞活、扶植、引导 ” 的方针带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调控色彩,显然已不适时宜,应当加以调整。 目前北京技术市场正在由政府主导型向着市场主导型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开放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如何引入公平的竞争机制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如何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如何提高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效率来促进市场迅速发展,等等。因此,在新的时期,北京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当坚持 “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 ” 的方针。这一方针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市场的市场规律特性,政府的作用限于对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上,核心是营造发展环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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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规划研究(二)
lgjszy 2012-10-14 14:21
(接上一篇) 四、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的目标 (一)提高对技术市场的认识 1.技术市场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地位 技术市场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技术市场是一个体系。技术市场主体比国家创新体系更加宽泛,除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外,还包括自然人(技术发明人)。经过近20年的努力,技术市场已经形成了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体系。第二,技术市场客体是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一切技术商品。技术市场客体是技术商品,交易的主要形式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产权,包含了技术创新的全部内容及过程,完全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的有关内容。第三,技术市场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产物,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核心内容的另一方面,即:体制创新。技术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的过程及关系的总合。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动力在于市场机制、交易过程及主体关系调整的不断创新,核心就是体制创新。第四,技术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意志和目标。技术市场的产生就是要明确技术的商品属性,调整技术商品供需双方的相互关系,目的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法律角度看, 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一条提出,立法宗旨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其中,提到了 “ 技术市场 ” 的字样。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 “ 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城市信用的原则。 ” 中,正式提出 “ 国家建设和发展技术市场 ”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技术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确立了地位。1996年,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技术权益和法律责任等,赋予了技术市场工作的实际内容。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分类,技术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中共十六大又明确定位技术市场为生产要素市场,并提出要创造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的环境。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发展技术市场方面的意志和目标。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 “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 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技术市场的发展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综上所述,技术市场完整地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内核,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丰富和发展了技术市场的内涵,不断完善了技术市场功能,各地技术市场条例的修改、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与调整,使技术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充分体现出技术市场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体系,也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另一特征。 2.技术市场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技术市场的发展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重大的体制创新。从技术市场二十年发展情况看,国家坚持 “ 放开、搞活、扶植、引导 ” 的技术市场发展方针,带来了社会观念的深刻变革,推动了科研开发市场化、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使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充分体现,为科技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在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伟大进程中,技术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将从体制上彻底打破科技与经济之间的壁垒,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市场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市场发展之路,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技术市场的发展使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得到丰富和完善。从技术市场内涵可以看出,技术市场包含了技术商品形成和转化的全部过程,围绕着这一过程建立了包括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相应的创新服务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国家的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市场的机制有效开展,使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得到了丰富和完善。另外,技术市场的发展对科技资源的配置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它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并将知识、技术、资金等要素以各种形式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其中,以权益形式的结合不仅成为现实,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以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为核心的技术转移正在蓬勃兴起,所有这些都使得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功能得以实现。 3. 科技中介与技术市场的关系 科技中介是在科技、经济发展过程中起沟通政府与企业、个人以及科技与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平衡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利益冲突,协调各方行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的活动。这种活动普遍存在于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发挥着居间联系作用。技术市场中最典型的科技中介是技术中介,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技术商品的需方(买方)和供方(卖方)之间起沟通、联系、促进交易作用的个人、组织及其服务活动。 关于科技中介机构的界定也有一些说法,综合起来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将科技中介机构分为: “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 ” 的中介机构, 如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 “ 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 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1996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对技术交易场所做出规定外,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薄弱环节,即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 ” 做出规定,也将其纳入科技中介的范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提到要 “ 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风险投资要求目前已有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还要求针对其特殊性和专门需要,设立包括行业协会、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 。 科技部 “ 关于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开展调研的通知 ” 中,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型分为:主要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提供服务的机构(技术交易机构);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平台的机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主要利用科技知识、科技文献资料和科技管理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各类科技咨询机构、情报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等);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农村科技咨询机构(技术推广、示范、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类型,共六大类。 有些地方则将科技中介机构定位为 “ 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服务的机构 ” 。 所有上述机构都不是直接拥有或创造劳动产品的市场主体,都是为市场客体转移和转化提供增值服务的,具有科技中介的属性。 科技中介与技术市场究竟是个什么关系?研究分析认为,科技中介是技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就没有科技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没有活跃的、发展迅速的科技中介,就没有蓬勃发展的技术市场。众所周知,经济中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资源与市场的纽带,沟通买方与卖方的桥梁。市场经济是一切经济中介存在的前提条件,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社会生产资源都由国家统一计划调配,经济中介没有产生和生存的条件,自然也就没有科技中介的产生与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社会生产资源都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供需主体产生了对资源信息的需求,也为中介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同样,技术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技中介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条件,反过来科技中介的形成与迅速发展又有力地保障了技术市场的发展。这一点在 “ 中国技术市场发展统计公报 ” 中已有相应的数字对比说明。 (二)未来五年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目标 我国技术市场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渠道,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要素市场,技术市场在科技资源的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为实现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发挥技术市场在人才、资本等市场中的先导作用,根据北京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结合北京技术市场的客观情况,提出未来5年北京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目标。 面对来自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的挑战、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技术贸易体系和规则的挑战以及经济运行体制深入改革的挑战,在未来5年我们将本着观念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的精神,把北京技术市场建设成为包括法律保障体系、创新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和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健全,运转协调有序,竞争公平,行为规范,资源配置合理、交易高效的开放型技术市场。营造市场主体平等利用技术商品资源机会的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促进技术商品的正常转移。 在优化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上,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力争在2003年256.36亿元的基础上,每年以15%以上的速度递增,到2008年达到650亿元。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对北京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中等发达国家90年代后期的水平。 确立这样的目标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基本符合北京技术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进程要求。实施中还有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有新发展,实践上有新创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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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黑龙江技术转移战略
lgjszy 2012-9-17 10:37
确立黑龙江技术转移战略
——在黑龙江省科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演讲 照片说明:推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现场 从左至右:杨廷双、赵敏、于立河、林耕 照片来源:黑龙江省科技厅网站 2012 年 8 月 31 日 上午,我应黑龙江省科技厅的邀请,在于哈尔滨召开的黑龙江省科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演讲,演讲的题目是《确立技术转移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 以江苏着力推进科技成果向规模产业转化为例》。 在近一个小时的演讲中,我重点讲了五个方面: 一、案例与分析 二、技术转移的概念与作用 三、全国技术市场情况 四、技术转移与专利商用化相关政策 五、思考与建议 照片说明:参会代表做典型发言 照片来源:黑龙江省科技厅网站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行动的要求,将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推向深入,按照张建星副省长的指示,黑龙江省科技厅于 8 月 31 日召开了 “ 推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 。省科技厅厅长赵敏、省科技厅常务副厅长杨廷双、省科技厅副厅长于立河,各市(行署)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各高校主管科研副校长、科技处处长,中省直科研院所主要领导,国家(省)级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领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主要领导,厅机关处室及直属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企业代表出席了工作会。 会议由省科技厅常务副厅长杨廷双主持。 首先,于立河副厅长对 2012 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他指出,按照年初制定的《 2012 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推进方案》的统一部署,各地市科技局及转化落地活动主要参与单位在省科技厅的组织协调下,紧盯目标,行动迅速,活动丰富,影响广泛。在具体推进成果转化落地行动中,各单位协同推进 , 方法多样:一是广泛合作,紧密协作,全省组织各类成果转化落地活动 155 次,有 221 家省内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431 家企业、 35 家科技园区参加了成果转化落地活动,带动了全省开展科技服务的新热潮;二是多措并举,亮点频现,东北农业大学实行 “ 三措并举,多方联动,促进成果转化落地 ” ,建立了 4 个农业综合示范基地、 6 个特色产业基地和 8 个专家服务站,哈尔滨市科技局依托 “ 哈科会 ” 平台,与俄罗斯及独联体、欧美、韩日等国家展开国际科技合作,征集到 19 个国家最新科技成果 1532 项,签定了中外双方合作协议 117 项;三是构建联盟,促进转化,省科技厅牵头建立农村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8 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8 个,今年新建立了国家级冷水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四是强化会展,助推转化, “ 中国 • 哈尔滨国际科技成果展交会 ” 、 “ 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市场 ” 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会展为科技成果的展览交易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2012 年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以务求实效、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成果与产业对接,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转化政策上有突破;二是重大项目成效显著;三是产业集群雏形初步显现。通过全省科技战线的努力,上半年全省共组织科技成果对接活动 100 余场次,发布技术难题 825 项,发布科技成果 4244 项,签约 337 项,展示交易活动 40 余次,实现签约额 25.9 亿元,是 2011 年全年总签约额的 81.1% ,科技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推动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会上,哈尔滨市科技局、哈尔滨工业大学、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黑龙江润特科技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代表做典型发言,分别从地市科技部门、高校大学、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企业的角度,介绍了各单位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经验具备典型意义,做法可操作性很强,与会代表深受启发与鼓舞。 最后,省科技厅赵敏厅长做总结发言,结合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切实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今年 7 月的胜利召开给科技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省委省政府对科技的高度重视为龙江科技的发展大跨越提供了坚实保障,全省科技战线要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为指针,不折不扣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与部署,凝心聚力谋发展,齐心协力促转化,通过全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使黑龙江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 10 位,成为科技强省;第二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切实发挥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重点突出三个围绕,一是围绕产业发展抓科技成果转化,二是围绕科技园区的建设抓科技成果落地,三是围绕科技型企业抓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第三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切实解决体制和机制不适应的问题,一是努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主体地位,二是大力提高我们的科研机构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三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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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海峡两岸科技管理精英汇聚 探讨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
lgjszy 2012-4-1 15:56
海峡两岸科技管理精英汇聚 探讨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 来源: http://www.sta.gd.cn/n6243c16.aspx 日期:2011-12-07|来源: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 作者:| —— 林耕教授的报告一反常规,从反面以数据和实例提醒科技管理工作者,重视现行专利体制与国际接轨的差距,未雨绸缪,振聋发聩。 十月的贵阳,秋意袭人。10月27日,汇聚全国各层次科技管理的精英的“2011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暨沿海区域科技管理学术交流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围绕“海峡两岸技术转移模式”、“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策略”、“高校及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创新模式探索”等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科技部原副秘书长兼发展计划司司长、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理事长黎懋明致开幕词。他提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是“十二五”科技发展的重点,是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体现,是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关键。贵州省科技厅副厅长苟渝新、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处长姚昆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副校长韩秋实、广东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夏亮辉分别致辞。 科技部原发展计划司司长、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申茂向作题为“国家科技布局与重点计划实施”的主题报告。该报告在简要回顾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后,以“十一五”科技规划为参照,从宏观上介绍了2006—2020年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纲要和“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国科研的现状,申茂向还详细讲述了我国专利成果及技术转移的未来发展方向。台湾交通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虞孝成教授作了题为“台湾技术转移的经验”的报告,虞教授首先全面介绍了台湾产学与研发成果的整体作法,并以新竹交通大学智财权中心的技术转移运作为例,重点讨论了技术资源运用与成果转化存在的困难及应对策略。 大会学术主题报告及专题报告由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邓雷鸣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葛新权主持,海峡两岸各地区专家就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暨南大学教授陈岩峰代表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作了名为“广东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及重大科技问题的若干思考”的报告,对科技服务业进行了界定,并对科技服务业相关的经济发展趋势、特征及紧迫性以及广东科技服务业的SWOT进行了分析,指出广东科技服务业发展中面对的三个重大问题。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教授林耕作了“技术转移与专利商用化—以美国高智发明为例”报告,以翔实的数据,精辟地分析了北京市专利技术转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以美国高智发明公司等专利海盗为例,阐述了专利商用化概念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思考,提出了北京技术转移发展战略。林耕教授的报告一反常规,从反面以数据和实例提醒科技管理工作者,重视现行专利体制与国际接轨的差距,未雨绸缪,振聋发聩。 广东省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处长吕建秋作了《高校技术转移的实证分析——以温氏集团与华南农业大学的校企合作为例》的报告,介绍了广东温氏食品集团与华南农业大学的合作历程,总结了华南农业大学在广东温氏食品集团实现技术转移的几种主要模式与效应,为国内高校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参考。 此次活动,为海峡两岸科技管理领域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了两岸科技管理专业人员深度对接。由于台湾高校专家学者的参与学术交流,使研讨会增加了内容、丰富了内涵。通过会上的讨论和会后的交流,使两岸学者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科技管理的领域进一步加深理解,有效地推动了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双向化进程。 同时,使广东省高校及研究院所的科技管理人员了解到了我国及台湾地区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暨科技管理有关最新动态,扩大了视野,接触到世界先进科技管理理念及信息,有助于明确与世界的差距,提高管理水平,找准科技管理今后的发展方向。 本届会议共收到海内外学者提交的论文100多篇,经专家评选,最终共有47篇论文入选会议交流汇编集,广东省两篇论文获一等奖。会议由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共同主办,贵州省科技厅协办。来自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十多所高校及政府机构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和机构代表参与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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