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科学网 标签 科技成果转化 相关日志

tag 标签: 科技成果转化

相关日志

华冰聊专利:专利价值分类
热度 1 bingbing800 2016-10-24 17:19
自2015年起,“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绝对是专利圈、科研圈炙手可热的两个词汇。在人口红利消退、国内众多行业产能过剩、投资越来越谨慎的今天,政府、投资人和企业都把眼光转向承载创新技术独占权利的载体――专利,并希望能借助专利获取收益。 专利有哪些价值?如何实现专利的价值呢?这是“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不可回避的两个问题。专利作为一个工具,被大家熟知的作用可用在:诉讼维权、转让、许可、无形资产评估、建立技术壁垒、垄断市场、质押融资、入股、产品增值、结题、评职称、争取个人或企业荣誉、产品宣传、提升企业形象、争取税收优惠、争取政府资助等场合。在上述诸多作用中,专利的价值以不同的角度呈现,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 能因为专利直接变现所体现的价值,称之为专利的直接价值,如上文所说的“诉讼维权、转让、许可、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融资、入股”,这些用途就是直接利用了专利的直接价值。 与之对应的,利用专利作为工具,间接变现所体现的价值,称为专利的间接价值,如上文所说的“建立技术壁垒、垄断市场、产品增值、结题、评职称、争取个人或企业荣誉、产品宣传、提升企业形象、争取税收优惠、争取政府资助”,都是利用了专利的单位价值。 当下价值和未来价值 在当下能直接体现出来的价值为当下价值,而当下不能体现的价值,在未来可能存在的价值,称之为未来价值。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的周期来看,短则半年,长则三年。在专利申请时基本无法实现其价值,也没有专利因为眼前需要用而即时申请,而是根据提前预知的需求,提前申请专利。在专利拿到授权时,可能及时体现价值,实现当下价值;也可能短期内不能实现价值,仅能作为未来价值提前储备。因此,专利申请的动力往往来自于专利的未来价值,而在上述的应用场合中被使用时当下价值才得以体现。 。 单体价值和组合价值 每件专利都有其自身的价值,该价值称为单体价值,但与该专利相关的专利,可以与该专利形成专利组合,专利组合可以是基于同一产品,也可以是基于某一技术的迭代延伸。基于产品的专利组合,可以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不同的技术类型,如某手机,其专利可以包括控制系统、电路设计、软件算法,也可以包括手机外观设计、软件界面设计等。 而基于技术的专利组合,则可能是技术的基础专利、改进专利、应用专利等逐步形成的。专利组合还有一种形式是地域组合,如某技术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又在美国、日本、欧洲申请了专利,这种通过在不同国家申请相同技术方案保护而形成的专利组合,有专业名称为“专利族”,其价值远大于该技术仅在一个国家申请专利。 因此,针对同一产品或技术,可以形成多个专利。一件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应用在多个产品中,且可以在多个国家申请多个专利,组合价值理论上都大于多个本体价值直接叠加之和。 综上所述,专利价值可以有多个分类标准,在不同的时间阶段,不同的应用场合,可以体现其不同的价值。广大关注“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科研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将专利价值最大化。 【本文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中国科学报第七版-观点刊发】 华冰,专利执业代理人 知乾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知乾,使创新技术更值钱! 公司网址: www.zhiqianip.co m 联系电话:400-0303-972 010-62580655 邮箱:zq@zhiqianip.com
3659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解读:中科院、高校分别发布《意见》促成果转化
lgjszy 2016-9-8 17:36
解读:中科院、高校分别发布《意见》促成果转化 科学网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6/8/354729.shtm 作者:李晨阳 来源: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6/8/2810:37:03 本报见习记者 李晨阳 8月17日,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校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科院意见》)。 接二连三地,高校和中科院齐放大招:简政放权、高度激励、适度免责……会给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带来怎样一番新局面?为此,《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请他们探讨两大《意见》中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收益该不该留归高校? 两大意见均提出,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转化自主权,而且转化后的全部收益留归单位。 这就带来了一个老生常谈的疑问:这样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呢? 一位科技创新战略专家指出,在这里应当明确两种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对于来自政府投入的科研项目,立项之初就是要求付诸应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转化是基本义务,研究人员不应要求额外的收益和奖励; 对于来自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则应当解放思想、不吝激励。 他还建议,通过改革,理顺项目运行机制,对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项目区别对待。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让资源流向最需要支持的项目。 中科院大学教授柳卸林也肯定了成果收益留归单位的正面意义:“这笔钱是用于再科研与教育的,而不是其它目的。这可以让高校有更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国家投入的资金,通过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会创造更多的税收。” 奖励比例有何玄机? 在《大学意见》中,专门提到了3个“不低于50%”: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在《中科院意见》中,则没有提到明确的奖励比例,但是两大《意见》均提到,在扣除用于奖励和报酬后,收益中余下的部分应主要运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对此,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分析,中科院下属各个单位都是法人机构,其中大部分研究所都已制定了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并且根据各自的情况明确了奖励比例。 事实上,很多在成果转化方面先行一步的科研院所,早已制定了相当可观的奖励制度。 自中科院开展“率先行动”计划以来,上海药物所作为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开展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经改革,上海药物所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其中成果发明人最高可拿到一半收益;两成收益归团队所有,用于后续研发;剩下三成则“反哺”上海药物所,支持更多项目研发。 但是宋河发也指出,提高奖励比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地方省份,规定允许将收益100%用于奖励个人,但是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忽视了服务体系的建设。 “建立服务体系”亮点多亮? 关于这一点,此次两大《意见》均有提及。《中科院意见》中还特别指出,“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这是专家眼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前述科技创新战略专家认为,科技成果的交易与一般商品有很大不同,存在严重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购买方不知道成果的真实应用价值;研究者也不理解自己成果的市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必不可少。 在国外,成果转化往往依靠的不是科技人员,而是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这一团队的规模往往在20人以上,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投资专家,具有三大功能: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投资基金。 然而当前,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支撑,普遍还是浅层次、弱力度的。尽管不少科研机构都建立了成果转化处或技术转移处,起到一定作用,但还远未达到理想效果。 在宋河发看来,有了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还应有相应的机构建设。2011年,中科院上海生科院建立了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在2012年和2013年两年间,每年获得的专利转移转化收益能达到占到中科院的一半。 “由此可见,机构的魔力是很大的。”他说。 领导“免责”为哪般? 《高校意见》特别指出:“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中科院意见》则写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对此,柳卸林认为,所谓“免责条款”,是针对当下一些高校成果转化产生的问题而特别提出的。 当前,高校和研究机构领导在成果转化中拥有了直接的决策权。在成果转化中,一个重要特性便是:初期成果的作价比较低,但后续价值变化会很大。以苹果公司的股权为例,现在和初期相差几百倍。 “如果用现在的价格来衡量国有资产的价值,在当年都是低估,似乎都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这一条款是由此为高校领导进行成果转化的责任进行了界定。”柳卸林说。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2016/8/29 9:36:11 cor 我早就说过,不是不转,是无技可转。评个奖、弄个名头,走走关系,盖个章,大家皆大欢喜。可是要来真刀实枪的,就都基本狗屁不如了。 2016/8/298:36:20 bingbing800 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需要跟高校做科研的老师、研究所的科研人员打交道,确实有上述评论中的“投入100万,产出100元”、“唯SCI论,灌水”等现象。但越是这样的现象横行,越是需要出台新的政策来引导科研人员更好地认识科研产出的价值,让更多真正做事的、有能力做事的人可以用他们的创新创造价值,而且凭创新创造的价值远大于“SCI灌水”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中国未来好的科研机制和创新市场!期待! 2016/8/2822:45:03 Education 高校有可以转化的科研成果吗?有是有,投入100万,产出100元 2016/8/2821:31:26 zhtiantao 呵呵,中国农科院才真要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才是,可是呢,现在都在唯SCI论,大家都在灌水,真正有用的东西太少,悲哀啊
2047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两部委:高校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lgjszy 2016-9-6 16:32
两部委:高校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来源:科学网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6/8/353917.shtm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8/17 14:03:44 中新网8月17日电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指出,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意见》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意见》指出,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意见》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意见》提出,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 《意见》强调,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151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意见
lgjszy 2016-8-27 13:10
作者:李晨阳 来源: 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6/8/23 20:52:47 选择字号: 小 中 大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来源:中科院网站)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181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redtree 2016-8-23 22:04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作者:李晨阳 来源: 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6/8/23 20:52:47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来源:中科院网站)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我要分享 新浪微博 微信 QQ好友 人人网 !-- 更多... -- 文章来源:科技促进发展局 发布时间:2016-08-23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 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 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 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 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 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 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 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 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 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 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 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 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 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 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 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 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个人分类: 科研管理与制度|955 次阅读|0 个评论
新书推荐:超越与梦想•我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研究
热度 1 lgjszy 2016-7-25 09:26
书名:超越与梦想·我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研究 作 者:林耕,董亮,傅正华 出版发行: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297-0 责任编辑:张水华 责任出版:孙婷婷 经销:各大网上书店、新华书店及相关专业书店 版次:2016年6月第1版 印次:2016年6月第1次印刷 字数:350千字 定价:55.00元 内容提要 本书 回顾了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历程 ,总结了 成就 与体会,剖析了现状与问题 ,分析了机遇与挑战 ,论述了发展战略选择,提出了“梦想与超越”的路径,即理论、管理体制和实践的超越。分析了大量数据和重点案例,收集了相关重要建议,整理了1977年至2015年我国技术市场大事记。全面梳理了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基本脉络,提出了发展战略、路径以及重点任务与措施。 本书总结出我国技术市场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科技成果转化到技术转移的嬗变。这个嬗变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每一个时期,都与国家的重大决策密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理论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计划科技体制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初,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指导了技术市场活动,对适应科技体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今天的技术市场不论从市场化程度还是发展规模都有了质的飞跃,科技成果转化理论在指导技术市场实践中显得“力不从心”。相比较而言,技术转移理论在其内涵、研究内容、研究范围、以及研究系统性等方面的优势明显,为技术市场理论从科技成果转化向技术转移理论嬗变提供了重要依据,为确立其在技术市场理论中的主导地位、科学地指导技术市场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技术市场的理论嬗变,是我国技术市场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 本书提出了研究制订《国家技术转移与产业化法》、《国家技术市场法》;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建立技术转移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中心;打造技术转移服务链;建立注册技术转移经理师制度;建立技术转移效率统计框架指标;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程度统计框架指标;建立技术交易指数统计框架指标等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意义。 本书是研究我国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的重要参考书,可以作为专业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教材。读者对象是科技管理与研究、技术市场管理、技术转移机构、企业等相关人员和高等学校师生。 作者简介 1. 林耕(1950-),男,福建福州人,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兼职教授、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咨询专家,主要从事科技政策、技术市场与技术转移研究。 2. 董亮(1978-),女,吉林长春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科技处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研究。 3. 傅正华(1958-),男,湖北当阳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政治理论教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研究。 目录 第一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基本历程 一、我国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二、我国技术市场管理体制的演变 三、我国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的演化 四、技术市场的理论嬗变:从科技成果转化到技术转移 第二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成就 一、推动了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使中国与世界同步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二、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日益显现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三、推进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 四、扶植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引导和带动了高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现状 二、国内外技术转移比较研究 三、我国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一、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的机遇 二、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 第五章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选择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目标 三、对策与建议 第六章 梦想与超越 一、理论的超越:技术市场理论的嬗变 二、管理体制的超越:演变与展望 三、实践的超越:技术交易额突破1.5万亿 第七章 技术市场案例研究 一、某研究院油品在线优化自动调合等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二、江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着力推进科技成果向规模产业转化 三、某研究所转基因棉花专利实施许可 四、北京某大学高额专利申请权转让 五、美国高智发明投资发明资本市场 六、某研究所谐振测试仪专利实施许可 七、北京中科前方的中试中心技术转移形式与效应 八、科威公司开拓国际技术转移的实践与体会 九、中农博乐公司:“7+1”技术转移联合体 十、新药项目评估在技术转移与商业化合作中的应用 十一、西安科技大市场:构建市场化运营平台 十二、科易网:厦门中开信息公司创建搭建技术转移平台 十三、北京某大学与福建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十四、中国某院某研究所与青岛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参考文献 附录一:相关政策建议 附录二:中国技术市场大事记 后 记
个人分类: 图书评荐|5227 次阅读|2 个评论
【科研之路】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率为什么低?
热度 32 EVYN 2015-11-27 09:22
导语: 从今年以来,高校的技术转移又开始关注起来,热度上升,10月份召开了高校联盟的技术转移大会,众多名校参加,希望这不只是一场运动,能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大势 当前我们的国家盈利模式正面临着深度转型的重大挑战,长期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要素红利、人口红利以及全球化红利的势能都在衰减,主要依靠低成本刺激的出口超高速增长逐渐回归常态增长,以大量消耗能源、环境破坏和大量资金投入维持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里,作为大势所趋,创业与创新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而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核心基础就是需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解决技术“死亡之谷“的问题。从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各种相关政策,目的都是在释放科技的力量,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新引擎。 现状及分析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得目前我国整个创新体系呈现为哑铃状态,具体表现就是一端作为创新源泉的高校,尽管有着丰厚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但由于中国的科研本质上还是计划体制,行政治校,高校的科研资源仍处于半封闭状态,另一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尽管数量庞大,但其技术来源仍主要是模仿和跟踪。这是一种奇怪的扭曲状态,一端由于几十年都处于体制内,市场化基础很弱;而另一端又是极其市场化的。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存在巨大的机会。 1、国内的研究成果与市场有错位,以早期技术为主,很难直接对接,需要进行技术转移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增殖培育和推动。 学术界和企业界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系统,其中学术界以国拨经费为主,往往以申请经费,发文章,参加项目鉴定为目标。由于课题来源多是国拨经费,而国拨经费采用的还主要是计划管理体制,因此其研究课题多是所谓的技术驱动,而不是真正的市场驱动。这也导致大部分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相错位,与市场有很远的距离,很难直接应用或产业化。 国内很多大学都有官方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受限于人员数量及专业化能力,工作模式以超市模式为主,这种模式更适合能直接产业化或直接形成企业对接的技术。高校的大部分成果属于早期技术,尽管同样有价值但离市场有距离。面对早期技术,在现行考核体制下教师一般缺少主动转化的内在驱动力,企业对大部分属于处于孕育期的早期技术的成果也不关心。因此,如何将早期技术推进到离市场较近的位置也需要靠科技服务环节来完成。 2、技术本身是以专利为核心的特殊商品集合,其交易和转化难度高。 由于技术无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决定了技术成果的转移是极其复杂的商业行为,其交易和转化的难度远高于其他商品交易,并不能通过简单的在技术和企业之间形成对接就可以实现。 科技成果产业化本质上是一个战略性和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连续、长期的涉及到法律、人才、资本、技术和市场众多创新要素的动态配置与整合过程。整个过程也是一个需要长期的、持续不断的管理和服务的过程。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成果转化主要在两种类型企业可以实现:第一,单一技术简单交易;第二,大集团自己从研发到产业化全程参与转化。就是因为大量的中小企业缺乏这种集聚整合能力,完成不了这样大型的要素集成过程。 这也是为什么官方半官方的技术转移机构往往效率并不高的重要原因,除了缺少市场化机构强烈内在驱动外,其团队人员的配置及构成也使得很难完成整个配置过程。 3、技术转移要求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团队。 对技术的理解、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对市场的了解,这三个方面的相互作用是技术转移成功的关键。一般来说, 科研人员掌握专业知识,但缺乏商业知识、法律知识;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了解知识产权,但缺乏专业知识,也缺乏把握商业机会和谈判的知识;企业人员对市场了解,但又缺乏专业知识。 因此, 需要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团队,既要有技术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法律、商业,才能较好地完成专利的鉴别、培养、保护和转化一系列商业活动。 而且面对国际化技术转移的要求还要有熟练的外语能力。此外,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以及组织能力也是项目人员需要具有的素质。 小结 如果没有认清楚技术转移的复杂性,没有建立起配套的科技服务体系,没有专门的第三方平台推动,没有体制的进一步开放,这事很难靠谱!
32775 次阅读|66 个评论
[转载]光明日报: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维度评价
redtree 2015-4-17 13:25
光明日报: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维度评价 作者:李修全 陈宝明 林新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5/4/17 10:33:31 时下经常有文章中出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提法,但我国及世界各国均没有核算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从科学测算角度看这是个“伪”指标。这种以没有依据的单一数据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做法,不仅结论不科学,而且会造成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误导,影响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以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学化评价,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和正确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从产生到应用的整个过程。从创新链条看,是科研活动的立项、研发、中试、开发直至应用、市场推广等一系列过程的协同配合。从产业活动角度看,是一个技术活动、经济活动相互衔接、相互结合的复杂过程,也是对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和选择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受技术、市场、资金等多种因素影响,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参与的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也丰富多样,除了技术转让等显性转化方式外,科技成果也会伴随着人员流动、创业等形式向社会扩散,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知识和技术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也是科技成果价值实现的重要形式。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日益多样化。 “四技”合同量大面广,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渠道。发展技术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重要成功经验。我国原技术合同法和现行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技术交易合同规则,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形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同时,国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实施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减免政策。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长期保持着年均20%左右的增速,2014年,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项目29.7万项,成交合同金额达到8577亿元,实现了技术成果大规模的市场化扩散。 产学研合作日益紧密,已经成为经常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形式。首先,产学研战略联盟已成为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重要平台。科技部及相关部门在重点领域组织了146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带动地方建立联盟千余家,联盟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投入、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了科技成果快速应用转化。同时,国家科技计划应用类科研项目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现项目设立反映企业需求、项目成果为企业所用。2013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一半、863计划的三分之一、科技支撑计划40%以上都是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实施的。此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加强人员交流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推动技术向企业转移。2013年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绝大多数设立在企业,总数达到2773个。全国共引导70万名科技特派员深入近90%的县市开展科技服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日益活跃,创办和发展科技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科技人员是知识和技术的重要载体,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为帮助和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办企业转化成果,全国建立了16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115家大学科技园,在孵科技型企业8万多家。目前“众筹众包众创”的新模式,让科技成果、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的流动和组合更加方便和快捷,使大众创新创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方式。 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难以准确测估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一些文章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准确反映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状况,国际上也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成果转化绩效。 第一,“成果”概念没有标准。从字面上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指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商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数占调查周期内科技成果总数的比例,然而,什么是“科技成果”难以界定。科研过程中不断产生阶段性成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那么科技成果统计以项目为单位计算还是以其间申请的专利、论文为单位计算,国内外对此并没有形成公认的方法,也就无法进行可国际比较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测算。 第二,“转化”概念过于模糊。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包括从初步应用到形成产品,直至规模化、产业化各个阶段,转化形式既有转让给他人应用也有自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对应到转化过程的哪个阶段或覆盖哪种形式,学术界形成了“应用观”“效益观”“产权交易观”“市场观”“产业化观”等多种观点。与此相应,以不同的转化阶段或转化形式统计的数据来测算,转化率结果也就截然不同。 第三,统计周期难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不同的时间周期,现有统计调查体系难以支撑这种不确定周期的跟踪统计。科学地计算“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比例指标,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分子中转化的成果应当属于分母中全部成果的范围。但目前如计算转化率只能使用从不同渠道获得的年度数据,往往导致分子所代表的转化成果并不在分母中,这样的计算结果很难保证其科学性。 目前任何版本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都是特定管理范围的评估数据,将其误用作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概念混淆、数据不实,而且会带来评价上的片面和工作上的误导。一是不能涵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的多样性,忽视了人员交流、产学研合作等其他转化形式。二是忽略了基础类公益类科研成果虽不能直接转化,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潜在的重大价值。三是不能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科技成果类型、大小不一,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差异巨大,一项通用技术或关键技术的应用,其意义可能超过上千项应用型的技术创新。四是容易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只是科技界的事,而忽视了企业、资金、市场等因素在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应避免简单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多维度评价方法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各环节全面客观地反映。国际上在评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并不是依靠某个单一的指标,而是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2013年发布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新趋势与对策》,对部分国家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成效进行了评价及国际比较,评价内容包括产业界对学术界的资助与合作、知识商业化的潜力、公共研究成果在企业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知识转移渠道等四个方面,采用的评价指标包括委托研发、衍生公司、人员流动等。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转移提出七个测度指标,包括研发合作协议数、披露发明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技术许可数、许可收入数、新创办企业数等。 在国际通行可比的技术转移相关指标测度上,部分指标我国已居于领先。如OECD评价报告中用大学研发经费中来自企业的经费比例反映大学通过研究商业化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该指标中国2012年为33.4%,远高于德国(14%,2009年)、加拿大(8%,2011年)、美国(6%,2009年)等国家。OECD报告中也对企业专利引用大学专利的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中国(12%)高于加拿大(9%)、美国(8%)、英国(7%),仅略低于澳大利亚(1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8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调查,回收的35674件问卷表明,60.6%的发明专利通过自行实施或许可、转让得以实施,而日本2009年发布相同指标的专利利用率为52%。 显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概念本身的综合性以及影响成果转化因素的多样性,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价,才能更为客观地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与存在的问题,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为此,我们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开展成果转化多维度评价。一是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在评价中充分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多环节,以及转化主体和转化形式多样化等特点。二是在统计体系中扩充相关监测指标,充分考虑与国际指标的衔接和可比性,完善统计数据基础。三是研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面、综合的监测与评价,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个人分类: 科研管理与制度|1036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北京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redtree 2015-1-19 09:17
北京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作者:郑金武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1/19 8:52:14 本报讯(记者郑金武) 1月16日,北京市科委与市金融局联合举办“北京市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进工作会”,以引导社会资源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据悉,由科技部、财政部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去年9月正式启动。北京市通过统筹科技金融政策与资源,成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旨在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联动。 近年来,北京市科委通过实施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等多种举措,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并正在探索一条符合首都特色的科技金融工作模式。2014年,北京市科委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首轮融资的32家创业投资机构给予小额财政资金奖励,并组建全国第一个面向科技成果早期项目的“前孵化”运营平台,同时引导财政资金牵头成立天使投资母基金和6支子基金,重点投资相应主体内的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据介绍,北京市科委还将借助金融手段,不断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例如,与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实施“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搭建“首都科技大数据平台”,将万余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每年形成的1700余项科技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布。 《中国科学报》 (2015-01-19 第4版 综合)
个人分类: 科研管理与制度|1083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力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redtree 2014-10-16 09:02
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力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作者:杨亮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15 15:14:39 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杨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14日,三部门负责人对《通知》进行解读时介绍,《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三部门负责人还强调,此次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保障现行的对科技人员奖励制度的落实,《通知》规定:一是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权利授予单位,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二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四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标题:三部门解读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试点 转化权利完全授予试点单位)
个人分类: 科研管理与制度|123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启动
redtree 2014-9-30 22:14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正式启动 作者:杨亮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9/30 11:12:40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杨亮)记者29日获悉,科技部、财政部近日共同召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启动推进会”,正式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表示,设立启动引导基金是中央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进展。中央财政投入作为“母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局面。同时,引导基金的实施,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有效对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 会上宣布正式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担任,其他理事主要由创业投资、银行信贷、产业经济、法律、财务以及企业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个人分类: 科研管理与制度|1012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系列报道(一)武大机器人转让无奈“一拆为六” 项目审批遇
热度 2 lgjszy 2014-4-24 10:33
楚天金报从《从武大机器人转让“一拆为六”》说开,推出“科技成果转化谁说了算”系列调查报道,发人深 省!特连续转载,敬请关注! 系列报道(一): 武大机器人转让无奈“一拆为六” 项目审批遇尴尬 来源 : http://news.cnhubei.com/xw/kj/201404/t2895147.shtml 发布时间: 2014-04-14 05:26 来源: 荆楚网 楚天金报讯(记者解鸿震、张乐克 实习生赵静文) 全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纪录被“隐蔽”刷新:昨日,记者从武汉大学获悉,该校特种机器人项目已签转让协议,总价1600万元,研发团队获70%收益,创全国标的最大、个人收益最高的新纪录。然而,在申报审批的路上,该项目却不得不拆成6份转让。 该项目为电力巡线机器人,其负责人、武汉大学机器人研究所所长吴功平介绍,经16年研发,项目拥有自主巡线和除冰等核心技术,可升级我国电网维护体系,摆脱人工操作的落后方式,产业化空间广阔。 然而,漫长的审批程序,可能导致16年的研发心血变成废纸。吴功平称,专利最怕放,此专利保鲜期更以天计。目前,同类项目竞争激烈,哈工大等多个科研院所也纷纷宣告研发成功,成果转化的一步之差,将带来天壤之别。“走审批手续,至少1年。”项目经办人、武汉大学科技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章登义介绍,去年底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十条”),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然而,按教育部和财政部此前出台的规定,凡单笔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报批。在这种矛盾下,学校无奈将项目拆成6份专利转让协议,再转让给广东同一家企业,化整为零,避开审批难题。 此类尴尬并非个例。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骆清铭团队1000万元转让“大脑地图”,经层层审批,盖了21个公章,耗时1年。 记者走访发现,“科技十条”实施以来,华科大、武汉理工、华农等高校500万元以上转让项目均为零。 骆清铭表示,科研团队和企业本是科技成果交易的市场主体,但现实却遭遇“市场说了不算”。“科技十条”改革力度空前,但处置权未从国家层面予以充分下放,缺乏配套细则,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遭遇“最后一公里”不通的困扰。 (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未完待续)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1690 次阅读|4 个评论
关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热度 1 lgjszy 2013-11-5 09:24
关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补录) 2013 年5月9日上午,我应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邀请,在该所参加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管理办法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张新民主持。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专家还有: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产学研合作处刘红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中心王毅、武汉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人、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库负责人。 我谈了几点意见: 1. 破解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瓶颈问题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2.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要有“权威性、公信力”。 3. 明确规定提交成果信息时间为90个工作日内。 4. 建立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用信息库,征集和披露项目承担者的信用信息。 5. 建立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机制。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2311 次阅读|2 个评论
“十五”期间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规划研究(一)
lgjszy 2012-10-14 14:24
本文于2005年1月26日发表在北京技术市场网上,重新登出略作修改。 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网 http://www.cbtm.gov.cn/list/studydetail.asp?id=2 日期:2005-1-26 一、“九五”以来北京技术市场所取得的成绩 (一)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绩 北京技术市场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的,并随着改革的深化不断发展壮大,初步形成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有序的市场体系。目前,在北京技术市场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有34家服务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6000多名经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并服务于技术市场管理的人员等组成的,在市和区县科技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组建了由72人组成的市、区县技术市场执法队伍;有133家经审核取得技术中介机构资格的机构,1900余名经培训和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的自然人等组成的技术交易促进服务体系,建成了 “ 北京技术市场网 ” 等一批技术市场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所有这些构成了完整的北京技术市场体系,正是这一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利地推动了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北京技术市场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北京技术市场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在深化改革和中国加入WTO大潮的推动下,通过深入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卖方的积极性,促进了技术交易的繁荣,使北京技术市场保持强劲、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继2000年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140.29亿元以后,2001年又创下190.01亿元的新记录,比上一年增长36.15%;2002年突破200亿元,达到221.07亿元,比2001年增长15.74%;2003年又创新高,达到265.36%亿元,比上年增长20.03%。2004年1—5月技术合同成交额呈迅猛增长之势,成交额达到116.00亿元,同比增长62.6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有待深入 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就其管理工作而言与技术市场深入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缺乏整体规划和有目标的管理。究其原因与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性质的定位和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不明确有着直接关系,这一点在区县科委表现得尤为突出,机构改革编制压缩,使技术市场管理力量消弱、队伍不稳定。 (二)技术中介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发展不稳定,在1997年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达到310家,1999年仅有137家, 2000年通过年检的只有75家,由于近年来加大了鼓励促进力度技术中介机构有所发展,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有所增加,到2003年底恢复到133家;人才匮乏、服务功能单一,服务质量普不高,缺乏整体的品牌意识和行业间的合作;开拓意识淡薄、后续服务不够深入,仅限于牵线搭桥,在专家评价、市场调研、市场进入等总体策划的系统服务上考虑甚少;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中介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不成熟技术和伪技术流入技术市场,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环境建设滞后于中央关于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精神要求,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力度不够。 (三)技术经纪业的发展速度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北京地区近年来通过举办经纪人培训班,目前已有1800余人取得资格证,但真正在北京技术市场中从事经纪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纪人为数不多,其主要原因是适宜技术经纪的环境尚未形成,有关的法律保证也不健全,致使有不少经纪人有资格难从业。 (四)技术市场的功能创新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在促进技术交易效率提高的有效手段不足,市场的有效监督不到位;在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使不少本应申报专利的技术未申报,本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五)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整合有待深入探讨 在北京不仅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还有着良好的资金优势,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独立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如何使三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有机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地满足创业型高新技术与创业资本的对接,以及创业资本以转让成果收益权方式回收投资的现实需要,为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解决好这一问题将使技术市场得到深层次的发展和全面提升。 三、发展北京技术市场必须坚持的方针 在过去10多年,北京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 “ 放开、搞活、扶植、引导 ” 的方针。这个方针也是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这一方针在北京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对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当世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作为商品已为人们广泛接受,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高技术产品成为世界贸易发展的主导力量,国际技术转移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相互渗透,逐步扩展为以技术商品为中心的复合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技术市场的架构已经基本形成,正在实现与国际接轨,且呈迅猛发展之势。 “ 放开、搞活、扶植、引导 ” 的方针带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调控色彩,显然已不适时宜,应当加以调整。 目前北京技术市场正在由政府主导型向着市场主导型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开放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如何引入公平的竞争机制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如何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如何提高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效率来促进市场迅速发展,等等。因此,在新的时期,北京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当坚持 “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 ” 的方针。这一方针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市场的市场规律特性,政府的作用限于对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上,核心是营造发展环境。 (未完待续)
个人分类: 技术市场|2136 次阅读|0 个评论
“十五”期间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规划研究(二)
lgjszy 2012-10-14 14:21
(接上一篇) 四、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的目标 (一)提高对技术市场的认识 1.技术市场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地位 技术市场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技术市场是一个体系。技术市场主体比国家创新体系更加宽泛,除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外,还包括自然人(技术发明人)。经过近20年的努力,技术市场已经形成了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体系。第二,技术市场客体是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一切技术商品。技术市场客体是技术商品,交易的主要形式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产权,包含了技术创新的全部内容及过程,完全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的有关内容。第三,技术市场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产物,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核心内容的另一方面,即:体制创新。技术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的过程及关系的总合。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动力在于市场机制、交易过程及主体关系调整的不断创新,核心就是体制创新。第四,技术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意志和目标。技术市场的产生就是要明确技术的商品属性,调整技术商品供需双方的相互关系,目的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法律角度看, 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一条提出,立法宗旨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其中,提到了 “ 技术市场 ” 的字样。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 “ 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城市信用的原则。 ” 中,正式提出 “ 国家建设和发展技术市场 ”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技术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确立了地位。1996年,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技术权益和法律责任等,赋予了技术市场工作的实际内容。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分类,技术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中共十六大又明确定位技术市场为生产要素市场,并提出要创造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的环境。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发展技术市场方面的意志和目标。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 “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 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技术市场的发展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综上所述,技术市场完整地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内核,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丰富和发展了技术市场的内涵,不断完善了技术市场功能,各地技术市场条例的修改、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与调整,使技术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充分体现出技术市场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体系,也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另一特征。 2.技术市场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技术市场的发展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重大的体制创新。从技术市场二十年发展情况看,国家坚持 “ 放开、搞活、扶植、引导 ” 的技术市场发展方针,带来了社会观念的深刻变革,推动了科研开发市场化、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使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充分体现,为科技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在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伟大进程中,技术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将从体制上彻底打破科技与经济之间的壁垒,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市场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技术市场发展之路,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技术市场的发展使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得到丰富和完善。从技术市场内涵可以看出,技术市场包含了技术商品形成和转化的全部过程,围绕着这一过程建立了包括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相应的创新服务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国家的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市场的机制有效开展,使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得到了丰富和完善。另外,技术市场的发展对科技资源的配置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它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并将知识、技术、资金等要素以各种形式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其中,以权益形式的结合不仅成为现实,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以知识产权实施许可为核心的技术转移正在蓬勃兴起,所有这些都使得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功能得以实现。 3. 科技中介与技术市场的关系 科技中介是在科技、经济发展过程中起沟通政府与企业、个人以及科技与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平衡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利益冲突,协调各方行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的活动。这种活动普遍存在于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发挥着居间联系作用。技术市场中最典型的科技中介是技术中介,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技术商品的需方(买方)和供方(卖方)之间起沟通、联系、促进交易作用的个人、组织及其服务活动。 关于科技中介机构的界定也有一些说法,综合起来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将科技中介机构分为: “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 ” 的中介机构, 如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 “ 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 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1996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对技术交易场所做出规定外,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薄弱环节,即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 ” 做出规定,也将其纳入科技中介的范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提到要 “ 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风险投资要求目前已有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还要求针对其特殊性和专门需要,设立包括行业协会、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 。 科技部 “ 关于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情况开展调研的通知 ” 中,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型分为:主要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提供服务的机构(技术交易机构);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平台的机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主要利用科技知识、科技文献资料和科技管理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各类科技咨询机构、情报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等);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农村科技咨询机构(技术推广、示范、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类型,共六大类。 有些地方则将科技中介机构定位为 “ 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服务的机构 ” 。 所有上述机构都不是直接拥有或创造劳动产品的市场主体,都是为市场客体转移和转化提供增值服务的,具有科技中介的属性。 科技中介与技术市场究竟是个什么关系?研究分析认为,科技中介是技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就没有科技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没有活跃的、发展迅速的科技中介,就没有蓬勃发展的技术市场。众所周知,经济中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资源与市场的纽带,沟通买方与卖方的桥梁。市场经济是一切经济中介存在的前提条件,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社会生产资源都由国家统一计划调配,经济中介没有产生和生存的条件,自然也就没有科技中介的产生与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社会生产资源都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供需主体产生了对资源信息的需求,也为中介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同样,技术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技中介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条件,反过来科技中介的形成与迅速发展又有力地保障了技术市场的发展。这一点在 “ 中国技术市场发展统计公报 ” 中已有相应的数字对比说明。 (二)未来五年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目标 我国技术市场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渠道,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要素市场,技术市场在科技资源的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为实现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发挥技术市场在人才、资本等市场中的先导作用,根据北京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结合北京技术市场的客观情况,提出未来5年北京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目标。 面对来自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的挑战、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技术贸易体系和规则的挑战以及经济运行体制深入改革的挑战,在未来5年我们将本着观念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的精神,把北京技术市场建设成为包括法律保障体系、创新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和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健全,运转协调有序,竞争公平,行为规范,资源配置合理、交易高效的开放型技术市场。营造市场主体平等利用技术商品资源机会的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促进技术商品的正常转移。 在优化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上,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力争在2003年256.36亿元的基础上,每年以15%以上的速度递增,到2008年达到650亿元。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对北京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中等发达国家90年代后期的水平。 确立这样的目标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基本符合北京技术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进程要求。实施中还有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有新发展,实践上有新创造。 (未完待续)
个人分类: 技术市场|2644 次阅读|0 个评论
确立黑龙江技术转移战略
lgjszy 2012-9-17 10:37
确立黑龙江技术转移战略
——在黑龙江省科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演讲 照片说明:推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现场 从左至右:杨廷双、赵敏、于立河、林耕 照片来源:黑龙江省科技厅网站 2012 年 8 月 31 日 上午,我应黑龙江省科技厅的邀请,在于哈尔滨召开的黑龙江省科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演讲,演讲的题目是《确立技术转移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 以江苏着力推进科技成果向规模产业转化为例》。 在近一个小时的演讲中,我重点讲了五个方面: 一、案例与分析 二、技术转移的概念与作用 三、全国技术市场情况 四、技术转移与专利商用化相关政策 五、思考与建议 照片说明:参会代表做典型发言 照片来源:黑龙江省科技厅网站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行动的要求,将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推向深入,按照张建星副省长的指示,黑龙江省科技厅于 8 月 31 日召开了 “ 推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 。省科技厅厅长赵敏、省科技厅常务副厅长杨廷双、省科技厅副厅长于立河,各市(行署)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各高校主管科研副校长、科技处处长,中省直科研院所主要领导,国家(省)级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领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主要领导,厅机关处室及直属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企业代表出席了工作会。 会议由省科技厅常务副厅长杨廷双主持。 首先,于立河副厅长对 2012 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他指出,按照年初制定的《 2012 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推进方案》的统一部署,各地市科技局及转化落地活动主要参与单位在省科技厅的组织协调下,紧盯目标,行动迅速,活动丰富,影响广泛。在具体推进成果转化落地行动中,各单位协同推进 , 方法多样:一是广泛合作,紧密协作,全省组织各类成果转化落地活动 155 次,有 221 家省内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431 家企业、 35 家科技园区参加了成果转化落地活动,带动了全省开展科技服务的新热潮;二是多措并举,亮点频现,东北农业大学实行 “ 三措并举,多方联动,促进成果转化落地 ” ,建立了 4 个农业综合示范基地、 6 个特色产业基地和 8 个专家服务站,哈尔滨市科技局依托 “ 哈科会 ” 平台,与俄罗斯及独联体、欧美、韩日等国家展开国际科技合作,征集到 19 个国家最新科技成果 1532 项,签定了中外双方合作协议 117 项;三是构建联盟,促进转化,省科技厅牵头建立农村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8 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8 个,今年新建立了国家级冷水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四是强化会展,助推转化, “ 中国 • 哈尔滨国际科技成果展交会 ” 、 “ 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市场 ” 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会展为科技成果的展览交易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2012 年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以务求实效、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成果与产业对接,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转化政策上有突破;二是重大项目成效显著;三是产业集群雏形初步显现。通过全省科技战线的努力,上半年全省共组织科技成果对接活动 100 余场次,发布技术难题 825 项,发布科技成果 4244 项,签约 337 项,展示交易活动 40 余次,实现签约额 25.9 亿元,是 2011 年全年总签约额的 81.1% ,科技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推动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会上,哈尔滨市科技局、哈尔滨工业大学、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黑龙江润特科技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代表做典型发言,分别从地市科技部门、高校大学、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企业的角度,介绍了各单位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经验具备典型意义,做法可操作性很强,与会代表深受启发与鼓舞。 最后,省科技厅赵敏厅长做总结发言,结合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切实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今年 7 月的胜利召开给科技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省委省政府对科技的高度重视为龙江科技的发展大跨越提供了坚实保障,全省科技战线要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为指针,不折不扣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与部署,凝心聚力谋发展,齐心协力促转化,通过全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使黑龙江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 10 位,成为科技强省;第二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切实发挥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重点突出三个围绕,一是围绕产业发展抓科技成果转化,二是围绕科技园区的建设抓科技成果落地,三是围绕科技型企业抓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第三要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中切实解决体制和机制不适应的问题,一是努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主体地位,二是大力提高我们的科研机构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三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1902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海峡两岸科技管理精英汇聚 探讨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
lgjszy 2012-4-1 15:56
海峡两岸科技管理精英汇聚 探讨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 来源: http://www.sta.gd.cn/n6243c16.aspx 日期:2011-12-07|来源: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 作者:| —— 林耕教授的报告一反常规,从反面以数据和实例提醒科技管理工作者,重视现行专利体制与国际接轨的差距,未雨绸缪,振聋发聩。 十月的贵阳,秋意袭人。10月27日,汇聚全国各层次科技管理的精英的“2011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暨沿海区域科技管理学术交流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围绕“海峡两岸技术转移模式”、“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策略”、“高校及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创新模式探索”等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科技部原副秘书长兼发展计划司司长、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理事长黎懋明致开幕词。他提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是“十二五”科技发展的重点,是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体现,是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关键。贵州省科技厅副厅长苟渝新、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处长姚昆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副校长韩秋实、广东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夏亮辉分别致辞。 科技部原发展计划司司长、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申茂向作题为“国家科技布局与重点计划实施”的主题报告。该报告在简要回顾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后,以“十一五”科技规划为参照,从宏观上介绍了2006—2020年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纲要和“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国科研的现状,申茂向还详细讲述了我国专利成果及技术转移的未来发展方向。台湾交通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虞孝成教授作了题为“台湾技术转移的经验”的报告,虞教授首先全面介绍了台湾产学与研发成果的整体作法,并以新竹交通大学智财权中心的技术转移运作为例,重点讨论了技术资源运用与成果转化存在的困难及应对策略。 大会学术主题报告及专题报告由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邓雷鸣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葛新权主持,海峡两岸各地区专家就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暨南大学教授陈岩峰代表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作了名为“广东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及重大科技问题的若干思考”的报告,对科技服务业进行了界定,并对科技服务业相关的经济发展趋势、特征及紧迫性以及广东科技服务业的SWOT进行了分析,指出广东科技服务业发展中面对的三个重大问题。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教授林耕作了“技术转移与专利商用化—以美国高智发明为例”报告,以翔实的数据,精辟地分析了北京市专利技术转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以美国高智发明公司等专利海盗为例,阐述了专利商用化概念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思考,提出了北京技术转移发展战略。林耕教授的报告一反常规,从反面以数据和实例提醒科技管理工作者,重视现行专利体制与国际接轨的差距,未雨绸缪,振聋发聩。 广东省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处长吕建秋作了《高校技术转移的实证分析——以温氏集团与华南农业大学的校企合作为例》的报告,介绍了广东温氏食品集团与华南农业大学的合作历程,总结了华南农业大学在广东温氏食品集团实现技术转移的几种主要模式与效应,为国内高校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参考。 此次活动,为海峡两岸科技管理领域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了两岸科技管理专业人员深度对接。由于台湾高校专家学者的参与学术交流,使研讨会增加了内容、丰富了内涵。通过会上的讨论和会后的交流,使两岸学者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科技管理的领域进一步加深理解,有效地推动了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双向化进程。 同时,使广东省高校及研究院所的科技管理人员了解到了我国及台湾地区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暨科技管理有关最新动态,扩大了视野,接触到世界先进科技管理理念及信息,有助于明确与世界的差距,提高管理水平,找准科技管理今后的发展方向。 本届会议共收到海内外学者提交的论文100多篇,经专家评选,最终共有47篇论文入选会议交流汇编集,广东省两篇论文获一等奖。会议由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共同主办,贵州省科技厅协办。来自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十多所高校及政府机构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和机构代表参与本次会议。
个人分类: 专利商用化|197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李兴华解读《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lgjszy 2011-12-15 09:41
来源: http://news.163.com/11/1214/19/7L8Q7G6A00014AEE.html 2011-12-14 08:05:13 来源: 南方网 11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共7章、72条的《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提出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在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新措施,有望显著提升广东自主创新能力,使之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 广东为何率先出台《条例》?《条例》将给广东的产业升级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日前,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详谈《条例》出台背景。李兴华表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如今广东站在了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率先在“自主创新”领域立法先行先试,对广东乃至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有着重要意义。 解读一: “四个难以为继”逼迫广东先行先试 问:广东为何率先出台《条例》,对广东来说,有着怎样紧迫的现实需要? 答: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广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四个方面难以为继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从“要素驱动”全面转向“创新驱动”。广东省委、省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广东,是推进广东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必然选择和惟一选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自主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 近年来,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立法进程,在多个重要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条例》。 问:《条例》对广东省产业转型升级将产生怎样的具体影响?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提升广东省综合创新能力的现实要求。广东创新的经济绩效和创新环境等多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广东省技术自给率从2005年的45.4%快速上升到2010年的65%。近5年来,广东省累计专利申请、授权总量居全国第一,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8年高居全国榜首,申请量占全国近一半。2010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3万亿元。可以说,广东省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综合创新能力更需要统筹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制定《条例》为广东省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切实需要。发达国家长期对我国实行先进技术封锁和进口管制,只有依靠自我的力量,主动创新,打破技术垄断,才能保持广东省创新能力的优势。 三是先行先试的需要。目前国家暂未出台“自主创新”方面的立法。近年来,广东省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广东省实际、有益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例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产学研合作、品牌创新以及创新型人才管理与服务等。有必要将上述做法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解读二:“人员费”提高到30% 问:广东研究开发经费占GDP比重过去一度偏低,对于提高科研经费及科研人员待遇、引进人才等方面,《条例》有哪些新措施? 答:由于广东GDP总量大,研发经费占比相对较低。这些年,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研投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06年该项支出为313.04亿元,2010年增至808.7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6%,高于1.75%的全国平均水平。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要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年广东省应当达到2.3%以上,并逐步增长。关于科研人员待遇(人员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投入重物轻人,项目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偏低,一方面影响了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人员费”比例的不足造成了最终科研经费使用的不合理。为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利用广东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50%。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将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问:《条例》如何推动广东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答:在人才方面,《条例》对创新型人才用专章进行了规定,将创新型人才建设的配套政策、人才激励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格局。第一,实施人才规划,保障人才投入。第二,加强人才培养。第三,强化人才引进。人才竞争是一场从未停止过、不见硝烟的战争。广东省必须抢占人才先机,大胆引进和使用海外高水平拔尖人才,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东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第四,鼓励人才交流。第五,优化人才服务。引进人才靠制度,留住人才靠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创新型人才认定、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办法。从立法层面为广东省进一步培养、引进、服务人才提供法制保障。 解读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 问:广东产业体系比较复杂,各类产业对自主创新有不同需求。对于传统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条例》有没有规定不同的细化激励措施? 答: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一是制定指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二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其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更注重品牌和技术,要从产业链的低端上升到产业链的高端。专业镇的发展,是广东省改革开放30年来极为有价值的探索之一,其不仅是广东区域发展的重要节点,而且成为一种跨区域的产业集群,形成专业镇主导产业之间相互依托、促进的互动关系,形成更高层次的主导产业群体系。在总结广东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要大力发展专业镇和产业集群。 问:《条例》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提升有哪些具体措施,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这是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条例》在地方性立法中的重大突破和探索。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解读四:产学研对接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 问:不少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无力在科研前期大量投入,对此,《条例》有哪些措施来支持企业创新? 答: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条例》提出了多种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实施共享;第十四条则就如何实施共享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一规定不但具有指导性,更加具有操作性。 二是积极制定金融政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问:在深化产学研合作,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有哪些促进措施? 答: 一是将产学研上升为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规定 。 二是促进产学研合作 。《条例》第十六条将产学研合作纳入立法规定,彻底解决成果创造与成果转化相分离、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三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人员交流 。 四是加强公共创新平台建设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供有效依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同时,明确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解读五:净收入三成奖励创新者 问:《条例》如何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答: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是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设立专章。 一是创新利益分配机制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二是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或份额,奖励该项创新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最低30%的比例,是广东省在上位法最低20%的比例基础上实现的突破和创新,目的就是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 三是强化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 问:如何保证《条例》在实施中落到实处? 答: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二是研究出版《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目前,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广东省科技厅正积极联合研究起草《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一书,并于《条例》正式施行时同步推出此书。三是加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我们将以条例为指导,加紧研究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将《条例》中的各个“高含金量”的规定落到实处。
2097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热度 1 lgjszy 2011-12-14 10:51
(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来源:中国科技网 http://www.stdaily.com/stdaily/content/2011-12/02/content_393051.htm 发布时间: 2011-12-02 | http://www.stdaily.com 2011年12月02日 来源: 科技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自主创新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主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并根据自主创新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使其与自主创新活动相适应。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以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资助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创造原创性成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各种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限制引进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装备,禁止引进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 第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通过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应当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共享服务承诺,明确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本省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能够满足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等服务管理工作。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本条例实施前购置、建设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有关基本信息。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在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创新联盟或者产学研结合基地,引导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 第十八条 鼓励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 第十九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境外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省独立兴办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软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开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项目论证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与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模式创新活动,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互联网或者新技术,优化内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资源,开发使用信息管理技术,开展产业链融合重组,推进运营模式创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重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品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自主创新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风险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有条件的设立技术标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实行科研攻关与技术标准研究同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标准制定同步,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技术标准实施同步。 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人才与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应当组建研究开发院,制定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整合优化各类创新资源,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省级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其相关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许可。 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自主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用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从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份额,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与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约定高于前两款规定比例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承担者和创新成果完成人没有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实施转化的,省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或者经本单位同意,进行创新成果转化,并依法或者依协议享受权益。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 第三十四条 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的依据,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但基础理论研究等学科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对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测服务、创意设计、技术经纪、科学技术培训、科学技术咨询与评估、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与推广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范围、执业人员、中介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报送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并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三)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产业布局、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特色和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促进发展形成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 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应当集聚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特色和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基础研究、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研究开发,对地域特征明显且申请条件成熟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鼓励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未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四章 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对创新型人才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的政策措施,并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创新型人才认定、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以及开展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学术交流等人才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的研究攻关;鼓励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自主创新课题研究。 第四十八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本省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的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完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第四十九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自主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科研诚信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自主创新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以及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但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引导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二〇一五年全省应当达到百分之二点三以上,此后应当逐步增长。 第五十五条 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本省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自主创新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及其承担者的情况,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模式,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或者推荐各类科学技术奖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科研数据和评审材料,不得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本省自主创新活动,并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自主创新统计制度,对全省自主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全面监测自主创新活动、能力、水平和绩效。 全省自主创新主要统计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考核制度,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推动自主创新的工作实绩。 第六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并逐年增加。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创新收益分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形成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技能竞赛、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编制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拒不改正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项,且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依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进行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批准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 (三)未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926 次阅读|2 个评论
可喜可贺:广东出台我国首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
热度 1 lgjszy 2011-12-14 10:41
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发布了,可喜可贺! 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是“逼迫”出来的,敢为天下先的做法,可敬可佩! 《 条例》的一大特色是高度重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条例》全文请见本博客下一篇。 自主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 广东省 条例 附件:广东出台我国首部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 作者:王祥明 来源:中国创新网 http://www.chinahightech.com/html/684/2011/1212/131527.html 2011-12-12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1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此举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的先河,标志着广东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管理的全新阶段。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过去 30年广东在科技政策法规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上有许多创新,创造了多个全国闻名的“第一”:率先建立科技工业园区,率先提出党政“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首创政府重奖科技人员制度,制定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专利保护条例和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2006年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以来,广东出台了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率先开展省部产学研结合试点和建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联合基金,有力地推动了广东创新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前列。近年来,广东区域创新能力稳居全国前茅。 自主创新,法制为基。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立法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多次批示要加强有关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在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汪洋再次强调,自主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推动力,必须要有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勇气,坚决革除一切妨碍、束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自主创新立法,为激发全社会自主创新活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既荟萃集成了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成功经验,也是广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敢闯敢干、先行先试的新硕果,是依靠自主创新立法推动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的重大探索。长期关注自主创新立法研究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表示,在我国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关键时期,广东率先出台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其领航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 自主创新活动日新月异,发展迅猛,涉及面广。在缺乏国家直接上位法指引、社会对自主创新尚认识不一的情况下,制定这样一部法规实非易事。 《条例》起草单位广东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历时 4年,赴广东省内外调研数十次,召开了30多场座谈会,征集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近千条意见和建议,历经50余次研讨修改,克服各种困难,成功制定出一部被广泛认可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表示:“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条例》既要对自主创新工作具有长期指导性,又要针对性地解决自主创新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既好看又管用。” 总共 7章、72条、1万多字的《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提出了覆盖自主创新全过程的法规体系。《条例》在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有很多“高含金量”的新措施。例如,为改变多头管理、九龙治水、职能交叉的管理体制障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针对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现象,《条例》建立完善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为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建、资源浪费的现状,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投入重物轻人,项目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偏低,削弱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占政府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的 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占50%。 此外,高度重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规定,比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 30%。
1964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安徽省优化技术转移体系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lgjszy 2011-11-8 14:25
安徽省科技厅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很有特色,特转载推荐! 作者:安徽省科技厅 来源: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http://www.most.gov.cn/dfkj/ah/zxdt/201109/t20110901_89419.htm 2011年09月02日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近年来,安徽省科技厅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技术转移工作路子,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和创新型安徽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安徽省技术转移工作的基本现状 1.技术转移的制度框架逐步形成。安徽省先后出台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机制,构建技术转移工作服务体系,逐步改善技术转移环境。 2.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快速推进。自2008年开始建设第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来,安徽省已建成覆盖10个地市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5家,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安徽省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和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4家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已成为技术转移的主要媒介,有力地推进安徽技术转移工作。 3.技术转移计划项目强力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转移合作项目,凝炼、筛选一批符合安徽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关系民生的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组织实施。2008-2010年,通过设立技术转移计划专项经费,共计投入财政专项资金1400万元,安排实施了省级技术转移计划落户项目31项,引进落户企业23家,仅2010年新立项的技术转移计划项目预期达产期实现销售收入24.45亿元。 4.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有序搭建。先后建立了中国科技大学技术转移服务网、安徽省创新平台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安徽省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安徽省产学研网上对接和交易平台、安徽省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平台等,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产学研合作,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5.技术成交的规模和质量明显提高。据统计,安徽省技术市场合同成交总额在1989年只有3547万元,2010年达到46.15亿元。“十一五”期间,安徽省技术交易市场更加活跃,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59.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5.69%,高于“十五”期间全省技术市场成交总金额22.1%的平均增速。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四类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最多,达71.37亿元,占全省成交总额的4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电子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领域合同成交额位居前三。知识产权重要性突显,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成交额87.49亿元,占全省成交总额的54.96%。 二、安徽省技术转移工作的突出特点 1.建立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与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把市场机制、技术转移的工作机制以及政府计划的引导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纽带,以产学研对接为主要形式,以技术转移专项计划为支撑,具有安徽省特色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的技术转移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实现“一站式”技术转移服务,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型、社团型和技术经纪人等技术服务模式构成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实现了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化。 2.搭建技术交易场所及网络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组建了一批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技术转移网络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新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载体进行需求收集和项目发布,提高转化成功率,为技术转移提供一条龙服务。 3.以交易会为平台,大力开展项目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通过合肥自主创新资本要素对接会、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西部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开展项目推介、项目配对洽谈等活动,拓宽技术转移渠道,引进了一批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并形成了“会前对接、会中洽谈、会后跟踪”服务模式,加快技术转移的步伐。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180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湖北设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lgjszy 2011-11-8 11:18
湖北省设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促进科技成果在该省落地, 措施得力!特转载推荐! 作者:邓洪涛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http://paper.chinahightech.com/html/2011-10/10/content_25573.htm 2011-10-10   本报讯 近日获悉,湖北省科技厅决定设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促进科技成果在该省落地转化。 湖北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科技成果在湖北省落地转化少是该省科技成果转化的 “ 软肋 ” 。一方面湖北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项目、社会资源支持产生的大部分科技成果却不断 “ 远嫁 ” ,在湖北省外 “ 生根开花 ” 。对比其他省,湖北省更应该打通制约技术供给与需求、技术与资本对接的瓶颈。目前,湖北省科技厅正在筹备组建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联盟,拟开展以股权融资为主的湖北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系列活动。 此外,湖北省科技厅决定在该省科技指导性计划中设立100万元的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鄂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技术市场获取重点 “ 横向项目 ” 、湖北省内大中型企业通过技术市场委托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另悉,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湖北省科技厅日前认定了19家省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技术合同认定是技术转移时享受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此前,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都要去武汉办理,现在在当地即可完成。这19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还将依托当地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及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设立若干登记站,形成覆盖湖北省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络体系。(邓洪涛)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2001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宁波市举行企业创新发展管理暨技术经纪人培训
lgjszy 2011-11-3 09:55
宁波市开展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力度很大!特转载推荐! 来源: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http://www.most.gov.cn/dfkj/zj/zxdt/201109/t20110920_89707.htm 2011年09月20日 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2011年9月8日,宁波市科技局主办的企业创新发展管理暨技术经纪人培训举行。宁波市科技局结合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提高了局领导干部的综合决策能力。 在授课过程中,清华大学教授、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房西苑教授结合大量事例,从技术商品化与融资、科技项目的运营模式、企业的发展战略、科技项目包装与评估、资金的进入与退出、引导性基金的运作机制、产学研合作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尽阐述。通过培训,与会人员深刻理解科技项目的四种运营模式和企业 “ 上楼梯 ” 与 “ 上电梯 ” 两种不同的发展战略,而且通过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清晰勾勒出从种子资金到风险资金、培育资金、成长资金、公募资金的发展历程。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带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力量,技术经纪作为技术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技经济发展的中间环节,在加快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宁波有技术中介机构60家,包括高校、研究院所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网上技术市场,金融、法律中介机构等。 为加强宁波市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下一步宁波市科技局将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成果转化。不仅要把宁波的科技资源转化为生产力,而且要把全国、甚至全球的科技资源为宁波所用。二是加强科技服务业支撑,大力加强研发设计、创意、信息网络、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信息服务业,促进高技术成果、企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三是要培育发展技术市场。重点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推动高技术成果的交易和转化,着力引进一批对宁波市产业升级带动强的高技术成果,加速技术流动、技术转移,支持鼓励发展研究创新、咨询评估等高新技术服务业,推动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个人分类: 教学笔记|1901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技术市场发展历史回顾及分析(五)
lgjszy 2011-10-21 15:31
(接上一篇) 五、北京技术市场基本经验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是技术市场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改革、创新的十年,也是中国特色技术市场形成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做出贡献的十年。在这一进程中,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 (一)坚持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 从我国国情出发,技术市场在政策法规环境、组织制度、管理体系、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使技术市场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富有活力的要素市场,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引发了社会观念的深刻转变,促进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社会风气的形成,提高了全民族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意识,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技术市场发展之路。 (二)坚持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十年来,各级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对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给予了高度关注,实施一系列鼓励、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活跃和调动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技术市场的有偿转让、开发、服务和咨询等活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及个人等技术创新和技术交易主体获得了勃勃的生机,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流动。 (三)坚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法律体系。 大力推进技术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及地方技术市场法规为主要框架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了技术市场秩序,促进了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坚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技术市场具有涉及行业广泛、技术交易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在技术市场发展过程中,各级技术市场始终加强与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联合与协作,形成了工商、税务、财政、技监等部门,科协、工会、专业性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类企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五)坚持“有形”和“无形”技术市场并举。 技术市场一方面抓了“市”的活跃与发展,同时也在“场”的建设方面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目前,以北京、上海、深圳等技术商品、技术信息资源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为核心,逐步形成了十多个区域性骨干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并建立了以深圳南方技术市场“网上技术联播”、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等一批采用信息化、网络手段进行技术交易的机构。同时,形成了以“北京科技周”、深圳“高交会”、上海“工博会”、陕西杨凌“农博会”等一批高水平的大型科技品牌展会,加速了技术商品的流通。 (六)坚持探索技术市场与其它要素市场的有机结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技术市场加强了与劳动力市场、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等其它要素市场的相互沟通与对接。近年来,探索建立和开展的技术产权交易,为风险资本进入技术市场提供了进入和退出的通道,为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有效资金支持。 (七)坚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以加速实现工业化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中介机构是促进了社会化协作和专业化分工的有效载体,是各类技术市场主体中推动技术扩散、促进成果转化、开展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加速实现工业化的重要依托,具有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 (八)坚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当前,在转变政府职能中,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也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解决。所以,中介机构的发展数量、服务水平和自律能力,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没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承接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的大量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的职能转变就不可能彻底,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总之,北京是智力高度密集地区,众多享誉国内外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聚集了一大批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一流人才,加上多年国家对北京地区科学研究的投入,使首都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得天独厚。国家开放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为释放首都的科技优势,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架起了一座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 十几年的开拓、发展和创新,北京技术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已经成为富有活力的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成为促进首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北京市市长刘淇同志在2000年9月看到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将达到100亿元时指出,能否再大一些,并明确提出:“北京要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这是北京市政府对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赋予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开拓进取,团结奋进,为实现我们的目标和任务,开创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完)
个人分类: 技术市场|3184 次阅读|0 个评论
举办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及技术合同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lgjszy 2011-10-21 10:01
本人应邀参加培训班的讲课,题目是《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关于举办“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 及技术合同管理 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网站 http://www.cnips.org/tz_news.asp?NewsID=42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市场的交易内容也在不断丰富,由单一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向技术集成、工程设备、技术投融资、企业并购等多元化的技术交易方向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技术转移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衡量技术转移主体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技术市场作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人才流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深入学习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推广的应用技术,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技术转移与扩散,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决定举办 “ 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及技术合同管理专题培训班 ” 。本次培训班由神州华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地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开发中心相关研究人员;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人;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部及技术研发部管理人员;各专利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研究人员等。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1年11月25日 培训时间:2011年11月26日—29日 报到地点:厦门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8日 三、有关费用 参加代表须交培训费18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茶歇等费用)。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四、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638097 68636019 传 真:010—68632806 网 址:www.cnips.org 邮 箱:cnipsedu@163.com 联系人:常莉萍 五、会员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促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作用,研究会将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完善会员制度,凡加入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将享有下列服务: 1.团体会员每年交纳6000元会费后,全年可免费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各项活动10次,每次活动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可参加两人; 2.免费获得全国核心期刊《知识产权》杂志(月刊)、《知识产权竞争动态》(每月两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通讯》(每月两期)。 特此通知。 附件:1.培训班日程安排.doc 2.培训班报名表.doc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发布日期:2011-10-11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3065 次阅读|0 个评论
产业发展呼唤高校科技成果加快转化
lgjszy 2011-10-8 10:44
产业发展呼唤高校科技成果加快转化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经林耕审阅修改)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第 B6 版:科技服务 2011 年 9 月 26 日 星期一 第一届中国国际新材料产业博览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展区 关键词: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近日,第一届中国国际新材料产业博览会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发布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南大学等高校发布了新材料领域的研发成果。其中,哈尔滨工业大学的高强高模PBO纤维制备关键技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自蔓延复合钢管项目等引起与会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的浓厚兴趣。近年来,作为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我国高校普遍加强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的科技成果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成果发布会上。 对于以往重教学和科研、轻社会服务的高校而言,到底应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成为关注的焦点。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林耕表示,高校应该进行基础性、应用基础性、前瞻性、有原创性的研究,尤其是应该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课题进行一些攻关性的研究,在这方面,高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 目前,各国都在寻求新技术、新突破应对经济衰退、谋求新发展,很多国家都瞄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加大研发和产业化力度,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内高校开展研发并将研发成果迅速转移到企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加快高校成果转化义不容辞 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 尤其是研究型高校,既是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又是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高校科技事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力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生力军,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是高校的三大职能 。国防大学原副政委李殿仁日前撰文指出,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有着丰富的内涵。对于高校来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而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和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就是其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李殿仁认为,与企业结盟、与工厂对接,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子是世界高校发展的普遍选择。 国外著名大学周围兴起了许多科技园、工业园,如美国的硅谷、英国的剑桥工业园、日本的筑波工业园等,我国高校孵化了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清华紫光、江中制药等一批著名高科技企业,对于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从 “ 中国制造 ” 向 “ 中国创造 ” 转变做出重要贡献。但和我国的大国地位相比,和肩负的时代使命相比,这样的高校的数量还是偏少了一点。 此外,科研成果转化也是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果科研成果脱离社会需要,背离生产生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现在,一些高校搞科研,在指导思想和科研观念上存在着 “ 实用主义 ” ,把发表多少论文、是否对职称评定有用作为科研的终极目标。有的高校科研成果不少,发表了很多文章,做了不少实验,但成果转化不了,不能形成生产力,无法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背离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因此,高校要转变科研观念,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的难点热点,围绕企业发展的瓶颈难题,把这些作为科研重点研究对象,加大应用技术研究,加快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高校成果转化率有待提高 对于智力资源密集、科研经费充沛的高校来说,科技成果的产出是必然的 。相关数据显示, 1985 — 2010 年,我国高校累计专利申请总量为 319595 件,年平均增长率达 19.8% ;累计专利授权总量为 150029 件,年平均增长率达 26% 。 2010 年,我国高校共提交专利申请 79332 件,是 1985 年的 52 倍,获得的专利授权量为 43153 件,是 1985 — 1986 年期间专利授权总量的 113 倍。 随着国内高校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快速增长,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统计显示, 2006 — 2008 年,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从 53 项增加到 273 项,增长 4 倍多,占全国技术合同总项数的比重为 0.06% ;成交额由 0.24 亿元增加到 1.39 亿元,增长 4 倍多,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 0.04% 。 林耕表示,从技术合同额的统计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的规模和数量有所增长,并且表现出新特点 。如清华大学成立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与地方合作建立科研基金、建立与企业合作委员会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做法都值得肯定;浙江大学有一支大约由 200 名专职人员组成的技术转移队伍,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需求搭建各种平台,转化科技成果,取得了显著成效;华东理工大学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到美国,合同金额超过 1 亿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快速增长,但专利转化率并不高,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内的高校技术合同增长缓慢 。 2001 —— 2008 年高校技术合同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全国技术合同的增长速度。相关数据显示, 2001 年高校技术合同成交数为 29533 项,占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的比重为 12.87 %; 2008 年高校技术合同成交数为 29454 项,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数的比重为 13.01% 。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从 2001 年的 86.4 亿元增加到 2008 年的 116.55 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由 11.04% 下降到 4.73% 。 “ 从整体上看,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产学研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高校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自身的研发能力也得到一定的提升。 ” 林耕表示,目前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对高校的功能、定位以及作用等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明确定位促高校技术转移 如何解决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林耕认为,主要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高校技术转移的动力不足。 高校进行技术转移主要是体现其社会服务职能,与教学、科研职能相比,高校技术转移缺乏考核指标,有人甚至认为高校不应该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完成科研成果主要是为了出论文、评职称,较少关注技术转移和为企业服务。但事实上,高校进行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是由高校自身的功能定位决定的,这在世界上也是通行的做法。 因此,应尽快建立高校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主要应当包括:研发经费数(纵向与横向)、科技成果发布数、专利公开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合同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合同成交额、创造的新产品进入市场数、支持新办企业数等。 二是高校科技计划立项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没有很好地分析市场、缺乏联系生产实际,缺乏与企业的联合 。同时,部分高校也存在一种浮躁情绪,教师和科研人员不能沉下心来搞科研、为企业服务。因此,应在高校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技术转移责任、明确年度考核指标,要有合理的提成和奖励。 三是由于高校和企业各自的利益不同,双方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技术转移绩效考核收益分配制度,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政策,以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 四是企业缺乏承接高校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研究成果的能力,企业希望高校能够提供马上能实现产业化的成果 。对于高校来讲,完成科研成果只能是到实验室阶段或者小试阶段,要求高校的科研成果完全具备产业化条件是不现实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定位,帮助企业更好地承接高校的科技成果。 五是高校申请专利,特别是申请有核心技术的国际专利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并且缺乏相应经费的支持和经验 。高校承担了很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的课题,应该在前瞻性和战略性研究方面投入力量;同时要更加重视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推动高校更加积极地申请发明专利,集中精力抢占国际专利技术的制高点。在这方面,高校要注意不要与企业争利。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2757 次阅读|0 个评论
我国技术转移的规制体系
热度 1 lgjszy 2011-9-4 09:28
我国技术转移的规制体系 林 耕 1 傅正华 2 李明亮 1 ( 1.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035 ; 2.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 【摘要】 企业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 ,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 ,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国家关于企业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 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 , 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 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确保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 , 关键的环节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 , 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规体系。大致说来 , 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移 , 包括专利和技术诀窍的转让、授权 , 以及政府的介入等。知识产权在当代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技发达与 【关键词】 技术转移中心 ; 科技成果转化 ; 知识产权 ; 经营人才 ; 技术经营 ; 技术中介机构 ; 发达国家 ; 高新技术产业化 技术创新成果 ; 区域内 ; 企业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 ,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 ,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为了确保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其关键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和完善以下有关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规。 一、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 办法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移。 其包括专利和技术诀窍的转让、授权,以及政府的介入等。知识产权在当代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科技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我国,专利权的申请,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申请还显得十分薄弱。大量的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从而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方面受制于人。究其原因,一是专利维护费用巨大,二是专利产业化程度太低。据称,专利的产业化程度约为 5-10% 左右。因此,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要通过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鼓励和促进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从而打破发达国家对先进技术的专利垄断局面,突破先进技术发展的瓶颈。 二、关于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及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要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认定和管理 。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和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授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或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和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对本区域内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认定和管理。同时,应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均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如已经建立的科学院系统和高校系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以对国家投入或地方政府投入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负责,并规定,应拿出国家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技术转移。这一规定,可先在北京或上海等国家实验室和研究型大学较多的省市试点,取得经验再进行推广。即这些省市可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待其完善后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关于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 技术转移过程中,除了技术源、技术受方、技术外,还应该有第三方的参与,这就是技术中介机构 。技术中介机构运作的好坏,其关节点就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经营人才。因此,建立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适应新形势,建立新的全国技术经纪人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 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 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 近期内,要依靠行业协会和国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依托相关大学,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养基地。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资源,要充分挖掘这部分资源,激活其内在热情,为培养技术经营人才服务。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可以以区域为单位建设, 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在一个区域内,也可只建一个培训基地。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发挥区域技术转移联盟的协调作用。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国家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的专项经费,用于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国家可委托行业协会或技术转移联盟来具体运作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技术经营人才的培训、认证、考核、管理等工作。建议 2006 年科技部安排 800 万元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四、关于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投入 - 产出的效益。 如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得不到有效转移,那么国家每年投入数百亿科技经费,无疑打了水漂。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是提高国家科技投入 - 产出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一个方面。因此,在近期内要出台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这个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题和立项。二是过程管理。三是结题和验收。 在选题和立项阶段,要把握以下几点,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 。过去,科研项目的确定,更多地是考虑研究者个人的喜好、兴趣和研究院所的研究能力,是以科研院所为中心。这种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基础研究来说应该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它有利于发挥科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但是,对于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来讲,这种方式就存在着诸多弊病,因此必须转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立科研项目的方式。 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 。在当代,任何一个商品,都是众多技术的集成,单一的技术很难市场化、产业化,只有靠群簇技术的集成,才能迅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也就说,只有相互关联的技术共同实现突破,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因此,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时,就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实现立项原则的第二个转变。 三是实现由国家财政的单一投入向企业、研究机构筹集配套资金的转变 。过去科研经费的投入,完全是财政单一的投入,企业也好、科研机构也好,他们都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其结果是花了也白花,科研项目的投入 - 产出效益极其低下。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在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经费(可按不同类型的研究项目,规定配套经费的比例,如: 10% 、 30% 、 50% 等),国家才能给予投入。只有这样,实现科研风险共担,才能增强研究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 - 产出效益。 四是实现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一性向官、产、学、研相结合的转变 。过去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大多为单一的,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包括物质条件的制约、科研水平的制约、研究者眼界的制约等等,这种单打一的方式很难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综合优势,从而实现科研投入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官、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优势互补,应该规定:( 1 )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 2 )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 3 )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通过这样的规定,促使官、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 - 产出效益。 在研究阶段,应抓好过程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竞争淘汰和滚动资助 。绩效评估是项目管理的基础。绩效评估主要围绕着项目研究合同规定的研究目标来进行,主要包括:目标实现的情况、项目管理和运作的情况、有无继续资助的必要性和下一年度研究计划是否合理可行等。竞争淘汰即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淘汰一批项目,或者对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做出某些调整。与此同时,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新增一定数量的新项目。滚动资助即在项目设立之初,不设定具体的资助年限和总资助经费,而是根据每年的绩效评估结果来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给予继续资助和资助的力度。 在结题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进行验收 。未完成研究目标的,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完成,仍然不能完成的,或由于根据绩效评估终止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五、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 以往,我国在对外技术合作方面,几乎是不设防的。 发达国家利用我国廉价的科技资源获得大量科技成果。从而使我国在专利战中处处处于下风,在某些行业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专利使用费。而发达国家则充分利用技术壁垒,限制我国高技术的发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像发达国家一样,充分利用非关税壁垒中的技术壁垒,加强对技术秘密的审查,严格保证具有潜在价值的技术的安全性。 六、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 现有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利于技术转移 。因此,必须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中去。 第一,无偿或低价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研究者 。将此作为一种长效机制,通过使研究者或技术中介机构拥有知识产权,来促进技术转移,从而取得科研项目的最大投入 - 产出率。 第二,采取更为灵活成果管理机制 。让参与科研项目的各方——出资者(包括政府和企业)、研究者个人以及项目的策划者都拥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无论是谁持有的专利技术,只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转化,政府应该行使介入权( march-in-right ),强制进行转移。 责任编辑 梅村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3061 次阅读|2 个评论
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功能定位
lgjszy 2011-9-3 15:40
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功能定位 傅正华 林 耕 李明亮 【作者】 傅正华; 林耕; 李明亮; 【关键词】技术转移;功能定位;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合力;现有资源;政府主导作用;80年代;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 【摘要】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现有技术转移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制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存在诸多弊病。这些弊病主要表现为: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因此,我国现有的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 《企业改革与管理》 ,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 编辑部邮箱 , 2005年04期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现有技术转移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制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存在诸多弊病。这些弊病主要表现为: 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 ; 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 ; 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 。因此,我国现有的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 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原则 1.利用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 经过近20年的建设,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在硬件方面已有相当规模,应当予以充分利用,进行重新整合。这种整合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纵向整合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的整合,横向整合是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区域的整合。 2.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 重新整合必须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形成统一的合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要基于国家的层面,而不仅仅局限于科技部系统,即要实现国家层面上五大科技体系(中科院、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委、各行业各部门)的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3.调整职能,为政府做好智囊工作。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其基本职能是为国家每年投入的数以千亿计的科研经费负责,促进国家投入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移,使国家的科技资源迅速转化为经济资源和竞争资源。同时,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要起到与政府沟通以及组织协调的作用,并加强调研,为国家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的制定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科技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依据。 4.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立,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主要体现为在政策和法规的建设上,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出国家的意志,引导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健康发展。 5.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不足的状况。 通过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构筑一个技术转移的大平台,真正实现官、产、学、研、中介、金融、经济、法律等要素的有效联合,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不足的状况,打造一个完整的、全面的、有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实现全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大联盟。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功能定位 通过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强化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实施优势资源的集成和各类主体的联动,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提供支撑;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性资源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不同层面的机构,应对不同级别的政府科技投入负责,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最终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讲就是: 1.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成果为主的推广及产业化示范。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投入每年数以百亿计,产出的技术成果数万项,但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10%,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改善,有大量的技术成果闲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的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应重点对国家的科技投入产出的科技成果负责,尤其是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的转移负责,包括推广、应用以及产业化示范等,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突破。 2.促进官、产、学、研、金融、经济、法律等紧密结合。 官、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有效的方式,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因此,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要为官、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搭建平台,创造一个有利于四者紧密结合的环境和氛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怪现象:一方面,金融家声称,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在手里,找不到优秀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科研人员声称,有大量优秀的科研成果,找不到资金用于转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就是要解决这类问题,将金融、经济、科技、法律等紧密地结合起来,为他们的紧密结合提供一个宽广的平台和结实的纽带。 3.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培养一批技术转移队伍。 技术转移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专业的、功能齐全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一支训练有素的技术转移专家队伍。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第一,能将科技中介机构整合为一个运转灵活、功能齐全的有机系统,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全国大联盟;第二,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办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转移高级人才。 4.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集成度,加强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 目前,各级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由于自身的条件限制,技术集成能力不足,尤其是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集成能力差。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其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从而极大地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集成度,提升国家的科技竞争能力和综合国力。 5.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信息平台。 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将分散的、各不相关的信息传输网络集成,搭建一个国家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有效连通全国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提供迅捷广泛的技术交易信息,从而提高技术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让技术需求方或潜在的技术需求方尽快了解到获得技术的渠道和需要的技术。 6.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 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严重偏低。最近由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 “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 ” 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0%。究其原因,除了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之外,其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就是科技产业化环境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科技产业化的环境包括人文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等。阻碍科技产业化的环境,更多的是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立足于改造制度环境,完善政策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环境,加快技术转移的步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程度。 7.促进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目前主要由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推广中心来做,多年来,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同日益发展的社会需求相比,这些成就显得微不足道,仍然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协调,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因此,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一个十 分 重要 的 功能,就是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组织和协调,促使军转民技术成果迅速产业化。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构架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该是在四大层面运作和完善。 1.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全面协调和指导。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以及监管等。为了保证国家层面技术转移体系功能的实现,有必要建立起国家技术转移联盟,负责对全国各类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协调和指导,并重点对国家科技投入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转移负责,强化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实施优势资源的集成和各类主体的联动,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提供支撑;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性资源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 2.区域层面 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了 “ 环渤海经济区 ” 、 “ 长江三角洲经济区 ” 、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等经济区。这些经济区是中国内地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技术水平都高出其他地区,具有较强的辐射力。经济区与周边其他地区具有紧密的经济联系性,资源机构相互补充,产业属性前后连接,技术内容相互渗透,企业跨地区投资和跨地区兼并,已经使得这些地区企业的触角伸到全国各地。因此,应在经济区内建立区域技术转移联盟,使之成为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区域技术转移中心除了对国家科技投入产生的技术成果的转移负责外,还应对地方科技投入产生的技术成果的转移负责。 3.专业层面 除了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外,还应建立一大批专业层面的技术转移联盟,要将这一层面的联盟打造成各个行业技术转移的龙头老大。我国在一些特殊行业已经建立了这样的技术转移联盟,如中国医药技术联盟等,要将这类行业技术转移联盟纳入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它们在各自行业中的旗舰作用。 4.自发层面 在自发层面上,要吸引一大批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技术中介机构,将它们作为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技术转移体系的有益补充,这些机构实际上是技术转移操作层面上的生力军。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完善要从上述四个层面上进行,尤其在前两个层面上要花大的功夫。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和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在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旗帜下,整合资源、提升功能、增强效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根本上改变 “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20年来没有得到根本提高 ” 的严峻局面。 责任编辑 梅村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3032 次阅读|0 个评论
当前我国技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lgjszy 2011-9-1 14:27
当前我国技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李明亮 林 耕 【作者单位】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4年02期, Chinese Selected New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摘要】 技术市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渠道,十几年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关键词】 技术市场体系;主要问题; 科技中介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产权交易; 市场发展; 中西部地区; 规范技术; 科技体制改革; 科技中介服务; (一)环境建设跟不上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 对技术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上存在误区。 技术市场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它的内涵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把技术市场仅仅理解为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商业活动,更有甚者把技术市场看成仅仅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都是一种狭义的甚至是狭隘的简单化的认识。技术市场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全面正确地认识技术市场,加大培育和扶植力度,把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放在与其他要素市场同样的重要位置,是当前以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政府工作的重要使命。 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建设尚需优化,国家 亟需制定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文件。 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走过近 20年的历程,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 但就法制环境建设方面远远滞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 目前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虽已初步建立,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然而就国家来讲,缺乏针对规范技术市场主体、客体和交易行为以及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性文件,使得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建设在国家层面上缺位,导致全国各地的技术市场监管不统一、交易行为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限制技术市场发展问题的存在。从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建立完善技术市场体系的需要角度出发, 亟需制定国家层面上的有关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文件。 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缺乏明确定位,呈弱化趋势。 我国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进行的, 在管理上,依旧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胎印”:如地区封锁、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等。“九五期间”,国家虽然发布了《“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但由于部门“分割”,政出多门,使诸多指标难以付诸实现;各类技术机构过多过滥,导致重复建设,分散投入,效益低下,资源浪费,人才流失。目前各级政府对金融市场、物资市场、劳动力资源等有形市场的建设规划上倾注了很大力量和资金投入, 并把它作为提高区域或城市综合功能和市场经济环境的重点予以营造。但对技术市场在促进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和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后发优势重视不够,对技术市场的市场建设规划很弱、投入不足,制约了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的发展。此外,技术市场监管呈现弱化趋势,在国家层面上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名存实亡,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多数被精简或者合并,人员减少,并且多为兼职,致使技术市场监管不到位,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普遍存在,如:技术市场中的假冒伪劣,技术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和欺诈活动,技术合同登记统计中的浮夸骗税,技术价值评估中的弄虚作假等时有发生。我国技术市场监管亟待明其位、正其身、强其力、履其职。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并有收缩的趋势。 优惠政策的收缩不利于调动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技术市场的迅速发展。 技术产权交易受国家政策制约严重,尚处迟滞状态。 近年来,随着技术入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激励以及风险投资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问题的出现,技术产权交易应运而生。 由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企业要求“门槛”较低,吸引了很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发展前景且急需引入资金鼓翼待飞的中小科技企业进入这个市场。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迫切希望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这个平台和窗口,找到急需的资金和合作伙伴。由于抓住了资本市场与技术市场结合的交汇点,抓住了技术项目转化及技术产权转移的关键需求,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因此,技术产权交易从一产生就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但是,技术产权交易是个新生事物,在国家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交易规则、运行模式、政策保障等方面仍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受政策方面的限制,柜台交易迟迟不能开放,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风险投资的进出通道闭锁,使得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通过技术产权融资的渠道难以畅通,技术产权交易这样一个具有广阔前景新生事物由于 受国家政策制约,不得不处于迟滞状态。 (二)技术市场本身的发展尚需健全和完善 市场化发展进程缓慢。 由于我国技术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进行的,计划经济的成分还占有相当的比重,计划经济的意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完全转变,政府部门还把握着大量的各类资源。因此说,我国的技术市场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技术市场。 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 功能和结构亟需加强与调整。 科技中介机构是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并加速转化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 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 滞后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并 且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不明确。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 只能提供牵线搭桥、沟通信息、简单咨询等一般水平 的服务,建立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的、深入的、全面的理性化科技中介服务还不多。科技中介机构的组成也不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要求。 技术市场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 亟待加强。这 主要表现为农村和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发展缓慢,限制了先进实用技术通过市场机制向当地转移扩散的进程,成为制约农民增收和当地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发展我国技术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国家技术市场条例》,使我国技术市场尽快走上法制化建设轨道 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中,建立健全与优化技术市场环境、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等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技术市场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尽快由国务院主持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市场条例》,使我国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形成系统配套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长期稳定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在未来二十年,我国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鼓励力度,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等,应重点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必要时政府还应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对于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其由此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应予减免,以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伟大事业。长期稳定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为我国在国际科技竞争中获得长期优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得到科技支撑。 国家科技部应设立技术市场司,充分体现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公平使用技术商品资源的环境是党和国家落实科教兴国的大政方针,国家科技部是我国技术市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把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突破口,将技术市场工作纳入科技部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努力 实现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技术市场管理创新。建议国家科技部组建“技术市场司”,充分体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转变与宏观调控。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科技中介发展拓宽空间,积极推进科技中介市场化发展进程,建设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技术市场创新服务体系。 建设多元化、运转协调高效的技术商品转化发展创新服务体系是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和建设的重要课题。 目前在我国由于体制上改革不够深入,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加上人们对中介这一社会经济行为认识还不深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给科技中介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科技中介的有效需求不足,中介机构门厅冷落,经营惨淡。因此,今后发展科技中介的主要任务是扩大科技中介的有效需求。建立健全以国家、省直辖市级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为主的技术市场发展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目标,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加入科技中介中来。 同时,结合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资质认证制度;把技术市场各类人才培训作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造就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复合型高素质的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队伍。 加强技术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 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鼓励各地建立技术市场行业组织(技术市场协会)。技术市场协会要采取行业与市场需求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以促进技术市场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自律的原则进行自我建设、自我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协调、代表等作用,使之成为政府、科技中介机构、企业、科研单位彼此联系的重要渠道和桥梁。 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形成行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逐步确立科技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威信和地位。各级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方针政策,为行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咨询和指导;推动同业交流;建立行业专家数据库;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和预测;开辟国际合作渠道和市场;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项目;组织跨行业的分工协作等。要通过高质量的服务来凝聚行业队伍,促进行业建设,成为政府引导技术市场发展的得力助手。 通过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建立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使信用、信誉不仅成为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为道德准则,而且形成制度,切实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国家设立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有效地发挥技术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核心作用 我国农村技术市场、中西部技术市场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增长潜力比较大。在确保经济较发达地区间技术贸易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结合农村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有针对性地加快适用技术成果向农村、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速度,推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以发达地区带动相对落后的地区,实现整体推进,共同发展。 建立和完善反映技术市场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技术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已经不容置疑,关键是在于如何确立科学、有效、及时、准确的技术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议国家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设立专门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地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反映技术市场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的统计指标体系,以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区域技术市场联盟,有效整合区域、行业和领域的科技资源,带动技术市场整体发展 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积极研究和探索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技术扩散、科技成果转移、技术组合等一些共性问题和市场需求,在科技部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区域技术市场联盟, 通过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 有效整合相关的科技资源 ,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迅速提高技术转移速度,带动我国技术市场的整体发展。有条件的区域要探索开展国际间技术贸易,将中国的技术市场融入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中去,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谋求更大的发展机会。 开放柜台交易,促进技术产权交易。 为适应以技术产权作为权益资本进行投融资的发展要求,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探讨适合于技术产权特点的交易方式,适时、适度放开柜台交易,使之有效地广泛吸收和利用民间资本,通过交易为科技风险投资提供进入与退出的通道,开劈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以技术产权融资的渠道,努力实现与资本市场相联接。 推动 “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技术市场的总体水平。 在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讯技术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建设与世界各地相联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办网上技术市场,加快信息的传播速度,创造技术市场主体平等获得信息的条件,有效降低技术交易成本,提升技术市场整体水平。 通过近 20年的努力,我国的技术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尽管这个体系还不够完善,运转还不是很协调,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但是,技术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必然结果,技术市场的发展是时代的需要,是客观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反映,其对我国的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撑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作者:李明亮 林 耕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4028 次阅读|0 个评论
努力营造北京技术市场品牌
lgjszy 2011-9-1 11:02
努力营造北京技术市场品牌 —— 访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 这篇报道是我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以来,第一次接受记者的专访,登出来作为历史记录吧。向 冯国梧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报 记者 冯国梧 田国华 近年来,北束技术市场飞速发展, 2000 年技术合同成交 额达到 140.29 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 1/5 强,成为全国技术商品最大集散地。面对突飞猛进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如何想?怎么办?其下一步工作的着力点在哪 ? 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日前走访了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 话题首先从技术市场要不要管理、怎么管理的问题谈起 。这位搞科研出身,当了十多年研究所所长、企业经埋,而后又从事科枝管理的林耕,从多个角度对技术市场管埋的必要性作了分析。他认为, 加强市场管理与促进市场发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促进成果转化中的主渠道作用,就要正确认识放开市场与规范市场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进一步放开技术市场,是解放科技生产力,发展技术市场的前提;依法规范技术市场,则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技术市场持续健康 发展的前提,二者相互依存,哪方面都不可偏废。从北京技术市 场发展实践看,管理部门在“放开、搞活、扶植、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功不可没,这一点已得到方方面面的认可。去年北京技术交易额突破百亿元,今年 1-4 月份又达到 72 亿多元,技术市场发展势头十分强劲,已经成为首都经济的一个亮点。 北京技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不但说明技术市场管理十分必要,而且还应加强。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市场如何管理?林耕认为 : 技 术市管理工作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把管理工作寓于服务之中 。具体到北京技术市场管埋,林耕提出了五项主要工作: 一是管好政策 ,制订好技术市场法规,并不断修订完善。 二是管好技术市场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技术和打着技术招牌到处招摇撞骗的行为。 三是在发展和培育技术中介组织同时,实行并建立起技术市场准入制度 ,以保证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做好技术市场硬件设施的建设 ,如常设技术市场和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等。 五是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 中的主渠道作用 ,积极组织委托进行项目评估、作价、担保、风 险投资等工作。 谈到当前整顿市场秩序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时,林耕主 任说:行业准入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实行,如饮食业,开一个饭馆必须经过卫生检疫部门和行业管埋部门等的认定许可。这对保障食品卫生和人们身体健康很有必要。技术商品作为一个特定的领域,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它行业。为此,从事技术商品经营、中介机构和个人更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这对防止假冒伪劣技术流人市场很有好处。对技术经营、中介机构和个人资格的认定,实际上就是技术市场实行行业准入的一种形式。 谈到下一步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林耕主任拿出一本北 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001 年工作要点。要点提出了北京技术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下作目标,从八个方面列出了今年的 主要工作 。林耕主任告诉记者,今年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了要加强对技术商品内涵的研究,这其中包括,技术成交项目结构,技术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通过交易结构研究,要从政策上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技术市场,扶植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林耕主 任最后告诉记者,今年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 营造北京技术市场品牌 。他说,这是一个大概念,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质量、技术买卖双方信誉度、技术成交项目质量等。今年我们已通过新闻界间社会公布了北京技术交易额前十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今后我们还要加强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建立起技术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技术市场档案,对他们交易的项目进行跟踪、记录,定期对信誉好的单位,成熟并且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予以宣传表彰。反之,对信誉不好的单位和不成熟甚至伪劣的项目,设立“黑名单”,定期向社会曝光。 本报记者 冯国梧 田国华
个人分类: 旅游见闻|2893 次阅读|0 个评论
关于我国技术市场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三)
lgjszy 2011-8-26 15:35
关于我国技术市场的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 (三)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李明亮 林 耕 (2003年10月) 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网 http://www.cbtm.gov.cn/bbs/detail.asp?id=261 日期:2003-10-28 作者:李明亮 林 耕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网站转载: http://www.chinatorch.gov.cn/ckzl/llyj/200707/4055.html (接上篇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73911do=blogid=479448 ) 三、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应确立的方针、目标和政策 (一)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 在过去 10 多年,我国技术市场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这个方针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对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当世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作为商品已为人们广泛接受,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高技术产品成为世界贸易发展的主导力量,国际技术转移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相互渗透,逐步扩展为以技术商品为中心的复合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我国技术市场的架构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正在实现与国际接轨,且呈迅猛发展之势。“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带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调控色彩,显然已不适时宜,应当加以调整。 目前我国技术市场正在由政府主导型向着市场主导型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开放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如何引入公平的竞争机制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如何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如何提高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效率来促进市场迅速发展,等等。因此,在的时期,我国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当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的方针。这一方针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市场的市场规律特性,政府的作用限于对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上,核心是营造发展环境。 (二) 未来 20 年我国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我国技术市场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渠道,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要素市场,技术市场在科技资源的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为实现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发挥技术市场在人才、资本等市场中的先导作用,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结合我国技术市场的客观情况,提出未来 20 年我国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总体目标: 面对来自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的挑战 , 我国加入 WTO 后国际技术贸易体系和规则的挑战以及经济运行体制深入改革的挑战,在未来 20 年我们将本着观念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的精神,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包括法律保障体系、创新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市场体系健全,运转协调有序,竞争公平,行为规范,交易高效的开放型技术市场。营造市场主体平等利用技术商品资源机会的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促进技术商品的正常转移。 在优化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上,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到 2022 年,力争在 2002 年 884 亿元的基础上增加 6 倍以上,达到 5300 亿元,保持平均每年以 10% 左右的速度递增。 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 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 50% — 60% ,也就是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目前的水平。 分阶段目标: 实现上述总体目标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是从 2003 年开始至 2012 年,完成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并走上正常运行轨道,确保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每年以 10% — 15% 以上的速度递增, 2012 年力争达到 2800 亿元以上,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 35% 以上,确立技术市场在各生产要素市场之中的主导地位。 第二阶段是从 2013 年开始至 2022 年,技术市场进入健康稳定发展阶段,技术市场体系已经发展成熟,成为相对固定的技术市场行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这一阶段技术市场交易额的增长速率将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力争保持在 7% — 10% 的增长速率,年技术交易额将保持较高的水平,到 2022 年达到 5300 亿元,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 50% — 60% ,实现科技进步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 确立这样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基本符合我国技术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进程要求。实施中还有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有新发展,实践上有新创造。 (三)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 政策带有很强的导向性,过去 10 多年国家对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速度,促进了技术市场的发展。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无疑就是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速度的竞争,技术市场自然成为了竞争的重点领域。因此在未来 20 年,我国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鼓励力度,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等,应重点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必要时政府还应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对于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其由此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应予减免,以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伟大事业。这样政策的稳定和落实将为我国在国际科技竞争中获得长期优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得到科技支撑。 (未完待续)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1640 次阅读|0 个评论
关于我国技术市场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一)
lgjszy 2011-8-24 11:08
关于我国技术市场的释义、发展意见及建议(一)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李明亮 林 耕 (2003年10月) 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网 http://www.cbtm.gov.cn/bbs/detail.asp?id=261 日期:2003-10-28 作者:李明亮 林 耕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网站转载: http://www.chinatorch.gov.cn/ckzl/llyj/200707/4055.html 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经历了20年的风风雨雨,技术的商品属性已深入人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渠道,技术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大又把技术市场提升到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高度来认识,由此足见技术市场在我国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业内围绕着技术市场的内涵、技术市场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中介的关系、未来20年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和目标以及相关举措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北京以及其他地区技术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简述,意在丰富讨论内容,若能为有关领导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中提供参考,也属意外所得。 一、技术市场的释义 (一)技术市场的内涵 近一个时期以来,技术市场内涵的问题是业界讨论的核心问题,对其定义众说纷纭,难以定论。现就根据市场内涵,结合技术商品的特点,进行演绎推理,意在丰富讨论内容。 就市场的概念而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商品交换的场所。其核心是 “ 场所 ” 。广义的市场是指商品的流通领域,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体现的是一组规则、一批组织以及相应的活动。其核心是 “ 交换关系 ” 。它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技术作为特殊商品,其市场的涵义不应仅仅是指交易的场所,应该是广义的。由此引发出, 技术市场的概念,即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由于技术商品交换对场所没有较强的依赖关系,因此技术市场具有无形市场的属性。另外,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技术商品的转化,在其系统中又离不开展览、展示、宣传及实验和生产所必须的场所与设备的支撑,反映出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与场所又具有一定的依存关系,这一点又体现出有形市场的特点。这就是业界常说的技术市场的有形和无形的二重性。 从内容上看,技术市场所体现的交换关系的总合,包含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过程。它涉及到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交易活动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兴起的技术产权交易也是技术市场的内容之一。 从业务范围讲,它包括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满足用户对技术商品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在我国目前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工作都是围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开展的,理论上属于技术市场的范畴。在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各级技术转移中心,都是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于我国的技术市场而言,由于我国技术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而发展形成的,虽然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技术市场有所不同,带有一定的政府色彩,但是客观地讲,通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技术的商品属性意识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2002年全国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884.17亿元,是1986年的40倍以上),已经发展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将技术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写入报告之中。 (二)技术市场的功能分析 纵观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及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分析技术市场所具有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现和增加以科技成果为主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技术商品的价值是生产该技术所花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只有通过交易才能使技术生产者为此所付出的劳动得以补偿,也就是实现技术商品的价值。也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技术商品的有效转移,并由无形转化为有形,进一步实现其使用价值。技术市场为技术商品价值、使用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交易、展示、信息传播的平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体系,使技术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和增值成为现实。 二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 。技术市场在配置技术商品资源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品资源配置,虽然也是建立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象不胜枚举。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是利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可以有效地降低认为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技术商品资源的配置更为重要。因为技术商品属于一种生产要素性商品,其转化为有形商品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于实施者来说具有较高的经济风险,所以必须充分研究市场因素,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技术商品资源。在这方面,技术市场通过体系内各种服务的有效结合,营造良好的技术商品资源配置环境,起到保障与促进的作用。 三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社会分工,提高技术商品交易的效益和效率 。分工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在技术市场体系中,各相关主体分工不断细化、明确,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尤其是科技中介的形成与发展对技术商品的形成与交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四是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技术商品产业化、提高科技竞争力等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立健全 “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 ” 的技术市场环境。 (未完待续)
个人分类: 技术转移|172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南京首开先河 技术转移立法加快推进
lgjszy 2011-4-11 08:47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1年4月4日 B6版 http://paper.chinahightech.com/html/2011-04/04/content_22267.htm    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转移主体的行为,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模式加以固定。《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为我国技术转移立法开了一个好头,将推动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4月1日,《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促进技术转移的地方性法规。有关专家表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转移主体的行为,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模式加以固定。《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为我国技术转移立法开了一个好头,将推动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据悉,科技部已经把制定技术转移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计划。    积极探索实践   技术转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途径。为了优化创新环境,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的《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涉及技术转让、专利和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技术转移立法的缺位不利于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月22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是在国家还没有相关 “ 上位法 ” 、其他城市也没有相关地方性法规可资借鉴的背景下,参照联合国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陈小浒表示: “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称得上是一部开全国先河的地方性法规,将对促进科研成果更多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   有关专家表示,有了《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的支撑, “ 十二五 ” 期间,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技术转移通道有望彻底打通,有效助推该市科教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培育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早日实现 “ 南京制造 ” 向 “ 南京创造 ” 的跃升。   据悉,除南京市外,深圳市自2009年起也在着手制定技术转移条例,意在加强政府对技术转移的扶持与引导,打通技术转移瓶颈,提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能力。2010年8月,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    实现多点突破   据悉,《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共九章六十条,明确了技术转移主体、技术转移服务、技术转移人才、技术转移激励、技术转移秩序、技术转移保障及法律责任,在认定技术转移主体等多个方面实现突破。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的市场环境,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同时也将对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家指出,《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都是技术转移主体,进而对这些主体进行重点鼓励。此外,《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南京市科委副主任黄榕解读说,这项规定强调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技术成果必须转化,不能让其束之高阁。   除了督促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还对技术转移给予重奖。该条例规定,政府应对技术转移活动给予奖励,具体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核心技术成果在南京转化的,以技术成果吸引投资形成产业规模或者带动重点产业发展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的核心技术、装备和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等技术转移活动。其中,高校、科研机构以技术转移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实施,将对技术成果完成人及对技术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一次性奖励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20%-70%;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奖励技术成果形成股权的20%-70%。    推进国家立法   早在2007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启动时,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就指出,要加速构建能够有效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而要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就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完善市场制度;要制定调整技术转移中各种复杂关系的法律法规,协调各创新主体的利益,并使其统一于国家的创新目标之下;组织和提供专业技术转移服务的政策。   完善技术转移立法是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推动技术转移工作开展不可或缺的一环。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由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颁布了3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和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美国长期在国际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林耕表示,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技术转移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我国应加强技术转移的立法工作,在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用法律来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林耕表示,《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已经正式实施,深圳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从国家层面来看,科技部已经把制定技术转移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计划。技术转移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很迫切,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转移主体的行为,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技术转移机制和模式加以固定。   目前正在参与《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立法工作的深圳南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牛多佳表示,技术转移立法对于推动技术转移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理顺技术转移管理体制,使管理者以及参与技术转移的各类主体在开展与技术转移相关活动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向政府各级部门、社会各界宣传、普及技术转移知识及其重要性的大好时机,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资源关注这一领域;第三,立法有助于规范技术转移活动,也有助于从业人员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从而推动该行业获得长足发展。    “ 十二五 ” 期间,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目标是进一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健全和完善技术市场法律体系,形成技术市场激励机制,完善技术市场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今年是 “ 十二五 ” 开局之年,在政府、业界的大力推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技术转移立法将成为我国 “ 十二五 ” 期间的一大亮点。
2277 次阅读|0 个评论
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主渠道作用
lgjszy 2010-9-21 10:04
(发表时间: 2001年5月24日)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中心,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长期以来,我们本着“创新在北京、服务向全国”的指导思想,努力开拓北京技术市场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现将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建设和工作中取得的进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向各位同仁和朋友简要汇报如下。 一、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现状 (一)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与实践,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已初步形成。首先形成了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联席会、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科委、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技术市场行政执法队伍、技术合同登记处等组成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其次形成了由技术卖方2800家、技术中介机构150余家、技术经纪人800余人、技术市场经营管理队伍6000多人等组成的北京技术市场经营服务体系,在服务手段与水平上基本上使用了现代的网络和通讯技术。所有这些从管理到服务组成了技术市场的基本体系,确保了北京地区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和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北京技术市场成交额增长迅速 2000年度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40.29亿元,增长52.17%,其中技术交易额达到126.33亿元;认定登记技术合同21270份,比上一年增长2.7%,平均每份合同金额达到65万元以上(1999年为46万元),其中超过1亿元的有8项(1999年有3项)。实现合同总金额、实现技术交易额也都相应大幅度增长。通过统计汇总可以看到,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等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的合同金额已占总金额的58.32%(信息技术占比例最大,为39.59%)。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占北京GDP的5.7%,比1999年增长1.46个百分点;占北京RD的132.35%,增长34.11个百分点。所有这些标志着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规律规模和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另外,2000年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的21.56%。北京辐射全国的技术商品交易金额为67.15亿元,计11286项,对全国地方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继续保持了持续发展的强劲势头。截止4月25日,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72.4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达163.06%。其中技术交易额达到64.83亿元,增长149.91%。其增长幅度之大、合同成交额之高,都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 (三)北京技术市场特点与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 。中关村海淀园迅速发展,技术合同交易额达62.96亿元,比上年增长20亿元,占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的45%。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北京技术市场新兴的最大技术卖方群体 2.外资研发机构占有一席之地 。在国家有关政策同意将涉外技术合同纳入认定登记范围后,外资企业和研发机构踊跃申请。2000年依法认定登记的4份涉外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就达12亿元。随着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涉外技术合同的数量将会逐步增加。 3.高新技术合同交易已成为北京技术市场的主流 。 4.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不仅与GDP、RD同步增长 。且其增长比例远大于GDP和RD的增长幅度,充分显示出首都科技的相对优势和技术市场的活跃发展。 5.技术商品仍然保持辐射全国的势态 (包括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并且出口国外。 分析其增长原因,主要是得益于良好的政策环境,宏观上对高新技术的需求旺盛,加上科技资源拥有者市场观念的转变,使北京雄厚的科技资源得以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四)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思路与目标 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执行《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市领导和科委党组的新要求,遵循“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充分调动技术卖方、买方、中介方等的积极性,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为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服务;稳步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工作目标;进一步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2001年的工作目标——北京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年成交总金额达到160 亿元,比上年增长14.05 %;积极推进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建设。 按照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围绕总体工作目标,2001年在大力宣传贯彻技术市场政策法律、稳步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努力做好为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国内和国际重大技术交流活动、重点攻关项目技术合作等的全面优质服务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有待深入,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有待明确 。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就其管理工作而言与技术市场深入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缺乏整体规划和有目标的管理。究其原因与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性质的定位和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不明确有着直接关系,这一点在区县科委表现得尤为突出,机构改革编制压缩,使技术市场管理力量消弱、队伍不稳定。 (二)技术中介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发展不稳定,在1997年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达到310家,1999年仅有137家,到2000年通过年检的只有75家;人才匮乏、服务功能单一,服务质量普遍较差,缺乏整体的品牌意识和行业间的合作;开拓意识淡薄、后续服务不够深入,仅限于牵线搭桥,在专家评价、市场调研、市场进入等总体策划的系统服务上考虑甚少;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中介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不成熟技术和伪技术流入技术市场,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环境建设滞后于中央关于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精神要求,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力度不够。 (三)技术经纪业的发展速度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北京地区近年来通过举办经纪人培训班,目前已有800余人取得资格证,但真正在北京技术市场中从事经纪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纪人为数不多,其主要原因是适宜技术经纪的环境尚未形成,有关的法律保证也不健全,致使有不少经纪人有资格难从业。 (四)技术市场的功能创新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在促进技术交易效率提高的有效手段不足,市场的有效监督不到位;在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使不少本应申报专利的技术未申报,本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五)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整合有待深入探讨 。在北京不仅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还有着良好的资金优势,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独立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如何使三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有机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地满足创业型高新技术与创业资本的对接,以及创业资本以转让成果收益权方式回收投资的现实需要,为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解决好这一问题将使技术市场得到深层次的发展和全面提升。 三、对策 (一)大力加强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对依法建设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认识 。尽管我国在关于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但我们要将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透,用足、用好,让它渗透到技术市场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和规范作用。 (二)积极努力推动技术市场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完备的法律、法规建立是技术市场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根本保证,为确保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正积极地与市政府、市人大等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等项工作,逐步推动各项与技术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技术中介整体水平,打造首都技术中介服务品牌 。通过加强执法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技术中介的业务活动;通过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金融、会管理的复合型技术中介人才队伍;通过不断地学习与实践,引导技术中介机构增强创新和市场意识及经营理念的转变,不断地完善功能提高效率以及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中介机构的有机整合,发挥出更大的联合效益,打造首都技术中介机构的服务品牌、建立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四)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建设,营造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建立过硬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营造良好环境是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这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并通过制定“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成立技术经纪人联合组织、搭建技术经纪人活动平台等手段,为技术经纪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使每一位技术经纪人在技术市场的天地里真正发挥作用。 (五)加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完善和强化技术市场功能。 技术市场只有同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在一起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在这方面北京地区业已形成的三类市场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形成一个紧密协作的网络,把技术、人才和资本结合在一起,使得科技含量较高、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项目,在实现产业化过程中能够得到人才、资金上的支持,人才找到用武之地,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逐步建立起技术、人才、资本互为发展前题、互相依存、又互相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也使技术市场功能得到完善和强化。 各位同仁、朋友们,首都是全国人民的首都,首都的科技资源是全国人民共同的资源。开发、利用好这些资源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在技术与资本的对接、人才交流、政策咨询和国际技贸等方面,我们愿与兄弟省市进行真诚的、全方位的合作,共发展、齐飞跃。 为您服务,是我们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北京技术交易市场的心愿,欢迎大家到北京来! 谢谢。
个人分类: 技术市场|3872 次阅读|0 个评论
如何推进研究成果的产业化之一:定位
张海霞 2009-1-20 11:25
写下这个老掉牙的题目,是因为我最近两年来在这方面的感触太深,一切缘自2007年我们在北大举行的第一届微纳米技术暑期学校上一个学生的提问:张老师,你讲得非常好,MEMS很有前途我也很喜欢,可是我学MEMS找不到工作,这是为什么?一向雄辩的我一下子愣在那里了,我从来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从来没有意识到我深情投入和无怨无悔付出如此之多的这个事业竟然和社会没有发生关系,我忽然感到莫名的悲哀和嘲讽,我们都是自视智商过人的高级知识分子,每天绞尽脑汁胡思乱想的这些创新高科技原来是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自娱自乐! 我们怎么了?我们的科研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远离需要它的人群?为什么不能发挥它的技术优势来惠及大众?特别是我们所从事的微机电研究,它本身就是一个工程学科,我们研发的器件和系统为什么不能推广到企业和社会上去?为什么我们这么多的高科技科研成果都在实验室里睡大觉、而企业在重复低端和利润超薄的产品而根本没有技术创新?而我们还在为了争抢产业化的项目打破头,最后项目总是无疾而终? 想着这些问题,就像是一个在空中飞舞的人一下子被拉到了地上,我彻夜难眠,我们需要做些什么,不是等待也不是空想,更不是抱怨!从那时起我开始在全国和全世界的朋友谈这个问题,找企业界的朋友了解情况,这一了解,真得让我大开眼界,这里面的问题很多,我们先从分工和出发点开始。 首先是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定义:既具有稳定性能、要能够有工人操作生产且有一定的消费群体的产品才是真正的产业化产品,绝对不是1-2个样机,也不是有几个小作坊工人开始做的手工产品,在严格的意义上这都不是真正的产品(尤其对于我这个行业)。因此,一个能够做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是需要经过8-10年的孕育和培育的,这个产业化就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的了,也不是一般的团队都能完成的了,但绝对不是我们科研人员没有事情做,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在这个产业化的进程中是各司其职的,我们发挥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落实自己的分工,确定自己的定位、成果和评价标准。 而我们目前我们的分工和定位是混乱的,比如大学和大多数中科院的研究所,科研的定位应该是基础和创新,即突出作创新的研究和有引领意义的科研项目,这些项目可能10%才有产业化的价值,而大多数是尝试,只有尝试多了真正新的有价值的东西才能出现,而目前我们的大学的基础研究绝大多数是跟随研究,不具备创新性,也好,我们锻炼队伍了,谁让我们以前一无所有呢!可是很不正常的是,我们现在大多数的项目开始要求有产业化的指标(而且是大钱,几乎每个单位都以拿到这些项目为炫耀资本),因此很多教授开始写产业化的项目(至少是主力合作,找一个挂),甚至开始以各种名义成立那些不伦不类的公司(这些公司挂着公司的牌子,实际上是为了给背后的承接各种研究项目,根本不关心市场也不是以开拓市场为目标),所以各种各样的奇异现象开始出现,结题时更是要弄虚作假,根本不要谈产业化的应用,很多连样机都做不出来! 但是国家的钱投下去了,时间过去了,我们那些需要真正的新产品的企业还在苦苦挣扎,我们那些能够产业化的项目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人和关系就这样耽误下来了,时间一过也就没有产业化的价值了,因为在市场上时间就是一切,不只是金钱,还是生命! 还有更坏的一个影响是:产业化的概念给弄坏了,本来是只有企业才能做到的事,现在变成每个科研人员都认为自己可以做产业化了(实际上连产业化是什么都不知道),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趋于严重,资源的配置不平衡,而且把有希望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小农意识地控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真正能够把他做大作强的企业不能得到技术上的支持,还以为自己是产业化的先锋,实际上是浪费了最好的机会!由于自己的保守意识而耽误了国家在重大技术上的产业化应用,还不自知,把很多适用于做创新研究的人才捆绑在技术工人的位置上,泯灭和扼杀了他创新的热情,浪费了大好的人力资源!如此往复,怎么可能有真正的产业化呢,但是我们培育了一个又一个无聊的奖项、培养一批又一批的学术官僚、还培训了一个又一个小肚鸡肠的小农团队,同时,那些来自某个欧洲和美国山寨的鬼子却拿着他们的一个又一个新产品来我们这里赚取人民的纳税钱!扪心自问,我有愧! 还有很多,下次再下吧!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7253 次阅读|3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23 19:57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