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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亮剑斩魔爪
lyxiang 2018-10-22 17:14
曾几何时,“明星们”是何等的风光,演个戏到手数百万乃至数千万,一个婚礼挥手就是一个亿,硬是把为国家、为民族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狂甩了几条街;硬是把辛勤培育共和国发展之栋梁的科教工作者狂甩了几条街;硬是把靠辛勤劳动、生产人们生活所必需农产品、生活用品的工人、农民兄弟更不知狂甩了多少条街呀!…… 曾几何时,一些企业又是多么疯狂,冒天下之大不韪,竟然至百姓生命于儿戏,丧心病狂地制造毒奶粉、假疫苗,贪婪地搜刮百姓的财产,假冒伪劣的产品屡禁不止。竟然使那些遵纪守法、对人们负责、具有责任心与良心的企业“黯然失色”, …… 曾几何时,就是这样卑劣的“逃税者”,确堂而皇之的领取了“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奖;就是这样昧良心的“企业家”,用搜刮来的钱财,去获得这样亦或那样奖项,名利双收、“无上荣光”。 这些事例,百姓们是看得真真的。但位微言轻,因手中无斩断魔手之剑,只能无可奈何说“这世道……”。但善良的人们相信“别看你今天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这样的老话,相信“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样的老理。 人民怒了,国家代表人民出手了。“国家怒了,雷霆出手,这些人将被惩戒”:对于 范冰冰处罚8亿余元、长春长生公司处罚91亿元以及政泉控股处罚600亿元,等等。即是、亦将是某些人与企业违纪违法的现世报,更是对某类人、企业的警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别出手、出手必被捉。 此文来自 http://finance.ifeng.com/a/20181017/16532616_0.shtml 600 亿巨额罚单!国家怒了,雷霆出手,这些人将被惩戒 岛君说 《疫苗之王》刷屏后的90天,长春长生被处罚91亿元,这样严厉的处罚确实大快人心。 而事实上,在还未过去的10月份,国家已开出3张巨额罚单——数额分别是8亿、91亿、600亿。 有评论认为,有了这样的重罚,企业的行为、个人的行为都会悠着点,因为搞不好不仅会把之前的所有努力都打水漂,还可能把自己搭进去,这个法律成本比过去要高太多。 如此一来,市场行为慢慢就会因为这些被法治“斩杀”的案例而逐渐规范起来。同时,这也是对那些守法经营、敢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企业的肯定。国家在敲响警钟,做守法的企业和公民,对犯法者绝不姑媳。 编辑:程灵素 图片:视觉中国 来源:正和岛(ID:zhenghedao) 8 亿、57亿、91亿、600亿 巨额罚单开给谁? 事件一: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91亿元,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证监会拟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长春长生设立狂犬病问题疫苗专项赔偿金,对死者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没金额为长生生物2015-2017年合计营业收入合计33.67亿元的2.7倍,是高俊芳家族持股市值的7.8倍,不可谓不严厉。 2017 年,长春长生公司总资产为41.95亿元,净资产为31.39亿元,按此数据,其似乎没有足额缴纳罚款的能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长春长生公司负有缴纳罚款的义务。统计发现,2017年,长春长生公司占长生生物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高达93.02%、99.09%、103.71%,加之长春长生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其重启生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长生生物将陷入主业“空心化”的困境。此次处罚,可谓釜底抽薪。 在市场人士看来,公司退市是大概率事件。 事件二: 据财新网10月12日消息,外逃中国商人郭文贵旗下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及高管强买民族证券、挪用20.5亿元资金一案,2018年10月12日在辽宁大连一审公开宣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政泉控股罚金600亿元,郭文贵旗下公司高管郭汉桥、杨英、吕涛及民族证券原董事长赵大建、原副总裁单蔚良等5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和挪用资金罪获刑,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事件三: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10月3日消息,税务部门3日公布范冰冰案情况,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但只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四: 在往前追溯,今年3月14日,证监会举行稽查执法专场新闻通气会,通报了三起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包括一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和两起操纵市场案。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厦门北八道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纠集违法团伙、筹集巨额资金、使用大量账户轮番炒作“次新股”一案。 证监会当时表示,目前该案已经过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证监会将对北八道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罚没款总计约56.7亿元。 国家在给谁敲响警钟? 1. 依法纳税——绝不是说说而已 媒体报道,重罚范冰冰的背后,是“霍尔果斯大逃离”。 事实上,在国税务总局于7月明确提出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整顿不合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这个曾经的“税收洼地”,就已开始上演“大逃离”。 自6月份以来,已有超过100家霍尔果斯的影视公司申请注销,其中包括徐静蕾、冯小刚等多位知名艺人担任法人或持股的企业。这些明星,包括但不限于吴秀波、黄渤、赵本山、李湘、刘涛、陈建斌、王学兵、张嘉译、徐静蕾、梁静、吴奇隆、范冰冰、陈坤、关悦、胡军、韩寒、宁浩、张猛、高希希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在霍尔果斯有注册的公司。 另据西安晚报报道,国内主流的电影公司也有超过一大半在霍尔果斯注册了公司。光线、华谊、博纳、嘉映、华策、欢瑞世纪、耀莱等等,仅光线传媒一家就在霍尔果斯注册了5家公司。因为贾跃亭大火的乐视,在霍尔果斯也有公司。 可想而知,在范冰冰8亿巨额罚款后,更多的知名艺人公司和主流电影公司会从避税天堂大撤离。 2. 外逃——绝不是审判的终结 众所周知,郭文贵早已逃往海外,但海外绝不是逃避惩罚的避风港。 3. 操纵市场——绝不轻饶 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仅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就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1%,罚没款金额63.94亿元,市场禁入20人。 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各类操纵市场行为,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依法治国——国家高度重视 占豪公众号文章就称, 国家开出的巨额罚单是依法治国、规范市场行为的策略。 过去,我们注重其它法律手段,罚款金额一般都比较小,对市场起到的规范作用较小。现在不同了, 一个罚款就让相关责任人归零甚至归负了,慢慢这些企业、个人哪怕为了自己的口袋也会尽量规范行为。 范冰冰被重罚,偷税漏税的明星就会悠着点了;长春长生被归零,其他疫苗企业就必须引以为戒了······ 证监会亦强调,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证监会将依法彻查并从严惩处长生生物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严惩不贷,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市场各方应以长生生物案为鉴,充分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共同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做出努力。 在占豪看来,现在我们国家对市场治理已经常态化采取重罚举措,这将是对市场的一把具有极其威慑力的利剑,这把利剑正在法治框架下规范我们的市场行为,推动我们的社会向法治化的市场迈进。 国家需要敢于担起社会责任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中,盈利是企业的目标,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企业有了利润,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也才能为国家缴纳税金、为企业股东分红、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 但是,盈利并不能成为企业的唯一追求。 在中外企业发展史上,不乏规模巨大、盈利高速增长的企业,但是要成为一家伟大的企业,除了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之外,其抱负还应超越简单的赚钱逻辑,上升到让社会更美好的层面。 社会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沃土,任何企业都不能脱离社会的发展而独善其身。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因创造财富而成长,因承担责任而更具发展价值。 1. 德龙钢铁——环保先行 德龙钢铁从2014年就开始投入环保改善,每天100万往里面投,钢铁形势那么困难却坚持做环保,邢台一个企业大概投了十多个亿。大概在过去几年,德龙拆了100多万吨产能,都是响应国际号召拆除落后产能。简单说德龙做环保也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董事长丁立国说, “ 我们做环保最早的想法是为了生产,做到一定程度是为了尊严,现在是输出模式。”“时代需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而不是高卖低买的生意人!” 2. 格力电器——纳税光荣 董明珠在今年的一场论坛上曾透露,格力电器成立到今天已经有28个年头了,为股民分红接近800亿。 “ 格力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从91年到现在,成立28年来,我们去年的净利润率已经达到了15%,去年一年创造的国家利税接近500亿,实现了1500亿收入。” 3. 中坤集团——热心慈善 从1998年开始,中坤投资集团董事长黄怒波陆续向母校北京大学捐款,至今已超过10亿元。他曾经说过,要把一半的财富捐给北大,另一半留给自己的员工。 除了捐给母校,黄怒波还把善款投向文化、教育、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有媒体统计,中坤集团成立至今,累计向社会捐款30亿元。 当然,在中国,还有很多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出了表率,他们才是中国发展需要的力量。
个人分类: 时政资料|852 次阅读|1 个评论
呼吁惩戒教育回归
sqzhang 2018-5-8 12:12
下面转载了两篇文章。一篇是新华社转载的半月谈的文章《 中小学教师课上不敢惩戒 违规学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外一篇是“百度知道”中的《 中小学教师是否仍然应该拥有惩戒权》。两篇文章的链接分别见文章前面。再查一下,类似的文章还有很多。这些文章的主题就是一个:呼吁老师的惩戒权回归。 失去惩戒权的绝对不仅仅是中小学老师,大学老师(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成人教育的老师,技能培训的老师,甚至是师徒相传的师傅,都已经失去惩戒权。不论什么级别,那个层次,凡有考试就有作弊,而且屡禁不止,这就是没有惩戒,起码是没有严格惩戒的最有力的证据。 没有惩戒的教育和软弱执法一样,都是不能有效且及时地制止不良行为,危害甚大。近日,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舆论导向,乃至民间。都在呼吁强力执法回归,也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严重者严惩不贷,惩罚到再没人敢肆意妄为。 这两篇文章可以视之为呼吁惩戒教育的回归。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5/07/c_1122792943.htm 不敢管、不能管?教师缘何不再举“戒尺” 2018-05-07 10:02:47 来源:半月谈网   新华网编者按 :教育领域发生一些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然而,人们往往关注教育界“发生了什么”,却甚少去注意教育界“没有发生什么”。许多教师和有识之士却心知肚明:近年来,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敢于严厉批评、适度惩戒的越来越少了。教师惩戒权,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利,正在悄然流失。人们对此浑然不觉,却不得不承受其后果:面对违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惩戒权的丧失,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学生打老师现象时有发生……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些名言曾让无数教师引以为豪。但时代仿佛变了。当讲台上戒尺不在、手中教鞭不在,当教育行政部门再三告诫——慎重慎重,当自己一次一次忍住——“算了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失去惩戒权的教师们感叹:面对学生,我们只授知识不教做人了。   不严管也就意味着无厚爱。失去教育惩戒权,伤害的仅仅是教师吗?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惩戒学生,我们怕”   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只要家长一来闹,学校多半处于弱势,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这是半月谈记者日前在江苏、山东、江西等地采访的数十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   “在家长面前学校还是怂的。”江苏一名小学教师告诉记者,有一位同事因为布置的作业大半学生没做,便让没做的学生在教室后面罚站了一节课,接着家长就到学校闹事,最后同事在全校大会上做了检讨。   南昌市二十八中语文老师罗田田坦言:“如果老师惩戒学生要冒职业危险,那我犯不着。”老师选择明哲保身,因为一旦发生师生冲突,“错”的一定是老师。   “20世纪80年代时,一把尺子打下去,没有问题,社会尊师重教氛围很浓,但是现在不行了。管教学生时,教师自然而然去寻求一种安全感。”南昌市南师附小红谷滩校区六年级语文老师付健感叹。从教近30年的南昌市南师附小叠山路校区执行校长王辉说,现在的师生关系不再纯粹了,老师管起学生来,心存戒备,放不开手脚,想管却怕管,最后的办法就是请家长来。   记者在采访南昌一所小学时,听说曾有一个老师情急之下打了一名不守规矩、挑衅老师的学生一巴掌,结果家长、教育局、学校对老师施以各种压力,最后这个老师按家长的要求当着全班同学向这个学生道歉。“如果你爱生心切动了手,后续的事情将是非常麻烦的。”采访中这位老师的同事们表示,这件事刺痛了老师们的心。   如今,教师群体中弥漫着一种管教学生的“无力感”,有的为了保全身为人师的体面,尽可能规避窘境,更谈何惩戒。    “不敢惩戒”伤了谁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江西一所小学发生了学生对老师拳打脚踢、扇耳光的事件。这名老师采用的是“罚站一会儿”的办法来惩戒这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学生反应过激。学校几名老师对此表示“寒心”“悲凉”。面对记者的采访,学校的校长、老师却都希望“息事宁人”。类似事例并不鲜见。   面对学生在校园或教室里所做的不当行为,老师们往往不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不少老师感叹,教师这个职业再也不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南师附小叠山路校区四年级语文老师黄茜说:“我们现在只能教知识,不敢教做人。”   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是每位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教师只管教书,伤的只是老师的尊严吗?   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辛绪小学教师赵士金说,有的老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不问不管,虽说这样的老师不会因违规管理学生而受到处罚,但不能及时教育学生,学生的过错行为很容易得到强化,无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   出生在农村的付健自认为从小不是一个乖学生,老师打骂是经常的事,“但是我非常感谢老师,我今日的规矩意识与中小学时老师的严管是分不开的”。付健认为,孩子犹如一棵树,除了阳光、雨露、温度、土壤,还需要有人修枝剪杈,这样的树才能长成参天大树。   无规矩不成方圆。成长过程中规矩意识缺乏,是现在孩子存在的普遍问题。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一些事情让老师们很寒心。那么我们怎么保护自己呢?我不管就是了,最后伤害的还是孩子。”南师附小老师张越群说:“规矩意识淡薄得不到及时教育,将来给孩子一巴掌的不是老师,而是社会。”   失去惩戒权的教育,难以保障大部分学生的学习环境不受干扰。罗田田说,现在,学生上课吃瓜子,扰乱课堂纪律,老师经常被顶撞,学生敢跟老师掀桌子,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丢失了。   现在“校园欺凌”等乱象很多,健康的教育环境需要多主体参与、共同落实教育责任。要想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将德育放在首位,老师惩戒权发挥警示作用必不可少。    教师缘何不再举“戒尺”   王辉告诉记者,不能说老师现在一点惩戒权都没有,但实在“太弱了”。弱到了老师成为一个高危行业,一个弱势群体。   究竟是什么弱化了教师惩戒权?现在的教师缘何不敢举“戒尺”、不想扬“教鞭”?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缺乏正常引导。付健认为,现在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尤其是一批独生子女已成为父母,他们在原生家庭中形成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在新生家庭孩子身上继续,认为孩子不能受到一丝伤害。其实绝大部分老师的惩戒并不是一种伤害,而是出于关爱。王辉认为,把子女看得过重,娇生惯养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一些孩子从小过份娇惯,抗压能力弱,有的拿离家出走、跳楼当作对付家长的方法。   快乐教育深入人心,社会对教育惩戒不再宽容。近些年来,许多人潜移默化地不再认可教育惩戒是一种必须手段,似乎学习就应该是快乐的,老师只能对学生和颜悦色,久而久之导致一些学生对老师缺乏敬畏。南昌二十八中物理老师颜国安说,一些学生不把老师放在眼里,对老师没有敬畏心,“我都被学生骂老不死的”。   一些教师缺乏职业道德的案例被舆论片面放大,削弱了教师群体的权威感。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一些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的教师:有的唯利是图,利用教师职位向学生销售商品以牟利,有的索取、收受家长的财物,有的课上不讲课外讲,牟取巨额补课费,还有的肆意对学生施以拳脚,甚至进行性侵害。这些案例频频曝光后,在网络舆论的放大效应下,很容易让人们形成对教师群体的负面印象,一些教师因而感觉底气不足,难以行使惩戒权。   社会、家长、学校多方共识难达成。南昌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学思品教研员胡建设呼吁,家长应该对适当的教育惩戒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健康的师生关系需要共同努力建立起来。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认为,对于教育惩戒,应该达成更多共识,即教育惩戒不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而是现代教育的一部分。只有社会、家庭、学校有效结合,才能教育好中国的下一代。   惩戒尺度难把握。南昌二十八中初一语文老师孙海东从事教学近40年,他认为,惩戒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是有必要的。但是不科学不规范就会被滥用,一些教师认为惩戒就等于惩罚,甚至等于打学生,就会简单粗暴。要使惩戒有效、规范,教师的教育素质本身要相应提高,有些孩子接受惩戒以后,因从众心理表面上接受了,实际上心理被毁损。处罚和鼓励相结合,孩子更能接受,教育效果更好。(采写记者:李美娟 王阳 陈席元 李建发)    青岛立法“吃螃蟹”却鲜有响应   频繁曝光的诸如“学生辱师”“跪求学生学习”“弑师案”等新闻,折射出学生管理中的颇多无奈,教育惩戒亦随之成为热议话题。2017年青岛首提“教育惩戒”之后,当地教师对行使惩戒权依然心有疑虑,敢于对学生“适度惩戒”者寥寥无几。教育界对教育惩戒尚存哪些顾虑和关切?未来立法层面具体如何作为?    勇于破题:有点赞,有质疑   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教育规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尽管这只是一部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的地方规章,但首次将教育中尚存争议的“惩戒”入法,可谓“重大突破”。   《办法》一出,不少一线教师、家长和教育专家点赞支持。“玉不琢,不成器”“教不严,师之惰”成为支持者的论据。“现在的孩子,承受挫折的能力实在太差了。有的孩子因为老师训斥了几声,就选择了跳楼自杀。有的因家长多说了几句,就选择离家出走。教育需要用惩戒来帮助孩子提升抗挫能力。青岛新规让人们再一次看到了教育惩戒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一位中学生家长刘勇说。   半月谈记者调查了解到,教育部有关部门对于这种敢于动真碰硬的地方立法实践表示认可。然而,青岛立法尝试一年多,广大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度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政策和立法支持适度惩戒一直是基层教师的期盼,但实践当中,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目前还是存在‘明哲保身’心态。”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   也有人提出教育惩戒权法出无源的质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认为,迄今为止,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都没有设定教育惩戒权,也即上位法没有确权,就谈不上赋权。   有部分教育专家认为,目前解决校园教育乱象的重点并不是惩戒教育。学校的指挥棒是升学率,考试成绩远远比思德教育受重视,重“授业解惑”,轻“传道”(即教如何做人),而“传道”却绝不是靠惩罚就能实现的。    模糊的“惩戒”需更具操作性的细则   青岛不少家长和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基本相似:认同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学管理,但具体实施还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导细则。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中宝’,老师在学校也是口头批评教育为主,有时话都不敢说太重,犯了错误顶多让写个检查。”青岛一位小学二年级教师告诉记者,青岛新规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对老师的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但是,由于《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做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青岛某小学学生家长董芳认为,相关部门还应该出台配套明文规定,严禁“惩戒”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避免对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伤害。   “青岛市如果能够深入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惩戒机制,将是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个贡献。”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如何在强调学生权益保护和反对体罚的同时实施“不打孩子的教育”,目前国内还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建树。正因如此,教师的惩戒权长期沦为空谈,不敢管、放任自流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惩戒”在中国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人们习惯于将它与“体罚”画上等号。   记者了解到,青岛正发动专家、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研究制定关于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虽然出台日期暂不确定,但该细则将确保遵守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惩戒过程中须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惩罚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写进规章只是迈出“第一步”   青岛在教育惩戒议题上迈出第一步,还需在惩戒方法、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让教育惩戒真正落地。   减少行政部门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干预。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要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从一些教育领域适当退出,让教师能够正常行使惩戒权力。”储朝晖说。   孙伟说,行政思维影响着教育系统的运行。“例如,某县一学生在出游中出现意外事故后,教育系统就实行出游申报制度,不能确保安全就不能带孩子出游,最终结果就是学校都不组织出游了。”   细化教育惩戒的合法程序。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既要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与条件,又要规范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与形式。   让惩戒成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专家建议,从立法层面系统确立教育惩戒制度,在教师法中明确惩戒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谭晓玉表示,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明确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如何行使管理权,或可改变学校与教师在具体学生管理中首鼠两端的尴尬境地。(采写记者:王阳 李美娟 陈席元 李建发)   让法律重建正常的师生关系    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教育本身含有“惩戒”之意,但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惩戒,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存在隐患。半月谈记者在全国多地调研了解到,目前不少家长对教育惩戒心存疑虑。   “适度惩戒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我对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持保留态度。”济南一小学生家长曹林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老师们对“度”的把握很难统一,每个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如果惩戒不当,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江西吉安一名高中生母亲帅洁艳说:“现在的孩子受挫折能力差,过去计划生育政策下,每家仅有一个孩子,家长对孩子过于宠爱,孩子受不得一点委屈,有时候老师语气重点,一些孩子就受不了,更不要说其他的惩戒了。”   家长们的担忧不无道理,近些年体罚现象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否定教育惩戒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近日,江苏一学校20多名学生家长联名举报一位数学老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随后当地教育局对此展开调查并认定为变相体罚,进行了通报批评。   还有耸人听闻的例子。记者了解到,曾有老师因为学生课堂上顶撞自己,就把该学生带到办公室扇了两个耳光,用脚踢了几下,又将该学生带到班级,让班上学生每人打他一巴掌。   于是,教育惩戒陷入两难境地: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实施惩戒的主体缺少正确的惩戒观念和惩戒素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教师对教育惩戒望而却步,甚至在管理学生上采取不作为的做法。   重建家校信任,打破“猜疑链”,双方必须就能否实施惩戒、由谁来实施惩戒、惩戒的形式和程度这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教师惩戒权有理可循,但是尚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与规范。为解决当前的窘境,给予教师惩戒权立法足够的重视并构建完整的法规体系,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教育惩戒当有力不越界   目前,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存在与教育惩戒相关的如下表述: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事实上,虽然以上表述并未直接提及教育惩戒,但惩戒之意已经包含在内。   然而,仅在宏观上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地位是远远不够的,上述规定并未对教育惩戒的方法、程序和尺度等具体细节做出说明。法律细节上的不足,给教育惩戒实践带来不少困扰,惩戒不力和惩戒失当长期并存。   不少教师向记者抱怨,由于缺乏参照标准,他们在具体实践中对惩戒的合法界限心中没底,使得教育惩戒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都去向老教师们请教,但感觉越请教心中越没底。”江苏一位年轻教师说。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冬梅建议,教育惩戒应该做到有力不越界,“国家在教育立法中应将惩戒的范围更为具体化,如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戒,最好能列举具体事例,让教师一目了然”。    教育惩戒如何更有温度   惩戒教育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教育界呼吁,及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台相关的细则,规范惩戒的具体内容、实施程序、尺度,让教育惩戒更有温度,体现人性化。   ——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现行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能够适应教育惩戒的要求,为避免惩戒的盲目性、随意性,体现惩戒的严肃性、庄重性,有必要在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等细节上下工夫。   “老师手中有戒尺,既是戒自己也是戒学生。”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度”的问题非常重要,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惩戒权的行使上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要由谁来执行惩戒,是教师、学校还是专门的社会机构,都应该划分清楚。   ——避免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当教育惩戒成为一项法定权力,就必然有被滥用的风险。多位教育专家指出,惩戒权不应下放给教师个人,而应通过某种机制,在多方参与下公开执行。   “我不否认教育应该有所惩戒,但我不主张、也不支持把教育惩戒权让渡给每一个教育观念不同、情绪状态不同的教师个体。”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殷飞说,惩戒能起到帮助孩子成长的作用,应该是一个有组织、有管理、有法可据的行为,关键在于依法治教。“如果把教育惩戒恢复到原有的以个体裁量权为主体,那么必然会出现尺度把握和情绪状态之间无法厘清界限的现象,变成一个永远无法休止的、钟摆式的状态。”   ——畅通救济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惩戒不当事件时有发生,易引发校园纠纷,畅通的救济渠道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这需要司法、政府、学校等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彻底打破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猜疑链”。同时,为及时保护学生权益,对学生的批评、惩戒和处分程序中,有必要加入“学生申诉”机制。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   ——惩戒方法灵活多变,体现人性化。相关法律条款不应该扮演一成不变的、僵化的“紧箍咒”,要允许教育惩戒实施者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以人文的方法改变学生的不良习惯。   ——法德结合,呼唤传统文化回归校园。“素质教育离不开德育。”高红燕告诉记者,“不能光多才多艺,必须要有品德,以德为先,法德结合。”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胡明宇说:“动不动就强调惩戒,那自律呢?我们把传统文化里的好东西丢了。当‘尊师重教’成为一种行动自觉,那种情况下再谈‘惩戒权’似乎就有点多余了。我希望那一天早点到来。” (采写记者:陈席元 李建发 李美娟 王阳)    他山之石: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   关于教师惩戒权,国外的实践相对历史悠久,许多国家都承认教师拥有部分惩戒权,并且有部分国家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美国:逐步确立“引导为主、惩戒为辅”基本理念   美国的教师惩戒权走过了一个立法、实践、反思与完善的路子。美国在学校设置了学校管理者和学区管理者,学校管理者包括教师和校长,学区管理者主要指各州或学校所在区域的司法部门。法律赋予教师相应的惩戒权,但是教师的权力受到校长的监督,校长的权力又被学区管理者监督,既克服了教师“不用”惩戒权的问题,也减少了“滥用”惩戒权的现象。   在此基础上,美国的教师惩戒权遵循“零容忍”政策的原则,一旦学生有失范行为,绝不姑息、严格管理、绝不拖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违纪必究”“及时惩罚、惩罚公平”。一般情况下,对于课后留校等比较轻微的惩戒可以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等来进行,对于少于10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则能做出最严重的开除惩戒。美国的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与家长开会、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表现、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的惩戒方式。   后来,“零容忍”政策逐渐被泛化:为了师生的安全,学校当局对学生的失当行为,无论其轻重一律严厉处罚,或者移交警察及司法系统。然而,“零容忍”政策泛化使得家长和学生无法接受,各界逐渐呼吁取消“零容忍”政策。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6月,美国州政府委员会司法研究中心发布了《学校惩戒共识报告》,其重心是促使学生管理从过分依赖惩戒转向对学生来说更具支持性的做法,尽最大可能让学生留在学校、远离青少年司法系统。报告反复强调,在学生严重违规和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下,停学、开除、逮捕、上诉等处理方式是必要的;惩戒可能会给学生带来学业和社会性成长方面的长远阻碍,必须慎重使用;学生管理应该加强积极的预防和引导,通过开设情感与社会性课程、开展服务学习、优化师生关系等促进学生自律,减少违纪行为。“引导为主、惩戒为辅”的立场,值得参考借鉴。   英国:强调惩戒的合法性与适度原则   英国于2006年4月出台的《2006年教育和督学法》,正式赋予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中的惩戒权。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在综合以往法案基础上,发布了《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最新官方建议。   建议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的权益,考虑学生是否身患残疾、有特殊教育需要,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如厕等基本需要;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损坏财物等行为。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学校所规定的处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训斥、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权利的丧失(如失去一个被珍视的责任或者不能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失去休息时间、扣留、学校中的社区劳动、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的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几圈)。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   日本: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根据教育需要, 校长和教师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   只要不是体罚,如若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例如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允许出去吃饭,并且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课堂中在教室内罚站;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等。此外,面对校园暴力,教师们需要团结起来毅然抵制,确保学生有可以安心学习的环境。当学生之间发生斗殴或学生对教师施加暴力时,教师阻止暴力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李冬梅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363258157745263052.html 中小学教师是否仍然应该拥有惩戒权 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管用时,是否需要惩戒? 20世纪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不是问题。但是在从清末到现代中国,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影响非常恶劣。 有鉴于此,2009年()颁发的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 不可否认,旧式教育体制下,教师过多过滥地使用惩戒权,甚至给很多功成名就的读书人也留下恐怖记忆,但心存感激者也不乏其人。北宋真宗年间做了大官的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前北大校长蒋梦麟幼时恨透了旧式教育,他曾有一番“豪言壮语”:“先生,我要杀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烧了它!”但,则认为传统的教与学组织方式“已足以应付当时的实际需要”。 不独古代中国的教师如此频繁地体罚学生,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是如此。古罗马人深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因此,“没有眼泪的教育”也必然不是好的教育。跟古代中国一样,体罚的痛苦也让不少伟大人物终身难忘。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72岁时,有人曾问他是愿意等死还是返回童年。他毫不含糊地说:“我宁愿死,也不愿意返回童年接受教师的鞭笞!” 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的兴起,学校和家庭的体罚现象遭到强烈抨击,1783年波兰废除了体罚。1845年卢森堡也废除了体罚。此后,荷兰、奥地利、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德国等也都相继立法禁止体罚。 挟西风东渐,1904年,晚清政府在也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至于“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动”等后来被认为是体罚之列的,在当时则被允许。民国政府原则上也要废除体罚。1952年中央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等,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但是美国对废除潮流明确说“不”。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定学校实施体罚并不违背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证。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另一个判例中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是法院又强调,无论如何,实施过度体罚绝非国家强制利益之体现。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无明文规定。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在教育实践中要不要体罚,目前争议较大。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中国当代教育不应该也不必要自外其中。但中国教师因废除体罚而丧失惩戒权,造成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的严重性,对教育活动本身的伤害同样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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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xsquare 2017-3-21 11:05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镇江市一专利代理机构的三位代理人进行了惩戒,吊销三位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最后也导致该代理机构进行清算,走完了短暂的一生( 21016.9-2017.2 )。 事情的起因在于,专利代理人协会在三位代理人办理执业证时,通过材料审核发现了违规行为。专利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中包含了三位代理人代持股份的协议,你没看错,的确是代持协议,隐名合伙人将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到了专利代理人协会,猪队友就是这么出现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做出了惩戒决定,吊销了三位代理人的专利代理资格证书。 对于三位代理人,的确为他们感到惋惜。但事情的发生,与目前的大环境有关,我觉得惩戒还是过于严重,通过吊销之外的惩戒来代替可能更加合适,例如三位代理人主动与隐名合伙人协商撤销专利代理资质,甚至注销该代理机构就可以实现达到间接对隐名合伙人的惩罚而给予三位代理人重新执业的机会。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惩戒决定,虽然也客观上惩罚了隐名合伙人,但对于三位代理人来说,此生再也无机会作为代理人执业,太可惜了,不知三位代理人是否会通过行政诉讼或复议来争取保留执业证的机会。 针对惩戒决定本身,我觉得还是具有可商榷的地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惩戒决定中涉及了如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四条: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 3 至 6 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三位代理人提供虚假的合伙协议,隐瞒其不作为事务所的实际出资人、合伙人的重要事实,属于“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因此可以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 可是,仔细分析来看,《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 4 款所提及的“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是指专利代理人在为客户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而不是指在申请专利代理资质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事实上,对于在申请专利代理资质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应当由《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来规范: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因此,即使认为三位代理人在为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代理资质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也不能根据现有的规定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而只能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惩戒。 更何况,隐名合伙人提供的协议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否则专利代理人协会也不能发现三位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的确有点冤。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讲,在申请专利代理资质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错误在于代理机构本身,其作为法律认可的主体,应当为提供虚假证据负责,可以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进行惩戒,而非将板子打到各个代理人身上。 本来不想显示三位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但我觉得上述的理由可能会对三位代理人有所帮助,如果有认识三位代理人的筒子,还请转告他们,建议他们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然过去那么多年的努力仅因一纸惩戒决定书就烟消云散,太可惜了。 代理机构名称:镇江市创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人:朱书明、吉李洁、舒佳英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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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伪善——读迟(美女)博主行善举博文随想
热度 10 alphong 2012-7-19 17:01
关注迟博主的论文,不仅想起来上学期间的一个恶作剧。 那年秋天,我们一行4人在西直门看到一个衣衫褴褛的男子,似残了一臂(因为他有一个空袖管),正蹲在路边求大家施舍。旁边一纸牌,大致是讲自己来京被偷,饥饿难熬,求大家给钱救助。我们过去,好意问他家乡哪里?他满脸痛苦,似乎严重显出泪光,说家在安徽阜阳。我正要掏钱,同学拉我到一边,说他刚才买报纸的时候,报摊的说这个人就是一直在这的。另两个也说有点儿可疑。我说:要不,这样,我们管他吃饭。如果他真饿了,我们算帮一把,如果他不要,可能有假,我们就别管了,走人。 于是,同学去买馒头,我和另一个到他面前,问他吃饭没?他一听忙说,都饿了一天了,昨天都没怎么吃。过了一会儿,同学回来,还真实在,买了4个馒头,外加两小袋榨菜。那个人见我们没有走的意思,就狼吞虎咽的吃了起来,把4个馒头和2袋榨菜全吃了。我们问他吃饱没,他说吃饱了。看到这些,我们认为他是真的被困了,就又给了他一百让他买票回家。看他收拾了乞讨的东西,离开向远处走去。 我们几个边走边聊,我说他要是来京的,怎么没有多少家乡口音呢?同学也怀疑,加上报摊主说辞,有上当的感觉。一同学说,反正今天回去也没有什么事情,不如我们找找看,这个人是否真的还在这里乞讨。这样,我们折回到了那人乞讨的位置,在那里张望。没有发现那人的踪影,可向那人离开的方向走了没有5分钟,就看见了他,还是那些行头,还是那个神态。这次,我去买馒头,同学过去问他饿了没?可能是同学说话声音大,周围有一些围观者,等我回来,他正在诉说自己的艰辛。看到我拿了馒头和榨菜进去,知道不好,奈何周围不少人,自己又有言在先,只好装作狼吞虎咽般吃了起来。可毕竟他已经有了4个馒头垫底,这次的4个馒头吃下去实在艰难。旁边开始有人说,他不像没吃饭的样子?等我们看他把4个馒头吃进去,他已经一脸痛苦,没有饱食之后的幸福。我们没有揭穿他,也没有另外给钱,就走了。感觉这样惩戒他就够了,毕竟人家也不容易。 沿着高粱桥斜街没走多远,我们就看到一个特色餐馆,进去随便吃了一点。同学说:我敢打赌,那个人还在西直门!处于年轻人的斗气,我们又回到了那里四下找寻,终于在北京北站南侧又看到了他。还是同学过去,还是吸引了不少围观者,还是得知他没有吃饭,还是给了4个馒头2袋榨菜。不过这次他可真吃不下了,他也知道我们是找他事的,就求饶。我们说要带他去派出所,他看不好走脱,一个劲的求饶。同学说,那你把我们给你的一百元还给我们吧,不想他竟拿出数张100的厚厚一沓钱,让我们更加气愤,非要拉他去派出所不行。周围不少群众也有人喊打,要教训他这个伪装者。我们担心闹出不好的事情,就反过来劝谏围观者,那人则趁机冲出人群,挥动双臂(原来那个空袖管也是伪装),拼命奔逃,那些乞讨的物件也不顾了。 事后想想,我们做的什么事?买了12个馒头,6包榨菜,外加100元,换来的是那人的艰难下咽,当面被揭穿,狼狈逃窜。给人财物,救人餐饮,应该是善举。损人胃口,伤人脸面,应该是恶举。“伪善”一词比较合适,可我算是伪善吗? 古今多少人不幸沦入困境,又有多少人慷慨解囊。到了今天,慈善渐起,更多的人在以己之力,度人危难。这本是好事,是善事,“毋以善小而不为”,若此发展,则举国和谐,人民不惧落难,更敢于尝试。民风淳朴,相互间关爱更多。但不然,假意乞讨者遍布全国各地。让众多真心行善者受到欺骗,进而对乞者怀疑,减少帮助。更有甚者,“碰瓷”,胁迫乞讨,造成一些孩童伤残,陷好心人于不义之地,有苦难言。 国家在加大整治力度,而作为个体的我们能做什么呢?举报是个途径,给谁举报,可有人管吗,多久能管?默认而过,也不是好的办法,我们可能因此而没有帮助真正的困者。给予帮助,可能助长了不良风气,为虎作伥(他人因自己救助其而更伸援手,加入被欺诈一族,都在助恶人敛财)。确实难以抉择,愿智者指点一二。 另: 北京7号线修建之前,广安门内的黄金第一家处有一个过街天桥,常可见一个严重烧伤的人在其上行乞。后来发现,此人每天早上被一辆面包车送来,一个人骑自行车给他拿来乞讨用具。晚上,骑自行车的人先拿走用具,行乞者就在桥下等面包车过来把他接走。现在天桥已去,不知此人受难何地,发财何方。 PS:今天看到肖重发博主的提醒,才知道自己犯了一个错误,应该是“迟博主”——美女迟菲。在此向迟美女真诚道歉:对不起!也对肖重发博主道歉:因为我要删除自己对您的回复,造成不小心删除了您的评论,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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