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科学网 标签 律师 相关日志

tag 标签: 律师

相关日志

再谈张扣扣
sstone2009 2019-1-10 14:36
一晃,离2018年2月15日快一年,若不是看到《张扣扣:“杀我母亲者,虽久必诛!”附律师一审辩护词》,我不可能在这两天想起张扣扣,即使我曾经探讨了张扣扣的“价值”,我的内心的震颤已经平息了许久,我不是当事人,我不会与张扣扣一样那么刻骨铭心20余年。 2019年1月8日,张扣扣案一审开庭,从上午九时到下午五时四十分,一审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扣扣的委托辩护人邓学平律师写的辩护词,从“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开始谈起,引经据典分析了“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建议“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我很赞同邓律师“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的观点,张扣扣已经受了20余年的心灵折磨,这是何等残酷的“惩罚”、几十年的牢狱之灾对一个年轻人和他的家人而言亦是巨大的惩罚,“留条生路”的意义不是减轻张扣扣已经遭受的惩罚,也不是减轻即将加诸的惩罚,而是要给那些施加给张扣扣伤害者以畏惧,让那些可以凌驾于他人者对弱者心生些敬畏。 邓律师写了一篇很好的辩护词,既让我了解了关于复仇的前世今生的一些资料,也让我有了说服自己的理由。我坚信自己关于张扣扣的“价值”的观点,这种价值应该被法律所认同,那么就应该认同邓律师的辩护。但,邓律师是无奈的,他说“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 而我,由自己的经历与观察,却少了些许信心! 附:邓律师辩护词 张扣扣 :“杀我母亲者,虽久必诛!” 附 : 律师一审辩护词 2019 年 1 月 8 日,张扣扣案一审开庭,图为被告人张扣扣在庭审中。图片来自汉中中院微博 1 月 8 日上午九时,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汉中市中院官方微博 “ 汉中中院 ” 对该案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 张扣扣坐在被告人席上。他的头发剃得很短,露出青色的头皮,上衣是一件黑色的圆领衣,脸上没有太多表情。 下午 5 时 40 分,法院一审宣判,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扣扣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这是距离案发的第 330 天。 对独居的张福如来说,临近古稀之年,将面临儿子死刑的阴霾;而王家的生者在凶案后,离开村中祖宅,连逝者三人的坟冢也刻意避开本村。 一年前的那场劫难,同时扯碎两个家庭的平静。以下为邓学平律师辩护词: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 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审律师辩护词 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障。这种保障,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 01 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 (奥地利)西格蒙德 · 弗洛伊德 时间必须回到 1996 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 13 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 “ 咕咕咕咕 ” 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 “ 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 …… 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 “ 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 ” 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 “ 记忆侵扰 ” ,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 “ 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 …… 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 ” 。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 “ 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 13 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 ‘ 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 ’ 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02 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 张扣扣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 1 )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 2 )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 3 )诉诸暴力反击;( 4 )寻求公权力救济;( 5 )通过忏悔和宽恕;( 6 )容忍并由时间抚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控制,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向行为人提供代价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径。 对于 23 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 23 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 “ 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 ” 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 “ 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 “ 在过去的 22 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 22 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 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张扣扣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学历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击,后面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 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母亲离世,姐姐远嫁,张扣扣的大部分岁月都缺乏女性的关爱。父亲张福如小学文化,从小对张扣扣管教严格,只要是张扣扣跟别人发生冲突,不管谁对谁错,都要遭受父亲的责怪。父爱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以至于张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说他有很强的恋母情节。 在张扣扣诉诸暴力反击以前,我们的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更不用说帮其疏导。张扣扣在母亲死去的当天,曾经仰天长啸,发誓为母报仇,但这样的声音没有被人重视。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 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在之前整个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鲁迅先生说过 “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 。张扣扣长大成人后,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03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 —— (清)沈之奇 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孔子有 “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 的著名论述,儒家经典《礼记 · 曲礼》甚至有 “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 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明律》明文规定: “ 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 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 “ 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 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 “ 甄婆儿复仇案 ” ,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 ‘ 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 ’ 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 “ 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 ” 。 时至现代,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 “ 依法治国 ” 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 “ 文明 ” 。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 13 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 “ 拼命 ” ,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 “ 我长大要为你报仇。 ” 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 “ 长大 ” 后再去报仇。 国内学者黄永锋曾经关注和研究过复仇心理学。根据他的理论,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 1 )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2 )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3 )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 4 )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 5 )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 6 )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 7 )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 8 )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04 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 (美)本杰明 ·N· 卡多佐 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 “ 荣复仇 ” ,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 “ 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 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可以集中,但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 23 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 23 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 “ 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 ‘ 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 ’ 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 ” 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 23 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 “ 我当时劝张扣扣 …… 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 ‘ 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 ’ 。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 ‘ 我等了 22 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 ,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 ‘ 等了 22 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 ’……” 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根据正式的国家法,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扣扣有自首情节、家属有积极赔偿,但根据以往的判例,张扣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张扣扣这个案件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05 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 (黎巴嫩)纪 · 哈 · 纪伯伦 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 “ 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 ” 我笑笑回答: “ 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 ” 张扣扣说: “ 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 ”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不是。邻居兼同学张良刚评价张扣扣 “ 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乱花钱,自尊心很强,对人有礼貌,爱干净的很,家里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 ” ;王家亲戚王汉儒评价 “ 平时不爱出门,喜欢呆在屋里,小伙子还比较有礼貌 ” ;朋友曾秋英评价: “ 和工友们在一起相处的很好,平时有说有笑,和别人都没有矛盾,扣扣这个人生活很节俭,很少乱花钱,也不到外面乱跑和也不出去玩 ” ;前同事梁江召评价: “ 他和同事相处都很好,平时和同事也没发生过矛盾,他这个人做事尽职尽责,我们在一起还互相请吃饭,他这个人还是比较大方的,别人请客吃饭,他也会请客 …… 我和扣扣还是集团工作标兵 ” 。可以说,张扣扣本质上并不是坏人。只是生活和命运让他有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手刃仇敌的大英雄吗?显然也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简单的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想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最后,我想引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在你们身上多数是人性,还有许多非人性,是一个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雾中梦游,找寻着自己的清醒。我现在想说说你们身上的人性,因为熟识罪与罚的只有它,不是你们的神性,也不是迷雾中的侏儒。 我常常听你们谈起犯了某个错误的人,好像他不是你们中的一员,而是一个闯入了你们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说,即使是神圣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们每个人心中的至善,同样,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 “ 神性面 ” 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为后面的人跌倒,让他们小心避开绊脚的石头。他也是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们步伐虽然迅捷稳健,然而却没有移走绊脚石。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张扣扣委托辩护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邓学平律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个人分类: 随笔|411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陈瑞华:2017年是法律人十分振奋的一年!
anant 2018-1-17 10:32
刚刚过去的2017年,司法部连续出台多部律师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已然驶入快车道。 作为我国资深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瑞华教授对2017年这些律师制度改革措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表示,2017年是让法律人十分振奋的一年,尤其是让整个律师行业都看到了希望。 陈瑞华是2017年张军部长邀请十几位法学家到司法部参加座谈会的学者之一。他回顾到,座谈会上好多学者都说心目中的司法部终于回来了。 陈瑞华说,他记得,座谈会上张军部长非常光明磊落地说了一句话,司法部十几年来没有做任何改革,拖了国家司法改革的后腿。这说明不管是部长还是法学界包括律师界,大家都有一种共识,都对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国家司法改革方面抱有极大的期望。 2017年,张军部长领导的新一届司法部密集推出的多项重大改革大都是跟律师有关的,陈瑞华强调,律师制度的改革措施在内容上主要可以概括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律师监狱会见、律师调解四项改革,对律师制度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回应了社会对司法行政改革热切的希望。 刑事辩护全覆盖 没有律师的刑事法庭一去不复返 刑事辩护全覆盖意味着未来的普通程序每个案件都有辩护律师的身影。 陈瑞华说:“别小看这个规定,那就意味着在未来我国普通程序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没有律师辩护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它将会给我国的公检法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巨大影响,律师的辩护是公正审判不可或缺的一环。站在辩护的角度考虑,这对我国辩护制度是巨大的推动。” 从原来的20%、30%的案件有律师辩护的身影,到现在100%的普通程序将都有律师辩护,也就是说刑事辩护将成为这个国家司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陈瑞华用一句文学语言来形容律师辩护全覆盖:从此以后在法庭开庭过程中穿着律师袍朗朗发出辩护声音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将出现在每个刑事法庭上。 “这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推动不可小觑,我从学者的角度有另外一种解读,它对普及辩护理念、保障律师辩护权利、改变人们对辩护律师的观念、印象都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陈瑞华说。 “值班律师办公室” 法院、看守所从此有了温情的角落 谈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陈瑞华教授滔滔不绝,他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要求在看守所和法院设律师办公室,第一次让律师在法院和看守所做值班律师,相当于是全日制的办公,从此以后法院内部、看守所内部再也不是冷冰冰的法庭、公诉人和管教,有了一个温情的角落,在这个角落里面在押人员可以获得有效的帮助,可以得到及时的法律解答,可以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所了解,在失去自由时有了获得救济的渠道,这对他们来说好像是沙漠里的绿洲,沧海中的一条小船。可以说将来所有在押嫌疑人、被告人,到了法院、看守所就像一个生了病的人看见医生门诊部一样看待值班律师办公室。” 陈瑞华说,一个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制度体现了律师职业的崇高性,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监狱会见 律师调查权的重大利好 “会见难”一直是律师执业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12月,司法部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使得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陈瑞华对此项规定给予高度地评价。他表示《新规》明确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步,将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产生积极影响。所以,这项制度值得赞赏,它应该成为法制建设路上的标志性事件。 陈瑞华表示,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受到重重阻碍,即只能由受委托被指定的辩护人会见他的当事人。 这将导致一旦该在押犯经过司法审判成为罪犯后,他所聘请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也随即消失,这意味着该律师将失去了再继续会见该罪犯的可能。其他律师会见该罪犯进行调查取证更是无从谈起、困难重重。 《新规》扩大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范围,使得律师不仅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继续会见因认为自己无罪而想要继续提出申诉的案件当事人,而且规定“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也可以会见在押罪犯”。陈瑞华说:“此项规定,为律师打开了去监狱合法合规会见和调查取证的大门。” 所以,陈瑞华认为,《新规》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保障了所有律师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对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革命性的推动意义。 律师调解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是一盘大棋 司法部9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陈瑞华看来,律师调解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重要支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定位很重要的方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未来还有仲裁、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将来都有可能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因为将来社区矫正的时候要给它提供一个社会化的工作者,叫社工,现在这个制度还没有开始,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陈瑞华说。 陈瑞华十分看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他认为,甚至未来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也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为什么要搞律师调解?陈瑞华认为,目前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对独立,各自为政,专业化水平不够。律师参与调解解决了一些专业化程度比较复杂案件的调解问题,弥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足。 同时,这是律师一种新型业务,是律师业务的一个重大扩展。律师过去就两种业务,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现在增加了第三种:调解业务。 “我认为会有一部分案件律师就可以促成和解了,只要双方都让一步,都得到了各自的利益,就像拧毛巾一样,有些水分就挤没了,剩下的干货那就是确实调解不了的。律师对解决不必要的争端避免进入法院起到良好的作用。” 陈瑞华说。 既然提供了四项改革,律师怎么办?陈瑞华指出,律师这个职业总体上是双重属性,一个属性带有一定的盈利性,这一点跟服务行业有相似的地方,它是通过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获得一定的盈利和必要报酬,从而获得律所和个人的发展,这是我们国家律师职业的内在因由之一。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律师职业不能仅仅定位在服务行业,律师要有更高的职业追求、更高的职业伦理。三句话: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正义。 陈瑞华说,“从这两个基点的角度你会发现这四项重大改革,为律师业务的拓展、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好的机会,律师应该全力以赴参与进来,以开放的心态、豁达的心胸迎接律师业务的新的发展。” 本文自微信公号 北大博雅教研
1781 次阅读|0 个评论
老虎咬人,动物园该不该担责?
predators 2017-2-8 08:57
不同的律师,对老虎咬人,动物园是否担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甲律师: 园方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果该动物园此前曾经发生过类似的险情,但动物园却并没有吸取教训并加强防护措施,则该动物园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从法律层面来讲,动物园作为营利性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以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和不合理的危险。事发时,该动物园只有一个饲养员在场。试想,如果是一个精神病人翻墙而入呢?深圳律师认为,当闯入男子第二次进入老虎进食区时,很长时间内动物园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直到特警赶到老虎才被击毙,在这段时间内,动物园甚至没有提前疏散游客,耽误了救援的时间。因此,律师建议动物园应在猛兽区设专人提醒,派人持麻醉枪巡逻,以备不测。    乙律师: 园方已尽相应义务,不担责   动物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游客系翻越栏杆逃票进入老虎的领地,动物园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省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动物园没有让老虎越出笼子而伤害游客,围墙有三米之高,也有警示语,做到了相应的警示告知义务。如果要求动物园承担责任显然已经超越了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首先,是游客翻墙侵权在先,深圳律师认为,至于游客进到园中后,园方在施救上是否有过失,还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讨论。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究竟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不能简单定论,而要看事发时,及事发前后的各种主客观情况,才能确定,而不宜作简单定论。
个人分类: 法律|1434 次阅读|0 个评论
在省法官进修学校学习的日子
predators 2017-1-26 14:57
大家不会忘记,在冬至节的爆竹声中,裹着厚厚的棉衣,冒着滂沱大雨,从省的东西南北中向法官进修学校走来;在迎接“儿童节”的时候,穿着短袖,整理着一堆沉甸甸的教材,即将从这里返程。 三个月,在人生的长河中是极其短暂的瞬间。然而,能在省法官进修学校脱产学习三个月,却算是“长期”的! 刚来的时候,大家觉得培训三个月的时间,太长了;现在,快要结束的时候,大家无不感到还有多少沉甸甸的果实要收获,还有多少友情聚会要抓紧…… 在这三个月,我的课堂笔记引起了不少同仁的兴趣,在即将结束此次学习的时候,我真诚地在《尾声》中向你们道一声:谢谢!感谢你们的勉励,感谢你们的评论。每当大家想起这段日子,不妨再次打开《在省法官进修学校学习的日子里》品味一番,也许会激起你一些有趣的回忆: 比如说,省法官进修学校的猫多,你是肯定不会忘记的!这些猫,经常成群结队地到食堂吃饭;经常排着队到宿舍串门“检查卫生”(找吃的);经常轮流到课堂听课(有一只哺乳期的猫,把小白猫寄存在花棚里,自己坚持听课)。有好多次,老师正讲得兴奋时,突然听到一声猫叫,引得大家哄堂大笑,把瞌睡虫撵得无影无踪!还有一次,德国老师讲课,问了学员们一个问题,大家正在沉思,“喵——”地一声,逗得德国法官眉开眼笑! 再比如,三个月的衣食住行,你肯定也会常常想起—— 衣:学院宿舍没有晒衣服的地方,洗的衣服都挂在走廊上方,大家在必经的过道上来来往往,水常会滴到行人的头上。因为大家知道,这水,毕竟是干净的,所以,也就无所谓了。洗的衣服只能让它慢慢地阴干,特别是刚来的时候,洗一件外罩衣,也许要一个星期才能穿上。不过,外来人刚进来,抬头看看走廊上方,还以为这里是衣服的大卖场,成了学员宿舍一道特有的风景线! 食:大家难忘的是连续吃了两次火锅!还记得吗?那两天正好是周六、周日,一些出去“看风光”的人,没享受到“口福”,还在盼着再来一次火锅……面点的品种是很丰盛的,每餐总有六七种,餐后的水果,大家也不会忘记,食堂为了方便大家食用,苹果一般切成两瓣儿;香蕉,一般切成三段儿;香瓜,一般要切成六七瓣儿!当然,也有些是不切的,比如草莓、小西红柿。可有些年轻学员,并不理解“立法者的意图”…… 住:与大学的大学生宿舍极为相似,四人一间,上边是床,下边是书桌。刚来时睡不好,因为同宿舍的两个同志鼾声如雷,同宿舍的老朱夜里就给班主任赵老师发信息:尊敬的赵老师,我们这里有人打呼噜,在走廊都可听到,不信你来听听,我们无法入睡,这样下去,影响明天上课!信息发出半小时仍无回复。我俩一商量,也许老赵不会玩手机呵,把此信转发给韩老师(年青人,应该会看吧)。两三分钟,韩老师回复:本周内解决!第二天课间,赵老师告诉我们,他只会看信息但不会发信息(可以理解,老同志啦,会看信息已是跟上时代的列车)。下午,韩老师把我和老朱喊去,享受了特殊照顾:“前两天忙开学,没顾上。其实我们早就有考虑,照顾老同志,你俩从203调到218,类似招待所的标准间,只是没有挂衣橱,没有电视,你们两人一间……”[其实,要告诉后人一条经验:这里安排房间,按先来后到,来得越晚住得越好!]那天晚上,睡得很香!不过,近来蚊子是不是知道我们快走了,总是抓紧时间,不停地找机会亲你几口,因为法官进修学校宿舍里是不配蚊帐的…… 行:法官进修学校位于越秀区与白云区区的交界处。如果你问路、乘出租车,说去省法官进修学校,知道的人不多。但如果你说去九所(广州航空工程研究所),十有八九都知道。出行的最佳选择是乘地铁。这里离地铁九号线八里桥站,步行只要十几分钟。自古衙门朝南开,法官进修学校的大门是朝北开的,出门向左约100米(第一个红绿灯,九所的南大门),顺着道左拐走到头(约300米),过马路天桥到对面的八里桥,就可以看到地铁站了。花两元钱买张票,就可以行遍京城各地(注意听清中转地铁1号、2号、4号、10号的站名)。要切记的是,返回学院时,下了地铁要从东北口出站,才能原路返回。若是走东南口出,那就是南辕北辙!不少学员有过这种教训,出了东南口,找不着北了! 洗澡:这也是有创意的,二、四、六晚上开浴室,每人交上百元押金,办张电子卡,洗澡时插上卡,每次洗澡限十分钟,到时自动断水,就是凉水也没有了。这种节水的管理方式真是“太有才”了!刚开始,出了不少笑话,有些学员不了解“行情”,满头洗发液、满身香皂泡,突然没水了,还在大声嚷嚷:“服务员,怎么停水啦?!”…… 除了衣食住行,我们还有多少难忘? 难忘的考试:先后有四次。民商、行政、归入法、刑法。内容,都是些案例分析,类似司法考试的卷四,以前的日志已分别介绍过。当然,请您放心,考场,与昔日的司法考试不可相提并论…… 难忘的模拟法庭:先由各组组长上台抽签,领取案例。然后各组轮流开庭,有的当审判长,有的当记员,有的扮演原告、被告、证人,有的担任律师,相互“刁难”,唇枪舌战,导出了一个个精彩的庭审镜头。记忆犹新的是第四组海南的杨帆当审判员,庭审控制驾轻就熟,他审理了两个没有文化、脾气极差的农民借贷纠纷,符波法官、郝良存法官分别扮演原告、被告,给杨法官出了好多难题,比如:要求回避、当庭吵骂,等等,杨帆法槌声声,应对自如…… 难忘的网络:先说吉林抚松的李旭彪法官,我们有难题都找他,他帮我们解决了不少技术问题。刚开学一阵子(两个多星期),网络没开通,大家只好用无线网卡;快结业这阵子,每天晚上九十点以及星期六、星期天,学院统一关闭网络,急得大家猴急啊!平时的网速,如老牛拉板车,慢慢吞吞、断断续续…… 难忘的QQ群:在这个群里,每天晚饭后到深夜零点,是最热闹的时候,会迸发出许多生动活泼的笑料!这里有多少趣谈、多少图片、多少资料、多少创意、多少评选、多少讨论,多少故事,值得大家回忆…… 难忘的网友:辽宁的法警张少昆和我的室友朱海春,经常对我的日志进行点评,查漏补缺,以至我写好后常请他俩看看,先审查一番。他们总是怀着极认真的态度阅读、点评…… 难忘的室友:老朱,是个老转,现在吕梁地区法院任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他教我在网上建农场、建牧场、认识QQ世界的精彩!他学习很刻苦,常常是睡得晚起得早,早饭是必去吃的,而我常常是不吃早饭的。他的保健知识很多,看看他的博客“春回大地”,会有很多收益。我俩的颈椎、腰椎不太好,每天晚上总要坚持练十分钟的“倒走”,就在学院篮球场的路边。三个月,我们同吃、同住、同行。赵老师一次在食堂看到我俩,笑着说:“这哥俩,总是形影不离!” 难忘的棋友:象棋大师、海南二中院的刑法博士郑天龙,多少次周末与我在“联众世界”通宵达旦,把一个八级棋手提升到六级棋手……他不仅是象棋高手,而且喜爱弹吉它。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宿舍楼里就会传出他那悦耳的琴声,难怪他的窗台下,常有不少散步的女学员驻足眺望…… 难忘的“老转”:初步统计,这一期培训班中有陆海空的40多位老转。有海军的团长,有空军的教导员,有陆军的营长、连长;室友老朱,原来是武警的消防大队长;网友张少昆,是第二炮兵(导弹部队)教导员.……这些“老转”,都以顽强的毅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老朱说,通过司法考试,争取的不是地位、不是名利,而是一种顽强的拼搏精神! 难忘的记忆还有太多、太多!难忘的鲜绿,难忘的玉渊潭樱花,难忘的八里桥,难忘那浓厚的友情!世界很小,有缘时可以于千万人中相识;世界很大,相识后却又远隔万水千山。不论生命中是否有多少次偶然相遇的奇迹,但愿永存记忆中的这个春暖花开的季节…… 记住吧,难忘的学友们、战友们,难忘的三个月! 再见吧,省法官进修学校!
个人分类: 朋友|1219 次阅读|0 个评论
2016年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总结
热度 1 predators 2017-1-12 22:02
不知不觉又到2017年了。在2016年年底,深圳市区两级法院也进入了年底结案期,法官及助理们忙的不亦乐乎,我们律师代理的一些案件也逐渐出了裁判结果。作为经常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感到十分有必要对深圳这一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及裁判现状进行一个简要的总结,以期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总体来说,2016年深圳地区的劳动案件,无论是从案件数量方面还是从案件裁判方面来讲,都呈现平稳局面。劳动案件数量平稳上升,据2016年11月20日《深圳特区报》报道,截止今年10月底,福田法院劳动案件的数量上升了40%。本律师认为,劳动案件的数量平稳上升是必然的,主要原因有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已经为普通劳动者所熟知,劳动仲裁和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常态化,劳动案件仲裁和诉讼对于劳动者实行免费等。劳动案件的裁判逐渐实现规范化,2008年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初期,深圳地区的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出现了严重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决判决相互打架现象严重。而2016年以来,随着广东省、深圳市各级法院等有关机构颁布司法指导文件,统一裁判标准,目前深圳地区劳动案件标准基本统一,有关主体问题、程序问题、举证责任、实体裁判标准等基本有了一个明确的尺度,在劳动案件的裁判逐渐规范的局面了,熟悉劳动案件裁判的的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案件有了初步了解以后,也基本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分析和预测。 从劳资双方的劳动纠纷上的博弈情况来说,在广东、深圳两级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出台后,由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如,主张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往往难以举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能够认可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主张用人单位拖欠业务提成的劳动者,往往难以举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能够认可的证据来证明提成标准和提成项目等等。当然,如果某些用人单位人事工作过于疏忽,则往往在个案中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如用人单位因疏忽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劳动者追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律师代理劳动案件方面,相比较2008年初劳动者经常获得高额赔偿、代理劳动案件成为律师的另一块香饽饽的情况而言,2016年由于广东、深圳两级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出台,劳动者的加班费、补偿金等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相对缩小,劳动案件的诉求金额以及获得支持的金额相对减少,劳动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也受到影响,部分主要代理劳动案件的律师转向其他领域,劳动者请不起律师的情况再次凸现。 最后不得不提醒的一点,由于案件繁多,目前深圳地区劳动案件的审理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中院,一般都很难在法定的45天、3个月结案。
个人分类: 法律|4193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一个深圳小律师的房产投资之路
热度 1 predators 2016-12-27 20:07
这些年,阻碍你买房的不是房价,而是你那颗犹豫不决的心。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房价永远是昨天最便宜。本文是作者听说的一位普通的小律师他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们,别人炒房能发财,你炒?不一定!!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 第一套 首先声明我决不是来晒自己有几套房的!! 深圳的有钱人那么恐怖,有几十套上百套房的多了去了,万万不敢班门弄斤斧!! 我来这的目的,主要是想分享一下我这两年的买房经历!! 因为每次我把我的经历和任何一个人说,别人都会讲,你可以出一本书了! 我在想真的吗? 出书就不现实了,写篇文章在房网上分享一下还是可以的,因为我自己也是房网的常客!! 去年四月初,当时我手里有十万块钱,记住,是十万! 补充介绍一下先,我今年34岁,法学硕士毕业后直接进了一家当地律师事务所。 有编,做公司业务太辛苦,我选择了诉讼部门,上班没压力,下班无牵挂。 但别以为做 律师 很有钱,我三十多岁只有十万存款就是个证明! 言归正传,当时楼下的中介告诉我温馨家园有一套二十八平的单间只要九十万。 首付二十七万,月供四千多,租金两千七,自己每个月月供不到一千! 我很不精明的,很多事都大大咧咧,但我觉得中介讲得太对了! 于是心动,和老婆一讲,毕竟花不了什么钱,竟同意我买! 让我去看房,不够的钱她来出! 但结果租客不让看房!怎么办?没事,不看也买! 就这样不看房就买了第一套房!! 我名下已有房,这套房是用我弟的名义买的!其实当时三三零政策刚出来,房价已开始上涨。 但我那时候什么屁都不懂,根本不知道什么叫购房政策,只是中介隔一会就和我说哥你的房子涨到一百万了! 过几天又说姐涨到一百二十万了!我嘴都笑弯了! 四月底,我们家旁边一个新盘雍和园准备开盘,了解了一下均价要四万多! 我心想,切,四万多还不如买中心区! 于是当天晚上就带上我爸妈和儿子到中心区去了! 请记住,当时我手里只有五万块!是五万,不是五十万!! 家里也没任何存款,没任何! 但我就是想去看看! 中介推荐了一套富通好旺角小复式,中心区最便宜的,我们就去看了不到两分钟! 也没再看其他,出来后中介说五月一号以后一方中心开盘至少单价七万,周边旁价也肯定会涨! 我全信了!! 我也认为必须得买才行,而且得当天晚上买,不然就要涨价了,于是就签了!! 一切搞定后已经半夜一点多了,三岁的儿子还带在身边!老婆之前几个电话命令我赶紧回去! 回去路上我开始有点害怕了,首付钱哪来? 怎么和老婆说?果不其然,回到家老婆端坐沙发,脸色黑过关公!! 我把购房合同给她看,她马上要撕,我眼疾手快挽救下来了! 老婆没得商量,要我第二天去退!我一夜无眠啊! 想想首付的钱没着落,老婆又那么反对,似乎只能退了! 可第二天一提出来,业主不肯,除非我给他双倍定金! 也不怪人家,合同上有约定的! 但我脑瓜子一转,想了一个办法,先去银行借,等过了户,不管房子涨没涨,赶紧卖掉,其实我很坚信房子会涨的! 但我只能这样安抚我老婆! 我老婆勉强同意,他同意是因为不想付那十万违约金! 第二套 我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就是 律师 事务所员工,很多银行是我们的客户,所以向银行借钱很容易批! 当时去某银行借钱,很快就批了将近三十万,当天放款! 可离首付还有点距离,向朋友借了点,逼老婆预支了点工资,凑够了! 一个月后,在规定时间之内去做监管,业主开始叼难了。 他知道我名下有房有贷款,指明要我用自己名义买才肯卖给我。 这就意味我要付七层首付,他看死了我拿不出那么多钱!他想反悔不卖了!! 因为你们知道吗?那房子在那个时候已经足足涨了七十万! 怎么办呢?我老婆也豁出去了,跑到公司向她老板借了七十万,。 付七层首付了!可业主还是不肯卖! 说了一句:哎呀不管那么多,反正我不卖了! 我马上找我们所的 律师 发了律师函,打算开始漫长的官司之路! 接下来怎么办?将近一百万借来的资金揣兜里怎么处理? 一方面要利息,一方面在贬值! 那时中心区已涨到五六万,已不敢再买! 那么巧有中介向我推荐了招商果岭临街商铺,我去看了! 我这个人就是不能去看,一看就签约交定金!我又买了!! 三百多万的一套商铺!交了二十万订金!!偷偷地!! 回到家我很怕,怕得饭都吃不下! 不知如何告诉家人!我知道一场恶战避免不了!! 过了两天才把合同拿出来给我老婆看!恶战开始了! 开吵的声音整栋楼都听得到! 老婆两个处理方案立马出来了,一是报警! (当时我没搞清他是想让警察抓我还是抓开发商!) 二是卖掉现住的房子以后各过各的!! 我爸也发话了,要抓我去精神病院关起来! 他是真的以为我疯了,不是开玩笑的! 我妈哭了!哭得很大声! 我三岁的儿子是个十足的乐天派,这种情况下他也没哭。 估计是在努力思考我们到底在演哪出戏!! 我呢?我也哭了,我说,抓我吧,去精神病院也好,警察局也好! 吵完了,老婆才想起应该去征查一下售楼现场才报警,不然乱报警有可能被抓的是他自己!! 于是带上我爸到招商果岭销售部去了! 估计去到后现场是一派繁华,买卖都一片风声水起!不敢报警了! 回来后黑着脸和我说,这二十万定金不要了吧! 我说你发神经!他说一百五十多万的首付哪里来? 我说现手里已有一百万,另外五十万我自己想办法! 于是他不吵了,也不管了!重要的是也不管筹钱!! 我想他不坚决退掉的原因估计也是舍不得那二十万定金! 接下来我一共又去了两家钱行借了两笔消费贷,凑够了一百五十多万首付,拿下了那套商铺! 现在想起来买这商铺是失败的投资,花钱最多,涨得最少,重要的是原价都卖不出去!! 没办法,说什么一铺养三代!留着给儿子以后慢慢收租吧! 第三套 我本来以为,好旺角那套房打官司至少要一两年吧? 可事情往往就是那么出乎意料,业主接到 律师 信后估计觉得自己胜算不大还是什么别的原因。 和我协商只要我加十万,且一周之内做监管,他就愿意把房子卖给我,我立马同意了! 这次老婆终于没有反对,因为这房子涨了七十多万是已经摆在那了的!! (现在已经涨了将近一百五十万!)! 可六十多万的首付哦!怎么筹?而且要在一周之内! 我这个人还有一个优点就是脸皮不薄! 我马上开始向所有的三姑六婆借钱,这个五万那个十万,还有两万,四万的,还向家公家婆借了五万! 我爸妈借了几万,老婆朋友借了一些!居然凑够了! 好旺角的房子拿下了,这是第三套!!这套房是用老婆外甥的名义买的! 第四套 这时应该是五月底了,我本没有打算再买了!真的是没钱了! 那时大家都说光明是洼地,我同事在光明宏发上域买了一套小户型,只要一百万出头,我认为肯定有得赚! 我自己没钱,但我想让我弟去买,帮他赚点钱!可我弟穷啊! 一分钱都拿不出!我叫他去银行借,只借到十多万,还花了不少手续费! 我们看中的那套首付三十五万,还差二十万,也许是我老婆也看好光明吧。 他主动去银行借了二十万,就这样,和我弟合作,拿下了光明宏发上域一套小户型! 事实再次证明,房子还没过户,就涨了三十万!幸好这次卖家没反悔!这套房是用我舅舅的名义买的! 第五套 买第五套也有很多故事!! 我这个人就是闲不下来,有事没事就翻手机看地产新闻,给中介打打电话! 那天无意中看到坪山东城国际一套房,据说很笋,76平报170万,我打电话给中介,问是不是真的笋。 因为我对坪山房价不了解,中介说真的是笋,说还可以少点,让我过去看,买到就是赚到!我对中介的话深信不疑啊!! 于是大中午的我就一个人从宝安坐车到坪山去了! 房子装修不错,但是顶楼!不太满意,我就尽量压价,其实不太想买! 但业主居然同意我报的价!!不好意思不签!就签了! 但我其实身上没钱!我让我堂妹给我转了两万定金,签了合同! 给果怎样?合同不敢带回去,怕被老婆撕,放在我堂妹那寄存着!! 之后正好是十一长假,一家人回老家,我开始在老婆耳边天天灌输,坪山洼地啊! 坪山有发展啊!坪山房价一定会涨啊! 老婆烦不过,回到 深圳 后随我去看了那套房子,没做声! 我说那就下定吧!去中介那又刷了四万定金,其实这是追加定金,因为之前已交了两万! 我老婆见没签合同就交定金,意识到我已签,都懒得和我吵了! 又不是第一次了!谁叫他取了这个老婆呢? 这套房首付五十多万,这笔钱怎么筹到的,现在真想不起来了!! 这套房是用我老婆名义买的,家庭名下第二套房! 现在这套房市值270万!足足涨了一百万! 第六套 好像是14年底吧,翻身路开始‘’翻身‘’了!! 到处是要旧改要涨价的消息! 我有个表妹买了四十八区综合市场上一套旧房子,很便宜! 我赶紧也让中介帮我找类似的! 竟然让他给找到一套,价钱优惠! 我当天晚上就去看房,还是没看到,租客不在! 中介让我交点诚意金,我都淮备刷卡了! 不知我家人从哪里收到的风,电话开始扑天盖地地打来了,一会是我爸,一会是我弟。 (我老婆下班还没回到家!不然更历害)均是命令我赶紧立刻马上回去!! 我烦躁啊!心想妈的我这又不是去干什么坏事!我在想办法赚钱啊!! 我这就相当于去谈业务签合同,这套房买到就赚到,你们一会一个电话打过来影响我财路!! 无奈啊!人至察则无徒,没人懂我啊! 为避免回去又一顿吵,我没交钱,回去了!! 旧改房啊!你让我想得一夜无眠!! 可我的性格怎会轻易放弃?第二天我还是去刷了诚意金! 淮备等业主出差回来就签 合同 ! 后来听说那业主一天接到上百个电话要买他的房子,连价都不反,直接不卖了!! 现在那房子也涨了将近一百万吧,关键是没人肯放盘了,这个地方旧改应该是铁板钉钉的! 我接着让中介帮我在翻身找别的老房子! 中介找房还不容易吗?马上就有一套让我去看! 翻身路常盛花园!我趁中午下班的时间去看了,86平大三房,普通的老房子,走楼梯的! 260万,中介说这套最划算了,许多人都盯着呢! 不下手的话下午可能就会被别人买掉!!我对中介的话再次深信不疑啊!! 心想那得赶紧的,先下手为强!于是就约业主出来签约了! 我自己都觉得汗了!!这一切,我老婆和家人都是一如既往的不知道的!! 不过想必他们已习惯了! 接下来我开始想办法筹钱了! 我之所以还敢买,是因为我还有一个法宝:拿现在住的房子去抵压贷款!! 问题是如何说服我老婆呢? 得先站在他的角度去想!我说你不是借了你老板七十万吗? 一分的息那么高,还不如拿我们的房子去抵压贷款,才五厘多的息! 把老板的钱给还了,剩下的钱一方面还现在每个月的房贷和信用贷。 再多出来的继续拿去投资,只要利润高于目前的利息,我们就赚钱了!! 我老婆居然听明白了,被我讲通了! 在此补充介绍一下我老婆,监理工程师,自己接活干,手下有六七十号人,天天忙得像狗一样,但也没见拿了多少钱回家! 我说他就是为她那几十号人服务的!自己也就赚一份工资! 他比我小了七岁!离过一次婚带着个儿子! 我法学硕士毕业是当地 律师 事务所员工,黄花小伙一个,选择了她只能说是缘份的无穷力量不可抗拒! 当然我很庆幸遇到并选择了她,她顾家,善良温存! 还挺漂亮,比我小几岁但看起来和我很配!是我喜欢的类型。别人都以为我是找一个富婆! 但是我老婆自己说的,和我一起的时候她只有一辆车子一个儿子,仅此而已! 而且那时她的事业还没完全上轨! 我们结婚后租房子住了三年才买了现在住的这套房!! 言归正传,老婆同意抵压房子,我松了一口气! 我们现在住的房子一百三十平,市值七百五十万,我们贷了三百五十万。 还掉一百万欠款,手里还有两百五十万,还老板七十万,剩下的钱如何分配? 我就和老婆说,现在生意不好做,我们也不懂做生意! 炒股更恐怖,像无底洞!还是买房最靠谱! 老婆想想也对,于是我就开始假装去找房了,然后假装找到一套,就是我已经交了定金签了合同的常盛花园! 顺利交了首付!这套用我堂弟的名义买的!! 现在这房子市场价350万!!涨了将近一百万! 这房子我是真的拿来博旧改的! 第七套 买了常盛花园后手里还有点余钱,当时有中介告诉我翻身路富华花园有一套52平的卖一百三十五万! 我被这个便宜的价钱惊到了! (其实这个价钱也不便宜了,只是总价给人感觉很低!) 我又心动了,反正手里还有钱,管他呢,买了!! 这套房又是看不了房!在小区里转了转就去交订金了! 结果后来证明不看房就买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交房后一看,傻了眼,这叫房子吗?贫民窟还差不多! 不知道之前的那户人是如何在这里生存下来的! 老婆把我骂死了,第一次,他骂我我不敢作声!! 幸好老婆懂设计,把房子重新设计,基本上把室内的墙全部打掉,重改了结构,重新装修,花了将近五万! 这么一弄,也算是有模有样了!!这房子差点以200万实收卖出去! 说好第二天签约,但运气不好,当天晚上五三零政策出来! 客户第二天连电话都不接了! 后来最终以180万实收卖出去了,赚了将近四十万! 但请注意,我只花了不到五十万的成本!! 第八套 之前让我弟买光明的房子的时候,我弟媳一听说要借钱,两口子吵到要闹离婚! 现在看到房子能赚钱了,自己跑去看房子了,其实手里又屁钱都没几个! 我说你看吧,钱不够我和你们合伙买! 于是很快就看中了107旁兴达华府一套64平的,243万! 很快就签了!我把抵压贷款剩下的钱全部投进去了!! 这套房子是用我老婆一位远房亲戚的名义买的!这套房子买得晚, 今年过完年后才过户的! 现在报价290万,但因税费太高,这个价估计没人接手! 暂时放着!我个人是非常看好107沿线的! 如果现金流能撑得住,肯定不想这个时候卖掉! 第九套 这个时候我手里真的没钱了,而且因为负债太高,哪个银行都不会再贷款给我了! 可我不担心,我又有法宝了! 开始卖房子!最先买的最先卖!我卖掉了温馨家园的单间! 赚了将近四十万!(现在想想温馨卖得太早了,后来这房子又涨了三十万!) 加上本金到手有七十万! 我是绝对不会把这钱放银行里存着的,我一直都想拥有一套宝安中学学位房。 正好有中介向我推荐都市翠海,又有学位又是地铁口,单价虽然已经很高,但胜在有小户型,总价也就百把两百万! 我挑了一套36平的一房一厅,230万左右! 这时我老婆已对我买房已经没眼看了,感觉就像他老婆去市场买了棵白菜一样! 当然,主要是,我买那么多套房,全都赚钱了!! 而且这时候我已经不用他掏钱了,一切买和卖,我自己搞定!! 刚买完这套都市翠海,五三零政策出来了,市场冷了几个月。 目前这房子没怎么涨价,但我不着急,这房子放长线,留着以后儿子读初中用学位,我儿子今年才读幼儿园中班呢! 第十套 大家一定听过这两个月一直在加推的光明中粮云景这个盘,也许是因为看了一篇推手写的文章,把这个盘写得天花乱坠,而且这个盘确实抢手! 每次推出都是’’时‘’光!我不管那么多,心想必须得买! 于是去认筹,心里做好了卖掉宏发上域的打算! 但深圳的房子就是这样,并不是有钱就一定能买到! 要靠运气,要靠抢!! 开盘那天,一百多套一个小时不到就卖光,我竟然没被抽到! 连控销区都没进到!!这完全在我意料之外! 出来后心情极差,险些被车撞到,还狠狠地摔了一跤!! 后来想想,买不到也好,免得压力那么大!! 但我哪里甘心啊,接下来我开始看宝安的二手房,再次印证一个道理:好房子真贵! 不好的房子就算便宜也不想再买!这回可真不敢轻易再出手了! 谁知道这个时候是处在房价曲线中的什么位置呢! 虽然大部分人长期看多,可也要讲究入手时机,时机入得不对砸在手里只要不涨就会亏本!! 二手房我不考虑了!但我老婆说沿江高速入口那有个新盘很不错! 我也听说了,我一直认为是幸福珺湾,于是我说我去看看,问我老婆去不去,他说他没空!我就出发了! 一去吧,销售员说了一大堆,最后总结:这个盘以后决对会涨! 而且现在只剩下几套,再不买就没有了! 我又对此番话深信不疑了!必须买!!于是交了十万定金,签了认购书! 回到家,老婆问我,定了?我说定了!多少单价?五万五千多!多大的?66平! 嗯,还可以!我说这个盘是福中福开发的! 老婆说不是啊!你去看的哪个盘?不是华丰前海湾吗? 我说妈啊,买房也能搞出乌龙!我看的是幸福珺湾! 华丰前海湾听说均价七万多而且早就卖完了! 老婆无语了,说,幸福珺湾也不错!钱哪来? 我说光明的上域已卖,下周就可收到七十多万,另外富华花园也已出售,但这笔钱没那么快到帐! 反正我不问你要钱!只是在钱没收到前,你先帮我想办法去借一下! 他反正没拒绝!就这样,拿下第十套商品房! 两年后才能拿到房产证,到时候是亏是赚,谁知道呢。 第十一套 买这套是我老婆自己的主意,而且还是公寓! 而且还在坪山!坪山潮商广场! 这是他自己监理的工地,两万单价,老喊好便宜好便宜! 他在深圳监理了不下三十个商品房,没懂得拿下任何一个的任何一套,到现在才醒过来想买套自己监理的公寓!! 笑死我了!!房产投资最不该买公寓了吧? 首付五层最多贷十年利息上浮百分之十!! 这一切都不符合用最少的钱去赚尽可能多的利润的原则。 最重要的,到时候可能会出不了手被套牢!我不建议他买! 可我毕竟自己下决定买了那么多套,现在人家要买一套都不行吗? 算了算了,反正总价也就百来万,给你买了当是练练手吧! 但前提是,自己想办法筹钱!我没有!! 第十二套 以上是这两年买的房子! 全部是真实成分决无半点虚假!! 除此之外我们之前购买的房产还有现在住这一套在西乡130平,在沙井有一套250平的顶楼复式小产权房,已全部付清! 在广州南沙有一套小别墅,广州从化有一套99平的商品房,均已全部付清! 我出身农村,家境非常一般,父母一辈子赚的都是血汗钱,一辈子的成就就是供我读了硕士供我弟读了学士! 我和我老婆结婚到现在,从他只有一辆车子一个儿子,从我们租房子住开始,到拥有现的资产! 我可以很自豪地说,不是我傍了大款,而是我老婆因为娶了我才成为大款!! 因为我不仅胆子大,敢想敢做,而且我是个宅女,除了上班,看房买房卖房。 我基本不出门,不太喜欢逛街,不喜欢在外面吃吃喝喝,也不会花很多钱去打扮! 我老婆也是个超级传统的人,我的这些品质让他很安心! 所以她可以放心在外打拼!我也可以安心搞我的 法律 事务。 这几年她的事业发展也很快,从最初十多个员工到现在七八十号人! 每个月发六十多万的工资,一天都不会推迟! 只是自己到手的钱,没见到有多少! 总结一下买房的心得 刚需的最好不要等到存够了钱再去买! 因为收入永远赶不上房价,等你攒够了去年定的目标,会发现去年的房子现在离你更远了! 我觉得钱也是像海绵里的水一样,可以挤的! 可以去借,去凑,总之想尽一切办法,把首付凑够,买了再说! 买到了就买到了,到时候就算有负债,也是甜蜜的负担了,因为你买的房子又涨了! 相信中介,不要觉得所有中介都是骗子,来骗你的钱的! 有时候中介推的,确实是性价比最高的! 他们自己又不打算买,为什么要吝于把好房介绍给你呢? 而且他们是对行情与市场最了解的! 我从来都是很相信中介的! 和中介做朋友吧,我的朋友圈里起码有一百多个中介。 地产界有任何一点风吹草动,我第一时间知道! 想做大事,就不要拘小节! 很多人本来看中了房子,可就因为几万块钱的差价,或多了几千块钱的中介费,就放弃了不买了! 给果这房子将来可能会涨几十万几百万! 这不是摘了芝麻丢了西瓜吗? 还有些人本来可以去银行借信用贷,却又舍不得那点利息,明明可以买房的,却不愿意欠银行的钱! 殊不知,人家李嘉诚还借银行的钱呢! 用银行的钱来赚钱,还有比这更美好的事吗? 我所有的房子,都是借钱买的! 风险肯定有,但因为时机找淮了,现在我的房子都赚了,就不用担心还不起银行的钱了! 不要去咨询太多人的意见! 投资有风险,你去问别人,就相当于要别人帮你承担风险,谁会愿意? 再加上,投资买的是预期,没有谁是先知,敢断定什么一定会赚什么会亏,就连巴菲特也没这能力! 所以不如自己多看点资料学点东西,该下手时果断下手,不怨天不怨地,自己为自己买单,这样最好! 所以当我认定了房价会涨,即使全家人都反对,我也要买,因为我相信事实很快能说服他们! 要懂得规划,备好至少两年内的口粮! 我看起来买得很盲目,很疯狂,很不计后果,但其实我每次要筹钱要花用钱的时候,都是有法宝的! 一方面我老婆收入算中上水平,我实在撑不住时就找他,至少他朋友多,可以帮我先借! 一方面还是利用银行杠杆:信用贷和信用卡! 刷信用卡比借贷利息少多了!当然要准时还哦!还了之后马上又刷出来。不过,这些方法都是不可取的。最主要的,还是要靠自己的资金实力!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个人分类: 法律|1760 次阅读|1 个评论
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竟然告倒上千被告--下
renyongli 2016-9-27 09:52
注:本博文系本博主任永利与合作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唐顺良律师根据真实专利办案经验合作撰写,转载请务必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前文述及,专利权人靠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告倒上千家被告,靠收取侵权赔偿金而财源滚滚,直至该实用新型专利遇到其命中克星,这才偃旗息鼓。 那么,其命中克星又是什么呢?本博文详述其中过程。 六、 曾有被告用专利无效程序反制,但归于失败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法》赋予社会公众的一项对抗专利权的有力武器,被告在面对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时,往往会选择启动这个程序,如果证据充分的话,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这等于是对专利权人实施了釜底抽薪之计,因此是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常见手段之一 。尤其是实用新型,因其在授权时未经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更容易被无效掉。另外,从概率上讲,一个专利指控的被告多了,被提出无效宣告的次数就会增加,就好像足球运动员射门,射的频率高了自然就会射中,有的专利甚至是每次被无效掉不同的权利要求最终靠被告的前仆后继而被全部无效的。然而, 该专利曾被提出一次过无效宣告,其证据,主要是基于该专利诉讼过程中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对比文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不具有创造性,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的几乎就是按照评价报告的证据组织提出无效宣告,这是一种误区,导致了第一次宣告无效的失败。本博主研究发现,该专利权评价报告引用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具此提出对全部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逻辑比较混乱,因此复审委最终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专利权被维持有效,增强了法官、律师、当事人对该涉案专利有效性、稳定性的印象,这种定势思维影响下,由于专利权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不高(几千到几万不等),而相比之下无效宣告的费用并不低,后面再没有人再提无效宣告,案件呈现出对专利权人有利的走势,无疑,对于专利权人来说, 这是一起成功的商业诉讼 。 七、本博主作为专利侵权被告代理律师的思维转变 从技术的角度,一个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始终是值得怀疑的。在司法的权威性和复审无效的专业性面前,谎言重复一百遍就会变成真理的思考模式定格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思维,除少部分通过技术特征比对不侵权没有判决侵权之外, 合法来源抗辩几乎成了被告唯一抗辩理由,仍然免不了承担赔偿责任 。本博主代理该案时,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该被告为某市政工程公司,在一个商业楼盘里使用的了大量的涉案产品,面临的侵权赔偿金额是所有被告中比较高的,高达近百万元,与其他被索赔数万元的被告相比,该被告显然有更强大的反抗动力, 经济利益驱动了诉讼对抗强度 ,本博主通过对被控现场产品的反复研究,有机会就驻足观看街道上类似的产品,发现以技术特征比对不侵权为由进行二审答辩,庭审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再次回到现场查看,被告确定对比的产品不能代表全部,大部分产品侵权的风险很大。 通过一段时间观察,产生了几个疑问:它为何被使用的如此广泛?它又是如此简单?如此高的通用性是否和标准的存在关系?为此,本博主又回到专利的发明起点上去研究,研究其解决的问题,技术概念,对比文件 …… 和当事人沟通可以再次提出无效宣告对抗侵权指控,并且采用风险代理。选择还是放弃?律师思考角度和价值取向,可能决定着这个案件的走向。 八、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的思路 对已经被维持有效的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必须要做充分的准备,证据的检索、筛选评估和组合使用要求律师和专利代理人需要做大量的研究, 尤其是精准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把区别技术特征限定到显而易见的程度 ,是工作的重点。检索过程中,本博主扩展到了技术标准领域,当检索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时, 发现该专利只不过是将该标准中的向外开启窗替换为玻璃百叶窗,把窗框替换为玻璃筋,其创造性并不强 ,但该标准的抽象性文字表述使得其证据力度不强,继而检索该标准的应用解释类书籍,获得图形、文字直观地反应该实用新型的结构,在这个思路下, 最终找到并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 ,该证据披露了除了玻璃百叶窗之外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在本专利里说明书中准确记载了本专利所使用玻璃百叶窗属于现有技术,可以是此前专利权人申请的某专利的百叶窗,进一步分析该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该玻璃百叶窗可以替换玻璃面板的技术启示,以此奠定了权利要求 1 的无效证据及理由,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证据检索就相对简单,确实,该专利利用玻璃采光和百叶窗通风的公知常识,组合在一起,本身也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无效案开庭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也认可了玻璃百叶窗的窗框可以是玻璃之外的以其他材料,并非整个组合必须全部是玻璃的。最终,复审委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此时, 该专利也到了自然失效的期限 。一场大规模的商业维权诉讼到此停止,尽管专利权人后来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其理由都不是《专利法》上的理由,对于创造性论证的不足以推翻无效决定,因此法院判决维持该无效决定。 九、相关问题的思考 1 、当前形势下,过于强调专利权的保护,可能导致私权的过度扩张,损害公共利益,浪费司法资源。专利权是一种容易滥用的权利,在本博主与唐律师经办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专利权人仅仅凭借被控项目的外景照片就发起了对其竞争对手的诉讼,直接影响了被告的项目推广合作,因招投标活动中要求披露诉讼情况,也因此影响到了该被告的投标。而实际比对发现,被控项目并不可能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被控项目技术特征也不清楚,这样的诉讼,既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也浪费司法资源,现行专利诉讼的立案标准过低,无需任何具体的技术特征比对,就可以立案,反而成了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发起诉讼威胁竞争者的手段,应该得到规制。 2 、在商业维权诉讼中,法院应该考虑相应的规制,本案中曾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已经否定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作为实用新型,本身稳定性并不够强,容易被宣告无效,且商业诉讼中被告数量较多,可能经过多次宣告而无效。法院基于专利权有效性原则判案本身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是否可以根据专利本身的技术特点和是否涉及公知技术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和法院的中立又相矛盾,所以法院即便认为专利可能被无效,甚至知道了现有技术证据,也不可能站在被告的立场抑制专利权人。不可否认,商业维权诉讼有盈利之目的,初始赔偿额标准有批量复制的可能性,法院对于这样的批量商业维权诉讼,应当考虑权利人的诉讼动机,是不是纯粹地出于利益的目的。如果纯粹为了利益,那裁判的时候就应该控制权利人的利益空间,没有利润空间就没有了生存土壤,本案后期法院在个案中已经体现出了从严态度。 3 、实用新型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容易被无效,几乎已经形成共识,然而,和侵权诉讼相比,无效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很高,对于较小赔偿额的诉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没有动力去无效宣告。其实,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并非简单,只不过和发明专利相比要容易一些,因为实用新型主要是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定,有些看似简单的实用新型,因为权利要求中写入了一些不常见的结构和组合方式,构成了区别技术特征,无效掉它的难度并不小。反之,因为写入一些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反而容易进行不侵权抗辩。本案涉案专利独立要求的技术特征极为简洁,几乎没有多余的技术特征,给不侵权抗辩带来了难度,但是其保护范围过大,无效宣告的就显得相对容易,律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缺少技术特征不侵权抗辩和无效宣告两种策略,需要谨慎的把握,尤其是无效宣告,其技术评判的刚性比较强,是可以预测的,而不可把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拖延策略,而应当作一种很好的反制策略。专利无效本身也关乎公益,因此,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基于辛勤的检索分析,组织得当专利无效宣告,对于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具有现实的意义。
个人分类: 专利相关|3157 次阅读|0 个评论
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竟告倒了上千被告--上
renyongli 2016-9-19 14:54
注:本博文系本博主 任永利 与合作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唐顺良 律师根据真实专利办案经验合作撰写,转载请务必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前按 都说知识就是财富,如果这句话正确,那么广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教授和研究员们,将是社会上最有财富的群体,而这显然与现实不符!那么这句话错在了哪里呢?本博主以为: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转化为财富,也并非有应用价值的知识就一定能转化成财富,只有那些既有应用价值又产权化了的知识,才又可能可靠地为知识拥有者和创造者持续带来财富。 知识变现过程中,陷阱很多,稍不留心就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那些有独特技术成果的人,往往会去申请专利,以从司法层面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然而,专利也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财富,首先要有个好专利(技术好 + 法律好),还需要长袖善舞去应用好,才能转化为财富。其中,专利侵权诉讼,就是一个很好的知识变现的手段! 我们不妨看看这个专利权人是如何应用其专利来将知识转化为财富的! 先看看结果, 这个专利权人,靠着一个快要过期的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发动大规模专利诉讼的方式,至少已经获得了近千万元的经济赔偿,其收益甚至远远 超过了诺贝尔奖奖金! 一、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专利,如此厉害? 先看看权利要求 1 吧: 1 :一种全玻璃幕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 1 )、玻璃百页窗( 2 )和玻璃筋( 3 )构成,墙用玻璃( 1 )和玻璃百页窗( 2 )之间由玻璃筋( 3 )联结,玻璃筋( 3 )分别与墙用玻璃( 1 )和玻璃百页窗( 2 )粘结。专利附图如下,这看起来是极通用的组合结构,简单容易比对,权利要求概括准确到位,侵权指控的力度是很强的。 二、既然这么好使,一定很有市场推广价值吧? 2003 年 “ 非典 ” 以后,各种通风窗颇为流行,涉案专利这种类型的窗子在南方地区特别流行,尤其餐饮等营业场所低矮楼层橱窗上广泛使用,满大街随处可见。专利权人 2005 年申请获得专利,但是专利权人所经营的企业,也仅仅其中一个产品供应商而已,并没有因为专利获得垄断利润。由于技术简单,一般的建筑施工人员就能安装制作,所以,到 2009 年以前,专利权人也没有获得专利的价值。 三、如何拉开了商业维权的序幕? 2008 年,专利权人发起了对云南某房地产公司的专利诉讼,列玻璃窗墙供应商作为共同被告,审理过程中调解结案,获得了 6 万元的赔偿。与此同时,专利权人逐步开启了专利诉讼模式,由于这种产品是在建筑外墙使用,容易找到被告。 2008 年以后,几乎每年陆续都有该专利的诉讼,而且几乎都是判决专利权人胜诉。 发起商业维权诉讼具备很好的基础 :诸多判例在先、证据容易取得、技术比对判定侵权容易、用户非常广泛,因此可以请律师团队,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发起大规模商业诉讼。 四、绝大部分被告束手就擒,专利权人财源滚滚 有了在先胜诉判例作为鼓舞,专利人一口气起诉了近两千家被告,根据被告的侵权规模,向每个被告要求数万元不等的侵权赔偿金。专利权人势如破竹,绝大部分被告望风披靡,慑于专利权人在先胜诉判例的威慑,乖乖地支付了侵权赔偿金,虽然每家数万元的侵权赔偿金并不多,但考虑到被告总数众多,因此专利权人获利颇丰,保守估计早已经超过了诺贝尔奖奖金! 五、大规模商业维权诉讼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 对于商业维权诉讼中赔偿额的考虑,法院先期认定的专利许可费、调解金额,都会成为后续判决的参考。到 2014 年 9 月,原告完成了近 1500 家被告诉讼材料准备,这对于任何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完成审理到执行的程序,都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为此,省高院和市中院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专门成立审判团队,分批逐步处理该案,即便这样,仍然处理不过来,只好让当地省级知识产权局也参与进来协助处理!很多律师都代理被告参与过该案,新华网对如此规模专利诉讼进行了采访报道,舆论一时间认为专利保护不力状况亟待解决,该案一时也成为课堂上讲述专利保护意义的好案例。 这就是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这就是专利权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的威力!这也是一个好专利(技术好 + 法律好)的威力! 如果不是后来遇到了其命中克星,那么,该专利还将继续为该专利权人带来滚滚财源! 这倒体现了中外两句古训: 世间万物,过盈则亏,过满则损。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预知后事如何,请看下回分解! 本博主将于下周一也就是 2016 年 9 月 26 日给出下集。
个人分类: 专利相关|3351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在律师的发展中,专业重要还是平台重要?
shenbinti 2015-12-21 10:41
《中国律师网》沈斌倜:在律师的发展中,专业重要还是平台重要? 无讼阅读-风中的风问: 我是一个今年毕业的法学硕士,想从事律师工作。现在有一家全国性大所的武汉分所的婚姻,劳动专业和本地大所(要比那家分所大很多)的民商专业可选。我想将来在民商方向发展,但就平台而言我更看好全国性大所的地方分所。因此我现在很疑惑:律师的入门专业会决定此后的发展吗?到底是专业重要还是平台重要? 在我看来,先有专业,再靠平台,专业是立足的支点。其中原因,我结合我的个人经历跟你谈谈吧。 2007年,我从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之后,首先进入了一家处于起步阶段的律师事务所。所里人不多,也没有太多的案源,在一年多的实习期里我甚至没有做过一个案子,也没有指导老师,主要工作是接咨询电话、管理事务所网站这样的事务。 但是,这家律所在当时就有一个很好的观念——专业化。虽然所里人不多,但几乎每个人都被设定了专业方向,专业化的理念深入人心。 拿到律师证后,我离开了这里,寻找律师之路的新起点。但是,没有过指导老师,没有过做案子的经验,在北京没有朋友、没有亲戚,同学也都刚毕业没几年,我完全无法从过去的资源中获得任何案源。 我清晰地认识到,“高大上”的业务固然很好,但却是我难以接触的。要在律师行业中生存下来,要么从给其他律师当助理做起;要么独自闯荡,开拓属于自己的案源。 在当时,我没有找到很好的选择前者的机会。毕竟,当实力派律师的助理也需要实力,需要机会。但是,劳动法领域却给了我选择后者的信心。 我发现,劳动法领域的案子大多比较小,大律师一般不愿意做,留下的案源机会相对更多。多积累多学习,我相信自己能够在这个领域积累起优势。 我进入的第二家律师事务所同样人数不多,但在这里,我开始独立执业。 执业伊始,我就开始写劳动法方面的原创文章。平均每周1篇,至今坚持了超过6年,从未间断。随着这些原创文章的传播,我的专业能力越来越多地受到认可。不断有客户主动找到我,案源不再成为问题,我的个人发展也逐渐驶入了“快车道”。 到新所的第2个月,我开始招聘我的个人助理。 执业第2年结束,我在一次公益律师的培训中结识了中闻律师事务所(目前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的主任。他了解我的情况之后,觉得我的创收能力已经完全达到了合伙人的水平,邀请我到中闻做合伙人,使我的身份完成了从小所执业律师到大所合伙人的转化。 执业第3年,我已经接受了香港无线电视台、德国新闻社、《时代周报》等超过30家国内外媒体的采访。 执业第5年,我当选为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执委会成员,登上了央视《新闻周刊》,被《中国妇女报》头版《追梦女人》栏目报道,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讲授《外派船员劳资纠纷法律问题》。 回过头来看,之所以能够不长的时间中取得这么多成绩,完全源于我在劳动法专业领域中的深耕。 如果我没有专业,在执业初期,我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正因为有了自己的专业领域,我才能把全部业务精力放到这一个方向上,通过大量密集型刻苦学习和训练,获得突飞猛进的成长。甚至,在刚刚执业时,所里老律师遇到劳动法问题都会想到请教我。客户的信任、媒体的关注也随之而来。 相对而言,我没有把平台的选择放到第一位。 无论是进入前两家律师事务所,还是现在的中闻,我从未在平台的选择上刻意规划。一步一步走来,从一开始就以劳动法专家的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写每一篇文章,做每一个案子,无论在业务能力还是工作平台上,自然就能达到较高的高度。 所以我相信,律师的发展应该先有专业,再靠平台。 如果没有可以立足的专业能力,无论在多大的平台上,你都只是不起眼的附庸。相较平台的选择,更为紧要的事情是,确定一个适合你的方向,刻苦钻研,把手头的工作做到最好。只要你足够出色,自然就会有更好的平台向你抛来橄榄枝。 同时,你也不用担心自己的发展会受最初的专业选择束缚。 以我自己的经历来说,当我因为在劳动法领域的突出专业能力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时,其实也就站在了这个领域里较高的位置上。这个时候,环顾四周,也尽是各个领域的优秀人物。我们可以在同一个平台上自主交流,碰撞出火花,产生价值。 这时候,劳动法专业就不再是我唯一的专业方向了。通过这个点,我走向了世界。世界如此广阔,你将无比喜悦。感谢你可以在一个点上脱颖而出,进而成为这个平台的一员。 因此我也相信,你对专业方向的坚持和在这一领域的扎实积累完全不会成为你发展的障碍,相反地,它会为你走向更广阔的世界奠定最坚实的基础。(责任编辑:邹一娇本文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首发;后被《中国律师网》转载) --------------------------------------------------------------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知名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处理过数百起劳资纠纷案件,以处理疑难劳资纠纷案件而见长。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908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律师兄弟[第一季01 - 09]中英文字幕高清下载
lcj2212916 2015-12-11 15:32
【译 名】:律师兄弟 【原 名】:The Grinder 【年 代】:2015 【国 家】:美国 【类 别】:剧情 喜剧 【语 言】:英语 【字  幕】:深影字幕组 中英双语 【海 报】:@深影海报组 【撰 文】: 【首 播】:2015年09月25日 【电 视 台】: FOX 【季 数】:第一季 【集 数】:6 【片 长】:平均 40 分钟 【导 演】:Jake Kasdan 【编 剧】:Andrew Mogel Jarrad Paul 【演 员】: Rob Lowe Rob Lowe ... Dean Sanderson (6 episodes, 2015) Fred Savage Fred Savage ... Stewart Sanderson (6 episodes, 2015) Mary Elizabeth Ellis Mary Elizabeth Ellis ... Debbie Sanderson (6 episodes, 2015) Hana Hayes Hana Hayes ... Lizzie Sanderson (6 episodes, 2015) Connor Kalopsis Connor Kalopsis ... Ethan Sanderson (6 episodes, 2015) William Devane William Devane ... Dean Sanderson Sr. / ... (6 episodes, 2015) Steve Little Steve Little ... Todd (1 episode, 2015) Tonita Castro Tonita Castro ... Yolanda (1 episode, 2015) Odette Annable Odette Annable ... Devin Stutz (1 episode, 2015) Rose Abdoo Rose Abdoo ... Judge Stephanie Rossmyre (1 episode, 2015) Juan Carlos Cantu Juan Carlos Cantu ... Victor Ramirez (1 episode, 2015) Brian Huskey Brian Huskey ... Albert Krantz (1 episode, 2015) Kumail Nanjiani Kumail Nanjiani ... Prosecutor Leonard (1 episode, 2015) Melanie Liburd Melanie Liburd ... Ivy Dexter (1 episode, 2015) Gregg Daniel Gregg Daniel ... Bartender (1 episode, 2015) Chelsey Crisp Chelsey Crisp ... Reporter #1 (1 episode, 2015) Ervin Ross Ervin Ross ... Paparazzo (1 episode, 2015) Courtney Richards Courtney Richards ... Fan (1 episode, 2015) Phil Abrams Phil Abrams ... Jeff Behar (1 episode, 2015) Elaine Alaniz Elaine Alaniz ... Sanderson Yao Employee (1 episode, 2015) Sujata Day Sujata Day ... Dawn (1 episode, 2015) Nat Faxon Nat Faxon ... Lyle Gerhart (1 episode, 2015) Alexie Gilmore Alexie Gilmore ... Vanessa Gerhart (1 episode, 2015) Taylor Locascio Taylor Locascio ... Brie (1 episode, 2015) Natalie Morales Natalie Morales ... Claire (1 episode, 2015) Margaret Newborn Margaret Newborn ... Boise Townfolk (unknown episodes) 【简 介】: Rob Lowe饰演一个备受喜爱,在电视剧演律师的Dean Sanderson,也就是本剧的主角。当他热播的电视剧结束时,他觉得自己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决定搬回他的家乡思考他所经历的一切且接管他家的律师事务所。在预告可见不善口才的真货弟弟,跟能言善辩的假货哥哥,两者的性格正好互补,在法庭上共同进退。 Fred Savage饰演Dean Sanderson的弟弟Stewart Sanderson (Savage)。他是一个特别勤奋的律师而且是一个特别顾家的男人。但他常常觉得自己生活在他哥哥dean的阴影下,因为他哥哥是一个很红的电视明星,他的律政剧刚刚完结。当dean回到故乡开始寻找他新的生活方向时,每个人都为他的明星光环所倾倒,除了他的弟弟Stewart。 下载地址: http://page92.ctfile.com/file/137376475
1417 次阅读|0 个评论
本杰明·布鲁克斯,律师,六大华人公司(会馆)顾问证词
黄安年 2015-1-9 16:05
本杰明·布鲁克斯,律师,六大华人公司(会馆)顾问证词 ----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调查华人入境问题联合特别委员会报告书 (1877 年 2 月27 日 ) 黄安年推荐 黄安年的博客 /2015 年 1 月 9 日 发布 现在发布的是 本杰明·布鲁克斯,律师,六大华人公司(会馆) 聘用 顾问 的证词。 该书选用的全文PDF版,载(陳翰笙主編 : 《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三輯《美國外交和國會檔選譯》 , 中華書局 ,1981 年版 , 第 291-293 頁。)证词指出,美国排华出于政治需要。 证词说 : 问 : 你认为目前这种反华情绪的根源是什么 ? 答 : 就这种事情来说 , 凡是看起来会压低工资的东西 , 都会引起人们的反感。这种反感是经常存在的,但是反对的目标却时常变换。人们为了同一原因,反对过机器 , 反对过任何一种可以节省或者代替劳力的发明。人们反对过德国人,反对过爱尔兰人。爱尔兰人开始向美国移植大时候,反对他们成为在美国风靡一时的普遍现象。人们也反对过德国移民。他们初来的时候也吃到不少苦头。人们对于一切足以压低工资大事物感到不满和不安 , 这是事情大内在根源。它是经常存在的。 但是 我认为当前反对中国人的风波是经过人为制造的。它是为了政治原因,有意识地、有目的地 , 把社会上经常存在大不安情绪煽动起来所酿成的后果。我认为这是今天所以出现反对中国人问题的基本原因。反对中国人的目的 , 实际上是用反对、歧视一部分人的办法来讨好、优待另一部分人。反对华人成为一伙抱有野心的人用以达到政治目的的踏脚石。 (原第 905 页,译文第 292 页) 应当说 , 在加利福尼亚州入境的中国人 , 曾经对这个州作出巨大的贡献。 我曾经请加利福尼亚州前任土地测量长官计算一下中国劳工在修建铁路和整治涝洼土地两项,为加利福尼亚州所创造的财富价值。他向我举出一个总数 289 , 700 , 000 元 , 这就是十多万个受雇到这里为白人作工 , 而不是为中国人作工的劳工为加利福尼亚州增殖的财富。 中国人并没有把它们全拿走 . 铁路、田地都将永久留在此地 , 中国即使想拿 , 也是拿不走的。(原第 914 页,译文第 293 页) 照片 2 张拍自该书 1 , 2 ,
个人分类: 纪念沉默道钉(07-11)|3081 次阅读|0 个评论
语言障碍难以逾越
热度 2 xuxiujiang 2014-8-6 21:37
在社会科学方面,中国和西方的语言障碍几乎是无法逾越的。至少到目前为止,实际状况就是如此。对西方的事情能做到一知半解就算好同学了。看看公开出版的那些译著,就足以证明你说的没错。中国人读英文,只达到浅阅读的水平。文本的细节和内在逻辑的把握根本到不了位。正是因为语言障碍不可逾越。律师和法官这样的职业,在英语国家,一直被英国人及其后裔垄断着。中国对西方的了解仍十分有限
1947 次阅读|1 个评论
半月谈:律师就转基因农产品状告农业部不满信息公开力度
蒋高明 2013-11-27 23:16
【微评论】农业部应当正面回应律师的问题才对,而不能采取推诿或寻找借口做法。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中国人,这不是什么国家机密吧。我们进口的转基因大豆既然做了安全试验,公布出来不久平息一些质疑吗? 律师就转基因农产品状告农业部 不满信息公开力度 2013年11月27日 07:39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 28 )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把农业部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从6月以来,他就转基因农产品问题向农业部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获得满意结果。“我只是想请主管部门把大家关心的转基因问题说清楚。”黄乐平说。   在黄乐平提供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记者看到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是到目前为止,农业部共批准了多少种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每一种在2011年和2012年的进口量分别是多少?   二是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申请的抗虫大豆MON87701等三个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结果如何?希望公开该安全评价结果以及安全评价报告全文。   三是农业部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将来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计划如何?   四是在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方面,农业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或者将会采取哪些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   五是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请公开落实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展开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   “这几个问题社会都非常关心,农业部作为主管部门,我希望从那里了解相关信息。”黄乐平说,6月21日,他通过快递向农业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后,7月5日,农业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三种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资料。   7月19日,黄乐平收到了农业部的答复公函,答复中,农业部已经在官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构成了主体部分。农业部表示,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文件以及黄乐平提出的几种转基因进口生物的安全评价资料已经在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给出了网址链接。   不过黄乐平对此并不满意。“公开的信息实际上只回答了一个半问题,即第二个问题和第一个问题的前半部分。”黄乐平说,对于其他问题,农业部以“申请信息属于咨询”为由拒绝公开。   8月11日,黄乐平以农业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公开其6月21日申请的所有政府信息内容。   黄乐平说,他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属于农业部的职责范围,且不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法定可以不予公开之列,因此农业部以申请信息属于咨询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缺乏法律依据。   对黄乐平的这一说法,农业部并不认同。农业部表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国内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计划、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需要搜集、汇总和加工,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由于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各执己见,对簿公堂或将在所难免。不过这并不是一件坏事。不管是对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还是对提升公众对转基因的认识,这都有积极意义。   专家表示,目前围绕转基因争论激烈,很多情绪化的极端言论充斥网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相互认可的讨论起点和交流基础,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权威的信息。   “实际上,在我们许多生命科学研究者看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黄昆仑说,当前的争论是由于一些人利用无法考证的信息挑起事端,在我国民众对转基因食品还不了解的情况下,采取先入为主、夸大危害的方式,在民众中引起对转基因食品的质疑和恐慌。   黄昆仑说,现在支持转基因的一方,大多为进行生命科学研究的学者和对生命科学了解的人士,这个群体对转基因生物的本质有深入的了解,但是,他们的科普能力有限;而反对转基因的一方,大多不是研究生命科学的群体,他们对转基因的了解很少,容易被引导产生一些无限夸大的科幻臆想,因此,这场争论应该回归科学和理性。   黄乐平表示目前专家对转基因意见不一。他也认同争论应该回归科学和理性,并表示向农业部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正在于此。黄乐平说,“我是一个律师,不可能对转基因技术本身的优劣进行评判,我只是希望权威部门公开大家关心的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详细了解、合理判断,并拥有选择的权利。”   黄昆仑也建议,政府部门应尝试建立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机制,使信息和观点在相关方之间能够顺畅地交流。“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转基因食品也一样,这将对促进社会就转基因达成基本共识发挥重要作用。”黄昆仑说。(记者 高远至)
个人分类: 科学人生|1251 次阅读|0 个评论
坚决支持律师起诉农业部
热度 1 ljxm 2013-11-1 10:29
律 师欲就公开转基因信息诉农业部 。“今年6月25日,北京律师黄乐平致函农业部,申请公开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相关情况与数据。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5方面: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每一种类在2011年和2012年的进口数量;2.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3.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4.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5.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 这些也是我想知道的!不是什么国家秘密吧?!!!!!!!
1633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李庄律师:济南宣判
热度 1 JYH64J98Y99H 2013-9-23 21:39
李 庄:“绿帽子”狗血剧遮蔽下的陪都黑幕 时间:2013年9月23日 作者:李庄 来源:济南宣判 关键词: 今天,济南中院对薄熙来做出了一审判决——无期徒刑,薄是否上诉,以及终审结果如何,取决于他本人的内心考量、检察机关是否抗诉以及法律的最后评判等诸多因素。当然,也取决于是否追究其“漏罪”。因10天的上诉、抗诉期届满时,是法定节假日,依法,要等到10月8日了,这样,也给各方一个充分的准备期限。 民众对这次庭审与宣判,说法不一,对被告人庭上表现,有的大加赞赏、有的嗤之以鼻,总之,不一而论。 但,无论薄如何巧舌如簧,雄辩滔滔,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已昭然天下,尤其是前两项罪名,伴随其庭审中口无遮拦 “我们家有很多钱……有七、八个保险柜……北京71号房还有一个巨大的保险柜……5万、8万美元根本不记得……” 的表演,使其多年来精心营造的清廉形象,在民众心中轰然坍塌。 此次审判的方式,堪称中国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甚至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史无前例。法庭在有限的条件下,做到了最大限度的公开和透明,庭审笔录在第一时间公布,让所有关心此案的人有了身临其境感,这种审判形式,值得赞扬,值得推广。 虽然,庭审及宣判形式受到了广泛赞扬,但,由于审判实体决定其效果,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里的“人意”,不是简单的你我他,而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潮流和依法治国的宏图。 大家还记得,正当审判的关键时刻,薄熙来本人突然将一顶“绿帽子”扣在自己头上,霎时间,所有的观众和媒体,甚至全中国、全世界的目光聚焦在他头顶的“绿帽子”上了。人们注意力的快速转移,完全淡化或遗忘了其累累的罪行,再加上他“我是一架工作机器、走遍了重庆的所有区县……没有时间关爱家庭……请法庭不要榨干我们家最后一点儿亲情……”的煽情表演,使坊间生出不少对他的同情和怜悯。什么1400万欧元的天价中介费、什么2600万的贪腐,统统被忘到了脑后。至于重庆的黑幕,就更没有人去关心了。 不久前,我在成都停留了四天,应邀进行了六场演讲,最后一场是在西南石油大学,无论在演讲间隙还是在茶余饭后,也无论与企业家还是在校师生交流,他们的很多提问,无不引起我对济南审判效果的思考,“薄本人到底和多少女性发生和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啊……他太太和王立军到底怎么一回事啊……他很清廉啊,不就刚2000多万嘛,我们那儿的乡长都比他多……”,如此云云,令人莫衷一是。难道,这就是济南审判得到的效果吗。 多少年律师生涯,我为形形色色的被告人辩护不计其数,不得不承认,薄,是我见过的最出色的被告人,他,担得起世界最优秀被告人的称号,之所以优秀,是他知道在什么诉讼阶段说什么话,针对什么证据提什么质疑,遇见什么证人采取什么应对。 济南审判,最为精彩、最能体现薄熙来“出色”之处的,当属薄谷开来和王立军对他的指证出现后,面对对其极为不利的险境,薄,坦然自若,临危不乱,在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证人均未提男女私情的情况下,极为要强、好面子的薄,却突然将一顶“绿帽子”扣在自己头上,此举,薄意在降低人民对薄谷开来和王立军证言的可信度,同时也起到了扰乱了法庭审判方向,扭转了公众视线,改变对己不利的局面之目的。这种高超的诉讼技巧,普通被告人是难以望其项背的,即便专业律师,也很难做到这些,单从这点儿看,不得不令人叹服。一场庄严的法律审判,被一顶“绿帽子”演变为现代版的金瓶梅,搅成了狗血局,民间反映多以同情出现,就足以证明这些,薄,博得民间同情的目的,确实达到了。 很多人,对薄的认识与反思,仅停留在法庭审判层面,甚至认为薄的罪行“仅此而已”,比起那些巨贪他算“清官”了。他只是栽在太太手里。 用上述观点在民间广为传播的人,无外乎5种:一是受过薄恩惠或提拔重用,视薄为人民大救星的;二是被薄的“唱红打黑、共同富裕”洗脑后对其深信不疑的。三是曾受到社会不公的伤害始终站在政府对立面的,只要政府反对,他就拥护,只要政府提倡,他就反对,这种人对簿其实没有什么感情,如今成了反政府群体,跟着起哄;四是同情弱者的,这也是人类共有的通性;五是被薄的表演所打动,法庭上,薄用“绿帽子”把自己扮成一个无辜者,受害者,博得了很多同情和支持。 薄要打造的,是与其他贪官痛哭流涕认罪完全不同的形象,所以,他一改在侦查阶段自述认罪的虔诚面孔,努力要将自己塑造成“失败的英雄”,这场审判,作为他在历史舞台上最后“完美”的谢幕演出,他,满足了自己最大的表演欲望。伟人?伪人? 薄专制的思想体系,表现在政治上,唯我独尊,权力不受约束,视下属为家丁。表现在法律上,把法律当工具,无视和随意践踏。表现在经济上,他遏制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壮大,按自己的意志安排和摆布经济。这套“治国安邦”的手段,既不符合中国国情,又远落后于时代,与整个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努力方向背道而驰。但,薄是一个不甘寂寞、野心极强的人。一个思想体系与时代脱节而又有野心的官员,在现实中,要么上演悲剧,要么上演闹剧。希特勒当年的得逞,制造了人类的悲剧。薄的权力生涯嘎然而止,也只能算一场闹剧,如任其继续上演,势必重蹈文革覆辙。 薄搞“唱红”,曾举办了15.5万场红歌会,上亿人次参与,租场地、包专机、服装费……且不说耗费了多少巨额财政,在迈克•杰克逊、江南style 风靡全球的今天,以唱红的形式简单重复地灌输一种思想,一种价值观,只能是一种疯狂和痴想!希特勒曾经对戈培尔说:“不需要让青少年有判断力和批判力。给他们摩托车、明星、刺激音乐和流行服饰就够了。剥夺思考,根植对命令的服从心才是上策。” 薄“唱红”的良苦用心,远高于希特勒。不只作用于青少年,还包括对那个时代有印象的所有人;不只为了“剥夺思考,根植对命令的服从心”,还要给自己披上“红色”外衣,占领道德制高点,谁反对,就是反对社会主义特色,甚至反党。 假如,我们的文化生活真如薄导演的那样,强制性地用“唱红”去填充,中国将走向怎样的文化荒岛?印度阿克巴大帝对其他宗教和文化的宽容与接纳,创造了莫卧儿王朝的黄金时代,我国盛唐对宗教和各种文化的包容与吸纳,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真正的全盛时期。我们,应该有比阿克巴、唐太宗更为宽广的胸怀,吸收和接纳人类文明创造的一切成果,岂能因单一的颜(红)色而自缚! 薄,是当年重庆打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的组长,公检法紧密围绕在他的周围。藐视辩护、迫害律师,利用法律、打击异己、聚敛钱财、摧残民营经济,使多少个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又使多少民营企业关停倒闭。其间,令人发指、惨无人道的刑迅逼供,又使多少人被打死、打残,搞不公开审判或者虚化公开审判,利用手中掌控的媒体造势,掩盖了多少真相,蒙骗了多少百姓。如此种种,均被法庭上一顶天大的“绿帽子”所遮盖,而且盖得严严实实。倘若,允许那些在重庆黑打期间的被害人出庭指证薄的罪恶,我想,即便不是铺天盖地,起码也会人山人海。 资产达数十亿元的俊峰集团,老板2009年被非法、秘密关押,被迫交出四千多万后,无罪释放。公安机关还为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在他拒绝捐出土地建红歌广场后,忽然再变成有罪被通缉,紧接着公安局又强行划走6800万,而且没有任何说法,这些巨款,在财政局、公安局帐面均无显示,十几名亲属、几十名高管和员工被严刑拷打后投入大牢,至今得不到平反。 另一著名打黑案——岳村案,酷刑下岳村仍不“认罪”,专案组就将其上大学的儿子押来(永川高速大安收费站办公楼三楼),当着老虎凳上不能动弹的爸爸,警方对儿子拳打脚踢,爸爸眼睁睁看着骨肉被摧残,哽咽着:别打了、别打了,你们写的我都签字……。笔录就这样做成,岳村死刑,亿万财产罚没…… 龚刚模连续数天被吊打,大小便失禁,审讯人员竟然令其手捧大便、用内裤擦拭地板。陈贵学与妻儿等四人,被当成中国最小的“黑社会”,刑讯逼供了数月,打掉六颗牙齿,最终遍体鳞伤,无罪释放……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如此毫无人性的黑打,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打黑期间,成百上千的“涉黑”组织,累及成千上万人。一个标准羁押12人的监室,在盛夏的重庆,最多时竟然装进去六、七十人。监室爆满,待人如畜。很多警方专案组不得不租赁招待所、度假村、废弃的收费站等非法地点关押疑犯。为查办一个李庄,大肆抓捕了四、五十不相干人员,这些法西斯式的执法,致使多少无辜的人员和家庭失去祥和。对中国法制建设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擢发难数!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薄的遮蔽天日,根本容不下任何反对意见,毫无良知却不受社会监督,以案件协调会、大三长会议、合署办公的方式办案,使相互的制约监督功能完全丧失。但,薄在济南中院审判的最后陈述中,却特别强调了公检法的制约监督功能:“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前后二章,判若两人,真是莫大的讽刺!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薄一度的绝对权力,导致他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制,滥用生杀予夺大权。 在当年重庆的法制遭践踏、薄一手遮天,予取予夺时,环境往往会放大他的英明神武,导致很多人对他的顶礼膜拜,很多人对他只能匍匐在地,若敢对抗,将遭致更大的祸端。时任重庆公安局长的“一级英模”王立军尚且如此,更何况庶民百姓。甚至,网友发布一条调侃的帖子,都要被抓去劳教! 百姓,不知不觉中失去了有理走遍天下的自信,失去了据理抗争的精神和勇气!所谓民心屈辱,加剧了民族奴性的形成。长此以往,中华民族将如何屹立于世界之林! 薄的打黑除恶,打的都是民营企业,而没有一家国企。他充分利用了改革开放以来民粹者的仇富仇官心里,搞所谓的“缩差共富”,他完全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去摆布经济,这种倒行逆施,究竟是出于政治野心的需要,还是对经济的无知?无论什么动机,都是对经济规律的违背,都是否定改革、拉历史的倒车,最终会将中国引向赤贫。 薄的“打黑”,影响已波及到其他省份,不少地方纷纷效仿。这极大加剧了私营企业家向海外移民,财富外流的趋势。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鲸吞私营企业财产的后果,使国民经济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主体,使经济发展无以为继。贫困恶果,最终要百姓承担。 济南中院的审判,仅仅是对薄所犯的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刑事犯罪的审判。而薄对中国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破坏与践踏,对中国民营经济的绞杀乃至国民经济及改革成果的破坏,罄南山之竹也难书其罪,决东海之波恐难流其恶! 文革殷鉴未远,我们应该对薄的种种罪行全面反思,当然,揭露薄另外的犯罪,并不是非要剥夺他的生命,目的,无非是让民众了解薄真正的罪恶,理解法律对他审判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也是主张“废除死刑”者,其他罪行的揭露,现有的“无期徒刑”仍可不变。但,如果不把薄在重庆执政期间的黑幕拉开,将其真正的罪恶公之于众并予以审判,部分民众仍抱有对薄原来的“同情”和抵触,而不知其真正罪恶,薄案,很难划上圆满的句号。 谢谢,欢迎批评。 2013-9-22于京 (原题为《济南宣判》)
个人分类: 边看边说|825 次阅读|1 个评论
“猫腻”?我有权利知道转基因的有关问题,支持律师的申请
热度 2 ljxm 2013-9-15 09:09
作 为中国的公民,我有权知道你们的“猫腻”,有权知道转基因的有关问题,也希望你们公开资料以释人们的疑惑和担忧!支持12名律师申请公开转基因信息 :“要求国家食药监局和农业部公开转基因食品种类和产销企业等” 引用文字 原标题:12名律师申请公开转基因信息 要求国家食药监局和农业部公开转基因食品种类和产销企业等 本报济南9月13日讯(记者 张亚楠) 近日,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林敏发声,辟谣“转基因食品与肿瘤高度相关”说法,称凡是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此言一出波澜再起,12日,来自山东、安徽、广东、湖北的12名律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提交申请,请求公开转基因食品相关信息。 “中国的转基因食品都包括哪几类?请公示中国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的企业目录;这些生产销售转基因的企业产品有多少家标注了转基因标识,未标注的有多少;未标注转基因标识的企业如何处罚……12位律师就上述问题向国家食药监局发问。 向农业部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则包括公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的材料和审批程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中从事转基因研发的专家占总数比例是多少等。 本次信息公开申请发起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说,作为国家权威机构专家的林敏称全球人口4/5食用转基因食品,但没有交代数据来源,相关部门有责任公布相关数据的出处。 “我们不是专业人士,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没法判断。所以我们不是反对转基因,我们关注的是公众知情权。”刘书庆说。 申请的参与者、安徽律师施鲍中认为,转基因食品事关公共健康,政府在此方面应披露更多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让普通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有更多了解,从而能区分并自由选择传统食品或转基因食品。 不涉国家机密,政府都应回答 “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政府都要回答。如果不能公开,也要说明为什么不能公开。”南开大学 周恩来 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政治学系主任程同顺表示,这12名律师申请的内容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内。 程同顺说,转基因农作物主要是在传统基因中转入了抗病虫害、抗除草剂基因。目前并不存在直接提高产量的转基因产品。 “现在中国境内合法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只有棉花、烟草。但是不排除有其他转基因作物的种子通过科学实验等领域非法流出。”程同顺说。 据媒体报道,从2013年1月到2013年6月,欧盟食品和饲料委员会总计通报18批次在中国出口欧盟的大米制品中查获“非法转基因”。在此之前,欧委会也多次检出大米制成品中含有BT63等非法转基因。本报记者 张亚楠 全球81%的大豆都是转基因 自从1996年转基因作物实现商业化种植以来,转基因可能是农业史上最有争议的技术。 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统计数据表明,28个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全球约81%的大豆、35%的玉米、30%的油菜都是转基因产品。 我国先后批准了转基因棉花、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油菜4种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除批准了转基因棉花的种植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油菜用途仅限于加工原料。 本报记者 张亚楠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9/14/29616040_0.shtml
1391 次阅读|5 个评论
[转载]羊城晚报:12律师联名要求 公开转基因食品种类
蒋高明 2013-9-14 23:26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9/14/c_125388363.htm 羊城晚报讯 记者夏杨报道: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备受公众关注,近日崔永元和方舟子还打起了论战。究竟哪些是转基因食品?12日,来自广东、山东、安徽、湖北的12名律师联名致信国家食药局和农业部,要求公开转基因食品相关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政府对转基因食品应谨慎   今年6月13日,农业部批准三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被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林敏说,“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同样安全,全球4/5的人食用转基因产品”,这一言论再次引发了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关注和热议。   “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是否安全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才能得以验证。考虑到实验动物与人类基因差异及实验条件的限制,现有的毒理学实验数据难以完全适用人类。其一旦决策失误,将会给整个民族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此次信息公开申请发起人之一、关注食品安全的山东律师刘书庆说,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谨慎。   全球4/5人食转基因产品?   刘书庆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普通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和了解还远远不够。说转基因食品无害的言论是草率且不负责任的。“全球真的有4/5的人在食用转基因产品吗?我对此持怀疑态度,希望农业部能公布此数据的相关出处和来源。”   来自安徽的施鲍中律师也认为,转基因食品事关公共健康,政府应在此方面披露更多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同时使普通消费者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有更多认识和了解,从而能区分并自由选择传统食品或者转基因食品。   要尊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哪些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有什么潜在危害?食用转基因食品会带来什么后果?农业转基因对生态环境有哪些风险?……”广东律师管铁流在联名信中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他说,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争论了很久,但官方对此鲜有提及。   管铁流说,作为消费者,每个人都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只有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出判断和选择。“如果不能够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可疑的。是否安全不能仅凭所谓专家的观点来判断。”   几位律师在申请信中还明确要求公开如下信息:中国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的材料和审批程序;中国生产销售转基因食品的企业目录;未标注转基因标识的企业如何处罚等等。
个人分类: 建言新农村|2076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法与商道:迷失的律师
jerrycueb 2013-7-27 10:06
在中国,律师原本是单纯的人民公仆。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的法律,它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要求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应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在那时,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是一种执行职务行为,主要是配合公检法机关工作,律师需首先要重视的不是当事人利益,而是社会主义事业,以及带有政治阶级色彩的人民。那时律师的角色是清晰的,它更多的是执法的延伸。 1996年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颁布,律师的法律定位已经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部新法完成了律师从执法工具到职业化服务者的转型。中国的律师群体原本并未得到过要正义的机会,而随同社会和经济双重转型的大潮,如今几乎都毫无迟疑地扑入追求商业利益的广阔天地,而对公益和正义的追求,要么成了少数已脱贫的有闲律师对社会对弱者的慈善,要么就是个别律师的另类行为。境外同行所遭遇的伦理困境,在中国可能更加沉重,在中国,律师从来不是孜孜不倦的正义追求者的代名词,为民请命是古典知识分子的专利。律师也从来没有因为对正义的群体性追求赢得过社会的普遍尊重,在公众的眼中,律师不过是跟法官沟通的桥梁。而那些活跃在社会前台,热衷社会评论、奔走呼号的所谓“大腕律师”,更大意义上是出于充当公共知识分子的快感,又或者是出于业务营销的考虑。 但是当人们拿着正义的道德标尺衡量律师的时候,其实很大程度上忘记了“律师”也存在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词与物的分离。当人们在说律师这个词语的时候,律师是以一个整体化形象出现的,但律师的角色差异化在实践中是十分明显的,大体上诉讼律师和商业律师基本上干的不是一回事。诉讼律师面临的是对立的利益诉求,需要用法律和正义衡量是非曲直。而商业律师则更多地是促进商业交易,虽然也关乎正义,但正义不过是维持一个行为的底线,不要帮助客户为恶。沿着这一进路出发,如果需要拨乱反正,找回律师的身份定位,那就是诉讼律师的去商业化,以及非诉律师的商业化。诉讼的商业化必然无法摆脱对正义的扭曲,“华尔街当心”这篇文章警示的正是这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滥诉的问题。2007年澳大利亚斯莱特·戈登律所成功上市,成为全球首家公开上市的律师事务所,但这家律所是主业是人身诉讼,可以想象,上市后的压力,更可能使得律师陷入挑讼架诉的不良境地。“律师的不道德之殇”一文提出“习惯于怪罪他人的文化和无所不在的权利感,鼓励越来越多的公民在遇到各种事故或争执时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未来有可能在中国成为现实。习惯于怪罪他人也根植于我们的文化中,但我们的社会权利意识尚不那么强大,随着法治化进程推进,滥诉也有可能成为中国法治化的副产品,更甚至,律师有可能不由自主地认为推进诉讼就是推进法治,造成更大的迷失。其结果是诉讼频起,但维护的更多是利益而非正义,正义照不到没有利益可图的弱势群体。中国社会的政策方向主基调是和谐,我们姑且不去管和谐的政治意图,但未来如果试图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应当修正律师的单一商业化路线,把诉讼律师和商业律师进行不同定位,诉讼律师可行政府补贴或公益基金会支持的路线,而商业律师则可完全放下道德的十字架,进而把商业律师事务所培育成一个产业,法律服务得以产业化,未来商业律师成为类似会计师、咨询师之类的服务产业。而同时让诉讼律师传承古典知识分子为民请命的血脉,让正义可以普照到所有人,特别是弱者。让诉讼律师成为正义的守卫者,而商业律师在职业化服务的同时也成为正义的守望者。这个想法很大程度上可能是肥皂泡似的幻想,但让商业归为商业,让正义归为志业,应当是正本清源的不二法门。 中国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寿双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作为FT中文网的读者和作者,特别又是一名律师,对FT最近登载的两篇有关律师的文章无法视而不见。
个人分类: 生活|1317 次阅读|0 个评论
医师、教师、律师和牧师那个靠谱点?
xcfcn 2013-7-25 20:09
人生中大概脱离不了这四师:医师、教师、律师和牧师。人要生下来就需要医师,然后需要老师教授知识。出社会了碰到纠纷需要律师的帮助,碰到更大的问题或许就需要牧师的开导了。 1、可是中国的医师工资低,收入考灰色收入,所以该顺产却让你剖腹,拼命的开药和做检查。总之,去了医院,您就是医生的人质。不剥你一层皮你就别想出来。但是中国却运行着昂贵的高干病房,用钱堆出来的生命有何价值? 2、韩愈给教师的定位是传道、授业和解惑。现在社会,教师的功能似乎比较单一:传授知识,不像中国,教师还要求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兼了牧师的功能。虽然实际上做的很失败。因为教师本身在社会上就是失败的一族。 孤魂 , 我鄙视你! 已有 56 次阅读 2013-8-3 22:24 | 个人分类: 杂论 | 系统分类: 生活其它 | 关键词:大漠孤魂 许培扬 吴飞鹏 2013-8-3 19:54 许培扬 , 我那个老乡 , 尽管已经老到该退休了 , 可无论是人品 , 知识 , 学识还是能力 , 完全都孩子需培养的状态。 我为有这样的老乡当博友感到羞耻。不过 , 这也难怪 , 工农兵学员混出来的料 , 也只能是这个样子。都怪文革 , 让这种人也有机会 , 居然还教授级。 PS:孤魂 , 我严重鄙视你!用一句我以前师妹说的话:“你不说实话你会死啊!” 坚决站在许老师一边: 吴飞鹏 , 我不会客气你 !
个人分类: 杂论|1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律师做客中荷律师公益法培训现场与全国多省份律师互动交流
shenbinti 2013-7-22 11:29
沈斌倜律师做客中荷律师公益法培训现场与全国多省份律师互动交流 中荷律师公益法培训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和信法网公益团队承办的公益培训项目。该项目旨在开阔培训学员的国际视野,提升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增强中国律师诉讼执业能力尤其是公益诉讼领域的执业技巧和水平,推动中荷法律实务经验的交流。 培训课程设置了自由提问和交流环节,学员可就 国际法 ( 人权法 、公益法) 理论 与实践、欧洲人权 制度和 荷兰律师公益 经验 等问题与授课专家展开探讨与 交流 。 2013 年 6 月 14 日下午,沈斌倜律师作为往期受益成员、劳动法领域知名律师,应邀来到中荷律师公益法培训现场,和其他三名受邀嘉宾:李庄案第二季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李学林先生、著名业主维权律师秦兵先生、《 2000 年世界著名海商海事律师指南》中国海商海事律师第一名 知名律师蒋五四先生一起,与来自全国 20 几个省市 30 几名优秀的公益律师成员进行现场交流互动。 中荷律师公益法培训 现场 与会嘉宾发言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 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沈斌倜律师就马纪行劳动争议案二审再审接受《检查日报》采访 (2013-05-14 13:40:13) 沈斌倜律师就“国航秋菊”官司接受《法制周末》采访 (2013-02-07 11:15:54) 热烈祝贺中闻律师事务所2013年新年联欢会胜利举办 (2013-02-01 12:14:38)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访谈《律师之师》奖获得者沈斌倜律师 (2013-01-07 13:23:15) 沈斌倜律师当选2012年度“律师之师” (2013-01-06 11:55:17) 沈斌倜律师就新修订的广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答珠江晚报记者问 (2012-11-30 19:53:20) 沈斌倜律师观点入选华商报2012年8月11日文章-办公室装修污染问题 (2012-08-26 15:51:35) 《工人日报》今日全文刊发沈斌倜律师劳务派遣相关论文 (2010-08-31 22:00:51) 沈斌倜律师2010北京青少年社团文化节法律咨询现场 (2010-05-21 15:48:18) 贺沈斌倜律师当选第八届北京律协青联会委员 (2009-11-17 18:11:57) ​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2453 次阅读|0 个评论
新书推介:《律师视界——法案析疑》
xscb 2013-7-1 10:23
书名:《律师视界——法案析疑》 作者:王腊清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 2013 年 7 月 ISBN: 978-7-5100-6432-6 定价: 48.00 元 作者简介: 王腊清,男,高级律师,中共党员。笔名“偏找”。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北省法学会会员、深圳市法学会会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深圳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法学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委员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人事网专家组成员、婚姻法专栏特约点评专家。 2004 — 2007 年曾兼职华中科技大学网络学院和深圳大学成教学院教学,主讲“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劳动法学”和“法律文书教程”。现执业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已在国家级与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法学论文及典型案例分析等 80 余篇。《也说律师文化》在 2007 年度中南六省(区)及港澳地区律师协作既律师业务研讨会上获论文证书;《取消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与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探析》在中南六省(区) 2009 年度律师论坛上获论文证书。 2012 年 6 月出版专著广东省律师系列丛书之八——《律师民商事案件代理实务》。 内容提要 : 全书分为六章:①法学论文篇:②以案说法篇;③法律故事篇;④法治时评篇:⑤律师文苑篇;⑥律所管理篇。通过对现实典型案例和法学论文的系统分析与阐述,总结研讨法律界常见的疑难案例,从而给广大律师开辟了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了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 目 录: 一、法学论文篇 001 (一) 房地产法律顾问工作刍议 001 (二) 商品房预售、转预售纠纷及对策 002 (三) 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投放风险与防范对策 005 (四) 怎样认识城市住宅商品化 007 (五)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012 (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待司法救济 013 (七) 从司法个案透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对死亡时间确定的不足 014 (八) 从专利流浪汉看我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 016 (九)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应早日取消 018 (十) 论统一刑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022 (十一) 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救济问题 028 (十二) 论婚内侵权案件民事救济制度 032 (十三) 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直接受理 039 (十四) 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刑事案件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041 (十五) 论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法律属性 049 (十六) 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与侵权损害赔偿 051 (十七) 物业管理业相关规范问题初探 055 (十八)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062 (十九)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9 条第 2 款的立法瑕疵 068 (二十) 简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74 条规定与车位车库权争议 071 (二十一) 小产权房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078 (二十二) 限购令下委托购房的法律风险 083 (二十三) 一审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期间续封请求权探究 087 (二十四) 试析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091 二、以案说法篇 096 (一) 审计事务所不能成为变更执行义务主体 096 (二) 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杀人 098 (三) 小孩砸伤路人,代为看管者应否赔偿 099 (四) 谁来承担这起案件的责任 101 (五) 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吗 102 (六) 零头的奥秘 104 (七) 货物丢失该咋赔 105 (八)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不妥 107 (九) 约定履约地不是约定管辖 109 (十) 房上石棉瓦“惹祸”,房主须应负赔偿责任 111 (十一) 做好事失左手,责任谁负 113 (十二) 患者住院时财物被偷走——责任该谁负 115 (十三) 引产胎儿成活后被人收养,生父母监护权是否丧失 116 (十四) 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17 (十五) 浅析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伤后的有关法律责任问题 119 (十六) 人事档案丢失的法律救济问题初探 122 (十七) 论缓刑考验期满后 5 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125 (十八) 员工“隐婚”未必能解除劳动合同 131 (十九) 早退遇交通事故也应认定工伤 133 (二十) 因“工作”遭报复,认定工伤当从宽 135 三、法律故事篇 140 (一) 20 岁高位截瘫, 13 载终获赔偿 140 (二) “花朵楼”为何成了豆腐渣 143 (三) 劣质水泥坑农家 147 (四) 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咋办 149 (五) 贴红榜捐钱竞村长,是贿选还是拉选票 151 (六) 手机中设国歌音乐作来电显示岂有此理 152 (七) 两则典型案例,揭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尴尬面纱 154 (八) 176 棵荔枝,索赔 172 万事隔半世纪,被告终胜诉 156 (九) 谁为受伤的未成年人雇员买单 159 四、法治时评篇 164 (一) 小议温水中的青蛙 164 (二) 设冷板凳惩罚“孬学生”于法无据 165 (三) 罢免村委引出“刁民”风波 167 (四) 德国式裁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69 (五) 养老保险转移留尾巴凸显立法软肋 172 (六) 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174 (七) 创新养老保险费补缴机制,打造深圳养老保险新模式 176 (八)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刍议 179 (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既要依法也应人性化 181 (十) 加班费,一个欲说难休的话题 184 五、律师文苑篇 188 (一) “好说”律师 188 (二)录音在悄悄进行 189 (三) 莫为昨天后悔,莫为明天忧愁 191 (四) 漫话“律师情商” 192 (五) 坦然 2009199 (六) 律师——使命 200 (七) 韩国旅游见闻 201 (八) 仰视、平视与俯视 205 (九) 金牌、全民健身与反思 207 (十) 败诉官司——酸甜苦辣的滋味刻骨铭心 208 六、律所管理篇 214 (一) 加强律师基层党组织作风建设 214 (二) 律师政治素质初探 216 (三) 取消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与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探析 219 (四) 党员律师学习“三个代表”锐意改革   于勤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首创佳绩 226 (五) 律师注册费!合法否?非法乎 228 (六) 律师行业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刍议 230 (七) 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才管理之我见 234 (八) 我说《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仍不够完善 237 (九) 试论律师事务所聘请专业顾问的必要性 239 (十) 文化就是细节 242 后 记 245
1738 次阅读|0 个评论
最牛分校
cgh 2013-4-11 13:36
最牛分校 发现史: 1 、刘志军被公诉,某律师被刘志军弃用后声称,刘志军要求其保不死刘志军最终被免费指定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 本博观点,花钱请没用的律师,不如不花钱用律师,这是基本的职业道德问题,从这名弃用律师上媒体就能判断其缺少基本的职业道德 ), 2 、著名律师钱列阳有很多案例,但是无从知晓其辩护的是哪一方,但是摆渡出来的各种荣誉可以证明,他确实很著名。请注意,简历中表明其在北京大学分校学习经历( 1986.9—1988.7 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法学学士)。 3 、北京大学分校在哪里,这是谷歌地图的答案: 4 、这是搜狗地图的内容,原来这里是北京联合文理学院: 5 、北京联合文理的历史沿革显示,其前身确实是北京大学分校,但是, 1985 年 3 月成立了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大学分校更名为 “ 北京联合大学文理学院 ” : 也就是说, 著名律师钱列阳是在北京联合大学文理学院获得法学学士,而不是最牛分校 ——北京大学分校的学士学位,是吗?谁说二流学校不遭到歧视的?呵呵,子不嫌母丑?和牛校沾光也是常事? 当然,我此时更感兴趣(也许还有人也感兴趣), 著名律师 ( 2002 年司法局特颁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突出贡献奖, 2003 年度中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 2005 年被评为“中国律师·风云榜”十大风云律师奖”, 2006 年 2 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 2005 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7 年 1 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 2006 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8 年 12 月被评为“中国力量·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在 著名案件 ( 1 、刘晓庆涉税案;…… 5 、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 6 、…… 12 、建国以来第一大卖官案 --- 马某受贿案; 13 、京城大学生郭某某激情杀人案; 14 、…… 22 、上海社保案;…… 26 、日本 NTC 公司普通货物走私案等。)中扮演什么角色!
个人分类: 杂谈|4127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建议律师费分50%给法官
胡业生 2013-3-13 12:25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工商联兼职主席袁志敏: 据我所知,目前法官工资普遍很低,缺乏一个激励机制,而且也为造成腐败埋下危险。建议增加法院法官的薪酬待遇,而且要增加激励机制,要形成一个高效廉洁的系统机制。现在律师的收入比法官还要高,但决定案件的却是法官,这不合理,应该将律师的收入50%转给法官,这样能有效增加法官的薪酬待遇,也能平衡法官和律师的收入地位。人大代表们的智慧可见一斑。
个人分类: 科学精神|1546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律师就超时加班问题接受《劳动午报》采访
shenbinti 2013-3-5 13:55
沈斌倜律师就超时加班问题接受《劳动午报》采访 员工离职找后账 单位安排超时加班面临双重风险 发布: 2013-01-11 11:08:54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闵丹   临近年关,加班尤其是超时加班现象逐渐增多:一方面,有些员工为了多挣加班费或者为了保住岗位只能加班;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紧缺,用人单位也不得不安排员工加班。《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对此建议,企业安排加班应合理合法,而无视法律超时加班则会存在被举报、诉讼等多项风险,就算员工自愿也属违法,到头来反而增加用工成本。    记者走访:员工习惯“被加班”    企业担心“超时罚”   “加班不是家常便饭吗?不加班怎么能挣到钱?”某餐饮企业的服务员小黄告诉记者,他已经入职三年了,每月基本工资不到 2000 元,不拿加班费就拿得更少,所以她和不少同事对于加班并不排斥。“来北京就是为了多挣点钱,加点班也没什么,但是如果能自愿选择更好。想加班的时候申请加班,不愿加班的时候不会强制被老板要求加班,尤其是过节的时候,老板往往只给两个选择,要么加班要么走人。”小黄接着说。   眼下正值餐饮行业旺季,小黄和她的同事能闲下来的时间很少,目前大部分餐饮企业的员工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某商场皮鞋品牌专柜的销售主管张经理最近也在为加班的事情头疼。她手下的几名导购员工资组成就是靠工资加上销售提成。加班就意味着能挣更多的提成,配合企业或者商场做促销,有超时加班的情况员工依然很乐意。可一到年底节日促销,安排导购工作和加班时间就有难题了,总有导购会因为没被安排到节假日做促销而提意见,与她发生争议。   更让张经理担心的是,安排超时加班时不少导购是自愿甚至主动,而一旦解约时往往会“找后账”。    律师说法:超时用工有风险通报批评加罚款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介绍,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即使是自愿的,企业仍然存在用工风险。   风险之一是被通报批评和被罚款。目前北京市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覆盖全市 90% 以上街道,大部分街道都会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管人员,掌握街道的用工单位数量及用工情况,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情节,经及时上报审核后,劳动监察员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风险之二是员工离职找后账,索要支付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除了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还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用,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在职期间,员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往往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一旦离职,就会跟企业算后账。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此时企业应付“官司”不仅耗时耗力,最后,该支付的费用,往往一分也不能少。    律师建议:安排加班应协商特殊人群莫安排   沈律师建议企业,安排员工加班要注意以下三点:    1. 履行合法程序,安排加班应先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劳动法》仅要求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但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在集体合同中予以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界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工会同意。    2. 要注意有些特殊人员不得安排加班。   《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    3.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时不受上述程序、长度限制。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情形具体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等。(本报记者闵丹)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2604 次阅读|0 个评论
你会写专利么?
热度 3 whoiswho 2013-2-21 06:20
说到申请专利相信科学网不少朋友都是发明大户,最近正好在申请美国专利以及与他们律师谈权益问题,不少人在博客中也讨论的专利问题,再议下这个议题。俞海良在博文“ 专利与论文,鱼与熊掌 ”中论述了专利和论文的区别,对于其论述的“ 什么东西值得申请专利?”比较认同,即“可以直接带来重大物质财富的原创成果,值得申请专利。”专利是缴费来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是获得更大的收益。我国的专利保护意识也是近10年来才逐步加强的,所以以前在国内听一些老同事提过“如果我拿当年的技术申请了专利,。。。。。”云云,我们已经从很少人申请专利跃居专利大国了,统计数据显示也第一名了,只要拼数量我们第一只是时间问题,三年五年还是十年而已。 尽管很多人是专利大户,可我们真会申请专利么。这个有几个层次,如曾先生在博文中介绍了青蒿素发明过程中的泄密及造成的损失, 专门在博文 青蒿素背后的故事(1)——专利之“痛”中做了介绍。现在随着知识的普及,保密意识及专利论文的先后顺序大部分发明人都基本清楚了,也能大部分避免了。 尽管现在很多人知道不要发表,或者发表时候不介绍专利的主要内容,但那对能授权有利,但能否保护好你的技术就很难说了。举个例子,一个烟灰缸,玻璃皿上面开几个槽,用于放烟,假设是没人想到,你就可以申请专利,且绝对能带来利益。可是如果写的不好,很容易被人突破,比如你申请了开方的槽,他就可以申请开圆的,带齿的,不同材料的等等,很容易避开这个专利而侵犯你本来该享有的权益。当然这个例子太简单,实际情况复杂的多。主要是如何更好的涵盖所发明的内容,尽可能的拓宽保护内容,这需要比较高的技巧。如果确实好的专利,最好能有专门的律师协助修改和申请。其实也有律师专门干这个,就是到处找别人专利的漏洞,然后修改用来盈利,记得有篇文章专门介绍过这个问题(抱歉没找到原始文章,我就不引用了自己描述吧),说是有国内很好的发明,授权了但写的很初级,国外公司看到了其商业价值,请律师研究规避,结果就轻而易举的避开了专利而又用了专利的技术,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这样的例子在产权研究等里面应该案例很多,可以找出不少 实例。所以各位真正有用的技术要自己学研究好好撰写和申请。 其实关于这方面,有很多想法和疑问,没有明确的思路来撰写,暂列于下,以后自己或者有经验的人可以分析下。 (1)我国目前这么多专利,假设80%(无统计数据)不能转化,这对国家是好还是坏?听说过垃圾专利也有作用的说法。 (2)专利对人类的发展是促进还是阻碍?是不是限制了技术的进步? (3)国家该不该支持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用?该不该拿来考核?尤其是大学里面? 参考文献 喻海良, 专利与论文,鱼与熊掌, http://bbs.sciencenet.cn/blog-117889-663402.html 聂广 .读jiaxing9在“青蒿素背后的故事(1)”后面的留言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81238-662598. html 曾庆平 :青蒿素背后的故事(1)——专利之“痛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81238-662598. html
个人分类: 评论感想|5458 次阅读|8 个评论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访谈《律师之师》奖获得者沈斌倜律师
shenbinti 2013-1-24 10:29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访谈《律师之师》奖获得者沈斌倜律师 "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 初出茅庐的 “ 小 ” 律师能否得到律师前辈毫无保留的真传?在 @ 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网 主办的 “ 第二届法律教育与律师培训论坛 ” ,编辑采访了《律师之师》奖获得者、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看看沈老师是怎么看待培训的。 【点睛讯】 中国有句俗语,叫做 "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 ,所以,很多当师傅的为了日后防止徒弟反水,总是留有一手,最后,当徒弟的,往往难以得到师傅毫无保留的真传,出现了一代不如一代的结局。下面我们听听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老师是怎么看待这一观点的:   【点睛网】:沈老师您好!感谢您对点睛网的鼎力支持,我们也代表律师学员对您曾为我们传授执业经验分享执业技能表示感谢!   自从有律师以来就有各种形式的律师培训,无论是师傅带徒弟,还是专人授课等等,以弥补出道不久的新律师在经验以及技巧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新律师对经验和技巧的渴求,一方面是律师事务所对新律师快速成长的急切需求,另一方面却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律师吝于分享和传授。作为资深律师,您如何看待律师执业经验的分享?分享对于分享者而言真的意味着 “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 吗?   【沈斌倜】:我不认可 “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 。当然确实也遇到过带一些新人,过不了多久就辞职了,这也会让我感到有落差。但是个人坚持认为,只要自己足够优秀,市场是非常大的。我本身是做劳动法的,做劳动法的律师很多,无论是几千名还是几万名律师。只要自己足够优秀,把这个做到最顶端,那么其他人都是千万中的一个。所以我认为 “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 这里的师傅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如果这个师傅能够做到业务最顶端,做最优秀的那一个,那么这个市场还是很大的。   我经常对我的助理讲,市场是很大的,只要我们投入足够的精力,前景是很好的。如果说每个月做 10 万的业务收入,我自己能够做十万的收入,那么你也做十万收入,我有我的优势,你也有你的长处,我们就可以互补,一起开展业务可能就能做到每人十二万甚至十五万的收入。因此我们为什么不走一条合作的道路?   有的律师到了五十岁还没有带徒弟,这也是存在的一种现象。我并不赞同,因为我还是坚持走团队的道路。现在我招聘的律师助理,他们将来一定是要做合伙人的,我给出的定义就不是简单的律师助理,而是和我一样做的优秀律师。然后大家通力合作,共同把蛋糕做大,每个人都有丰厚的收入。   所以我不认可 “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 ,解决的办法就是把对方培养成为优秀的人才,优秀的人和优秀的人一起合作,创造更大的价值。 沈斌倜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2532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律师当选2012年度“律师之师”
热度 2 shenbinti 2013-1-23 16:01
沈斌倜律师当选 2012年度“律师之师” 点睛网第二届法律教育与律师培训高峰论坛近日在京举行,来自国内的专家学者、律师协会领导、著名律师、数家媒体等约百人出席了本届论坛。 该论坛是国内唯一的一个高品位的法律教育和律师培训高峰论坛,被称为 “ 中国法律教育和律师培训的盛会 ” 。论坛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作主题演讲。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中国律师》杂志创始人以及各省市律师协会领导、著名律师出席了该论坛。本次论坛评选了 2012 年度点睛网律师培训 " 优秀律协 " 、 " 优秀律所 " 、 " 律师之师 " 。 沈斌倜律师作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应邀出席会议,并当选 2012 年度“律师之师”。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1686 次阅读|2 个评论
我是一只小小鸟:新年律师聚会
热度 9 jlrlmylt 2012-12-22 15:11
说来奇怪,虽然自己的研究方向一直是纯理科的东西,却对文科情有独钟,历史、地理、法律都颇感兴趣,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引用率最高的竟然是法律、文化方面的文章,2000年被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12年过去,与自己同年通过律考的人早已成了南京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年聚会,当年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律师朋友总要邀请自己参加他们的新年聚会。 在迷信权势、崇拜金钱的社会,从事法律服务职业,实在是一个尴尬的选择。人们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权力、关系,其次是金钱。被逼无奈下选择律师,只不过是把他当做一个沟通公、检、法的掮客。如同学术界,律师界的资源已经被利益集团垄断。刚入门的律师收入低微,经常为生活所困,甚至因拖欠房租被房东扫地出门的事情发生。大部分律师所涉及的只是些收费低廉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低,收费困难。因此,普通的律师,确确实实是茫茫人海的一只小小鸟。 照例,年末岁初,律师事务所都要聚一聚,事务所合伙人、聘任律师、内勤自然不可或缺,公检法司、银行、证劵等利害部门的朋友也必然需要邀请。聚会的目的无非有2个:哥们兄弟辛苦了,作为合伙人表示慰问;二则联络感情,交流办案经验、沟通案源信息。自然,聚餐后,需要到上点档次的OK厅高歌一番。参加聚会的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是退伍军人出身,歌声自然嘹亮。80后的MM律师,唱起歌来自有一番委婉凄楚之感。令人惊奇的是,唱到《我是一只小小鸟》,大家似有共鸣,一起同声歌唱: 我是一只小小鸟,想飞也飞不高。寻寻觅觅,温暖的怀抱,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太高? 教师是小小的鸟,律师是小小的鸟,作为中国的普通公民,谁又不是个小小的鸟呢?记得南京一所三流院校的校长对抱怨工资低廉、收入分配不公的新入职青椒这样咆哮:你以为你是谁呀?嫌学校不好,给我马上走人!外面成百上千的海龟想进还进不来呢!一位院长这样对一位白发苍苍、多次评聘教授岗位总是名落孙山的老者安慰:不要抱怨社会不公,想开点,得了癌症、跳了楼自己倒霉!这世界,少了谁,地球照样转! 话粗理不粗呀,是呀,这个国家,除了官二代、富二代、精英外,其他的人,都是可有可无的草芥。企业界如此、科技界、学术界也不例外,无视知识分子长期低廉的工资的现实,而越演越烈的领导同志出国考察、各种人才工程就充分说明这一点。早上看了一篇置顶的讨论科技人员的收入分配的博文,自己阅后颇不以为然:廉价的草根科技人员欲享受精英待遇,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啊?缺乏对小人物关怀文化氛围的5000年中国历史的教训吸收还不够呀!因此,在这样一个国度,理想、志向实在是一件奢侈品。所谓的职业,谋生而已,守住道德的底线已经是三生有幸了!自然,我们离钱学森之问的答案也越来越远了。
个人分类: 社会与人生|3880 次阅读|12 个评论
方舟子(方是民)声称要诉编剧赵华
热度 1 sz1961sy 2012-12-20 19:59
今天收到编剧赵华老师邮件,说收到一封律师函: 编剧赵华提供的名片 FW: 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函 哈哈,彭剑律师来律师函了。 欢迎方是民起诉我给我在法庭上揭穿你抄剽惯犯和科学巨骗真面目的良机。 我还怕你个新华社上门女婿网上公开征集我的个人身份信息? 威胁没用,我刀枪不入。 编剧赵华 2012年12月20日(“世界末日”前夕) 主题: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函 赵华 : 因你在“新浪博客”网站( http://blog.sina.com.cn )和“博客中国”网站( http://www.blogchina.com )上的个人博客(分别为 http://blog.sina.com.cn/zhaohua021 和 http://zhaohua021.blogchina.com ), 你 出于诽谤的目的,撰写并发表 了 大量攻击方是民先生(笔名:方舟子)的造谣、污蔑文章。文章使用了极为荒唐、下流的语言对方是民先生进行谩骂 ,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不堪入目。此外,你还未经 方是民先生的同意, 在上述侵权文章中大量使用 方是民先生 的肖像,侵犯 方是民先生 的肖像权。 鉴于你上述侵权行为,方是民先生委托我律师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由于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被告个人身份信息,故特要求你提供如下个人信息: 1. 你个人的出生年月日; 2. 你个人的户籍所在区县; 3. 你个人的联系电话; 4. 你个人的真实姓名。 如在我方发出此邮件三日内你未提供上述任意一项信息,我律师方将在互联网上公开征集你的个人身份信息。由此造成对你个人或者是其他的任何影响将由你个人负责! 特此函告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2012 年 12 月 20 日 ================================ 编剧赵华 已在网上回应:《 号外:欢迎方舟子欲起诉编剧赵华 》 本人看了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总觉得有点怪。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起诉别人,连人家真实信息也找不到,这不是肖传国教授讲的“方舟子”是“三无人员(无中国户口、中国地址、中国银行帐户)”吗? 一个“三无人员(无中国户口、中国地址、中国银行帐户)”去找律师起诉一个性质一样的人,要“ 在互联网上公开征集你的个人身份信息。由此造成对你个人或者是其他的任何影响将由你个人负责! ”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法制逻辑确实创新! 大家看热闹吧,2012年12月21日马上到了! 沈阳 2012年12月20日 19时58分 写于北京家中 -------------------------- 李国斌律师 : 律师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身份信息?真TMD 2货2到家了,连身份信息怎样取得都不会,还当个鸟的律师! 边书坤律师 : 这个律师函写的牛,我是来学习的。 姚克枫律师 21:02:59 :哦 呵呵 看到您微博了,方舟子诉赵华的,建议赵华别理他们律师,没有义务给他们律师信息,如果方的律师公开征集信息,是不合法的行为 --------------------------- 肖传国 : 彭剑这种SB居然还混在律师里。可能是实在没客户,想办法从打假基金里掏点银子花花。 韩仁均叔叔 : 末日票紧张,船票实名制。 楚狂儿-: 赵老师,恭喜你收到方舟船票啦!被方舟子起诉,这是无上的荣耀。被方舟子痛恨,也是无上的光荣! 编剧赵华 : 世界末日前最后一张“船票”到手,真中彩啦 。
个人分类: 方舟子获国际奖|424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热度 1 viclee 2012-12-14 16:44
“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成功举办 会 场   一百年前,在辛亥革命的推动下,北洋政府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标志着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诞生。为了寻找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轨迹,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宏扬律师在中国社会变革和中国革命中所做的重大贡献,探索律师业发展的道路,展望律师业的未来。律师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在这百年节点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隆重举办了“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论坛。 会 场   前辈律师的后裔、现代律师的代表、各地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律师学院的兼职教授和校友、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新社、法制日报、光明日报、检察日报、财经杂志等各大媒体汇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堂第一报告厅内,共同回顾律师百年发展历程,展望律师制度发展前景。 韩大元 院长   上午9时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开幕式上像全场嘉宾致欢迎词,韩大元说:“中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发展了一百年,建国已经60年,改革开放30年,仍然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干部,包括法官、检察官、机关领导人仍然把这个历史当做一种不同意法官、检察官这样的力量这对法制理念的违背。我们可以说拥有20万律师的中国,只有律师得到尊重发挥作用我想中国的社会稳定才有可能,民众的维权才可以得到保证,公权的滥用才可以得到遏制。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这么多年不仅培养我们在座的律师而且为我们律师行业可以进行交流,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高律师在中国身份地位方面也做了一些思考,也做了一些探索。今天这个会议我想也是我们律师行业包括学术界的朋友们共同讨论和思考未来中国法制的平台。 祝铭山 名誉院长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名誉院长祝铭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顾问委员会主任任继圣、原司法部副部长肖建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杨一凡等分别致辞。祝铭山在讲话中表达了中国律师业的兴旺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认为,在我们党夺取政权和建立新中国过程中,一直活跃着大批律师的身影,有许许多多律师投身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做出巨大的贡献。可以说律师自共产党成立以来就是我们党的一支可以信赖的头号力量或者是我们党的同情者,同仁。在革命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天然具有反抗强权,反抗专制,追求民主自由,维护社会正义,推动政治进步的属性;任继圣主任通过对律师制度发展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总结到,百年的中国律师发展我们回顾过去律师走过了艰难的道路,但是从1980年以后中国的律师迎来了一个又一个的春天,为走过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崛起走出了贡献。我们展望未来,可以深深的相信作为中国伟大人民一部分中国律师,一定能不断的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祖国的崛起,为民族的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肖建章在讲话中提出,如何使律师这个群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蒋敏副会长说:“从1949年以后来看,从我们律师制度重新恢复来看,我们才33岁。从历史的角度相提,我们是处于幼稚园的牙牙学语,但是它恰恰给了我们为未来去奋斗的机会。”;杨一凡在讲话中指出,要想彻底解决律师业受文化传统的排斥,社会对律师的价值和地位认同感要参与的问题都必须提到高度重视。 徐 建 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在致辞中简要回顾了中国律师百年的发展历程:1912年,在辛亥革命的推动下,北洋政府公布了律师暂行条例,这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的诞生。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就有一位律师--董必武。在白色恐怖笼罩的武汉,律师事务所就是中共地下党的秘密联络点。当陈独秀、周恩来等被国民党反动派抓捕时,许多有正义感的律师积极为他们辩护。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律师发挥了其独特重要的作用。文化大革命中,律师业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律师博物馆网启动仪式   在论坛开幕式上,与会嘉宾共同见证了中国律师博物馆网( http://www.china-lawyer.com.cn/ )上线运行。1954年执业的郭寿康律师、董必武之子董良羽、上海著名律师赵霄洛,彭真之子付洋、任建新之子任刚、上海老律师吴凯生之孙吴征先生等与法律界、法学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共同参加了研讨会,并作发言。 中国律师百年论坛合影(点击下载原版照片)   此次论坛分设两个会场,第一分会场主题为“回顾历史”,第二分会场的主题为“展望未来”。13点30分,不同主题的两个分会场同时进行。在第一分会场,主持人韩玉胜副院长带领与会嘉宾回顾了律师发展的历史。中国001号律师任建新之子任刚处长、中国002号律师柳谷书的同事王正发律师、武昌起义总指挥吴兆麟之孙吴德立律师、上海律师公会博物馆创始人张巍主任、广州司法局黄永东副局长、天津市律师代表杨仲凯律师、律师学院学员山西融融律师所贾慧平律师等先后发言。任刚在发言中与大家分享了他的父亲任建新大律师的执业生涯。王正发讲述了柳谷书律师的传奇人生;张巍在谈话中叙述了上海律师公会的光荣发展史;杨仲凯律师将建党伟业等著名红色电影于律师制度的曲折发展相结合,生动地再现了中国律师的发展史。贾慧平重点讲述了章士钊的执业历程,通过回顾章士钊为陈独秀辩护等事迹完整描述了章士钊的律师人生。   在第一分会场的学术沙龙中,与会讲者同台发言,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范忠信做了题为《中国的代讼者憎恶:传统与现实因由》的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林乾讲述了《一个讼师家庭的两代上诉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尤陈俊发言的主题是《阴影下的正当性:清末民初的律师职业与律师制度》,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海杰做了《民国初期中国法律文化演变--律师和警察的空间论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陈同讲述了《律师制度的建立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学尧讨论了《律师职业发展中的国家角色》。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主任、研究员王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先后对以上发言做了简短评议。   在同时进行的由刘桂明总编引导大家“展望未来”的第二分会场上,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李晓斌兼职教授做了题为《个人所,践行律师精神的新起之秀》的发言。“从个人所来说,我自己认为尽管个人所可能很多人认为是人少,业务低端,普通,人才缺乏。往往是一个律师为主建立的律师所,我看到北京的律师所500多家中,最多的三家是超过了十人,大多数是在1-3名,在3名以上的律师所个人所都已经很少了。但是我觉得为什么说是后起之秀呢?律师我们本来很多业务之中是需要单兵作战,有很多我们通俗来讲中小业务就是单兵作战就可以了,有很多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我们一两名律师带一到两名律师助理就可以。我在欣赏很多同行做高端业务,欣赏很多律师所做大规模律师所的同时,比如说周律师是规模所的专业所,比如说景岗律师是做高端的国际并购的,我都很向往,我也都很不好意思,我20年前为什么没有树立这个目标,但是我今天想讲的主题,我们植根于我们身边的业务,国内的业务,我们从事普通的业务,在这里面不管我们做综合业务还是做专业业务,我认为同样能够饯行我们当代的律师的精神,”李晓斌说。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兼职教授在他的《积20年经验说道论专业发展战略-持之以恒,可持续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服务》主旨发言中说:“市场和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你的能力,都是硬指标,律师事务所要形成自己的品牌,专业品牌。然后它的专业化的律师服务道路可以越走越宽广的。”。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叶晓华兼职教授在题为《百年律师的新面孔:律师管理》的主旨发言中认为:一般去提律师的分类,一般是说诉讼律师,非诉讼律师。最近几年出现了一类,在非诉律师中间出现一类律师叫做管理律师。这个管理律师是随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这项业务诞生的,他的这种服务内容是非常的特别,他可能不仅仅说是用法律的知识去解决法律的问题,他比较强调的是用经济学的语言去苗素法律风险,用管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去优化管理的流程。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江水兼职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略论当前法律学院的教学改革方向》,重点探讨律师教学方向的改革。“在职培训其实沿用了院校培训的老的思维方式,仍旧是法律法律法律,几乎就没有什么地方去讲技能,所以说这些正统的教育里面是缺失的,律师事务所除非一些比较大的有这样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其他的律所对律师工作的职能,整个操作技能也是没有培训的,所以我们就是处在空档里面。任何的一个成熟的律师都必须经过自己的摸索才能够掌握,我到底应该怎么样工作,而且这个花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吴江水说。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程金华做了题为《中国律师执业理性分析--以业务收费为核心的实证研究》的发言。他认为,作为一个法律教育的工作者,应该看得更远一点,更多元化一些,尤其是从诉讼技巧,如果要培养诉讼技巧很重要,而不仅仅是非讼技巧。整个我们法律教育,包括本科教育的一些课程的设计和调整问题,这也不是一个人能做的事情,各位律师应该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在第二分会场的律师沙龙环节,各位著名法律人各抒己见,为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建言献策,共同展望律师制度的美好未来。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李淳兼职教授、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兼职教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朱茂元兼职教授、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徐家力等知名律师和学者先后发言。李淳在发言中简要回顾了律师发展史上的三个春天。他说,第四个春天我们期待着,2013年的春天开始,有一种预感或者说不仅仅是预感,律师为什么会认为,你总结三次律师春天,特点有几个特点。第一个都是政治交替或者说大的战争或者大的事件发生之后人心会变了,这是政治交替。   朱茂元认为,打压律师,限制律师,实际上我的看法不是限制律师,而是限制我们公民的权利。因为我想一想律师为什么这么不待建呢,看他们办的事发现,他们没有为自己办事,他们都是为他们当事人办事,受压律师的权利,实际上是压制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权利受压实际上是公民全受压,律师天生就是为委托人,为我们当事人,保护他们的法律权益的,不让他们保护他们的法律权益,反过来解释就是人民的权利受到压制了,这个是真正的现状。   吴庆宝希望律师发展将来能够朝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最终实现国际化。他说:“我希望通过大家的交流,也帮助我得出一个科学一点的结论,将来我们都要走向国际,我们的业务不管是大公司,小公司,将来都会有国际化的业务,你都要有进口有出口,有对外的投资,也有引进别人的投资,这样我们大大小小律师事务所,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接触到国际化违约,而不要老想着今天打个官司,挣个拉钱能吃能喝就行了,还是要眼光长一点。”   徐家力告诉观众,中国的封建的传统文化对律师的文化以及制度历来是打击的,因为冲击皇权制度,冲击权威,所以说要打压,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不能产生律师,这是不言而喻的。   最后,陈有西总结道:“中国现在律师的整个执业环境,律师的生态跟中国的政治环境还不能正确理解律师,歧视律师,甚至警惕律师是直接相关的,希望我们将来随着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次宪政的讲话,慢慢走向依法治国,以宪治国,律师地位能够提高,我们律师的政治环境,生存环境都能够改善。”   在互动时间,在场的所有嘉宾共同讨论,共商律师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最后刘桂明总编做了总结发言,刘总编说:“最后我用一句话来概括一下,只要记住了,领会了,学习了,贯彻了民主与法治这五个字,我们中国律师的百年将是美好的。”   18点许,“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论坛圆满结束。本次论坛吸引了法律界不同方向的知名人士,共同回顾了律师百年发展历程,展望了律师发展的美好未来。论坛结束后,与会的所有律师、官员、学者媒体人共进晚餐。 附:中国律师百年论坛合影原版照片 摘自 http://lawyer.ruc.edu.cn/html/xydt/6794. html
个人分类: 法律法学|1678 次阅读|1 个评论
百态人生:我的律师朋友
热度 1 jlrlmylt 2012-12-6 17:28
律师只是一种职业,靠出卖法律知识谋生的一个自由职业者。而在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历史、受到市场经济冲击、笃信权势、金钱、权势的社会,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谋生的职业,不免显得带有几分滑稽可笑,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其人生轨迹不可避免地带有悲剧色彩。 律师的业务基本分为这样几类: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民事仲裁、律师见证、其他非诉讼业务。南京的1000多个律师,分为三个阶层:高端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海外上市、国际工程咨询、国际贸易纠纷等高端金融、国际业务,其年收入水平在数百万元之间。中端律师主要担任垄断国企、大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委托公司审查合同,处理劳资纠纷、代理民事案件,年收入在数十万元。低端律师主要从事离婚诉讼、遗产分割、农民工讨薪等吃力不讨好的民事诉讼业务,年收入不足数万元,仅能维持温饱而已,有的甚至收入低的付不起房租,被房东扫地出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那么,在全民缺乏法律意识的国度律师如何生存的呢?其实,当事人找律师,图的是通过律师这条人脉渠道,联通向金钱、权力的权贵行贿、联络感情的桥梁。“审判庭你有没有熟人,能不能把合议庭的庭长约出来沟通一下感情?”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协议之前,会提出这样让律师棘手的问题。“你和法院院长关系铁不铁,能不能把这个案子摆平?”公司大客户在支付律师代理费之前,十有八九会让律师作出这样的承诺。如果律师的回答总是“NO”,那么,这个律师恐怕要去喝西北风了。于是乎,笃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律师,在物质生活毫无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金钱,往往成为向权贵进行钱色贿赂的皮条客、伪造证据的始作俑者,洗浴城、歌舞厅、夜总会,成了律师办理业务的主要场所。法网固然恢恢,不少律师锒铛入狱的背后,透露出这个职业的几分无奈 记得当年在出国前,曾经与自己一同通过司法考试的几个律师朋友,在南京云南北路的一家西式咖啡屋聚会。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的聚会往往带有功利的色彩,主要内容是探讨拓宽案源的渠道,分析非诉讼业务的发展趋势,商量律师协作利润分成比例。3个律师朋友中,L律师在美国读了洋墨水,主攻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正在向高端律师迈进。Z律师头脑灵活,极善公关,担任几家大公司的法律顾问,生活小康有余。M律师与南京一家法院的法官关系比较铁,离婚诉讼、邻里纠纷等小案子不断,胜诉率挺高,收入也颇丰。除了L律师自然感觉良好外,其他两位朋友都感觉比较迷茫,因为他们的收入处于平台盘整阶段,很难更上一个新台阶。 作为2000年就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校园教授多门法律课程的人,自己也不太笃信法律。想当年,自己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时候,曾经因自己的一句漫不经心的语言,使得势力强大的委托方,伪造了证据,导致无辜的原告——一位正直的军人彻底败诉,陷入身败名裂的困境。而自己参与的一宗贪污受贿刑事辩护案件,目睹了权钱交易的现实、舍车保帅、树倒猢狲散的官场生态。经历了这2宗案件,自己已经彻底对国家法律失望,这也是自己没有从事职业律师生涯的真正原因。
个人分类: 百态人生|3002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基因主粮安全性问题(80)建议科学网公开jiaxing9 身份(更新
热度 1 sz1961sy 2012-11-25 22:41
下面是 匿名 ID jiaxing9 留言自爆行为,本人怀疑与一宗律师非正常死亡案有关,建议科学网公开jiaxing9 身份或IP地址,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留言出处: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90do=wall ---------------------------- jiaxing9 2012-11-25 21:42 前年,北朝鲜炮击南韩军舰后, 国际舆论纷纷抨击北朝鲜为野蛮行为, 本人根据1952年人民日报全文刊登的朝鲜停战协定的公开资料, 直接指出是美国在停战协议生效后不到一个月修改撕毁了停战协定的海上分界线的规定而衍生出来的问题。 2个星期后社科院的一位研究员发表了与我相似的看法(但没有我说的细节)。 我在瓦罕走廊上的文章, 中韩黄海划界的文章,也被人怀疑我是社科院的国际问题研究的专家。 我在两房债券上反驳宋鸿兵时寒冰的文章以及我关于房产税的文章,在凤凰网石坪大财经以及其它网站上发表后, 人家又怀疑我是搞金融财经的专家, 我每年都在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后立即把温总理引用的典故翻译成英文, 人家又以位我是学外语的了, 哈哈, 你怀疑我是转基因的, 也很自然, 因为你们没有这么广播的知识,写不出我这种水平的文章。 你们用政治手段攻击从事转基因作物中我的师友,激起我的愤怒, 我决定进到转基因这个议题也就是1-2年的事, 但这是对你们的灾难, 你们那点造谣的东西是经不起我的权威数据一击的,我不是饶毅黄大昉哪一类的书生, 我知道怎样对付造谣说谎话,用政治手段来攻击知识分子的那些阴谋家。 所以你很恼火 博主回复(2012-11-25 21:51) : 您以为这是五毛党活动场所了吧 博主回复(2012-11-25 21:50) : 这是科学网。 博主回复(2012-11-25 21:50) : 您就一个GMO食客。 ------------------------------------ jiaxing9 2012-11-25 22:01 怀疑我是方舟子的人也不少,后来他们发现我不是方舟子, 因为方舟子没有政府方面的信息, 所以他们说我比方舟子厉害的多。 张宏良在看了我写的文章后,写了一篇”点评《xxx亲自坐阵指挥,挫败美国反转基因 ”的文章, 张宏良在他的这篇文章中惊呼“这是突然暴传于国内外媒体的一篇惊心动魄的文章,文章的惊心动魄之处,不在于其颠倒黑白的惊人程度,而在于其披露的惊人内幕。文章所披露的惊人内幕,不仅一般百姓不得而知,即便一般的中央高层领导也难以知晓。.......该文透露的内幕不仅可怕,甚至让人感到恐怖"。小沈阳,你说我恐怖, 是从张宏良那里听到的吗?最后在我设计好的套路中, 张宏良中箭落马, 在新浪的博客被封。 躲在北京西城区一个小胡同那里,发反政府反共产党网文的那个反转分子杨芳洲也是4年前被我直接拉下马, 弄得现在绝大多数的网站都不刊登他的文章 小沈阳, 上面讲的对是事实, 没有对你恐怖之意 博主回复(2012-11-25 22:34) : 你们就是会恐吓科技人员、有良知知识分子。 知道光明网转基因专题是哪里交代的任务我们推出的吗?知道光明网是中国重点新闻网站中惟一思想理论网站吗? 想恐吓俺? 博主回复(2012-11-25 22:07) : 以孟山都一年在中国花这么多黑金的恶劣行径,迟早会有报应的。 博主回复(2012-11-25 22:05) : 张宏良老师就一书生。您再伟大也就一网络打手而己。 当然,有人说那个律师死于非命,希望不是您干的,否则,您的挺强会有麻烦。您知道,找一个网人,不必很久。 好自为之吧。 ------------------------------------------ jiaxing9 2012-11-25 22:05 至于你说的黄大昉在政协会议上与温总理的那段对话, 你有种就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你那是从吕永岩那里断章取义流转到你哪儿的。 吕永岩以为他躲在那个大院里就没人动得了他, 他做梦去吧。 至于温黄那段对话, 事后我问了当时在场的中国农大党委书记瞿振元, 根本不是你们编造的那个谣言所说的那样。 博主回复(2012-11-25 22:30) : 想知道内情,去找安排这次会议的政协二、三局问一下。 以您自吹的通天本事,这是很简单的事。 博主回复(2012-11-25 22:11) : 中国农大已把8000万亩GMO玉米播向中国 博主回复(2012-11-25 22:10) : 中国农大已把8000万亩玉米播向中国,他们的丰功伟绩后人会铭记他们的。 博主回复(2012-11-25 22:09) : 您就吹吧,让瞿振元找政协内部通报去吧。 --------------------------------------------- jiaxing9 2012-11-25 22:42 小沈阳, 看了你的博主回复, 挺可怜你的, 对我说的事情基本无法反驳, 回复的几句话,就是现在网络上一些反转小混混的骂人手段, 有点几声抽泣的哀鸣, 光明网出现你这种小混混型的网管也是光明网的悲剧。 顺便纠正你说的“中国农大已把8000万亩GMO玉米播向中国”错误, 第一那是记者写的, 不是中国农大官方的报道。 第二,就算是记者写的, 你也引用错误, 记者写的是6000万亩。你的记忆力很差啊, 难道是经常给猪看病, 住的基因转给你了? 第三, 如果是转基因的, 送样品去检测一下, 一个星期就有结果出来, 花钱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博主回复(2012-11-25 22:52) : 只是您忘了那是在什么环境下讲的6000亩。记者吹嘘的?!开玩笑吧 博主回复(2012-11-25 22:50) : 您继续展示您的屠夫本事吧。先生! BTW 俺也是屠夫出身,曾经在屠宰场干过3个月,每猪三刀,每天1600至2000头猪。 ------------------------------------------- jiaxing9 2012-11-25 22:52 想要知道点信息吗, 透露一点给大家, 今日上午开了一个与转基因专项项目有关的三部委会议, 内容?...... 博主回复(2012-11-25 22:55) : 全世界不用瘦肉精时,农业部把它当高科技推广。这种丰功伟绩生长在农业系统的人早就明白了! 博主回复(2012-11-25 22:53) : 您就一食物链上人物。 博主回复(2012-11-25 22:52) : 吹吧! ----------------------------------------------- jiaxing9 2012-11-25 23:12 1.博主回复(2012-11-25 22:30):想知道内情,去找安排这次会议的政协二、三局问一下。 以您自吹的通天本事,这是跟简单的事。你还是不敢把你手中的温黄对话造谣版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说明你也怕被造谣罪抓进去。 我就告诉你吧, 温总理要来参加那个小组会, 政协小组会议发言者的审议组事前通知黄大昉做准备发言,黄大昉把发言稿交给了审查组,但当时没有确定是否黄大昉发言, 开会当天, 会议主持者通知黄大昉发言, 这就是黄大昉发言的前因后果。 事后反转分子造谣(就是你那个拿不出来见人的谣言), 我去问了瞿振元, 才知道你们是在造谣 2. 你说:只是您忘了那是在什么环境下讲的6000亩。记者吹嘘的?!开玩笑吧 我回答:我的记忆力很好, 那是在习近平消失10天后第一次出面时的事情, 6000亩(你现在也承认你说的8000亩是错的了)是记者写的报道, 不是瞿振元的原话, 这里有2种可能, 一个是记者没听明白, 自己写错的, 还有一个可能那个记者就是你这种专门造谣的媒体人。 最终的结论要瞿振元自己出面和当时在场的录音做根据 博主回复(2012-11-25 23:17) : 您可实名去光明日报、光明网举报俺。 P.S. 二年前方舟子让人发了数十封举报俺的匿名信没有效果。俺这个临时工(方舟子微薄上调查结论)还至今在岗。 ------------------------------- jiaxing9 2012-11-25 23:16 简单问你一个问题吧, 你承认美国有10万亿头家畜和家禽吃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玉米饲料吗? 如果你承认, 你认为法国人那个200只小老鼠的试验还有意义吗?如果不承认, 讲你的道理 别不敢回答啊 博主回复(2012-11-25 23:19) : 您懂兽医还是俺懂?!您学过、用生物统计研究过毒性试验吗? 无知者无畏 ----------------------------------- jiaxing9 2012-11-25 23:17 博主回复(2012-11-25 22:55):全世界不用瘦肉精时,农业部把它当高科技推广。 我问你: 当时你在干吗? 博主回复(2012-11-25 23:25) : 瘦肉精是饲料添加剂,我母亲是饲料厂工程师。您说我的证据在哪?! 博主回复(2012-11-25 23:21) : 我老爸1953年就是农业技术员。我自小出生在农委大院。您以为我是路边流浪汉 博主回复(2012-11-25 23:20) : 您去问农业部是不是我造谣了,然后赶我下岗! -------------------------------------- jiaxing9 2012-11-25 23:24 好了,小沈阳你不是个儿, 大家都看得出来, 我要睡觉去了, 姑的奶(good night) 博主回复(2012-11-25 23:26) : 我就心情好,才陪您玩。 ----------------------------------- jiaxing9 2012-11-26 18:16 小沈阳, 饶毅写了一篇“扒铁路保龙脉与反转基因保龙种‘直接点名反转分子顾秀林蒋高明, 导致包括你在内的反转分子一片惊慌群起而攻之, 顾秀林甚至扬言要到法院去起诉饶毅进行恐吓, 最后呢, 顾秀林什么也没有敢做, 这种恐吓在你昨天的“转基因主粮安全性问题(80)建议科学网公开jiaxing9 身份”也表露无遗。 你尽管去法院起诉, 你知道有人被杀,也知道是谁杀的,却不去法院起诉, 你犯的是包庇罪。说句老实话, 你这种小儿科的恐吓手段本人间的多了, 对我丝毫不起作用, 电脑反而让科学网的人科学网的人看清了你是一个什么货色。我在这里再说一遍:你知道有人被杀,也知道是谁杀的,却不去法院起诉, 你犯的是包庇罪。 博主回复(2012-11-26 18:19) : 想了一晚就搬微薄上那些标准用词?真没创意!以你用词,就敢讲比俺大。 ---------------------------------- jiaxing9 2012-11-26 18:33 小沈阳, 你在这里就是科学网的一个博客, 你讲的话可以不负责任, 科学网也不会为网友之间的争吵做什么决定(就如同你们攻击饶毅的那些政治化攻击), 所以我也拿你没有办法。 你有能耐到光明网去炒作反转分子的做法, 你看我有没有办法收拾你。当年杨芳洲(就是去年聚众冲击农业部的那个杨晓陆, 他的秘密活动动和在北京西城民族文化宫后面一个小胡同的据点和IP全部被我实名上报)组织了众多马甲围攻我, 连主要网管也在拼命支持他, 最后还是被我拉下马, 那时的网管才知道本人请求支援把杨芳洲拉下马的后台是谁(当然不是公安部网络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所以这几年都有人在人肉我。 我给中央部门写的报告都是实名的, 但你这个祖上从陕西逃到广东的养猪专业户还没有资格知道我是谁。 博主回复(2012-11-26 18:40) : 别吹了吧!即便自吹您会杀人,也会有人抓您的! --------------------------------------- jiaxing9 2012-11-26 18:55 你在“转基因主粮安全性问题(80)建议科学网公开jiaxing9 身份”的博文中对跟贴的回答是 博主回复(2012-11-26 12:28):他已在展示自已团队力量,此ID不是一个人。是GMO养的一个团队ID。专事恐吓知识分子。 从你的回答看出完全是因为本人的讲道理摆事实举证据的博文跟贴把你们这些反转分子搞得狼狈不堪, 才出来对我恐吓,我的 所有发言光明正大,全在那里。网友自有判断。我不是饶毅黄大昉这些书生气的知识分子, 我就是集中揭发你们反转分子的2个主要谣言“美国人不吃转基因食品”和“先玉335是转基因玉米”, 列举了USDA/EPA/FDA/efsa的权威统计资料和数据给以斥, 没有这2个谣言做你们的煽动基础, 你们就没有理论基础了, 所以最近你们手忙脚乱, 求救躲在美东的那个轮子“直言了, 再次在各个论坛上为上面那2个谣言辩护, 但真的假不了,你们的谣言是不能得逞的。现在上面的领导已经不相信你们的这2个谣言了, 主流媒体的记者也不相信这2个谣言了。新华社记者金微用新华社名义造了上面2个谣后, 现在的下场是什么, 你应该是知道的。 你们的后台 “厚东去”垮台了, 你们的舆论基地乌鸦痔疮被封了, 你又不敢在光明网大肆炒作, 想利用科学网打开缺口, 竟然在科学网造谣说全国政协的文件说“温家宝的讲话把农业部长吓得不敢讲话, 把黄大昉吓得满头大汗”, 我让你把那个政协文件拿出来看看是否是这么说的, 你又不敢,你不觉得你是在造谣吗?造谣可耻。 博主回复(2012-11-27 00:41) : 这种只会东一句西一句,连对象是干过什么分不清的人,继续吹吧! ----------------------------- jiaxing9 2012-11-26 19:25 小沈阳, 当你说“他已在展示自已团队力量,此ID不是一个人。是GMO养的一个团队ID”时, 我已经知道你跟反转分子的头目咨询讨论过我是谁了, 这个说法就是这2年来所有反共反华集团对我的判断, 你还漏了一句它们对我的判断, 这些反共反华集团内部之间还流传说我是“政府的枪手”。 总之, 你们要讲事实摆道理我就跟你们正常辩论, 你们要用下三滥手法, 我会用革命的正义手段给以回击, 记住:我不是饶毅黄大昉那种书生 博主回复(2012-11-27 00:44) : 您比前重庆公安局长处罚李庄更牛,对吧?! 想不到,连俺博客也恐慌了!直言了是谁?谁引用了他(她)观点了?一派胡言的值班ID ---------------------------------- 删除 回复 举报 用户名 2012-11-26 19:57 评论已经被科学网删除 博主回复(2012-11-27 00:38) : 这次昨天 19:57 jiaxing9 在留言板上给你 留言还有 2 个相同通知 有了“科学网删除”的帮忙,挺好!也感谢编辑! ----------------------------------- 沈阳 2012年 11月25日 22:40 Res.
个人分类: 转基因食品疑云|453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律师解读刘福堂案
热度 1 TUGJAYZHAB 2012-11-20 02:14
律师解读刘福堂案 (2012-10-23 15:38:51) 转载 ▼ 时报: 刘福堂案是一起因出书被诉“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此案与之前因同样罪名被起诉的谢朝平案有何异同? 周泽: 两案的相同之处是都没有按照国内出版机构的正常出版程序出版图书(杂志),且罪名一样。 不同之处有两点:其一是谢朝平的书只是送到渭南,没有送给别人,没有收取费用;刘福堂的书已送给了别人,并收取了少量的费用;其二谢朝平的书是用国内新闻杂志社的期刊号出版,刘福堂则是购买了香港的刊号出版的。刘福堂案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谢朝平案的翻版。 时报: 介入之初,对该案最初的判断和想法? 周泽: 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早在谢朝平案时,我就有过一定的思考,深入研究过。当网络曝出刘福堂案要开庭的消息后,我就跑来旁听,想看一看与谢朝平案有什么区别。 我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图书的出版印刷有任何问题的话,那不是个人的责任,而是印刷厂和出版单位的责任。出版和印刷这两部条例 均属于行政法规,对当事人的行为首先要判断存不存在行政违法,有没有达到更严重的情形,达到了刑事违法的程度 。 《出版管理条例》中,同时规定公民在出版物中不得有违反出版条例中规定的言论,作为写作者来讲,只要我的出版物里没有这些违禁的内容,就是很正当的言论表达自由的范畴。 本案的当事人是在正常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根本不存在犯罪,连违法都谈不上。 时报: 参加过庭审,特别阅读其相关书籍后,对刘福堂本人有何评价、感受。 周泽: 通过庭审以及在庭前和环保人士接触,我认为刘福堂这个人难能可贵,事后又看了他的书,尤其敬佩他。 包括法庭调查、刘福堂个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也反映了刘福堂的基本的行为模式,我认为刘福堂确实是一个很少见的,优秀的公民。体现在他对国家的热爱和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起而行的行动力非常难得。 在他20多年林业工作过程中,以及10年担任政协委员的生涯中,始终在为海南的生态环境保护奔走呼吁,利用政协平台,利用自己的笔,充分表达自己对生态环境的忧虑,揭露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并促进问题的解决,为此,他写过很多文章,一些文章可能让政府不满意,但他持之以恒,一直坚持着做下来难能可贵。 时报: 庭审时,公诉机关对刘福堂多年来对环保所做的贡献给与了肯定,但认为功是功,过是过,功不能抵过。就是说没有经过正常的出版程序,让正规的印刷厂去印书,违反了相关规定出书是违法犯罪的,如何看? 周泽: 我对此持相反观点, 我认为刘福堂所印的书就是自己作品的合辑。作为公民,他有言论表达的权利,他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的任何形式传播自己的观点和思想;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的权利;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刘福堂在出书后,送给别人一部分,也收了一点别人的钱,并通过淘宝网销售了14本。对这一点,有人认为是经营行为。我认为这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一个作者来讲,将自己的作品印成书籍这是可以的。依法享有出版自由的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通过正规的出版社来出版,使之成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但也 可以不通过出版社出版,而自行印出来或者通过别的传播方式与别人进行分享和交流。 作者的作品通过出版社出版,无非是给出版社提供了一个赚钱盈利的机会而已。出版社要考虑经济价值、市场前景,可读性问题,可以说出版社本身是为了经营。而作为作者来说,完全可以不考虑这些因素,只是把自己的作品和思想集中展现给分享者。如果分享者自愿给付一定费用,这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 时报: 我们了解到您为刘福堂所做的是无罪辩护,具体理由是什么呢? 周泽 :公诉机关指控刘福堂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辩护人需要辩护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从他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来分析论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主观上表现行为人是出于营利的目的,是通过非法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在客观上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严重地破坏社会秩序或市场经济秩序。 刘福堂的行为显然不是出于营利的目的。他通过调查、研究、写作,将作品印成合辑,向关心环保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传播,是一个完整的言论、表达过程,应作为一个整体行为来看待。常识告诉我们,一个经营者,不可能采取这样的方式进行。目前很多人只是看到有书有定价,别人给了一点钱,并没有看到他前后的完整过程。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刘福堂的行为也不可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刘福堂主观上是希望更多的人看到他的作品,接受他的环保理念,而不是出于经营目的,纯粹是为了公益。从其作品内容来看,其对破坏生态环境事件、案件的揭露,对有关部门在生态环保工作方面的批评,对环保观念的宣传,必然生态环保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他的作品看的人越多,传播的范围越广,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而不是像公诉机关指控的那样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作者张晓娜) 2015年转移到依法治国。
个人分类: 依法治国|2235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舒向新代理征地案
daladala 2012-11-7 09:55
舒向新代理征地案 1.政府取消其律师资格 2.你已不是律师 3.你再代理案件 4.你非法 你诈骗 5.抓你 逮捕你 以上情节根据报道按时间顺序整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律师因代理拆迁征地案被控"敲诈政府"遭刑拘 http://gz.house.163.com/12/1107/08/8FMN8E3V00873C6D.html 2012-11-07 08:03:45 来源: 网易房产   有3人参与 0 11月6日,被控“敲诈政府”的山东律师舒向新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日清晨,舒向新的妻子在新浪微博称,舒向新于11月5日夜在家中被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带走。 中午1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通过新浪官方微博(@济南公安)证实了这一说法。“济南公安”的情况通报称,近一时期,济南市公安局不断接到受害单位及群众举报,经侦查,大量证据证实:舒向新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决定对其刑事传唤。 下午三时许,济南市律师协会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接济南市公安局情况通报,舒向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正积极与济南市公安局沟通,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但新浪微博“济南公安”尚未有舒向新案的最新消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传唤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从舒向新5日23时许被传唤,至今已近20个小时。其妻手机也已关机。 今年40岁的舒向新,系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据其新浪博客中自述,2011年3月,舒向新开始代理聊城市冠县农民征地拆迁案。期间,为索要土地审批手续,冠县农民到县政府门口下跪的图文在网上传播。 舒向新说,当地公安拘留了两名当事农民,并要他们承认到县政府门口下跪是受律师教唆。 舒向新称,他先后遭遇当地官员收买,其亲属被自称黑道之人威胁,同事被殴打。在他通过网络曝光官员用黑社会维稳后,网上出现了大量谩骂他的帖子。 2011年8月7日,冠县政府完成了征地拆迁。 种种象表明,舒向新被刑事传唤,早在其代理征地拆迁案不久即已初露端倪。 2011年6月,舒向新所在的律所所有律师证被济南市司法局收走,公安局以“敲诈政府”为由将他拘禁19小时,并拉走办公用品,致使律所无法经营。随后,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即对该所和舒向新做出暂缓考核的决定。 案发前夕,即今年9月14日,济南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刊登了“关于对舒向新及其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说明”(下称“说明”)。 “说明”称,2011年4月,济南市司法局收到济南市人大转来的投诉舒向新在代理冠县等地征地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成立了调查组调查处理。 调查组调查发现,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和舒向新的部分违法违纪行为。之后,济南市人大同时将该案转交公安机关。 “说明”披露,2011年5月31日,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济南市司法局和济南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和舒向新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 “说明”称,经与公安机关沟通,“继续维持暂缓考核的决定”。并称,舒向新在暂缓考核期间,“通过微博、博客、论坛等多种方式进行炒作”。 (来源:财新网) (本文来源:网易房产 )
个人分类: 中国纪实|205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故党的利益高于法
daladala 2012-10-9 17:32
看看这帮人耍赖的德行!! 如果法律干扰了党的利益, 就需要修改宪法或法规。 【 公安、检察、法院都是党的工具,是党的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镇压敌人的工具,这点必须明确。】 【 政法机关这个专政的武器必须牢固地掌握在党的手里 。党委应当领导政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 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委(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 ,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http://news.ifeng.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detail_2012_06/12/15224685_0.shtml 1955年9月19日, 罗瑞卿 (时任公安部长)在全国21省市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讲话中说:“公安、检察、法院都是党的工具,是党的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镇压敌人的工具,这点必须明确。但是在宪法上又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关于检察院和法院在对内和对外的讲法上要分开。当然,如果有些检察院、法院的同志以法律上的规定来对抗党的领导,那就错了。凡是对这点认识上有偏差的,必须纠正。” 1957年9月4日,在中央法律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罗瑞卿发言中批评“某些司法、检察、法院强调司法独立,垂直领导,不听党委的话。”会议最后由彭真做总结,要点有三:1、政法部门普遍存在着右倾思想。2、反右派斗争。右派分子在政法战线上的进攻极为猖狂,攻击我们是 “以党代法,党政不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 。3、党委的领导。政法机关这个专政的武器必须牢固地掌握在党的手里。党委应当领导政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委(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官方回应“中国律师需向共产党宣誓忠诚” 2012-10-09 11:12: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北京)  有 73649 人参与 155 原标题:记者称中国律师需向共产党宣誓忠诚 官方回应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上午就新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白皮书发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金融时报记者: 在今年早些时候,我们听说现在中国的律师被要求向中国共产党宣誓忠诚,您是否能够予以核实?现在的趋势是更加朝向司法独立还是将会由党派更多地控制中国的司法?第二个问题,关于刘霞的问题,她是的妻子,刘晓波现在被关起来了,刘霞在北京也在软禁中。我想知道是根据中国的哪一项法律或者是制度安排来软禁刘霞的,因为我们知道她并没有触犯中国的法律。 姜伟: 关于您提的几个问题,我想做几点说明:关于中国的司法独立,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关于某些人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不是由你来认定,也不是由我来认定,而是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认定的。 关于你提出的其他问题,我这里没有可公布的信息,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谢谢。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 责任编辑:NN057 热门标签 双节事故频发 hot 委内瑞拉大选 hot 江南Style 钓鱼岛升国旗 米兰德比 【有 73649 人参与】
个人分类: 中国纪实|246 次阅读|0 个评论
教师和律师
热度 2 liuxuxia126 2012-10-6 23:15
同寝室的女同学在山东做律师,做得很成功。一天晚上我们一起吃饭时她对我说:其实当老师挺好的,每年教那么多学生,有成就感吧。不像我们律师,钱虽然挣了不少,但打交道的都是客户和法官,彼此之间都是利益关系,没什么交情。一个案子完了就没什么关系了。 我说我也喜欢我的职业。 同学们一起座谈的时候,我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非常感谢同学们在读书时对我的关爱和照顾。那时候学校的困难补助寒衣补助什么的,女生中就我一个人享受,没有一个和我去竞争的。当时也不用向同学和老师汇报家庭有多困难,顾及了学生的感受。第二,二十年期间我一切都很顺利,很幸福。该恋爱的时候恋爱了,该结婚就结婚了,孩子已经上大学了,自己在学校教书,也是该上什么职称就上什么职称了,没有耽误过。我是幸福的也是幸运的,无论是读书时还是工作后,遇到的都是贵人,都帮助我。第三,我现在是个教师,同学们当法官的、律师的,检察官的,老板的,都有。我教的学生以后有遇到求职到你们那里的,你们看见是我工作的学校的,请给他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我谢谢你们了!最后,什么时候你们来武汉,信任我的话就告诉我,找几个同学聚聚,一起聊聊玩玩,我一定是奉陪的。 当个老师,虽然钱不多,但内心特别容易满足,特别容易幸福。 这也是我越来越喜欢这个职业的原因吧。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4190 次阅读|6 个评论
来自地狱的投胎者
king500 2012-9-10 20:21
虽然我亲眼见过其他类别的生命,但对地狱是否存在,我依然没有丁点的佐证。不少佛学家认为地狱是人心念的化生,否定地狱的真实存在性。而南怀瑾先生在他著作的字里行间中流露出地狱是一个实物区域,就像美国一样,地狱是真实存在的。从佛法理论上,我个人认为地狱应该像人间一样真实存在。 2012 年 9 月 9 日 ,在火车上,我碰到了 2 位昌图的旅客,由于她俩是老乡,故很聊得来。其中一位年轻的女子,已在大连定居 9 年多,这位女子很健谈,性格比较开朗直爽;另一位是 40 来岁的中年妇女,谈吐中得知她是律师,随丈夫刚搬到大连居住。 由于这位青年女子谈到自己总做飞行的梦,从而引出律师谈到她同事的一段离奇事件。故事是这样的:这位律师的同事由于脐带扭劲,而提前 1 个多月早产,但不幸的是,早产的婴儿只有怀孕 5 个月左右的特征,即满脸是毛,额头也没发育饱满而呈现一个大坑。这个婴儿一出生,就被送到保温盒中做特殊护理,母亲十分焦急,不知她的孩子是否可以存活并长大。由于从出生后就未能见到自己的孩子,这位母亲按耐不住了,带着这位律师找了一个算命挺准的人看看。这位年轻的算命者仅有 20 多岁,一开口就说出了这个孩子长大后的性格,律师惊讶的说,现在看看当初算命者说的性格很准。而且,算命者还说,这个孩子未投胎前是在地狱带着脚镣和手铐的罪人,但不知怎么就偷着跑出来投生为人了。律师继续说,婴儿的母亲还是后来才发现,这孩子的双手腕,双脚腕都是深深的青色,至今已经 6 岁多了,仍然是青色的。在座的旅客听后都很惊讶。 年轻的那位昌图旅客,继续聊着说:她听说猪和鸡都是喂激素长大的,所以她不吃这些肉,而只想吃点牛肉,但自从她的父母在昌图做上了养牛的生意后,她连牛肉也不吃了,原因很简单,就是回家看到自己父母所喂的饲料后,她就再也不想吃半口牛肉了。在座的旅客又是感叹! 但,可惜的是,这位年轻的昌图旅客长的太胖了,肥胖的了不得。我想或许这是父母造业报应在子女身上的缘故吧。毕竟,为了赚钱,用激素喂养牛,而间接让其他人催肥,这个恶因是需要受报的。
233 次阅读|0 个评论
看到‘薄谷开来’的照片心里总有种莫名其妙的感觉
热度 32 lin602 2012-8-20 17:46
看到‘薄谷开来’的照片心里总有种莫名其妙的感觉
今天看到网上消息,薄谷开来被判死缓。 心里很难将这几组信息与照片联系在一起。 1 她曾经是中国著名的律师,打了许多官司,中国的法律‘技术精英’,在律师界赫赫有名,北京大学毕业,硕士学位,与基辛格夫妇有过合影。这样的法律精英,如今因为杀人罪站在被告席上受审。著名的律师,成为杀人犯,唉,是不是梦? 2 看到她与她老公薄熙来及孩子曾经甜蜜的照片,老公是中国的绝对高官,父亲曾经是军队高官,公公是著名的中国老革命,处在中国官员金字塔顶的人。要钱有钱,要权有权,要名有名,要家庭有家庭,老公又帅又事业有成,孩子‘高富帅’,自己长得漂亮又有名气。谁知世事难料,成了阶下囚,死缓,不是一个轻罪呀。 3 她曾经那样风光,那么阳光,那么有名气,那么有钱有势,还长得那么漂亮。如果一切正常,是那么优雅、高品质、在上流的圈子中幸福地享受着自己的家庭、人生及其他人对其的羡慕与仰望中。钱用不完,走到那里常常是被关注的对象,有人巴结,加上高素质的法律积累,在中国法律史上说不定还留下点什么。想想现在,还不如一个穷困家庭中的农村妇女,能够自由地为自己的孩子做着饭。 4 站在被告席上还有张晓军,还有其他几位重庆公安局曾经的高官。其实这几个人在这件事情中不是直接受益者,而是帮薄谷开来(或其他人)忙的。如今不但官没有了,公职也没有了,党藉肯定完完了,还有牢狱之灾。对他们来说,是不是时常觉得自己在梦中,但愿自己没有醒来。这是不是天上突然掉下来的祸?将自己与家人带入万丈深渊。 我属于没有见过世面的人,每当看到这几组照片,心里莫名其妙感觉。这人世间怎么啦。
34922 次阅读|49 个评论
被淡忘的专利律师
热度 12 Wuyishan 2012-8-17 06:38
被淡忘的专利律师 武夷山 Technology and Culture 杂志 2009 年第 3 期发表美国 Drexel 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注册专利律师 Kara W. Swanson 女士的文章, The Emergence of the Professional Patent Practitioner (职业化专利从业人员的兴起),文章说: Lemuel W. Serrell 是著名的专利经营者,爱迪生的一些重要专利,如电报、电话、唱片、电灯等,都是他来经营的。有人评论说,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他“是本国最专业的专利律师之一”。可是,今人很少知道他的名字。 George Dyer 和 Richard Dyer 是父子,两位都是专利律师。他俩为爱迪生管理专利申请业务达几十年,参与了爱迪生发明致富业务的很多侧面。可是,今人很少知道他俩。 从社会网络角度讲,这些专利律师也是发明史的一部分,但对他们的研究很不够。 博主:充分承认这些人的作用,不仅仅是为了把发明史、技术史写得更完整。从技术发明到其实际应用是个链条,是个系统,各种角色都不可缺少。只有发明家在蹦跶,就难以出现像样的大规模推广的成果。 专利经营人才,在我国是太少了!
个人分类: 他山之石|7926 次阅读|15 个评论
[转载]田雷:新誓词与律师独立性的反思
whyhoo 2012-8-2 14:27
独立性在这里成为了一种标签、口号和旗帜,一剂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仿佛只要有了它,法制改革的全部难题即可迎刃而解。这种独立性的迷思在一定程度上驱动着法治精英们的思考。 近日,司法部发布的新进律师宣誓词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即在于誓词的某些要求违反了这种想象中的独立性。但问题在于,法律人作为一种职业从来都不长于抽象的理论思辨和建构,他们的工作是在一个个案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情境性的判断。 而独立性的迷思却是将多元的问题通约在一种未经反思和批判的普适尺度之上,将技术性的制度问题上升至原则性的顶层设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人失去了他们得以自我认同的职业美德——“就事论事”。 但凡思考独立性的问题,首先应予明确的一个前提在于,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独立性。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阿玛蒂亚•森在思考平等议题时提出的 equality of what ,提出独立性到底是 independence from what 的问题。 这样提问并不是要否定独立性的存在及其意义,它毋宁是在表明,只有问答了独立是相对于何者而存在的,我们才能真正洞察独立性的实质。反之,不回答或者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 what 的问题,仅满足于泛泛而谈的独立性话语,事实上反而遮蔽了问题的关键。甚至可以说,如果未能自觉地提出并且真诚地思考 independence from what 的问题,法律人就有可能在自以为是的追求独立性的过程,成为独立性这一概念本身的奴隶。 新誓词有悖律师独立性吗? 如果观察新律师宣誓词所激起的质疑声音,在短短不到 150 个字的誓词内,最具争议的或许就是“我保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种在法律人圈子内相当流行的意见可归纳如下,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其天性要求律师的独立性,个中关键就是律师可以独立于任何派系性的政治力量,当然也包括来自政党的干预。根据这一逻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可能导致律师的不独立。 这种意见还可能认为,新誓词所包括的诸项要求彼此之间是无法和谐共存的。例如,作为誓词内的一项要求,党的领导就可能与誓词内的其他要求,诸如“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等,产生难以调和的冲突。 但我们在此务必进一步追问,如果前述图景确实存在于一些法治精英的头脑内,那么他们想象的是谁的宪法,又是独立于什么的独立性。问题的答案还是要回到我们的宪法。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力量,这一表述不止一处地出现在 1982 年《宪法》的文本内。宪法学者陈端洪就曾将中国的主权结构归纳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一形式。 因此,如果法律人认同这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认真对待这部宪法的文本、结构和意图,至少笔者看不出前述质疑新律师誓词的理由所在。因为在我们的宪法秩序下,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宪法尊严是可以做到有机统一的,并不存在着无法调和的根本性矛盾。美国宪法学中有一句名言,“宪法跟着国旗走,而不是跟着《纽约书评》转。”这句话应当让我们法律人有所思考。 我们还应看到,中国共产党从来都不是西方宪政意义上经由选票竞取而上台执政的派系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度内的角色也并不是西语所说的“ first among equals”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此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也是无所不在的。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律师对独立性的追求,而是要提出独立性在中国党国体制内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正如前述,律师的职业决定了他们只能是按部就班的工作者,他们本身不是社会工程师或革命者,不具有范式突破的能力和正当性。当然,至于如何做到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事业和宪法尊严的“三结合”,这不是本文可能处理的大题目,但我们法律人至少应具有提出这一问题的意识和勇气。 更何况,在不少法治精英所向往的美国宪制内,法律人也无法做到相对于政治的完全独立。熟悉美国宪政史的读者必定会同意我的这一判断:如果没有罗斯福 20 世纪 30 年代在选票箱前的大胜利,没有黑人士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浴血奋战,就不可能有二战后的积极能动的沃伦法院以及为民权奋斗的律师群体。 独立性仅有工具价值 回到眼下的现实内,我们也不难发现,不少律师一方面公开追求相对于专断政治权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却隐身投入了新经济和知识精英的怀抱,成为资本的工具,知识的帮凶。就此而言,严肃而真诚地讨论独立性,首先要提出的问题就是 independence from what 。 在讨论律师的独立性时,我们还应明确,独立性本身不可能成为目的,它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换言之,对于并非律师的人们而言,律师的独立性之所以有意义,只能体现在它对一种或多种更为根本的目标的作用力,例如,律师的独立性可以促进自由、法治或人权。 而至于诸如此类的因果性判断能否成立,则只能通过具体的经验性研究来加以验证;而不能简单地预设,所有的问题都起因于律师不够独立或没有独立,所有的出路都在于律师独立起来或更加独立。 事实上,近年来有很多研究得出了正相反的因果结论,世界各国的律师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强大的、难以动摇的利益集团,他们用独立性的话语来包装其派系性的利益诉求,最终让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律精英的“人治”。但同时亦应指出,我们不应该选择适用这些经验性的研究结论,并由此评判中国律师及其独立性的诉求,而应该在没有前见的前提下进行独立性问题的本土经验研究。 但至就笔者个人意见来看,独立性未必就是解决中国法制所存在问题的万能药。有时候逻辑可能正相反,独立性才是问题的成因。如果我们不加反思地将独立性这个概念供奉起来,独立性作为一种霸权话语就可能正在“制造”着我们所感知的法制“困境”。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万安黎教授曾指出,非西方、发展中或第三世界国家在改革选择中之所以出现偏差和失误,往往就在于将西方学界基于现实所抽象出的、应予反思的理论模型,拿来作为一种应予追求的梦想和改造目标,她得出这一结论的研究案例就是日本在金融业改革中借用的哈耶克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因此,律师真的要独立吗?律师真的能独立吗?又是什么类型的独立,何种程度的独立?归根到底,律师能否独立于自己所存在的政治、伦理和文化秩序?这些不是我们应该提出并予以反思的问题吗? 同时,律师的独立性也不是一种可以推演到极致的绝对规范。这就是说,独立性未必就是越多越好,在任何一种健康的法治秩序内,律师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假如纯粹是为了独立性而追求独立性,为了做建制的反对派而反对,自身即无力也从来不努力去提供一种整全性的纲领,这种基于独立性姿态的反对往往只有表演性的功用,在整体性的成本效益权衡中基本上是弊大于利的。 这方面的一个案例就是 2001 年的香港庄丰源案,十多年后,这个所谓争取独立性的司法表演终于发酵成一场巨大的社会危机。 这并不是说香港终审法院在该案中错误解释了香港《基本法》的第 24 条,但问题在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基本法最高解释者以及基本法起草者以多种形式(包括 1999 年的人大释法)就双非子女问题给出基于立法原意的解释后,香港终审法院却还是反其道而行之。这种玩火式的举动或许可以争取到香港司法精英所要求的“独立性”,但却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独立性,一种做事不讲究后果的大冒险。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一判决最终酿成今年年初开始激化的双非父母赴港生子的问题。 律师独立性话语霸权应反思 由此可见,独立性这个概念一定要就事论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现实中,独立性却经常成为一种不能加以讨论的原则问题,成为有些人所掌握的一种无往而不利的话语武器。根据这种独立性的话语,凡是受到约束的,就是不独立的,因此就是不正当的。根据这一逻辑,法治国就应该是法律人直接统治或代表人民进行统治的国度,法律人不应当像苏力教授所说的“倾下身”。或许在他们看来,“倾下身”这一要求本身就是不独立或不够独立的表现,为独立性的要求所不容。 因此,独立性就好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带给法律人以至高无上的道德优越感和勇气,另一方面也让他们失去了面对国家、人民和共同体时的敬畏之心。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曾有言,自由的精神就是自我怀疑而不唯我独尊。 我们有很多法律人一方面将诸如此类的格言作为慰藉心灵的鸡汤,另一方面却认为自己有着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正确性,自己所发出的声音就是法律的旨意和优雅版本的民众意志,这无异于独立性的南辕北辙。 为何独立性会成为一种霸权话语,部分原因可以追溯至美国这个二战后最大的“公法输出国”。过去数十年间,美国一直在两条战线上塑造着两种不同的律师形象。 在美国本土,美国致力于培育出一种公民律师的角色,这一角色定位要求律师不能只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还要为共和国的利益服务。他可以批判或者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有权通过宪制提供的机制进行种种常规或非常规的变革,但却不可能超越共同体的根本政治秩序。 但在海外,美国却经常鼓吹一种作为造反者的律师形象。在这里,精英律师不仅是社会改革的急先锋,而且还应当成为旧体制的掘墓人并因此成为新政权的奠基人,这种作为造反者或反叛者的律师经常是在第三波民主化国家转型中的台前主角。 但历史并非从来如此,在此之前,保守和审慎才是法律人的美德。法律人在大革命中往往命运多舛,就在于他们守护着旧秩序。真正的法律精英应审时度势,让疾风暴雨式的政治尽可能地缓和下来,疏导群众在一时间迸发出的政治激情和能力(但不是扼杀之),这不正是联邦党人律师们在美国建国过程中扮演的历史性角色吗? 也许有人会认为,斗争的对象决定着斗争的手段。假如一种政治体系并未提供良性变革的内在机制,法律人能否放弃其公民律师的角色,转而成为推翻旧秩序的造反者? 但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应该追问一种更根本的问题,到底谁才有权定义一种政治体制的性质。无论如何,民主和法治都不等于法律专家的统治。在现代社会内,法律知识和技术既不能塑造美德,又无法传送正当性。法律人不能因为自己的政见无法主导政治过程,就直接推出这一过程本身是不民主的或反法治的。 实际上的逻辑可能正相反,法律人经常会用中立性的话语包装自己的行业利益,从而“俘获”旨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法律改革。在精英和民主分歧越来越大的今天,法律人也需要承担起越来越大的政治作用,但这作用决不是简单的、单向度的独立性就可以概括的。 在这里,“有一种胜利叫撤退”,法律人如要成为真正的政治家,承担起一个社会内精英和大众的平衡功能,他们首先要做的是反求诸己。他们务必要自觉地意识到,在建设民主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法治精英确实有了更多的渠道“进入”政治过程,可以动用更多的资源来“说服”政治决策者,但他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化身,他们还不是人民自己,甚至无法代表着他们的同行——在祖国大地千千万万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应“倾下身”,应“贴近地面”。 本文意在开启讨论,而不是给出结论。它所展示的独立性的复杂面向也不是要否定法律人对独立性的追求。但它至少希望可以击破一部分法律人的想象:给我一个杠杆,我就可以转动地球;而送给他们一句马克思的话,抓着自己的头发是无法让自己离开地球的,或者是中国的那句老话,“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北大 - 重大)研究人员 原文见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3447/c11
个人分类: 法律|1628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律师就五一加班费问题接受北京电台访谈
shenbinti 2012-5-4 13:38
沈斌倜律师就五一加班费问题接受北京电台访谈 2012 年 5 月 1 日下午 1 时,北京电台就广大职工关心的五一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连线沈斌倜律师,连线主要谈及以下问题: 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2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另行支付 300% 的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 : 加班费计算基数除以月计薪日 21.75 天乘以 300% 再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4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通常的维权途径有: 1 )和企业协商解决; 2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监察; 3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 、针对目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仍然较为较严重的原因,沈斌倜律师认为为: 1 )劳动力供给问题导致的劳资力量不平衡; 2 )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 3 )员工结社权无保证,单个力量薄弱; 4 )工会职能严重缺失; 5 )劳动行政监察执行不力; 6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 7 )加班费主张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 如果要解决这些问题,沈斌倜律师认为: 1 )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2 )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 3 )扩大员工自身力量,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4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 )进一步员工降低维权成本; 6 )加大对农民工及相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加班费计算办法北京加班工资计算”链接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d0i.html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2392 次阅读|0 个评论
农民工讨薪大事记2006-2012
热度 3 shenbinti 2012-5-4 13:36
农民工讨薪大事记 2006-2012 (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博客收集整理) 2006 年 一、民工王斌余讨薪事件 2006 年 4 月,甘肃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 “ 像条狗 ” ,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 4 人,重伤 1 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斌余一审被判死刑。 二、北京百余民工讨薪事件 2006 年 5 月 31 日,北京朝阳区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售楼处, 100 多名农民工向该处租户韩 / 国 JD 公司讨薪时遭不明身份者殴打,十余人受伤被送往医院。 三、女民工裸体讨薪事件 2006 年 6 月,沈阳市于洪区一名穿着一条红色内裤、脚穿一双拖鞋、身边放着一个红色旅行袋青年女子站在 “ 沈阳荣顺达家具有限公司工厂大门前,目的是为了讨回 8000 多元工钱。 四、辽宁民工杀人讨薪事件 2006 年 8 月 23 日,辽宁葫芦岛的一个民工打进媒体的热线电话说,他只是个普通的农民工,要了一个月的工钱却一分都要不到,媳妇儿怀孕检查要钱,女儿上学要钱,所以见了 ( 欠薪 ) 老板一定要把他杀了。据报道,该民工当时 “ 杀人 ” 决心很大,遗书已经准备好了。经过媒体的周旋,民工最终放弃了这个念头。 五、广州 60 余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2006 年 8 月 27 日,广州滨江东路一在建楼盘 60 余名工人讨要欠薪时,一包工头突然拿出催泪剂向工人狂喷,两名工人眼睛被轻度灼伤,导致场面一度失控,数名工人甚至持煤气罐堵住公路。警方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 六、拍卖妻子乳房讨薪事件 2006 年 9 月 11 日下午,沈河区中山路上两名中年男子的行为,吸引了路人的眼球,一名矮个儿男子手举一张 “ 广告 ” ,上面赫然写着 “ 出卖妻子乳房 ” 几个大字!经了解,男子 “ 并不是真想卖老婆的乳房,而是想吸引别人的注意,帮我们讨回打工钱! ” 七、辽宁民工自焚讨薪事件 2006 年 9 月 24 日,在长春打工的 19 岁辽宁铁岭青年李宁来到工地,向老板索要欠款被再次拒绝,他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身上点燃来表达自己心中的愤怒。经鉴定,李宁的四肢及躯干 20% 烧伤,烧伤程度为深二度。 八、河北男子自杀讨薪事件 2006 年 10 月 8 日,在河北省沙河市汇通花园二期建筑工地打工的小包工头李某 ( 河北省临城县人 ) 爬到一台大型塔式吊车的长臂最外端,以跳塔轻生相威胁,讨要发包方拖欠自己的 8000 元施工款。 九、妇女抱子自杀讨薪事件 2006 年 10 月 17 日,一名妇女为了帮丈夫追讨被拖欠的薪水,竟抱着年仅 2 岁的儿子爬上了一幢 3 层楼楼顶,扬言跳下。 十、出卖器官讨薪事件 2006 年 11 月 22 日,两名男子顶着凛冽的寒风,在浑南地区某大街上四处散发传单,传单上醒目地标出心、肝、肺等器官的 “ 转让 ” 价格。原来他们因讨不到工钱,只好采取卖器官这种 “ 特殊手段 ” 讨薪。 2007 年 一、民工讨薪被欠薪公司轧死 2007 年 6 月 4 日下午 1 时 30 分,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南丈村的陕西昌茂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门前,前来讨要工资的永乐镇皮马村 50 岁农民彭全被从该公司内开出的一辆卡车从身上轧过,静静地躺在车轮下,而手里还紧紧攥着工资欠条。 二、民工讨薪被打成精神障碍 佘登明遇到欠其工资 500 元的包工头杨某,便拦路要钱,不料被杨某的老婆用塑料拖鞋打破额头瘫倒在地。打人者拒不支付一分医疗费,第二天被辖区派出所作治安拘留 10 天的处罚,而被打者因受刺激在所租的出租屋躺一天后见人就打骂,被打后的第四天被亲友急送省安宁医院,经诊断为精神障碍,医生建议说至少住院治疗三个月,还要服两年的药才有望康复 三、男子爬上 30 米高塔吊讨薪 2007 年 5 月 27 日 12 时许,一名声称被欠薪一年的小包工头爬上了福州井大路一工地的塔吊,在顶部横臂上高声叫着 “ 还我工钱 ” ,并以从塔吊上跳下相胁。 四、讨工钱的民工与老板扭打 2007 年 1 月 14 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讨工钱的民工将老板家的家用电器等搬走,老板出现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民警到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 五、讨薪民工裸体站在 24 层楼 2007 年 2 月 10 日上午 10 点左右, 29 岁的民工刘某爬到南京双桥门一栋 24 层楼的楼顶平台上,赤裸上身,欲以跳楼这种方式讨回自己的工钱。 六、民工爬 10 米广告牌以死讨薪要回工钱 2007 年 4 月 16 日早上 6 时许,衡水市人民路与榕花大街交叉口,一位中年男子爬到 10 米多高的广告牌上,声称不给工钱就要跳下去,经过消防队员 1 个多小时的说服工作后,该男子放弃自杀的念头 七、两民工爬 28 楼上演讨薪 2007 年 2 月 14 日,在福州市五四路宏运 · 帝豪国际大厦前,一群农民工聚在一块讨工资。最后,两名农民工爬上大厦顶层 28 楼上演 “ 跳楼秀 ” 。 八、 100 多名装修工人讨薪堵路抗议 2007 年 11 月 2 日, 100 多名装修工人因未见到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聚集到小羊坊路上,致使该路段双向拥堵 1 小时。工人们称,在此次讨薪前,他们已找过东家数回,但一直都没拿到工钱和材料费。经警察劝说后同意协调解决。 九、农民工讨薪遭 60 多打手抡刀棍暴打 四川省务工人员黄小红、李朝刚、杨仕龙、蒋学东等人,来到辉山农业高新区一建筑工地干木匠活。连续干了两个多月,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 5 月 22 日 15 时许,黄小红、李朝刚、杨仕龙、蒋学东等人来到工地讨要被拖欠的工钱。在讨要工钱时,几辆车突然停在工人面前。车门打开后,从车上冲出来了 60 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个个手持着镐把、砍刀等凶器,围追殴打农民工。 十、四川 “ 太太讨薪队 ” 丈夫工资长期不能兑现,四川武胜县、岳池县的 20 多名农民工妻子自发组成了 “ 太太讨薪队 ” ,南下云南红河自治州为丈夫讨薪。 2008 年 一、 讨薪被打 50 名重庆民工在海南啃香蕉度日 27 名农民工到海南省海口市打工,却只被安排工作了三天,这 27 名农民工和另外 30 多名老乡饿得在山上连吃了两天香蕉,下山讨要工钱和回来的路费,却被人打伤。 二、 民工家乐福讨薪遭遇保安暴力被扭断手臂 四川渠县农民工陈玉华 7 月 30 日和工友到渝中区解放碑家乐福,向承包清洁的上海年富清洁公司询问被拖欠的工资,不想被家乐福 4 名保安扭断右臂。 三、 南京 3 民工裸体横卧马路讨薪致交通堵塞 南京闹市出现三名男子脱光了身上的衣服,裸身横躺在马路中央,一动不动。据知情人透露, 3 名男子都是民工,他们的出格举动和“讨薪”有关。 四、 郑州一房产公司售楼小姐集体跳楼讨薪 2008 年 11 月 24 日,由于房产公司未按当初承诺返还提成,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河南中鼎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公园一号”楼盘 6 位售楼员站在 25 楼跳楼讨薪。 五、 “ 龙湖还我血汗钱 ” 200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3 点 10 分,江北观音桥茂业门前马路被大批的人压断了。还打起来了。很多人手里拿有 “ 还我血汗钱 ” 等等。 六、农民工讨薪被砍断手臂责任单位被逐出南京 中建五局承建的南京溧水某工程发生了一民工因讨薪被砍断手臂的恶性事件。事情在 17 日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决定将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建五局清除出南京建筑市场。 七、 12 装修工集体 “ 跳楼 ” 讨薪 三水中旅集团负责装修的 12 名工人发现自己所属的工头携款潜逃了,眼见血汗钱没有着落,工人们于是集体爬上未完工的大楼排栅扬言集体跳楼。 八、民工围堵 “ 豫 U88888” 奥迪车讨薪事件 30多名农民工围堵豫U88888奥迪A8轿车讨薪,济源相关部门两次介入协调无果一事经报道后,经河南省清欠办、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再次协调,34名农民工最终领到了总额为85525元的工资,被“暂扣”数日的奥迪车也恢复“自由”。 九、武汉规定突发农民工讨薪事件需 45 分钟内介入 武汉市启动了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针对讨薪突发事件劳动部门的介入时间有了明确规定,以应对在 2009 年春节前可能发生的讨薪突发事件。 2009 —— 2012 年 农民工制作挂历讨薪事件 从 2003 年开始 6 年讨薪未果,四川广元农民工将讨薪经历做成挂历,陆续寄给相关领导,此事经华商报、华商网报道后,数百网友通过新闻跟评对此事发表评论。旬阳县政府高度重视,责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 9 · 21 农民工讨薪被打事件 2010 2010 年 9 月, 20 多名来自阳新在武汉打工的农民工,本想在中秋前要到工钱回家过节,不料 21 日上午,在工地遭 30 多名男子暴打, 10 多人受伤。 农民工讨薪 70 元失去一个肾 2010 高志强今年 28 岁,来自河北省景县留府镇高庄村。 1 月 9 日,在北京打工的高志强向老板讨要 70 元工钱,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着捅了一刀,右侧肾脏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 农民工为讨工资 “ 三元夺两命 ” 2010 为讨要 3 元钱,河南郑州两农民工把命都搭进去了。一人喉咙被刀划破,失血而死;另一人被刀捅死,而嫌犯是工程包工头。 豫包工头公园扮财神上吊 为农民工讨薪 2010 7 月 23 日下午 16 时许,郑州市紫荆山公园内一棵大树下,一男子扮成一 “ 财神爷 ” 模样欲 “ 上吊 ” 寻短见讨回农民工血汗钱。 8 名农民工讨薪“绑架”老板坐驾 欠钱公司资质被暂停 2010 2010 年 1 月 25 日下午,郑州市一建筑工地的数位农民工将项目负责人的宝马车围住,不让离开,而项目部负责人则另外叫车“强行离开”。 湖北百余民工讨薪遭殴打 2010 118 名湖北籍农民工在连续数天讨薪未果后,遭到 300 多名手持木棒的人围困殴打, 30 多位农民工被打伤, 9 人重伤。 农民工讨薪黄河岸边祭拜河神 2010 30 多名农民工代表在河神塑像前焚香杀鸡祭拜。他们想让河神显灵,帮他们讨薪成功,回家种秋。 农民工政府门口下跪讨薪 2011 元旦放假前这几天以来,每天都有数十名,有时近百名来自四川仪陇、巴中、三台、广元等县市,以及河南、甘肃等地的农民工顶着刺骨寒风和零下十多度的低温到河北遵化市信访办和市政府门前集结,甚至集体跪在遵化市政府大门前,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宏伟帝景家园开发商宏伟房地产长期欠薪的问题给予关注并处理。这些农民工都是在向开发商讨薪无望,向当地信访办、建设局、劳动局反映数日无果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农民工讨薪被砍致 1 死 1 伤 2011 都江堰市胥家镇某项目工地因劳资纠纷引发一起打斗事件,致两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点工程莞香影视城遭遇讨薪 2011 工程完工后包工头突然失踪,农民工找到影视城工程负责人涂某要求结算工程款支付工资,结果涂某却称工程款早已经支付给包工头,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由于工人们就工资一事多次找涂某协商无果后,昨日上午刘磊等数十名工人只好在影视城城门上挂起 “ 还我血汗钱 ” 的横幅。 民工讨薪不成欲跳楼多部门联手成功施救 2012 一名民工爬到重庆江津区锦绣花园 2 号楼 34 层楼的楼顶,欲以跳楼这种方式讨回自己的 30 万元工程款。经过区政府、区法院、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和消防官兵的共同努力,该男子现场拿到了暂由区政府和法院共同出资垫付的 30 万工程款 “送鲜花”讨薪 2012 某公司一名总经理从北京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时,受到了 30 名农民工的特别接待。这些农民工为了接机,从早上到午后,手捧鲜花、拉着横幅守了近 5 个小时。这么做,只是为了希望能早日要回被拖欠的工钱。 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1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2004 3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004 4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 5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6 6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 7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6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 2006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2008 10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2009 11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2010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 14 .八部门要求各地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201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 16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011 17 .人社部要求确保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现象 2011 18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2012 19 .《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2012 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2 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7265 次阅读|4 个评论
欠薪罪--写在恶意欠薪入刑定罪一周年之际
热度 1 shenbinti 2012-4-20 13:43
欠薪罪 --- 写在恶意欠薪入刑定罪一周年之际 欠薪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于 2011 年 5 月 1 日实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恶意欠薪定罪的案例,在欠薪入刑定罪一周年之际,我们写下此文。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 年 2 月 25 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恶意欠薪”入罪。同年 5 月 1 日实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前欠薪的维权途径有行政手段和法律途径。如果执行得力,行政手段无疑是最快捷的讨薪方式,首先有些地方性的人保部门规定一些行业比如建筑、交通、水利等欠薪较严重行业的企业,提前拿出工程造价款的 1%-2% 缴纳保障金入专用账户,等到工程完成 6 个月后没有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才能取回。此外,还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备急用。其中广东和浙江都有此规定。行政手段还包括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法律手段是指申请劳动仲裁或申请支付令。但事实证明,行政手段讨薪,仍难治本,社会各界为此纷纷呼吁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使劳动仲裁、诉讼、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保护相结合,三管齐下,从而真正有效减轻劳动者讨薪的成本,遏制恶意欠薪现象。 每一个讨薪的故事都充满了辛酸的血泪史,特别对于农民工来说,讨薪一千,自损九百的后果很难让人接受。欠薪入刑定罪无疑对目前的恶意欠薪现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各地纷纷出现了恶意欠薪定罪的判例,比如温州开鞋厂张某欠薪被判刑事拘留;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倒闭欠薪后法定代表人逃逸被判刑;安徽池州东山钙业恶意欠薪者被追刑责;上海也出现了包工头欠薪入刑第一案……,虽然目前判例相对欠薪的形状来说较少,但是已经说明法治向前迈了一大步。 但事实上,恶意欠薪入罪并不如所设想的那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义比较模糊,标准欠缺,界定困难,入罪执行不畅。目前广东省率先对欠薪入罪做出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欠单个劳动者 5000 元到 3 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成立。结果广东很快就产生首例欠薪入罪案:惠州的一个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某,因拖欠工人 10 万元工资逃跑,被当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罚款 2 万元。这说明欠薪入刑亟需司法解释的出台。 恶意欠薪写入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纠纷,也不能根本改变欠薪现象,更需要详细的司法解释及实际的执行。另外,和谐的劳动关系靠的不是如何惩罚违法者,而是如何预防违法行为本身。它只是而且必须是法治完善的道路上必经的过程,倘若没有欠薪,自然也就不需要欠薪入刑定罪! ( 与劳动法律师:沈斌倜 刘芬 )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网友、朋友拜年了 (2012-01-23 15:37:43) 沈斌倜律师讲授律师代理劳动诉讼案件操作技能 (2011-07-17 22:02:13)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律师咨询 (2010-08-29 17:58:55) 劳动法经济赔偿金 (2010-08-13 23:27:05) 劳动法经济补偿金 (2010-08-03 22:35:04) 新劳动法下员工的辞职权、违约金及法律责任 (2010-07-16 21:06:58) 工资构成、工资支付详解 (2010-06-10 11:41:53) 沈斌倜律师2010北京青少年社团文化节法律咨询现场 (2010-05-21 15:48:18) 员工上班迟到经济处罚答疑 (2010-05-18 08:28:38)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谈劳动监察范围 (2010-05-08 09:20:51)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3348 次阅读|1 个评论
笑一笑30:【立此存照】微博传谣的媒体人、文化人、律师名单
热度 2 zhenghaoran 2012-3-5 19:19
注:仅供娱乐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2dyd5.html “新浪文化名博”潘衍江造了一条方舟子妻子初中学历、靠给大人物当保姆上了社科院研究生的谣言微博,被疯 狂转发了两万多次,这除了要归功于新浪的纵容(我辟谣时还只转了一千多次),还要归功于那些媒体人、文化 人、学人、律师以及几个新浪主管人员的推波助澜(大部分是韩寒支持者),在此给这些传谣者立个碑。 我曾与反伪科学老前辈于光远见过几次面,有一次我妻子也跟着去拜见这位社科院老领导,这是我妻子和于光远 的唯一一次见面,于是“方学家”们造谣说她是于光远的保姆、靠他从一个初中生上了社科院研究生。一大帮媒 体人也跟着转这一谣言,甚至添油加醋地说二人有什么不正当关系,近百岁老人清誉也受影响。 微博传谣的媒体人、文化人、律师名单 吕军亮__股市达人 新浪运营部技术主管 艺名宋真真 新浪财经编委宋真真 任文 新浪读书编辑任文 leoliu 新浪无线总监 刘治 新民周刊 楚网 湖北荆州报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楚网 微甘肃 新浪微博甘肃官方微博 陈村 上海市作家协会 专业作家 张泽群 央视著名主持人 成璐mywtv 央视《朝闻天下》天气预报主持人成璐 黎啸 央视《一线》栏目记者邓黎啸 J张N妮Y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外语频道记者张妮 品茗wm CCTV中国年度品牌发布组成员 王亚丽豆豆 手机央视网总监王亚丽 光头蒙男 北京电视台《四海漫游》栏目制片主任洪泉 梦霞-信仰 电视台编导贾梦霞 畸笔叟 东方卫视首席策划 SH潘德祥 上海广播电视台记者 像阿狸的牛 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编导 贝倩妮 SMG主持人贝倩妮 ART-ZHANG SMG艺术人文频道《世界风》栏目编导张艺 Faye雅菲 深圳卫视主播 杨骏微博 江苏广电总台影视频道杨骏 李宁国 山东卫视《投资有理》总制片人 一声炮响 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总编辑 李嘉M 湖南电台主持人 李嘉 菜头MRK 深圳广电移动频道《车视点》栏目制片人 蔡艾铿 He东方 四川电视台编导 何东方 燕小云 四川电视台记者周燕 小泡哥的二亩地 河南电视台卫星频道 摄像师 陈辰的娱乐小窝 娱乐记者、制片人,ELLETV北京站负责人陈辰 胡一舟 电视台记者 鱼米之声 环球旅游节目主持人,财经主持人 TV老王 资深媒体人;房地产专栏首席记者、主持人,独立制片人。 鲍汁飞哥 TVB饮食节目《苏GOOD》客席主持人 杜鹃兔宝宝 湖北荆州电视台《新闻麻辣烫》栏目责编 杜娟 儡傀娃娃 云南卫视《新视野》后期包装董萍 长春电视台王圆圆 长春电视台 《社区办事处》《新闻社区》主持人 王圆圆 阿基米德10 电视台导演、节目策划人李京生 他们叫我阿帮 宁波广电华视传媒移动电视节目编辑胡滨 记录的人 湖北地区电视台记者 评论员白水 湖北地区广播电视台新闻评论员、主持人 亢大腕 电视体育记者亢毅 弓长张日生星 电视台记者 大军阀秦晨 香港卫视大型活动中心导演 大连电视台王昀光 《文化星空》节目制片人 echo-1111 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大城小事》栏目记者蒋海燕 美尚li 佛山电视台高明分台新闻部副主任 如果的事小米 浦东电视台生活导航栏目主持人 CTV橙橙小乖 常州广播电视台编导李昊澎 成都老盛 CNTV成都研发基地 执行总监 vicky薇 《影视风云榜》栏目主编孙薇 神奇小贝贝 天气预报节目主持人 刘洋硕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moonjoy2012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田二壮 南方都市报汽车事业部广州区总监 成均xu 奥一网首席运营官 南都全媒体运营委员会秘书长许成均 两河口歪歪 南方都市报编辑 墨一白 南方都市报视觉总监墨白 南方冠南 南方报社法制记者 黄祎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黄祎妮 李明波Hamas 广州日报记者李明波 东晓散人 广州日报记者 林洪浩 吴红林 广州日报副刊部编辑吴红林 孟静_ 三联生活周刊主笔孟静 李北方 南风窗主笔 陈明辉max 《羊城晚报》娱乐新闻部编辑室主任 罗征1981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数字报主编 法制晚报付中 haitaode 媒体从业者王海涛 郑现莉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陪都往事-叶川 重庆商报记者 叶川 醉奕升 《格调》杂志总经理臧奕 钟加勇 《银行界》主编、开富网创始人 周熙檀 《中国科学报》总编室·园区周刊 编辑、记者 周熙檀 王甘霖 《影响力周刊》主编 王其明 中国经营报上海站站长王其明 党鹏 中国经营报西南地区新闻中心主任 东子在努力 环球时报环球网博客频道主编 花猪妞妞ZL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编辑 关柏成 海峡都市报美编 于任飞 新闻晨报国内部记者 安徽张春雨 安徽商报编辑 张春雨 白愁飞 《时代周报》孙勇杰 中国格非 《天府早报》社记者 惑民 金陵晚报 编辑 大只的鱼 潇湘晨报记者方瑜 湘潭杨勋 湘潭晚报杨勋 亮冰娜预言 大河报记者 崔雪松松 东亚经贸新闻经济专刊部副主任崔雪松 廖红波A 港媒记者 金雪航 《城市晚报》文体新闻中心 中心主任 邵明波 《市场周刊》前总编辑 现代快报邢志刚 丁亮的时光传送机 东方卫报资摄影记者 丁亮 廖世杰 深度调查记者 赵孟2010 晚报机动新闻部记者 宏星闪闪1981 成都商报汽车部记者 龙猫张煜 成都商报汽车部记者 张煜 刘先兵 都市时报采访中心记者刘先 耿楠 威海报业集团威海晚报记者耿楠 邹什么树 河北青年报社财经部记者邹戈胤 郯西未名 青岛晚报记者 天堂倦客 浙江法制报 副总编 樊远洋 华商报汽车版记者樊远洋 经济视点报唐朝金 新闻老兵 《航旅》杂志副总编俞光 朱晓晓朱 资深媒体人 潘跃东 《环球企业家》杂 传媒老胡 中国报业网媒介总监胡钧华 西北呼儿 南粤某报副总编辑郑万里 新商报阿龙 大连新商报社体育部记者阿龙 陈封001 葫芦岛日报社编委 东莞摄影记者 广州日报东莞记者站摄影记者卢政 毛佬毛 兰州晨报记者李洁 兰州板砖二世 兰州晨报社文体部记者 李桐叶 兰州晨报摄影部记者 兰州赵文 日报记者、评论员 蒋-美丽 深圳宝安日报社区新闻部主任蒋平 简称高荣 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高煜荣 月光默默不说话 《香港商报》编辑 半岛纪永江 半岛晨报机动记者部主任 五六七8007 三湘都市报摄影记者武席同 玉瑾子 深圳《女报》杂志社编辑黄瑾 未艾 《女人芳》杂志主编 莉连 《东方剑》杂志栏目主编莉连 达海 《时代教育》杂志总编辑达海 葵园 劳动午报记者黄葵 云信老水 云南信息报红河记者站站长 二个里个二 萧山日报 时政经济部 记者 一目摄影 嘉兴日报报业集团记者 深圳老鹏 深圳商报总编室副主任 晚报玉子 德州晚报记者 孙良玉 刘大板 德州晚报摄影记者 刘振兴 加油虎列 《滇池晨报》玉溪版主编虎列 程韵秋声 聊城晚报编务中心编辑 小兵视界 今日女报摄影记者 小窦同志 《大众健康报.老伴周刊》副总编兼运营总监 王喻的微博 《星库》杂志主编王喻 任相君 娱乐E周刊,演艺周刊首记 吴世哲 《中国交通报》编辑、记者 烦了了 中国交通报记者周向阳 李云帆在这说 报社记者 大胖子搞程序 中国电子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网记者陈泉 管理老金 《中外管理》杂志发行部主任金正南 顾洪波 深圳特区报房产版主编 听风声音 徐州日报房地产专刊记者王巍巍 TheReal高嵩 《篮球先锋报》编辑高嵩 大娱胡浪 《娱乐周刊》《大娱报》大娱网运营机构——大元国际投资集团总裁 尘世多可爱 《贝客》DM杂志总编 beatleswz 今晚报社美术编辑王众 wivil-王冬 媒体人 徐咏 新民网总编办公室主任 凤凰网论坛 凤凰网论坛官方微博 三金屌丝叔 凤凰网音乐频道主管刘鑫 杭州-陈国平 陈国平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副主任 大排石前街 人民网大连视窗主编,笔名白一丁 MSN科技的李磊 MSN科技频道主编李磊 林六月 天涯社区游戏部社区编辑 王珍珠 新竹-wang 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主持人主管王新竹 曾道明 21CN娱乐频道主编 当乐yaoyao 当乐网高级运营总监 土豆网90 土豆网搞笑频道主编李久灵 小懒杨申 激动网新闻频道执行主编 CNR周晋竹 周晋竹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经济之声思远 经济之声采访部记者、财经评论员王思远 ICS李思哲 ICS上海外语频道主持人李思哲 王浩志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王浩志 伊伊_keqi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刘克琦 余天寅 上海电台编辑余天寅 忙生活的杨懿 河北电台生活频道主持人 微笑方迪 长沙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播音部主任 薛琪世界 陕西经济广播副总监薛琪 DJ王越 天津人民广播相声广播编辑、主持人王玥 猫猫达 湖北广电总台新闻公共频道《拍案惊奇》栏目制片人 顺妈安雨的自留地 浙江人民广播电台FM93交通之声总编室毛毛 哈尔滨新闻台共伟 都不相信我减肥 河北电台生活广播《健康生活》主持人 袁梦991 北海交通广播执行总监 袁梦 何飞HK何飞HK-forces 苏州广电总台社会经济频道记者 何飞 苏州小熊 苏州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频道总监王晓雄 天津电台DJ小四 独秀秋白 十堰交通音乐广播总监 青岛电台汪宁 青岛音乐体育广播《915音乐SPA》《915全城热恋》主持人,记 珠江经济台阿耀 珠江经济电台FM97.4主持人 新疆新闻广播丁楠 迷苵---葛敏 兆讯传媒 传媒策划 葛敏 剑客李杨 著名导演李杨 吕淑青 上海点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制片人 导演崔龄燕-forces 苏州广电总台社会经济 冯骏骅 配音员 我是马小宁 南京市话剧团演员 危险Harey 红山湖国际传媒 总监 危演平 梁冬的微博 编剧梁冬 编剧赵华 易天 尚书房工作室独立图书策划人 李烨L 东方出版社策划人李烨 新水哥 电子工业出版社资深策划编辑 黄山书社张向奎 黄山书社文化生活编辑室副主任张向奎 复旦MBA项目赵昱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MBA项目招生高级主管 沂河边的乌鸦 徐宁康,琅琊网编辑,临沂市作家协会会员 3黑杨支柱 jyh6636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云泉微博 中科院软件所并行软件与计算科学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张云泉 尼克安闲 苏州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授 胡俞越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孙海峰 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 尹刚CAFA 雕塑家,中央美术学院城市设计学院 副教授 青春大老张 中央美术学院教师 赵小波 《华侨大学报》主编 李安东本尊 韩国成均馆大学教授 潇之瑶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特约评论员 萧山博士 成都某核能研究院研究员 北京牙医苏建宏 省中医-陈磊 广东省中医院传统疗法科主治医师 陈磊 脊近完美朱国苗 上海曙光医院中医针灸推拿医生 正智高坤 中国万网副总裁 富敏荣律师 袁裕来律师 崔小平律师 汪显水律师 刘大来律师 李涛-律师 李涛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海洋律师 北京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律师陈成义 北京律师肖文彬 青岛麻方亮律师 律师张敏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辉新律师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成都赵春燕律师 毛惠军律师 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阮志敏-沪国创律师 昆明律师许思龙 汪建国律师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建国 Atty李响 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3976 次阅读|0 个评论
李莊博文:“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热度 9 jiangjinsong 2012-3-4 11:02
马晓军律师被人间蒸发、为什么不出庭黑幕爆出 http://t.cn/anoZ8U “李庄事件”真实经过——马晓军 (2012-03-03 20:04:14) 转载 ▼ 标签: 杂谈 下面,就是马晓军律师在我出狱前(2010年2月16日)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的李庄事件背后的黑幕,一位国际刑警看后,也后背直冒冷汗! “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第一部分:案发前后 09年11月22日晚七时许,我与李庄到达重庆,龚刚华的司机王Y把我们接到五洲大酒店,没多久龚刚华来了,他对我们说稍后一个本地律师过来,此人以前在公安,和专案组的很熟。过了一会,吴JY律师到了,他透露了一些龚案消息:警方曾经两次移送到检察院,都被退回,这次不知为什么又起诉了,他拿出了一份通过内部搞来的《起诉意见书》让我们看,还神秘嘱咐,注意保密。这次谈话约凌晨一点结束。 23日早餐后,我们来到重庆一中院,书记员告知正在开会,让我们各自报出手机号码,进行登记,然后让回去等通知。李庄告知我,办理涉黑案子都是这样,是为了监听。下午四时许,我们接到书记员来电,通知第二天过去。 中午,我、李庄、吴JY、龚刚华、龚云飞、王Y、曾L、袁J一起在五洲大酒店吃饭,席间我们看到了央视关于龚案的报道。电视画面中,龚刚模被两个警察架着,走路一拐一拐的,显然有伤,当时吃饭的几个人都看到了这些画面。(可调央视视频资料) 24日上午,我们再次来到一中院,向书记员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该案案卷,但与新闻报道的龚案2200份证据,109本卷宗相差甚远,总计只有两公分厚。李庄当场提出质疑,书记员说检察院就移送了这么多,想复印其他案卷你们就去检察院(当时她对前来复印案卷的其他律师也都这样讲)。由于复印案卷的律师比较多,书记员让我们下午过来拿案卷,我们只拿了《起诉书》就回到了酒店。拿到起诉书,李庄边看边说:怎么这么多罪名啊,龚刚华没说实话,原来告诉我只有一把枪,三个同案。 第一次会见 24日下午一上班,我们拿到卷宗后,李庄向陈YP庭长申请延期审理,遭拒。之后,我们就前往江北区看守所。车上,李庄快速翻阅卷宗,让我把龚的口供单独找出来递给他,他拿过去和起诉书对照,当时,李庄看出有明显的诱供(详见龚案侦查卷),15时左右,我们来到看守所,告知必须有专案组陪同才能会见,李庄当时就急了,指责看守所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12月7日就要开庭了,案子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你们公安无权限制律师会见,耽误开庭你们要负责等等。但无济于事,我们只好上楼找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但都没有找到。只好等待。专案组人员到来后,李庄与朱my律师又同他们争论,李庄的情绪很激动,大声斥责专案组,当时很多律师都在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最后,我们只好在警方监视下开始了第一次会见。 李庄先介绍了身份及委托经过。接着他问龚一些被抓经过和和审讯的情况,龚说:“6月份被抓,先关到南川看守所,8月份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11月22号才关在江北看守所。”李庄又说:那就是说,你前天才来到江北看守所,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半年时间都没有在这儿,你以前见过律师吗?”龚回答:没有。 李庄指着龚的口供问:“你口供中承认自己是黑老大,这儿有你的签字啊”。龚表情十分痛苦的说:“是我的签字,可我的口供都是他们事先编好后逼我签的,我要是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吊我。” 李庄指着身边的一位监视会见的警察问:“他打你了吗?”龚说:“他没有。”李庄再指另一位警察问:“他打你没有?”龚颤微微地说:“他、他没有打我,但打我的时候,他在场。”李庄仔细查看了龚两只手腕上的伤痕。 之后,李庄说:“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进行法医鉴定,申请延期审理。”龚说:“要是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李庄说:“如果那样,我就罢庭,不再继续辩护,法院就会休庭。”这时,站在身后监视的警察说:“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律师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李庄转身对这位警察说:“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于是,李庄让龚在委托书上写到‘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其他辩护律师’,龚说不会写,李庄让我写好,让龚抄在委托书上。李庄还告诉龚:开庭时,我会提问你,你要大声的把被打的事情说出来,用肢体展现出来。说这些话时,警察就站在旁边,并没有制止我们。 这次会见,我用手写记录,李庄用电脑,抓我时,这些会见笔录都被公安扣押了。我向公安索要扣押清单,负责记录的警察叫陈MC没有给我。 这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在会见过程中,李庄拿着樊奇杭的笔录就有关细节与龚核对。会见后,吴JY、龚YF开车过来接我们,之后,到陶然会馆吃饭,席间,龚刚华说:具内部消息,我们都被监控了,一定要小心,并且告知李庄:甚至你们都不能带着卷宗走出重庆,李庄非常不以为然。为电话保密起见,龚云飞还给了李庄几个新买的手机卡,让他联系案子时使用。 11月25日,我和李庄在酒店整理案卷没有出门。 第二次会见 通过阅卷,李庄将几十个有关疑问输入电脑,准备提问龚刚模,2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们第二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干警告知还得等专案组警察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李庄又和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庄上楼找看守所领导,看到了周副所长,周称这是公安局的命令,没办法。等到大约10点30左右,专案组才到,一同监视会见。李庄与龚谈话,我用手写记录,为了便于监听,防止我们和龚交头接耳,龚身后的警察还将其身后的椅子又往后挪了挪,加大了我们和龚之间的距离。 当着警察的面(就是在我“监视居住”期间,该警察曾经多次强行查我爱人的通话记录),李庄对龚说:“我看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你肯定是有罪的,开庭时对于这些指控你必须承认。”龚说:“我承认我私藏过枪支,也行过贿,但是我的确不是黑社会的老大,也没有叫他们杀李明航啊。” 李庄说:“在你的口供中发现9月30日与10月8日的口供大部分是复制的,连其中的错别字、病句、标点符号、方言都一样,我把其中相同的地方都标出来了,这显然是电脑粘贴的,要是按笔录中的内容,你就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详见龚案侦查卷)龚说:“我也知道笔录中的事大部分与我无关,都是他们事先编好笔录让我签字,我要是不签,他们就一直折磨我,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才签的啊。”此时龚刚模的情绪有些激动,说话的时候都有些哽咽。 李庄问龚:“你说你被打、被吊了,他们在哪儿、用什么方法打你、吊你。”龚说:“当初抓我后,关在南川看守所,在那里没有挨打,从南川看守所转来后,当天就只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一天没住,就把我拉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了,我是在那里挨打的……,吊了我八天八夜。”李庄惊讶地问:“八天八夜,那手腕不就物理性断裂了!”龚回答:“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吊我的叫彭w、打我的叫张k。吊的我大小便失禁,那些粪便顺着裤腿往下流,叫彭w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再脱下内裤擦地板,之后裸体继续吊我。刑警支队的一个姓何的支队长从门口经过,看到后还训斥彭W‘太不像话了,赶紧穿上衣服’,彭W放我下来,叫我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在铁山坪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一个姓王,一个姓唐,他们都为我治过伤。” 最后,李庄嘱咐龚:“将来开庭时,知道的就知道,不知道的就回答不知道,不要怕”此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 12月2日上午,李庄电话中说,30号那天重庆一中院陈YP打他电话,希望庭前沟通,北京律协也督促他开庭前与法官交流一下,李庄答应他们最迟12月2日晚到重庆。 遵照北京律协的指示以及陈YP庭长的邀请,我们于12月3日上午9点多,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一个会议室。在场人员有我、李庄、陈YP庭长、李副院长、张H法官和另外一位领导。李副院长要求我们配合12月7日龚案的庭审,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李庄说以下几点:没有证据目录;不能合法会见;起诉书缺页;口供之间,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雷同(详见侦查卷);复印的案卷与报道的情况相差甚远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怎么配合啊。并简单举例了他在辽阳市代理朱LY涉黑案因不能合法会见而导致延期开庭的案例。这期间,李庄言辞激烈,情绪有些激动。后来,书记员又给我们复印了证据目录,补上了起诉书缺页,领导们承诺一定协调有关,尽量保证律师的合法会见,同时声称,看守所不属于我们管。此次谈话一直进行到中午近一点了。临分手时,李庄问:12月7日的庭审还能否进行,法院要我们回去等通知。直至晚上11点左右,李庄仍在给陈庭长打电话,陈庭长说领导正在开会研究,让我们继续等通知。 第三次会见 李庄嘱咐我,为了防备12月7日仍然开庭,我们必须做好开庭准备。4日上午,我们第三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又遇会见受阻,看守所仍然要求有专案组陪同,李庄当即电话陈庭长,如果还是监视会见,12月7日肯定不能开庭,陈答应马上协调,2分钟左右,陈庭长回电,你们现在可以不受任何监视的会见了。但看守所还是不理我们,声称法院指挥不了看守所。 一个小时后,专案组到来,我们开始会见,在会见室内外,都有专案组警察监视,此次,李庄与他们发生最为激烈的争吵,期间,李庄用手指着一个叫张K的警察说,你是重庆最大的冤假错案制造者……你已经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了……你将来要买单的……你出去!争吵中,进来一个年龄大的警察将张K替换走了,但张K仍然在门口往里面张望。 这次监视下的会见约1小时20分钟左右。我用电脑做的记录。 12月5日下午,吴JY来到酒店,他说:“我已经找到了为龚刚模看伤的医生”,李庄说:“你做做工作,看能不能让他们出庭作证。”吴家友说:他们还要在重庆混,不可能的。”李庄说:“那你能不能给我安排一下,我见他们一面。”吴家友说:“尽量吧,不知道人家愿不愿意见你。” 晚上九点左右,一中院书记员来电话通知7号不开庭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当即,李庄对我和龚云飞说:赶紧收拾行李,我们很有可能被抓,这儿非常危险,咱们去成都,我们连夜开车上了成渝高速,李庄驾车,临行前,李庄还给一个记者通报了这里的危险。 12月6日凌晨一时许,我们到达成都,李庄的朋友为我们安排在凯宾斯基酒店。在酒店李庄分析龚案可能出现的后果:1、重庆方面抓律师。2、把龚案退回补充侦查。3、把龚刚模的名次往后移。4、……。他分析抓律师的可能性最大。 12月7日下午,李庄让我回重庆一趟,通知龚开庭日期有变,安慰他一下,顺便回酒店的房间看看,有无公安局去过的迹象。龚云飞也担心龚刚模被自杀、被躲猫猫等,我就和龚云飞包了一辆出租车回到重庆,在傍晚时分,我将起诉书复印件交给了李庄指定的记者。当晚,我仍住在五洲大酒店。 12月8日上午,龚云飞找了万贯律师所廖CQ律师,陪同我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我还让龚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自杀、不自残(抓我时该保证书也被公安扣押)。一是弥补以前会见笔录没有龚刚模签字;二是稳定他的情绪。下午,我和龚云飞一起乘动车返回成都。 12月11日上午,李庄接所里通知,要求尽快返京。 12月11日晚上,李庄来电告知我,他接到陈庭长的电话,说龚刚模情绪不稳,要求会见律师。因为14、15两天他在最高院开庭,他让我明天去会见龚刚模,并叫我先联系龚云飞,我给龚云飞打电话,始终未通,最后接电话的是龚云飞爱人,她说龚云飞被公安局带走了,我当即告知了李庄。 以上是我与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真实经过,我也是这样向重庆市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的,但他们根本不听,逼迫我在他们编好的笔录上签字。 对我的审讯 2009年12月13日我被重庆警方抓捕,当晚把我关押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一夜未眠),14日10点左右,重庆警方押我飞往重庆,下飞机后,先对我照相,后来,向对付恐怕恐怖分子一样,给我戴上黑头套,把我弄上汽车,开了很长时间,我也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向那里。 汽车停下,我被带到一个建筑物里面,后来才知道这里是江北看守所,到达看守所之后,他们马不停蹄的对我进行连夜审讯,时间一直持续到16日上午10点左右。在此期间,没有睡眠,吃一些监室里面的剩饭,专案组问我与李庄三次会见的过程,我说:“会见时你们在场,又有监控录像,干嘛问我啊。”审讯人员说:“我们有录像是我们的,现在是叫你说”。在长时间讯问无果的情况下,警方拿一沓材料给我看,并说这是根据监控的同步录音录像整理的材料。还让我看龚云飞的笔录,说他们都招了,给我施加压力,之后,又来了一位领导模样的人,旁边的人介绍:这是我们公安局政委,政委讲:其实你没有事,说完就放了你啦……。由于连续90余小时没有睡觉,神志不清,在加上他们的高压威胁等,我被迫在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上签了字,他们还不让我修改。 他们还逼我给全国律协写一份致歉信,内容与吴家友的致歉信大概相同。同时承认“我没有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等等。 12月18日,警方提讯:“现在对你进行录像,这是你前几天的笔录,你看一下,一会录像就按这上面的内容说”。因为是他们编的,我很难记住,就说:“这么多东西我记不清楚。”他们说:“你先仔细看看,录像时我们会给你提示的。”就这样,在逼迫和提示下,对我进行了录像。 12月24日,警方提讯:“你爱人要求律师会见,我们的意思是免了”。由于十几天没有外界消息,我十分急迫的说:“请律师会见,是当事人的权利啊”。我们争执了很长时间,但最后他们还是逼迫我给爱人写了一封信,大致内容为建议她不要请律师会见了。 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真相 李庄案一审开庭前的一天,警方再次来提讯,对我说:“隔壁屋里就是江北法院的法官,你过去就对他们说你不愿出庭作证就行了。”见到法官后,他们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给我做笔录,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虽然我内心想出庭作证,但由于害怕他们对我用刑,就违心的说了不愿意。但是,我要求法官在笔录上多写了一句:“详见三次会见笔录”这样我就回监室了。 没一会,专案组又把我从监室里提出来,严厉呵斥我:“你怎么回事,不是说好了,只说不愿意出庭就行了,干嘛说那么多啊,过去,重新写一份。”于是,他们又押我回去,法官又重新给我作了一份笔录,笔录内容大致为:没有受胁迫,不愿意出庭作证,该笔录内容属实,去掉了刚才“详见三次会见笔录”的内容。 第二部分 所谓被“监视居住”期间 2010年1月8日晚11点左右,专案组让我看手机新闻,对我说李庄已判两年半,你们肯定是有罪的,但是你还年轻,跟李庄不一样,所以我们准备对你进行监视居住,让你爱人过来陪你,你写一下保证书和悔罪书,我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1月9日上午11点左右,警方把我带出看守所。 1月9日中午12时许,我被押解到一个居民住宅区,下午两点左右警方让我与爱人通话,她接到电话后,表示马上过来。但是两个小时后,在我爱人赶往重庆的路上,他们又表示不让我爱人过来了,在我的苦苦哀求下,他们勉强同意。事后,我爱人告诉我,她也哀求了警方很长时间。 10日凌晨一点左右,我爱人到达我所在的居民楼,刚进房间,我爱人的手机就被一个警察强行没收了,并严厉告知禁止跟外界联系,不要告诉外面这里的情况。 同日,警方逼迫我爱人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自愿陪同我的《自愿书》,大致内容为:在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内,自愿陪同。同时,他们还叫我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警方保护的 《申请书》,大致内容为:在监视期间内,为了本人安全,申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我进行保护。如果不写,肯定就不让她在这里陪我了。 警察二班倒,每班三人,对我们夫妻进行24小时监控,不让回去,也不让我们单独行动,一切要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其中一班警察叫王J、刘ZY和一个姓邬的、另一班有匡W、陈MC、唐Y还有姓项的、姓郭的(有替换)。 1月13日晚上,张P、何JH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提出叫我爱人为我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不叫“监视居住”了,但实际上还是不让我们离开这个看押地,仍然保持目前状况,还是警方监控。我们问警方:“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说:“因为李庄在看守所里‘咬’你,说为什么判了他而不判你。”(当时不知道李庄在法庭上保护我)我问那又怎样,他们说:“这样我们就能对外宣称你们办了取保候审离开了重庆,我们找不到你,把事情拖过李庄二审结束,李庄就咬不成你了。”我爱人说:“办了取保候审又不让我们走,那我们死到这里也没人知道,我们家人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到时候,你们会拿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推脱责任,我们不同意,如果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必须离开。”他们听后表示不同意。我说:“那你们逮捕我吧,我去看守所,那里安全,我要二审出庭作证。”他们说:“那这样你就会被提起公诉。”我说:“随便,判就判吧。”僵持很久后,他们放弃了此做法。负责监视的警察还买了些小吃安抚我们道:“这件事情过去了,不要再提了。” 1月22日晚七点左右,专案组又把我带到刑警队,拿出我以前的询问笔录,让我看一看、背一背,并告诉我一会儿去检察院就按询问笔录上的说。到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后,我见到一位姓冉的处长和一位女的检察官,他们挂的胸牌上显示是侦查监督处(后来知道他们都是李庄案二审的公诉人),我当时心里很是疑问:李庄都在二审期间了,怎么出来侦查监督处的人来询问我。他们对我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最后他们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以他们无权对我进行询问为由拒不签字。 1月23日,在看押地,警方告知我因为昨天在检察院的笔录上我没有签字,故需要我再次去检察院做笔录并录像。这时一个姓刘的警察拿出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详细背诵其内容,并跟我做情景演练,为再次去检察院做准备。对此,我和我爱人坚决反对,不跟他们配合。后来,江北分局局长何NP、李副局长、刑警队何JH、张P队长等多位领导来了,他们一起向我和我爱人施压,直到24日凌晨两点多,在巨大压力下,我被迫同意向检察院做虚假的陈述,并接受录像。 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刑警队的何JH拿出李庄的《悔罪书》让我们看,(当时没有发现藏头诗)内容与李庄在二审开庭时有关“认罪”的六段口述内容大概一致。姓刘的警察又拿出以前对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背诵其内容,再次做情景演练,下午我被带到重庆检察院一分院,(其中有李庄二审出庭时一男一女两位检察官)他们给我做的笔录和录像,期间,由于身体不适,我还出去呕吐过一次。笔录主要内容是承认原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属实。 同日,我爱人因工作急需回家,但专案组张P对我爱人说:李庄二审尚未开庭,你不能离开。我爱人只好向单位继续请假。 1月26日下午,警方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让我给高子程(李庄辩护人)通电话,并要求我按照他们事前起草的文稿来念,为此他们对我进行了多次的现场情景演练。文稿内容大致为:前几天我去检察院得知您在找我,我不愿出庭作证,我以前所说的是事实,我从网上看到对李庄案的评论很多,对我和我的家庭压力很大,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实际上,我们根本也不能上网,根本不知道外界任何消息。 由于高子程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大家就一直等到傍晚,晚上七点左右,高子程将电话打过来,他们赶紧挂了电话,设置录音功能后让我再打给高,我和高子程进行了简单的通话,并被录音,因为通话时间比较短,未能按照警方提供的文稿来念,只是表示了不出庭作证,故警方又让我手写了一份不出庭作证的证明。 1月29日,刘姓警察开车带我到一中院,李庄案二审法官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对我做了笔录,大致内容仍然是问我是否愿意出庭,我按照他们提前的警告,说了“不同意出庭作证”。 2010年2月2日晚10点许,我爱人因工作原因,经再三恳请警方,同意她可以先走,但我还是不能离开。我爱人临走时,警方给买了很多礼品,并亲自送到火车上面,后来听我爱人说:警察们直至盯着她乘坐的火车开走,才放心。 李庄终审宣判后,2月10日,警方让我缴纳3000元保证金,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警方出资给我买了机票,还为我购买了些土特产,送我登机。离开前,刑警队何JH支队长对我威胁道:马晓军,你是法律专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在被秘密关押于居民小区的一个月期间,警方为了日后能够证明我们在被看押时是自由的,让我们跟他们出去逛街、吃饭、看电影。还带我去统景温泉区,并对我们进行拍照、录像,以显示我们非常愉快、轻松,实际上,对我们的监控寸步不离。 在看押期间,警方为了证明是我在重庆租了房子居住,与他们无关,还拿了一份租房协议书让我签字,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8日至2月8日,房主为刘晓东,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可是,对我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25号2-1不符,由于地址不符,我拒不签字,他们只好离开。我爱人发现一张《电费缴费通知单》,看押我们的实际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 以上是整个事件的真实始末,绝无半点虚假,此前或者此后如有与本次矛盾的陈述,均以本次证明为准。 马晓军 2010年2月16日 补充 : 2011年2月初,张P通知我去重庆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2011年2月12日,我和爱人一起坐动车去的重庆,江北公安分局一名叫陈JS的警察(河北唐山口音)来车站接的我们,他首先问是否有记者找过我,我说没有。后来江北分局李副局长特意见了我,对我严肃的说:这个案子涉及到政治问题,你以后不要参与。 后来,在网络视频上看到李庄第二季开庭前,法庭外有打横幅的“群众”,有位女交警前去阻止,此时,一个男子上前对女交警耳语了几句,我忽然发现该男子就是看押过我的专案组警察,姓项,(在画面中戴眼镜、横跨背包、穿格子衣服,网络上有他的视频)。
个人分类: 尚未分类|5366 次阅读|17 个评论
律师指归真堂养熊违法!
热度 5 jiangjinsong 2012-2-22 19:58
归真堂今日开放参观熊场律师称养熊合规不合法 曹虹 2012年02月22日09:58 来源: 《东方早报》 手机看新闻 打印 网摘 纠错 商城 分享 推荐 字号   早报记者曹虹   就在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归真堂)在20日宣布今日“全面”开放黑熊养殖基地以后,多位法律人士向早报记者指出,撇开道德问题不谈,归真堂是否合法经营及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才是问题关键。   知名公益律师安翔昨日向早报记者指出,归真堂的养熊场是否人道和其是否能上市是两个概念:养熊场是否人道是个道德概念,但归真堂是否合法经营、能否上市是法律概念。尽管现在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还存在某种程度的欠缺,但这个欠缺不影响以现有法律作出判定归真堂不符合上市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昨日向早报记者表示,归真堂称遵守的林业部(现改组为国家林业局)1997年颁布的《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只是个部门规章,它的精神和上位法(即母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的相冲突,所以归真堂养熊场是合规但不合法。    据贺海仁透露,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正联合“它基金”向国务院提出对林业部门规章《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启动合法性审查,“目前草稿已经出来,稿子还在讨论和完善中,最近一周内,‘关于请求对《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会提交至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规章如果有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而法规如果有问题,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   strong“合规却不合法”/strong   此前,归真堂创始人邱淑花曾宣称其养熊场合法,这一度让持反对观点的公益组织只能扛道德大旗。   据归真堂所在的泉州当地媒体报道,“养熊是林业局颁发批文,生产熊胆粉是1995年卫生部颁发药准字号,都合法。”   归真堂网站称,采用高科技人工无管引流熊胆汁技术(即造瘘手术),彻底改变了以往“猎熊取胆”的方式,实现了由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繁育资源为主的战略性转变,是中医药行业的重要里程碑。   而归真堂“合法”的依据正是国家林业局1997年颁发的《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对这一条例,贺海仁并不认同。他说,“我现在质疑的是规章本身,按照国家规定,规章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如果相冲突的话,是不允许的。”现在归真堂的行为合规是因为这个规章,如果你不能把这个规定拿掉,归真堂就有规章意义上的合规性。   贺海仁说,该规定只是林业局的部门法规,而中国从1989年起就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到国务院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水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对野生动物保护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体系。    贺海仁表示,这个法律体系,有法律、法规、规章,也有技术标准,所有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能和上位法(即《野生动物保护法》)发生抵触,野生动物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这意味着即便是开发利用和保护利用,也是为了保护的需要,如果开发利用违反了保护的原则,或者和保护相抵触,不论规章也好,技术标准也好,它都是违法的。所以归真堂养熊是合规而违法,是不合法的。   “任何低位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乃至具体的公民和法人的具体行动都不能和它相碰触。但现在显然是冲突了。就要取缔。要按照法定程序对林业局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取消或修改,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标准。”贺海仁说。    贺海仁指出,另外,对黑熊的养殖,应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合理利用”,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曾规定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展览等特殊情况,这些都不是盈利的交易行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展览等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而活熊取胆不是为了保护,是一种伤害。   而在安翔看来,《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里面很多都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定,如要求黑熊在多大年龄以上,每天可以取多少胆汁。由于企业是全封闭的,外人不得而知,所以他自证合法是没有意义的。   strong被指超范围经营/strong   安翔认为,对归真堂而言,要形成企业合法经营的环境,从养熊、取胆到生产、销售、产品上市,包括现在试图在资本市场上市,都要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是缺一不可,必须每条都要遵守。“归真堂可能只是遵守了某些规定。”    安翔指出,根据《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国家卫生部2001年起不再审批作为保健品的熊胆粉,从这个规则出台开始,熊胆粉的原料不可以再用于任何保健食品,但归真堂却以保健养生为加盟定位,非法销售熊胆茶等含熊胆粉的保健品。安翔指出,该规定出台前,卫生部只审批过两种含熊胆粉的保健品,都不是归真堂生产的。   “归真堂公然违反这一条已经很多年,把熊胆粉作为保健品去卖,在其加盟广告中,他就说一般保健品怎么样,熊胆粉怎样,对养生有什么作用。而国家的规定,不仅不允许在保健品中加入熊胆粉,而且要求指定的医院,才能用熊胆粉。”安翔指出。   早报记者昨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察局网站查询到,归真堂目前经国家批准的药品仅为两种,分别是2002年6月通过的国药准字Z10980024的熊胆粉(每瓶装0.25g,1g)及2005年8月通过的国药准字Z20054679的熊胆胶囊【每粒装0.25g(含熊胆粉0.05g)】。   但实际上,归真堂销售的产品远不止这两种。安翔指出,即使是药监局批准的0.25g和1g的熊胆粉,在其零售店也有很多种其他规格的熊胆粉。安翔说,“这属于超范围经营,相当于在贩卖没有通过审批的药品。”   安翔指出,根据2004年《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 252号),其中提到一律停止零售天然麝香和熊胆粉的活动。但归真堂的零售门店之前曾销售非药品的熊胆粉制品。    安翔注意到,在外界指责归真堂哪个违法后,它采取的处理措施就是下架。比如,归真堂至少北京的零售店就已经把熊胆粉下架了;而药监局审批他的规格只有0.25克,1克,归真堂的网站除了0.25和1克产品介绍,其他产品都没有了。   “这样的证据还有很多。从事实、法律和民意三方面来看,都是非常清晰的,基本是一边倒的。有关部门不需要多复杂的判断。”安翔说。   董事:归真堂很优秀   尽管在动物保护者和公益律师眼中,归真堂简直“罄竹难书”,不符合上市条件,不过作为谋求上市的归真堂的投资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志鋆不以为然。   张志鋆是江苏鼎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代表澄辉创投(江苏鼎桥是澄辉创投的管理公司)管理归真堂项目。   昨日,张志鋆向早报记者表示,他认为归真堂很优秀,“归真堂是科技部的中药材基地,是个很优质的企业。至于能不能上市,还是市场说了算。”   张志鋆表示,如果归真堂真的是个大家一致谴责的公司,就算过会了也可能上不了市。之前过会而没能最终上市的企业也有先例。   对于公益组织的指责,张志鋆说亚洲动物基金的图片并非来自归真堂的养熊场,并称确定亚洲动物基金去的不是归真堂的养熊场。而对于它基金2月14日向证监会发布的吁请函,张志鋆认为证监会会有自己的判断,“名人只是某方面的专家,并不是动物研究的专家。做投资要相信专业,我们要让专家来说话。”   在它基金14日的吁请函中,它基金向证监会指出,归真堂主营的熊胆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熊胆行业经营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归真堂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归真堂在最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行为。    安翔则认为,尽管现在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还存在某种程度的欠缺,但这个欠缺不影响以现有法律作出判定归真堂不符合上市条件。   另外,为了阻截归真堂上市,本月8日,公益慈善组织“中国SOS求助”创始人白一鹏联合多名自然人向归真堂及其几名创投股东发出股权收购函,并希望对方10日内回复。   张志鋆昨日表示并没有收到白一鹏的函件,目前也没有收到股东退出的消息,“但即使(有股东)退出,我们也有优先认购权。”   “归真堂是否合法经营直接影响证监会对企业的评价。证监会在审查企业的上市资格时肯定会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当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过处理或警告的时候,不良记录就会对它产生影响。目前归真堂的主管部门应涉及林业局、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如果涉及到药品,也涉及卫生部,如果超范围经营,也会涉及工商局。”安翔说。 (责任编辑:夏晓伦)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7185177.html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5767 次阅读|19 个评论
律师
metanb 2012-2-22 11:30
逻辑上真(True)的未必是历史上真(Genuine),很多律师会用逻辑真掩盖历史不真。
个人分类: 魔鬼辞典|1601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律师就苹果聘请第三方查代工厂用工情况接受环球时报采访
shenbinti 2012-2-21 16:16
沈斌倜律师就苹果聘请第三方查代工厂用工情况接受《环球时报》采访 【苹果引进第三方调查代工厂用工情况事件背景】:因《纽约时报》等媒体报道苹果国外代工厂工人恶劣的工作条件,并呼吁全球内抵制苹果,苹果公司陷入血汗工厂的丑闻。苹果公司2012年2月13日在其公司网站宣布,其已经宣布聘请美国第三方机构--公平劳工协会 (FLA) 对富士康等苹果产品代工厂的用工状况展开独立调查。 2012 年 2 月 14 日晚 7 时,环球时报记者连线沈斌倜律师,就苹果公司引进第三方公平劳工组织( FLA )对其包括富士康在内的国外代工厂用工状况审计这一事件听取沈斌倜律师的看法。 沈斌倜律师认为:第三方的介入审计调查无疑显示出苹果公司对该事件的一个正面的态度,劳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无疑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苹果作为一个快速增长的公司,应当承担其社会责任,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请第三方介入调查无疑是对公众一个积极的回应。 关于中国目前是否存在类似国外公平劳工组织( FLA )类似机构,沈斌倜律师认为,作为提升用工环境,消除用工问题的国内第三方机构,目前并未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民间第三方力量的崛起是一个趋势。而劳动者工作环境的改善和工资待遇的提高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公平劳工组织( FLA )简介: 公平劳工协会由多家大学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创立于 1999 年,耐克、丽诗加邦 (Liz Claiborne) 和另外几家美国服装厂商也都参与其中,目的是为了消除用工问题。自创立至今,该组织已经调查了亚洲和拉丁美洲的 1300 多家工厂,揭露了众多违规行为。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012-02-08 15:53:1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50%、100%赔偿金制度 (2012-02-03 20:03:34) 北京劳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网友、朋友拜年了 (2012-01-23 15:37:43) 热烈庆祝中闻律师事务所2011年年会愉悦召开 (2011-12-29 13:46:52)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 (2011-08-15 14:16:49) 沈斌倜律师点睛律师学院讲授律师代理劳动诉讼案件操作技能专题 (2011-07-17 22:02:13) 沈斌倜律师中闻律所举办的劳动法研讨会圆满召开 (2011-06-20 17:49:04) 国际著名诉讼法学者、牛津大学朱克曼教授到中闻律师事务所讲学 (2011-06-07 12:10:30) 有关辞职赔偿培训费劳动法疑问 (2011-05-07 11:43:14) 国家规定带薪年假沈斌倜律师答疑 (2011-04-28 17:56:31 )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1465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律师就劳资纠纷突出问题接受《中国日报》采访
shenbinti 2012-2-6 10:25
沈斌倜律师就劳资纠纷突出问题接受《中国日报》采访 【背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仍属于数量较多,社会关注集中的案件类型之一。 2012 年 2 月 2 日下午 4 时许,中国日报记者连线沈斌倜律师,就目前劳资纠纷突出问题听取沈斌倜律师看法。 沈斌倜律师认为:目前劳资纠纷问题依旧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然较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 1 、劳资力量不均衡,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导致侵害职工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2 、职工工资增长过慢,劳动者难以分享到企业利润的增长,劳资收入差距加大导致劳资矛盾加剧; 3 、对于低技能普通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工资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依旧突出导致劳资矛盾突出; 4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未出台,导致审判尺度不统一,个别法条规定无法达到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5 、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之一。 减少劳资纠纷,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沈斌倜律师认为: 1 、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配套建设,如 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统一司法执法尺度,避免地方司法根据需要解释《劳动合同法》,为了地方经济利益,为违法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保驾护航; 2 、加强劳动者力量的团结,如发挥工会力量或成立类似劳动者组织联盟,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让劳动者有机会处于平等对话的平台。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我的更多文章: 北京劳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网友、朋友拜年了 (2012-01-23 15:37:43) 热烈庆祝中闻律师事务所2011年年会愉悦召开 (2011-12-29 13:46:52) 私营企业可以动员工人事档案吗? (2011-12-21 17:45:18) 应届毕业生辞职后户口劳动争议 (2011-12-19 12:18:22) 员工股票期权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2011-11-25 17:32:25) 沈斌倜律师点睛律师学院讲授律师代理劳动诉讼案件操作技能专题 (2011-07-17 22:02:13) 沈斌倜律师中闻律所举办的劳动法研讨会圆满召开 (2011-06-20 17:49:04) 厦大校友会北京分会“庆祝厦门大学建校九十周年”庆典今日举行 (2011-03-27 21:21:24) 沈斌倜律师出席“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的转型及挑战”学术研讨会 (2010-12-11 22:51:17) 沈斌倜律师2010北京青少年社团文化节法律咨询现场 (2010-05-21 15:48:18 )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2081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拜年了
热度 1 shenbinti 2012-1-29 09:48
北京劳法沈斌倜律师给各位网友、朋友拜年了 各位亲爱的网友、朋友: 感谢你们对我及劳动法工作的支持,我一路走来,感受着你们的支持、温情和爱护,感谢你们默默地支持,感谢你们和我一起共同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及探讨劳动法律的完善,关心需要帮助的力量,为中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贡献自己点滴力量。 感谢你们! 今天,我们一起迎来崭新的龙年,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用我不懈的努力,带着大家的祝福,继续上路,为中国劳动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一如既往、一路前行。 在这里,我用一颗感恩及感动的心恭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万事顺心,心想事成!永远保持一颗年轻的心!恭喜大家乐逍遥,幸福安康! 沈斌倜律师(右三)在节前和北大二期公益律师、老师合影 沈斌倜律师于北京 2012 年 1 月 23 日星期一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2213 次阅读|1 个评论
围观:贵阳庭审第三天-池夙生律师庭审受辱昏厥送医
热度 3 lix 2012-1-12 12:51
强烈关注:人大代表池夙生庭审受辱昏厥送医院抢救 贵 阳 “ 黎庆洪涉黑案 ” 庭审激烈 3 名律师被逐出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3197 次阅读|4 个评论
沈律师作为北京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益律师培训赴港访问交流
shenbinti 2011-12-21 15:43
沈斌倜律师做为北京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益律师培训赴港交流访问团成员,于2011年12月11日下午随同北京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益律师访港团一行八人开始了为期五天的公益律师赴港交流行程。 该行程安排的项目有: 一、访问香港法律援助署; 二、参观访问香港廉政公署; 三、参观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 四、香港大学法学院参观、研讨; 五、参观香港高等法院及庭审; 六、参观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座谈。 12月11日至15日,沈斌倜律师暂时休博五天。沈斌倜律师感谢各位博友及朋友对沈斌倜律师一如既往的支持。 沈斌倜律师(左二) 沈斌倜律师在香港大律师公会交流现场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3600 次阅读|0 个评论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区别及公司裁员补偿
shenbinti 2011-11-22 09:40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区别及公司裁员补偿 【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区别及公司裁员补偿劳动法咨询 】您好沈律师,因为本人正在着手办理公司裁员的事宜,员工的合同是 2011 年 3 月 31 日到期,现在涉及到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公司更有益的问题,且看了您的文章,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点混淆,请求您的帮助,谢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团回复】 已收悉,感谢您的关注、支持和信任,对您提出的问题简单回复如下,供您参考: 1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发生原因划分, 经济补偿金 的类型支付可分为以下七种: 单位解约型经济补偿金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0 、 41 条的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40 条、 41 条、 46 条; 员工解约型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 46 条; 协商解约型经济补偿金: 即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 46 条; 劳动合同终止型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44 条、 46 条; 额外补偿型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竞业限制型经济补偿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 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法定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无需双方事先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法律概念上的区别,建议您再对照文中所列法条予以明确,希望该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 、以何种方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贵公司更有益的问题 首先,贵公司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贵公司员工的合同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到期,若未续签,未终止,员工继续留在贵公司工作,贵公司继续支付工资,继续缴纳社保,则贵公司与员工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贵公司欲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给地区的司法实践不同,根据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因双方已经形成新的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对新劳动合同期间有异议的,该事实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股应当为一年,所以单位不能简单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处理,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出现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条件,参照劳动合同法,贵公司仍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此外提示贵公司注意,员工中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仅适用于部分员工,不具有适用的普遍性。 其次,贵公司选择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国内的“裁员”有其特殊的含义,《劳动合同法》称之为“经济性裁员”,系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要具备严格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若贵公司经济性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减员员工经济补偿金,贵公司经济性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否则,贵公司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后,贵公司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六条之规定,贵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区分的是,若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贵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贵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若由贵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贵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方式需要贵公司付出更多的努力,与员工进行积极沟通,协商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艰难的,但是一旦协商成功,相对于经济性裁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更小。 综上,建议贵公司聘请劳动法专业律师,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风险分析,在维护劳资关系和谐、公司稳定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贵公司的决策。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团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答疑|334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见义勇为是傻逼还是英雄?
longfo 2011-10-28 08:51
湛江吴川市一个体户因抓匪生活陷入困局   律师称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伤赔偿应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32岁的凌华坤是吴川市一名个体户,最近他因见义勇为使生活陷入困局。今年5月中旬,他驾车追击劫匪的过程中,车辆与劫匪的摩托车碰撞,其中一劫匪重伤 不治身亡。而其妻儿也受伤,座驾需要大修,还伤了路人和路边车。因这次见义勇为获得的5万多元奖金,除了妻儿的医药费外,还要赔偿给被撞的路人和路边车 主,最后还要倒贴4万多元。对此,有律师称应修改法规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后顾之忧,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看到有人抢劫驾车追匪    据凌华坤回忆,今年5月18日6时20分许,他开车载着妻儿,要带儿子去看牙医。行驶到广沿路供电所附近时,凌华坤看到在10米开外,两疑犯驾驶一辆摩 托车,其中坐在后面的疑犯伸手朝旁边一位驾驶女装摩托车的男子的脖子处抓去,欲抢夺该男子颈上的金项链。男子反应过来后紧紧抓住疑犯的手不放,同时大喊 “抢劫啦”,就这样,两辆摩托车僵持着前行了一段距离。   “那位被抢的男子还载着一个女人和一个小孩,情形十分危险。”平素好打抱不平的凌华坤看到后,毫不犹豫驾车加速向劫匪冲去。疑犯见势不妙,赶紧放弃抢金链慌忙逃窜。    凌华坤继续驾车追赶,追出几十米后已赶上对方。他按喇叭要求对方停车,但对方不予理会继续逃窜,双方在路面呈胶着状态。因为事发路段来往车辆和行人较 多,凌华坤说,在追击过程中,他的车一度行驶到马路中间。这时对面车道有车靠近,为了躲避来车他马上往右打方向,结果与劫匪驾驶的摩托发生碰撞,摩托车应 声倒地。    下了车妻子就是两巴掌   摩托车上驾车的疑犯伤及头部,重伤不起。后座的疑犯爬起来就往居民区方面逃跑。而凌华坤的车则失控冲上路边的绿化带,撞倒路树,再往前冲,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四轮小面包车,之后又伤及一位60多岁的老人,冲行一段距离后才停了下来。    车子停下后,凌华坤看到坐在副驾驶座的儿子,面部和后脑受伤,眼角还流着血。坐在车后怀有身孕的妻子,因重重撞向前座,导致胸部受伤。凌华坤说,当他把 老婆和儿子拉下车时,“啪、啪”两声,妻子朝他刮了两巴掌。之后,凌华坤了解到,两名劫匪都是化州人,被撞成重伤的那名劫匪还曾坐过牢,留有案底。   事后,凌华坤的行为被认定是见义勇为。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1万元,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3000元。此外,在吴川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陈天耀亲自主持下,吴川公安干警为他捐款,共募得大约两万元。所有奖金和捐款,加起来大约有5万元。   赔完奖金还倒贴4万元   凌华坤说,自己怎么也想不到之后的生活,会因为这次见义勇为,带来这么多的麻烦。“老婆孩子住院,花了5000元。我的车几乎报废,维修费就花了3万多元。”而除了这些费用外,凌华坤在追抢匪的过程中,有一位60多岁的老人被车子倒后镜刮到右手,骨折了,伤者家属多次到凌的店铺吵闹,要求赔偿老人医疗费2.1万元及营养费1.5万元。   “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说要把我的店砸了。我只好全部答应其要求,给他3.6万元。”此外,一辆停在路边的面包车事发时被撞到,其车主也曾多次找过凌华坤。“在车子没有修好前,他要我赔他一辆新车,或者赔他两万元。但是我满足不了他的要求。”凌华坤说,面包车主几次到他店里刁难,为了不影响生意,他只好每次都是“花钱了事”。   至今为止,凌华坤已经为这件事直接付出了超过9万元钱,除去上述所得的5万元奖金和捐款外,他要倒贴4万多元。    心有忧虑   担心被告追究刑责   事发后数天,被撞成重伤的劫匪就因抢救无效死亡。凌华坤担心地说:“抢劫的那个人死了,他的家人如果控告我,我不是可能要负责任吗?”   无奈,凌华坤给吴川市政法委和公安局寄了一封“申请书”,他表示:“因死者家属对我的行为给予谅解,只要赔偿就不追究我刑事责任。我请求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由保险公司介入调查赔偿。”但申请书寄出后,迄今未有回音。   此外,凌华坤还恳请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其妻儿和老人在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问题。他表示:“这些问题不解决,我心理压力很大,很受伤。”尽管对事情处理的进展感到很失望,但凌华坤表示,今后如果再遇到这样的事情,还是会上前去助一臂之力。   “不过,会冷静点处理,比如先报警,或者一边尾随劫匪一边打电话报告,不会那么冲动了。”凌华坤说,他不后悔,但觉得有点后怕。(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律师说法   第三方的财产损害不应由见义勇为者承担   针对此事,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黄金松律师说,见义勇为者应在追击过程中及时报警,由警方设卡处理,而不应自己追击并发生碰撞,因为高速追击中发生碰撞是很危险的,作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这个危害后果而疏忽大意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属于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见义勇为因过失犯罪将面临相应的刑罚。但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主动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是值得肯定,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酌情考虑其刑罚。   至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给第三人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是否该由见义勇为者本人承担?对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律师直言,在该案中,被凌华坤驾车撞伤的老人以及被撞面包车的主人,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他们要求赔偿,于法有据。但由于现行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没有对这个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由此滋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朱永平建议对这部地方法规进行修改。   朱永平表示,最重要的修改应有两处,一是要把“见义勇为”的定义,从原来“对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延伸至“对处于危险状况的人进行救助,包括通知警方和保护现场等”;二是要考虑到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以及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害。这些损失要由见义勇为基金去支付,不能由见义勇为者本身去承担,这样才能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后顾之忧,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新快报记者 陈海生 实习生 朱烁然
1899 次阅读|0 个评论
沈斌倜律师就新华人寿停发前高管天价养老金案接受采访
shenbinti 2011-10-20 17:08
沈斌倜律师就新华人寿停发前高管天价养老金案接受《 21 世纪经济报道》采访 新华人寿高额养老计划惹诉讼上市之旅蒙阴影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方清北京报道 10月12日,本报记者独家获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新华人寿”)前总裁孙兵于日前正式向老东家新华人寿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新华人寿违背《劳动法》,停止其退休保障计划养老金的支付。与此同时,新华人寿前监事长武聚仁也向新华人寿提起了类似诉讼。 10月12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预审,双方均是代理律师出席。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一般民事诉讼之前会有一个预审庭,主要是诉讼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同时法院也会对双方进行一定的调解。调解不成,之后将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 2010年的“天价保单”事件曾将孙兵和新华人寿推至舆论风口,如今孙兵又起诉新华人寿要求其继续支付养老金,使新华人寿原本就不顺的上市之旅再度蒙上阴影。 高额养老计划惹诉讼 孙兵曾任平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1994年离开平安参与创办了新华人寿,并一直担任总裁一职,业内称其“兵总”。 在关国亮掌舵新华的八年间,孙兵一直作为二号人物,甚至一度被关国亮视为威胁而放逐深圳。关国亮“内部人控制”事发下台后,孙兵成为替代关的理想人选。不过,随着汇金的入主,孙兵并未如愿当上董事长。目前,孙兵任天安人寿“发展顾问”一职。 此次孙兵起诉老东家新华人寿,理由是公司从2010年10月起停止向其支付养老保障计划下的养老金。自2010年1月底孙兵从新华人寿退休,即开始享受每月9万多元的养老金。知情人士透露,事后孙兵曾一度试图寻求新华人寿的答复,但未果,遂起诉新华人寿。 据一位新华人寿高管透露,新华董事长康典在不久前的一次内部视频会议时通告了此事。 此养老保障计划,即2010年引起轩然大波“高管天价养老保单”一事。 当年10月,该保单在国家审计署审计中国人寿时被倒查发现。有报道称,新华人寿通过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为47名高管购买了高额养老金,其中前总裁孙兵退休后每个月领取9.28万 元。按80岁身故测算,共可领取约2665万元,堪称“史上最高的国企退休老总的养老金”。该保单原先投保在新华人寿的北京分公司,后转至中国人寿。 有报道称,此份保单是2009年3月由新华总裁办公会议决定购买,但没经过董事会的集体研究,而是由前总裁孙兵通过召开办公会的方式决定的。董事会在发现这一问题时,竟然“以为是一年9万元,没当回事儿”。 国家审计署发现问题后,表示方案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新华人寿董事会一致决定废止此养老计划,彼时新华已付出约3500万元的保费成本,已有12名退休高管从中受益。 “天价”保单来龙去脉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2002年,新华人寿设立了一项养老保障计划,规定公司A类以上干部(即部门经理以上)退休后将根据司龄系数和职务系数领取一定的退休补助。同时,公司还建立了一项覆盖全体员工的补充养老计划,内容是每月发放一笔额外的养老金到社保个人账户。对于A类以上的员工,起初两项补助项目可以同时享受。 2007年和2008年,新华人寿又分别下发养老保障计划和补充养老计划《实施细则》,将能够享受养老保障计划的高管限定为2002年4月前入职的公司元老。同时,新方案规定在养老保障计划和补充养老计划两者中,员工只能任择其一。最终包括孙兵在内共有47人选择参加养老保障计划。 最终,新华人寿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执行了47人的养老保障计划。这就是2010年引起轩然大波的“天价养老保单”。 不过,有知情人士表示,汇金于2009年末入股新华人寿,自此新华的国有股东占比达到六成,才成为实质上的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此前新华人寿一直是民营保险公司,即使是保障基金接管的时候,保监会给的定性也是民营机构。而此份养老计划始定于汇金入股前,不存在违反金融类国有企业薪酬相关规定的问题。”该人士续称。 此次孙兵起诉新华人寿,就是要求新华人寿继续支付该养老保障计划下的养老金。业内人士指出,“矛盾在于,这份养老计划保单出于公司制度,理应按章执行。而新华人寿已然是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这份高额的养老计划保单确实又有违现行的规定。” 续: 孙兵起诉新华人寿遭驳回 10月12日,本报曾独家报道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新华人寿”)前总裁孙兵起诉新华人寿,指控新华人寿非法停止其退休保障计划养老金一案(参见本报10月13日报道《前总裁孙兵起诉新华人寿停发养老金》)。 10月13日,知情人士透露,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12日当日驳回了孙兵的上诉请求,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该人士透露,当天进行的只是一个诉讼双方的谈话,是对“事实的陈述”。 一位接近孙兵代理律师的人士透露,孙兵方对整个谈话过程和结果感到“并不非常满意”,双方也没有进行辩论,只是陈述了各方的观点与证据。 在谈话结束后不久,法院便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孙兵的起诉。 接近该裁定书的人士透露,文中给出的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案中起诉方要求新华人寿按照退休养老保障计划支付养老金,涉及退休后养老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孙兵方认为,本案争议并不是养老保险,法院的裁定“值得商榷”。“此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并且应当归朝阳法院受理。” 实体问题是,孙兵到底应不应该要回钱?新华人寿是否应该给?相关的保障计划是否应该执行?这不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保,而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经过公司审批的。” 据悉,法院谈话中,新华人寿方陈述的观点认为,2008年的退休保障计划“并不合法”。 关于涉及退休后养老保险而被驳回起诉,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表示,关于涉及社保的争议,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很多地区的法院都不受理有关社保纠纷的案件。 “在北京地区,法 院 和仲裁都不 审理 ,而是应当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主要是劳动局下面的社保稽查科。实践中,通常涉及到社保的纠纷都会由社保稽查部门来负责。”沈斌倜续称。 她认为,这个案子中所涉及的是商业保险,根据劳动仲裁法规还是应该由法院受理的。 “实际上,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予以仲裁,对结果不服者可以起诉到法院。”沈斌倜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退休养老保险是应当受理的。 此外,裁定书中规定,对裁定结果如有不服,可于10日内提请上诉。据前述人士透露,孙兵方也在做相关准备。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3661313967; ( +86 ) 15301115671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2011-09-07 08:53:53)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 (2011-08-15 14:16:49) 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宜 (2011-07-29 12:59:21) 沈斌倜律师点睛律师学院讲授律师代理劳动诉讼案件操作技能专题 (2011-07-17 22:02:13)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离职经济补偿金 (2011-07-02 07:33:51)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之疑问: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应签无固定期限吗? (2011-04-08 17:37:40)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浅析 (2010-01-19 22:16:04)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 (2009-09-07 20:04:55)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劳动关系举证 (2009-05-13 07:17:58) 最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2009年4月1日始施行 (2009-03-09 12:06:16 )
2402 次阅读|0 个评论
工资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shenbinti 2011-8-17 17:32
工资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问题】沈律师,您好 ! 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未到期 , 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在劳动次月支付劳动报酬,最近几个月,公司因资金困难,均未在劳动次月支付报酬。现我想以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条件是否充足 ? 同时签定的合同中规定,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请问我仍需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吗 ? 沈律师回复: 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 30 天。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地区“北京市 09 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在北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 7 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您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 30 日。你们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1530-111-5671 , 1366-131-3967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2173 次阅读|0 个评论
无用的GDP
newniu 2010-10-12 23:58
随现代经济发展,小区里停了许多私家车,很多都安了报警器,这些报警器是有点响声就会警声大作,特别是到了雷雨天气,报警器的叫声更是响成一片,吵得 人们睡不着觉。 汽车报警器保护自己的汽车不会被偷。小偷们遇到 带有报警器的汽车将会如何 做? 他们会不会放弃偷车,而去干正经事?这显然不太可能。这种动不动就 警声大作的 报 警器只能把 小 偷们赶跑, 去偷那些 没有 报警器的车。 报警器保护了自己,但从社会整体来看,他并没有减少小偷的危害,只是小偷转移了偷盗目 标。没有装 报警器的车辆被盗率必然会升高,车主不得不 安装报警器。最终使几乎所有车辆都装上 报警器,就像当前小区里的现状。 在所有车辆都装上 报警器后,提高了偷窃门槛,对小偷们提出挑战,他们不得 不在转行与提高技能之间选择。从这方面说, 报警器可能有一些用处,不过与 花费的代价相比,收益实在太小了。 防盗门、防盗窗与报警器是同类事物。当年北京长安街两边装满了密密麻麻的防盗窗,十分不 雅观。借着 举办奥运会,拆除了一些重点大街的防盗窗。 当全民安装起防盗门、防盗窗,小偷们没有退路,必须学会开锁,增加了盗窃的成本。现在路上的抢劫 犯、骑摩托抢包是不是转行过来的,还真难以确定。 报警器 只是把祸水引向别处,自己好处缘于给别人带来害处。如果 报警器变成一个跟踪器,引导公安机关破案,这将带来额外好处。在汽车被盗后会自动激活,利用 GPS定位系统,帮助公安机关破案。从整个社会来看, 跟踪器将给社会带来 好处,杜绝小偷们继续做案。当然,最终将会带来什么效果,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 除了 报警器 ,社会中还存在着另外的无用GDP,最广为人知的是广告、律师。广告和律师的发展超过了原来的概念, 成为互相争斗的工具。 早期的广告是为了宣传产品,让客户知道了解产品的各方面。现在成了各企业争夺客户的工 具,而且利用现代心理学知识,抓住人性弱点来销售产品。 当广告从宣传产品 转向抢夺客户,转变了原始职能。客户依据广告来购买产品,只是从买企业A的产品转向买企业B的产品。企业B为了争抢客户,不得不花更多钱来做广告。最终的 结果是:大家占的市场份额还是同样多,唯一不同的是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 早期的律师是协调人,为的是公平合理地在处理利益问题。现在律师成为争取利益的利器。 官司只是一种零和游戏,两方不得不付出额外高昂的律师费。从总体利益来看,两方因律师而受损,但却不得不花钱请律师,而且要花大钱请名律 师,就是要从对方手中获得更多收益。 2003年,美国律师全年收入为1875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 的1.67%,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高于建筑业、计算机等行业。2005年美国广告市场规模为2710.7亿美元,占GDP总值超过2%。
个人分类: 经济真相|2920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工资构成、工资支付详解
shenbinti 2010-8-22 23:47
工资构成、工资支付详解 法律风险提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工资可以分为货币工资和实际工资,前者指的是用货币表示劳动酬劳,后者则是经过商品价格指数调整后的货币工资。劳动法上的工资又称为薪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上的工资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我国《劳动法》第 47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的该工资分配自主权到底有多大,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工资收入。有些用人单位以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原因和经济效益不高为由,将工资水平制定的低之再低,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 48 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虽然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但这一制度的落实却是一大问题,特别是针对学徒、残疾人以及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分配的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另外,尽管《劳动法》第 50 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实际操作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的工资,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知识的不足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 风险级别: ☆☆☆☆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水平 1 、最低工资的给付只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劳动付出,非正常条件下的,如加班加点、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等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或者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拒付劳动者工资。 2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想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如有试用期,劳动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第 20 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了解工资的构成 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了解工资中不包含的项目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救济措施 1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不成或者不经调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 91 条、《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救济措施 具体措施同上。 根据《劳动法》第 91 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第 6 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工资发放不足最低标准 职工诉请补发获支持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明光中学给付职工华文献工资差额 1920 元、双倍工资 2100 元和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 4455.20 元。 2004 年 9 月原告华文献到被告明光中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食堂管理和男生公寓管理工作,月工资 300 元, 2008 年 1 月起调整到 420 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其办理医疗、养老保险。后原告多次要求补齐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和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未果,于 2008 年 5 月 20 日 申请仲裁,明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明光市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 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9 月,明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320 元, 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 9 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390 元, 2007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2 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420 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华文献虽未与被告明光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发差额 1920 元。被告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 2008 年 1 月- 5 月期间双倍工资,除去已领取的工资,还应付给原告 2100 元。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养老金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被告没有缴纳,应当承担缴纳责任。但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原告已经自行缴纳,被告应将该部分付给原告。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差额工资、双倍工资和缴纳养老金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卞广庆 发布时间: 2009-01-19 16:08:39 ) 案例二 电子公司违规克扣员工工资被判支付 12 月 6 日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劳资纠纷案件,无理克扣员工工资的被告某电子公司被判 5 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其应得工资。 今年年初,陈某到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工作两个月后,以单位违反进厂时双方的口头约定、实发工资与约定工资不符等为由离开该单位。在陈某与某电子公司结算工资时,该公司以员工违约、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陈某后一个月的工资。 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某电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陈某离厂前一个月的工资。某电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以陈某违反进公司时的口头约定、私自离开公司、不应支付后一个月的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该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某电子公司以工人私自离厂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主张,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曾宏洲 发布时间: 2009-12-10 15:39:54 )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专业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沈斌倜律师)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 MEN 财贸中心 B 座 8 层 804 丹宁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shenbinti@yahoo.com.cn 联系电话: 1530-111-5671 , 1366-131-3967 我的更多文章: 单位不给带薪年假怎么办 (2009-01-21 20:55:34) 离职员工的年终奖 (2009-02-01 22:34:26) 加班费计算办法北京加班工资计算 (2009-03-02 22:51:47)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2009-12-06 21:33:49) 年终双薪不发放是否合法 (2009-12-13 16:51:30) 劳动法裁员 (2009-12-24 18:38:11) 无证据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2010-01-26 16:52:18) 劳动合同违约金 (2010-03-17 23:26:32)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0-03-31 15:23:23) 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 (2010-04-13 20:35:30)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4109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劳动关系律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
shenbinti 2010-2-21 17:54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浅析 【前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致使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劳动案件的经验并从民法和劳动法的角度,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抛砖引玉: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 劳务关系 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 12 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 同工同酬 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 )、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三、正确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根据笔者所接触的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一般存在以下误解: (一)认为区别二者关系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确立,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其他形式确立。 (二)认为区别二者关系以所签订合同的名称为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欺骗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混淆视听。 针对第一个错误观点,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如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因此,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区别,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这类事实一律归结为劳务关系不客观。而应结合实际,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 12 号),作出合理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第二个错误观点,笔者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是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是劳动合同,双方行为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 本文作者: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MEN 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 B 座 8 层 804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86 ) 13661313967 ( +86 ) 15301115671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3524 次阅读|0 个评论
劳动合同法律师论劳动者兼职
shenbinti 2010-1-28 21:11
劳动合同法律师论劳动者兼职 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渐走向多样化、灵活化,它要求劳动者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这给兼职劳动这一新型劳动关系的产生建立了条件与可能。 一、兼职劳动关系性质界定 对兼职劳动的认识和立场,传统学术观点上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否定说是中国劳动法学传统的主流观点,持否定说的人主张:应当禁止兼职。他们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兼职劳动易使兼职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目前,对于兼职形成的两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只有第一重劳动关系才能完整地受到劳动法的调整、保护,其第二重、第三重劳动关系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定,难以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二是兼职劳动的不规范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按照现行有关保险政策,一人一保,一票征缴,只由一个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建立,势必导致劳动者无法多劳多得以及用人单位之间负担不公,形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三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兼职的出现必然引起劳动行政管理的混乱。此外,兼职劳动还有可能造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冲突,产生专利权滥用、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竞业禁止原则的违背、职务发明、财产归属等问题。 肯定说认为兼职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亦属于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否定说的以上理由不足以成为否定兼职劳动的有力证据,这可以通过促进立法、改革保险政策、变革劳动行政管理制度等措施来解决。此外,肯定说还主要着眼于兼职劳动对社会所创造的价值上,认为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若合理地使用兼职人员,可以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劳动者,可以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同时优胜劣汰的就业机制可大大促进劳动者的素质;从社会角度看,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有利于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笔者同意此观点。 二、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兼职劳动的规定 我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宪法》规定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兼职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基于兼职劳动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并没有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许兼职的存在,《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 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承认了兼职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但对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暧昧态度。 三、完善兼职劳动关系的相关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兼职劳动这一新型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越来越普遍,然而,立法上的缺失、匮乏,导致这一问题得不到该有的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中国未来的劳动立法应积极规范兼职劳动关系,对其作出法律限制、补充和调整,使其融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第一,应强调依法签订兼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 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因此,在兼职的未来劳动立法中,应强调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兼职劳动者都需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涉及专利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领域,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此来公平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利益。 第二,保障单位合法利益,对兼职劳动加以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兼职劳动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一) 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 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 劳动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衷心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为违法兼职。《劳动法》应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为从事兼职劳动而违背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停止支付工资、要求其停止兼职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二)限制某些类型的兼职。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劳动者兼职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对竞业禁止加以约定,违反该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应严格执行这些限制性制度条款,依法对兼职劳动加以约束和规范,以保证公平竞争。 第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兼职的基本劳动基准。 兼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也应当受劳动基准法的调整和约束。在未来的劳动立法中,笔者建议应作出以下规定:兼职劳动的最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制度;兼职劳动者在被解雇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制度等。 第四,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明确兼职劳动关系各方的社会保险义务和权利。 《劳动法》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兼职劳动者与其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理应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有关保险费用。但是,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多数省份还实行一票征缴。因此,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得劳动者多劳未必多得,同时也可能造成用人单位之间负担不公,形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这就需要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兼职劳动关系各方的社会保险义务和权利。为每个劳动者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资金账户,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其投保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可以公平保障劳动者和各个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简介】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层804;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2892 次阅读|0 个评论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岗位变动、伤残鉴定问题沈律师点评
shenbinti 2010-1-15 13:57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岗位变动、伤残鉴定问题沈律师点评 【工伤后停工留薪、岗位变动、伤残鉴定系列问题 - 中人网提供案例】 2009 年 2 月份,本公司一名员工因违规操作(没有停机床就伸手调节刀片),被飞速旋转的刀片割伤右手,造成右手肌腱、神经多处受伤。第一次术后不久,发现有一根神经未接上造成手指有些萎缩, 2009 年 5 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完成之后,医生强调一定要回家锻炼,在锻炼的基础上可以再进行一次松节手术。 工人在受伤之前,得到了生产部的一致好评:踏实、吃苦、上进。工伤之后,公司在医院开具的两个月假条基础上,让他在家休息了三个月。考虑到由于这次受伤比较严重,工人的心里有些不能接收(术后右手最好的恢复情况只能达到 80% ),并且没有人在家陪伴而老是独处,变得有些郁闷和固执,于是,三个月后的安排是让他到工厂试压工段上班。该工段本来有一名工人,他去上班几乎无事可做,只是希望他能在工厂同事的氛围中渡过恢复期。但对此安排他非常抗拒。 由于他以前工段的平均工资高于试压工资,因此,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实际上高于在试压工段的工资。所以,在他看来,不上班拿到的工资还高于上班拿到的工资,工人便不想上班。而且,他受伤是由于给工厂工作造成的,他的要求工厂应该满足,比如安排他去做车间主任助理(刚好当时在招车间主任助理)。车间主任助理的岗位工资是比试压高,他认为助理无非是坐在办公室开个生产单,工厂有这种工作却不安排他这个为工厂受伤的人,简直是没有天理。生产部也颇有怨言,认为我们人事不该把工人安排去他们车间。 转眼半年过去了,又到了带他去做伤节手术的时候,一路上他再次强烈要求不能安排做全厂工资最低的工段,不然的话大不了不做。我问他想做什么?按照目前的状况又可以做什么?并且告诉他说,试压工作是全厂工资最低,但也是全厂工作最轻松、一只手便能完成的工作。而且,如果你现在就离开工厂不干,我也无法阻止,不过术后 3 个月以上才能做伤残鉴定,由于很多工伤的后续工作没做完,谁也不能保证你离开工厂后老板会愿意再承认你的伤残等级,因为你离开工厂时是没有伤残鉴定证明。 至今,这个事情拖了快一年,现在的情况是:生产部自己的工人术后回到生产岗位,不服从管理或是有情绪等,全都成了人事部的责任,只要有问题,便打电话到人事部要求去处理。工人自己违章操作造成这么严重的工伤,给自己造成痛苦的同时,也给工厂带来损失,公司并没有按制度去追究他违章的责任,人事部还三番五次安排带他治疗,然而他仍不满足,而且,每次检查医生都认为他手部的锻炼非常不到位,他自己也承认在家几乎没有锻炼,如此做法可能让他的右手劳动能力大幅丧失。 我们目前倒没有因为违章操作克扣属于他的待遇。许多工伤其实就是违章操作造成的,结果往往工人还觉得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他目前还不能做伤残鉴定,我们也不可能和他一次性解决,因为他 3 个月还有最后 1 次手术要做。我现在还不知道浙江这边有没有这个规定:工伤工人如果在工伤治疗结束以后续签过劳动合同的,就等于同意接收了公司提供的工作机会,以后离职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为这个规定有一两个省是这样执行的。 点评分析: 【求助要求:希望能从《劳动合同法》和社保制度相关规定等对该案例给予点评,讲明事件到底该如何处理比较好(站在企业的角度,如何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站在员工角度,如何最大限度争取自己的权益);非常感谢!】 沈斌倜律师点评: 一:员工违法操作受伤是工伤吗?违法操作受伤可以减少用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吗? 工伤,是指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中员工受伤虽为其自身违规操作所造成,但显然不是上面说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也不是因为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及自杀的,仍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人因违规操作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发生工伤以后,员工可以要求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待遇,以及伤残补助待遇、伤残津贴待遇、工亡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等。 二:员工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责任吗?用人单位如何规避此类问题造成的损失? 对于员工违章操作,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责任的问题。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之规定 ,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职工赔偿,每月扣减不得多于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扣减后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计发工资。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函 75号关于职工违章操作引起工伤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中强调:用人单位在给予工伤职工享受有关待遇的同时,又以违章操作为由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做法,与无过错补偿原则的精神相违背。如果该职工确有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对其做出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处理。在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以上复函的精神处理此问题,但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08年废除,沈斌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罚款已经没有依据。因此,企业如果想规避员工违法操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在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违法操作员工的责任。 另外,工伤赔偿应由社保部门承担。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出现工伤事故后,将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最后,企业还应该定期组织员工尤其是具有高危作业性质的特殊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停工留薪期的含义、如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长短争议解决以及可否延长的问题。 员工被确定为工伤后,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和各项待遇,但对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对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不同地方将有不同的具体方式。如果地方没有具体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确定;或者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出具相关证明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休息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是否延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争议的,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认。 根据 2006年,国家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为七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为八级。该员工的伤残级别应看肌瘫肌力级别而定。对照该标准,根据该员工属于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大概估算该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约为12个月。因此,本案中,如果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的意见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用人单位仅给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安排该员工回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期限产生争议的,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工伤后用人单位有权调岗降薪吗?员工若不接受,工伤员工又享有哪些权利?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认,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资,必须有相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但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这需要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调岗体现在《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因此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业应该通过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作为衡量的根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降薪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若员工不接受新岗位,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换岗,若协商无果,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具体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 但是需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工伤员工,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第三十九条以及三十六的适用,即当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意义何在?伤残鉴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为员工做伤残鉴定,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利益? 工伤事故发生后,经过工伤认定,对职工所受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之后,下一步就是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以便确定最终的工伤待遇级别。工伤伤残鉴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者在工作生产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由有关部门因 此做出的鉴别和评定。伤残鉴定的意义不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在于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范围,确定工伤职工应享受何种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鉴定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看出,单位无权拒绝为工伤员工做伤残等级鉴定。若单位拒绝为员工作伤残鉴定,员工可以依据第二十三条,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所涉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 10 个月,八级支付 7 个月,九级支付 4 个月,十级支付 2 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 10 个月,八级支付 7 个月,九级支付 4 个月,十级支付 2 个月。 【点评专家介绍】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层804;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4277 次阅读|0 个评论
重庆规定法院干部配偶子女不能当律师 转自重庆晚报
qlms 2010-1-13 09:59
本报讯 我爸爸是某某法院的领导,我给你打官司肯定能赢。今后,如果还有律师打着这样的旗号代理案子,那他肯定是在假打。   昨日,记者从全市法院院长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全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或者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则本人要辞去领导职务。   市高院院长钱锋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即只能实行单方退出,否则腰板永远硬不了。   钱锋称,今后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将把单方退出作为刚性前置条件。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而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要么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要么本人辞去领导职务。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去当律师,要想在原来工作过的法院代理案子打官司也将行不通了。对此,钱锋提出了一条硬杠子:全市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均不得担任原法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受两年离任年限的限制。同时,要严格限制离任法官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在原法院代理案件。记者 唐中明 本新闻网址 http://news.sina.com.cn/c/2010-01-13/020016921185s.shtml
个人分类: 媒体的文章|2915 次阅读|0 个评论
权利和法治的悲哀(转载)
zhilinyang 2010-1-6 06:41
张镇强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75岁的赵长青担任红顶商人黎强的辩护律师。在最后一天的当庭辩论中,他出人意料地否定了检方对黎强黑社会罪名的指控。与此同时,著名律师周立太指责重庆打黑运动化扩大化。两人言论立即遭到不少公众和网民的指责,称他们为败类、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为了钱出卖正义,替坏人说话等等。 本文无意分析辩护人的言论对错,只就舆论对辩护人的指责作点分析和表达看法。我反对对辩护人的这种指责和辱骂。 犯罪嫌疑人(指任何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是罪大恶极、将被判处死刑的人)的自我辩护特别是请人辩护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为人的尊严和生命是不可被随意侮辱和剥夺的。这是天赋人权。 正因如此,现代文明国家一个通用准则是,必须用宪法或法律条款作出规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基本权利。可见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和请他人辩护,既是人的天赋权利,也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也不应该反对或辱骂这种权利。 人类一直在追求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要实现正义的社会,仅靠立法和行政权力是绝对做不到的,只有公正的司法审判才能最终体现社会正义。而公正的司法审判必须由控诉方、被控诉方和法官三者组成,即只有通过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但是,正如美国制宪会议代表、《联邦党人文集》主要撰稿人、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力山大汉密尔顿所说:历来司法的专横主要表现在武断起诉、以武断方法审判莫须有的罪行,以及武断判刑(《联邦党人文集》418页),所以被控诉方的辩护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没有被控诉方的强有力辩护,司法公正就可能是一句空话,或要大打折扣。 从绝对规律上看,任何国家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方中,控方和审方是最强有力的,辩方是绝对的弱方。因为前两者代表国家权力,有着无比巨大的政治权力和制造舆论的支持力量,辩方则只有一张嘴,再无其他手段。且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来自弱势群体,文化和智力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浅薄,表达能力很差,甚至根本不会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由律师代为辩护,则只能听任控方和审方摆布了,谈何司法公正。从这一角度看,辩护律师在保证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中的作用是何等重大!这正是法治成熟的民主国家律师业最兴旺发达的根本原因。律师之海的美国就是证明。 中国的司法体制是在执政党政法委领导下,公、检、法三方协调办案,三方并非彼此独立与相互制约。一旦三方不能协调,就按政法委领导意志判决执行。在这种长官意志支配下的审判,往往置法律程序和法律于不顾,以人治代替法治。结果是,即使有辩护甚至更强有力的辩护也无济于事。因为这种体制首先要保证司法为政治和所谓国家利益服务。例如,前不久,司法部长就公开要求律师讲政治、从稳定大局出发。试想,如果律师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进行辩护,而要服从政治大局的需要,辩护又有何意义?司法公正从何而来? 正是这种现实就更加凸显中国司法审判中律师辩护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论怎么说,都不会过分。现在却反过来,竟有不少人指责和辱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不是愚笨之极,哀莫大焉吗? 怎样解释这种情况?第一,它表明许多国人的权利意识尚未充分觉醒,或很浅薄。没有认识到司法辩护权不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因为任何人都没有根据和理由能够确保自己一生中不需享有和运用这种权利。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矛盾错综复杂、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许多人不想犯罪,权力的冷酷无情和横行无忌也可能逼着你犯罪。这样的事例还少吗?到时候权力还要借此惩罚你,你不需要请律师抗辩吗?所以司法抗辩权并不是单为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设置的,而是为所有人预设的。因而维护司法辩护权就是维护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辱骂辩护律师,实际上就是抛弃自己在未来可能落入陷阱的援手。 第二,它表明许多国人对法治的认识很模糊。他们片面地认为只要有了法律,法官依法审判,司法就公正了,社会正义就能得到维护。殊不知由法律到正义还有一段曲折的路要走,最主要的是对司法审判和执行的严密监督,在司法腐败和权力腐败严重的中国尤其如此。而司法审判过程中,律师的严密辩护又是最重要的直接监督,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关键环节。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历来司法的专横主要表现在武断起诉、武断审判、武断判刑,律师的强力抗辩会有力地阻击这些武断,至少能迫使他们有所收敛和小心。一些公众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反而辱骂律师辩护,这是多么的悲哀! 第三,坚持和维护律师辩护权,不意味着要律师去鼓动和帮助坏人作恶,而是要避免无辜者受司法惩罚或轻罪重判,特别是阻止无辜者和轻罪者被剥夺生命权,切实做到罪刑适当。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例证明,律师不可能通过辩护取消犯罪者的罪行,使之逍遥法外或减轻其应当承担的罪责。因为律师再雄辩,也只有话语权而无决定权。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恰恰是检察官和法官,特别是他们的顶头上司,因为最终决定权在这些人手里。从这一点看,辱骂律师辩护更无道理,完全弄错了方向。 原载《杂文报》
个人分类: 沉思录|2380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shenbinti 2009-11-10 09:54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与大家享。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答辩人: 王小民 住所地: 北京朝阳区 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 ◆◆(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大兴区 ※※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 ,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 真实情况是: 1996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07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2009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2009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2009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答辩人 2008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08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 1430 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08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2009年3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 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2009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 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2008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09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2009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王小民 代理人:沈斌倜律师 15301115671 2009年11月5日 【本案代理律师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业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及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沈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6号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层804;沈斌倜律师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更多详情登陆沈斌倜律师官方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9661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竟业禁止补偿及社保争议
shenbinti 2009-10-24 23:24
竟业禁止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争议 【案情简介】:王某 2005年12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竟业禁止协议,竟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王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再同行业岗位工作,公司将按竟业禁止协议约定按照王某离职时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一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王某的社保关系在重庆,用人单位同意,每月为王某报销在重庆所缴纳社保中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公司同意(因为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现在王某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当时是这么允许的,现在公司否认曾经有过这样的约定),让王某每个月按照1.2万元的社保缴费基数向公司报账,多余的差额,作为王某的福利,后双方一直如此履行。2009年5月,因为公司原因提出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同意并签订解约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并在王某离职后每月15号按照竟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和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关于竟业禁止条款约定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8000元。后申请人办理完工作交接并离开公司,公司拒绝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且扣发王某的离职经济补偿金2万元。公司声称,公司离任审计时发现王某这么多年来一直私自多报社保,骗取公司财产2万元,公司要扣回。在与公司多次协商追讨经济竟业禁止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果后,王某遂到北京某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除了主张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和补发扣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主张公司还应当支付少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博主注:因为经核算后发现公司约定的数额明显低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沈斌倜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庭审过程,并发表如下意见(节选): 1、公司辩称离任审计时发现王某多报社保,存在明显说谎的嫌疑。因为在双方均提交的证据王某离职会签单上,可以看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上述离职手续是否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一栏中已经确认,而上述离职手续就包括离职审计。与之相呼应的,王某的离职审计这一栏公司没有否定意见,这就说明公司已经认可王某通过了离任审计,在王某离任后,公司又声称其在王某离职审计中审计出王某多报社保,明显不符合其公司办理离职的程序。另外,公司称其离职审计时才发现王某存在多报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试想,作为一个大型投资公司,该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北京市2008年社保的最高缴费基数才是9966元,07年社保的最高缴费基数是9024元,06年社保的最高缴费基数更是8202元,而公司自王某2005年12月入职以来,一直按照1.2万元的社保缴纳基数为王某核报在重庆缴纳的社保。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公司怎么可能在这么长时间(长达4年之久)一直按照1.2万元(没有逐年增高也从不降低)的标准为王某核报社保?(博主说明:关于王某主张公司当年同意按照1.2万元的标准报销社保,自己也没有证据,所以律师利用常理和外在的条件让仲裁员去感知和自由心证) 2、双方的劳动关系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因此,王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08年之前算2年,08年之后算1.5年),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当为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3204.76元),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上年度(本案中为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11178元,合计为23204.762+111781.5=63176.52,而不是公司的计算标准为不分段统一按照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9966元计算:99663.5=34881。两者相比,公司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法定标准28295.52元,公司应当依法补足。另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4147.76元。 3、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辩称申请人离职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无需遵守所签订的《保密及竟业禁止协议书》不是事实。相反,在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见证据1.1),明确约定申请人需要遵守竟业禁止协议,被申请人应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欢迎转载,但应注明作者和链接)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业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及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沈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沈斌倜律师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移动电话 (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更多详情登陆沈斌倜律师新浪劳动法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3186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后果
shenbinti 2009-9-16 20:25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后果 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有可能产生以下两种后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 《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9条第五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里指全部无效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另,《劳动合同法》第 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沈斌倜律师提醒:无论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都不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发展,损失是具有双方性的。因此,沈律师建议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谨慎,应如实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所需之信息,以免劳动合同无效带来不利后果。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曾素贞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丹宁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shenbinti@yahoo.com.cn 联系电话: 1366-131-3967,1530-111-5671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答疑|2698 次阅读|0 个评论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沈斌倜接受香港无线电视台采访谈“职业病索赔”
shenbinti 2009-8-28 22:54
沈斌倜律师接受香港无线电视台采访谈职业病索赔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素贞发文 2009年8月17日,星期一,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律师沈斌倜律师接受香港无线电视台采访,就已经离开原单位患职业病职工维权难的问题发表看法。沈斌倜律师认为,职工离开原单位后,再回头维权确实比较难,之所以还有这样的情况不断出现,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者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劳动者在岗期间并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工作岗位对自身的危害,也不知道自己所处这样的工作岗位应当受到何种的特殊保护。就算是已经受到危害生病了,也误认为是自己的身体素质不好或者归结为自己运气不好,不会和职业病联系到一起,所以才造成很多患了职业病的职工离开单位好多年才找原单位维权的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沈律师认为国家应当加大关于职业健康方面的宣传力度,在劳动者入职时就应当告知劳动者他们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及职业病危害。只有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职业病危害了,才可以谈得上维权和及时维权。另外一个原因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劳动者有可能不知道所处工作岗位的职业危害,作为设立这样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对劳动者依法提供保护。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等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我国的法律对于职业病防止方面的法律还是比较健全,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遵守,政府应当加强监管。例如,对于设有职业病危害公众的单位定期检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复印件,当然,我国幅员辽阔,要求政府实行全面监管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该采访已在2009年8月25号(星期二)在香港无线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 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业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及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沈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沈斌倜律师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移动电话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答疑|2798 次阅读|0 个评论
2009过年记事(八)—— 求有胆识的律师
cqq2008 2009-2-28 09:44
该博文可能含政治上的不当言论,博主自杀该博文。
个人分类: 未分类|927 次阅读|0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4 18:4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