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复旦投毒案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事故的观点:复旦投毒案结束后更应该思考的。。。
热度 1 lanxum 2015-12-14 20:46
事故的观点:林森浩伏法后更应该思考的。。。 151214 李健 2013 复旦投毒案因林森浩伏法似乎会告一段落!媒体说林森浩冷血谋杀、咎由自取,他自己说由此而“偿债”了。 从广义安全事故观点看,复旦投毒案也是一次事故,其符合事故发生、发展的普遍规律 ~2-4 事故致因链。 再把 2013 年的几篇文章粘贴于此,供大家讨论 。 由 “ 复旦投毒案 ” 看安全价值观 李健 130502 人们通常会把 “ 复旦投毒案 ” 定位于刑事案件(传统的价值观)。如果从 “ 事故 ” 的角度看, “ 事故是人们不期望发生的、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 ” , “ 复旦投毒案 ” 显然也是一起安全事故。 按 以 “ 人的意志作用 ” 划分的 “ 事故分类 ” (傅贵) ,由于它具有人为主动策划并操控的特点, “ 复旦投毒案 ” 应该属于 Security accident (它同时又是剧毒品安全管理事故 Safety accident ,这里不讨论 ) 。 4 月 27 日的博文分析过, 组织的 安全价值观决定了对 Security accident( 安保事故) 、 Safety accident (安全事故) 和 Natural disaster (自然灾难) 三类事故如何管理的问题 。 有的组织(如工厂)把 Security accident 划分到安全主管部门( HSE )之外,大多情况是由其它部门如保卫部或综合管理部来管理,这样划分的原因也许是不把 Security accident 也视为安全管理工作范畴,或者认为 Security accident 根本不是安全问题。还有的组织(如学校),没听说过他们设立了HSE部门、甚至HSSE部门,也许他们认为HSE是工厂里面的事,至于Security一般放在学校保卫部来管理,防范重点也是校外人员。以上这些都反映了组织的安全价值观,即如何看待安全、 如何系统管理“大安全” 。 Security accident 到底是不是安全问题?投毒案发生后,教育部于2013年4月23日特别发布消息:务必加强校园 安全管理教育 。复旦大学新闻发言人透漏复旦校方也已采取一些措施,比如 加强学生的心理培训,更为严格地管制实验室药品 。 我国的大学宿舍是一个时刻存在隐患的场所。现在的大学宿舍生活,不能够再简单地要求学生只注意 “ 防火 ” 、 “ 防电 ” 、 “ 防煤气 ” 等事项(喻海良博文) 。 “ 复旦投毒案 ” 暴露出我们在 “ 安全 ” 方面的认知缺失,即不太重视 Security accident 这类 “ 安全事故 ” ,谁来关注并管理类似 “ 复旦投毒案 ” 嫌犯林某、云南大学马加爵这些人的 “ 灰暗扭曲的内心世界 ”?难道这些不正常的“内心世界”不是“安全隐患”?现实中已经发生很多此类事件,它已经不再是 “ 偶然的 ” 和 “ 意外的 ” 了,必须值得学校等所有组织警醒和反思对安全管理含盖的内容定位是否有缺陷,是否以新的“大安全”价值观把 Security accident 、 Natural disaster 也 整合到安全管理工作之中,并针对预防此类 “ 安全事故 ” 制定 安全对策,如压力和心理健康管理、相处文化差异分析、甚至人生价值观的管理等,这在发达国家早已成熟应用,在我国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为什么“复旦未必要担责” 李健 130503 一位专家昨天发表了“复旦投毒杀人案学校未必要担责”的文章。 事件发生后,究竟是谁的责任,按我国现行法律是可以界定清楚的。 但过多讨论是谁的责任,是对事故的“末端治理”,对今后如何预防此类事故意义不大,与预防为主的安全价值观相冲突。 复旦做为“管理组织”,对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没责任吗?对嫌犯林某扭曲心理尽到教育疏导责任了吗? 不怪这位专家从法律角度的分析,因为我国目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也是这样“末端治理”的,先说直接原因、再说间接原因,最后分清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今后如何防范类似事故总结的不深入、不具体,比如说人的安全知识问题、组织管理体系的问题、安全价值观(安全文化)问题等等。我国一般会对“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会有“较深入”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其它发生数量和频次更多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我们除了能从新闻报道了解支离破碎的事故信息之外,再就是“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之后就没有了结局,事故发生的更多原因基本无从知晓,其它组织也就没有从此类事故中总结自身不足的机会。 追究法律责任还是管理责任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事故后要有“反思”思维,这是个安全价值观问题,要反思具体到位、反思根源、反思如何防范、不再发生……这无疑更有价值!正象昨天博文 “由复旦投毒案看安全价值观” 中说的,美国波士顿爆炸案之后,奥巴马没有去管爆炸案谁应承担什么责任(那是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处理的事情),而是表达了这样的“反思“: 虽然嫌疑人归案,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答,其中包括:为什么在这里成长、学习以及作为我们社区、我们国家的一分子年轻人,竟然诉诸如此暴力? 。。。。。。 Safety is everyone’s business himself 李健 130505 “复旦投毒案”引发了全社会多方面的思考:校园管理、心理动机、成长教育、剧毒品管理等等。 本文是从“安全事故”的角度,简要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常常易被人忽视的“自身”原因 ,观点可能有些另类,但也许对类似事故预防有益而无害。 之前博文 “不被他人伤害!不值得我们警醒?!” 列举了许多种类“事故”的发生,肯定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人或组织原因”,一是“自身原因”,如果其中一个原因被避免了,“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找出“事故”正反两方面原因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因为它们共处在一个“事故”统一体中,失去一方,另一方也不存在,因为了解了它们是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第一手段”。 现实情况是,无论组织还是个人,对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多强调是“他人或组织的原因”,以减少于己的不利,很少从“自身”上反思原因,如我前面博文提到的,一个人开车正常行驶被其它车辆刮碰了,会强调 “是他撞的我、不是我的原因” , 如 4 月初发生的“复旦投毒案”,更多是在谴责投毒嫌疑人林某以及案件背后的学校管理方面责任,却很少从被害人黄洋的“自身”原因方面去思考(尽管对受害者“自身”来说已没有任何意义)…… 反思“自身”是良好的安全价值观的体现,反思“自身”不仅能为“自身”、也能为他人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提供十分有价值的参考。 “ 复旦投毒案凶手的心理逻辑 ” 一文分析了林某投毒的心理过程和黄洋对应的行为表现: “ 表演型性格 ” 的黄洋学业那么优秀,但对人的心理洞察方面却表现得那么。。。, 2012 年末双方互删 QQ 好友,同时黄的专业、恋爱方面充满优越感的语言,(或许)间接地刺激到了敏感、且处于心理灾难区的 “ 自卑型性格 ” 的林某。 “ 如果你不了解一个人的心理,或者说,不具备一点点心理分析的能力 ( 安全知识 ) 。。。。。。 ” 同居一室,没 “ 读懂 ” 林森浩,就象 2004 年云大没人 “ 读懂 ” 马加爵一样,就象 1991 年美国衣阿华大学震惊世界的枪击案凶手 —— 中国留学生卢刚的博导戈尔兹教授、卢刚竞争对手山林华同学没有 “ 读懂 ” 卢刚一样 …… ! 什么叫 “ 读懂 ” ?从事故预防的角度看,就是个人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导致燃烧与爆炸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三者缺一不可, “ 复旦投毒案事故 ” 的发生也是一样道理,遗憾的是,黄洋遭遇的是林某心理上的 “ 爆炸 ” 。 安全知识不仅是所在工作场所里的安全知识,也包含生活环境中的安全知识;不仅要懂防火、防触电、防煤气泄漏等安全常识,还有懂如何与人 “ 安全 ” 相处,掌握一些沟通技巧、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 ,假如黄洋和林某在 “ 安全知识 ” 方面也能学习得如他们专业一样优秀,复旦投毒案也就不会发生了。 “ 人 ”—— 安全系统里最难 “ 识别 ” 和 “ 读懂 ” 的动态危险源,特别在人与人之间 “ 沟通信息不畅 ” 、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和安全知识又缺乏的时候, “ 事故 ” 就有可能快要发生了,因为你不知道对方在什么时候就成了你的 “ 危险源 ” ;天下 “ 事故 ” 无奇不有,真的难以捉摸、难以防范吗?不妨通过 “ 事故案例 ” 学学,智者以教训来避免 “ 自身 ” 遭到伤害;组织如果没有对 “ 安全隐患 ” 进行很好的防范管理,怎么办?加强 “ 自身 ” 的防范意识、学习安全知识,也就能管理好 “ 自身的安全 ” 了 …… 很多方面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 “ 安全 ” 、那么 “ 和谐 ” ,学习并掌握足够的安全知识,就可以 “ 识别 ” 和 “ 读懂 ” 各式各样的安全隐患并采取 “ 安全行动 ” ,除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之外,难做到的是如何 不被他人伤害 —— 这是如何看待 “ 安全 ” 的价值观问题。 注 / 本文标题引用:傅贵观点
个人分类: 安全生活|4488 次阅读|2 个评论
复旦投毒案,事情正朝着有利于投毒人林森浩的方向发展
热度 1 xiaoyanghe 2014-12-9 19:11
昨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院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 林森浩 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林森浩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当庭提交7组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并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进行鉴定。 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不统一,但都认为一审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并判决死刑过重。 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则认为,投毒案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也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辩护人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投进饮水机去多少、黄洋喝了多少、又吐出多少,该问题没有查清楚。 另外,辩护人认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 ,“ 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 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不能认为辩护人是因为收受了当事人的钱就胡乱说话。我估计律师义务出场的。 现代 法治理念是:疑罪从无,宁愿放走一个坏人,但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当然,林森浩已经不能说是好人,但罪不一定是死罪。除非检方能拿出过硬的证据证明黄洋的死是饮用了含有 二甲基亚硝胺的桶装水。这也要求检方办案时一定要十分地严谨、认真。 法官在判决时不应受政治因素以及民意的影响。比如说,不应为了避免社会骚乱而加重刑罚。
个人分类: 时政|2793 次阅读|2 个评论
死刑——复旦投毒犯该不该杀?
热度 14 qyu111 2014-2-19 09:46
一年前发生的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致人死亡案昨天有了结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判决,社会反应不一。晚上电视、电台里都组织了讨论,这个案件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大家关注这个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个高学历、高智商的人怎么会为了一点同学间的小矛盾就把一个朝夕相处的同学给杀了? 不管他的心理、心态、动机是什么。一个事实是:他 对死亡不恐惧,对生命没有敬畏 。毁灭一个生命就像在玩一个游戏,对待同学的生命就像对待一只试验的小白鼠。既不敬畏别人的生命,也不敬畏自己的生命。当审判员判处他死刑时,他面无惧色。面对记者的提问,他冷静的像在讨论科学问题。 一个对死亡没有恐惧感的人是正常的人吗?当然不是。一个不正常的人做出的行为当然也是正常的人所不能理解的。问题是;是什么让他成为了一个无视生命,对死亡没有恐惧感的人?是生物原因还是文化原因?这是一个值得科学家和社会学家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大家关注的另一个话题是:死刑。有人说该死,有人说不该死。 该死不该死今天当然是法律说了算。法律说:如果是故意杀人就该死,如果是故意伤害不慎致死,那就不该死。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一是看动机,二是看手段。不论从动机还是手段看都是一个科学问题: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决定了投药的动机和犯罪工具的性质。罪犯是一个研究二甲基亚硝胺毒性的研究生,他应该懂得什么是致死剂量。超过了致死剂量就是杀人武器,就是故意杀人;低于致死剂量就是伤人武器,就是故意伤害。相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专家会对这个问题做出科学判断。 法律之外要思考的是 死刑的科学性和意义 。 现在世界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中国为什么还要有死刑?死刑的意义是什么?死刑对罪犯和社会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死刑对正常人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吗?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会去杀人吗?死刑对理智不正常的人能有教育作用吗?一个理智不正常的人能被死刑教育吗?一个不怕死的人能害怕死刑吗?死刑对于一个马上要死去的罪犯本人的意义又是什么?如果死刑既不能改变正常人的行为,也不能改变不正常人的行为,那为什么还要坚持死刑? 死亡是剥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力:生存权。一个杀人犯之所以能杀人是因为他、她丧失了理智,失去了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一个理智的人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吗?同样的逻辑,一个科学、理智的社会能用法律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吗?死刑本身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吗?死刑是科学和理智的法律吗?死刑能为人类和社会做出什么贡献?任何一个仍保留死刑的社会和法律界应该认真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后记: 发完这篇博文看到科学网转载的《新闻1 +1 》报道:《一次投毒,两家悲剧,都该三思!》。大家都在探讨是什么导致了林森浩杀人。到底是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还是社会的道德、文化和风尚、还是他自己的性格出了问题。虽然他自己都不能解释他自己的行为(一个失去正常理智的人当然不能正确思维),他对记者问题的回答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 性格和思维方式 。一个孤僻、自我的性格和一个不计后果的思维方式。一个不计后果的自我保护就可能导致犯罪和杀人。 如果要从林森浩的事件中了解犯罪原因以避免和减少犯罪,从而有利于社会管理,那就需要对林森浩进行研究,就需要有林森浩的配合,就需要留着这个人而不是杀了他。是不是能留着杀人犯来对他、她进行科学研究也是一个科学界和法学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16402 次阅读|14 个评论
复旦投毒案的“自身原因”:黄洋没有“读懂”林某
热度 3 lanxum 2013-5-5 12:48
复旦投毒案的“自身原因”:黄洋没有“读懂”林某 李健 130505 “复旦投毒案”引发了全社会多方面的思考:校园管理、心理动机、成长教育、剧毒品管理等等。 本文是从“安全事故”的角度,简要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常常易被人忽视的“自身”原因 ,观点可能有些另类,但也许对类似事故预防有益而无害。 之前博文 “不被他人伤害!不值得我们警醒?!” 列举了许多种类“事故”的发生,肯定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人或组织原因”,一是“自身原因”,如果其中一个原因被避免了,“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找出“事故”正反两方面原因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因为它们共处在一个“事故”统一体中,失去一方,另一方也不存在,因为了解了它们是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第一手段”(中国矿大(北京)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傅贵教授的观点 “事故预防的第一手段是知道事故原因并展示事故原因” ,重点是 安全“自我控制”) 。 现实情况是,无论组织还是个人,对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多强调是“他人或组织的原因”,以减少于己的不利,很少从“自身”上反思原因,如我前面博文提到的,一个人开车正常行驶被其它车辆刮碰了,会强调 “是他撞的我、不是我的原因” , 如 4 月初发生的“复旦投毒案”,更多是在谴责投毒嫌疑人林某以及案件背后的学校管理方面责任,却很少从被害人黄洋的“自身”原因方面去思考(当然对受害者“自身”来说没什么意义)…… 反思“自身”是良好的安全价值观的体现,反思“自身”不仅能为“自身”、也能为他人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提供十分有价值的参考。 “复旦投毒案凶手的心理逻辑” 一文分析了林某投毒的心理过程和黄洋对应的行为表现: “表演型性格”的黄洋学业那么优秀,但对人的心理洞察方面却表现得那么差劲,2012年末双方互删QQ好友,同时黄的专业、恋爱方面充满优越感的语言,也间接地刺激到了敏感、且处于心理灾难区的“自卑型性格”的林某。“ 如果你不了解一个人的心理,或者说,不具备一点点心理分析的能力( 安全知识 ),有时候,你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黄洋倒霉就倒霉在这一点上,开玩笑、闹矛盾,也得看一下对方的心理背景是什么啊。 同居一室,黄洋显然没有“读懂”林某,就象2004年云大马加爵的同室同学没有“读懂”马加爵一样,就象1991年美国衣阿华大学震惊世界的枪击案凶手——中国留学生卢刚的博导戈尔兹教授、卢刚竞争对手山林华同学没有“读懂”卢刚一样……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什么叫“读懂”?从事故预防的角度看,就是个人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我们知道, 导致燃烧与爆炸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三者缺一不可,“复旦投毒案事故”的发生也是一样道理,遗憾的是,黄洋遭遇的是林某心理上的“爆炸”。 安全知识不仅是所在工作场所里的安全知识,也包含生活环境中的安全知识;不仅要懂防火、防触电、防煤气泄漏等安全常识,还有懂如何与人“安全”相处,掌握一些沟通技巧、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假如黄洋和林某在“安全知识”方面也能学习得如他们专业一样优秀,复旦投毒案也就不会发生了。“人”——安全系统里最难“识别”和“读懂”的动态危险源,特别在人与人之间“沟通信息不畅”、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和安全知识又缺乏的时候,“事故”就有可能快要发生了,因为你不知道对方在什么时候就成了你的“危险源”;天下“事故”无奇不有,真的难以捉摸、难以防范吗?不妨通过“事故案例”学学,智者以教训来避免“自身”遭到伤害;组织如果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很好的防范管理,怎么办?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学习安全知识,也就能管理好“自身的安全”了…… 很多方面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安全”、那么“和谐”,学习并掌握足够的安全知识,就可以“识别”和“读懂”各式各样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安全行动”,除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之外, 不被他人伤害——这是如何看待“安全”的价值观问题。
个人分类: 广义安全观|5081 次阅读|9 个评论
为什么“复旦未必要担责”
热度 1 lanxum 2013-5-3 11:17
为什么“复旦未必要担责” 李健 130503 一位专家昨天发表了“复旦投毒杀人案学校未必要担责”的文章。 事件发生后,究竟是谁的责任,按我国现行法律是可以界定清楚的。 但过多讨论是谁的责任,是对事故的“末端治理”,对今后如何预防此类事故意义不大,与预防为主的安全价值观相冲突。 复旦做为“管理组织”,其管理责任肯定是存在的,无法推脱干净,对实验室的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没责任吗?对嫌犯林某的扭曲心理学校尽到教育疏导责任了吗? 不怪这位专家从法律角度的分析,因为我国目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也是这样“末端治理”的,先说直接原因、再说间接原因,最后分清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今后如何防范类似事故总结的不深入、不具体,比如说人的安全知识问题、组织管理体系的问题、安全价值观(安全文化)问题等等。还有,我国相关部门一般会对“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会有“较深入”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其它发生数量和频次更多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我们除了能从新闻报道了解支离破碎的事故信息之外,再就是“某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之后就没有了“结局”,事故发生的更多原因基本无从知晓,其它组织也就没有从此类事故中总结自身不足的机会。 2012 年 12 月 17 日宝钢股份炼钢厂“铁水包倾翻事故”(2人死亡,10多人受伤,为一般事故)公布更详细的原因了吗? 2013 年4月1日江西新余钢铁集团炼钢厂 2 号 100 吨转炉爆炸(4人死亡、28人受伤,为较大事故)公布更详细的原因了吗?......怕“担责”?! 追究法律责任还是管理责任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事故后要有“反思”思维,这是个安全价值观问题,要反思具体到位、反思根源、反思如何防范、不再发生……这无疑更有价值!正象昨天博文 “由复旦投毒案看安全价值观” 中说的,美国波士顿爆炸案之后,奥巴马没有去管爆炸案谁应承担什么责任(那是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处理的事情), 而是表达了这样的“反思“: 虽然嫌疑人归案,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答,其中包括:为什么在这里成长、学习以及作为我们社区、我们国家的一分子年轻人,竟然诉诸如此暴力? 奥巴马的话难道不值得这位专家“反思”?!
个人分类: 广义安全观|2665 次阅读|0 个评论
由“复旦投毒案”看安全价值观
热度 1 lanxum 2013-5-2 17:34
由 “ 复旦投毒案 ” 看安全价值观 李健 130502 人们通常会把 “ 复旦投毒案 ” 定位于刑事案件(传统的价值观)。如果从 “ 事故 ” 的角度看, “ 事故是人们不期望发生的、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 ” , “ 复旦投毒案 ” 显然也是一起安全事故。 按傅贵教授以 “ 人的意志作用 ” 划分的 “ 事故分类 ” ,由于它具有人为主动策划并操控的特点, “ 复旦投毒案 ” 应该属于 Security accident (它同时又是剧毒品安全管理事故 Safety accident,这里不讨论 ) 。 4 月 27 日 的博文分析过, 组织的 安全价值观决定了对 Security accident(安保事故) 、 Safety accident(安全事故) 和 Natural disaster(自然灾难) 三类事故如何管理的问题 。 有的组织(如工厂)把 Security accident 划分到安全主管部门( HSE )之外,大多情况是由其它部门如保卫部或综合管理部来管理,这样划分的原因也许是不把 Security accident 也视为安全管理工作范畴,或者认为 Security accident 根本不是安全问题。还有的组织(如学校),没听说过他们设立了HSE部门、甚至HSSE部门,也许他们认为HSE是工厂里面的事,至于Security一般放在学校保卫部来管理,防范重点也是校外人员。以上这些都 反映了组织的安全价值观,即如何看待安全、 如何系统管理“大安全” 。 Security accident 到底是不是安全问题?投毒案发生后,教育部于2013年4月23日特别发布消息:务必加强校园 安全管理教育 。复旦大学新闻发言人方明透漏复旦校方也已采取一些措施,比如 加强学生的心理培训,更为严格地管制实验室药品 。 我国的大学宿舍是一个时刻存在隐患的场所。现在的大学宿舍生活,不能够再简单地要求学生只注意 “ 防火 ” 、 “ 防电 ” 、 “ 防煤气 ” 等事项(喻海良博文) 。 “ 复旦投毒案 ” 暴露出我们在 “ 安全 ” 方面的认知缺失,即不太重视 Security accident 这类 “ 安全事故 ” ,谁来关注并管理类似 “ 复旦投毒案 ” 嫌犯林某、云南大学马加爵这些人的 “ 灰暗扭曲的内心世界 ” ?难道这些不正常的“内心世界”不是“安全隐患”?现实中已经发生很多此类事件,它已经不再是 “ 偶然的 ” 和 “ 意外的 ” 了,必须值得学校等所有组织警醒和反思对安全管理含盖的内容定位是否有缺陷,是否以新的“大安全”价值观把 Security accident、Natural disaster 也 整合到安全管理工作之中,并针对预防此类 “ 安全事故 ”制定 安全对策,如压力和心理健康管理、相处文化差异分析、甚至人生价值观的管理等,这在发达国家早已成熟应用,在我国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 复旦投毒案 ” 与前不久的“波士顿爆炸案”都属 Security accident , 爆炸案后,奥巴马表示,虽然嫌疑人归案,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答,其中包括:为什么在这里成长、学习以及作为我们社区、我们国家的一分子年轻人,竟然诉诸如此暴力?不论对这个国家的决策者还是普通民众而言,这都是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枪支泛滥,固然是恶性暴力事件迭发的原因,但文化反思可能更加重要,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暴力频现的温床。 傅贵教授以“人的意志作用”对事故的三种分类对任何组织的安全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作用,是一种新的安全价值观。
个人分类: 广义安全观|3395 次阅读|11 个评论
对“复旦投毒案”的几点疑问及其他
热度 1 xiaoyanghe 2013-4-26 15:41
轰动一时的“复旦投毒案”已经快要接近尾声,似乎一切都已经尘埃落定。不过我始终都觉得还有蛮多疑问的。 1、警方除了犯罪嫌疑人林某的供词以外,是否还掌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吗? 2、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没有听到过来自嫌疑人或者是其律师的声音,也不知道警方是否为其请了律师? 3、是不是到了诉讼阶段,嫌疑人才有律师呢? 4、还有一个疑点就是,据说一个宿舍是住 3 个人的,另外一个却始终是在公众的视线之外,是不是与本案完全无关呢? 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公民的“沉默权”,是处于似有似无的灰色地带。你如果要求拥有,警方也默认。你如果不知道,警察也就不管你。 例如,前段时间雷政富不雅视频的报料人朱瑞峰,当警察找上门时,他并不开门。而是第二天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回答警察的询问,这样可以避免给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又例如,假官员赵锡永被捕时,估计是没有律师在场,马上供认了自己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行骗。这正好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要件。而警察立案时,也是冲着“招摇撞骗”去的。大家都知道,只要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就不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后来,赵锡永聘请了律师,形势又急转直下。 而在此案中,可能嫌疑人没有要求律师到场,或者不知道自己可以这么做。不知道是不是就因为这样,林某给出了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设想一下,当年浙江警方在侦查张氏叔侄强奸案时,如果在审讯的过程中都有律师在场,估计发生冤案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我们的理想。如果这个理想不能同时实现,在“不冤枉好人”和“放走坏人”之间取舍,当然是尽可能地确保前者。 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当中国的警察逮捕嫌疑人时,也会说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
个人分类: 时政|2971 次阅读|2 个评论
“福尔摩斯探案季”,该结束了!
热度 6 boxcar 2013-4-19 18:14
刚才电脑屏幕的右下角弹出一个消息,说是前几天轰动中国的一起复旦研究生被投毒杀死的案件已经被警察叔叔侦破。根据上海警方通报,与被害人黄洋同寝室、前几天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关系不和,对其心存不满而在寝室的饮水机中投毒,致黄洋中毒身亡,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林某。至此,一个“福尔摩斯探案季”也到了结束的时候了。 在这个“福尔摩斯探案季”中,许多可能曾经看过《福尔摩斯探案集》的中国网民群策群力,以“挖地三尺”的刨根问底儿精神,充分发掘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相关信息,以大胆假设推理【不管靠谱不靠谱】、大胆利用网络媒体、果断公开公布相关资料讯息【不太在乎个人隐私和相关人员感受】、大声争论【嗓门儿大才能吸引眼球】和小心上当【别人说的,特别是官方说的,绝不轻易相信】为指导思想,全心全意地纷纷加入到探案的工作中来,终于成功地给这个乍暖又寒、阴晴不定春季冠以一个很玄奥的名字——“福尔摩斯探案季”。 随着官方权威发布的正式推出,一个民间大侦探主导的“探案”过程应该告一段落, 下面,可能很快将进入一个更加火热的,人人争当检察官和律师、更加激烈的网络法庭辩论环节,敬请关注!
个人分类: 社会|3638 次阅读|15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29 17:26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