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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造成大大小小的危机
geneculture 2019-1-12 13:06
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心理的大大小小的危机,开始都是从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一点一点地逐步积累而成的(这就使得我们研究如何防微杜渐的方略成为可能)。在邹晓辉看来,各式各样的庞氏骗局造成的大大小小的经济危机仅仅是问题的表象,恰似冰山一角。如果不了解整个冰山及其水下和底部的完整情况,那么,是根本无法化解危机的。这就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心理的大大小小的危机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频频发生的缘故。为什么人们就不会醒悟呢?……(最近邹晓辉发现,它们就是从一个一个的大小组织上开始积累起来的,自组织和他组织均包含在其中)
个人分类: 管理学|1265 次阅读|0 个评论
自欺欺人造成大大小小的危机
geneculture 2019-1-12 13:06
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心理的大大小小的危机,开始都是从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一点一点地逐步积累而成的(这就使得我们研究如何防微杜渐的方略成为可能)。在邹晓辉看来,各式各样的庞氏骗局造成的大大小小的经济危机仅仅是问题的表象,恰似冰山一角。如果不了解整个冰山及其水下和底部的完整情况,那么,是根本无法化解危机的。这就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心理的大大小小的危机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频频发生的缘故。为什么人们就不会醒悟呢?……(最近邹晓辉发现,它们就是从一个一个的大小组织上开始积累起来的,自组织和他组织均包含在其中)
个人分类: 管理学|1516 次阅读|1 个评论
环保垂直监管下的社会参与机制
热度 2 baocunkuan 2017-3-16 08:05
环保垂直监管制度改革,能有效改善传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环境保护权责不清,地方保护主义危害严重,跨区域环境问题解决机制难以实施等难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环境的关注显著提升,垂直监管在强化自上而下管理的同时,对民众自上而下环境诉求的响应也不容忽视。因此,开展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不仅有利于及时、充分、准确体现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环保诉求,而且有利监督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其环境职能,及时发现和修正环境监管中的问题 ,并且可通过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形成协同推进我国环保工作的合力。 一、社会参与环境监管的法理基础 新《环保法》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新《环保法》对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包括政府及企业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允许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6 年 7 月,中央深改组就环保垂管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指出:“要抓统筹联动,完善督察职能,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做到上下贯通、内外结合”。所谓“上”指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下”对应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这就要求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应与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机制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介等社会机制的作用。 生态环境就其自然属性和作为人类生活必需要素来说,乃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物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对于美好环境需求日益提升而对环境风险的接受程度迅速下降。这 “ 一升一降 ” 无疑显著增强了公众在环境监管中的 “ 存在感 ” 和 “ 参与意愿 ” 。而环境管理社会参与机制,能够很好的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因此,公众不应只是消极环境权益的享受者,而且应参与环境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这就要求有完善的社会机制,社会和公众参与提供通过可供选择的方式以履行其环境责任。 二、社会参与环境监管的途径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众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允许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 1 、环境影响评价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最主要的途径之一。新《环保法》和去年修订的《环评法》对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时机、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应由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但是在具体操作上,组织者往往进一步委托环评机构代为开展公众参与,一方面经常出现人为缩小参与公众的范围或回避作为主要敏感目标的公众;另一方面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有意控制环境信息的公布,公众和规划或项目决策者、环评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公众参与仅仅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使得公众参与回归到监管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相关环境行为、履行公众环境责任的本质上来。 2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社会有效参与环境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新《环保法》对政府及企业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政府环保部门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平台,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扩大了信息公开渠道;且环境信息公开的类型、数量也有了较大的提高。相比之下,许多企业在排污数据的公布方面相对不足,一方面由于企业披露的信息有限,另一方面披露的渠道也不为公众所熟知。 此外,目前环境信息的公开,普遍存在专业性过强等特点。我们应该一方面改进信息公开方式,以民众能够理解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另一方面建立群众舆论引导机制,引导公众正确的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 3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权益不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将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更广阔的公众主体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其它环保组织。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我们应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拓宽公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渠道和途径,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 四、社会参与机制 公民个体参与是当今社会参与环境监管的主要方式。这能够显著提高环境监督的参与范围和程度,实现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但是,公民作为个人,在与企业乃至政府进行环境问题磋商时,往往势单力薄,且缺乏公众环境权力的保护和保障机制和专业知识,就导致公民个体参与环境监督的信息交易成本高、有效性差,并进而影响公众参与热情。本文重点讨论一下组织化的公众参与,即社会参与环境监管的方式与机制。新《环保法》强调社会组织来监督政府与企业行为。这里提出非政府组织( NGO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社区,以及新闻媒体、人大代表等 4 种社会参与方式和机制。 1 、非政府组织( NGO ) 与公众个人参与环境管理相比,专业化的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监管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社会组织以兴趣为导向,且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活动,对环保事务较为熟悉,在参与环境维权及法律实施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成员来自各个阶层和各种职业,组成多样,以组织的形式参与环境管理活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 在我国,活跃着大量的环保社会组织,他们在环境宣教和环保意识普及、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环保相关研究、环境保护资助及受害者社会援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今后,要进一步鼓励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管理工作:一方面,由法律赋予环保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平等对话的地位,环境社会组织应拥有足够的权利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保证它能与政府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并最终实现“善治”;另一方面,环境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各个成员的专业及掌握的资源优势,弥补行政管理可能出现的缺陷。 2 、社区 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拥有一定数量人口的集合。由于地域范围的限定,处于同一个社区的人们往往面对共同的环境问题,有着共同的环境利益诉求。但是,社区居民往往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处于不同的行业,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敏感程度并不一致,大多数人对于环境保护的专业程度不足。这就需要在社区参与环境管理时,以环保社会组织为利益代表者,借助社会组织的专业力量,使自身成为具有环境权益的独立主体,享有就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与相关方进行有序协商谈判的权利。 3 、媒体参与 媒体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作为监督主体,执行新闻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曝光”特定现象或环境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对被监督对象形成社会压力,客观上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二是媒体作为信息传输主体,发挥意见表达作用, 作为人民的喉舌,新闻媒体应广泛的反应民意,代表广大的公众表达他们的环境诉求,同时发布环境信息,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 4 、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人大代表义务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要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积极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人大代表不仅可为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诉求的代言,而且因其独立性可行使对地方政府环保行为和环境履职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既是民主的体现,也是环保部门的重要信息来源,可以弥补自上而下环境监督的缺陷。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介、人大代表等各种社会机制协同参与环保,与环境垂直监管互为补充, 以期通过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和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 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环境共治与良性互动, 形成共同推进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合力。 本文以《社会参与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改善(作者: 姚鑫悦,包存宽 )》为题刊于今日(即3月16日)“中国环境报”:http://www.admaimai.com/newspaper/Detail10_1870.htm
2303 次阅读|4 个评论
自下而上形成的改革政策,看似生命力更强
热度 1 陈龙珠 2013-3-17 10:07
陈龙珠sh :30年不长,但对一个民族的复兴和强盛,往往却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日德二战后经济发展到顶峰大约30年)。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已在诸多方面以实践证明了,尊重自下而上的改革(也就是走群体路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由此形成的政策,成功率看似更高。 陈龙珠sh :回首30余年中国的发展,许多重大改革举措的雏形都是源自民众的尝试,如农工争取生产经营自主权-提高生产力、学子争取进出国门自由-拓展国际视野和加速缩小科技和管理差距、公众争取言论自由-利用微博等传媒公开反腐 等。理念转向服务、升华、疏导,或是一个成功的革命党走向成熟的执政党的一条阳光大道!
个人分类: 社会思考|2131 次阅读|1 个评论
生态文明建设仅仅倚重“政绩考核”,难以持久
热度 1 baocunkuan 2013-3-10 09:29
刚刚看过一则新闻,“广东省环保厅副厅长:将生态文明纳入政绩考核( http://news.sohu.com/20130310/n368287368.shtml )”。 许多“事儿”一旦纳入政绩考核,就难以持久。政绩考核是基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力来推动的一项制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政绩考核应用于一些领域,不排除是合适的或能立竿见影。但对于环保领域,实在不敢苟同。前些年也出现了所谓“绿色 GDP 考核”“环境政绩考核”什么的,我本人也参与过一些研究和讨论。总体感觉下来,如果说以前的 GDP 考核某种意义上“扭曲”成了对“统计部门、统计局长”的考核,而绿色 GDP 的考核,则变成了对“统计 + 环保”两个部门、两个局长的考核。政绩考核下,没有完不成了的任务,没有完善不了的数据。 一旦生态文明纳入政绩考核,就怕变得既不“生态”,又不“文明”: 首先,生态是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尤其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遵从的是自然规律,具有其生态周期,这一周期要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行政周期长得多。 其次,生态系统具有其自然边界,与行政边界、“县官不如现管”、条块分割的传统官僚体系下,行政边界与自然边界如何协同? 还有,就文明而言,文明产生于民间。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在基层,智慧在民间~ 生态文明是中央提出来的,生态文明的实践主体是人民群众,受益主体也必须是人民群众。除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力和引导力之处,来自民间、基层而形成自下而上的需求与驱动力、智慧、自主参与投身于此项事业,才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不竭的、长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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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6-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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