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科学规律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可证伪性—波普尔为伪科学披上科学盛装?
热度 2 jmluo0922 2018-5-23 17:45
科 学是严谨的,其目的是探索、描述和应用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具有固 有性和可重复性,即在相同的条件,相同的自然事物必然发生同样的现象; 相同条件下,相同的事物,发生相同现象。 这三个关键词,特别是第一个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 首先条件必须满足充分必要性,得出的结论才是科学的。 当某个理论描述的自然规律,对发生的条件的充分必要得到满足时, 其结论是科学的,是可以完全得到证实的,并且不可以证伪。 “全部的天鹅都是白色的” 这个命题本身就不科学,全部天鹅条件是不可以达到的。 科学的表述应该是: “到目前为至,我们观察到的天鹅全部是白色的” 当我们探索自然规律,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得到片面的结果时, 得出的结论只能一种可能的结果; 只有现象发生的条件的充分必要性,得到完全的满足, 描述现象规律的理论才是不二的科学理论。
个人分类: 杂谈|6767 次阅读|3 个评论
什么是因果性——哲学笔记4
热度 2 mayaoji 2017-8-9 23:18
休谟理论的缺陷 休谟认为,因果关系是是两个事件先后的恒常联结。比如,一个运动的桌球撞到静止的桌球,那个静止的桌球滚动了。这两件事总是先后连在一起,所以碰撞是桌球从静止到运动的原因。 对休谟的观点有很多反对意见。 1 、有恒常联系的事件不一定具有因果性。 比如黑夜之后,总是白天,我们不会认为黑夜是白天的原因。又比如有人发现,冰淇淋销量越好,游泳溺死的人数量越多。但这两者都是由于气温增高造成的,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 、有因果性的事件不一定具有恒常联结。 心脏病会引起死亡,但心脏病并不总是引起死亡。吸烟引起肺癌,但烟瘾厉害的人并不总是得肺癌,而没有吸烟的人也可能肺癌。在火柴盒上擦火柴,火柴着火了。擦火柴是其着火的原因,但并非每次擦火柴都导致着火。又比如,今天张三心情很差,打了妻子。心情差是他打妻子的原因,但他以前心情也很差却没有打过妻子。 穆勒的改进 英国哲学家穆勒改进了休谟的看法。他的看法建立在决定论的基础上。 地球有白天的原因是什么?太阳发光,太阳和地球之间没有不透明物质阻挡,地球转动。(如果地球不转,那背向太阳的一面永远是黑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地球的每个地方就都会有白天。所以这三个条件就是白天的原因。 为什么夜晚不是白天的原因呢?如果没有太阳了,则地球永远是夜晚,但不会再有白天。可见,夜晚并不会导致白天。 具体来说,如果一系列的事件发生了,则某个事件一定会跟着发生,则前面发生的这些事件就是原因。要注意,这些条件总是先发生,因为原因在结果前面。另外,这些条件中不要包含多余的条件。比如,如果把“地球存在人类”这条件加入到刚才那些条件里,地球也会有白天。但我们这个条件是多余的,因为存不存在人类,地球都会有白天。 注意,原因和充分条件不同。原因一定是充分条件,但充分条件不一定是原因。因为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前面,而充分条件不一定。比如如果某人生了孩子,则她一定是女人。这里生孩子是女人的充分条件,但生孩子并不是女人的原因。此外,原因也与必要条件不同。下雨是地湿的原因,但下雨不是地湿的必要条件,往地上泼水也会导致地湿。 原因的选择具有主观性 一件事件能够发生,往往需要很多前提。某物质能燃烧的前提是什么?需要它是可燃物质,有氧气,温度足够高等。又比如一辆车能正常行驶的条件是什么?它要满足的前提就更多了。 我们一般不会把所有这些前提条件都称为原因,而是选出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比如,路滑,我们走路时摔倒了。我们不会把有地球引力看作是原因,而是把路滑看作是原因,虽然没有地球引力我们就不会摔倒。 把什么看作是原因呢?穆勒认为,人们选择时会考虑到这些因素。 1 、我们会选择听我们讲话的人不知道的因素。比如刚才的例子,我们选择路滑而不是地球引力。 2 、最后发生的事件。点燃引线是炮竹爆炸的原因,而不是炮竹有火药。 3 、最明显的事件。勾动板枪是发射的原因,而不是手枪具有发射装置。 原因的选择具有主观性,因人而异。比如车在拐弯时翻车了。交警认为,事故原因是司机违反交通规则,超速了。建筑师认为,道路设计不好,弯太大。汽车修理师可能认为,刹车不够灵敏。 由于平时所说的原因只是前提条件中的一个因素。所有前提都发生,结果才一定发生,而前提中的某个因素发生了,结果并不一定发生。所以吸烟虽然是肺癌的原因,但吸烟并不一定会得肺癌。 如果 a 是 b 的原因, b 是 c 的原因,这时我们会说 a 也是 c 的原因。做个不一定恰当的类比。以前中学历史时,总是会说到历史事件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导火索等。这里的 a 就对应于根本原因, b 就对应于直接原因。 因果性和科学定律 前提发生,则结果一定发生。我们往往可以从前提中分离出具体的条件和普遍的科学定律。 比如手松开,石头掉到地上。我们可以将前提分解为:手松开,没有其他阻碍,石头具有质量这些具体的前提,和引力定律这个普遍的定律,从这些前提我们就可以推出石头掉到地上。 上面关于因果性的讨论只能用于决定论,不能用于非决定论。非决定论中,前提相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量子力学就是非决定论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抛出一枚硬币,有一半可能正面向上,一半可能反面向上。我们认为有很多隐藏因素不知道,如果知道了那些因素,就能提前知道硬币哪一面向上。非决定论中,即使所有的因素精确知道了,具体哪面向上是随机的。假设硬币抛出后,正面向上。那硬币正面向上的原因是什么呢?穆勒的理论不能用了。 在真随机性的场合中,因果观念是否适用,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现代科学中,因果性并不是很有用的概念,现代科学重点研究科学定律。
个人分类: 哲学|9736 次阅读|2 个评论
自然规律“大道至简”
热度 4 jmluo0922 2016-1-6 12:05
自然规律是简单朴实的。 物质运动与变化规律 ,可以归纳为: 相对性原理, 与 最小作用量原理。 经典物理理论与知识,可以通过这两条基本的法则及其演绎得到解答或理解; 物质结构及变化 ,除满足上述运动规律外,还须通过: 电磁辐射耦合, 与 结构共振响应, 来理解原子分子世界的结构与变化的根本机制。 物质结构的稳定性是由电磁辐射耦合决定的; 共振是物质结构与外界进行能量交换,产生变化(包括分子结构变化)的主要方式。 基于这种机制理解物质结构,量子假设、薛定谔方程等,只是求解共振的有效数学工具的角色, 并不是本质机理。 这充分体现了, 自然规律 具有 大道至简 的属性。 物理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 透过现象,领悟并揭示自然最本质的机理 !
个人分类: 杂谈|3535 次阅读|8 个评论
什么年龄,做什么事
热度 5 rongqiaohe 2015-11-4 08:30
二胎全面开放了,有些大龄,甚至更高龄的夫妻想要第二胎。。。 【身边的范例一】:一对夫妇40左右要了孩子。儿子刚上大学,快60岁的父亲脑溢血,住了院,家庭乱成一团,后边的事情无法收拾。。。 【身边的范例二】:我们都五六十岁了。最近一次同学聚会,有位生第二胎的同学打电话,说她来不了,她感叹道:“这辈子最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是要了第二胎,我都五六十岁了,还在为孩子的小升初奔忙,急得火上头。。。这辈子就为孩子活着了。。。” 【身边的范例三】:几年前,一位朋友二婚,有了孩子。有一次,大家在一起,他饶有兴趣,见人就谈:“我五岁儿子很聪明”。然而,我们这帮五六十岁的人,已经没有兴趣听他唠叨这样的话题了。他发现大家有些“冷漠”。于是,五十多岁的他,只好找80后,二十多岁的年轻夫妇去聊天。可是80后的年轻人觉得怪怪的,从习惯上又接纳不了他。。。 年轻人带孩子,熬一夜,第二天中午迷糊一阵就恢复过来了。 老年人带孩子,熬一夜,第二天昏昏沉沉,第二天中午睡不着,血压升高了,血糖升高了。。。 请记住“什么年龄,做什么事”是符合生命科学规律的。
个人分类: 浅谈|3561 次阅读|5 个评论
scientific law是科学规律?抑或是科学定律?
热度 1 carldy 2010-12-13 23:36
上周让学生做英译汉翻译一篇 200 多字的短文,标题是 What Are Scientific Laws? 大多数同学将law翻译成规律。也有部分同学将其翻译成定律。 为了帮助同学们理解与区分规律与定律,我查阅了一下词典。 首先是: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全文摘录 Law: system of rules 1 (also the law) the whole system of rules that everyone in a country or society must obey: *If they entered the building they would be breaking the law. * In Sweden it is against the law to hit a child. * Defence attorneys can use any means within the law to get their client off. * British schools are now required by law to publish their exam results. * The reforms have recently become law. * Do not think you are above the law (= think that you cannot be punished by the law). * the need for better law enforcement * (humorous) Kate's word was law in the Brown household. 2 a particular branch of the law: *company / tax law * He specializes in international law. see also CANONLAW, CASELAW, CIVILLAW, COMMONLAW, PRIVATELAW, STATUTELAW one rule 3 ~ (on sth) | ~ (against sth) a rule that deals with a particular crime, agreement, etc: *the 1996 law against the hiring of illegal immigrants * The government has introduced some tough new laws on food hygiene. * strict gun / licensing laws * a federal / state law * to pass a law (= officially make it part of the law) * (spoken) There ought to be a law against it! see also BY-LAW, LICENSINGLAWS subject / profession 4 the study of the law as a subject at university, etc.; the profession of being a lawyer: Jane is studying law. * (AmE) He's in law school. * (BrE) He's at law school. * What made you go into law? * a law firm Police 5 (the law) used to refer to the police and the legal system: Jim is always getting into trouble with the law. * She was well known for her brushes with the law. of organization / activity 6 one of the rules which controls an organization or activity: the laws of the Church * The first law of kung fu is to defend. * the laws of cricket * the laws of war of good behaviour 7 a rule for good behaviour or how you should behave in a particular place or situation: moral laws * the unspoken laws of the street in business / nature / science 8 the fact that sth always happens in the same way in an activity or in nature: the laws of supply and demand * the law of gravity 从这里可以看出: Law (规律、定律)也是一种事实,以相同方式出现的事实或客观存在; 9 a scientific rule that sb has stated to explain a natural process: the first law of thermodynamics 热力学 see also MURPHY'S LAW, PARKINSON'S LAW, SOD'S LAW, LEGAL, LEGALIZE, LEGISLATE 从这一条可以得出: Law 是一种科学规则,由科学家总结出来的试图解释自然过程的规则或定律。 IDIOMS be a law unto yourself to behave in an independent way and ignore rules or what other people want you to do: Boys of that age are a law unto themselves. go to law (BrE) to ask a court of law to settle a problem or disagreement: They went to law to get back their property. law and order a situation in which people obey the law and behave in a peaceful way: The government struggled to maintain law and order. * After the riots, the military was brought in to restore law and order. * They claim to be the party of law and order. the law of averages the principle that one thing will happen as often as another if you try enough times: Keep applying and by the law of averages you'll get a job sooner or later. the law of the jungle a situation in which people are prepared to harm other people in order to succeed: These criminal gangs only recognize the law of the jungle. lay down the law to tell sb what they should or should not do, in a forceful way: My dad started laying down the law about what time I should come home. take the law into your own hands to do sth illegal in order to punish sb for doing sth wrong, instead of letting the police deal with them: After a series of burglaries in the area, the police are worried that residents might take the law into their own hands. there's no law against sth (spoken) used to tell sb who is criticizing you that you are not doing anything wrong: I'll sing if I want to--there's no law against it. more at LETTERn., RULEn., WRONGadj. 从上述众多的释义中,我们可以选择第 8 、 9 条。 可以看出, law 可以翻译成:规律、定律。那么,规律,定律这两者是否还有差异? 再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对于这两者的区分: 定律: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关系( Law: general statement of a certain objective law, reflecting the actions and relations of things in nature, observed to be always the same under given conditions ) . 规律: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 norm; law; regular pattern; orderliness; relations inherent in the nature of things that keep recurring and performing the same actions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nd thus set unavoidable tendenc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ings. Such laws exist objectively, and independently of human will, but people can learn about them and make use of them. )。这一条释义同法则。 看来,规律的范畴要大于定律。因此,我们可以将 law 翻译成定律。 也有学者持相同观点。该文章由 王冲撰写,标题是《 话说规律与定律》,下文引自其博文: http://blog.gmw.cn/u/78504/archives/2010/278239.html 在一般的情况下, 人们经过长期的行为活动过程,往往会体验出事物运动的某些周期性的变化,于是人们将这种现象称为规律 。 通常,人们对于规律的命题是较为严格的。人们大都认为, 规律是指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 。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的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 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也叫法则 。对于人类社会中的各种事物运动规律,我们可简称为社会法则。而对于自然事物运动的规律,人们则称其为自然法则。 社会法则,是人们对人类社会中各种事物运动规律,通过抽象和概括的方式而总结出来的。我们知道,关于人类社会事物运动规律的抽象与概括,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首先是涵盖了自然与社会所有事物运动规律的理论体系或系统。诸如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其次是有关人类社会中某一类事物运动规律的理论系统。如心理学、逻辑学等。前一种理论体系中的事物运动规律,往往都是不可测的。诸如人类社会的进化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等。而后一种理论系统中的事物运动规律,则大都是可测的。诸如人类生理条件反射规律、矛盾规律等。 自然法则,是人类对自然事物运动规律,人们通过抽象和概括的方式而总结出来的。在一般的情况下,自然法则所概括的事物运动规律,往往都是可测的。诸如物理学、数学等理论系统所概括的各种事物运动规律。 通常,人们也将自然法则所概括的事物运动规律称为定律 。 我们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生硬地割裂开来,仅仅是为了讨论问题方便而已。其实,人类与自然是浑然一体的。没有自然,也意味着没有人类的存在。因此,对于事物运动规律的抽象与概括,人们大可不必区分什么具体性质的法则,一个自然法则就足矣了。 总之,对于囊括所有事物运动的规律大都是不可测的,人们只能进行定性分析。而对于某一类事物运动的规律,则大都是可测的。人们不但可进行定性分析,也可以进行定量分析。 定律是属于对某一类事物运动规律的抽象与概括。也可将定律视为规律中的一个分支 。 顺带读了一篇类似的文章。 该文章由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的 吕力 老师撰写:标题是《管理科学、管理技术与管理技术共同体:兼论德鲁克管理思想的认识论基础》。原文载于《管理观察》 2010 年第 1 期。 这里引自他的博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9cbab00100jsf9.html 摘要:以管理科学与管理技术问题的区分来看德鲁克管理思想,很容易发现德鲁克管理思想的基础是技术认识论,而不是科学认识论。因为管理科学与管理技术所追求的目标不同,因此二者形成了不同的共同体( community )。在当代中国快速现代化进程中,有必要倡导和加强管理技术共同体的建设,以促进管理实务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管理科学;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共同体 1 科学与技术 西蒙指出,科学的任务是 自然事物的存在状态怎样( how things are ) ,而技术处理的问题是, 事物应当怎么做( how things ought to be ) 。科学的目的与价值在于探求真理,弄清自然界或现实世界的事实与规律,求得人类知识的增长。当然科学归根结底会起到控制自然、改造自然、增长人类的物质财富的作用,但它的直接和基本目标是理解世界而不是改造世界。 技术的目的与价值与科学不同,它是要通过设计各种人工事物、管理方法和流程,以达到控制自然、改造世界、增长社会财富、提高人类社会福利的目的。当然在技术工作中必须不断掌握技术知识,不断熟悉和运用科学的真理,但在技术活动之中知识不是作为目的来看的,而是作为达到设计、制造和控制人工事物这个目标的手段来看的。 技术专家要知道在自己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如何使事物为己所用,因而他们的主要兴趣是提高所用方法的效能,而不会只关心事物的本质。尽管为了实现技术的目标,常常也要进行理论研究,但这种研究一般都是为一定实际目标服务的,而主要不是为了对理论有更深刻的了解。有时候,深刻而准确的理论可能并不符合实践的要求,又是反倒招致麻烦,掩盖了行动的目标,使问题复杂化,以致无从解决。换言之,技术强调有效性、有用性,而不是绝对正确。 2 德鲁克思想体系 的认识论基础是 管理科学问题 与 管理技术问题 的区分 2.1 管理科学与管理技术共同起源于 问题 ,但问题的来源与问题的答案互不相同 科学的探索、技术开发过程、社会经济的管理过程,作为认识过程,有共同的特点。 1910 年,美国著名哲学家、实用主义代表人物杜威在《我们怎样思维》一书中,对这一共同点做了很好的表述。他说,科学、技术以及我们的一切生活就是解决问题,生活本身就表现为一系列问题,最后以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而告结束。 科学问题产生于理论的内部矛盾或理论与经验之间的矛盾,而管理技术问题与之不同,它产生于人类组织实际的需要。自人类产生组织的那一天,管理就存在了,人类必须通过管理技术手段达到协调多人的行动以完成组织目的的结果。毫无疑问,这一目标涉及组织以及人性等的知识,但管理技术的目的并不是探求这些知识,而是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 管理科学问题与管理技术问题的最终答案也不相同。管理技术问题的答案是行动规则 (rule: a statement of what may, must or must not be done in a particular situation or when playing agame ) ,管理学问题的答案是科学规律( law: the fact that sth always happens in the same way in an activity or in nature )。 规律 是一种关于存在的判断,它只回答了关于 是什么 的问题,它并没有回答实践者、行动者所关心的关于 应该怎样做 的问题,所以人们是无法直接地去 按规律办事 的 。 当代著名技术哲学家邦格指出,科学规律推不出行动规则,反之亦然,这就是邦格问题。简单的说,邦格问题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在科学规律与行动规则之间存在一个设计环节。例如,建筑是一种技术,它所依托的规律是结构力学,但仅仅了解结构力学,并不能设计出一栋建筑,建筑的设计过程必须包含它如何满足人的功能需要以及审美需要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结构力学是不能回答的。又如,在市场营销的实际操作中,仅仅了解人的偏好和需求存在差异这一 规律 是不够的,管理者需要探寻具体的一类产品中那些可能满足顾客需求的要素,这是规律本身不能提供的。 2.2 德鲁克思想体系 的认识论基础是 管理科学问题 与 管理技术问题 的区分 德鲁克的思想均源自于对目的和效用的追问,其重点不在于追寻管理现象的本质。在马克斯 斯宾塞公司的例子中,德鲁克明确指出,使马克斯 斯宾塞公司成为独一无二并取得成功的是它把 我们的企业是什么、应该是什么 的定义转化成清楚、具体、有效而多样化的目标。德鲁克说:管理的本质不在于 知 ,而在于 行 ,而 行 的关键在于目标。因此,德鲁克毫无疑问地将管理视为一种技术,将管理学视为一种技术认识论。 其次,德鲁克管理思想的核心表现为规则 a statement of what may, must or must not be done in a particular situation 。在德鲁克最著名的三个问题中,前两个问题 我们的事业是什么? 和 我们的事业将是什么 回答的是 particular situation 的问题,最后一个问题 我们的事业应该是什么 回答的正是 what may, must or must not be done 的问题。关于 必须做什么?必须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德鲁克明确指出,在每一目标领域,都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 为了实现我们未来的目标,我们现在必须做些什么? ;战略规划过程必须问 我们必须做哪些新的不同的事情?什么时候做? ; 除非转化为具体工作,否则最好的规划也只是一项规划 ; 判断一项规划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成果的主要特点,是使关键人员从事特定的任务。 德鲁克甚至直接对 管理科学 评论道,当管理科学首次出现时,管理人员曾为之欢呼。从那以后,出现了一种崭新的职业 管理科学家。他们有自己的专业协会,有自己的学术杂志,在大学、商学院中有管理科学这门学科,但是,管理科学却使人失望。迄今为止,它未能实现其诺言,并没有为实际的管理工作带来革命性变化。事实上,很少有管理人员重视它。(《管理:任务、责任与实践》) 3 管理科学、管理技术与管理技术共同体 技术与科学在问题来源、答案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区别,德鲁克管理思想反映了这种区别,管理技术与管理科学问题的区分正是德鲁克管理思想的认识论基础。一般认为,管理既是科学,又是艺术,这一经常性以至于耳熟能详的说法显而易见地忽略了管理的技术成分。国内学术界对 管理是技术 这一判断持充分肯定态度的是中国工程院刘源张院士,刘源张在为《管理学报》创刊题词时,明确指出:管理是科学,是技术,也是艺术(《管理学报》 2004 年第 1 期)。遗憾的是,刘源张院士这一极为正确的主张要么被学术界所忽视,要么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 以管理科学与管理技术问题的区分来看德鲁克管理思想,很容易发现德鲁克管理思想的基础是技术认识论,而不是科学认识论。以此为基点,就会发现,德鲁克管理思想与管理科学完全能同时存在而并行不悖,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因为二者的目标并不相同。反之,如果看不到这一认识论基点,就会产生大量的诸如 需不需要管理科学 、 是否应以德鲁克思想来重塑管理科学 等错误认识,极端者甚至认为应以德鲁克管理思想取代管理科学,或者认为只有德鲁克才是管理学的正宗,将 1954 年 11 月 6 日 (即《管理的实践》出版日)定义为现代管理学的诞生日。 也因为管理科学与管理技术所追求的目标不同,因此二者形成了不同的共同体( community )。管理科学共同体主要是由大学商学院、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管理学家构成,而管理技术共同体主要由管理实践者、管理咨询人员、管理专家构成。管理专家不同于管理学家,对管理技术共同体中的管理专家的唯一评价标准是,针对管理困境提出好的建议。对管理科学共同体中的管理学家的评价标准是,发现了普适的人类管理规律,如人类的不完全理性。 一般而言,管理科学共同体中研究人员的联系更为紧密和活跃,学术界每年都有大量的研讨、交流等各种会议,他们通过教学、会议、发表论文、争取基金等各种手段频繁的交流。而管理技术共同体的交流频度和深度就少得多,他们一般缺乏全国性的协会,即使有也不活跃,管理技术共同体的成员有时被邀请参与科学共同体的活动,也因为他们关注的重点不同,而成为一种形式上的 相互捧场 管理实务者认为管理学家完全没有提出有用的建议,而管理学家认为管理咨询人员所提问题过于浅显也不规范。 为此,有必要倡导和加强管理技术共同体的建设,以促进管理实务技术的发展。以管理科学与管理技术的区分来看,中国快速现代化实践中产生的大量管理问题最有可能在管理技术共同体而不是科学共同体范围内得到解决。
个人分类: 读书心得体会 Harvest|9416 次阅读|0 个评论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按科学规律来管理国家——论家道国(三)
周可真 2010-10-31 00:52
最近官方舆论一再表示,中国政治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的原则。但是,对为何非得坚持党的领导却缺乏必要的论证。传统的诸如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之类的论证,则缺乏足够的现实说服力,因为连邓小平都说不管白猫黑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按照这个理论,如何能合乎逻辑地证明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呢?何况在现实性上,中国社会生活中的资本主义现象还少吗?客观事实不是正好证明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能抓老鼠吗?据此,又怎能合乎事实地和符合小平理论逻辑地证明非得坚持党的领导不可呢? 关于坚持党的领导的理论之贫困,是导致在西方意识形态的强大攻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在理论上受到质疑甚至否定的根本原因。现在党的领导们整天都围绕着 GDP 的增长和其他问题忙得不可开交,根本无暇进行深沉的理论思考,而跟在他们屁股后面的智库人员又习惯于唯上地进行私人秘书式的思考,这种思考根本超不出其领导的思维框架,又怎能思考出党所真正需要的理论来呢?当然,也许从党的领导到他们的秘书(智库人员)都信奉猫论而跟着感觉走,对什么理论和理论思维根本就不感兴趣,这又是另当别论了。然而,笔者在这里想要指出的是,由猫论是推不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逻辑结论的,反倒有可能推出相反的结论来;而跟着感觉走则更是不能自然地走出坚持党的领导的道路来,反倒有可能走到别的道路去。最近几天笔者从网易上看了几篇谈论中国政治改革的官样文章,感觉其内容除了跟着领导们喊口号以外,在理论上毫无创见,甚至几乎就没有理论,这样的文章不仅丝毫无助于坚持党的领导,更有引起网民反感的可能,可能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网易在发表这些文章时,都采取了[该评论已关闭]的方式,让网民无从评论其文章。我觉得,就这些毫无说服力的文章而言,网易采取这种方式是很明智的。 坚持党的领导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吾观相关官方文章,它们所抓到的关键词是党,对领导却不甚关注,至少是对领导这个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心理上分析,这些文章所忧心的只是党,而不是领导。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它们似乎认为只要有了党,就有了领导。这种观点本质上是对党和领导的关系问题作本体论思考的结果。本体论所重视的是本体、实体,而不是现象、属性,因为在本体论看来,现象之于本体,属性之于实体,都只具有从属意义,甚至是本体实而不现,现象现而不实,现象根本就不值得关心。以本体论观点来看,党和领导之间的关系正是本体和现象、实体和属性的关系,故对于习惯于本体论思维的学者来说,其眼中只有党而没有领导,或至少在他们看来,较之于党这个本体,领导是不值得关心的现象。 与本体论思维相反,科学思维首先关注的是现象、属性。在实证科学看来,现象就是可以被观察到的事实,属性就是被观察者通过实验所把握到的事实的性质,而科学规律则无非就是这些性质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实证科学只承认经验性的现象之中的规律,不承认超验性的本体的存在。以科学思维来思考党和领导的关系,领导才是思考者首先应该关注的,而且科学所要探究的就是这种可以被观察到的事实的性质之间的关系领导规律。在这里,科学的任务是在于揭示领导规律。 对于科学来说,领导者的合法性是在于他们能够遵循领导规律来从事领导实践。故坚持党的领导,实质上是坚持党遵循领导规律来从事领导实践,进而言之,就是坚持党遵循国家管理规律来从事国家管理实践。如果党能坚持不懈地遵循国家管理规律来从事国家管理实践,从而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得到了事实上的证明,那末,坚持党的领导还会有什么问题呢? 要之,按照实证科学的观点,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按科学规律来管理国家。
个人分类: 理论探讨|2478 次阅读|5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3 04:2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