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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考核应避免“测不准”以及环保数据造假谁最该挨板子
baocunkuan 2016-10-25 10:50
今 天早晨 ( 2016 年 10 月 25 日) 的 一则新闻 —— 西安环保局官员为政绩用棉纱堵空气采样器 多人被带走 ( http://news.sohu.com/20161025/n471212994.shtml )刷爆我的朋友圈。 不由想起 3 年前 我 曾经写过 的刊在《环球时报》上 两篇文章《生态考核应避免 “ 测不准 ” : 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china/2013-08/4225611.html 》和《环评屡造假,板子该打谁: 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china/2013-04/3856781.html 》。无论是监测数据造假还是环评造假,依据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 新环保法 ” ,造假者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但受严惩的对象,不应止于 “ 环境监测站站长 ” ,还须挖出 “ 要求 ” 甚至 “ 迫使 ” 站长冒险造假的人,并绳之以法。附 2013 年写的那两篇文章。 包存宽 徐曼:生态考核应避免 “ 测不准 ”   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可以预计,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将在全国迅速展开。考核制度是转变观念重要的指挥棒。指挥棒对了,生态文明的整体推进就有了动力。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应避免 “测不准”。 “测不准原理”由 德国 物理学家海森堡提出:一个微观粒子的两个相关物理量,不可能同时具有确定的数值,其中一个量的确定性越大,另一个量的不确定程度也就越大。如果说,量子物理学里的 “测不准”是微观粒子运动的基本属性决定的,那么社会经济考核中的“测不准”则大多是人的习惯性或主观性所导致的。比如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对于被考核者或考核对象“至关重要”,结果为了追求结果而忽视确定性,最终使得评价结论“偏离”初衷。 中国 当今并不缺乏有关环境的考核评估,全国也在推行一系列创建、评比活动。它们在推动环保等相关领域工作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只为 “拿牌子”、走过场、形式重于效果等问题。比如2007年太湖蓝绿藻污染事件发生时,太湖流域的城市有许多是环保模范城。   在 “环保、绿色、生态、低碳”等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共识的今天,依然发生几乎覆盖全国1/3领土面积的雾霾、土壤和水体的重金属污染。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各类考核普遍具有依靠“自上而下行政力层层下达指标和分解任务”以及“划线打分”的一刀切做法。比如前些年也出现了所谓“绿色GDP考核”和“环境政绩考核”。在政绩考核下,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没有完善不了的数据。而且往往表面越严格的考核,其扭曲的可能性和扭曲的程度往往也越高。   笔者认为,生态遵从的是自然规律,具有自己的周期,这一周期要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行政周期长得多。另外,文明产生于民间,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应在基层。因此要避免 “测不准”,未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应注重以下4个方面:   首先,生态文明建设及其考核要同等重视 “顶层设计”与“基层参与”。除了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力和引导力之外,来自民间基层、自下而上的需求与驱动力,才是建设生态文明不竭、长久的动力之源。   其次,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的是为了通过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沟通、协商和互动,以达成生态文明价值共识,并最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共同目标。考核的目的应是导向与约束并重。   再次,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是确定性的和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应该是多样化的。比如通过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不仅要反映考核对象的静态表现或绩效,还应反映其在可比较的范围内的水平,以及考评对象相对前一时期的进步和相对未来发展目标的差距。 最后,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应注意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分行政层次地实施。特别突出基层政府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方面的职能,同时切实掌握当地不期望出现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退化的实况。真正在基层落实与强化 “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包存宽:环评屡造假,板子该打谁 据报道,高铁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日前第三次在环评审批环节中 “卡壳”。此前曾传出,该项目在环评公众参与环节的问卷调查中出现“同意项目者送礼物,不同意项目者不发问卷”的情况,引发舆论对环评科学性、严肃性的质疑。面对屡屡出现的环评造假情况,“板子”该打谁?我们需仔细分析。   一、环评的责任主体是谁?依据 “环评法”,通常的做法是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作为业主(甲方)将环评委托给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承担。这样,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之间就构成了环评工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前者要“对整个环评负责”,后者则应对“评价结论负责”。然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即甲方)通常会处于优势或强势位置,从而可能会要求环评机构“这样”或“那样”,以保证环评文件能够通过审批或审查。   因此,环评机构在 “委托—代理”关系中,并无“环评造假”的主观意愿,除非委托方“授意”甚至“迫使”其这么做。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出现“环评造假”,环保部门对业主和环评机构至少得“平等相待”,各打“五十大板”,不能专打一个放过另一个。   二、环保部门与 “业主”之间的关系如何?项目环评中,“唯GDP论”的政府业绩考核下,建设单位极易和政府结成“同盟”,甚至建设项目成了所谓的“首长项目”(即由市长甚至是书记负责的项目),这里的“首长”当然也是地方环保部门领导的“首长”。而且当前排污收费制度也容易使环保部门“依赖于”排污单位即建设单位。无论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环保部门都难以对建设单位“下狠手”。“强势的政府”一旦与“贪婪的资本”合谋,就容易导致长远利益、环境效益、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被“无视”直至被任意“践踏”。   项目环评中尚且如此,规划环评中的委托方或业主则通常是 “位高权重”的经济与发展部门如发改委、工信、住建、交通等部门,环保部门对这些部门的规划能否开展环评,没有太大的发言权。 三、应如何开展公众参与?首先,环评机构应努力将学术性、技术性的语言不折不扣地 ,而又简洁明了地传达给决策者和受影响的公众,以及评价者在科学、客观的技术分析基础上,与政府决策者、相关利益群体尤其是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进行尽早沟通、协商,是在源头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群体性环境事件的核心。其次,增强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有效性,须强化公众参与的组织化与程序化。促进公众参与规划环评从“以个人身份”为主体转向“以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共享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社区)参与”为主体,由普通公众为主转向不仅包括普通公众,还应包括公共人物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人大和政协的资源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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