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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如此量刑让人费解
热度 30 gaoshannankai 2016-11-25 12:19
根据凤凰网的信息,天津大爆炸终于宣判了,但是结果让人费解。 新华社天津11月9日电(记者李靖邓中豪翟永冠)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1.造成如此大的损失与人员伤亡,居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有几个老师的阅读理解有问题,我这里增补一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现在上述犯罪已经不能用某一种来涵盖,这时要写入上一级,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就是其他政府官员为何可以摆脱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知法犯法,性质更为恶劣。 2.除了一个死缓,大部分人只是判了不到10年,最多的一个罚金才70万,这个公司非法经营赚的钱可能都不止几千万了,而且涉及到严重的腐败,为何不抄没家产? 这个非法经营非常合算,不知道这样宣判是打击非法经营还是鼓励?没有人判死刑,必然导致所有涉案人员 咬紧牙关,不出卖后面的老大,高明,太高明了。 3.一个叫李亮的普通群众就能当这么大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后面的人是谁? 实在看不懂,审判中的犯罪定性与量刑,是不是司法人员可以随意搞? 天津二中院,作为本地的利益相关法庭,如此大一个案子,他是否有资格进行审判?理论上涉及天津市的 塌方式腐败,也应该异地审判。 如果是非法经营,起码核算一下非法经营获得多少收入,至少这部分收入应该抄没吧?罚款的数额也应该 是根据非法经验的数额来核定的,不知道70万如何计算来的,以前我总认为法院的同志不识数,这次计算如此精准让我刮目相看,是不是抽签或者玩百家乐玩出一个数字? 165条人命和将近70个亿的损失,最后由谁承担,你的钱我的钱,全体纳税人一平摊,完事。 公检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不当坏人,我不得罪人,反正大家一起平摊。 这里最合算的就是判死缓的老大了,这个人将来改为无期,等于70万买了一个养老,管吃管住 还给看病,我们这些人看病报销75%,人家弄不好100%,看来犯罪是有功啊。 让我想起我此前博文,预测外逃贪官陆续回来自首,现在终于发生了,贪官们终于想到我说的了 管吃管住管养老,在位时贪污祸害老百姓,判刑了继续让我们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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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作弊的惩处
热度 17 fpe 2015-5-31 08:15
也说作弊的惩处 最近看了美国对作弊的惩处,我觉得没啥大惊小怪的,我曾经在学校的学术不端仲裁委员会服务,参与一些作弊惩罚的讨论(只需要付出时间即可),这里说一说学校学术不端仲裁委员会的看法。 学术不端问题,其实是社会文化问题,是我们从小耳闻目睹、在社会这个大染缸里浸润的结果。作为 MBA 的学生,我曾经学过一门必修课《文化多样性》,其中讨论的是不同人群对规则的重视程度,比如东亚人重视人际关系,往往轻视规则,害怕违法,但对违规行为表达同情;中东人喜欢讨价还价,所以也缺乏原则性;而欧洲人重视规则,认为违规就是害人,为了救人,需要及时加以惩处。所以,任何学术不端问题,都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问题的综合反映,脱离学生的文化背景来看学术不端,容易表面化和流于泛泛。当然,就学术不端来谴责中国的传统文化(比如中国古代的伪书问题,令人发指),读者肯定不愿读,我也不想在文化上引起争议,这里只谈“量刑”依据。 发生学术不端怎么办?不及格、补考、公告?我校的不及格有两种,一种是 F ,一种是 F! (发音作 Shriek? )。 F 表明你确实达不到这门课的要求,可以通过重修和考试来补偿。而 F! 问题就大了,往往会导致成绩单永久性的冻结,拿不到学位证书,影响找工作问题,终身影响诚信,所以对 F! 的量刑问题,是非常慎重的。请注意 F! 不代表开除,你可以通过再修一门学术诚信课,或参与某些社会服务,换取取消!的结果,所以最终还是可以平安毕业的。给 F! 的一个重要考量是学生是否面临就业,学生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让 F! 转成 F ,并通过重修来消灭这个记号。关键是,你要尊重规则,在规则的框架内,取得谅解和补救的机会。治病救人,美国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的地方。 通常学术不端委员会召集时,需要 3 位老师和 3 位学生,再加一名学生作主席,一名顾问作答疑。前者只有在无法取得共识时,参与表决;后者不参与表决,仅针对无法达成的概念和规则,提供咨询。也就是说,后者仅提供基于学校学术手册的一般咨询意见,不表达具体的意见。 在我们到场之后,大约 15~30 分钟时间,讨论违规事件的性质。一般而言,上诉到仲裁委员会的案例,至少已经通过内部的调解(一个月内),双方不接受调解,才会上诉,往往是 3 个月之后的事情了。对文件材料考虑清楚之后,招见当事人,给双方都有一个机会陈述理由。 同时,让临时召集的委员们,就文档的内容提出问题,看当事人的态度。影响最终“量刑”结果的,是态度,不全是证据。量刑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毁人,这是需要所有的人都重视的地方。 对学生的量刑,有两个前提考量,第一,是否有前科?第二,是否影响前途?如果身家清白,一般而言,初犯都会得到谅解或“减刑”。这一点,在达到共识之后(即是否有错),准备量刑之前,有一个信封需要拆开。这个信封,代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果空白,减刑;如果有记录,维持不变或加刑;如果 2 次以上,就简单了, F! 或开除。 我参与大约 10 次“量刑”机会,只有一次,一位眼泪汪汪的女生,因为引用不当,被过于严格的女老师抓住,我们都嫌老师多事,再加上她是初犯,所以就得到“无罪”裁决的结果,不会留下任何记录。只要没有记录,就是好人,这是美国司法的一条原则,和中国假定“人人都有问题,人人档案一堆”的作法不同。我从未遇到违规的中国人,大概是挑选成员时,已经考虑了文化背景的问题。 总的说来,美国的学术不端惩处制度充分考虑了人权,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中国人被开除呢?第一,没有研究好守则,这是中国文化的缺陷,不重视规则,很难在制度内获得成功。一个成功的人,一定是对规则把握的最好的人,制度是谁建的?当然是领导,所以让领导赏识的,当然是靠对规则的把握。一个企业的文化或学校的学风,就反映在这个《守则》当中,成功来源于个体对文化(学风)的配合。第二,动机,动机决定一切,所以团体犯罪罪加一等,因为你在合作的过程中表达了强烈的预谋和动机,很难获得谅解。第三,初犯容易被谅解,所以没有重视初犯带来的学习机会,以至于事态严重之时,没有补救的机会。美国并不是寒冰一块,关键是要遵守规则。你违法规则是影响他人的利益,你搞臭了学风,让他的学位贬值,这是我国国营教育体系很难理解的东西。教育是一种市场行为,学位是职业的敲门砖,你坏了规矩(或者说没有尊重地方的文化),就是对每一位学生利益的侵犯,所以往往学生比老师的量刑更重,一方面他们尊重自己的服务机会,另一方面,这是对不守规矩的人表达意见的机会。 一般而言,“开除”是比较少见的,也是绝对不会大张旗鼓的,因为学生也是人,不适合校园生活未必代表不能适应社会,所以没有必要赶尽杀绝。美国文化鼓励公民持枪,其假设前提是对抗政府不公,这是我国文化难以接受的东西。 那么,为什么国内某些学校会轻易祭出“开除”的大刀呢?中国文化有一项非常不合理的东西,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喜欢搞中庸(政治平衡)或超调(表明态度)。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让人除了身份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自己”。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让人不敢调查和讨论真相,只能接受平衡的结果。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为了减轻责任而随意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可以堵口,降低诉讼费用,是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当然,这个话题我不便引申。
个人分类: 消防以外|5808 次阅读|40 个评论
关于死刑
热度 1 pugongying2006 2015-1-12 14:50
死刑是一种通过强制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过去,私人和权力机关拥有死刑的认定和执行权,作为一种震慑或者惩罚的手段。生命作为一种自然过程,有着无法重复的意义,应该来说,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无论是道义上还是实质上都一种极其可怕和残酷的行为,随着现代文明的推进,很多残酷的行为被逐渐控制和驯化,包括死的量刑,都越来越慎重。但是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仍然是众所纷纭,有人从人性、道德和伦理学等等角度,分析,还有援引外国成例,要求废除死刑。但个人认为,死刑可以慎用,但是绝对不能废除。 从社会心态角度,凶杀等行为特别是恶性,变态的伤害案件造成伤害还很难简单的被宽恕。否则会造成一种怨恨和不认同的情绪。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还需要对某些恶劣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和制裁,才可以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强制剥夺生命对人的震慑感还是让人们在被情绪逼迫的时候能被恐惧约束,不至于毫无顾忌残忍伤害无辜。 从人性的角度,死刑的谨慎量刑更需要注意考虑正向的社会意义,那就是对于社会而言可以通过对犯人的改造,可以带来明显的福利,且不易带来次生灾害或者更大的犯罪的可能性。从逻辑上讲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点,第一 对于犯罪者个人,确实比较惋惜,比如平时积德行善,一时冲动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或者本身有难得的社会正向的道德价值,不仅仅限于有才能有技艺,更要有德有责任感,心本善良,案件性质性质也不是罪大恶极,对于一贯有善良举动,助人为乐的更要给予特殊的赦免,这样不仅仅有利于保护社会道德,让人有善有善报的道德引介作用,对犯规者而言也有比较好的改造基础。另外,对于犯罪者而言愿意认真改造改邪归正,而非敷衍了事。第二 社会出于道德和人性愿意原谅,特别是受害者家属愿意原谅, 受害者而言容易做工作, 更应该让其戴罪立功,但是受害者坚决不同意赦免的,不能因此留下怨恨情绪,这是原则。第三对于罪犯案件而言造成较少社会伤害的由于冲动导致的稍微轻缓一点的悲剧,可以通过补救挽回 、改造影响重新有助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因素, 这样的人才可以慎用甚至免于死刑,但应该走所有的程序,通过民主方式来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避免成为有钱人撬开免死大门的一个支点 但是对于已经确证的 造成恶劣影响,巨大伤害,严重后果,不思悔改、无药可救,冥顽不灵,极其变态、持续作案,民怨甚深 等等情况恶略案件的制造者,我们是在找不到不判死刑的理由。法律是社会的公器,也应该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部分,应该对于拒绝社会和谐的行为坚决消灭,绝不手软。司法机关确实应该公正司法独立司法,不受舆论和其他干预,但是司法之前要考虑其社会意义和价值,而不是不顾社会的价值,社会的需求,社会的心声,综合给去适当量刑,避免酿出南京扶老太案那样的笑话,那样的奇耻大辱,而那个案件正是司法机关没有考虑社会道德社会价值,社会意义的闭门造车的结果。。 关于死刑,我认为 可以慎用,有偏向的用,但是不能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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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易导致不公
热度 1 wya 2014-3-12 09:18
http://news.163.com/14/0312/02/9N3Q9G1700014AED.html “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昨日,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了热门话题。有代表表示,目前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量刑标准。
个人分类: 社会观察|2388 次阅读|2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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