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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 - 也说说国人教材的话题
liwei999 2010-8-12 09:35
也说说国人教材的话题。 (2294 bytes) Posted by: mirror Date: August 11, 2010 06:37PM 这是对《低质量教材危害远大于垃圾论文》( )的响应。读后的感觉就是有些言过其实。 看大学除了看食堂、看厕所之外,澡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读书历来都应该是个很优雅的事情,到了发奋读书的份儿上,这个书不读也罢。镜某每到一个校园都要去看看那里的书店。书店里的陈列也代表了学校的档次。如果一个学校的园区里连一个书店都办(维持)不下去了,那么这个校区、这个学校的前途也就很渺茫了。好学校不能只看到好食堂、好宿舍,还必须要伴随着文字的高消费。至于质量的高低,不应该过分讲究。尤其是学生,学不好的主要理由并不在于教材。 引用: 唐老师的这段话比较费解: 据我所知,国内的普遍情况是大学教材都是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定使用某一种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学生知道教材写的不好,想要改用好的教材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你需要买两本教材,一本应付考试,一本自学。效率如何,可想而知。更何况,有些科目可能根本就买不到高质量的中文教材。 显然这是个供给的问题。一本书要及时供应几十本,这样的情形有上百个科目,校方出面调剂供应也是情有可原。在大学里,教科书也属于很奇怪的说法吧?就算是一个课目有教科书,但至少也要有几种参考书才可以吧?学好一门功课,尤其是基础课这样的东西,单靠一两本教科书显然是不够的。比如说力学伍的,不看上个十本、八本的,恐怕都不好意思开口跟人家讨论问题。应该说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束缚学生的阅读,唐老师所说的学生不能自主选择教材。学校统一指定教材、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要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教材,而且自主选择教材不会影响到学生的考试成绩显然是言过其实了。 大学本科的教材与研究生院的教材应该区别开来。的确,研究生院教材的档次不是很高。但这对(要)以研究吃饭的人来说不算是大问题。本科的教材在种类上不足,精品也欠缺。教材不好固然有写书人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主要的因素。教科书也是商品,摆脱不了商品性的命运。一个大学生一年消费1万元。是否有10%=1千块是用在了买书上了呢?地方大学的师资问题不解决,教科书好不好的意义不大。教科书的一个有用的地场是工作了以后的需求。所谓学到用时方恨少。能对工作中的科技人员有指导意义的、实用的教科书的确不多。按照中专的层次写教材应该有很好的市场。 国人有个说法叫实事求是。国人大学的实事就是个大专水平,求是就是按大专水平去办学。可惜国人不是这样去办学,很有些象过去穷人家给孩子做衣服总是要往大了作。穿戴这类事情,合身儿是最要紧的。上大学读书,教科书的档次也不是个大问题。因为毕竟不是到大学里自学去了。找媳妇儿不能一味地追求漂亮,还是要合适为好。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http://www.starlakeporch.net/bbs/read.php?1,65113,65113#msg-65113
个人分类: 镜子大全|2635 次阅读|1 个评论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吗?——试答唐凌峰先生和赵国求老师
热度 1 可真 2009-3-21 23:31
最近讨论学术道德问题,我与唐凌峰先生有意见上的分歧。在讨论中,凌峰先生提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观点。对此,赵国求老师表示认同。我的观点则不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兹试述其理由如下: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就是法律,纪律就是纪律,道德就是道德,它们有质的区别,虽然它们之间无疑也有联系。某种行为违背了一定道德准则,是缺德行为,这是属于道德问题;但如果某种行为违反了应该尊守的一定行政纪律或违反了必须遵守的一定法律,它就不再适宜于用道德标准来加以评判了,从而也就不再是属于道德问题了。道德问题是用道德标准来加以评判的行为。 从另一角度看,道德是属于伦理学范畴,法律是属于法学范畴。伦理是人伦之理,为人之道,所涉及的是人性;法是国法,治国之方,所涉及的是国家意志。人性是人的共性、普遍性;国家意志是人的特殊性在等级制国家中,国家意志是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在民主制国家中,国家意志是国家中具有公民权的公民群体的公民意志。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然则,如果说人的普遍性是存在于人的特殊性之中而不是相反的话,那末,道德应该是存在于法律之中而不是相反。故与其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就毋宁说道德是法律的底线,因为作为底线的东西当然是更为根本、更为基础的东西,被当作某事物之底线的东西应该是比该事物更为根本、更为基础的东西,亦即比该事物更加深刻也更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 所谓道德是法律的底线,就是说道德是法律赖以成立的基础,道德行为是守法行为的基础。也因为如此,违背道德准则的缺德行为,并不等于违法行为;反之,违法行为也并不等于缺德行为。缺德行为不等于违法行为,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我这里说违法行为不等于缺德行为,这就未必能让人接受了。然而,我之所以这样说,是既有理论依据也有事实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在某种条件下,人性(人的普遍性)与国家意志(人的特殊性)之间是可能发生冲突的,因为普遍性与特殊性乃是一对矛盾,凡矛盾必有其同一性与差异性,有差异就可能有斗争与对抗。人性与国家意志之间也可能发生斗争与对抗,体现人性的道德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之间当然也可能发生斗争与对抗。从事实来说,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许多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属于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却未必是属于缺德行为。(不能因为后来中共执政了,就说当年中共党员的那些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此说乃是无视法律的历史性和与之相应的承担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历史性。)新中国成立以后,如张志新自我招致其入狱以至于最后被枪决的行为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但她的这些行为却未必是属于缺德行为。(不能因为后来张志新被平反了,就说当年她的那些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此说同样是无视法律的历史性和与之相应的承担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历史性。)即使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有些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也未必是属于缺德行为,例如,张三(某人)在同犯罪分子作搏斗过程中,因不慎之间防卫失当或防卫过度而导致犯法,这种犯法行为就未必是属于缺德行为。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就是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差异甚至于对立的关系所造成的。从本质上说,这种矛盾就是人性与国家意志之间的矛盾。 也正是因为缺德行为不等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也不等于缺德行为,所以,道德主体与法律主体是彼此相对独立的两种不性质的主体,这最明显地表现在:未成年人不是法律的责任主体,但却和成年人一样亦是道德的责任主体,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不仅享有对他人行为作道德评判的权利,还承担遵守道德准则的义务。未成年人违背道德准则的缺德行为,同样要受到众人的道德谴责;即使三岁小孩之间吵闹,如果发生彼此伤害情况,也可能受到其家长的责罚,这种责罚就是把三岁小孩也当作道德的责任主体来看待,要求他们也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虽然其道德义务比起大孩子来要承担得少些。
个人分类: 政治学|9988 次阅读|4 个评论
学术道德问题不应被纳入法律范畴——与唐凌峰先生商榷
可真 2009-3-19 18:16
读唐凌峰先生博文《学术道德应该立法评院士造假事件 》,对凌峰先生主张学术道德应该立法持有一点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凌峰先生商讨、切磋。 除非涉及到知识产权,学术问题不应被纳入法律范畴而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学术道德本质上属于学术的社会责任范畴。对学术的社会责任,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的人们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无论如何,学术应当有益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这无疑是学术所负有的基本社会责任。从事学术者不顾学术的基本社会责任而粗制滥造抑或简单重复的炒冷饭之类的行为,才是也就是所谓学术道德问题。 解决学术道德问题,不应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渠道来达成,而是应当通过体现学术共同体意志的司学渠道来实现,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先进学术共同体接轨的中国学术共同体的交往规则和相应的学术准则,并通过中国学术共同体来制订和执行与其交往规则和学术准则相一致的学术处罚条理,进而由代表学术共同体的学术权威机构来负责实施这种处罚条理,对有关学术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学术共同体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和学术机构,是属于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其活动除了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社会公德的限制以外,具有独立于任何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自主性,执政党和政府对学术共同体的干预,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制订有关政策与法规予以积极的引导抑或消极的制约来实现。
个人分类: 学者.学术|6337 次阅读|5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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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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