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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开放日能否破解邻避冲突?
baocunkuan 2016-3-7 10:35
近年来因化工项目、垃圾焚烧等“邻避设施”导致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上海化工区的公众开放日,能否能有效破解邻避冲突?尽管其效果尚待时间检验,无疑这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杜焱强和我今日发表在《中国环境报》的一篇文章,剖析了这次尝试。 详细见下文(http://www.cenews.com.cn/gd/jczs/201603/t20160307_802942.html) 公众开放日能否破解邻避冲突? 发表时间: 2016-03-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杜焱强 包存宽   ◆ 杜焱强 包存宽 上海化工区、上海石化及金山第二工业区近日陆续推出公众开放日,多位市民通过工业区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报名参加,与化工产业实现零距离。来访市民详细了解安全、环保、油品升级等大众焦点问题,与企业交流十分热烈。   开放日是促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公众充分沟通,以及公众有效参与环境管理的渠道,是将过去“项目决策—公众上街—政府出面承诺项目下马”的怪圈,转变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主动吸纳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项目或企业的科学认知——政府、企业、公众沟通协商共治”的环境治理模式。这是公众参与方式的有益尝试和创新,可以将防范邻避冲突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前置,让公众近距离感受企业在污染控制、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的努力以及厂区和周边环境质量情况,有利于消除公众对园区、对企业的神秘感和不安全感,还可以通过参与互动拉近企业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听取并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传递环保、安全和健康的理念。   同时,公众开放日也体现了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理念。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就是要让群众享受发展中的红利。当地园区建设、重大项目上马等需通过人人建设、人人尽力和人人参与,最终让全民享有;而不是将公众排除在园区和企业的“篱笆墙”之外,无法接触、无渠道表达、无机会共享,邻避冲突或矛盾难免。   毋庸置疑,公众开放日是破解邻避冲突的一次有益尝试。那么,公众开放日能否成为治疗“闻化色变”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需从两方面进行考量:   一方面,随生态文明建设深入以及严格环保制度的执行,社会各界对石油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越来越重视,相继打出企业安全生产和绿色生产的“组合拳”,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损害担责等各项制度。通过公众开放日能够展示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的做法、成效,也可展示企业对环境风险防范显现出的决心及努力。   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能够让公众积极关注企业、接触工业生产实际,提升公众对企业及企业环境行为的客观、科学认识,进而满足公众参与诉求和提升公众的获得感,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自上而下的拉力以及自下而上的推力,   最终形成企业与居民区和谐共处的局面。   另一方面,也需清醒地认识到,公众难以通过一次或几次的开放日就能够彻底放松对化工项目的“警惕”,甚至消除长期积累的“闻化色变”情绪。再加上开放日中公众作为参与对象,对公开日的时间、参观路线、展示内容等的选择性不高,这里虽然包含有企业的良苦用心,却也难以一时完全消除公众内心的不信任和顾虑。推行公众开放日体现了政府、企业的勇气与智慧,但能够真正让开放日发挥作用,还需足够的制度保障和有效执行。   总体而言,公众开放日需通过包括园区规划层次、在规划决策及其规划环评等过程或环节的参与时机前置,以社区为单元的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园区管委会等组成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要增进参与有效性,将居民投诉的环境问题作为公众开放活动的重点,尤其应将这种形式常态化、制度化,将开放日逐步演变为以社区为单元的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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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决策,可否有效化解邻避冲突?
baocunkuan 2015-11-22 15:36
公共设施规划与居民密切相关,但由于存在邻避效应,决策常常受到周围居民反对甚至产生邻避冲突,传统的决策参与模式难以满足应对邻避冲突的现实需要。从理解公众对规划决策的不同参与兴趣出发,认为公众的抗议、反对行为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设施规划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缺失、参与有效性不足,难以避免邻避冲突。基于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分析,提出公众参与对规划层次、决策过程介入时机前置,以社区利益共同体的集体行动协同参与优化城市邻避设施决策,减少邻避冲突发生可能。 城市邻避设施规划决策的公众参与研究 ——基于参与兴趣、介入时机和行动尺度的分析 王顺,包存宽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上海, 200433 ) 邻避设施的负面影响对环境质量、公众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社区经济稳定产生威胁 。除极少种类城市公共设施(如公园、图书馆等)被认为不具邻避效应,几乎所有公共设施都会对周围产生某种程度的负面影响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威胁等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质量,此外设施还存在风险分担与收益分配不对称现象:设施服务范围覆盖广,但其环境、经济成本则由周围居民承担 。由于存在如上特性,此类设施规划、布局容易受到当地居民的反对。相比于城市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邻避效应更为普遍。典型的邻避性市政设施如环卫设施(垃圾焚烧厂、填埋场、转运站)、电力设施(发电厂、变电站)等。 城市邻避设施规划并不是某一项特定规划,而是一系列和可能产生邻避效应的城市邻避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填埋场等)的选址、工艺选择和处理规模等工程参数或特征的确定相关的规划决策或方案。近些年邻避现象兴起,城市邻避设施规划决策方与居民之间从双方一致的意愿转换成居民反对、抵制,甚至产生邻避冲突,导致许多城市设施难以落地。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更新和建设引起新的城市设施规划,由于邻避反对和冲突造成规决策失效将影响城市发展。研究从理解公众对不同规划议题的参与兴趣出发,指出公众对规划决策的参与不足、影响有限是邻避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提出优化规划决策的公众参与是避免邻避冲突的有效途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理性选择:理解公众对规划决策的参与兴趣 现实中,公众对规划决策表现出不同的参与兴趣,公众实际的参与行动与决策方期待的结果有时并不一致,如日趋频繁的邻避抗议和反对行为并不受欢迎,但这其实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公众对城市邻避设施规划决策的参与兴趣可以从“损益判断 -- 收益预期”来理解。由于参与是利益冲突、共识建立的过程 ,面对规划议题时,公众会从利益影响程度(损益判断)和共识建立难易(收益预期)两方面形成判断,影响其参与动机和行动意愿,进而表现出不同的参与兴趣。 1.1 损益判断 发生规划决策时,公众对规划可能产生的利益影响的判断,与规划层次、规划类别和规划年限有关。规划层次越高,文本笼统、概念模糊,损益程度不易判断。如邻避冲突多发生在项目建设阶段,这是由于与城市邻避设施相关的项目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随着规划层次升高,公众对规划的距离感增强、关注度降低,同时规划影响的不确定性增加,规划对特定社区的利益影响程度难以确定。规划类别体现为专项规划之间的差异,不同专项规划的内容与居民的接近程度不同,城市邻避设施(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于接近居民生活环境,规划决策常常遭遇反对。同时过于专业的规划决策理解成本高(包括对文本知识的理解、交流沟通的转译等),也会影响公众的价值判断和参与兴趣。在邻避运动中,居民基于对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预判做出行为和反应选择 ,如果距离规划落地的时间很长,居民支付当下的参与成本关注远期损益的意愿会减弱。 1.2 收益预期 收益预期影响公众参与的行动意愿。居民参与规划决策的收益预期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 )利益诉求的合理性:邻避影响客观存在,居民基于个体或群体利益受损提出抗议并要求决策调整或补偿被认为是合理的权益保护行为。 2 )参与制度环境的改善:环境质量需求普遍重视和提高,同时参与的民主环境改善为居民参与提供了更多合法化保障。 3 )从众心理的影响:政府频繁采取经济补偿、迁址改建或取消规划的做法为邻避议题的解决提供了不良示范,这种被动妥协的管理方式增强了参与者对收益预期的信心,变相鼓励了更多的邻避抗议行为。 因此,公众对邻避议题的参与兴趣经历了“损益判断→参与动机”、“收益预期→行动意愿”理性选择的考量过程,使得邻避运动的参与人群往往表现出的较高心理卷入程度和主动精神 ,有着较强的参与兴趣。其中的损益与收益,有些是可以或易于量化的,而对于风险等负面影响的心理感知则难以量化,更需要公众参与规划过程协同决策,这是当下破解邻避冲突的关键。 2 邻避冲突:规划决策中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 城市设施决策作为与城市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政策,提升公众参与水平是其公共性的根本保障 。邻避现象牵涉范围不仅有技术层面考量,还有浓厚的价值判断成分 ,而传统的评价路径则基于客观标准和方法 ,导致决策结论与居民观感、心理预期常常不同,居民对决策方案的接受意愿较低。许多研究邻避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都将公众参与作为邻避问题解决之道的重要选择,如环境议题的社会运动 、城市规划中的社会困境 、规划环评源头化解 、决策中的邻避风险识别 ,以及利益相关者 等。邻避相关文献对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作用描述详尽,证明参与的重要性,基于理性选择考量的公众对邻避设施规划决策的参与兴趣充分,构成参与的底层需求,但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却都太含糊、不具体,缺乏操作性 ,导致制度安排下的公众参与实际效果有限。 2.1 公众参与失位:规划决策缺少有效参与 虽然近些年公众对邻避议题参与兴趣提高,但仍经常被排除在规划决策过程之外,只能以底层抗争的方式推动决策纳入社区居民意志、实现参与影响。面对邻避难题,西方国家已经由“决定 - 宣布 - 辩护”转化为“参与 - 协商 - 共识”决策模式 ,国内尚处于第一种模式阶段。面对不同的邻避议题情景,政府应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实现社会总效益最大化 ,但从决定到辩护的决策模式缺乏灵活,公众没有实质参与决策过程,参与有效性不足,邻避议题难以优化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国家治理体系下需要公民更多的实质参与 。依据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 ,当前国内的公众参与应处于象征主义向公民权力建设的阶段,政府引导和底层推动并存发生。但现有规划决策模式下的公众参与制度和实践难以满足自下而上参与进程的现实需要,应对邻避冲突需要提升公众有效参与、完善规划决策的参与设计。 2.2 邻避冲突:理性选择转化成非理性行为 邻避设施布局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邻避群体对规划决策的反对和抗议也是一种理性选择的行为。实际的决策路径将公众参与置于决策末端,受规划影响的利益方未能进入决策过程、产生决策影响,参与规划决策的渠道、窗口不畅通,难以形成实质参与。为了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决策调整,这部分人群转而选择制度安排以外的参与方式(如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形成以反对和抗议为主题的邻避运动。实际的邻避运动案例显示,这种“不和谐”的抗议和反对行为往往能产生对规划决策的实质影响,居民的利益诉求受到关注并得到解决。 城市邻避设施因其服务特性不可避免地接近居民,在城市人口增加与用地紧张的矛盾下,此类设施决策的规划、布局替代方案不足,或因决策确定后的方案唯一性,造成决策陷入涉及的利益刚性强而调整空间却又有限的尴尬境地。当上述理性的参与行为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时(如决策方重视、利益补偿或规划调整等),矛盾可能激化甚至产生群体冲突事件,由此理性选择行为演变成非理性的暴力冲突。 有效的公众参与应能促进各方关系的改善,并为实现协同决策创造环境,其必要基础就是权力分享和公众对规划决策的实际影响 。由于规划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失位,导致充满参与兴趣的居民选择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实现决策权力分享;当实际参与效果难以满足预期收益时,可能通过群体冲突等非理性行为实现决策的调整和改变。因此,避免邻避冲突,要从规划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设计上提升参与有效性,减少通过非制度化的底层抗争运动实现实质参与行为的发生。 3 优化城市邻避设施决策的参与机制设计 提升规划决策中的有效参与要靠良好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决策过程对公众的尊重和公众意见的考量实现权力分享,规划方案体现公众利益诉求实现对决策的实质影响。未来,应对邻避冲突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应着眼于促进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时机前置,不仅包括公众参与在决策过程中的前置,还应包括决策逻辑层次上的前置;二是将公众以个体参与转化为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参与,提升群体利益诉求对决策影响的可操作性,比如基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单元的公众参与、人大代表公众参与、单位工会的公众参与,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的公众参与等。参与时机前置为权力分享创造了条件,但由于不同居民和规划决策的利益相关度不同,决策过程中居民分散的关注议题不易形成集中的利益诉求,共识建立的成本增加,决策影响减弱。因此,除参与前置外,还需群体内部形成利益诉求等初步的行动共识,以共同利益“小集团”行动参与决策,这在城市邻避设施规划议题的参与中即表现为社区利益共同体的集体行动。 3.1 公众参与时机前置:实现权力分享 从决策过程看,传统规划决策模式下,公众参与被置于规划方案确定之后,介入时机过晚,导致公众无法进入决策过程表达意见。而在决策层次方面,项目层面的城市邻避设施决策遭遇的利益刚性强,但调整空间却又有限,遭遇反对阻力时容易激化矛盾、产生冲突,现实中邻避冲突多发生在项目建设阶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城市邻避设施规划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时机前置,既包括在规划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纳入参与意见,也包括强化规划决策层面的公众参与,通过增加有效参与可能、降低沉没成本影响、缩短决策的实施时间等,增进各方信息交流,营造良好的协同决策环境,进而促进参与各方关系改善,实现决策方与参与方之间的权力分享。 3.1.1 增加有效参与可能 公众对邻避设施决策的参与时机不同,影响和效果也会不同。公众参与为决策提供多元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灵感,早期参与助于提升决策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接受度,并有利于消除公众冷漠、培养法治意识 。决策过程越早介入参与,有效参与的可能越大,如果等到决策的主要议题确定后再纳入参与,有效性将降低 。 3.1.2 降低沉没成本对决策调整的影响 沉没成本是指过去已经发生,并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加以改变的成本 。对城市邻避设施决策,若公众参与滞后,如决策方案确定后或项目建设时遭遇居民反对意见,由于前期的决策成本(时间、机会、经济等成本)已经发生,受沉没成本制约决策方调整规划决策意愿降低。 3.1.3 缩短规划落地、项目建设时间 产生邻避抗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居民感觉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缺少利益相关信息 。公众越早参与决策过程,产生抵制规划落地和项目建设的可能就越低。虽然决策过程可能因公众参与的介入而延长,但决策后的实施时间将明显缩短 。因此,尽管公众参与时机前置可能造成决策阶段的成本上升和效率损失,但从规划决策到设施落地的全生命周期看,由于降低了集体反对和群体冲突发生的可能,整体效率应是提高的。 3.2 社区尺度集体行动:增进决策影响 从决策参与结果看,如果在较大的空间尺度(如市域范围)进行公众参与,因设施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必需品特性,规划决策容易得到整体赞成;如果以很小的参与尺度开展参与,则决策将可能受到强烈的反对意愿。从决策参与过程看,公众参与的对话过程如果缺少一致性的利益诉求,无疑会增加对话的时间和难度,降低效率的同时也对达成决策共识形成了阻碍。个体行动参与规划决策时,不同个体对邻避影响的感知差异及其利益诉求的不同会增大参与过程中协调交流的成本和讨论议题建立的难度,因参与方意见分散导致参与缺少集中的利益诉求,难以实现最终的决策共识。因此,对于城市邻避设施决策,有必要确定其合理的公众参与尺度范围和行动方式。 公众对规划决策的参与行为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在参与的行动尺度上,社区尺度的集体行动则是公众的又一个理性选择。特定社区居民对城市邻避设施影响的损益判断存在共性,社区内部有着天然的组织关系和黏性,建立在社区尺度上的集体行动,可以在社区层面协调内部的冲突或矛盾、决策参与的对话开始前形成集中的利益诉求,统一集体行动的立场,推动讨论和对话的开展与深入,这对于开启有效参与、实现决策影响意义显著。 3.2.1 集体行动的双刃剑 奥尔森 认为“小集团”的组织成本低,行动收效可期,并且凝聚力强,有效性高。社区水平的居民作为受规划决策影响的“小集体”,在此参与尺度上的集体行动,既能避免个体参与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的缺陷,又能代表着他们在这一水平上的真实利益 ,提升参与有效性。虽然参与主体内部可能因个体间价值、概念、目标、知识等的差异,产生不同的抱怨、利益和关切 ,但为了实现决策影响,社区尺度的集体行动是一种理性选择的参与行为,利于有效识别社区的共同真实利益,维护公共利益下少数群体的权益。 3.2.2 社区水平集中的利益诉求 林巍等 较早地指出社区内部各方意见不统一以及相关方太多是导致公共设施选址问题复杂的重要因素。邻避设施规划决策参与中,社区群体动员议题和目标明确 ,群体内部有着天然的生活联系和组织基础,面对共同的邻避议题,集体行动意愿强烈。社区水平利益相关居民作为公众参与的行动尺度,在进入规划决策过程前,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自发组织协调冲突,形成集中的利益诉求作为行动共识,这份共识对于开展公众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参与议题确立的前提、各方协同决策的基础,成为有效公众参与的重要一步。 4 结论与展望 邻避运动并非纯粹自利无知、反对公共利益的行为。邻避术语的不当使用加剧了受设施影响群体与规划决策方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邻避问题的解决。传统的城市邻避设施规划实践把理性的公众参与需求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当规划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不能满足邻避群体的参与需要时,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产生了。现阶段邻避性城市设施决策的公众参与,可以通过社区尺度的集体行动协同参与规划决策的早期工作,使受规划决策影响社区居民的声音和意见提早进入决策文本,协商解决邻避问题,避免邻避冲突发生。优化的城市邻避设施决策参与模式只是提供了避免邻避冲突发生的参与路径设计,未来邻避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在于提升规划的前瞻性优化用地布局、培育公民公共物品精神和责任观念等。 公众参与的制度完善可以从决策时机前置、确定合适的参与尺度两方面努力,优化传统的决策参与模式和观念。公众参与实践的推动,应从鼓励公众参与感兴趣的规划决策开始,如通过参与城市邻避设施规划决策获取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提升参与能力建设。同时,政府为公众参与建设良好的参与制度和现实环境,在决策过程中纳入更为广泛的公民声音和价值考虑,实现参与方与决策方之间的权力分享和决策影响,最终推动有效的公众参与发展。 本文刊于《城市发展研究》2015,22(7):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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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PX此类邻避冲突,政府如何避免吃力不读好?
热度 1 baocunkuan 2014-5-25 23:32
博主按:今年的5月8号,参加学校团委 青年创新中心iFOUND讲座围绕“PX分别请了化学系、新闻学院、社会学系、还有我——来自环境学系的四位教师从各自专业角度来谈PX。组织该项活动的王同学细心地把我的讲话整理出来了,待我稍做修改后,准备放在学校相关网站上,供学生参考。我这里也发表一下:话是我讲的,记录并整理出来,王同学也付出许多辛苦。这里,也谢谢王同学了。 今天的三位老师应该是从PX到底是什么,这个事是怎么传出来的,这到底是个科学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那么我试图就怎么解决这一类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刚才王老师(化学系教授)介绍了几个我们现在存在的包括在建的(PX项目)其实我没有直接参与到PX项目里面,但是我做的可能是比PX还要更大:比如像广西,刚才谈到广西有一个(化工区),还有上海的化工区。我还参加过一些类似的,比如像安徽的巢湖,那边进行的一个电石化工项目。电石是什么呢?就是咱们说石头剪刀布,把石头变成布,这么一个过程:碳酸钙加上一个碳把它变成碳化钙,再和水(反应)变成乙炔,乙炔再聚合变成(一种叫维尼纶的)纤维。我们过去更多的纤维是从这些步骤中得到的,因为那个时候我们中国石油少嘛,后来石油多了,就更多用石油加工成(化学)纤维。当然这一类东西确实是大家都不喜欢,我也不喜欢。因为你到现场去,整个工厂里面弥散的这个味道,确实(很刺鼻),但是我们要想办法去解决。所以我今天就是从政府决策如何去避免吃力不讨好(来谈谈我的想法)。我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其实也是厦门PX事件出来以后,我那时也在给学生上课,我课堂上不止一次去讨论过这个PX。当时我对它这个所谓的100公里的说法,我首先是质疑的:我知道东北虎处于位于食物链的顶端,它的一个大概的活动范围是方圆100公里,为什么我们现在华南虎基本算是灭绝了,东北虎还有几只?是在东北那边,就是因为你在全国范围内找,要是按方圆100公里的话,在这个范围找不到人,几乎是找不到的这样一个地方,所以这也就使我们东北虎越来越少。那么你如果说到宋朝,我们山东都可以有老虎啊,武松打的那只老虎那就应该是东北虎,后来中国人口多了,没有它的生存空间了,就把老虎挤到了东北极少一块区域甚至是西伯利亚那边去了。但我没有像王老师那样去专业的了解这个东西,那么我当时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刚好是昆明的PX事件出来以后,当时我也在给研究生上课,我就在说这个PX呀,从厦门的PX到大连,到宁波再到昆明,说难听点的话政府是不长记性。那么我这里面就想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讲:第一个我就不谈了,王老师谈了——PX是不是危险化学品?第二个危险化学品怎么管理。第三个可怕的不是污染,而是被“污染”了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还有就是几点思考,所以我要谈的就是先从第二个开始。 我从事环评(研究和实际工作)有多年了,2004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一个制度,叫环评工程师。同样有环评工程师资格考试,这个有点像律师、注册会计师一样,你想干这个活你首先要取得资格证书,然后你再到环评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去主持这个项目环评,包括各样的环评工作。我一直是作为培训的老师,去给学员做培训。那我就是讲法律法规,在以前的话,我的工作主要围绕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也涉及导则。其中,规划环评技术导则就是我负责起草的。我2003年的那个时候,把我的博士后报告拿给当时的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后来这个报告作为了蓝本出台了规划环评技术导则。下面来看一下,无论危险化学品,还是危险废物,我们是怎么管理它们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2011年重新修订了,也就是在2012年我们就发布了这么一个条例。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就是指毒害、腐蚀性、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性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那么我们如何管理危险化学品呢?我们国家是实行名录制,就是政府有个名单,危险化学品都在名单之中。那名单以外的怎么办呢,我们又有一个灵活的方式——鉴别和分类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一个新东西,而名录里又没有它,那这个东西是不是危险化学品呢,我还不敢讲,我就请比如说王老师,我们对照鉴定的标准和分类,再看一看它是不是(危险化学品)。好,王老师说了,这个属于危险化学品,那我们就按危险化学品来去管理它,等到下次目录调整的时候,把它再给增补进来。就可以说我们在危险化学品这一类物质管理上,我们是非常严格的,或者说我们对化学品的管理态度有点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对我拿不准的,我可能都要给它纳入危险化学品中进行管理。比如说我们的《危险废物管理条例》里面,假如你的危险废物混到了普通废物里面,整个这一堆我都要按危险废物去管理。那么危险废物从产生,到运输,到接收地是一个全封闭的登记管理。你从哪里运出来、谁来接受的、运给了谁、他是怎么接受的,这个过程是非常严格的。 那么(来看)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实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工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它的生产、储运行业规划和布局实行监控。那么我后面会谈到,比如说像这种行业规划和布局,我们现在有规划环评的制度,那么刚才说到的所有那些PX的问题,PX出了的群体事件是在项目层面上,也就是说在规划层面上其实我们已经上有了一个基本方案,让公众去了解去认知去参与去表达,那么最后到了项目阶段,要落地了,再有这么一个程序,刚才于老师(社会学教授)也提到了一个,不是我怎么捂盖着,等到我这个项目上来了或者几十亿投资投进去了,我再告诉你,或者你通过小道消息知道,原来政府要搞个PX项目,那么民众当然会反抗,那样就太晚。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的一个生产和储存。也就是说,我们在规划层次上,无论是行业规划还是我们的城市规划,其实都会涉及到比如说我这一类东西到底要不要发展,还有我要在哪里发展,都涉及到这些问题。那么重大危险源这一类物品的储存要求,这重大危险源又是一个专有名词,刚才说到过危险化学品它是分等级的。还有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危险化学品的量,这个量和危险等级这两个因素加起来,来去判断它是否是重大危险源。就是说白一点,这个东西不毒,储存再多也问题不大;那如果这个东西很毒,但我就存在一点点,可能危害也不大;就是又毒,存在又多的,这个就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了。那么这一类重大危险源和下列的区域和设施要保持距离,对于具体的距离是多大,我们也是有具体管理规范的。比如说人口稠密的,公共设施,涉及到水源的,涉及到交通干线的,涉及到基本农田,和我们的“舌尖”安全有关系的,涉及到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涉及到军队的,涉及到其他的……那么这就是它的选址要和周边保持一定距离的一个规定。关于这个距离(是多少)呢?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肯定不是100公里。 那么第五条是《环评法》里面的——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现在的话,我们国家是有两个层面的环评,就在4月24号刚刚发布出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又考虑了技术和经济政策的环评。公众参与环评的制度能否去化解环境群体事件,这个是我们规划环评里面,比如说哪些规划要做环评呢,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这是一个。还有10类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也就是说我们一共14类规划都要求做环评。 那么环评里面的公众参与是什么呢?就是我在规划的时候,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通过这些形式,听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征求民众对环境报告的意见。现在呢,就是我们,无论是厦门的px问题,还是茂名的px问题,其实把这个事情给揭露出来的,还是盯着环评里面的公众参与的。为什么是环评里面的公众参与,为什么不会是这些规划决策的公众参与,这是一个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其实呢在整个刚才我们于老师也谈到啦,就是2008年我们政府的公开条例,我的一个搞公共管理的朋友告诉我,说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出来以后,他比较下来,环保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走在其他部门的前头,也就是说我们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公开要滞后于我们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也就是你在编规划时说我要做环评,规划老百姓不知道,规划做了环评老百姓就知道。现在有点像,好像环评报告在“对付”公众参与,不急,这是一个进步,也就是至少我们,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我们在推进政府决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上,我们似乎是起到了一个倒逼的作用,反正你们那时候不说,我们这个时候说了,你这个问题的解决,留下的空间非常狭窄。当然我们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我不知道我说的准不准,其实我们还是在一个程序性的,我要有参与,但是公众的意见,最后草案规划审批的时候,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听公众的意见。我们要求在审查报告书中做出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就是没有公众参与是不行的,做了公众参与你可以不去听,这是我们的规定。这个呢,就是刚才我提到的新的环境保护法,那么刚才于老师也谈到了社会体制的问题,现在公众参与在规划环评或项目环评中,还是以个人的身份或者以乌合之众的身份参与进来,但是,我们新的环境保护法,我觉得有了一个机会。这个机会包括,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大的参与,为组织化的公众参与迈出了一步。第三点是我在去年昆明px问题出来以后我写的一篇小文章,在环球时报,我们需要一个沟通的平台不要去讨论它的立场,在讨论问题时就事不就人,不要给它贴标签。我的文章里讨论了这么几个事情,px此类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政府应该从中学到什么?过去的精英决策模式要让位于公众民主的决策模式,px项目上不上不再是开发商和政府发展部门顺带拉上几个搞环评的决定,仅仅有这个是不够的,还有有公众。我2012年的一个课题《基于分析协商的战略环境评价的模式》,分析是科学家比如说王老师要去做的,我把科学的东西告诉你,就是光科学家还不行还需要让民众参与进来,表达,监督。结果可能不听从民众的意见,但是程序非常重要。所谓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最后当揭开谣言的盖子之后,你表现出来的是被愚弄后的愤怒。如果我从规划层面就告诉你我这里要上一个px,这个过程可能磨了两年三年,最后上了,可能是反对的人(也给)“磨”累了。(当然,这里)我并不是这个意思,而是为什么大家对熟知的事物见怪不怪,对那些一下子冒出来的事物可能一下子放大。还有一个是重视民众的诉求,为维稳的需求和科学的决策,政府企业和民众之间达成共识来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就是基于分析和协商,我们即需要科学家的知识也需要如于海老师那样和民众沟通的技巧,我做的战略环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艺术,这个艺术就是如何和民众沟通,把你的想法表达给决策者从而改变他的主意。 (以下是我的)几点思考: 1. 如何破解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在环境群体事件中,我们前面的几位老师也都谈到了,民众有很强的模仿力,如果民众得不到解决,他会认为他闹得还不够,政府如何破解这个怪圈? 2. 现行化工企业的责任,是正面教材还是反面教材?我们一面说px是安全的是好的,另外一面,兰州水污染的问题已经出来了,我们喝了十几天的水,有的人说这个污染已经十几年了。青岛,几十条生命,也就是说我们围绕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已经引发国际的环境冲突了。以为我们告诉大家这个东西没事的,这个东西好的,所以我们已建的、正在运行的企业,因该担起责任:比如说搞一个工业旅游,让大家看看这个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的生产到底是怎么监管的。 3. 还有一个就是迎臂设施(指公众都喜欢的公共设施,如公园)和邻避设施(指公众都不喜欢但又离不开的公共设施,如垃圾场、污水处理厂等)如何混搭的一个问题,有一些东西大家不喜欢,还有一些东西大家都挺喜欢的,比如说公园。那么我们在规划层面上能否去协调一下?比如说和居民商量:我在距离你家一公里的距离处建一个垃圾中转站或px,但是我在距离你家200m处建一个公园或健身设施。可以通过这样的规划来解决矛盾。这个调解层面在规划层面上。当在项目层面上,可能就是要么你上我要么我上你的。也就是越往上协调的空间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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