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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警告
热度 8 fdc1947 2018-11-13 07:29
对于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警告 众所周知,科学事业是最老老实实的事业,实事求是是科学工作者相对于其他从业者更必须坚持的原则。但是,近年以来,由于管理失当,急功近利,致使一些不肯老老实实、安分守己做科学研究的人敢于冒天下之不韪,在科研领域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违反科学道德等,以骗取学术荣誉、升官发财。这些人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一次次地被大面积撤稿也使得国家颜面扫地。对于这些恶劣行径,如不采取强烈而有效的措施,任其继续肆意横行,恐怕后果更不堪设想。 最近( 2018-11-05),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 等 41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措施。这是国家在政府层面上对于那些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作出的严厉措施,是对于敢于弄虚作假的“伪科学工作者”的重大打击和严重警告。 自从 11月9日各媒体公布这个《备忘录》以来,由于这几天其他重大新闻事件的影响,这个重要的《备忘录》似乎还没有引起广大科学工作者足够的重视,甚至许多人还不知道这样一个重要的文件。我想, 我们 对此应当都来学习和宣传这个文件,使大家真正实事求是地做工作,也给各种有可能做出学术不正的行为、弄虚作假的行为的人 “击一猛掌”,使他们不要做出不好的举动。 我初步学习了这个《备忘录》,感到文件对于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罚还是全面、有力而得当的。如果能够切实贯彻执行,将对于扭转科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 如何切实落实《备忘录》的各项规定,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需要各个负责 单位去真正负起责任。另外, 如何断定科研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到了 “严重失信”的地步,这还是一个比较“玄乎”的问题,留给“执法者”的回旋余地很大。更进一步说,这只是一个规定了惩罚措施的《备忘录》,如何从源头上引导科技工作者正确的作为,还需要有正面引导的措施,恐怕这个难度就更大得多。 我建议各位科学网博主、科学工作者和高等学校教师不但要自己学习,也要教育 自己的 研究生、本科生认识清楚弄虚作假的巨大危害,莫要犯大的错误,害了自己也坑害的导师和同学。当然,作为科学工作者更要对自己发表的工作 (包括主要由学生做出的工作) 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绝不要为了一时之利 或不负责任、粗心疏忽 而遗憾终生。 我看许多媒体只是说了一下有这些一件事情,而没有详细叙述《备忘录》的内容,因此把此《备忘录》附在本文之后。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就科研领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 2.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 3.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 4.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 5.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 6.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7.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 9. 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发展改 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0. 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实施单位: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12.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13.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14.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17.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18.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9.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20.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1.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25.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26.依法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实施单位: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2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30.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31.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 32.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机构) 33.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34.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35.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36.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37.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证监会) 38.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39.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0.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4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42.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43.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实施单位: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 “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科技部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各有关单位可在惩戒时按相关具体规定或管理要求,确定惩戒时限。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个人分类: 科教与社会|5703 次阅读|14 个评论
中国科研领域如何《突出重围》
热度 30 gaoshannankai 2017-3-6 00:00
《突出重围》是由中央电视台影视部,成都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重庆电视台联合摄制的一部二十二集电视剧,它根据长篇小说《突出重围》改编拍摄。 中国80年代以后的电视剧,我的一个总体评论是, 不成功的装b ,无思想,无内涵,无深度,无尺度。 当然有少部分抗日神剧,还是有一定尺度的。 因此,在中国,任何一部电视剧稍微有一点小小进步,立刻就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突出重围》就是这样一部 军事题材的电视剧,我们不多关注剧情和表演, 其主要亮点是,它是第一部首次敢于承认当前中国军队在高科技 局部战争时代全面落后于西方社会的电视剧。虽然本剧没有,也绝不可能给出任何解决方案,但是, 我们科研工作者知道,在任何一个领域,提出问题本身第一的,最重要的。 这部电视剧,我破例看了几集,能让我看上20分钟的中国电视剧真的不多,除了小时候的《西游记》等四大 名著,就连大尺度的抗日神剧中的鬼子强奸戏都不能吸引我。 PS:主要是因为找这个镜头的时间太长,投入产出比太低。 真是因为有这样一部电视剧,在全国范围产生如此大的反响,才会促使我们国家的统治阶级全体重视这个问题,以至于最终拿出解决方案,不断推出解决方案和进行尝试。 年后军改是中国未来改革的风向标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1031446.html 再回来看看我们教科文卫,特别是科研领域,仍然处于形势一片大好,捷报不断的状态。 每天都有诺奖级别的重大突破,不断能听到例如世界排名多少强,院士海归等重大喜讯。 而现实中,广大科研工作者苦不堪言,资源分配问题、科技评价问题、经费报销问题、成果转化问题、 职称晋升问题以及具体到个人待遇,家庭生活和子女上学等等问题,都在困扰着我们。 所以,我们这个领域存在的问题比已经暴露出来重大腐败的军队领域要多的多得多;我们和他们相比, 仍然处于初级的初级阶段。 军队、政法和经济领域打虎不断,我们的院士阶层丝毫不动,我2014年就预测了此次反腐的 一些潜规则,教科文卫不是重点。主要依据是在当前国家经济转型时期,高层领导错误的认为只有 依靠和团结少数院士为主体的科研工作者才是唯一路线。 这是一个根本的路线错误,科研领域必须 要突出强调群众路线。任何试图把资源集中到少数人头上,力求短平快,科研出成果,领导出政绩, 经济有起色,让老百姓满意的做法,最后都要注定失败。当然这里不反对集中力量做大事,在 主要研究领域集中资源进行突破,请少数坏分子不要试图歪曲我博文的中心思想。 这里多说一句,科研领域不能大力反腐还有一个理由,就是相对于博士学历,我们的收入太低了。 大家想想一个教授,在高校最多也就是年薪20万;同样一个处级干部在政府或国企,是这个数字的 多少倍。所以,我管这个叫做, 不好意思反腐, 因为我们的工资相对于我们的学历实在是太低了。 一个教授,从科研经费捞一点,年收入才20万,一旦曝光,引起社会反响,公务员企业这些人 不都暴露了么? 但是,教授待遇低,绝不可以作为默许向科研经费伸手的理由。 院士撸起袖子加油干其他人更没活路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1037418.html 我发现,自90年代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科研体系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其中一个根本问题就是 他们在科研领域搞资本主义,凡事资本为王。以科研经费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导致了大量伪科研的产生 和复制,其结果造就了大量无用文章和专利等垃圾信息,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特别是毁掉了很多 优秀的青年科研工作者。现在,少数官员把这套美国玩烂的东西,洋洋自得的引进回中国,国内外骗子联手 用这套玩意欺骗中国的上上下下,已经引起了国内有识之士的关注。我在科学网多次向大家呼吁, 但是很多文章被特殊照顾,很多人看不到。 中国的青蒿素、杂交水稻一些领域的成功经验已经表明了,科学研究必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以解决问题的结果或者过程中产生的方法和思路为评判标准;科学研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以及 必须得到更为广泛的民主评议,而不是少数几个学霸伪装专家坐庄。这些成功经验被少数想 快速出政绩,特别是在任时能看到政绩的官员完全抛弃,却要引进国外已经证明走不通的东西, 实在是太荒唐了。 科研 管理 乱象 都是照搬西方模式惹的祸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846639.html 中国科研领域如何《突出重围》?这本来不是我一个喝地沟油的应该思考的问题, 但是却与我们每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还望科研工作者予以转发。 本文提出的伪科研,定义为由研究者根据某种需要提出的,完全脱离生产生活实际的科研课题。这些科研课题,往往伪装为基础研究,要么 其研究结果永远不能得到验证,例如进化领域的人类走出非洲;要么永远不能 转化为技术和产品。伪科研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长期以阶段性成果的面目出现,但是这种科研永远只能处于阶段性,不会有任何最终的结果或者定论。例如雾霾与什么什么有关这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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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科研领域反腐败刻不容缓
热度 15 gaoshannankai 2015-3-29 18:05
专家领域的腐败 远远高于行政司法领域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852517.html 现在的学术界,腐败分子是最后的疯狂,捞一票算一票;其他没权没势的,就等着洗牌。所以基本上没人干事了 现在科研反腐不是重点,所以主要靠国外了,早晚出大事,然后引起中央重视,才能在科研领域搞一次运动。 科研领域腐败分子太猖狂了,和管理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经费,这个早晚还要出大事。 看清中国大棋局-刀把子笔杆子钱袋子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869000.html 作假者,学术不端者,学霸等等已经形成了大的垄断集团。 控制经费,打压其他人,作假做到了国外, 欧美期刊更黑,赚了我们的钱,然后翻脸, 人家既当了婊子,又立了牌坊。 我们呢,科研大佬们陪人家睡了觉,还要给人家贴钱,钱从哪里来, 还不是你的、我的,全中国老百姓的。 中国科研是屁股决定脑袋-给傻子当孙子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853524.html 这次BMC的行为和上次科学美国人的行为,就是一个前兆。 说明那些赚足了人民币的期刊开始小心别为了赚一点小钱,把自己招牌砸了。 如果不出我的意外,这次处理40,就是一个警告。 以后我们和印度人投稿都会受到特别照顾,可能会派一个专人预审一下, 特别是审稿人还会把我们搞混,名字类似的他们会记错,这样我们因为 少数腐败分子,全体中国科研分子都要受过, 不公平。 科技部,基金委都在干什么,为什么不拿出措施: 强烈建议你们成立专门委员会查处此类问题,但凡搞到国外去的, 为了维护中国声誉,一定彻底封杀,禁止参与任何科研项目。 如果他们不作为,我们就要自己想出路,我会考虑: 1. 在投稿cover letter写一下,我有一个非常好的reputation,然后给一下 你在researchgate的网页,让编辑多了解你,不是他想象的中国人。 2. 通讯作者请国外知名实验室的人当,自己做并列通讯 ; 3. 投稿邮箱要用“.edu”等后缀; 4. 投稿时一定要用 ORCID了 ,这个我专门写过文章 各位老师,你们发表文章用ORCID了么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869929.html 请各位老师参考 这里再次呼吁科技部等单位应该所有作为维护中国在海外的形象。 对于科研腐败分子要严打,对于bmc等期刊拿了钱又骂我们的, 你们敢不敢封杀,除了对内欺负老百姓,能否对外硬一次。 bmc编辑不负责任的行为,你们敢放屁么? 中国的论文有问题英美的期刊屁股就干净么?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85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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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领域“70后”确实难以出头
liuxiuqun 2009-4-19 03:27
看到中青报的报道:科研领域,70后将成被抛弃一代?文章说:60后年富力强,80后后生可畏,70后遭遇前后夹击。也拜读了王德华先生的希望不要再制造新的浮躁环境。 出生于1975年,博士毕业4年的我是非常典型的70后,虽然还没有感受到80后的冲击,但是也确实感觉到了70后的处境艰难。当然我要特别说明的是70后并不准确,而是72-78年这个期间的出生的科研人员(当然这个时间鉴定也不一定准确,大致是这个时间段)。 六十年代出生的科研人员,在他们硕士毕业或者博士时间正是国家处于严重的人才断层期,去哦记得我本科一年级的时候,我们那个时候是个小系,只有两个教授,年级都是60多了,下面的副教授大多数在30岁左右,人才断层可见一斑。用王德华先生的话说就是在特殊的发展和历史时期,就有了所谓的破格提拔、破格晋升的政策,这些做法的出发点无非就是希望有用之才能早些成长起来。这样的力度很大,使得现在的教授绝大多数都比较年轻。 看看我们学院现在的教授的年龄与职称分布就知道了。一个国家重点科学专业,共有18人,其中教授11人,平均年龄47岁,其中40岁以下的3个,很多都在37岁左右就上了教授。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人才倒三角型。现在学校实行的定岗制度,就是一个专业总共的教授的数目要控制,那么这样一来后面的70后想上教授就很难了。而这些教授们基本上都是博士生导师,按照规定他们要在65岁退休,所以他们平均还要领导实验室18年左右。18年过去了之后,72-78年左右出生的研究人员的年龄是多少呢?49-55岁了。所以说70后很难出头的。 这怎么说就有点不公平,因为以前学校要促进学科发展,对学科进行培育,首先就是要把学科的人才职称搞上去,因为教授的数量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哇。而现在各个学校都把教授的指标卡的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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