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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责自负与名著推手
hillside 2011-9-3 23:04
  目前,文责自负在出版界似乎已成为定规。仔细推敲起来,其实可分“作者主责论”、“编辑主责论”、“共同承责论”三种论点。具体责任我本文不予考虑。我想重点探讨一下文章的编辑水准问题。   我常觉着有些纳闷,所有作者有这么高的文字功力吗,即使有,看走眼也是常有的事。   诚然,对于内容的把关是可能既需要功力,又极其耗时,核实有时几乎是不可能的。   以作者而论,除非一些有修改的腕级作家惜字如金外,普通书籍与期刊的作者其实是希望有人帮助把关的。   说句不客气的话,我认为不少书籍的作者自己是无法替自己的文字把关的。因为除了内容外,涉及语法、修辞、逻辑等诸方面。我曾与一位学术出版社同志聊天,说可以兼职审阅部分书稿,他说现在的出版社不需要外聘审稿人。当前含义上的审稿人因时间等原因,通常只是在内容上审查而已。由于语言或曰汉语的复杂性,一般审稿人自己文字功夫达到境界的似乎也为数不多。   有说,成功的人士背后有位贤内助。我认为,成功的名著背后往往有位高明的编辑。钱钟书先生的名著《管锥编》的编审 周振甫先生还专门出版了《 周振甫谈〈 管锥编〉〈谈艺录〉》,著名学者张中行先生曾长期担任中学语文的编辑工作。   当然,不同的文章编辑工作是不同的。文学作品的作者与编辑有些甚至形成了一种朋友般的关系。   以巴金先生为例,巴老于1992年11月21日,写给多年的合作编辑王仰晨的信里有一段话:“我的书橱里有不少朋友的信件,其中有一大叠上面用圆珠笔写满了蓝色小字,字越写越小,读起来很费力,但也很亲切。不用说这是你的来信,我生活忙乱,常常把信分放在几个地方。我有一种奇怪的感觉,那里好像有什么东西在发光。这不是什么幻想,这闪光是存在的。我明白了。它正是我多年追求而没有达到的目标:生命的开花。 是你默默地在给我引路 。”——这是一位大作家,对担任其书稿编辑工作的编辑、对多年的老朋友,道出的肺腑之言。   科技书籍与期刊作者与编辑可能较少有这样的经历。但我想,好作品其实是作者与编辑共同磨出来的。科技论文内容由作者负责可以理解,但在文字方面,出版社与编辑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出版社应当培养名编辑,让编辑共同分享作品成功的自豪感、成就感、长远感。   名编辑有了,名著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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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文责自负”?
wangyk 2009-4-30 01:07
王 应 宽 2009-4-30 谁负责文责自负? 科技期刊或其他与纪实相关的期刊杂志,大都在期刊的某个位置刊登一则 声明 或类似 声明 的一段文字: 本刊作者文责自负(包含图片) 。探究起来,一般是指,作者的作品在某期刊发表后,如果因失实或引起著作权、肖像权等纠纷,由作者自己负责,某期刊 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 下面看看文责自负的学术定义。 文责自负 在工具书中的解释: 1 、对稿件内容及表述的正确性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即署名发表的著作、文章或报道 , 如出现政治、学术、技术性错误或失实情况,由原作者本人承担责任。 2 、署名发表的著作或文章、报道,如出现政治或学术、技术性错误或失实情况,由原作者本人承担责任。 文责自负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 、所谓 文责自负 是指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即应对论文负法律、政治、科学和道义上的责任。如果论文中存在剽窃、抄袭的内容或者在政治、科学和技术上存在错误那么署名者就应完全负责。 2 、 文责自负 是指作者在政治上、道义上和社会效果上负有的责任。 . 给语言纰漏很多的文稿开绿灯则是编辑渎职的一种表现,两者不能混同。    期刊的这些声明是期刊主办者为避免官司而发出的警告。其用心无疑是告诫作者下笔慎重,切莫招惹 麻烦 ,否则后果自负。 期刊文责自负的声明是否合理合法呢?首先,如果作者自己随便写点东西,如论文、诗词、日记等,作品不通过期刊发表,只放在家里,无论好坏优劣,都是作者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一旦在期刊发表,作品就具有社会性,就与期刊建立起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作品得到赞扬或引用,期刊受益;若作品被批,则期刊受损。如果作品带来 麻烦 ,出版物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文责自负 的一纸声明难辞其咎。文章与期刊已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好作品为期刊增光添彩,差作品或招惹麻烦的作品就与期刊无关了,显然不合情理。可见,文责自负的声明失之于理。从法理上看,此声明也不被认可。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1 年 12 月 25 日 颁布)第 28 条前款明确规定: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作品发生了失实以及侵害著作权、肖像权纠纷的,出版单位(包括期刊)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见,出现问题后,要把责任完全推给作者是完全不可能的,声明在法规面前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期刊或出版机构与作者签订的 文责自负 协议书也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根据。总之,文责自负的声明既失之于理,又是失之于法。 期刊与作者是责任和利益的共同体,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是文责共负的关系。期刊编辑,特别是学术编辑或科学编辑,作为作品和期刊的把关人,是质量的守护神,应辩证的对待编辑把关与文责自负。来稿照登,文责自负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如果以作者文责自负为借口,对科学问题失察,导致学术、技术、政治或其他错误,则是编辑的失职,是渎职的表现。因此,编辑同仁要清醒地认识到,编审稿件还要强化责任意识, 溜肩膀 推托责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从作者的角度,也不能以文责自负为借口,拒绝评阅人和编辑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 友情提示: 建议删去文责自负的声明,因为不论登在那里,不仅不起作用,反而成为期刊主办者对出版法规无知的口实。 参考文献 程广民 . 质疑文责自负 . (武汉《长江日报》群工部) . http://news.xinhuanet.com/book/2003-11/11/content_1170077.htm . 文责自负 的解释 --CNKI 知识元数据库 . http://define.cnki.net/WebForms/WebDefines.aspx?searchword=%e6%96%87%e8%b4%a3%e8%87%aa%e8%b4%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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