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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写的《城市湖泊防渗不宜提倡和推广》建议
热度 3 jiasf 2016-11-27 15:41
城市湖泊防渗不宜提倡和推广 圆明园防渗工程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但回头来看,关于圆明园防渗工程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防渗材料上:是土工防渗膜对生态友好还是粘土更生态友好?最后推荐的整改方案也是拆除部分防渗膜而代之以粘土。但这场争论忽略或者偏离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城市湖泊是否应该修建防渗工程?由于这一问题对将来的城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值得关注和讨论。我们的观点是:城市湖泊防渗不宜提倡,更不能推广! 一、 城市湖泊防渗不符合雨洪资源利用要求 城市湖泊防渗只有在缺水地区才有需要。但恰恰是缺水地区应对修建城市河湖防渗工程应有所限制。 对于位于暴雨洪水较多而地下水超采、水资源紧缺地区的城市,如何拦蓄雨洪、加快降水入渗、增加地下水补给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为了减少城市建设中地面硬化对降水入渗造成的不利影响,新的城市建设理念强调减少地面硬化的比例、对于必须硬化的地面采用可渗透材料,以便于降水入渗补给土壤水和地下水。 为了更多地拦蓄雨洪、增加地下水入渗补给,除了减少地面硬化的不利影响、利用现有湖泊洼地调蓄雨洪补充地下水之外,还需要主动地修建增渗设施,例如开辟增渗洼地、增渗沟渠、增渗井等。 显然,城市湖泊防渗的做法与城市雨洪利用的要求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对于需要利用雨洪的地区,城市湖泊防渗是典型的因小失大 。即使个别湖泊有特殊要求可以做防渗工程,但城市湖泊防渗的做法绝对不宜提倡,更不能大面积推广。 二、 城市湖泊防渗不是真正的水资源节约 湖泊渗漏的水补充了地下水,没有被消耗,还可以开采再利用。城市湖泊防渗只是减少了湖泊渗漏,表面上减少了湖泊用水量,似乎节约了水资源,但实际上减少渗漏也减少了地下水补给量,使地下水资源量也减少了,所以并没有真正节约水资源。或者说 从湖泊经营者角度而言的节水,从整个水系统角度而言并不是节水 。对湖泊经营者而言,湖泊防渗确实可以减少补水量、减少补水费用。但对整个水系统而言,湖泊渗漏的水不过是把地表水转化成了地下水,并没有使水资源减少,所以湖泊防渗的实质效果不过是减少了地表水向地下水的转化量,对总的水资源量、水资源消耗量并没有影响,当然也没有节约水资源。 三、 湖泊防渗损害湖泊净化水质的功能 湖泊中地表水向地下渗漏的过程,也是水质得到净化的过程。在渗漏过程中,水中的杂志被过滤、有害物质被吸附和降解,因而水质得到净化。湖泊防渗必然降低湖泊的水质净化功能。 四、 经营性湖泊的渗漏水可以部分由政府负担 站在湖泊经营者的立场,为了在用水指标有限的情况下满足湖泊用水要求并节省湖泊补水水费,自然有修建湖泊防渗工程的要求,以减少补水量、节省水费。怎样才能化解湖泊经营者欲防渗以减少用水量、节省水费和城市为了利用雨洪、增加水资源应加大湖泊入渗这对矛盾?问题的症结在于渗漏水的来源和水费。 由于城市湖泊渗漏水的公益性,政府有责任提供湖泊渗漏用水指标,并承担部分渗漏用水费用 。 城市湖泊的渗漏水补充了当地的地下水,增加城市乃至周边地区可开采的地下水资源,具有公益性。为补偿湖泊渗漏水而需要多引多用的那部分水资源的费用,不应该完全由湖泊经营者承担,而应由政府承担一部分。具体承担的数量,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在湖泊未开发经营之前自然渗漏的水量应全部由经营者承担,因为从减少不利环境影响的要求而言,经营者本来就应该保持这部分渗漏量;而对于因为湖泊经营而增加的渗漏量,例如因为湖面增加、水深增加而增加的渗漏量,其费用应该由政府承担大头,如 70% ,经营者则承担 30% 。这样的比例划分希望达到以下目:既防止湖泊经营者为节省渗漏水水费而修建防渗工程,又可防止经营者在承担的渗漏水水费过少时、超量引水以寻求改善湖泊水质等其它好处、但水费却由政府承担的不利情况的发生。
个人分类: 水是杂谈|3044 次阅读|4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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