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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dolf Meier论“分类学论文引用”(附译文)
热度 1 zhuchaodong 2017-3-18 22:45
分类学文献引用: 为什么引用?什么时间引用?什么内容可以和不可以:物种引用 MEIER-2016-Systematic_Entomology.pdf 最近部分期刊提出对分类学论文进行引用。特别是 Zootaxa 在 给作者的说明中就指出,当任何物种的学名第一次被提到的时候,也应当提到这个物种的命名人。 个人感觉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说明大家已经关注到分类学在引证评价体系中被边缘化的问题,并在想办法提高分类学成果的认知度。 前段时间,陈华燕在他 的博文“拿什么来拯救经典生物分类学”(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61302-1036121.html )中提到:“如果非得按影响因子来评判,分类学文章应该得到应有的引用。因为现行的惯例是生物学的各个学科在使用物种名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引用发表这个物种的文章”。但是如何引用分类学论文及其物种,学界还是有所分歧。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Rudolf Meier教授(http://www.dbs.nus.edu.sg/staff/meier.htm)2016年在Systematic Entomology上撰文,讨论了分类学文献引用。 Rudolf Meier教授曾经和Quentin Wheeler教授(http://www.esf.edu/president/)合作,组织提出不同物种概念的学者,通过文字辩论的方式,对这些概念进 行了剖析(Species Concepts and Phylogenetic Theory: A Debate)(http://www.jstor.org/stable/10.7312/whee10142)。他在这篇论文中关于 物种描述、物种界定过程、物种定名人等引用的相关观点,值得我们结合系统学工作进行思考。 翻译: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张丹 物种分类研究的引用存在很多不足。虽然这个问题很久之前就已经意识到了,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文章被引的次数开始影响经费以及工作,这个问题才开始被重视。目前提出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改革方法。有些学术期刊强制执行这个方法,他们要求作者完整地引用物种的原始的描述。 例如, Organisms , Diversity Evolution 这些期刊现在都要求作者在文章中引用的物种,都应当有一个完整的支撑,要有参考文献,并且 Zootaxa 在 给作者的说明中就指出,当任何物种的学名第一次被提到的时候,也应当提到这个物种的命名人(发表的时间不需要给出,如果你给出了时间,那么就要在参考文献中提出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其他的学术期刊鼓励或者允许一些引用。 我认为,对于物种原始描述的引用依旧有不恰当的地方:适当的引用应该替代描述标本的文献;而且在发表的文章中,应当包括当前最新的分类研究的方法,有最准确的物种概念。我认为,生物学领域发表的文章在“方法”那部分应当包括物种鉴定方法和分类学的概念,而且鉴定结果应当被视为是“结果”的一部分。给出一个简洁明了的信息,以便审稿人和编辑的评定。 为什么许多物种的描述不能引用 如果已经发表的文章包含重要的科学信息或者支持某一个论点的,这个文章是可以被引用的。许多原始物种的描述并不符合阈值,大多是18-19世纪的物种描述。这意味着引用这样的文献是不恰当的。我用 Meigen 黑腹果蝇的描述为例:在有的地方认为,现代关于黑腹果蝇的文章应该要引用这个描述。 Meigen 是这样描述的:头,盾片,足是土黄色,腹部黑色。颈部白色,翅膀没有颜色。体长3mm.发表在一个专著中,这个专著包括了对9个新种的描述,其中的4个种是异名。很明显的是,其中的一个种 D. fasciata 现在是黑腹果蝇的异名。这意味着,就目前我们对物种概念的理解, Meigen 对这个物种区分的界限是不正确的。现在,无论是谁在文章中引用Meigen的文章都是错误的,因为他的黑腹果蝇不是我们现在所用的分类单元。如果作者现在的文章支持Meigen的观点,那么他们在文章中要提供一个引证,其中要包括当前的分类概念。他们必须声明:我们现在使用的物种之间区分的界限。引用后来描述黑腹果蝇的文章也是很必要的,因为在21世纪,Meigen对黑腹果蝇的描述还是远不够的。 当然,Meigen的工作与现在的研究依然是相关的。首先,他的命名能力是无可挑剔的,他选择的(黑腹果蝇)这个名字之前没有用过(这符合今天所有的命名惯例);第二,这个名字和这个物种通过具名模式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一些作者回顾黑腹果蝇的分类历史时必须查阅Meigen的描述。 分类单元的界定与命名 我反对机械地引用原始物种描述的原因是,分类单元概念和物种命名(物种的界定)。分类单元的界定是一个假说驱动,因为物种是分类单元基于明确的物种概念的假设。尽管分类技术很重要,但类群的命名不是一个假设驱动,毕竟,物种需要一个明确的命名系统,那么关于物种的所有的信息可以精确地检索到。因此,作者想要命名一个物种时应该核对是否需要引用后来的提供校正分类概念的文章。双重的引用在以前的文章中很常见,在那些充分信任给物种命名以及校正物种概念的作者的文章里面。 什么应当被引用? 生物学研究的标本,在发表之前必须要鉴定到种。在生物模式中,原始标本的来源通常是在作者说明文化来源的时候就揭示了。遗憾的是,大多数仅存的生物学文献都没有类似的透明度。在大多数的文章中,鉴定的程序没有提及到这些,而且利用的资源也没有引用(例如,最近的物种分类文章)。我认为这是分类学中引用危机的根本来源。主要的问题是,目前,标本鉴定并没有被当做“方法”的一部分,在“结果”中也没有考虑这个鉴定结果。政策的改变对文献的引用很有帮助。基因数据的提供,要求这些研究使用分子数据。我们对所有的研究都报以相同的要求,即要求物种标本的的鉴定。一些研究应当包含明确的分类和鉴定概念的表述。对于一个大规模的研究,这些信息应该以表格的形式呈现,行表示物种,列应当包含这些信息:(1)鉴定方法/文献,(2)鉴定每一个物种时使用的物种概念,(3)证据标本存放地。当以表格的形式呈现的时候,编辑和审稿人会很容易了解在文章中鉴定和物种概念是否被正确对待。注意,一旦鉴定包含了方法和结果的部分,发表的高质量的分类学文章的引用次数也会增多,因为综合修订的检索表被引用的机会也更高。原始的物种描述仅是在它们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以及包含有效的分类学概念或者鉴定方法的时候才可以继续引用。 有很多的原因解释为什么标本的鉴定应当被视为“方法”并且在“结果”中显示。大多数发表的文章的精确度和质量高度依赖于标本的鉴定。如果这个步骤不严谨将会使得发表的文章的质量下降。我的实际经验是,检索表中的错误将会导致一个错误名称的使用。我们错误的将一个物种鉴定为 Sepsis monostigma ,而它正确的物种名是 S. latiforceps 。 我们根据检索表鉴定,但很不幸的是这个检索表本身就有问题。我们对照检索表鉴定物种,但是检索表中提供的物种名是错误的。如果我们的原稿清楚地阐明鉴定方法,那么这些错误将会被关心这个问题的审稿人早一些发现。这也可以让后来的引用者避免这种错误。精确的鉴定方法和分类概念也能帮助避免一些问题,例如,在研究中用到的许多水蛭,医疗中发现属于多个物种。要求明确的鉴定文献信息,可以减少这种虽然缺乏同行评议但是在生态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灰色”文献的使用。 整合分类和物种界限 在21世纪,精确的鉴定方法和物种界限相当重要,因为大多数的物种界限是基于最近的分子数据修订的。发现了许多形态学特征模糊的物种,这意味着“老的”物种界限都在改变,而且很多“老的”物种被分成了很多物种。作者的引用说明,含有明确的物种界限和鉴定物种的检索表的文章很重要。当然,这些文章的正确引用,是对最新和最近的分类工作的信任,这些文章中的描述往往比许多原始的描述有更高的质量。例如,在2000年发表的对鸟类的描述的文章很详细(描述,分布图)。它基于很多材料(更多的标本,物种,对比),而且相对于19世纪30年代的描述,这个描述被修改的机会更少。作为对比,机械地引用物种的原始描述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标,因为它忽略了早期和现代的分类工作之间质量上的差异而且还表示分类学是一个静态的没有发展的学科。 物种名是假说吗? 这个已经反复的强调(从根本上说,物种名是进化假说,新数据测试的时候物种之间的地理关系可能会改变)。但是,一些报告中合并分类单元的概念和物种名称,物种名称和类型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而且是不可验证的。让我解释一下。如果我们假设物种不是人为确定的,那么生物的世界将一直被成千上万的物种占据。在某一个时刻,智人进化,而且在不久之后,分类学家基于一些在科学研究中采集的标本的数据来划分物种。当发现一个新的物种,一个或者一系列的标本将被指定为载名模式,而且物种名称和标本有关。一个物种有多个标本,限定的这个物种,以及决定新物种是假说驱动的延伸内容。然而,标本上只有一种类型的标签是不正确的。确实,如果物种名称是假设,那么它们应当是可以测试的,但是不管收集到多新的证据,物种的类型和名称之间始终有关系。物种之间的界定可能会继续发展,但是确定一个正确的物种名称是一个机械过程:如果一个物种在界定的物种水平范围内没有这个类型的标本,那这个物种是一个新种,而且应当描述。如果,标本处于一个新的物种范围,那么物种的名称可以基于标签信息确定。如果在这个物种水平的单位中有多个标本,那么命名法会根据优先权处理标本。 毫无疑问,当前生物学中引用的实践对分类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物种的鉴定还没有包括在实验方法中,物种的检索表还没有包含实验的结果中。一旦期刊正式地要求作者给出物种如何鉴定,那么这个长期存在的分类学文献的引用问题将不再存在。一些要求也希望可以鼓励作者去反映研究中这重要的一步;同时,机械地引用物种描述,仅仅是给本科生的研究助理产生了更多的工作。 See discussions, stats, and author profiles for this publication at: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09363274 Citation of taxonomic publications: the why, when, what and what not: Species citations Article in Systematic Entomology · October 2016 DOI: 10.1111/syen.12215
个人分类: 论文精读|4852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题目的修改意见
lgjszy 2015-3-26 09:16
我完全赞同这个意见,应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题目修改为《技术转移法》!特转载该文章。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题目的修改意见 来源: http://www.cppcc.gov.cn/zxww/2015/03/25/ARTI1427243192538214.shtml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15年03月25日01:29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正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真发: 一、建议把“科技”改成“技术” 。科技是科学和技术的简称,科学发现一般是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只有技术才能转化为生产力。 二、建议把“成果”两个字删掉。 技术发现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那就一文不值,称不上什么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算有了成果。 三、把“促进”两个字删掉。 “促进”这个动词的主语是国家或政府。技术转化固然需要政府在财政支持、组织协调、优化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如果企业的积极性、市场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出来,长远来看,技术转化是缺乏持久动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强调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可谓“抓住牛鼻子”。西方发达国家也重视政府的作用,但更重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更重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我国虽然存在着科研机构、高校多为国有的国情,但政府对技术转化工作也不可大包大揽。转化法的修订应体现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精神。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技术转化的法律,比如,1986年的《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6年《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题目中都没有“促进”、“科学”与“成果”的字样,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所述,建议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题目修改为《技术转化法》,内容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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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本科教学计划---能否给点建议
热度 2 lin602 2014-1-26 08:10
学校今年要各专业修订本科教学计划,因为这事是系主任负责,我们只是参加讨论与提建议。 我们专业是:化学工程与工艺。 专业特色:精细化工。 我系教师的研究特色:胶粘剂、涂料、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化妆品、表现活性剂、有机助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化学与工艺。 目前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基础课大家差不多,化学类(无机分析有机物化等),化工原理,工科制图及相关的课也还可以。精细有机合成,基本化工工艺学,精细化工工艺学,精细有机产品分析(主要谱图),文献查阅,专业实验。专业选修课:香精香料化妆品,表面活性剂,胶粘剂与涂料,化工中间体,化学反应工程,分离工程,等。因为是坐床头临时写的,没有看教学计划抄写。只是大概。 网上从事化工教学与科研的专家比较多,能否给点建议与启发。 因为专业课比重较少,所以专业课开设比较少。好象这次要减少点政治与英语课。 专业实习还是不少的,最后一学期是毕业论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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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2010文档如何使用审阅修订模式
nadia1989 2013-12-15 13:52
进入“审阅”菜单,点击“修订”按钮(蓝色标记内)即可启动修订模式。如“修订”按钮变亮,则表示修订模式已经启动。那么接下来对文件的所有修改都会有标记。 可选择“简单标记”,“所有标记”,“无标记”,“原始状态” 突出显示状态 “显示标记” 可用来选择要显示的修改 “审阅窗格”用来表示修改的窗格的地方
个人分类: Office|4622 次阅读|0 个评论
好的模型和研究结果需要不断修正吗?
wya 2013-5-23 15:51
博主注: 不知道牛顿和爱因斯坦等会不会哪天从坟墓里跳出来大喊:我要修正一下公式... 科学家对自己的研究负责,才会避免经常被人揪出来修正一下:) 而国内科学家很喜欢做这样的事情,今天修正提高一下精度,明天修正提高一下速度,文章一篇接一篇。 当然如果以国家的名义修正他们一定更喜欢,一是有大项目,二是有大钱! 他们巴不得隔三差五被国家要求“修正”。没脸没皮!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206819do=blogid=692194 回过头看,90版的地震区划图受限于多种因素,包括对于地震震源本身与地球内部介质等的认知程度,以及当时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条件等,到了今天, 应该可以考虑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了 。事实上,2008年汶川地震过后, 好像“相关部门”也在着手进行这方面的修订工作, 这里希望新一版本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能够尽早地制定并释放出来,作为相关工程与民居建设等方面的基准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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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并实施
redtree 2013-1-10 10:27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并实施 作者:李忠峰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3-1-9 9:41:35 财政部、科技部联合颁布新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修订内容看,对于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更趋科学化精细化。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7年财政部、原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据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加强了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收支和结转结余管理。一是要求单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 位预算,完善了预算编制程序;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制度,尽量减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增加决算管理内容,强化决算管理,体现预决算管理的完 整性。二实行了“大收大支”管理,修改完善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的定义,在事业收入中新增教学活动收入,在支出管理中增加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 府采购、票据管理等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要求。三是将原结余划分为结转和结余并实行不同管理;将结转和结余又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 余两部分,并分别作出原则性规定,以满足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资金管理需要。 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是明确单位是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学、合理、真实地 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要按要求进行公开等。二是明确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三是针对目前部分科研项目存在结题后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题结账、对结转 结余经费不按规定执行等情况,对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进行了规范。 加强科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了内部成本费用核算。一是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 准,将单位价值从50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以上。二是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外投资,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强调科学事业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三是要求单位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四是明确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 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真实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为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打下基础,创造便利条件。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办法和无 形资产摊销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折旧和摊销不在单位当期支出中反映,对单位的正常支出管理不产生冲击。 《财务制度》规定,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并对内部成本核算的对象、方法、各类成本费用的界定和划分等进行了统 一的规定,建立起比原制度更加规范的成本费用管理办法,促进科学事业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加强绩效管理。 《财务制度》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一是要求对单位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预 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二是明确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三是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并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原标题: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更趋科学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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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anhuijian 2012-5-13 01:29
财文资 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 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 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 给 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 保费补贴 。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重大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 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 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 重点是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 、 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 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 情况 等,在此基础上 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 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 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 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 三十 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三十二 条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 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 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 2 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 81 号)同时废止。             
个人分类: 数字媒体|1287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Word-修订功能中如何去掉带格式的变化记录
spirituallife 2012-4-22 11:44
Word-修订功能中如何去掉带格式的变化记录 2009-7-7 22:56 提问者:匿名 | 浏览次数:3774次 Word开启修订功能后,只需要记录变化的内容就可以了。 但是一旦有格式变更的话,也会自动记录,并且显示为带格式的: 如何把带格式的这个去掉,不记录它的变化呢? 我来帮他解答 2009-7-7 23:09 满意回答 视图-》工具栏-》修订,点显示(应该是左边第一个button),然后取消格式那个选项即可
个人分类: 文字处理、排版|0 个评论
[转载]何志敏代表建议尽快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lgjszy 2012-2-9 14:14
作者:杨傲多 作者单位:《法制日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1-03-09 18:53:28 来源: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03/09/content_2507087.htm?node=20908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记者杨傲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已经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志敏代表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建议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何志敏指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界定,但对科技成果及其体现形式没有界定,特别是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些掌握、开发科技成果资源的单位和机构,对企业这样一个技术创新的主体和科技成果的主要承接者,都没有明确其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为没有市场配置和市场反馈的单向活动,与目前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不相吻合。”何志敏说。 何志敏认为,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他提出,修订的原则要遵循三个方面:一要遵循国家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并着力推动两者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二要认真总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余年的经验和问题,吸纳各地方成功的做法,针对制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症下药。三要吸纳世界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实施的有效做法,从成果开发主体、转化与转移主体、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多个层面,全面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既要突出激励措施,确保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也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约束侵权、窃密、泄密等不法行为。 关于修订的内容,何智敏建议,首先要明确政府、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明确科技成果认定管理职责;再次要明确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原则。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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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尽快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提案
lgjszy 2012-2-7 16:19
关于尽快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提案 来源:民进中央网站 http://www.minjin.org/preview/mj/mjzt/2011nzt/2011nlh/2011lhtafy/201103/t20110302_121406.htm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03-02 13:59:25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也是通过科技政策促进科技进步,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目标统一、相互促进的重要法律。它对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已经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它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界定,但对科技成果及其体现形式没有界定,如没有明确科技成果的认定和专利实施的关系,没有界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市场配置科技资源问题,缺乏专利许可、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交易、职务发明和职务成果的利益分配等政策。特别是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些掌握、开发科技成果资源的单位和机构,对企业这样一个技术创新的主体和科技成果的主要承接者,都没有明确其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为没有市场配置和市场反馈的单向活动,与目前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不相吻合。 因此,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一件急迫而关键的事情。近年来,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对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很多扶持措施,特别是2007年底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此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可以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应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目前,科技部已着手修订的研究工作,对修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论证。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建议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修订的原则。 一是要遵循国家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并着力推动两者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特别是要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还要对国务院转发和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梳理,如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二是要认真总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余年的经验和问题,吸纳各地方成功的做法,针对制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症下药,使法规有的放矢。 特别是科技投入总量严重不足、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外流、技术权益的保护力度较弱,以及尚有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系统结构不尽合理、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科研后劲不足等问题。 三是要以开放的意识,吸纳世界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实施的有效做法。 从成果开发主体、转化与转移主体、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多个层面,全面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既要突出激励措施,确保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也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约束侵权、窃密、泄密等不法行为。 其次,关于修订的内容。 一是要明确政府、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形成完善的激励政策、规范的制度、明确的约束限制,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交易、技术许可、专利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危害国家利益与安全以及侵权和泄密的制裁、转化与转移纠纷的法律程序等内容进行完善和增补。 二是要明确科技成果认定管理职责 。解决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多头管理以及部门利益对转化和转移的严重制约问题。同时,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组织化工作做出明确的职责规定。 三是要明确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原则 。对以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研究公司、技术公司和服务机构,政府要给与必要的支持和鼓励。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若其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进行直接采购。对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的产品,在政府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优先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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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年博客发布吕启祥的红学及相关文章目录(修订本)(2007-201
黄安年 2012-1-2 05:06
黄安年博客发布 吕启祥的红学及相关文章目录(修订本)( 2007-2011 )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2 年 1 月 1 日 ( 美东时间 ) 发布 这里发布的《吕启祥的红学及相关文章目录 (修订本) 》是对《吕启祥的红学及相关文章目录(黄安年的博客)》(黄安年辑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8 月 1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4144 )的修订本。 1 ,推荐吕启祥文《在石林遇见“阿诗玛”》 , 黄安的博客 ,2007 年 5 月 13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061) 2 ,吕启祥先生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讲座《红楼梦》的文学价值( 2007 年 5 月 20 日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5 月 21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290 ) 3 ,推荐吕启祥文:《云南行旅之星——记“小朱舅舅”》,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5 月 26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456 ) 4 ,转发吕启祥文:萧伯纳访港谈中国 ,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6 月 23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3648 ) 5 ,推荐吕启祥文章:红学的称谓和涵义,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8 月 5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520 ) 6 ,“红学”是一门伪学?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8 月 5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545 ) 7 ,推荐吕启祥文章:《红楼梦》的作者和家世,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8 月 7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635 ) 8 ,推荐吕启祥文章:《红楼梦》的版本和脂评( 1996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8 月 8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697 ) 9 ,推荐吕启祥文章:红学的流派( 1996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8 月 9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757 ) 10 ,推荐吕启祥文章:《红楼梦》的丰厚意蕴( 1996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8 月 10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804 ) 11 ,推荐吕启祥文章:《红楼梦》的艺术成就( 1996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8 月 11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852 ) 12 ,推荐吕启祥文章:《红楼梦》的译介和传播( 1996 ),黄安年文, 2007 年 8 月 12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879 ) 13 ,推荐吕启祥文: 在石林遇见“阿诗玛”,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11 月 8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10473 ) 14 ,推荐吕启祥文 《王熙凤的魔力与魅力》,图 3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11 月 8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10488) 15 ,吕启祥文 : 《王熙凤的魔力与魅力》 ( 《十五讲》扫描本 ) ,黄安年的博客, 2007 年 11 月 8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50366 ) 16 ,忆曾恬 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1 月 22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11169 ) 17 ,吕启祥文 稻香家世 翰墨因缘 ---- 《瓜饭集》读后 ,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2 月 11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14433) 18 ,吕启祥文 稻香家世 翰墨因缘 ---- 《瓜饭集》读后 ( 《中国文化报》版 ) ,图 4 黄安年授权发布 《中国文化报》 2009 年 2 月 18 日 ;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2 月 28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17602) 19 ,吕启祥文 : 阔别五十载 相见如梦寐 ---- 重返海南纪实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5 月 18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32716 ) 20 ,江宁云锦映红楼 ---- 漫说作为文学元素的红楼服饰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6 月 1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35364 ) 21 ,吕启祥文 : 天涯梅破知春近 -- 重游海南纪实,图 16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7 月 10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42808 ) 22 ,追忆卓琳老人对红学的关怀,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7 月 30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46526) 23 ,追忆卓琳一席谈话:不喜欢结交,不愿打扰人,图 9 受权发表吕启祥文 人民政协报 /2009 年 8 月 10 日 第二版 ;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8 月 10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48512 ) 24 ,勤耕博采 宏图大观——试说文彬治“红”,黄安年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8 月 28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51990 ) 25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我的音乐老师 , 人民政协报 ,2009 年 9 月 7 日 ;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9 月 13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55386) 26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我的音乐老师,人民政协报, 2009 年 9 月 7 日 ;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9 月 13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55386 ) 27 ,追忆卓琳老人对红学的关怀 ( 红楼梦学刊版 ) ,黄安年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红楼梦学刊 2009 年第 5 期;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10 月 11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61543 ) 28 ,应运而生 迎难而上——写在《红楼梦学刊》三十岁生日之际,图 11 黄安年受权发布吕启祥文,红楼梦学刊 2009 年第 4 辑;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10 月 13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62077 ) 29 ,勤耕博采 宏图大观——试说文彬治“红”,图 7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10 月 27 日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65471 ) 30 ,沉睡五十年 今朝得共研 -- 喜见《胡适批红集》面世(全文版) ,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11 月 13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70670) 31 ,受权发表吕启祥文 : 润物无声 --- 记受教于郭预衡先生之点点滴滴 , 黄安年的博客 ,2009 年 12 月 29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82200) 32 ,我心目中的唐德刚先生 ,图 3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中国文化报 /2010 年 01 月 24 日 ( www.ccdy.cn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 月 27 日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290733 33 ,红楼梦、红学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图 21 黄安年受权发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5 月 28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29691 34 ,史家风范 作家文采——我心目中的唐德刚先生,图 6 (《红楼梦学刊》 2010 年第 2 期)黄安年受权发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5 月 29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29883 35 ,诗人的殒落 ------ 我所认识的袁水拍 ( 社会科学论坛版 )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6 月 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30926 36 ,水拍的诗歌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7 月 2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45922 37 ,受权发布:启蒙发昧念师恩 ------- 敬悼郭预衡先生 吕启祥(中国艺术研究院) 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9 月 23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366045 38 ,卅年一觉红楼梦 赢得半生师友情—略记我周遭的女教授、女学者 ,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0 月 4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369536) 39 ,卅年一觉红楼梦 赢得半生师友情(影印版)—略记我周遭的女教授、女学者 图 33,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0 月 4 日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369539) 40 ,红楼元味沁金陵 ---- 写给 2010 南京读书节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2 月 2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95621 41 ,宏观微观 齐来笔底 鉴赏考据 相得益彰 ( 上 )---- 初读《蔡义江新评红楼梦》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发表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95263 42 ,宏观微观 齐来笔底 鉴赏考据 相得益彰 ( 下 )---- 初读《蔡义江新评红楼梦》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发表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95265 43 ,阔大恢宏 坚韧执着 ---- 感受冯其庸先生治学为人的精神力量(社会科学论坛版),图 7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2 月 23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96529 44 ,冯其庸先生诗画赠吕启祥三幅,图 4 黄安年辑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0 年 12 月 24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396817 45 ,万劫不灭求学求真之心 (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版 ) 感受冯其庸先生治学为人的精神力量,图 5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1 月 5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01319 46 ,启蒙发昧念师恩 ------ 敬悼郭预衡先生,图 8 受权发布吕启祥(中国艺术研究院)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2 月 2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09787 47, 石林遇见“阿诗玛” ( 《华夏纪实散文选》版 ), 图 9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3 月 8 日 发布 http://bbs.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19935 48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萧伯纳访港谈中国》(《华夏纪实散文选》版),图 10 黄安年转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3 月 9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20288 49, 和世纪老人聊天——我所认识的钟敬文先生(全文版)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4 月 5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29962 50, 惜别艾克恩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4 月 5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29980 51 ,平易·通达·睿智——忆念启功先生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4 月 6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30067 52 ,仁者风范暖人心——忆苏一平同志,图 3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4 月 9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31181 53 ,饮水思源忆师弢,图 3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4 月 1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31814 54 ,不可妄改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4 月 27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37969 55 ,关于“一花有一花之神”,图 2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4 月 28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38117 56 ,孟丽君的两难选择,图 7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39265 57 ,胡适与“红学”,图 10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3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39802 58 ,红楼问答二则 受权发布 : 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6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41341 59 ,宏观微观 齐来笔底 鉴赏考据 相得益彰 ---- 初读《蔡义江新评红楼梦》 ( 《社会科学论坛版》 ) ,图 10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1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42844 60 ,凤辣子”辣味辨——关于凤姐性格的文化反思,图 11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5 月 19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45701 61 ,冷香寒彻骨 雪里埋金簪 ——谈谈薛宝钗的自我修养 ,图 6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5 月 19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45832 62 ,直烈遭厄 抱屈夭亡 ---- 略论晴雯之死,图 6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20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45997 63 ,白雪红梅 人间仙品——薛宝琴小议,图 6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20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46001 64 ,追思天佑兄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6 月 12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54314 65 ,红楼元味沁金陵 ---- 写给 2010 南京读书节,图 9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7 月 10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63450 66 ,红楼梦与杭州女作家陈端生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8 月 1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4009 67 ,吕启祥的红学及相关文章目录(黄安年的博客) 黄安年辑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8 月 1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4144 68 ,积学集成 大家风范——初读冯其庸《瓜饭楼重校评批〈红楼梦〉》 ,图 7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8 月 1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4174 69 ,通向“红楼” 幽深处 -- —读蔡义江著《论红楼梦佚稿》,图 7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8 月 11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4182 70 ,在宋淇著《红楼梦识要》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图 6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8 月 12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4374 71 ,学术著作的上乘境界 , 图 8 受权发布吕启祥文 黄安年的博客 / 2011 年 8 月 12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4389 附: 寻求艺术真谛、人生真味、精神家园 : 吕启祥红学研究(照相影印版) , 图 14 高淮生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8 月 6 日 发布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72477
个人分类: 学术问题评论(07-11)|2498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美国专利法修改了,你会灵活应对吗?
lgjszy 2011-11-1 16:40
美国专利制度进行了最全面、幅度最大的修订,我们要密切关注,特转载! 作者:吴艳 来源:人民网 http://ip.people.com.cn/GB/16005024.html 2011 年 10 月 25 日 08:25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近 60 年来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终于落下了帷幕。 9 月 16 日 ,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新修改的内容开始陆续生效。在签署仪式上,奥巴马激情澎湃地表示, 此次专利法修改意在竭尽所能,在美国 “ 宣扬、推崇创新精神 ” 、 “ 为所有美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与竞争对手博弈提供帮助 ” 、 “ 使创新想法更加容易转变为现实 ” 。如果美国的专利体系继续 “ 缓慢呆滞 ” ,无法为创意吸引投资,那其他国家如中国,则会瞄准它们,转化为自己的实力。 奥巴马特意提到了中国。 那么中国企业呢?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哪些内容中国企业需特别关注?在新的专利法律框架下中国企业会有哪些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应如何 “ 随机应变 ” 调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策略?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企业。 内容 三大变化需特别关注 “ 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有两大主要动因,一是美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专利申请积压和低质量的专利,二是专利诉讼费用过高、耗时过长。这对美国创新活力的激发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芭巴拉( Barbara McCurdy )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此背景下,美国的此次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主要有三大变化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在专利申请方面由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 first inventor to file )。 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先发明制,即专利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制。此次专利法改革,美国将先发明制改成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即专利授予先申请的真正的发明人。 其次,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 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公开使用、销售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区分,凡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另外,在对专利提出质疑的机制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新程序 。此前,在美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主要是通过诉讼在法院解决。 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主要是单方再审程序和双方再审( inter-parte reexam )程序 。此次专利法修改,美国取消了双方再审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 post-grant review )和双方重审程序( inter parte review )。这两个程序启动的时间和理由有所不同,但均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理,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影响 利于在美国部署专利 美国专利法的重大变革,势必会对在美国申请专利的各国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在新的专利体系下,中国企业可能会遇到哪些机遇和挑战呢? “ 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有利也有弊,但总体上是利好的,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开展专利活动。 ”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顺德举例说,此前美国采用先发明制,很多采用先申请制国家的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感觉不习惯和不方便,而且对于境外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很多时候不承认是先发明的,发明人也很难证明是自己先发明的,存在着差别待遇。修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之后,趋近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国外发明人申请专利更便利,同时可以减少差别待遇的机率,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更多专利申请。而扩大现有技术的范围,也不会对中国企业产生大的影响,因为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之后,已经开始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了。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务部张仲卿也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美国专利法修改后,有利于中国企业更多地在美国获得专利权。同时,在挑战专利有效性方面新增加的两个程序,减少了中国企业在美国提专利无效的成本。因为此前美国专利确权主要是在法院进行,复杂的司法程序、昂贵的费用、耗时的审判周期,让很多想在美国提专利无效的中国企业望而却步;修改之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就可以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减少了去法院提无效诉讼的成本,有利于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 另外,美国专利法修改之后,对专利诉讼的控制更严格,对故意侵权的认定条件也提高了,有利于打击 “ 专利流氓 ” ( patent troll )的攻击,降低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专利风险。 当然,新的美国专利法也会对中国企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比如,获得商业方法专利更难了。 “ 另外,美国专利申请的收费提高 20 %,可能会增加中国企业申请美国专利的成本;先发明制有可能会导致美国本土专利申请量急剧增加,进而影响专利审批速度。 ” 张仲卿表示。 策略 抓住利好巧对不利 面对美国新专利法修改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 在芭巴拉看来,中国企业应该从三个方面巧妙应对: 首先,要认真学习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充分利用新程序 。目前很多中国企业对美国专利制度不是很熟悉,对新修改的专利法更是不了解,中国企业只有密切关注和认真学习美国新修改的专利法,才能明白在什么阶段可以采用什么策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尤其是一些新程序适用的时间节点,中国企业一定要密切关注,把握好时机。否则,一旦错过时间节点,就不能申请启动这些程序了。 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专利质量。 因为美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后,在美国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机会增加,成本降低,而这是一把 “ 双刃剑 ”—— 挑战别人专利有效性的机会多了,别人挑战自己专利有效性的机会也随之增加。企业只有提高专利质量,自己的专利权才能更稳固。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了解 。因为新增加的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均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中国企业在提专利无效时面对的不再是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而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法官,如果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特点和习惯等没有深入的了解,就很难利用好新程序。 而对于中国企业很关心的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成本可能会增加的问题,张仲卿建议,可以从其他方面想办法降低费用,比如把更多的申请工作(例如申请文件准备、翻译)等委托中国代理人完成,只请美国专利律师负责进行审核和提交的工作,这样可以降低美国专利代理费。因为毕竟在中国企业申请美国专利的成本中,国外的律师费占较大的比例,如果降低这部分费用,完全可以抵消收费提高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 总之,面对美国专利法修改,中国企业应该以平常的心态来对待,不要因为美国专利法变了,就在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上 ‘ 乱阵脚 ’ 。 ” 李顺德表示 , 只要对新修改的内容予以关注,踏踏实实创新,一步步提高专利质量,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专利实力一定会进一步增强。毕竟,此次专利法修改后,美国的 “ 专利大门 ” 是进一步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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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地热说原理与应用(下)(修订)
热度 2 seisman 2011-10-10 10:21
地震地热说原理与应用(下)(修订)
地震地热说原理与应用 (下)(修订) 陈立军 ( 6 )全球构造活动机制的诌议 由图 12 可见,全球 m 型热机带与 w 型大洋中脊带形成倒扣之势,或许具有重要的物理意义和构造意义。 图 12 全球构造活动机制草图 根据本文的讨论已知,热机带由 24 个数百公里深的地震地幔柱所组成,其活动能量主要来自地幔的深部,由下而上逐层驱动,造成近地表地震与火山的灾变。因此,热机带应是一个自主的能动性的构造带。 大洋中脊带,由图 10 可见其主要活动层在十几公里深度之内。图 11 讨论过洋中脊转换断层一种可能的继承性活动方式,即在地球自转角速度变更时,向左突出的中脊段仍向左,向右突出的中脊段仍向右,向上突出的中脊段仍向上……利用全球大洋中脊在地球自转发生改变时的继承性错动方向,可以合成半球性运动的效果。这表明, GPS 的成果似乎观测到了大陆漂移现象(魏格纳),即大西洋仍然在向东西两侧扩张,促使欧亚大陆和美洲大陆相向旋转,压迫太平洋。因此,大洋中脊带的海底扩张,构成了大陆漂移的格局。但是,这种漂移是缓慢的,速率约为 1 ~ 7cm/yr, 大多数情况为 2 ~ 5cm/yr 。大洋中脊带的地震和火山活动较弱,相比热机带的自主能动性,中脊带的活动显然处于次要的位置。 似乎可以认为,大洋中脊带的海底扩张所造成的大陆漂移是一种缓慢的全球性的渐变,以地质年代为标志的,而热机带所控制的地震和火山则是一种高频度的灾变,以年月日为标志的。两者功能不一,但都是对地球的改造。 这两个带的结合显得有某种玄机,似乎是地球的自转运动对它们的影响存在某种相位差。李四光曾经用地球自转的角动量守恒解释角速度变更对地表构造的作用,或许有助于解释这两个带的成因。热机带的机制似乎与地幔深部热物质向外甩出有关,而中洋脊的扩张似乎与地表物质向赤道的即离有关。因此,这两个带的活动会出现在不同的相位上。 总而言之,地球上的一切表象,都是地球在几十亿年历史中的自身运动(内因)和 / 或外空影响(外因)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地球科学也就只能由此而追溯。 (原文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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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具体修订内容
热度 1 gongshiliang 2011-4-7 12:23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1-03-21 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后修改,作为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第四项修改为“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删去第二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十四、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章名为“监督与管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三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将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三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刊期”;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章的序号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3-2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9日签署第594、第595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共9章74条,旨在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共7章51条,旨在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出版管理条例》全文见02~03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本报近期将全文刊登) 《出版管理条例》强调,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出版管理条例》明确,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强调,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明确,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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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转]如何永久性去除word修订标记及批注帮助
animal208 2011-1-14 10:00
要除去修订和批注,您需要接受或拒绝更改,以及删除批注。方法:    1.在视图菜单上,指向工具栏,然后单击审阅。   2.在审阅工具栏上,单击显示,然后确保下列每个项目旁边都出现对勾:   批注   墨迹注释   插入和删除   正在格式化   审阅者(指向审阅者,然后确保选中了所有审阅者。)   如果有项目旁边未出现对勾,则单击该项目以选择它。   3.在审阅工具栏上,单击后一处修订或批注从一处修订或批注前进到下一处。   4.在审阅工具栏上,对每处修订或批注单击接受修订或拒绝修订/删除批注。   重复步骤 3 和 4,直至接受或拒绝文档中所有修改并删除所有批注。   注:如果您知道要接受所有更改,则单击接受修订旁边的箭头,然后单击接受对文档所做的所有修订。如果您知道要拒绝所有更改,则单击拒绝修订/删除批注旁边的箭头,然后单击拒绝对文档所做的所有修订。要除去所有批注,您必须删除它们。单击拒绝修订/删除批注旁边的箭头,然后单击删除文档中的所有批注。 这些修订和批注怎么会在那里的?   您可能以为已经除去了批注或修订,或者您可能从别人那里收到文档却没有意识到它包含批注或修订。Word 怎么会在您不知道的情况下存储了这些项目呢?   您或发送文档的人可能隐藏了修订或批注。但是隐藏它们并不等于删除它们,它们还留在文档中。根据您的 Word 版本和所用的设置,修订或批注可能在您或别人打开文档时出现。   如果您不希望别人看到修订或批注,请在与他人共享文档前接受或拒绝修订并删除批注。无论您使用什么版本的 Word 都应该这样,因为任何打开文档的人都可以很容易地显示现有修订或批注。   注:如果您使用 Word 2003,则不太可能无意地分发包含修订标记和批注的文档,因为 Word 2003 默认情况下是显示修订与批注的。   在哪里可以隐藏修订与批注   有几种方法可以隐藏修订标记与批注,并可能导致您以为它们不在文档中。   注: 要显示审阅工具栏,指向视图菜单上的工具栏,然后单击审阅。   显示以审阅框 在审阅工具栏上,显示以审阅框为审阅文档提供了四个选项。如果您选择最终状态或原始状态,修订标记和批注会隐藏。要显示修订标记,请选择显示标记的最终状态或显示标记的原始状态。   显示菜单 您可以通过在审阅工具栏上的显示菜单上关闭批注和修订来隐藏它们。在显示菜单上标有对勾的项目会显示,没有对勾的项目会隐藏。要显示如插入和删除之类的项目,请在显示菜单上选择它。   隐藏标记的选项 在 Word 2003 中,打开或保存时标记可见选项可能关闭了。要打开该选项,单击选项(工具菜单),然后在安全性选项卡上,选择打开或保存时标记可见复选框。   为什么 Word 2003 默认情况下会显示修订和批注   为了防止您在没有意识到文档中有修订标记和批注的情况下分发包含它们的文档,Word 2003 在默认情况下会显示修订标记和批注。Word 2003 实现了一个新选项打开或保存时标记可见,它在默认情况下是打开的。   我可以两方面兼顾吗?   如果您希望保留文档中的修订标记或批注,同时又希望共享文档而不让别人看见修订和批注,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保留文档的独立副本:一份用于分发,一份供自用。在文档的公用版本中,按本文所述接受或拒绝所有修订标记并删除所有批注。在文档的专用版本中,可以保留修订与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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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B超计量检定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致第一起草人朱岩的函
kexuepifu 2010-9-17 06:46
朱高工: 您好!规程修订稿已经仔细拜读,总的感觉是:问题很大。不是部分,而是 全文;不是细节处理,而是根本取向。如果给国家搞这样一个修订本并推向社会, 我们将难逃制造混乱的责任。 虽然我所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我作为主要起草人被特意地推到了参 加起草的单位和人员之后,但既然名字还在里面,就要尽职尽责。 考虑到责任的重大,我又特别复习了计量、计量器具的权威定义,反复斟酌 了 1987年所编《强检目录》第41条的文字和标点符号的精准用意,彻底弄清了 其原本所指和关联。在弄明白了这些早该认真对待的东西之后,我深感将医用 超声源之帽套用于医用超声设备,将其纳入计量器具范畴,并以《计量法》 中相关语句作为依据的轻率甚至荒唐 (虽然想给基层弄个饭碗是出于好意),心情 沉重。 20年来,我们辛辛苦苦做了大量工作,但计量院作为权威部门,我们作 为权威人士也对界内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应该对此深感歉咎。既 然如此,本次规程修订是一难得的纠错机会。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我们应该痛 下决心,一起完成这个转变。如再执迷不悟,错失良机,继续误导上级、基层和 社会,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我们是共事多年的朋友甚至战友,既然您还称我牛 老师,就请认真听听这个老师的忠告并转告边、杨二位。 我的具体意见是: 1.彻底抛弃源论述,停止对《计量法》和《强检目录》的误释和对社会的误导; 2.如实地将纵向-横向几何误差列为B超仪器的计量特性; 3.借鉴国外做法(在用设备不检声输出特性),实事求是地将声输出内容删除,以免既浪费钱财,又造成混乱; 4.除关于M超的部分外,性能要求全部采纳GB101522009内容,顶多将只有部分产品包含的三维成像内容甩掉; 5.超声体模技术要求全部采纳GB101522009附录内容,如性能要求不含三维,则体模技术要求中也作相应处理; 6.将修订稿上网公示,广泛听取界内外和全国公众意见,然后慎重定稿,上报审批。但所指的网绝非仅限于计量部门自己的,而是包括药监、卫生等众多部门和面向社会公众的网。对于他们现在不能接受的东西,想称王称霸搞既成事实是无效的,他们绝不会甘做沉默的多数。 牛凤岐 20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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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tutor 2010-2-12 11:4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 2.1-93 )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据。总纲在 1993 年颁布,相对较简单,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修订该标准,并在 2005 年提出了修订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该导则及其新导则的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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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wangran 2009-6-8 16:08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12.27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地震综合规定 【唯一标志】111778 【全文】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79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修订沿革 )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十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一条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七十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第七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第七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第七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七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沿革,请登陆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111778 。 目前,北大法宝不能登陆查看修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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