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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岌岌可危 修改保护不容缓
热度 1 jiangjinsong 2013-5-24 19:13
野生动物岌岌可危 修改保护 不容缓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院、中国科协-清华大学科技传播与普及研究中心、动保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中心、北京绿十字绿野方舟等多家机构今天共同举办 “抢救性保护野生动物”学术座谈会。来自法律、伦理和动物学界的多位专家一致认为,我国大多数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岌岌可危,迫切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 目前,我国生态危机日趋严重,野生动物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消耗较严重或濒危程度较高的野生动物有252个,处于濒危的有104个,有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三有”名录(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际上就已处于濒危状态。还有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造成这一现状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保护法》内容相对滞后、保护力度不足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近几年来,许多专家呼吁修改《保护法》,他们普遍认为,《保护法》自1988年颁布以来,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变,这部法律的很多条款已明显滞后。该法实施20多年来,仅在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过去10年来一直未做任何修订,这是极其罕见的。 近年来,我国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十八大也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发展方向,其基本理念就是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顺应自然。这让社会各界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与会专家认为,结合当前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从严惩处食用、伤害和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相关的惩罚措施,而 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却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 更是无法可依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本无法制止和打击现实中残忍捕杀、 伤害以及 非人道表演等虐待野生动物的不良行为。 中国 是具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尊崇“ 天人合一 ”,这是 一种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的朴素情怀。 古人言“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盼母归”,也充分体现了爱护动物的思想。更重要的是,我国历朝历代也有过反虐待动物的立法,比如民国时期就出台过《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北京林业大学环境法教授 杨朝霞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改时, 应 顺应 国际潮流,响应社会呼声,对野生动物 善待 问题 应 作出适当规定。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顾问孙全辉博士认为,野生动物与人类共享地球家园,保护动物也同时造福人类。善待动物并不是给动物额外的“好处”,而只是满足它们的基本需求,让它们免受不必要的伤害。他希望新修订的《保护法》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养殖业的监管,明确饲养者的权责,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对虐待和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清华大学动物 伦理学专家蒋劲松则认为,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顺应自然作为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尊重自然是要将自然当成拥有内在价值的平等主体来对待。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值得我们去尊重和保护。我们不能仅仅把野生动物当做人类拥有的资源来利用,而应该将其视为独立的个体去尊重和对待。中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许多不足,落后于国际潮流,落后于中国民众的动物 保护 意识。这些不足和缺陷 严重地阻碍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削弱了中国的软实力,加剧了环境恶化的程度,必须要抓紧修订,以抢救的态势来保护面临严重威胁的野生动物。” 二、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扩大保护范围,使之与国际接轨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教授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珍贵、濒危水陆生野生动物和有益或者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范围过窄。而且 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有益和有用的类别,是有悖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野生动物的,是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也是对本法“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宗旨的相违悖, 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此外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珍稀动物的种类和保护力度也亟待扩大和加强。专家建议应尽快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使之与国际公约接轨(例如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IES)》 )。 北京师范大学鸟类学教授张正旺认为,我国的保护名录是 1988 年公布的,到现在已 24 年了,一直没更新。不少很濒危的物种都没有加入到保护名单里。有些原先不是很濒危的鸟,现在却变得濒危了。因此,保护名录应定期更新,最少应每五年更新一次。 绿野方舟创始人于凤琴介绍说,保护名录中还存在一级和二级的划分。由于不同级别的保护力度不同,如果不同级别的野生动物受到伤害,对违法者的执法力度也不同。目前有些二级的野生动物由于珍稀状况和人类的过度利用也急需调整至一级。有些野生动物,还未能进入保护名录,便已提前进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了。 三 . 加大对 制造和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行为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不少人,受利益驱使,商贩公然制造和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而法律却难以对其进行有力惩处。《保护法》使其逍遥法外,虽然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猎捕,却没有规定制造和销售毒药、猎捕工具属于违法行为。这为许多上游行业获利打开了方便之门。例如山东无棣县,一年生产100万片捕鸟网,按一张鸟网捕100只鸟计算,其数量也是极其惊人的。这种工具的制作,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全国生产鸟网的地方远不止山东这一个县。 有专家认为,参与制造和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盗猎、销售和购买的每个环节,都应被界定为违法,只有扼制了终端源头的制造和购买,才能有效地减少对野生动物的违法捕猎。 动保网创始人张丹认为,对野生动物最大的保护莫过于远远地欣赏它们,敬畏它们,赞叹它人,不去侵扰它们的正常生活,不去剥夺它们的天然家园。野生动物是人类的良师益友、血亲近邻,而绝不应该作为盘中的山珍海味而出现。 四、野生动物的商业驯养繁殖和经营性开发利用应得到限制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这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提出的立法目的,但在中国政法大学资源法研究中心,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臧云律师看来,“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说法,存在 很 大的模糊性。 专家们担忧并“合理利用”的背后, 是 野生动物过度利用 和 商业化问题 加剧 。臧云律师用十六个字对《保护法》的现状作了评价:“目的不清,立场不明。保护不力,泛滥利用。” 臧云认为 , 《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严格界定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 这一法律到底是用来保护野生动物 , 还是利用它们 , 这一关键问题必须得到合理且明确的解释 ” 。 臧云呼吁: “ 《保护法》应以保护为核心原则,以利用为极为特别的 例 外。而不是现在的 “ 保护和利用并重,且最终是为了持续利用 ” 。 在保护野生动物的手段上,臧云律师认为《保护法》修改时,应当充分引进《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所有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有害于野生动物的行为以起诉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单靠国家机关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在立法目的中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反之,就不能称其为《野生动物保护法》。 会议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各位专家将在会后共同起草《抢救性保护野生动物建议书》,并提交相关部门,以期能尽快落实相关建议,抢救性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建议书包括以下四点: 1. 从严惩处食用、伤害和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 2. 扩大保护范围,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使之与国际接轨; 3. 加大对 制造和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行为的处罚力度; 4. 野生动物的商业驯养繁殖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行为应得到限制。 与会专家也呼吁,公众应更多关注我们所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和我们的野生动物朋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参与,为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贡献应有的力量。(完)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2345 次阅读|4 个评论
12月15日清华动保讲座:中国动物保护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热度 1 jiangjinsong 2012-12-5 19:29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 动物伦理学与护生文化系列讲座第十二讲 主题:中国动物保护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主讲人:常纪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主持人:蒋劲松(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 主讲人简介: 常纪文新中国首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后,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公益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政协委员。 曾赴德国马普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学、日本一桥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国天普大学、泰国最高行政法院等机构访问、交流。曾任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的主席。 曾参与《物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工作30余项,参加《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起草工作。曾参加圆明园水质改善工程、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处理等重大环保活动的法学专家咨询活动。多次陪同国家领导人调研。 先后出版《动物福利法》、《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环境法原论》、《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环境法的新发展》等著作6部,主编《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环境法案例教程》、《中国环境法治》等著作10余部,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70余篇。学术观点2010年被美国《时代周刊》两次刊登。接受过美国CNN、英国BBC、英国卫报、香港凤凰卫视、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强国论坛”等媒体的专访。 因在环境法领域的研究贡献,2010年9月当选为第一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时间:2012年12月15日(周六)下午两点半到五点半 地址:清华大学新斋335(图书馆北侧,万人食堂南侧) CYAPA动保大讲堂 网络QQ群218515553 QT语音直播2917150 主办单位: 北京市哲学会 中国青年动物保护联盟 中国动物保护记者沙龙 绿野方舟 自然大学(www.nu.ngo.cn) 护生学社 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 联系电话:62773013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3897 次阅读|2 个评论
人虐兔还是人虐人?----顺便为蒋科学和乐活族做广告
guopeng2010 2010-12-1 13:32
这两天正苦苦思考隔壁家的二傻子提出的那个极艰深的哲学问题:概念能吃吗?刚开了一个小头,就被《乐活族》的樊小勇打断了,他打电话来要字儿,只好应景交了如下干瘪文章,很是有说教的味道-----没办法,职业病害死人呢! 说起来,不上《乐活族》,你还见识不到蒋科学的厉害呢: http://view.online.zcom.com/full/17213/13.htm?next 这个电子杂志有许多许多页,你一定要前翻翻,后翻翻,前翻翻,后翻翻,前翻翻,后翻翻,如果你有什么意外收获,别忘了告诉我啊。 ---------------------------------------------- 制度性缺陷的后果:从虐兔门说起 郭鹏 一个身心健康的人,是不会从施暴当中得到乐趣的。在虐兔女的告白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细节,即她在被迫虐待动物时还被强行要求发出欢笑声并且要达标,不达标就要重来,而其真实的感受是相当不适的,她在事后多次呕吐。这种直接的生理不适是她的真实心理状态所引起的反应。作为一个成年人,这个女子理应具有基本的良知与判断力,但她的行为选择的不慎不仅使这些动物备受虐待而惨死也使她自己成为一个邪恶产业的牺牲品,进而承受他人胁迫,这无疑对于她本身也是一种虐待。 就虐待动物的行为本身而言, 虐免事件 尽管不是我们社会当中独有的虐待动物现象,但是,它却是向我们现有社会制度本身的一个直接的挑战,即虐待动物的行为本身是否可以被商业化并被制度所默许,或者至少表明,我们的制度本身对于它是无能为力的。我们需要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进行区分:一是正当的商业行为所带来的对于动物的虐待,另一个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本身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对于前者,我们需要以制度建设来督促其完善措施尽量减少动物所承受的痛苦;对于后者则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禁绝。其实,这种以虐待本身作为商业行为的现象还直接挑战着公共理性和大众的心理感受,这些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制度性保护和尊重。 这样以虐待为乐的商业行为之所以选择中国作为其生产基地,主要是由于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即我们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动物的法律。这给了他们可乘之机,他们不能在其他国家做的事,在中国可以肆无忌惮地做。一个社会法律制度上的小小缺陷,就会引发出一系列相关的社会大问题。近几十年来,我们社会结构本身的转变不仅仅带来了人们生活和行为方式的改变,还由此产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许多在其他发达国家不能继续生存的产业向中国转移就是其中之一。这就需要我们在社会制度与法律建设上急速跟进,来保障我们社会的良性发展。像中国这样在短短的几十年里经历西方几个世纪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变化的社会, 立法跟着社会问题跑 的现象非常突出,这正是我们必须努力加快步伐的原因。 在这里,我可以就这种法律制度性缺陷而造成的与动物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做一下简略的介绍和分析,其实,在这里所能提到的问题是相当有限的,它们不过是大冰山的一个小角而已。 首先,在中国,关注动物生存状况的人,绝大部分是从实际的城市流浪动物救工作开始的。动物被遗弃的问题与我们开放养活宠物的政策是直接相关的,这也就是说,由于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来约束那些不负责任的宠物贩卖者和养宠物的人,最后的结果就是使流浪动物成为一个大的社会问题。对于流浪猫,情况要相对好一些,因为他们已经渐渐成为城市新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解决我们几十年都不能解决的城市老鼠过度繁殖的问题做出了贡献。因为过度投放鼠药不仅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而且对于鸟类甚至儿童的安全都是一种直接的威胁。但是,流浪狗就没有那么幸运,因为中国城市的交通繁忙及人口密度过高,他们几乎没有生存空间,只能以垃圾为食,生活条件之恶劣是人所共知的。全国各地的动物救助组织在有效控制这些无主动物的繁育与提高他们的健康与生活质量上都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同时也为城市解决着大问题。流浪动物救助是我国动物公益事业的一个生发点。 第二,现在对于动物最大规模的虐待就是集约化养殖,这种正逐渐被欧洲所淘汰的养殖方式却被当作是先进的技术引入到中国。由于在中国没有相关法律的制约和保护,集约化养殖中的动物的生活状况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外在的监督。集约化养殖的盲目发展不仅对于乡村的自然环境产生巨大的破坏,即污染水源、破坏植被,而且还破坏乡村的生活模式,使个体养殖者失去竞争力,导致大批农业性失业,加速其城市化进程,激发出更多的社会问题。在欧洲,许多地方的人们都自发组织起来抵制集约化养殖场公司在他们的土地上建立工厂,就是因为他们不仅要保护自己的环境而且捍卫自己的田园生活方式或惬意的小镇生活。另外,集约化养殖是碳排放榜上的冠军,其排放总量高于汽车,这一点在国内还鲜有人加以重视,甚至在国家的减排方案当中都没有任何体现。 第三,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购买力增强,对奢侈品的消费也在增加,其中许多被当作奢侈品的东西是动物性制品。如果考虑到中国的庞大人口,这一方面消费的增长所产生的影响是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能及的。这不仅影响到这些动物的生存以及当地的生态平衡,有时还会波及到国际关系。如,对于虎骨的消费直接导致印度野生虎数量锐减;对于象牙制品的购买不仅导致印度大象受难而且直接影响到非洲的大象的生存。据 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象牙交易日趋猖獗,非法偷猎禁而不止,非洲大象正以每年 38000 头的速度锐减,动物保护专家发出警告:如若长此以往,非洲大象将在 15 年之内灭绝。 再比如动物皮毛产业,其 - 生产与消费先后向中国转移,这不仅是因为中国有廉价的劳动力,还是由于中国没有动物保护法,对于其生产规范性缺乏基本的约束,其生产过程当中的残酷景象一再被国际组织暴光。当然,西方公民动物保护观念的提高也是导致皮毛制品市场在发达国家萎缩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国人消费的这种政治性迟钝多年来一直严重影响着中国人的国际形象。如果不问问一个东西是怎么生产出来就去购买,一不小心,我们买回家的就可能是残忍和冷漠。 总之,一个急速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的制度性的欠缺必须尽快得到弥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另外,我们还要意识到,制度本身是有伦理含义的,它反映了一个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道德观念和政治理念,它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绝大部分动物都和我们人一样能够感受到痛苦,不以虐待动物为乐,这不仅是我们人类作为动物本身的一种天性,也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这一朴素伦理准则的要求。 ---------------------------------------------- 致Jane Goodall和她的黑色情人 雨来了,我和你,躲进角落,你严肃的面容,让我开始思考些什么...... 你来了,我和雨,躲进角落,听你轻声的太息,雨在我的脸上很无助。 --------------------------------------------------------------- 为答谢FICKENCCP(吴昊)的反驳,特在此引用如下实例,即动物跨物种的博爱行为,原文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8abc350100ffks.html 动物的博爱:母狗哺育小猪 动物的利他行为与对进化论的解释 动物的利他行为,特别是不同种的动物之间的相互爱护与关怀的行为,常常令人感到惊奇与不解。因为这些行为显然与我们头脑中的弱肉强食的生物进化论图画相冲突。 一方面,社会达尔文义对于生物进化论所做的庸俗解释,不只是造成一种理论上的误导,而且在事实上也直接导致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战争灾难和种族屠杀;另一方面,当代的动物解放运动也将达尔文视为理论与革命的先驱,他们正在进行的革命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因而,如何理解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是当代哲学家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这位伟大的科学家诞生二百周年的时候。 目前,世界上的一些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专家们,如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正是从动物的利他行为上找到了理解生物进化的新视角。目前,有学者认为,达尔文从斯宾塞那里借来的最适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并不是其思想的最佳表述,而他所讲的最善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kindest)却常常被人们忽视了。(参见 Dacher Keltner, Born to Be Good ) 动物个体所表现出对于弱者的爱护也是一种天性,在这种利他行为当中,授者与受者都是受益者,二者都会从这一行为当中感受到快乐和满足。感到快乐表示动物处于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之中,愉快本身是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这种状态有利于动物个体的能力充分发挥,因而也就有利于物种保存和进化。 图注: 在德国的一个农场里,一个大狗将一只因体型过小而被父母遗失的小猪收养为自己的孩子。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210909/Abandoned-piglet-lost-hound-Giant-farm-dog-saves-baby-pigs-bacon-adopting-own.html 无独有偶,在中国重庆市也有一桩相似的感人故事 : http://www.drollthings.com/?p=547 这只狗哺育了这只没娘的小猪。 阅读 (204) ┊ 评论 (14) ┊ 收藏 (0) ┊ 已有 1 人转载 ▼ ┊ 顶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转载是分享博文的一种常用方式... 前一篇: 动物伦理与立法:几种误读(上) 后一篇: 中国动物的悲惨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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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鸡不要奢望享受熊猫的待遇
xbyang 2009-6-18 09:27
  曾经,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包括熊猫在内的珍稀动物的。所谓的国家保护动物也分好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可是对于二级保护动物,这种保护等于没有。大家都知道攻击熊猫是犯法的,甚至知道攻击野鸡是犯法的,可是谁知道攻击麻雀是犯法的呢?麻雀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呀!   餐桌上有野鸡,麻雀更多。野鸡、麻雀这些所谓的保护动物都是这种待遇,家养的肉鸡、牛马猪鸭就别想有什么好待遇了。   原本以为肉鸡世世代代只能生活在黑暗之中,哪知现在也能见到光明了。《动物保护法》即将出台了,广大肉鸡们敲锣打鼓,高呼万岁,肉鸡也将有鸡权了。据说,这些肉鸡从生到死都有保障了,他们具有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天啦!这真是古今罕见的盛世呀!肉鸡们的幸福是我这短短的几百字所不能表达完全的。   这些肉鸡们高兴得太早了。《动物保护法》是君子远庖厨的伪善表演。肉鸡不能因为《动物保护法》而改变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肉鸡也不能手持《动物保护法》要求具有和熊猫的同等待遇。   《动物保护法》要求主子们不要对肉鸡等下等动物太过分了,不要虐待得他们成天吱哇乱叫,听了于心不忍呀!他们注定是肉鸡,对他们友善一些有何不可呢?阿弥陀佛!最近广东就已经开始保护肉鸡了,叫停蛇咬鸡这道菜。让毒蛇咬死鸡来做菜多残忍呀,那鸡临死前多承受多大的不安和恐惧啊!还是一刀剁死符合鸡权。   况且,肉鸡等下等动物要是成天吱哇乱叫,让外国人听见了,说我们不文明,不讲鸡权,影响我堂堂文明古国的威仪,得不偿失呀!   更为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动物交流工具日益发达,他们渐渐一起发杂音,影响动物界的和谐嘛!要是把这些下等动物逼得急了,他们可能会扑咬主人的。虽然我们有强大的武力,可以随时扑杀这些不守规矩的下等动物,但是弄不好自己也会受伤嘛。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稳定要紧,和谐要紧。就让肉鸡们日子稍微好过一些,他们的肉也会长得更多一些,肉也会更香一些。双赢嘛!所以说,不保护肉鸡权利的主人要么是傻子,要么是疯子。   肉鸡们,你们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做好肉鸡的本分工作,遵守肉鸡的行为准则,在获得更多的权利时应当担负更多的义务,为主人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好肉。不要得寸进尺,不要奢望熊猫那样的优厚待遇。   有了一部《动物保护法》,肉鸡们就一定要谢主隆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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