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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南沙仲裁,中国损失了多少?
jiangming800403 2016-7-15 12:55
赵建民 2016-7-1511:07 参加仲裁,就 能得到对中国有利的裁决吗 ?中国不参加仲裁就是为了表明 在领土和主权方面决不后退 。 而且,仲裁结果根本不可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否则日本就会亏大了,国际海洋法庭的日本庭长显然知道这一点,南海仲裁庭的目的就是为了恶化中菲关系。 博主回复(2016-7-1509:58):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990747.html 《太平非岛,日本是礁?》 博主回复(2016-7-1509:57): 赵建民2016-7-1509:56所以,仲裁结果根本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不参加、不接受国际仲裁也不存在违反国际法的问题 博主回复(2016-7-1512:08) : 领土和主权方面决不后退吗?那是死不成的,必须要有商谈,有妥协。 中国的官方立场应当是,也本来是:搁置争议,合作开发。现在的被动局面是被军方挟持的结果。 赵建民 2016-7-1512:23 南海是南海当事各国的南海 ,中国一贯主张与东盟当事国 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 ,而东盟内部国与国之间也有很多争议,只能通过双边方式去解决。作为 区域外国家,美日在南海问题问题上蹿下跳实际上是想新殖民主义借尸还魂。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携洋自重 ,难道忘记了菲律宾被美国殖民、被日本入侵的历史吗?忘记了在争取菲律宾民族独立过程中先烈的鲜血和生命了吗?在菲方单方面挑起黄岩岛冲突之前,中方也并未干涉过菲渔民在黄岩岛附近的渔业活动, 仁者无敌,得容人处且容人。如果不是2012年以后菲方单方面激化黄岩岛和南沙争端,中国也不可能在南沙大规模填海 。 白图格吉扎布2016-7-1512:11 自己不参加仲裁,挡不住人家发起告诉,请求仲裁。最后吃亏的是谁? 九段线被否定,是非常大的损失,会有连锁反应。中国会很被动。当然了,摆出我是流氓,我怕谁,就一切问题都没有了。 赵建民 2016-7-1512:30 即使,中国 参加仲裁,有可能胜诉吗 ? 南海仲裁庭明摆着 的作用就 是为了恶化中菲关系 。中国不承认国际仲裁的合法性就是 表明了态度反对域外势力对南海问题的干涉 。 南海纠纷 当事的东盟国家还有美日等域外国家现在哪个承认中国的九段线主张 (虽然过去曾经承认过),又何谈丢失“九段线”呢?
个人分类: 读史方舆|1499 次阅读|0 个评论
七律·仲裁感言
热度 14 kongmoon 2016-7-12 20:42
海牙枉法仲裁偏,何必当真吐怒言。 山姆高卢交趾颤,彼得甘地雪乡怜。 琉球吕宋东南土,图瓦苏台西北田。 不战屈兵遵祖训,纶巾羽扇五千年。 山姆——美国;高卢——法国;交趾——越南;彼得——俄国;甘地——印度 琉球——现日本冲绳;吕宋——菲律宾;图瓦——古称唐努乌梁海(曾是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后被苏联无端占有);苏台——蒙古国以前称乌里雅苏台 纶巾羽扇——苏轼《念奴娇》里: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个人分类: 音画诗情|4873 次阅读|25 个评论
别自以为菲律宾和越南是不起眼的小国
热度 4 cgh 2016-7-9 11:13
别自以为菲律宾和越南是不起眼的小国 现在的信息真是发达,但是不能利用的话,和没有信息资源是一样的。 在很多“狂妄的”国人眼里,朝鲜、越南、菲律宾都是小国,似乎分分钟就被搞定。然而事实是,中国被这些“小国”搞得鸡飞狗跳。中国在一片“和平”的气氛下,“迎接”了美国航母和驱逐舰。悲观点预测,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公布结果后,美国可能要切断中国对某些岛礁的有效控制。赶在仲裁案之前发个信息,看看越南菲律宾如何之“小”: 以下信息摘自维基百科 1 、 “The United Statesha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United Kingdom and strong ties with Canada , Australia , New Zealand , the Philippines , Japan , South Korea , Israel ” 2 、人口及排名 Rank Country Population Date % of world population Source 1 China 1,377,406,500 July 8, 2016 18.78% Official population clock 2 India 1,295,170,000 July 8, 2016 17.7%% Unofficial population clock 3 United States 323,940,000 July 8, 2016 4.42% Official population clock 4 Indonesia 258,705,000 July 1, 2016 3.53% Official projection 9 Russia 146,599,183 May 1, 2016 2% Official estimate 10 Japan 126,960,000 June 1, 2016 1.73% Official monthly estimate 12 Philippines 103,275,200 July 8, 2016 1.41% Official population clock 13 Vietnam 92,700,000 July 1, 2016 1.26% Annual Official projection 3 、国土及排名 Rank Sovereign state Total in km 2 (mi 2 ) Land in km 2 (mi 2 ) Water in km 2 (mi 2 ) % water 7000100000000000000♠ 1 Russia 7013170982460000000♠ 17,098,246 (6,601,670) 7013163777420000000♠ 16,377,742 (6,323,482) 7011720500000000000♠ 720,500 (278,200) 4.21 7000300000000000000♠ 3 China 7012957290000000000♠ 9,572,900 (3,696,100) – 7012959696100000000♠ 9,596,961 (3,705,407) 7012932641000000000♠ 9,326,410 (3,600,950) 7011270550000000000♠ 270,550 (104,460) 2.82 7000400000000000000♠ 4 United States 7012952506700000000♠ 9,525,067 (3,677,649) – 7012983351700000000♠ 9,833,517 (3,796,742) 7012914764300000000♠ 9,147,643 (3,531,925) – 7012914759300000000♠ 9,147,593 (3,531,905) 7011221783000000000♠ 221,783 (85,631) – 7011685924000000000♠ 685,924 (264,837) 2.26 – 6.97 7000700000000000000♠ 7 India 7012328726300000000♠ 3,287,263 (1,269,219) 7012286402100000000♠ 2,864,021 (1,105,805) 7011302393000000000♠ 302,393 (116,755) 9.55 7001140000000000000♠ 14 Indonesia 7012190456900000000♠ 1,904,569 (735,358) 7012181156900000000♠ 1,811,569 (699,451) 7010930000000000000♠ 93,000 (36,000) 25.00 7001610000000000000♠ 61 Japan 7011377930000000000♠ 377,930 (145,920) 7011364485000000000♠ 364,485 (140,728) 7010134300000000000♠ 13,430 (5,190) 3.55 7001650000000000000♠ 65 Vietnam 7011331212000000000♠ 331,212 (127,882) 7011310070000000000♠ 310,070 (119,720) 7010211400000000000♠ 21,140 (8,160) 6.38 7001720000000000000♠ 72 Philippines 7011300000000000000♠ 300,000 (120,000) 7011298170000000000♠ 298,170 (115,120) 7011115120000000000♠ 115,120 (44,450) 12.90 4 、 GDP 及排名 List by the 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 (2015) Rank Country/region GDP (millions of US$) 1 United States 17,947,000 2 China 10,982,829 3 Japan 4,123,258 7 India 2,090,706 11 South Korea 1,376,868 12 Russia 1,324,734 16 Indonesia 858,953 22 Taiwan 523,581 38 Singapore 292,734 39 Philippines 291,965 49 Vietnam 191,454 5 、在美后裔 “ Filipino Americans ( Filipino : Mga Pilipino Amerikano ) are Americans of Filipino descent and comprise about 3.4 million people, or1.1% of the U.S. population. They are the country's second-largest self-reported Asian ancestry group after Chinese Americans according to 2010 AmericanCommunity Survey ” “ VietnameseAmericans ( Vietnamese : Người Mỹ gốc Việt ) are Americans of Vietnamese descent. They make up about half of all overseasVietnamese ( NgườiViệt Hải Ngoại ) and are the fourth-largest AsianAmerican ethnicgroup and have developed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in America.”
个人分类: 杂谈|3517 次阅读|9 个评论
也说作弊的惩处
热度 17 fpe 2015-5-31 08:15
也说作弊的惩处 最近看了美国对作弊的惩处,我觉得没啥大惊小怪的,我曾经在学校的学术不端仲裁委员会服务,参与一些作弊惩罚的讨论(只需要付出时间即可),这里说一说学校学术不端仲裁委员会的看法。 学术不端问题,其实是社会文化问题,是我们从小耳闻目睹、在社会这个大染缸里浸润的结果。作为 MBA 的学生,我曾经学过一门必修课《文化多样性》,其中讨论的是不同人群对规则的重视程度,比如东亚人重视人际关系,往往轻视规则,害怕违法,但对违规行为表达同情;中东人喜欢讨价还价,所以也缺乏原则性;而欧洲人重视规则,认为违规就是害人,为了救人,需要及时加以惩处。所以,任何学术不端问题,都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问题的综合反映,脱离学生的文化背景来看学术不端,容易表面化和流于泛泛。当然,就学术不端来谴责中国的传统文化(比如中国古代的伪书问题,令人发指),读者肯定不愿读,我也不想在文化上引起争议,这里只谈“量刑”依据。 发生学术不端怎么办?不及格、补考、公告?我校的不及格有两种,一种是 F ,一种是 F! (发音作 Shriek? )。 F 表明你确实达不到这门课的要求,可以通过重修和考试来补偿。而 F! 问题就大了,往往会导致成绩单永久性的冻结,拿不到学位证书,影响找工作问题,终身影响诚信,所以对 F! 的量刑问题,是非常慎重的。请注意 F! 不代表开除,你可以通过再修一门学术诚信课,或参与某些社会服务,换取取消!的结果,所以最终还是可以平安毕业的。给 F! 的一个重要考量是学生是否面临就业,学生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让 F! 转成 F ,并通过重修来消灭这个记号。关键是,你要尊重规则,在规则的框架内,取得谅解和补救的机会。治病救人,美国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的地方。 通常学术不端委员会召集时,需要 3 位老师和 3 位学生,再加一名学生作主席,一名顾问作答疑。前者只有在无法取得共识时,参与表决;后者不参与表决,仅针对无法达成的概念和规则,提供咨询。也就是说,后者仅提供基于学校学术手册的一般咨询意见,不表达具体的意见。 在我们到场之后,大约 15~30 分钟时间,讨论违规事件的性质。一般而言,上诉到仲裁委员会的案例,至少已经通过内部的调解(一个月内),双方不接受调解,才会上诉,往往是 3 个月之后的事情了。对文件材料考虑清楚之后,招见当事人,给双方都有一个机会陈述理由。 同时,让临时召集的委员们,就文档的内容提出问题,看当事人的态度。影响最终“量刑”结果的,是态度,不全是证据。量刑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毁人,这是需要所有的人都重视的地方。 对学生的量刑,有两个前提考量,第一,是否有前科?第二,是否影响前途?如果身家清白,一般而言,初犯都会得到谅解或“减刑”。这一点,在达到共识之后(即是否有错),准备量刑之前,有一个信封需要拆开。这个信封,代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果空白,减刑;如果有记录,维持不变或加刑;如果 2 次以上,就简单了, F! 或开除。 我参与大约 10 次“量刑”机会,只有一次,一位眼泪汪汪的女生,因为引用不当,被过于严格的女老师抓住,我们都嫌老师多事,再加上她是初犯,所以就得到“无罪”裁决的结果,不会留下任何记录。只要没有记录,就是好人,这是美国司法的一条原则,和中国假定“人人都有问题,人人档案一堆”的作法不同。我从未遇到违规的中国人,大概是挑选成员时,已经考虑了文化背景的问题。 总的说来,美国的学术不端惩处制度充分考虑了人权,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中国人被开除呢?第一,没有研究好守则,这是中国文化的缺陷,不重视规则,很难在制度内获得成功。一个成功的人,一定是对规则把握的最好的人,制度是谁建的?当然是领导,所以让领导赏识的,当然是靠对规则的把握。一个企业的文化或学校的学风,就反映在这个《守则》当中,成功来源于个体对文化(学风)的配合。第二,动机,动机决定一切,所以团体犯罪罪加一等,因为你在合作的过程中表达了强烈的预谋和动机,很难获得谅解。第三,初犯容易被谅解,所以没有重视初犯带来的学习机会,以至于事态严重之时,没有补救的机会。美国并不是寒冰一块,关键是要遵守规则。你违法规则是影响他人的利益,你搞臭了学风,让他的学位贬值,这是我国国营教育体系很难理解的东西。教育是一种市场行为,学位是职业的敲门砖,你坏了规矩(或者说没有尊重地方的文化),就是对每一位学生利益的侵犯,所以往往学生比老师的量刑更重,一方面他们尊重自己的服务机会,另一方面,这是对不守规矩的人表达意见的机会。 一般而言,“开除”是比较少见的,也是绝对不会大张旗鼓的,因为学生也是人,不适合校园生活未必代表不能适应社会,所以没有必要赶尽杀绝。美国文化鼓励公民持枪,其假设前提是对抗政府不公,这是我国文化难以接受的东西。 那么,为什么国内某些学校会轻易祭出“开除”的大刀呢?中国文化有一项非常不合理的东西,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喜欢搞中庸(政治平衡)或超调(表明态度)。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让人除了身份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自己”。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让人不敢调查和讨论真相,只能接受平衡的结果。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为了减轻责任而随意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可以堵口,降低诉讼费用,是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当然,这个话题我不便引申。
个人分类: 消防以外|5808 次阅读|40 个评论
社会不诚信,政府有责任
热度 2 shehuiguanli 2014-5-6 23:27
这是一篇思考很久的文章,是关于政府管理的一个思考。 经过长久的思考,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仲裁。 为了印证我的思考,我对政府职能进行了搜索,令我非常吃惊。中国政府的主要职能居然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大的职能,而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职能几乎没有,当然也没有搜索到与仲裁有关的职能。 以人们日常生活事务为例。 在中国,当人们有事找到政府部门,包括警察、城管等部门,这些部门都会以这些是“小事”为由,我们有很多大事要处理,“无暇”顾及你们的“小事”,算了吧。 贵阳曾经发生这样的事例(贵州电视台报道):一小区业主养了多只“恶犬”,多次伤人,并且非常严重,居民多次报警,警察(包括城管)说,没有咬死人,无法解决(难道一定要咬死人才可以解决吗?),后来求助记者,记者帮忙找到警察、城管,答复说,这样的事情太多,没有办法解决(这样的事情太多,还不算大事吗?什么算大事呀?没有办法不会想办法吗?缺少的主要是“仲裁”,政府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处理即可)。 在美国,有类似案例。 在一个工作日,有一男子,带着小孩在外,警察马上过来询问,小孩为什么不去学校学习。 相比之下,发生在美国的事例“太小”,不值得政府“关注”,但得到了关注,而发生在中国的事例已经“很大”,需要政府“关注”,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正是由于政府没有关注应该“关注”的很多事情,中国才会出现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情,出现很多不诚信的事情。 如假冒产品、赖账、有毒食品等等,这些都与政府缺少一个重要职能是:仲裁,有很大关系。 非常希望我国政府,改变政府职能,从“小事”做起,彻底改变我国社会不良风气。
个人分类: 中国社会管理|568 次阅读|2 个评论
中国政府缺乏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仲裁”
热度 1 shehuiguanli 2014-3-17 10:30
设立政府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很简单,管理公共事务(不全面,本文只讨论一个方面)。 那么哪些是公共事务,显然,人与人之间的存在的矛盾需要政府处理,因此“仲裁”就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 而中国政府(各级,实际应该只有一个政府,到中国就成了“各级”)都主要处理“大事”,对于民众(个体)之间的“小事”几乎“不过问”,因此民众解决“小事”只能靠“不解决”,或者通过法院,“不解决”只会导致矛盾加剧,法院成本过高。 有一案例,某市一居民在居民小区养 5 条恶狗,经常出来咬人,还说没有“咬死人”要什么紧。 “经常出来咬人”需要的正是“政府的仲裁功能”,找到居委会,居委会说没有“执法”功能,找到派出所,派出所说不知道如何管理。居委会是政府吗?好像不是,实际是(如果不是,更是错误的,也就是政府没有管理社会,当然是失职),政府怎么会没有“执法”功能呢?派出所也是“政府”,对社会问题“不解决”,显然也是错误的。 而“咬死人”才需要的是法院,按照法律处理。 因此,呼吁中国政府把“仲裁职能”作为基层政府(特别是居委会)的主要职能,减少社会矛盾。把中国真正建立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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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
热度 1 shenbinti 2013-8-2 10:50
录音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一般都是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那么,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如何?就笔者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也经常遇到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出示的录音证据,那么,录音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如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 :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证据属于其中的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音证据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也有一个变迁的过程。早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 1995 〕 2 号认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这一规定确定了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存在的价值,因为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本不会同意对方进行录音的,当事人的录音一般都是偷偷录下了,那么根据改批复,录音基本上就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录的录音证据开始走向合法化,但是也有严格的限制: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仲裁、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一般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录音时,一方面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尽量提供辅助证据证明该录音。只有这样,录音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其证据效力,作为定案的依据。 ------------------------------------------------------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1691 次阅读|1 个评论
工时制
shenbinti 2013-7-16 14:36
工时制及案例 法律风险提示: 工时制度(简称工时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制可以有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批准可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现在我国规定的标准工时制为每天工作不超过 8 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个小时; 2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风险级别:☆☆ ☆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该如何才能适用特殊工时制? 第一步是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作、休息时间; 第三步是将企业的工作、休息制度向职工公示;公示的方法包括( 1 )公司网站公布法;( 2 )电子邮件通知法;( 3 )公告栏张贴法;( 4 )合同约定告知法(适用于订立合同在审批之后的员工。而对于合同订立在前的员工,则需要双方对合同进行变更,否则,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优先适用)。 第四步是向审批部门申报。如北京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工会或职工意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只有经过前述四个步骤,并最终经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岗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时限一般为 1-3 年。但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什么情况下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未依法重新申报的,不得继续适用原特殊工时制: 1 、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 、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 、企业实行特殊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在实行新工时制度时,劳动者是否只能被动接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欲变更原标准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时的,鉴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重要内容,该条款的变更涉及到劳动者的重大切身利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根据国家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办法报经相关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向劳动者公示。那么,经过上述这一系列复杂程序制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向劳动者公示后劳动者必须被动接受吗?答案是否定的。本作者认为,经过上述一系列复杂程序制定的新工时制并不因为上述程序的合法而当然的发生对劳动者原劳动合同工时的变更。如果劳动者认为新工时制损害到自己的合法即得权益(实行综合工时制后,劳动者周六、日加班的 200% 工资将被合法的减少至 150% ),不愿意执行新工时制,仍同意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时制或者实际履行的标准工时制作为自己的工作时间并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确认的,应当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制在先,新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变更劳动者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所约定或者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成为事实的标准工时制,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时)协议书,则会出现这么一个情况:公司规章制度工时制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不一致 --- 规章制度规定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却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十六条规定: “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因此,针对用人单位要求实行新工时制度时,劳动者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劳动者有权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时制。对于用人单位强行实行新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千万不能因为 “ 不好意思拒绝 ” 或者 “ 没有注意看 ” 而在变更工时协议书上签字,否则将可能成为主张标准工时制权利的一道屏障。 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是否享受国家法定的带薪年假?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 2 )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 3 )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 3 倍工资的规定。本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典型案例 : 企业改变用工制 未经告知属无效 胡亮 2005 年入职某公司,岗位为电话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胡亮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半年后,胡亮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胡亮找公司交涉,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 “ 不定时工作制 ” ,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 3 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胡亮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 2000 余元。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胡亮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某公司虽经劳动部门审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胡亮所在岗位也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条件。但是,劳动部门批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是用人单位获得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但双方仍可以选择标准工时制。本案中,劳动关系成立在前,并且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要改变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最终裁决支持了胡亮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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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就马纪行劳动争议案二审再审接受《检查日报》采访
shenbinti 2013-6-17 10:08
沈斌倜律师就马纪行劳动争议案二审再审接受《检查日报》采访 2013 年 5 月 7 日下午 1 点 50 分,马纪行劳动争议案迎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开庭审理。马纪行, 1995 年至 2005 年,在房山区周口店镇的“北京市车厂煤矿”工作期间患上了尘肺病。从此开始漫长维权路。 《检察日报》在 2011 年 8 月 8 日曾以《得了尘肺病,该找谁来管 ? 》为题报道过马纪行的维权情况,今天,监察日报记者来到二审的再审开庭现场并就相关情况采访沈斌倜律师。 马纪行自 2005 年开始维权,历经周折, 2010 年 5 月,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马纪行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社会保险金等共计 9 万余元,并按月支付 1700 多元的伤残津贴。 2010 年 7 月,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起诉请求驳回马纪行履行仲裁裁决的全部请求,房山区法院支持了资产经营公司的请求。同年 11 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马纪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 年 5 月,沈斌倜律师接受马纪行的委托,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启动再审程序: 2012 年 12 月,该院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再审; 2012 年 8 月,一中院裁定发回房山区法院重审 ;2013 年 3 月,房山区法院重审判决支持了马纪行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支付 10.1 万余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090 余元。 2013 年 5 月,因产经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在 2013 年 5 月 7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庭二审再审。 马纪行维权之路还有多久。祝福。 案件回放: 1 、马纪行尘肺病工伤赔偿案北京一中院开庭重审: 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2ke.html 2 、马纪行尘肺病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被发回房山法院重审: 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6jc.html ------------------------------------------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著名劳动法律师,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赔偿及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问题 (2013-02-2410:37:45) 沈斌倜律师就 “ 国航秋菊 ” 官司接受《法制周末》采访 (2013-02-07 11:15:54) 沈斌倜律师就超时加班问题接受《劳动午报》采访 (2013-02-05 12:26:34) 沈斌倜律师当选 2012 年度 “ 律师之师 ” (2013-01-06 11:55:17)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分析 (2012-12-21 21:42:58) 入职时的签约奖金要退还吗? (2012-11-15 14:37:46) 伪造材料少缴社保,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12-10-14 21:32:27) 沈斌倜律师就深圳工会主席直选接受 21 世纪经济报道采访 (2012-08-0319:47:08) 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回放 (2012-07-02 19:26:40) 涉外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上海《检察风云》约稿文章 (2012-02-0318: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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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shenbinti 2013-6-9 10:30
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事项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除非有其他明确规定,否则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当事人不得将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起诉到法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外,当事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 分类 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管辖 1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劳动仲裁委只受理本埠在本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内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和外埠在本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内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 2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3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对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 1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5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6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的受理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 、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 、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如何申请延期开庭 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仲裁案件的反申请/劳动诉讼案件被告的反诉 1 、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在劳动仲裁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2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一审中被告否能够提出反诉,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一审被告有权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的审理期限 1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一 )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 二 ) 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三 )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四 )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 五 )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 六 )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 、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劳动仲裁庭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性程序制度。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劳动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工资、医疗费纠纷,而这类案件具有特定的内容,以别于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 ,需要仲裁机关从速、从快解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先予执行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另一种措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二 )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的一裁终局 “ 一裁终局 ” 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是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能就同一个事件另行仲裁,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均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1 、一裁终局的情形下,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2 、非一裁终局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超过十五日不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书才发生效力。 3 、对于生效的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先予执行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仲裁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障。 典型案例一: 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劳动者咨询】编辑同志: 我与某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我两个月的工资3200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我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商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请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读者万美婷 万美婷读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也规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规定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明确,劳动者要求偿付欠薪的诉讼请求又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案径行受理。此规定为劳动者讨薪开通了便捷的法律通道,节约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体现了法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关怀。从来信看,虽然商场作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向你出具工资欠条,但通过审理已查明,商场对拖欠你的工资3200元并无异议,欠薪事实明确,且你们之间并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故你未经劳动仲裁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直接偿付被拖欠的工资,于法有据。转自《检察日报》 典型案例二: 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作者:张宝华日期:2011年09月19日 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011 年上半年,刘某同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工作时坠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刘某后向淮安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争议,并在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同年6月份淮安某区劳动仲裁委对刘某的部份工资,医疗费作出移送某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决。 某公司收到此裁决书后不服,向淮安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作为刘某的委托代理律人后,依法参加了法院的诉讼。我们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理由是:因其属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之规定之情形,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经过庭审,对部份事实的查证和法律适用等法庭的交锋,最后淮安某区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某公司的诉讼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某公司在收到裁定后,表示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中院的庭审,某公司最后撤回了上诉。 ---------------------------------------------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著名劳动法律师,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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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组建‘科学网法庭’
热度 14 lin602 2013-4-13 07:01
科学网有博主顾问委员会,目前来看人数太多,而且是根据‘双百’顺序排位的,也没有发挥作用,但科学网上纷争不断,人身攻击,指桑骂槐,面具马甲甚至车轮大战等。我觉得,许多纷争除了科学网编辑部来处理外,应该组建由博主组成的‘科学网法庭’(科学网协调小组),来接受博主们的投诉并给编辑部提出处理建议,编辑部根据‘法官’们的建议来处理一些博文或操作(删博或‘关禁闭’)。 ‘科学网法庭’最好由7-9人组成,由大家推荐候选人并经博主委员会投票,得多数票当任,三年一届。我认为候选人最好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 经常在科学网上看博写博,如果经常不写博,经常不来网上,不能掌握动向。 也不具备足够的热心。 2 目前为止,不要与其他人有过大的纷争,如果与其他人有过大的纷争(除非握手言和没有后遗症)不要成为候选人。 3 说话办事公正,不要有明显的小团体,推荐是出于内心欣赏而不是出于‘互相推荐’的目的。 4 要敢于说话,如果怕这怕那,都想做老好人,不想得罪人,这也不太好,这样他做也为难,也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5 年龄大的与年龄小的应该都有代表,最好不在全部集中在一个城市或南方北方都有。如果能有研究生代表最好。如果照顾到男女更佳。 我推荐几个候选人(据我所知这几个博主没有与其他博主间有大纷争,在科学网上也基本符合上面几个条件,除非少量的“打情骂俏”,哈哈。由于名额所限,许多优秀的博主俺就不推荐了,也让你清静一点做学问),如果大家有兴趣,也可以推荐推荐,多推荐几个可以差额选举嘛,咱们不是最讨厌的就是‘等额选举’吗。(如果科学网不采纳或大家觉得不妥,就当玩的,哈哈)。 1 武夷山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557 2 蒋劲松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224810 3 周可真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26 4 鲍德海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5190 5 李毅伟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15774 6 曹 聪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5671 7 陈国文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66009 最后说明一下,我肯定不符合候选人条件,因为我在科学网上有过几次‘昏天黑地’的纷争,老博主们都知道,加上我爱喝酒,经常会酒后乱判,肯定是个‘糊涂官’。我还是喝我的酒去,哈哈。 如果你觉得靠谱,别忘了推荐本文哟。如果你觉得不靠谱,纯当博你一笑。 当然,候选人自荐也不错。 编辑部MM可要手下留情别删此帖哟。但我知道,编辑部肯定不给‘小红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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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地址电话
shenbinti 2012-11-8 13:52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联系 电话、乘车路线、立案须知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海淀区 西四环北路 65 号 ,即四季青桥西北角,海淀招商大厦边上。和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起,但不是同一个楼。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迁出位于北太平庄桥西南角的海淀区社保中心大厦,迁往新址,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正式对外办公。原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海淀仲裁委员会电话 : (010)88506616,(010)88506631 公交路线: 乘坐 740 (外环)、 751 、 469 、 619 、 983 支、 121 、 355 、 508 、 664 、 913 、 851 、 952 、 996 、 982 、 992 、运通 109 、运通 101 运通 113 、运通 114 、运通 118 四季青桥北站下车路西。 ( 其它公交也可以在 东冉村、黄庄站 下车 ) 办公分布 : 一层是综合服务大厅:仲裁受理窗口,劳动监察受理窗口、证据交换和取通知书窗口 。 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立案 注意事项: 1 、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本人可以不用去,代理人带上委托手续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2 、 提交三份申请书(如果有两个被申请人则需要提交六份),现场填一张送达地址确认书,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复印件,也不需要提交工商查询 。 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 ,下午 1:00-4:00 。节假日除外。 4 、交完材料后大概 5 天没接到仲裁院电话就证明已受理,在交申请收之日起 15 天左右去取举证通知书,先需要在特定取通知书的窗口对面查到案号,然后到指定的窗口取材料 。 5 、办理时限 :仲裁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45 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审限(实际比较长)。办理结果状态: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或当事人撤诉。 地图: 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图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乘车路线、立案须知 (2012-06-16 11:18:18)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乘车路线、立案须知 (2012-06-06 15:48:25)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乘车路线、立案须知 (2012-05-25 12:24:26)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 (2011-08-15 14:16:49)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 (2009-09-07 20:04:55)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 (2009-07-23 11:11:57) 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2009-06-14 09:34:22)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劳动关系举证 (2009-05-13 07:17:58) 北京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联系方式 (2009-05-08 06:03:21) 北京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的四个解决途径 (2009-01-22 2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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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对企业有哪些风险
shenbinti 2012-11-8 13:46
超时加班对企业有哪些风险 沈律师: 我单位一线操作工人每月工作近 300 小时,加班时数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规定,但员工乐于加班可赚取更多的加班费,加班少了员工还不愿意干。我的问题是:超 36 小时加班对企业有哪些风险?北京的劳动部门一般怎么处理超工时问题?谢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答疑: 关于对超时加班对企业的风险,答复如下: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在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虽然能够举证是员工乐意自愿,但是企业仍然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主要表现在: 第一、 劳动监察检查的风险 《劳动保障条例》第 11 条第 5 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之一就是日常巡视检查,虽然现实情况下这种检查形式并不常见,但随着行政部门执法的不断推进,为了促进用工环境的和谐完善,在不少沿海发达地区和某些劳资关系紧张的地区,劳动监察大队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也逐渐成为常态。那么一旦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很可能还会调查除了超时加班以外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 被通报批评和被罚款的风险 就北京地区而言,已实施网格化管理, 2012 年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覆盖全市 90% 以上街道,其中城六区每个街道都会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管人员,掌握街道的用工单位数量及用工情况是他们工作内容之一,一些单位的用工矛盾也要实时掌握。同时,定期去用工单位尤其是建筑工地企业,核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时发放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上保险、违法延长用工时间等违法行为,并可以查单位支付台账。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情节,劳动监察部门将把情况上报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劳动监察员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市劳动监察部门不定期地将通报违法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比如 2012 年 4 月 18 日,市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去年查处的 6 家外地驻京单位,有的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有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其中,北京××世元电子有限公司 1000 多名员工都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每个员工一个月都加班 30 个小时以上。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 30 万元罚款,并责令为员工补齐加班费。因为《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三、 被举报的风险 虽然员工乐于超时加班,但仍然不排除员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风险。因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旦某个员工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很可能会启动调查程序。特别是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 仲裁和诉讼的风险 员工以法定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用人单位上告上仲裁和法庭,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比如员工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具体见沈斌倜律师另外一篇博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zfq.html 。 该意见供仅供参考,并欢迎交流。恭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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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伍后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shenbinti 2012-11-8 13:44
员工应征入伍后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人网最新一期的【本周说法 175 期】 【本期案例】 李某是某化工厂的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有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到第二年期间,该年的征兵工作开始了,由于李某正处于征兵年龄段中,加上各项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被当地征兵部门征召入伍。   李某参军入伍后的某日,李某的家属收到了化工厂发来的信函,信函中说由于李某已经应征入伍,将在几年之内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考虑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单位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家属代替李某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李某家属将此事通知了李某,李某认为自己是因履行国家兵役义务而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但自己愿意在服役期满后继续回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在自己服役期未满时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委托家属与单位交涉,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问题: 1、 你觉得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该解除?说明理由。 2、 劳动者应征入伍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原因。 法律专家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斌倜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需要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即可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应具备法定的解除事由。 用 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事由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过失性解除,也就是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因员工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二,非过过失性解除,即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四类情形出现的。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欲以李某应征入伍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那么,何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何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亦有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原劳动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 26 条解释 :“《劳动法》中的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 27 条所列的清况”。可见,原劳动部对这一款的解释也是非常有限的。 我们认为,职工入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即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兵役法》第 55 条第( 2 )项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可见应征入伍后,原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入伍后对于单位来讲是不能履行劳动义务,但是他们在保卫祖国,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形,对于这种特殊情形,国家也作了上述特殊规定。对于国家这一规定,公司应充分了解和理解,并承担用人单位相应的社会责任,以避免不必要劳动争议的发生。据此,该单位应当与入伍的李某保持劳动关系,但我们认为,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包括社保的缴纳、是否发放工资 等。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依劳动法辞退员工之十种情形 (2012-02-14 15:48:36)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012-02-08 15:53:14) 应届毕业生辞职后户口劳动争议 (2011-12-19 12:18:22) 国家规定带薪年假沈斌倜律师答疑 (2011-04-28 17:56:31) 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签订几年?签订时间? (2011-01-16 10:10:44) 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劳动纠纷法律风险提示 (2010-11-03 22:47:51) 论兼职 (2010-01-11 23:11:05) 劳务派遣退回机制探析 (2009-12-26 21:52:17) 用人单位面临“劳动赔偿金”风险的13情形 (2009-07-06 22:47:28)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公示制度 (2009-02-07 2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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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shenbinti 2012-11-8 1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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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shenbinti 2012-11-8 13:41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 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这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保证。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必须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由粗放型经营转为集约化经营;由外延扩大再生产转为内涵扩大再生产;就必须更自觉地将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措施,是实现“两个” 根本转为的基本保证。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公司法》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依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劳动部负责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希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             第二章 企业和职工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训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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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工学院那点事(9)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的答复信
热度 6 eksergiya 2012-5-16 19:25
答复信正文内容如下: 收到你2012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2013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结果的申诉。经认真调查和讨论,现就申诉信答复如下: 2012年4月5日,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召开会议对申请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人材料进行了逐一审阅。委员会参照北京大学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材料,从申请人所选定的培养方向的必要性、社会需求、研究方向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实际意义等方面进行了审阅,并从发表文章和获得的研究项目、经费等方面,就申请人所属专业和研究方向在该学术领域内的造诣以及近五年研究的前沿性和研究成果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还考察了申请人是否有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等。最后,委员会采取独立的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委员会委员根据各自的综合判断进行投票,而不是依据某些单个数据和指标来判断。你的投票结果是3票同意,7票反对,2票弃权。因为你的同意票数没有达到当天出席委员人数的2/3,未能获得2013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在当天的评审中,评审程序是公开的,评审过程是公正的,没有对任何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不公平的讨论。 经查,你最近提交的更新审批表内容与原表内容没有本质性的改变,申诉信提及的其它理由也查无实据。因此,院学术委员会不再组织重新投票,支持原投票结果。 这封答复信是荒唐的。单就“ 在此基础上还考察了申请人是否有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等 ”一句,就足以反映出这个特别委员会在公然撒谎。其实,在要求我们提供的 博士生指导老师资格审批表中根本 没有与具体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的 内容,也没有要求单独提交博士生培养方案, 难道被特别 委员 会成员 们考察过的培养方案是 是从我的办公室偷来的不成 ? 再者,这里说“没有对任何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不公平的讨论”,而相关院领导在回答 SCI收录情况时 说过这样 的话: “我不知道 CommunicationsinNonlinearScienceandNumericalSimulation 现在是否被 SCI 收录,但 肯定是被 EI 收录的。 ”这是明显带有误导性的评论。 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经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居然得到这样不公平的结果,而特别委员会不去对比调查这样明显的不公平,却在强调投票过程合理合法,却在强调 不是依据单个数据和指标来判断,难道是在依据与院长的亲疏远近来判断 吗 ? 这样的仲裁结果,我当然无法接受。 特别委员会的具体人员,院领导对我保密,但我知道,工学院常务副院长张东晓大概是特别委员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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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知识产权仲裁中败诉
冯用军 2009-8-13 16:10
来源: 环球时报8月13日报道 据 美国 《华尔街日报》13日消息 网络: http://news.163.com/09/0813/14/5GJRLRGE0001124J.html http://money.163.com/09/0813/14/5GJQL69700252G50.html 摘要:8月12日,世贸组织出台裁定称,中国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只能与政府控管的公司做交易。同时,世贸组织还让中国必须允许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音乐。据悉,中国可能就此裁定提出上诉。 环球时报8月13日报道 据 美国 《华尔街日报》13日消息,8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出台了长达460页的对美国图书、音乐和影片的在华版权保护问题的裁定,允许莱坞电影制作人、视频游戏设计者以及音乐家等以更低廉的价格、通过更好的销售渠道出售自己的作品。 世贸组织的裁决称,中国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只能与政府控管的公司做交易。同时,世贸组织还让中国必须允许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音乐。 同时,此次裁决允许中国保留了两家国有电影院公司,中国对外国电影进行一定程度审查的权利也得到了保护。据报道,中国可能就此裁定提出上诉。 相关报道: 商务部就WTO裁决表示遗憾称不排除上诉可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13日就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WTO成员散发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专家组报告发表谈话时说,中方对专家组未驳回美方有关诉求感到遗憾,将认真评估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不排除进行上诉的可能。 3月21日 商务部称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美方仅赢30%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李成钢20日在谈及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时说,报告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中方的观点,美国在其提出的11项指控中,最后只赢了2项,还有1项也只赢了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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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在线咨询答疑
shenbinti 2009-7-23 16:44
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劳动仲裁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当在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仲裁时效申请,就丧失了胜诉权(即原本证据很充分,可以胜诉的一个案子,但因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得到胜诉判决)。针对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劳动仲裁时效问题,沈斌倜律师今天将与劳动仲裁时效有关的法律问题归结如下: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该条款规定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该时效也可中止或中断,即符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时,即便过了一年时间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不丧失胜诉权。一般是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时效的可以中断或中止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包括 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 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 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原作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丹宁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shenbinti@yahoo.com.cn 联系电话: 1366-131-3967,1530-111-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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