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发布了统一格式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信息披露(Disclosure)表。包括Lancet,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JAMA等所有ICMJE成员期刊都刊发了由多位主编联名的Editorial,介绍并鼓励生物医学的期刊和作者采用这一格式。 目前绝大多数的生物医学期刊都要求作者在投稿时披露相关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信息,对于这种信息的披露格式和披露范围,不同的期刊之间可能会有些差异。同一个作者的利益冲突信息可能会以多种版本在不同的期刊上出现,对于作者来说,这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读者来说,也可能会造成一些误解或混淆。故而ICMJE决定发布一个具有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按照该表要求,作者需要披露四类信息:首先是与论文研究工作相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支持,即论文作者是否接受了除工作单位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财务支持来进行这样研究工作;其次是在论文研究内容的直接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是否与任何商业机构有利益关系。换言之,只要有一点可能的利益关联,就应该予以披露;再次,任何涉及作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务利益关系;最后,是可能与论文研究内容存在利益关系的非财务性关系(个人的、职业的、政治的、单位的、宗教的等等)。 这份表格所涵盖的内容比较完整,以可编辑的PDF格式供作者下载,使用起来也很方便,值得采用。 Editorial: http://www.icmje.org/format.pdf 信息披露表:http://www.icmje.org/coi_disclosure.pdf 信息披露表实例:http://www.icmje.org/sample_disclosure.pdf
今天看到孟津老师的一篇贴子《 从PNAS文稿上撤自己的名字 》,提到自己因向一个研究团队提供了阿拉斯加麝牛标本而被列为其论文作者之一,孟老师觉得不妥,故而婉拒。文中最后孟老师提到虽然直觉认为应该撤掉自己的名字,但也有点怀疑这可能是一个灰色地带,自己是不是有点反应过度了。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45988 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例子,也引发了不少读者的跟贴与讨论。众所周知,作者权(Authorship)对于科学工作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评价其科学成就的一个关键指标,也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现实利益。现在的科研项目通常都是多人合作完成,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被列为论文的作者。对于如何界定作者权,目前科学界有一些标准,而被采用最广泛的当属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uornal Editors,ICMJE) 所制定的Uniform Requirements for Manuscripts Submitted to Biomedical Journals: Writing and Editing for Biomedical Publication(http://www.icmje.org/)。 ICMJE认为要成为一篇论文的作者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s to conception and design, acquisition of data, or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data; 2) drafting the article or revising it critically for important intellectual content; and 3) final approval of the version to be published. Acquisition of funding, collection of data, or general supervision of the research group alone 并不符合成为作者的条件。并且Each author should have participated sufficiently in the work to take public responsibility for appropriate portions of the content. 根据ICMJE的这些标准,看起来仅仅提供研究标本并不适合被列为论文作者,而应作为对论文有贡献者被列在致谢(Acknowledgement)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