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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重要性,谈罗地亚化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
rexlee 2019-5-7 15:52
最近在关注罗地亚公司有关“氧化锆”材料系列专利的诉讼情况,最新的一个判决书是罗地亚化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该无效决定被一审法院所撤销了,不过不是专利无效中的实质性问题,而是有关合议组变更中的程序性的问题。 通过这个案例,再次感受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同等重要。 法院判决认为: 罗地亚 公司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被诉决定首页与落款处载明的参审员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鉴于案件审理回避的要求,口头审理后将参审员由王冬变更为昌学霞,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故合议组成员应以被诉决定首页的内容为准(即参审员应为昌学霞),后页中参审员不一致的情况属于笔误。 对此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向本院提交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未提交向 罗地亚 公司寄送《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 罗地亚 公司告知合议组成员变更的情况。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向 罗地亚 公司告知了合议组成员变更的情况,但是,在合议组成员已经变更的情况下,已被变更的参审员却又在被诉决定落款处署名,构成对法定程序的违反,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此情况属于笔误缺乏证据支持;而且,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仅进行了一次口头审理,合议组成员变更后未再次进行口头审理,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2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书原文: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030de67-bf2b-4be3-9ed6-aa40001a721dKeyWord=%E7%BD%97%E5%9C%B0%E4%BA%9A
个人分类: 诉讼案例|2647 次阅读|0 个评论
理性分析长生为什么敢生产无效疫苗
热度 6 freefloating 2018-7-26 11:08
为什么长生敢生产无效疫苗? 因为如果没有信仰加持,商人靠理性分析绝对敢干。 我给你理性分析一下:拿狂犬病疫苗来说吧,大部分打狂犬病疫苗的人都是狂犬病恐惧症,明明联合国卫生组织推荐十日观察法,但还是会去打疫苗,五针下来一千元。打得可能都是长生无效的疫苗,为什么敢给你打无效的呢?因为本来你就百分百没有得病的可能,都是被疫苗站忽悠要打的,打个无效的也没啥问题。狂犬病在中国发病率之低,人家有啥不敢的? 还有,俗话说,掉脑袋的买卖有人干,赔本的买卖没人干,这买卖还不掉脑袋,还一本万利,人家怎么会不赌啊,你没赌是因为没机会赌,没资本赌。人家赌的就是,给你无效的疫苗也没事。真有个别出事的,花点钱堵住该堵住的嘴,那是九牛一毛。 所以我只能祷告这些人被狠狠的惩治。神是公义的神,对那些违背公义,而且自以为神的啥都敢干的人,一定会让他疯狂,再让他灭亡。这就是公义之所在。让这些不懂敬畏的人疯狂吧,他们必将被灭亡。 没有信仰的国度,靠商人的理性分析,商人什么都敢干。人害人的社会要到几时呢? 注:十天观察法是指被可疑的疯动物(狗或猫等)咬伤、抓伤后,将动物系留观察十天(在狂犬病流行的疫区需要先注射疫苗再观察)如咬人的动物在10天内没有死亡,则证明咬人的动物没有 狂犬病 ,被咬的人可百分百排除被 传播 狂犬病的可能。
个人分类: 自鉴鉴人|7858 次阅读|22 个评论
被公证的出版物涉嫌伪造,你相信么? ——广州诺金VS广西玉林
热度 4 xsquare 2017-3-9 18:17
中国人的创造力值得称道,但有时没有在正确的地方。阅读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行政判决书,我体会到了那个网络术语——脑洞大开——的具体含义。 该案涉及专利名称为“一种治疗皮肤瘙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 200410050135.5 ”的无效宣告决定(第 14008 号),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玉林),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州诺金 共四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合并审理后,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广西玉林不服该决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无效宣告决定,广西玉林继续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维持该无效宣告决定,广西玉林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是便有了本案的判决。 本案最为诡异的地方在哪呢?那就是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诺金在第四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供的一份证据:《近代中成药汇编(上)》(简称汇编)。整个案件最关键之处就在于认定该证据是否真实。 广州诺金针对该证据进行了公证,公证人员对广州诺金的代理人在位于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社区图书馆(简称桔洲社区图书馆)借阅《汇编》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拍照。也就是说,公证人员的确是在这个图书馆见到了作为公开出版物的《汇编》。 在口头审理时,广西玉林公司出具大孚书局的律师的声明,声明大孚书局未出版该书。 够吊诡吧,堂堂在图书馆查到的出版物,居然出版公司声明未出版该书。 复审委员会基于该证据出示不符合期限的规定,未接受广西玉林出具的证据。 一审中,广西玉林公证了《汇编》对应的 ISBN 号实为《国际财务管理》,并且在国家图书馆复印了该书的版权页。此外,广西玉林还出具了台湾方面的公证文件,证明该 ISBN 号对应于《国际财务管理》。 广州诺金公司也不干示弱,提供了证明该书入库时间的公证书,该书的入库时间为 2004 年 1 月 8 日。 一审法院认为,复审委不接受该证据并无不当,《汇编》的 ISBN 号 957 — 414 — 366 — 1 与《国际财务管理》的 ISBN 号 978 — 957 — 41 — 4366 — 5 并不一致,《汇编》最晚的公开时间为 2004 年 1 月 8 日,仍然早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即使《汇编》非大孚书局出版,也不影响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于是维持了无效决定。 二审中,广西玉林提供公证书表明 ISBN 号 957 — 414 — 366 — 1 和 ISBN 号 978 — 957 — 41 — 4366 — 5 均对应于《国际财务管理》。此外,还提供证据证明 10 位码的 ISBN 号 957-414-366-1 与 13 位码的 ISBN 号 978-957-414-366-5 与 10 位码的 957-414-3661 对应的是同一本书,并且中国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13 位码的 ISBN 号。广西玉林提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年 7 月 12 日到桔洲图书馆调查的询问笔录表明,《汇编》没有入库,没有使用电脑节约系统,之前广州诺金提供的《汇编》相关的计算机记录信息不真实。 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啊,《汇编》不存在,记录不真实,那当时公证人员是如何看见广州诺金的代理人借阅该书的? 二审法院认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桔洲图书馆的管理员见到过该书,认定了该书的真实性,维持了一审判决。 再审中,最高院认为,《汇编》的 SBN 号 957 - 414 - 366 - 1 对应的出版物为《国际财务管理》,并非大孚书局出版,并且大孚书局的律师声明未出版该书,因而认定《汇编》版权页记载的信息不真实,不能确定其公开时间。此外,最高院也否定了公证书中关于入库时间的真实性。最高院还强调了广州诺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记载了《汇编》条形码以及索书号,不能从公证书所公证的《汇编》一书上找到,相互矛盾。并且,鉴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证明《汇编》未入库,没有使用电脑系统,最高院撤销了二审、一审行政判决书,案件又回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本未入库且未检索记录的出版物,在一个社区图书馆,是如何让广州诺金的代理人发现的?既然《汇编》也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这本书是如何产生的?如何进入这个社区图书馆的?如果不脑洞大开,一般人真想不出来啊。 再审结果已出,从法律上讲,在图书馆查阅到的出版物属于伪造,你相信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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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竟然告倒上千被告--下
renyongli 2016-9-27 09:52
注:本博文系本博主任永利与合作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唐顺良律师根据真实专利办案经验合作撰写,转载请务必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前文述及,专利权人靠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告倒上千家被告,靠收取侵权赔偿金而财源滚滚,直至该实用新型专利遇到其命中克星,这才偃旗息鼓。 那么,其命中克星又是什么呢?本博文详述其中过程。 六、 曾有被告用专利无效程序反制,但归于失败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法》赋予社会公众的一项对抗专利权的有力武器,被告在面对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时,往往会选择启动这个程序,如果证据充分的话,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这等于是对专利权人实施了釜底抽薪之计,因此是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常见手段之一 。尤其是实用新型,因其在授权时未经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更容易被无效掉。另外,从概率上讲,一个专利指控的被告多了,被提出无效宣告的次数就会增加,就好像足球运动员射门,射的频率高了自然就会射中,有的专利甚至是每次被无效掉不同的权利要求最终靠被告的前仆后继而被全部无效的。然而, 该专利曾被提出一次过无效宣告,其证据,主要是基于该专利诉讼过程中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对比文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是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不具有创造性,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的几乎就是按照评价报告的证据组织提出无效宣告,这是一种误区,导致了第一次宣告无效的失败。本博主研究发现,该专利权评价报告引用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具此提出对全部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逻辑比较混乱,因此复审委最终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专利权被维持有效,增强了法官、律师、当事人对该涉案专利有效性、稳定性的印象,这种定势思维影响下,由于专利权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不高(几千到几万不等),而相比之下无效宣告的费用并不低,后面再没有人再提无效宣告,案件呈现出对专利权人有利的走势,无疑,对于专利权人来说, 这是一起成功的商业诉讼 。 七、本博主作为专利侵权被告代理律师的思维转变 从技术的角度,一个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始终是值得怀疑的。在司法的权威性和复审无效的专业性面前,谎言重复一百遍就会变成真理的思考模式定格了当事人和律师的思维,除少部分通过技术特征比对不侵权没有判决侵权之外, 合法来源抗辩几乎成了被告唯一抗辩理由,仍然免不了承担赔偿责任 。本博主代理该案时,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该被告为某市政工程公司,在一个商业楼盘里使用的了大量的涉案产品,面临的侵权赔偿金额是所有被告中比较高的,高达近百万元,与其他被索赔数万元的被告相比,该被告显然有更强大的反抗动力, 经济利益驱动了诉讼对抗强度 ,本博主通过对被控现场产品的反复研究,有机会就驻足观看街道上类似的产品,发现以技术特征比对不侵权为由进行二审答辩,庭审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再次回到现场查看,被告确定对比的产品不能代表全部,大部分产品侵权的风险很大。 通过一段时间观察,产生了几个疑问:它为何被使用的如此广泛?它又是如此简单?如此高的通用性是否和标准的存在关系?为此,本博主又回到专利的发明起点上去研究,研究其解决的问题,技术概念,对比文件 …… 和当事人沟通可以再次提出无效宣告对抗侵权指控,并且采用风险代理。选择还是放弃?律师思考角度和价值取向,可能决定着这个案件的走向。 八、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的思路 对已经被维持有效的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必须要做充分的准备,证据的检索、筛选评估和组合使用要求律师和专利代理人需要做大量的研究, 尤其是精准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把区别技术特征限定到显而易见的程度 ,是工作的重点。检索过程中,本博主扩展到了技术标准领域,当检索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时, 发现该专利只不过是将该标准中的向外开启窗替换为玻璃百叶窗,把窗框替换为玻璃筋,其创造性并不强 ,但该标准的抽象性文字表述使得其证据力度不强,继而检索该标准的应用解释类书籍,获得图形、文字直观地反应该实用新型的结构,在这个思路下, 最终找到并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 ,该证据披露了除了玻璃百叶窗之外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在本专利里说明书中准确记载了本专利所使用玻璃百叶窗属于现有技术,可以是此前专利权人申请的某专利的百叶窗,进一步分析该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该玻璃百叶窗可以替换玻璃面板的技术启示,以此奠定了权利要求 1 的无效证据及理由,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证据检索就相对简单,确实,该专利利用玻璃采光和百叶窗通风的公知常识,组合在一起,本身也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无效案开庭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也认可了玻璃百叶窗的窗框可以是玻璃之外的以其他材料,并非整个组合必须全部是玻璃的。最终,复审委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此时, 该专利也到了自然失效的期限 。一场大规模的商业维权诉讼到此停止,尽管专利权人后来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其理由都不是《专利法》上的理由,对于创造性论证的不足以推翻无效决定,因此法院判决维持该无效决定。 九、相关问题的思考 1 、当前形势下,过于强调专利权的保护,可能导致私权的过度扩张,损害公共利益,浪费司法资源。专利权是一种容易滥用的权利,在本博主与唐律师经办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专利权人仅仅凭借被控项目的外景照片就发起了对其竞争对手的诉讼,直接影响了被告的项目推广合作,因招投标活动中要求披露诉讼情况,也因此影响到了该被告的投标。而实际比对发现,被控项目并不可能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被控项目技术特征也不清楚,这样的诉讼,既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也浪费司法资源,现行专利诉讼的立案标准过低,无需任何具体的技术特征比对,就可以立案,反而成了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发起诉讼威胁竞争者的手段,应该得到规制。 2 、在商业维权诉讼中,法院应该考虑相应的规制,本案中曾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已经否定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作为实用新型,本身稳定性并不够强,容易被宣告无效,且商业诉讼中被告数量较多,可能经过多次宣告而无效。法院基于专利权有效性原则判案本身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是否可以根据专利本身的技术特点和是否涉及公知技术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和法院的中立又相矛盾,所以法院即便认为专利可能被无效,甚至知道了现有技术证据,也不可能站在被告的立场抑制专利权人。不可否认,商业维权诉讼有盈利之目的,初始赔偿额标准有批量复制的可能性,法院对于这样的批量商业维权诉讼,应当考虑权利人的诉讼动机,是不是纯粹地出于利益的目的。如果纯粹为了利益,那裁判的时候就应该控制权利人的利益空间,没有利润空间就没有了生存土壤,本案后期法院在个案中已经体现出了从严态度。 3 、实用新型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容易被无效,几乎已经形成共识,然而,和侵权诉讼相比,无效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很高,对于较小赔偿额的诉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没有动力去无效宣告。其实,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并非简单,只不过和发明专利相比要容易一些,因为实用新型主要是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定,有些看似简单的实用新型,因为权利要求中写入了一些不常见的结构和组合方式,构成了区别技术特征,无效掉它的难度并不小。反之,因为写入一些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反而容易进行不侵权抗辩。本案涉案专利独立要求的技术特征极为简洁,几乎没有多余的技术特征,给不侵权抗辩带来了难度,但是其保护范围过大,无效宣告的就显得相对容易,律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缺少技术特征不侵权抗辩和无效宣告两种策略,需要谨慎的把握,尤其是无效宣告,其技术评判的刚性比较强,是可以预测的,而不可把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拖延策略,而应当作一种很好的反制策略。专利无效本身也关乎公益,因此,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基于辛勤的检索分析,组织得当专利无效宣告,对于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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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竟告倒了上千被告--上
renyongli 2016-9-19 14:58
注:本博文系本博主 任永利 与合作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唐顺良 律师根据真实专利办案经验合作撰写,转载请务必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前按 都说知识就是财富,如果这句话正确,那么广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教授和研究员们,将是社会上最有财富的群体,而这显然与现实不符!那么这句话错在了哪里呢?本博主以为: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转化为财富,也并非有应用价值的知识就一定能转化成财富,只有那些既有应用价值又产权化了的知识,才又可能可靠地为知识拥有者和创造者持续带来财富。 知识变现过程中,陷阱很多,稍不留心就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那些有独特技术成果的人,往往会去申请专利,以从司法层面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然而,专利也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财富,首先要有个好专利(技术好 + 法律好),还需要长袖善舞去应用好,才能转化为财富。其中,专利侵权诉讼,就是一个很好的知识变现的手段! 我们不妨看看这个专利权人是如何应用其专利来将知识转化为财富的! 先看看结果, 这个专利权人,靠着一个快要过期的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发动大规模专利诉讼的方式,至少已经获得了近千万元的经济赔偿,其收益甚至远远 超过了诺贝尔奖奖金! 一、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专利,如此厉害? 先看看权利要求 1 吧: 1 :一种全玻璃幕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 1 )、玻璃百页窗( 2 )和玻璃筋( 3 )构成,墙用玻璃( 1 )和玻璃百页窗( 2 )之间由玻璃筋( 3 )联结,玻璃筋( 3 )分别与墙用玻璃( 1 )和玻璃百页窗( 2 )粘结。专利附图如下,这看起来是极通用的组合结构,简单容易比对,权利要求概括准确到位,侵权指控的力度是很强的。 二、既然这么好使,一定很有市场推广价值吧? 2003 年 “ 非典 ” 以后,各种通风窗颇为流行,涉案专利这种类型的窗子在南方地区特别流行,尤其餐饮等营业场所低矮楼层橱窗上广泛使用,满大街随处可见。专利权人 2005 年申请获得专利,但是专利权人所经营的企业,也仅仅其中一个产品供应商而已,并没有因为专利获得垄断利润。由于技术简单,一般的建筑施工人员就能安装制作,所以,到 2009 年以前,专利权人也没有获得专利的价值。 三、如何拉开了商业维权的序幕? 2008 年,专利权人发起了对云南某房地产公司的专利诉讼,列玻璃窗墙供应商作为共同被告,审理过程中调解结案,获得了 6 万元的赔偿。与此同时,专利权人逐步开启了专利诉讼模式,由于这种产品是在建筑外墙使用,容易找到被告。 2008 年以后,几乎每年陆续都有该专利的诉讼,而且几乎都是判决专利权人胜诉。 发起商业维权诉讼具备很好的基础 :诸多判例在先、证据容易取得、技术比对判定侵权容易、用户非常广泛,因此可以请律师团队,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发起大规模商业诉讼。 四、绝大部分被告束手就擒,专利权人财源滚滚 有了在先胜诉判例作为鼓舞,专利人一口气起诉了近两千家被告,根据被告的侵权规模,向每个被告要求数万元不等的侵权赔偿金。专利权人势如破竹,绝大部分被告望风披靡,慑于专利权人在先胜诉判例的威慑,乖乖地支付了侵权赔偿金,虽然每家数万元的侵权赔偿金并不多,但考虑到被告总数众多,因此专利权人获利颇丰,保守估计早已经超过了诺贝尔奖奖金! 五、大规模商业维权诉讼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 对于商业维权诉讼中赔偿额的考虑,法院先期认定的专利许可费、调解金额,都会成为后续判决的参考。到 2014 年 9 月,原告完成了近 1500 家被告诉讼材料准备,这对于任何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完成审理到执行的程序,都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为此,省高院和市中院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专门成立审判团队,分批逐步处理该案,即便这样,仍然处理不过来,只好让当地省级知识产权局也参与进来协助处理!很多律师都代理被告参与过该案,新华网对如此规模专利诉讼进行了采访报道,舆论一时间认为专利保护不力状况亟待解决,该案一时也成为课堂上讲述专利保护意义的好案例。 这就是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这就是专利权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的威力!这也是一个好专利(技术好 + 法律好)的威力! 如果不是后来遇到了其命中克星,那么,该专利还将继续为该专利权人带来滚滚财源! 这倒体现了中外两句古训: 世间万物,过盈则亏,过满则损。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预知后事如何,请看下回分解! 本博主将于下周一也就是 2016 年 9 月 26 日给出下集。 第一作者简介:任永利,工学博士,专利代理人,手机13439415214,邮箱 renyongli_1977@aliyun.com 任永利非常擅于在“博弈”思想的指导下从零开始撰写保护严密的专利,从零开始严密规划专利的权利布局,尤其擅于处理高度复杂的机械领域专利和化学工艺领域的专利。 曾为国内多家高端客户撰写过近百余篇专利等,其中包括 PCT 专利数十篇;这些专利均按照国际专利撰写标准进行撰写,保护策略严密,授权率高且授权流程快,深受客户信赖,尤其受到求真务实的科技创新型客户的信赖。 第二作者简介:唐顺良,工学硕士,律师,专利代理人,手机13988458202 唐顺良律师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兼具专利代理人资质,代理过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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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竟告倒了上千被告--上
renyongli 2016-9-19 14:54
注:本博文系本博主 任永利 与合作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唐顺良 律师根据真实专利办案经验合作撰写,转载请务必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前按 都说知识就是财富,如果这句话正确,那么广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教授和研究员们,将是社会上最有财富的群体,而这显然与现实不符!那么这句话错在了哪里呢?本博主以为: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转化为财富,也并非有应用价值的知识就一定能转化成财富,只有那些既有应用价值又产权化了的知识,才又可能可靠地为知识拥有者和创造者持续带来财富。 知识变现过程中,陷阱很多,稍不留心就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那些有独特技术成果的人,往往会去申请专利,以从司法层面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然而,专利也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财富,首先要有个好专利(技术好 + 法律好),还需要长袖善舞去应用好,才能转化为财富。其中,专利侵权诉讼,就是一个很好的知识变现的手段! 我们不妨看看这个专利权人是如何应用其专利来将知识转化为财富的! 先看看结果, 这个专利权人,靠着一个快要过期的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发动大规模专利诉讼的方式,至少已经获得了近千万元的经济赔偿,其收益甚至远远 超过了诺贝尔奖奖金! 一、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专利,如此厉害? 先看看权利要求 1 吧: 1 :一种全玻璃幕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 1 )、玻璃百页窗( 2 )和玻璃筋( 3 )构成,墙用玻璃( 1 )和玻璃百页窗( 2 )之间由玻璃筋( 3 )联结,玻璃筋( 3 )分别与墙用玻璃( 1 )和玻璃百页窗( 2 )粘结。专利附图如下,这看起来是极通用的组合结构,简单容易比对,权利要求概括准确到位,侵权指控的力度是很强的。 二、既然这么好使,一定很有市场推广价值吧? 2003 年 “ 非典 ” 以后,各种通风窗颇为流行,涉案专利这种类型的窗子在南方地区特别流行,尤其餐饮等营业场所低矮楼层橱窗上广泛使用,满大街随处可见。专利权人 2005 年申请获得专利,但是专利权人所经营的企业,也仅仅其中一个产品供应商而已,并没有因为专利获得垄断利润。由于技术简单,一般的建筑施工人员就能安装制作,所以,到 2009 年以前,专利权人也没有获得专利的价值。 三、如何拉开了商业维权的序幕? 2008 年,专利权人发起了对云南某房地产公司的专利诉讼,列玻璃窗墙供应商作为共同被告,审理过程中调解结案,获得了 6 万元的赔偿。与此同时,专利权人逐步开启了专利诉讼模式,由于这种产品是在建筑外墙使用,容易找到被告。 2008 年以后,几乎每年陆续都有该专利的诉讼,而且几乎都是判决专利权人胜诉。 发起商业维权诉讼具备很好的基础 :诸多判例在先、证据容易取得、技术比对判定侵权容易、用户非常广泛,因此可以请律师团队,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发起大规模商业诉讼。 四、绝大部分被告束手就擒,专利权人财源滚滚 有了在先胜诉判例作为鼓舞,专利人一口气起诉了近两千家被告,根据被告的侵权规模,向每个被告要求数万元不等的侵权赔偿金。专利权人势如破竹,绝大部分被告望风披靡,慑于专利权人在先胜诉判例的威慑,乖乖地支付了侵权赔偿金,虽然每家数万元的侵权赔偿金并不多,但考虑到被告总数众多,因此专利权人获利颇丰,保守估计早已经超过了诺贝尔奖奖金! 五、大规模商业维权诉讼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 对于商业维权诉讼中赔偿额的考虑,法院先期认定的专利许可费、调解金额,都会成为后续判决的参考。到 2014 年 9 月,原告完成了近 1500 家被告诉讼材料准备,这对于任何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完成审理到执行的程序,都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为此,省高院和市中院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专门成立审判团队,分批逐步处理该案,即便这样,仍然处理不过来,只好让当地省级知识产权局也参与进来协助处理!很多律师都代理被告参与过该案,新华网对如此规模专利诉讼进行了采访报道,舆论一时间认为专利保护不力状况亟待解决,该案一时也成为课堂上讲述专利保护意义的好案例。 这就是技术成果产权化的威力!这就是专利权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的威力!这也是一个好专利(技术好 + 法律好)的威力! 如果不是后来遇到了其命中克星,那么,该专利还将继续为该专利权人带来滚滚财源! 这倒体现了中外两句古训: 世间万物,过盈则亏,过满则损。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预知后事如何,请看下回分解! 本博主将于下周一也就是 2016 年 9 月 26 日给出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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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shenbinti 2014-6-4 15:11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沈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民事审判法官。向你请教: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 沈斌倜律师答复: 您好,您这个问题在我本周一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某法官曾经与我讨论的问题,但因为时间关系,未详细展开论述。很巧,您今天问到这个问题,让我得以有机会用书面的形式答复一下,和更多关心此问题的朋友们一起探讨,抛砖引玉。 我认为,之所有提出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是因为长期以来受劳动关系的认定书面化的一个错误观念的引导,但这样一个观念是有法律渊源的。1995年的《劳动法》注重劳动关系的的书面化,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在相当时期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认为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存在实际用工则较难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忽略了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导致一些不符合事实的判决。2008年《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观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说明从重视以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到重视实际用工来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的变化。即订立劳动合同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要件,只要有用工双方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并不是只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在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无效后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请参照沈斌倜律师2009年9月15日在新浪博客上发表的一篇文章: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 链接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et56.html 感谢您的交流。 北京沈斌倜律师 2014 年5月30日星期五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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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复制粘贴拖曳,杀毒软件无效、任务栏隐藏等系列问题的解决办法
kakaymi 2010-1-27 16:32
前几天办公室有台电脑中毒了,任何杀毒软件(除了微点)和 360 安全卫士都不能启动,系统被搞的一团糟,之后想备份资料重装系统,可是发现任何资料无法复制,无法粘帖,无法拖拉,桌面下方状态栏无法显示当前运行程序,网络链接里面无本地链接;服务里扩展无法显示。 用 U 盘搞了个新版的 360 安全卫士,安装前先检测,检测到了一堆的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病毒程序和被感染的 DLL 文件,当我深信不疑的点了清除后,发现问题了,就出现了无法复制无法粘贴无法拖拉,IE核心的浏览器无法打开,windows搜索功能无效。 我们先来修正桌面文件不能拖动不能粘贴桌面下方状态栏无法显示当前运行程序的问题: 核心是C:\windows\system32\rpcss.dll 文件被替换修改后, Remote Procedure Call (RPC) 服务就被停止了,所以导致了无法复制粘贴等情况,所以我们要在 system32 里找 srpcss.dll 或是 spcss.dll 将其改名为 rpcss.dll ,或者是从别的计算机COPY该文件过来,还有userinit.exe文件。 (在开始 - 运行哪里输入 REGEDIT 进入注册表)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Services\ 下的 RpcSs 子项, \windows\system32\rpcss.dll, 还有 \windows\system32\svchost.exe 是否完好。但是我发现我的注册表里面根本无该项目,从别的计算机将这个项目导入,注意controlset001与controlset002都有该项目。导入后发现RPC服务仍然无法启动,错误号:193 services.msc-------------Remote Procedure Call (RPC)无法启动,重启动后显示器颜色变为4色,看来显卡驱动也坏了 此时认识到非重装不可了,可是这样太麻烦啦。 仔细想了下,理顺思路后: 1 、打开任务管理器,结束 userinit.exe 进程。从光盘中解压出此文件,放在 C:\WINDOWS\system32\ 下面。 rpcss.dll 也可以从光盘中解压放在 C:\WINDOWS\system32\ 下面。或是找到 C:\WINDOWS\system32\srpcss.dll 或是 C:\WINDOWS\system32\spcss.dll 。将其改名为 rpcss.dll 。主要是病毒用 MoveFileExA 将其移动这两处。 ( 如果前面做了恢复粘贴功能这步可跳过 ) 2 、删除病毒文件 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 路径下的文件。还有看看你的 QQ 安装目录里是否会有 PSAPI.DLL 这个东西,如果有就删除,没有就不管。因为它只要你登录 qq ,它又会重新下载病毒,这个非常重要。 3 、打开注册表找到: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Services\rpcss\ObjectName 键值改为 NT AUTHORITY\NetworkService 。(提升该 DLL 所在的服务的权限,把原权限 NT AUTHORITY\NetworkService 提升为系统最高权限 LocalSystem ) 4 、显示隐藏文件,把 C:\WINDOWS\system32\ 下面可疑的,具有隐藏属性的文件找到后删除掉。 5 、下载下载 Dr.Web CureIt (大蜘蛛反病毒扫描程序)来杀杀毒(不要说什么 360safe 和卡巴斯基了,都靠不住,要不你就不会来这里)。 下载地址 : ftp://ftp.drweb.com/pub/drweb/cureit/cureit.exe 后记:这个病毒 360 称之蝗虫军团 . 生成启动项 systm.exe 和一个恶意驱动 。 在系 统进程中加载大量 dll. 视 DLL 组件是否被调用,如果发现不存在 ( 发现被 关闭掉 ) 则重新调用,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和躲避安全软件主动防御和监 控等,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通过调用 sfc_os.dll 来躲避系统 Windows 文件保护 功能对 C:\WINDOWS\system32\rpcss.dll 文件的监视 保护 . 病毒会下载大量木马.给用户处理带来难度.用户查杀后容易导致 无法复制、粘贴、任务栏出现异常。主要是 rpc 服务没有启动。 此病毒会 替换系统文件 userinit.exe 和 rpcss.dll 。核心是修复RPCSS.DLL和注册表,清理残余病毒。 教训: 1.备份注册表 2.关注任务管理器里面的异常进程 3.请选择主动防御的:譬如微点 4.不要动不动就重装,那样你学不到任何东西,进步不了 如果非要重装告诉你一个备份文件的简单方法: 此时不能复制粘贴,不能拖动也不能发送,可以使用WINRAR压缩后然后解压到别的硬盘,或者直接上传到网盘或QQ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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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2005 断点无效解决办法
wcz3 2009-7-31 23:42
VS2005 断点无效解决办法 VS2005下使用VC,部分断点无效,根据网络提供的方法,试过以下一些方法: 1、清除在选项对话框中的调试类别下的常规节点中的仅使用与原始版本完全匹配的源代码选项。但未解决。 2、用菜单:编辑-〉高级-〉设置选定内容的格式 (Ctrl+K, Ctrl+F),把整个文件格式化。还未解决。 3、将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存为Ansi,Unicode, UTF-8等格式,仍未解决。 4、项目-属性-配置属性-C/C++-常规-调试信息格式,这里不能为『禁用』。成功解决。 网络还提供以下方法(未试) 5、项目-属性-配置属性-链接器-调试-生成调试信息,这里设为『是』。 6、C/C++-优化-优化选择『禁用』。 7、删除解决方案下的.ncb文件。 感谢: http://cid-aff1b2864f025e69.spaces.live.com/blog/cns!AFF1B2864F025E69!163.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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