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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警察被杀、游客被打
pinjianlu 2017-2-6 16:54
大过年的事还不少,东北的警察被人杀了,丽江游客被打了。为啥中国人越来越暴戾,歹徒越来越嚣张?中国警察很喜欢把刑事案件当做民事纠纷来调解,很多事情在国外百分之百是刑事案件,中国警察居然能调解处理。 比如以前见过一群人砸了别人的饭店,群众 报警,警察来了之后,警察只是带回去问话,然后协调解决处理。 另外一件事就是我们学校系上一个甘肃来的老师,喜欢不 讲道理,讲话有时一副地痞的腔调,他比较喜欢发神经,上次他发神经我报警之后警察也是按民事纠纷调解的。 你们继续调解吧,那些暴徒被你们惯坏了,只会越来越嚣张。暴徒会认为自己使用暴力是天经地义的,暴力能解决一切问题,他们认为自己是强者,有资格使用任何暴力。所以,以后那些“垃圾人”会变得天不怕地不怕,就会连你们警察都杀了。希望以后任何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那些暴徒和歹徒,而不是胡乱“调节纠纷”。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693 次阅读|0 个评论
学校建立导师与研究生的调解机制非常必要
热度 32 lin602 2016-2-1 16:29
因为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不和而引发的研究生出事已经不是个案了,有的走入极端而产生命案,有的是在互相埋怨甚至内心仇恨的阶段,还有的是以退学为结束。 谁对谁错,是没有一个统一答案的,要根据一对一的具体情况才好说。 在当今教师以论文、项目、专利为考核指标的大环境下,导师要应对考核,学校要应对排名,这种压力下,势必然会产生教师对研究生加大要求与科研压力。 而研究生刚刚才二十多岁,许多人生阅历还没有得到,加上大学学习时的散漫与不正确的学习风气的影响,社会上的种种现实的例子,有的有混个文凭的思想,也有的不愿意吃苦。 加上科研不顺利,没有好的实验结果,还有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性格上的冲突(有时候为主要原因),会加剧导师与研究生的矛盾甚至于白热化。 当然还有些导师人品上不一定好。 没有矛盾是相对的,有矛盾是绝对的,只是矛盾大小与轻重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该有个研究生与导师申诉与调解机制。不一定非得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办公机构,可以挂靠在某个机构,成为这个机构的一个职能。 要让研究生有个申诉的地方,一定要讲道理,要将这些过程全程录像出来,这些录像最好不要外传,一是成为解决问题的依据,二是也成为今后万一有问题时的证据。 问题出来后,就要与相关的领导或部门商量,与导师(研究生)沟通,如何面对与解决。提出解决办法,而且全部存档。 有时候处理得好,就会化解矛盾,同时对导师不合理的要求,甚至其他潜规则进行有效的化解,避免最后产生重大事故。 考核力度越来越大,师生关系矛盾的情况越来越多,研究生人数也不少,应该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重在化解与预防。 孩子长大真不容易呀,特别是独生子女,他们是父母亲甚至祖父母的唯一的希望,如果出自杀事故,对全家都是重大打击。 实不瞒大家说,我就单独调解过这样的事情(有研究生也有本科生),而且结果非常满意。前几天我出差到上海,我参与调解的一位毕业已经参加工作的研究生(我不是他导师)非常热情地接待我,他目前工作单位的单位领导对他工作非常满意;另一位我参与调解的本科生毕业后(本科阶段与导师的矛盾)到其他学校读研究生,现在是武警的军官担负着某省级机关武警保卫的任务,结婚时专门来我家送了喜糖。要知道,当时他们的师生关系已经很不和谐,可能是相互之间性格与对待工作要求上的不同而引起的,最后结果皆大欢喜。 在导师与研究生矛盾比较大的情况下,要有人或单位出来周旋一下,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我觉得这项工作学校应该规范化,有申诉的地方,有接待的人,有调解的机制,有领导与办事人员对此负责甚至担责。最好还有心理教师参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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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shenbinti 2013-4-23 16:52
劳动争议调解 法律风险提示: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同时也包括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自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自行或由第三方进行的主持及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劳动争议调解贯穿整个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过程,自劳动争议发生起,就可以自主向对方提出调解,或者依《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诉讼阶段,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仲裁、诉讼而言更为节约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若劳动者能尽量调整心态,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在调解过程中把握时机、运用一定的协商技巧,可以更有利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风险级别 : ☆☆ 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 阶段 效力与执行 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下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进行协商,也有权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劳动争议当事方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 调解贯穿在整个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这意味着,即便因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仲裁员仍然会给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仲裁结果调解成功,仲裁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 如上所述,调解也贯穿在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如果在诉讼阶段经过法院调解成功,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律师建议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仲裁、诉讼而言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尽快解决争议,避免诉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时间及诉讼成本。建议劳动争议当事方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特别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调解将能快速的解决纠纷,拿到经济补偿。调解未果的,再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笔者遇到这样的案例,劳动者因解除劳动产生劳动争议,和单位进行口头协商超过一年未果,再申请仲裁,因无法举证存在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导致败诉。 为避免该风险,劳动争议当事方如果不打算争议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保留双方协商的证据,最方便的方式是向对方发协商的 EMS 快递,在快递封皮关于快递内容上注明: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事宜,保留好快递单据。 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案例 江西李小姐因不满制版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而申请仲裁,公司接到仲裁委的立案通知书后向仲裁委申请调解。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5112 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19465 .74 元;并为李小姐缴纳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随即,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公司立即履行了该调解书。也就是说,自申请仲裁之日起,李小姐在不到 20 天的时间内就解决了与公司间的劳动争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 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 沈斌倜律师简介: 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电子邮件 :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 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18 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 : ( +86 ) 15301115671 ( +86 ) 13661313967 ;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我的更多文章: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013-01-27 19:10:24) 员工入职登记表 (2013-01-18 17:49:43) 加班与加班工资 (2013-01-16 21:47:01)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访谈《律师之师》奖获得者沈斌倜律师 (2013-01-07 13:23:15) 沈斌倜律师当选2012年度“律师之师” (2013-01-06 11:55:17) 沈斌倜律师就新修订的广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答珠江晚报记者问 (2012-11-30 19:53:20) 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回放 (2012-07-02 19: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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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官司在东西方都不一定是靠“打”的
chni 2009-8-6 08:16
调解:官司在东西方都不一定是靠打的 也许是 由于崇洋媚外的精英们自有他们可爱的浅薄吧,他们从外国发现了 ADR 机制,于是如获至宝,便想要介绍到中国来,这才使得我国古老的调解机制让人重新正眼相看。从这个意义上讲,似乎可以说,我国的调解制度,是在与外国的相关制度的比较中才逐渐显现出其特有的东方魅力。 一、 中外法院调解制度辩析 西方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即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常被译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代替性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等等。 ADR 具有代替性、选择性和解决纠纷功能等特点。 根据划分标准不同, ADR 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根据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民间 ADR 和行政 ADR ;根据 ADR 程序的启动,可分为合意 ADR 和半强制 ADR ;按效力划分,可分为终局性 ADR 和无终局性 ADR ;按 ADR 解决纠纷的类型,可分为一般 ADR 和特殊 ADR ;从 ADR 的起源来划分,可分为传统型 ADR 和现代型 ADR ,等等。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历史上都存在过 ADR 方式,但我们现在所说的 ADR ,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ADR 的出现是西方社会理念发生变化的真实反映。以美国为例,其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更改理性认识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 20 世纪 30 年代,由于劳动的大量出现,社会干预也做便应运而生。这一时期对家事纠纷的处理,治疗理念盛行,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家庭纠纷用传统的是非对错标准来判断是不合适的,而应该采用心理治疗的办法解决纠纷;第二阶段是 20 世纪 60 年代,自治理念盛行,强调用自治的方式解决纠纷,司法应将部分权利归还人民;第三阶段是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进行,提出了促进和解的口号;第四阶段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合作性理念和评价性理念出现, ADR 被社会逐渐地认同并逐渐地法制化。 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 ADR 在西方国家的出现并逐渐法制化,是由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弊端所带来的后果在诉讼方式上的直接反映。由于西方国家长期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使得司法权被过分强化,造成司法权的强大和集中。这导致诉讼面临压力和固有弊端,主要表现为: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和积案长期不能解决;诉讼费用的高昂,且有攀升的趋势;诉讼迟延;传统审判方式在处理新型诉讼上出现困惑;程序的复杂性,使得诉讼难以及时解决;依照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作出的判决本身不合常情,同时也不适合解决复杂纠纷等等。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特别是经济活动的增多,这使得传统的诉讼模式已不利于人们长期的交往与合作,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采取了一些 ADR措施以弥补诉讼缺撼 ,但相对而言,美国是 ADR 制度发展得较为完备。正因为这样,在过去数年里,中国不少准洋学者和法律实务界有识之士一度高呼着要废除调解制度,强调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性,继而又一度高喊要从美国引进洋ADR制度,建立非诉讼机制。他们殊不知这项制度的根源不仅就在中国,而且就是他们喊着要废除调解制度,直到外国人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才豁然开朗。 二、中国的法院调解的由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在审判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当前我国的法院调解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庭前调解,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开放审理前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由审判人员主持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在开庭审理前进行的调解活动中,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从而解决结束诉讼程序。如果经过这种调解方式。凡是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审判程序,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二是指审理中的调解,即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审理中的调解,在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均可进行。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就已经提出和推广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并在各个革命根据地都有善于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了调解的种类、基本原则、调解的效力等,使得调解方式逐渐法律化、制度化。在长期的革命实践和司法实践中证明调解制度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法,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了调解制度,并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将该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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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6-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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