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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界PK民法界:动物非物?
jiangjinsong 2015-11-9 12:27
环境法学界PK民法界:动物非物?2015-11-09 10:45 新浪环保 7 收藏   常纪文   为了促进环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对话,协助《民法典》的科学制定,为动物和环境的《民法典》规定与动物、环境专门法律规定的有机衔接和互助奠定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和野生救援于2015年11月7日在北京共同主办“民法典与动物、环境学术研讨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主持开幕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王丽艳副院长主持闭幕式。   此次会议以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和《民法典》对动物和环境的科学规范为目标导向,以现存问题为基础,围绕国外《民法典》关于动物和环境的规定,民法典在动物与环境方面能够做什么,民法典如何规定动物、动物组织、动物器官、动物制品(特别是珍稀动物的组织、器官和制品),环境的法律地位,环境功能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归类,民法典如何规范野生动物及其组织、器官、制品的商业贸易,民法典如何规定人道对待动物,《民法典》有关动物、环境的规定体例,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牵头起草的三套《民法典》建议稿的修改和完善建议等议题,开展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形成了一些学术共识。   对于《民法典》如何规范动物、环境这个充满学术争议的话题,学者们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和环境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的认为,动物和环境只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的认为,动物和环境可以作为动产予以对待,但是因为动物有感知力,所以对待动物还应当遵守人性和特别法的要求。   “动物不是物”的《民法典》规定源于奥地利、德国、俄罗斯、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对世界的法学观念产生广泛的冲击。此次会议,来自德国和英国的专家对中国学者非常感兴趣的“动物不是物”做了本土化解读。他们认为,很多中国法学学者对“动物不是物”的理解是片面的、局部的理解,没有把其放在全部的条文中予以全面、正确的理解,他们指出,动物还是物,只是它们是有生命和感知能力的特殊物,应当得到法律的特殊关怀。他们还指出,把动物作为主体对待,和现行法律架构相比,没有任何优势。与会的中国民法学者结合参与《民法典》的起草和意见征求工作的体会,和环境法学者进行了深入的对话。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针对三套建议稿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总体上讲,还是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会议主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总结为主要几点:一是《民法典》需要对动物和环境作出规范。二是《民法典》有自己的使命,不是所有的动物保护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都能够有所作为,《民法典》对动物和环境的规范应当是基本的。至于具体的规范,还应当由专门的立法做出规范。三是《民法典》要为该法和动物、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衔接留下接口,如规定“对待动物或者环境,应当遵守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四是动物是特殊的物,最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他们得到特殊的法律对待。五是《民法典》可以解决动物和环境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解决其作为民法规范的特殊客体应当规定哪些原则性的特殊法律要求。   会议代表经过广泛讨论,形成一些共性的建议。会议主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总结为主要几点:一是《民法典》应当考虑动物与环境的特殊价值,明确生态环境特别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生态功能的法律属性,如是属于物还是其他性质的客体?是属于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二是《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对动物和环境作出明确的基本规定,而不是似是而非的规定,并且与动物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衔接。三是关于动物、动物组织、动物器官及其制品的民事处分规定,如象牙等珍稀动物的器官和制品的交易,应当限制性甚至禁止性原则规定。四是起草和论证《民法典》时,应对吸收环境法学家广泛参与,使《民法典》的制定更加科学。   上述意见和共识经整理后将上报有关机关和部门参考。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兰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广东金融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大学、温州大学、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国内有关律师事务所、有关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等单位的代表100多人参加会议。野生救援中国区首席代表子 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万力副校长等出席会议并致辞。   本次会议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和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承办,由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公益法学研究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协办。 6 6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3102 次阅读|0 个评论
“民法典与动物、环境”学术研讨会感想
jiangjinsong 2015-11-7 20:25
蒋劲松 今天参加了常纪文老师组织的“民法典与动物、环境”学术研讨会,虽然由于上午要参加北京自然辩证法协会举办的“宜居之都与新城镇化”的会议,只是参加了下午半场会议,还是感想良多。 1 ,动物保护的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太小众,太另类。今天的会议上,许多专家还是习惯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让他们说动物保护,明显感到他们很不习惯。而且,即使谈到动物保护,一般都是讲野生动物保护,讲资源保护,很少有人愿意讲伴侣动物保护,讲动物福利,听到动物权利,就更是觉得非常荒唐。可见我们动物保护的宣传做得还是很不够的。许多专家对于动物保护的议题很不熟悉,也不太关心。我们以后应该对于这样学者多进行一些定向的宣传交流。 2 ,环境法学家们也往往是在资源保护的意义上讲环境保护。“自然、动物本身具有价值”,“应该超越人类中心主义”,这样一些在我们哲学家很熟悉的议题,对于法学家们来说,还是太超前。今天听到民法学家们说环境法学家太激进,真让我跌碎眼镜,因为在我看来,在动物保护的立场上,环境哲学家们太保守,他们基本上只关心整体自然环境,关心物种是否灭绝,很少会关心动物个体所遭受的苦难。可见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们交流是何等重要。 3, 下午听民法学家介绍了他们的思路,原来民法主要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的,所以在环境保护、动物保护方面一般都会比较保守。我不禁想到美国的法学家 G.L. 弗兰西恩 ,他认为,动物权利之所以得不到实质保障,就是因为动物被当作人类的财产,这样财产权利就构成了动物保护的障碍。因为我们总是想要在人类的财产权利与动物权利之间谋求达到某种平衡。而在这种所谓的平衡中,人类的一切做法,只要是通行的、常规的习惯,只要有经济上的意义,只要符合人类的需求,无论是对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还是仅仅体现了个别人的怪僻,都因为人类可以任意支配其财产的权利而得到纵容。这样一来动物的权利就丧失了理论上所拥有的效力。 所以,民法学家们可能需要升级一下他们对于财产权利的理解,这当然会颠覆他们的已有观念。但是学者的使命不就是要颠覆掉已有的观念吗?法学家们加油! 4 ,许多第一线动物保护志愿者们,总是盼望着哪天可以一下子实现法律上突破。但是,他们可能不知道,法学家们的认识,要在很大程度受到社会总体观念的影响,只有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动物保护,动物保护成为主流观念时,法学家们作为集体才会转变观念,更有力地支持动物保护的诉求。所以,同志们,让我们更加耐心更加努力地做好动物保护宣传吧!
个人分类: 敬畏自然|2868 次阅读|0 个评论
恭贺迄今最权威的部门法经济分析中文译著——《民法的经济分析》出版发行
freedom110110 2009-8-13 14:26
该译著是本博主牵线搭桥的结果,由该书作者指导的唯一的中国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江清云先生联合复旦大学法学院杜涛博士共同翻译完成,功德无量! 本博主强烈推荐法律经济学爱好者通过各种方式占有该中文版。 吴锦宇 http://www.lawpress.com.cn/book_show.jsp?bookId=43208attr=1 * 民法的经济分析 # 定价:¥98.0 # 字数:488千字 * 作者:(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 克劳斯奥特/著 翻译:江清云、杜涛 * 出版日期:2009-06-04 * 责编:易明群 * 所属分社: 对外合作出版分社 * ISBN:978-7-5036-9141-6 * 印次:1-1 * 开本:16开 * 装订:平 本书是目前国内唯一对民法进行系统分析的法经济学著作。   本书特色有二: 首先,系统地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从法哲学、法理学、福利经济学、博奕论等学科角度出发,阐述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学科的来源和发展过程以及应用方法。 其次,以德国民法为分析对象,对侵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公司法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鉴于中国的民法体系是以德国民法体系为蓝本,这样的分析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比较容易领会。而且该书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某些立法,如侵权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 书主要作者汉斯-伯恩谢弗教授曾任欧洲法律和经济协会主席、欧洲ERASMUS法经济学项目总协调人以及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博士生院的负责人。 克劳斯奥特教授现在是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系名誉退休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商法、公司法以及经济法等。克劳斯奥特教授还任汉堡州高级法院的法官。此 外,他在1994年至2000年期间担任汉堡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所ERASMUS 法经济学项目主任。   汉斯-伯恩谢弗教授现在为 德国汉堡Bucerius法学院法经济学教授。汉斯-伯恩谢弗教授早年在科隆大学学习国民经济和经济管理,并在波鸿大学担任过助教。此后被聘任德国汉堡 大学法律系教授以及担任汉堡大学法律与经济学研究所博士项目主任。在2000年他被聘为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George Mason School of Law)访问教授。   从2004年至2007年他担任欧洲法律与经济学协会主席。汉斯-伯恩谢弗教授出版了大量的有关法经济学方面的著作和论文,在他的带领下,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系在法经济学研究方面成绩斐然。 关于译者 江 清云,现任职于同济大学法律系以及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法系。1991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企业管理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7年就读于德国 汉堡大学经济管理系以及法律系,2000年获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后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律和经济学研究所攻读博士,于2005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已在 国内外发表论著和论文十余项。   杜涛,现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199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外语学院德语专业;199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 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6 月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获中德联合培养博士生奖学金和德国洪堡奖学金在德国特里尔大学和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现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已在国内外发表论文、著作、译著三十余篇(项)。    法律的 经济分析被介绍到中国学术界也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了,在最近几年,它在中国也备受学术界的关注。然而,迄今为止,各种有关法律经济学的书籍资料以及发表 在刊物上的论文基本上都以美国学者的研究方法为基础,而且研究的题目也相互独立和分散,比如说合同违约的效率分析、犯罪的经济分析、财产权和效率配置等, 对于那些想系统了解和学习法经济学的中国读者来说,往往在看完一篇法经济学论文以后也还在困惑,法律的经济分析究竟应该是怎样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否适合 于成文法的国家?有没有一本符合中国读者以及中国法学并且能系统介绍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书?那么这本《民法的经济分析》一书就是很好的精神粮食。 本 书是德国和欧洲法经济学研究方面的代表作,它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对德国民法典进行的经济分析,回答了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可以运用法经济学原理分析成文法的问 题。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目前唯一对民法进行系统分析的著作,并且该书特别系统地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从法哲学、法理学、福利经济学、博奕论 等学科角度出发,阐述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学科的来源和发展过程以及应用方法;其次,这本书以德国民法为分析对象,对侵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公司 法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鉴于中国的民法体系是以德国民法体系为蓝本,这样的分析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比较容易领会。而且该书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某些立 法,如侵权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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