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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类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shenbinti 2010-10-29 00:33
劳动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知识解答 法律风险提示: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 ,以合同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2008 年 1 月 1 日 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该分类,同时明确了三类劳动合同的界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有了新的不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 风险级别: ☆☆☆☆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此类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确定日期,即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终止日期。 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用人单位裁员时,有优先留用资格; 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约定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 、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适用该款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不间断地连续工作十年,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但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中途曾经离开过,仅仅是在该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十年,不适用本规定; ( 2 )只有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根据该款第二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要求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 3 )该款第三项的适用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当然劳动者不得有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2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4 、 约定试用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其他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 、该类合同在约定的劳动任务完成之时即告终止。与加工承揽合同不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险、福利等待遇,有义务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2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连续签订两次,用人单位也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可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工作 22 年 职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获支持 工人梁某在一家单位工作22年,却被单位告知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而梁某则认为单位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梁某于1985年进入北京市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工作,并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水利工程总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水利工程总队改制,成立了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梁某进入京水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2007年5月,京水公司通知梁某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梁某认为自己为单位服务长达22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于是梁某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认为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京水公司于是起诉至法院,认为梁某在该公司服务不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京水公司无法证明水利工程总队已经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梁某在水利工程总队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在他为京水公司工作的时间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京华公磊 发布时间: 2009-09-02 14:47:18 ) 典型案例二: 不愿签短期合同被辞临时工状告工作单位获赔 在许昌某事业单位工作十年之久的张某,因不愿与该单位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被迫离开单位。后张某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 三金 ,并给予经济补偿。 5 月 6 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许昌某事业单位为张某补交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并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 17548 元,失业金 9360 元。    1998 年初,张某经人介绍到许昌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每月工资 400 元,随后几年张某工资逐渐有所调整。 2008 年 3 月,该单位实施优化组合、选择上岗,对每个职工均采取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害怕签订短期合同后自己以后工作没有保障,张某提出了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单位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 2008 年 4 月离岗。 2008 年 5 月 6 日,张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张某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 三金 ,并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单位则辩称,单位与张某之间无任何劳动合同,也无任何招工手续,单位同意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所以未能签合同,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应享有与被告有劳动关系的工作者同样的待遇。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且原告也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芦萍和忠 发布时间: 2009-05-07 09:35:58 )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 地址:北京、朝外 MEN 财贸中心 B 座 8 层 804 丹宁律师事务所 邮箱: shenbinti@yahoo.com.cn 互动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电话: 1530-111-5671 , 1366-131-3967 我的更多文章: 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2008-05-01 07:47:25) 没劳动合同没缴纳社保证明劳动关系 (2009-02-21 22:26:01) 哺乳期哺乳假特殊规定法律问答 (2009-02-28 23:11:30) 沈斌倜谈女职工怀孕、哺乳期变岗后工资待遇问题 (2009-07-17 22:06:06) 企业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期间双倍工资 (2009-10-15 22:55:47)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0-03-31 15:23:23) 案例:双倍工资该不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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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劳动关系确认和职业健康检查
shenbinti 2009-8-20 11:11
劳动仲裁案例-劳动关系确认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 ##于1991年4月1日与被申请人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当月7日被派遣至☆☆(英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的是有害工种X射线CT工程师。在该岗位工作的十年间,被申请人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但并没有联想到和自己所处工作岗位有关。2001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公司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公司,此后申请人身体健康已经很差,待岗待聘。2001年11月31日,被申请人**公司离职在没有为申请人做离职前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了6个月的待岗劳动合同,明示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后因医疗期又延续至2004年5月。自2004年5月始,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工资,停缴申请人保险。申请人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2004年5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存续,双方应当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支付申请人自2004年5月至今的医药费和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沈斌倜律师作为该案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仲裁员、书记员: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沈斌倜律师)担任王##诉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 (英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 ☆☆ 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综合案件情况,本律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公司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应依法与申请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理由一:依据《劳动法》第 20条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在本案中,2001年11月31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无视申请人工作已满十年的事实,单方决定只续签六个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详见证据2,证据3),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然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图相违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由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2条规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40、41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到本案中,**公司未为申请人做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在劳动劳动合同 到期 后未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和支持申请人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者解除。鉴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公司与申请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支付申请人自 2004年5月至今的医药费和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 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对身体有辐射的 X射线CT工程师。《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司置劳动者身体健康不顾,更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申请人从事该有职业病危害工作10年间,未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申请人应当对该侵权行为和公然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申请人劳动合同 到期 后, **公司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申请人工资和医疗待遇缺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贵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裁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威严。 此 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沈斌倜 15301115671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其他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沈斌倜、曾素贞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丹宁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shenbinti@yahoo.com.cn 联系电话: 1366-131-3967,1530-111-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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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6-1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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