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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0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tangminqian 2011-1-29 14:2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科〔 2010 〕 78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知识 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高等学校内涵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市高校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教育 高校 服务 建设 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6 日印发 (共印 85 份) 附件: 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深化高等学校内涵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加强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 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从世界高等学校的发展历程来看,高等学校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共生关系,如“硅谷”与“斯坦福”、上海的“三区联动”等案例告诉我们: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是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基础,高等学校发展水平也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一流城市、一流教育”,高等学校知识创新能力和知识服务能力建设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充分认识上海高等学校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支撑作用。 上海正处于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关键时期,上海高等学校要紧紧抓住上海城市发展转型发展的契机,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和“四个率先”的要求,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高校在城市转型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3. 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在区域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其独特理论创新和人才优势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社会转型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解决社会发展中现实问题的能力,担负起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职责。 二、坚持“聚焦国家战略、服务区域发展”的基本原则 4. 进一步增强高校服务社会的意识。 高等学校的知识服务能力建设要以服务和支撑国家战略和区域转型发展为重点,聚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上海现代化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体制和机制,增强高校知识服务能力,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 5. 进一步推动高校的科研管理体制改革。 高等学校的内涵建设,要坚持走创新型、开放性、特色型、服务型发展之路,要坚持“扶需、扶特、扶强”的原则,将知识服务能力建设作为学校内涵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不断完善高等学校知识服务能力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需求导向,不断深化高校的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要注重高校三大功能的协调发展,形成创新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良性互动,推动学校的内涵发展。 三、加强高等学校知识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举措 6. 建立推进工作体系。 在知识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中加强与本市相关委办局的沟通和协调,通过现有市级层面的各种联席会议制度对知识服务平台工程进行共建共管,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小组,共同推进知识服务平台工程的建设。 7. 结合上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和优化学科布局。 高等学校应注重区域转型发展的需要,进行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培养符合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转型所需要的创新人才。构建与国际大都市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相匹配的学科布局,支撑国家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 8. 建设一批资源共享、开放合作的知识服务平台。 引导高校围绕国家战略和上海建设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四个中心”目标,依托高等学校优势学科,整合各方资源,建立一批高新技术产学研合作开发中心、知识服务中心和高级战略研究中心,努力使大学成为城市知识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服务重要基地。 9. 推进上海高校技术市场建设。 利用上海高校技术市场的平台和功能,进一步引入市场需求的机制,通过知识服务团队建设、产学研支撑项目和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专项计划,提升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增强高等学校知识服务能力。 10. 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 进一步探索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深化“三区联动”的发展模式,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集聚区,发挥大学对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优势,形成知识经济圈。 11. 推动高等学校利用自身特色资源或专业知识建立各类专业知识服务机构 。进一步推动高校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机构、特色教育培训机构、标准与评估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机构等知识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各具特色的特色知识服务网络平台。积极组织开展为政府和企业各层次的咨询服务活动。 12. 注重科技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企业开放,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高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要加入公共研发平台提供给企业共享,积极为企业服务。通过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增强高校与企业的科技信息交流,为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和科技服务。 四、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和评价体系的改革 13. 改进和完善高等学校知识服务能力评价体系。 要进一步深化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知识创新与知识服务能力协调发展。建立并完善以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应用等为主的知识服务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高校知识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深化高校的内涵发展。 14. 支持高校采取灵活的用人机制和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服务社会。 鼓励高校和企业通过人员互派等交流模式,加强校企之间的联系,促进高校了解企业需求和增强高校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 15. 鼓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特色,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通过“扶需、扶特、扶强”的原则,鼓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形成特色的科研管理模式和科研激励机制,根据自身的行业特色,探索各种产学研合作模式,寻找产业发展过程中高校和企业的结合点,提升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的知识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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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1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tangminqian 2011-1-29 14:1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 2011 〕 1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 2011 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职高专院校: 现将《 2011 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 2011 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职业教育 工作 要点 通知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职成教司,市委办公厅,市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教 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各中等职 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25 日印发 (共印 300 份) 附件: 2011 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2011 年上海职业教育工作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城市经济转型发展,主动加快适应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落实国家和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启动“十二五”教育规划和职业教育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提升办学水平,服务社会经济,促进学生发展。 一、中等职业教育主要工作: (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 1. 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计划”为契机,积极组织本市中职校开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重点培育和支持 10 所左右中职校创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2. 进一步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水平。根据《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二期)规划》(沪发改社〔 2010 〕 88 号),完成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和临港科技学校异地迁建任务,重点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上海石化工业学校、上海市交通学校和中国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等 6 个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3 .启动实施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重点基地建设。全面开展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以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开放实训中心绩效评估结果为依据,重点支持建设 20 个左右开放实训中心提升能级,提高开放实训中心的服务能力、运行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专业岗位需要,完成 7 个专业装备配置指导标准的编制工作。 4 .继续推进行业企业所属中职校校舍安全达标建设工程。在全面完成行业(企业)所办的中职校校舍质量安全检查和抗震检测鉴定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行业(企业)办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指导学校实施加固改造或重建工作,提高中职校综合防灾能力。研究制定中职校校舍安全质量维护修缮管理办法。 (二)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5. 制定颁布《上海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上海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指导思想、发展主线和主要任务,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新体系。分阶段完成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创新行动计划( 2010 — 2012 )上海试点任务。启动一批职业教育重点建设工程。 6. 落实西藏、新疆内地中职班办班任务。按照中央和教育部统一部署,完成西藏、新疆内地中职班的布点和开班工作,继续承担中职校对口支援任务,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联合招生、异地合作办学等工作。鼓励支持东西部合作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合作交流。完善和扩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7. 积极开展多模式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就业和行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鼓励全日制中职校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积极利用开放实训中心的资源优势,开展面向普通中学并适合学生特点、普职渗透的劳技教育。做好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招生工作。 8. 扩大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完善中高职教育贯通招生办法。在 2010 年 7 所职业院校试点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优化试点方案,进一步完善中高职教育衔接的人才培养机制,逐步探索和推进学历证书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融通,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优势。继续以职教集团为主要平台,研究制订 2011 年扩大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的工作方案,确定一批新试点的职业院校和专业。 (三)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内涵建设 9. 进一步推进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引导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修改完善并积极实施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优化方案,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着力创建专业教学特色。启动新一批专业教学标准研制工作。 10. 建立一批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项目。总结专业改革经验和成果,设立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重点建设专业项目。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学校,分批创建精品特色专业,支持和建设一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新专业,进一步提升上海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水平和实力。 11 .启动中职校精品课程建设。以专业教学需要为出发点,以教学实践为基础,充分整合优质课程资源,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汇集“做中学、做中教”的典型例案,制定市级精品课程评审方案和评估指标,组织专家对已立项的市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指导。 12. 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引导学校按照《 2010 - 2013 年学校教学质量目标》,加强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进行达标情况自我评价,组织教学指导专家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评价。根据教学质量评估指标和评价标准,完成第一批申报学校的教学质量实地评估工作。 13. 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积极推行订单培养、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探索任务引领、项目导向、场景模拟等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依托行业、企业,实行课堂教学与岗位操作训练结合,专业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结合,学校教学与顶岗实习结合。进一步拓宽实习渠道,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实习管理。 (四)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内涵建设,探索有效的体制机制 14. 继续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目前已组建的 13 个行业和区域职教集团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和区县积极组建职教集团,引导各职教集团间联合协作、共享共赢,发挥行业职教集团协作组的作用,促进集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5. 发挥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资源优势。鼓励集团内的职业院校吸纳企业的设备、技术和人才等优质资源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服务,通过与企业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和课程,逐步形成职教集团与本市主要工业园区对接服务的格局。 16. 强化职业教育集团的内涵改革。以专业或项目为纽带,探索建立集团内各职业院校的衔接、沟通和弹性学制,实现中高职教育与培训的联动发展,满足社会和学生发展的需要。提高集团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实现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共享。 17 .鼓励职教集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研究制定职教集团运行和改革成果的评价指标,探索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职教集团发展的良性投入和运行机制,提高职教集团服务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都市农业的水平。 (五)加快师资队伍培养,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团队 18. 制定并颁布《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素质提高“十二五”行动计划》,建立教师专业能力提升机制,完善师资培养培训制度,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内容丰富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启动校长教学改革领导力、百名“专业带头人”和千名“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加强国家级和市级职业教育师资基地建设。 19. 建立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教师的制度。研究中职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激励政策,拓展“双师型”培养渠道,明确专业教师每三年到企业挂职实践不少于半年,以及文化课教师定期下企业见习等制度,着力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20. 继续开展特聘兼职教师资助工作。在总结特聘兼职教师资助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再增加 100 名特聘兼职教师的资助名额,支持学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改善和优化专业教师队伍结构。 (六)完善中等职业教育保障,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21. 逐步扩大实施中职校学生免费教育范围。研究制定扩大实施免费教育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帮困助学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学生帮困助学和免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实施中职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新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生均公用经费稳定合理、科学增长机制。 22. 继续开展教育费附加职教专项使用情况检查。开展中职校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帮困资助、生均公用经费和实训中心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促使学校规范、合理和有效地使用教育费附加。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教育费附加职教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强化预算管理和绩效,规范经费使用。 23 .研究落实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 57 号)。协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本市中职校探索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技能考评工作方案,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岗位竞争力。 24. 加强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中职校学籍管理评价体系,推进形成学籍管理规范操作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学校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交流。 (七)推动职业教育的国际化和信息化进程,促进职业教育的现代化 25. 启动职业学校教师海外培训计划。选派一批中职校校长、教师出国短期考察,了解国际先进的职教理念、管理模式、教学方法等。鼓励中职校结合专业建设需要,引进国际认可的职业资格标准,借鉴国际行业标准融入相关专业教学。引进并增加外教比例,打造国际化教学团队。研究制定中职校学生海外游学计划,资助品学兼优学生到海外游学。 26. 全面推进中职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制定并颁发本市中职校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实现“网络覆盖无盲点,管理服务无盲区,服务对象标志化,数据服务集中共享,在线应用不断扩展”目标。年内三分之一的中职校完成数字化校园的硬件设施建设,实现数字化校园的应用服务。推动学校进行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依托职成教育在线及各中职校,建设互连互通、资源共享的上海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27. 进一步建设中职校网络学习资源。完善网络课程学习平台和网络课程的运行与管理,逐步引进、开发职业教育教学相关辅助课件、虚拟实训课程、网络课程、精品课程等职业教育教学资源,不断完善以市级网络平台为中心的市、区、校三级职业教育教学信息资源库。 (八)扎实推进德育工作,提高中职校学生综合素质 28. 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推动中职校德育精品课建设,开展优秀教案和课件评选,着力培育一批中职教育精品课程。不断创新中职德育工作途径和方式,积极利用中职易班等网络平台开展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修订出版《上海市中职学生成长手册》,完成《 2010 年度上海市中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评估实施办法》,开展德育工作评估。 29.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队伍建设。启动第一批中职校新上岗班主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班主任带头人工作室首批学员研修工作。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加强学校廉洁文化和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师德典型宣传。 30. 加强毕业生就业质量和个人发展的跟踪调查。加强学生就业推荐工作,不断提升中职校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工作质量,建立跟踪反馈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制度。完善毕业生就业公告制度。 31. 组织开展“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围绕上海产业结构调整,适当改革大赛项目,完善参赛激励机制和选手选拔的办法。组织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开展“星光之约”中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校育人目标与职业岗位要求相衔接、课堂教学与实习实训相贯通。 (九)认真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32.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确保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进一步推动“体育艺术 2+1 项目”工作的开展 , 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推进“健康校园”建设。推进学校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学校卫生室(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方案。举行学校国防、民防教育系列活动。 33. 继续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围绕学校风险隐患排解和中小学安全管理规范化等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全市中职校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相关中职校校园道路安全设施,继续开展学校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继续开展安全教育,继续完善预防犯罪工作格局建设。 34. 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上海市“中华诵· 2011 经典诵读大赛”;全面推进中职校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测试质量;组织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工作。 二、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工作: (一)全面推进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提升上海高等职业教育整体发展水平 1 .以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全面推进第二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启动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通过重点专业建设的机制创新,实现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提升上海高职高专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 .完成第一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对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示范性高职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3 .推进完成验收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向专业特色鲜明、具备国际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发挥国家示范院校优势,吸引海外学生来华学习,力争使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长学制学习学生明显增加、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培训交流的海外警务人员不断增长。 4 .围绕上海支柱产业,启动上海特色高职院校建设工程(市级示范高职建设工程)。 (二)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试点,探索上海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新模式 5 .启动《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的项目工作。优化上海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探索建立学校主体、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增强上海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活力。 6 .推动《创新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项目全面开展。探索市区两级政府、国盛集团、创意产业(行业)共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的办学模式 , 以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为核心、以服务上海文化创意产业为突破口,探索高职院校与企业发展的合作共赢。 (三)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重点专业建设计划,逐步优化上海高职高专院校专业结构 7 .继续实施高等教育“ 085 ”工程,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重点专业建设工作。高职高专院校全部完成重点专业建设路线图,重点在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技术服务(或社会服务)四方面推进项目建设。 8 .举行第一届“上海高职高专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比武”,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四)继续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工程,提升上海高等职业教育水平 9 .继续开展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行业组织继续推进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定向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将高职专业教学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完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改革。 10 .继续实施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师资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培育上海高职高专院校骨干专任教师。在任务导向、能力提升的专业教师培训基础上,结合重点专业建设,建立上海高职高专骨干师资档案,选派优秀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赴国外进修,打造具备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职骨干教师。 11 .继续进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等 6 所院校进行评估。 12 .继续推进国家级、上海市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以国家级专业资源库为示范,以上海高职高专院校重点专业为平台,构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推动全市高职专业建设规范化,推动上海高职教学水平的普遍提升。 13 .全面开展行业(区办)高职院校提升计划。打造有利于行业高校发挥优势、彰显特色的政策环境和运行机制,着力推进上海行业高校内涵发展,加快提升行业高校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14 .继续开展上海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工程。继续做好市级高职院校“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的培育建设工作。 15 .继续推动高职高专学生参与教学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鼓励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积极参加教育部“电子设计大赛”、“数模竞赛”、“广告艺术设计大赛”三大赛事,全面参与上海市职业技能大赛,力争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上取得突破。 16 .继续推进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试点工作。以专业教学一体化设计为重点,探索技能型人才贯通的培养模式和融通的教学管理机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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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上海市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思考
陈龙珠 2011-1-21 18:05
2010年11月15日上海胶州路高层住宅火灾事故后,这座特大型城市居民安全管理问题已成为管理层和当前两会的 热点议题 之一。 对这场特大火灾事故,除应杜绝起因的深层次问题外,物业公司在应急中应发挥的疏导作用和居民的应急疏散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同时引起足够的重视。试想从外墙施工脚手架着火,到蔓延至建筑内部乃至酿成重大人员伤亡,是有一段可以利用向外楼下建筑之外逃生的宝贵时间的。 城市居民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与建筑安全管理相关。大约在2004年,本博和自己的硕士生曾协助上海市房科院,对建立上海市房屋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过调查和预研,并提出了深化研究的详细大纲,但可惜的是2005年申请立项未能被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今再回个头来看看当时的资料,不禁遗憾和伤感:普通科技人员对社会事务的介入能力实在是极其有限的。 本文给出2005年我们发表在《 防灾减灾工程学报 》上一篇相关文章(第一作者毕业后任职于青岛市文化局)的电子文件,供有兴趣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参考和批评指正: 关于建立上海市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思考.pdf 。
个人分类: 防灾减灾|2983 次阅读|0 个评论
析老子的无为而治国之道
热度 1 techne 2011-1-20 15:00
此文章是草稿,尚未正式发表过,欢迎批评指正。 析老子的无为而治国之道 王 键*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200235) :老子是中国古代的著名思想家,他留下的《道德经》言简意赅,含意深刻,是最富盛名的中国古代著作之一。《道德经》不仅对中国产生了影响,也在世界上产生了影响。本文依据《道德经》书中的内容,对老子的基本政治思想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老子的基本治国思想,是一种“无为”而治国之“道”。这种遵循天道,敬奉自然之道的思想,对于反思现代世界中人类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有很深刻的借鉴意义。 :道 自然 无为   老子其人,姓老名耳,号聃,公认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以老子为名的书即《老子》,后来也叫做《道德经》,它被看作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哲学著作。老子的生平和生卒年代众说纷纭。冯友兰先生曾有如下评述:按照传统的说法,老子是楚国(今河南省南部)人,与孔子同时代而比孔子年长,孔子曾问理于老子,很称赞老子。但冯友兰旋即指出,现代的学术研究,使我们改变了传统的看法,而认为《老子》的年代晚于孔子很久。 老子的思想见于《道德经》中的五千言、八十一章,同老子本人的生平类似,《道德经》这五千言也充满了“朦胧”的色彩。该书要言不繁,哲理精邃,目前流传的版本分上、下篇共八十一章,有“德经”与“道经”之分。   与同期的儒家等思想流派不同,老子从自然界的不变规律中悟出了“道”的真谛,并把它看作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的法则。老子的“道”,是指在天地间始终运行而不殆的永恒规律或超验法则,它先于天地,且独立于天地。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史中,老子第一次把“道”作为世界万物的本源,并提出了以“道”为核心的思想体系。老子言道,就如儒家言仁、兵家言兵、法家言法一样,“道”是老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   “道”的本意是道路,有四通八达的意思,这一意义引申为“方法”、“途径”,便具有了规律性、普遍性的意思。有国外学者认为,“道”一语双关,同指“言说”和“道路”,即希腊文中的logos和hodos。 老子提出的“道”既是万物存在之根源,又是变化运行的总规律。“道”具有不同于具体事物的特点,它“有”和“无”两种性质。“无,名天地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道德经》,第1章)。无,是用来命名天地开辟时的道,有,则用来命名生育万物的道。有和无“两者同出,异名同谓”,是一个东西。老子常用“有”和“无”来说明自然界的存在,他还是第一个用“有”和“无”来追溯世界本原的中国哲学家。从这两种性质出发,老子还得出了“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第40章)的结论。老子讲的“无”不是指一无所有的“虚无”,而是指“无名”、“无形”。老子认为,有形有象的具体事物,只能由无形无象的事物构成,即“有生于无”。无形无象的“道”并不是空无一物的“虚无”,它是最真实的“实在”,是一切事物所以产生的最终根源。   在老子的思想中,“道”和“无为”是两个核心。有关“道”的思想是老子思想整体和自然观的核心,有关“无为”的思想可看作为老子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无为”的思想正是老子的“有生于无”、“道法自然”思想的延伸,“无为而治”以“有生于无”、“道法自然”为其深层基础。 在春秋末年,存在着关于“天”是否是有人格的神的争论,与孔子等人不同,老子明确地反对人格化的神。老子不仅反对神学决定论,也反对道德决定论。他对世界持一种“内在论”的解释,认为天道自然无为,应按照自然界的本来面目来揭示自然界。老子为了彻底否定上天有知、天道有为的观点,把天道无为的思想提到了绝对化的程度。他反对天道有为的神秘主义思想,从“有生于无”的理论基础出发,进而提出“天道自然无为”的原则。认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邹狗”(第5章),强调天道无私欲目的,对万事万物一视同仁。而且“圣人不仁,以百姓为邹狗”(第5章)。由万物自然,老子得出了“圣人不仁”的结论。由此来反对儒墨思想所推崇的道德决定论。老子认为,只有“无为”才是最高原则,人要向天道学习,也不应有为。   所谓“无为”,也就是戒绝违反自然的活动。 老子提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第30章)。“道”并不是有意志有目的地构成世界万物,所以它又是“无为”的;然而“道”是构成万物的基础与本源,因此“道”是“无不为”的。“无不为”以“无为”作为条件,正像“有”以“无”作为条件。老子还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51章)。“道”之所以重要,“德”对于万物之所以珍贵,就在于它们让万物自由自在地生长,而不发号施令。“道”是天地万物变化的规律,是形成万物的根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人以地为根据,地以天为根据,道以自然为归宿,所以道效法自然,以自然为原则。故而道的存在、运动并不依靠外在的原因,而是由其内在本性决定的。“自在无为”之“道”的主要内容在于“法自然”,以上这些思想运用到社会改造之中,就形成了以“无为”为核心的社会政治思想。   在老子哲学中,“道”一般隐含着“天道”和“人道”两个层面的含义。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补有余”(第77章)。那么天道和人道二者间的关系如何?老子进一步解释为:“高则抑之,下则举之,有余则损之,不足则补之”(第77章)。由此可见,天道高于人道、包容人道,正所谓“天人合一”。这和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第25章)的思想相一致,引出了“道法自然”的宇宙间最高原则。老子是在天人关系中去认识和把握社会、政治的变化发展规律的。老子提出“道”的思想,正是要把对整个社会政治和人生问题的思考落实到天人和谐的这一大背景之下,在自然的规律中把握社会政治与人生的法则。老子从“自然之道”衍生出他的“社会之道”、“人生之道”,从而在“道法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他的政治思想脉络。   “道”作为宇宙间天地万物变化的总规则就是“道法自然”。“自然”这一概念,在老子的思想中有其特殊的意义;“自然”即为实现了“无为”之后的结果和状态,而无为是实现自然的条件。具体说来,“自然”可以分为三层:自然界的“自然”、“社会发展的自然”、“人生的自然”;无论这三层中的哪一个,都要遵循“无为”之道。而这三层“自然”的含义既澄现为自然而然,自己如此,原本如此;同时又暗示了宇宙万物运动变化自身内在的法则和结构,不存在外在于宇宙的干涉力量。对于这两点,在老子的论述中均可表明。如“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道之尊,德之尊,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51章)。这种“自然”的观点,是对当时神学决定论和道德决定论的挑战和否弃。老子还说:“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辅”既辅助,表现了变化规律即“道”的不可违背,要遵循万物的自然本性而不能勉强作为。老子一再强调的“道法自然”,也即是人、天、地、道共同遵循的普遍法则。“法自然”就是要效自然而然的法则,随顺万物的发展变化,不加干涉。因此,“道法自然”是指顺任自然,按自然的原则做事,不强作妄为,这就是老子讲的自然无为,“自然”是道之本性的价值要求。老子对于“道法自然”的说明,落实到现实的社会中,即要以天道统摄人道,使“人道”效法“天道”自然无为的法则,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最终达到天地人的统一,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天之道落实到人之道上,以天道作为人道的深层理论基础,展开他的治国之“道”。   老子政治思想的总的原则,是实行“无为而治”。古往今来,众多有识之士忧国忧民,为治理国家献计献策,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治国主张。有人强调“仁”,有人强调“法”,有人强调“商”;而老子的治国之道则与众不同,他在“无为而治”的指导思想下,提出了一系列治国之术,其中蕴含着深刻哲理。春秋末年,社会矛盾尖锐。老子把当时社会危机的根源归结为两点:即君王有为和社会开化。所谓君王有为是指上层统治者为追求奢侈生活,不惜耗费民力国财,通过征收高赋税等各种手段欺压人民。所谓社会开化是由人们的智力开化而造成的人们逐渐迷失本性。老子认为智力开化给人们带来了私欲,使人们为满足自身之贪欲而相互欺诈,进而沉溺于贪欲和欺诈。于是老子在“道”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   在老子看来,治国者应该是“道”的化身,他的突出特点就是顺应自然之“道”。真正是“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绰然而善谋。”(第73章)。最高统治者既然是体现了道的玄德的,因此就应该按照“道”的原则来治理天下,实行无为而治。根据此原则,人们应该“为而不争”、“为而不恃”,从而才能达到“道法自然”、天人合一这一美好境界。老子的政治指导思想是“无为”,这是老子理想社会的一大法则,因而国家的治理也在于“无为”。“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处于无有入于无间。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及之。”(第43章)此处老子强调的是“无为”的益处和“不言”的教导,他顺应天之“道”,由自然向社会后再由社会返归自然,实现个人活动顺应自然之“道”的目的。老子曾简要概括了治国的几种状态:“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誉之,其次畏之,其下侮之”(第17章)。其中,最理想的“太上”状态,反倒是最朴素的“下知有之”,而不是“亲誉之”。   言简意赅加以概括,老子的治国策略可以归结为《道德经》中的经典名句:“治大国若烹小鲜”(第60章);意思是说治理大国不可有为多事,如同煎小鱼不可经常翻动一样。这也成为了一句治国名言。如果根据《道德经》的内容,全面加以考察,老子的治国之道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五类不同的主张:   一、无为无欲。在老子看来,社会混乱,国家难治,首先是统治者贪得无厌的结果。在老子看来,统治者的“有为之政”,是导致社会混乱不堪的根源。老子正是希望灭去人民奇巧贪欲之心,净化社会风尚,达到返璞归真的境界。老子提出“无为之治”其目的就是要反对和消除“有为之治”。“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第75章)。人民陷于饥荒,是由于统治者蚕食的赋税繁多,人民难以统治,是由于统治者好大喜功,人民用生死去冒险,是由于统治者的贪生怕死。以至于“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第57章)。而老子眼中的统治之道,则表现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57章),统治者顺应自然、无为而治,民众自然而然地能够返璞归真,获得幸福和美德。对于有为君王,老子提出了警告:“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者败之,持者失之。”(第29章)。因为天下之大,它不同于一般的器物,有正反相合和自在规律。勉强而为反倒会起负作用。总之,老子认为:“道恒无名,侯王若守之,万物将自化。”(第37章)。也就是说,天下有道,统治者要顺应天道,万物也将自然生长。   二、以正治国。老子说:“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第57章)。所谓“正”,并不是有人认为的“矫正”,而是坦诚、公道的意思。此处老子并非提倡以“矫正”有为之道治国,而是提倡要顺应天道以“正道”治国,正大光明、当当整整地治理天下。在老子看来,民众本来都很纯朴、诚实。只要君主开诚布公,为政公道,民众便会顺应相应。相反,如果政令多变,严而无信,行而不果,则会失信于民。近而政令难行,国家难治。老子随后又讲到:“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第59章)。老子反对严酷的苛政,而主张用法纪来治国治民。所以他强调说:“以道作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第42章)。“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也。”(第38章)。   三、愚民弃贤。此处的“愚”有返璞归真的意思,并非就是愚弄的愚;对此,冯友兰先生有过如下评论:“‘愚’在这里的意思是淳朴和天真。圣人不只希望他的人民愚,而且希望自己愚。” 而“贤”则指德才兼备。老子认为,贤者虽美,但属自然禀赋,不必强求;否则为追求所谓贤明而竞相争斗,只会引起纷争甚至使社会混乱。老子指出:“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第18章)、“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第65章),在老子看来,人们争名夺利的根源恰恰在于智力开化。自从民智开化后,人人都有了追求物欲的企图,随之失去了自然本性。只有不尚贤才能“使民不争”,故而治国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使民众不知名利、去小智而取大智。即达到所谓“大智若愚”的状态。所以,老子又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第19章)。在这些问题上,人们对老子容易产生一些比较大的误解,其实老子的“弃智”并不是简单地不要一切智慧,“绝学”也并不等于要消除一切学说。北宋的老子注家吕惠卿就认为:老子的“不尚贤”、“不贵货”、“绝学”、“绝圣”等文字,并不是要摒弃贤、货、学、圣。老子的用意在于使人明白这些事物都是人的本性以外的东西。   老子这样阐述了他的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也。使夫智者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第3章)。如果从这段话的前一半来看,老子强调的重点是“无知无欲”;而在后半部分,重点则在于“智者不敢”。而如从现代的眼光看,老子的论述的“愚民弃贤”思想倒恰恰体现出了一种民本思想,它是反“智”主义的。在民智开化、争名夺利开始后,智者和贤者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成为人间的统治者,人们追名逐利,逐渐迷失本性。老子认为这样的局面产生了很多弊端,“愚民弃贤”则是让民众而不是贤者和智者成为被关照的对象。正所谓“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第49章)是也。“故必贵而以贱为本,必高矣而以下为基。夫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谷。此其贱之本与?非也?”老子强调是自下而上的合法性,强调以下为本,而不是舍本而逐上(末)。在老子看来,“大智若愚”其实也就是一种反璞归真的智慧,是以民众为关照点而非以贤者、智者或统治者为关照对象的人生智慧。所谓“不尚贤”,其真义在于“尚民”,而“愚民”的真义则在于“民本的智慧”,以此来抵抗物欲横流之下人之本性的迷失。   四、节制恭让。老子说:“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第67章)。“俭”即是节俭;又进一步提出:“治人事天莫若啬。夫唯啬是谓早服。早服谓之重积德。重积德则无不克。无不克则莫知其极。莫知其极可以有国。有国之母可以长久”(第59章)。由此可见,老子也很强调德政,认为节俭既可以“重积德”,是治人的根本大道,又利于“事天”。只有恭行节俭,才能积累社会财富,使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国与国的关系,老子还说:“大国者下流,天下之交。天下之牝。牝常以静胜牡。以静为下。故大国以下小国,则取小国。小国以下大国,则取大国。故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国不过欲兼畜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夫两者各得所欲,大者宜为下。”(第61章)。老子认为,国与国之间也应节制恭让,大国对小国谦下能够取得小国的信懒,小国对大国谦下能够取得大国的支持。对于统治者来说,节制恭让是一条重要的治国之道。统治者生活节俭,不奢侈,人民就能获得真正的幸福生活,统治者谦下,就能获得人民的推崇和拥护。   五、小国寡民。在“无为”思想指导下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小国寡民的相对无政府的社会,国土很小,人口不多的国家是老子理想的国家模式。“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第80章)。老子认为小国人口少,人心齐,民心纯朴,容易治理。只有在这样的国度里,人们才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第80张)。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人民淳朴,和睦相处,没有纷争,相安无事。人们过着安闲舒适的生活。   六、反对战争。老子还具有反战思想,他强调:“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欲者弗居”。“故兵者非君子之器也,兵者不祥之器也,不得已而用之”(第31章)。来自认为,对于兵者,统治者应“勿美之”。因为赞美战争就是喜欢杀人,而喜欢杀人的人行事不会顺利。如果统治者顺应天道,就不需要用战争来争霸天下。正所谓“以道佐人主,不以兵强于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居,荆棘生之。”(第30章)。战争会带来报复和破坏力,战争所及之地,会变得人烟荒芜。   老子“道”的思想是其治国之道的基础,老子的理想社会是一个返璞归真、充分体现人类本性的社会。前面已经说过,这个思想与老子哲学上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老子的治国思想,并不仅仅停留于一种理论。我们可以注意到,中国古代历史中比较长的繁荣时期,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和唐朝的“贞观之治”,都是推崇老子道学的典型代表。 不仅在中国,在国外,老子的思想也有较大的影响。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在世界各国经典名著中,被译成外国文字发行量最多的,除了《圣经》以外就是《道德经》。《道德经》是有史以来译成外文版本最多,海外发行量最大的中国经典。仅5000言的《道德经》也是世界上创造名言最多的巨著之一。还有学者研究过美国总统里根的成就和老子天道思想之间的关联。   还有一些著名的西方学界思想,比如近代古典自由主义,现代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观点,等等,和老子的思想有着很多契合之处。包括像海德格尔这样名列20世纪最有影响力学者之一的西方思想家,也相当推崇老子的思想。由于对知识的分散性和理性局限性的揭示,使得人们愈发开始怀疑那种理性至上、推崇干预和设计的笛卡尔主义观点。总之,老子的“无为”思想作为其治国之道的核心,表明了老子对社会政治和实践问题的积极探索。同时他批评了人类行为的负效应,提出了人类社会实践的合理性问题,这些思想在现在看来表明老子很早就对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思考,即人类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要有远见卓识,人类应在不违背和不破坏“自然”之“道”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现代社会人类实践以及发展所带来的种种而难以,都使人类不得不认真反省自己,这需要借鉴老子深刻的大智慧。 参考文献: 老子 ,《道德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秦家懿、孔汉思 ,《中国宗教与基督教》,三联书店 ,1997。 董光璧,《当代新道家》,华夏出版社 ,1999年。 孔庆明,“略论老子的治国之道”,《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79年第6期。 刘清平,“无为而无不为——论老子哲学的深度悖论”,《哲学门》,第2卷(2001年)第1册。 尹志华,“试析北宋《老子》注家的孔老异同论”,《孔子研究》,2005年第6期。 刘军宁,“老子之道,里根之道——造就自由和繁荣的秘密配方”,《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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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相矛盾
wliming 2011-1-18 09:49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7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什么叫“自动续期”? “自动”,就是不需要经过同意,使用权所有人就拥有续期的权利。可是,第28条,又说“续期...未获批准的...,出让人无偿收回”。这跟“自动续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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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机构改革的困境
热度 3 techne 2011-1-17 00:58
已发表于联合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forum/pages4/forum_lx110128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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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研体系的形成及其特征
techne 2011-1-7 21:56
本文是“美国科研体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的前身,当时是一份报告。此后主要根据后半部分,写成了“启示”一文发表。但这个报告实在太长,此后反复修改增补了内容,但一直未能发表。干脆在这里贴出来,回报纳税人每月发的工资。 美国科研体系的形成及其特征 王 键*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200235) [摘 要]:本文介绍了美国科研资源的配置模式及其形成过程,将其区分为若干不同阶段,对总体发展趋势进行了概括;然后简要回顾了美国科技决策体系的形成过程,初步探讨了它形成分散式科技决策和管理体系的主要原因。文章最后指出美国科研体系所具有的总体特征,概括了它的形成过程提供给我们的一些结论和启示。 [关键词]:科研体系,非营利组织,民间基金会,合同制联邦主义 [中图分类号]:N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科技强国,具备雄厚的科技实力,拥有充沛的科研资源。研究美国科研体系 的现状及其形成和发展过程,探讨美国科技实力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通常具有分散式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和科技决策管理体系。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科技活动的直接介入较少,美国科研体系就具有这种鲜明特征。   科研体系包含两个最主要内容:①科研资源的分布;②决策权力的分布。由前者引出科研资源配置模式问题,由后者引出科技决策管理体系问题。本文从两个角度来探讨美国科研体系的形成过程。首先,科研体系的形成与科研资源的分布、分配问题密切相关,本文将从美国科研资源的配置模式这一视角入手;其次,由于科研体系的形成在本质上也是一个和公共决策密切相关的问题,本文还将从美国科技决策管理体系的视角进行分析。 一、主体和治理方式:不同职能的组合   科研资源的分布和配置问题可从不同视角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针对科研资源的来源问题和分配问题,考察资源的不同投入主体和执行主体。划分不同投入主体的标准,是根据机构所有权的不同和该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从这个标准来看,结合历史和现状,美国科研(RD)经费的来源和投入主体,主要有三种:①政府机构(主要是联邦政府);②私营企业(产业界);③社会私人团体(民间基金会)。从这三种投入主体的功能来看,政府机构投入的是公共资金,它的目标是非营利性的,主要服务于市场失灵状态下的公共利益目标(如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平台、发展国防军事科技、提供对公共科技研发领域的长期投入),并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政府失灵问题,要为社会民间组织提供一定的支持。与政府不同,产业界的投入目标主要是营利性的,对在市场竞争中能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应用领域进行投入,以此为核心支持一些相关研发活动。社会和民间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现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领域,体现出作为一种有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纠正市场行为和科层管理都无法解决的问题领域。 表—1:投入主体的不同类型和划分标准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table.MsoTableGrid {mso-style-name:网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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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研活动自身性质来看,科学技术是一种特殊产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些科学技术产品可被归入公共物品的行列。科研活动通常被划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个阶段,通常的“基础研究”的阶段之中,往往存在大量的科学技术公共物品。但公共物品问题并不仅停留于基础研究阶段。在应用和开发阶段,同样会出现一些用市场行为和志愿行为所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处于前竞争阶段的共性技术的研究,需要长期扶持发展的战略技术和策略的研究,以及一些成本很高的中试基地或公共技术平台等。在这种情形下,相关的科研活动就不得不需要由某种外部权威所提供的支持。 表—2:执行主体的不同类型和划分标准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table.MsoTableGrid {mso-style-name:网格型;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0pt; mso-border-alt:solid windowtext .5p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border-insideh:.5pt solid windowtext; mso-border-insidev:.5pt solid windowtex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text-align:justify; 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mso-pagination:none;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所有权 \ 治理方式 科层型 自治型 公共所有 政府机构 (联邦实验室) 州立大学 私人所有 企业机构 非政府组织 I 私立大学 非政府组织 II   费用投入主体的类型按照表—1所示。具体执行部门的类型划分则是另一个问题,见表—2。划分不同执行主体的标准,是根据它的所有权和治理方式的不同。相应地,美国的科研机构和科研资源的执行部门,可以大致被概括为四种类型:①联邦政府研究机构(国有国营或国有民营);②产业界企业研究机构;③州立大学 ;④私立大学和民间非政府组织 。对于第一种类型,美国的政府研究机构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经营方式。第一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属“国有国营”型;第二种是政府通过合同委托大学或私人企业来进行管理,属“国有民营”型。在美国联邦政府研究机构中,更多的机构采用国有民营模式,而且近来有扩大该模式以提高机构效率的趋势和主张。   科层型和自治型这两种治理方式可分别对应于科学研究中两种主要功能目的,即实用功能和理论功能。马克斯•韦伯曾持有一种无差别论的组织区分观点,即认为科层组织是适用于一切复杂组织的最有效形式,与其它模式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与韦伯不同,美国社会学家伯纳德•巴伯认为,科层型并不适用于科学界的自治型组织。在巴伯看来,科学组织的社会角色通常具有三种不同的功能:①理论功能,发展各种概念体系;②培训功能,培训他人来发展概念体系;③实用功能,将概念体系用于实现各种社会目标。 巴伯认为,美国大部分大学的内部社会组织是非正式构造、非正式协调的,大学社会组织的理想情形是帕森斯的“平等组合”形式(the company of equals pattern),在其社会群体中学术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权威、自我定向等目标的追求中大致平等。巴伯同时认为美国科学界的自治型组织和大学的“平等组合模式”更有利于科学自身的发展。 而与此相对应,政府和企业的科层性组织对于完成特定实用性功能具有积极作用。在巴伯看来,美国的大学主要执行理论功能和培训功能,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通常主要执行实用功能,即去应用由大学发展出的概念体系。但巴伯也认为,美国的产业界和政府部门同时也具有一定能力去承担理论和培训功能,虽然这不是它们最主要的功能。在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的各种科研机构中,最主要的自治型组织就是大学,它相应承担了理论功能职能。政府机构和企业机构作为主要的科层组织则成为实用型功能的主要承担者。如果从提供公共物品的角度分析,作为公共所有的机构,即政府机构和州立大学,它们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如公共卫生和教育领域。而私人机构的情况则要复杂一些,其中企业机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私人物品,而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私立大学、非政府组织I和II的主要职能则是提供公共物品,它们承担的实用/理论功能存在差异。 二、资源配置模式:从自由放任到企业主导   从历史上看,美国科研资源的配置模式有几次转变,根据RD经费投入主体的变化,可将其划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①第一阶段以“自由放任”为特征,从美国建国到1862《莫里尔法案》的实施;②第二阶段以“多元投入”为特征,从《莫里尔法案》到二战前;③第三阶段以“政府投入”为特征,从二战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④第四阶段以“企业投入”为特征,从80年代至今。   如果从RD经费主要执行部门的变化情况来看,可以简要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①第一阶段以执行部门的“多元化”为特征,从美国建国到二战爆发后的20世纪40年代初,它横贯了自由放任阶段和多元投入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非政府组织、大学、政府机构和企业都曾作为主要执行部门,但相当分散化,未有一类执行主体占据绝对优势;②以“企业主导”为特征,从20世纪40年代初迄今,大致囊括了政府投入阶段和企业投入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一直作为最主要的执行部门而存在。以下我们以RD经费投入部门和主要执行部门的历史变迁来介绍美国科研资源配置的变化情况。   在“自由放任”的第一阶段,美国科技发展长期处于原始状态,政府基本不介入科技活动。从经济上看,这和美国在立国之初是农业国有关。在19世纪40年代之前,美国经济主要是以农业为主的种植园经济模式。而从政治上看,美国在建国前长期处于一种先有民众、后有政府的状态。在1787年联邦会议起草宪法之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甚至没有实体政府机构来管理联邦公共事务。美国的自治传统、宪政民主、联邦分权体制以及欧洲文化影响等原因,形成了美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影响了其科技发展模式。美国的建国者是一群“热爱科技事业的政治家群体”,前6总统中的5位,一批《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制宪会议成员、政府高级官员、国会和州议会的议员、政治活动家以及法官,都是如此。 虽然在现代化道路问题上美国的建国者存在分歧,但对“尊重知识”、“自由思想”和“实用态度”的追崇是他们都具备的共同点。   根据美国宪法制订者们信奉的原则,联邦政府应该做的是这样一些工作:它们不属于个人或大学,也不属于学会的领域。因而美国宪法明确限制了政府权限,认为政府不应该从事个人、大学或学会能够完成的工作。这一态度体现出美国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它认为必须反对集权,而为了反对集权就必须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而且它还认为科技和教育应当是自由独立的事业,不能由政府来控制。上种态度造成的后果在最初阶段的具体表现就是美国科技发展长期处于自由放任状态、美国学术界的自治传统和美国社会民间力量的壮大。在最初美国宪法对政府权力用于科技事业的限制非常严格,仅限于对专利和版权的保护。当时有些美国学者甚至认为“国家是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敌人,应该被最终扫除” 。作为总统,华盛顿和亚当斯等人曾提议建立联邦大学和国家科学机构,但在这种背景下议案仍然多次被国会否决,最终不了了之。这种情形甚至持续到19世纪40年代,未能有根本改观。当时,一位名为史密森(James Smithson)的英国富翁捐款给美国政府,请求建立“史密森研究院”。尽管当时美国有很多人认为这个研究院应该成为一所国立大学,但经过反复争论,依据美国宪法,最终它只是成为了一个类似博物馆的研究机构。   由于北美社会是一个新生社会,受传统束缚相对较少。作为移民国家,美国最初的移民多来自欧洲,美国在制度、文化上和欧洲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的民间组织、私人基金等非政府组织(NGO),在很大程度上继承自欧洲的行会传统。由于美国在最初发展中政府力量受限,大量移民所带来了各种民间团体,多元的非政府组织、私人基金会起到的作用,是其它传统力量强大的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这是美国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显著特征。早期的北美殖民地没有任何科学组织,关于科学的研究成果甚至要拿到欧洲去发表。在最初阶段,整个北美大陆的科研职业化进程比同期的欧洲要慢,科技水平远落后于欧洲。到19世纪前半叶,美国的科研活动才开始职业化,一些大学和政府部门开始雇用最初的正式科学家。随着财富在产业界的积聚,职业科学家逐渐可以得到更多的财政资助,新一代资本家开始愿意为学院中的科学教师或科学机构中的职位进行捐助。到19世纪40年代,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先后建立了科学学院(劳伦斯科学研究院,谢菲尔德科学研究院),它们均由产业大亨捐助建立。但当时科学学院教授的待遇、学生入学和毕业标准普遍低于其它学院。直到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的大学才不再局限于欧洲古典人文教育模式,开始全面推行科学研究。   进入19世纪下半叶,美国不再是小农遍地的农业社会而开始成为一个新型工业化国家,美国北方的工业化尤其迅速,对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美国的职业化科学也不断扩展,产业界和企业开始为正式科学家提供职位,科技活动也逐渐开始需要更强大力量的介入和扶持。而此时,美国内战造成了对科技的军事需求,并使人们开始反思联邦权力过弱的体制弊端,军事需求、政治反思和工业化趋势结合在一起,成为推动美国科技发展模式变迁的强大动力。1862年,林肯总统批准成立了农业部并签署了“莫里尔法案”(该法案由众议院莫里尔提出,又名“赠地法学法案”,The Land-Grant College Act)。这一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各州无偿赠送国有土地,而各州必须利用所得的土地及其收益建设以农学和工学为主要科目的大学。“莫里尔法案”的实施,使美国开始出现大批的州立大学、学院和研究机构,使得科研活动的执行主体情况改观,开辟了美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发展的新阶段。更重要的是,1862年标志着美国政府科学事业的一个转折点,在设立农业部和“莫里尔法案”颁布后,“用于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成为美国宪法解释中的一个重要变化,这为此后美国政府介入各种科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进入“多元投入”阶段后,美国开始出现四种科研机构共存、三类科研经费来源共同投入的模式。   20世纪之前,美国的民间基金会活动还比较零散和分散。进入20世纪后,随着科学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民间基金会越来越组织化和系统化,开始追求科学目标和效率原则。在20世纪初,美国的科学教育仍主要停留于少数精英大学的实验室里,很多科研资金来自慈善机构,如洛克菲勒基金会和卡耐基基金会等。此外,还有一些大工业企业和政府军事部门的研究,如贝尔实验室、联邦政府的海军部等等。经过了一战,一个相当有规模、包罗各种科技领域的颇为活跃的政府科技体系已经形成,但它的基本模式尽管经过了战时的相对集中化,却仍然是一种多元化的模式。卷入一战一度刺激了美国政府对科技活动进行干预,但这只是昙花一现,一战后美国官方基本上不再重视军用技术,而更重视民用技术。农业部一度成为联邦RD拨款的主要部门。1938年,农业部的RD经费占到了美国联邦政府RD总投入的40%。并且在一战后,美国科技活动中的基金会组织显得更加活跃。直至二战前,由美国政府资助并实施组织领导的科研机构仍然很少,这些机构一般都是由于面临战争或其它危机才成立的临时机构,美国也少有政府统一规划的科研活动,联邦政府对高教和科研进行资助的渠道非常少见。在二战前,美国的应用科学和技术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纯科学或基础科学很弱,得到的资助也较少。1927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全美用于应用科学的资源约为2亿美元,而纯科学仅为1000万美元,从事应用研究的研究人员约有3万人,但从事纯科学研究的科学家还不到4千人。 而且当时纯科学或基础科学的支持费用,很多都来自于民间和私人基金。   美国卷入二战可被看成一道分水岭。此前,民间基金和联邦政府、大学、产业界共同构成了支撑科技发展的四个投入途径,但当时民间基金会仍然是最主要途径,一些基金会还建立了自己的研究部门。以战前的1940年为例,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的RD投入仅占全美RD投入总额的20%。 在二战前的历史中,美国的主流民意一直是由“孤立主义”占据优势。一战后,时任的威尔逊总统亲手创建了当时的国联,但尽管如此,他竭尽全力也未能说服国会批准加入国联。然而,随着美国卷入二战并取得胜利,“孤立主义”终于开始在美国衰退,同时美国的科技发展模式也发生了彻底转变。由于战争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在二战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美国政府开始大力扶持科技发展。二战爆发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成为RD的最主要投入主体。在1941-1945年期间,美国RD总投入约有30亿美元,其中的83%是由美国政府出资,1944-1945年,每年的RD费用约8亿多美元,几乎全部由政府出资。在1941-1953年间,企业开始成为美国RD投入的最主要执行部门。其中在1947年,产业界的执行费用占到了全美RD总投入的一半。 虽然二战中很多国家都加强了政府干预机制,但区别于其他一些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美国政府并不直接指挥企业生产,RD执行部门大多不由政府控制。即使在战争状态下,美国的市场机制也并没有被完全取代。 到1945年底,美国全部制造业的60%的产出用来供应军需,但军事装备始终是通过合同购买而不是靠命令征收。   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科技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此时,美苏冷战造成对国防、军事科技的巨大需求,摆脱“孤立主义”的美国要为自己主导的世界秩序承担大量的军事和安全开支。在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后,美国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干预也一直有扩张的趋势。伴随上述趋势,联邦政府取代民间基金会而成为美国RD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在二战后的最初10几年里,美国联邦政府作为科研活动的最主要资助者的趋势一致在不断加强。但根据NSF提供的统计数字和其他文献的一些数字,虽然在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政府是RD活动的最主要资助者,但政府部门却并不是RD经费最主要的执行者。由于二战开始后实行的“合同制联邦主义”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早在1941-1953年间,产业界就已成为美国RD活动的主要执行部门。从二战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主导实施了一系列大型科技计划,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曼哈顿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等,获得了巨大成功。从20世纪50-60年代的统计数据看,联邦政府的RD投入在总投入中所占比例超过了60%,甚至在由产业部门执行的RD费用中,联邦政府投入所占的比例也超过了50%。到1964年,美国联邦政府的RD投入占到了全美RD总投入的66.8% ,联邦政府RD经费的投入在这一时期达到了顶峰。此后由于多种原因,联邦政府在RD总投入中所占比例开始下降,但在长时间内仍是国内RD活动的最主要资助者。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上述趋势又有了新的变化。伴随着新古典经济学的兴起和里根-撒切尔改革,美国企业对科技的投资迅速增加,美国产业界对RD活动的投入逐渐超过了联邦政府,成为科研资源中的最大供给来源。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多。在政治上,此前越战造成美国国内政治矛盾的激化,导致科学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恶化。在尼克松执政时期科学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进入低潮,尼克松甚至还关闭了联邦政府在二战后设立的几个主要的科技政策协调机构,联邦政府对科技的投入也被削减。此后,卡特政府后期开始的减税计划推动了科技投入中企业主导局面的形成,接替卡特的里根政府又开始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减税计划,一系列政策鼓励了企业对科技活动进行投资。由于石油危机和日本经济迅速崛起等因素的干扰,美国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美国官方不得不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冷战的结束也促使美国削减对国防科技领域的投资,很多军事技术开始向民用领域转型。众多因素都促使联邦大幅削减RD投入,其投入比例持续下降。但联邦资助的影响力仍然很大,尤其在基础研究领域,联邦投入仍高于产业界,是主要的资金投入者。2000年度全美基础研究支出,来自联邦政府的投入约占总投入的49.4%。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在全美RD经费的执行部门中,总的趋势是产业界趋向于占有压倒性的优势。其次是其他部门(除联邦和企业外)的经费也一直都在稳步增长,虽然这一部分的增幅并不是很大。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政府的RD经费投入很大一部分都投给了企业,还有相当多的经费投进了大学等部门。因此美国现阶段RD经费的最主要执行部门也是产业界。而从1990年左右开始,美国高等学校的经费执行份额也开始超过了联邦政府,并且在1990-2004年间,其所占份额和与联邦政府份额的差额也在持续增长。总的趋势是,目前美国RD经费的投入分布正在朝着产业(企业)主导型迅速发展,联邦政府已经不是首要的经费来源。进入90年代以来,其它来源(包括大学和NGO等)所占比例也较以前稳定在更高的比例水平上(5%左右),由政府部门执行的经费份额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00年度,美国产业界实际RD投入约为1860亿美元,约占全美RD实际投入的69.7%。而2000年产业界RD使用额在全美RD实际投入中所占份额更高达75%左右。 从数据可以看出,美国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科研体系已进入一个以企业为主导的阶段。 表—3:美国科研RD经费的主要来源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table.MsoTableGrid {mso-style-name:网格型;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0pt; mso-border-alt:solid windowtext .5p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border-insideh:.5pt solid windowtext; mso-border-insidev:.5pt solid windowtex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text-align:justify; 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mso-pagination:none;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年度 \ 类型 联邦政府 工业企业 其它来源 合计 1950 56% 41% 3% 100% 1960 65% 33% 2% 100% 1970 57.3% 39.7% 3% 100% 1980 47.4% 49% 3.6% 100% 1990 40.5% 55% 4.5% 100% 1995 34.5% 60.7% 4.8% 100% 2000 24.8% 69.7% 5.5% 100% (数据出处: NSF, Science Engineering Indicator, 2008. ) 图—1:1953年-2006年美国RD经费的执行部门和来源部门的变化 (原始数据出处:NS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08.) 图—2:1953-2006年美国RD经费不同来源所占比例的变化 (原始数据出处:NS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08.) 三、决策体系:两极之间的张力   从提供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科技决策也是一种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在本文的含义中,科技决策体系主要指美国的公共权力机构所提供的科技决策功能。但实际上,美国没有一个对科技决策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历史上是这样,现状也是如此,基本上一直保持着一种多元化和分散式的体系。如美国社会学家巴伯所说:从没有任何获得正式认可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控制美国科学,美国科学界作为一个整体仅仅是非正式地组织起来的,其中不是有一个而是有多个影响中心,它们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 在一些特殊时期(比如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及二战时期),美国政府曾经大大加强对科技活动的管理,但每当度过危机之后,美国新一届政府往往会在新形势下中止过去对科技活动的过强干预和管理活动。比如罗斯福总统曾在1933年成立了一个“科学顾问委员会”,其目的是要统一管理全国的科学研究活动,但仅两年后它就被撤销了。基于类似的理由,二战中曾经名噪一时的“科学研究与发展局”虽在战争时期一度享有相当大的科技管理权力,但也在战争结束后被当时的负责人布什果断地予以撤销。很多美国人都倾向于认为,过度集中的权力会危胁科技界的自治状态,并最终损害美国社会和个人的自由传统。总的来看,在历史上美国政府较少直接参与操作科技活动,也较少颁布法律性科技政策直接干预科技活动,而更倾向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   在美国科技决策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埃利森委员会、NAS的建立、布什倡导的合同制联邦主义以及NSF的设立过程是有重要意义的事例。在二战之前,美国官方并不热衷于介入科技领域。1884年,美国参众两院成立联合委员会,名为“埃利森委员会”,以评估公共服务部门的效率和节俭程度,这件事意义深远。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国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来审议科技政策和科技活动。埃利森委员会历史性地首次提出由联邦政府设立一个科学部的设想,来统筹管理科研各局并指导和控制政府内所有纯粹科学方面的工作。 但经过反复争论,在1886年的最终报告中,委员会得出了没有必要设立科学部的结论。在该委员会的影响下,NAS还提出了政府介入科研活动的三项基本原则:①国家不应承担一切可由个人或个人团体同样能够完成的科研任务;②政府在科研方面不应与大学竞争;③政府资助与支持应限于“促进全民福利”的科学知识及其系统化工作。埃里森委员会肯定了美国科研格局中的多元化结构,但同时也制止了对科技发展有负面影响的过度自由放任的无政府主义思潮。 从埃利森委员会的三项基本原则可以看出,美国官方已经开始认识到对科技活动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在美国决策体系中始终存在着强烈的对政府干预活动进行限制的声音,这是造成美国分散式科技决策和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NAS) 的建立是另一个例子。实际上早在NAS之前,美国已经拥有若干民间自发的科学组织,其中包括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3年创建的“美国哲学协会”(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APS)、约翰•亚当斯等人在1780年创办的“美国文理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和成立于1848年的最初源于“美国地质学家学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logists)的美国全国性科学家组织“美国科学促进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但当时一些科学家中的领袖仍然认为,美国需要一个由政府确立权威的科学家组织,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机构在科学事务中指导公共行为,帮助政府管理和决策,这就是创建NAS的初衷。但在建立NAS的过程中,提出倡议的少数科学家未能在整个科学界达成广泛共识。1863年,在南北战争的特殊背景和需求下,关于NAS的提案在国会异常顺利地通过,即“国家科学院成立法案”。但由于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虽然NAS最终得以成立,却仍有很多科学家对NAS持反对意见,一些人持冷漠态度,还有一些人认为学界应该保持独立。这些原因以及后来NAS科学家和官方的协调出现问题,最终导致NAS未能实现其建立初衷。在1870年后,NAS基本上蜕变成了一个科学家荣誉团体组织,几乎没有实际权力。目前NAS在美国科技管理体制中的作用,主要局限于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NAS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6年)还成立了“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 设立NRC的初衷源自一战中NAS的一些科学家主张科学应该为国家服务,促进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研究,服务于国家的安全和福祉。但当时创建NRC的领导人同样有意保持机构独立性,不接受政府经费而只接受民间捐助,所以建立NRC的初衷也未能完全实现。   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成立的科学顾问委员会,把万涅瓦•布什(Vannevar Bush)引入了美国科技政策的决策圈。布什本人是著名科学家,被认为是电子计算机的先驱,是当时MIT的副校长。他在被拉入科学顾问委员会之后,筹划出国家防务研究委员会(National Defense Research Committee, NDRC)。NDRC成立于1940年,由布什任主任,一年后NDRC又扩展为科学研究与发展局(Offi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SRD),二次大战中为美国发挥了很关键的作用。这一机构受美国总统领导,经费来源于政府。当时布什在OSRD中倡导一种“合同制联邦主义”(Federalism by Contract)的政策,其实质是政府自己不设研究机构,通过签订研究合同的方式把科研任务下放到大学或私营企业。在1940年,美国政府的科研工作有70%由联邦政府自己的机构完成。而到1944年,有70%的政府科技项目,通过政府的对外合同由政府之外的组织完成。 美国学者I•斯迪波特曾在二战后期总结说,“合同问题的核心,是把科学家对完全自由的需要和政府经费不被误用二者协调起来”。 也正是基于这一思想,美国联邦政府在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干预科技活动的同时,并没有改变它的多元分散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系。与合同制联邦主义相一致,美国政府加大对科技活动的投入和干预,其实施途径是大力支持企业、大学和社会民间研发力量,而不是采取设立更多政府科技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等单一模式。   布什还在1945年7月发表了著名的报告《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在这份报告里,布什阐述了他的“契约论” 式的线性科技发展模型,大力提倡政府应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尤其强调基础研究对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布什提出了政府支持科学研究活动的四项基本原则 :①政府的投资必须稳定;②掌握这些自己的机构应当由“公民”而不是政府官员来主管 ;③用合同资助方式鼓励政府之外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不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④支持基础研究,保护学术自由和研究活动的独立性。布什还在该部份报告的第五项原则里提出了由政府出资设立一个由科学家控制的、对总统和国会负责的“国家研究基金会”(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 NRF)的设想,以便大力推进自然科学、医学等领域的发展,同时建立一种“责任机制”以便在科学和民主政治体系等其它方面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关系。此后,以斯德尔曼为主席的美国总统科学研究审议会也在1947年8月发表一份题为《科学与公共政策》的报告。该报告亦支持布什的观点,认为基础研究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而且进一步强调科技政策的综合性和国家在各种研究活动的协调作用。上述两份报告都建议设立一个国家基金会以便有效地推进国家科技政策的实施。而在此之前,1944年5月在美国国会里也有人提出了建立一个“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的议案,议员基尔戈等人认为应该创建这个国家基金会以便促进纯研究、应用研究以及科学教育和培训。在当时的情况下,美国逐渐有越来越多的政府、科学界人士认识到,联邦政府应该呈现新的功能,对美国科学的整体方向及彼此协调负起责任。但NSF的建立同样历经了波折,经过长达5年的争论,美国国会最后在1950年才通过了《国家基金会法案》,决定设立NSF。   建立NSF的过程中引发争议和分歧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科学自主性和政府控制之间的关系,布什等人认为新建机构应该尽可能与常规的政治过程隔开,在组织设计上基金会的委员会成员应由与政府没有过多联系、不代表特殊利益的人组成,应由科学家自己来决策政府资金的使用。而基尔戈等人则认为应当由政府官员和代表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表组成基金会委员,基金会主任应由总统任命。最后达成的一致结果,对布什和基尔戈的观点都进行了修正,但在很多问题更倾向于布什的观点。不过布什由科学家完全控制NSF的设想也未彻底实现,杜鲁门总统曾在1947年否决了布什提出的NSF议案,原因就在于杜鲁门认为既然NSF是一个政府部门,那么基金会主任就应该由总统来选聘和任命。但是按照布什的设想,NSF的主任应该由委员(科学家)们来选聘和任命,并服从于他们的指导和监督。在1950年获得通过的NSF议案是双方达成的妥协,将对科学的自由追求与政府机构的责任结合在一起,决定在成立NSF前先成立一个国家科学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Board, NSB)。NSB是NSF的决策机构,由24位杰出的科学家和教育家再加上NSF的主任组成25人委员会。NSB的委员多来自科学界,NSF的主任人选也由NSB向总统推荐,但NSB的委员和NSF的主任都将由总统任命,且须参议院批准。布什的最初建议虽然没有得到采纳,但由科学家控制NSF的基本思想大致得以维持。NSB是一个主要由科学界精英组成的机构。由NSB来负责NSF,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科学家。不同于一般联邦行政部门的是,NSB和NSF均相对独立于联邦政府。   目前,NSF是美国行政机构中唯一的专职科技管理部门 ,是美国联邦政府专设的独立科技管理机构。NSF的职能更多地是对于不适合由各具体职能部门承担的科技工作,特别是基础研究,进行资助和管理。近年来,美国政府正在加大对NSF的投入:根据小布什签署的总统法令,NSF的经费要在2002年到2007的5年间翻一番,增加到74亿美元。除NSF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设有一些和科技决策有关的咨询、协调机构,但准确地讲这些机构并不是联邦政府中正式设立的专职科技管理部门,而主要用于协调联邦各部门在不同科技方面的工作,在主要决策人员之间进行沟通,保证信息畅通和决策一致。这类较灵活的科技顾问机制使得总统等高级官员能够直接与科技界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又无需建立一个庞大的科技官僚体系,因而成为通行的做法。在历史上,针对某种决策需要,联邦当局往往会成立一个直接向总统负责的特别机构。美国很多人倾向于认为,成立一个单一的科技管理部门,会牵扯到集权问题,会鼓励少数专家治国者的寡头统治。这反映出一种特有的美国联邦制思维方式。   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和科技决策有关的咨询、协调机构主要有如下几个,它们分别是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C)、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NSTC)和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e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CAST)。OSTC的前身可以追溯到艾森豪威尔时代的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办公室,在1962年的肯尼迪时代,由国会正式通过成立了白宫科技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ST)。但OST在尼克松时代一度被总统下令撤销。目前的OSTC则成立于1976年 ,最初由福特总统提议,并在国会通过立法予以设立。这个机构的一名主任和四名副主任都由总统提名,并通过国会批准。OSTC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各个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建议给总统,并通过NSTC推动联邦政府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NSTC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59年成立的联邦科技委员会(Federal Counci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CST),后来FCST被尼克松撤销,到福特上台后又重新设立了联邦科学、工程和技术协调委员会(Federal Coordinating Council of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FCCSET)。目前的NSTC最初成立于1993年,它是一个与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对内政策委员会并列的内阁级最高决策机构,是总统用于对不同部门在科学、太空和技术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主要机构。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担任,其成员由副总统(担任NSTC的副主席)、总统科技顾问、负责科技的内阁级部长和各直属局局长,以及其他白宫官员组成。OSTC实际上承担了NSTC的办事机构功能,OSTC的主任是NSTC的秘书长。NSTC的主要目的,是在诸如信息技术、卫生保健、运输系统和基础研究等领域,对联邦政府对科技的投入设定清晰的国家目标,同时为此制定研发战略,并保证所制定的科技政策能够为实现国家目标服务。它的主要任务包括:①协调科技政策的制订过程;②确保科技决策和计划同国家目标相一致;③综合协调跨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科技事务及活动;④确保在联邦政府政策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科技因素;⑤统一协调有关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   PCAST的任务则是向总统提供科技咨询,并且协助NSTC动员各私营部门执行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但这种为总统提供科技建议的传统,最早也可以追溯到艾森豪威尔和杜鲁门时代。1957年艾森豪威尔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正式的专职总统科技顾问,同时创建了一个由20多名知名科学家兼职组成的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resident’s Science Advisory Committee, PSAC)。但PSAC也在尼克松时代被撤销了。目前的PCAST其最初形式是在1990年由老布什建立的12人委员会,用于接收技术、科研优先领域和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建议。到克林顿时期,其成员由12人扩大为15人。现在的PCAST成立于2001年,已经被小布什总统扩展为由23名委员再加上OSTC主任构成的24人委员会,其中OSTC主任也是PCAST的委员会主席,由OSTC主任和一名由总统挑选出的企业家来共同主持PCAST的事务。PCAST的各成员,则由总统从产业界、教育界、研究机构和其它(非政府)组织中挑选出。   综上所述,迄今美国联邦政府尚无对科研活动进行统一决策的管理机构。美国的分权体制将这种管理职能下放到下面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联邦政府下属的各部门大都有涉及科技的管理机构,比如国防部、卫生部、能源部、商务部等都有所属的科技管理机构。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两院(参院和众院)也有相应的科技决策、咨询机构,影响立法工作。而美国科学界自身具有强烈的自治传统,它是作为一个非正式的组织整体而长期存在,主要通过以科学界的自主行为特征的非正式影响机制和两种互补的社会组织模式(非正式组织,科层组织)来进行有效地协调。 上述局面的形成,一方面应当归因于美国强大的市场经济传统,形成了在法治框架下的多方互动、良性竞争的长期格局;另一方面,应当归因于美国分权制衡的政治传统和民主机制。在这种环境下,美国科学界和国家权力部门逐渐认识到两个不可避免要同时存在的问题:即官方(包括美国的政府、国会和法院)必须对科技活动进行强有力的介入和干预;但与此同时,美国社会和个人的自由自治传统也必须得到维护。美国的科技决策和管理体系的形成,正是在这样两极间的张力中所不断寻求的一种平衡和妥协。 四、总体特征:科技进步的有力保障   从历史和现状来看,美国的科研体系具有明显区别于其它国家的特征,这当然也和美国的国情密不可分。总体来看,本文大致将其归纳为如下几个主要特征:①产权化;②自由化;③多元化;④规范化;⑤民主化。   所谓产权化,是指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私营企业是科技活动最重要的投资者、承担者和成果占有者,美国的科研体系相应地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联邦政府在介入科技活动时也非常注意清晰明确地界定产权的归属问题。在美国,产权化的具体表现是以私有化传统为代表,私营企业是美国研究开发(RD)活动的主体。产业界既是美国RD活动的最大投入者,也是最重要的执行者和成果占有者。早在20世纪40年代,产业界就已成为全美RD投入的最主要执行部门。自80年代以来,产业界的重要性有增无减,其科研投入和支出占全美总投入和支出的比例均逐年上升。美国企业的科研能力也在全美领先,根据近年的统计数字,产业界雇佣了全美76%以上的科学家和工程师。   美国的科研体系和科技政策与其产权结构密不可分。美国政府通过企业税收、技术标准制订等宏观调控政策,可以极大地影响科技投入和产出的方向。在美国宏观科技战略中,政府直接启动、管理的科技计划及科技项目处于次要的地位。政府对科技项目进行管理的介入程度是有限的,由于企业本身的研发能力强劲,政府无需介入企业承担的任务和角色,政府更多的是向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资金、环境和风险方面的支持,政府对研发活动的介入一般只局限于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研发领域。   虽然美国的产权化特征以私有化传统为代表,却并不能归结为私有化。虽然为数不多,但联邦政府仍保留了一些政府管辖下的国有研究机构(如多个联邦实验室,庞大的NIH等),保留这些机构的目的是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目标高度相关的,这些机构的研究方向也往往具有特殊性质。但无论产品具有私人性还是公共性、机构产权为私有还是公有,美国官方对具体机构和产品的责权界定还是相当清晰的。美国法律详细规定了政府拨款项目的预算审核、运行监督和事后评估程序。对于国有研究机构和与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拨款行为,美国国会能够起到很强的监管作用。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责,使它有责任在事先明确公共资产的使用目标,在事后考察社会公众的受益情况。此外,美国的媒体和公众对公共服务有很强的监督作用,其权利受到宪法保护。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各种产权安排都具有从界定到操作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所谓自由化,是指在美国的科研体系中非常注意维护科学共同体的学术自由,强调学界的自主性,强调学术研究的独立自主、不轻易受外界干扰。美国学者苏珊•科岑斯认为科学“自主性”的一个基本含义是,免受外部控制,资源充足且“不带任何附加条件”。 在美国,各种科学研究组织大都在尽力追求上述这一自主性目标。比如无论美国的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有很强的自治传统,从它们的治理方式来看都有显著的“反科层制”特征。即使是美国的州立大学,其管理人选和管理方式也都是作为其主要资助方之一的美国官方所无法随便加以干涉的。在NAS、NSF等机构的设立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机构无一不在追求其独立性和自主性。而在美国的科研活动中,同行评议制度而不是科层决策制度成为了核心性的制度模式。此外,美国还有大量社会民间的独立机构活跃在研究领域,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受到美国法律的严格保护,以上这些都是学术自由传统的具体表现。美国宪法对媒体言论自由的维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证了在公共领域中的不同观点不易受到权威压制。   上述局面的形成,一方面出自美国建国之初的宪政民主传统,就特别强调天赋人权,强调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则同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有关。由于科研资源的分散化和多元化,以及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竞争性、流动性和社会活力,学术研究人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能够具备较大的选择空间,并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学术自由的传统能够不断延续。在美国特有的制度安排下,经过长期的、反复的角逐,学术自由和科学自主性往往能够成为立法、裁决和决策中的胜利一方,这就进一步巩固了学界和自主性的地位,逐步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循环机制。   所谓多元化,是指在美国科研体系中存在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多元化的科技管理手段,也经常存在多股不同力量之间的调和。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在对科技进行干预的过程中,行政、立法和司法系统都能扮演重要角色。美国联邦政府事实上并无专门机构统一安排全国科技活动的组织、协调与规划,这些功能由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系统不同程度地在其政策制定和科技管理活动中加以完成。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下,联邦政府和国会在权力上能够相互制衡。从宏观角度,国会要比行政部门更能决定政策走向。国会负责最终审批预算,凡涉及重大政策问题,都必须由国会来最终决定。行政部门则负责制定科技预算,掌握财政杠杆,也是各种议案和计划的具体执行者,并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行政部门对立法的影响集中体现在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上。但总统行使这种权力基本自主,很少受具体行政部门约束。实际上,行政部门的首长都由总统提名,他们的基本政策取向必然与总统一致。各行政部门也可以颁布行政规章,但限制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 从上面这种制度安排可以看出,在科技决策活动中美国行政部门的自主性是受到很大制约的。   美国司法部门的作用也十分重要,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国会立法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往往会对相关法律的具体解释提出异议,此时具备对法律条文最终解释权的是最高法院。这就限制了国会和行政部门在立法、决策和施政过程中滥用权力的可能。这些制度安排,使得作为经费重要来源和主要管理者的美国政府,在介入具体科研活动时必须要谨慎小心。一旦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纠纷,就很有可能导致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介入,甚至进一步限制政府的权限。从近年来美国在科技管理领域的一些重大法律解释来看,如微软是否构成垄断、商业方法专利是否合法、数字音乐是否侵犯版权等,都是司法体系内部做出的决定。无论国会还是行政部门,都难以左右司法部门的判决。   美国又具有一个非常多元化的社会,科研力量也很多元化。美国联邦政府、产业界、大学和民间非政府组织都有一定的实力和资源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从历史上看,美国社会一直是一个以多元化为显著特征的社会。美国的社会和民间力量从美国建国之初就非常强大,制约政府权力的声音从来都不绝于耳。经历了二战后由于各种原因美国政府大大加强了对科技活动的干预,与此同时美国的研究机构进入了高速增长期,在70年代其数目突破了1万7千家,但其中的多数是社会民间组织,兰德公司等很多著名思想库就是在这一时期产生。 美国在80年代已有近7%的劳动力服务于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该类民间组织每年的总收入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 美国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位居社会前列,这是其多元化特征的一大表现。   所谓规范化,是指在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后,美国科研体系已形成相当透明、公开的规范和制度。无论是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还是开展研究活动的过程中,美国都已经具有相当成熟的规则可循。这和美国社会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密不可分,比如早在1790年北美独立后不久国会就通过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历史上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有关科技方面的法案相当多,其中很多法案都是卓有成效的。再如美国涉及科技管理的行政部门大都制订了极为详尽甚至繁琐的各种管理细则,便于有章可循地处理各种复杂情形。美国的行政部门一般都拥有宠大的管理队伍和详尽的管理细则,以使得其行政行为透明公开、符合规范,提高运行效率。如《阳光政府法》对NSF的决策过程明确提出了要向公众开放、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等相当苛刻的要求细则。 美国法律对于政府官员身份和科学研究人员身份有明确的区分,明令禁止作为管理人员的政府官员介入科研活动,官员及其亲属更不得持有有关公司的股票或参与其经营。同样,对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利的维护,也早已成为美国社会各界公认的传统规范,这让公众媒体能够对科学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科技界的腐败行为。   我们要认识到,美国科研体系中的规范化特征,是和美国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强大职能密不可分的。在实现科研活动的规范化的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如何把科研活动中对规范化的要求及时反映到能够推行这种规范化的决策者或决策组织的视野之中。当然,在理论上能够实现这种沟通过程要求的方法环节可以有很多种,而不只局限于某一种。在美国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实现这一沟通过程要求的主要保证是它的代议制民主和分权制衡机制。从美国科研体系形成的历史来看,美国的代议制体制和独立司法系统相对来说是比较高效的,其立法和司法职能是强有力的。这就往往在一些关键时刻有效地推动了美国科研体系,将其纳入合理规范,进入正确的发展轨道。   所谓民主化,是指在美国的科技决策体系中,由于美国大的民主政治框架对共存的多方力量的制衡,导致每一项决策的出台都是对各方利益的协调,体现出对选民意愿的尊重和民主政治的特征。比如上面提到过的总统和国会对成立NSF议案的争议和NSB的建立过程,就反映出在科学和政治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布什作为科学家的代表在国会中赢得了一组议员的信任,他们也代言了一部分选民意愿。而总统则作为行政力量的代表,同时作为另一组不同选民意愿的象征。在国会中,同样还有其他不同选民意愿的代表。最终经过反复协商和博弈,协调了各方利益的、经过反复修正的NSF议案终于得以通过,这一过程恰恰反映出一种民主协商的决策过程。   在美国的分权决策管理模式中,对科技咨询工作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整合工作也是非常重视的,这也是一种科技决策民主化的表现。从OSTC、NSTC、PCAST以及国会参众两院设置的众多科技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可以发现美国的这些与科技咨询和管理相关的机构非常重视吸纳多方不同意见,并尽量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以推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交流和整合。即使是由总统或其他相应最高官员负责的领域,也要通过完备的咨询工作来帮助决策者了解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以有助于科技决策的合理性。 五、结 语   本文认为:美国科研体系所具有的这5个特征,是美国能够成为当今世界头号科技强国的结构性的和制度性的重要保障。   产权化实际上是以不同产权制度的安排形式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模式,不同的产权安排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实际应用效果。美国是作为一个移民国家而建立的,它年轻而充满朝气,缺乏很多历史悠久的国家所具有的旧有传统的束缚。根据自己的特点,美国实行了私有制为主导、由公众控制的民主机制监督下的公有制为辅的产权安排,它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也与这一安排相一致。这种安排既符合了美国的国情,也有利于推动科技的迅速发展。   自由化实际上是与科学技术发展中的自主性原则相一致的。科技的发展是通过科技创新活动具体体现出来,其实质也就是对事物、思想的自由探索和不断再造。科学史上的很多案例都表明,捍卫自由思想的权利,往往会有利于科学技术中产生新的重大发现。而对某种绝对权威或信仰的迷信,不宽容的意识形态造成的压制和迫害,政治等外部因素对学术的无端干预,会延缓甚至阻碍重大科学思想和发现的产生。学术自由和学界自主实际上是科学研究的一个必然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自然诉求。   多元化则意味着在产权化合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之下,必然会产生出各种不同的思想,这些多元的思想之间会进行反复的竞争。在自由思想和竞争过程的条件之下,也会有一个不同个人或组织自发成长为不同社会集团的过程,而各种分化的社会集团和组织都有其不同的特长并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职能。在美国的情形下,最终科学界成长为一种没有中心的或多中心的分散式社会组织结构。这一结构有优点也有其缺点,但总的来看比较适合于美国国情。   规范化也是科学发展的另一个内在要求,现代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法治社会,规则的合理、明确和有效性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尤其在科学研究领域,由于牵涉的问题更复杂并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就特别需要良好的规范和制度设计,以确保科学技术的良性发展。随着科学知识的不断膨胀和科研组织的不断巨型化,科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科技研究者和管理者必须要处理好科研活动中的效率问题、沟通问题以及合法性问题,而规范化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   民主化则和科技发展的最终目标联系在一起。让全体国民乃至人类全体能够在科技发展进程中最大限度地受益,是科技发展的最终目标之一,也是科技发展同民主目标的契合点。民主化的决策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力保证和有效约束。只有在科技决策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纳入各个利益相关者,对决策的程序流程进行合理安排,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相关各方权利和利益,科技发展才能够和社会发展和人道目标有机结合在一起。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赢的局面,这在实质上必然要归结为一种追求“和谐”的民主目标。 * 作者简介:王 键,男,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政策; 电子邮件:wangjian@pkuaa.edu.cn。 “科研体系”是宏观概念。本文认为,“科研体系”有别于“科研体制”:前者指市场机制/自然过程所产生的结果,而后者指计划经济/人为设计下产生的结果。 关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第三部门的产生和职能,见秦 晖:“NGO在中国:全球化进程与社会转型中的第三部门”,《实践自由》,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F. A.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338-345页。 美国的州立大学,从所有权角度来看它们应当和政府机构一样,其所有权属于联邦或州。但它们的治理方式却是自治的和非政府的。 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为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也有些人喜欢把这类组织称为非营利组织(NPO, Non-profit Organizations)或第三部门(Third-Sector)。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都是从不同角度对一类民间独立机构的称谓,这些组织具有既不同于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企业(营利性组织)的特征。见秦 晖:“NGO在中国:全球化进程与社会转型中的第三部门”,《实践自由》,第137-142页。 朱 斌:《当代美国科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167页。 陈振明、孟华 ,《公共组织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7页。 巴 伯,《科学与社会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91,第120-121页。 同上,第171-174页。 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第241-242页。 同上,第266-268页。 关于如何处置史密森的捐款基金,美国国会从1838-1846为之争执了8年。最后的处理模式是:在1846年8月10日,国会通过一个法案,决定将该基金委托给一个由美国副总统、华盛顿市市长、3名参议员、3名众议员以及6名自由公民组成的董事会来管理。见解道华,“美国早期科学的摇篮——史密森学社”,《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第5期。 这部分见巴 伯,《科学与社会秩序》第134-137页。以及亦 明,“美国国家科学院成立始末”,新语丝网站。 数据见樊春良,“战后美国科学政策的形成”,《科学文化评论》,2006年第3期。 颜振军、刘海波,“科技政策的兴起及研究现状”,《科学学研究》,1997年6月。 以上数据见巴 伯,《科学与社会秩序》,第158-159页。 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5.12. 市场与民主。 NS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08. 具体数据见NS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08. 图表反映出了联邦RD投入曲线的峰值在时间上的特定位置。从图—1下半部分可以看到,联邦投入的峰值有3个,分别出现于①1966-67,②1987-88,③2004-05。其中峰值1处于美国大规模卷入越战时期。峰值2位于里根政府星球大战计划的末期。峰值3的恰逢伊拉克战争。几个峰值的出现,都和美国联邦RD投入的目标职能(非营利性,向国民提供公共物品)有关。 巴 伯,《科学与社会秩序》,第144页。 王作跃,“为什么美国没有设立科技部?”,《科学文化评论》,2005年第5期。 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第306-308页。 NAS后来扩展为其它几个机构。包括1916年建立的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1964年建立的国家工程院(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 NAE),1970年建立的国家医学科学院(Institute of Medicine, IOM)。现在的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ies, NA)是对NAS、NAE和IOM的统称,NRC是这些组织的决策协调机构。 NRC是NAS的领导机构,它也是世界上建立最早的科技决策协调机构之一。NRC的决策机构现由13名理事(均由总统提名并任命)组成,它可以协助政府对NAS之内和之外的科学家发挥一定影响。 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第354页。 J·L·小彭奈克,《美国的科学政策,1939-1975》,北京·中国科学院政策研究室 ,1983。 布什认为不断对科技进行投入就可以不断为社会造福,这就仿佛是在科技和社会之间达成的某种“契约”,见Vannevar Bush, A Report to the President, Science: The Endless Frontier, 1945. NSF, Washington D.C. 1960. Vannevar Bush, A Report to the President, Science: The Endless Frontier, 1945. NSF, Washington D.C. 1960. 以及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第358页。 这里布什是在强调研究机构的自主性,即应由科学家(其身份表现为“公民”,区别于“官员”)而不是政府官员来直接管理研究机构。 龚 旭,“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及其实现途径”,《中国科学基金》,2004第4期。 虽然像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这样的部门获得的年度RD经费要远高于NSF,并且NIH也像NSF一样具备管理功能,但NIH主要职能仍然作为一个政府研究部门而不是一个专职科技管理部门。 这部分内容参见”About OSTP”, http://www.ostp.gov, http://www.ostp.gov/nstc/index.html, http://www.ostp.gov/PCAST/pcast.html. 以及杨景厚,“美国冷战后科技政策述评”,《国际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巴 伯,《科学与社会秩序》,第145-156页。 朱 斌:《当代美国科技》,第163页。 苏珊·科岑斯,“21世纪科学:自主与责任”,《科学与文化评论》,2005年第5期。 王 辉,“美国的宏观科技管理制度”,《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3年第4期。 同上 吴天佑,《美国重要思想库》,北京·中国时事出版社,1982,第1-2页。 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国外非营利组织及其发展状况”,《中国科技政策与发展研究:2000调研报告精选》,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第317页。 龚 旭,“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及其实现途径”,《中国科学基金》,2004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 巴 伯,《科学与社会秩序》,顾 昕等 ,北京•三联书店,1991。 2. F. A.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3. 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 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 5. 朱 斌,《当代美国科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6. 吴天佑、傅 曦,《美国重要思想库》,北京•中国时事出版社,1982。 7. J. L. 小彭奈克,《美国的科学政策:1939-1975》,北京•中国科学院政策研究室 ,1983。 8. 陈振明、孟华 ,《公共组织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9. 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政策与发展研究:2000调研报告精选》,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10. 苏珊•科岑斯,“21世纪科学:自主与责任”,《科学与文化评论》,2005年第5期。 11. 秦 晖,“NGO在中国:全球化进程与社会转型中的第三部门”,《实践自由》,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12. 王 辉,“美国的宏观科技管理制度”,《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3年第4期。 13. 颜振军、刘海波,“科技政策的兴起及研究现状”,《科学学研究》,1997年6月。 14. 王作跃,“为什么美国没有设立科技部?”,《科学文化评论》,2005年第5期。 15. 樊春良,“战后美国科学政策的形成”,《科学文化评论》,2006年第3期。 16. 杨景厚,“美国冷战后科技政策述评”,《国际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17. 龚 旭,“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及其实现途径”,《中国科学基金》,2004年第4期。 18. 龚 旭,“美国私人基金会及其支持科学事业的考察”,《自然辩证法通讯》,2003年第4期。 19. 解道华,“美国早期科学的摇篮——史密森学社”,《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第5期。 20. 亦 明,“美国现代科研体系的形成”,新语丝网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history/meiguokeyan.txt。 21. 亦 明,“美国国家科学院成立始末”,《新语丝》,http://xys.freedns.us/xys/ebooks/others/science/history/nas.txt。 22. Vannevar Bush, A Report to the President: Science: The Endless Frontier, 1945. NSF, Washington D.C. 1960. 23. NS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08, http://www.nsf.gov/statistics/seind08/ 24. The Homepage of OSTP: http://www.ostp.gov. 25. The Homepage of National Academies: http://www.nationalacademie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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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研体制对中国的启示
techne 2011-1-6 16:56
美国科研体制对中国的启示 王键*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200235) [摘要]: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科技强国,探讨美国现有科研体制的形成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美国科研资源的配置模式和科技决策、管理体系的形成过程来看,美国科研体制具有“产权化、自由化、多元化、规范化、民主化”的总体特征。本文简要对照了中、美科研体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差异,根据美国的经验提出了一些现实的建议,可能会对当前中国科研体制的改进有所裨益。 [关键词]:NGONASNSF技术预见技术评估 [中图分类号]:N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科技强国,研究美国科研体制的现状及其形成发展的历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作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通常具有分散式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和科技决策、管理体制,政府对科技活动的直接介入较少,美国科研体制是这类特征体现的最鲜明的例子。下面我们将从科研资源的配置模式和科技决策管理体系两个不同角度来简要介绍美国科研体制的形成过程。 一.美国科研体制概况   从历史和现状来看,美国的科研机构可以概括为四种类型:①联邦政府研究机构(又分“国有国营”型和“国有民营”型,并以后者为主);②工业企业研究机构;③高等院校、大学;④社会民间非营利组织。而美国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种:①政府(主要是联邦政府);②企业;③社会民间团体(基金会)。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科研资源配置模式并非一成不变,从投入主体来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①第一阶段以“自由放任”为特征,从美国建国到1862《莫里尔法令》的实施;在这一阶段,美国科技发展长期处于自由放任状态,科学技术水平也比较落后,政府基本上不介入科技活动。②第二阶段以“多元投入”为特征,从《莫里尔法令》实施后到二战前;1862年《莫里尔法令》的实施,使美国开始出现大批的州立大学、学院和研究机构,开辟了美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发展的新阶段。进入这一阶段,美国开始出现四种科研机构共存、三类科研经费来源共同投入的模式。③第三阶段以“政府投入”为特征,从二战时期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战争需要和科学技术在二战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美国政府改变了以往对科技发展持有的自由放任观点。随着联邦政府认识到科技的巨大作用和美苏冷战造成的对国防、军事科技的巨大需求,以及凯恩斯主义兴起后政府对公共事务干预能力的扩张,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取代民间基金会而成为美国科研经费来源的主要来源。④第四阶段以“企业投入”为特征,从80年代开始至今,伴随着新古典经济学的兴起和里根-撒切尔改革,美国企业对科技的投资迅速增加,美国产业界对RD活动的投入逐渐超过了联邦政府,成为科研资源中的最大供给来源。   总的趋势是,美国科研经费的投入分布正在朝着工业企业主导型迅速发展,联邦政府不再是首要的RD经费来源。并且进入90年代以来,其它来源(包括大学和NGO等)所占比例也较以前稳定在更高的比例水平上(5%左右)。2000年度,美国产业界实际RD投入约为1860亿美元,约占全美RD实际投入的69.7%。而2000年产业界RD使用额在全美RD实际投入中所占份额更高达3/4左右。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美国经过长期的联邦政府投资活动,已经培育出良好的企业研发竞争力。   从美国的科技决策管理体系来看,并没有一个对科技决策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历史和现状都是如此,一直保持着一种多元化、分散式体系。在一些特殊时期(如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及二战时期),美国政府曾经大大加强对科技活动的管理,但每当度过危机之后,美国新一届政府往往会在新形势下中止过去对科技活动的过强干预和管理活动。   1863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S)的建立|过程、1884年美国参众两院成立名为“埃利森委员会”是美国早期科技决策管理体系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事件。NAS的创建过程说明在美国科学界内部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些科学家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中央科学机构对美国科研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而另一些科学家持冷漠态度,有些人认为应当维护科学界的独立和自治状态。意见的分歧最终导致NAS基本上演变成为一个荣誉团体,没有多少实际权力。埃利森联合委员会的成立,初衷则是对公共服务部门的效率和节俭程度进行评估,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国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来审议科技政策和科技活动。该委员会推动了美国科技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肯定了美国科研格局中的多元化结构,但也制止了对科技发展有负面影响的无政府主义思潮。这一事件也说明美国官方已经开始认识到对科技活动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在美国决策体系中始终存在着对政府干预活动进行限制的声音。   进入二战时期,万涅瓦•布什(VannevarBush)倡导的“合同制联邦主义”(FederalismbyContract)政策对美国科研体制的形成影响很大。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政府自己不设研究机构,而通过签订研究合同的方式把科研任务下放到大学或私营企业。在1940年,美国政府的科研工作有70%由联邦政府自己的机构完成。而到1944年,有70%的政府科技项目,通过政府的对外合同由政府之外的组织完成。由于这一思想的影响,美国联邦政府在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干预科技时,采用的具体途径是大力支持企业和社会民间研发力量,没有改变它的多元分散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系。布什还在1945年发表了著名报告《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阐述了他的“契约论”式的线性科技发展模型,倡导政府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强调基础研究的重要性。布什提出了政府支持科学研究活动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在该部份报告的第五项原则里提出了由政府出资设立一个“国家研究基金会”(NSF)的设想,以便大力推进科学的发展,同时在科学和民主政治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关系。   1950年NSF的建立,是美国科技决策管理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又一重大事件。最终获得通过的NSF议案是在科学界和美国官方之间达成的妥协,将对科学的自由追求与政府机构的责任结合在一起,决定在成立NSF之前先成立一个国家科学委员会(NSB)作为NSF的决策机构。NSB是一个主要由科学界的精英组成的机构(其成员均需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而且负责向总统推荐NSF的主任人选,这使得由科学家控制NSF的基本思想大致得以维持。NSF是目前美国行政机构中唯一的专职科技管理部门,是美国联邦政府为资助基础研究、促进科学教育、发展科技情报工作、促进国际合作而专设的独立科技管理机构。除NSF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设有一些科技咨询、协调机构,但准确地讲这些机构并不是联邦政府中正式设立的专职科技管理部门,而是主要用于协调美国政府各部门在不同科技方面的工作,以及在主要决策人员之间进行沟通,保证信息的畅通和决策的协调一致。近年来设立的该类机构主要有如下几个,它们分别是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C)、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和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CAST)。   迄今美国联邦政府尚无一个对科研活动进行统一决策的管理机构。美国的分权体制是将这种集中管理的职能下放到下面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联邦政府下属的各个部门大都有涉及科技的管理机构,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两院(参院和众院)也有相应的科技决策、咨询机构,影响有关科技的立法工作。与此同时,美国科学界又具有强烈的自治传统。上述局面的形成,一方面可以归因于美国强大的市场经济传统,形成了多方竞争的长期格局;另一方面,可以归因于美国分权的政治传统和民主机制。在这种环境下,美国科学界和国家权力部门逐渐认识到两个不可避免、同时存在的问题:即官方对科技活动必须进行有力的介入和干预;但与此同时美国社会和个人的自由自治传统也必须得到维护。美国的科技决策管理体系正是在这样的两极之间所寻求的一种平衡和妥协。   综上所述,从历史和现状来看,美国的科研体制具有明显区别于其它国家的特征,这当然也和美国的国情密不可分。本文简要将其归纳为如下几个主要特征:①产权化;②自由化;③多元化;④规范化;⑤民主化。   所谓产权化,是指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科研体制相应地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在美国,产权化的具体表现是以私有化传统为代表,私有企业是美国科技活动最重要的投资者、承担者和成果占有者,也是美国RD活动的主体。   所谓自由化,是指在美国的科研活动中非常注意维护研究人员的学术自由,强调学术界的独立自治和学术研究的独立自主,不轻易受外界因素干扰。   所谓多元化,是指在美国科研体制中存在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多元化的科技管理手段,也经常存在多股不同力量间的竞争和协调。同时美国又具有一个非常多元化的社会,科研力量也很多元化。联邦政府、产业界、大学和民间非政府组织都有一定的实力和资源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   所谓规范化,是指在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后,美国科研体制已形成相当透明、公开的规范和制度。无论是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还是开展研究活动的过程中,美国都已经具有相当成熟的规则可循。   所谓民主化,是指在美国的科技决策体系中,由于美国大的民主政治框架对共存的多方力量的制衡,导致每一项决策的出台都是对各方利益的协调,体现出对选民意愿的尊重和民主政治的特征。 二.中国科研体制概况   中国具有与美国差别巨大的历史和传统,当前中国的科研体制也和美国模式完全不同。在历史上,1949年之后中国曾经长期推行计划经济,与其相适应的也建立起一套计划经济下的科研体制。这方面的代表机构包括科技部、中科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而它们的决策模式也大都和大行政系统的集权科层模式相配套。   科技部是中国科研活动的主要管理机构和决策部门,主导中国科技发展的各种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各种科技政策措施,并向研究项目提供科研经费,甚至直接参与一些研究工作的实施。科技部还在中国各地方政府机构中有很多分支机构,并作为科技管理系统的最高机构管理各地方机构的决策。中科院则是中国最主要的科研机构之一,它下面也有很多分支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中科院系统主要是具体实施获得的科研课题和项目,是研究力量的主要提供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成立较晚,于1986年成立。它的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基金局。成立之初它曾挂在科技部下面,直到2000年才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下一个直属机构。成立这个机构的主要目的是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支持基础研究和自由探索。与上面两个机构不同的一点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采用的是同行评议体系和科研人员自主申报立项的模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以及一小部分社会捐助。但它提供的资金数目要比科技部和中科院少,2003年度获财政拨款22亿人民币,约占全国基础科研投入的20%。   此外,中国科研体制中还有大量的高校和企业。但这些高校和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国有的,其中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影响科技决策能力的佼佼者,更无一例外都是公立大学和国有企业。从这一格局可以看出,中国科研体制是和美国完全不同的中央集中式体系。在科研经费的投入、科研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政府机构(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优势。   在基础研究领域,1987年的数据表明:中科院获得的基础研究经费中有84.3%是来自于政府拨款,同期全国高校的相应数字是86%。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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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wangjian@pkuaa.edu.cn。 参见朱斌:《当代美国科技》,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167页。 非营利组织相应的英文缩写为NPO。也有些人喜欢把这类组织称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第三部门(Third-Sector)。关于对NGO和第三部门的界定,参见秦晖:“NGO在中国:全球化进程与社会转型中的第三部门”,《实践自由》,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第137-142页。 如果单从执行部门来看,美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实行“合同制联邦主义”政策后,企业就已成为RD经费最主要的执行部门。 具体数据见NSF,ScienceandEngineeringIndicators2006,Appendix4-5. 实际上NAS后来又扩展为其它几个机构。包括国家工程院(1964),国家医学科学院(1970)。现在的美国国家科学院是对这些组织的统称。 NAS后来在一战期间成立了NRC(国家研究理事会),以此部分地实现了它服务于国家福祉的建立初衷。 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第306-308页。 参见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第354页。 VannevarBush,AReporttothePresident,Science:TheEndlessFrontier,1945. 布什认为不断对科技进行投入就可以不断为社会造福,这就仿佛是在科技和社会之间达成的某种“契约”,参见VannevarBush,AReporttothePresident,Science:TheEndlessFrontier,1945. 参见VannevarBush,AReporttothePresident,Science:TheEndlessFrontier,1945.NSF,WashingtonD.C.1960.以及吴必康,《权力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第358页。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外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剖析》,2004。 数据参见龚建桥、邹珊刚等,“我国基础性研究经费结构分析及其对策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年第5期。 参见科技部政体改司司长张景安:“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不动摇”,载《科技日报》2003年8月11日。 以上数据见国家统计局,《2005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第5页。 以上数据见毕可毅:“美国企业加大创新投资的启示”一文,《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3月13日。 参见JiaXijin,TheRoleofNGOsinPublicManagementandItsImplementinChina.另外根据秦晖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的NGO组织。见“NGO在中国:全球化进程与社会转型中的第三部门”一文,载《实践自由》。 以NSF为例,美国政府《阳光政府法》对NSF的决策过程明确提出了要向公众开放、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等相当苛刻的要求细则。参见龚旭,“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及其实现途径”,《中国科学基金》,2004年第4期。 英国学者本•马丁(BenR.Martin)曾给技术预见下过一个定义:“所谓技术预见就是要对未来较长时期内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系统研究,其目标就是要确定具有战略性的研究领域,并选择那些对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最大化贡献的通用技术。”在各国的实践中,技术预见最常用的调查方法是德尔菲法。 [参考文献] 1.吴必康,《权利与知识:英美科技政策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 2.朱斌,《当代美国科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外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剖析》,2004。 4.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2005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5.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政策与发展研究:2000调研报告精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6.秦晖,“NGO在中国:全球化进程与社会转型中的第三部门”,《实践自由》,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7.龚旭,“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及其实现途径”,《中国科学基金》,2004年第4期。 8.龚建桥、邹珊刚等,“我国基础性研究经费结构分析及其对策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年第5期。 9.科技部政体改司司长张景安,“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不动摇”,《科技日报》2003年8月11日。 10.毕可毅,“美国企业加大创新投资的启示”,《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3月13日。 11.VannevarBush,AReporttothePresident:Science:TheEndlessFrontier,1945.NSF,WashingtonD.C.1960. 12.JiaXijin,“TheRoleofNGOsinPublicManagementandItsImplementinChina”,5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ftheInternationalSocietyforThird-SectorResearch(ISTR),2002.7. 13.NSF,ScienceandEngineeringIndicators2006,http://www.nsf.gov/statistics/seind06/c4/c4h.htm. 14.TheHomepageofOSTP:http://www.ostp.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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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年轻的老城
sheep021 2010-11-1 14:37
江西抚州4月大婴儿性早熟 疑因食用奶粉(图) 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一名4个多月的婴儿,近日乳房突然增大,阴部出现浅绒毛,经医生诊断为性早熟。据其父母叙述,该婴儿曾食用明一牌奶粉。日前,工商部门虽已介入调查,但由于无人出鉴定费的原因,导致具体结论无法得出。 婴儿母亲:孩子曾食用明一牌奶粉 2020年,上海60岁以上老人占30%(图)_网易新闻中心 中国60岁以上人口1.44亿 2045年预计占30%人口 -------------------------------------------------------------------------------------------------------------------------- 4个多月的婴儿快速早熟,成为小大人。 600岁的新城上海市,也即将步入老城之境。 新中国百年华诞之际,也真的成为老大中国了。 人人都想长生不老之际, 一切却都在加速成长。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老得实在太快! yindazhong 老师,您的不老仙丹研究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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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gongshiliang 2010-9-30 23:59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形式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个防治地面沉降的政府规章。这标志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工作走上了新的法制轨道。   该办法是以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上位法,在充分整合了现有相关法规资源的基础上,针对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就地下水的合理开发与回灌、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坑排水的行为等进行了明确界定。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与内容有:   一是理顺了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原则,明确了市房地资源局作为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负责地面沉降防治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管理,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地面沉降防治中的建设工程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规定四种情况必须评估: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详细规划;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建设项目、以及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是明确加强对建筑施工中的深基坑设计与施工管理。对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规定了四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一是采用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二是设计单位编制的基坑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要求明确地面沉降防治措施,采取排水法施工的,还应当确定施工排水量和回灌水量。三是深基坑项目的基坑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时,应同时对地面沉降防治措施进行论证、审查。未经评审或未通过评审的,不得施工。四是施工单位按照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进行排水法施工,应按照方案确定的排水量控制地下水的排水,同时做好施工期间地面沉降监测及预警。   四是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大部分可以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处罚。新设定了对侵占、损毁或者损坏防治设施,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者未完成核定回灌量,以及擅自开凿水井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公布与实施是落实《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的最有力的法制保证,并将为上海市十一五地面沉降的防治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下列设施:   1、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 2、监测地下水动态的观测井(孔)等各类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3、为保护前述设施而建造的防护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地下水回灌井和实施地下水回灌的采灌井(含井管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建设工程管理。   区(县)政府和房地、水务、建设、规划、财政、投资、市政、交通、环保和民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地面沉降的监测与防治措施    第五条(地面沉降监测和调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加强对地面沉降的动态监测,并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    第六条(地面沉降易发区)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    第七条(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编制本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本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沉降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面沉降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面沉降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面沉降防治项目;   (五)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六)地面沉降设防标准。    第八条(信息发布)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地面沉降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必要时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地面沉降灾害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面沉降灾害预报。    第九条(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布设方案。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采灌井的布设方案。    第十条(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下水开采限制)   在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区域,除战备、应急备用、优质饮用水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地下水。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取水许可的规定对地下水开采活动进行审批;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地下水开采与回灌年度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本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地面沉降监测结果和供水专业规划共同编制地下水开采与回灌年度计划,并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组织实施地下水回灌的依据。    第十三条(凿井管理)   需要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凿水井。    第十四条(规划区域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详细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域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并作为审批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勘查阶段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一)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二)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深基坑项目);   (三)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评估资质和评估内容)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单位依法实行资质管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规划区域或者建设工程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排水法开挖基坑的地下水回灌) 采用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回灌要求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基坑设计施工方案评审) 建设单位制定深基坑项目的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要求,明确地面沉降防治措施;采取排水法施工的,还应当确定地下水抽排量和回灌量。   深基坑项目的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时,应当同时对地面沉降防治措施进行评审;未经专家评审或者未通过评审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基坑施工的监督)   深基坑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采用排水法施工的,应当按照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控制地下水的抽排量。   深基坑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地面沉降监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基坑周围区域的地面沉降影响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并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监测资料的汇交) 深基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面沉降影响监测资料汇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地方式)   新建、改建和扩建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体)   监测设施由国家投资,并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建设。   回灌井由国家投资,并由市水务局负责建设;采灌井由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设计施工和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后,按照下列规定验收:   (一)监测设施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验收; (二)回灌井由市水务局组织验收,并通知市房地资源局参加,验收资料抄送市房地资源局; (三)采灌井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通知市水务局、市房地资源局参加,验收资料分别报市水务局、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回灌管理)   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市水务局下达的地下水回灌计划承担回灌义务。   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应当与接收方签订移交合同,明确回灌义务,并向市水务局备案。   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取水的,应当继续完成市水务局下达的当年度回灌计划。    第二十五条(回灌水的水质)   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六条(回灌费用)   采灌井的回灌费用中相当于取水量的部分,由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超出取水量的部分由市政府承担。   回灌井的回灌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第二十七条(维护责任和日常管理) 监测设施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维护。回灌井由市水务局负责维护,采灌井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维护。   市房地资源局和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监测设施、防治设施的养护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区(县)政府应当协助保护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第二十八条(报废)   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房地资源局、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办理。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市水务局备案,并按规定将井填实。    第二十九条(拆除和迁建)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造成影响。确因建设需要须拆除监测设施或者防治设施的,应当征得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市水务局同意,并落实易地迁建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市房地资源局和市水务局应当在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者损坏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二)擅自闯入或者占用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三)在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从事妨碍该设施正常运转使用的活动;   (四)侵占、损毁或者损坏监测设施、防治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面沉降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地面沉降数据或者相关信息; (二)在编制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详细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域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三)在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资源局的行政处罚) 市房地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水务局的行政处罚)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损毁或者损坏防治设施; (二)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者未完成核定回灌量; (三)擅自开凿水井。    第三十四条(加价水费)   超计划开采地下水的,超采部分除按现行水价缴纳深井水费外,还应当按照现行水价的10倍缴纳加价水费。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96年8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备注说明:地面沉降防治行政管理机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现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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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上海市试点工作启动
pikeliu 2010-8-10 16:04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上海市试点工作启动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10年08月04日 来源:科技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科院、工程院、国家开发银行等八部门共同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在各地积极推进的基础上,科技部等共同推进部门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试点,探索推进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有效途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上海市作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紧抓世博会及后世博发展战略机遇,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实施,7月30日,市委、市政府隆重召开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上海市试点工作推进大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作动员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代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共同推进部门讲话。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会议,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李学勇宣读《关于对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上海市试点方案的复函》,科技部副部长杜占元,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中科院副院长施尔畏,中国工程院副院长干勇,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李吉平,财政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上海市各部门、各区(县)主要负责同志,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方面代表参加了会议。 上海市提出,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到2012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社会创新意识显著提升,RD经费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3.0%,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保持在70%左右;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百万人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45件,高技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率达到32%左右;高新技术产业化不断加速,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1000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增至30%左右。 为实现上述目标,上海市聚焦国家战略任务需求和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着力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一是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到2012年,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数达到500家。二是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到2012年,在大飞机、半导体照明、激光显示、电子标签、下一代广电网、新能源、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抗体药物、医疗器械等领域构建6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三是建设和完善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到2012年,建设15个国家和上海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效率。四是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五是构建科技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支持支撑作用。六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创新型城区。加快推进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杨浦创新型城区建设试点和示范。 http://www.most.gov.cn/tpxw/201008/t20100804_787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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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pikeliu 2010-1-20 19:46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07日 来源:科技部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合(2006)第030号 各区县科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为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在调查研究并听取了创业投资机构意见后,经过反复酝酿协商,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推进本市的创业投资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 12号),特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匹配的资金。   (一)经备案登记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自愿从其年度税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或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册资金5%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自愿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认缴风险准备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认缴的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二)市政府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予以1:1匹配,政府匹配资金列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政府匹配资金不实行专户存储,由市财政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实际发生的补助金额,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结算,将资金拨入风险准备金帐户。   (三)资金的管理。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并根据出资人分设明细帐,实施分账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办法施行后,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   1、通过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备案登记和年度检查;   2、参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   3、所投单个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15%;   4、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1998年5月31日之后;   5、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   6、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于本办法施行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成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理事会对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管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帐户和创业投资机构存入的风险准备金;审核风险救助资金的申请;认定损失额度;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情况和创业投资机构运营信息。   第五条(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及原则)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审批。   (一)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投资回收的货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红、管理费用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回收等)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项目的投资资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对符合申请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经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其中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向申请补助的机构拨付救助资金的总金额将不超过该机构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总金额的200%。   (二)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各创业投资机构,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风险救助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二)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区县属创业投资机构,应在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的同时,抄送区县科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财政局。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风险投资机构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初步补助额度;并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平衡表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   (四)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后的补助经费额度给予拨款。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承担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日常工作,其必需的管理费用,拟每年初由该行业协会按照必需、必要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报经理事会审核后,可在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创业投资机构缴纳的风险准备进部分)专户存储所产生的利息中列支。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于每年年初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资金撤回)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业投资业务以及不再愿意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里撤回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同时自动失去获得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对于要求撤回风险准备金的机构,需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申请。待理事会批准申请后,办公室可以将申请撤回的风险准备金未被使用的部分退回给申请机构。   第九条(风险救助资金清算)   因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无法继续运作而宣告终止时,已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里获取本单位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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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
pikeliu 2009-11-16 11:32
2010 年度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由申报单位从下列题目中选择申报,申报题目必须与下述题目一致,根据具体内容开展研究。重点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5 万元。 1 、上海十二五科技发展环境研究 研究十二五期间全球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新趋势、新态势,及主要创新型国家或地区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的调整与变化,研究上海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困难与瓶颈制约,对上海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思路和目标、任务提出建议。 2 、十二五期间世界科技发展新趋势研究 基于技术预见的基础,对世界科技发展新态势进行集成研究,研判全球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和重点、热点,根据上海科技的基础和优势,研究提出十二五期间上海科技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的建议。 3 、十二五期间上海科技发展新需求研究 对十二五期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预测分析,围绕经济与产业发展、社会民生发展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研究提出对科技的重点需求,为十二五科技布局重点提出建议。 4 、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战略产品技术路线图研究 选择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的具体战略产品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科学工具,研究制定其产业技术路线图,对构建产业自主技术体系提出对策建议。 5 、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发展机遇研究 着眼于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抢占发展主动权和制高点,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结合世界科技发展的新趋势,选择某具体领域(如智能电网、物联网、云计算、生物化学等),分析其产业化发展特点和趋势,分析国内外相关动态和上海的基础与现状,研究上海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方向和重点。 6 、 2010 上海世博会上各国应用与展示科技成果的跟踪研究 跟踪分析 2010 年上海世博会上各国示范应用或展示的最新科技成果,研究分析推广和产业化的可能性,及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热点,并提出上海发展的建议。 7 、基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视角下的上海创新集群发展研究 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部署和实施,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进产业创新集群的经验,选择某一具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研究提出优化上海创新集群发展的路径和培育模式。 8 、基于产业集群发展的跨区联动模式研究 基于上海产业集群的现状与形成态势,分析上海各区县科技和服务重点产业的集聚形态,及其创新功能特征。通过集群理论和协作理论来诊断产业集群形成和发育中的问题,研究产业集群的跨区联系和培育形成市级产业集群的可能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9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运行模式与机制研究 围绕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重大需求,选择某具体领域,分析现有产业技术平台的现状和运行状况,以及所存在的发展制约,研究设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运行模式与机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0 、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研究 根据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的特点,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以从事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应用型研究院所为对象,从引导其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为出发点,研究设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运行机制。 11 、依托大科学装置建设优秀科学网络的研究 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上海光源、超算中心、风洞中心等大科学装置建设,着眼于集聚创新人才、促进学科交叉、培育新兴产业,研究依托大科学装置建设优秀科学网络或交叉科学中心的运行模式和机制。 12 、高新区创新功能、产业功能和城区功能融合发展新模式研究 借鉴国内外高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张江高新区 二次创业 的需求和上海城区发展的实际特点,研究兼具创新功能、产业功能和城区功能的高新区发展模式,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3 、浦东三港三区联动发展中的创新机遇研究 根据浦东的区域规划,着眼于充分发挥浦东的综合优势和集聚效应,不断提升上海港口和保税区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机制,研究浦东三港三区发展中的创新机遇,并提出对策建议。 14 、 上海虹桥商务区功能建设的科技支撑问题研究 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规划目标和虹桥商务区核心功能定位,研究分析支撑其功能建设的主要科技需求,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5 、促进上海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研究 借鉴国内外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成功经验,研究和分析当前上海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瓶颈制约,提出促进上海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主要路径和相关政策建议。 16 、上海与新加坡、香港、台湾延揽海外高科技人才的比较研究 通过比较研究,学习借鉴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在延揽海外高科技人才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针对上海在海外高科技人才引进和使用方面的现状,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7 、发达国家或地区产业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政府资助模式与管理研究 调研分析发达国家或地区在资助产业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的遴选机制与评估办法,政府资助方式和路径,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利弊,在此基础上,对上海推进九大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对策建议。 18 、以能力建设为主导的科普工作模式研究 研究分析当前科学普及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特别是社会进步和公民生活发展对科学普及的需求变化,研究提出推进以能力建设为主导的科普工作模式的思路、目标、重点和政策。 二、自选项目 自选项目由申报单位从以下四个领域中自行确定选题和研究内容,自选项目不得与重点项目重复。自选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8 万元。 1 、科技发展研究 2 、科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研究 3 、科技服务社会民生发展研究 4 、创新方法研究 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以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方向,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知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四条项目责任人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承担市科委两个以上的软科学项目。   第五条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根据《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申报的软科学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市科委负责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七条软科学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活动:   ( 1 )科技发展规律与战略研究;   ( 2 )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研究;   ( 3 )科技宏观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   ( 4 )科技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科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上海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承办软科学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申请实行网上申报,非网络申报并成功提交的《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不予受理。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需登录上海科技网站( http://www.stcsm.gov.cn ),在线完成《项目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并将提交成功后的《项目申请书》打印三份送至研究中心(需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签名,可以不盖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市科委组织专家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的研究方向,以及申报软科学项目《项目申请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团队和预算经费等方面内容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评审,遴选参与答辩的项目申请人名单。   ( 1 )参与答辩的项目申请人名单是按《项目指南》的不同研究领域分组后,经专家网上综合评分,每组选出排名在前若干名项目申请人进行答辩。   ( 2 )列入答辩名单的项目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答辩。   ( 3 )市科委根据专家网上评审的综合意见和项目申请人答辩的结果,初步确定软科学项目年度立项候选项目。   第十二条候选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应根据专家建议,对研究目标、研究任务以及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并登录上海科技网站下载填写《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节点计划表》(以下简称《研究节点计划表》),一式两份,交研究中心审核与确认。   软科学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原则上划分为三个节点。第一节点为 3 个月、第二节点为 4 个月、第三节点为 5 个月,其中,第二节点为中期节点,第三节点为验收节点。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登录上海科技网站,根据确认后的《研究节点计划表》,在线填写《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作为与市科委订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以下简称《课题合同》)的附件。   项目申请需提供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盖章的《计划任务书》和《课题合同》各一式六份,《课题合同》经市科委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软科学项目年度立项名单将于《项目指南》申请截止日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课题合同》,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和节点目标开展研究,并通过互联网按时、按质提交各节点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依托软科学项目过程管理平台,对软科学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 1 )临近或超过提交研究成果时间节点时,软科学项目过程管理平台会自动提示项目责任人提交软科学项目各节点的研究成果。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在线提交节点研究成果。   ( 2 )项目责任人逾期 30 个工作日不提交节点研究成果的,视为放弃后续研究,研究项目即可终止。项目责任人成功提交节点研究成果的,研究中心根据双方签订的《课题合同》和《计划任务书》预期研究的目标任务,对节点研究成果予以审核和确认,给出继续研究、修改后继续研究或项目终止的反馈意见。   ( 3 )研究中心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节点研究成果交流,邀请有关专家和项目组进行互动讨论。   第十七条项目责任人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后,应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   ( 1 )项目责任人在线提交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申请(登录上海科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并通过软科学项目过程管理平台填写项目后续研究的建议和展望。   ( 2 )应附的书面资料包括:项目责任人应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打印一式三份,将附上按规定格式印刷的完整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组成员名单、 3000 字以内的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一式五份,送交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报送材料经研究中心审核确认后,市科委对该软科学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市科委不定期对完成的软科学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在上海科技网公布。被评为优秀成果的项目责任人,市科委将给予其一次自由选题立项机会。   第二十条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采用分批下达的方式拨付。《课题合同》签订生效后,市财政下拨项目总经费的 70 %。软科学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再下拨剩余的 30 %经费。项目责任人应按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项目因故终止的,后续研究经费则不再拨付。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设备和材料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实施软科学项目所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除《课题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和使用权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管理。市科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形式促进软科学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   软科学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或完成后,项目组成员发表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时,应标注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资助项目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重要决策和不宜公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责任人应事先向市科委提出书面说明(盖章有效),经审核确认后,项目责任人应在提交成果报告封面的右上角注明密级程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指南》公布后,对当年新提出的指向性明确且时间紧迫的软科学研究任务,市科委组织优势力量开展研究,其申报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当年经费预算背景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起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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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pikeliu 2009-10-18 23:30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识、明确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认识重大意义。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大趋势,加快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它有利于推进上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素质;有利于辐射和带动泛长江三角洲区域、长江流域以及我国其它地区的发展,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有利于提高区域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抵御国际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有利于深化改革和探索创新,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确定总体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三)确定发展目标。到2012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进一步提高,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完成十一五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3%左右。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3%,知识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实现全覆盖,教育、文化、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达到500公里左右。上海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力和带动力进一步提高。   到2020年,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在重要领域科技创新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促进长江三角洲、长江流域共同发展和服务全国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四)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发挥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集聚的优势,不断提升上海对长三角地区的金融服务与金融支持。大力发展企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研究探索并适时推出股指、汇率、利率、债券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加快期货市场发展,做深做精现有期货品种,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融类大宗产品期货。积极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做好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鼓励长三角地区银行开展银团贷款。在洋山保税港区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支持注册在上海的金融机构在长三角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区域银行卡受理环境。完善长三角地区银行汇票业务,促进区域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健康发展。推动区域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创新。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试点。推动建立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以及长三角地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系会议制度,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推动在长三角地区有长期业务的境外企业试点发行人民币债券。研究探索股权投资和银行贷款之间的联动机制。(市金融办牵头推进)   (五)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建设以货种接卸和中转服务为主的宝山罗泾和杭州湾等港区。加大江海联运推进力度,实现长江内河集装箱船舶江海直达联运。统筹长三角内河集装箱运输市场发展,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济、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完善航运服务规划布局,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上海港与长三角区域及长江干线港口的交流合作力度,促进形成便捷高效的长三角区域干线港口和航运信息交换系统。聚焦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促进国际货运中装业务。聚焦洋山保税港区,优化口岸服务环境,探索口岸监管模式创新,发展高附加值的港口服务,吸引相关企业入驻。加快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支持开展船舶融资、航运保险等高端服务。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航运运价指数体系,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为我国尤其是长三角地区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条件。积极发展邮轮经济,加快发展邮轮母港,探索建立区域性邮轮组合港。(市建设交通委牵头推进)   (六)切实促进现代商贸业发展。加强贸易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国际一流水平的贸易发展环境。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大宗商务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建立长三角现代采购交易平台,做大做强品牌会展,推动大宗商品保税交易和离岸交易,增强上海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全球大宗商品的价格话语权。着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长三角推动服务外包发展的联动机制,形成服务外包公共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等商贸业的区域联动,推进商贸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和编制长三角区域商贸业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龙头企业构筑和完善区域内的连锁经营体系、业务流程和供应链。推动长三角地区汽车租赁业一体化发展。联合推出商旅文结合的大型营销活动和商业节庆活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共同营造老字号品牌的发展环境。统一制定和执行区域商贸行业标准、技术规范,选择渗透融合性强的领域,开展长三角服务标准化合作试点。共同推进《世博园区商业服务业配套布局规划》的有关工作和《上海市商业服务业迎世博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的实施。(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七)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共同启动建设中国物流资源交易中心。推动建立跨区域的口岸物流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上海电子口岸平台向长三角地区拓展口岸物流服务,加快与长三角地区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产业基地信息平台对接。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进出运输道口运政检查站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成本市道口查验网络平台,实现两省一市危险化学品运输道口查验信息联网。支持医药、化工、食品冷链等行业,率先制定物流作业、服务等区域实施标准,并争取上升为国家行业标准。建立长三角地区物流诚信建设协调机制和物流企业诚信守法等级评估互认制。(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八)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能级。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总集成、总承包、研发、设计、创意、采购、营销、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以总承包、总集成为龙头,推动一批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和设备总成套、工程总承包于一体的大型工程公司和系统成套公司加快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带动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辐射和服务整个长三角区域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大型装备出口信贷,为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共同培育一批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为行业提供技术解决和产品开发方案。建设上海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长三角地区,促进区域二手车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九)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构建区域战略性、基础性、公益型的大型数据库,加强数字电视、宽带多媒体、移动通信等平台建设,推进区域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和商品化。共同推动以软件为主的信息服务业区域合作项目建设,推进信息服务业与商业、文化、娱乐等领域的融合,加快发展软件、互动娱乐和动漫、数字出版、互联网视听等信息服务业,积极推进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建设区域性电子商务综合平台,共同构建长三角第三方数字认证服务体系,加强区域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电子标签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落户长三角地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牵头推进)   (十)深入推进旅游业发展。参与编制长三角区域旅游规划,在产品整合、资源共享、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集团特别是饭店、旅行社异地收购、兼并和重组,成立跨区域的社会旅游组织和合作机构,实行品牌连锁经营与管理。创新旅游产品,实现长三角旅游产品的差异化发展。完善区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一体化软件与服务设施。推进长三角区域旅游服务标准一体化。建设长三角旅游企业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同制订和实施长三角区域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实施旅游目的地营销、旅客投诉处理、旅游集散、应急救助等一体化工程。充分发挥世博会等载体和平台的持续效应,推进长三角旅游产业集群发展。(市旅游局牵头推进)   (十一)着力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长三角区域服务业联动机制,有效开展区域合作。建立长三角区域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合作机制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企业技术标准化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合作。开展长三角区域标准的联合研究,鼓励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加强区域间已有行业标准的对接,逐步形成区域内协调互认的服务标准体系。加紧制订规范体系缺失的服务行业和新兴服务行业的标准。发挥两省一市在应用技术学科方面的优势,加强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先进制造业内涵发展。积极对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订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化。着力提升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全面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加快推广信息技术在先进制造业及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联合开展长三角地区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研究。针对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等领域,共同推进一批产学研示范工程和基地建设。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人才,共同开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十三)不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共同争取国家战略产业项目布局长三角,形成布局分工合理、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集群。全面推进民用飞机研发、制造、配套基地的建设,构建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航空运输业和民用航空服务业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形成包括民用飞机租赁、经营、维修、改装、人员培训等在内的现代航空服务体系。推进现代造船模式转换,实现主流船型研发设计系列化、标准化。积极推进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重点配套设备开发,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共同推进形成以核电建设项目为依托、设备制造为龙头、系统成套为支撑的长三角核电产业集群发展格局。探索建立跨区域产业梯度转移的模式。(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十四)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推进制造业企业跨区域的开放性、市场化并购和联合,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支持主业清晰、优势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收购兼并和重组创新,在长三角地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鼓励中小企业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领域,参与产业及配套产业的发展。实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牵头推进)   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十五)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现代养殖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努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创建名优品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区域农业企业的互动合作,探索建立长三角现代农业示范区。鼓励农产品出口,进一步做大做强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动农产品经营的市场化和规模化。(市农委牵头推进)   (十六)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培育长三角农业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和农业物流基础设施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培育一批大型农业流通企业。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组织作用,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优势农业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农民收入。整合区域内农产品信息服务资源,建设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完善长三角区域农产品供需服务平台,构建立足上海、带动周边、服务全国的农产品流通销售体系,逐步建立长三角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和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探索建立区域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农委牵头推进)   (十七)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针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推进村镇银行试点,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在长三角地区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加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风险保险机制。继续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和农村小额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探索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放贷机构。继续加大信贷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力度。(市金融办牵头推进)   (十八)全面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全面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切实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分类救助政策,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水平。统筹城乡劳动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支持跨区域就业。加强长三角区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技能培训的互动交流。(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五、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   (十九)共同探索组建国家级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共同向国务院申报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以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标,研究制订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先行先试,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区域创新政策体系,逐步实现各种创新要素在区域内无障碍流动。加强科技金融合作,拓宽区域融资渠道。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共同打造国际级制造业高地,提高区域整体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科委牵头推进)   (二十)协同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重点围绕国家部署以及对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领域,以加快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显著增强国际科技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承担大飞机、大规模集成电路、新药创制、重大疾病防治、嵌入式系统与软件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开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重大装备、纺织、石化、钢铁冶金等战略产业的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持续投入,培育一批代表国家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战略产品和自有品牌。在电子信息、装备、汽车、船舶等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领域,共建一批长三角产业技术联盟,通过协作突破核心技术瓶颈。(市科委牵头推进)   (二十一)促进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加强能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创新成果优先在长三角地区推广应用。统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联合实施互认制度和采购制度。优化政府采购方式,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对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区域内供应商优先授予准入资格,进入采购程序。加大宣传推广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引导企业围绕采购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自主创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科委牵头推进)   (二十二)积极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依托长三角地区的人才、智力、教育培训、人才服务等资源,加强创新型人才开发的政策协调、制度衔接和服务融合。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化培养模式,培育与全球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人才。以高层次、高科技、高技能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为重点,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规范区域人才服务市场的管理,探索实现区域信用信息互通,发挥市场对人才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   六、走新型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国际竞争力   (二十三)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体系建设。强化沪宁、沪杭和滨江沿海等发展轴线。提升中心城综合服务功能,积极推进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地区区域整合和浦东南汇一体化发展。重点发展嘉定、松江和临港新城。着力提升宝山、闵行的辅城功能,推进青浦、奉贤南桥、金山、崇明城桥等新城建设,加快辐射力和带动性强的现代中等规模城市的规划建设。依托市域高速公路节点和轨道交通站点,集中建设一批相对独立、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镇以及大型居住社区,推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对于资源条件好、发展潜力足的新市镇,适度扩大规划人口规模。依托城镇、产业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公建和市政设施,规划形成一定数量的中心村(行政村),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二十四)进一步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推动形成全方位服务平台网络体系,构建市域东西向现代服务主轴,形成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延安路陆家嘴浦东国际机场临港新城现代服务业走廊。围绕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做好虹桥枢纽商务区的综合规划和开发,成为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长三角地区商务中心和重要窗口。完善中心城市级中心、城市副中心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积极推进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功能完善和能级提升。推进江湾五角场和真如城市副中心建设,完善徐家汇城市副中心功能。集中推进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以及若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加快中心城旧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二十五)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规模,形成等级合理、分布有序、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城镇建设布局。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将城市空间开发的重点由外延扩张为主向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高效率转变。严格控制中心城向外无序发展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推进中心城、新城、新市镇等城市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供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防洪排涝、供水、治污工程等基础设施,加强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统筹新区开发与旧城保护,切实维护城镇历史文化风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七、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二十六)打造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重点加快推进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铁路、沪杭客运专线和沪通、沪乍等铁路建设。有效衔接公路对外通道的规划线位、建设时序和建设标准,加快申嘉湖高速、崇启通道、沪苏高速等高速公路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共同整合长三角港口资源。共同编制实施长三角沿海港口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推进苏申外港线、杭申线改造,建立和完善长三角内河集装箱江海直达联运机制。统筹规划洋山深水港区和外高桥港区的功能布局,有序推进小洋山西港区项目。(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二十七)构建完备的能源安全体系。加快天然气、石油、电力、煤炭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上海进口LNG一期工程和天然气主干管网二期工程,配合做好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上海段建设,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与江苏、浙江省互联互通。推进漕泾炼油项目及其原油、成品油管道上海段的建设。积极推进本市市内煤电基地与气电基地建设。煤电方面重点建设沿江电厂和沿海电厂,气电方面按大中小并举布局。积极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800千伏川沪特高压直流工程、500千伏葛沪直流增容改造工程等西电东送重点工程和1000千伏皖电东送工程建设。开展苏北经崇明向上海送电通道的研究与规划落地工作。有序开发天然气市场,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二十八)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水平。重点推进太浦河清水走廊工程、太湖流域拦路港二期工程,大泖港防洪工程,适时启动吴淞江行洪一期工程,开展黄浦江河口建闸工程研究。推进青松大控制片淀东等除涝泵闸工程,新建大治河西枢纽二线船闸、芦潮港出海闸,实施外环西河新辟工程。加快推进青草沙原水工程建设,重点协调推进长江口北支中束窄工程,规划建设东风西沙水源地,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供水安全。配合流域机构编制《淀山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建立相邻省河道保洁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协作平台,以及相邻省市水面漂浮物集中打捞和联动机制。优化和完善省市界以及长江口、杭州湾等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统一的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市水务局牵头推进)   (二十九)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联合开展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战略研究,共同争取国家重大项目,推进长三角城市互联网络交换中心建设,提高超级计算、容灾备份等基础设施共享水平。共建长三角区域内标准和功能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应急联动指挥和智能交通三个城市智能化管理平台,推动区域城市管理智能化、网络化。推进区域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加快省市级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电子数据交换,促进图书馆自建和共建专题文献数据库。加快实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建设,推进长三角高速公路运行信息互通等信息化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八、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十)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健全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体系,开展土地利用的全过程动态监控,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利用力度,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向农村地区延伸,切实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农用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发挥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生产、景观、生态等综合功能。(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三十一)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建设。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将能耗考核覆盖各节能重点领域。搞好《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修订,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严格把好能评、环评关,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安监等门槛,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力度。加快实施工业燃煤锅炉、电机系统改造、分布式供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加强照明节能管理。完善适合本市气候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推广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支持环境能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扶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深入推进各层次、各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鼓励把河水、雨水和城市再生水作为市政、绿化和景观等用水。推进脱硫废渣、污泥、粉煤灰、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废旧物资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推进汽车零部件等机电产品的再制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三十二)着力强化环境保护。明确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布点位置、数量与水质目标,加强区域水环境监管力度。推进污水处理厂与收集管网建设。完成燃煤机组脱硫工程。进一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区域试行排污权交易。及时披露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完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健全区域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研究健全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惩处机制。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开展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上海世博会空气质量保障体系研究,建设世博园区空气质量预测预警体系,建立世博会空气质量应急响应区域联动机制。(市环保局牵头推进)   (三十三)加强生态建设和流域、海域环境管理。建设市域环带、廊道、斑块生态空间布局体系,构筑崇明黄浦江杭州湾北岸市域生态走廊。继续完善环、廊、园、林的绿化网络结构,继续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四旁林建设、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大力推进绿色世博园区建设,建成后滩公园、白莲泾公园、世博公园等一批大型公园。继续推进崇明生态岛建设。加强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落实本市4个自然保护区、2块国际重要湿地、3块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措施,并积极推进淀山湖湿地修复工程。控制地面沉降,加强地下水管理,至2010年实现采灌平衡。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配合建立太湖流域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太湖流域联合应对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长江口近海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与保护,防止、控制和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建立海洋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第一时间通报制度。(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九、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十四)着力加强文化建设。搭建长三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创新长三角区域文化联动发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并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生产配送方面的合作共享机制。加强文化市场准入、培育、开放等方面的合作,推进行政审批的协调和对接,鼓励区域内文化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建立高效、透明的区域市场监管机制,构建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和评估机制,加强版权保护,共同打击盗版侵权等非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区域内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文化企业发展。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实施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搭建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业投融资、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等功能性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牵头推进)   (三十五)统筹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共同起草《长三角地区教育联动发展规划纲要》,力争与教育部共建长三角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长三角高校优质课程资源对外共享,鼓励高校之间学分互认。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开放实训中心、科技园区、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校外教育资源等开展跨区域合作。完善现代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特大型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加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和均衡发展。建立长三角传染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互助、医疗资源辐射、检查检验互认和卫生监督信息互通机制。探索通过共同出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等方式,实施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计划。召开长三角体育论坛,共享区域体育设施,共同承接世界级大型体育赛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三十六)构建完善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形成长三角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区域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推进长三角地区资格证书的互认或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设置职业准入标准,促进教育、培训、考试的资源互通和共享。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机制和异地结算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生育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合作。加强对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的宣传,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牵头推进)   (三十七)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人口数据平台。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网络,在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政策咨询等方面,形成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继续推进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推进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农民工同住子女初中应届毕业生的规模。探索建立长三角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协作平台,方便参保人就近办理医保异地结算、异地领取养老金等相关事务。实现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牵头推进)   十、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率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十八)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事分开,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加快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创造有利于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长三角地区行业协会和商会等民间组织加强联系,推动建立区域性的行业协会。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区域政府信息公开与资源共享,优化网上办事项目,构建为民办事的快捷通道,提高区域政务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民间组织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多层面信息化协调沟通平台。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三十九)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国企改革。鼓励非公企业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积极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建立直接面向民营企业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国资国企的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鼓励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区域并购重组。鼓励区域内各类企业积极参与上海国资国企改革重组,实现国资在多层次、大范围流动,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国资运营效率。坚持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引导,不断完善多方参与的协同推进区域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沟通协调机制,整合资源,谋共赢求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四十)进一步加快市场化进程。建立统一开放的产品、技术、产权、资本、人力资源等各类市场,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健全长三角统一规范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促进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政策条件、程序方式和服务措施的规范统一。共同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提高信息采集的覆盖面,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领域,促进区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在信用规划、制度、标准、培训等方面的联动发展;培育市场信用需求,促进长三角地区的信用行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互通,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牵头推进)   (四十一)加快培育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加强长三角区域立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探索建立区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在相关执法领域探索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动态跟踪制度、省市交界区域的异地行政执法和联合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分步实施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推进)   (四十二)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大开放,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深化口岸管理模式改革,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经济运行规则体系。大力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统筹城乡公共资源,探索建立城乡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浦东南汇一体化发展,在体制和布局上给予浦东更大的发展空间。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与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将相对成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在长三角地区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四十三)继续推进其他重大改革试验。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和创新,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跨区域提供外汇服务和外汇产品创新,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推动并不断扩大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试点企业数量和结算比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运营规则、国有土地公开租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开展创新试点。围绕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探索服务业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互利共赢的财政政策,有序推动异地联合兴办开发区。积极推动建立浦东新区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改革创新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十一、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努力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实施对外开放战略   (四十四)进一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重点推进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探索推进国家科技兴贸创新(生物医药)基地建设。鼓励加工贸易实现梯度转移,通过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形成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制定和完善鼓励进口的贴息政策。建立进口监控体系和安全预警机制。全面推进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合作,进一步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直通放行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探索建立长三角口岸查验单位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上海电子口岸的业务范围,探索推动长三角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五)着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建立包括长三角外资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长三角外资协会和中介组织定期论坛等在内的长三角外资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外资管理合力。加强区域相关部门的联动,逐步形成有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招商引资政策。建立长三角区域外资管理和共享信息平台。积极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着力推进外资管理相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同步下放。(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六)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支持长三角企业共同开拓海外工程市场,推动企业参与煤炭、木材、有色金属矿产等资源类投资项目的开发。在外汇、进出口银行、海关等方面,加大对重大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支持力度。降低对外经济合作准入门槛,苏浙企业落户上海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可在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方面,享受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建立以促进、服务和保障为主的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七)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吸引境外金融、信息、法律、认证等专业服务企业入驻。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海关监管协调机制,开展贸易领域一门式服务,着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及民营企业入驻,加大国有贸易流通企业的改革和整合,加快推进贸易主体建设。(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十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努力增强区域发展合力   (四十八)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和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与中央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苏浙两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与发展。各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力求取得实效。同时,要做好本市各类规划与长三角区域规划、苏浙两省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四十九)进一步完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按照2008年主要领导座谈会明确的合作机制框架,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工作。建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信用、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等重点专题合作。逐步完善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探索设立区域发展促进基金,并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五十)加强城市双边和多边合作。健全长三角城市合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成为区域性开放式合作平台,充分发挥长三角城市群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继续以专题合作和项目为抓手,促进城市间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与江苏、浙江其他城市和泛长三角城市以及国内外都市圈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区县参与区域合作的积极性,鼓励区县与江苏、浙江两省邻近城市开展合作对接工作,形成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同城效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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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祖华、陈晓亚委员《长三角科技整合》提案的答复
pikeliu 2009-10-8 09:49
http://www.stcsm.gov.cn/RDZXSITE/RDZXDetail.aspx?proposalId=ff5c669e-050a-4808-acda-14a369097e21 类别:提案 文号:Z-0271 关于对何祖华、陈晓亚委员《长三角科技整合》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何祖华、陈晓亚委员:   你们提出的《长三角科技整合》提案已收悉。我委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长三角科技合作得到各级领导一贯高度重视   长三角拥有的研发人员和两院院士数量占全国的五分之一,三地的研发经费投入(RD)、专利申请总量、高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国的比重达到或接近三分之一,在科技创新基础、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方面优势明显。长江三角洲地区走科学发展之路,率先建设成为创新型区域,进一步体现带动、辐射、探索、示范功能,这既是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国家的战略需要,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3年,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和协调下,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签定了《关于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建立了由两省一市主管领导组成的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轮值主席由两省一市领导轮流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成员来自两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长三角科技合作具体任务的组织和协调,并设立了相应的专项资金。2005年底,苏浙沪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在杭州召开座谈会,决定重点推进环保、能源、科技资源共享、交通合作等四个专题,这为长三角科技合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2007年11月30日在上海召开的沪苏浙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又再次强调要在继续加强交通、能源、科技和环保四个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在共建长三角创新区域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目前重点是要加强包括科技创新政策在内的几个方面的调研工作。   二、长三角科技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几年来,按照两省一市主要领导杭州座谈会确定的重点推进科技创新专题的要求,两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破除壁垒、降低门槛、资源共享、开放共建的要求,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作为基本原则,着力在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资源共享、开展联合攻关、促进技术转移、编制发展规划等方面推进,初步形成了区域协同创新的良好态势。   1、编制区域科技创新规划与行动计划,谋划长远布局。   在科技部的指导和推动下,两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完成了《长三角区域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编制了《长三角区域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紧扣区域特点和发展实际,明确了十一五期间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的目标、基本思路、主要任务以及相关的战略措施,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科技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科技重大项目的联合攻关等方面,统筹考虑了未来长三角的科技合作布局。   前不久,两省一市科技管理部门经充分协商,共同编制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现在正在征求意见。《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以增强长三角区域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通过五大科技行动(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跨越行动、传统产业提升行动、民生保障科技行动、资源环境技术攻关行动、科技资源共享行动)和14个优先主题的布局和建设,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使长三角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健全,合作机制更加灵活,创新能力更加强大,将长三角基本建成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区、科技资源共享区、生态和谐宜居区和科技产业创造区,使长三角率先成为中国最具活力、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区域。   2、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的共同需求,开展联合攻关。   三年来,三地科技部门围绕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取得了初步成效。到目前为止,已开展联合攻关18项,三地共投入经费4000多万元。   在关注民生方面 选择区域发展中公众共同关注的饮用水、交通一卡通等难题展开技术攻关,取得良好进展。如,饮用水问题一直是三地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三地科技部门与相关应用部门合作,共同组织开展《长三角区域城镇饮水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在饮用水微污染净化示范工程、水源区生态保护、强化水处理常规工艺、安全输配水示范工程等方面取得突破,研究成果已经在三地应用。《长三角城际一卡互通交换清分平台原型系统》的开发解决了上海与杭州、无锡等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或非金融支付一卡通系统互通问题,显著提高各城市交通卡在长三角范围内的使用率,实现相互清算对帐与数据管理,使交通一卡通在技术上实现了三地互通。初步计算,如正式投入应用,可节约投资和维护成本约3800万元。   在提高管理效率方面 重点开展物流系统的开发研究,《长三角加工贸易企业供应链管理》项目完成了口岸物流信息化领域和加工贸易企业供应链管理软件,成为海关总署认可的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监管新标准,该项目优化了企业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加快了政府信息化监管进程,使长三角地区跨区域通关效率、企业物流运行效率大大提升。   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 三地科技部门将科技强警、东海海洋赤潮监测、电子标签在危险化学品食品安全中的应用作为联合攻关主题,布局了《长三角地区道口公安查控技术的应用研究》、《长江口海域赤潮机理和相关入侵藻类识别与风险评估技术研究》、《长三角区域电子标签标识及其安全管理系统应用示范》等项目,实现了长三角地区治安、海域预警、危险品管理等公共安全保障工作的联动和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海洋赤潮预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得到了国家科技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重视,列入了国家支撑计划,给予了2000万元的支持,充分体现了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围绕国家战略,实现整合与互补的显著优势。国家重大项目高性能宽带信息网3TNet已经在上海、杭州和南京完成实验建设,正式进入大规模示范运行阶段。无线传感网项目在宁波应用,并在嘉兴建立了基地。   3、协同推进长三角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共用。   为了充分发挥长三角科技资源优势,提高区域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协同效益,三地共同建设一个集创新资源、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和创新环境于一体的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一方面,建成了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共用系统。今年6月,在杭州召开的2007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上,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系统正式开通,目前,已有806家单位的3371台(套)科学仪器设施入网,其中,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达2289台(套),跨区域的仪器设施服务量已达到5300多次,实现了区域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良好开局,并为长三角地区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之间搭起了交流共享的桥梁。如,无锡第二机械研究所通过共用网找到上海市轴承技术研究所的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对钛合金和钢材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测,使工程的可靠性得到保证。江苏怡利公司过去汽车零部件的产品送到欧洲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费钱耗时,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找到上海测试中心,结果产品检测时间从原来的几个月缩短到几天,成本也仅为原来的1∕10。无锡集成电路专业测试服务中心2006年测试服务收入达到1600万元,其中30%客户来自上海,今年上半年,该测试服务中心通过共用网为长三角地区30多家客户进行了上百个品种的测试服务。   另一方面,参与了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区域试点。三地携手承担了科技部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之一的《区域综合科技信息共享网》,构建了占区域生命科学、化学化工领域数据总量85%以上的主题数据库,可提供共享服务的科学数据量达5.41TB,为区域的科学数据资源共享积累了经验。   同时,不断深化长三角技术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围绕长三角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重点面向沪苏浙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结合三省市的技术市场,进一步发挥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江苏省技术市场等技术中介机构的作用,初步形成了长三角技术交易网络系统。   4、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围绕中小企业的需求,科技部门搭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流。三地充分发挥科技中介的作用,先后联合组织了民营科技企业苏北行、大院名校浙江行、2006长三角共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科技创新体系报告会等活动。在民营科技企业苏北行中,长三角地区共有130多家民营企业参加,成功签约合作项目130项,合作金额72亿余元。大院名校浙江行历时8个多月,共达成合作项目139项,合同金额达4.07亿元。除了省市间组织的合作,各地市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也日益加强,尤其是浙江的民营企业表现出旺盛的创新需求。仅在湖州,上海255家机构与当地的211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二是人才、研发机构的合作日益紧密。在科技部门的倡导和组织下,三地研发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有合作创办研究中心的,有建立分中心的,形成有很多科技合作项目,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中科院上海分院的四家院所,带项目入驻浙江嘉兴科技城。上海多媒体产业园、杭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南京软件园联手促进多媒体产业的发展。人才交流更是活跃,已经从从前的星期天工程师成为高层次院士、专家的联动,上海、浙江的专家参加江苏重大项目的评审,上海的院士参加浙江科技奖励的评审,江苏的院士为上海的电力建设出谋划策。最近我们又组织长三角的院士专家以节能减排为主题,到浙江进行现场咨询,为浙江的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三是联手扩大国内国际影响,增强辐射和带动作用。在今年的2007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上,三地科技部门联袂组织长三角科技展区,展示区域创新成果。同时,在开展国际合作方面共享资源,联合开展了2006长三角?中俄科技与创新合作活动周、握手太平洋科技合作交流、长三角台湾技术经纪与转移研讨会、驻沪外交官长三角科技合作行、三地媒体长三角行等活动,扩大了长三角的影响,并推进国际技术的转移。在中俄科技与创新合作活动周期间,三地达成中俄技术合作项目13项。   三、下一阶段深化长三角科技合作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的重要内容,强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首次将其放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八个着力点之首。温家宝总理5月15日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要求把长三角建设成为创新型区域。11月15日,国家科技部在上海召开了长三角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学习十七大精神座谈会,对长三角地区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将进一步破除壁垒,以市场为基础,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合作制度,全面优化区域创新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温家宝总理的提升、融合、率先、带动的指示精神,围绕长三角创新型区域建设的目标,以增强长三角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区域带动、辐射、探索、示范作用,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跨越行动、传统产业提升行动、民生保障科技行动、资源环境技术攻关行动、科技资源共享行动五大科技行动实施,启动14个优先主题,进一步优化长三角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把长三角基本建成为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区、科技资源共享区、生态和谐宜居区、科技产业创造区。今后三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推进。   1、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实施跨区域科技合作攻关   结合国家推进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发挥三地优势,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部的支持,精心组织在基础科学创新、战略高技术、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等方面的联合攻关。同时,共同做好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技术联合攻关计划和应用规划,促进长三角重大产业链的形成。   2、针对制约区域发展的瓶颈,强化高新技术推广应用   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区域联合攻关和成果应用,重点开展关乎民生和经济发展重大课题,如环太湖水环境治理、水资源的保护、处理和利用、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积极推广高新技术成果的示范应用,如电子标签(RFID)、3TNET、新一代无线通信、无线传感网等,共同提升长三角区域整体的科技应用能力。   3、系统推进区域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根据三地科技部门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框架,按照统一规范、自主建设、资源分区、系统整合的平台建设原则和运营模式,着力完善平台的服务功能和标准的制订,争取在2010年,建成初具规模的区域共享服务平台。围绕区域产业创新集群的发展,以企业技术研发、科研工作需求为目标,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探索实施项目指南的联合发布,在此基础上,推动重点项目的协调和科技计划的相互开放。积极培育专业性服务中介机构,形成一批专业化强、灵敏度高、服务到位、切合企业、院所需要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4、发挥人才集聚优势,共同构建人才高地   科技人才的共享、共用是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启动长三角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充分发挥两省一市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评价鉴定、项目评审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中的咨询作用;加强三地高层次人才的互动,三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加强协调和沟通,以产业分工和科研合理布局为导向,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交流、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在长三角区域的有序流动,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共同打造区域人才高地。   5、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努力营造良好区域创新环境   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科技部的要求,努力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科技管理模式。相互借鉴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成功经验,按照依法行政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按照科技自身发展的规律,破除区域壁垒,为企业、区域科技创新提供条件支撑和创新环境。支持开展跨区域的产学研合作,形成区域产学研联盟。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联动发展、科技资质的互认、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知识产权的保护、科普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营造开放、联动的发展环境。   四、关于书面意见中的有关建议   您们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大部分建议内容我们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将研究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措施和方法。   1、关于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重点科研教育单位和专家进行科研体制一体化的论证,确定主攻方向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正如前面二-1所提到的,我们已经完成了《长三角区域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编制了《长三角区域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和《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征求意见稿)。并将进一步深化研究,逐项落实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2、关于合理整合长三角的技术实力,减少低水平重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建议,正如前面二-2所提到的,到目前为止,已开展联合攻关项目18项,三地共投入经费4000多万元。其中,海洋赤潮预警技术研究项目列入了国家支撑计划。下一阶段,我们将在《长三角科技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优先主题下,继续布局联合攻关项目,筹划实施三地围绕国家目标联合开展的重大项目。   3、关于瞄准国际科技发展趋势,引领国际科技前沿,吸引国际顶尖人才,建成国际著名的科技圈的建议。正如前面二-4所提到的,我们举办了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联手扩大国内国际影响,增强辐射和带动作用。下一阶段,还将继续拓宽渠道,以长三角名义联合举办国际性活动,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4、关于增强技术集成与重大产业/产品开发能力,打造新的高科技产业链的建议。我们在《长三角科技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协同构筑长三角科技产业创造区的设想,将面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集聚三地科技优势,以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为提升长三角产业竞争力提供科技支撑。   5、关于建立区内新型的人才流动和培养制度,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的国际高地的建议。正如前面二-4所提到的,科技人才的交流已经向高层次院士、专家的联动发展。我们在《长三角科技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长三角科技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优先主题,将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交流、合作和共享机制。启动长三角科技专家库建设,发挥两省一市科技专家在跨省(市)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项目评审等活动中的作用。加强三地高层次人才互动,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有序流动。以产业分工和科研合理布局为导向,共同打造区域人才高地。   6、关于农业科技整合的建议。正如提案指出的,江苏和浙江都是粮食大省,许多农业科研单位基础雄厚。上海虽然土地资源稀缺,农业种植面积很少,但上海的农业科技也有一定的实力。因此,长三角农业科技合作有相当广阔的前景。我们一直鼓励和推动上海的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江浙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同时,在《长三角科技三年行动计划》,我们布局了食品安全与标准化技术研究的优先主题,希望以长三角地区食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为突破口,解决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标准化生产方面共性关键技术,建立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执法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与认证体系、安全农产品经营流通体系以及安全农产品经营模式。初步形成以省(市)为主,区域共享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检验网络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以保障区域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安全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基地,将长三角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提升到国际先进水平。我们也欢迎上海的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申报这个优先主题下的重点项目,参与到长三角科技合作中来。   感谢你们对本市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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