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科研不端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博友发NATURE提出中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战略战术
liuli66 2019-12-1 12:12
在这个寒冷的冬天,我国科学共同体燃起了两把大火,现任NXKY大学校长、院士,前任TXJY大学校长、院士等,被实名举报涉嫌科研不端。引起了国内外科学共同体以及公众的强烈“围观”。 在这个风口浪尖时段, 科学网博主LI TANG 在国际顶级NATURE期刊上发表了她多年关于科研不端行为和科研诚信主题的研究成果(1),理性地思考分析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乱象,提出了我国科研诚信制度环境建设的五条“必由之路”。 作者提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五条战略(FIVE STRATEGIES): 一是制定统一的科研不端行为“标准”。 二是把事前监管和事后惩罚结合起来。 三是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执行力度。 四是分清科研不端行为不同涉事者的责任。 五是培养科研诚信文化,改变把论文与获得学位、职称晋升、物质奖励、“帽子”等过分挂钩的做法。 作者提出,在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进程中,治理科研不端行为需要采取五管齐下的组合拳战术(integrated tactics): 一是对过往危害较轻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有时间期限的不追溯,对当前和未来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实现“零容忍”。 二是科研机构以及科研管理机构和资助机构要将科研诚信科研规范制度化,增加透明度。 三是管理部门应该对那些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到位、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到位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实现有效的激励。 四是加大科研诚信、科研规范和科研伦理的教育,开设有关课程和讲座。 五是加大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课题研究。 参考资料 (1)Tang, L. (2019). Five ways China must cultivate research integ rity .Nature 27 N OVEMBER 2019, from ht tps://www.nature.com/articles/d41586-019-03613-1 . 相关报道:林墨 中国培养科研诚信的五大策略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792012-1207897.html
个人分类: 科技与创新政策|5 个评论
案例学习:善用协议妥善处置学术不端行为
热度 1 ashark 2019-5-7 16:44
近日翻看 ORI 在 2018 年的新闻简讯( Newsletter ),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ORI 在进行学术处理时,对不端行为人分别使用签署“自愿排除协议”( Voluntary Exclusion Agreement )和“自愿和解协议”( Voluntary Settlement Agreement )的形式,告知不端行为人即将采取的相关举措,同时也间接表达对不同不端行为的官方态度。 那么,两个协议有什么区别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翻阅了最近两期的案例简述( Case Summaries )。 2018 秋季卷提到 5 个案例,分别涉及数据造假、篡改、专利申请中的不端行为、博士论文和个人简介中的造假行为等。其中,三例签署了自愿和解协议,一例签署了自愿排除协议,一例被处以行政禁止令( Administrative actions of Debarment ),禁止担任有关咨询专家。 以下为列表整理显示(表 1 ): Case 1 Case 2 Case 3 Case 4 Case 5 0 MDACC 面试官 ISMMS 教授 WSN 前助理教授 前博士研究生 UConn 教授 1 本人承认 本人承认、懊悔 未载明 未载明 本人承认、懊悔、主动担责 2 问询 问询,正式调查 ORI 控告 正式调查 未载明 3 ORI 复议 ORI 复议 ORI 复议 未载明 4 无 无 听证 无 无 5 无 无 行政 法官裁决 无 无 6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篡改 撤稿 数据造假或篡改 篡改数据 7 2 篇已发表论文; 2 份已提交的专利进展报告 1 篇论文 3 项专利申请中 23 例错误; 2 篇论文、 2 篇海报误列一作 博士论文; 1 篇展示海报; 1 项专利中 19 个指标、 10 个表格; 2 项专利; 1 篇 PNAS 论文的 10 个指标和 2 个表格 6 项专利申请无一获得资助信息(误标);其中 3 项在评议前撤回 8 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 咨询专家; 撤稿 参与项目、研究计划接受监管; 研究数据、过程 、方法 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 咨询专家; 修正论文指标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 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自愿排除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 不得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 ; 不得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9 3 年 1 年 5 年 3 年 1 年 注 自愿 和解 协议 自愿 和解 协议 行政禁止令 自愿 排除 协议 自愿 和解 协议 那么,两者有何不同呢?经过学习比对,我们发现,两种处理方法有着不同的应用场景。通过列举和对比,推测以下为考虑的十大因素: 个体方面: 0. 身份信息; 1.不端 者的态度;客观方面: 2. 调查阶段; 3. 复议情况; 4. 听证情况; 5. 行政决定;违规性质: 6. 是否 FFP ; 7. 违规行为数量 ; 处罚措施: 8. 措施; 9. 年限 也就是说,签署哪一种协议要考虑以上多重因素,兼顾情节、主观态度等。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自愿和解协议中载明的处理措施一般都比较轻,甚至可以说双方对相关举措言谈甚欢、不端行为人愉快接受。自愿排除协议一般都比较重,处理方强势作出,不端行为人被动接受。在被调查对象不认可调查结论的情况下,经过听证环节,提交行政法官裁决(内容由 ORI 提供),这时候的处理措施在裁决后自动生效。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分析影响签署协议的指标因素: 一是不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在最终签署何种协议时具有重要意义。 换言之,主动承认错误、与调查方和处理方主动合作、主动担责,对于签署自愿和解协议非常有帮助。 二是所处的调查阶段在最终签署何种协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问询阶段(非正式调查阶段)结案的调查,一般签署和解协议,进入正式调查后结案的一般签署排除协议,死不承认的经听证和行政裁决,不签署任何协议。 三是不端行为数量对于最终签署协议具有重要指标价值。 数量较少的(情节轻的),即便涉及的是 FFP ,也可签署和解协议。数量大的(情节重的),只能签排除协议。 四是身份(级别)不作为不端行为处理的参考指标。 在上述 5 个案例中,教授犯错也可以签和解协议,学生犯错也可以签排除协议。起作用的是不端行为本身和情节。 五是协议中有处理举措有标准化内容。 限于表格和翻译(有兴趣可查阅原文),一般处理均为:由任何雇主单位对不端行为人一定期限内的科研活动(数据、过程、方法和产出)进行主动监管;由资助方对不端行为人承担科研项目进行额外审查;不得担任官方或与官方有关的咨询专家等。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我们继续对 2018 春季卷中的案例进行验证。 列表显示(表 2 ): Case 1 Case 2 Case 3 Case 4 0 UAB 助理教授 NHLBI 前博士后 NYU 前助理教授 UNC 博士后 1 未载明 本人承认、懊悔 未载明 本人主动承认 2 正式调查 NIH 评价 正式调查 NIH 评价 3 ORI 复议时发现新证据 ORI 复议 ORI 复议 ORI 复议 4 听证 无 无 无 5 行政法官裁决 无 无 无 6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造假或篡改 数据篡改 7 10 篇论文研究造假; 5 项授权专利结果造假;另有 11 项造假行为 2 篇论文共计 10 项研究记录造假, 14 项结果造假, 7 项错误标注实验结果(造假) 3 篇论文, 7 项专利申请造假;图片抄袭、篡改、重复使用 1 篇论文 11 项指标造假; 1 篇首次提交手稿数据造假;重复使用或标注无关图片;撤稿 8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 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发公告给期刊撤稿、更正或作废研究 参与项目、研究计划接受监管; 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更正或撤稿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 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撤稿 此前已签署和解协议,本协议替代原协议条款监管年限, 不得担任 PHS 或为 PHS 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9 10 年 3 年 3 年 2+1 年 注 行政禁止令 自愿 和解 协议 自愿 排除 协议 自愿 排除 协议 Case 4 里提到一个情节,不端行为人 2017 年主动(先于调查)承认相关错误,因此签署了一份自愿和解协议,接受为期 3 年的监管,原文如下: Dr. B*** has entered into a Voluntary Settlement Agreement with ORI, in which she voluntarily agreed …… 由于此次发现的不端行为是原协议执行期间新发现的,在处理时, ORI 并未增加监管年限,而是执行原有的监管年限,但是用自愿排除协议取代了原来的和解协议。 看来,自愿排除协议的确比自愿和解协议严厉,也能表达出监管者的态度和手段。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再增加一条分析: 六是处理年限也是一项重要参考项。 3 年是一个坎儿, 3 年以下一般签署和解协议, 3-5 年签排除协议, 5 年以上一般为行政禁止令。在部分案例中,即使签署了和解协议,如果又发现不端行为,该协议也会转换为排除协议、直至其他加重处罚。 (以上数据如非特别说明,均来自ORI网站及其Newsletter)
5097 次阅读|1 个评论
科研不当之 N射线的沉浮故事
热度 13 zhangjiuqing 2016-11-30 14:08
科研不当之 N 射线的沉浮故事 前言 近年来,世界各国科研不端行为不断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科研工作者的科研道德和科研诚信的担忧。认定科研不端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科研不端包括全世界公认的捏造、作假和剽窃等严重行为,这种科研行为导致的结果被人们称为 “欺诈的科学”。广义的科研不端还包括人的疏忽大意造成错误陈述等性质的科研行为。这后面一种科研不端行为,有的人叫做“科研不当行为”,这种科研不当造成的结果是“病态的科学”、“坏的科学”。 科学史上记录了不少科研不端和科研不当的事件。法国著名科学家布隆德洛发现 N 射线的过程就是 20 世纪初发生的最著名的科研不当事件。本文简单描述这一段科学史, N 射线 (Nancy ray )如何从新射线( New ray )到不存在的射线( No ray )。 1 前奏:射线辈出的年代 进入 20 世纪的前后 5 年,是物理学快速发展的活跃时期,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重大的成果和惊人的发现。 1895 年 11 月,德国科学家伦琴( W.Rongtgen )发现了 X 射线。这一年,伦琴 51 岁。 1896 年,荷兰科学家塞曼 (P.Zeeman) 发现了塞曼效应。 1896 年,法国科学家贝克勒尔 (A.H.Becquerel) 观察到了铀射线即放射性。随后,居里夫妇阐明放射性是一种特性。 1897 年,英国科学家汤姆孙 (J.J.Thomson) 发现了电子 1898 年,新西兰籍科学家卢瑟福发现两种放射性射线:α射线和β射线 1900 年,法国科学家维拉德( P. Villard )发现了γ射线。 1900 年,德国科学家普朗克 (Plank) 首次提出量子概念。 1905 年,爱因斯坦( Einstein )提出光量子假设,发表关于狭义相对论的论文。 因为 X 射线发现引起的射线研究、因为放射性发现引起的辐射研究,成为 20 世纪前后几年物理学研究的热点前沿。物理学家们纷纷加入到这一领域,希望能在这一淘金潮中有大的收获。 在这期间,法国科学家布隆德洛( Rene Blondlot )发现 N 射线的故事,成为科学史上一段令人嘘唏不已的插曲。 2 布隆德洛并非等闲之辈 布隆德洛教授是位于法国东北部的南锡大学物理系的主任,虽科学成就说不上特别重大,但足够令人尊敬。他的物理学成就包括测定电线中电流的速度与光速接近,设计了验证无线电波和 X 射线的极性和速度的精巧实验。 虽然 X 射线被发现了多年,但对于 X 射线是像γ射线那样的粒子流,还是像可见光和无线电那样的波,物理学家并没有完全弄清楚。布隆德洛设计了这样的实验:阴极管发射 X 射线,让其通过充电电场,并在偏离 X 射线直线路径的地方,放置了一个探测器。如果 X 射线是一种波,电场会让 X 射线的路径发生偏离,并将射线发送到旁边的探测器上,导致探测器内部产生火花并变亮。布隆德洛通过这一实验,成功地证实了 X 射线是一种波。 在这些实验过程中,布隆德洛得到自己的科学名声,也不慎走上了科学歧途。 布隆德洛 3 N 射线的诞生 科学探索是无止境的。布隆德洛在科学道路看到了美丽的风景,但他想要走得更远。他做了进一步的实验:用阴极管发射 X 射线,让其通过一个石英三棱镜。他眼睛的余光捕捉到了新的现象,当 X 射线通过三棱镜时,探测器内的火花变得更亮了。 布隆德洛知道,这样的实验现象与已知事实不尽相同,是不应发生的。过去的实验已经确切地证明,石英三棱镜不会使 X 射线发生偏折。布隆德洛开始也怀疑自己的发现,边重复做了多次试验。虽然每次试验后,火花变亮的程度难以捉摸,但确实是变亮了。如果使火花变亮的射线不是 X 射线,那会是什么呢?一定是一种别的什么东西。 通过这样的推理,布隆德洛相信自己发现了一种新的射线。 1903 年 3 月,在一本科学院会议论文中,布隆德洛发表了他的第一篇关于新射线发现的论文。这一论文立即引起了物理学界和医学界的关注。布隆德洛把这一新射线命名为 N 射线, N 是南锡( Nancy )的首字母,用以纪念自己可爱的家乡小城南锡。 这一年,布隆德洛 54 岁,走到了他科学生涯的分水岭上。 N 射线实验照片 4 N 射线研究的兴旺 N 射线一经发现,就如同打开一扇通往神秘世界的大门。布隆德洛将各种实验材料放进了他的实验室,不停地进行实验,关于 N 射线的奇妙无比的特性便逐一展现在他的眼前。 N 射线能够直线通过那些阻挡可见光的物体,如木头、金属铝、黑色的纸张。相反,能够透过可见光的物体,如水、石盐,则无法透过 N 射线。铝三棱镜能折射分离 N 射线,正如玻璃三棱镜能折射分离可见光一样。 太阳也能发射 N 射线,虽然云团遮挡会减弱太阳发射 N 射线的能力。多种不同的电灯泡也能发射 N 射线。透镜形状的金属铝和石英能够聚焦 N 射线,如同玻璃透镜能够聚焦太阳光一样。甚至暴露在太阳下的鹅卵石也能发射 N 射线,因为此鹅卵石接近硫化磷光物屏幕能增加其亮度。 盐水能够储存 N 射线,这意味着地球上有海水的地方,只要被太阳照射后,就变成了一个能发射 N 射线的巨大电池。甚至,你只要挤压某些物质,如手表弹簧、竹竿,也能发射 N 射线。 当然,不只是布隆德洛和他的助手做出了关于 N 射线的重要发现。法国还有其他科学家也陆续发表文章,报道 N 射线的性质。一位医学物理教授恰彭提尔( A Charpentier )发现人体也能发射 N 射线,这一发现很快得到两位英国人的证实。他们邀请《柳叶刀》杂志的编辑去观看在屏幕下弯折大拇指引起亮度的变化。这一发现引起了医学界的广泛关注,因为 X 射线已经在医学界发挥了作用,通过 N 射线技术,就能观察到原本无法看见的人类神经系统。 5 对 N 射线的质疑 如何才能用肉眼观察到 N 射线产生的亮光呢?布隆德洛告知了大家实验中的两大最大技巧:一是观察者把自己关在黑暗的屋子里至少半个小时的时间,使自己的眼球能够适应观察荧光屏上亮度的微弱变化。二是,要用眼光不能集中在荧屏的中轴线,而要及中外边缘地带,用眼睛的余光才能观察到 N 射线。 布隆德洛认为,不同的人能够捕捉到的不同强度的光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对 N 射线的观察,几乎处在人眼观察的极限。只有经过不短的时间,才能捕捉并确信 N 射线的存在。这样一来,大部分眼神不好的物理学家特别是老年物理学家,比如著名的开尔文勋爵,就无法看到 N 射线,只有部分眼睛敏锐的科学家才能观察到 N 射线。 英国物理学家自然不甘落在法国物理学家后,也纷纷加入到 N 射线的研究之中,其结果是《自然》杂志在 1904 年几乎每个月都会收到无法探测到 N 射线的来信或者文章。不管他们怎么用眼观察,也看不到一丁点 N 射线射到他们的硫化钙屏幕上。一些人甚至暗示,人体根本无法发出 N 射线,而是人体体温使得屏幕闪光。也就是说,使得屏幕发光,不过是热造成的。 即使这样,物理学家并没有贸然宣称 N 射线不存在。他们不相信,一个像布隆德洛这样优秀的实验物理学家会通过实验来骗别人,来骗自己。 6 布隆德洛越走越远 尽管有其他国家的科学家表示 “ N 射线的辐射弱到法国之外的科学家根本无法探测的程度”,但是在一片质疑声中, N 射线的性质却变得越来越神奇。 1904 年, N 射线完全占领了布隆德洛的生活,他每个月都有新论文发表。在一个寒冷的日子里,布隆德洛坐在漆黑的实验室里等着自己的眼睛适应黑暗。他几乎看不见自己面前的手,也看不见挂在实验室墙上的钟。当他把自己的眼睛转向一堆能发出 N 射线的物体后,惊喜发生了。他的手变得可见了,挂在墙上的钟也变得清晰了,慢慢地他甚至能看见钟的指针了。 这一发现表明, N 射线对人类的感官产生影响。其他几位科学家也发表论文,证实了布隆德洛的结果。例如,恰彭提尔发现,如果舌头、鼻膜、内耳用适度 N 射线照射后,会使味觉、嗅觉和听觉变得更加灵敏。 1904 年 8 月 26 日,布隆德洛收到法国科学院的来信,告诉他被授予“勒贡奖”。这一奖项不仅意味着他将获得五万法郎的奖金,而且意味着他被承认是法国最伟大科学家之一。或许,他将像伦琴发现 X 射线、贝克勒尔和居里夫妇发现天然放射性获诺贝尔物理学奖那样,也会因为发现 N 射线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 7 真相如何浮出水面 真正揭示 N 射线真相的,不是英国科学家、法国科学家,而要归功于一个德国科学家,一个美国科学家。 1904 年 7 月的一天,一群物理学家参加在剑桥举行的英国科学促进会的会议,聚集会场一角。 N 射线是热点讨论的话题,因为他们当中没有人能够重复布隆德洛的实验结果,而他们也得知法国科学界正准备给布隆德洛颁发一个奖项,以奖励他在 N 射线研究上的成就。 来自德国柏林的科学家鲁本斯( Rubens )教授心里更是着急。因为 N 射线也引起了德国皇室的凯撒 · 威廉的关注,他要求德国物理学家演示 N 射线的实验给他看。这一任务落在了鲁本斯的头上。鲁本斯做了两个月的实验却一无所获,不得不蒙羞直接回复威廉,承认自己的无能为力。 在会场上,鲁本斯看到了来自美国的物理学家和发明家伍德( R Wood )。伍德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物理系负责人,从事红外线和紫外线成像研究,对光学实验了如指掌。伍德在物理学界还以顽皮和冒险出名,它曾沿着仍在建设中的泛西伯利亚铁路兜风,也曾驾驶仍处于设计之中、并非完全安全可靠的滑翔机冒险俯冲。 鲁本斯极力劝说伍德立即去南锡大学,到布隆德洛实验室看看实验究竟是怎么回事。鲁本斯自己不去布隆德洛实验的原因在于,自己不能太过失礼,因为他与布隆德洛就实验问题有过通信往来,他对布隆德洛大泼冷水,而布隆德洛却对他友好回复。伍德到布隆德洛实验室去则没有这种面子上的顾虑。 1094 年 9 月 21 日,布隆德洛对伍德的到访表示欢迎,因为专程到离巴黎尚有一段不近的距离的南锡大学来观看他实验的物理学家不多,而且布隆德洛也乐于向同行展示最新的发现。 实验演示的结果是,伍德承认自己没有看到荧光的变化。而布隆德洛坚持认为是伍德的视力灵敏度不高所致。 伍德 伍德的顽皮再次派上了用场,一次用在了布隆德洛自己操作的实验中,一次用在了布隆德洛助手操作的实验中。因为实验必须在漆黑的实验室里进行,使得伍德的小小伎俩无法被布隆德洛和助手发现。 在布隆德洛操作的实验中,伍德询问布隆德洛是否可以在 N 射线路径上,放进或者移走一个不透明的铅板,来确定荧光屏上亮度的变化。在伍德声称移动其实并没有移动铅板的时候,布隆德洛却告诉伍德,他观察到了变化。 布隆德洛助手操作的实验是三棱镜对 N 射线的分光观察。 N 射线通过三棱镜后,会在荧光屏的某个位置出现了亮点;拿走三棱镜后,那个亮点就会消失。伍德用听得见的脚步声假装去移走三棱镜,其实他根本没有移动三棱镜,助手却立即报告说亮点看不见了。 伍德在心中已经得出了结论,但没有告诉布隆德洛。他回家后写信给《自然》编辑部,描述了自己的观察过程和结果:自己访问了一个实验室,实验观察表明,这个实验室的宣称的某种辐射是无法捕捉到的,是一种自我幻觉。虽然伍德隐去了布隆德洛的任何信息甚至国家的名字,学术圈里都知道伍德的所指。 伍德的来信在 9 月 29 日的《自然》上一发表,关于 N 射线的论文在学术期刊上也戛然而止。 8 判决性实验的落空 一个风生水起的研究主题, N 射线在荧光屏产生的魔幻一般的亮光,就这样归于沉寂。 法国科学院虽然很尴尬,但似乎已经骑虎难下了。勒贡奖的颁奖仪式在 1904 年 12 月如期举行,毕竟布隆德洛曾是法国科学院受人尊敬和有影响力的科学家。但是科学院对 N 射线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了,因为给布隆德洛颁奖是因为“他一生的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对 N 射线却只字未提。 只有布隆德洛自己还沉醉在这个伟大的发现中。将自己对 N 射线的研究翻译成英文,在 1905 年结集出版,告诉读者如何去建立实验去观察 N 射线,但这本论文集几乎没有得到回应。 法国新闻媒体给出布隆德洛扔出了最后一根稻草,一次让他证明 N 射线存在的机会。在一本期刊上,几位科学家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了实验方法:用两个能透过 N 射线、不带电的木头盒子,在一个盒子里装有淬过火的钢质工具,在另一个盒子里装有铅块。究竟那个盒子里装的什么,布隆德洛事先并不知情。他必须通过测量 N 射线,来探测出哪个盒子里装的是铅块,那个装的是钢质工具,因为按照布隆德洛的发现,铅块不发射 N 射线,而钢质工具发射 N 射线。 布隆德洛沉默了很长一段时间后,给编辑部回信拒绝了这一实验挑战:现象远比这个简单化的实验精细得多。让每个人通过自己实验或者他已建立信任的其他人的实验,形成自己对 N 射线的看法吧。 布隆德洛退缩了,害怕实验的真实结果,用卑微的方式承认了 N 射线的不存在,也正式宣告 N 射线从科学中彻底消失。 1909 年,布隆德洛退休。他远离了科学界,科学界也抛弃了他。进入老年生活的布隆德洛在精神失常中度过,直到 1930 年去世。 布隆德洛论文集封面 9 布隆德洛的问题出在哪儿 是什么导致一个被科学界普遍接受为诚实的和资深的实验物理学家在他科研生涯的后期误入歧途,在自我欺骗的路上越走越远呢? 是眼见为实的误导吗?一个本应该相信仪器测试的科学家,却过分相信自己的眼睛,他甚至把实验的诀窍限定在 “眼见为实”上。他认为,为了避免眼睛失准,一个人必须首先训练和调适自己的视觉,以便确信自己能看到荧光屏上光亮的变化。实际上,眼睛不是一个可靠的观测仪器。当被肉眼观测的现象处于视力的临界值时,虚幻的图像就会产生,能够看的东西实际上是他个人心里期待看到的东西。 是急于发表导致的误导吗?当一个科学家认为自己做出了重大发现之后,本应该严格检验自己观察的现象,排除所有干扰项,以免自己的新发现之梦想化为灰烬。布隆德洛可能是被新发现的喜悦冲昏了头脑,以最快的速度发表论文,可以确保科学家的优先发现权。即使他把自己关进黑屋子工作进行了重复试验,但是他的严谨也下意识地滑进了黑暗的深渊。 是受实验助手的误导吗?有的人认为,是他那过分热衷于想证明自己对教授是不可或缺的实验室助手,首先暗示了 N 射线的存在。为了取悦教授,他提供的是教授愿意看到的实验结果,而不是像一个真正的实验物理学家那样,小心追求严谨的科学真实。 所有的这些都只是猜测,布隆德洛为他的科研不当得到不存在的科学发现,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10 朗格缪尔的看法 美国物理化学家、 1932 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朗格缪尔( I Langmuir ),在 1953 年的一次演讲中,把布隆德洛的这一事件作为病态科学的一个经典案例。病态科学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 被观察的最大效果产生于可刚好探测量强度的那个原生主体,而可探测量的多少与可探测量的强度无关。这句话不好理解,举个例子来说明:一块砖能否发出 N 射线与砖的特性有关,过了某种可探测强度,就能发射 N 射线。但是一块砖发出的 N 射线应与相同的十块砖发出的 N 射线的多少不一样。可是, N 射线却不是这样。 ( 2 )量多少的效果取决于可探测能力的极限,或者说,非常多的测量是必要的,因为结果是个低统计意义的事件。对于 N 射线来说,能否被观察到与人眼的观测能力有关,与观测的次数有关。 ( 3 )宣称需要显著的精确。对 N 射线而言,眼睛需要适应黑暗环境,只能用眼角的余光去观测图案的边缘部分。 ( 4 ) 引入与个人体验相对立的特异理论。 ( 5 )快速发展时遇到的批评将被某些特殊的想法免除掉。 ( 6 )支持与批评的比例上升到大致各占一半之后,支持比例逐渐下降为零。 这类病态科学也被称为坏的科学。简单地说,当某些科学家在科学方法中的某个致命路径上迷失了方向,坏的科学就会在他身上发生,比如观察的失误、公式的误用。 结语:可再现实验是检验科学发现的唯一标准 科学家声称做出一个重大发现并在学术期刊上公开之后,其他的科学家会快速地以各种方式去跟进这一研究领域,通过重复实验对其进行检验。实验结果的可再现,不是原来首先提出发现的科学家能够重复,不是这个科学发现只能在首先提出发现的科学家自己的实验室里能够重复,而是其他科学家在其他实验室里,按照这个科学家公开提供的思路和方法,也能够重复出相同的发现。布隆德洛的这个 N 射线,最终因为未能在更多的实验室里再现,被认为是不真实存在的科学发现。 值得肯定的是,即使遭遇了自我欺骗,布隆德洛依旧被认为是一个诚实的、纯粹的物理学家。他公开自己的方法、结果和实验室,也让伍德识别出了布隆德洛的科学发现是无意识错误的科研不当行为所致,而不是弄虚作假的科研不端行为所为。 可以大胆猜测,已发表的科学论文中,充满着大量的科研不当的成果,只是这些成果因为不是非常重要,不受科学界特别关注,没有别的科学家去重复实验进行跟踪确证,便淹没和湮灭在科学的进程之中了。 主要参考文献: 1 、 A.K.Dewdney: Yes,We Have No Neutrons:An Eye-Opening Tour through the Twists and Turns of Bad Science,John Wiley Sons,1997 2 、 Paul Collins: Banvard ’ s Folly:Thirteen Tales of People Who Didn ’ t Change the World,Picador,2001 PS:本文已发于 微信公众号“中国科学探索中心”。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10591 次阅读|14 个评论
[转载]基金委近期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redtree 2014-12-30 21:05
基金委近期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4/12/30 13:45:07 关于赵坡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45号 经调查核实,北京某医院赵坡2013年度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PHLDA1-Wnt/β-catenin信号通路对胃癌干样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影响及其分子调控机制研究”,受理号81357502)在课题组成员2012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Lgr5-Wnt/β-catenin信号通路对胃癌干样细胞恶性生物学行为的影响及其分子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81272698)基础上几乎未作修改重复申报,属抄袭行为且存在数据造假问题。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赵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赵坡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王志梁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66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高校王志梁在获批的2011年科学基金项目中学位造假。 经调查核实,王志梁在2011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81172822)申请书中在个人简介部分声称自己“作为课题负责人2002年在美国匹兹堡大学博士毕业”,实际上王志梁在美国匹兹堡大学没有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位信息虚假属实。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撤销王志梁2011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用小鼠肝移植模型研究肝脏树突状细胞在‘肝源性免疫耐受’”(项目批准号81172822),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王志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给予王志梁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郝迎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6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重庆某高校郝迎学实际出生年份为1972年,2009年为了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将出生年份篡改为1974年,同时制造了假的学生证,编造个人简历,以博士生的身份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并获批(项目批准号30901426)。2012年郝迎学又如法炮制申请并获资助一项面上项目(项目批准号81272428)。 经调查核实,郝迎学在2009年和2012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篡改年龄、编造个人简历;为逃避单位组织的基金申请项目形式审查,在2009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篡改学生证复印件年龄,弄虚作假行为属实。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撤销郝迎学2009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Tie2+肿瘤相关巨噬细胞(TEMs)趋化胃癌缺氧/坏死区域的意义及机制研究”(30901426),追回已拨经费;撤销郝迎学2012年度面上项目“HIF-1α诱导胃癌侵袭性干细胞形成的作用和机理”(81272428),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郝迎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郝迎学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刘茂长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7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哈尔滨某高校刘茂长、李柏洲等发表的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刘茂长,李柏洲.电子商务技术同化影响因素模型与实证研究.管理评论.2012,24(3):75-83.(标注基金批准号70673014、70873026)”抄袭剽窃他人论文“Kevin Zhu, Kenneth L. Kraemer, Sean Xu.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Assimilation by Fir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 Technology Diffusion Perspective on E-Business. Management Science. 2006, 52(10): 1557-1576.”。 经调查核实,刘茂长等发表的论文擅自标注他人基金号,且具有抄袭剽窃他人发表论文的行为。李柏洲、孙冰对论文发表和基金标注情况不知情。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四款,决定取消刘茂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给予刘茂长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王建雄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3〕42号 经调查核实,北京某研究所王建雄存在如下问题: (1)利用2007年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申请书,在几乎未作改动的情况下再次申报2013年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受理号11375673)。在调查时进一步发现,2007年已获批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基本全文抄袭2004年度已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微扰场论方法的计算机化及应用”,批准号10475083); (2)在2007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项目结题报告中,使用其它项目的7篇论文作为本项目成果,且有意提供虚假信息,将标注其它项目资助号的成果信息篡改为“无号”,属故意弄虚作假; (3)2004年(“微扰场论方法的计算机化及应用”,批准号10475083)、2007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2013年(“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受理号11375673)申请书立论依据部分都没有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附主要参考文献。 经2013年11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参照《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决定撤销王建雄2007年主持的科学基金项目“微扰场论的计算机化及其应用(批准号10775141)”,取消王建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给予王建雄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刘爽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1号 经调查核实,上海某高校刘爽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5140090518)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1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109163)申请书,同时在其2014年度申请书(受理号5140090518)中将属于同济大学工程结构耐久性试验室的一般大气环境室撰写为上海某高校试验室的设备,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爽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刘爽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王剑锋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号 经调查核实,宁夏某高校王剑锋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81461099)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260519)申请书,且在申请书中简单的将“甘肃”改为“宁夏”,造成宁夏成为胃癌高发区的错误事实,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王剑锋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王剑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王剑锋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刘鹏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3号 经调查核实,成都某高校刘鹏利用他人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272022)申请书重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81481277),且在申请书中将2012年“参加”基金项目写成“主持”基金项目,同时申请书中的部分图片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鹏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刘鹏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曹云飞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6号 经调查核实,广西某高校曹云飞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申请书先后申报2013年度(受理号81359089)和2014年度(受理号81464007)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与他人2012年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272726)申请书内容高度相似,且申请书中研究基础部分存在造假行为,性质极为恶劣。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曹云飞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曹云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6年(2014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给予曹云飞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张峰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7号 经调查核实,北京某研究所张峰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6140012039)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1年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41101382)申请书,申请书的个人工作基础造假,假冒他人签名,且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被抄袭申请书的来源,性质极为恶劣。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张峰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张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给予张峰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黄福华、马志飞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8号 经调查核实,南京某高校黄福华、马志飞2014年度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81479478)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070137)申请书。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黄福华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黄福华、马志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给予黄福华、马志飞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皇甫玉高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9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高校皇甫玉高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U140410005)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09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10972059)申请书。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皇甫玉高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皇甫玉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给予皇甫玉高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莫宇飞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10号 经调查核实,广西某高校莫宇飞2014年度利用其本人2012年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05070)重复申报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21463096),在申请书中所列发表论文部分有1篇论文删除共同通讯作者,使自己成为独立通讯作者,存在造假行为;同时在项目(批准号51205070)执行期间连续出国时间超过1年,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莫宇飞2014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21463005),撤销莫宇飞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05070),追回已拨经费,取消莫宇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莫宇飞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刘忠于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4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医院刘忠于假冒高春芳名义申报2014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受理号31477039),同时本人又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受理号8143000566),且两份申请书中所列已发表论文有2篇次将通讯作者篡改为本人,7篇次删除共同通讯作者署名,8篇次删除论文共同通讯作者标识,2篇次删除共同第一作者,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刘忠于、高春芳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刘忠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给予刘忠于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张表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5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某高校张表以相同内容重复申报2014年度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受理号31471467)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3140010880);且在申请书(受理号31471467)中将实际上并未署名的2篇论文变造自己为第一作者,严重造假,性质恶劣。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张表、田兴华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张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给予张表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关于李文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6号 经调查核实,李文2010年度依托南昌某高校、2012年度依托湖北某高校、2013和2014年度依托广州某高校先后利用伪造的3个身份证号码申请5项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分别为51061014和51272082,受理号分别为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2014年度2份申请书(受理号51471788和U14331007)内容高度相似,且在申请书(受理号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论文有4篇次将通讯作者篡改为本人,在申请书(批准号51061014,受理号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论文有14篇次删除共同通讯作者标识,性质极为恶劣。 经2014年9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李文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061014),追回已拨经费;撤销李文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51272082),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李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给予李文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原标题:近期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及处理决定)
个人分类: 科研管理与制度|1089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出台 科研不端将向社会公布
redtree 2014-9-12 12:48
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出台 科研不端将向社会公布 作者:喻思娈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4/9/12 9:59:53 科技报告工作流程图 制图:宋嵩 本报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喻思娈)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这意味着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全面推行,力争在今年实现5到10个省份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全部纳入国家科技报告体系。 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报告,向社会共享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2013年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超过万亿元。根据《意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报告。今年3月1日,经过前期调研和试点推广,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正式开通。 科技报告是按照标准格式写成的科技文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张新民说,利用国家财政资金作出的成果,有必要面向社会共享、向社会说明。这一制度也是欧美发达国家管理科技资源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科技管理,虽然项目验收时有年度、中期等各类报告,但这些报告缺乏统一管理,没有统一的撰写格式,技术细节也不详细,影响查阅。而近年持续增加的科技信息和数据,则使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2013年初,科技部率先开展科技报告试点工作,目前已经有1.6万份报告面向全社会开放,年底将力争达到2.5万份。根据《意见》要求,到2020年,我国要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公众不需注册即可查询,科研不端将向社会公布 《意见》还要求建立奖惩机制,对未按时按标准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今年3月1日开通的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是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重要载体。该系统除了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注册登录外,公众不需注册,就可以检索科技报告摘要和基本信息,了解国家科技投入所产出的科技报告的基本情况,还可以对科研诚信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报告公开后如何保障知识产权、避免涉密?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副司长叶玉江表示,该系统对报告实行了分类管理和受控使用。对于公开的科技报告,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倘若涉及作者单位技术以及作者发表论文和申报专利,报告作者可以申请延期公开,一般延期2到3年,最多不超过5年,延期时限内将只对外提供摘要检索,全文则需由用户联系作者获取;对于保密科技报告,则需要通过专门渠道服务。 据介绍,目前该系统已累计注册用户12000多名,多为国内科研人员。今后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注册接口将面向外籍人士开放。 如何保证报告收藏的完整和持续性面临很大考验 张新民说,虽然科技报告资源规模在有序增长,《意见》的出台也有利于制度的建设,但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覆盖面广、利益主体多、综合协调难度大,不能指望一下子好起来。 叶玉江也表示,我国报告系统建设起步晚,法规和标准还有待健全,如何保证收藏的完整和持续性还面临很大考验。同时,培养科研人员写作报告习惯,还需要一段时间。 张新民说,我国在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和共享服务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当务之急是在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开展起来,积累运行经验,为今后制度建设打下基础。 科技报告制度推广工作将首先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科字头”部门开展,今后逐步向相关产业部门铺开。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成后,将涵盖所有财政资金设立的计划、专项和基金,囊括所有学科和技术领域。(原标题:统一格式、统一管理,将涵盖所有学科和技术领域 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全面推行)
个人分类: 科技新闻|1114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中青报:“过度评价”触发科研不端行为
redtree 2014-5-27 08:44
学术成果大幅增加 学术诚信越来越受质疑 中青报:“过度评价”触发科研不端行为 作者:张文凌 刘春媛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4-5-26 8:49:47 本报记者 张文凌 通讯员 刘春媛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5月26日 01 版) “今年4月,日本细胞生物学研究员小保方晴子因论文造假在日本学术界引起了轰动,但这样的事在中国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在5月23日举行的第十六届中国科协年会科学道德建设论坛上,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张宏一针见血地指出。 和张宏一样,参会的专家学者都围绕“科技评价与科研诚信”的主题,毫不客气地对目前的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了激烈批评。 中国科协常委、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委会副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中科院院士杨卫用一组数据说明自1996年以来,中国的研究能力和学术产出发展迅速,但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学术成果大幅提高的同时,学术诚信却越来越遭到质疑;二是尽管学术产出数量增幅大,但质量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他举例说,2010年,《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编辑部主任张月红对编辑部收到的5000多份国内外投稿,用CrossCheck软件进行检查,结果发现约有1700多篇(即31%)的论文存在不合理引用和抄袭情况。随后,英国《自然》杂志就张月红发现的这一情况,刊登了题为“中国某期刊发现31%的投稿存在抄袭”的稿件,在中国学术界引起极大震荡。 “学术诚信影响了中国学术界的声誉。造成学术不端和科研失范的原因有很多,如:竞争压力、急功近利、经济成本、监督机制等,但更重要的一点,还是科学评价的施压。”杨卫说。 “现在对一个单位的评价都是拥有多少院士、‘千人’、‘杰青’、经费以及多少重点项目、奖项等;对个人的评价则是发表多少文章,实验室面积有多大、实验经费有多少、获得过哪些奖励。”张宏说。 中国科协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委会委员康克军则指出,目前科技评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强调文章、SCI文章、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学科数、博士点和硕士点等的“数量和文章导向”;强调年度发表论文数、科研项目数、科研经费数和获得奖励数的“短期导向”;强调本人是否是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否是本项目负责人、是否是成果的第一完成人的“个体导向”等。由此造成片面追求数量,而质量低、水平低,不择手段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科研成果没有效益、甚至成果造假。此外,科技创新个体化,“谁也别掺和谁”,团队建设越来越难,越来越不能打硬仗。 曾任清华大学副校长的康克军教授说,世界上一些顶尖大学每年新增的专利也就两三百个,而清华每年新增专利上千个。“其实很多专利并不是有价值的,我问为什么有这么多专利呀?人家说,有些项目结题时候必须要有专利,没有专利不给你验收”。 曾在中国科技大学工作10年的中科院监察审计局局长李定也指出,由于评价体系的“推波助澜”,使得很多大专院校热衷于规模效应,一般本科院校热衷于增设硕士学位点,重点高校则热衷于建设一流研究型大学,造成办学模式趋同,学科设置重叠。 他说,国内某大学的评价中,人才培养指标占总分的60%左右,办学规模越大得分越高,培养层次越高得分越高,即培养一个专科生只有0.4分,而培养一个博士生则有20分。“有点类似于企业500强,销售收入越高排名越靠前。但大学排行应质量优先,一流大学的建设与企业不一样,企业允许适度亏损,人才培养不能出残次品。”李定说。 他举例说,法国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每年仅招收200多名学生,毕业生大概只有2000名。这个学校只发文凭,不授学位,要想获得博士学位,可在这里培养,但必须到别的高校注册。按照中国某些大学评价的排名,巴黎高师恐怕要名落孙山了,但这个学校却培养出13位诺奖得主、10位菲尔兹奖得主,还有生物学之父巴斯德、蓬皮杜总统和两位总理等。 令人担忧的是,大学排行的规模导向使得许多大专院校热衷于扩招、合并、扩张,但高等教育的迅速扩张却没有解决国民素质和人力资源的问题。 此外,尽管学科评估和各种大学评价不与经费直接挂钩,但仍给学校带来很大压力。“评价的压力,使许多学校利用一切关系去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而且科研项目越大越好。”杨卫说,“目前很多大学的研究经费飞速增长,学校的科研经费远比学费、政府拨款、校友捐款、校办企业收入高。” 一份中科院的调查显示,科研评价和激励机制的导向是科研诚信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专家认为,科学评价是把双刃剑,过度的评价会触发科研的不端行为。 云南民族大学校长彭金辉把“急于发文章、急于拿学位、急于出著作、急于评职称、急于拿奖项、急于当导师”的现象称为:将“十年磨一剑”的执着与艰辛变成“一年磨几把小刀”的短期速成。 而一直让张宏费解的是,为什么学术不端和科研失范大多是网络和媒体发现的,而不是科学共同体发现的?“我们的科学评价体系、监督机制、惩罚措施在哪里?” 对此,中国科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张勤坦言:“科技评价体系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三方评价机制不健全;科技评价规则有时执行不严,流于形式审查;监督及处理的手段太弱,导致审查、评价过程中形成寻租和腐败,违规代价过低等。” 他分析说,目前,评价指标不全面,有些在操作上过分简化,使得对于某些群体的评价不科学、不公平。比如,某些单位对科技工作者只以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部委级课题承担数等进行考察,而忽略了学术内容和实际贡献。同时,评价的操作不严格,只重形式、不管内容,评价时只找熟人或有学术关系的圈内人,互相捧场。此外,外行评内行,权力左右学术评价。由于评价权、审查权往往依附于行政权,评价工作常常要听命于行政权力;由于对评价的监督不够,使得评价不透明,就会发生暗箱操作的现象。 “科技界学风浮躁、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腐蚀了科技界的肌体,损害了科技工作者的声誉。”他说,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所面临的挑战,从内在原因看,是一些科研工作者道德约束力削弱、科学精神缺失、急功近利思想泛滥所致;从外部环境看,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科技评价体系不完善、科学道德教育机制不健全、学术批评与监督不力等不无关系。 “不要因为走得太远,忘了我们当初为什么出发。”一直把这句话挂在办公室墙上的张宏说,他在国内一些大学看到,还是有很多大学老师和研究者希望“大学做大学曾经想做的事情,把科学和名利分开”。在张宏看来,“科学就是科学,跟科学无关的都应‘Pass’掉。”
个人分类: 科学研究|985 次阅读|0 个评论
基金申请新议-22:“源洁流清 本固枝荣”
sqdai 2013-8-17 08:42
“ ‘源洁流清,本固枝荣。’杨卫表示,放眼未来,基金委将采取多种措施,共同推进中国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中国科学报》 2013 年 8 月 9 日 的头版报道中如是说。 报道的题目是: 向科研不端行为说“不” 报道的导语如下: 8 月 1 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了近三年来在科研经费申请、执行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的典型案例,试图通过媒体曝光的形式,给不规矩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照照镜子”。 经费申请中的科研不端行为具体有哪些类型?基金委通过怎样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未来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基金委还有那些“杀手锏”?近日,《中国科学报》记者对此 了深入采访。 报道有四个小标题: 五花八门的“不端”; 项目相似度检查的威力; 不端行为日趋隐蔽; 科研诚信须完善顶层设计。 笔者为这篇报道叫好!理由是: —— 采访对象选得好。 接受采访者主要有三位:上任不久的基金委主任杨卫;刚卸任的基金委主任、新任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越。他们的陈述和观点有很大的权威性。 —— 报道内容翔实。 全文列举了七个典型案例,并进行了细致解剖,具体入微地回答了导语中提出的三个问题;所引述的基金委领导的话言之有物,针对性强。读后,对于我国在科研经费申请中的不端行为和治理方略可有概览性的了解。 —— 未来图景描绘得到位。 对于人们关心的今后学术诚信建设问题给出了务实的解答和描写。 考虑到不少朋友手头没有这份报纸(当然各位可进入报纸的网站查阅),这里扼要复述报道的内容,随后提出若干建议,与博友们进行讨论。 概括地说,报道告诉我们: 项目申请中的不端行为五花八门、触目惊心。 据杨卫主任介绍,就基金而言,科研不端行为主要发生在申请阶段,其占比高达八成。“科研不端行为大致可分为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几种情况。”典型案例有: 郝汉舟案。此君为科研不端“集大成者”,兼有“虚构简历、篡改论文署名、伪造论文”等恶行,实在胆大妄为! 刘志华(男)案。居然冒同单位同名女性之名招摇撞骗! 高鹏 - 姚素英案。一稿多投,瞒天过海。 万昌秀案。抄袭他人的基金申请书。 彭国星(湘) - 余文琼(闽)案。同时从网上购得同一种虚假的基金申请书,依样画瓢,以致申请书整体相似度达 97.1% 。 任升峰案。抄袭剽窃他人已获资助的申请书。 汤靓案。与任升峰案相似。 项目申请中的不端行为日趋隐蔽 。据介绍,容易露馅的造假(如假冒博士之类)日渐减少,不易查实的隐蔽造假逐步增多,最常见的是论文数据造假,如虚构论文、冒名顶替等等。 管理措施逐步到位 。三年前,基金委开发了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在打击隐蔽造假时发挥了威力。上述最后三案就是这样曝光的。 害群之马毕竟是少数 。别看造假者相当猖狂,毕竟只是“一小撮”,报道罗列了详细的数据,例如,从 2010 年到 2013 年,受投诉举报件数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0.09% , 0.12% , 0.07% , 0.033% 。数据维持在千分之一的水平,既未继续恶化,也未销声匿迹。而且,“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危害性严重。 打击不端行为仍然任重而道远 。陈宜瑜表示:“随着基金资助力度的增加,由科研不端行为引发的道德风险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一方面,对查获案件做了毫不容情的处置,在此期间,共有 105 个当事人受到通报批评, 43 个已立项的项目遭撤销,违规严重者受到“禁赛”处理;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力度,打击各种不端行为,力争出现“ 源洁流清,本固枝荣 ”的理想局面。 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顶层设计 。杨卫认为,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科技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和部门分工协作。而基金委将采取如下六个方面的措施:大力营造创新环境,不断完善制度平台,且是推行依法管理,以技术支撑强化教育防范作用,持续保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严厉整治态势,加强科研伦理研究。引人注意的是,在技术支撑方面将继续加强,例如,进一步完善文本相似度检查系统,加快建立申请者、评审者及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可以预见,今后造假越来越难,造假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应了那句老话:“别伸手,伸手必被抓!” 以上是笔者对这篇报道的解读,不尽正确,敬请各位细读报道原文。在基金委的门户网站中应有相应的内容。 从这篇报道中,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到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态势,也了解到基金委对打击、清除不端行为的行动和策略,以及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坚定决心。这一切,给了我们正能量。 作为科研领域的一介布衣,常听到基层的科研工作者的一些愿望和呼声。在此,对于基金委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1. 加大科研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基层科研人员了解相关的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对违规者的处理,让大家进一步明辨是非,自觉投入科研诚信建设; 2. 进一步广开言路,倾听下层意见。目前,对于严重违规者,举报渠道较为畅通;而对轻微违规者,有时投诉无门;对于科研经费分配不公方面的微词较多,最好在基金委设立 qq 群之类的讨论园地,使更多的人有各抒己见的机会; 3. 希望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些广泛的公开讨论,例如,申请复审制度、投诉范围等等; 4. 希望借鉴境外基金申请书编制的成功经验,努力使现有申请书的格式简约化、合理化,并加大造假难度(如提供重要已有成果的首页或证明)。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供博友们讨论。 写于 2013 年 8 月 17 日晨
个人分类: 科研方略|5011 次阅读|0 个评论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热度 2 zhangjiuqing 2011-9-13 10:29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行政法到刑法 摘要:本文简单描述了科研不端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了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规制的现状,认为当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不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是缺乏意识和行动,并提出了完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基本建议。 有调查表明,我国的科研不端行为呈现泛滥趋势,例如 超过一半的科技工作者表示确切知道自己周围的研究者有过 “ 抄袭剽窃 ” 、 “ 弄虚作假 ” 、 “ 一稿多发 ” 和 “ 在没有 参与 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 等学术不端 行为 。同时,我国越发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引起了国外媒体的关注。例如,《纽约时报》曾以“猖獗的欺诈威胁着中国的快速增长”为题,主要描述了我国学术界的种种欺诈行为 。《科学》杂志、《自然》杂志、《柳叶刀》等著名科技期刊,近来都发表了关于中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评论。 中国 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国家科技奖励办撤 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有人认为单 销 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等 2005 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收 纯的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因为科研不端严重到一定程度应该提起刑事诉讼。同为科研不端行为, “ 韩国克隆之父 ” 黄禹锡不但被解除 了 教授职务, 还因 诈骗、侵吞研究经费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18 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要不要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刑法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刑法介入,我国 在 缺乏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司法界对我国已经出台的不少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知之甚少,更别说刑法处理了,如有法官认为“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启动司法程序 ‘ 学术打假 ’ 的提议尚不现实 ”,“ 国家的科研经费很多,利用假的科研成果申报套取科研经费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追究学术造假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 也有的学者建议增加 “ 违禁科学研究罪 、 科学研究欺诈罪 ”,来弥补现在的法律漏洞 。 在考察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之后,本文认为,对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采取刑法处理,是有法可依的;对于遏制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重要的不是新增法律条款,而是在于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人们对科研不端行为有着狭义与广义的定义。狭义的科研不端行为,只包含公认的违背科研规范的三要素,如《美国联邦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政策》所定义的那样,指的是“在申请、实施、评审以及提交研究成果等环节中出现的造假、篡改以及剽窃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主要是科研人员直接的科研活动 。 在中国,无论是学者的研究还是政府、学术团体等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比较宽泛,不仅包括抄袭、剽窃、捏造或篡改科研成果或者科研数据等内容,还包括其他多种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如项目申报、职称简历作假、妨碍他人科研、虚假署名、骗取科研资源等,也包括在人体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违反动物保护规定等,甚至包括参加商业广告等行为 。而网络媒体上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则更加广泛,时常称之为“学术腐败”,涉及到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所有对象、环节。当科研不端行为比较严重时,可以称之为科研不法行为或者科研不端犯罪行为。 中国对科研不端行为这种颇为宽泛的认识和界定,已经把科研不端行为的界限大大地扩展到学术领域之外,导致了认识的多样性、处理方法的复杂性。 或者说,社会上要求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也远远超出学术界内部处理的范围。 科研不端行为既可能是一种违反学术规范和道德的行为,也可能是一种触犯政策法规的行为。当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不能只在科研共同体之类完成时,通过法律规制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就成为必然。 所谓科研不端行为的 法律规制是指 通过 统一规范 的法律法规 体系 ,对涉及科研活动的所有对象所有环节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 多方面多角度的 干预,从而 对 责任 人的 科研 行为 产生 作用和影响。 按照法律溯源,法律规制包括行政法规制、民法规制和刑法规制。 德国马普学会出台的处理疑似科研不端的程序规范中认为,科研不端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规制问题,例如在机构行政上,作为单位人,他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遭致警告、降级、撤职、解约等处罚;在学术上,会被取消博士学位、取消教授资格;在政府行政上,会被禁止项目申请、取消政府颁发的各种荣誉;在民法上,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在刑法上,会涉及到意外伤害、财产盗窃、欺诈、挪用等罪名 。 总之,无论是道德和法律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约束力来看,还是从科研不端对科学尊严和学术正义的影响来看,以及从科研不端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防范来看,科研不端行为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道德问题,也可能会是一个法律问题 。 一个最新的例子是,据《 NATURE 》 2011 年 7 月 28 日的新闻报道, 美国 MIT 的副教授、免疫学研究方面的新星 LukeVanParijs ,因申 请 NIH 基金使用了虚假数据, 被美国一地方法院判刑 6 个月。由于其认罪态度好、退回了部分已使用的经费并一些著名科学家为其求情,最后 Parijs 得以监外执行。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 处理狭义的科研不端行为比较简单,其法规也比较完善,各国通常都采取行政法规来完成,包括了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处理机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美国成立了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英国多部门联合组成了科研诚信小组,德国设有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法国国家科研中心设有科研道德委员会,处理本国的科研不端行为。相应的行政规范有美国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德国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英国的《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负责人的科研行为规范》、日本的《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韩国的《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等 。 例如,美国的《 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 》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方式,其中最重的是: 终止资助,禁止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在特定时期内担任评审专家、咨询人员或顾问,依法完成进一步法律程序后的特定时期内 , 撤销或中止违法人员或依托单位参与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活动 。 我国的《 科技进步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政府资助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资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也依照此条款有若干行政规定。 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 2004 年至 2009 年底共收到投诉 884 件,对查实的 190 例违规或不端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学风不严谨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 又例如,因为在 推荐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的问题 , 2011 年 1 月 30 日,科技部撤销了 “ 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 ” 项目所获 的 2005 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并追回奖金 。 这些都是对科研不端行为采取的行政法规制。 对于行政法不能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需要通过民法或者刑法来解决。在直接涉及到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定中,只是模糊地给出了民法或者刑法处理的路径。如《科技进步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 科研不端行为涉及到了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必然要受到民法的制约。科研不端行为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合同法》和《专利法》等。 虽然专利侵权、专利假冒等也属于广义的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专利权法》,各国的司法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涉及到专利方面的科研不端行为通常不在各国科研不端的定义和讨论之列。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 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拥有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和 复制权, 未经许可发表、没参加创作而署名、歪曲篡改和 剽窃他人作品 都属于侵权行为。科研不端行为中的抄袭和剽窃就是典型的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侵权人著作权意识薄弱、诉讼成本高、能够量化的损失小等因素,科研不端行为中涉及到著作权法的抄袭剽窃行为也很少得到民事诉讼。 大部分科研活动是 由 政府或企业资金资助的,这种资助通过“科技开发任务书”“科研项目合同书”等形式约定了资助方和项目承担方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如果项目承担方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可以看成是一种违反合同的 欺诈 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担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不端行为,政府除可以采取行政法规处理外,还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失等责任。 涉及到政府资助的民法诉讼的原告应该是政府部门,实际上很少有行政部门会因完不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去起诉项目承担方,主要原因是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和科研成果绩效评估的非量化,导致了损失难以确定且无法量化。同时,很多情况下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揭发者并非直接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诉讼主体,民法规制在处理这类科研不端行为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 由于科研的特殊性,科研共同体自治是科技事业发展的最基本保障。狭义的科研不端行为不涉及到刑法,学术共同体不希望外界尤其是司法机构来干涉自己的学术活动。尤其是某些被指控的科研不端行为因涉及到学术争鸣问题变得复杂,使得一些人将科研不端的处理和学术争鸣对立起来。“ 司法审判和学术鉴定两者本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司法审判无法承担也解决不了学术是非问题。司法审判只能就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本身做出不受外界干预的公正裁定,这种裁定无法涉及学术或科学是非问题 。刑法恰恰是一种强制性剥夺公民自由或者生命的制裁,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是对科研活动的最严厉的干预。 对于 科研不端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 的 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例如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 主观 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 学术造假嫌疑 人的相应造假行为是为了骗取国家或有关学术机构的科研经费。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诈骗公私财物的性质,则不能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例如,个人利用虚假信息获得政府科研资助经费或者奖励经费,就属于主观故意。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我们可以把涉及到大额资助、产生严重社会恶果的科研不端行为称为“科研不端犯罪行为”。有人认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的构建应当在刑法典框架下进行。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法典主义国家 , 立法对制度之间的价值一致性与逻辑严整性的要求较高 , 因此 , 可借鉴俄罗斯的作法 , 在刑法典中创制罪名以治理科研不端行为。” 而实际上,我国的刑法规定了间谍罪等用于处理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罪、诈骗罪等用于处理侵犯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其违法主体必然包括了从事科研活动(不管是 科技 管理还是 科学 研究)的所有人员。因此,对于科研不端犯罪行为的处理是可以直接引用这些条款的。例如, 涉及芯片造假的 陈进事件 、虚假科研报奖的李连生事件 就可以参照韩国的做法,由我国的司法机关援用相关法律条款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由此可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种司法行动。应当在科技界和司法界树立这样的理念,当科研不端行为不再是道德范畴内的事的时候,法律规制是一种必然;当科研不端严重到行政法和民法手段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刑法介入是一种必然。 五、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重在行动 以上描述表明,在我国的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中,行政法规制无论在理论、立法、实践上都已达成共识,民法规制立法完善而实践困难,刑法规制则在实践上几乎是空白。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是处理不端行为的最常用和最有效手段。我国在行政法方面,需要完善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体制和机制,如进一步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管理机构给予明确的授权,对已有结论的科研不端案件的查处理由、认定结论、证据等信息尽可能公开透明。 在民法方面,寄希望于每个科研工作者提高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强化合同管理, 积极和及时地将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 和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诉之以法律。 对于学术抄袭和剽窃而言,不能以经济损失的大小作为立案与诉讼与否的依据,而应以事实是否成立作为依据。 无论是从政府资助资金的法律监管角度还是从科研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刑法介入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从 近年来的 处理结果来 看, 即使是对 事实十分明显 、影响非常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 , 我国也 基本上是到行政规制为止,如中止立项、追回部分资金、取消相应头衔、解除聘用合同。 这 种行政法规制 对 严重的违规者 来说, 不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惩戒作用,达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 科研不端行为认定困难、司法介入会严重干扰学术自治等只是提醒司法部门要谨慎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而不能阻止司法介入科研活动,也不要求司法对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过度宽容;社会大环境的诚信缺失、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不严格、执法需要成本等不是司法部门不开展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借口,而是要求司法部门寻找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制度化设计,采取必要的行动。 对于已有定论的那些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需要主动积极地介入,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索取相关资料,援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司法、监察部门建立起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工作机制,及时移交证据、配合查处,使得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能够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参考文献: 赵延东,邓大 胜 . 科技工作者如何看待学术不端行为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调研报告 》, 2011 年 第 30 期 AndrewJacobs.RampantFraudThreattoChina'sBriskAscent , TheNewYorKTimes , 2010-10-06 李娜 . 法官称:启动司法程序 “ 学术打假 ” 尚不现实 — 喊 “ 打 ” 者不是权利人如何认定, “ 抄袭 ” 缺少明确法律规定 ,法制日报, 2011-01-31 徐英军 . 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的立法构想 . 河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09(1) 冉巨火 . 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 .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 2 ) 张九庆 . 科研越轨行为的界定和表现 ,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报告》, 2002 科技部 .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 .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 中国科协 .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MaxPlanckSociety . RulesofProcedureinCasesof SuspectedScientificMisconduct , www.mpibpc.mpg.de/pdf/procedScientMisconduct.pdf 李绍章 .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化及其方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 4 ) 张镧 . 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制比较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2008 韩宇 , 王国骞 , 李安 .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国基础科学, 2009 ( 6 ) 陈宜瑜 . 自然基金委:发挥科学基金作用促进科研诚信建设 ,人民日报, 2010-04-12 叶铁桥 . 学术打假,怎一个愁字了得 中国青年报, 2010-11-10 (本文同时发于中国科技战略研究网 www.casted.org.cn )
4624 次阅读|2 个评论
论文的自我复制算是科研不端行为吗?
zhangjiuqing 2009-6-12 09:48
论文的自我复制算是科研不端行为吗? 本刊正尝试对过去发表的文章,使用CNKI提供的检测系统进行检查。在抽查的十多篇论文中,尚未发现严重的抄袭别人论文的现象,值得欣慰。 但是有一篇论文,作者大量抄袭了自己的论文。也就是说,在本文中,作者把已发表论文的大段文字,用复制和粘贴的方法,移植到了新的论文中。 这是一种典型的论文自我复制。在一个主题之下的一系列不同论文中,作者不加修改地重复着自己的文字。 自我复制是出于强化本人学术观点的需要呢,还是文字表达乏术的原因?自我复制算是科研不端行为吗? 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讨论。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5128 次阅读|1 个评论
学生抄袭的板子到底该打在谁的身上?
zhangjiuqing 2009-6-8 16:33
学生抄袭的板子到底该打在谁的身上? 越来越多的学生论文被指抄袭剽窃,很多人认为主要责任在学生身上,导师只负监管不严的责任。为了防止论文抄袭,一些学校开始借助计算机软件。我要说,学生论文抄袭的主要责任应该打在导师身上。 原因嘛,有这么几条。 一、学生在学术研究这个历程中,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都相当于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进行研究的能力,也不具备承担学术不端行为的能力,而导师就是他学术成长的监护人。一旦为师,一时为父,学生出了问题,导师要理所当然地承担责任。生不教,师之过。 二、导师招学生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使自己桃李满天下。作为园丁,就应该勤于耕耘,善于管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学生论文就相当于树上的果实,如果一个园丁不知道自己果园里的果树何时结果,结的什么果,无论如何是不称职的。论文选题前不过问,论文写作过程中不指导,论文提交后不阅读,只管论文致谢里和在毕业晚宴上接受感谢,这样的导师只能是不合格的导师。生不学,师之惰。 三、如果一个导师身兼数职,分身有术,左右逢源;或者才气过人,管理有方,能统率众多弟子,那么他也应该有义务对自己的学生负责,不能到学生抄袭之事发生后,以各种借口开脱责任。所谓大丈夫敢作敢当。如果导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培育学生的学术生涯,何必要招收那么多学生呢?生不养,师之错。 四、如果说学生论文在发表过程中不能时时监控,导师尚有脱责余地的话,在硕士论文、博士论文阶段的抄袭,导师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开脱责任。论文要同时导师的修改,要通过专家的评审,要通过答辩质询,只要在任何一个环节认真一点,都可以发现抄袭的蛛丝马迹,更别说那些一字不差的照抄照搬的论文了。 五、如果导师接的课题任务很多,自己忙不过来,需要招收很多的学生为自己卖苦力,那就更应该为学生负责,因为最终成果是属于导师的,最终的收益和荣誉也是属于导师的。为了完成任务,默认或者纵容学生的粗制滥造,导师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教唆犯,就是科研越轨的同谋。 六、不要动不动就怪制度,什么逼良为娼,什么环境使然,制度和环境远远没有恶化到使多数人只有犯错才能是生存的地步。当然,学术制度需要改进,科研环境需要改善,但是,只有导师个人学术责任心的坚守才是最重要的。 (该文同时发于中国科技战略研究网博客)。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4378 次阅读|2 个评论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查处科研不端行为持之有据
wangyk 2008-3-18 15:09
科技部发布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研不端行为将受查处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于2006年 11 月9日 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把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处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六章共三十四条,将从 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办法,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将受到查处和惩罚。 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表示,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充分表明政府进一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   据介绍,《处理办法》目前阶段,仅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 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 6 个方面: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分别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机关和科技部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记过;降职;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等。 根据《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为此,科学技术部还专门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处理办法》同时规定,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将从重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由于这次出台的办法仅针对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不端行为,科技部此前会同有关部门出台过《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系列法规,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针对科研不端行为也都有各自的处理办法。对于其他科研活动中出现的不端行为,原则上由相关机构和部门做出处理,也可以向科技部举报。《处理办法》还规定国家科技奖励中发生的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参照这一办法。 据悉,为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将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协商,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近 年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捏造篡改科研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有助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 (王应宽 摘编)
个人分类: 信息博览|3235 次阅读|0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5 05:4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