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提示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租房、购房的一个安全提示
热度 1 陈龙珠 2012-12-17 17:02
陈龙珠sh 我已许多年来,在上建筑安全与防灾课时,均提醒过同学们,以后租房、购房务必不要因为便宜和地段好而选择老旧的多层建筑,要将起居安全放在第一位。 ◆ ◆ @新华社中国网事 #微网视# 【倒楼初步原因系墙体潮湿 但不排除其他原因】 住建委总工程师说当时的规范底层承重砌体结构不设防潮层,使用过程中散水破坏严重,造成了砖基础长期处于雨水浸泡,使墙体潮湿,引起承重墙体风化严重,导致底层墙体强度不足而倒塌。但不排除其他原因。 http://t.cn/zjKgIlq
个人分类: 工程事故|2753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转载】用Shift+Delete删除错误的地址提示
zhangyunliang 2012-2-3 10:03
用Shift+Delete删除错误的地址提示 导航工具栏很聪明,如果你输入一个错误的地址,会提示“此页面不存在”。虽然地址是错误的,但是firefox3仍然会记住这个地址(也就是常说的 “无用 信息输入;无用 信息输出”)。如果打算把这个地址从提示列表里永久删除,选择那条提示然后按Shift+Delete。 http://www.xooob.com/yc/html/20086/316348_671219.html 对 firefox10 同样适用。
个人分类: 问题解决|2500 次阅读|0 个评论
劳动者即时辞职新劳动合同法风险提示
shenbinti 2009-11-3 20:54
劳动者即时辞职新劳动合同法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提示: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辞职权,即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因在行使该项权利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定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这以上几条原因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一旦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将面临被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风险级别: ☆☆☆☆☆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通过书面形式给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是指出用人单位存在哪里过错导致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解除原因。 保留通知发放凭证 不要将通知书当面递交给公司,除非公司能给你签收回执。否则应通过邮局 EMS快递,在快递封面内容一栏中填写清楚因**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回执。 案例: 王先生, 1996即入职某集团公司任司炉工一职,公司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晚上经常性加班且从来不支付加班费。老王想辞职但是一直没有下定决心。2008年1月日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王先生听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老王决定辞职。经过别人指点,知道通知公司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发放证据,于是在2008年3月份给公司通过EMS快递寄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告诉公司因为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自己保留了EMS快递单据和送达回执。后因为公司不予理睬,老王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老王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老王从3月份旷工至今,公司可以以旷工处理。老王拿出邮局的快递回执,证明确实在3月8号给公司发出一个快递,但是不能证明快递的内容,在EMS单据内容一栏是空白,据此,仲裁认定,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给公司发出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老王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3月8号给公司发送一个快递。最终,仲裁没有支持老王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官方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业务电话 :(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3113 次阅读|0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17 05:2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