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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现在中国的骗子也在走下坡路
热度 34 yangguoxue 2016-8-29 10:40
不光是这届人民不行,连现在的骗子,也一代不如一代了。 老话说盗亦有道,作为骗子界,也应该有自己的规矩,“不欺老骗少”,应该成为骗术界的共识和一个职业骗子的基本准则。但是中国的骗子随着世风的下坠而自甘堕落,不断地把骗局指向了农村,指向了山区,指向了那些贫困家庭和老人,指向了底层和弱势群体。 过去的中国骗子靠什么出名?靠的是欺骗王公贵族,混好了还能留名青史。 中国骗子的鼻祖,其实就是早期的江湖术士。 最有名的当属秦朝时期的徐福,徐福是秦朝著名方士,其实就是个大骗子,他紧紧抓住皇帝欲求长生不老的心态,上书秦始皇,称海中有三神山。秦始皇信以为真,派他带领三千童男童女,乘楼船入海求仙山,还准备了三年的粮食、衣履、药品和耕具,耗资巨大。后来求仙无果,秦始皇责问徐福,徐福再次下海,一去不返。或许是遇海难,或许是漂到某海岛定居了,也有民间传说是到日本去了。 再看汉武帝时期,有个叫 栾大的江湖术士。当栾大因为“仙才不凡”被推荐给汉武帝后,他当着皇帝和大臣们的面表演了“法术”。栾大将若干旗帜插于庭院之中,然后舞剑做法。当画满神符的黄绢漫天飘舞时,但听栾大一声断喝:“起!”于是,深插于庭院中的旗帜竟然自行升空,并随着栾大的法令于空中分为两队,相互攻击。估计这是历史上最早关于“吊威亚”的记载。 汉武帝看得目瞪口呆,顿觉自己与这个厉害的天师相见恨晚。表演完的栾大告诉汉武帝,自己与海中的神仙有过数面之缘,只是,自己地位卑微,所以没有资格从神仙手中求取长生不老之药。皇帝当然立马就听懂了天师的言外之意,于是,当即将栾大封为五利将军,又尊为“天士将军”、“地士将军”和“大通将军”。鉴于其仙才不凡,不几日又加封乐通侯,食邑二千户,为其建造豪宅并赏赐仆役千人。但皇帝还嫌这不足以表达自己对神仙的一片赤诚之心,索性将自己最宠爱的女儿卫长公主也嫁给了栾大,嫁妆是黄金十万斤。 史书记载,栾大虽是个欺上瞒下的江湖术士,却能言善辩,生得仪表堂堂,与卫长公主感情深笃,夫妻情重。栾大的把戏穿帮被汉武帝腰斩后,没多久,痛失爱侣的卫长公主年纪轻轻便郁郁而终。比起栾大来,今天的“大师”们,似乎只想着给女粉丝开光,完全不知情为何物,格调顿时被古人甩出几条街。 过去那些有名的骗子和今天的骗子虽然本质相同,但你不得不佩服他们的胆色,敢欺骗皇帝、欺骗王公贵族是要冒生命危险的,他们的每一场骗术 ,赌的都是自己的性命。相比之下,今天以底层穷人为目标的电信诈骗犯,根本就是下三滥。 对于这些下三滥,我们的执法部门又做了些什么呢?根据相关数据, 电信诈骗案以每年20%到30%的速度增长,增幅远高于GDP。公安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的涉案金额超过100亿元。如果以许玉玉被骗1万元为平均数的话,2015年被骗的人达到100万个,这是相当恐怖的数字。但是,由于每一个报案人的被骗金额,最多也就几万十几万,对结案的派出所来说,又实在谈不上“重大”。据新华社的报道,电信诈骗案的破案率只有3%。考虑到有相当多的诈骗根本没有立案,这个数字事实上还会更低。如果这种趋势今后能够得到改善,人们必须感谢徐玉玉,她用付出生命的代价,促成了公安部门对电信诈骗案的重视。 从徐玉玉案来看,侦破类似的案子有没有那么难?答案显而易见。无奈 抓诈骗犯不是政治任务,也很少出人命,够不上这两条,说破大天,公安机关都不会下大力气侦破。社会就这样,谁让你出生在中国?倒霉的最后都是穷人。一个国家,公民私人信息的泄露易如反掌,还可随意交易,官员的财产公布却难于登天,骂领导的帖子几分钟就能锁定、删除,一个打电话诈骗的骗子几个月也找不到人。可笑还有人对无能媚上的公权力感恩戴德。过劳死?我看是喝酒喝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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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贴备份:究竟是谁乱了“秩序”?
Boqitang 2016-5-25 00:12
究竟是谁乱了“秩序”?——也谈绥德县高校长因公被拘 海瑞两千 ) 2008年1月6日 于人民网强国论坛深水区 据新华网陕西榆林2007年12月31日专电,记者陶明、梁娟报道:12月25日,陕西省绥德县职业中学校长为落实国家对贫困生补助款去找县长签字,却赶上县长要去参加重要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两次打开车门要求签了字再走。为此,绥德县教育局决定让校长停职检查,公安局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7天暂缓处理的处罚决定。 这件事,大概有以下几点是可以说一说的: 一、究竟是谁乱了“工作秩序”? 从报道中的“事实”来看:高校长是到县里办“公务”——为他所负责的学校的孩子们尽早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关怀,领取“国家助学金”找县长签字去了。按常理,校长本可以派学校的其他人员去领取这笔“国家助学金”的,但这个校长是个负责任的校长,他不放心,所以亲自去了。 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既很有趣又有点矛盾的“事实”。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即:“ “崔博看到单据只有文件号而不清楚这笔拨款的来龙去脉,……高勇打开车门让县长签了字再走,崔博说如果十分着急,他可以先给财政局局长打电话让他们先拨款,下午再补签。 ” 有趣的是:既然“ 不清楚这笔拨款的来龙去脉 ”,何以又承诺“ 先拨款,再补签 ”?既然有时间“ 给财政局局长打电话 ”,就没有时间“签字”? 这里有以下几点“事实”是可以肯定的: 1.其一,要么是县长对这笔款项是清楚的,而不是不清楚;要么是县长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承诺违规拨款; 2.其二,即便是“ 先拨款,再补签 ”,这在财务工作秩序(制度)上也是违规的,至少是不严格的。 3.其三,既然县长已经答应拨款,就说明县长已经认可了这件事,认为:这个“字”是可以“签”的。剩下的只是“签字“这一项手续了; 4.那么,县长有没有时间签字呢?有的!把用来从口袋里掏手机、拨号码、然后通话的时间用来签字就可以了,即便有10张单据,在不到一两分钟的时间也早就签完了,只需崔县长稍微耐一下性子,确实不难! 所以才有后面高校长的“ 签个字就这么难! 你今天非得签这个字不可! ”。高校长考虑的是:1.万一财政局坚持原则,因“没有县长签字”,拒不办理怎么办?2.万一领了款,又因为县长忙,迟迟不签这个“字”,出了差错怎么办?他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透过以上分析,不难判定:要“乱”财务工作“秩序(制度)”的是崔县长,而要“坚持”这个“秩序(制度)”的是高校长;本来有时间签字,而拒不签字,“无理取闹”的是崔县长,而不是高校长。也正是由于有了崔县长的这一“无理”,才演出了后面的一幕幕的“滑稽戏”。 二、究竟是“谁”妨害了“公务”?教育局、派出所各自充当了什么角色? 作为高校长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局,理应为自己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帮助高校长尽快得到县长的签字,这才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令人感到可笑的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局,非但不是如此,反而兴师动众地召开什么“局务会议”,荒唐地做出“ 对高勇停职检查,给县长赔礼道歉,并在县政府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的决定。实际上,教育局的这个决定是一个地道的行政“越位”行为——因为高校长在这一事件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违反县教育局职责范围内的任何制度和纪律;对自己下属单位负责人作出“停职”的决定,其后果,必然是严重影响(或曰:妨害)县教育局本身乃至高校长所在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这里,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的是县教育局,而非“高校长”; 现在来看看,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作为:“ 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案后,对校长追县长签字一事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高勇的行为构成了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决定对高勇行政拘留7天。 ”从报道的派出所的这一行为过程来看,派出所在法定程序上没有什么过错,但对事件本身的定性上却存在问题:这一事件过程本身所显现出的“工作秩序链”是简单而又清楚的:校长因公找县长签字——县长签字——校长到有关部门领款。事实是:“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县长在完全有可能签字的情况下签字而拒不签字造成的,使得这项工作的“秩序链”中断,“混乱”的始作俑者是“县长”而不是“校长”。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几乎不假思索地认定“事件”的“性质”并对高校长作出“ 行政拘留7天。 ”的决定。这样一来,派出所的作为便在客观上使得县教育局、高校长所在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乱”上加“乱”。 事实上,教育局、派出所都扮演的是“添乱”的角色,而不是“治乱”的角色。 县教育局、城关派出所的这样的作为不禁让我想起电视连续剧《新济公传》里的这样一个情节,说是:一被手下称为“老爷”者,患了腿疾,那条腿不能要了,必须锯掉,换上一条“好腿”,作为其手下的“头儿”的“管家”的腿是“好腿”的首选,“管家”急了,说:“那我的腿怎么办?”济公笑着说:“莫着急、莫着急、有办法滴、有办法滴”,待“手术”完毕,那管家拉起自己的裤腿一看,大声惊呼:“怎么是一条狗腿?” “添乱者”逍遥着、冠冕堂皇着……因公办事坚持秩序、想领到“国家助学金”早些把中央的关怀带给他身后的那些孩子们的高校长却沮丧着、灰溜溜着…… 于是,是非颠倒了!黑白颠倒了! 在人民共和国的朗朗乾坤之下,竟有这等怪事!?然而,它毕竟是不容置疑地发生了,而且还可能继续发生着…… 三、是什么“东西”在作怪? “怪事”毕竟是发生了!那么,是什么东西在作怪呢?说得浅显一点,便是七品芝麻官——“县长老爷”的“脸面”了,从本质上看:县教育局、县城关派出所实际上维护的不是什么“秩序”,而是“县长老爷”的“脸面”。何以会如此?道理也是再浅显不过了:因为他们必须要首先顾及他们顶头上司的“脸面”,他们时时处处都须看“老爷们”的“脸面”行事,自己的“锦绣前程”才能有望;他们对老百姓的“脸色”是毫无顾忌的,因为他们“锦绣前程”的决定权,不在老百姓手里。 从这件事展现的整个过程来看,把“国家助学金”尽早发放到校长身后的那些孩子们的手里,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他们的深切关怀,是一件地地道道的“实事”。然而,那些教育局、派出所的“官吏”们,看到的只是“县长老爷”的“脸面”的这个“虚”(当然,对他们个人来说,不一定是“虚”,但对那些作为老百姓的孩子们及其父母的确有点“虚”),唯独没有看到党中央国务院给予孩子们的那份富有深情的关怀。 记得在上个世纪我们开始改革开放之初,就一再强调:“不唯上,要唯实”的理念。时间说话就快过去整整30年了,即便是当时刚刚出生的襁褓中的婴儿,如今也已是30岁的壮汉了!何以“不唯上,要唯实”的理念就树立不起来?何以“贵(畏)上贱下”、“上贵下贱”的思想流毒就这样根深蒂固?这的确是值得人们去认真深省的了…… 是该想个办法,杜绝这类“怪事”的时候了,老百姓在想……;党中央国务院也在想: 寻找怎样一个有效的途径才能让那些眼睛只向“上”看的“官吏们”,眼睛多向下看看老百姓的脸色;采取怎样一种有效的办法,才能让那些“官吏们”的“锦绣前程”真正掌握在老百姓的手里!怎样让那些“官老爷”真正变成实实在在的“公务员”! 四、公权私用何时了?——政府官员“越轨”对整个社会将是一种危险和威胁 县教育局和县公安局的作为本质上是一种“公权私用”行为,一种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 所谓“私”,即:县教育局局长和城关派出所负责人,慑于“县长老爷”的“威严”,用公共权力向“县长老爷”献媚!以求将来得到“县长老爷”的青睐,至少可以使得县长老爷对自己有一种亲近感!所谓“越轨”,即:对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的“滥用”! 政府官员的“越轨”与其它形式的社会越轨行为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政府官员担负着立法和执法的职责,拥有完成这些任务的的合法权力。这些合法拥有权力者若非法使用权力,就构成了对社会的一种独特的威胁。 政府官员的“越轨”与其它形式的“越轨”区别之二,在于政府是其它各种社会机构的楷模。因为: 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的好坏,它总是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社会。 ——如果政府借助‘暴力”来解决面临的问题,它的公民就会以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正常方式;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就会使人蔑视法律,从而孕育无政府状态; ——如果政府借口保守秘密,暗地里从事活动,就会促使人们从事地下活动,看不起正大光明的行为; ——如果政府对事件进展表现出难以忍耐的情绪,就将看到它的人民蔑视正常的辩论和谈判过程,转而用“暴力”方式以求速决; ——如果政府笃信目的正确,从而手段就正确的原则,它就是在向社会宣传一种丑恶的理论,以至最终将摧毁整个社会; ——如果政府习惯于拒绝公平、正义、合理的要求,我们的社会就将失去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因此,政府官员的“越轨”就成了其它形式的“越轨”的榜样。 政府官员在社会中发挥着为他人建立“标志”的作用,他们掌握着合法权力,甚至合法暴力的使用权。正因为他们具有这种使用合法权力和合法暴力的机会,才使得他们的“越轨”行为成为一种危险和威胁,原因在于:他们的“越轨”使得:“是这些人指挥警方?还是警方惩治这些人?”成了疑问! 海瑞两千 (汤伯杞) 2008年1月6日
个人分类: 旧贴备份|3323 次阅读|0 个评论
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改造的讨论
王中宇 2015-8-20 11:50
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改造的讨论 战友老魏在微信里主张: 拟开始研究中国可否实行第二次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 一,立即叫停国企股份制改造。 二,把民企收归国有。 三,取缔一切私有经济,通通化为集体所有。 四,经济基础是造成当今各种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 以下是我的回应: @ 老魏: 公有制的资产,只能由公权力管理运营。因此公权力公有化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前提。否则,在公权力私有化的条件下,掌握公权力的官僚集团基于公权力组织安排生产与分配。社会成员对生产与分配均无发言权。这其实是奴隶制。 因此当前的首要问题是公权力的公有化。其基础是巴黎公社原则 ---- 官僚系统定位为为公众打工。由公众选择、监督、辞退,其收入与公众大体一致,取消任何特权,职务消费严格限定在履职所需的范围内 ……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是共产党要姓共,而不能姓官、姓商、姓资。在此之前,争论国有、民有、私有、公有毫无意义。 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须逐步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应使现有的“国有”资产恢复“全民所有”的属性。不再是“国有”官营,而是全民所有,公权力经营。在制度上要落实“全民”的所有权,使全民所有企业真正为全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而不是成为工业官僚事实上的私产。其经营利润必须用于全民,其经营成效必须直接影响到全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才能使“全民所有”变成现实的经济力量,而不是标榜的政治口号。在此基础上,使全民所制有占整个经济体的份额逐步上升,使社会成员的生存日益依赖全民所有制。 这一过程,我估计少说也须三百年。在这整个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保障共产党始终姓共,公权力始终姓公,官僚系统始终姓“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其实就是想解决这个问题。文革初期提倡巴黎公社原则,成立上海人民公社,就是这方面的试探。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到中国,探索公有制的实验都失败了,可见问题之艰巨。今天共产主义处于低潮、资本主义遇到无法跨越的危机。社会需要的是深刻分析、总结历史经验,探寻人类未来的道路。过于乐观的预期、操切的方略,会将社会引入灾难。
个人分类: 经济观察|1689 次阅读|0 个评论
只要有自由裁量权,就会有利益输送
热度 1 jiangming800403 2015-1-1 15:36
博主回复(2015-1-1 15:32) : 只要有自由裁量权,只要有竞争性的利益分配,就会有利益输送。 博主回复(2015-1-1 15:29) : 大富豪贝卢斯科尼当意大利总理的时候,意大利的国家权力,和贝氏家族的经济利益就真的井水不犯河水,实际上,为了避免司法调查,贝氏公然利用议会多数地位,修改法律。美国的页岩气繁荣和互联网泡沫难道也是公民自发的? 即使在“国家是公民私有财产守夜人”的西方世界。因为国家是抽象的,守夜人也是由具有执法权的具体个人实现的。 博主回复(2015-1-1 15:11) : 警察的执法权就是公权力的人格化, 既然是执法权是公权力的人格化,属于公权力的执法权而不应该被私人滥用。私人滥用公权力属于重罪,在东方国家尤其是这样,古代中国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刑罚尤为严苛,因为这属于对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包括皇权的藐视和挑战,是大不敬之罪。 在中国哪一个城市,如果有商贩因为私卖香烟而丧命的话,当地的公安局长估计都要被处分,但是在纽约就是因为他不小心侵犯了人格化的公权力, 即使罪不至死,但也只能是遗憾了。 西方大学禁止师生恋就是担心师生之间的亲密关系会影响其他学生的权益。但是教授不可能对所有学生完全一样,一视同仁,只要教授有自由裁量权,仍然可能会有利益冲突。而且还有师兄呢?师兄(姊)对师妹(弟)同样也会有亲密关系,也可能造成利益冲突。读博士的时候我曾经很关照几个小妹妹,虽然不是正牌的师妹,客观上对她们评奖学金起到了帮助,这也是利益输送,实际上是损害了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 2015-1-1 16:19 利益输送是难免出现的,关键在于吃相别太难看。。。 博主回复(2015-1-1 16:31) : 单方向的输送是学雷锋,双方面的才是腐败,但是人的感情都是相互的。 博主回复(2015-1-1 16:30) : 吃多了会得心脑血管病,糖尿病。即使没有山西官场风暴,随着能源价格做自由落体运动,官商利益同盟也要分崩离析,不可能同舟共济,只能同床异梦,同事操戈
个人分类: 读史方舆|1537 次阅读|5 个评论
[转载]光明网评论员:民主制度就是国家公权力的笼子
fqng1008 2013-1-24 08:07
昨天(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时称,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 把权力关进笼子,这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也是现代政治学理论在论述政治权力时会经常借喻的一个提法。把权力关进笼子,其意旨就是要限制权力。这里所谓权力,当然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即公权力 。 国家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这是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逻辑起点。国家公权力,是政府用以制定政策、达成政策目标的工具。公权力的边界不断扩张,从根本上说,就是在改变公权力性质的同时,改变了国家公共政策的目标,由此把以公共资源为运行基础的公权力,变成了以谋一己私利为目的的私权力。这个衍变蜕化过程,其背景正是国家公权力缺乏制度化的刚性约束 。 公权力当然不能自行,而是掌握在国家各级官员的手中,由官员进行操控并由此运行。因此,公权力扩张的动力来自官员;官员扩张公权力的动力则来自个人或其群体的私益。然而,在现代国家的运行逻辑中,已然没有任何公权力扩张合理性的根据。在当代,随着个人自由度的扩大和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国家公权力被日益分解、分散至社会自治组织乃至个人手中,放权与分权成为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必经之途。在此,削减国家公权力,是限制国家公权力的基本条件。公权力无所不在,无界弗远,制约、限制和监督公权力所占用的公共资源也必定巨大,这就从财政上抽空了限制与制约的可能性 。 国家公权力的渊源与基础,决定了国家公权力必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制约与限制。国家公共财政来源的公共属性,是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经济根据。一个由公民广泛参与的政治制度,就是国家民主制度。国家民主制度,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保障,从而也是公民监督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度基础 。 把国家公权力掌控的属于个人的权力还给个人、属于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这是国家公权力进行“瘦身”的不二之选,也是对国家公权力体系中的部分权力进行“非权力化”改革,以此减少官员数量、减少官员可寻租领域和范围的必要之选。不在这些涉及公权力根本的方面对公权力进行适当的“处置”,限制、制约和监督公权力就难有实质性的进展。“瘦”不下身来的公权力,也就很难被塞进笼子里 。 说到底,反腐败也好,限制权力也罢,其成功的基本条件就在于国家民主制度建设。舍此,不要说所谓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难以建立,就是建立起来了,也仍然会像以前的其他反腐败制度一样流于形式。相形之下,类似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这样的制度都还是小笼子,这样的笼子其实难以关住、罩住国家公权力这等庞然大物。权力演化的历史说明,把国家公权力关进笼子,是国家政治发展过程中,最具挑战性的事情。国家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权力问题。因此,如何处置政治权力,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所在 。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说法,无疑说出了如何处置权力的根本方向。以民主政治的逻辑“驯化”国家公权力,为国家公权力编织一个巨大的国家民主化的制度之笼,这应该是中国政治的前行方向 。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附习近平: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 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王岐山主持会议 习近平强调 :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徐京跃、周英峰)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党同志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旗帜是鲜明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为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大作用,为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习近平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抓改进工作作风,各项工作都很重要,但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的任务非常繁重,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改进工作作风相关规定,把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之中。作风是否确实好转,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就要及时整改。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习近平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习近平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习近平强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王岐山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强调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抓好八项规定落实,下大气力改进作风,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全面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发挥表率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军队及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月21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了会议。王岐山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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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我们为什么要为“北大教授”“翻案”
热度 2 dongzg101 2011-12-15 01:03
我们为什么要为“北大教授”“翻案” 2011-12-13 09:25:00 |分类: 性/性别事件评选 |标签: | 字号 大 中 小 订阅 以“其行为与教师身份不符,影响北大声誉”为由,解除了这位教授的教师职务。 在我看来,这个事件表现出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干涉。 事件双方从身份上看确实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但是,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并不等于利用这种权利关系进行了性的要挟,并不等于侵犯了人权。 如果教授在此事件中确实利用了自己的职务权力,是我们所要谴责和抵制的。 但是,我们不反对权力关系不平等的人之间自主的爱或性。在个人性关系的私领域,简单地以身份关系来定义权力关系也是刻板和不负责任的。教师没有义务成为“性规范”的牺牲品,私生活是个人权 第四届年度(2011年)性与性别事件评点公告已经发布。 读者可能想不到,为了其中一个事件的评点,评委团队16名学者通过邮件争论了一个多月,又在会场争论了三个多小时,最终才确定了评点内容。 这就是:北大教授因“情人门”被解职 事件回顾: 一位北大教授2009年在丽江邂逅一位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教授答应帮助女青年考北大。2011年4月,教授报警,称女青年因未能考取北大,以伤害教授家人相威胁,索要30万元作为补偿,警方介入。许多网民表达对这位女性的同情,将矛头指向了北大教授,谴责其“包养情人”。北京大学 第四届年度(2011年)性与性别事件评点公告已经发布。 读者可能想不到,为了其中一个事件的评点,评委团队16名学者通过邮件争论了一个多月,又在会场争论了三个多小时,最终才确定了评点内容。 这就是: 北大教授因“情人门”被解职 第四届年度(2011年)性与性别事件评点公告已经发布。 读者可能想不到,为了其中一个事件的评点,评委团队16名学者通过邮件争论了一个多月,又在会场争论了三个多小时,最终才确定了评点内容。 这就是:北大教授因“情人门”被解职 事件回顾: 一位北大教授2009年在丽江邂逅一位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教授答应帮助女青年考北大。2011年4月,教授报警,称女青年因未能考取北大,以伤害教授家人相威胁,索要30万元作为补偿,警方介入。许多网民表达对这位女性的同情,将矛头指向了北大教授,谴责其“包养情人”。北京大学 事件回顾: 一位北大教授 2009 年在丽江邂逅一位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教授答应帮助女青年考北大。 2011 年 4 月,教授报警,称女青年因未能考取北大,以伤害教授家人相威胁,索要 30 万元作为补偿,警方介入。许多网民表达对这位女性的同情,将矛头指向了北大教授,谴责其“包养情人”。北京大学以“其行为与教师身份不符,影响北大声誉”为由,解除了这位教授的教师职务。 在我看来,这个事件表现出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干涉。 利,不应与职业绑到一起。依据一个人的私生活选择而在职业领域对其进行处罚,是对人权的侵犯。 北京大学试图通过这种昭彰的惩罚,来树立本行业或本机构“正派”、“纯洁”的形象。姑且不说这是否是一种掩耳盗铃,问题的实质在于:职业机构的管理者有什么权利因为一个公民的私生活而剥夺他工作的机会? 事件双方从身份上看确实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但是,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并不等于利用这种权利关系进行了性的要挟,并不等于侵犯了人权。 如果教授在此事件中确实利用了自己的职务权力,是我们所要谴责和抵制的。 但是, 我们不反对权力关系不平等的人之间自主的爱或性。在个人性关系的私领域,简单地以身份关系来定义权力关系也是刻板和不负责任的。教师没有义务成为“性规范”的牺牲品,私生活是个人权利,不应与职业绑到一起。依据一个人的私生活选择而在职业领域对其进行处罚,是对人权的侵犯。 利,不应与职业绑到一起。依据一个人的私生活选择而在职业领域对其进行处罚,是对人权的侵犯。 北京大学试图通过这种昭彰的惩罚,来树立本行业或本机构“正派”、“纯洁”的形象。姑且不说这是否是一种掩耳盗铃,问题的实质在于:职业机构的管理者有什么权利因为一个公民的私生活而剥夺他工作的机会? 北京大学试图通过这种昭彰的惩罚,来树立本行业或本机构“正派”、“纯洁”的形象。姑且不说这是否是一种掩耳盗铃,问题的实质在于:职业机构的管理者有什么权利因为一个公民的私生活而剥夺他工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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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方案的大是大非
tian2009 2010-10-30 16:51
这段时间不断有人跟我说大是大非,觉得肖传国动武,就是大非。 反过来,小方就成了大是。但是在我看来,只有小非与大非, 没有什么大是。 大非是:国内媒体伙同方舟子,以公权力侵害肖传国的私权利。 而国内的一些著名知识分子、社会贤达、著名记者, 对此毫无察觉,都人云亦云地参与了对肖传国的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 小非是:肖传国告诉无门,默许了亲戚动武。 有雇凶吗?没有,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这个情节;有黑社会吗?被警察抓起来哪几位,都不符合中国政府对黑社会的定义。 有著名人士说过,在鸡蛋与石头之间,永远选择站在鸡蛋的立场上。 什么是大非,在任何时候,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相对于私人之间的网络格斗也好,打仗斗殴也好,都是大非!!! 最近一段时间,聚光灯重新打在肖传国与方是民舟子身上,把他们之间的十年争斗照了个透亮。 当肖传国刚刚被拘留的时候,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方是民舟子的一边,又是什么保护中国的良心,保护说真话,把一个惯于说谎,惯于抄袭,被人抓住还死不认帐的人捧为说真话的代表,中国媒体主流何其可笑! (关于这一点,最近亦明先生又把方是民舟子抓了个现行。 参见《从小偷到巨骗方舟子的人生轨迹》 ) 所有的是非都是在具体的语境之中的,有抽象的是非吗? 很多人以为有,并且敢于相信,他们知道哪里是是,哪里是非。于是他们跟着吆喝,跟着表态,见到有人竟然敢于反对方是民舟子,马上就居高临下当头断喝:大是大非面前,你怎么能站不稳立场!刘华杰竟然敢于宣称去探监肖传国,岂非完全丧失了是非之立场! 在一个网民的留言中,我看到了 从庸众到暴民的一线之隔 。他们先是跟着相信媒体,相信传言,选择了是非;然后,就对一个抽象的,他们完全不了解,也不认为应该了解的肖传国发起了道德审判! 对于广大的网民,我可以认为,这是出于他们质朴的正义感。 但遗憾的是,对于媒体以公权力侵害私权利这种更大的是非,他们的正义感完全失明了! 2005年,《北京科技报》发表方舟子文章 〈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 (此文至今仍然在其官网上),对肖传国进行了指控,当时,北京青年报是否有记者对此事进行了独立采访?是否在文章发表之前,与肖传国本人,或者与肖传国所在单位,或者与中科院相关机构进行过核实? 事后,这些指控统统被证实为不实之词,《北京科技报》是否有过更正?有过道歉? 2009年,〈科学新闻〉等媒体发表对肖氏反射弧的严厉指控,主编贾赫鹏,记者方玄昌等人,是否对方舟子和肖传国给予了同样的发言权,媒体的立场是否公正? (倒是有位记者被追问之下,吐露了一句实话:我们也不光是听方舟子,这话被亦明先生抓了正着!不光是听方舟子的,那就是主要是听方舟子的,偶尔也听两句别人吧! 媒体缺乏独立调查的能力,缺乏发现问题的能力,跟着网络大字报的指挥棒转,还自居正义,实在是可耻。) 2010年,著名的〈南方周末〉发表两篇记者柴会群的文章,对肖氏反射弧进行了严厉指控,〈南方周末〉是否给予肖传国以同样的发言权?关于其第二篇文章,请参考拙文 〈一篇缺乏职业精神的报道〉 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北京警方在上海浦东机场拘捕肖传国,肖传国带着手铐的镜头出现在电视上,是否考虑过这会对嫌疑人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伤害?是否有僭越法院提前判案之嫌? (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性工作者案件的报道中,警方及媒体尚能以马赛克等形式,注意保护其基本人权,为什么对于一位著名科学家,不能注意保护其名誉?法院尚未开庭,新闻中已经出现落网一词。张鸣先生不久前在博客中贴出文章, 批评侮辱性执法 ,如此难道不是侮辱性执法?新闻如果一定要报,为什么一定要采用这样的画面?用个照片不好吗?不用画面只用字板也是可以的吧?) 在此之后,形形色色的人马鱼贯出场,高调表示他们的道德感,谴责雇凶伤人,讨论如何保护方舟子。 但是,他们都看不到,肖传国的个人权利在被方舟子以新语丝网站及个人博客为工具长达五年的侵害,也没有看到,国内媒体以公权力对肖传国私权利的侵犯。 什么是大是?什么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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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c改名案的宪法学解析
yuntian60 2010-4-21 15:56
赵 c 改名案的宪法学解析 赵 c 改名案成为 2009 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一时间成为全国热议的话题。此案之所以引人关注一方面因为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它体现出了这样一个宪法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基本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从这两方面进行宪法学的分析也算是有新意的。 姓名权;基本权利 ;公权力 2009 年 1 月 1 5 日,赵 C 案入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虽然此时本案的的二审诉讼正在进行中,最终的结果并不明朗。但早已经引起了许多法学专家学者的关注和全国民众的热议。对一般人来说本案中涉及的姓名权问题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法学专家来说由公民姓名权再到基本权利的行使以及限度问题则具有学理上的分析价值。虽然,此前已有不少文章对本案进行了解读,但不是从民法角度就是从其他的非法学的视角切入,从宪法方面入手进行分析的很少。籍于此,从宪法的角度对本案进行解析是有益和必要的。 一、案件回顾 赵 C 于 1986 年 7 月 18 日 在鹰潭市月湖区出生 , 出生后就用赵 C 这一姓名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进行了户籍登记。 2005 年 , 月湖分局对该姓名进行了核准 , 并用赵 C 进行了第一代身份证登记 , 于 2005 年 6 月 16 日 签发了身份证。 2006 年 , 月湖分局依据公安部的统一规定进行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然而 , 当赵 C 去月湖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 , 户籍民警却告诉他 , 赵 C 这个名字不能进入公安部的户籍网络程序 , 建议赵 C 改名 , 否则不予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2007 年 7 月 6 日 , 赵 C 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 要求继续使用赵 C 这个名字。公安局依据《姓名登记条例 ( 初稿 ) 》做出批复 , 要求他改名。因为该条例规定在名字中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无奈之下 , 赵 C 便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名字。 2008 年 6 月 1 日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 c 胜诉。理由是 , 第一 ,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二 , 《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 C 既是英文字母 , 也是汉语拼音字母 , 同时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 , 因此赵 C 名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 , 赵 C 这个名字已经使用了二十几年 , 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 所以赵 C 这个名字可以继续使用。 一审判决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当庭表示要上诉。二审法院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上诉人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与被上诉人赵 C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 C 同意变更姓名后使用规范汉字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 月湖公安分局免费并协助赵 C 办理姓名变更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因变更姓名而导致更名事项的身份证明文件 ; 撤销一审判决。月湖公安分局撤回上诉,案件圆满解决。 二、姓名权的延伸公民的基本权利 赵 c 姓名权一案之所以值得关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本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姓名权究竟是不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这一条是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因此,从这一条提炼出的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格权 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由此,姓名权也应该是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之所以没有明确列举:一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综括性的,具体当然有民法等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保护;二是具体的人格权并不确定不变,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增加,在宪法中进行列举反而不利于对其保护。 姓名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凸显了其作为人格权之一的重要性。受到了宪法的保护。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任何其他的法律和规章等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就会被宣布无效。在本案中首先我们确认了姓名权的基本权利的地位。因此,它就是受宪法保护的。作为宪法在民事方面具体实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又对姓名权作了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显然赵 c 在本案中所享有的姓名权是确定无疑的。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比《民法通则》等民事基本法的位阶低,更不用说宪法了。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理由是充分的。 三、基本权利与行政权的关系 本案另一个具有理论探讨意义的论争点就在于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行政权的关系。赵 c 的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又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公安机关在换发身份证的时候行使是的国家公权力行政权。本案中就是基本权利的只行使与行政权发生了冲突。关键是如何界定两者的边界。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保障。按照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这是天赋人权,以本案来说,将姓名权等公民人格权提升到宪法高度,列人宪法保障范围,是对人,准确地说是对每个个体之人的价值认知不断进步的结果。这种认知之进步最重要的得益于哲学家康德人本身即是目的的旷世茂言。因为人有理性,所以康德认为人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的,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③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后来更为明确具体地指出 : 人之所以为人,并不是因为他是一种有肉体和精神的生物,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则的观点,人展现了一种自我目的。④这种人本身就是目的之思想理念最终在其诞生地德国开花结果。二战后德国《基本法》第 1 条、第 2 条的第 1 款分别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通过在一系列的宪法判决中适用德国基本法上的此等规范条款,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创立了内含自我决定权自我保护权和自我表现权等个人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之保障由此被提升至二战前以想象的基本法宪法保障高度。 我国在对待公权力方面一直与西方存在较大理念差异。西方国家一直把政府的公权力看作是必要的恶,虽然是必要的但如果不加以有利的规制它所造成的危害甚至会超过它有利的一面。孟德斯鸠曾说有权力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体现出了对政府公权力深深的恐惧。因此,在运用公权力时对它的限制也是不遗余力的。我国则是认为政府是好的,这从人民政府的称谓上就可以明显的感觉到。我们的建国者认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政府成了人民的保姆性质。造就了中国行政权力无限大的全知全能型的政府。然而好的目的从来不能决定有好的结果。于是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权利的公权力行为屡见不鲜。这些年来我国实际上一直在努力的限制公权力,以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权利不受侵犯。 所以,基本权利的行使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限制公权力。公权力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私权利行使的,而不是相反。 四、基本权利的限制 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受侵犯,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控制的权利也就不成其为权利,因为,既然你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控制,别人行使权利时就有可能会侵犯你的合法权利,造成权利混乱的状态。本案中我们承认赵 c 的姓名权是他的基本权利,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行使。 首先,权利的行使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公民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他的界限就是不要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不会造成权利行使的无序状态,避免权利的滥用。 其次,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国家利益,公序良俗是社会秩序养成和保持的基本条件,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离开了社会人也就不成其为人。因此,权利受到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 最后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被称之为法律保留原则。 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是法治社会之常规,几乎不受限制的基本权利如良心自由实属例外。在解释上,基本权之存在,不必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国家、人群,只要消极地不对社会共同体造成侵害即可受宪法之保障。换言之,基本权具有社会中立性,基本权之行使不对社会或国家负担义务,故国家拟对基本权加以限制时,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⑦法律保留主要在于强调行政行为之干预人民的权利,须经由法律或法律的授权。法律保留既是社会民主、国家法治的必然产物,又是民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由此推理可知,姓名权等基本权利尽管受宪法保障,但如有必要法律依然可以对其实施限制。不同之处在于仅仅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它进行限 制。 结语 本案二审最终是以双方庭上和解的方式结案,并没有象一审那样取得法院判决的支持,但毕竟是公民捍卫自己基本权利的一次有益的尝试。因为,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己,必须在积极的主张和斗争中才能寻找到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本案也反映了我国宪政体系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不足。用宪法来限制政府公权力,加快宪法司法化进程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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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大业》中的国共精神风貌说开去
phd9992000 2009-11-4 11:41
已经多年未进影院了。拜网络所赐,看了最近出品的《建国大业》。上个世纪中叶,国、共两党的精神面貌有很大差异。国民党毫无信仰,争权夺利、互相倾轧,最后失败了;共产党尽管物质上非常匮乏,但有自己的信仰,精神昂扬向上,最后胜利了。所以中共的胜利,实际就是信仰和精神的胜利。 所以毛说: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那么由人组成的机构呢?是否也应该需要一点精神? 还是以视觉享受为例。某部门利用垄断地位,安装机顶盒提价谋利。明眼人都知道,该行为有3个作用: 1)诓了用户的钱; 2)败坏了数字电视的名声; 3)侮辱了全国人民的智商。 骗谁呢 一根模拟信号线,拐个弯进了机顶盒延迟5秒再回来,就成了数字电视?真正的数字电视应当是在信号发射、传播、接收全部数字化吧? 这个就体现了某种精神------为一己部门之私,滥用公权力谋利。其实,还不如明说:人多、工资高、钱不够,要多收费来得爽气。类似的部门现象还有很多。 官德如风,民德如草。风过草偃。此风影响下,民众能有什么信仰和精神风貌?直觉上,绝大多数信钱、权,部分人信鬼神,再剩下的信世界三大宗教了。部门谋私,不断损害着民族信仰和精神的基石,其罪可诛!但纠错的机制在哪里呢? 信仰和精神丢了,和谐社会是否会因此变成河蟹社会甚至喝血社会,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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