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继承、限定继承及其他 关于财产继承制度的一个经济学分析 许勤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上海 200092 ) 摘要: 从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特征考察了继承制度的基本内涵,得到了包括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在内的全部 64 种理论上可能存在的财产继承制度,并在经济人的假定下进行筛选,最终得到了四种有待分析的基本财产继承制度:概括继承、限定继承、负继承和不继承;然后,以继承人能够以比转移被继承人的财产低得多的成本转移自己的固有财产为起点,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条件下限定继承制度相对于概括继承制度的经济优越性;最后,讨论了将来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本文的假说、模型和结论有助于从经济理论上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 )当代世界各国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何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限定继承制度?( 2 )世界各国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有什么内在的经济上的逻辑? 关键词: 财产继承制度;经济分析;概括继承;限定继承 Successio per Universita, Limited Succession, and others: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ystems of Succession XU Qin (CDHK of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China, 200092)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annotation of succession system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a successor, gained all 64 systems of succession, inclusive Successio per Universita and Limited Succession. After a filtration under the hypothesis of economic person, there remain only 4 basic residual succession systems that are to be analyzed: successio per universita, limited succession, negative succession, and non-succession. Then, from the hypothesis that a successor can transform his own property much easier than that of the deceased,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advantage of limited succession over successio per universita in modern social situations. In the end, possibl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 are also presented. The hypothesis, model, and results could be helpful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2 questions: (1) why limited succession system is widely adopted in almost all civilizations? (2) what is the economic logic of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succession systems of mankind? Key Words: System of Succession; Economic Analysis; Successio per Universita; Limited Succession 1. 简介 1.1. 问题的提出 限定继承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第33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可见,我国采用的也是限定继承制度。除我国外,英美法系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法国的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德国的遗产管理和遗产破产制度、瑞士的公式财产清单和官方清算制度、日本的放弃继承、接受继承和遗产分离制度等等 ,都是不同形式的限定继承制度的例子。 如果我们把债务看作是负的财产,那么,限定继承制度实际上赋予了继承人一种相机继承权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的财产大于0时继承人可以继承;相反,当被继承人的财富小于0时,继承人却可以选择不继承。这看起来明显有失公平。 与此相反,在概括继承制度下,继承人则不但要以所得财产,而且要以自己的固有财产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 。也即,无论被继承人的财产是正还是负,继承人都必须继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的是一种绝对继承权(或义务),概括继承制度是种对称的财产继承制度。这种继承制度看起来更加公平一些。 然而,事实却是,不公正的限定继承制度却战胜了更加公正的概括继承制度,成为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种的非对称财产继承制度最终战胜了对称继承制度而在现代社会中赢得了绝对占优的地位呢?也就是说,限定继承制度的合理性何在? 对于这个疑问,从现有的法律文献中仅能找到伦理方面的解释。例如,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 ,。这些理由显然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责任自负并不必然地导致有钱可以拿,有债可不要的合理性;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况且,欠债还钱本身也是符合伦理的。 1.2. 研究的思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切合理的社会存在必然有其深层次的经济原因。本文试图为限定继承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一个经济学上的解释。当然,这个解释绝非限定继承制度存在(或其合理性)的全部理由即使在经济学意义上也是如此。 本文提出的假说是:继承人能够以比转移被继承人的财产低得多的成本转移自己的固有财产;节约财产转移成本的动机促使社会选择了限定继承制度。 首先,继承人有能力转移自己固有的和被继承人的财产。其转移方式的具体形式有:(1)串通交易对象、低价出售财产,事后再以适当的方式赎回;(2)藏匿 ;(3)跨地域、跨时间的转移;(3)挥霍、浪费 ;(4)信息操纵,制造亏损假相;(5)采取高风险经营策略;(6)制造虚假债务 ;(7)把财产用于其他债务的清偿,等等。世界各国继承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防止继承人财产转移的具体措施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个论点,例如: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只有在遵守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这些条件包括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藏匿财产的行为;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继承制度中的遗产管理制度也体现了这一点 。 其次,继承人能够更容易地转移自己固有的财产。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更加充分的信息和更加完整的产权使得这句论断变得易于理解。因此,继承人能够透过种种并不严密的法律防火墙而较容易地转移自己的固有财产,法律禁止这种非法行为的成本极为高昂。 于是,在各种继承制度下,继承人将采取不同的行为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这具体化为:(1)在概括继承制度下,当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继承人将转移自己的财产,以逃脱自己对被继承人未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只要转移财产的成本低于要转移的财产的价值;(2)在限定继承制度下,无论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抵偿他的债务,继承人都无须转移自己的财产以逃避债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他没有偿还被继承人剩余债务的责任从而不必付出给他带来负效用的财产转移成本。 当然,在概括继承制度下,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够事前预期到继承人的财产转移行为及其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从而主动加强对被继承人的信用审查,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或要求更高的利率以补偿他的期望损失。所有这些,或提高了被继承人的借款成本、或提高了债权人的审查成本,对于社会来说都是一种福利损失。 因此,只需假定继承人能够比较容易地转移自己的固有财产,我们便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限定继承制度能够节约财产转移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因此,在与概括继承制度的竞争中占据了上风,并在长期的制度进化中最终保留了下来。这个逻辑能够较好地回答以下两个问题:(1)当代世界各国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何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限定继承制度?(2)世界各国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有什么内在的经济逻辑? 在本文的分析中,我还隐含地采用了经济人和理性预期的假定。这是经济分析中经常采用的两个前提。 1.3. 本文的结构 下文的安排是这样的:第二小节从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特征考察了继承制度的基本内涵,得到了四种有待分析的基本财产继承制度;第三小节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模型重点讨论了其中的概括继承制度和限定继承制度;第四小节对第三小节所提供的模型做了简单的评价,并指出了将来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最后是总结。 全文见《学术研究》,大概是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