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李庄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转载]推荐李庄文 济南宣判
热度 3 黄安年 2013-9-24 07:27
推荐李 庄文 济南宣判 黄安年推荐 黄安年的博客 /2013 年 9 月 24 日 发布 下面的博文来自 李庄的博客 《 济南宣判 》 (2013-09-22 15:49:48) http://blog.sina.com.cn/lizhuangcn ************************************ 今天,济南中院对薄熙来做出了一审判决 —— 无期徒刑,薄是否上诉,以及终审结果如何,取决于他本人的内心考量、检察机关是否抗诉以及法律的最后评判等诸多因素。当然,也取决于是否追究其 “ 漏罪 ” 。因 10 天的上诉、抗诉期届满时,是法定节假日,依法,要等到 10 月 8 日 了,这样,也给各方一个充分的准备期限。 民众对这次庭审与宣判,说法不一,对被告人庭上表现,有的大加赞赏、有的嗤之以鼻,总之,不一而论。 但,无论薄如何巧舌如簧,雄辩滔滔,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已昭然天下,尤其是前两项罪名,伴随其庭审中口无遮拦 “ 我们家有很多钱 …… 有七、八个保险柜 …… 北京 71 号房还有一个巨大的保险柜 ……5 万、 8 万美元根本不记得 ……” 的表演,使其多年来精心营造的清廉形象,在民众心中轰然坍塌。 此次审判的方式,堪称中国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甚至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史无前例。法庭在有限的条件下,做到了最大限度的公开和透明,庭审笔录在第一时间公布,让所有关心此案的人有了身临其境感,这种审判形式,值得赞扬,值得推广。 虽然,庭审及宣判形式受到了广泛赞扬,但,由于审判实体决定其效果,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里的 “ 人意 ” ,不是简单的你我他,而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潮流和依法治国的宏图。 大家还记得,正当审判的关键时刻,薄熙来本人突然将一顶 “ 绿帽子 ” 扣在自己头上,霎时间,所有的观众和媒体,甚至全中国、全世界的目光聚焦在他头顶的 “ 绿帽子 ” 上了。人们注意力的快速转移,完全淡化或遗忘了其累累的罪行,再加上他 “ 我是一架工作机器、走遍了重庆的所有区县 …… 没有时间关爱家庭 …… 请法庭不要榨干我们家最后一点儿亲情 ……” 的煽情表演,使坊间生出不少对他的同情和怜悯。什么 1400 万欧元的天价中介费、什么 2600 万的贪腐,统统被忘到了脑后。至于重庆的黑幕,就更没有人去关心了。 不久前,我在成都停留了四天,应邀进行了六场演讲,最后一场是在西南石油大学,无论在演讲间隙还是在茶余饭后,也无论与企业家还是在校师生交流,他们的很多提问,无不引起我对济南审判效果的思考, “ 薄本人到底和多少女性发生和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啊 …… 他太太和王立军到底怎么一回事啊 …… 他很清廉啊,不就刚 2000 多万嘛,我们那儿的乡长都比他多 ……” ,如此云云,令人莫衷一是。难道,这就是济南审判得到的效果吗。 多少年律师生涯,我为形形色色的被告人辩护不计其数,不得不承认,薄,是我见过的最出色的被告人,他,担得起世界最优秀被告人的称号,之所以优秀,是他知道在什么诉讼阶段说什么话,针对什么证据提什么质疑,遇见什么证人采取什么应对。 济南审判,最为精彩、最能体现薄熙来 “ 出色 ” 之处的,当属薄谷开来和王立军对他的指证出现后,面对对其极为不利的险境,薄,坦然自若,临危不乱,在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证人均未提男女私情的情况下,极为要强、好面子的薄,却突然将一顶 “ 绿帽子 ” 扣在自己头上,此举,薄意在降低人民对薄谷开来和王立军证言的可信度,同时也起到了扰乱了法庭审判方向,扭转了公众视线,改变对己不利的局面之目的。这种高超的诉讼技巧,普通被告人是难以望其项背的,即便专业律师,也很难做到这些,单从这点儿看,不得不令人叹服。一场庄严的法律审判,被一顶 “ 绿帽子 ” 演变为现代版的金瓶梅,搅成了狗血局,民间反映多以同情出现,就足以证明这些,薄,博得民间同情的目的,确实达到了。 很多人,对薄的认识与反思,仅停留在法庭审判层面,甚至认为薄的罪行 “ 仅此而已 ” ,比起那些巨贪他算 “ 清官 ” 了。他只是栽在太太手里。 用上述观点在民间广为传播的人,无外乎 5 种:一是受过薄恩惠或提拔重用,视薄为人民大救星的;二是被薄的 “ 唱红打黑、共同富裕 ” 洗脑后对其深信不疑的。三是曾受到社会不公的伤害始终站在政府对立面的,只要政府反对,他就拥护,只要政府提倡,他就反对,这种人对簿其实没有什么感情,如今成了反政府群体,跟着起哄;四是同情弱者的,这也是人类共有的通性;五是被薄的表演所打动,法庭上,薄用 “ 绿帽子 ” 把自己扮成一个无辜者,受害者,博得了很多同情和支持。 薄要打造的,是与其他贪官痛哭流涕认罪完全不同的形象,所以,他一改在侦查阶段自述认罪的虔诚面孔,努力要将自己塑造成 “ 失败的英雄 ” ,这场审判,作为他在历史舞台上最后 “ 完美 ” 的谢幕演出,他,满足了自己最大的表演欲望。伟人?伪人? 薄专制的思想体系,表现在政治上,唯我独尊,权力不受约束,视下属为家丁。表现在法律上,把法律当工具,无视和随意践踏。表现在经济上,他遏制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壮大,按自己的意志安排和摆布经济。这套 “ 治国安邦 ” 的手段,既不符合中国国情,又远落后于时代,与整个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努力方向背道而驰。但,薄是一个不甘寂寞、野心极强的人。一个思想体系与时代脱节而又有野心的官员,在现实中,要么上演悲剧,要么上演闹剧。希特勒当年的得逞,制造了人类的悲剧。薄的权力生涯嘎然而止,也只能算一场闹剧,如任其继续上演,势必重蹈文革覆辙。 薄搞 “ 唱红 ” ,曾举办了 15.5 万场红歌会,上亿人次参与,租场地、包专机、服装费 …… 且不说耗费了多少巨额财政,在迈克 • 杰克逊、江南 style 风靡全球的今天,以唱红的形式简单重复地灌输一种思想,一种价值观,只能是一种疯狂和痴想!希特勒曾经对戈培尔说: “ 不需要让青少年有判断力和批判力。给他们摩托车、明星、刺激音乐和流行服饰就够了。剥夺思考,根植对命令的服从心才是上策。 ” 薄 “ 唱红 ” 的良苦用心,远高于希特勒。不只作用于青少年,还包括对那个时代有印象的所有人;不只为了 “ 剥夺思考,根植对命令的服从心 ” ,还要给自己披上 “ 红色 ” 外衣,占领道德制高点,谁反对,就是反对社会主义特色,甚至反党。 假如,我们的文化生活真如薄导演的那样,强制性地用 “ 唱红 ” 去填充,中国将走向怎样的文化荒岛?印度阿克巴大帝对其他宗教和文化的宽容与接纳,创造了莫卧儿王朝的黄金时代,我国盛唐对宗教和各种文化的包容与吸纳,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真正的全盛时期。我们,应该有比阿克巴、唐太宗更为宽广的胸怀,吸收和接纳人类文明创造的一切成果,岂能因单一的颜(红)色而自缚! 薄,是当年重庆打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的组长,公检法紧密围绕在他的周围。藐视辩护、迫害律师,利用法律、打击异己、聚敛钱财、摧残民营经济,使多少个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又使多少民营企业关停倒闭。其间,令人发指、惨无人道的刑迅逼供,又使多少人被打死、打残,搞不公开审判或者虚化公开审判,利用手中掌控的媒体造势,掩盖了多少真相,蒙骗了多少百姓。如此种种,均被法庭上一顶天大的 “ 绿帽子 ” 所遮盖,而且盖得严严实实。倘若,允许那些在重庆黑打期间的被害人出庭指证薄的罪恶,我想,即便不是铺天盖地,起码也会人山人海。 资产达数十亿元的俊峰集团,老板 2009 年被非法、秘密关押,被迫交出四千多万后,无罪释放。公安机关还为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在他拒绝捐出土地建红歌广场后,忽然再变成有罪被通缉,紧接着公安局又强行划走 6800 万,而且没有任何说法,这些巨款,在财政局、公安局帐面均无显示,十几名亲属、几十名高管和员工被严刑拷打后投入大牢,至今得不到平反。 另一著名打黑案 —— 岳村案,酷刑下岳村仍不 “ 认罪 ” ,专案组就将其上大学的儿子押来(永川高速大安收费站办公楼三楼),当着老虎凳上不能动弹的爸爸,警方对儿子拳打脚踢,爸爸眼睁睁看着骨肉被摧残,哽咽着:别打了、别打了,你们写的我都签字 …… 。笔录就这样做成,岳村死刑,亿万财产罚没 …… 龚刚模连续数天被吊打,大小便失禁,审讯人员竟然令其手捧大便、用内裤擦拭地板。陈贵学与妻儿等四人,被当成中国最小的 “ 黑社会 ” ,刑讯逼供了数月,打掉六颗牙齿,最终遍体鳞伤,无罪释放 …… 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如此毫无人性的黑打,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打黑期间,成百上千的 “ 涉黑 ” 组织,累及成千上万人。一个标准羁押 12 人的监室,在盛夏的重庆,最多时竟然装进去六、七十人。监室爆满,待人如畜。很多警方专案组不得不租赁招待所、度假村、废弃的收费站等非法地点关押疑犯。为查办一个李庄,大肆抓捕了四、五十不相干人员,这些法西斯式的执法,致使多少无辜的人员和家庭失去祥和。对中国法制建设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擢发难数!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薄的遮蔽天日,根本容不下任何反对意见,毫无良知却不受社会监督,以案件协调会、大三长会议、合署办公的方式办案,使相互的制约监督功能完全丧失。但,薄在济南中院审判的最后陈述中,却特别强调了公检法的制约监督功能: “ 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 …… 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 前后二章,判若两人,真是莫大的讽刺!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薄一度的绝对权力,导致他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制,滥用生杀予夺大权。 在当年重庆的法制遭践踏、薄一手遮天,予取予夺时,环境往往会放大他的英明神武,导致很多人对他的顶礼膜拜,很多人对他只能匍匐在地,若敢对抗,将遭致更大的祸端。时任重庆公安局长的 “ 一级英模 ” 王立军尚且如此,更何况庶民百姓。甚至,网友发布一条调侃的帖子,都要被抓去劳教! 百姓,不知不觉中失去了有理走遍天下的自信,失去了据理抗争的精神和勇气!所谓民心屈辱,加剧了民族奴性的形成。长此以往,中华民族将如何屹立于世界之林! 薄的打黑除恶,打的都是民营企业,而没有一家国企。他充分利用了改革开放以来民粹者的仇富仇官心里,搞所谓的 “ 缩差共富 ” ,他完全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去摆布经济,这种倒行逆施,究竟是出于政治野心的需要,还是对经济的无知?无论什么动机,都是对经济规律的违背,都是否定改革、拉历史的倒车,最终会将中国引向赤贫。 薄的 “ 打黑 ” ,影响已波及到其他省份,不少地方纷纷效仿。这极大加剧了私营企业家向海外移民,财富外流的趋势。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鲸吞私营企业财产的后果,使国民经济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主体,使经济发展无以为继。贫困恶果,最终要百姓承担。 济南中院的审判,仅仅是对薄所犯的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刑事犯罪的审判。而薄对中国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破坏与践踏,对中国民营经济的绞杀乃至国民经济及改革成果的破坏,罄南山之竹也难书其罪,决东海之波恐难流其恶! 文革殷鉴未远,我们应该对薄的种种罪行全面反思,当然,揭露薄另外的犯罪,并不是非要剥夺他的生命,目的,无非是让民众了解薄真正的罪恶,理解法律对他审判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也是主张 “ 废除死刑 ” 者,其他罪行的揭露,现有的 “ 无期徒刑 ” 仍可不变。但,如果不把薄在重庆执政期间的黑幕拉开,将其真正的罪恶公之于众并予以审判,部分民众仍抱有对薄原来的 “ 同情 ” 和抵触,而不知其真正罪恶,薄案,很难划上圆满的句号。 谢谢,欢迎批评。 2013-9-22 于京 (原题为《济南宣判》) 学术批评网( www.acriticism.com )转发 2013 年 9 月 23 日
个人分类: 学术问题评论(07-11)|1787 次阅读|10 个评论
[转载]李庄单挑吴法天:重庆打黑,有一个对的案件吗?如果有,请指出来!
热度 2 Helmholtz 2013-1-4 01:20
李庄:为何至今重庆仍有百姓夸薄熙来好 作者:李庄 重庆这四年,就是一个最大的传销大会,我估计老百姓十年也恢复不了,他得慢慢的醒悟。所以说要不把他们野蛮的法西斯暴政真相揭露出来,把他们的罪恶和丑陋揭露出来,很多民众还蒙在鼓里。 李庄:大家好!我就不坐了,站着讲吧。 非常感谢,有这么一个机会站这儿,跟各位领导和老师讲讲重庆的过去。我一上楼梯就看到了这个标题——“依法治国与重庆教训”,这个题目很好,我把它拍了下来。重庆的教训,是惨痛的,是用生命和血的代价换来的。 这两天,很多海内外媒体也都在关注着重庆、关注着李庄事件,我昨晚刚刚从重庆回京,今天就马上赶过来,在重庆那几天,就有几十家的媒体追访,回到北京,出了首都机场又被围追堵截跟到家里,从首都机场到家的路上,是在车上进行的搜狐微访谈直播,他们搜狐很敬业,知道我回京,就提前到机场截住我,在车上,他们用无线网边提问、我边回答网友提问,两天前在重庆,我也接受了新浪和腾讯的微访谈,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在重庆时的网络受到了干扰,好几分钟打不上去一个字,上千个问题我才回答了20多个,如果正常,可以回答两三百个问题的。 在重庆那几天,有一个特殊现象,是什么呢?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都去了,这是我出狱一年多的首次中央级的媒体来采访,追到重庆、追到我住的酒店,他们扛着摄像机从重庆下飞机到我入住的酒店,到进法院、出法院,再到机场上飞机,出首都机场回来,全过程的跟踪拍摄。那天也巧,央视第一天到重庆,来到我住的酒店,扛着摄像机,刚进门,正赶上有一个四川的老教师来访,这个老教师不是冤民,他跟陈有西也很熟,叫丁荣汉,70多岁了,已经退休,他到酒店给我送了一大包麻辣兔丁,说听到你这几天要来重庆,我和我老伴儿连夜做的,我和他本来不认识,正好他到我房间的时候,中央电视台正扛着摄像机刚进门,正好看到这个场景,我正对丁老师说谢谢、谢谢,央视记者不明白怎么回事,看着我们俩互不认识,问我,你认识他吗?我说我们不认识,那个丁老师也说之前不认识李庄,但觉得三年前重庆抓他是不对的。后来电视台采访我,你现在什么感受?我说真正的正义其实都在民众的心里,而不是听某几个人在那儿喊,老百姓心里明白着呢。 重庆这几年,我形容他们,就是疯狂老鼠坐上了过山车,在玩儿急流勇进的游戏。刚才童老师讲的非常好,引用了不少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很多在我这儿有登记备案,他们的很多资料,我这儿都有,近一个时期,我带着20来名律师,主要是在重庆代理那些冤假错案。 重庆的李俊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黑打案例,我昨天在重庆还跟他们家人谈了很多,他的公司有一个6800万的事,很恶劣专案组刚刚抓人,甭说审判,还没有起诉,就从人家账上“追缴”6800万。后来问检察院法院,谁也不知道此事,钱呢?为什么不依法随案移送呢?就是赃款,你也要由法院执行局依照生效的判决按照程序上缴国库啊。 最早,警方抓过李俊一次,把他关到军队的一个弹药库,大家知道,关押疑犯,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你怎么能把一个犯罪嫌疑人关到军队的弹药库呢?很明显的违法。 关到军队弹药库之后,逼着他们公司拿了4600万,当天就放了,出来以后,应该说就是一个正常公民了吧,他应邀出国到一个国家考察,需要开一个无犯罪记录办护照,重庆市公安局在他交了4600万出来以后,还给他开了一个无犯罪证明,盖着重庆警方的公章,这个证明的影印件我也在微博上公布了,人家拿着无犯罪证明,办了护照准备出国,这时候突然又听见要抓他,为什么抓他?因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领导让他拿出90亩建一个森林公园,中间搞一个什么红歌广场,人家说我们都规划好了,规划局都盖了章的,哪儿是物业、哪儿是道路、哪儿是花池……你要走我90亩,我这整体670亩地的规划就得全变,那位领导说你必须得变,没办法,那就变吧!可以,我再修改规划把!我这一亩地多少钱买来的还多少钱给你,那位领导说,呦,你还要钱啊,行、行行,好吧!没多长时间,黑社会!抓!李俊一听到这个消息,赶紧就跑,跑到了成都,从成都机场准备飞香港,跑到成都之后,才发现没有带港澳通行证,他跟他太太罗漴打电话,赶紧给我把港澳通行证送过来,太太把通行证送过去,他就从成都坐飞机跑了,专案组没有抓到他,回来把他太太给抓起来了,审了一年,什么也没有查出来,他太太争辩说,我给老公送护照时,他是合法公民,当时你们也没通辑他,原来你们抓过他,交了4600万放了,还开了无犯罪证明……结果还是把太太关了一年多,审了一年,什么罪名没有查出来,还不能放掉,国家赔偿怎么办?好,就弄个包庇罪吧,正好关了一年,就判一年吧,今天判今天放,赶紧走,就这么出来了。 重庆的俊峰集团,有广告公司、装饰公司、房地产公司……一共17个公司61枚公章,打黑时都被专案组查封,人家公司没有犯罪,你专案组扣押这么多公司的公章,公司哪个人有什么事都要打报告给专案组,卖材料、签合同、甚至员工请假,都得专案组得批,我就发微博了,你公安局的专案组,是董事会还是监事会啊?这个案子,是我们的一个律师团队代理的。现在经过我们几位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抗争,这61枚公章要回来了,3个多亿资金也回来了大半,其实,公安机关新上任领导对薄王过去的做法也是非常痛恨的,现在很多正义的东西正在渐渐恢复。我们也正在准备行政诉讼沙坪坝公安分局,你刚刚抓人,还没有审查起诉,更没有审判,你就从人家公司账上划走6800万,手续是“追缴”,你依据的是什么呢?是不是在刑诉法的授权范围啊。 说到重庆,刚才童教授讲到,李庄在高墙里面时,他对重庆提出过150问,我现在也写了150问,我这150问是150个数字,这些数字都是历史的填空,这些填空我准备过一段时间公布,现在还有很多具体数字没有落实,比如我分了几个部分,包括唱红部分、打黑部分、警察西服、警局西餐厅、外国服务员、银杏树等等,到底重庆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人?死刑当事人、劳教当事人……这些数字,都要查清楚,我们要对历史负责,对民众负责。 当初,为抓一个李庄,他们抓了50多个无辜的人,包括抓龚刚华,龚刚华的儿子、堂弟妻子及其大姨子(妻姐)、邻居、司机甚至司机的老婆,统统抓起来。警察去抓龚刚华,儿子在家,问,你爸爸呢,不知道,带走,打!再问,你爸爸平常和谁来往?和邻居一个叔叔经常打牌,把邻居抓来!龚刚华跑哪了?不知道,吊起来,打,打了几天,实在不知道,只好放了,这样的人抓了50多个,就是为了构陷一个我。我前两天不是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吗?为了增加证明力,我把龚刚华、龚云飞从重庆叫到北京,同一天去最高检。9月12日,龚刚模在里面带出来的一封信(笔录),我也让助理给最高检送过去了,龚刚华说:一审审判李庄时不让我们不出庭,是因为法院把出庭通知书放在看守所大门口,专案组拿给我们,逼着签字,签什么字?签“我不愿意出庭”,他都不知道签什么。审判长说了证人不愿意出庭,这就是一审为什么没有证人出庭。 二审, 薄熙来 在2010年的“两会”上也讲了,说李庄二审6个证人出庭,这在欧美发达国家也不多见啊,还要怎么程序正义?我不知道他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这6个人出庭的内幕,最高检的检察官也为龚刚华、龚云飞当面做了笔录。我从深圳飞回京时,同时通知了龚刚华、龚云飞,你们立即从重庆赶过去,最高检约谈我们,那天我们分别直飞北京,第二天,我们手拉手的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说二审为什么都出庭了?他们被警方弄在重庆小南海的温泉度假村,公安局买单,天天吃喝,泡温泉,除此之外,每天三堂课,上午、下午、晚饭后,什么课呢?模拟法庭,都是专案组的警察,有装法官的、有装李庄的、有装陈有西的等等,假想了470多个问题,打印下来,让这些证人背,每天要考核的。可是农民不认字,龚刚华除了写龚刚华这三个字第四个字都不认识,背不过怎么办?背不过警察教你一个方法:无论李庄、陈有西问,都说不晓得、晓不得、脑壳疼,只要你们一说脑壳疼,我们和审判长会掩护你撤退(退庭)的,这些黑幕,他们都给检察官暴露了,而且这个录像我也给最高检察院和重庆一中院提供了。 他们制造李庄案的黑幕还有很多,其中郭维国如何软硬兼施的诱骗龚刚模,如果配合举报李庄,可以退还你3000万,如果给脸不要脸,就加大力度,王智任何对他拳打脚踢、熊峰如何在腊月天对他泼冷水用电风扇吹,为的就是要举报李庄的口供,重庆原来报道的,什么凌晨2点按响警铃举报李庄,纯粹是胡扯,一起真相,都将大白于天下。这些公然徇私枉法的警察,如果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何谈依法治国!老百姓会怎么看待我们的执法者。 今年四月,我在西安参加民营经济研讨会,龚刚华龚云飞开车从重庆赶过去,在我的房间,给他们进行了录像,童之伟的教授的声音和画面在里面也有,何兵、陈有西也都在,主要是陈有西的提问,他占了90%的时间,回京后,我委托央视的朋友为这些录像配了字幕,这个我也让最高人民检察院看了,我那天去重庆一中院,把这些视频都拷贝给了他们,当然,还有很多,还没有爆出,我准备在再审开庭时再当庭提交,我们大家,都是那一段历史的见证者和经历者,李庄案一二审的情景也还都历历在目。童之伟教授录像时还厉声问:说,他们怎么教给你们的?后来我怕吓着他们,当时童之伟教授义愤填膺的,在最高检,当着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的面,他们诉说了出来,检察官们也很惊讶:重庆这么办案啊! 那天,我们强调要求,最高检组成特别调查机构,只要是重庆之外的检察院就行,北京、天津、上海、内蒙古西藏的检察院都行,就是不能让重庆检察院来查重庆的专案组,因为他们的专案组里面不仅仅有公安,还有法院、检察院的,甚至还有武警,你让他们自己查自己,很难体现出公正和公平。 重庆这几年发生的事,触目惊心的很多,昨天,我在重庆刚刚接访了一个叫陈贵学的民营企业家,四川黔江的一个亿万富豪,有十几亿的资产,很老实一个人,50多岁了,从未没进过派出所,每年交7千万的税,有好几千员工,公安局突然有一天把他抓了,说!给谁行过贿?人家说没行过贿,专案组说我们干了这么多年都没你挣的多,你不玩儿黑社会不行贿怎么可能有这么多钱?吊起来,打。我拍了照片还拍了视频,一个人什么罪没有,竟然进去就给戴死刑犯的脚镣,结果砸脚镣时,用力过大,钢钉都砸肉里去了,脚上留下一个黑洞。这些照片和视频都在我这儿,某省原省委书记的秘书陪着他一起来的,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的记者,正好都在我的房间,都目睹了这一切。 最残忍的是,给他弄到老虎凳上,拿铁链子勒着嘴往后拉,把他两边的下牙一共拉掉了6颗。这个视频如果大家想看,等会儿散了会,我可以让你们看,给他录像之前,我还征求了这位陈总的意见,我要给你拍照,你同意不同意?他说同意!他叫陈贵学,也是个亿万富豪。 重庆打黑,凤凰卫视、网易、新浪等各大网站这几天也都在说李庄案,另外再说重庆的彭志民案,一块地就上千亿,陈明亮案,一个酒店就几十亿,黎强、龚刚模、管串……等案,那个也不是十亿八亿的,我曾经说一个观点,重庆打黑没收的资产是成百上千亿,成百上千,在这儿是一个形容词,其实何止千亿,注意,资产并不全是现金人民币,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的资产,甚至包括债权,都是资产。至于打黑期间到底弄了多少现金?现在重庆官方没有精确的公布。因为没有官方的正式公布,所以我从非正式的官方渠道,找到了重庆一个副厅级领导,我说你帮我查查到底入国库有多少钱?他说重庆打黑入国库的就是9个多亿,反正不到10亿。你想想,仅一个李俊案,起诉前,还没有开庭呢,就从他们公司帐上划走了3亿多现金,彭志民、陈明亮、管串、黎强……还有很多人,这些人的家属都来找过我,而且还不是一次两次,李俊的俊峰集团,我们昨天在重庆还在那盯着这事儿。抓他们没几天,就从他们公司帐上追缴了6800万,填了一个“追缴”,既不叫罚没,也不叫没收,叫追缴,开票人是谁呢?是重庆公安局沙坪坝分局,追缴到什么帐号呢?财政局有个打黑专号,收款单位叫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打黑专号,注意,这个专号,可不是财政局掌控,而是由警方专案组控制。 重庆万州的管串案,竟然把人家的一栋大楼,当作犯罪工具给没收了。 打黑高峰的时候,每个专案组都在想办法弄钱,有个被告人出来以后跟我说,审我的时候,那个警察的电话就响了,说6点以前必须报数,今天是多少?今天我们弄了1700万,那个说我们3900万,那边说等着用钱呢。赃款随案移送,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无论是钱还是物,还是凶器、还是视听资料,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侦察机关侦查终结以后,都应该移送到检察院,如果不便移送的,得罗列清单,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移交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而在当时的重庆,这些统统乱来。 李俊案的被告有好几十人,判决也不涉及公司犯罪,你追缴的这些,都是公司账上的财产,而公司是由若干名股东组成的。你没有判公司的财产罪,为什么从公司帐上划这么多钱呢?李俊的各个公司,挂名董事长都是用哥哥、弟弟、妹妹、姐夫、外甥,全是这样的人,哭笑不得的是俊峰置业的董事长,他是李俊的五哥叫李修武,原本是湖北长江边上一个打鱼的,李俊注册的这个公司就用他哥哥名字注册的,这个哥哥什么事儿都不管,任何事都没做,就因为他是挂名董事长,就把他以及很多员工,包括老婆、兄弟、侄子、外甥统统抓起来,认定李俊是黑老大,可李俊跑了,就矬子里面拔将军把,抓他哥哥当老大,判哥哥李修武无期,这个人,我们现在也正在帮他申诉。 自去年我6月11号出监狱,当时重庆打黑还在如日中天,我四次秘密前往重庆,主要是为了找我藏在龚刚模太太在肿瘤医院病房里洗手间藏匿的录音录像和照片。还有就是搜寻他们刑讯逼供的黑打证据。郭为国、王智他们把我从北京秘密抓到重庆,第一天审讯的第一句话就是:告诉你,我们已经开会决定了,这次不把你送到监狱,我这警服就不穿了!我当时还不信邪,一审开庭,跟他们强烈对抗,讲事实、将法律、讲证据、将程序,最后一看,没用!照样判你两年半。他们从肿瘤医院抓走我的时候,我在车上跟他们争执,他们当时就说了,你如果这态度非判你不可。 当年参与抓捕龚刚模的,是江北分局的刑警支队长带人抓的,最后他也得罪了 王立军 ,为什么得罪了王立军呢?因为抓捕前,应该第一个先通知王局,让王局带着枪,拿着对讲机,准备好摄像,然后让王局第一个冲去,现场给他拍照!结果,他们擅自行动,没有告知王局,就把疑犯给抓了,王局比较生气,说你们以后行动前要提前报告,不得擅自行动,其实,就是没有给他摆拍的机会嘛,这是第一。第二个原因,龚刚模本来是一个个案,王局他们非要把他包装成黑社会,就把与龚刚模不相干的很多罪行套在龚刚模身上,以图全部没收他的财产,这位队长对此有不同意见,后来被边缘化,把他发配到边远区县万州,让他去搞当地的区委书记和区长公安局长的黑材料。后来这个支队长也被王立军拿掉,关押了几个月,还被那个叫熊峰的警察打断左侧锁骨。现在家中休养,没有任何说法。 还有一个世人皆知的王立军摆拍的闹剧,他弄了一个重庆千余名特警乘专列去重庆的秀山,说那有一个地下兵工厂,把秀山包围起来,把央视也骗来,架好摄像机,王局穿着黑皮大衣,戴着黑皮手套,手拿对讲机,准备好了吧?开始!警察天兵天将,疑犯丢盔弃甲落荒而逃,警方大获全胜,其实,哪有什么地下兵工厂啊?就几个农民弄两把锉刀和老虎钳,当初查获的没有那么多枪支,怎么办?就把各个分局十多年前收缴的几千支锈迹斑斑枪拉过来摆好,央视架好摄像机,开拍,看看、看看,地下兵工厂啊,造了这么多枪啊。当时那个区的公安分局副局长也协助了王立军摆拍,后来被王立军提拔到市区任职,后来因为向公安部揭发王立军他们刑讯逼供打死疑犯,一个四川南充的,一个重庆当地的,非得逼着他们承认“3.19”枪案是他们所谓,王立军知道被大小报告后,斥责他吃里爬外,也被拿下,说他黑社会保护伞,关了一年多,打的遍体鳞伤,最后也是什么没有查出来,放了,这个人现在也成了我的朋友,要求控告。枪是从那弄来的?都是从各区县分局调来的,而且给他们下达指标,每个分局送来多少,就为了充数,让央视摆拍。 薄王当初为了造势,请了很多著名人士,去重庆为他们摇旗呐喊,去的人都要参观打黑成功展,打黑展厅门口第一张大照片就是李庄,谁来参观,王立军就指着我的照片向人家介绍:看看!这就是中国最黑律师。到底谁黑?德平部长对这几年的重庆也都有深刻了解,也是深恶痛绝的,大家也都知道。为什么我现在每个月去重庆?就是去挖掘当年的黑打内幕,在重庆,我发现一个特别痛心的现象,就要很多善良的老百姓仍在说薄书记好、王立军好,不少老百姓可真这么说,童老师在重庆可能也听到过这样的说法,对这种现象怎么看?老百姓不是 政治 家,有那样的高瞻远瞩,他们也不是经济学家,有那样的远见卓识,他们更不是法学家,有那样的独具慧眼,他们的感情很朴素,因为他们的确看到了当时眼前的利益,但他们也确实看不透阴谋家内在的野心,但你还不能说他们觉悟低,很多年前,我突然明白了,我很早以前为了去找一个人,到过一次传销现场,那是他们在推销韩国进口的爽安康摇摆机,这个人现在加拿大,那个机器当时4千多块钱,一个传销会两个小时,那个传销老师把在场的几百人给你弄的热血沸腾,激情澎湃,让你几天以后平静不了,天天就想着成为亿万富豪。重庆这四年,就是一个最大的传销大会,我估计老百姓十年也恢复不了,他得慢慢的醒悟。所以说要不把他们野蛮的法西斯暴政真相揭露出来,把他们的罪恶和丑陋揭露出来,很多民众还蒙在鼓里,那样,我们就是历史的罪人。 童老师刚才说了,反思 重庆模式 的教训,实际上这些词儿用的太温柔,我觉得,重庆那几年就是法西斯暴政,那根本就不是什么法治,因为那儿根本没有法治。 前两天在重庆,从机场接我到住酒店,从酒店到法院,从法院到机场,平时去饭店,陪同我的有一个人,这个人你们也可以记一下,姓忻,叫忻建威,他老家是凉山彝族自治区的,是王立军51个秘书里面的第三个秘书,王立军在重庆也就两、三年,51个秘书,最短的,一天滚蛋,最长的就是他,跟了4个月,那天,在我住的酒店房间,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很多媒体都在,他穿着警服来了。那几天,我去哪儿他都亲自开车,说,李庄我保护着你!没事儿!当着十几家记者的面,我说你穿着警服不怕暴露身份?他说我不怕!后来记者就问他,到底王立军是个什么人?他就给讲了两个故事,他说我是他最长的一任秘书,包括给他拿鞋,喝水我得给他倒,这些活都得干。我就顶撞了他两回:第一回是在天来大酒店,我这次也是住在天来大酒店,我就住王立军那个房间,窗外就是女子交巡警支队,我还拍了张照片。他就讲,王立军来了以后他就住这儿,旁边是女子交巡警支队,有一天,王局来个朋友,让我给开两天房,比如4号、5号两天,6号过12点了,房卡再去刷打不开门了,结果那天6号吃饭晚了一点,1点多他们才回来,王立军就陪着朋友回房间,一刷卡打不开们门,王立军急了,从6楼下到大厅,忻建威!忻建威!在哪呢?王局我在这儿呢!你他妈了个X……破口大骂,你们重庆警察都是残联的,你是不是残联派来的?房间到点了你不知道续房卡?我说王局你让我定两天我就定了两天,王局大骂:滚蛋,马上滚!就这么,滚了,他原来是保密室副主任、110指挥中心副主任,副处级干部,滚了没一个月,王局把他当作黑社会保护伞给抓了。王立军就这么无法无天,他看着谁不顺眼就马上拿下。忻建威的事,还有一个问题,既没有拘留也没有逮捕,没有任何司法手续,什么手续都没有,就给关押了300多天,打的两耳出血,他现在找我是什么意思?我说你想干嘛?组织都给你平反了,官复原职还给你配辆车,你还想怎样呢?他说我还想追究他,追究他漏罪。他的原话是,文强如果能枪毙一次,王立军够枪毙100次了。 这样的人、这样的事,在当年的重庆比比皆是,我现在想起来重庆市长在清华大学的演讲,说我们重庆打黑没有刑讯逼供,可能市长不管政法,或者说不大知道内情。何兵,你们政法大学有个 吴法天教授,他曾说重庆打黑,有错案吗?有,请指出来。这句话别人听了可能无所谓,但对我刺激太大,我马上在网上回应,说重庆打黑,有一个对的案件吗?如果有。请指出来!我还当场打擂,你们重庆公检法系统,我不管你多少人,你们找一个打黑期间你们认为最完美无暇的案子,找一个,一个即可,拿来放这儿,我李庄十分钟不给你戳破,我愿意再次回去坐牢。 重庆的问题,我讲50天都讲不完,最近很多天我都没休息好,因为大量重庆老百姓在我这儿登记挂号,有很多很多,一共好几十个了,咱们今天这个会议的题目是依法治国,实际上法制很简单,那么多法学家、法学博士,法制是个什么东西呢?就是将法形成一种制度,再用这种制度去规范、约束人们的一种游戏规则。如果超出了这个游戏规则范围和界限,那是不行的,那就不是法治。 你说重庆这几年,是法治吗,我们这个社会如果总是强调法的严厉,过分的夸大法的作用是不行的,那样做会怨声载道,但你不讲法,总是讲德,老百姓把法当儿戏也不行,怎么把法和德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是关键,我在里面《论语》看了好几遍,其中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你用高压、酷政去严打,老百姓被迫守法,内心的廉耻之心是没有的,而用德和礼去感化、疏导他们,让他们轻松愉快的生活、从内心去自觉自愿的遵纪守法。这才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境界,重庆打黑时期,有些人说那时社会治安确实好,我想说,我国的 文革 和希特勒统治德国的时期,那是人类历史上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如果让你去主政 重庆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抓起来判刑,小偷小摸抓起来枪毙,那叫法治吗,那叫野蛮法西斯暴政下的 恐怖 ,那不是法治。 时间 关系 ,我就讲到这儿吧,有机会我愿意回答大家的任何提问。
个人分类: 综合性资料|2130 次阅读|6 个评论
[转载]李庄辩护律师反思重庆模式:否定改革开放路线
热度 2 lvnaiji 2012-12-9 11:24
2012 年 12 月 08 日 17:21 经济观察报 评论 (11227 人参与 )   陈有西 http://news.sina.com.cn/c/2012-12-08/172125763580.shtml   经过两年多的观察、思考,我觉得,产生重庆悲剧的社会基础,在中国是非常雄厚地存在着的。如果我们不对重庆现象进行深刻地反思的话,发生重庆悲剧的土壤照样还存在,不在重庆发生,也有可能在别的地方发生。   一、重庆模式为什么差点就成了   我出场为李庄辩护,是一个偶然事件。当时根本不知道重庆的水有这么深,当时只是“律师帮律师” (lawyer   for   lawyer) 的想法。那时全国很多人“唱红”,对于重庆“打黑”,各省很多公安局,派人到重庆去学习,去向王立军取经。有的干部就直接调到了重庆,被王立军重用。有的地方还派副检察长去重庆挂职学习。   如果没有王立军的叛逃,及其后一系列的问题的暴露和处理,真有可能重庆模式走向全国,真的是一步之遥。我们中国的法治道路将会怎样?我们越想越后怕。   为什么重庆模式差一点就成了呢?为什么诸多大学,学术重镇,都会失守,为他搞课题,为他背书,为他抽专家写那么多歌功颂德的“重庆模式”的书?为什么会这样缺免疫力?拿上几百万上千万的钱,就能为他摇旗呐喊?为什么诸多大网站,会连篇累牍地刊登他的“唱红打黑”?文革余孽和极左势力都出来公开否定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路线,为什么没人阻击?如果重庆模式真成了,会是怎样的情况?   为什么重庆道路差点成了?我觉得有这么几个原因:   一个是被重庆拿来做包装的“唱红”的思想基础,“红海洋”癔症,并没有彻底消除,对文革我们并没有真正清算和反思。主流意识上,薄的做法有强大的传统依据。我们曾经学苏联的意识形态灌输、思想操纵,斯大林主义根深蒂固,文革发展到极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思考那么多年,我们的宪政思想有了一定复苏,到了 90 年代,很多地方回潮了,思想解放的成果被否定了。唱红的基础,并不是重庆才有的。要回到计划经济、回到纯公有制、回到思想控制和个人祟拜,这种思想基础是非常浓厚的。   第二个是“打黑”的法律基础。我们的泛犯罪化立法,导致运用刑法工具整人非常容易。这一点不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感受不到的。我们 1979 年《刑法》、《刑诉法》两法实施以后,经过了 30 年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育,我们搞了八次《刑法修正案》,现在的《刑法》罪名已经发展到 450 多个,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罪名,有 110 多个。现在要折腾一个中国企业家,非常容易。企业家人人都是待罪之身。随便找找,一个企业、一个企业主找出十几个罪名,易如反掌,随便都能找到。只要这个公安局长心术不正想搞你,没有一个企业家能逃得过这个法网。   市场经济初起阶段,我们有个“法律万能论”,出现一个问题,就立一个法去解决,出现一种要治理的社会问题,就立一个新的罪名。我之前就是从公安系统出来的,我深深感觉到,立法万能论对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严重破坏。现在中国《刑法》的法网,没有一个企业家能够逃得过去。用公检法剥夺一个企业、一个富人的财富,是分分钟的事。而我们的宪法基础是公有制,是先天歧视私有财产的。这种刑法思想是有宪法性依据的。重庆能够这样大规模地把无辜的企业家打成黑社会,剥夺他们,判决他们重罪,甚至剥夺生命,同我们的这种宪法思想、刑法思想是渊源相承的。   王立军在公安局这样搞,检察院守不住起诉关,法院把不住审判关,最高法院把不住死刑关,就这样人就会被杀掉。所以,打黑的法律基础的隐患,只有我们深层了解的法律人,才能思考到。   第三个是“维稳”方针。高压“维稳”,就是王立军的典型做法,“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警察内部搞党同伐异,大清洗,高度发挥警察强权的作用。搞专案组,钳制检察院、法院、滥用劳动教养职权,不要法律原则。“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这就是一些地方极为流行的庸俗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维稳三大方针”。“露头就打”、“消灭在萌芽状态”、“花钱买平安”,是典型的维稳套路。我只要“搞定”就好了,有事就采取高压手段,用大量的警察放到街上,办案用刑讯逼供,有不老老实实的,鼓动犯人打犯人,甚至直接搞死。所以这样的维稳方针,在重庆给了王立军一个可乘之机,王立军才敢这么干。刑讯逼供,私设铁山坪看守所,审讯室和羁押室不分,就是吃喝拉撒睡都在这里,没有入监记录,没有别人监督,所以可以连续吊打搞他八天八夜。龚刚模是大便小便都在裤子里,放下来到洗手间洗一下,没有衣服穿,就光着身子再拷回去。所以维稳这种思路,导致无法无天。你这里没有大事情,能把事情包住不暴露,你就是好局长。只要摆平,里面出点儿问题,都是次要的。   第四,是改革开放的思想路线被否定。我们 30 年来,小平同志说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梯次发展,先富帮后富,要让多种所有制并存。但是重庆的做法,不是让穷人向富人看齐,实现共同富裕,而是宣扬一种民粹主义,消灭先富,实现低水平的均富。另一方面,又培植自己的新的权贵,让他们在资产转移重组中大肆捞钱。自己也中饱私囊。这就是要回到文革去,否定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他不是想“农民上楼”,进一步剥夺农民的土地,把城市土地流转问题,扩展到农村去吗?不是把大量的大型私营企业消灭以后,将二三十亿、五六十亿的财产,两三亿就卖给国有企业,进行国进民退吗?国企再捐 1.5 亿给王立军,创立警察基金,给警察发好处,这样的消灭私有经济,用法律手段进行掠夺,实施“国进民退”,再用打黑没收资产,不经法定程序,用来进行面子工程和扶持民生收买民心,完全否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   还有就是社会舆论的绑架。他们很懂得舆论炒作,知道谎言重复千遍就是真理。所以网络媒体的连篇累牍宣传,大量给御用写作班子砸钱写书,在全国唯一强令电视台不做广告、用政府财政拨款,传播“红色”文化,为自己的思想路线宣传不惜工本。所以当时重庆极左势力对舆论的利用、占领,是无所不用其极的。   二、重庆问题的危害实质   重庆这套做法,对我们的政权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哪一些危害以及其危害的实质,主要分九个方面:   第一,治理方式:权治还是法治。这个很清楚,重庆走的就是权治的道路。表面上的法治,只是一个外衣。诸侯割据式的治理下,公共权力家丁化,法律规则被破坏殆尽。他可以随心所欲,指鹿为马,反白为黑,无罪的李庄可以轰轰烈烈地审判判成有罪,不该死的可以通过审判杀掉。   第二,发展方向:顺势还是逆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中共“十二大”、“十三大”以来开创的改革开放路线,要不要继续?是回到共同贫穷,杀富济贫,分蛋糕,还是继续扶持民企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做蛋糕,在竞争中提高社会创富能力,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政治导向:独裁还是民主。薄在重庆主政的一言堂风格暴露无遗。无论是同僚,还是下级,薄的工作作风不能容人随时显露。党内民主、政治民主、集体领导,都被严重破坏。   第四,经济基础:计划还是市场。国进民退、政府强势干预市场经济行为,是重庆这些年组织经济的基本特征。公有制,还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重庆打黑,百分之百打了民营企业,没有一家国企。私人有钱了就是犯罪了。打黑的目的、针对的对象十分明确。重庆模式如果得逞,在全国推开“打黑”的话,很多民营企业都会被摧毁。这一点很多民营企业家还没有意识到。   第五,发展模式:长远还是短期。为了实现个人目的,他毕全市之力创造政绩,只要眼前搞得好,管你“十八大”以后重庆经济能不能继续维持,政府是不是破产。根据目前的一些调查研究披露,重庆现在有大量的银行贷款、大量的引入投资,以及现在几千亿民营企业被打黑没收掉的资产,都无法复查恢复。有一些是现金、有一些是股权、有一些是房产。是支持重庆长期的发展,还是短期马上见效?如果他为了拿到一张政治门票的话,他把这些钱两年就花光是毫不犹豫的。他的这些做法还得到了一些百姓的拥护,管你怎么弄到的钱,也不管你以后怎么还,能够为重庆现实搞到钱建设的就是好官。   第六,组织路线:民主还是擅权。在全国,对全市公安机关干部采取全员下岗重聘,只有重庆。 2300 多个科所队长以上的中层干部一个命令全部重新来过,就是完全由他家天下决定的,他说用谁就用谁。对党政官员的任用,包括王立军的免职,都是视为私家天下。   第七,意识形态:多元还是盲从。唱红充分展示了重庆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和奴化教育的恶果。花巨资强迫人民按照文革时的方式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对唯一的电视台进行节目的直接干预控制,对报纸和网站进行完全的操纵,有时不惜发布虚假不实消息。僧尼、学校、街道、精神病院、环卫工人,都被发动起来唱红。   第八,法律价值:公平还是镇压。法律程序变成演戏。检察院、法院完全成了贯彻长官意志的工具,丧失了基本的事实和法律把关的功能。大量劳教一些有不满言论的人。发一条微博劳教一年,转发一条微博劳教二年,公安和报纸能够串通起来诬陷律师嫖娼,全市律师被压制得不敢真正辩护,三年多没有任何不同声音。   第九,政治道德:公义还是私利。一个没有任何职务的书记夫人,能够指挥公安局长、区委书记、警卫人员帮助她杀人,毁尸,灭证。能够玩弄异性,能够为自己和亲属大肆捞钱。而在台面上又非常高调地标榜自己。做个两面人。   重庆民心的恢复,需要真相的揭示。无论是经济状况,还是唱红的开支和效果,还是打黑对民营经济的摧残、对人权的践踏,都需要真相。我觉得整治重庆、反思教训,不单是为了重庆,而是为了整个中国。   三、重庆逆流对我们的警示   重庆事件,能够给我们怎样的教训呢?我们如何防止这样的现象在中国某些地方再次发生呢?   我觉得首先要解决地方上的一把手专权与党内民主化问题。一把手权力过大,形成诸侯政治,这个趋势已经越来越严重。需要重提党政分开和政企分开问题。   解决民营企业的地位和命运问题。这是重庆教训特别让我们引起注意的地方。民营经济是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环境发育的重要成果,在一些地方已经占有大半壁江山,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持。不从思想上、政治上、法律上给民营经济应有地位,将严重影响现有国民经济基础。还会导致无端伤害,和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先富阶层外流。损害国家发展的后劲。要在政治上为民营经济正名、经济上对其理解和扶持、法律上严格保护合法民营经济的权益。   解决基础薄弱地区的发展模式问题。中部崛起、东北振兴、西部开发战略,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和投放重点逐渐内移。西部开发有很多机遇,也有一些急躁情绪。但是拔苗助长、用政治资源带动超常规发展的模式是不可复制、也很难长久坚持的。重庆的大投放经济效果如何,后续动力如何,都有待观察。   解决司法独立审查功能问题。重庆模式对社会结构的破坏,对社会公平的破坏,对人权的破坏,对法治规则的破坏,基本特征是警察权的强势,法院审判权、检察院监督权、律师辩护权,都让位于警察强权,实质是让位于个人的独裁个人专权。司法的审查功能、最后把关功能,基本都失守了。既没有保护住公民的财产权,也没有保护住自由权和生命权。再一次证明,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必须走的道路。必须建立独立、客观、超脱,不受政党、政府、个人任意干预的独立的司法机制。防止个人权力、利益集团权力对司法的损害和破坏。   重庆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人心思变,政治家要有所作为。   重庆现象,实际是在一个省区出现的全国性隐患的集中总暴露。这个坏事能够变成好事,让我们看清了不继续深化改革的严重后果,看清了不加快实质性政治变革的严重后果,看清了极左势力复辟的极大可能性和深厚的土壤。   反思重庆现象,是有全国意义的。
个人分类: 社会评论|2146 次阅读|4 个评论
[转载]谁在为李庄撑腰?
热度 10 JRoy 2012-12-2 11:23
注1:看过一点李庄访谈录,这家伙算是个法律精英但是也够折腾的,比如:他的供书藏头诗,他对着审判镜头对口型--都说明这家伙很有计谋,甚至说阴谋。所以,现在出来了并赶上好时候了,一定不会消停了 注2:认罪书里面有藏头诗表明是被逼供,有效吗?对着镜头录口型也算是供词吗?这年头,法律全靠他(律师们)一个人说了算了?重庆的情况他一个人说了算(为什么不去听听3千万百姓的声音)?我相信他有冤屈,也有委屈;但是伸张回来正义要坚持中正和客观事实,不能再东摇西摆去折腾另一部分人,跟报仇似的进行了政治斗争!乃至阶级斗争!! 注3:假如想纠正一个错误,对这个体制来说很难。现在老百姓有各种正当的要求,政府不做出回应,为什么?老百姓要求是错的,不能解决,老百姓要求如果是对的,实际上更不能解决。正如我上一篇博文孙立平讲的:已经走远了,想回头都难。因为解决一个问题,老百姓的要求是对的,马上就有10个问题提出来,解决10个,100个就要提出来,就是所谓的连锁反应,怎么办? 注4:关于程序不正义,就跟城管执法一样。多数的城管执法(严格)规范吗? 当你常常面对的是一群更不规范的人,正义程序往往并不好使。大家也许常看到那些扫黄打非现场的视频:一拥而进全部带走的镜头。办案人员每次都及时亮出自己的证件吗?每次都不误抓人员吗?尤其是当程序正义往往被结果正义绑架,就更说不清了 注5:而现在结果不正义了,那么程序就太容易找出破绽,不正义了。看下面的一篇博文转载分析,态度稍微有点左但基本是理性的。 » 作者:-实话实说-作者:野草 重庆有一段时间社会治安情况很差,那是事实。重庆打黑,实现了重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也是事实。这个事实,不但重庆的老百姓认可,即便是敌视重庆打黑的李庄们,也无法否认。打黑在重庆得到老百姓的支持,那是因为打黑确实对老百姓有利。打黑之所以得到全国老百姓的拥护,那是因为各地都存在着黑社会猖狂的情况,老百姓痛恨黑社会,担忧治安问题,期盼本地也能跟重庆那样打黑。 但是打黑却引起一些人的不高兴,甚至是发自骨髓的敌视。第一个不高兴的是黑社会,这个原因不用解释;第二个不高兴的是黑社会的保护伞,他们担心因打黑而牵出自己;第三个不高兴的是依附在黑社会链条的这些势力,其中就有为黑社会服务的法律人员。重庆打黑又唱红,更是让一切仇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对重庆打黑充满敌意。于是,这各种力量都汇聚起来,不约而同的或者是协调一致的拿着放大镜显微镜对准重庆。中国的媒体呢,大家都知道都是立场偏右的居多,当连新华社和CCTV都把聚焦镜头对准重庆的时候,你就可以知道中国右翼对媒体的控制有多厉害。而右翼有一个共同的底线—反对共同富裕,反对社会主义。任何阻挡或者减缓中国资本主义化的人,都是他们心目中的共同敌人。这种意识说到底是一种阶级意识,少数人能够统治多数人,就是依靠这种阶级意识,而多数人的阶级意识被分化和消解,所以占人口比例90%的人总是斗不过那占人口10%的人。陈有西可以为李庄案第二季流泪,但是你可曾见过陈有西为普通老百姓的不幸遭遇流过泪?这些精英的眼泪都是有阶级性的。当他们在嘲笑阶级观点的时候,他们没有一分钟放弃过自己的阶级意识。 正是在这种统一的阶级意识下,经济界、法律界、媒体界的右翼势力面对着重庆打黑吹响了集结号。他们的基本手法是挑重庆打黑程序中的毛病,高举程序正义大旗,企图用程序正义来否定重庆打黑的结果正义,用法律精英对重庆打黑的不满意来否定老百姓对重庆打黑的满意。 程序正义是什么意思呢,按照法律精英的解释,就是你打黑不要紧,但是你要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出现一点问题,即便我不能否认你的打黑事实的效果,我也要说你违背了程序正义,说你是在“黑打”。李庄就是这么解释的。如果你还听不懂,可以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得急症去医院看急诊,如果值班的医生让你先交钱再治疗,那可能就符合医院的流程要求,这就是程序正义。但是因此耽误治疗时间,甚至那也符合精英们的程序正义,精英们认为只要程序正义了,那就正义了。即便是耽误治疗时间死了人,那不影响他们欢呼正义的实现。如果这个医生,看到病人情况紧急,不管病人家属还没顾上交费,马上投入抢救。这在李庄们看来,那这个医生违反了程序正义,因为他没有按照医院的流程走。即便医生满头大汗的把病人从死亡线上抢救了回来,李庄们也要骂这个医生是在“黑治”。 精英设计的这个“程序高于一切”,里面是隐藏着陷阱的,其隐含的逻辑就是把结果正义置于程序正义之下。这也给法律精英们以法律专业人士的名头做裁判引导公众舆论留下了后门。经过媒体的放大,一遍又一遍的给社会公众洗脑,在社会公众的头脑中植入这个“程序正义”的概念。目的就是用程序正义来否定结果正义。他们披着法律精英专家的外衣,操着一般老百姓听不懂的法律术语,颇能唬住一些善良的人,然后利用媒体炒作利用这些善良的人们的同情,李庄们对重庆的打黑开始说不了,把重庆打黑从整体上描述为“黑打”。 “程序正义”就跟“改革”一样,被一些人无限拔高,抹上神圣的色彩,让程序正义跟改革一样,仿佛成了唯一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这个故意特意的选择性处理之下,结果似乎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只要程序是对的。正如社会公平也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正如对某些人而言,只要改革、改革、永远改革,其他的都不重要了。 事实上,程序需要讲究正义,但是程序正义是为实现结果正义服务的。如果程序保证不了结果正义,那么这个程序是否正义就值得怀疑。而且,如果把程序正义置于结果正义之上,甚至用程序正义来否定结果正义,那么这个“程序正义”本身不但不再正义,而且已经相当的邪恶。这样的看上去正义的程序,成为掩盖结果不正义的遮羞布,甚至沦为实现结果不正义的工具。 而且,程序是否正义,本身需要检验,检验的标准就是是否能够实现结果的正义。如果一种法律程序的设计,是导致最好的法律资源被有钱的人垄断,穷人打不起官司,最终影响到了结果的正义,那么这个程序显然就是不正义的。我们现在的很多法律制度和程序设置,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从西方学来的。西方的这套法律制度和程序,看起来似乎对任何人都公平,比如法律规定每个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一旦引入了律师制度并且把律师制度市场化,那么这个看起来公平的制度,就不配再说公平了,而是跟金钱挂上了关系、攀上了亲戚。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因为实行判例法,在法庭上采取抗辩制,律师的作用更为突出。这个时候,一个律师的专业素养所起的作用就比较关键。但是对不起,你要请好律师,那么就要有足够的MONEY。因为好的律师是稀缺资源,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那就让金钱成为决定为谁服务的标尺。所以,越是律师发挥作用大的法律制度,金钱起的作用就越大,律师的地位也越高。看起来最公平的法律,往往就在财富悬殊的社会状态下就变得极为不公平。但是这样的制度,对律师而言,那是最理想的。这样的法律制度,律师地位和作用都大大提高,甚至律师一不留神就可以去跻身政界。为什么很多律师们最羡慕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制度,那是因为对自己大大的有好处啊。 但是我们看到那些司法所谓独立所谓的讲究程序正义的国家,他们国家的黑社会很严重。日本、意大利、甚至美国都莫不如此。对黑社会打击力度最大,治理黑社会最有办法的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如中国的毛时代,建国后没用多长时间,就把资本主义怎么也解决不了的黑社会问题给解决了。而且,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保障社会整体的公平,所以社会矛盾也比较小。老百姓既不用承受黑社会之苦,也不用老是因为一点纠纷就去跑法院,很多纠纷处于萌芽状态,就被社会的调解机制给消解了。这种体制,显然会让律师不满意,社会纠纷少,法律事务就少,自己的MONEY就少。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地位都不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地位高。律师界整体思想偏右,很多人都反对社会主义,向往资本主义制度,原因即在于此。 回到重庆这个问题上来,重庆打黑遭遇律师们的围攻,一个原因是李庄被因为伪证罪被定罪处罚,身为同行,众多律师们自然物伤其类、恨屋及乌,因为自己的同行受到了委屈而从感情上就对重庆的打黑充满抵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重庆不但打黑竟然还唱红,不但反腐而且还要搞共同富裕。这在他们眼里简直是要复辟社会主义,这在他们心里就是要走回头路。如前所述,一旦搞了社会主义,那律师们的地位和作用不是都要变为幻影了呢。何况,这里面有些大律师,比如贺卫方们啦,他们虽然身在法律界,但是心却向往政治,吃着法律这碗饭,还幻想着要跟西方的律师那样跻身政界、掌握政治权力。这也是贺卫方们一有讲座就总是要讲政治的原因。谁说这些表面上反对讲政治的人不讲政治?他们最讲政治。所谓咬人的狗不叫,不叫的狗才咬人。 法律精英因为有着法律专家的头衔,给普通人以法律专业人士的印象。而且,现在的法律界喜欢把简单的事情用一般人听不懂的专业术语来表达,把简单的搞成了繁琐的,结果就是一般人听不懂了,就把法律搞成了少数精英能够垄断的行业,还能抬高法律从业者在一般人心目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他们也利用这种手段,操纵法律术语,来糊弄一般不太研究法律的老百姓,在媒体配合下,让程序正义看起来无比神圣,所以一些人就对这个“程序正义”心存敬畏,不知不觉大脑就被这些挥舞程序正义的律师们指挥了。 敌视重庆的自然不只是法律精英,凡是反对共同富裕的既得利益者,在骨子里大多都对重庆有憎恶感。重庆打黑一段时间内搞的轰轰烈烈,而且还采取了发动群众的方法,所以打黑的效果有目共睹,群众满意,但是也因此让既得利益者更不满意了。在他们眼里,打黑可以,但是不要打的太大,做做样子就行,更不能拔出萝卜带出泥,都把保护伞都给吓的快哭了。这样就犯了权贵精英们的“众怒”了。打黑就打了,你还发动群众,这就更不得了了。既得利益者在财富上垄断了多数,但是在人数上却是极少数,一旦群众被运动起来了,那还有安全感吗,睡觉还能安稳吗,晚上能不做噩梦吗?长期以往,这些人有钱赚、有妞泡,也总是觉得心里不踏实。这些力量一致需要把打黑给否定掉,而法律精英有这种唬人的特殊条件,加上一个成功的律师,忽悠能力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对重庆打黑挑毛病,这些法律精英最合适打前锋。于是,贺卫方跳出来了,说重庆发动群众搞打黑,让他感觉文革回来了。所以,开始有各种各样的人开始把重庆跟文革联系起来了。所以,法律精英们团结起来了,他们冲在抹黑重庆打黑的第一线。他们的手段前面提到过了,就是用所谓的“程序正义”来否定重庆打黑的结果正义。律师们表现的无比正义,看起来都很“勇敢”,个个视死如归一样(其实他们知道背后有强大后台撑腰,零风险),媒体人紧紧跟上,网络上水军磨刀霍霍。于是乎,就在这些人的精心设计精心布局精心实施的抹黑战略中,重庆的打黑就被“黑打”了。 李庄案已经成为一个关键。否定重庆打黑的关键一步就是要为李庄翻案。李庄恢复自由后,似乎主业就成了抹黑重庆。他的微博成了各种关于重庆的消息的批发站和中转站,其他法律精英如贺卫方啦, 陈有西啦,密切配合。比如重庆打黑没收财产几千亿啊、比如唱红花费2700亿啦、比如重庆花费几千万用于收买学者雇佣水军啦,此类消息琳琅满目,就在这些反重庆的精英的微博里开始传播。当然,这些看起来耸人听闻的数字和一些看起来非常荒唐的所谓事实,这些精英们从来没有给出证据(因为他们就没证据,讲程序正义的法律精英们造谣的时候可连证据都不讲,他们也配讲程序正义?)。谣言成了精英们的利器,他们还振振有词的说谣言倒逼真相。反重庆力量在李庄案上布设重兵,看上去志在必得。一旦李庄案被翻过来,就会成为这些人给重庆打黑正式定性为“黑打”的铁证。而且,李庄把自己的案子申诉和龚刚模的案子捆绑在一起炒作,一旦翻案成功,那么接下来肯定是铺天盖地的舆论轰炸,把重庆打黑的成果全部“黑化”。打黑都否定了,那么重庆的整个探索也随之要被否定了,重庆探索中的最为重要的共同富裕路线也要被否定了。 所有的所有、一切的一切,重庆所以遭人嫉恨,被人诬陷,甚至连海外的轮子, 反华网站都在积极配合,针对重庆,全世界资产阶级都联合了起来,看上去亲如兄弟,最根源的还是因为重庆要搞这个共同富裕。这个是要资本家的“命”的事情,是要资本主义制度的“命”的事情。一旦重庆共同富裕走成功了,那么中国也要走重庆路线,也要搞共同富裕,要搞共同富裕就要损害先富们的利益。蛋糕就那么大,穷人们分多了,富人们分到的就少了。一旦共同富裕道路走成功了,那老百姓谁不拥护?不但中国的老百姓拥护,全世界的老百姓也会看在眼里,羡慕的同时也会要求他们的国家走重庆路线搞共同富裕。这是让全世界的资本家都恐惧的一件事情。这也是小小一个重庆牵动了全世界目光的原因,基辛格们那么大年纪,还不远万里跑去重庆,你以为真是为了去听红歌的?基辛格可是犹太资本的战略家,那可是跟毛主席直接打过交道的,人家自称《资本论》读了五遍,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知道资本主义制度的软肋在哪,也当然知道重庆路线的威胁有多大。 中间的过程就不详述了。总之,重庆现在不怎么敢提共同富裕了,也不怎么敢轰轰烈烈的打黑了,更不敢理直气壮的唱红了。好在重庆路线已经被老百姓看在眼里也记在心里了,老百姓对重庆的支持一直持续,未有动摇,而且力度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老百姓判断问题的方式很简单,谁能让社会治安变好,他就是英雄;谁能缩小贫富差距,他就是真正的共*产党。老百姓不懂法律精英经济专家那么多专业术语,但是他们能看懂谁是为人民服务,谁是为人民币服务的;即使有些一时看不清,时间久了也就看清楚了。 本人和李庄一样,都是曾经的律师,区别在于:他是大律师,我是小律师;都是现在的前律师,区别是他是著名前律师,我是非著名前律师。法律界那点潜规则,法律精英那点唬人的手法,我虽然施展不了,但至少能看懂。俺没有法律精英们那么多MONEY,但是俺不自卑,因为俺的良心比他们多。作为一个曾经的法律人,我在这里提醒各位和我一样有良知的热心人: 不要被那些法律精英的光环,被那些类似鸟语的法律术语所迷惑。特别痛恨那些律师界的败类,他们让整个律师队伍因之抹黑,他们绝非律师界的正能量。对于黑社会和黑律师,矫枉有时需要过正。当大量事实证明法律精英设置的程序阻碍实现结果正义的时候,这些程序被证明保护坏人不受追责,程序的漏洞让违法者获利的时候,就不必完全拘泥于所谓的“程序正义”,因为这个程序本身就不正义,这个时候不能让非正义的程序成为结果不正义的保护伞。程序正义终究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应该结果正义高于程序正义,而不是相反。不仅要用程序正义去考量结果是否正义,更要用程序能否保证结果正义来考量这个程序的设计是否正义。当然不要就此断章取义的理解为不讲程序,只是不能仅仅把程序看的高于一切,更不能用表面的“程序正义”来掩盖结果不正义。其实在老百姓心里:怎么打黑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能不能打掉黑;手段不是最重要的,结果最重要;程序公正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结果是否公正。结果不公正,程序还有什么正义可言? 说了这么多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并不意味着我认为重庆打黑存在程序问题。李庄们,一方面指责重庆打黑程序不正义,一方面在没有经过程序就自己以裁判的角色单方面宣布重庆打黑是“黑打”,李庄们这个时候讲程序正义了吗?他们选择性适用程序正义,已经是把“程序正义”当成了自己的工具。李庄之流既不追求结果正义,也不追求程序正义,他们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当对自己有利,即便程序明显不正义他们也熟视无睹;当对自己不利时,即便程序正义,他们也可以构造发明出“程序瑕疵”。一切为了目的,没有他们不能做的。造谣机器谈程序正义,本身就是一个笑话,更可笑的是,他们还表演的那么入戏。 老百姓应团结起来,打击这帮曲解法律还把自己化妆成正义化身和法律代表的恶棍。这些人,本身不配提法律正义,他们也不是为了实现正义活着,他们是为利益活着。正如李庄所说,他们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他们的人,前提是有钱,还舍得给钱。说到底,他们是为钱服务。而且,这些人,比如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的那些话,不但违法,而且是严重违法;不但违反了刑法还违反了宪法。当他们谈军队国家化的时候,他们这个时候不讲究法律了,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的挑战法律了,当他们鼓动国企私有化的时候,他们也不顾及法律了,他们可以毫不脸红支持违宪的私有化行动。 这些人,你跟他们讲法律,他们跟你讲政治;你跟他们讲政治,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们讲实体(结果)正义,他们跟你讲程序正义,你跟他们讲程序正义,他们跟你讲实体(结果)正义。 当你看不懂这些人真面目的时候,你就观察他们是不是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比如他们对重庆的案子从程序上挑毛病,但是他们对另外一些全国瞩目的案子存在的明显的程序问题却视若无睹。双重标准是这些狐狸们伪装成人但是却总是也掩盖不好的那条尾巴,喜欢玩双重标准的人没有好东西,基本都是一嘴的甜言蜜语,一肚子男盗女娼的“民主岳不群”、“法律岳不群”。 因为这些人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流氓,是喊着民主自由的恶棍,他们披着人皮,却没有人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靠我们自己,不能靠这些好话说尽坏事做绝的李庄们。
个人分类: 时政评论|2306 次阅读|24 个评论
“该开始了”
热度 1 metanb 2012-11-17 15:12
有时,告状的时机也很重要 。。。
个人分类: 公共事物|2327 次阅读|2 个评论
李庄:刑事再审申请书
热度 3 jiangjinsong 2012-3-8 21:54
刑事再审申请书 (2012-03-01 21:50:12) 转载 ▼ 标签: 杂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10ks8.html 蔣科學按:僅僅作為學習相關法律的參考資料。謝絕跨省。 申请人:李庄男 再审代理人:迟夙生女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亚童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序言 2009年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1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 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 第一部分一季一审 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 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 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 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2011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 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100年,我也认!” 第三,检法两院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事实上,在申请人介入龚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龚刚模因刑讯逼供,就已经不能正常行走,(详见申请人再审提交录像) 第四,既然是“妨害作证”,那么依据刑法学理论,此处的“作证”,必然是证人作证,龚作为第一被告人,他的言词仅仅是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控方为何强行把他华丽转身变成了证人? 第五,龚案侦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证据,而龚案中每位辩护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为什么绝大部分资料对辩护人保密,有哪些怕见阳光的东西(对申请人有利)?强大的司法,看似无情剥夺的是律师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实际撕毁的是法律的底线。 第六、第七、第八……诸如开庭传票的送达时间迟延、审讯笔录没有两名侦查员签字、所有勘验鉴定报告均未送达申请人、会见受阻、被监视监听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这些,都被一个“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词”堆砌的证据链 现代刑法体系,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根据,是证明之罪原则,试看公诉人指控证据。 其一,委托协议、律师证、身份证、律师费发票、委托书、律师所函、机票……这些证据,除证明辩护人身份之外,与指控犯罪无任何关系。 其二,八名证人书面证言。 其三,申请人供述辩解。除“藏头诗”外,没有任何“供认价值”。 对申请人定罪的所有依据,都赖于八份书面证言。“证言指罪”须经法庭公开质证,这是常识,亦是铁律,因它关乎一个人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在如此重大问题上,质证的唯一方法就是证人出庭,然而,警方为将申请人定罪,竟然将全部证人抓捕,关进看守所迫其出证,并阻挠出庭。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刑诉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证据体系的一大污点,为世人诟病。 刑诉法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没有一条法律授权:抓捕证人取证。 这些司法黑幕,只有在再审程序中,八名证人(一名已亡,尚剩七名)才能和盘托出事实真相,是不能出庭,还是不愿出庭,还是不被允许出庭? 马晓军律师夫妇,最近同时对重庆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揭开了证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详见公诸于世的行政起诉状),这也是申请人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 三、“为判而审”的庭审过程 李庄案一审持续了16小时,司法程序乌龙百出,世人瞩目,其审判的单一目的非常明确:为治罪而开庭。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刑诉法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李庄案一审中,审判长未经批准,当庭擅自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已经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经公诉方检察长批准,(江北检察长也无权决定上级检察院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回避)屁股不离坐位,当庭驳回了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更是令人咋舌。全然无视回避制度的明确规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击。无怪乎申请人当庭斥责:你们哪怕是去一趟卫生间,装装样子,回来再驳回也行啊。 第二,庭审前,公诉人未依法“提前5日”将证据提交法庭,搞当庭突袭式举证,宣读了多份辩方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多次要求查验质证,竟遭公诉人躲躲闪闪的无端拒绝。使得一审质证程序有名无实。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没有进行质证、怕见阳光的东西,仍然被一审判决作为判决根据。 第三,为充分揭露指控虚假,辩方多次申请调取江北看守所申请人三次会见时的监控录像,甚至,还提供了当年为看守所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的生产厂家招投标证明,但合议庭视而不见,以不能调取为由,放任控方拒绝提供视听资料。无奈,辩方又向法庭申请调取曾用来向北京举报申请人使用,用以“固定证据”的专案组偷拍录像,亦遭非法拒绝。 第四,大量矛盾证据,充斥着整个控方证据体系: 1、如刑讯逼供是申请人编造,为何申请人再三要求,对龚刚模双手腕部“色素沉着”的伤痕进行成因鉴定,难道是自揭谎言?一名外地律师,一次会见就能“编造”出完全吻合龚案中的审讯者姓名、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看伤医生姓名等详细信息,这可能吗?用这些指控,明显荒唐,认定这些指控,则彻底丧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龚刚模案开庭时,几十名被告人对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异口同声进行了描述,这些与申请人素未谋面的人,是谁“教唆”的呢! 3、申请人执业多年,明知审判阶段,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此证言与吴家友、龚刚模完全相反且有违常理,事实上,申请人自始至终也未与龚刚华所称的员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他们之间所谓的证据链,根本没有申请人这一环。 另外,工商档案确实显示“保利夜总会”法定代表人是唐筱,不是龚刚模,这怎能像控方所说是“申请人编造”?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证言显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审,夜间睡觉……一般都是六、七个小时”。但从申请人及龚刚模供述中可明显看出,很多笔录都在连续审讯数十个小时以上完成,期间,不让睡眠,限制吃、喝,申请人亲身体验了连续几十个小时,被固定在一把专用椅上受审,岂是几个警察可以自证推翻的?通过再审,看看有多少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笔录是在连续审讯几十个小时以上完成,相信,这些龌龊,定将曝光于世。 5、申请人依据《律师法》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警方的据理力争,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会见,三次阻挠、三次监视、三次争吵,谁之过错?龚案34名被告人,几十名律师,哪一名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会见过被告人?哪一名律师在不受监视的状态下会见过自己的当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6、被拘留的证人吴家友证言证实,申请人让龚刚模请保利公司员工出来作证。而被拘留的证人龚刚华、李小琴等证人证言则证实申请人让龚刚华遣散保利公司员工,不要出面作证。如此相互抵触的证言,竟被控方采用。拿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方法分析一下:前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何错之有?后者,申请人与李小琴素未谋面,她的间接证言与申请人何干? 7、一审法院委托的伤痕鉴定结论,证明龚刚模手腕有钝器伤痕,而公诉人出示的警方“自证证言”,以及龚刚模进入看守所体检表证明体表无外伤,但一审法院不仅对显现如此重大矛盾的证据视而不见,反而诡辩:该伤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所致,那是什么所致呢? 8、由于公诉人断章取义地宣读了那些前后矛盾的证言,所以,辩方在要求质证时,公诉人躲躲闪闪不敢出示,面对上述异常尖锐的问题,公诉人采取了缓兵之计的解释:辩论阶段再解释上述矛盾。直到庭审结束,尽管辩方穷追不舍,公诉人对此始终未敢将据以认定有罪的证据交辩方质证。法庭对此默认。 四、击碎法律底线的一审判决 至一审庭审结束,疑似伪造的证据始终没有出现,被妨害作证的证人亦未出现。可一审法院仍在众目之下、厅堂之上,作出了令世人鄙视的判决。除了前述相互矛盾的证据被采纳外,还有很多十分荒唐的逻辑。 其一,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拘留证人提取证言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知这一认定根据的法律来自何处? 其二,马晓军、龚刚华、吴家友等证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为公诉机关的证人,所出证言只是显示申请人以动作、眨眼、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声称被刑讯逼供,而不是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但一审判决却罔顾事实,将此歪曲成“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法理何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他们知道的会见过程,都是听申请人介绍的。 其三,龚刚模在认识申请人之前自述被黑社会多次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向重庆一中院提供的。但一审判决却无视这一证据,强行认定是申请人故意编造。至今,仍在网上流传的龚刚模庭审录像片段,也充分证明了龚刚模自己“自述”被敲诈事实,而不是申请人编造。(详见网上庭审录像片段) 一审判决,无论在形式、内容、还是目的上,都与起诉书如出一辙,应属意料之中:从申请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便早已料到预设的结局——为龚案的开庭扫清障碍,无怪乎审讯者有恃无恐:大三长已经定了,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这警察就不干了! 又属意料之外:作为全国乃至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竟然无视证据体系中的两大污点、六大矛盾、三大漏洞,悍然出判,这份判决岂止是申请人不能接受,关注、了解此案的人,有谁能接受这样荒唐的判决?这份判决被全国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群起而批之,更激起了社会各界良知正义之士的一致愤慨。 第二部分一季二审 五、不应该有,也无效的二审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十分钟,申请人突然向法庭宣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由’。”(详见庭审录像、法庭记录)。此言一出,等于认可、服从了一审判决。申请人静待法庭反应。如果审判长此时宣布: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生效,取消二审,押李庄回看守所,交付执行。申请人肯定将早已准备好的“新上诉理由”提交法庭。 奇怪的是,法庭既未宣告终止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只是一味闷头继续把这个既定的庭审搞下去。殊不知,构建二审的法定基础此时已悄然撤销,荡然无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二审的审判内容和结果如何,继续开庭早已毫无任何法律意义。众多法学家称二审判决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判决”。而做出判决的法官们至今仍浑然不知,亦或佯装不知。这也是二审法庭跳下“藏头诗”陷阱,至今不能自拔的原因。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第一天休庭后,当晚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坦诚地告知看守所领导:二审已在不知不觉中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而且这个错误还在继续,这位领导问:什么错误?申请人说判决后再告诉你。 2月3日继续开庭。最后陈述时,为让旁听记者记录,申请人故意一字一顿的陈述“认罪六条”,突出强调了“藏头诗”。 2月4日凌晨,“藏头诗”被外界破译。 2月6日上午,二审书记员携全部庭审笔录到看守所,找申请人核对签字,申请人当场对庭审笔录记载不正确的六条陈述,按照“藏头诗”首尾的12个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使其与原文保持一致。 2月9日宣判,申请人当庭抢夺话筒,大爆“诉辩交易”内幕,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将二审非法且无效的真正原因,告知了看守所那位领导,此时,木已成舟,李庄案彻底进入了程序死穴。 以上,是“藏头诗”之外,导致构陷人恼羞成怒的另一个主要原因,那就是:一季不扎实。之后,一定要整出李庄一个二季,寻找铁的“漏罪”,就是为了要出这口恶气。 六、“迟到的”、“未到的”和“不准到的”证人 二审,申请人战术性“认罪”,法院也为避免再现一审无证人到庭的尴尬局面,为挽回影响,控方组织了六名经严格训练的证人出庭,但是,这些证人出现集体失忆,对辩方提出的关键问题,统一回答:不晓得、记不清、不知道、听不懂、脑壳痛……但本案最为关键的证人——申请人的助理马晓军律师,却依然没有到庭。 而马晓军自2010年1月9日离开看守所之后,被“人间蒸发”,其妻子从北方前往重庆接人,也被“人间消失”,他们的父母找寻不到自己的儿女,前来二审法庭寻人、作证,竟被无端拒之门外,甚至不给一个询问的机会。 曾与申请人同遭会见受阻挠的朱明勇律师,自北京赴渝,强烈要求出庭作证,一为澄清刑讯逼供真相;二为说明个别媒体借他之口捏造事实侮辱李庄。然而,法庭却以他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为由拒绝其出庭。试问,难道那六名经过训练的证人在申请人会见龚刚模的现场吗? 刑诉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上述两位证人是否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所述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法院未见其面就武断拒绝其出庭,不知害怕什么。殊不知,朱明勇律师与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在江北看守所共同、直接参与了拒绝专案组监视会见的争执。 至于某些领导所说:“二审有六名证人出庭,接受律师百多次提问”的说法,不知是没有参加庭审的缘故,还是被下级有意欺骗瞒报所致。 七、关于马晓军律师不能出庭,被“人间蒸发”的疑问 马晓军律师于2009年12月13日,以同样罪名被重庆警方抓捕。本来与我同罪同案却不同审,其中原委,迟早曝光,他的遭遇,更是令人闻之毛骨悚然。 他遭到了何种变相刑讯逼供! 他遭到了何种诱供和恐吓! 他遇到了哪个警察,制作的笔录不容修改! 他遭到了什么阻挠没有出庭作证! 他遇到了何人拿着申请人的“悔罪书”给他洗脑!(当时也未发现藏头诗) 是谁?逼迫他按照警方事先编造的言词,经多次训练之后,再接受一审法官 “不愿出庭作证”的询问! 是谁?反复挑唆他:李庄已经揭发检举你了!(其实申请人庭审中多次阐明此案本人完全担责,与马无关,望尽快将其释放) 2010年1月9日11时许,警方为马晓军办理了所谓的“监视居住”手续,将其带离了江北看守所,之后: 他是如何被人间蒸发? 他又是如何被押往一个普通居民小区被“监视居住”? 他是受谁逼迫,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经多次演练之后,打电话给高子程律师:“李庄二审我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并反复拨打两次,且全程录音! 是哪两位局长,在凌晨2点给马晓军夫妻二人做工作,强迫马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去检察院接受询问! 他又是在谁的押解下前往重庆一分检,接受二审检察官询问,并逼迫他只能按照事先编好的笔录,且经过训练后去回答! 是谁?将前来重庆为马晓军办理“监视居住”,接马晓军回家的妻子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马晓军关押在了一起! 是谁?逼迫马晓军妻子写“自愿与马晓军被监视居住”? 是谁?收缴了马晓军爱人的手机,掐断她与外界的联系,让她人间蒸发!(马的岳父寻找不到女儿) 是谁?为了营造“轻松”氛围,逼迫夫妻二人佯装在商场挑选商品并给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制作“和谐”画面,逼迫夫妻二人去重庆“统景温泉区”旅游,然后为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体现“自由”景象,强带夫妻二人去饭店、看电影! 是谁?在马晓军爱人请假期限已到,恳请回家时,发号施令:“李庄二审开庭前,你不能离开”! 是谁?在李庄二审开庭之后,才将马晓军爱人送走,并赠送大量土特产! 是谁?为了编造马晓军被“监视居住”后自愿在重庆租房居住的事实,让其在一份租房合同上签字! 是谁?在马晓军告别重庆时,对其施以威胁:“这是一起政治事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是谁?在李庄二审宣判后(2010年2月9日)才将马晓军送上飞机,并随附大量礼品! 是谁?既是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的看押人,又是文强执行死刑时放鞭炮打横幅的组织者,还是李庄案二季时法院门口举横幅的策划师!(网照,该人走近女交警,告知其不要阻止打横幅)。 群魔乱舞、百般阻挠,只为掩盖真相。但作为最关键证人的马晓军的今日出现,使得真相终于被实质性的揭开。 另外,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记下的笔录显示: 李庄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答:我被吊起来了,是江北分局,地点是铁山坪的民兵训练基地204房间,我是被吊起来的,现在手腕上还有伤,一个手铐吊起来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马晓军记录的第二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说:同步录像是公安局让我背公安局的口供录制的。(与对付马晓军的惯用伎俩如出一辙) 第三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主动陈述了被吊打的具体过程和时间、场景、人物等等,包括刑讯者彭某、张某;看病医生王某、常某;悬空吊着、仅让脚尖触到一个电脑桌;大小便失禁、裸体被吊遭刑警支队领导何某制止等等。 以上,均有马晓军恢复自由后声泪俱下所写的《李庄事件经过》为证,马晓军强烈希望能够在申请人再审程序中出庭作证,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八、“无罪可悔”的悔罪书 申请人在二审中以“藏头诗”形式的“认罪”,完全摧毁了二审判决的法律基础。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曾认真、愤慨的一气呵成了一份真实的上诉书,并于2010年1月18日上午,在看守所递交给前来提讯的一审法官。 回到监室之后,申请人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认真思考: 第一,如还像一审那样激烈对抗,二审无非是书面审理,结论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何打破大三长(公检法)既定的“八字”结果,只有寄希望以“认罪诈降”的方式换取缓刑、换取开庭、换取马晓军出庭、甚至换取高层进一步了解真相之后的无罪释放,核心是围绕“尽快出去,拿到证据。” 第二,09年12月12日傍晚,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申请人在与其协商更换辩护人时,突遭抓捕,而秘密拍摄的三次会见龚的录像及设备存放于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只有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才是最直接、最有效颠覆控方指控的唯一办法。(当时完全处于法律人的职业角度,丝毫没有考虑任何政治因素) 第三,刑诉法46条,是最终驱使申请人痛下决心的最后动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方面,本案并没有任何有罪证据,另一方面,申请人再三嘱托辩护人,继续独立辩护,用既有事实和证据说话,如二审法院依法,绝不会仅凭申请人“悔罪书”来定罪,毕竟“认罪”和“有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以上,是申请人当时“认罪诈降”的内心真实写照(详见申请人博文《认罪背后的真相》)。书写“藏头诗”既是为了对外界、对历史有个交代,也是为今后出狱翻案提前夯实基础。最终定稿,各段首尾相连为: 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二审开庭时,虽然申请人口头认罪,但当庭的事实陈述、质证、询问证人时,对细节的穷追不舍、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证人胡说八道以及最后陈述“六条”,无不与“藏头诗”的内容相互映照。 2010年2月3日二审庭审结束后,4日凌晨,外界破译了申请人“藏头诗”式《悔罪书》,消息被爆出后,打乱了二审法院的预先构想,完全将二审法庭推到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或多难的境地。 维持原判?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宽厚和仁慈”,就会遭世人唾骂。 如果缓刑?正中外界破译的“藏头诗”之实,完全暴露了“诉辩交易”黑幕。 发还重审?龚刚模案审限急迫,不可再拖。 还有,如何平衡和梳理李庄案与龚刚模案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历史关系?李庄案二审判决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是否再审?是否发还?是否抗诉?是否再次抓捕李庄恢复原刑期?将来李庄翻案,龚案怎么办?……这些纠结,永远是二审挥之不去的梦魇。 然而,在海内外的一片哗然中,二审法院明知“认罪”为假,依旧掩耳盗铃又无可奈何地判决“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 申请人冒着声誉被毁风险,以“藏头诗”的方式“空壳认罪”,既是对法院在《刑诉法》46条“口供适用原则”执行力的检验,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法院惯用的“证言定罪”陋习的挑战,但,二审法院至今也无法面对这一难题,无力接受这项挑战。 即便,当时有个别媒体刻意渲染“认罪”二字,但凡是参加了二审(包括一审)的人,都有目共睹且不可置疑以下事实: 1、截止被刑拘,申请人在龚案中未曾提交、亦未调取、更未形成以任何物质为载体的客观证据,即: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2、截止被刑拘,龚案中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申请人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3、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未曾接触控方180名证人中的任何一名,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证据也已锁定。 4、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接触过的与龚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一人,依龚在央视被采访时的回答,申请人是以眨眼的方式让其翻供,但在侦查卷中却显示,申请人靠近铁窗进行教唆,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版本。(详见央视录像和卷宗) 5、截止被刑拘,龚案尚未开庭,不可能发生申请人侵害庭审活动的事实。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又必须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 6、经过控方严格训练的六名出庭证人,集体失忆、集体失语,(不会普通话)除了“记不清、不晓得”,就是“忘记了、脑壳痛”,最终在法庭的掩护下,狼狈退庭。 7、辩方希望出庭的证人马晓军、朱明勇等,均遭非法拘禁和阻挠,均未出庭作证。 九、走过场的终审判决 2010年2月9日,二审宣判时,申请人抢夺话筒当庭大喊“认罪是假、斗智是真,你们还给我恢复两年半吧……等等”,而此时的法院仍以“认罪态度较好”为由,为申请人减刑一年。试问,申请人当庭自我推翻,二审法院为何视而不见? 亲历这一过程的公诉人、审判长当庭以及事后,为何没有依法提起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些无不说明,二审完全是按照一个早已拟定好的剧本,在法庭正中的国徽下面,演了一出荒唐闹剧。 十、对申诉的十个假设 此次申诉,十个假设。一项成真,黑幕撕破。 预先,成立一个高级别的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由其去实践这些“假设”。 1、假设,提审狱中龚刚模,向其亮明身份,让其大胆说出当年何人、给了他何种压力或允诺,逼迫或诱导他进行伪证,即可揭开这起有违人伦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底线的“李庄事件”中90%的黑幕。前提是,龚还活着; 2、假设,调取龚案的庭审笔录、录像,即可看清龚案集体翻供的原因,以及龚案各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手段,是否与龚刚模陈述类似; 3、假设,“李庄事件”中的全部证人再审时能够出庭作证,且保证每名证人出庭前不被羁押、不被训练、不遭受威胁。即可理解李庄案二审中证人证言的真伪; 4、假设,对龚刚模双手腕部对称的环形伤以及手背上相似的按压痕重新法医鉴定,即可看出是09年“钝器”所致,还是龚开庭时证言:03年海南游泳时“锐器”意外划伤; 5、假设,调取看守所三次律师会见录像(含警方监视会见时的偷拍录像),即可看出,刑讯逼供是刚模主动说的,还是律师编造的。前提,警方敢于出示; 6、假设,责令:重庆警方交还李庄被抓当天,藏匿于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洗手间水盆下面的两部摄像手机(拟行政诉讼,要求退还)。即可完全展现律师三次会见中如何受阻与专案组发生争吵、龚刚模如何泪眼模糊的叙述被吊打经过、助理马晓军如何记载会见笔录。 7、假设,调阅李庄案二审的庭审录像、庭审笔录、“藏头诗”(诈降),能够看到:李庄在庭审中为何拍案而起、震翻水杯,如何怒斥出庭证人背信弃义。即可明白二审判决的荒唐认定: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同时,还可以想象到某副检察长庭后答记者时申明“没有诉辩交易”时有多滑稽。 8、假设,找二审证人逐一谈话,即可弄清他们何时、何地,如何被训练、为何集体失忆、集体不会说普通话、法庭为何配备普通话翻译。 9、假设,找到当年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姓常、姓王的两个医生,让他们交出当时给龚刚模疗伤的药方和诊疗记录,即可证明龚刚模当时用药的针对性。 10、假设,逐一找龚刚模案、李庄案专案组警察谈话,让他们大胆揭发指使他们的幕后黑手,即可明白龚刚模案、李庄案的整个“制作过程”,前提,保证对他们宽大处理。 以上假设,若落实一项,即可将冰山完全暴露在炙热的阳光之下。建议,特别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不妨一试。 结束语 从业二十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长存于心中不变的信仰。但“李庄事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无一不是对一个法律人内心的法律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巨大冲击。出狱半年,“李庄案”似乎在程序上已经终结,但“李庄事件”巨大的社会影响尚未平息,也不会平息。该事件对申请人及家庭的伤害是难以弥合的,对中国法治的伤害也是至深至痛的。 法律被践踏,摧残的是生命,伤害的是社会,殃及的是国家。如果事实不再是依据,法律不再是准绳,则一切都将走向无序和混乱。“文革”的教训,令人生畏! 两年来社会各界对“李庄案”的置疑声,从未停止过,申请人与关注中国法治的各界朋友,都期盼能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地再审此案,还原事实,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再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终极防线,也是法律、事实、信仰、良心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再审,纠正错误,不仅可以倡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而且可以维护国家和公民双方的利益,并有助于提高政府依法执政的公信力。 要求再审“李庄案”,基于的是对法律尊严的信仰,捍卫的是内心深处的良知底线,向往的是中国法治昌明的春天。我们尊重事实,尊重信仰与良知;相信法律,也相信中国真正的法律人(包括重庆公检法的绝大多数执法者)。 为使真相得以曝光,错案得以纠正,冤屈得以释怀,公正得以体现,请求再审并宣告:李庄无罪!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庄 2011年12月12日 抄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说明:鉴于本案影响广泛,为便于广大民众阅览和对本案的监督,故,未严格按照《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书写,望司法文书老师们谅解。
个人分类: 精彩轉帖|3995 次阅读|6 个评论
李庄律师当年当庭认罪的传奇内幕:奇妙的藏头诗!
热度 3 jiangjinsong 2012-3-7 16:22
“认罪”背后的真相——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 (2011-12-23 22:51:08) 转载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0ze3r.html 标签: 杂谈 受 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鼓舞,今晚向大家说说 “认罪”背后的真相 ——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 “李庄事件”,大家最关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学家想急于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审“认罪”背后的玄机了,即“藏头诗”的由来。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该说、非说不可的时候了。出狱后,没有马上讲,主要是一些特别重要的证据还没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惊蛇,功亏一篑。现在好了,能搞到的证据都搞到了,没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码,短时间内无法搞到。 来日,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李庄事件”中那些应有的、客观存在又无法抹灭的、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切证据,均可轻而易举归案。那时,“李庄事件”、以及引发该事件产生的真正“诉辩交易”的全部内幕,也就彻底大白于天下了。 一、完全中国特色式的“诉辩交易” 外界所称的“诉辩交易”,其实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刑讼制度,它是指开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证据来定罪的铁证较少甚至没有,如继续搜集,又很困难,为了指控不被法庭驳回,控方向律师保证,与法院协商,被告人认罪可得到从轻处罚, 其主要方式是控方与律师在庭外达成妥协。 但“李庄事件”中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与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实,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瞩目的应当是抓捕本人之前,那个完全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 早在我被抓当天,交易就已开始,且这种交易贯穿于“李庄事件”的不同诉讼阶段。 从被抓现场,与警方争辩,警方就告诫:端正态度,可从轻处理。押往重庆之后,专案组连夜审讯: 大三长(市公检法领导)已经开会拍了板,必须定你罪!……就凭你这态度!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警察就不干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开动起来,可以将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记住,在中国,没有警察做不了的笔录……但只要态度老实,也可以从轻处理……” 。 一审开庭前,高子程、陈有西律师第一次会见我,高就转达了法庭的交易条件:只要态度好点,认个错,配合庭审,可以建议北京司法机关内部处理,免于刑罚。我当即让高律师转告法庭:我不但无错,而且有功,往大了说,为法制进步,往小了说,提醒他们,以后刑讯逼供悠着点,不要把人家打出外伤。这些话,在接受中青报采访时对记者说过,“奇文”发表后,对专案组说过;在法庭上也说过。由于拒不认错,“诉辩交易”失败,才有了一审时的“咆哮公堂”。 二、认罪真相 2010年1月8日宣判后,回到看守所,我一气呵成了近万字的《上诉书》,对一审判决逐字逐句地进行了驳斥,当时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纸上。 2010年1月17日是个星期日,一审审判长来到看守所,催促递交上诉状,我说,最后一天的期限不是18号吗?你们明天再来吧。但看守所领导在一旁帮腔:人家大老远来了,今天就给他吧。审判长也恳请,既然都写好了,现在就交了吧。审判长还给了我两盒重庆最贵的“天子”香烟,犹豫之后,我交了《上诉书》。 由于与世隔绝,高度封闭,没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只能凭我一个人去分析、判断、决定。回到监室,我考虑了很多: 1、按目前重庆速度,肯定一周之内书面审理,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迟超不过10天; 2、要紧的是,被抓当天,我将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和两部手机(诺基亚、酷派),藏在了龚刚模妻子程琪就医的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它们可是我无罪的铁证啊; 当时的程琪,乳腺癌晚期,术后已扩散到肝,我清楚记得,抓我之后,进入电梯前,听到她一声惨叫:你们这是干什么啊!难道录像被发现、发生争抢?程琪生死未卜,录像设备是否被发现?影音资料是否已复制?是否已经送交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 3、高子程会见时告诉我,他曾携公证处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寻找程琪和录像,但人去楼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录像及设备无从查找。 4、假如继续像一审那样强烈对抗,最终结果无非是“大三长”早已书面审理好了的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绝不会开庭,绝不会再给我一个揭露真相的舞台。也绝不会再上演证人不出、证据不出示的闹剧了。 一定要打破他们既定的“八字方针”; 5、整个一审的司法程序完全乱了,所有机关和人员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为了急于完成一个既定任务。自己必须改变一审战术,这是唯一选择,一切应围绕着“尽快出去找到录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递交的上诉书,坚决不撤回,另用“藏头诗”的形式再写一份认错的“检讨”,立此存照,出去可以凭此说明真相,也给自己、给案件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战争年代、反右、庐山会议、文革,不是有很多这样以退为进、低头认罪的例子吗; 7、“低头诈降”,能够极大地挽回法院一审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诱发二审开庭,法院定会公告天下:“李庄认罪了”,这样,既彰显抓捕律师无错,还可使我名誉扫地;又赢得舆论支持; 8、如二审开庭,肯定会弥补一审漏洞,马晓军及其他证人甚至都有可能出来,通过询问证人,还原事实真相,或许还能打动有关高层动了恻隐之心,起码宣判缓刑,(甚至无罪)尽快出去找到录像,是当务之急; 9、“低头诈降”,名誉肯定受损,但从长远看,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是第一要务,否则,程琪死亡,录像将石沉大海;(半年后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后不久,即已离开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终,促使我痛下决心的动力是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否认错与是否有错,是两个概念,先出去拿到录像再说。 以上,是我那几天围绕着录像,寝食难安思考的主要问题,也是我最终做出“诈降”决定的心理变化轨迹。 事不宜迟,一定要在二审书面维持原判之前行动,2010年1月22日,即着手写《检讨》——“藏头诗”,同时,向警方传递信号:愿意继续商谈一审开庭前法院提出的条件,“承认错误免于刑罚”。在交谈时尽量流露出二审不愿开庭,怕声誉受损的心态。 马上,这一消息引来警方高层浓厚兴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负责人立即来到看守所,对不起,要为这位领导名字保密,因为,二季后,押送我去南川监狱当天,他来看我并为我送行,还带来一箱子熏肉让我吃,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样子,他留下了眼泪,哽咽着说:李庄,是条汉子!陪同前来的监管总队领导为他递上了纸巾,甭管这位领导当时是出于同情还是惭愧,我答应过他,为他的名字保密。我觉得,我们应当对事不对人,他也是为了工作。 言归正传,他看了我写的大而空的“检讨”后说:你只写会见时受到监视怎么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闹、如何增强了被告人的对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认罪啊,如果想尽快出去,认识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诉指控的事实写上,另外,你上次写的《上诉书》太尖锐,要修改一下,语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们相互配合,缓刑应当不是问题。 一不做二不休,改!时至2010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监管总队、公安局三级领导都在办公室等待,我回到监室重新修改,共计修改三次,来往于管教办公室和监室之间。 经反复修改,将《检讨》变为《悔过书》,再变为《悔罪书》,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变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判决……”,最后,又将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所谓犯罪事实,照葫芦画瓢抄在“藏头诗”第三条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首尾第一个字不变。 最终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 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 ”。 三、二审开庭前 警方(还是那位领导)反复看过修改后的“悔罪书”,没有发现任何破绽,终于同意了,在管教办公室,双方再次开始谈判: 警方:你写了《悔罪书》,说明了你的态度转变,但判你无罪,我们没有绝对的把握,判缓应该没什么问题。 李庄:我们还是按一审法官原来说的办吧“免于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内部处理”。 警方:一审时本来是想给你这么办,可你在一审的表现太嚣张了,你哪里是在受审啊,简直是在审我们,全国人民对你意见可大了,法学家们都批判你,原来不是给你看了吗(下载了17份指责我的匿名网民评论)。 李庄:你们能不能再找出17份以外的评论让我看看。你想啊,任何一个没罪的人被抓起来,态度能好得了吗? 警方:一定要认清大形势啊,你一审的表现太恶劣了,还有那个陈有西。 李庄:我和我的辩护人所说的一切,都经得住法律检验,可你们的一审漏洞太大。 警方:李庄啊,你知道为什么人没有老,牙齿先坏了,可舌头到死也是完好的吗? 李庄:你说的对,咱们可是有言在先,不管什么方式,得出去, 警方:没问题,实在不行,我们给你办“保外就医”。 李庄:那你们现在就给我办吧,不用二审了,只要尽快出去。 (看守所领导插话:现在办理保外就医很严啊。我说得了吧,我在全国各地办了很多保外就医,很多公安局知道错了,逼着当事人办,而且还协助当事人伪造病历呢,不就是抓错了人,自己找个台阶下嘛。) 警方;外界都知道有二审了,程序还是要走的。 李庄:好吧,尽快结案,宣布缓刑,立即释放,你们转告法院,可以用最重的缓刑,判三缓五也无所谓。 警方:好吧。实在不行,再“保外就医”,这个我们说了算。 李庄:如果判缓,二审就不要开庭了,耽误时间。 警方:好,我回去协调一下。 李庄: 看来,在重庆,还是公安说了算啊。 警方带走了“藏头诗”,天亮后,这个消息不胫而走,迅速传遍了相关单位,检察院、法院等。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来到看守所,争相向我核实“认罪”事宜,他们同时扛来了摄像器材,有的要求给我同步录音录像,有的要亲眼目睹我当面再写一遍《悔罪书》,我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三天后,二审法院果然送来了开庭传票。此时,我已经完全明白了他们要通过公开审理,炫耀“胜利”的意图,后来听说,他们确实在欢庆“胜利”的宴会上喝的酩酊大醉。 当天在提讯室,检察官(隐去姓名)与我正式谈“诉辩交易”的具体步骤。 重庆检察一分院公诉处,一正、两副三名处长(既二审出庭的一男二女):主谈手是二审出庭的第一公诉人(女)。 公诉人:你是不是也让你的律师为你做有罪辩护? 李庄:我没有权利指挥他们,再说,被告人、辩护人是两个不同的参讼主体,可以观点不同啊。 公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做有罪辩护,你能不能换其他的律师。 李庄:他们都是组织上指派的,我怎么可以更换啊,那不是打击人家积极性嘛。 公诉人:你既然想达到出去的目的,咱们就应当相互配合啊。 李庄:有些事情不是我能左右的,怎么配合啊。 公诉人:要不你自己给自己辩护吧,二审不用律师了。 李庄:那样,对我们各方的影响都不好,应该有律师,要不,你们为我指定律师吧(我料他们也不会)。 公诉人:这个绝对不可以!要不,你干脆撤回上诉得了。 李庄:那肯定不行!那样,一审不就生效了吗,上诉还有意义吗! 上述四项劝解无效,公诉人征求我意见,是否可以录像,我对录像大加赞赏:好啊,即使你们不说,我还想提出录像呢。 录像开始,我对首尾第一字刻意抬高音调,乘公诉人不备时,对着摄像机镜头反复录口型“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有时激动的发出了声音,引起公诉人警觉,他们一看我,我就马上闭嘴。录像终于完成。目前,存放于重庆公检法档案库的“认罪”录像资料,就是这么形成的。 四、“藏头诗”被秘密带出 后来,法院提讯,尚未结束时,高子程律师也匆匆赶来会见,为照顾远道而来的高律师,法院提讯提前结束,让我和高律师先行会见。 我前脚一进律师会见室,趁跟随监视干警不注意,将早已捏成纸团的“藏头诗”扔给高律师,他压在档案袋下面,监控发现之后,跑进来假装问高:你刚才是否将一个什么手续在前台误拿了,借故翻看高律师的会见桌,高机智的将档案袋从桌上拿起至半空,“藏头诗”掩藏在档案袋下面,那个干警翻看了一下桌面上摆放的东西,没有发现异样就走了,我让高律师快将“藏头诗”藏起来,高迅速将其藏于贴身的衬衣口袋,不一会儿,刚才那个干警又回来了,让高律师把档案袋打开,将里面的文件全部倒出,再次翻查,仍无所得,就这样,“藏头诗”被秘密带出,分手前:我告知高律师:二审采取认罪的战术,他们已经答应最低是缓刑,弄好了还可以免于刑罚,甭管怎么着,先出去再说,只要拿到三次会见的录像,就不怕翻不了案。我同时提醒高律师,回去详看悔罪书的首、尾第一字,高回答:明白。 回到监区,我将检察院的四条建议转告了看守所领导,他当即向上做了汇报,不一会看守所领导传回上级的表态:检察院是胡闹,不要搭理他们。其实,警方的意思我非常明白,他们是愿意将“胜利”的喜剧演下去。 五、二审开庭后 2010年2月2日上午9九点开庭,庭审一开始,我就抛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撤回 “以前的” 全部上诉理。之后,我等待法庭反应,是宣布取消二审,押我回看守所交付执行;还是讯问新的上诉理由,之后继续开庭。结果,二审既未宣布取消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而是闷头继续开庭,急于完成既定任务。 2月3日,庭审最后陈述,我重复了事先反复演练的藏头诗第一稿,刻意加上了原先划掉的“政治挂帅、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语句,虽然我有意放慢速度,但记者们在忙乱中没有一个将“藏头诗”完整的记录下来(详见影印件)。 2月4日,也就是庭审结束第二天,早晨上班后,警方拿着藏头诗质问我:李庄,你这是玩的什么把戏啊,这不是把我们(公检法)全耍了吗,边说边用手做扇耳光的动作,我当时假装不知道:什么藏头诗啊,你们这不是搞文字狱啊,我书写无意,是你们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报》拿来,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给你组合成任何意思。后来得知,庭审结束的当天夜里,《潇湘晨报》的一名记者破解了陈述六条的“藏头诗”玄机,舆论哗然。致使双方“各怀鬼胎”的交易再次流产,二审骑虎难下,匆忙做出了“认罪、减刑一年”滑稽而又矛盾的判决。 现在总结上述战术,在判断上存在的失误有,第一,我的助理马晓军在看守所办理了监视居住,出来之后就人间蒸发了(仍被警方控制),依然没有在二审出庭作证;第二,龚刚华等所有出庭证人,都经过了控方的严格训练。第三,我们的证人朱明勇律师,马晓军岳父,被拒绝出庭。 但是,控方训练后的证人们出庭时,眼睛直勾勾盯着公诉人,不敢与我对视。甚至,我们以前交流的非常流利的普通话,也统统不会说了,只说当地土话,故意不让辩方听懂。因而上演了在中国的法庭上,在北方语系的汉人之间,配备了普通话翻译的闹剧。面对我以及我的辩护人所有要害提问,关键证人全部都回答:不晓得、不清楚、不知道、记不清、脑壳痛……为此,我当庭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他们背信弃义。法庭为稳定我的情绪,当即休庭。这一切,凡是参加庭审的都有目共睹。(详见庭审录像)。 然而,以上这些,都被对外发布的“李庄认罪了”的通稿所掩盖。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前“诉辩交易”的发起人是我,二审公检法欣然附和,被逼认罪的“逼”,是当时为了急于出去拿到录像,实为程琪病危的情势所“逼”。并非外界传闻“给李庄动了酷刑,被屈打成招”,这一点,应为重庆公检法正名。 六、出狱之后 出狱第四天,我见到了我国律界泰斗,他希望我就“认罪”一事尽快发一个《告全国律师书》,将以上情况说明,但在当时,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找到录像,我岂敢对外宣告。 现在,申诉程序启动,到了不得不对最高院说出真相的地步。虽然,“藏头诗”不是一次非常成功、完美的策划,虽然,此举给各界造成了很大误会。但,我对当时无奈又急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上述决断,至今无怨无悔。其在战术上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未来战略上的深远历史意义,我相信大家迟早会明白的。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藏头诗”方式的口头认罪,难道不是对法院在执行刑罚中“口供适用原则”的考量吗?难道不是对刑诉法四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实际检验吗?惟愿,不要向民众渲染:“只要认罪就等于有罪”的荒谬刑罚理念。 回首往事,认罪“藏头诗”的现实意义在昨日没有完全显现,但它为今天的申诉,提前做了一个绝佳的、历史性铺垫;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撤销二审“认罪、减刑”判决的法定理由;它更将二审(程序)以及二审判决推向了多个两难境地,即:二审的庭审是继续还是终止,李庄的悔罪是受还是不受,时值今日的终审判决是撤销还是不撤,对龚刚模的立功是认还是不认。如此这些,都被当时的认罪以及“藏头诗”所打乱。 正如法学家江平、贺卫方后来撰文所指:一纸“藏头诗”,无疑对二审以及二审认罪减刑的判决来了个釜底抽薪 。当然,“藏头诗”也为我实实在在地减去了一年牢狱之灾。使我提前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 坦诚讲,一审之后,亲眼目睹了没有证据的“空壳定罪”的黑暗,除了尽快出去找到证据,推翻有罪判决,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揭开无视程序正义肆无忌惮的黑幕呢? 我承认,“藏头诗”是伴随着内心的愤怒和焦虑,而孕育出的一只“以乱制乱”玩世不恭的怪兽。它的出生,引起了许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的评论。当时确实给一些正义、真挚而激动的情感带来了伤害,我愿意向付出这些情感的朋友说一声:对不起,请大家原谅,原谅一个身陷牢笼与外界高度隔绝的人,在没有任何他人可以相助、可以商量的情况下,做出的“草率”决定。 说出这些,可能再次将某些人的权力逼到无路可走之境地,也极有可能再次引火烧身(新的漏罪),但,忠于事实是法律人心中永恒的情结。 谢谢大家! 李庄2011年12月12日
个人分类: 精彩轉帖|9872 次阅读|5 个评论
李莊博文:“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热度 9 jiangjinsong 2012-3-4 11:02
马晓军律师被人间蒸发、为什么不出庭黑幕爆出 http://t.cn/anoZ8U “李庄事件”真实经过——马晓军 (2012-03-03 20:04:14) 转载 ▼ 标签: 杂谈 下面,就是马晓军律师在我出狱前(2010年2月16日)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的李庄事件背后的黑幕,一位国际刑警看后,也后背直冒冷汗! “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第一部分:案发前后 09年11月22日晚七时许,我与李庄到达重庆,龚刚华的司机王Y把我们接到五洲大酒店,没多久龚刚华来了,他对我们说稍后一个本地律师过来,此人以前在公安,和专案组的很熟。过了一会,吴JY律师到了,他透露了一些龚案消息:警方曾经两次移送到检察院,都被退回,这次不知为什么又起诉了,他拿出了一份通过内部搞来的《起诉意见书》让我们看,还神秘嘱咐,注意保密。这次谈话约凌晨一点结束。 23日早餐后,我们来到重庆一中院,书记员告知正在开会,让我们各自报出手机号码,进行登记,然后让回去等通知。李庄告知我,办理涉黑案子都是这样,是为了监听。下午四时许,我们接到书记员来电,通知第二天过去。 中午,我、李庄、吴JY、龚刚华、龚云飞、王Y、曾L、袁J一起在五洲大酒店吃饭,席间我们看到了央视关于龚案的报道。电视画面中,龚刚模被两个警察架着,走路一拐一拐的,显然有伤,当时吃饭的几个人都看到了这些画面。(可调央视视频资料) 24日上午,我们再次来到一中院,向书记员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该案案卷,但与新闻报道的龚案2200份证据,109本卷宗相差甚远,总计只有两公分厚。李庄当场提出质疑,书记员说检察院就移送了这么多,想复印其他案卷你们就去检察院(当时她对前来复印案卷的其他律师也都这样讲)。由于复印案卷的律师比较多,书记员让我们下午过来拿案卷,我们只拿了《起诉书》就回到了酒店。拿到起诉书,李庄边看边说:怎么这么多罪名啊,龚刚华没说实话,原来告诉我只有一把枪,三个同案。 第一次会见 24日下午一上班,我们拿到卷宗后,李庄向陈YP庭长申请延期审理,遭拒。之后,我们就前往江北区看守所。车上,李庄快速翻阅卷宗,让我把龚的口供单独找出来递给他,他拿过去和起诉书对照,当时,李庄看出有明显的诱供(详见龚案侦查卷),15时左右,我们来到看守所,告知必须有专案组陪同才能会见,李庄当时就急了,指责看守所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12月7日就要开庭了,案子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你们公安无权限制律师会见,耽误开庭你们要负责等等。但无济于事,我们只好上楼找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但都没有找到。只好等待。专案组人员到来后,李庄与朱my律师又同他们争论,李庄的情绪很激动,大声斥责专案组,当时很多律师都在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最后,我们只好在警方监视下开始了第一次会见。 李庄先介绍了身份及委托经过。接着他问龚一些被抓经过和和审讯的情况,龚说:“6月份被抓,先关到南川看守所,8月份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11月22号才关在江北看守所。”李庄又说:那就是说,你前天才来到江北看守所,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半年时间都没有在这儿,你以前见过律师吗?”龚回答:没有。 李庄指着龚的口供问:“你口供中承认自己是黑老大,这儿有你的签字啊”。龚表情十分痛苦的说:“是我的签字,可我的口供都是他们事先编好后逼我签的,我要是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吊我。” 李庄指着身边的一位监视会见的警察问:“他打你了吗?”龚说:“他没有。”李庄再指另一位警察问:“他打你没有?”龚颤微微地说:“他、他没有打我,但打我的时候,他在场。”李庄仔细查看了龚两只手腕上的伤痕。 之后,李庄说:“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进行法医鉴定,申请延期审理。”龚说:“要是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李庄说:“如果那样,我就罢庭,不再继续辩护,法院就会休庭。”这时,站在身后监视的警察说:“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律师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李庄转身对这位警察说:“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于是,李庄让龚在委托书上写到‘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其他辩护律师’,龚说不会写,李庄让我写好,让龚抄在委托书上。李庄还告诉龚:开庭时,我会提问你,你要大声的把被打的事情说出来,用肢体展现出来。说这些话时,警察就站在旁边,并没有制止我们。 这次会见,我用手写记录,李庄用电脑,抓我时,这些会见笔录都被公安扣押了。我向公安索要扣押清单,负责记录的警察叫陈MC没有给我。 这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在会见过程中,李庄拿着樊奇杭的笔录就有关细节与龚核对。会见后,吴JY、龚YF开车过来接我们,之后,到陶然会馆吃饭,席间,龚刚华说:具内部消息,我们都被监控了,一定要小心,并且告知李庄:甚至你们都不能带着卷宗走出重庆,李庄非常不以为然。为电话保密起见,龚云飞还给了李庄几个新买的手机卡,让他联系案子时使用。 11月25日,我和李庄在酒店整理案卷没有出门。 第二次会见 通过阅卷,李庄将几十个有关疑问输入电脑,准备提问龚刚模,2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们第二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干警告知还得等专案组警察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李庄又和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庄上楼找看守所领导,看到了周副所长,周称这是公安局的命令,没办法。等到大约10点30左右,专案组才到,一同监视会见。李庄与龚谈话,我用手写记录,为了便于监听,防止我们和龚交头接耳,龚身后的警察还将其身后的椅子又往后挪了挪,加大了我们和龚之间的距离。 当着警察的面(就是在我“监视居住”期间,该警察曾经多次强行查我爱人的通话记录),李庄对龚说:“我看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你肯定是有罪的,开庭时对于这些指控你必须承认。”龚说:“我承认我私藏过枪支,也行过贿,但是我的确不是黑社会的老大,也没有叫他们杀李明航啊。” 李庄说:“在你的口供中发现9月30日与10月8日的口供大部分是复制的,连其中的错别字、病句、标点符号、方言都一样,我把其中相同的地方都标出来了,这显然是电脑粘贴的,要是按笔录中的内容,你就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详见龚案侦查卷)龚说:“我也知道笔录中的事大部分与我无关,都是他们事先编好笔录让我签字,我要是不签,他们就一直折磨我,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才签的啊。”此时龚刚模的情绪有些激动,说话的时候都有些哽咽。 李庄问龚:“你说你被打、被吊了,他们在哪儿、用什么方法打你、吊你。”龚说:“当初抓我后,关在南川看守所,在那里没有挨打,从南川看守所转来后,当天就只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一天没住,就把我拉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了,我是在那里挨打的……,吊了我八天八夜。”李庄惊讶地问:“八天八夜,那手腕不就物理性断裂了!”龚回答:“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吊我的叫彭w、打我的叫张k。吊的我大小便失禁,那些粪便顺着裤腿往下流,叫彭w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再脱下内裤擦地板,之后裸体继续吊我。刑警支队的一个姓何的支队长从门口经过,看到后还训斥彭W‘太不像话了,赶紧穿上衣服’,彭W放我下来,叫我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在铁山坪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一个姓王,一个姓唐,他们都为我治过伤。” 最后,李庄嘱咐龚:“将来开庭时,知道的就知道,不知道的就回答不知道,不要怕”此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 12月2日上午,李庄电话中说,30号那天重庆一中院陈YP打他电话,希望庭前沟通,北京律协也督促他开庭前与法官交流一下,李庄答应他们最迟12月2日晚到重庆。 遵照北京律协的指示以及陈YP庭长的邀请,我们于12月3日上午9点多,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一个会议室。在场人员有我、李庄、陈YP庭长、李副院长、张H法官和另外一位领导。李副院长要求我们配合12月7日龚案的庭审,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李庄说以下几点:没有证据目录;不能合法会见;起诉书缺页;口供之间,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雷同(详见侦查卷);复印的案卷与报道的情况相差甚远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怎么配合啊。并简单举例了他在辽阳市代理朱LY涉黑案因不能合法会见而导致延期开庭的案例。这期间,李庄言辞激烈,情绪有些激动。后来,书记员又给我们复印了证据目录,补上了起诉书缺页,领导们承诺一定协调有关,尽量保证律师的合法会见,同时声称,看守所不属于我们管。此次谈话一直进行到中午近一点了。临分手时,李庄问:12月7日的庭审还能否进行,法院要我们回去等通知。直至晚上11点左右,李庄仍在给陈庭长打电话,陈庭长说领导正在开会研究,让我们继续等通知。 第三次会见 李庄嘱咐我,为了防备12月7日仍然开庭,我们必须做好开庭准备。4日上午,我们第三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又遇会见受阻,看守所仍然要求有专案组陪同,李庄当即电话陈庭长,如果还是监视会见,12月7日肯定不能开庭,陈答应马上协调,2分钟左右,陈庭长回电,你们现在可以不受任何监视的会见了。但看守所还是不理我们,声称法院指挥不了看守所。 一个小时后,专案组到来,我们开始会见,在会见室内外,都有专案组警察监视,此次,李庄与他们发生最为激烈的争吵,期间,李庄用手指着一个叫张K的警察说,你是重庆最大的冤假错案制造者……你已经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了……你将来要买单的……你出去!争吵中,进来一个年龄大的警察将张K替换走了,但张K仍然在门口往里面张望。 这次监视下的会见约1小时20分钟左右。我用电脑做的记录。 12月5日下午,吴JY来到酒店,他说:“我已经找到了为龚刚模看伤的医生”,李庄说:“你做做工作,看能不能让他们出庭作证。”吴家友说:他们还要在重庆混,不可能的。”李庄说:“那你能不能给我安排一下,我见他们一面。”吴家友说:“尽量吧,不知道人家愿不愿意见你。” 晚上九点左右,一中院书记员来电话通知7号不开庭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当即,李庄对我和龚云飞说:赶紧收拾行李,我们很有可能被抓,这儿非常危险,咱们去成都,我们连夜开车上了成渝高速,李庄驾车,临行前,李庄还给一个记者通报了这里的危险。 12月6日凌晨一时许,我们到达成都,李庄的朋友为我们安排在凯宾斯基酒店。在酒店李庄分析龚案可能出现的后果:1、重庆方面抓律师。2、把龚案退回补充侦查。3、把龚刚模的名次往后移。4、……。他分析抓律师的可能性最大。 12月7日下午,李庄让我回重庆一趟,通知龚开庭日期有变,安慰他一下,顺便回酒店的房间看看,有无公安局去过的迹象。龚云飞也担心龚刚模被自杀、被躲猫猫等,我就和龚云飞包了一辆出租车回到重庆,在傍晚时分,我将起诉书复印件交给了李庄指定的记者。当晚,我仍住在五洲大酒店。 12月8日上午,龚云飞找了万贯律师所廖CQ律师,陪同我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我还让龚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自杀、不自残(抓我时该保证书也被公安扣押)。一是弥补以前会见笔录没有龚刚模签字;二是稳定他的情绪。下午,我和龚云飞一起乘动车返回成都。 12月11日上午,李庄接所里通知,要求尽快返京。 12月11日晚上,李庄来电告知我,他接到陈庭长的电话,说龚刚模情绪不稳,要求会见律师。因为14、15两天他在最高院开庭,他让我明天去会见龚刚模,并叫我先联系龚云飞,我给龚云飞打电话,始终未通,最后接电话的是龚云飞爱人,她说龚云飞被公安局带走了,我当即告知了李庄。 以上是我与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真实经过,我也是这样向重庆市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的,但他们根本不听,逼迫我在他们编好的笔录上签字。 对我的审讯 2009年12月13日我被重庆警方抓捕,当晚把我关押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一夜未眠),14日10点左右,重庆警方押我飞往重庆,下飞机后,先对我照相,后来,向对付恐怕恐怖分子一样,给我戴上黑头套,把我弄上汽车,开了很长时间,我也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向那里。 汽车停下,我被带到一个建筑物里面,后来才知道这里是江北看守所,到达看守所之后,他们马不停蹄的对我进行连夜审讯,时间一直持续到16日上午10点左右。在此期间,没有睡眠,吃一些监室里面的剩饭,专案组问我与李庄三次会见的过程,我说:“会见时你们在场,又有监控录像,干嘛问我啊。”审讯人员说:“我们有录像是我们的,现在是叫你说”。在长时间讯问无果的情况下,警方拿一沓材料给我看,并说这是根据监控的同步录音录像整理的材料。还让我看龚云飞的笔录,说他们都招了,给我施加压力,之后,又来了一位领导模样的人,旁边的人介绍:这是我们公安局政委,政委讲:其实你没有事,说完就放了你啦……。由于连续90余小时没有睡觉,神志不清,在加上他们的高压威胁等,我被迫在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上签了字,他们还不让我修改。 他们还逼我给全国律协写一份致歉信,内容与吴家友的致歉信大概相同。同时承认“我没有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等等。 12月18日,警方提讯:“现在对你进行录像,这是你前几天的笔录,你看一下,一会录像就按这上面的内容说”。因为是他们编的,我很难记住,就说:“这么多东西我记不清楚。”他们说:“你先仔细看看,录像时我们会给你提示的。”就这样,在逼迫和提示下,对我进行了录像。 12月24日,警方提讯:“你爱人要求律师会见,我们的意思是免了”。由于十几天没有外界消息,我十分急迫的说:“请律师会见,是当事人的权利啊”。我们争执了很长时间,但最后他们还是逼迫我给爱人写了一封信,大致内容为建议她不要请律师会见了。 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真相 李庄案一审开庭前的一天,警方再次来提讯,对我说:“隔壁屋里就是江北法院的法官,你过去就对他们说你不愿出庭作证就行了。”见到法官后,他们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给我做笔录,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虽然我内心想出庭作证,但由于害怕他们对我用刑,就违心的说了不愿意。但是,我要求法官在笔录上多写了一句:“详见三次会见笔录”这样我就回监室了。 没一会,专案组又把我从监室里提出来,严厉呵斥我:“你怎么回事,不是说好了,只说不愿意出庭就行了,干嘛说那么多啊,过去,重新写一份。”于是,他们又押我回去,法官又重新给我作了一份笔录,笔录内容大致为:没有受胁迫,不愿意出庭作证,该笔录内容属实,去掉了刚才“详见三次会见笔录”的内容。 第二部分 所谓被“监视居住”期间 2010年1月8日晚11点左右,专案组让我看手机新闻,对我说李庄已判两年半,你们肯定是有罪的,但是你还年轻,跟李庄不一样,所以我们准备对你进行监视居住,让你爱人过来陪你,你写一下保证书和悔罪书,我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1月9日上午11点左右,警方把我带出看守所。 1月9日中午12时许,我被押解到一个居民住宅区,下午两点左右警方让我与爱人通话,她接到电话后,表示马上过来。但是两个小时后,在我爱人赶往重庆的路上,他们又表示不让我爱人过来了,在我的苦苦哀求下,他们勉强同意。事后,我爱人告诉我,她也哀求了警方很长时间。 10日凌晨一点左右,我爱人到达我所在的居民楼,刚进房间,我爱人的手机就被一个警察强行没收了,并严厉告知禁止跟外界联系,不要告诉外面这里的情况。 同日,警方逼迫我爱人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自愿陪同我的《自愿书》,大致内容为:在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内,自愿陪同。同时,他们还叫我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警方保护的 《申请书》,大致内容为:在监视期间内,为了本人安全,申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我进行保护。如果不写,肯定就不让她在这里陪我了。 警察二班倒,每班三人,对我们夫妻进行24小时监控,不让回去,也不让我们单独行动,一切要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其中一班警察叫王J、刘ZY和一个姓邬的、另一班有匡W、陈MC、唐Y还有姓项的、姓郭的(有替换)。 1月13日晚上,张P、何JH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提出叫我爱人为我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不叫“监视居住”了,但实际上还是不让我们离开这个看押地,仍然保持目前状况,还是警方监控。我们问警方:“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说:“因为李庄在看守所里‘咬’你,说为什么判了他而不判你。”(当时不知道李庄在法庭上保护我)我问那又怎样,他们说:“这样我们就能对外宣称你们办了取保候审离开了重庆,我们找不到你,把事情拖过李庄二审结束,李庄就咬不成你了。”我爱人说:“办了取保候审又不让我们走,那我们死到这里也没人知道,我们家人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到时候,你们会拿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推脱责任,我们不同意,如果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必须离开。”他们听后表示不同意。我说:“那你们逮捕我吧,我去看守所,那里安全,我要二审出庭作证。”他们说:“那这样你就会被提起公诉。”我说:“随便,判就判吧。”僵持很久后,他们放弃了此做法。负责监视的警察还买了些小吃安抚我们道:“这件事情过去了,不要再提了。” 1月22日晚七点左右,专案组又把我带到刑警队,拿出我以前的询问笔录,让我看一看、背一背,并告诉我一会儿去检察院就按询问笔录上的说。到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后,我见到一位姓冉的处长和一位女的检察官,他们挂的胸牌上显示是侦查监督处(后来知道他们都是李庄案二审的公诉人),我当时心里很是疑问:李庄都在二审期间了,怎么出来侦查监督处的人来询问我。他们对我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最后他们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以他们无权对我进行询问为由拒不签字。 1月23日,在看押地,警方告知我因为昨天在检察院的笔录上我没有签字,故需要我再次去检察院做笔录并录像。这时一个姓刘的警察拿出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详细背诵其内容,并跟我做情景演练,为再次去检察院做准备。对此,我和我爱人坚决反对,不跟他们配合。后来,江北分局局长何NP、李副局长、刑警队何JH、张P队长等多位领导来了,他们一起向我和我爱人施压,直到24日凌晨两点多,在巨大压力下,我被迫同意向检察院做虚假的陈述,并接受录像。 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刑警队的何JH拿出李庄的《悔罪书》让我们看,(当时没有发现藏头诗)内容与李庄在二审开庭时有关“认罪”的六段口述内容大概一致。姓刘的警察又拿出以前对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背诵其内容,再次做情景演练,下午我被带到重庆检察院一分院,(其中有李庄二审出庭时一男一女两位检察官)他们给我做的笔录和录像,期间,由于身体不适,我还出去呕吐过一次。笔录主要内容是承认原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属实。 同日,我爱人因工作急需回家,但专案组张P对我爱人说:李庄二审尚未开庭,你不能离开。我爱人只好向单位继续请假。 1月26日下午,警方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让我给高子程(李庄辩护人)通电话,并要求我按照他们事前起草的文稿来念,为此他们对我进行了多次的现场情景演练。文稿内容大致为:前几天我去检察院得知您在找我,我不愿出庭作证,我以前所说的是事实,我从网上看到对李庄案的评论很多,对我和我的家庭压力很大,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实际上,我们根本也不能上网,根本不知道外界任何消息。 由于高子程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大家就一直等到傍晚,晚上七点左右,高子程将电话打过来,他们赶紧挂了电话,设置录音功能后让我再打给高,我和高子程进行了简单的通话,并被录音,因为通话时间比较短,未能按照警方提供的文稿来念,只是表示了不出庭作证,故警方又让我手写了一份不出庭作证的证明。 1月29日,刘姓警察开车带我到一中院,李庄案二审法官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对我做了笔录,大致内容仍然是问我是否愿意出庭,我按照他们提前的警告,说了“不同意出庭作证”。 2010年2月2日晚10点许,我爱人因工作原因,经再三恳请警方,同意她可以先走,但我还是不能离开。我爱人临走时,警方给买了很多礼品,并亲自送到火车上面,后来听我爱人说:警察们直至盯着她乘坐的火车开走,才放心。 李庄终审宣判后,2月10日,警方让我缴纳3000元保证金,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警方出资给我买了机票,还为我购买了些土特产,送我登机。离开前,刑警队何JH支队长对我威胁道:马晓军,你是法律专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在被秘密关押于居民小区的一个月期间,警方为了日后能够证明我们在被看押时是自由的,让我们跟他们出去逛街、吃饭、看电影。还带我去统景温泉区,并对我们进行拍照、录像,以显示我们非常愉快、轻松,实际上,对我们的监控寸步不离。 在看押期间,警方为了证明是我在重庆租了房子居住,与他们无关,还拿了一份租房协议书让我签字,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8日至2月8日,房主为刘晓东,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可是,对我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25号2-1不符,由于地址不符,我拒不签字,他们只好离开。我爱人发现一张《电费缴费通知单》,看押我们的实际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 以上是整个事件的真实始末,绝无半点虚假,此前或者此后如有与本次矛盾的陈述,均以本次证明为准。 马晓军 2010年2月16日 补充 : 2011年2月初,张P通知我去重庆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2011年2月12日,我和爱人一起坐动车去的重庆,江北公安分局一名叫陈JS的警察(河北唐山口音)来车站接的我们,他首先问是否有记者找过我,我说没有。后来江北分局李副局长特意见了我,对我严肃的说:这个案子涉及到政治问题,你以后不要参与。 后来,在网络视频上看到李庄第二季开庭前,法庭外有打横幅的“群众”,有位女交警前去阻止,此时,一个男子上前对女交警耳语了几句,我忽然发现该男子就是看押过我的专案组警察,姓项,(在画面中戴眼镜、横跨背包、穿格子衣服,网络上有他的视频)。
个人分类: 尚未分类|5386 次阅读|17 个评论
李庄与肖传国有什么共同点?
热度 3 jiangjinsong 2012-2-1 01:50
刚刚才发现,为 李庄案 愤而辞职的余元洲教授, 当年对肖传国一案提出了质疑。而且在科学网上被痛骂。 有意思。 对肖传国案的几点质疑——余元洲 http://t.itc.cn/Nm75C
个人分类: 口無遮攔|2644 次阅读|6 个评论
李庄:寄语远方兄长——余元州教授
热度 3 jiangjinsong 2012-1-31 00:26
蔣科學按:今天剛剛在微博上讀到,非常感動,轉帖過來,格式未必正確。江漢大學,過去沒有怎麼聽說過,但是,出了這樣一位教授,讓我非常尊敬。別的就不多說了。你懂的。 寄语远方兄长——余元州教授 临近春节,回想前年、去年的此时,我身在大牢,随着除夕临近,内心倍受煎熬,遥望铁栏窗外,思念年事已高的双亲:生我养我的父母,恩重如山!战争年代枪林弹雨中,你们出生入死,没有倒下,文化大革命暗无天日里,你们受尽折磨,侥幸生还。本已进入耄耋之年,反为儿子担惊受怕,泪洒衣衫,是儿子不孝,终生用什么来偿还? 548个日夜熬过去了,却刻骨铭心,并不如烟。 今夜,在出狱后第一个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内心除了对父母的愧疚之外,心灵深处,还为另外一事隐隐作痛,这个痛,源自网络上的一条信息: 为挺李庄而承担责任的 个人声 明 鉴于我在李庄案一审判决后,写了三篇挺李文章,作为一个法学教授,现作郑重声明如下: 一、如果李庄终审有罪,我愿向江汉大学提出辞去现行教职(法学教授)的请求,无论批准与否,均从2010年9月16日起离职,并且拒绝任何其他高等院校或者类似单位(科研院所)就同一教职可能给予的聘请恩惠; 二、如果李庄被依法平反时本人尚未到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方可考虑寻求或接受合适单位给予上述职务的聘任。 特此声明 江汉大学 余元洲 2010年2月3日 声明读罢,无法释怀,其中的元洲兄与我素昧平生,虽说是为了挺“李庄案”,但若没有李庄,哪来“李庄案”?我未害元洲兄,元洲兄毕竟因我受难! 元洲兄,你让我惊诧!仅仅是为了挺李庄,你辞掉工作不说,居然还拒绝日后的聘任,你的勇气、你的执着、你的毅然决然,是来自这片默无声息的土地吗? 元洲兄,你让我感动!你我本不相识,在我蒙难受屈之日、被中青报泼污抹黑之时,多少媒体万马齐喑,可你却单枪匹马、挺身而出。你态度坚决、光明磊落、铁肩扛义!你我不是兄弟,胜过兄弟! 元洲兄,你让我难受!为了挺李庄,你自砸饭碗。辞职以后,你的妻子儿女为此受苦,令尊令堂为此担忧,亲朋好友更为此操心。不管是为了“李庄案”,还是为了李庄,你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太沉重!想起你,我无言以对、无以回报,你令我心痛!你这样做值得吗?值得吗? 凝视屋内,亲情温暖;眺望窗外,灯火阑珊。可是,我内心深处依然悲凉。此时此刻,元洲兄,你在哪里?你能否感受得到我对你的牵挂?你辞职以后,靠什么谋生?你的生活怎样?你的妻儿还好?你的父母都健康? 元洲兄,你可知道?国内数所著名高校,都在打探你的消息,追寻你的去向,他们需要你的刚正不阿、仗义执言,和秀外慧中。 从学士、硕士、博士,到博士后,你遨游在学海之中,你的诸多著作,在学界广为流传。你的法律、英语、音乐、中医、经济……各方面才华,殷殷学子都期盼着当面聆听,你是国内高校讲坛上罕见的高才、专家。 虽然,我不敢辜负汝等期望,顶着巨大的压力踏上了申诉旅程,但,路漫漫其修远兮,个中之曲折、之漫长,你我都不知终点,而生命之短暂,我们岂能被意气左右,将时光白白付之东流?你我当上下求索,努力不辍! 元洲兄,今夜,我恳请你不要逞一时义愤,而放弃我们远大的理想,更不要因为对某些司法的失望,而辜负了社会对您的期待。请看在国家急需人才,社会祈盼良知的大义上,放弃坚持,尽快出山,重返讲坛!用您博大精深的养分去滋润追求正义的学崖桃李。 元洲兄,大恩不谢,大爱无疆,对您的支持和情义,我领下了、铭记了!一个“谢”字,表达不了我对您的感激之情。今夜,我举酒一杯,遥祝元洲兄,保重,请一定保重!我们后会有期! 在春节前这个不平静的夜晚,还要感谢两年来一直关心、支持我的所有朋友,祝福你们及家人平安幸福! 在此给大家提前拜年! 刑满释放犯:李庄 2012.1.21 刚刚才发现,为 李庄案 愤而辞职的余元洲教授, 当年对肖传国一案提出了质疑。而且在科学网上被痛骂。 有意思。 对肖传国案的几点质疑——余元洲 http://t.itc.cn/Nm75C
个人分类: 精彩轉帖|3882 次阅读|5 个评论
拍案惊奇(26):李庄状告中青报,索赔五毛
热度 3 lix 2011-12-13 22:2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72408701011atd.html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100 次阅读|3 个评论
围观:纪念跨境拘捕两周年(增补)
热度 3 lix 2011-12-12 15:18
李庄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律师团:法治力量的崛起 (南风窗 2011 年 “ 为了公共利益 ” 颁奖辞:律师团的双重自救行动无疑具有强大的感召力量。不仅让中国律师界看到 “ 底线之争 ” 的可能性,也唤醒了律师们团结起来追求正义与良知的职业天性)。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731 次阅读|4 个评论
纠正一把李庄
热度 1 lix 2011-10-24 21:21
前律师李庄的微博,题图说:“这老兄也够累的,忙完国事、世界大事,还要自己买菜”。图是奥巴马亲自在超市买(南)瓜。这里,自己买菜,和自己买南瓜是不一样的。在英语世界, 10 月 31 日是万圣节(鬼节),主要是用南瓜来搞怪 , 不是太祖爷教导我们的“瓜菜代”。 http://weibo.com/2309623245/xue265zQc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809 次阅读|1 个评论
围观:李庄出狱
热度 6 lix 2011-6-11 08:47
张发表于 2011-6-11 7:50:41 李庄和妻子、儿子已经登上南航的航班,即将离开重庆! 共产党万岁 --------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08ef9386-c320-4f4a-93b5-9eff000d3aaeuser=10420 后续: 李庄 刑满出狱 李庄 已下飞机 共产党万岁!!!!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715 次阅读|8 个评论
[转载]清華大學法學院許章潤教授談李莊案
热度 1 jiangjinsong 2011-4-21 20:11
非常精彩,值得一讀。 ——再论重庆“打黑”及 李庄案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8838
个人分类: 精彩轉帖|2523 次阅读|2 个评论
李庄案第二季给力的辩护词
热度 7 xcfcn 2011-4-20 16:46
李庄案第二季给力的辩护词
博主按:我是一个法盲,今天特意围观了一下李庄第二季的审判,现在终于看到了辩护人的辩护词,看完之后,真给力啊,连我这个法盲都看懂了。哈哈,中国只有一个重庆嘛。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 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的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 年1月16日 ,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 年2月9日 ,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 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 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 第八十四条 第三款 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 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 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果这种做法,只能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利。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 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 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 本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公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 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 ,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 ,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盖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款项只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为这是投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徐丽军也没有去撤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为股东。因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状态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 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 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 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的债权而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 刑法 第 六十五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 刑法 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 年 1 月 27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为从 2010 年 1 月 27 日 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 2010 年 2 月 9 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 1 月 27 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3 年 4 月 16 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 一、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 、李庄没有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 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属于借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认识。把借款误认为是投资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徐丽军是一个普通的妇女,她不是一个投资的专业人士,不可能懂得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果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按照法律规定不是投资而是借款。然后按照律师的观点去法院改变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查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如果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那么侦查机关就是蓄意枉法;如果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因为这将对中国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丽军在 2011 年 3 月 27 日的笔录中提到李庄时称:“我说不是投资款,他还给我讲了投资款和借款在法律上的区别”;证人王辽在 2011 年 3 月 27 日的笔录中也说:“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这说明李庄是在以一个法律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向徐丽军进行讲解,告诉徐丽军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庄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的情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丽军在笔录中提到李庄向其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她的欠款,李庄自己归还她这些欠款。这种说法由于被李庄所否定而徐丽军无法自圆其说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而不具有真实性。案卷材料显示,李庄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律师费是 5 万元。这 5 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李庄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 5 万元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李庄并没有从孟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件结果进行奖励的承诺。他不可能向徐丽军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就由自己归还 83 万元欠款。退一步讲,对于 83 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李庄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徐丽军也不可能相信李庄。因为在此之前,在有打款凭证的情况下,在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 83 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徐丽军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并不熟悉的李庄的空口承诺?因此,本案不能充分排除徐丽军为了要回欠款,主动要求改变证言的可能性。而李庄仅仅是向徐丽军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2 、徐丽军在接触李庄之前即已经改变了证言 徐丽军改变证言并不是 2008 年李庄介入孟英案后才发生的。早在 2005 年徐丽军就已经改变了证言,而这与李庄无关。徐丽军在 2010 年 8 月 22 日、 27 日和 11 月 4 日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提到, 2005 年上海两个律师(实际为法律工作者)向她进行了调查,她改变了证言,证明 100 万元是借款,还有录音。 既然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徐丽军已经改变了 100 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并且李庄已经拿到徐丽军改变证言的录音资料。既有书面材料,又有录音。这些证据已经可以用作证明 100 万元是借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徐丽军不出庭作证,李庄也可以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李庄完全没有必要以自己归还 83 万元为代价来“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 3 、李庄没有要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所谓“辩护人妨害作证”,使证人改变证言,关键要看其证言的真实性。如果其改变后的证言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但没有妨害作证,而且还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显示,徐丽军改变后关于“借款”的证言才反映了真实情况,而其关于“投资”的证言却反映了虚假情况。 从工商档案材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知,徐丽军自始至终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投资款。即便有的人在“出资”的当时自认为是投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属性充其量也就是借款。因此,不管个人在当时或者后来是如何认为的,都不能否认其借款的属性。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 2008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证时,肯定徐丽军“投入”的 100 万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投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当时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否则的话,将会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因为如果仅凭证言就能认定某人的股东资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必通过真实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可以不花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 、徐丽军改变证言有其目的,并非外来因素所致 从徐丽军一直的心理状态看,她并没有与公司风险共担的心理准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目的,一会儿说是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为此还进行过假自杀。不论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这种心理状态恰恰是一种借款的心理状态。因为没有一个真正的股东所追求的目标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投资回报,即分红。 如果徐丽军想当一个真正的股东,任凭外人怎么教唆,她也不会轻率地把投资款改说成借款,而把他的股东资格给弄没了。因此,徐丽军的所谓出资,不论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他本人的心理上看,都属于借款。其在作证时说“借款”既没有违背客观事实,也没有违背其主观愿望。 综上所述,李庄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告诉徐丽军其出资不属于投资而属于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二、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定罪的证明程度。 1 、证人徐丽军与李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徐丽军向孟英追要欠款一直没有成功,为此,徐丽军还曾经到北京找李庄。徐丽军与李庄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这一事实,从徐丽军的证言中都可看出。这种情况下,徐丽军的控告和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徐丽军的证言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只有在得到其他证据充分印证的情况下,徐丽军的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够得到认定,其证言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庄是于 2010 年 1 月 8 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定罪判刑的,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当然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如果李庄果真存在被“徐丽军控告”的行为,在 83 万元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徐丽军没有必要等到数年后才提出控告。徐丽军在 2010 年 8 月 22 日的询问笔录第 10 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同时,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如果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想要求李庄履行承诺,李庄都已经被判刑了,他如何给你钱呢?因此,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出现的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的解释,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怀疑。 2 、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足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容易取得一致。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往往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一般情况下,证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联系、沟通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一般来说意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证人之间证言的一致性,就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3 、证人证言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 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李庄实施了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是否让徐丽军按照其安排将对投资的证言改为借款的证言,既没有录音等视听证据,也没有书证等其他证据,证言本身的真实性都无法得到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证言就认定李庄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4 、部分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失去或者降低证明效力。 ( 1 )取证时间不合法: 如 2011 年 3 月 31 日向苏文龙的取证; 2011 年 3 月 30 日向田 劼的 取证; 2011 年 3 月 29 日向张勤的取证。根据起诉书所称,本案是 2011 年 3 月 28 日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于未见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手续,我们认为此后的取证均为非法。 ( 2 )取证地点不合法:如对苏文龙的取证地点是在茶楼;对孟英的取证地点是在新乡居委会办公室;对张勤、俞明的取证地点是上海市司法局;对闵圣闻的取证地点是在淮海中路 1728 号 523 室;对戴桂秋的取证地点是沈阳市辽宁大厦 413 房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综合上述取证地点,均不是法定的三个地点。 ( 3 )侦查人员采取诱导式、陷阱式提问:如对 戴桂秋的询问:“徐丽军与孟英合伙做的生意如何?”这是一个两难问题,无论如何回答,都首先肯定了徐丽军与孟英是合伙做生意,当然就是投资和股东了。又如对杨盛梅的询问:“那到底是谁教唆徐丽军在孟英涉及的一个官司上作伪证的?”先肯定了有人教唆,不论回答是谁,都有犯罪发生。这是对一位 77 岁老人的提问,你让她如何识别? ( 4 )侦查人员欺骗证人涉案案由:如对 闵圣闻的询问:“现在我们就孟英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找你进行调查核实”。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孟英案的侦查机关是上海的,重庆市的侦查机关前来侦查的是李庄案。这种故意隐瞒案由、欺骗证人的做法,违反取证规则,也是不道德的。 5 、本案被告人讯问笔录全部为非法证据。 被告人李庄于 2010 年 2 月 9 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间 200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1 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李庄的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零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 、侦查机关隐匿重要证据。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证据,我们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7 、证人全部没有出庭作证。 我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通知控方全部十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可是一位也没有来。 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只有当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书面证言效力、并且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才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而本案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甚至于连是否存在某个证人都无法确认。特别是徐丽军,他既是据称的举报人,又是主要关键事实的证人。但是她的举报是否发生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护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出庭,才能查清。否则,徐丽军的证言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控方三种证据中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支撑控方证据体系的三条腿只剩下两条腿了。而所谓书证,其实都是一些对认定犯罪事实没有直接意义的材料,如李庄的个人身份、李庄办理孟英案的手续等材料。这样一来,就只剩下“证人证言”金鸡独立了。然而在全部证人证言中,据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李庄“教唆”徐丽军的,只有徐丽军本人和她儿子苏文龙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人的证言无一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暂不论是不是真的),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这样一来,就只剩下徐丽军母子的证言在“互相印证”了。由此我们已经可以判断,控方的证据极其薄弱,这只金鸡基本上要趴下了。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案。虽然合议庭不允许提交徐丽军的录像,但是正如李庄刚才所讲的,一份徐丽军的录音就足矣。李庄的话又一次证明了他是一位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因为只需要这一份录音证据,就足以将已经摇摇欲坠的控方证据体系全部击垮。(该录音的详细内容已经宣读,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控方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三、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的人 民 法 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鉴于李庄涉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发生在上海,因此,本案无论是审判管辖还是侦查管辖,均不属于重庆市。(斯伟江律师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不再赘述) 四、李庄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侦查机关采取了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一直在对李庄进行抹黑。就在刚才,控方还用更加不堪入耳的语言给李庄扣上了“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革式大帽子。说实话,我在未接触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门和媒体获悉了李庄的一些做法,对李庄的职业道德产生过怀疑。但是当我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且三次会见了李庄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天有必要在此为李庄正名:李庄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仅就孟英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英的辩护人后,于 2008 年 5 月 4 日,李庄立即会见了孟英,查阅案件材料,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英拟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至 2008 年 7 月 30 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会见孟英 8 次,向法庭提交了 45 份证据,仅证人就达 23 名之多。戴桂秋在 2010 年 8 月 24 日的笔录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立岩在 2010 年 9 月 14 日的笔录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在我国的那些头上顶着光环的大牌律师中,有谁能够做到对一个只收五万元的案子如此认真和付出?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李庄在手中没有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而且还能够熟练地引用法律条文,甚至于他的质证质量有的还超过了我们两位辩护人。这与他常年累月的勤奋和积累是分不开的。我们无法想想,具有如此水平并且同时也深知刑辩业务风险的一位资深律师,会去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昨天,李庄在回答我的提问时,已经给出了答案: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李庄还斩钉截铁地否认了他在执业中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而且是在所有的经办案件中! 五、侦查机关的许多做法突破了法律与良心的底线 办案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追究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在办案中视法律于儿戏,肆意玩弄法律,则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将逐渐降低。我感到十分可笑的是,刚才控方竟然说李庄是在玩弄法律。事实胜于雄辩。到底是谁在玩弄法律,请看如下事实: 1 、 2010 年 2 月 9 日,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接到执行通知书。第二天即 2 月 10 日,李庄被送到南川监狱“服刑”。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李庄被告知又发现了漏罪,需要再回看守所“配合侦查办案”。(见 2011.3.25 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情况说明》)这个过程前后五个小时左右。 侦查机关也许以为他们很聪明,用这个办法就可以说是在李庄的“服刑”期间发现了漏罪,因而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原审法院审理。岂不知卷宗材料显示的发现“漏罪”时间并非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间,而是此前的 1 月 27 日。这种情况恰恰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侦查机关早不说发现漏罪,晚不说发现漏罪,恰恰在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候发出通知称“李庄还有余罪未被追究”。 这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留给我们的印象是拙劣的玩弄法律的技巧以及对被告人的肆意欺骗。 2 、 合同诈骗案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立案,此后一天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立案。 这是因为办案机关明知其对后罪无管辖权,而企图以先立案有管辖权的来争夺其对后罪的管辖权。严格地说不存在争夺,因为没有其他地方在与重庆市争夺。这是因为其他地方并不认为李庄在他们那里的行为属于犯罪,否则的话,岂不是在发生这种行为的 2008 年就已经在那个地方立案侦查了。 办案机关用这种办法获得了管辖权后,又将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唯独将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罪起诉。 这种强迫审判机关对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绑架行为,其内心对于司法的敬畏感丧失殆尽,留存的只是对司法的嘲弄。 3 、本案侦查时间从 2010 年 2 月 17 日就开始了,至 2011 年 3 月 28 日才结束侦查,时间长达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一天。从检察机关只用四天就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来看,似乎证据体系已经相当完备,无需发回补充侦查了。可是就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还在不断地提交新的证据。如果这种做法仅仅表现出侦查机关的办案随意性以及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那么在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后,侦查机关还在进行新的调查取证,那就是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了。 如果说前面的几种情况属于侦查机关钻法律空子的话,其在审判阶段还源源不断地调查取证并且提交法庭,那就是明目张胆地挑战司法的权威了,是在全国都闻所未闻的践踏法律了。 4 、李庄被终审宣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监狱服刑。这样李庄可以依法享有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家属会见的权利。即便是在看守所服刑(当然将李庄羁押在看守所服刑也是违法的),也是应当给予家属会见权的。因为使一个已决犯人得到家属会见,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 而本案的侦查机关竟然使得李庄在终审宣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与家属会见。 据家属反映,他们是每半月就写一封信给李庄的,而据李庄说,管教只给他有选择性地念过一封。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人道主义。 5 、李庄在被羁押的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只能听到对他全盘否定的声音,只能看到对他全盘否定的材料。 而外界对他的涉案有争议的情况,特别是律师界发出的许多声援的声音,他是不知道的。 侦查机关以欺骗来摧毁一个被告人的心理,已经突破了良心底线了。 更有甚者,在我与魏汝久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之后,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两位律师的评论。这些评论大部分是肯定我们的工作,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还有少量的五毛进行的谩骂。 侦查机关竟然将那些对我们谩骂的帖子打印出来给李庄看,而对那些肯定我们辩护工作的评论却只字不提。 后来对斯伟江律师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侦查机关用这种类似“下三烂”的方式在被告人面前诋毁其辩护律师,我敢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开庭的前一天我们会见时,李庄才最终告诉我们其自己的辩护方案,就是坚决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但是他在说话时是非常小心谨慎的,生怕暴露自己的这一决定。这充分说明,李庄在被羁押的过程中,受到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联系到李庄在庭审中表示其从来没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李庄的真实观点,那就是他从来就没有罪。 6 、围绕本案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值得善良的人们深思。就在昨晚,湖南律师杨金柱来到重庆准备要求旁听本案,在机场竟然遭到 30 多人的围攻。他们打出横幅“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李庄还我 130 万元”。巧合的是,在本案开庭前的一个小时,这些人又来到江北法院门口打出了“杨金柱、李庄骗我 130 万,法院不审不公”的横幅。这使我立刻想到了文革的情景。文革是无法无天,现在可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些人来到法院门口,是想干扰司法吗?这种集会和示威活动经过哪里批准的?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普通老百姓是无法做到的。 另外,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将大量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关在门外?为了对记者严防死守,竟然连家属的旁听人数也要进行无端的限制。这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们,李庄的所谓漏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完全是侦查机关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其目的是企图在 2011 年 6 月 11 日李庄刑满后继续关押李庄。然而事实和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李庄是无罪的。真正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我在这里请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你们的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我衷心地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天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能说这样一句话:“ 当年咱们办理李庄案,起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 谢谢你们!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1 年4 月20 日
个人分类: 杂论|2538 次阅读|11 个评论
杀鸡,没吓倒朱明勇这只猴
lix 2010-8-29 07:00
朱明勇没什么背景 http://new.21ccom.net/plus/view.php?aid=16733 ,但是没被李庄入狱吓倒。日前在北京向媒体公布了一份反映其当事人 樊奇杭 被严刑逼供的视频资料。朱明勇认为,今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将使 樊奇杭 一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现象,以及证据前后、互相矛盾问题有望得到查清。他表示,对 樊奇杭 一案在最高院 死刑复核 阶段获得转机有信心。 http://cache.baidu.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5392230e54f73a6f8c9a4e2384c413cc3300564711b2e6783f44599382237001d80b06a8e73706685e76a09abecc118afed4726fdf7462671c820749850eaebd4621c526875aeded4ab2ede733e5adc5d3db07148c09583adba69c5b7615cd6ee4516ca3f0965f655a07c99a27648f4e062d885444a1378af7421f108086ca2d3cd45bd2766795b844c12913c504d4150c5442b73cc21f2056p=8477f916d9c311a05ee6cb244b4buser=baidu
个人分类: 怪哉虫儿|5324 次阅读|1 个评论
李庄案花絮 -- 没学地理,就是你的错!
lix 2010-2-9 05:27
李庄案二审庭辩中, 律师高子程又问,看守所里,龚刚模睡觉的地方和审讯室,距离有多远? 警方证人吴鹏(重庆江北区公安局情报分析科警员,大学学历)说,我不是学 地理 的,我不知道有多远。 高子程问,我想知道,审讯室与龚刚模关押室,是在一栋房子里吗,还是几个不同的房子里? 吴鹏说,这涉及看守所的秘密。 高子程问,从审讯室走到看守所需要多少时间? 吴鹏说,我不知道,我不是学 地理 的。 黄老邪笑曰,这赖得着 地理 吗?等着看今天的宣判吧。 又:李庄案二审庭辩实录,超级精彩,强力推荐,见 http:// 3月7日注:以上地址好像转接了。目前网上比较完整的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717050100h1xh.html 备案:李庄案二审完整记录整理续 我是通过搜记录者名字: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晓晖 才重新找到的。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4604 次阅读|11 个评论
关于李庄案,有一个地方不明白,请教法律人士
qlms 2010-1-9 17:25
先看一段署名为陈磊的记者发自重庆的报道: 在 李庄伪证案 被媒体曝光之初,一个被屡屡提及的故事是,作为北京康达律所合伙人之一、法易网 2007 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的律师,李庄常常向他人炫耀自己的 背景 。 资料显示,成立于 1988 年的康达律所,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律所之一,总部设在北京,迄今已在全国设立 11 个分支机构,执业律师多达 200 余人,主任 付洋 现任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在 举报李庄涉嫌诈骗 的公开信中,北京律师李劲松提及,李庄所在的北京市康达律所,其主任 付洋,父亲是 曾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 ;而该所另一位排名靠前的合伙人 郑小虎律师,其父则是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天翔 。李所言的 上级机关 指示其解除代理合同,这其间重庆方面是否给予了一定的承诺,现在成谜。但李庄的被拘,很快引来北京律协的高度关注 副会长张小炜为首的 5 人调查小组,飞赴重庆。 而张小炜除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身份外,另一个身份是现任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张耕之子 。  随着 李庄伪证案 渐次展开,一个被称为 北京律师 ( 尤其是那些关系、人脉深厚的北京律师 ) 的群体已经显露。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东生说: 北京律师有不少手眼通天的人物,能够通过各种办法直接见到或联系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甚至是中纪委和中央政法委的领导 能够通过书面、口头或各种媒体 ( 包括各媒体的内参 ) 向他们反映情况,促使领导们关注案件、对案件作出批示、督办案件和查处案件。 有媒体称, 中国的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领域正在形成这样一种景象:各地的律师都基本没有人会出面挑战当地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的意志 但北京律师是个例外,往往敢于代理敏感案件,勇于挑战各地司法机关 被认为跟北京的司法权力更加接近,从而有机会通过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来影响判决。 我记得好像前几年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子女经商问题的管理条例,好像其中一条就是,不允许在父母所属的行业经商,不知道这个郑小虎,张小炜开律师事务所,是否违背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不过他们的父辈就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领导,即使违反了条例规定,有人敢查他们吗? 懂法律和条例的人士,给解释一下,谢谢!
个人分类: 生活的感悟|9004 次阅读|13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15 04:09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