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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双重无知 double ignorance
热度 1 zlyang 2020-1-18 14:58
双重无知 double ignorance 英文和图片是从网上抄来的。感谢原作者! 柏拉图(希腊语:Πλατών,英语:Plato,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 柏拉图 Plato 的定义: (1)简单无知“simple ignorance” — the mere lack of information,即只是缺少信息。 (2)双重无知“double ignorance” — the absence of knowledge coupled with the delusion of having genuine knowledge. 缺乏知识,且幻想自己拥有真正的知识。 苏格拉底 Socrates 的定义: (1)简单无知,苏格拉底无知,Simple ignorance is being aware of one’s own ignorance,意识到自己的无知。 (2)双重无知,double ignorance is not being aware of one’s ignorance while thinking that one knows. 以为“自己知道”,而且没有意识到其实是“自己不知道”。 苏格拉底 (希腊语:Σωκράτης,英语:Socrates,公元前470年~公元前399年)。 傻想: 双重无知 double ignorance 的直接后果,是自己觉得“自己什么都会”。 “我还知道‘自己不知道’”,是简单无知。 以为自己什么都知道,就属于双重无知。 双重无知,就会排斥新的知识。大概就听不进去别人的话了。 “听人劝,吃饱饭”:能听人的良言相劝,就可以吃饱饭不饿肚子。指人能虚心接受意见,就能给自己带来切实的好处。 孔子:“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困惑: “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耳顺”,到底是什么意思? 相关链接: 2020-01-16, “原创探索”到底评不评?怎么评?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7667-1214495.html 2020-01-14,科技资助评价:到底要不要“同行评议”?(要点)(2)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7667-1214211.html 2020-01-12,科技资助评价:到底要不要“同行评议”?(要点)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7667-1213897.html 2019-10-09, 同行评议缺点和消极作用的报道(汇集)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7667-1201265.html 2019-12-21, 爱因斯坦“奇迹年”的直接原因:没有“同行评议”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7667-1210941.html 2020-01-08,1970年以后人类数学、物理学的停滞不前:“同行评议”的直接作用?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7667-1213380.html 2019-12-02, 科技“同行评议”引发美国《大停滞》?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7667-1208480.html 感谢您的指教! 感谢您指正以上任何错误! 感谢您提供更多的相关资料!
个人分类: “同行评议”的局限性|3936 次阅读|3 个评论
北京劳动法沈律师论双重劳动关系
shenbinti 2010-1-24 11:47
北京劳动法沈律师论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 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但是对于已经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再认定另外一个劳动关系?沈斌倜律师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并表明自己的意见,抛砖引玉。 根据笔者处理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 : 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如何认定,由于现行立法未作明确认定,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这是现实中的主流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九十一条以及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推导出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反对的态度;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及用工管理制度方面的混乱,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尤其工伤后,劳动者将面临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命运。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 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渐走向多样化、灵活化,这给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建立了条件与可能,它要求劳动者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状况,劳动者在保留与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关系前提下,又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个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前述所讲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符合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 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实质是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多数省份还实行一票征缴。这些问题的存在,的确对双重劳动关系前提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产生了难题。但这些是社会保险政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改革保险政策来解决。 第四、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相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恰恰说明国家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即在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追究,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第五、把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劳动者重新就业,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遇到请求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况时,无法向其它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无法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只能向与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这些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因此,仅把劳动者与第一个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被认为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其与第二个或第三个用人单位建立的第二重、第三重法律关系视为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这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笔者热切地呼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不足。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纠纷专业律师沈斌倜、助理耿辉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MEN财贸中心B座8层804丹宁律师事务所 邮箱: shenbinti@yahoo.com.cn 互动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电话 : 1530-111-5671,1366-131-3967
个人分类: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2708 次阅读|0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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