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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征20%所得税的效果
热度 1 itellin 2013-3-2 22:53
卖房征20%所得税的效果
1638 次阅读|1 个评论
房产转让所得税代替房产税,为谁服务的政策?
热度 4 cgh 2013-3-2 03:54
国务院 : 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 20% 计征个人所得税 ; 正如底层无房屁民预料的, 什么花样玩来玩去, 都是增加购房成本, 全部落实到渴望买房的屁民那里。 多少年前,全中国人,都知道, 交易过程,只有买房人在掏钱, 卖房人只是不断加冕买房人买来的贵冠, 为什么还有花样出新? 因为屁民无能! 无话语权、无行动力! 前有多房高官急于脱手, 后有权利高官演戏新政, 单没有屁民憧憬的房产税, 因为那才是狗咬狗, 房产税打击的是房子的无限量拥有, 打击的是房产资本家、地主, 只可惜,这永远不会发生。 现在盼来的是狼狈为奸, 减轻了房产资本家的维护成本, 维护了房产资本家的固定财源, 无房屁民被牢牢固定成租房者, 定期给房产资本家上贡! 伟大的社会主义万岁! 只希望它能安息永眠了! 因为它已经在轮奸中失去了生命, 因为它的名字在被迫造孽。。。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3302 次阅读|7 个评论
啥叫不雅视频……?
热度 3 pingcn 2012-11-24 23:10
闲聊的时候—— 领导(男)看着手机新闻,说“有人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提高到一万了。” 我说“哟,那我们以后岂不是永远也没有纳个税的资格了?” 领导说“XXX,你可不能这样想。说不定,明年,你就能成为纳税人” 我笑嘻嘻地说,如果能那样,就太好了。 领导问“左边一个石头的石,右边一个倍数的倍字的右半边,念什么?” 我想,应该是bei,不确定。拿出手机,打了打,说,“念bei。重庆好像有个北碚区。” 领导说“重庆北碚区区委书记雷zf因不雅视频被免职?啥叫不雅视频?” 我想起那人长得那副雷人的尊荣,以及,打开那个新闻数次,都觉得我电脑是不是显示屏比例坏掉了? 又想,在领导面前不能乱讲话,顿时噤声……不置一词。 哎,毕竟图样图森破……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有限,还是沉默比较好。
168 次阅读|8 个评论
[转载]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
whyhoo 2012-1-8 21:14
1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 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 1 )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 2 )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人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 3 )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 4 )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因此,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 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② 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③ 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④ 全面实行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⑤ 大力椎广个人非现金结算;⑥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2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3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只修订了却分条款?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对我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税制,不仅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而且还要重新构建征管制度,征管方式将随之发生重大改变。为此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治税合力,共同构建税源监控体系。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已经实行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管理基础还是配套条件都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人相关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人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人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在此情况下,如果仓促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有数以亿计的自然人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由依托代扣代缴单位的间接管理转为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在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将面临较大挑战,有可能造成税收收人大量流失,同时加剧征纳之间矛盾和纠纷,产生较大隐患和社会风险。为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宜急功近利,应在对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体设计、分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基于当前征管条件,应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人分配力度为主要目标,对现行税制先进行局部调整。 今后,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套管理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随着征管条件的逐步成熟,全面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4 、什么是“起征点”、“免征额”,它们与“减除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人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人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人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人征税。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 3500 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除减除费用标准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5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国际上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基本生活支出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另一类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CPI )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正处于较快上升阶段,现阶段我国减除费用标准主要是以基本生活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收人水平、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的。由于统计指标中没有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这项指标,所以将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取得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被调查的居民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与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及服务支出等八大类支出,但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居民消费支出可以反映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变化。 6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 3500 元/月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2010 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123 元 / 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 1.93 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 2167 元 / 月, 2011 年按平均增长 10 %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 2384 元。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 3500 元 / 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人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 28 %下降到约 7.7% 。纳税人数由约 8400 万人减至约 2400 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大约有 6000 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 2400 万人继续缴税。 7 、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人水平。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人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四是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8 、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 1.93 人,来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9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 )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 2800 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 20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 2800 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 4800 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籍个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采取与 2008 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 2000 元 / 月提高到 3500 元 / 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 2800 元 / 月调整为 1300/ 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 4800 元 / 月不变。 10 、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 2000 元调整到 3500 元;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 2000 元调整到 3500 元。 11 、为什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 ?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非我国所特有。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是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难以全面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从更好地调节收人分配的角度出发,将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方向过渡,在综合纳税人全部收人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因素,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做过哪些调整? 1980 年 9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 800 元 / 月。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因此, 2005 年 10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l 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 800 元 / 月提高到 l600/ 月。 2007 年 12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 2000 元/月。 2011 年 6 月 3 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 2000 月提高到 3500 元 / 月。 13 、今后是否还会对减除费用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在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纳税人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 3500/ 月,这一标准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要求的。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物价变化等情况,国家还将适时对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14 、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九级修改为七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①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②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③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强对高收人者的调节力度;④ 税负变化趋向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人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人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⑤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⑥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九级简并为七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各国税率表级次多以三级、四级为主,如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日本和美国是六级,因此,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比较理想的应是五级或五级以下。为体现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人者的税收负担,按照上述税率设计原则,有关部门设计了几百套税率方案,发现税率级次减少越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越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越不均衡,不仅会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甚至出现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而按照七级税率设计的方案,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人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 15 、为什么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五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 元以内调整为 1.5 万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以上调整为 10 万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 6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 40 % ,最大降幅是 57% ,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16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 7 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 15 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二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更好地落实纳税服务,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 7 日内延长至 15 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17 、 为什么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2011 年 9 月 l 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2011 年 9 月 l 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 1 )从立法程序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务院需要一定的时间重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 )从技术准备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机关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程序进行调整、测试和人员培训,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约 500 万户扣缴义务人也要对代扣代缴软件进行调整,还要进行核实,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定时间。 ( 3 )从配套政策和征管操作看,为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财税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具体征管操作规定,并对税务系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辅导和培训;同时,基层税务机关要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这些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另外,从以往惯例看, 2005 年和 2007 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均留出两个多月准备时间,以保证修改后税法的顺利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多于以往,实施准备时间应该更加充裕,考虑到这次改革主要是降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使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的好处,此次只留两个月的准备时间,并保证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18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如何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l 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l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 2011l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l 日以后人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要求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例 1 】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 2011 年 12 月 3 日取得工资收入 3400 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 24100 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 3500 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 24100 元补足其差额部分 100 元,剩余 24000 元除以 12 个月,得出月均收入 2000 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10 %和 105 元。 应纳税额=( 24100 - 100 )× 10 % - 105 = 2295 元 19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知何适用新旧说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2011 年 9 月 l 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 9 月 1 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9 月 l 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 计算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 ;③计算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 ;④ 全年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 2011 年的生产经营所得, 2012 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 2 】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45000 元(注意:按照财税〔 2011 〕 62 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 4 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 3500 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 8 个月应纳税额=( 45000 × 30 %- 4250 ) × 8/12 = 6166.67 元 后 4 个月应纳税额=( 45000 × 20 %- 3750 )× 4/12 = 1750 元 全年应纳税额= 6166.67 + 1750 = 7916.67 元 20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财政收入有何影响? 以 2010 年个人所得税收人为基数静态估算,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减收约 1440 亿元,占 2010 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 46% ;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 160 亿元,合计全年减少财政收人约 1600 亿元。 原文见 http://www.csj.sh.gov.cn/gb/zwz/swj/minhang/zwgk/bszn/xgrsdsfzl/userobject1ai35937.html
个人分类: 经济|1497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税制改革要为底层人民减负
whyhoo 2012-1-8 20:12
税改的方向不能只是为了政府增加收入服务,而是应该转到为老百姓服务的方向上来。   这就意味着税制改革要考虑到怎样才能促成“底层人民减负、全体人民享福”的局面。底层减负意味着缩减由于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不公,而享福意味着对于税收的使用应该有更多公民的监督,以真正达到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上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可言。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   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显然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他们可以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达到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而税收负担就会转由那些收入来源渠道单一、收入水平较低的纳税人来承担,所谓税收的公平性就无从谈起。这样的税制,怎能不改?   中国个税生计费用扣除与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之间的差距相当大,由于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对每个人都给予同等金额的费用扣除待遇,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支出的因素就被完全忽略掉了,诸如抚养、赡养、就业、教育、医疗、购房等,它们直接决定着每个纳税人究竟能够承担多少税收。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常常远超过其实际承受税收的能力,量能负担这一最基本的税收原则逃得不见踪影。这样的税制,怎能不改?   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中低收入群体仍占较大的比重,而这些地区的人们为维持必要生活而支出的费用成本也必然大大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果不提高这些地区的免征额标准,就可能出现百姓把居家过日子的钱当做国税来上交的情形,这在税收上有个行话,叫做“恶税”。这样的税制,怎能不改?   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早就大大超过世界多数国家。在中国,现在已经很难形成所谓的中产阶级,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过大已成难以改变的事实,社会已然就此发生断裂。这样的税制,怎能不改?   中低收入群体当初的一点喜悦就可能保持不了多长时间,人们就又会为新的、更大的社会贫富差距而困扰。比如,当通货膨胀袭来的时候就会看到,真正的受害者并不主要是那些富有者,而依然是穷人,现有的税制可能连你最基本的必要生活费用都保证不了。如果没有个人所得税根本性的改革,这将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和正在出现的结果。这样的税制,怎能不改?   在我国未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应当在税前增加若干必要的费用扣除项目,简单说,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吃喝拉撒睡之类的费用支出都不应被征税。纳税人用于自身的和子女的教育费用、老人赡养、购买保险、大额医药费、为残疾人家属购买的自助设备、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支出、公益性捐赠、灾害损失等,也不应被排除在免征范围之外。公民个人与组成家庭,在税负上也应有个明显的差别,不能像现在这样都混在一起算。   此外,还应考虑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因素等。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应与CPI挂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或地方人大,每年择机进行调整。   在我国,税率级次只要 5个或更少些就足够了,现在的7个还是太多,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30%也就可以了,现在的45%高得离谱,也不会有人认同在这个税率层次上老老实实地纳税,所以应该降低乃至取消。   近期的改革可以考虑设置个人和家庭两种申报单位,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为将来全面推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进行技术上的准备。   (2011年第 23期《财经》李炜光) 原文见 http://www.qstheory.cn/jj/jjggyfz/201201/t20120104_133458.htm
个人分类: 经济|872 次阅读|0 个评论
教师也上所得税?
热度 1 metanb 2011-12-1 11:42
教师的收入来自纳税人,为何还要上交所得税呢?这里面有没有经济学悖论? 现役军人是否上交所得税呢?警察呢? 法律上有没有不用上交所得税的人?
个人分类: 奇思妙想|2172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很惊讶:香港一位年薪17 .8万港元的单身人士每年缴税729港币
热度 1 wliming 2011-10-26 22:49
博主评:祖国向低收入人士征税,让高收入人士享用。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729港元,这是香港一位年薪17 .8万港元的单身人士每年的缴税数目。   一条关于香港个人所得税单的微博近日引发网友热传,微博说的是:香港某单身人士,2010年收入17 .8万港元,最终却只之缴纳了729港元的个税。不少内地网友对这一数据表示惊讶,而且饱含着“羡慕嫉妒恨”的情绪。还有人质疑这到底是不是真的。   香港税务局发言人专门就此做了解释:在香港的薪俸税中,高收入人士负担了大部分税额,中低收入的香港居民只需缴纳很少,甚至不用缴纳,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此外,薪俸税中还设有多项很高的免税额。   比如微博中提到的这位香港单身人士,年收入17.8万港元,而香港薪俸税基本免税额为10.8万;如果他需要供养父母两人,父母年龄都在55岁以上,可以获得供养父母免税额各1.5万,而如果他全年与父母同住,又可以获得额外供养父母免税额合共3万。这样减来减去,这个人应缴税的收入就只剩下1万多了。   另外,如果是已婚人士,全年免税额为21 .6万元,这样算来,17.8万港元的收入,根本不用缴税。
个人分类: 社会|1796 次阅读|2 个评论
今年我收到的月饼比往年少多啦
xupeiyang 2011-8-31 07:18
往年月饼成灾,今年我收到的月饼少多啦。 吃块月饼还要交税,不像话! 今年已经收到广州朋友送来月饼一盒、北京朋友送来两盒,都给同事和学生吃,我怕甜,不爱吃。 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 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月饼税频惹争议 任志强称合法也应改掉 加名税月饼税让公众心惊肉跳 税收理念当反思 李宁:收不收月饼税税务局说了不算 月饼税频惹争议 专家建议发月饼不如发现金实惠 月饼税再掀波澜或刺激企业合理避税 祝乃娟:公众为何反感月饼税 公众为何反感月饼税 税务局应该做比“月饼税”更重要的事 杂谈:月饼税有多少种馅料 网传拟缴月饼税 近八成网友表示想不通 月饼税让月饼变了味 假问题背后真民意 社评:月饼税说法不靠谱 吴睿鸫:月饼税背后的税收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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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社会征求意见
热度 4 cutefay 2011-6-18 20:46
昨天看到俺一个好友微博里写道: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出来了,其中,对于3000元的起征点,网上共有82536人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我现在不知道要求修改与反对有什么区别。 我看了这条消息之后,给他这样回复:我猜反对的绝大部分人是觉得3000元太低了。 这个选项不大好,容易引起歧义,不知道是不是国家故意这样设个套儿。如果只有赞同和反对两项的话,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反对,那样就通不过了。这样通过一个修改选项,分流了一部分反对的人。这个机制真是高明啊! 我的回复纯属瞎猜和娱乐,但我觉得,如果真有人设计这样的投票机制来堵悠悠之口的话,这种伎俩真是太狡诈了。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2932 次阅读|4 个评论
不懂科学那是“天然”,不懂税那就很不自然了。
热度 1 liwei999 2011-6-17 13:39
不懂科学那是“天然”,不懂税那就很不自然了。 作者: mirror (*) 日期: 06/16/2011 21:50:13 从报道的内容看,老百姓对税制的问题很不理解。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就很多。比如说“个税起征点是月薪3000元”的时候, 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知道不交的人大约是少数。因为从字面上看,是说从月薪3000元起就要课税了。 为什么要缴税?为什么能课税?这是个统治的基本问题,也是个国民教育的基本问题。知道牛顿定律固然很好。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要缴税、为什么国家能课税的问题的话,牛顿定律那点儿事儿还真是“不足挂齿”的呢。 要和谐社会,就要有个合理的税制。所得税只是个“流水”,遗产税才是个关系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关键。 ----------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个人分类: 镜子大全|2223 次阅读|1 个评论
回答王老师的所得税的“疑问”
liwei999 2011-6-16 23:12
但愿是镜某理解错了。回答王老师的所得税的“疑问” 作者: mirror (*) 日期: 06/16/2011 05:23:34 个税起征点:民众 vs. 专家 是王老师的博文,热点是“超八成网络意见不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 拜读了王老师的博文之后,镜某发现很可能所谓“超八成网络意见不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原因是来自 对所得税的误解 。镜某说道:按北京的房价,很可能没有几个人要交“所得税”。一个人在京城里能有3千每月的“所得”,应该是不容易的。 所得 的概念与 收入 不同。是收入减去为获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活着就要有衣食住行的费用。这个部分的成本是不应该课税的。如果允许的话,就可以有“人头税”了。即活着就要给政府缴税。 被减去的东西 还可以有许多,比如说负债的一部分,保险的一部分、赡养子女、老人的部分、捐出的部分、遭遇小偷等等的临时损失。当然不会是都减去,但可以考虑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今天税法里没有,明天也可以加进去。因为这些都是人之常情,是和谐社会需要的。 王老师底气很足地说: Quote Income tax,翻译成“所得税”,就是指你的收入,而不是收入减去为获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得到的余额。法律上说的“个人所得税”就是这个概念。 这不是我能发明的。 但是镜某也很有底气,因为即便是文科人设计的税制也不会如此“弱智”。 收入与所得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妨看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 所得 ,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1999年的修正税法。当时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在今天看来,有些太低了。因此“专家们”商议将八百提到三千。 如果说月收3000元可以一分不交的话,不知是否还会有“超八成网络意见不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事情。 镜某的理解是“月收3000元可以一分不交”。3000意味着一天100元的“生存成本”,应该是个比较合适的额度。 ----------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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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采访翟继光
税法茶座 2011-6-2 20:06
l 采访的内容很多,播出的内容很少: 个税免征额多少合适? l http://news.cntv.cn/china/20110531/109957.shtml l 信息公开 让纳税人心里有底 l http://news.cntv.cn/china/20110531/109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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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翟继光称沪渝试点房产税存合法性不足问题
税法茶座 2011-3-5 17:08
提要:翟继光:根据现行《立法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开征房产税。翟继光:我国目前的税收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以代扣代缴为主,因此,普通老百姓亲自纳税的机会可谓少之又少。    人物档案   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    对话背景   兔年春节前夕,房产税落地重庆和上海,从公布到施行只有4个小时,两地部分居民开始要为拥有住房试点纳税。   有专家指出,在中国重大税制改革中,房产税改革试点是首次以地方政府名义、由地方政府制定并由其自行发布改革试点方案。重庆、上海房产税改革试点,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从真正意义上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开始。   从2010年9月29日多部委联合出台的新一轮楼市调控措施中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开始,“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一直是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伴随着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公布,房产税开征已是板上钉钉,但是,众多争论依然不绝于耳。日前,就相关话题,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翟继光。    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否在“税收法定”轨道上运行   中国青年报:除了房产税的范围和税率,公众还高度关注开征房产税的立法程序问题。目前我国包括房产税在内的众多税种,是否做到了“税收法定”?   翟继光: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基本税收制度,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授权立法。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时至今日,中国现行的19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   其他17个税种的征税依据,是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制定的条例或暂行条例。这样的格局,源于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中的立法授权,即“税收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实质是1985年授权立法的延续。   从法治完善国家的经验来看,征税从来都是议会的基本职权之一,一个国家的几乎全部税种都是由议会通过法律来征收的,只有极少数不太重要的税种才会授权政府开征。我国税收法治由于尚处于完善过程中,目前还很难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原则,只能实行比较宽泛的税收法定原则,即将这里的“法”扩展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从这一意义来看,我国目前基本上实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法律开征,其他税种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开征。   中国青年报:有评论质疑,重庆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找不到依据,两市的改革试点,只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对于这一争论,您有何看法?   翟继光:根据现行《立法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开征房产税。   目前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来开征房产税的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当然,有些国家的地方也拥有税收立法权,可以开征地方税,但这种权力同样是由地方议会来行使的,由地方政府开征新税的做法非常少见。   当然,沪渝两地目前的这种做法也不能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违背《立法法》和《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这实际上给地方留出了试点房产税的空间。严格来讲,上海和重庆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税种,而是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免税政策予以修改而已,地方政府既然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也有权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开征房产税可以认为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解释,当然,这种解释有些“过分”,已经超越了解释的界限,但仍可以认为是一种扩大解释,即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解释为一定标准以内的房产,如一家一套以内或者人均60平米以内等,超过这一标准就不属于“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就可以征税。   即便如此,相信绝大多数人不会满意上述“解释论”,我想出上述“解释论”也花了很长时间。总之,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做法的确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不如由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其中增加一个授权地方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试点征税的条款更具有合法性。   房产税能否担当地产调控、增加地方税源的重任   中国青年报:最早提出征收房产税时,主张尽快出台的理由是,在保有环节对住宅征税可以抑制需求、降低房价,这种说法符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现实吗?   翟继光: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最终由供求关系决定,调控房价只能从供求关系入手,而不能从增减成本的角度入手。根据这一原理,降低土地出让金或者增加购房成本、增加保有住房成本都不能降低房价。开发商不会因为土地出让金降低了而将可以卖到每平方米3万元的房子降到每平方米2.9万元,同样,在商品房供不应求的时代,卖家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各种税费转嫁到买家身上而获得相同的利润。   调控房价只能从供求关系入手,限制购房套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需求,可以达到供需平衡,甚至供大于求,可以控制房价;政府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和土地供应量可以达到供需平衡,甚至供大于求,也可以控制房价。   房产税仅仅增加保有住房的成本,没有改变供需关系,因此,不能控制房价。而且,由于房产税成本最终可能由购房者承担,因此房产税可能会推高房价。   中国青年报: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对房地产业实施宏观调控时,在税收工具上主要选择使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征税依据主要是保有时间,此次两市开始房产税改革试点,从已经公布的方案来看,和房地产调控有联系吗?   翟继光:商品房的需求中有很大比例是炒房需求,而不是真正的居住需求,调控房价应当从打击炒房者入手。但房产税同样打击不了炒房者,因为炒房者都是短期持有,长则七八年,短则一两年就会出手,每年百分之几的房产税根本抑制不了炒房者。而且,炒房者所炒的都是小户型商品房,很少有人炒大户型和别墅,这也是很多房地产项目中的小户型商品房开盘之初就被抢购一空,仅剩大户型商品房的原因之一。目前,上海和重庆出台的房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却不是小户型商品房,而是大户型商品房和别墅,因此,这种房产税根本打击不了炒房者,与控制房价的目标没有关系。   中国青年报:主张对住宅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的人期望通过这个新税为地方政府创造一个新的较大的税源,以平衡中央和地方失衡的财政分配关系。这也是目前中国税制改革追求的目标之一,即从现有的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向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主的直接税收转变,使地方政府不再单纯依靠“卖地为生”。房产税能否成为地方税收主要来源?   翟继光:这一预期目的不是由房产税自身来决定的,而是由整个税收体制的改革和调整来决定的。就目前的房产税现状来看,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还很有限,不可能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当然,政府可以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提高房产税的税率以增加房产税收入,但如此一来就会大大提高我国整体的税收负担,特别是增加个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我国税收负担已经不轻的情况下,再大幅度提高税收负担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容易引起普通纳税人的抵制。   当然,如果在提高房产税的同时,能够降低或者取消其他税费,如降低土地出让金,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个人所得税,使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负担不增加,房产税有可能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直面公众征收房产税,政府做好准备了吗   中国青年报:向居民征房产税,是居民要向政府直接缴纳货币,而依据又是居民花钱买来的不动产。这样的税种,让政府和纳税人直接面对面,在我国19个税种中,主要的纳税主体是企业,这对政府来说,目前可能带来哪些挑战?   翟继光:我国目前的税收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以代扣代缴为主,因此,普通老百姓亲自纳税的机会可谓少之又少。这种制度虽然有利于减小纳税人对国家征税的抵触情绪,提高征管效率,但也导致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老百姓的纳税意识普遍比较弱,监督政府花钱的积极性也不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直接开征面向老百姓且由老百姓亲自缴纳的房产税的确向政府提出了挑战。   由于目前房产税主要定位于高收入群体,这一挑战在短期内尚不明显。高收入群体接触税收的机会较多,对纳税已有一定意识,特别是在购房时需要缴纳契税,而且契税原则上也是由购房者亲自缴纳,所以,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房产税的难度并不大。   中国青年报:重庆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以上内容参照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删去了税收征管法中采取以上措施的前提和限定条件。按税收征管法,采取上述“扣缴”措施,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税收征管法的另一重要前提是,从纳税人银行账户扣缴逾期税款的方式,只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就没有规定可采取“扣缴”纳税人银行存款的方式。对于这一征税方式,您有何看法?   翟继光:政府征税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征税,直接从纳税人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的做法就值得商榷,纳税人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并不一定属于纳税人,政府直接扣缴税款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权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里的纳税人是指个人,还是指家庭?如果是个人,张三名下的房产能否从张三配偶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如果是家庭,家庭的范围有多大?是仅指夫妻,还是包括家中未成年的子女?成年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是否包括在内?   中国青年报:去年10月,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带给政府的挑战会有哪些?   翟继光:关于房产税收入的用途会给政府带来挑战,当政府直接面向普通老百姓征税时,老百姓的监督意识会大大提高,上海和重庆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而规定将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如果地方政府大规模开征房产税,政府是否还有勇气承诺税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如果有,纳税人会通过人大、政协等机关来监督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如果真的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而不用于地方政府的其他支出,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就真正变成了一种“公益事业”:向富裕居民征收房产税,然后转移给贫困居民。在地方政府没有受益的制度中,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来自哪里?   房产价格评估制度也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难题,如果评估价值年年提高,纳税人会批评政府控制房价不力,甚至会批评政府为了多收税而暗中推动房价上涨。   如果将来正式实施房产税后,政府不承诺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而作为地方政府一般收入的重要来源,纳税人是否会因此批评政府有欺骗纳税人之嫌?这些问题是很值得地方政府深思的,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导致房产税运行不良,还会进一步延伸到我国所有的税种。提高普通老百姓的税法意识很难,但提高以后再想降低就更难了。税法意识中虽然包括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更重要的是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想任意花纳税人的一分钱都很难,就是因为公民的税法意识很强,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必须事先经过议会的同意,事后接受议会监督,更重要的是,政府预算以及议会对政府的审计结果都是公开的,每一个公民都可以看到政府将钱花到哪里了。我们的地方政府是否做好了将自己的预算公之于众的思想准备和制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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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个税再飞一会—国务院通过个税起征点
冯用军 2011-3-2 18:57
国务院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政策 个税知识大普及 个税起征点提高受益分析 各阶段收入个税计算分析(单位:元)(以个税起征点上调为3000元为例) 月收入 起征点2000应缴税 起征点3000元应缴税 少缴税金 2500 25 0 25 3000 75 0 75 4000 175 75 100 5000 325 175 150 6000 475 325 150 8000 825 625 200 10000 1225 1025 200 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元 5 0 二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三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四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五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六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八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九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税起征点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税起征点调整进程 ·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 ·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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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里—国务院周三讨论提高个税起征点
冯用军 2011-2-28 19:50
个税起征点小调查:1、5000;2、3000;3、4000 昨日与网友交流中,温家宝总理透露,国务院将于本周三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这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调整个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曾两度上调 一名出租车司机网友向总理反映,他每月收入2300多元,刚好超过个税起征点,认为个税起征点太低,现在工薪阶层成了中国纳税大户,这不公平。 温家宝表示非常理解,并且透露,“我们将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列入国务院议事日程,礼拜三就讨论。”国务院讨论决定以后,将报人大批准。 “这条措施出来以后,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我以为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方法。这是我们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 /div--我国改革开放后个税起征点共经历过两次修改,2005年由最初的每月800元升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至目前的2000元。
个人分类: 和谐世界研究院|1108 次阅读|0 个评论
今日热点:退休
热度 1 xupeiyang 2011-2-15 07:46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1 国人推迟退休一年养老金可减少缺口200亿元 http://news.syd.com.cn/content/2010-09/13/content_25010392.htm 2 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开征个税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13/c_121070989.htm 3 古代退休制度 http://cathay.ce.cn/history/200912/17/t20091217_20637878.shtml 扩展阅读: 1 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316/339/2007/2007022579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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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的人比比皆是
xupeiyang 2011-1-16 21:06
 2005年大学毕业到上海工作的女生吕倩,展示了她的工资单:每月工资收入大约9000元,除去个人需要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共1620元,每月个人所得税701元,拿到手仅为6600多元。   而个人所得税只是吕倩所交税的一部分。吕倩每个月都要购置300元左右的护肤品,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为30%,也就是每个月交税90元;买衣服每月花500元左右,包含17%税率的增值税85元;每个月购买将近200元的书籍,使用100元左右的水、煤气,按照13%的增值税率计算,交税39元;单位没有食堂,吃饭都在餐馆,每个月伙食费1000元,包含了大约50元的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约18.5元。粗略估计之下,这些税一年要交11802元左右,占每年工资收入的一成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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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季谈税
fouyang 2010-4-2 07:15
美国有很多特有的节日。其中有一个人人痛恨的,就是四月十五日的税日。那是上一年个人所得报税的最后期限。每到这个时候,报纸,电台都会有很多有关税务的文章,报道。四月十五日这一天,邮局会破例开到晚上很晚,电视里会播放民众排队邮寄税表的场景。。。 其实,美国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所得税的。联邦政府的收入曾是来自交易税等其他途径。1862年,为了支付内战费用,国会开征了所得税,直到1872年停征。在1894年和1895年又曾开征过所得税,但后来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赋予国会征收所得税的权力。从此,所得税就成了美国生活的一部分了。 开始征收时,所得税的税率是很低的。富兰克林 卢斯福总统为了对付经济萧条和支持二战,大大提高了税率。战后税率仍然居高不下,一直到1980年代里根经济主义大大减低了税率。下图显示了各种收入阶层(应税收入,以2007年币值,以往年份经过通货膨胀调整)的税率历史(平均税率,不是边际税率)。(资料来源:税率历史:http://www.infoplease.com/ipa/A0005921.html;物价指数历史:ftp://ftp.bls.gov/pub/special.requests/cpi/cpiai.txt) 谈税,另一个重要话题就是公平。美国的税制是累进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这符合公平的原则:富人应该多做贡献。但是税率差别多大才公平?这却没有绝对的答案,而是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中折冲平衡。由于富人的人数少,给他们加税政治阻力最少。但是也有些政治家主张对资本利得征低税率来鼓励投资。而这又相对便宜了富人。所以每次加税或减税,贫富之间的平衡总是一个热点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所得税中,还不仅是累进税率影响贫富差别。税法中有各种有利于穷人的补贴,减免等,富人是享受不到的。另一方面,富人也有自己逃税,避税的办法。所以,说到底是拿工资的高级白领交税最没商量。 下表比较2007年联邦所得税(夫妻合报)的两个假想情况(资料来源:TurboTax数据处理)。低收入可能是蓝领双收入或白领单收入家庭。高收入可能是资深白领双收入(夫妻各15万年收入,加上5万利息收入)。这两者都属于中产阶级。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高收入的子女扣减福利明显减少(从2子女到4子女没有任何变化)。在其他扣减中,一开始大家都失去标准扣减,而低收入的损失相对较大。但随着扣减数额的增加,高收入的相对税额减少不如低收入多(税率比随着扣减额增加而增加)。由此可见,光用纸面税率来比较而不考虑扣减,是不够准确的。 2001年小布什上台后减税,在给各个收入群体都降低税率的同时,并降低了资本利得和红利的税率。这个做法引起了广泛的批评,说减税总数的26.2%给了收入最高的1%的人,减税总数的67.7%给了收入最高的20%的人。所以布什是给富人减税。但是考虑到这些富人交的税占总数的很大一部分,他们得到大部分的减税也不奇怪了。事实上,减税的结果,富人在税赋重的比例还增加了。从这个角度,穷人是占了更大便宜。下表显示2005年预计各个收入组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以及他们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数据来源:美国财务部2005年3月报告,http://www.treas.gov/press/releases/reports/factsheetwhopaysmostindividualincometaxes.update.pdf) 这是假定所有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事实上,各个收入群体的税赋比例不光受税率的影响,还受收入分配和收入组成(工资和投资)变化的影响。比较合理的分析,是税赋比例与收入比例的商(我称之为归一税赋比)。在各个收入组之间比较,归一税赋比反映了赚同样数量的钱所要交的税。使用比例而不是绝对数,就排除了平均税率和经济增长的影响。下图显示过去十多年来归一税赋比的变化 。(数据来源:http://www.taxfoundation.org/news/show/250.html) 可以看出,除了低收入的比例一直在下降以外,其他没有什么长期的变化。而低收入组下降的原因除了税率的原因以外,也因为贫富差别一直在增大。由于累进税制,这部分人的收入相对来说在下降,他们的相对税率也就下降了。另外,在没有大的税法变化的年份(1993到1999,2003至今),最高收入群的归一税赋比呈下降趋势。原因之一是贫富差别增大。进入高税率档次的钱越来越多,每块钱相对的贡献就低了。另外,高收入者根据税法调整自己的经济和财务行为,也可能是原因之一(虽然我没有数据证明)。 总之,交税是美国式生活的一部分,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在大选中,税也是一个容易触动选民神经的热门话题。不过说到底,各人提出的改革,相对于近百年的所得税历史而言,都是微调而已。我们不要太感情冲动,还是要凭数字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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