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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托、罗素悖论的成因及其根除
leehyb 2019-12-23 15:02
这是本人最近的系列论文之一,欢迎讨论! 该文的核心部分是定理1及其证明,其余都是普及性质的成因分析: 定理 1 对于任一根据性质 j ( a )定义的集合 A ={ a , j ( a )} (13) 则 A 中的元素不包括 A 本身,即 A ~ ∈ A, 证明 分3种情况 : 1) 若 A ={},则 A 中无元素等于 A ,即 A ~ ∈A ;2)若 A 只有一个元素,设用 a 表示之,即 A ={ a },由(1)式知, a ≠ A ,故 A ~ ∈ A ; 3)若 A 中有多个或无限个元素,用 a 1 , a 2 , a 3 ,…表示之,即 A ={ a 1 , a 2 , a 3 ,…},因为 a i ≠{ a 1 , a 2 , a 3 ,…}= A ,( i =1,2,3…),即 A ~ ∈ A 。 证毕 若 j ( a )为 a ~ ∈ a 即 A ={ a | a ~ ∈ a } ,由定理 1 知, A ~ ∈ A 而不可能 A ∈ A ,即 推论 1 罗素悖论并不存在 由于任何集合都可用( 13 )定义,故由定理 1 知, 不存在 A ∈ A 的集合,即 推论 2 不存在不平常集。 由推论 2 立刻可得: 推论 3 { a | a ~ ∈ a }={ a , a = a } ,即 { S | S ~ ∈ S }={ S , S = S }; 由推论 2 , 3 也可证明不存在罗素悖论(略)。 不难看出,上述证明其实只用到了素朴集合论中关于集合与元素的区别,或集合的集合与集合的区别这些基本知识,可见,罗素悖论本质上就是因为混淆了这些概念所致。 全文如下: 康托、罗素悖论的成因及其根除 摘要 只有 在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三大定律都成立的论域即可行域内,形式逻辑才是可靠的。如果思维不严格、使得推理范围偏离了可行域,产生各种悖论并不奇怪。发现并严格证明了引发了第 3 次数学危机且至今未真正解决的康托悖论和罗素悖论都是由于思维未严格限制在可行域所致,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数学界、逻辑学界和哲学界因为该悖论而导致的各种变化,也并不是都有必要的。 关键词:数学基础;康托悖论; 罗素悖论;集合论;可行域 ; 逻辑学 The Causes of Cantor and Russell Paradoxes and the Way to Eradicate Them abstract Only in the feasible domain, in which all of the three laws of formal logic , i.e. , the law of identity, the law of non-contradictory and the law of excluded middle, are hold true, the formal logic is reliable. If the thinking is not strict and the scope of reasoning deviates from the feasible domain, it is not surprising that various paradoxes arise. It was found and strictly proved that the Cantor and Russell paradoxes, which caused the third mathematical crisis and have not been solved completely so far, are caused by the fact that the thinking is not strictly limited in the feasible domain, and in fact does not exist at all. Not all the changes caused by the paradoxes in mathematics, logic, and philosophy are necessary. Key words: mathematical foundation; Cantor 's paradox ; Russell's paradox; set theory; feasible domain; logic 0引言 长期以来,自然科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人们坚信: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推理工具:逻辑学、尤其是形式逻辑是高度可靠的。 然而,康托悖论 、罗素悖论 等逻辑悖论的出现不但形成了第三次数学危机,也动摇了人们的信心。人们不禁问道:如果形式逻辑都没有可靠性,如何保证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的可靠性? 其实,如所周知,形式逻辑是以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这三大定律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在这三大定律都成立的条件下,形式逻辑才有可靠性可言。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三大定律并非始终成立。例如,在生命产生前后,地球这一概念的外延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一律并不成立。事实上,由于地球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各种变化,因此,严格来说,只有在完全静止的一刹那,地球这个概念才符合同一律。 再例如,孩子出生前后,“家庭一切成员”这一概念的外延发生了变化,同一律也不再成立。因此,若要将讨论严格化,就必须在时间或空间上进行分割即分别讨论。相反,如果将动态地变化着的概念看作静止不变的,即笼统地讨论“家庭一切成员”这一概念,就可能发生逻辑错误 。 因此,在使用形式逻辑时,必须将推理严格限定在三大定律都成立的范围内才有可能得到可靠的结论。为讨论方便,与文献 一样,本文把三大定律都成立的推理范围称为可行域。 本文将指出,在可行域内,形式逻辑依然是可靠的,而所谓逻辑悖论只不过是人们的思维不严格、使得推理范围偏离了可行域所致。因此,只要人们的思维足够严格,逻辑悖论根本不存在。 然而,到目前为止,在数学领域内,由于人们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逻辑悖论的形成原因依然是一个谜,故没人能从加强思维的严格性这一角度来真正地消灭悖论,而只是治标不治本地为解悖而解悖,不但未必能真正解决矛盾,反而可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越弄越乱。例如,类型论和各种公理化集合论 都以牺牲研究范围为代价来绕开悖论,但却都没能真正地解决悖论,也不能保证不再出现其他悖论。“直到今天,悖论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 。 本文将揭示对数学界有重大影响的康托悖论和罗素悖论的产生原因:思维不严谨,从而彻底消除了这些悖论对数学界、逻辑学界和哲学界的不良误导,还学界一个正本清源的基础。 1 产生康托悖论和罗素悖论的原因 1.1 背景知识 在康托建立的素朴集合论里,先后“发现”了康托悖论和罗素悖论。从而产生了公理化集合论等以消除这些悖论为主要目的的理论探索。 由于公理化集合论是之后才出现的,为了尊重历史,在讨论这些悖论时,除非特别注明,本文仅在素朴集合论的范围内进行讨论。 如所周知,在素朴集合论里,集合被定义为一些事物的整体,并用集合符号{}列出这些被称为元素的事物。例如,一个元素 a 的集合用{ a }表示,两个元素 a , b 的集合用{ a , b }表示……要注意元素与集合的区别,例如, a≠ { a } (1) (1)式可直接根据素朴集合论定义证明(反证):如果 a ={ a }, 则不能用集合符号{}来定义集合,与定义矛盾,故(1)式成立。 在ZF公理化集合论里,由于并没有集合的定义,故(1)式需要用正则公理证明。同理,公理化集合论里的外延公理 在素朴集合论里也只是一个可直接根据集合定义证明的定理。 在素朴集合论里,集合也被视作事物,故集合的整体即集合的集合也可看作是集合。例如,如果 a 是集合,则集合的集合{ a }也是集合。但要注意的是,这时{ a }与 a 仍然不同,即(1)式仍然成立。 集合内元素的数目称为基数。 一个集合的幂集是指用该集合的元素直接组成的所有可能的集合(含没有元素的空集{})的集合,例如,集合{1,2}的幂集为{{},{1},{2},{1,2}}。对于 n 个元素组成的集合,其幂集有2 n 个元素。 1.2 康托悖论 所谓康托悖论( Cantor's paradox ) 是逻辑悖论之一。 1899 年由德国康托提出,但直到 1932 年才发表于他的《书信集》中。这一悖论认为考虑一切集合所构成之集 ∨ ,设它的基数为 λ 。因为 ∨ 是最大的集,任何集合的元素必定是 ∨ 的元素,所以 λ 应该是最大的基数,但这与康托定理“任一集合 ∨ 的幂集的基数大于集合 ∨ 的基数”相矛盾。 如前所述,产生康托悖论的原因在于康托将在动态地变化着的、不符合同一律的“一切集合”看成是静止不变的、符合同一律的概念所致。 为了清楚地揭示这一点,我们不妨先假定“一切集合”中只有 ∨ 1 和 ∨ 2 两个集合(当然也可以讨论有3个,4个….甚至无限多个集合的情形),那么虽然 ∨ ={ ∨ 1 , ∨ 2 } (2) 也是一个集合,但该集合并不是原集合 ∨ 1 和 ∨ 2 中的任何一个,而是新的第三个集合,这样,一切集合已经不是两个而至少有 ∨ 1 , ∨ 2 , ∨ 及包括 ∨ 在内的 ∨ 的4个幂集元素{}{ ∨ 1 }{ ∨ 2 }{ ∨ 1 , ∨ 2 }。如果做更仔细的考察,由于 ∨ 1 , ∨ 2 是原来的所有集合,其中应该包括空集,那么定义 ∨ 之后,去掉重复的空集,“一切集合”至少有2+(4 - 1)=5个,如果再考虑更多层次的幂集即幂集的幂集等,那“一切集合”就可以有无限多个! 既然“一切集合”的数目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人们引入新的集合定义而不断快速增长的,当然也不存在一个如康托所想象的最大集合,康托悖论自然根本就不存在了! 以上推导是如此简单,以至于任何一个初次接触集合论的人都很容易推出,但偏偏集合论的创立者及其追随者们却始终没有做这个简单之极的工作! 不难看出,康托推导的逻辑错误在于:用“一切集合”定义了一个新集合后,“一切集合”这一概念的外延已经发生了变化,故这时对“一切集合”的同一律已经不再成立,推理已不在可行域之内,从而得出了悖论。 1.3 罗素悖论 罗素(Russell B.)在上世纪初提出了著名的悖论 ,其细节在各种出版物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 。通常,人们认为罗素悖论引起了第三次数学危机,并对后来的数学基础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甚至“极大地震动了数学界、逻辑学界和哲学界” 。虽然偶尔有质疑的文章 ,但未见有能严格地否认该悖论的文献报道。例如,虽然文献 认为百年前策梅洛(E. Zermelo)就认为用公理化之前的经典集合论就可以解决罗素悖论,但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事实上,一直到现在,该悖论仍然困扰着人们并引发诸如从形式构造、逻辑系统甚至修正经典二值逻辑等方面的研究 ,且一直没有公认的消解方法。 罗素是用文字来描述罗素悖论的 。由于文字叙述不一定很清楚,故通常将罗素的文字叙述写成数学公式。 设 A ={ S | S~ ∈ S } ( 3 ) 式中, S 表示一切集合中的任一个集合,其中 符合 S ~ ∈ S 的集合,即集合的元素中不包含集合本身的集合,称为正常集或平常集,否则称为不正常集或不平常集。 所谓罗素悖论源于罗素自问自答的问题: A 是平常集还是不平常集?为了讨论方便,以下将该问题称为罗素之问。罗素是这样回答该问题的: 如果 A ~ ∈ A , 由于 A 是由所有符合 A ~ ∈ A 的集合组成的,所以 A 的元素中应该有 A , 即 A ∈ A , 形成矛盾;同理 , 如果 A ∈ A , 这时 A 中间不应该出现 A , 即有 A ~ ∈ A 成立 , 也 形成矛盾。 这就是罗素悖论! 与我们解决康托悖论一样,为了回答罗素之问, 不妨也先做一些最简单的具体实例演算:不妨先假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当然也可有多个或无限个)平常集 S 1 和另一个(也可多个或无限个)不平常集 S 2 。这样,根据(3)式立刻可得 A ={ S 1 } (4) 注意到 A 的元素中只有 S 1 , 由(1)式可见, S 1 ≠ A ,即并没有如罗素所想的那样在 A 的元素中出现 A 。 故 A ~ ∈ A , A 为平常集且并没有出现任何矛盾! 那么罗素悖论又是从何而来? 不难发现,如果将上述 假定改成“世界上除了一个平常集 S 1 和另一个不平常集 S 2 外,还有一个集合 A ”,这时就会出现所谓罗素悖论(读者不妨据此自己推导一下)! 罗素可能是这样想的:既然 S 是指一切集合中的一个, A 也是一个集合,一切集合中自然应该包括 A ,所以才可以修改原假定并据此回答罗素之问。 其实,不管罗素是不是这样想的,他实际上就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这样做的,否则无论如何都得不出所谓的罗素悖论! 然而,问题在于, A 是对 S 概括后才出现的,因此,在用(3)来对 S 进行概括前是不存在 A 的,既如此,怎么可以在概括前就假定 A 的存在呢? 显然,罗素并没有注意到集合出现的这种先后次序,把概括后才出现的 A 当成了被概括的集合,陷入了思维混乱,从而才导致了悖论。 打一个比方,孩子出生之前,小家庭的一切成员只有夫妻两个人( S 1 和 S 2 ),罗素却误以为,既然是家庭的一切成员, S 1 和 S 2 中就应该包括后来才出生的孩子 A ! 因此,所谓罗素悖论,本质上不过是不能把概括后才出现的 A 当成概括前就存在的集合的反证而已。 与康托悖论一样,本来只要做一些最简单例题演算就可以发现并避免的这种低级错误,偏偏逻辑学家罗素及其追随者们却始终没有做这类工作,从而延误至今! 其实,在定义 A 之后,如果非要像罗素所想的那样把 A 也看作是一切集合中的一个,则一切集合这一概念的外延已经发生变化,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这时已不能再用原来的符号 S 来表示 “一切集合”中的任一集合了,不妨用 S’ 表示之。这时, 由于(3)式的右端变了,即集合的外延变了,根据素朴集合论的外延定理,(3)式的左端当然也变了,故也不能再用原来的符号表示,不妨将 ( 3 )式改写为 A’ ={ S’ | S’ ~ ∈ S’ } (5) 由于已经证明 A 是平常集,故立刻可得 A’ ={ A , S 1 } (6) 可见,由于 A ’Iuml; A ’,故即使一切集合中含有 A , A ’仍然是平常集且不存在矛盾。 而且,即使我们不用到“ A 是平常集”这一结论,也不会产生任何矛盾:如果 A 是不平常集, 则 A’ ={ S 1 } (7) 即 A ’仍然是平常集且也不存在任何矛盾 。 显然,上述讨论也很容易推广到一切集合里有任意多或无限多个平常集和不平常集的一般情形(略)。 综上所述,在严格遵守同一律的条件下,罗素悖论根本不存在。 如果再作进一步的深究,连 不平常集的存在与否都经不起推敲: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还从来没有人能够真正构造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不平常集。 教科书上常常用概念的集合也是概念作为不平常集合的例子。但仔细考查,该例子并不成立。例如,即使把一切概念:概念 1 ,概念 2 ,概念 3 , …. 的集合 G ={ 概念 1 ,概念 2 ,概念 3 , ….} ( 8 ) 也看作是一个概念,但是显然 G 决不可能是概念 1 ,概念 2 ,概念 3 , …. 中的任何一个, G Icirc; G 并不成立! 那么,既然 G 也是一个概念,是否可以把 G 也列入所有概念之列(其实这就相当于罗素把 A 当作 S ,是导致罗素悖论的根源所在),即把 (8) 式写成: G ={ G , 概念 1 ,概念 2 ,概念 3 , ….} ( 9 ) 但根据素朴集合论的外延定理,(8)、(9)两个公式的元素不同,集合自然不同,不可用同一个符号 G 表示,否则就犯了“偷换概念”这一违反同一律的低级错误!因此,(9)式左端必须换用其它符号,例如,可以表示成 G ’={ G , 概念 1 ,概念 2 ,概念 3 , ….} ( 10 ) 显然,这仍然是一个平常集!这里, G , G ’ 虽然在字面上都称作是一切概念的集合,但实际上与康托悖论中的“一切集合”一样,其外延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同一律已不再成立! 其实,根据素朴集合论的定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不平常集应该表示为 X ={ X,Y , Z ….}= {{ X , Y , Z ….}, Y , Z ….}= {{{ X , Y , Z ….}, Y , Z ….}, Y , Z ….}=…(11) 这种无限嵌套的集合是否可能存在? 例如,对单元素不平常集合,(11)式变为 X ={ X }= {{ X }}= {{{ X }}}=…. (12) 显然与(1)式直接矛盾! 由于罗素悖论是以假定存在不平常集为前提的,因此,如果根本就不存在不平常集,那么罗素悖论自然也不存在:在只有平常集的世界里, A 就是一切集合的集合,而且以下两个途径都可独立地证明这时 A 也是一个平常集:1)既然不存在非平常集, A 也只能是一个平常集; 2)与从(8)只能得出(10)式而得不出(9)式一样, A 不可能包含自身。 以上用具体演算说明了并不存在罗素悖论,且甚至根本不存在不平常集!以下是上述结论的严格证明: 定理 1 对于任一根据性质 j ( a )定义的集合 A ={ a , j ( a )} (13) 则 A ~ ∈ A 。 证明 分3种情况 : 1) 若 A ={},则 A 中无元素等于 A ,即 A ~ ∈A ;2)若 A 只有一个元素,设用 a 表示之,即 A ={ a },由(1)式知, a ≠ A ,故 A ~ ∈ A ; 3)若 A 中有多个或无限个元素,用 a 1 , a 2 , a 3 ,…表示之,即 A ={ a 1 , a 2 , a 3 ,…},因为 a i ≠{ a 1 , a 2 , a 3 ,…}= A ,( i =1,2,3…),即 A ~ ∈ A 。 证毕 若 j ( a )为 a ~ ∈ a 即 A ={ a | a ~ ∈ a } ,由定理 1 知, A ~ ∈ A 而不可能 A ∈ A ,即 推论 1 罗素悖论并不存在 由于任何集合都可用( 13 )定义,故由定理 1 知, 不存在 A ∈ A 的集合,即 推论 2 不存在不平常集。 由推论 2 立刻可得: 推论 3 { a | a ~ ∈ a }={ a , a = a } ,即 { S | S ~ ∈ S }={ S , S = S }; 由推论 2 , 3 也可证明不存在罗素悖论(略)。 不难看出,上述证明其实只用到了素朴集合论中关于集合与元素的区别,或集合的集合与集合的区别这些基本知识,可见,罗素悖论本质上就是因为混淆了这些概念所致:虽然( 3 )式中 A 也是一个集合,但并不与( 3 )式中的 S 所表示的集合(一切集合中的任何一个) 是同一个集合。 2 新素朴集合论与其它集合论的区别 在素朴集合论中证明了定理1后,素朴集合论消除了罗素悖论。虽然定理1是在素朴集合论内证明的,但在本文之前,并未出现(否则罗素悖论早就不存在了),为了讨论方便,暂时把包含定理1的素朴集合论称为新素朴集合论,而把康托的素朴集合论称为旧素朴集合论。 2.1 新素朴集合论与类的概念 引入类的概念是为了避免旧素朴集合论中的悖论。由于通常悖论都发生于集合的集合之类较大的集合,故后人把较大的集合称为类,把类中会导致悖论的类称为真类。真类不再看作是集合,这样悖论自然也就被排斥在集合论之外了。 打一个比方,本来人们可以在大地上任意行走,后来发现某些地方有问题,于是就做了标志绕道走。 显然,这其实只是回避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的办法,其缺点是明显的:有些该去的地方不能去了,而且我们原则上并不知道哪些地方有问题,故并不能排除再度碰到问题的可能。 新素朴集合论就不同了。由于定理1表明,悖论并不存在。故我们仍然可以在大地上任意行走。当然,思维要严格,以防止像康托或罗素那样因为思维不严格而导致不必要的悖论。 2.2 新素朴集合论与公理化集合论 在没有搞清楚产生悖论的原因的情况下,公理化集合论也通过人为划分禁区的方法来避免悖论。因此,上述人为缩小研究范围且无法保证不再出现悖论等问题仍然存在。 笔者以为,即使公理化集合论还有其他积极意义,也应该大幅修改:保留素朴集合论的关于集合定义,尽量将仍然有必要保留但无法证明的公理改为可以证明的定理等。 例如,外延公理完全可以直接根据集合的定义得到证明。 3 总结和讨论 由于世界在不断地变化,建立在静止不变基础上的形式逻辑并不具有普适性,而只能应用在很小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应用在可行域内。 将推理范围严格地限制在可行域内,是严格思维的最基本要求。 对于较大的研究范围,原则上必须将其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隔,即分割成各个可行域。如果分割不够细致,就可能产生各种悖论。例如,将不同的“一切集合”混为一谈,是产生所谓康托悖论和罗素悖论的原因。 虽然公理化集合论等成功地避免了罗素悖论,但却不合理地以缩小集合论的适用范围为代价,且未必一定能避免一切悖论。 无论是康托悖论还是罗素悖论,其实都是一些诸如概念混淆之类违反同一律的非常低级的错误所导致,只要做一些类似于本文的最简单的具体演算,这些错误都是很容易发现的。不能不批评的是,在数学基础范围,似乎过于迷恋于用一些并不严格的抽象思维“创造”一些惊世骇俗的结论而不愿做一些哪怕是最简单的基础工作来避免错误似乎已成为一种风气,这种浮躁的风气或许是这些如此低级的错误长久未被发现的原因。 数学是高度依赖于推理的科学。任何在逻辑上不严格、经不起推敲的东西都可能在推理的长链上因为失之分毫而差之千里,从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数学必须是绝对严格的科学。 由于思考问题不严格,由康托和罗素分别建立的其他数学理论的可靠性恐怕也值得质疑和审视。 参考文献 冯契主编 ; 尹大贻 , 朱立元 , 朱贻庭等副主编哲学大辞典•上 .  上海辞书出版社 . 2007 Russell B. Letter to Frege (1902).//Heijenoort J. From Frege to Godel.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124-125. 李鸿仪思维规律及其可靠性与实践的关系 .in: 何全胜,郭泽德主编 . 科学思维 ,经济日报出版社 2017 : 364-377. 戴牧民 陈海燕 郑顶伟 . 公理集合论导引 .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1. 张寅生 . 证明方法与理论 . 北京 : 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5. Russell B. The Principle of Mathematics(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3:102. Victor P. Novikov. Aspectual Principle, Benford's Law and Russell's Paradox . arXiv:1012.5537. Nerode A. Logic for applications. New York: Springer Verlag,1997. Link G. Bertrand Russell Invention of mathematical philosophy, one hundred years of Russell’s paradox. De Gruyter Series in Logic and its Applications 2004,6 Clement K. A new century in the life of a paradox. The Review of Modem Logic. 2007-2008 ll(1-2):7. 冯淑芬 . 罗素悖论与逻辑主义 . 天津师大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1990,15(1):86-89. 忻鼎稼 , 周敏 . 罗素悖论百年回眸——策梅洛矛盾的一个特例 . 科学, 2018 ( 2 ): 29-31 。 忻鼎稼 , 周敏 . 数理逻辑中一个撤销百年的悖论 . 科学, 2016 ( 3 ): 31-34 。 杜国平 . 罗素悖论研究进展 .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9,2012(5):1-6. 伯特兰•罗素 温锡增 译 . 我的哲学的发展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以下将会看到,无论是康托悖论还是罗素悖论,实际上都是笼统地讨论“一切集合”这一概念所致。
个人分类: 数学基础|3303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把中国建成数学大国
snow1007 2019-3-20 18:10
把中国建成数学大国 陈省身 中国的数学,我一向很乐观,因为 中国人有数学的能力 ,研究数学需要的设备少,如果在数学上有想法,想研究个课题,一个人单独也可以进行,发展比较简单容易。因此,我觉得中国数学的发展会快一点。 21 世纪中国的数学家会越来越多。中国人多,有能力的人也很多,其中就有许多人会念数学,现在人们逐渐了解数学对将来世界的生活、文化的发展有用处,因此数学家会有饭吃,搞得好的人甚至有很好的饭吃。 德国数学家外尔曾开玩笑地说,21世纪的数学家都要学中文了。 我想,到时候数学家并不见得都要学中文,但至少要学中国名字。外国人历来只注意中国人的姓,但是中国数学家多了,光从姓看就搞不清谁是谁了。外尔说数学家们都要学中文,这话我们不敢说,但外国人要学中国名字是肯定的。 数学研究要重视基础 数学研究一定要重视基础 。基础数学使得问题变得简单。中国的数学有辉煌的历史,但是中国传统数学却没有复数。传统的中国数学家觉得-1的平方根是没有应用的,一个数的平方怎么可能等于-1?其实,-1的平方根重要极了。因为复数的计算比实数的计算简单得多。如果没有复数,就没有电学,就没有量子力学,就没有近代文明。中国传统数学讲“应用”,不要复数,所以就永远走不到这条路上去。有时候讲应用,眼光要放长远些,视线放得更远一些,也许它的应用会更大。很有意思的是, 数学家觉得哪些东西有意思,哪些东西里边就必有某种规律,有规律的东西就必然有应用 。实际上,真正抽象的数学最有应用,可惜政府、教育界中有些要人还不明白这个道理。 不久前曾有人问我:您和您的学生丘成桐分别获得了沃尔夫奖和菲尔茨奖,中国本土的数学家很多,却从未获得这两项大奖, 中国本土什么时候也能培养出这样获大奖的数学家?我说,头一个是工作的人要多,第二个是要有空气。 不能够说,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要什么设备就给什么设备,然后就说你要得奖,这样是得不到的。经济上的帮助当然是需要的,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还有一个态度问题。 最好的科学是没有计划的 顶有出息的小孩,很少是父母管出来的,小孩有能力、有机会,自然能发展,你管凶了,那就糟了。了解了科学的重要,增加科学研究的经费,当然是好的现象,但是管得太凶不行。 对于科学研究,不能事事都要计划, 最好的科学是没有计划的,是发现出来的 ,X光是怎么发现的?是伦琴晚上到实验室,发现这个光太怪,于是去研究,才发现了它的特殊性质。最重要的发现不是上边有个支持,然后跟着做就做得出来的。 我年轻时出来,家里向来都没管过,也没出过钱。我刚好很幸运,数学念得不错,到处可以拿到奖学金什么的。人们要随时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情有一个决定:你要做什么?我很幸福,因为在每一个时代我都觉得自己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做研究是最难的事情了。做几个月做不出来也就罢了,有人甚至做很多年也做不出来,然后就灰心了,牢骚一大堆,不是觉得自己不行,而是说这个不对那个不对,所以我做不出来。我做得很顺利,没有发生这种情况。当然,大部分东西是很难做出来的,但是你要有很多问题可以做,这个做不出,那个就有可能做得出。所以我说,每个人把现在做的事情做好了,这就是很大的成就,中国就有希望。 人的成功受许多因素制约,其中自然包括机遇。 机遇与知识很有关系 。假如有个外国人住在这里,他很可能就会研究这里有什么虫,小虫子有多少种,有怎样的性质,是不是还有什么方法可以利用。但中国人往往不做这个。 中国人很实际, 对于能吃的就有兴趣,至于其他的往往就没有兴趣。人住在地球上,地球上东西的性质与人的幸福最终是有关系的,所以你拥有关于它的知识总是有意思的。 博学很有用 。但有的人对学问本身没有兴趣,更看重个人利益。现在有许多大学生最要紧的是想出去留学,出去的人就基本不想回来了,并不想到国外学些东西,然后回来为国家做事。当然,中国应该做到国内大学和外国大学在研究的设备、待遇等方面差不多相等,使学生感到没有必要到外国去念书。不过,现在还没有做到。 中国如何成为数学大国 20 年前,我在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和暨南大学讲演时,表达了自己内心的真诚愿望: 希望在21世纪看到中国成为数学大国。中国人的数学能力是不容怀疑的,中国将成为数学大国,我觉得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时间可能会有迟早 ,对此,我希望注意下列几点: (1) 希望社会能认识中国成为数学大国是民族的光荣,而予以鼓励和支持。 例如,不要把数学家看成“怪人”。中国没有出牛顿、高斯这样伟大的数学家是社会的、经济的现象。中国的大数学家,如刘徽、祖冲之、李冶等都生逢乱世。要提倡数学,必须给数学家适当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2) 要发展中国自己的数学。 数学千头万绪,无法尽包。集中几个方向是自然的选择。当年芬兰的复变函数论和波兰的分析都是成功的例子,但我个人喜欢低维拓扑,希望有人注意。 (3) 要有信心,千万要放弃自卑心理。 法国文学家罗曼·罗兰写过一本书,记载中古时代德国音乐家在罗马的故事。罗马人笑他们:这种野蛮的人,如何懂音乐?没有多少年,德国出了巴赫、贝多芬。19世纪的挪威,是一个僻远的国家,但它产生了两个大数学家:阿贝尔和素福斯·李。 中国的数学发展必须普遍化。 中国的中小学数学教育不低于欧美,愿中国的青年和未来的数学家放大眼光展开壮志,把中国建为数学大国。 转自《文汇报》 20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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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的数学基础
热度 2 zengjianping 2017-8-11 09:20
由于工作关系,在我的周围存在这两类人,一是正在学校学习的大学生,二是在IT公司从事研发设计的工程师。他们在数学学习和应用方面出现了两个极端。在校大学生,特别是大一、大二的学生每学期都有一些诸如数学分析、线性代数、数论之类数学课程,尽管在课堂上可以听到莱布尼茨和牛顿的纠葛故事、笛卡尔的爱情故事,但是他们往往感到很迷茫,因为 不知道所学的数学知识到底有什么用 。对于IT公司的研发人员来说,他们在进入大数据相关岗位前,总是觉得要先学点数学,但是 茫茫的数学世界,哪里才是大数据技术的尽头? 一谈到大数据技术,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数学,大概是因为数字在数学体系中稳固的位置吧,这也是理所当然的。本文对大数据技术的数学基础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我们知道数学的三大分支,即代数、几何与分析,每个分支随着研究的发展延伸出来很多小分支。在这个数学体系中,与大数据技术有密切关系的数学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类。(关于这些数学方法在大数据技术中的应用参见 《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技术与应用》 一书, 2017,清华大学出版社) (1)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这部分与大数据技术开发的 关系非常密切 ,条件概率、独立性等基本概念、随机变量及其分布、多维随机变量及其分布、方差分析及回归分析、随机过程(特别是Markov)、参数估计、Bayes理论等在大数据建模、挖掘中就很重要。大数据具有天然的高维特征,在高维空间中进行数据模型的设计分析就需要一定的多维随机变量及其分布方面的基础。Bayes定理更是分类器构建的基础之一。除了这些这些基础知识外,条件随机场CRF、隐Markov模型、n-gram等在大数据分析中可用于对词汇、文本的分析,可以用于构建预测分类模型。 当然以概率论为基础的 信息论 在大数据分析中也有一定作用,比如信息增益、互信息等用于特征分析的方法都是信息论里面的概念。 (2)线性代数 这部分的数学知识与大数据技术开发的关系也很密切,矩阵、转置、秩 分块矩阵、向量、正交矩阵、向量空间、特征值与特征向量等在大数据建模、分析中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在互联网大数据中, 许多应用场景的分析对象都可以抽象成为矩阵表示 ,大量Web页面及其关系、微博用户及其关系、文本集中文本与词汇的关系等等都可以用矩阵表示。比如对于Web页面及其关系用矩阵表示时,矩阵元素就代表了页面a与另一个页面b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指向关系,1表示a和b之间有超链接,0表示a,b之间没有超链接。著名的PageRank算法就是基于这种矩阵进行页面重要性的量化,并证明其收敛性。 以矩阵为基础的各种运算,如矩阵分解则是分析对象特征提取的途径,因为矩阵代表了某种变换或映射,因此分解后得到的矩阵就代表了分析对象在新空间中的一些 新特征 。所以,奇异值分解SVD、PCA、NMF、MF等在大数据分析中的应用是很广泛的。 (3)最优化方法 模型学习训练是很多分析挖掘模型用于求解参数的途径,基本问题是:给定一个函数f:A→R,寻找一个元素a0∈A,使得对于所有A中的a,f(a0)≤f(a)(最小化);或者f(a0)≥f(a)(最大化)。优化方法取决于函数的形式,从目前看,最优化方法通常是基于微分、导数的方法,例如梯度下降、爬山法、最小二乘法、共轭分布法等。 (4)离散数学 离散数学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它是所有计算机科学分支的基础,自然也是大数据技术的重要基础。这里就不展开了。 最后,需要提的是,很多人认为自己数学不好,大数据技术开发应用也做不好,其实不然。要想清楚自己在大数据开发应用中充当什么角色(关于当前大数据技术的岗位现状,阅读 “ 当前的大数据职位及其关系 ” 一文)。参考以下的大数据技术研究应用的切入点,上述数学知识主要体现在数据挖掘与模型层上,这些数学知识和方法就需要掌握了。 当然其他层次上,使用这些数学方法对于改进算法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例如在数据获取层,可以利用概率模型估计爬虫采集页面的价值,从而能做出更好的判断。在大数据计算与存储层,利用矩阵分块计算实现并行计算。在 “ 一文通俗理解大数据分析算法的并行化 ” 一文中,我也解释了矩阵分块在解决大规模数据计算复杂度时的作用。 如果是其他层次上的大数据技术研发,并不需要太多的数学方法,只要会码就可以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涉及到的数学知识方法较多,本文涉及的大部分数学方法的具体应用可以参阅我编著的 《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技术与应用》 一书中关于模型、算法、隐私保护等章节。这里只是做个总体概述,可以有个总体了解。 作为大数据技术的学习开发人员,系统地理解大数据技术知识体系非常重要。 本文首发于《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技术与应用》微信公众号, 扫描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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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数学理论都不是完全自洽的!
热度 2 lxj6309 2017-3-28 22:03
不时看到关于1=0.9999……的证明宣传贴,在朋友圈也有传播。经过深刻辨析后认为:这不是数学自己能够证明的! 高等数学的基础是极限理论,“ε-δ”语言格式被认为是极限理论的基础,但是,恰恰是这个基础不是数学能够自己证明。它是一种信念。导数的定义用极限法看起来非常严格,但实际上极限法求导不是完全严格证明,而是要加上信念!实际上,任何数学理论在和经验世界关联时都需要信念来支撑!至于每一套数学理论的原始概念和公理的不可证明性,已经是公认的逻辑了。 所以,在我看来,如果只能用极限来证明: 1=0.9999……,那就不是证明,而是信念或规定! 1/3=0.3333……也是一种规定或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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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杨六省:希尔伯特第二问题是个伪问题
zhpd55 2017-1-4 18:09
诸平特别说明: 应杨六省老师之邀,希望通过科学网博客对自己的研究结果能够得到行家点评。我自己担心会在转载过程中出现差错,特别附有pdf文件作为附件,可供下载浏览与点评,也可以直接与杨六省老师联系, Email: 13572503691@163.com 。 希尔伯特第二问题是个伪问题.pdf 希尔伯特第二问题是个伪问题 杨六省 (陕西省长安师范学校,西安 710100,Email: 13572503691@163.com ) 摘要: 目的 寻求 Hilbert 第二问题及“数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什么”之解答。 方法 寻找比自然数更原始的相关概念,它们蕴涵自然数算术。 结果 在重建的自然数算术中,其相容性可证, Peano 公理可由其推出。 结论 ① 算术公理是相容的,但 Hilbert 第二问题是个伪问题。 ② 应用公理法刻画数学的最基本概念是不合理的,它致使算术的相容性问题不得解决。 ③ 诸多的“ 1 ”和对其所实施的遍历运算这一对概念,是数学的最基本的概念。 关键词: 数学基础;Peano公理; 自然数; 算术 ;遍历运算;相容性 MSC 2010 : 03F03 0 引言 数学的相容性问题,可以化归为算术的相容性问题,但解决算术的相容性问题,就不能再用“化归”的方法了。于是,Hilbert在1900年巴黎第二次国际数学家大会上提出的23个未解决的数学问题中,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算术公理相容性的直接证明的问题。1931年, Gödel 的“不完全性定理”指出了用“元数学”证明算术公理相容性之不可能。 Hilbert 第二问题, 至今尚未解决 。 王浩说:“时至今日,好像还没人用与 Gödel 原证法本质上不同的更为简洁的方法证明过 Gödel 定理” 126 。 Irving.M.Copi 说:“定义循环有时甚至会使老练的科学家陷入圈套” 147 。关于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有诸多版本。但都会出现 形如由A到¬ A的推理 。这里的两个A,如果认为它们是不同的,就会发生歧义谬误;如果认为它们是相同的, 则会导致循环定义的错误(理由见文 第87页 ),这就是说,无论哪种情况,推理都是无效的, 从而,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所有推论的证明也 都是无效的。 本文的目的是: ① 对 Hilbert 第二问题给出解答; ② 通过观察人们是如何认识和应用自然数的,去发现 “数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什么”。 1 讨论 1.1 重建自然数算术 人类 思维 有能力借助于直觉抽象掉事物的任何具体内容,从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具有独立性的空洞的纯存在客体,我们不妨用空心的阿拉伯数字 1 来表示这个比自然数更为原始的概念。 遍历运算的直观解释可以是,如果把人们由抽象思维所得到的若干个 1 比作是没有任何记号的面包(或石子、绳结等),那么,遍历运算就可以是意指给每块面包都涂上一个红点,甚至我们也可以用“想到”每块面包作为实施遍历运算的手段。 一个弱智的人,他可能不会数数,但你吩咐他给小树林里的每棵树都浇上水,他可能会胜任,这足以表明,遍历运算概念是比“向前数” 14 更原始更简单的概念;也可以说成是,蕴涵于遍历运算概念中的“一一对应”关系(这里是指每块面包与其被涂上的红点或每棵树与被浇过水的树坑)是一个比“向前数”更为原始的概念 。 Peano 公理的缺点是,原本属于直接性的东西却变成间接性的东西了。这样一来,原本可以由概念进行直接解释的东西,却变成不得不进行“证明”,例如,2+2为什么等于4?关于运算律成立的理由,也是如此——这一缺点使得算术公理相容性的证明变得难以进行。本文希望回归到人类认识自然数的真实起源以重建自然数理论,从而达到证明算术相容性的目的。 1.1.1 关于自然数的定义 上文已经提到,“一一对应”是比“向前数”更为原始的概念。但遗憾的是,人们忽视了一个连带(伴随)的概念,这就是一一对应关系的构成,还有一个构成的方式(步骤)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思路重建自然数理论。 (1)自然数1的定义。 对人们由 抽象思维 所得到的 1 实施遍历运算的结果,我们把它记作 “ 1 ' ”,简记作1,称作自然数1 。 (2)自然数2的定义。 对人们由 抽象思维 所得到的“ 1 , 1 ”实施遍历运算,我们可在(1)的基础上进行,于是,有且只有如下2种方式: 第1种方式是将新添加的 1 ' (即1)作为一个独立的新步骤。如果两个步骤之间用分号“;”隔开,那么,遍历运算的方式(此时指各步骤尚没有当作整体的部分;此说明下文不再特别写出)可记作:1;1。接下来,我们做相反方向的工作,即把被隔开的两个分离的步骤衔接起来构成一个整体(但仍会保留住存在着两个步骤的痕迹,犹如把一件衣服已裁剪好的各 “部分”缝合起来,仍能够对不同的部分进行区分一样),操作方法是用符号“+”置换分号“;”,这样,遍历运算的方式(此时指各步骤均已作为整体的部分;此说明下文不再特别写出)就可记作:1+1。 第2种方式是将新添加的 1 ' (即1)与(1) 中原有的 1 ' (即1)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步骤,记作“1,1”(注:同一个步骤内的两个相邻的1,我们约定用逗号“,”分开),简记作2,称作自然数2。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对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的 方式 是:“ 1 ;1”和“1,1”,简记作:1+1和2。 (3)自然数3的定义。 对“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我们可在(2)的基础上进行,于是,有且只有如下2种方式: 第1种方式是 将 新添的 1 ' (即1)置于 (2)的现有结果“ 1 ;1”和“1,1”的后面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步骤,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的方式是: “ 1 ;1;1”和“1,1;1”。 第2种方式是将新添的 1 ' (即1)分别并入到 (2)的现有结果“ 1 ;1”和“1,1”的各步骤中去,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的方式是: “ 1 ,1;1”、 “ 1 ;1,1”和“1,1,1”。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删除所得结果中的重复者,对 “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的 方式 是:“ 1 ;1;1”、“1,1;1”、 “ 1 ;1,1”和“1,1,1”,可简记作:1+1+1、2+1、1+2和3,3称作自然数3。 (4)自然数4的定义。 对“ 1 ,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我们可在(3)的基础上进行,于是,有且只有如下2种方式(以下采取较为简略的表述形式): 第1种方式是分别在 (3)的现有结果 1+1+1 、2+1、1+2和3的后面均添加“+1”,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的方式是:1+1+1+1、2+1+1、1+2+1和3+1。 第2种方式是对 (3)的现有结果 1+1+1 、2+1、1+2和3中的每一个,依次把其中的各个自然数(注:每次只能针对其中的一个)置换成它的后继(注: 我们把 2 叫做1的后继,1的后继也可记作1 + ;把3叫做2的后继,2的后继也可记作2 + 或1 ++ ;… ), 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方式是:2+1+1、1+2+1、1+1+2;3+1、2+2;2+2、1+3;4(注:3的后继是4,称作自然数4,其代表的遍历运算方式是 “1,1,1,1”)。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删除所得结果中的重复者,对 “ 1 ,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的 方式 是: 1+1+1+1 、2+1+1、1+2+1、1+1+2、3+1、1+3、2+2和4。 …… 说明: ① 对于同一个 “ 1 , … 1 ”实施遍历运算 ,“分步骤”概念的含义可作如下直观的解释:如果猎人每天都对打猎的成果作记录的话(“每天”就是意指一个独立的步骤),“1+1+1”表示,第1天打猎1只,第2天打猎1只,第3天打猎1只;“2+1”表示,第1天打猎2只,第2天打猎1只;“1+2”表示,第1天打猎1只,第2天打猎2只;3表示,只1天就打猎3只。不难看出,遍历运算中的“分步骤”的概念,并不是人为杜撰的,它是客观存在在遍历运算概念中的必然反映。 ② 基于运算结果等效性的考虑,我们称那些凡能对 “ 1 , … 1 ” 实施遍历运算的所有表达式彼此相等, 用符号=(=读作“等于”)连接,例如,1+2=2+1,1+2=3。只是由于 遍历运算中只有一个步骤的表达式最为简单,我们就把它视作具有相等关系的各表达式的共同参照物,特称作自然数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在重建的自然数理论的框架下来回答陶哲轩(TerenceTao)教授在文 第18页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 自然数是什么?答: 自然数 是对人们由抽象思维所得到的诸多的 1 实施 遍历运算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只有一个步骤的遍历方式。 自然数是可构造的吗?答:是。因为对于任意的 “ 1 , … 1 ”,我们总可以 经过“有限步骤”对其实施“只有一个步骤”的遍历运算(注:这里的两个“步骤”意义不同,务必区分:前者特指 “ 1 , … 1 ” 的遍历运算 结果 “1, … 1 ”中的逗号“,”个数是有限的,后者特指“ 1 , … 1 ” 的遍历运算 结果 “1, … 1 ”中没有分号“;”——前面“自然数2的定义”一段说过, 分号“;”的意义是表示将两个步骤隔开)。自然数是由什么构成的?答:特殊的即只有一个步骤的遍历运算方式构成了自然数。自然数是物理对象吗?答:否。因为遍历运算的方式问题,不属物理学的研究范畴,因此,自然数不是物理对象。自然数度量什么?答:自然数不度量任何具体事物,否则它就不是一个极度抽象的概念;凡自然数能从什么地方经过再次抽象而得到,就能回到原处得到应用。 ③ 对于上述表述中的表达式 “ a+b ” , 我们称它是一个加法算式,其中的“+”读作“加”,表示加法运算。a与b 均称作加数;“ a+b ” 的运算结果叫做和,这个和即为与其相等的自然数(即下图式中 “ a+b ”所在行的末项 ),例如,2+2的和就是4,等等。当然,1+1+2+1也是一个加法算式,其和同样为与其相等的自然数(即下图式中 “ 1+1+2+1 ”所在行的末项 ),这样就有1+1+2+1=5。 ④ 自然数加法算式的实质是什么?符号“+”早在“自然数2的定义”的段落中就已出现,它的含义是将2个分离的遍历运算步骤衔接起来以便得到一个整体性的遍历运算的方式。由此不难知道,自然数的加法算式表示的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步骤的遍历运算方式。根据遍历运算的意义,不难理解,自然数加法的运算性质已包含在遍历运算的概念之中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到如下自然数及加法算式一览表: 自然数及加法算式一览表 1 1+1 ,2 1+1+1 ,2+1,1+2,3 1+1+1+1 ,2+1+1,1+2+1,1+1+2, 3+1 , 1+3,2+2,4 1+1+1+1+1 ,2+1+1+1,1+2+1+1,1+1+2+1,1+1+1+2,3 +1+1 , 1+3+1 ,1+1+3,2+2+1,2+1+2,1+2+2,4+1,1+4,3+2,2+3,5 …… 说明: ① 推理并不具有创造性,它只是将前提中蕴涵的东西明白地揭示出来。 数学的真理性在于其概念的合理性, 概念的合理性可 由可构造性来保证,而 可构造性就意味着相容性。 由实施遍历运算的两种方式可知:( i ) 一览表能够包括任意的自然数和任意的自然数 加法算式(注:碰到多重括号的情况,仍然可以化归为 一览表 中的某个算式,例如,对于算式“1+ { [2+(1+1)]+5+[(8+1)+3] } ”,如果不使用任何括号,所对应的遍历运算就分为8个步骤,从而原算式可化归为:1+2+1+1+5+8+1+3)。( ii )一览表中的两个表达式(指自然数或加法算式)相等,当且仅当( if and only if (iff) )它们位于一览表中的同一行,否则会导致矛盾,即与表达式相对应的不同的 “ 1 , … 1 ”可以一一对应(注:与一览表相对应,我们依次给出的“ 1 ” ;“ 1 , 1 ” ;“ 1 , 1 , 1 ” ; …,其中的任意2个都是相异的,这是不证自明的 )。于是我们有结论: 一览表 是相容的。 ② 自然数的排序。如果a和b都表示自然数,它们要么对应于同一个 “1, … 1 ”,要么对应于不同的“1, … 1 ”,前者记作 a=b ,后者记作a ≠ b,依据排中律, 二者必居其一。 对于a ≠ b的情况,要么a对应的 “1, … 1 ”是 b 对应的 “1, … 1 ” 的真部分(换一种说法,a 产生于 b之前),即有 b=a +p ,记作b a, (读作b 大于 a,或b 多于 a),也可记作a b(读作a小于b,或a少于b) ;要么 a 对应的 “1, … 1 ”不是 b 对应的 “1, … 1 ” 的真部分,这时b对应的 “1, … 1 ”是 a 对应的 “1, … 1 ” 的真部分,即有 a=b +q ,记作b a , 也可记作a b,依据排中律, 二者必居其一。于是我们有如下结论( 自然数的序的三岐性) :设 a 和b是自然数,那么下述三命题中恰有一个是真的:a b,a=b,a b。至于自然数的序的有关基本性质,由其证明(这里不予赘述)可知,它们与一览表是相容的。 ③ 从构造方面讲,自然数2借助于自然数1而构成,自然数3借助于自然数2而构成,…据此我们说,自然数是序数;从运算结果讲,遍历运算使得 “ 1 , … 1 ”变成 “1 ' , … 1 ' ” ,如果我们不去区分实施这种运算的方式的不同,而只着眼于考虑“ 1 , … 1 ”或 “1 ' , … 1 ' ” 的“大小(多少)”,例如,3 5 , 据此我们说, 自然数又是基数。 ④ 以往人们总喜欢问2+2为什么等于4之类的问题,但这 类 问题总让人 感到有些怪异,因为这就如同问,有“4”块面包,第1天吃2块第2天又吃2块与第1天就吃4块,为什么结果是一样的?但令人不解的是,问题的怪异性 并没有引起人们对应用皮亚诺公理这种方式来刻画自然数概念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相反,人们依旧执着于依据皮亚诺公理 寻求问题答案 并给出证明。事实上,问2+2为什么等于4, 与问 a 为什么是a没有什么两样。因为根据同一律,a就是a;同样,2+2为什么等于4的道理就应该包含在相等概念的定义之中, 何须证明?(注:只有隐含的即具有间接性的东西的被揭示才算得上证明) ——由于对 “ 1 , … 1 ” 实施遍历运算的所有方式(表达式),我们称它们相等,这就是说, 吃掉“4”块面包(注:它可以被视作是对遍历运算概念的直观解释)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第1天吃2块第2天又吃2块和第1天就吃4块等等各种可能情况。 ⑤ 关于自然数0的规定。猎人第1天没有打到猎物,我们用符号0来表示(0称作自然数0,读作自然数零,或简读作零),第2天打到的猎物是a只,于是规定0+a=a(注:a也可以为0,下同)就显得是自然合理的;同理,猎人第1天打到的猎物是a只,第2天没有打到猎物,我们规定a+0=a同样是自然合理的,因为两种规定都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基于这种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在 一览表 最顶端1的上面添上自然数0。 为了凸显规律起见,在 一览表中的同一行, 总是采取把加数个数多的排在前面,把“各加数乘积的较小者”排在前面(注:从第5行起,末项例外;仅为了说话方便起见,这里提前使用了“乘积”的概念)。 1.1.2 自然数加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 容易说明,加法和乘法的各种运算律是蕴涵于一览表中的。既然一览表是相容的,所以,加法和乘法的各种运算律对于自然数系而言也是相容的。 (1)关于 自然数加法的交换律 没有限制就是被允许。 遍历运算只要求把 “ 1 , … 1 ”中的每个 1 变为 1 即可,因此,自然数加法的交换律就是必然蕴涵于遍历运算概念中的性质。其实,根据自然数的构造方法来验证 “ a+b= b+a ” 也很容易。当两个自然数a和b相加之和等于2时(注:a与b中含0的情况,由于情况简单,这里不予讨论),交换律显然成立;当两个自然数a和b相加之和等于3时,由于“1+2”与“2+1”处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因而 它们是相等的 。假设当两个自然数a和b的和等于c时, “ a+b=b+a ” 成立,即 “ a+b ” 与 “ b+a ” 位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 那么,对于c的后继而言,根据上文中的第2种遍历方式,我们可以知道“(a +1)+b ”、“a +(b +1)”、“(b +1)+ a ”、“b +(a +1)”同样位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因而 它们是相等的 ,这就是说,当两个自然数a和b的和等于c + 时,交换律也成立,故根据数学归纳法,加法的交换律对任意的自然数a和b 均成立。 (2)关于 自然数加法的结合律 自然数加法的结合律与交换律的情形相同,该运算律也是必然蕴涵于遍历运算的概念之中的。理由是,与算式“(a+b)+c”和“a+(b+c)”相对应的遍历运算,如果都被看做是分为3个步骤的话,两个算式均可表示为“a+b+c”,因而二者是相等的。其实,也可以对“(a+b)+c=a+(b+c)”进行“证明”。当a、b、c都等于1时(注:这里不讨论a、b、c中含0 的情况),加法结合律显然成立。假设当 “ 1 , … 1 ”所对应的自然数是 m 时,“(a+b)+c=a+(b+c)”成立,对于 “ 1 , … 1 , 1 ”(注:比前者多了一个 1 )实施遍历运算, 根据上文中的第2种遍历方式,我们有遍历结果: [ (a+b)+1 ] +c 、(a+b)+(c+1)、(a+1)+(b+c)、a+ [ (b+c)+1 ]。对于同一个 “ 1 , … 1 ”,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实施遍历运算,其结果是相等的。 [ (a+b)+1 ]对应的第2种遍历方式是[ (a+1)+ b ]和[ a+ (b+1) ],[ (b+c)+1 ]对应的第2种遍历方式是[ (b+1)+ c ]和[ b+ (c+1) ],做一下代换,于是我们关于 “ 1 , … 1 , 1 ” 有遍历运算方式:[ (a+1)+ b ] +c 、 [ a+ (b+1) ] +c 、(a+b)+(c+1)、(a+1)+(b+c)、a+ [ (b+1)+ c ]、 a+ [ b+ (c+1) ]。显然,这些算式 位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因而 它们是相等的,即有: [ (a+1)+ b ] +c= (a+1)+(b+c); [ a+ (b+1) ] +c= a+ [ (b+1)+ c ]; (a+b)+(c+1)= a+ [ b+ (c+1) ]。 这就是说,当 “ 1 , … 1 , 1 ”对应的自然数是 m + 时,加法结合律也成立,故根据数学归纳法,加法的结合律对任意的自然数a、b、c恒成立。 1.1.3 关于自然数的乘法运算 1.1.3.1 自然数乘法运算的定义 乘法是重复的加法。例如,在 一览表 中自然数12所在的行,就有12个1相加,6个2相加,4个3相加,3个4相加,2个6相加,于是,我们特别把a+a+…+a(共b个a)记作a × b ,读作a 乘以 b ;a叫做被乘数,表示相同的加数,b叫做乘数,表示相同加数的个数;符号 × 叫做乘号,表示乘法运算;a × b 的 运算结果叫做乘积 。我们特别规定:b=1时,a × b= a × 1=a ;b=0时,a × b=0 。这里顺便一提的是,问4 × 3 或2 × 6 等为什么等于12,同样是一个让人感到怪异的问题,理由同前面的加法例子。 1.1.3.2 自然数 乘法 的交换律和结合律 (1)关于 自然数 乘法 的交换律 假设需要实施遍历运算的对象(由抽象思维得到的若干个 1 )被排列成 b 行a列(注: a 、b均不为0)。如果我们的遍历运算的第1步是遍历第1行的a个 1 ;第2步是遍历第2行的a个 1 ; …, 第b步是遍历第b行的a个 1 ,根据乘法定义,我们就得到算式a × b ;如果我们的遍历步骤依次按列进行,就得到算式b × a ,由于两种不同的遍历运算方式针对的是同一对象,故有a × b= b × a 。 我们特别规定,a与b有一个为0时,a × b 与b × a 均为0。 (2)关于 自然数 乘法 的结合律 假设需要实施遍历运算的对象有c个,且每个中的 1 都被排成 b 行a列。 如果我们的遍历运算是依次遍历c中的每一个,根据乘法定义,我们就得到算式(a × b ) × c 。考虑到上述c个对象中的每一个都有b个a,根据乘法定义,共有b × c 个a ,再一次地根据乘法定义,我们就可得到算式a × (b × c )。故有(a × b ) × c = a × (b × c )。 1.1.3.3 自然数乘法对于加法的分配律 要对 b+c 个“a个 1 ”实施遍历运算,如果一次性实施遍历运算,算式就是a × (b+c)。如果分为2个步骤,第1步骤先对b个“a个 1 ”实施遍历运算,算式是a × b ;第2步骤再对c个“a个 1 ”实施遍历运算,算式是a × c, 两个步骤合在一起(符号 “+” 本身就是 将分离的步骤衔接起来的意思),算式就是 a × b+a × c 。由于不同的遍历方式针对的是同一遍历对象,故有a × (b+c)= a × b+ a × c 。 1.1.4 欧几里得算法 下面我们要证明的是:设n是自然数,且q是不等于0的自然数,则存在唯一自然数m和r,使得n=mq+r且0 ≤r q 。 证明:当n q 时,m=0, r =n, 命题成立。当n = q 时,m=1, r =0, 命题成立。当n q 且 q=1 时,恒有 m=n , r =0 , 命题成立。 下面考虑q 1 且n q 的情况。当q=2时, 如果n= 2t(t 1 ),则m=t, r =0 ;如果n= 2t+1(t ≥1 ),则有m=t, r =1 。当q=3时, 如果n= 3t(t 1 ),则有m=t, r =0 ;如果n= 3t+1(t ≥1 ),则有m=t, r =1 ;如果n= 3t+2(t ≥1 ),则有m=t, r =2 。假设q 1 且n q 时, 存在自然数m和r,使得n=mq+r且0 ≤r q :如果0 ≤r q -1 ,则 n+1=mq+(r+1) ,满足命题中不等式条件 ;如果0 ≤ r = q -1 ,则 n+1= (m+1)q+0,满足命题中不等式条件,于是根据归纳法,存在自然数m和r,使得n=mq+r且0 ≤r q 。下面证明m和r的唯一性。设另有m 1 和r 1 ,使得n= m 1 q+r 1 且0 ≤ r 1 q 。假设m 1 ≠ m ,不失一般性,不妨设m 1 = m+ m 2 (m 2 0 ),则有n= m 1 q+ r 1 = mq+ m 2 q+ r 1 ,显然m 2 q+ r 1 r ,故有 n= m 1 q+ r 1 = mq+ m 2 q+ r 1 mq+r ,即有n n ,矛盾,故m 1 =m。如果m 1 =m,但r 1 ≠ r ,不失一般性,不妨设 r 1 r ,则有 n= m 1 q+r 1 = mq+r+ r 2 (r 2 0 )=n+ r 2 n ,矛盾,故 r 1 = r 。 1.1.5 重建的自然数算术是相容的 基于如下结果: 自然数及加法算式一览表 是相容的;自然数加法的所有运算律、自然数的序的三岐性及自然数的序的基本性质均蕴涵于一览表中,因而它们与一览表是相容的;基于 算术中的各类数均可借助于自然数来定义、复杂运算可借助于加法运算来定义,结论是,重建的自然数算术是相容的。 1.2 重建的自然数算术可以推出 Peano 公理 S.C.Kleene 将 Peano 公理稍作改动,列出如下5条 19 : 1.0 是自然数。 2. 如果n是自然数,则n ' (指n的后继者——笔者)亦是自然数。 3. 只有由1及2给出的才是自然数。 4. 对于任何自然数m与n,当m ' = n ' 时必有 m = n 。 5. 对任何的自然数n,n ' ≠0。 前3条没有什么可以多说的,我们看第4条。 m ' 与n ' 相等,由相等概念的定义(“我们称那些凡能对 “ 1 , … 1 ” 实施遍历运算的所有表达式彼此相等” )及正文中的一览表是相容的可知, m ' 与n ' 意指同一自然数;若 m ≠ n,则可推出m ' ≠ n ' ,这是不可能的,故第4条得证。 再看第5条。由正文关于后继数的定义知,1,2,…均是某自然数的后继数,它们的共同点是均具有一个特定针对的 “ 1 , … 1 ”,即它们是指对各自 的 “ 1 , … 1 ”实施遍历运算的一种特殊的遍历方式,唯独自然数0不具有这一性质,故0不是任何自然数的后继数。 在依据 Peano 公理的讨论中,对于任何自然数n和m,有n +m ' = (n +m ) ' 。在重建的算术理论中,设与n +m 相等的自然数是c,则与c的后继数相等的就有(n +m ) ' 和 n +m ' ,它们分别出现在第1和第2种方法中。 在依据 Peano 公理的讨论中,对于任何自然数n和m,有m × n ' =m × n +m 。在重建的自然数理论中,m × n ' 与m × n +m 均表示n ' 个m相加,故同样有 m × n ' =m × n +m 。 其余相关条文,不再一一赘述。 1.3 对“直接证明”和 “数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什么”的反思 重建的自然数算术是相容的,由它可以推出 Peano 公理,因而,Peano公理也是相容的。但是,这种关于算术公理相容性的证明,并不是在Peano公理系统内进行的,它仍是借助了一次“转化”,因此,这样的证明不是 Hilbert 所要求的 直接证明。那么,在Peano公理系统内,算术公理的相容性是可证的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如果算术公理是相容的且可证,那么,作为论据的东西,在逻辑上就应该是先于算术公理的,但这与算术公理是最原始的概念相悖;如果算术公理是相容的但不可证,或者,它不是相容的,那么,所谓“证明算术公理相容性”的说法,就是没有意义的,总之,不管哪种情况,试图证明算术公理的相容性,都是不可能的,也即Hilbert第二问题是不可解的。其实,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解释这个问题。所谓“证明”,就 是指把蕴涵的东西明白的揭示出来,因此,要证明算术公理的相容性,就是要把它揭示出来,那么,从哪里揭示呢?这个对象是什么呢?这个对象当然就是 Peano 公理。 Hilbert 说,“如果一个概念具有矛盾的属性,那我就认为这概念在数学上不存在” 52 。这就是说,相容性与存在性是互为必要条件的,我们 要证明算术公理是相容的,就得证明算术公理是存在的,因为对象若不存在,何以谈论其相容性?而要证明算术公理是存在的,又得证明算术公理是相容的,因为不具有相容性的对象是不可能存在的,这就是说,谈论相容性的证明与谈论存在性的证明,不过是同语反复。很明显,在Peano公理系统内,Peano公理就是最原始的概念,因此,我们不可能有更进一步的理由来证明Peano公理或其相容性是成立的。基于这种分析,与上面的结论相同, Hilbert 第二问题是不可解的,它是一个伪问题。 上述困境,其根源在于,应用公理法刻画数学的最基本概念(自然数)是不合理的,也即把数学的最基本概念设定为一个间接性的东西,这本身就是矛盾的:既然是间接性的东西,就是可质疑的(例如,自然数算术是否是相容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与自然数是“最基本的”概念相悖。 从十九世纪末 二十世纪初逐渐拉开序幕的关于数学基础问题的大论战,最终不了了之。因为无论是形式派、逻辑派,还是直观派,它们都未能为数学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事实上,它们也不可能为数学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笔者的不同于以往的理由是:形式派无法解决数学相容性的证明问题,因为Hilbert的第二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本文所揭示的算术的初始概念,当然也是数学的初始概念(它们是 诸多的“ 1 ”和对其所实施的遍历运算 ),并不为逻辑学所蕴涵,也就是说,不涉及具体的数学概念,逻辑学照样可以建立起来,因此,Russell、Whitehead与Frege的想法,即数学可以从逻辑推导出来,因而是逻辑的一种展延(extension) 302 ,是没有意义的;至于直观派主张整数导源于时间的直观这种思想 311 ,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时间的直观对于整数概念而言,完全是个外在的东西。笔者认为,作为 数学的最基本的概念,它应该具有直接性(注:本文指诸多的“ 1 ”)和可行性(注:本文指对诸多的“ 1 ”所实施的遍历运算),因而,其存在性是无需怀疑的;进而,因为存在性蕴涵相容性,所以,证明算术的相容性,也就不存在任何逻辑困难了,当然,也就不会出现像Russell所说的,数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在其中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我们所讲的是不是真的 307 。 2 结论 ① 算术公理是相容的,但 Hilbert 第二问题是个伪问题。 ② 应用公理法刻画数学的最基本概念是不合理的,它致使算术的相容性问题不得解决。 ③ 诸多的“ 1 ”和对其所实施的遍历运算这一对概念,是数学的最基本的概念。 参考文献 : 王浩 . 哥德尔(Reflectionson Kurt Gödel)[M]. 康宏逹 , 译 . 上海 :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7:中译本序. Wang Hao. Reflections on Kurt Gödel . Translated by KANG Hong-da,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Shanghai, 1997: Preface of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version . 欧文 M . 柯匹 , 卡尔 · 科恩 . 逻辑学导论(第11版) [ M ] . 张建军 , 潘天群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 Irving M . Copi , Carl Cohen . Introduction to Logic (11thedition) . Translated by ZHANG Jian-jun,PAN Tian-qun, China People’s University Press, Beijing, 2007 . 杨六省 . 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质疑 . 前沿科学 ,2014 ( 1 ): 80-89. YANG L S.Question of Godel’ s Incompleteness Theorem . Frontier Science, 2014 ( 1 ): 80-89. 陶哲轩 . 陶哲轩实分析 . 王昆扬,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Terence Tao. Analysis . Translated by W ANG Kun-yang, Posts Telecom Press, Beijing , 2008. S . C . 克林 . 元数学导论(上册) . 莫绍揆,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 Kleene S C . Introduction to Metamathematics (Volume one) . T ranslated by MO Shao-kui, Science Press, Beijing,1984. 希尔伯特.数学问题[M].李文林,袁向东,编译.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Hi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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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六省:算术为什么是相容的?
热度 1 zhpd55 2016-5-18 17:40
说明:因杨六省老师(Email: 13572503691@163.com )来信:” 基于哥德尔的名声,我的这篇文章很难正式发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回复意见是:‘ 您的文章编辑较难把握,建议送专家进行预审,但预审时间较长,如愿意等待,请再次投稿,另,本站将在近期推出学术博客栏目,您可以将文章自行公示在博客中,无须等待审核。 ’ 考虑到您的《科学网》的阅读群体特好(我的关于哥德尔的两篇文章的阅读人次分别为 1.27 万人次和 0.6 万人次),想把《算术为什么是相容的》一稿发在《科学网》上,不知可否? “1936年,格哈德 · 根茨恩提出了一种对算术一致性的证明,可是要做出证明,他需要采用一种有争议的方法,即人们所知道的超限归纳法。这种方法不属于正常的证明方法,因此似乎难以恰当地保证算术的一致性。根茨恩所做的是使用可疑的方法来证明显而易见的东西。 “基于上述情况,那就是说,迄今为止还从未有人涉足过算术相容性的证明 ” 。但是,杨六省老师对此有自己的看法,现将其“算术为什么是相容的?”转载如下,欢迎大家进行评议,也可以直接与杨六省老师 (Email: 13572503691@163.com ) 进行交流。唯恐出现差错,将原文献转化成PDF文档,以便下载浏览。 算术为什么是相容的 (2016-05-12).pdf 杨六省老师相关研究: 科学前沿: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质疑 意外考试悖论的歧义谬误 杨六省:3篇新作欢迎评议指正 杨六省:为什么说“对悖论分类的不断细化,没有实质意义” 杨六省:应用逻辑先后律消解意外考试悖论(2013-04-26修改) 惊人消息:哥德尔(Kurt Godel)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是无效的?! 排中律的新认识——它并不是普遍的思维规律 算术为什么是相容的 杨六省 (陕西省长安师范学校 西安 710100) 摘要: 目的 证明算术是相容的。 方法 舍弃算术公理,使用自然语言重建自然数理论。 结果 在重建的自然数理论中,自然数及自然数加法算式是相容的;自然数加法的所有运算律以及自然数的序的基本性质均隐含于自然数的概念中,所以它们对于重建的自然数理论而言是相容的。 结论 基于算术中的各类数均可由自然数定义以及复杂运算均可由加法运算定义,故算术是相容的。 关键词: 数学基础;算术 ;相容性;自然语言;自然数;遍历运算 中图分类号: 01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Why is Arithmetic Consistent Yang Liusheng ( Shaanxi Chang’an Normal School, Xi’an 710100) Abstract: Purpose: To prove arithmetic is consistent. Method: axioms are not used and a natural number theory is reconstructed using natural languages. Result : in the reconstructed natural number theory, the natural number and the arithmetic expressions of natural number are consistent; all operational rules for natural number addition and the basic properties of order for natural numbers are implied in the concept of natural numbers, so they are consistent with regard to reconstructed natural number theories. Conclusion: because all kinds of arithmetic-based numbers can be defined by natural numbers and complex operations can be defined by addictive operations, arithmetic is consistent. Keywords : foundation of mathematics; Arithmetic; Consistency; Natural language; Natural number; Traversal operation 0 引言 Hilbert在1900年巴黎第二次国际数学家大会上,提出了23个未解决的数学问题,其中第2个问题是关于算术公理相容性的证明。 1931 年 Gödel 的“不完全性定理”指出了用元数学证明算术公理相容性之不可能。 有位学者说道, “应该记住这一点,一个很长的讨论是谬误的最有效的面纱。” 009 Gödel 不完全性定理, 作为一个基础命题,却要通过一种细节艰深且极富技巧性的沉长推理才能证明,这本身就是可疑的。但是, 基本原理是科学研究的伟大指南。据此,一个合理的质疑是: 不管 A 是什么,也不管所给条件是否矛盾,在推理务必有效(不得出现歧义谬误,不得既应用 A 又应用与 A 相矛盾的条件,等等)的情况下,由 A 推出 ¬ A 是可能的吗?如果是可能的,这岂不与同一律和 矛盾律相冲突吗?难道有效推理的概念可以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不协调吗?如果是不可能的,但 Gödel 在他的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中,就有形如由 A 到 ¬ A 的推理,这难道不可以进行质疑吗?再说,每个人从孩童时代起,就毫无例外地使用自然语言学习和掌握自然数的计算,并应用相关的运算律进行简便运算,如果自然数算术是相容的,又怎么会出现关于这种相容性的理由(即证明)不能用自然语言进行表述呢?难道一个系统与其本质属性可以是不一致的吗? 文 第86-87页指出, 基于歧义谬误和循环定义的错误, Gödel 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是无效的,从而,该定理的所有推论(自然包括“用元数学证明算术公理相容性之不可能”这一推论)的证明也是无效的。文 在结论部分还指出, Gödel 不完全性定理不可能成立。 就算术运算而言,复杂运算可以通过简单运算来定义,例如,减法是加法的逆运算,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指数运算是重复的乘法运算,乘法又是重复的加法运算,因此说到底,加法运算是最基本的;就各类数而言,其最终都要借助于自然数来定义,因此,算术的相容性问题,其实质是,自然数是什么?自然数的加法算式是什么?它们及它们之间是否会产生矛盾? Kronecker ( 1886 )说:“上帝造整数,其它的都是人造的。” S.C.Kleene 说:“我们不能够希望对自然数列的认识可以化归到本质上比它更原始的东西去。” 18 但是, 笔者得到的结论正好相反:自然数是可构造可直接定义的,因为它还可以化归为更为原始的两个概念,这就是“ 1 ” 和遍历运算。 本文的目的是,使用自然语言重建自然数理论,证明算术是相容的。 1 讨论 人类 思维 有能力借助于直觉抽象掉事物的任何具体内容,从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具有独立性的空洞的纯存在客体,我们不妨用空心的阿拉伯数字 1 来表示这个比自然数更为原始的概念。 遍历运算的直观解释可以是,如果把人们由抽象思维所得到的若干个 1 比作是没有任何记号的面包(或石子、绳结等),那么,遍历运算就可以是意指给每块面包都涂上一个红点,甚至我们也可以用“想到”每块面包作为实施遍历运算的手段。 一个弱智的人,他可能不会数数,但你吩咐他给小树林里的每棵树都浇上水,他可能会胜任,这足以表明,遍历运算概念是比“向前数” 14 更原始更简单的概念;也可以说成是,隐含于遍历运算概念中的“一一对应”关系(这里是指每块面包与其被涂上的红点或每棵树与被浇过水的树坑)是一个比“向前数”更为原始的概念 。 Peano公理的缺点是,原本属于直接性的东西却变成间接性的东西了。这样一来,原本可以由概念进行直接解释的东西,却变成不得不进行证明,例如,2+2为什么等于4?关于运算律成立的理由,也是如此——这一缺点使得算术公理相容性的证明变得难以进行。本文希望回归到人类认识自然数的真实起源以重建自然数理论,从而达到证明算术相容性的目的。 1.1 关于自然数的定义 上文已经提到,“一一对应”是比“向前数”更为原始的概念。但遗憾的是,人们忽视了一个连带(伴随)的概念,这就是一一对应关系的构成,还有一个构成的方式(步骤)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思路重建自然数理论。 ( 1 )自然数 1 的定义。 对人们由 抽象思维 所得到的 1 实施遍历运算的结果,我们把它记作 “ 1 ' ”,简记作1,称作自然数1 。 ( 2 )自然数 2 的定义。 对人们由 抽象思维 所得到的“ 1 , 1 ”实施遍历运算,我们可在( 1 )的基础上进行,于是,有且只有如下 2 种方式: 第1种方式是将新添加的 1 ' (即1)作为一个独立的新步骤。如果两个步骤之间用分号“;”隔开,那么,遍历运算的方式(此时指各步骤尚没有当作整体的部分;此说明下文不再特别写出)可记作:1;1。接下来,我们做相反方向的工作,即把被隔开的两个分离的步骤衔接起来构成一个整体(但仍会保留住存在着两个步骤的痕迹,犹如把一件衣服已裁剪好的各 “部分”缝合起来,仍能够对不同的部分进行区分一样),操作方法是用符号“+”置换分号“;”,这样,遍历运算的方式(此时指各步骤均已作为整体的部分;此说明下文不再特别写出)就可记作:1+1。 第2种方式是将新添加的 1 ' (即1)与(1) 中原有的 1 ' (即1)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步骤,记作“1,1”(注:同一个步骤内的两个相邻的1,我们约定用逗号“,”分开),简记作2,称作自然数2。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对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的 方式 是:“ 1;1”和“1,1”,简记作:1+1和2。 ( 3 )自然数 3 的定义。 对“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我们可在( 2 )的基础上进行,于是,有且只有如下 2 种方式: 第1种方式是 将 新添的 1 ' (即1)置于 ( 2 )的现有结果“ 1;1”和“1,1”的后面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步骤,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的方式是: “ 1;1;1”和“1,1;1”。 第2种方式是将新添的 1 ' (即1)分别并入到 ( 2 )的现有结果“ 1;1”和“1,1”的各步骤中去,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的方式是: “ 1,1;1”、 “ 1;1,1”和“1,1,1”。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删除所得结果中的重复者,对 “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的 方式 是:“ 1;1;1”、“1,1;1”、 “ 1;1,1”和“1,1,1”,可简记作:1+1+1、2+1、1+2和3,3称作自然数3。 ( 4 )自然数 4 的定义。 对“ 1 ,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我们可在( 3 )的基础上进行,于是,有且只有如下 2 种方式(以下采取较为简略的表述形式): 第1种方式是分别在 ( 3 )的现有结果 1+1+1、2+1、1+2和3的后面均添加“+1”,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的方式是:1+1+1+1、2+1+1、1+2+1和3+1。 第2种方式是对 ( 3 )的现有结果 1+1+1、2+1、1+2和3中的每一个,依次把其中的各个自然数(注:每次只能针对其中的一个)置换成它的后继(注: 我们把 2叫做1的后继,1的后继也可记作1 + ;把3叫做2的后继,2的后继也可记作2 + 或1 ++ ;… ), 这样得到的遍历运算方式是:2+1+1、1+2+1、1+1+2;3+1、2+2;2+2、1+3;4(注:3的后继是4,称作自然数4,其代表的遍历运算方式是 “1,1,1,1”)。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删除所得结果中的重复者,对 “ 1 , 1 , 1 , 1 ”实施遍历运算的 方式 是: 1+1+1+1、2+1+1、1+2+1、1+1+2、3+1、1+3、2+2和4。 …… 说明: ⑴ 对于同一个 “ 1 , … 1 ”实施遍历运算 ,“分步骤”概念的含义可作如下直观的解释:如果猎人每天都对打猎的成果作记录的话(“每天” 就是意指一个独立的步骤),“1+1+1”表示,第1天打猎1只,第2天打猎1只,第3天打猎1只;“2+1”表示,第1天打猎2只,第2天打猎1只;“1+2”表示,第1天打猎1只,第2天打猎2只;3表示,只1天就打猎3只。不难看出,遍历运算中的“分步骤”的概念,并不是人为杜撰的,它是客观存在在遍历运算概念中的必然反映。 ⑵ 基于运算结果等效性的考虑,我们称那些凡能对 “ 1 , … 1 ” 实施遍历运算的所有表达式彼此相等, 用符号 = ( = 读作“等于”)连接,例如, 1+2=2+1 , 1+2=3 。只是由于 遍历运算中只有一个步骤的表达式最为简单,我们就把它视作具有相等关系的各表达式的共同参照物,特称作自然数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在重建的自然数理论的框架下来回答 Terence Tao 教授在文 第18页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 自然数是什么?答: 自然数 是对人们由抽象思维所得到的诸多的 1 实施 遍历运算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只有一个步骤的遍历方式。 自然数是可构造的吗?答:是。因为对于任意的 “ 1 , … 1 ”,我们总可以 经过“有限步骤”对其实施“只有一个步骤”的遍历运算(注:这里的两个“步骤”意义不同,务必区分:前者特指 “ 1 , … 1 ” 的遍历运算 结果 “ 1 , … 1 ”中的逗号“,”个数是有限的,后者特指“ 1 , … 1 ” 的遍历运算 结果 “ 1 , … 1 ”中没有分号“;”——前面“自然数 2 的定义”一段说过, 分号“;”的意义是表示将两个步骤隔开 )。自然数是由什么构成的?答:特殊的即只有一个步骤的遍历运算方式构成了自然数。自然数是物理对象吗?答:否。因为遍历运算的方式问题,不属物理学的研究范畴,因此,自然数不是物理对象。自然数度量什么?答:自然数不度量任何具体事物,否则它就不是一个极度抽象的概念;凡自然数能从什么地方经过再次抽象而得到,就能回到原处得到应用。 ⑶ 对于上述表述中的表达式 “ a+b ” ,我们称它是一个加法算式,其中的“+”读作“加”,表示加法运算。a与b 均称作加数;“ a+b ” 的运算结果叫做和,这个和即为与其相等的自然数(即下图式中 “ a+b ”所在行的末项 ),例如,2+2的和就是4,等等。当然, 1+1+2+1 也是一个加法算式,其和同样为与其相等的自然数(即下图式中 “ 1+1+2+1 ”所在行的末项 ),这样就有 1+1+2+1=5 。 ⑷ 自然数加法算式的实质是什么?符号“+”早在“自然数2的定义”的段落中就已出现,它的含义是将2个分离的遍历运算步骤衔接起来以便得到一个整体性的遍历运算的方式。由此不难知道,自然数的加法算式表示的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步骤的遍历运算方式。根据遍历运算的意义,不难理解,自然数加法的运算性质已包含在遍历运算的概念之中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到如下自然数及加法算式一览无遗表(下文简称一览表): 自然数及加法算式一览无遗表 1 1+1,2 1+1+1,2+1,1+2,3 1+1+1+1,2+1+1,1+2+1,1+1+2, 3+1, 1+3,2+2,4 1+1+1+1+1,2+1+1+1,1+2+1+1,1+1+2+1,1+1+1+2,3 +1+1 , 1+3+1,1+1+3,2+2+1,2+1+2,1+2+2,4+1,1+4,3+2,2+3,5 …… 几点说明: ① 数学的真理性在于概念的合理性, 因为推理并不具有创造性,它只是将前提中隐含的东西明白地揭示出来。概念的合理性可 由可构造性来保证,而 可构造性就是相容性的别名。 由实施遍历运算的两种方式可知:( i ) 一览表能够包括任意的自然数和任意的自然数 加法算式(注:碰到多重括号的情况,仍然可以化归为 一览表 中的某个算式,例如,对于算式“ 1+ { [2+(1+1)]+5+[(8+1)+3] } ”,如果不使用任何括号,所对应的遍历运算就分为 8 个步骤,从而原算式可化归为: 1+2+1+1+5+8+1+3 )。( ii )一览表中的两个表达式(指自然数或加法算式)相等,当且仅当( if and only if (iff) )它们位于一览表中的同一行,否则会导致矛盾,即与表达式相对应的不同的 “ 1 , … 1 ”可以一一对应(注:与一览表相对应,我们依次给出的“ 1 ” ;“ 1 , 1 ” ;“ 1 , 1 , 1 ” ; …,其中的任意2个都是相异的,这是不证自明的 )。于是我们有结论: 一览表 是相容的。 ② 自然数的排序。如果 a 和 b 都表示自然数,它们要么对应于同一个 “ 1 , … 1 ”,要么对应于不同的“ 1 , … 1 ”,前者记作 a=b ,后者记作 a ≠ b ,依据排中律, 二者必居其一。 对于 a ≠ b 的情况,要么 a 对应的 “ 1 , … 1 ”是 b 对应的 “ 1 , … 1 ” 的真部分(换一种说法, a 产生于 b 之前),即有 b=a +p,记作b a, (读作 b 大于 a ),也可记作 a b (读作 a 小于 b ) ;要么 a 对应的 “ 1 , … 1 ”不是 b 对应的 “ 1 , … 1 ” 的真部分,这时 b 对应的 “ 1 , … 1 ”是 a 对应的 “ 1 , … 1 ” 的真部分,即有 a=b +q,记作b a ,也可记作 a b ,依据排中律, 二者必居其一。于是我们有如下结论( 自然数的序的三岐性) :设 a 和 b 是自然数,那么下述三命题中恰有一个是真的: a b , a=b , a b 。至于自然数的序的有关基本性质,由其证明(这里不予赘述)可知,它们与一览表是相容的。 ③ 从构造方面讲,自然数 2 借助于自然数 1 而构成,自然数 3 借助于自然数 2 而构成, … 据此我们说,自然数是序数;从运算结果讲,遍历运算使得 “ 1 , … 1 ”变成 “1 ' , … 1 ' ” ,如果我们不去区分实施这种运算的方式的不同,而只着眼于考虑“ 1 , … 1 ”或 “1 ' , … 1 ' ” 的“多少”,例如, 3 5 , 据此我们说, 自然数又是基数。 ④ 以往人们总喜欢问2+2为什么等于4之类的问题,但这 类 问题总让人 感到有些怪异,因为这就如同问,有“ 4 ”块面包,第 1 天吃 2 块第 2 天又吃 2 块与第 1 天就吃 4 块,为什么结果是一样的?但令人不解的是,问题的怪异性 并没有引起人们对应用Peano公理这种方式来刻画自然数概念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相反,人们依旧执着于依据Peano公理 寻求问题答案 并给出证明。事实上,问2+2为什么等于4, 与问 a为什么是a没有什么两样。因为根据同一律,a就是a;同样,2+2为什么等于4的道理就应该包含在相等概念的定义之中, 何须证明?(注:只有隐含的即具有间接性的东西的被揭示才算得上证明) ——由于对 “ 1 , … 1 ” 实施遍历运算的所有方式(表达式),我们称它们相等,这就是说, 吃掉“ 4 ”块面包(注:它可以被视作是对遍历运算概念的直观解释)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第 1 天吃 2 块第 2 天又吃 2 块和第 1 天就吃 4 块等等各种可能情况。 ⑤ 关于自然数 0 的规定。猎人第 1 天没有打到猎物,我们用符号 0 来表示( 0 称作自然数 0 ,读作自然数零,或简读作零),第 2 天打到的猎物是a只,于是规定0+a=a(注:a也可以为0,下同)就显得是自然合理的;同理,猎人第 1 天打到的猎物是a只,第2天没有打到猎物,我们规定a+0=a同样是自然合理的,因为两种规定都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基于这种补充规定,我们可以在 一览表 最顶端 1 的上面添上自然数0。 为了凸显规律起见,在 一览表中的同一行, 总是采取把加数个数多的排在前面,把“各加数乘积的较小者”排在前面(注:从第 5 行起,末项例外;仅为了说话方便起见,这里提前使用了“乘积”的概念)。 1.2 自然数加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 容易说明,加法和乘法的各种运算律是隐含于一览表中的。既然一览表是相容的,所以,加法和乘法的各种运算律对于自然数系而言也是相容的。 (1)关于 自然数加法的交换律 没有限制就是被允许。 遍历运算只要求把 “ 1 , … 1 ”中的每个 1 变为 1即可,因此,自然数加法的交换律就是必然隐含于遍历运算概念中的性质。其实,根据自然数的构造方法来验证 “ a+b= b+a ” 也很容易。当两个自然数a和b相加之和等于2时(注:a与b中含0的情况,由于情况简单,这里不予讨论),交换律显然成立;当两个自然数a和b相加之和等于3时,由于“1+2”与“2+1”处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因而 它们是相等的 。假设当两个自然数a和b的和等于c时, “ a+b=b+a ” 成立,即 “ a+b ” 与 “ b+a ” 位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 那么,对于c的后继而言,根据上文中的第2种遍历方式,我们可以知道“(a +1)+ b ”、“a +(b +1)”、“(b +1)+ a ”、“b +(a +1)”同样位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因而 它们是相等的 ,这就是说,当两个自然数a和b的和等于c + 时,交换律也成立,故根据数学归纳法,加法的交换律对任意的自然数a和b 均成立。 (2)关于 自然数加法的结合律 自然数加法的结合律与交换律的情形相同,该运算律也是必然隐含于遍历运算的概念之中的。理由是,与算式“(a+b)+c”和“a+(b+c)”相对应的遍历运算,如果都被看做是分为3个步骤的话,两个算式均可表示为“a+b+c”,因而二者是相等的。其实,也可以对“(a+b)+c=a+(b+c)”进行“证明”。当a、b、c都等于1时(注:这里不讨论a、b、c中含0 的情况),加法结合律显然成立。假设当 “ 1 , … 1 ”所对应的自然数是 m 时,“(a+b)+c=a+(b+c)”成立,对于 “ 1 , … 1 , 1 ”(注:比前者多了一个 1 )实施遍历运算, 根据上文中的第2种遍历方式,我们有遍历结果: [ (a+b)+1 ] +c、(a+b)+(c+1)、(a+1)+(b+c)、a+ [ (b+c)+1 ]。对于同一个 “ 1 , … 1 ”,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实施遍历运算,其结果是相等的。 [ (a+b)+1 ]对应的第2种遍历方式是[ (a+1)+ b ]和[ a+(b+1) ],[ (b+c)+1 ]对应的第2种遍历方式是[ (b+1)+ c ]和[ b+(c+1) ],做一下代换,于是我们关于 “ 1 , … 1 , 1 ” 有遍历运算方式:[ (a+1)+ b ] +c、 [ a+(b+1) ] +c、(a+b)+(c+1)、(a+1)+(b+c)、a+ [ (b+1)+ c ]、 a+ [ b+(c+1) ]。显然,这些算式 位于 一览表 中的同一行,因而 它们是相等的,即有: [ (a+1)+ b ] +c=(a+1)+(b+c); [ a+(b+1) ] +c= a+ [ (b+1)+ c ]; (a+b)+(c+1)= a+ [ b+(c+1) ]。 这就是说,当 “ 1 , … 1 , 1 ”对应的自然数是 m + 时,加法结合律也成立,故根据数学归纳法,加法的结合律对任意的自然数a、b、c恒成立。 1.3 关于自然数的乘法运算 1.3.1 自然数乘法运算的定义 乘法是重复的加法。例如,在 一览表 中自然数12所在的行,就有12个1相加,6个2相加,4个3相加,3个4相加,2个6相加,于是,我们特别把a+a+…+a(共b个a)记作a × b ,读作a 乘以 b;a叫做被乘数,表示相同的加数,b叫做乘数,表示相同加数的个数;符号 × 叫做乘号,表示乘法运算;a × b的 运算结果叫做乘积 。我们特别规定:b=1时,a × b= a × 1=a;b=0时,a × b=0。这里顺便一提的是,问4 × 3或2 × 6等为什么等于12,同样是一个让人感到怪异的问题,理由同前面的加法例子。 1.3.2 自然数 乘法 的交换律和结合律 (1)关于 自然数 乘法 的交换律 假设需要实施遍历运算的对象(由抽象思维得到的若干个 1 )被排列成 b行a列(注: a、b均不为0)。如果我们的遍历运算的第1步是遍历第1行的a个 1 ;第2步是遍历第2行的a个 1 ; …, 第b步是遍历第b行的a个 1 ,根据乘法定义,我们就得到算式a × b;如果我们的遍历步骤依次按列进行,就得到算式b × a,由于两种不同的遍历运算方式针对的是同一对象,故有a × b= b × a。 我们特别规定,a与b有一个为0时,a × b与b × a均为0。 (2)关于 自然数 乘法 的结合律 假设需要实施遍历运算的对象有c个,且每个中的 1 都被排成 b行a列。 如果我们的遍历运算是依次遍历c中的每一个,根据乘法定义,我们就得到算式(a × b) × c。考虑到上述c个对象中的每一个都有b个a,根据乘法定义,共有b × c个a ,再一次地根据乘法定义,我们就可得到算式a × (b × c)。故有(a × b) × c = a × (b × c)。 1.4 自然数乘法对于加法的分配律 要对 b+c个“a个 1 ”实施遍历运算,如果一次性实施遍历运算,算式就是a × (b+c)。如果分为2个步骤,第1步骤先对b个“a个 1 ”实施遍历运算,算式是a × b;第2步骤再对c个“a个 1 ”实施遍历运算,算式是a × c,两个步骤合在一起(符号 “+” 本身就是 将分离的步骤衔接起来的意思),算式就是 a × b+a × c。由于不同的遍历方式针对的是同一遍历对象,故有a × (b+c)= a × b+ a × c。 1.5 欧几里得算法 下面我们要证明的是:设n是自然数,且q是不等于0的自然数,则存在唯一自然数m和r,使得n=mq+r且0 ≤r q。 证明:当n q 时,m=0, r =n,命题成立。当n = q 时,m=1, r =0,命题成立。当n q且 q=1时,恒有 m=n, r =0, 命题成立。 下面考虑q 1且n q的情况。当q=2时, 如果n= 2t(t 1 ),则m=t, r =0;如果n= 2t+1(t ≥1 ),则有m=t, r =1。当q=3时, 如果n= 3t(t 1 ),则有m=t, r =0;如果n= 3t+1(t ≥1 ),则有m=t, r =1;如果n= 3t+2(t ≥1 ),则有m=t, r =2。假设q 1且n q时, 存在自然数m和r,使得n=mq+r且0 ≤r q:如果0 ≤r q -1 ,则 n+1=mq+(r+1),满足命题中不等式条件 ;如果0 ≤ r = q -1 ,则 n+1=(m+1)q+0,满足命题中不等式条件,于是根据归纳法,存在自然数m和r,使得n=mq+r且0 ≤r q。下面证明m和r的唯一性。设另有m 1 和r 1 ,使得n= m 1 q+r 1 且0 ≤ r 1 q。假设m 1 ≠ m,不失一般性,不妨设m 1 = m+ m 2 (m 2 0 ),则有n= m 1 q+ r 1 = mq+ m 2 q+ r 1 ,显然m 2 q+ r 1 r ,故有 n= m 1 q+ r 1 = mq+ m 2 q+ r 1 mq+r,即有n n,矛盾,故m 1 =m。如果m 1 =m,但r 1 ≠ r ,不失一般性,不妨设 r 1 r ,则有 n= m 1 q+ r 1 = mq+r+ r 2 (r 2 0 )=n+ r 2 n ,矛盾,故 r 1 = r 。 2 结论 综上分析,结论是: ① 自然数及加法算式一览表 是相容的; ② 自然数加法的所有运算律、自然数的序的三岐性及自然数的序的基本性质均隐含于一览表中,因而它们与一览表是相容的; ③ 基于 算术中的各类数均可借助于自然数来定义、复杂运算可借助于加法运算来定义,故本文的结论是:算术是相容的。 由于本文重建的自然数理论可以推出算术公理,所以,算术公理的相容性事实上业已得到了间接性的证明,因而 Hilbert 的第 2 问题已告获得解决。 ( References ) Whately, R. Elements of Logic, London: Longmans Green,1948,vod.3,section5. 转引自武宏志、马永侠:《谬误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197页。 杨六省.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质疑 .前沿科学,2014(1):80-89. YANG L S. Question of Godel’ s Incompleteness Theorem . Frontier Science, 2014 ( 1 ): 80-89. S . C . 克林 . 元数学导论(上册) . 莫绍揆,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 S.C. Ke Lin, . Introduction to Metamathematics (volume one) . translated by Mo Shaokui, Science Press, 陶哲轩 . 陶哲轩实分析 . 王昆扬,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Terence Tao . Analysis .translated by Wang Kunyang, Posts Telecom Press, Beijing , 2008. “算术为什么是相容的”一稿附件: 重建的自然数理论可以推出 Peano 公理 S.C.Kleene 的《元数学导论》(上册)中译本第 19 页中,将 Peano 公理稍作改动,列出如下 5 条: 1.0 是自然数。 2. 如果 n 是自然数,则 n ' (指 n 的后继者 —— 笔者)亦是自然数。 3. 只有由 1 及 2 给出的才是自然数。 4. 对于任何自然数 m 与 n, 当 m ' = n ' 时必有 m = n 。 5. 对任何的自然数 n , n ' ≠ 0 。 前 3 条没有什么可以多说的,我们看第 4 条。 m ' 与 n ' 相等,由相等概念的定义( “ 我们称那些凡能对 “ 1 , … 1 ” 实施遍历运算的所有表达式彼此相等 ” )及正文中的一览表是相容的可知, m ' 与 n ' 意指同一自然数 ; 若 m ≠ n ,则可推出 m ' ≠ n ' ,这是不可能的,故第 4 条得证。 再看第 5 条。由正文关于后继数的定义知, 1,2 , … 均是某自然数的后继数,它们的共同点是均具有一个特定针对的 “ 1 , … 1 ” ,即它们是指对各自 的 “ 1 , … 1 ” 实施遍历运算的一种特殊的遍历方式,唯独自然数 0 不具有这一性质,故 0 不是任何自然数的后继数。 在依据 Peano 公理的讨论中,对于任何自然数 n 和 m ,有 n + m ' = ( n + m ) ' 。在重建的自然数理论中,设与 n + m 相等的自然数是 c ,则与 c 的后继数相等的就有( n + m ) ' 和 n + m ' ,它们分别出现在第 1 和第 2 种方法中。 在依据 Peano 公理的讨论中,对于任何自然数 n 和 m ,有 m × n ' = m × n +m 。 在重建的自然数理论中, m × n ' 与 m × n +m 均表示 n ' 个 m 相加,故同样有 m × n ' = m × n +m 。 其余相关条文 ,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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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遥感基础
weixiuping 2010-11-12 13:55
摘自陈述彭先生主编的《遥感大词典》1990年出版 遥感三大基础:物理基础,数学基础,地学基础 一、物理基础包括: 1、电磁波及其特性 2、光谱 3、辐射源 4、大气物理 5、色度学 6、几何光学 7、光电探测器 二、数学基础包括 1、计算数学 2、概率统计与误差 三、地学基础包括: 1、天体与地球 2、大气圈 3、水圈 4、岩石圈 5、生物圈 6、地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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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数学,学什么
热度 3 loong21 2010-4-4 09:07
看到辅子澈师兄在认真学习数学知识,尤其是图论部分和动态规划部分,我感到自己没有抓住核心去学习有用的知识了。又恰逢现在基本上被Stuttgart大学 IAGB 所所录取,想象博士应该会需要一些数学基础吧。特来看看,工科数学,到底要学哪些东西。 工科数学顾名思义是工科专业学习的数学,主要包括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部分专业不学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机电类专业开设)。 不过就各个学校提供的数学课程而言,正常的教学并不能保证你学习的是微积分、是线性代数、是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或者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原因很简单:首先你并不能保证你每次都考到很高的分数。正常教学并不是保证要把课程全部上完。它要求的是课时,而非保证你掌握那些内容。 另外,大学的数学教学大纲不是全国统一的,教育部只颁发一个 基本要求 ,具体实施的大纲是由各个学校自己制订的,各个学校在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方面会存在差异的。 以高等数学为例说明。高等数学是供非数学专业的理工类专业学习微积分编写的教材,只有少数理科类非数学专业(例如物理、以软件为主的计算机专业)不学习高等数学,而是与数学专业一样学习数学分析。 数学分析与高等数学虽然都是讲授微积分内容,但是在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上是有很大差别的。大学的数学教师一般都是数学专业毕业的,俗称科班出身,往往不大看得起高等数学,因为高等数学在逻辑的严密性方面是存在明显缺陷的,于是常常可以听到他们发出对高等数学轻蔑的言词,不必见怪。 因此,从整体上而言,关于工科数学,学习的内容,不外乎:数值分析、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图论、复变函数与积分。在 GNSS 、 GPS 定位、大地测量、遥感等领域里,学习了高等代数、离散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组合数学、矩阵分析,就能满足基本要求了。 ( 待优秀的同学来补充 ~~~) 学习方法: 针对硕士生、博士生而言,大部分人在攻读博士学位前,都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基本上都已经初步学了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等课程。一般学校,以武汉大学为例,为工科研究生开设了矩阵论、数值分析等两门课程。另外开设一些针对某些具体专业的课程,以土木建筑为例说明,武汉大学土木建筑系的研究生,还可以选修:非连续介质的数值方法、岩土工程中的数值方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在土木工程中的应用、信号处理、公路边坡稳定性分析原理及数值方法等课程。 基本上,你需要的数学课程都已经初步学过,不需要的 ( 你现在没有看到直接价值的数学课 ) 也初步学过。应该说,对于工科学科研究而言,所需的数学基础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巩固。但现实是,相同专业的学生,做同样一件事,其最后的结果可能会相差很大。可见,数学基础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并不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solving problems. 它是一个门槛,你低于它,就没法解决问题,如果你能跨过它,那么行动的效果更取决于其他智慧,比如说耐心仔细、沟通交流。 最后,在实现世界,数学只是一门工具,并不能直接给你带来什么,因此光是这些数学课,还是不够的。解决实际问题,还需要许多其他能力,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比如数学模型方法、数学物理方程、大学物理等课程。虽然这些课程,看起来与数学关系不大,但在实际中,解决实际问题时,一般需要对问题进行抽象,然后构建模型,再是寻找具体的数学方法。因此,这些课程也十分有必要的。 分析了这么多之后,对数学的学习可以考虑三个方面: 选择什么样的学习内容 前面已经分析了,大部分所需的数学课程都基本学习过或者草率地学习过。因此,关于如果拿起原来的数学教材来学习,肯定是很没有持久动力的。首先没有大量且连续的时间段可供你去学习;其次,数学教材的自学是无聊的。学习内容的选择,选取与专业问题相结合的方式是最好的。比如说,工程力学、大学物理不都是结合相应的数学计算方式外,加入大量的物理现象背后的原理,物理材料的实际性能。前面提到的以土木建筑系研究生课程,如非连续介质的数值方法、岩土工程中的数值方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在土木工程中的应用、信号处理、公路边坡稳定性分析原理及数值方法等课程,都是数值计算方式在建筑工程设计计算中的应用。 因此,工科数学的学习内容,选择领域原理相关的数学内容。 至于通识数学部分,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复变函数、数值分析、矩阵论、离散数学、图论等,则应关注其应用原理 假设、输入、输出。 别忘了哟, Delaunay 剖分就是生物学家在研究生物迁移过程中发现的一种图形划分结构! 如何学习 大家都很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学数学,不是背公式,而是掌握公式背后的原理。就是说,你知道这个公式存在的前提,解决的是什么样的问题。公式总是会有假设条件,总会有输入和输出的。假设的条件必定成立吗,输入是什么,是你现在拥有或者可以得到的数据么,输出又是什么,是你所需要的结果形式吗?? 下面以高等代数里面的微分中值定理为例说明 高等代数里面的微分中值定理,一般会介绍三种中值定理 : Rolle Intermediate Value Theorem 如果函数 f(x) 满足 : 在闭区间 上连续; 在开区间 (a,b) 内可导; 在区间端点处的函数值相等,即 f(a) = f(b) , 那么在 (a,b) 内至少有一点 (a b) ,使得 f(x)=0 。这个定理称为罗尔定理。 Lagrange mean value theorem 如果函数 f(x) 满足 : 在闭区间 上连续; 在开区间 (a,b) 内可导, 那么在 (a,b) 内至少有一点 (a b) ,使等式 成立。此定理称为拉格朗日中值定理。 Cauchy mean value theorem 如果函数 f(x) 及 g(x) 满足 在闭区间 上连续; 在开区间 (a,b) 内可导, 在对任意 , 那么在 (a,b) 内至少有一点 (a b) 使等式 成立。此定理称为柯西中值定理。 这是这三个定理的数学表达。这三个中值定理分别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 (1) 罗尔定理 : 在多项式方程 f(x)=0 的两个相邻的实根之间, f(x)=0 至少有一个实根。 这里解决的是方程有解的问题。 1691 年,罗尔在题为《任意次方程的一个解法的证明》的论文中指出了:在多项式方程 的两个相邻的实根之间,方程至少有一个根。几何上,罗尔定理的条件表示,曲线弧是一条连续的曲线弧,除端点外处处有不垂直 X 轴的切线,且两端点的纵坐标相等。而定理结论表明,弧上至少有一点 ,曲线在该点切线是水平的。 (2) 拉格朗日中值定理 可微函数 y=f(x) 的平均变化率,必定等于变化区间的某个中间点处的瞬时变化率。 拉格朗日定理是微分学中最重要的中值定理。 1754 年, 18 岁的拉格朗日用意大利语写了第一篇论文,是用牛顿二项式定理处理两函数乘积的高阶微商,并寄给了当时在柏林科学院任职的数学家 欧拉 。不久后,他获知这一成果早在半个世纪前就被 莱布尼兹 取得了。这个并不幸运的开端并未使拉格朗日灰心,相反,更坚定了他投身数学分析领域的信心。 1791 年,拉格朗日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95 年建立了法国最高学术机构 法兰西研究院后,拉格朗日被选为科学院数理委员会主席。之后,他并发表了拉格朗日中值定理,编写了一批重要著作:《论任意阶数值方程的解法》、《解析函数论》和《函数计算讲义》,总结了那一时期的特别是他自己的一系列研究工作。 (3) 柯西中值定理 两个可微函数 f(x) 、 g(x) 在封闭区间的变化比率,必定等于封闭区间的某个中间点处的瞬时变化率之比。 对微分中值定理进行系统研究是法国数学家 柯西 (Cauchy ) ,他是数学分析严格化运动的推动者,他的三部巨著《分析教程》、《无穷小计算教程概论》 (1823 年 ) 、《微分计算教程》 (1829 年 ) ,以严格化为其主要目标,对微积分理论进行了重构。他首先赋予中值定理以重要作用,使其成为微分学的核心定理 . 在《无穷小计算教程概论》中,柯西首先严格地证明了拉格朗日定理,又在《微分计算教程》中将其推广为广义中值定理 柯西定理。从而发现了最后一个微分中值定理。 对比了三个中值定理的数学表达形式,即假设条件,公式的输入和输出,才能从整体上深刻理解中值定理。 如何应用 在现实的学习和工作中,好像没有遇到具体到数学教材的数学公式所能直接解决的问题。如果说用到,那就是在参加数学建模竞赛过程中,有一部分问题可以直接抽象为数学问题。但这样的机会还是很少的。这里从两个故事来体会一下。 十几年前,大概刚刚建立自然数、整数、有理数的概念的时候,有一回随父亲母亲乘坐火车向西面方向出去旅游。做了很久很久的火车,也看倦了窗外的风景,我有些累了。父亲问我,一会儿就要到旅馆了。如果旅馆有无数间房间,每一间房间都住了一家人。你说说,我们还能住进去吗?这里可有无数间房间呢? 对于这样的问题,大家现在都已经有了答案了吧? 如今,我们都省略了许多严格的数学证明,不把这样的问题当作严肃的数学问题来思考了,而只是当作脑筋急转弯了。因为,这样的理论,还没有十分普遍的应用,不为大众所熟悉。 第二个是: 2008 年的数学建模竞赛试题之一:汶川地震后堰塞湖水位预测,堰塞湖破坝后洪水淹没的地区面积预测。建立唐家山堰塞湖以水位高程为自变量的蓄水量的数学模型及预报 堰塞湖水位每日上升的高度等实际问题。具体参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71eb880100gjui.html ; http://math.ybu.edu.cn/data/upload/ttShsOPrtKi12NXw1tDMxrzSyb0=_dfrHhT.doc . 数学只是一项工具,不能给你直接带来财富。还需要不断地磨练并应用这门工具去改造自然和世界,而从中你也就获得了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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