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教育规划和科学促进委员会BLK,是一个1970年6月25号成立的、由联邦政府多个部委和联邦州代表所共同组成的常设机构,专门沟通磋商在德国联邦制度体系下,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政府如何共同解决应对有关德国教育事务和科技促进(科技议题在1975年后并入)。该机构负责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首脑提出有关合作推动德国教育和科技事业的相关提议。 成立德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教育规划和科学促进委员会以及GWK的依据,是1970年1月1日所援引的德国基本法的第91b条款。 德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教育规划和科学促进委员会的章程中规定,联合会的组成是联邦政府的8个相关部委的部长、副部长或部长代表拥有16票票权,16个单独联邦州的负责教育和科技的部长、副部长或部长指定代表拥有另外16票的票权,联邦政府的16票是统一票,而委员会的决议需要25票以上的多数票,即半数以上州政府代表的同意。8个联邦部委分别是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联邦总理府、联邦内政部、联邦财政部、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联邦就业与社会部、联邦卫生部、联邦家庭、老人、妇女与青少年部以及联邦文化与媒体部 可以列席并参与会议的其他代表还有德国科学委员会Wissenschaftsrat、德国全国城市联盟以及德国职业教育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体现代表的普遍性。 委员会下设两个工作小组:教育规划组以及科学促进组,也均由联邦政府以及各个州政府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有一个拥有24人编制的常设办公室,受一位秘书长领导。办公室经费由联邦政府提供,原始办公地点原来在波恩,后来迁至柏林,属于联邦总统行政署 Bundesprauml;sidialamt 的组成部分。 该委员会的前身是: 1953-1965年的德国教育事务委员会 Deutsche Ausschuss für das Erziehungs- und Bildungswesen 以及 1965-1975年的 德国教育委员会 Deutsche Bildungsrat 2008年1月1号之后,BKL完成自己使命,其任务移交给新成立并一直仍然在运行的的“联合科学会议”- Gemeinsamen Wissenschaftskonferenz (GWK)。( http://www.blk-bonn.de/ ) 该委员会负责规划设计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如何合作共同出资,保障德国教育与科技的发展,如何实现战略目标和解决实际问题。其中也包括设计对具有全国代表性的科研机构以及科研、教育项目进行经费的配资,比如对于德国最主要的一个国家级科研以及学术机构,该委员会一直根据所谓的Skeleton Agreement 设置了下面的这样一个能够满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诉求和能力的独特的、相当于固定财政拨款部分的基础投入的两级政府经费配比: 1. 德国研究联合会(德国科学基金会) 联邦政府58% : 地方州政府配套42% 2. 机构已经撤消 3. 机构已经撤消 4. (亥姆霍兹)国家研究中心 联邦政府 90 % : 所在地州政府出资 10% 5. 马普学会 联邦政府 50 % : 州政府 50 % 6. 弗劳恩霍夫协会 联邦政府 90 % : 州政府 10 % 7. 其他具有跨地域特点的科研机构(莱布尼茨联合会) 联邦政府 50 % : 州政府 50 % 8. 其他组织和机构 联邦政府 50 % : 州政府 50 % 9. 德国国家科学院 LEOPOLDINA 联邦政府 80 % : 州政府 20 % 10.柏林科学学院 联邦政府 50 % : 州政府 50 % Skelet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Federal and Laender Governments on the Joint Promotion of Research Pursuant to Article 91 b of the Basic Law - Skeleton Agreement on Research Promotion - of 28 November 19751 Bundesanzeiger no 240 of 30 December 1975, p. 4 Last amended by Agreement of 25 October 2001, Bundesanzeiger, p. 25218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governments of the Lauml;nder of Baden-Württemberg, Bavaria, Berlin, Brandenburg, Bremen, Hamburg, Hesse, Lower Saxony, Mecklenburg-Western Pomerania, North Rhine-Westphalia, Rhineland-Palatinate, the Saarland, Saxony, Saxony Anhalt, Schleswig-Holstein and Thuringia, on the basis of Article 91 b of the Basic Law, conclude the following skeleton agreement: Article 1 (1)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collaborate on the promotion of institutions and project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of supraregional import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tailed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for that purpose shall inform each other about their plans and decisions in this field. While preserving their own competence, they shall strive for close coordination in the field of research policy. 注1 The Lauml;nder of Brandenburg, Mecklenburg-Western Pomerania, Saxony, Saxony-Anhalt and Thuringia acceded to the Skeleton Agreement on Research Promotion by Agreement of 17/21 December 1990, which became effective on 1 January 1991 (Bundesanzeiger 1991, p. 683). (2)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undertak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subject to provision of the required budgetary funds by their legislative bodies. Protocol note concerning Article 1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understand that the skeleton agreement including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provides for the content and forms of their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research promotion comprehensively and exclusively. The second sentence of Art. 1, para. 1 of Art. 3 in connection with nos 1, 4, 5 and 6 of Art. 2 and Art. 4 of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between the Federal and Lauml;nder government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Commission for Educational Planning shall remain unaffected. When fulfilling the duties assigned to it under these provisions, the Commission shall act in the composition required by para. 2 of Art. 8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of this skeleton agreement. Article 2 (1) The joint promotion of research shall cover: 1. The German Research Association (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 (including the collaborative research centres, the postgraduate study groups and other tasks assumed by the German Research Association) 2. the national research centres (Groszlig;forschungseinrichtungen) 3. the Max Planck Society (MPG) 4. the Fraunhofer Society 5. other autonomous research institutions of supraregional importance and overall interest to national science policy, provided that the need for financial assistance to be met by the Federal and Lauml;nder governments towards current costs exceeds a given amount 6. other organizations sponsoring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research promotion organizations as well as institutions fulfilling a service function for research, provided that the requirements mentioned under no 5 are fulfilled 7. research projects of supraregional significance and of overall interest to national science policy, provided that their need for financial assistance exceeds a given amount 8. the German Academy of Natural Scientists LEOPOLDINA 9. the Wissenschaftskolleg zu Berlin. 联邦与州政府对不同科研机构自1971年起执行的合作资助科研任务的 Skeleton Agreement.pdf 分帐比例: 1. German Research Association 58:42 2. No longer applicable 3. No longer applicable4. National research centres 90:10 5. Max Planck Society 50:50 6. Fraunhofer Society 90:10 7. Other research institutions of supraregional significance 50:50 8. Other organizations or institutions 50:50 according to no 6 of para. 1 of Art. 2;deviation from this ratio is permitted subject to approval by all Contracting Parties 9. German Academy of Natural Scientists LEOPOLDINA 80:20 10. Wissenschaftskolleg zu Berlin50: 50
借鉴:奥巴马总统论文中的经验教训 周 健 中国的医疗卫生改革的开展已经日深月久,受制于经济条件、治理模型、运行机制、利益分配、地域差别、人口众多等等诸多问题,改革总是不尽如人意。当然,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不同程度的受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就像奥巴马总统先生论文所提到的那样,如何在医疗卫生的可及性、可承受性和医疗质量提升几方面得到更好的发展,构建一个国家和个人都能负担得起、医疗质量更佳的医疗保健体系,在这些方面却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这里将奥巴马总统先生论文中,对政策制定者们提出的经验教训译出,供中国的卫生政策制定者们参考。英文原文附后,欢迎对照阅读。译文错漏,敬请指正修改。 中文译文 对于平价医疗法案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历史学家将会给出他们的结论,然而我有我自己的心得。这些经验教训不仅仅是留给子孙的,我也会将它们融入在我的总统任期内的医疗保健政策和其它相关公共政策的实践之中。 第一个教训是任何变革都是困难的。尤其困难的是面对激烈的党派之争。对于共和党而言,凡是我支持的任何法规提案,他们都会放弃自己的观点而加以拒绝。例如,在2003年他们支持一个资金累计的风险管控计划和一个公共计划退出国家老年医疗保险药品救济方案,但是他们却反对将这些计划纳入平价医疗法案的之中。2006年,在马萨诸塞州他们支持一个个人托管计划,却反对将其纳入平价医疗法案。2007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他们支持雇主支付令计划,但是仍然反对纳入平价医疗法案,之后又反对行政决定而导致延期。此外,他们还依据资金不足的理由,反对日常例行的法案修正、过多监管和苛刻的诉讼,共和党在暗地里削弱了平价医疗法实施的效果。我们之间应该有更多、更广泛、更有效率的合作,而不是阻碍。这项战略给共和党带来的政治红利并不明显,却明影响到了国家开销,最为明显的是估计有400万美国人处于无医疗保险的境地,由于他们生活在共和党执政而且有强大医疗保险计划的社会里。 第二个教训是特殊利益长期阻碍变革。我们和一些医疗保健组织和机构一起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主要的医院协会,让国家老年人医疗保险计划的一部分以联邦财政补助的形式支付给没有医疗保险的人们。还有,例如制药工业就坚决反对涉及药品价格的任何变革,无论我们的理由如何充分而适度,他们却只关心自己的利润。我们需要继续铲除特别有趣的美元政治,但是我也需要继续增强从事医疗保健的使命感,为人们带来负担得起的脑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青霉素的广泛应用。 第三个教训是在政策立法和实践中关注实用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单一支付和政府全包这一政策光谱的两端,采用更简洁的方法来解决医疗保健中所存在的问题。当我们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找到共同点,并不断调整,那么我们的国家就会得到更好的发展。那是我就平价医疗法案实施提出的建议。我们与国会协商,讨论已经证实的多种医疗改革的思路,以确保它们得以通过,并能得到后续的调整。这还包括放弃一些已经失灵的计划,例如已经立法通过的自愿长期医疗照顾计划。这就意味着,当某个计划衰退时将其关闭,并重新启动一个新的计划。当HealthCare.gov一天没有工作时,我们引进了救援人员,诚实苛刻地评估问题,疯狂的工作,从而使得网站得以继续运行。这次救援的成功和网站继续工作,得益于我们创建一个基于国家政府层面的救援应急预案。 英文原文 While historians will drawtheir own conclusions about the broader implications of the ACA, I have my own.These lessons learned are not just for posterity: I have put them into practicein both health care policy and other areas of public policy throughout mypresidency. The first lesson is that any change isdifficult, but it is especially difficult in the face of hyper partisanship.Republicans reversed course and rejected their own ideas once they appeared inthe text of a bill that I supported. For example, they supported a fully fundedrisk-corridor program and a public plan fallback in the Medicare drug benefitin 2003 but opposed them in the ACA. They supported the individual mandate in Massachusetts in 2006but opposed it in the ACA. They supported the employer mandate in California in 2007 butopposed it in the ACA and then opposed the administration's decision to delayit. Moreover through inadequate funding, opposition to routine technicalcorrections, excessive oversight, and relentless litigation, Republicansundermined ACA implementation efforts. We could have covered more ground morequickly with cooperation rather than obstruction. It is not obvious that thisstrategy has paid political dividends for Republicans but it has clearly comeat a cost for the country, most notably for the estimated 4 million Americansleft uninsured because they live in GOP-led states that have yet to expandMedicaid. The second lesson is that special interestspose a continued obstacle to change. We worked successfully with some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and groups, such as major hospital associations, to redirectexcessive Medicare payments to federal subsidies for the uninsured. Yet others,like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oppose any change to drug pricing, no matterhow justifiable and modest becausethey believe it threatens their profits. We need to continue to tackle specialinterest dollars in politics. But we also need to reinforce the sense ofmission in health care that brought us an affordable polio vaccine and widelyavailable penicillin. The third lesson is the importance ofpragmatism in both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Simpler approaches toaddressing our health care problems exist at both ends of the politicalspectrum: the single payer model vs government vouchers for all. Yet the nationtypically reaches its greatest heights when we find common ground between thepub1ic and private good and adjust along the way. That was my approach with theACA. We engaged with Congress to identify the combinationof proven health reform ideas that could pass and have continued to adapt themsince. This includes abandoning parts that do not work, like the voluntarylong-term care program included in the law. It also means shutting down andrestarting a process when it fails. When HeaIthCare.gov did not work on day 1,we brought in reinforcements, were brutally honest in assessing problems, andworked relentlessly to get it operating. Both the process and the website weresuccessful, and we created a playbook we are applying to technology projectsacross the government. 二 0 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Contact:j6789@163.com 原文:doi:10.1001/jama.2016.9797
实施Tenure制度就能够使中国大学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吗.docx 建设和跻身世界一流大学已成为中国大学的“处心积虑”式向往,“世界一流大学”成为各个学校战略和策略文件里最走红、最时髦的词汇,此行为亦如多年以前中国大学的兼并风潮和学校升级变大自己的名称一样。事实上:许多大学建设“世界一流”之战略目标及追求指标不能不说清晰宏伟,但看看它们的教学及人事管理等各方面理念、制度及流程,却仍是二三流的固有“陈年老酒”——战略目标变了,执行体系不动;再看看那些名称焕然一新的大学们,却是“换面不换心”!近年来,一些大学为建设和跻身“一流”,想尽了各种招数,其中之一便是要拿来美国的Tenure制度,其逻辑是:美国大学如此之多一流,是因为实施该制度的结果;中国大学实施这一制度便能成为一流!呜呼哀哉:任何制度实施都有一个社会背景和社会体系作支撑,难道实施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成为发达国家了吗?加拿大大学也基本实施了美国的Tenure制度,但枫叶国里有多少一流哪? 有感于此,笔墨捉文,仅供相关人士探讨,若能有什么促进——当然不敢奢望;只愿中国大学在建立创造力、创新力和竞争力上的体系能力上能够科学、系统、辨证;处理好战略力和执行力的关系。大学的决策者们应该清楚:制度是一个体系,绝不仅仅是一个目标!想法若何相关群体有什么冲突,观点有不当之处,就当您没看见此文吧! 一、正确看待美国大学的 Tenure 制度 正确看待 Tenure 制度正反两个方面效果,并结合中国国情是有效推行此制度的前提。目前,如果我校将 tenure 制度作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根本途径或只看到 tenure 制度的正面作用,是违背科学的,是达不到领导层所期望的。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具有路径依赖( path dependence )特征,即具有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例如并非实施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能够成为发达国家。 Tenure 制度正效应不言而喻,但我们在实施该制度时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美国对大学 tenure 制度进行了激烈辩论,并总结出很多负面效应,并针对其负效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 自 1972 年,美国大学 tenured 或 tenure-track 的教师( professor and associate profess )比例在稳步下降。美国教育部统计显示, “the combined tenured/tenure-track rate at 56% for 1975, 46.8% for 1989, and 31.9% for 2005. That is to say, by the year 2005, 68.1% of US college teachers were neither tenured nor eligible for tenure; a full 48% of teachers that year were part-time employees.” 与此同时,非终身教授( faculty working off the tenure track )的比率在稳步增长。针对 tenure 制度的弊端,特别是财政紧缩的时代,美国一些大学开始实施 post tenure review 制度,即对那些终身职位的教授开始考核,如果科研水平、项目和专业方向落后都会被 off 掉(这一点,大学的决策层应该认真研究)。 二是并非所有美国大学都实施 Tenure 制度, 而是有另外的制度。 这其中就有著名的 HYJ 制度 。即 Harvard-Yale-Johns Hopkins System 。在这种制度下,学校教师分为 senior faculty 和 junior faculty 。 senior faculty 就是 professor ,正教授,有终身职, junior faculty 没有终身职,但是 junior faculty 的叫法,各个地方有所不同。像哈佛大多数系,也都是分为 assistant professor 和 associate professor 两档,但是也有些系,比如数学系,还有其他的职位。像耶鲁是分为 Gibss assistant professor 、 assistant professor 和 associate professor 三档。助理教授升为副教授,副教授升为教授,只要自己的教学科研足够出色,是肯定可以升职,没有名额限制的,这是 HYJ system 和 tenure system 最大的不同。两个 system 另外一个不同点,就是在 tenure system 里, tenure-track 的职位是非升即走的,即 tenure track 的助理教授,在一定的年限里面如果无法晋升副教授,那么就自动被学校解职。但是在 HYJ system 里面, junior faculty 是合同制,只要学校愿意续合同,是可以做一辈子的。 另一类实施非 tenure 制度属于公司合同制度 , 这类大学属于赢利性大学( Proprietary University or colleges ),从来没有实施这一制度,比如 the DeVry Institute, ITT Education Services, or the University of Phoenix 。在这些大学里, tenure is replaced by a sequence of employment contracts, renewable indefinitely at the administration’s discretion . 二、美国大学对 Non-tenure-track Faculty 的基本制度 美国大学对 Non-tenure-track ( NTT )教师( faculty 而非 staff )实施根据年度合同雇佣制度。与 tenured faculty 相比,薪水较低且不能享受学校的诸多福利政策和进入决策体系。 NTT faculty 被赋予各类不同的 titles ,例如 visiting professor, adjunct Professor, research professor, acting instructor, acting professor, teaching professor, extension professor, consulting professor, clinical professor ( 医学院 ) , lecturer, senior lecturer, instructor, or reader. 典型的有四类: adjunct professor, research professor, senior lecturer 和 lecturer 。 NTT faculty ,分为 full time 和 part time 两类。 Full-time NNT faculty 主要有两类: research faculty and teaching faculty ,但通常情况下要只做研究要么只承担教学,很少兼而有之。研究性 NTT faculty 的薪酬大部分或全部来自项目经费或捐助,一些不承担其他行政性职务者(此类相当于我系现在的项目研究员),项目结束没有经费了即自动离开。教学型 NTT faculty 根据教学量计算薪酬,但比 Tenured faculty 学时薪酬低,且工作量较大,有时一学期要上 4-5 门课程。 NTT faculty 真正面临的问题或不利条件是缺乏长期工作的安全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大学都实施了雇佣一定年限后(通常是 6 年)给予长期聘用制度。如果一个 NTT faculty 成员在 6 年内,提供了满意绩效,那么学校就可能给予长期雇佣合同。这就是著名的“六年规则( the six rules )”。教师六年后续聘的合同被给予事实上的 tenure ( a de facto granting of tenure ) 。 三、对 Non-tenure-track 教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施 tenure 制度后,要十分重视对非终身系里教师的制度设计,因为正如美国教育统计显示, 2005 年美国大学的 tenured 和 tenure track 的平均比率仅为 31.8% 。下表是伯克利哈斯商学院 faculty 情况,其中 tenured 比率为 33.9% 。因此,如何对占多数比率的 NNT faculty 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是一个重要课题。 Faculty of Haas School of Business, UC Berkeley Tenure-track No tenure-track 93 116 Professor Associate professor Assistant professor Adjunct professor Senior lecturer Lecturer 50 19 24 12 9 95 1. 要明确 tenure 制度的理念和原则 1) 首先要清楚 tenure 制度不但有正效应还有负效应,这样才能科学构建并有效实施适应中国国情和各大学自身情况下 tenure 制度。特别在制度安排和设计上要避免美国 tenure 制度的负效应。 2) 必须认清并非实施 tenure 制度就能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及学科。加拿大大多数大学也实施了这一制度,但该国大学并非像美国大学一样绝大多数是一流的。 3) 任何单体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社会制度、文化和历史背景,美国大学的 tenure 制度以美国的整合社会文化和经济系统为支撑的。上述三点更需要中国大学决策层科学认知。 4) 要明确好实施 tenure 的几个原则,如一些大学院系已经提出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此外,要坚持正激励为主,一项制度的实施首先不是约束而是激励。同时,不要为制度而制度,而是围绕如何发展学科、如何创造世界一流成果、如何培养创造性人才设计和实施这一制度。 2. 对 Non-tenure-track 教师的激励机制 中国大学 目前对教师的考核的大类指标和美国大学一样:科研、教学和服务(对校、院、系的行政工作),因此对 NTT 教师的考核总体离不开这三个层面,但实施 tenure 后,应该对学校和系相关制度(职称、薪资、项目经费管理等)都要进行改革,否则难以达到应用的效果。 3. 对 Non-tenure-track 教师的约束机制 根据科研、教学和服务的具体指标进行约束,包括离职细则。
制度的重要性,可以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找到答案。 David Mowery 和 Nathan Rosenberg 在 1998 年出版的《创新之路:美国 20 世纪的技术变迁》( Paths of Innovation: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20 th -century America )一书中,总结了美国在上一世纪技术变迁的原因与结果,描述了美国经济发展的独特道路。他们认为,在二战以前,美国的发展得益于其辽阔的国土、丰富的自然资源、众多的人口,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技术进步为利用上述资源,尤其是自然资源,提供了有力后盾。这在美国汽车工业和化工工业的发展历程中得到了证明。在这个期间,美国无论在科学研究上还是在技术发明上,与欧洲相比,还是个跟随者、学习者和借鉴者的角色。二战以后,美国才慢慢成为技术领先者,不仅成为世界的科学中心,而且在新兴的工业领域,比如半导体、电脑等,占据了领先地位。这些技术领域的发展不像传统工业那样特别依赖于自然资源和国内市场,美国在这些领域的成功得益于其在传统工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比如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 RD 的体制化等等。 其实,在更早一些, Nathan Rosenberg 和 Luther Birdzell,Jr. 在 1986 年《西方是怎样致富的?:工业化国家的经济转型》( How The West Grew Rich: The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dustrial World )一书中,就强调了制度安排的重要意义。在他们看来,技术创新与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禀赋的积累,都是经济增长的表象,但不能解释经济增长。保证西方经济增长的是其制度安排和对政治干预的排除。具体而言,确保私人产权,自由从事商业活动,根据市场安排确定价格,企业成为经营主体和创新主体等等,这些都是保证西方国家经济增长的制度特色。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美国在 20 世纪初期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越西欧强国而成为世界第一了。换言之,美国在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时候,在科学技术方面,跟世界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还在扮演跟踪和学习的角色。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几十年,直到 20 世纪中叶,美国的科技领先地位才得以确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美国成为并保持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的历程,并不是依靠其在科学研究上的领先地位推动产业发展的过程,而是个借鉴、学习、跟踪和改进技术的过程,也是个寻求并确立适合自己经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过程。 美国的发展历程对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应该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跟一个多世纪以前的美国一样,现在的中国也在经历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中国也有着相对富饶的自然资源,有着众多的人口,有着现实和潜力都有相当规模的国内市场,同时,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在世界上还处于跟踪和学习的地位。中国与当年的美国之间的差距,可能更多体现地在体制和制度上。 在推动创新方面,国家政策尚存有不少可以调整的空间,可以部分地通过制度环境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从而增强国家的整体创新力量。
刘瑜:中国是民众素质低还是官员素质低? 很多人可能都意识到,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很难译成英文,比如“突击手”、“不折腾”、“精神文明”、“班子建设”……要是谁能译出“血染的风采”,那我简直想给他送一面锦旗。在此类词汇里,有一个就是“素质”。 “中国人素质低,所以中国不应当……”,这句 话如此广为传播,以至于“素质”这个词前面少了“中国人”,后面少了“低”,“素质”这个词都显得缺胳膊少腿。但素质翻译成什么呢?译成“quality”似乎最合适,但仔细一想,如果把前面那句话译成“The quality of the Chinese people is low, so China should not...",显然不合适,因为这句英文再译回中文,就成了“中国人的质量很低,所以中国不应当……”。这是赤裸裸的种族主义,肯定不是说这话的中国人的本意。 一个词很难译成其它语言,肯定有很多原因。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个词所指向的现象本身其实含糊不清。比如“素质”,什么叫素质呢?直觉的解释是“文化水平”。但是最新人口普查显示,中国文盲率现在只有4.08%,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另一项2009年研究显示,中国18.3%的25-34岁人口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高于捷克(15.5%)、土耳其(13.6%)、巴西(10%)等诸多民主国家。可见中国人的文化水平怎么也不算低。 如果“素质”指的不是文化水平。它还可能指什么?要不就是合作精神。据说中国人“一盘散沙”,这被视为中国人素质低的证明。社会科学里有个词叫“社会资本”,说的是人与人水平往来的粘性和密度。据一些学者论证,社会资本对于民主运转的意义,相当于机油对于机动车的意义。一盘散沙的社会,就是没有机油的机动车,开起来肯定稀里哗啦。 且不说后来有不少学者对“社会资本”的政治后果进行质疑,就算“社会资本”多多益善,又有不少研究者指出,其实中国的传统并不是一盘散沙。传统乡土社会有着细密的社会交往网络和自治传统。村里需要修个路通个渠,各家各户常常商量着集资解决;张三和李四闹个矛盾,族长或者乡绅往往根据村规给摆平……我在纽约的唐人街,看到已经离开故土上百年的中国社区,每到佳节还聚到一起舞个狮子敲敲锣鼓。所以很难说中国人基因里缺少凝聚力。 反倒是“全能国家”一登场,宗族、社团、庙会这些个“封建糟粕”被强拆,人们日趋原子化,政治成了唯一的粘合剂。至今强大的政治体制还抑制着社会资本的积累。“散沙们”想结合起来组织个农会,太敏感。工会,政府不是已经组织了吗?非政府组织?可以,但先得通过48道手续……所以中国社会散沙化不是强权的原因,而是其结果。如果我一边把你的腿铐住,一边说,看,你现在跑不起来吧,这证明了你没有跑步的能力,哦不,跑步的“素质”。这连“自我实现的预期”都算不上,这就是“自我证实的命令”。 素质要不就是指规则意识?中国人不爱排队,乱闯红灯……这些现象说明中国人素质差,所以中国民众需要“素质高”的精英群体给管束起来。成龙大哥所言“中国人是需要管的”,大约是这个意思。这些坏习惯我倒是深有感触,尤其是不爱排队这一项,有时我简直希望每个商场柜台前都能配备一名交警。 但我也去过港台,也见过人口同样密集的港台市民自觉排队。既然他们也是中国人,说明规则意识这种“素质”也不是一遇到中国人就发生排异反应。更重要的是,就算中国民众的规则意识不足,实在看不出这如何就能推导出集权体制的优越性。集权体制的隐含前提是,“素质低”的民众需要“素质高”的官员去教化管束,但是放眼官员的素质,不免叫人胆战心惊。今天打开一张报纸,我们看到在一个官员因为贪污几百万锒铛入狱;明天打开一张报纸,又看到另一个官员因为贪污几千万而锒铛入狱;今天点击一个网站,看到政府强拆逼得某人上访;明天再点击一个网站,看到政府拆迁又逼得另一个人自焚。当然此类官员也许不具有代表性,但此类故事层出不穷却是事实。这倒提醒了我们如何理解民众缺乏规则意识:如果“上面”经常在工程招标中玩内部交易、在土地纠纷中不尊重法律、公款吃喝屡禁不止……又怎么能指望“下面”毕恭毕敬尊重规则?一个随地大小便的人,如何教化别人不要随地吐痰? 所以就算中国人的“素质”有问题,它更多地是源于制度,虽然也恶化制度。我当然不相信制度的变革可以一夜之间改变文化,但是制度的变革至少可以打开一个公共生活的空间,而公民素养的培养首先需要一个公共空间,就象学会跑步需要首先解开脚镣。那些说“中国人素质低,所以中国不应该……”的人,也许可以考虑把这话改成“中国人素质低,所以中国更应该……”。 来源:凤凰博客2011-10-31
文 / 舒化鲁 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导网 首席专家 ( 4 )角色法权式企业文化 角色法权式企业文化,强调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授权后,让岗位员工拥有推动企业组织运行的权力。在这里强调的是不允许有超越规章制度的特权存在,不允许对合法授予的权力挑战,企业组织运行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照“法权”行事。这种企业文化可以说是儒家思想文化和法家思想文化这两种中国传统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演化和融合。 角色法权式企业文化的特点,前三个与慈父关爱式企业文化完全相同。后 16 个特点如下: A. 处于企业高层的都是特定方面的权威,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使其他人不敢忽视,也不能忽视,企业组织运行只能依靠他们共同确定的管理制度来推动。 B. 在企业组织中,没有人能超越通过合法程序确立的企业组织运行管理制度的“权威”,企业组织的最高权威,不是人,而是管理制度。 C. 企业组织运行活动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有严格而完整的规章制度限定,任何一个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循,不能越雷池半步。 D. 企业决策在高层通过广泛沟通协商和妥协,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除非时间特别紧急,否则一般不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协调意见分歧和矛盾。 E. 处于企业组织高层的这一部分人员垄断了企业的所有权力,企业等级严密,上对下的控制一点儿也没有放松,更不会给予下属员工民主权力。 F. 企业决策稳重,任何一个决策都必须通过大量的沟通协商,甚至妥协才能达成,决策的速度慢,因此对外部环境变化反应的速度也慢。 G. 企业组织运行要维持一个庞大的管理队伍,决策的制定和制度的拟订、颁布和执行监督,都必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管理成本高。 H. 企业组织运行井井有条,人人都做事,事事有人做,整个企业组织就像一台大型机器,一环扣一环,不紧不松,严密配合。 I. 岗位员工的工作职责明确而严格,他们也许并不明白自己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但必须无条件地按照标准要求完成,每个人都是管理制度限定下的齿轮和螺丝钉。 J. 岗位员工的能动性和创新都严格限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只能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行事,不能标新立异。 K. 人际关系松散,彼此之间都不关心对方,人人都只管自己职责的履行,真正是“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L. 每一个岗位都有明确的任职条件要求,角色承担人是从外部招聘填充,还是从内部晋升提拔,都没有关系,也没有什么优先次序,谁最符合条件就选择谁。 M. 岗位角色之间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上下之间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越位,就像机器上的零部件一样,都有确定的精确度要求,超越与不及一样不能容忍。 N. 下属员工有比较大的安全感,没有大的过错,企业发展只要不发生危机,不会轻易解聘人。 O. 对外合作需求度低,态度冷淡,没有人积极寻求对外合作。外部组织和个人也都害怕它秘宫般的办事程序,若不是迫不得已,也没有人会寻求与之合作。 P. 其道德准则是:秩序规范,上智下愚,中庸稳重,不偏不倚。 ( 5 )诚信友爱式企业文化 诚信友爱式企业文化,强调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并把自己的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的实现,建立在对每个人的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的尊重的基础上,使相互之间在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的实现上,结成一种依存关系。所以,它是一种建立在团结、合作、尊重、信任基础上的高效团队取向的企业文化。 这一企业文化模式的特点,可概括为以下 16 个方面: A. 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发展,对整体利益和整体发展的依赖,从不把个人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凌驾于他人和团队组织之上。 B. 员工之间不分等级,一律平等,其价值、尊严、地位完全取决于他为企业组织所做贡献的大小。 C. 承认个人的价值和贡献,把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每一个成员的努力和贡献基础上,但又强调通过谦虚礼让的伦理道德规则来扼制过分的个性张扬行为。 D. 人际关系融洽,相互之间都能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发生了矛盾和冲突,都能自主地通过平等沟通交流,寻求相互理解以缓解和消除。 E. 组织成员拥有高度的安全感,不存在背后算计他人的行为,每个人的精力都可集中于企业存在和发展价值增值及积累目标的达成努力上。 F. 组织成员有具体明确的共同愿景,每个人都把个人愿景的实现建立在企业组织共同愿景实现的基础上,不允许存在与企业组织共同愿景不相容的个人愿景存在。 G. 高度的相互依存关系,使每一个成员都高度地尊重团队合作,把团队合作作为实现个人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的途径和手段。 H. 企业组织内部没有成堆的规章制度,协调企业组织成员行为的仅仅是几条简明扼要的行为准则。 I. 让人遵循共同行为准则的措施,主要不是跟踪检查监督,或严厉的惩罚,而是依靠团队成员的认同和否定,被团队成员亲近、关怀、尊重、信任是最大的奖赏。 J. 企业组织中没有绝对的权威存在,决策制定严格建立在平等磋商、相互迁就对方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企业决策慎重但迟缓。 K. 组织成员对企业组织认同度高,成员相互之间认同度也高,企业的决策贯彻勿须监督和跟踪,每个人都会积极努力,管理费用投入比较低。 L. 岗位员工都有自己专司的工作职责,但责任划分并不严格,任何个人,只要有精力和能力,都有义务协助、支持其他成员专司职责的履行。 M. 不仅在企业内部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而且也尊重客户的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能高度理解客户,关怀客户。 N. 对外强调广泛建立市场战略伙伴关系,以结成战略联盟来为客户提供价值满足,也重视对外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和维护,可由合作达成的目标,就不会孤独奋斗。 O. 在与外部合作伙伴关系的处理上,强调重视合作伙伴的利益,不需要对方诉求,就会为合作伙伴的利益做出安排,强调谋求互利共赢基础上共同发展。 P. 其道德准则是:诚实守信,尊重关爱;友好互助,团队合作。 ( 6 )民主平等式企业文化 民主平等式企业文化,强调成员个人的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的独立。相互关系的协调主要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民主表决确定的制度规则来实现的。同时它强调每个人都有平等参与企业组织决策和管理的权力。 民主平等式企业文化的特点,主要有以下 11 个方面: A. 强调企业组织成员每个人都值得尊重,承认企业组织整体是为成员个人服务的,而不是让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利益。 B. 企业组织与成员个人平等,强调企业组织整体的发展需要损及成员个人的利益,必须给予充分补偿。 C. 员工之间不分等级,一律平等,任何一个成员个人的价值、尊严、地位的高低,也都完全取决于他为企业组织所做贡献的大小。 D. 企业组织内部有完善而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且所有规章制度也都是绝大多数成员表决认可的,不像在角色法权式企业文化中那样,是由上而下强加的。 E. 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不是由权威人物来调解,而是借助于事先达成的约定——规章制度来调和,解决的途径办法公开、透明,不存在暗箱操作。 F. 推动成员个人进行行为选择的是系统完整的奖励、惩罚制度,对于任何一个人也都是有功就奖,有过则惩。 G. 企业决策速度比较快,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总比通过磋商妥协达成一致意见要容易得多,因而对外部环境变化反应的速度也比较快。 H. 企业组织成员每个人的利益都与企业组织整体的利益存在高度的依存关系,每个人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相互监督,相互监督弥补了专门监督的投入不足。 I. 每个人,只要有精力和能力,都有义务协助和支持他人专司职责的履行,每个人既是一个齿轮或螺丝钉,但又不限于一颗齿轮或螺丝钉发挥作用。 J. 企业组织相对稳定,重视对外合作,并能按照互利共赢原则来处理合作事宜。为了保证长远利益,在与商务合作伙伴的相互关系上,不会通过欺诈谋求短期利益。 K. 其道德准则是:关系平等互利、行为自由自主、整体利益优先、维护个人利益。 ( 7 )公平竞争式企业文化 公平竞争式企业文化,强调组织整体利益对成员个人作用和贡献的依赖,只有让成员个人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才能保障组织整体利益的最大限度实现。组织仅仅是成员个人的舞台,其作用在于创造和提供这种舞台。并且这种舞台的造就和提升也得依靠成员个人,组织仅仅是为成员个人提供了一套完整公平的游戏规则,让成员在这套游戏规则中,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成员个人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则由成员个人用脚投票——自己离开来解决矛盾。 这一企业文化模式有 17 个方面的特点: A. 个人英雄主义的价值取向,人人崇拜英雄,并且是成者英雄,败者狗熊,失败就等同于低能和无用。 B. 强调公平竞争的机会均等,强调游戏规则能为每一个成员个人提供竞技的均等机会,在这里失败者不会抱怨他人,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失败是自己的无能。 C. 成员个人所要求的机会均等的游戏规则,也就是完善、健全而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实现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D. 完善、健全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相对于成员个人具有优先性,任何一个成员个人都只能用脚选择,选择加入就意味着认同了企业组织这一套游戏规则。 E. 企业组织也主要是通过一套健全、完善、公平、公正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来吸引人,它从不向成员个人保证什么,无论什么利益,都得通过自己努力来争取。 F. 游戏规则的制定,并不是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上的全体员工表决,而是把握了社会发展方向和企业发展规律的高层管理团队和外聘管理专家智慧的结晶。 G. 企业组织成员个人之间关系平等,但这种平等并不是游戏规则制定参与上的平等,而是在同一游戏规则面前的机会平等。 H. 人际关系的融合程度不高,企业组织成员个人彼此之间都只是在共同的游戏规则约束下竞技谋求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尊严、地位和个性的实现。 I. 游戏规则高度透明,没有暗箱操作,成员个人行为光明磊落,人际关系简单,没有拉帮结派、勾心斗角的必要,在游戏规则之外耍手段只会遭人唾弃。 J. 完善健全的游戏规则,构成了企业强健有力的激励机制,任何一个人只要没有选择离开,都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以在竞技中获胜。 K. 在这里有失败者,但不会有失败者的抱怨,每个人都能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对待失败,不会有人气馁,对自己在竞技中失去获胜信心的人,只能选择逃离竞技场。 L. 企业决策的制定,按照游戏规则有明确的细分,不同时段、不同内容的决策分别由不同岗位员工负责,勿需繁琐的画圈和投票表决,速度比较快。 M. 游戏规则需要人维护,因而需要一支强大的裁判队伍,虽然这会增加管理费用投入,但可以通过规模经济和运行效率的提升来弥补。 N. 在这里每个人都是活生生的主体人,不是齿轮或螺丝钉被人决定,每个人都只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来选择岗位角色,也都有机会在竞技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O. 这里也不缺少协作,但这种协作不是靠成员个人的品德修养来保障的,而是靠游戏规则把竞技者诱导约束到协作的行为选择上来。 P. 在这里,没有人能搭便车获得自己努力和贡献之外的个人利益满足,在这里不仅弄虚作假会很困难,而且还会被人看不起。 Q. 其道德准则是:个人奋斗,公平竞争;努力成功,失败耻辱。 (本文著作权归舒化鲁教授所有,转载须署名,违者必究!)
武夷山老师的博文“ 诚信经济学-真稿费-假发票 ”使我想就信任 (trust) 写点东西。先说一下,诚实正直 (integrity) 和信任 (trust) 不是同义词,诚实正直是一种素质,是对自我的要求;而信任是对别人的看法。一个诚实正直的人才值得他人信任。 王鸿飞曾 推荐大家去读 Francis Fukuyama (福山)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 (Trust: The Social Virtues and the Creation of Prosperity) ,见他的博文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84935 福山把社会分为高度信任 (high-trust) 和低度信任 (low-trust) 两类,中国属于低度信任社会,而美国、日本、德国是高度信任的社会。在美国学过一句话叫 give others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也就是要把人往好里想。在中国,人们通常把人往坏里想,总要问动机,觉得别人不怀好意,这可以说是低度信任社会的一个特点。 最近在 托马斯 · 弗里德曼的书《世界是平的》中看到信任与创新的关系,他说美国创新能力的基础可以用一个词概括 : 信任。他写道: (美国的)制度、文化规范、商业惯例、和法律系统创造和鼓励了高度的信任,高度的信任也是任何一个开放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可以说,信任是美国秘方各种要素的产物。 (These i nstitutions, cultural norms, business practices, and legal systems create and inspire a high level of trust—and a high level of trust is the most important feature any open society can possess. Trust, in many ways, is the product of all the ingredients in America’s secret sauce. ) “ 我们是一个高度信任的国家,因为我们同意用反映在我们的制度和法律中的一套价值和原则来管理国家,这些制度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比任何个人都更持久 ”,一个为全球公司提供伦理和监管建议的公司的创始人 Dov Seidman 这样说。这些规范和制度产生可预见性与信心,从而产生信任,是对我的创新会受到保护的信任 … 是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Seidman 说,而这一切推动创新。 ( “We are a high-trust country, because we agree that we are going to be governed by a set of values and principles reflected in our institutions and laws—which are higher and more enduring than any individual.” Dov Seidman, the founder of LRN, the company that provides ethics and governance advice for global corporations. … Together these norms and institutions create predictability and confidence and that creates trust—a trust that my innovation will be protected … and a trust in my justice system. And all of that, argued Seidman, propels innovation. ) 因为在美国这样高度信任的社会里,人们任何时候都知道他们站在什么立场,而且能依赖某个法规和原则的框架来支配他们个人和商业生活。 Seidman 问道:“如果你从沙地起跳,而另一个人从硬地板上起跳,谁跳得高?当然是那个从硬地板上起跳的人。信任就是那块硬地板,它给你可预见性使你敢于跳一大步 … 没有信任,就没有勇于冒险;没有勇于冒险,就没有创新。 … 如果你想让更多的人承担必要的风险来创新,就给他们更多的信任。 ” 一个缺乏信任的社会不可能产生持久的创新。 ( Because in a high-trust society, such as America, people know what ground they are standing on all the time and can count on a certain framework of rules and principles to govern their personal and business lives. “If you jump off sand and another person jumps off a hard floor,” asked Seidman, “who jumps higher? The person who jumps off a hard floor, of course. Well, trust is that hard floor. It is what gives you the predictability that allows you to take a big leap… Without trust there is no risk-taking and without risk-taking there is no innovation… If you want to get more people to take the necessary risk to innovate, just put more trust in the room.” No low-trust society will ever produce sustained innovation. ) 如果说美国社会是信任支撑的硬地板,中国社会则是缺乏信任的一盘散沙。 中国社会像散沙是因为人们不合作,而合作的基础也是信任,你需要相信别人会和你一样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才会有真正的合作。 美国政府的科研拨款大部分用来支付人员费用,而中国的经费大部分用来买仪器设备,这是中国管理部门不信任科学工作者的表现。领导们只有看到了实物,才觉得钱没白花。 中国也不相信科学工作者能管好经费,所以把预算规定得特别细。买试剂的钱不能用来支付参加国际会议的费用,尽管预算的试剂经费可能超过实际需求。这就不得不让人在经费使用的入帐上做手脚,迫使人们不诚实正直,进一步侵蚀管理人员和科学工作者之间的信任。
王应宽 2008-11-16 此文已经发表在《大学图书馆学报》(附PDF全文供免费下载),引用信息如下: 王应宽. 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8,(4): 7-13. 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 研究 王 应 宽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工程学报》《国际农业与生物工程学报》编辑部, 100125,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Email: wangyingkuan@163.com ) 摘 要 :科技文献信息的开放存取涉及很多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实现开放存取,需要减少法规的限制并寻求法律的保护。研究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修订著作权法有关条款,把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到非商业利用;制定与实施中国特色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制定和实施国家许可制度;建立防止信息垄断的机制;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 ,为开放存取的发展争取更大的制度空间,实现传播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 :开放存取;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网络传播权保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通过开放存取实现文献信息共享需要作者保存与读者获取两方面。作者与读者分别位于开放存取运动的两端,作者提供文献,读者获取与使用文献,即采取作者与读者互动的推拉策略(Push-Pull Policy),作者主动推送,读者积极拉动,双方都采取主动才能达到科技文献广泛共享的终极目标[1]。要通过文献信息的发表、存档、检索、获取与使用,实现信息的自由传播与广泛共享,一方面需要规避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定或修订法规,寻求法律保护。从版权角度看,开放存取就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在许可协议框架内作者自愿让渡部分版权,使用户得到免费访问权、获取权和自由使用权的版权交易模式。要发展开放存取事业,必须研究和制定促进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和制度,赋予开放存取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保障开放存取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制度、许可协议条款等得到切实的遵循与维护。由于开放存取在中国的研究和项目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有关促进开放存取的法律制度研究还鲜见报道。本文试图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扩大开放存取发展的法律空间和寻求法律保障,主要涉及著作权法、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国家许可制度、信息反垄断机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等。 1 修订著作权法有关条款,扩大合理使用范围 知识产权制度是用法律保护知识创新的制度,也是为了保护版权拥有者在进行版权贸易时其经济利益不受侵害。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通过保护作者权益来鼓励知识创新和科学进步,而不是要阻碍信息的自由传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前者包含邻接权,后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2]。开放存取主要涉及著作权的保护与使用。 版权法的作用之一是鼓励新知识的创作和传播。学术界的成员既是学术论文的创作者即作者,又是论文的消费者即读者,作为创作者需要版权法来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同时也需要通过借鉴并正确引用来合理使用别人的成果以创造新知识,产出新的论文。按照传统,为了广泛传播其文章,作者将版权无偿转让给出版者,在很多情况下作者需要付费或得到许可才能使用自己的成果。因此,为了发展知识,作者保留版权对其研究、教学和后续发表新成果很重要。同时,建立机制来维持保护版权拥有者的权益与用户获取使用之间的平衡,对满足研究与教学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利益,不仅是中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树立国际信用、开展国际合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而对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不正当的限制,阻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强化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由于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阻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与财产权不同,就其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可见,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要有益于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为达到此目的,必须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手段。著作权法首先赋予作者著作权,但为了公共利益考虑,又以合理使用(Fair use)的规定形式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伯尔尼公约》是关于合理使用的最早且最重要的规范,1971年巴黎修订版的第九条第2项所规定的三步骤检验(three-step-test), 即复制权的限制与例外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仅限于相关特定条件下;②未与著作之正常使用相冲突;③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的法定利益[4]。此三步骤检验原则随后分别为1994年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三条、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第十条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第十六条所接受, 并推广到所有该条约所提供保护权利的限定与例外规定,不再仅限于复制权,亦即只要在相关特定条件下,未与著作之正常使用相冲突和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的法定利益,各国著作权法应允许使用人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著作或受保护的客体。至于具体法律条文表述,则由各国以法律规定。 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除规定保护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十七项权利外,也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限制来保护公共利益。其中,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定许可了三项本法不适用的范围: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3]。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还强制性法定许可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对作品的使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著作权的这些限制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共利益,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但是,中国的著作权制度历史较短,许多方面还不完善。特别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很多环节,如网上信息检索、聚类、链接、下载、复制、再传播与再利用等,均受到版权法的制约,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过度扩张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科技信息开放存取的障碍。因此,为了推进开放存取,促进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共享,使信息传播效益最大化,必须改革和完善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 传统版权体系在作者及其他控制和使用作品权利人利益与社会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知识利益之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可以说,利益平衡是版权法的根基。然而,每一次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都打破了版权法旧有的平衡。为适应技术进步,确立新的利益平衡,必须不断修订版权法。具体做法是:赋予版权人与新技术相应的权利以弥补技术发展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给这项新的权利附加相应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而不至于造成版权人的垄断。建议修订版权法的有关条款,以维系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和谐统一。按照国际惯例,补充规定,作者拥有版权,只要在相关特定条件下,不与著作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和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法定利益,应允许读者和用户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不向其支付报酬,可以使用著作或受保护的客体,但应该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文献出处,正确引用与致谢[1]。同时,还应该明确规定,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成果除保密或产生专利或版税收入的成果外,首先应该免费向公众开放,而不受版权法的限制。对于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也应该逐步向公众开放。通过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法律,制定专门的法规和颁布有关法规文件和政府规章等形式,把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到非商业性利用,逐步完善信息开放存取的政策环境,为公众依法公开平等的获取信息提供法律保障。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网络信息共享,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2 制定与实施中国特色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 出版物法定缴存,有的也称作出版物法定送存、出版物法定寄存、出版物法定存储、出版物法定仓储、出版物法定呈缴等。法定送存是一种法律义务,规定任何商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个人,只要以大量副本制作任何形态的文献,都有义务送存一份或一份以上到指定的国家机构。法定送存是一种国家公共政策,也就是以法律形式保障国家文献的收集、记录、保存与使用,目的是保存国家文献、编制国家书目和提供学术研究[5]。送存品应免费提供给读者使用。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起源于1537年法国国王佛朗西斯一世颁布的皇家法令《蒙彼特埃敕令》,规定任何新出版的图书,必须向王室图书馆呈缴一部,否则禁止销售;最初的目的在于充实皇家图书馆的馆藏,后来又衍生出其他目的,如书刊出版品交易核可、检查的途径,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方法等[6]。在1886年订立伯尔尼公约前后,法定缴存制度几经废止与恢复,根据1990年Jan T Jasiond的调查统计,全世界共有139个国家有法定缴存制度[7]。法定寄存制度是一个国家完整收集、记录、典藏该国文化资源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平衡社会大众知识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尽管寄存的目的、出版物的定义与范围随着时代变化,但法定寄存制仍是各国为子孙后代典藏过去及当代知识智慧的良好制度,而被各国广泛建立实施。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出版物盛行,法定寄存制度在法令、技术实现、保存长久性、内容正确性、使用平等性、组织合理高效等方面都遇到了新挑战[8]。 中国没有出版物法定寄存的法令,但是有一个中国特色的称谓,叫出版物样本缴送。中国的出版物样本缴送可溯源到汉代初年,800年前已有图书呈缴制度,但时至今日还没有法定呈缴本制度,现在的样本缴送制度在1952年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 23条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但是,实施情况不佳,问题很多,漏缴严重,虽有人呼吁通过强化宣传和法律制约等措施,健全书刊缴送机制,保障文献保存体系,但大范围的执行难似乎看不到根本改观的前景[9]。李国新博士认为中国现行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需要改革,改革制度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对制度本身的正确理解与认识,二是按照国际惯例,使制度走向法律化;并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废除多头呈缴,建立单一的国家呈缴体系,建立出版物呈缴的补偿机制,政府编印的非保密性出版物向所辖图书馆免费缴送,建立出版物呈缴的催促制度和国家公告制度,规范呈缴本的免费利用制度[9]。 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在于信息存贮、传递和服务。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服务,应参考美国、英国、法国等制定实施的信息寄存法令,完善中国的出版物样品呈缴制度,条件成熟时可以制订出版物呈缴法律,规定所有在中国出版的图书、期刊、政府出版物、地图、报纸、手册等出版物,不论以何种媒介出版,都要呈缴一份给国家图书馆。同时应根据上文阐述的修订著作权法有关条款,赋予图书馆以例外的复制权和传播权,规范呈缴本的免费使用制度。 外国的法定寄存法令和中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都是针对图书馆的文献典藏的,呈缴者是出版机构,呈缴机构是图书馆,呈缴内容是出版物,对于出版物的界定主要指印刷出版物,范围较小,这对电子信息时代信息的开放存取是远远不够的。最新修订的IFLA 2000年出版的《法定送存立法准则(修订版)》(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 rev? ed),对法定送存进行了重新定义:法定送存是一种法律义务,规定任何商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个人,只要以大量副本制作任何形态的文献,都有义务送存一份或一份以上到指定的国家机构[10]。该定义对送存者、送存机构、送存品等进行了重新界定,特别对送存品的媒介形态作了扩展,补充了电子出版物的法定送存,这为电子信息时代重新制定或完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参照IFLA2000的法定送存立法准则,提出建立更广泛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一方面完整保存国家文献,另一方面提供永久免费使用的国家文献,以保障公民自由使用信息资源的民主权利。通过这种文献提供、保存与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教育、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的需要,为文献信息内容的开放存取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1]。 中国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中采用广泛的原则,送存者不仅包括商业性机构如出版者、网络资讯提供商、网络出版者等和公共机构如政府部门、大学、研究院所、学术团体等,还包括作者个人,范围很广,囊括所有参与文献出版的机构和个人。送存机构不仅仅是国家图书馆,也可以是其他公共机构,如各种专业数据库、知识仓储库、专业图书馆等。送存品,即出版物,采用广义定义,包含各种媒体,其种类与形态十分宽泛,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小册子、政府出版物、乐谱、地图、静态图像资料、微缩资料、视听资料、其他形态的资料等。纸本出版物如期刊,如果另以电子方式出版则电子版也需要送存;对于电子出版物,无论是离线的还是在线的都需要与其附件(如安装软件、使用手册等)一同送存。为了合理使用送存的资源,还应建立送存品免费使用制度,赋予送存机构例外授权,允许非商业性地提供用户免费使用。依据此模式,以科技期刊为例可规定如下:凡在中国正式公开出版的科技论文,不论是纸介质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版权人必须在出版后的规定时间内(如30日),送2份纸介质文本或最终电子版文档给指定的知识仓储库,如国家图书馆、国家科技图书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等,同时建立催缴制度、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送存机构负责永久保存文献资源,并供用户免费获取和使用。 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意义重大,不仅为完整收集和保存国家文献资源奠定法律基础,也为更广泛的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供保障。科技期刊论文的开放存取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制度框架下,科技文献信息的自由交流和传播就可以依法进行,保障和加速科技成果的广泛传播与充分利用。 3 制定和实施国家许可制度 国家许可(National License)是指通过政府授权,出版商与第三方即非赢利性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信息产品或服务,并由该非赢利性组织提供信息获取渠道。获得国家许可证后,在许可协议的规定下本国范围内的任何公众都可以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11]。国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对作者、出版者和信息提供机构进行经济补偿。国家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包括对国外数据库资源和国内数据库资源许可利用两方面。国内现在已实行的电子资源集团采购方式即是国家许可制度的体现。电子资源集团采购是指多个图书馆组织起来,联合采购某种资源,以最优价格和最少的经费获取最佳服务和最符合需求的资源。它是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在网络环境下的产物,集团采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包括:集团结构和组织模式、采购和价格模式、资源共享模式和数据库访问模式[12]。 作为全国最大的高校图书馆联盟,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的宗旨是建设以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为核心的教育文献联合保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以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服务。其组织的集团采购项目实践证实了以集团采购方式引进国外电子资源的优势和效益,促进了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建设[13]。但目前集团购买的电子资源只提供集团成员内部使用,没有加入联盟的机构不能使用,公众也不能使用,也就是没有提供开放使用,其效益并没有最大化。 显然,单独建设或购买电子资源的成本很高,如果以国家许可的形式购买,不仅可供全国的图书馆、大学、科研机构使用,只要可以上网的公民均可使用,而且花费的成本会比各自单独购买低得多,使用效益也比集团购买高。此外,国家在与国外数据提供商进行价格谈判过程中,可以统筹考虑,获得优惠的价格,国家与国家之间还可以采用数据库交换的形式购买。国内数据库资源的销售与授权许可存在同样的问题,如国内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资讯三大期刊网,目前主要通过大学、图书馆和机构付费购买,或者读者个人按页面付费下载。单位购买都使用国家的资金,造成资金的重复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期刊文献信息的获取与使用。如果采用国家许可制度,国家每年统一支付给期刊内容提供商一笔经费,让所有资源免费开放,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是中国各个单位、部门的业务归口与行政隶属关系错综复杂,如何统一规划协调与组织实施,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 事实上,如前面所述,政府直接投资支持开放存取期刊,也就相当于对开放存取期刊实施国家许可制度。国家把科技学术期刊的出版纳入公益事业管理,通过科技事业经费拨款支持,让期刊内容及时免费全文开放,提供开放访问服务。笔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表明,科研人员很支持(支持率高达86%)通过这种模式实现开放存取[1]。 国家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许可使用,可以避免各地区、各系统的信息资源重复建设,并且有利于缩小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差距;国家许可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协调和解决非营利性组织与出版商之间的争议;而且,国家许可对出版商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了出版商的经济利益,能够鼓励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11]。如芬兰的FineLIB计划就是由政府出资对ISI等15个数据库实施了国家许可。挪威、瑞典、丹麦、冰岛等国都建立了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许可能够有效地协调好出版商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在促进网络信息资源获取尤其是数据库的开放存取,消除数字鸿沟,实现信息平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4 建立防止信息垄断的机制 信息垄断有多种形式,如行政垄断、行业垄断、超级企业垄断。信息垄断必然带来信息产品价格垄断,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政府部门对信息的行政垄断,例如国家对政府统计信息的垄断与封锁就是阻碍信息开放存取的瓶颈,是防止信息垄断机制的重点之一。 应该公开政府统计信息,让公众免费使用。统计行为虽是政府行为,但统计数据却不能为政府所独享。因为政府利用纳税人的税金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机密信息外,政府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而且,统计数据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和福利。中国现行的统计法在统计信息产品的归属、统计服务对象等基本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方针,反映到统计设计上主要是考虑政府的需要,而很少研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甚至一些统计指标和分组设置是以政府部门的市场开发为目的的;在统计数据披露方面,实行先内后外、内详外略的政府优先政策;与此相适应,制定了过于宽泛和严格的统计数据保密制度,对社会公众获取统计信息设置许多限制。因此,破除统计信息归政府所有的传统观念,打破政府部门统计信息垄断和封锁的局面,树立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归全民所有的新思想,也是当前统计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14]。 2004年,科技部率先启动了科学数据共享工程[15]。中国虽已积累了丰富的科学数据资源,但因缺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制,这些基本数据大多数利用率很低,导致国家投入经费重复采集基本数据,造成严重的浪费。因此,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已成为国家资源有效利用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必须树立科学数据是国家资源的观念,不得私自占有和封锁。2006年,科技部宣布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受公共资金资助研究产出的科学数据,其中80%的科学数据均可提供开放共享[16]。这是政府在消除行政垄断,支持科学数据开放存取方面的重大举措,具有非凡的意义。 欧美大型跨国期刊出版商对科学、技术和医学领域期刊的垄断导致了连续出版物危机和学术交流危机。中国大陆虽没有私营出版商,但行业垄断的情况依然存在。中国内地的出版社和期刊编辑部多为计划经济的产物,表现为在某一政府部门或与政府部门有相似职能的部门主管、主办下,出版与该部门管辖范围有关的出版物,带有比较浓厚的行业垄断特色。应改革准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促使行业出版社和行业期刊在失去行业垄断、行业保护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做深做新,做大做强。通过建立机制,打破对信息生产和发布的垄断,消除信息壁垒,为科技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提供保障。创办开放存取期刊,与传统期刊竞争,也是反垄断的重要措施之一。 5 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7]的出台,客观上加强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扩大了权利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共享,但同时也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附加了种种限制[18]。此外,只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个人的作品仍然可以按照其约定的方式(如创作共享许可协议CCAL)传播和使用。而开放存取的信息大都是通过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提供网络传播和使用的,同时《条理》还提供了相对宽容的避风港条款[19],因此《条例》对版权的保护不会也不应该束缚包括科技文献在内的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共享。但必须明确,作为版权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人应该是作者和创作者,这就要求在发表作品时作者和创作者应该保留版权,而不应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致使出版商成为了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决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保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充分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非但不会阻碍科技文献开放存取的发展,还为科技文献的开放存取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进行了详细界定,是新环境下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的扩充和调整。《条例》一方面以法律形式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限制了著作权人权利在数字环境下的无限度扩张;另一方面详细地规范了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在利用数字化作品方面的权利,保障了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地访问网络世界中的作品,协调了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个人、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从而使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达成新的利益平衡,充分实现网络传播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在促进社会信息的广泛交流的同时,增进社会文化产业的整体进步[20]。 《条例》固然有很多进步之处,但也存在不少缺陷,如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通过用户注册资料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查询权等,难以依据《条例》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所有问题。这些缺陷不仅会给著作权人维权带来困难,也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正确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带来困惑。为了促进信息的网络传播与利用,维系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在贯彻执行《条例》时,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条例》所规定的避风港条款,另一方面,还应尽可能地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为开放存取出版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条例》在限制规范信息开放存取的同时,也为开放存取提供了法律依据。 6 结 语 开放存取是一种理想的模式,理论和实践证明,开放存取在法律、技术、经济和商业模式上都切实可行。开放存取在国外发展很快,免费获取与使用学术信息已经部分成为现实。开放存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不平衡,而中国的开放存取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政府主管部门在政策与法规层面的重视与推动十分有利于开放存取的发展。研究表明,可通过修订著作权有关条款,制定版权许可和使用协议,寻求版权保护与广泛传播使用之间的妥协,将开放存取出版置于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内,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法定送存与国家许可制度均有助于信息的开放存取。由于拥有版权,作者的态度至关重要,决定作品是否开放和开放的程度,因此在没有法规限定的情况下,建议元数据生产者、期刊出版者、信息提供商等需要与作者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协议,明确标示所提供文献的版权状况与使用许可范围,并以机器可读取形式尽可能使之标准化[21]。版权所有者表示支持开放存取的最容易、有效和日益普遍的方式就是创作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22],版权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为其作品提供灵活的授权机制。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探索提出的促进科技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可为政府决策部门和立法机构提供参考借鉴,以期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文献开放存取机制和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应宽?中国科技学术期刊的开放存取出版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06,12:240 2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6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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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作者单位:《农业工程学报》编辑部,北京,100125 收稿日期:2008年3月11日 作者简介 : 王应宽(1971-),男,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编辑出版学),副编审,《农业工程学报》副主编,《国际农业与生物工程学报》执行主编。Email: wangyingkuan@163.com .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for promoting 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literature and information in China Wang Yingkuan Abstract: As 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literature and information is greatly affected by related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s, reducing the strict restriction of existing laws and rules and seeking legal protection are necessary in order to implement open access to scholarly literature.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s for promoting 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literature and information in China were studied in this paper. The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including amending and modifying concerned clauses of Copyright Law of China for expanding the scope of Fair Use to non-commercial use, extending the right for network communication, providing lawful guarantee for openly and equally accessing information resources; formulating and implementing legal depositing system for publica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nstituting China national license system; setting up antitrust system against illegal information monopoly;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through Network, expanding the range of fair use (fair dealing) and legal permission, keeping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via network and public benefit, for which larger space for open access development can be assured and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benefits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can be reached. Keywords:Open Access;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Copyright Law; Fair Use; Legal Permission 附PDF全文 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