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网

 找回密码
  注册

tag 标签: 国务院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转载]国务院:支持新闻媒体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热度 1 heyujian 2010-11-9 01:23
转自: http://news.sohu.com/20101108/n277429958.shtml 中新网11月8日电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media_span_url('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10/11-08/2642150.shtml')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文) ( http://news.sohu.com/20101108/n277432374.shtml )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11月08日20:56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来源:新华社)
个人分类: 湖南永州市回龙圩乱砍滥伐、违法乱纪系列报道|2210 次阅读|0 个评论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pikeliu 2010-10-27 16:14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http://www.gov.cn/zwgk/2010-10/18/content_1724848.htm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和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辐射带动力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体现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科技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革命性突破,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部署,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生物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我国要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历史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历史机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抢占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我国市场需求巨大的优势,创新和转变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同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要切实完善体制机制,大幅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原始创新,大力增强集成创新和联合攻关,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指导力度,造就并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队伍的作用,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化进程。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领域跨越发展相结合。要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促进协调发展。同时,要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作为突破口,重点推进。大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坚持提升国民经济长远竞争力与支撑当前发展相结合。要着眼长远,把握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对重大前沿性领域及早部署,积极培育先导产业。同时,要立足当前,推进对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具有重大作用的相关产业较快发展,推动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支柱产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局部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再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立足国情,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要进一步明确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一)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能效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示范推广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生物产业。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展。着力培育生物育种产业,积极推广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促进生物农业加快发展。推进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五)新能源产业。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发展核能产业。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六)新材料产业。大力发展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积极发展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提升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发展水平。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大力推进高能效、低排放节能汽车发展。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心环节,必须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结合实施产业发展规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实施,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在生物、信息、空天、海洋、地球深部等基础性、前沿性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加强交叉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提高基础技术研究水平。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依托骨干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支持建设若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结合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发展一批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财税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快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加大工作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发挥研究型大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增加急需的专业学位类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以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目标,选择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并能够实现突破的重点方向,依托优势企业,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推动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努力实现重大突破。   (五)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着力培育新业态。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投资和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和环境服务业。   (六)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集聚发展。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加大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力度,积极推进重大装备应用,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高校的创新成果发布制度和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形成增长极,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为各类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环境。   (一)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坚持以应用促发展,围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制约等紧迫需求,选择处于产业化初期、社会效益显著、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大技术和产品,统筹衔接现有试验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材料换代、信息惠民等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引导消费模式转变,培育市场,拉动产业发展。   (二)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绿色消费、循环消费、信息消费,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新能源并网及储能、支线航空与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市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物联网、节能环保服务、新能源应用、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领域,支持企业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现代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新型商业模式。   (三)完善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完善新能源汽车的项目和产品准入标准。改善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    六、深化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要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尽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国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深度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   (一)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各种合作机制的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研项目。支持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鼓励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技术示范应用项目,共同形成国际标准。   (二)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改进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和产业园区。制定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   (三)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结合对外援助等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企业和产品国际认证合作。    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健全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创新支持方式,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等推广应用。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四)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动力和条件。   (一)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税费调节机制。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促进三网融合高效有序开展的政策和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空域管理体制改革。   (二)加强宏观规划引导。组织编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加强与相关规划和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各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发展重点,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三)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统筹推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个人分类: 科技创新|3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国务院:推进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xupeiyang 2010-9-9 09:03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08:34 南方日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现阶段重点推进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会议指出,加快培育和发展以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国自主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深化体制改革,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结合,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会议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一)从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出发, 现阶段选择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 在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快推进。(二)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集聚发展。   (三)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建立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四)深化国际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五)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   会议强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编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布局,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名单敲定 百余家公司成兴奋点 http://finance.sina.com.cn/g/20100909/07078627794.shtml 资本市场下一个兴奋点战略性新兴产业。   9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现阶段,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将被重点培育,加快推进。《决定》提出,对七大产业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一轮产业比拼的硝烟即将燃起,百余家相关上市公司跃跃欲试。
个人分类: 热点前沿|177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国务院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xupeiyang 2010-9-6 16:37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15: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6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9月24日前提出意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医疗器械的消毒或者灭菌;   (七)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的作用主要通过声学、光学、电学等物理的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式、使用状态等可能对人体产生的风险,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风险程度较低的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高的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植入人体或者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等;风险程度界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之间的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第十条 国家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医疗器械的风险分析资料;   (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三)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   (四)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及标签;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保障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该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资料。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并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材料。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注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立即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具体分类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制定、调整并公布。   对通过监督管理措施可以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器械调整为风险程度较低的类别。   第十五条 境内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管理。   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药典没有规定而其他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事项有规定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医疗器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性能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三)通过对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 国家对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公布具有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名单。   第二十条 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有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名单中选择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中具有较高临床风险的品种的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以及临床试验实施方案等;对可以保证临床试验中人体安全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能保证临床试验中人体安全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负责临床试验审批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和备案的情况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应当保证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能够自动记录并显示使用频次、使用期限。1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拟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三)拟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其他要求。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拟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生产企业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注册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或者备案材料载明的(以下称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生产质量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采购、验收、投放等原料控制要求;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三)原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   (四)运输、交付控制要求;   (五)其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具有通用名称,并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时予以明确。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应当具有中文的名称、说明书、标签,其名称、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中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五)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医疗器械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实行注册管理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持证单位名称、地址。   第二十九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受托方应当按照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将接受委托生产的情况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实施生产。   委托方对所生产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不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章 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产品注册。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在出口国(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   第三十一条 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技术审评过程中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的,还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并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进口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经备案的证明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办理通关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抽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情况。进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临床急需而国内市场没有供应、需要进口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由指定的医疗器械使用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第三十五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第五章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广告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流通过程不会对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其经营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营企业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进货日期、有效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编号等内容。   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情况,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信息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内容。   第四十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保证不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的要求,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医疗器械使用者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有效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者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受让方应当对所接受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不得转让。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者不得重复使用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审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3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收集、分析、评价、控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跟踪、再评价,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及时调查、分析、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当对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和消费者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疑似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接受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对不良事件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价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加强对相关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监测。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者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医疗器械再评价的。   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记录,确保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追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确保可追溯至植入该医疗器械的患者。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4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保证其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果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原材料、设计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检验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救灾、扶贫、捐赠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不得用于救灾、扶贫、捐赠。   第六十一条 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医疗器械在销售或者进口时,应当提供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签发的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前款规定的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及其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立即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一)进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第六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公布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制度;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度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第六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者、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5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的;   (四)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十一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四)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六)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受托方的生产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销售或者进口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医疗器械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五)未依照本条规定转让在用医疗器械的;   (六)重复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接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使用管理制度的;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事件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者未违反本条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10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依法对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撤销该机构的检验资格,5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受到开除处分的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撤销该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器械广告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用于救灾、扶贫、捐赠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没收。   第八十条 被原发证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取消生产经营医疗器械项目。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使用者,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美容等技术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非医疗美容机构等。   医疗器械消费者,是指接受医疗器械使用者提供的与医疗器械有关服务的个人,以及自行使用医疗器械的个人。   医疗器械经营,是指医疗器械的买卖或者租赁。   第八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审批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流通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七条 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用于检验医疗器械的设备实行强制检定。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个人分类: 公共卫生|1977 次阅读|0 个评论
机制再好,也对某些特定人群无用
陈安博士 2010-7-19 23:56
  我在博文《 系列:机制的故事【1】 》(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342373 )中特地表扬了由国务院亲自制订的一个好机制,那就是“煤矿领导要轮流带班和工人同时下井”。   这个机制其实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煤矿风险控制中领导不重视的大问题,我还说了这一好机制的保障机制,那就是网上公开领导下井安排的具体做法和时间表。在此之下的留言讽刺了我,说只要上班也让领导也打卡就足够了,还用什么网络啊,不够麻烦的。   我笑笑,觉得这位留言的朋友太不了解我们中国的现实了。打卡那属于内部控制,也就是领导控制,基本上是不起什么作用的。   糟糕的是,果然就有佐证的事实随后发生,说明好机制之不好用的现实情况。   大家看看以下新闻:   ——————————————————   题目为《矿难频发“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真没有》( http://star.news.sohu.com/20100719/n273593386.shtml )    17日上午7点50分左右,河南汝州市蟒川乡新岭煤矿发生井下火灾,发现8名遇难矿工的尸体,据称当时下井有六七十名矿工(7月17日中新社);17日20时10分左右,陕西韩城市桑树坪镇小南沟煤矿发生一起矿难,造成井下工作的28名矿工全部遇难(7月18日新华社)。   大连油管爆炸、洪涝、台风灾害……当影响力更大的灾害事件占据媒体显著位置时,人们的眼球似乎已经无暇顾及当日频发的矿难了,同一日连发两起致人死亡的矿难事故通讯社寥寥数语就打发了,也没有当地媒体的跟进后续报道,“全部遇难”昭示着救援的过程都可以省略了,不可能如王家岭透水事故般将救援奇迹大书特书。然而,矿井中逝去的生命岂能如此轻而易举地带过?   从矿难报道的只言片语中,我没有看出这和以往的矿难有所不同的细节。我曾天真地以为,这几天要是发生了矿难定会有所不同——7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堂堂大国总理说话理应管用,又不是飞鸽传书的年代,通讯如此发达,上传下达难道需要那么长的周期?   可能对很多厂矿来说,“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犹如耳旁风,至少在河南汝州、陕西韩城就没有做到。总理话音未落就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像我们预想的那样,他们真倒霉正好撞在枪口上,肯定要从重处理……反而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对黑心的煤老板和失职的监管部门来说可谓松了口气。一般而言,媒体报道的篇幅越大说明事件越有影响力,越有影响力领导才会越重视,领导越重视越是从快从严处理。遇难矿工的赔偿事宜也有可能在轻描淡写中,以公众不知晓的方式了结。   全部遇难的名单中没有也根本不会出现某某矿领导的名字。按理说,要是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话,好比将负责人与工人的安全捆绑在一起,一旦出事遭殃的不仅仅是他人的性命,就会逼得相关责任人不敢大意。早在2005年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前几天总理也重申了这个问题。连我等与之无关的人都知道:“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应该有,从现状来说领导身先士卒“真没有”。领导下不下井根本无人监督,规定不能实行,“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彻底沦为一句空话。   理论上,这样的规定既不复杂也不难操作,一旦实施对减少甚至杜绝矿难大有裨益。说到底,矿领导等责任人并没有把自己真正当做下井的一份子,不可能有自律的责任心。要是监管松懈更是只管捞钱不顾矿工死活——良心的缺失是任何纸面上的规定所挽救不了的。 ————————————————————————————————————————————————   所以,我们可以去好好地设计机制,但是,执行中的太多空子让人无法对好机制产生信心。我们的问题实在是太初等,根本到不了机制的层面。   我们的问题是什么呢?    说了,然后真去做它!   在这类基础打好的情况下,再来谈机制设计,也许是合适的。   突然就觉得自己写那么多《机制的故事》所为何来啊?莫非这些都只能在100年后才可能用上?
个人分类: 专论—管理学论稿|2665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viphushg 2010-6-15 1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地质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成就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国内、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国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明确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四)突出能源矿产勘查。能源矿产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开辟新区、拓展海外的方针,重点加强渤海湾、松辽、塔里木、鄂尔多斯等主要含油气盆地勘查,积极探索陆地新区、新领域、新层系和重点海域勘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加快神东、陕北、晋北、鲁西、两淮等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加强南方缺煤省区和边远地区的煤炭勘查。加强铀矿勘查,尽快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积极开展煤层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   (五)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非能源矿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以国内急缺的重要矿产资源为主攻矿种,兼顾部分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东部攻深找盲、中部发挥特色、西部重点突破、境外优先周边的方针,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程。重点加强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矿产勘查。在西南三江、雅鲁藏布江、天山、南岭、大兴安岭等重点金属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勘查,形成一批重要资源基地。继续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积极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综合研究,加大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力度,科学评估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   (六)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意义重大。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搞好矿山地质工作。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加快危机矿山、现有油气田和资源枯竭城市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推进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七)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基础地质调查是提高国土调查程度的基本手段。在重要经济区域、重点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建立地质图文更新机制,为社会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质信息服务。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开展区域海洋地质调查,进行海岸带、大陆架和海底地质情况探测,系统掌握海洋地质基础数据,摸清海域油气资源潜力。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地质调查计划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八)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工作。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完善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尽快完成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交通网络建设等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九)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重点实验室等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十)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十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十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 十一五 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十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七)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编制全国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对地观测、深部探测和分析测试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实施地壳探测工程,提高地球认知、资源勘查和灾害预警水平。提升地质装备水平,提高现有地质装备利用的效率,增强矿产资源勘查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地质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国家逐步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的经费。   (十八)积极发展地质教育。大力发展地质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地质类学科建设,调整优化地质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有关院校要增设地学综合类课程。积极推进地质类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和共建。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地质类院校办学条件建设。根据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保持合理的地质类学生招生规模。国家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提倡高等院校地质类教师到地质勘查单位挂职,加强地质类院校野外实习教学,鼓励学生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就业。在中小学教学中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知识。   (十九)加快地质人才开发。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负责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术骨干。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
个人分类: 未分类|2652 次阅读|0 个评论
抑制房价是治国安邦的重大决策,北京房价可能会下降80%
chrujun 2010-4-29 20:51
最近,国务院出台措施抑制房价。与前几次一样,房地产开发商或亲自出马,或是请利益代言人制造房价还会上涨的谬论。其中一个说法是,开发商不差钱,炒房客不差钱。但看看银行统计数据就知道了,有天量贷款流向房地产领域。暂且不谈开发商的谬论如何,我想谈的问题是: 为什么抑制房价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 房价要降到什么水平才算到位? 房价是双刃剑,房价升高,往往伴随着交易量的扩大和房地产的投入增大。国家通过拍卖土地和各种税收可以增加大量财富。增加的钱用处很多,一是国内的各种基础建设,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机场等等;二是控制国外资源,获取中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和矿产;三是买美国国债,与美国加深相互依赖,避免美国扼杀中国。可以说, 房地产就是政府最大的提款机,它以隐蔽手段回收居民的货币财富。 因此, 房产价格升高,政府往往乐见其成 。然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往往潜伏着惊人的风险。 这是因为,贪婪的商人和贪婪的民众往往会把房地产像吹肥皂泡吹爆,将肥皂泡式的美丽和快乐化为乌有。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强国都因房地产而遭受重大打击。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局部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已高得惊人,不仅是产生灾难性金融风险的温床,更可怕的是造就了一大批绝望的人群,可能会给中国的社会稳定造成致命的威胁。 我在这里不是危言耸听,从近期发生的几起大规模砍杀学生的情可以发现一些端倪。 目前,房地产价格的上涨速度几倍于经济增长速度。如果政府不对房价上涨的速度加以控制,最终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中国将进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如果我们看看几页历史书,就知道中国社会动荡的惊人破坏力了。 因此,政府这次下定决心抑制房价,可不是闹着玩的。炒房者必将遭受股市一样的损失。 房价要下降多少? 我这里给出一个合理的估计: 北京、上海、深圳和海口等房价疯涨城市,房价最少下降80%。 长沙等价格洼地,房价最少下降50%。 只有降到这个水平,才能够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
个人分类: 中国观察|3847 次阅读|5 个评论
三月份新增贷款,喜剧?杯具?or 闹剧?
qlms 2010-3-26 11:46
新增贷款,是增加广义货币的最主要的方式。控制新增贷款的节奏,也是央行控制流动性的主要手段。如果新增贷款过快,市场上货币供大于求,就难通货膨胀。 大家知道,又要马儿快快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肯定是做不到的。反过来,如果一边要求一个人减肥,一边每天逼着他大鱼大肉的吃,时不时还来点激素,减肥也是做不到的。 言归正传,说到新增贷款量,那就不得不说今年的目标,在 2010 年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面,明确提出,今年的新增贷款量是 7.5 万 亿左右(此处是左右,不是 7.5 万亿之上)。监管部门提出的今年信贷投放节奏是 3322 ,一季度不能超过全年新增的 30% 。 按照央行公布的数据,今年一月份新增贷款规模是 1.39 万亿元, 2 月份为 7001 亿元。那么三月份会是一个怎么样的形势呢?如果严格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那么三月份的新增贷款量大约是 1500 亿元?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 来点权威点的消息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民 25 日在香港瑞士信贷亚洲投资会上表示, 3 月份银行放贷增速进一步放缓,而且流向更为合理。今年前两个月新增信贷近 2.1 万亿元人民币,朱民指出市场上流动性十分充裕,的确会带来潜在的泡沫风险。而且一般而言,每年第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往往都是贷款大幅度增长的月份,但是他透露,今年 3 月份信贷增速进一步显著放缓 。。 按照朱民的说法,三月份应该比 2 月份的 7001 亿元要少。至于少多少,是不是严格按照规划降低至 1500 亿元。这个不确定,按照目前市场上不差钱的形势,恐怕会远远多于 1500 亿。 不过朱民的说法,是否正确,是否是忽悠,还真的不好确定,因为现在谁都可以说话不算数,反正说错了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下面再看个 消息 :权威人士 25 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商业银行 3 月新增贷款仍保持较快增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前两周新增贷款投放近 2000 亿元,略高于上月同期。分析人士据此推断,银行业 3 月新增贷款约在 8000 亿元至 10000 亿元。 3 月银行系统放贷冲动仍旧明显。如果按照前两周放贷速度,不排除 3 月新增信贷再次冲击 万亿 元大关。不过,上述人士表示,在监管机构 均衡放贷 的压力下, 3 月新增信贷规模依旧存在较大变数。 商业银行的老总们是怎么说的呢? 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此前 表示 ,从该行 3 月上旬的新增贷款数字来看,信贷规模并没有出现锐减,贷款发放节奏仍然是很平稳的。   数据显示, 3 月前两周,工商银行的新增贷款规模已达 900 亿元左右,已超过 2 月全月 778 亿元的新增信贷投放量。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新增贷款均保持在 300 亿元上下 。 每年国务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出的各种目标,应该对群众具有指导作用,现在看,这些目标无一例外的都因为复杂的形势而很快变化了,如果谁相信这些目标的话,那么肯定就是大笨蛋,也肯定会吃亏。于是,当这些权威部门的数据已经不足让人相信的时候,很多人就开始猜测可能的结局。 关于大家的猜测,可以看看下面的 新闻 : 多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专业人士表示, 3 月新增信贷规模 1500 亿元的可能性不大。他们预计的规模普遍在 5000 ~ 8000 亿元之间。机构预计,监管层口头通知的信贷投放节奏 3322 可能向传统的 4321 转变。为什么会这么猜测呢?因为基于今年前两个月的信贷规模已达到 2.1 万亿元,若按照监管层规定的四个季度 3322 比例投放信贷的话, 3 月信贷额度将仅剩 1500 亿元。实际上, 3 月中期的时候,信贷规模就已经超过了 4000 亿元。到 3 月末具体的规模多大,还要看 3 月下旬商业银行是否会压缩规模。 3 月 24 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她预计 3 月信贷在 5000 ~ 7000 亿元之间 。 三月份的新增贷款数据,要到 4 月中旬央行才发布,到时候大家自然会知道多少。在正式结果出来之前,我愿意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结果做一个简单的评论: 如果真的是 1500 亿元,那应该是喜剧,说明中央真的下决心控制物价了。 如果是 3000-5000 亿元,那么应该说很杯具,我们的政策和目标,总是随着形势而变化。 如果是 7000 亿元之上,那么就只能说是闹剧了。 昨天王鸿飞博士博文中表示,当有人给他说, 未来 10 几年房价还要涨 5 倍 时 ,他感觉很吃惊,我评论说,如果按照现在的贷款增速的话,从 2002 年到 2012 年,房价涨 10 倍不是梦!
个人分类: 生活的感悟|3863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巨牛!第一“全裸”鄉鎮驚動國務院
jiangjinsong 2010-3-22 23:05
第一全裸鄉鎮驚動國務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22 22:01:42   中評社北京3月22日電/一個電話驚慌了這個男人。   你注意點,你已經被網絡炒起來了。3月15日早上朋友打來電話。他沒有想到事情會發展到這個地步,會不會出事,他說從那一刻起心里就一直 沒底。   不管怎麼樣,公示必將繼續,現在是預算內,將來預算外、項目資金、政府其他收入也會一並公示。他說。   這個男人叫張映上,2007年9月調任四川巴中市巴州區白廟鄉黨委書記。白廟是巴中市的貧困鄉。就是他策動了所謂的全裸第一鄉鎮,將今年 1月份、2月份的白廟鄉的公業務費在網絡上公開出去。   21世紀網記者在白廟鄉開始了歷時幾天的徹底調查。   狡黠之處:只在網上公布   白廟鄉財政所人士告訴記者,儘管公示了公業務費,但其總項目資金和專項資金都無公開。這是關鍵。   白廟鄉位於巴中市巴州區東北邊緣。距巴中市城區50公里。   通鄉政府的道路只有一條,一邊是山體,一邊是山谷的道路,車輛時速一般不會超過70公里/時,車體一過,路上泛起的是粉塵和碎石,山上層層油 菜花梯田層層可見這條路這樣已經6年多了。司機說。   抵達白廟鄉政府辦公室,一個碩大的展板橫於門前,零零星星的行人穿過,似乎並不知道這裡公開了自己鄉鎮的公業務費;街上多是老人和小孩。   什麼公開了?我們都不知道啊。看到記者後圍觀上來的幾個村民說。沿路上走,村民大都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與網絡熱議相比,村民反應冷淡。   白廟鄉公開公業務費,最先於3月12日在網絡上被發現。而記者抵達的16日上午,政府公示欄上並無公業務費公示明細。   為什麼不先公布在鄉里,而是在網上?面對記者的提問,張映上坦言,擔心鄉里老百姓說閑話有意見,一般招待費超過500塊,百姓就會罵人。 白廟東臨通江縣,西接梓桐廟鄉,北面是南江縣,南抵關渡和清江鎮的中興。面積53.7平方公里,下轄10個村,1個居委會,63個村民小組。白廟鄉幾乎全 部政府支出要靠財政轉移支付, 2009年預算執行賬目中,轉移支付收入占總收入的85%左右。   記者在白廟鄉所見,當地能上網之處所寥寥。   查閱白廟鄉政府網站的公示,此次白廟鄉公示的財政收支包括該鄉2009年財政決算、2010財政預算公開、2010年政府機關公業務費開支公 示、2010民政兌現公示三個大項。   三大項的財務公示,整個巴州區的按照市級要求都是這樣做,白廟鄉的突破在於把政府機關的公業務費公開的分類較細。3月17日,巴州區區委 書記廖倫志跟記者說。   其中,1月份白廟鄉公業務費開支公示表格顯示,鄉政府支出公業務費44筆,共8240.5元,其中最大的一筆開支,是1月24日招待財務預 算公開民主議事會觀摩來客,請客三桌,花費1269元,最小的一筆開支為購買信紙,花費1.5元。   統計發現,1月份招待費用5425元,占總開支的65%以上張的解釋是,1月臨近春節,政府活動較多。   據了解,如此詳細的公開,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是依托白廟鄉制定的兩個表格公業務費開支統計表和資金運行流程表。   前者為網站公示的表格,後者表格的架構主要是按照所公示資金的走向流程來設計申請,經辦,申報,上網最後是資金結算。   現在修訂在於把經辦人加上了業主(公業務費消費對象)審核一欄。張說,目的在於規避資金流轉過程中做假賬空間,此前的表格只能實現事後 監督。   但是白廟鄉政府預算並非全裸。   白廟鄉財政所人士告訴記者,儘管公示了公業務費,但其總項目資金和專項資金都無公開。   這是關鍵。我們最關心的就是鄉公路的集資款,為什麼沒公開呢。記者採訪的多名村民說。 部長退還了400多塊飯錢   3月16日開始,疲憊的張映上,間或就用電腦聽聽歌,他說他最近翻看的一本書是《改變性格,改變命運》。   公示才幾天,張已經感到了部分幹部帶來的壓力。   據白廟鄉政府一名村幹部透露,幾個晚上白廟鄉開日常鄉工作會議,張映上還是坦言自己現在心虛得很,也要求我們統一思想把公開之勢做到底。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巴中區臨區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打電話詢問為何公開之事時,張的臉漲得通紅。   根據《四川省巴州區白廟鄉政府機關2010年1月公業務費開支公示欄(一)》,為接待區級部門來鄉考核司法工作,白廟鄉在餐館公業務費開 支390元。臨區司法部門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問的就是這筆390塊錢的招待費用公開的事。   而公業務費公示之後,有的招待對象則退還了招待費。   同樣是在1月份發生的一筆450元的招待費,根據公示,招待對象為區級領導率隊來鄉年終慰問特困人員。這筆費用經白廟鄉網上公示之後,該 區級領導巴中區的一名部長退還了450元費用。    你不要有壓力,大不了你就不做鄉書記嘛。在記者的見證下,部長拍著張的肩膀說。   3月16日那天,張映上幾乎一天都在接受採訪,也不斷在解釋自己公示一些細節做得不完善,其中包含上述的400多塊錢。站在白廟鄉的公示欄 前,張不斷給該區級領導撇清:為省事,他把自己鄉的工作餐和楊的招待費並到了一起。   白廟鄉的做法,巴州區區委會在總結完善的基礎上,在全區所轄鄉鎮層面推開,而在區這一層面我們也會考慮其可行性。3月17日,巴州區委書 記廖倫志在媒體見面會上表示。   關心白廟鄉做法的幹部,紛紛轉告張映上。   不過,記者接觸到的一些與會幹部表示,目前往全區這個層面推的話,阻力和難度會非常得大,如果這樣做,有些幹部就做不下去了。   公開合法,但不合國情。上述幹部說,我請領導吃個飯,你把錢曬出來,領導下次還會去嗎?層層不都是這樣。   記者獲悉,其實在3月15日下午白廟鄉接受記者採訪時,張的驚慌心情才有緩解巴中市委書記李仲彬致電張:有困難阻力沒有,有就儘管跟我 提。   3月16日開始,疲憊的張映上,間或就用電腦聽聽歌,他說他最近翻看的一本書是《改變性格,改變命運》 國務院給四川省打電話   3月17日,記者從巴州區宣傳部獲悉,目前國務院已經打電話給四川省政府,要求巴州區政府辦公室就白廟鄉公業務費公開之事寫一個專報上去。   為何是白廟鄉?   據記者了解,早在2005年,巴中市新任書記李仲彬就提出打造陽光政府,以實現政府人財物三權的公開透明;市級大環境的開始轉變,張那時 也就有了公開政府機關辦公經費的念頭。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得有可以操作的載體。時機條件的到來,張說那是在1月24日,在白廟鄉組織召開的2010年財政預算公開及民主議事 會。   據張回憶,那天各界代表就有62人,分別來自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村(居)委會代表、鄉人大代表、鄉黨代表、退休老幹部、社會知名人士代 表等;巴中市人大財經委主任何大文、巴州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張見銘等前來旁聽。   當天一天的激烈的討論,張說,第一次體會到基層民主的力量不怕村里家族的勢力影響,投票的結果居然讓百姓各方面滿意,也無異議。    地點選在白廟鄉,原因在於白廟是四川省委黨校新農村建設研究中心的實驗基地和巴中市委黨校的教學聯繫點。而張目前也是市級黨校的學員,攻讀公 共管理研究生專業。   張映上思想比較活躍,課堂上喜歡爭論某些東西。 王國旗說,王是前任巴中市委副秘書長,也是巴中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還有一個身份是巴中 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據了解,這次實驗,白廟鄉甚至在會上準備了《四川省巴州區白廟鄉財政預算公眾參與試行辦法》,說明白廟鄉開始就認識到了財政預算公眾參與制 度化建設的重要性,表明其一開始就著眼於制度化努力的嘗試。王說。   另據知情人士透露,實驗本想放在一個區職能部門,可無任何人願意冒險;當然在白廟鄉實現的一個便利在於該鄉財政構成比較簡單主要是上級的 轉移支付。   張映上向記者表示:4月份,我們會把公業務費公開在人代會上討論,固定下來;我們也在探索能不能擴大公開範圍,預算外的、政府其他收入以及 基金收入也一並詳細公開。 白廟鄉的做法到底能不能推廣?   王國旗表示,中西部做起來要容易一些。   簡單地說,白廟鄉一個工廠都沒有,更不說基金收入了。王說,但是與上面各級政府比較,在基層下大力氣推動還是有希望在較大區域內實現 的, 白廟鄉公開舉動最有意義在於能不能普遍推廣。   從自發實驗到實地實踐,市級也很高興看到公業務費公開這一破冰之舉,我們希望公開最終會走到市級層面,公業務費公開核心在於減少了官員腐敗 的實現途徑和方式,而這也鞏固執政的合法性。一位接近巴中市委決策層的人士表示。   3月17日,記者從巴州區宣傳部獲悉,目前國務院已經打電話給四川省政府,要求巴州區政府辦公室就白廟鄉公業務費公開之事寫一個專報上去。
个人分类: 精彩轉帖|2083 次阅读|2 个评论
[转载]信贷投放1500亿“红线”难守 3月信贷望环比增长
qlms 2010-3-22 11:34
http://finance.eastmoney.com/100322,1328234.html 我的看法:按照最近几年的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调控方式看,实际贷款增量超过年初预期目标的可能性是100%的,超出的比例,也逐年提高。狂发贷款现在已经变成一种正常的事态,结果当然是通货膨胀是不可避免的。 货币当局倡导 均衡放贷、防止贷款大起大落 的监管理念,而商业银行坚持早投放、早受益的经营目标。经过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的博弈,3月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节奏将如何演化?   3月信贷规模将是决定2010年信贷情况的关键因素,银行能否打破一季度冲规模的惯例将很快见分晓。    2月份CPI涨幅为2.7%,距离3%的警戒线只有一步之遥,如果再辅之以天量的信贷投放,势必火上浇油,不利于通货膨胀预期管理。3月信贷激增又将演化为宏观调控的政策难题。如果信贷继续大幅冲高,那么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定向央票可能会很快到来,加息时间窗也将打开。    3月信贷不会锐减   数据显示,继1月 1.39万亿 元的增幅之后,2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 7001亿 元。按监管机构制定的3:3:2:2的2010年信贷季度投放比例要求,考虑全年7.5万亿元的目标,一季度新增贷款应控制在 2.25万 亿元左右,而现在前两个月新增贷款即已超过 2万 亿元。按此计算,3月新增信贷规模仅剩 1500 亿元。   另外,监管机构的放款频率要求是季不过3、月不过4,即一个季度放款量不能超过全年信贷总量的30%,一个月放款量不能超过当季信贷总量的40%。如此来看,3月份信贷也几乎没有新增的空间。   对于3月信贷是否会出现锐减,银行方面传出的信号依然乐观。   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曾表示,从该行3月上旬的新增贷款数据来看,信贷规模并没有出现锐减,贷款发放节奏仍然是很平稳的。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说,单就工作日来看,3月就要多于2月份,预计3月新增贷款量将与正常年份的平均数相当。他还表示,建行并没有专门对房地产方面的贷款进行收紧,今年贷款发放结构仍以面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   交通银行董事长胡怀邦则称,交行全年贷款总量仍将保持合理增长,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尤其是对在建项目的资金支持。    信贷多增有合理性    某银行研究部人士表示,3月份信贷额度突破1500亿元的可能性非常大 ,全年的信贷节奏很可能演变成4222,即一季度放款将占到全年的40%左右。 按照7.5万亿元的信贷目标,估算3月份的新增人民币贷款将达到9000亿元左右。   这位人士认为,由于宏观经济仍在复苏之中,货币政策不能收紧过快,所以今年的整体流动性仍比较充裕。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4万亿项目贷款的后续配套资金, 7.5万亿的信贷目标也可能会有所突破 。其实,银行的信贷投放安排,也是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的一种博弈。从商业银行角度考虑,肯定希望早投放,早受益。银行在年初突击放贷的现象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按照近十年的信贷投放节奏来看,一季度的新增信贷增长占到全年的40%左右。   标准普尔金融业务评级董事曾怡景表示,3月的人民币信贷额即使比2月多,也在情理之中。内地银行在第一季度的信贷增量往往都是全年最高的,随后的三个季度会逐步减少。作为银行来说,第一季度较之最后一季度放贷就可以多收三个季度的利息。他认为,2月有一周的春节假期,所以2月信贷比1月有所减少不能完全看作是银行收紧的结果。3月的信贷很可能超过2月,但不会比1月多。   中行相关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一指引三办法的实施,加速了商业银行的放贷冲动。由于新的监管办法要求银行加大对信贷投放的精细化管理,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受托支付,这样必然对企业客户的用款带来一定的不便。所以,为了规避监管政策,我们一般也希望企业客户能尽早提款和用款,这样3月份的信贷增长比2月份要快一些。   专家预计,3月份信贷增量将环比增加,考虑到2月CPI超出预期达到2.7%,通胀预期会继续强化。如果短期内流动性增加过多,会推升通胀压力。因此,未来货币当局还会通过提高准备金率来减少银行体系内的流动性,平滑年内信贷增长,控制信贷投放节奏,积极引导未来信贷投入向均衡方向发展,这是在信贷适度宽松的政策背景之下进行的微调,将对通货膨胀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对于银行季度冲时点放贷,有专家认为,监管机构对月末的商业银行的集中投放肯定要进行严控,现在监管机构已经让商业银行逐日上报信贷投放数据,即使考虑到员工业绩考核的压力,商业银行冲时点也会有所收敛。    抢额度银行各显神通   目前,多家银行在放贷额度上管控得比较紧。不少银行采取了拉存款、还了再贷、提价、调整结构等方式进行应对。   某大型银行相关人士表示,非常明显地感到了信贷头寸的紧张。进入3月份以来,我们各个团队都在拼命投放,授信执行部门都压着十几笔贷款。大家都预期月末信贷仍会非常紧张,像2月份中旬以来,基本上就不能放贷款了,所以本月初大家都在拼命抢额度。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说,目前不少中小银行的信贷额度非常紧。尤其是央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之后,有些银行的存贷比即将突破75%的监管红线,银行已经无法继续新增贷款。目前我们最为看重的是存款而非贷款,行里已经开了动员会,要求我们全力以赴拉客户、拉存款。   各个分支行基本上都是还了再贷,当天空出额度后立即将贷款放出去。现在信贷审批部门手中已经压着不少贷款合同。上述人士表示,1月份至今,全分行新增贷款2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2月16日之前投放出去的。春节过后,由于总行额度控制得非常紧,新增信贷不超过5亿元。尤其是3月份以来,总行只给了2亿元的信贷额度,有用款需求的企业或者个人基本上都要排队。   这位人士估计,毕竟3月份是员工绩效考核的关键时点,月底应该还能空出1-2亿额度。现在只要有了额度,立即放款。甚至我们不得不和信托公司合作来做信托贷款,这样才能勉强维护和重点客户的关系。   从目前情况看,利用信托平台募资,再置换银行信贷资产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在监管当局收紧银行信贷时大量涌现。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压力愈加明显,各行信贷规模受限,银行放贷冲动亦随之受到抑制,信贷理财计划自然成为银行腾挪信贷空间、释放挤占的资本和拨备主要策略。   由于大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所以信贷资源的紧张对其影响并不大。但是这几个月,小企业客户的日子不好过。商业银行有关人士透露,在整体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小企业客户受到了明显的挤压。某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说,2月中旬之后,该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就暂停了,3月份才又开始打开闸门。   在信贷额度紧张的同时,银行开始通过加价来区分客户。中国银行已经明确上收了信贷审批的权限,要求中行下辖各分支行对企业贷款利率定价上浮10%,而需要维持基准利率和贷款利率下浮的客户需要总行进行审批。   在近期新增贷款结构上,银行收益率比较高的中长期贷款占比持续增加。兴业银行鲁政委表示,近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增加较多,但以企业户中长贷为主,居民户中长贷增幅放缓。   分析人士认为,3月份票据融资可能会继续下降。不同于2009年上半年的情况,当时很多银行需要用票据来占信贷额度。目前企业的信贷资源很紧张,而票据融资对银行的利润贡献非常小,所以银行无动力再扩张票据融资了。 1500亿元还是9000亿元 ?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预测,但同时指向了3月份的信贷投放规模。
个人分类: 媒体的文章|1911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吴敬琏:国企地王频现不应指责国企,问题关键在于谁给了国企那么多钱
qlms 2010-3-21 13:56
新浪财经讯 3月20日上午消息,针对有国资委官员呼吁人大明确国企定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在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上对新浪财经表示,中央15届4中全会对国企的定位早就有过明确表述,国企地王频现不应指责国企。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国资委有官员针对国企进军房地产行业受质疑的现象表示,此举本质是国企进入对房地产利益格局造成挑战,他呼吁全国人大明确国企的定位。如果将国企定位为经济组织,国企进入利润较高的房地产行业,无可厚非;如果将国企定位为社会公共服务组织,那么应该给与相应的支持。该官员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表示,事实上中央15届4中全会对国企的定位早就有过明确表述,这个问题不需要再讨论。 国企地王频现,我们无法指责国企,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谁给了国企那么多钱?去年9.5万亿的贷款国企得到了大量的资金。国企有了那么多钱,势必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 。   此外,对于今年的宏观政策,吴敬琏表示一定要强调稳。(雪婷 发自北京)
个人分类: 媒体的文章|1641 次阅读|0 个评论
四万亿 vs 程序正义
qlms 2010-3-19 15:46
前记 : 1 )昨天晚上睡觉之前看到一则关于朝鲜的新闻,说朝鲜劳动党前计划财政部长朴南基,因货币改革失败上周在平壤被枪决。感觉很有趣,就写了一篇 《向朝鲜学习,施行问责制》 的博文。想借此来说明,咱们国家也需要有追责制度,对违法法律的不用多说,对负有领导不力责任的,也应该进行追责,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甚至撤职查办。 因为文中表达不清楚,再加上举的例子不恰当,所以让大家误认为我的意思是要革领导的命,并且只根据感觉群众的好恶就革领导的命,有文革遗风的嫌疑。文章表达不清,还耽误大家的时间来阅读,在此表示道歉。实际上问责应该如今天新闻上的这个例子: 广西人保厅党组书记因公务员考试泄题引咎辞 职 。我的意思其实就是和这个追责差不多,就是出了事情,要有人负责,不是一定要砍头。 2 )关于政府应该如何依法行政,我的观点大致如下:政府行政,首先应该符合法律上面的规定,重大事情,应该履行法律程序,比如经过人代会批准之后再去实施,批准之后,如需改变,则需要重新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要符合 程序正义 。 如果我们以情况复杂多变为理由,对人大批准的决议不执行,擅自改变,那么损害的是相信政府的老百姓。而且,对我们这样的大国来说,经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事关百姓生活的政策调整,当之要慎之又慎。频繁的调整,只能让经济大起大落,少数人因此得力,多数人因此受苦。 我曾经在 09 年写过名为 论小国的定力与大国的浮躁 -关于新加坡之一 和 治国岂是逗你玩的博文 ,从新加坡住房政策的几十年不变,来反思我们的一年一变。实际上,不仅住房政策,其他很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这么说,政府调控的越密集,事情就会搞的越乱。说句不好听的话,政府的短命政策,逼着人们去投机。 2008 年年底提出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到目前为止,时间已过了大半。自四万亿计划提出伊始,就有很多争议。下面的正文中,主要描述事关四万亿投资的实施过程和法律争议。全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四万亿的提出与实施,四万亿是否应该通过人大批准,来自民间的关注。 四万亿的提出与实施 1 )提出: 2008 年 11 月 5 日 ,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 提出扩大内需十项措 施 http://www.chinaren.com/20081111/n260555918.shtml 新闻摘要: 新华网北京 11 月 9 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5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 。 会议认为,近两个月来,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趋严峻,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当前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中国出台扩大内需 10 措施 2010 年底需投资 4 万亿 四万亿由国务院常委会议提出,没有问题,国务院就应该是解决国家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的。 2 )部署: 2008 年 11 月 10 日 , 国务院开会分析经济形势 温家宝部署四万亿方 案 http://www.zjol.com.cn/07stock/system/2008/11/10/014957363.shtml 新闻摘要: 国务院今天在北京召开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党中央、 国务院 近日作出决定,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更加有力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 从提出到实施,只有 5 天的时间,真的很高效!是否符合年初的财政预算,就查到的资料看,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没有这项预算。 3 ) 实施 : 11 月 20 日南方周末文章: 四万亿 冲刺 http://nf.nfdaily.cn/epaper/nfzm/content/20081120/ArticelC13003FM.htm 新闻摘要: 刚刚过去的十天里 , 为了挤上 四万亿 这趟车 , 中国的各个地方政府都在挑灯夜战。部门划分暂时模糊 一部分人进京,与国家发改委直接沟通;另一部分人留守,夜以继日地赶制项目申报材料。 进入全年落实阶段也只有十五天,真的是特事特办。 4 ) 资金来源 : 四万亿资金来源构成 http://www.cnstock.com/08jingrongzsk/2008-11/21/content_3861144.htm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在发布会上表示,将在第四季度首先投入的 1000 亿元中央投资,意欲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 4000 亿元。而自目前到 2010 年底,中央安排的投资将达 1.18 万亿元,这些资金将主要通过国债来募集。 穆 虹称,首批的新增 1000 亿元投资, 国务院领导让我们今年上半年就着手准备工作了,大部分将在 11 月底发下去 ,剩余的部分年底发下去 。他还说: 1.18 万亿元的资金是完全有保障的。 可以看做正式实施。 四万亿是否应该通过人大批准 1 )官方说法 : 李肇星:我国 4 万亿经济方案符合法定程序 http://money.163.com/09/0304/11/53ID5OKJ00251RJ2.html 李肇星 :4 万亿中的中央政府投入需报人大批准 http://news.163.com/09/0304/12/53IGA1FG000120GU.html 新闻摘要: 有记者问到:我国政府提出了一个 4 万亿人民币经济刺激的方案,这个方案是否要经过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另外,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水平的投资,人大怎样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谢谢。 对此,李肇星回答称,这次世界经济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还是比较深的,为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去年年底,中国政府提出将投入 4 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刺激方案。 4 万亿元投资是指中央政府拟于 2 年内投资 1.18 万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共约 4 万亿元。中央政府拟安排的投资需要列入年度中央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 2008 年第四季度中央政府新增 1000 亿元投资计划已经下达,根据项目资金支出需要,当年已拨付的 300 亿元,国务院已经向常委会报告,在 2008 年中央预算超收收入中列支, 700 亿元纳入 2009 年预算,在 2009 年拨付,符合法定程序 。 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700亿元都拨付了,再纳入09年预算?人大即使不通过,又能如何? 注:此处李肇星说的全国人大批准,是批准的中央政府预算草案,不是具体的四万亿投资具体的流向。 2 )人大说法: 全国 两会 不审议 4 万亿投资 http://finance.ifeng.com/news/hgjj/20090303/414133.shtml 新闻摘要 :南方都市报 ( 以下简称南都 ) :去年一年,全球经济形势剧变,中国政府也加大投资力度。政府的这些投资为什么还没经过人大的审议? 贺铿:要改变政府预算肯定需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但无论是去年的 1000 亿元、今年初启动的 1300 亿元,还是总额 4 万亿元的投资,我们觉得都是政府为了尽快刺激经济增长,在自己权限内所做的安排,并没有改变总的预算,这是无可非议的。 今年全国人大将表决发多少国债、财政赤字是多少、有什么安排,但不会讨论 1300 多亿元到 4 万亿元的问题。 对于这些政府财政支出的使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形成了一个共识 希望政府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倾斜三农方面,加强农村居民、城市失业人口以及非正式工人的社会保障。 这个,怎么说好呢,从 1300 多亿如果说是小数目,那么 4 万亿肯定是大问题了,这么大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引起人大代表们的重视,审议一下呢? 3 ) 官方媒体文章: 期待四万亿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http://lianghui2009.people.com.cn/GB/145758/8922703.html 事实上,自去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之后,各界围绕四万亿的争论颇多。比如,四万亿究竟是什么,是增量项目还是存量项目;中央财政投入比例多大;四万亿的资金来自哪里;如此巨额的公共投资 是否经人大审议 ,如何确保项目真正用于民生工程。 3 月 5 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初步揭开了四万亿投资的内涵:四万亿指为了确保经济增长,在未来的两年内,中央政府新增 1.18 万亿元,总共带动 4 万亿的投资规模,并非指中央政府一次性投入 4 万亿。对四万亿的投资去向,温总理在报告里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细,而且特别强调,政府投资必须用在应对危机最关键的地方,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绝不能用于一般加工工业。 至此,政府的信息起到了释疑解惑的作用,但显然还不够满足公众更多的信息需求。比如,在投向上,具体怎么安排资金比例,各省项目怎么分配,配套资金怎么解决等,的确有很多未解的谜团尚待进一步解密,因此发改委主任张平的解读可谓恰到好处。同时,对大家猜测颇多的资金的来源,张平也初步解释了项目资金的三个来源,这对政府而言,也还是第一次。 4 )人大监督 情况: 尹中卿详解全国人大监督中央四万亿投资使用情 况 http://cd.qq.com/a/20090826/003751.htm 新闻摘要:尹中卿首先向广大网友介绍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区别。他说,按照我国宪法规定, 国务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全国人大不仅要听取、审议和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而且还要审查和批准计划案、预算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负责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 。 去年第四季度,中央提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 4 万亿投资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征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 4 万亿投资中新增 1.18 万亿中央投资, 2009 年预算安排 5915 亿元,也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 1.18 万亿中剩余的 5885 亿元,拟在 2010 年预算中安排,并报全国人大批准后实行 。 项目都确立了,计划都下达了,代表不通过能怎么办,不知道有多少代表是倪萍那样的,为了爱国只投赞成票。 来自民间的关注 1 )法律程序上的反思:国务院四万亿投资计划应履行法律程序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80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的职权 。也就是说国务院在执行经人大批准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预算过程中如果要对其做部分调整,就必须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倘没有履行和经过这一程序,国务院推出的任何经济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也可能就是不合法的,从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经查, 十一五 规划和这一届政府的预算报告是今年 3 月份才经十一届全国人大批准的。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全称是《关于 200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08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和《关于 2007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08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3 月 18 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这两个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但一目了然的是,这两个文件里面并无这个四万亿的经济计划和支出预算。 现在不过才过去半年多时间,我国的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就出现了如此大的调整。我们且不说需要调整的原因,只说这么大的调整为何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报,以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可遗憾的是,政府不仅没有申报,而且还开会要求各地各部门 出手要快,出拳要重 ,几乎是命令式地要求它们在两年内将这四万亿元人民币投资全部安排掉。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有点儿在故意在回避申报审批的程序。要知道,我国的任何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必须申报并经全国人大审批的规定是宪法确定的,是宪法原则!对此,人们不能不问:政府这么做不是在违法吗? 可惜的是迄今还没有任何人指出过这一点。更令人惊异的是,这一次即便是身负审查和批准政府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重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也对这个涉及财政政策和国民经济如此重大调整的的但也可能涉嫌违法的四万亿巨额资金的投资方案的出笼也好象熟视无睹 , 毫无反应。真让人不可思议啊! 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我只希望中央政府能带个好头。 2 )律师的要求: 两会 代表的确该过问 四万亿 http://www.counsellor.gov.cn/Item/3196.aspx 新闻摘要 :昨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在北京递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 救市 资金的来源去向,要求财政部在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去年中央财政决算和今年财政预算的情况。( 2009 年 01 月 08 日新京报) 严义明表示,去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决定在 2010 年前投资四万亿促进经济增长之后,各界对此非常关注, 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关乎救市成败 ,发改委有义务公开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各项明细。   详细内容见 http://yanyiming.2009.blog.163.com/ 严明义博客 民间看法:燕赵都市报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4465 3 )较真的公民:四万亿投资不被人大过堂有点儿说不通 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09/03/0310103716946-1.shtml 新闻摘要:往深处看,作出 不审议 的决定似乎还是有些不妥。就在贺副主任表示 4 万亿用途属于政府 权限内 之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在媒体上说, 4 万亿元投资时间跨度为两年,由于政府预算和基建项目是按年度安排的,今年的投资安排需要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4 万亿元计划中包含的 2010 年年度的投资安排现在尚未确定,因此无法公开。按照这种逻辑, 4 万亿每年的资金都是需要在人大审查之后才能安排的,那么,何以能不通过审议,就成了政府 权限内资金 ,并且确信它 没有改变预算 呢? 退一步说,即便真的面对时艰,大家信任政府认为不需要审议,那也应该是两会代表委员集体提出来的,何以两会未开,这么重要的一个话题首先就被 锁死 了呢? 4 )公民过问难落实:四万亿,人大政府 和谐 碰撞?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3/72565.html 对四万亿拉动内需投资信息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是否需要经过人大审议和批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政府部门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全国人大的态度是,这是在政府权限内所作的安排,全国 两会 不审议;而政府部门则以非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和批准,不宜对外公开 。
个人分类: 镜头看世界|2711 次阅读|7 个评论
国务院任免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级领导
eaglezxw 2010-2-23 22:00
北京时间 2010年2月23日, 国务院 任命杨志今为文化部副部长;任命张勇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正部长级。 免去陈晓光、周和平的文化部副部长职务;免去王钧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崔济哲的新华通讯社副社长职务。
个人分类: 最新要闻|2700 次阅读|0 个评论
为“北大五学者”喝彩!向国务院法制办致敬!
liuysd 2009-12-17 08:01
国务院法制办: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转载) 原文地址: http://news.163.com/09/1217/03/5QN4TRKU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昨日通报研讨会议称,拆迁制度将有根本性变化,拟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先给补偿再拆迁有望写入法律。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接受采访后离开。本报记者 杨杰 摄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12月17日报道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据介绍,昨天大家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新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 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为集体用地。 半个月内提交修改建议 记者了解到,这次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除了北大4名学者外,还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这也是一个正常的立法程序。据参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透露,国家院法制办已提议,与会的专家在半个月内将各自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以便进一步改进。 对话 专家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最棘手 北大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叫板《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又应邀走进国务院研讨条例修改,走出国务院法制办研讨会现场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坦言,国务院的积极回应很令人鼓舞,同时他也表示条例草案进行了很大调整。 据透露,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记:拆迁条例2007年就开始进行修改,为何到现在还处于一种看似停滞的状态? 王:一方面拆迁条例修改事关重大,涉及到的利益也很重大,如果匆忙出台,可能形式上很好看,但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另一方面,遇到的阻力也很大,尤其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因为修改拆迁条例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而且,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也这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草案修改很大令人鼓舞 记:今天上午看到了成文草样,您觉得满意吗? 王:草案比原来有了很大的修改,对于之前上书中建议修改的包括赔偿问题、拆迁主体的界定以及授权问题等内容,在新修订的草案中都得到了体现,这是很令人鼓舞的。 公共利益界定最棘手 记:觉得草案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应该进一步修改? 王:具体内容现在还不能透露。不过可以举个例子。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里面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比如将危旧房改造与地产开发结合起来。 建言 披露 先给补偿再拆迁应写进法律 斩断政府与开发商利益链才能阻止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什么挡不住暴力拆迁?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学教授怎么说。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教授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肯定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涉及内容 拆迁条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关于补偿的标准 4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延伸阅读 5教授上书全国人大 缘起强拆事件频发 被称为北大5学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日前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宪法第13条当时作了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 石小磊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 按:为北大五学者喝彩!向国务院法制办致敬!
个人分类: 时政评述|9747 次阅读|2 个评论
一湖清水 五谷丰登 风调雨顺 富民兴赣
hucs 2009-12-16 21:14
一湖清水 五谷丰登 风调雨顺 富民兴赣 -- 祝贺 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 12 月 16 日 ,从北京传来让 4400 万江西人民欢欣鼓舞的特大喜讯国务院 12 月 12 日 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这标志着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省第一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展规划,是江西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对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提出: 江西要齐心协力、富民兴赣,可以、也应当在促进中部崛起中有更大的作为。 温家宝总理在有关文件上批示: 要保护好鄱阳湖生态环境,使鄱阳湖永远成为一湖清水。 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意义: 省委书记苏荣强调 :这是一项事关全局发展的大事! 省长吴新雄指出 :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是国际性的重要湿地,是江西人民的母亲湖。鄱阳湖不仅因其大而闻名,更因其美而著称;不仅因水而倍受重视,更因湿地而倍受国际社会关注。 根据《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 发展定位 是: 1 建设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 2 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 3 加快中部崛起重要带动区 4 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战略目标 是: 1 到 2015 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率先在欠发达地区构建生态产业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2 到 2020 年,构建保障有力的生态安全体系,形成先进高效的生态产业集群,建设生态宜居的新型城市群,为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摘自:今视网)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1930 次阅读|0 个评论
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 自焚悲剧或加速恶法废除 (转载)
liuysd 2009-12-9 08:11
原文地址: http://news.sohu.com/20091209/n268792412.shtml 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 自焚悲剧或加速恶法废除    强制拆迁 理应从行政转向司法   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   针对近段时间城市拆迁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包含了两个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是国家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的限制。显然,这是一个行政法的范畴。   第二,虽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约行为而强行取得他人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行政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为所欲为。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不是无偿剥夺,而应当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或补偿多少,则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畴。   今天的中国,城市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   应当说,在实体法律的规定方面,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在这个领域内已经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关程序法律的规定方面,则出现了严重落后、脱节和混乱的局面。我们已基本上解决了过河的目标问题,但在如何过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还踯躅不前。   依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提出了对公民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的指令后,通常是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也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运动员兼任裁判的方式,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兼任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一方,还可以转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后的强制执行权。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我们遗憾地发现,中国是至今还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动产征收、征用问题的极少数的国家之一。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当我们需要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采取极端限制的时刻,即便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也必须慎重行事。因此,为了避免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频频发生,如今,是到了考虑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的时候了。将这个领域的最终强制权统一归于司法领域,是最终解决拆迁暴力冲突的必由之路。   尽管我们还不能向人们证明,司法解决方案在中国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司法程序的相对公开、透明,证据呈供的严格、律师的法庭辩论以及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协助等,显然可以发挥一定的透析程序、缓解矛盾的作用。同时,通过镇定而费时的司法程序,可以间接地减缓城市发展的速度,也会契合当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彻底解决城市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中的失序状态,仅靠行政命令显然是不够的。在目前情况下,亟须对个别明显滞后和混乱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种游戏规则,只有当大多数人承认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约束时,这种规则才可能发挥真正的效力。否则,依靠习惯的强力压制来维持,不满与危机就会在暗地里蔓延。   周大伟(法律学者) (来源:新京报)    法律界热议《拆迁条例》变革走向   一如六年前孙志刚之死促成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不少人在思考,近来发生的多起由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能否也将推动拆迁条例的变革。   有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确认,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与此同时,北京大学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   事实上,在此前的五六年间,已有多位民间人士曾向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修改或废除《拆迁条例》。   2008年4月4日,正逢火爆一时的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解决,上海律师张黔林即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拆迁条例》。2003年杭州退休教师刘进成、律师金奎喜等116人也提出类似上书。不过,上述建议基本上没有收到回应。    先补偿还是先拆迁   如果《拆迁条例》趁着《物权法》在2008年10月1日生效前就予以修订,或许后面的流血代价就减少了。张黔林昨天看到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后对CBN记者感叹道。   他觉得修改有些姗姗来迟,但准备修改就是一种进步。   张黔林认为,修订后的《拆迁条例》最关键的是应该明确何谓公共利益。   记者注意到,《物权法》对征收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拆迁条例》却只字未提何种房产、处于何种目的可以强制拆迁。   张黔林认为,如果确定出于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服从是可以容忍的,但现在却频频发生因为商业利益而导致强拆,被拆迁民众又救济无门。   此外,拆迁人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就可以从政府部门获得拆迁裁决,这就为强行拆迁大开方便之门。虽然《拆迁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同时又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官司胜了,房屋也早就强拆完了。   北大此次参与上书的五位学者也认为,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废止还是大修   据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介绍,在实务中,获得拆迁许可的条件之一就是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给拆迁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但问题在于,那些被拆迁的房屋,业主们都还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还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此,袁裕来质疑到,如果业主们仍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又哪来的权力向拆迁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这岂不是典型的一地二嫁?   北大五位学者亦认为,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在袁裕来看来,如果非要强拆,就必须分两步走:一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核发拆迁许可证。但这样一来,既影响效率,又自相矛盾。   综合这些问题,袁裕来认为《拆迁条例》应该废除。国务院需要制订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因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地上物的补偿等作出科学的规定。   如果是商业利益,根本就不需要政府参与进来,台湾地区就是让业主们自己改造,符合规定条件后,转让给开发商,收益由业主们自己取得。袁裕来希望朝这样的方向进行改革。不过他也在忧虑,这样地方财政可能会受到影响,阻力应该不小。 media_span_url('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12-09/2007270.shtml')
个人分类: 时政评述|5106 次阅读|2 个评论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pikeliu 2009-10-18 23:30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识、明确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认识重大意义。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大趋势,加快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它有利于推进上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素质;有利于辐射和带动泛长江三角洲区域、长江流域以及我国其它地区的发展,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有利于提高区域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抵御国际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有利于深化改革和探索创新,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确定总体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三)确定发展目标。到2012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进一步提高,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完成十一五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3%左右。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3%,知识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实现全覆盖,教育、文化、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达到500公里左右。上海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力和带动力进一步提高。   到2020年,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在重要领域科技创新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促进长江三角洲、长江流域共同发展和服务全国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四)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发挥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集聚的优势,不断提升上海对长三角地区的金融服务与金融支持。大力发展企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研究探索并适时推出股指、汇率、利率、债券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加快期货市场发展,做深做精现有期货品种,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融类大宗产品期货。积极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做好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鼓励长三角地区银行开展银团贷款。在洋山保税港区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支持注册在上海的金融机构在长三角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区域银行卡受理环境。完善长三角地区银行汇票业务,促进区域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健康发展。推动区域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创新。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试点。推动建立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以及长三角地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系会议制度,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推动在长三角地区有长期业务的境外企业试点发行人民币债券。研究探索股权投资和银行贷款之间的联动机制。(市金融办牵头推进)   (五)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建设以货种接卸和中转服务为主的宝山罗泾和杭州湾等港区。加大江海联运推进力度,实现长江内河集装箱船舶江海直达联运。统筹长三角内河集装箱运输市场发展,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济、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完善航运服务规划布局,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上海港与长三角区域及长江干线港口的交流合作力度,促进形成便捷高效的长三角区域干线港口和航运信息交换系统。聚焦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促进国际货运中装业务。聚焦洋山保税港区,优化口岸服务环境,探索口岸监管模式创新,发展高附加值的港口服务,吸引相关企业入驻。加快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支持开展船舶融资、航运保险等高端服务。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航运运价指数体系,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为我国尤其是长三角地区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条件。积极发展邮轮经济,加快发展邮轮母港,探索建立区域性邮轮组合港。(市建设交通委牵头推进)   (六)切实促进现代商贸业发展。加强贸易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国际一流水平的贸易发展环境。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大宗商务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建立长三角现代采购交易平台,做大做强品牌会展,推动大宗商品保税交易和离岸交易,增强上海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全球大宗商品的价格话语权。着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长三角推动服务外包发展的联动机制,形成服务外包公共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等商贸业的区域联动,推进商贸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和编制长三角区域商贸业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龙头企业构筑和完善区域内的连锁经营体系、业务流程和供应链。推动长三角地区汽车租赁业一体化发展。联合推出商旅文结合的大型营销活动和商业节庆活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共同营造老字号品牌的发展环境。统一制定和执行区域商贸行业标准、技术规范,选择渗透融合性强的领域,开展长三角服务标准化合作试点。共同推进《世博园区商业服务业配套布局规划》的有关工作和《上海市商业服务业迎世博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的实施。(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七)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共同启动建设中国物流资源交易中心。推动建立跨区域的口岸物流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上海电子口岸平台向长三角地区拓展口岸物流服务,加快与长三角地区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产业基地信息平台对接。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进出运输道口运政检查站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成本市道口查验网络平台,实现两省一市危险化学品运输道口查验信息联网。支持医药、化工、食品冷链等行业,率先制定物流作业、服务等区域实施标准,并争取上升为国家行业标准。建立长三角地区物流诚信建设协调机制和物流企业诚信守法等级评估互认制。(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八)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能级。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总集成、总承包、研发、设计、创意、采购、营销、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以总承包、总集成为龙头,推动一批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和设备总成套、工程总承包于一体的大型工程公司和系统成套公司加快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带动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辐射和服务整个长三角区域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大型装备出口信贷,为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共同培育一批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为行业提供技术解决和产品开发方案。建设上海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长三角地区,促进区域二手车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九)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构建区域战略性、基础性、公益型的大型数据库,加强数字电视、宽带多媒体、移动通信等平台建设,推进区域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和商品化。共同推动以软件为主的信息服务业区域合作项目建设,推进信息服务业与商业、文化、娱乐等领域的融合,加快发展软件、互动娱乐和动漫、数字出版、互联网视听等信息服务业,积极推进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建设区域性电子商务综合平台,共同构建长三角第三方数字认证服务体系,加强区域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电子标签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落户长三角地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牵头推进)   (十)深入推进旅游业发展。参与编制长三角区域旅游规划,在产品整合、资源共享、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集团特别是饭店、旅行社异地收购、兼并和重组,成立跨区域的社会旅游组织和合作机构,实行品牌连锁经营与管理。创新旅游产品,实现长三角旅游产品的差异化发展。完善区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一体化软件与服务设施。推进长三角区域旅游服务标准一体化。建设长三角旅游企业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同制订和实施长三角区域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实施旅游目的地营销、旅客投诉处理、旅游集散、应急救助等一体化工程。充分发挥世博会等载体和平台的持续效应,推进长三角旅游产业集群发展。(市旅游局牵头推进)   (十一)着力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长三角区域服务业联动机制,有效开展区域合作。建立长三角区域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合作机制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企业技术标准化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合作。开展长三角区域标准的联合研究,鼓励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加强区域间已有行业标准的对接,逐步形成区域内协调互认的服务标准体系。加紧制订规范体系缺失的服务行业和新兴服务行业的标准。发挥两省一市在应用技术学科方面的优势,加强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先进制造业内涵发展。积极对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订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化。着力提升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全面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加快推广信息技术在先进制造业及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联合开展长三角地区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研究。针对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等领域,共同推进一批产学研示范工程和基地建设。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人才,共同开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十三)不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共同争取国家战略产业项目布局长三角,形成布局分工合理、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集群。全面推进民用飞机研发、制造、配套基地的建设,构建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航空运输业和民用航空服务业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形成包括民用飞机租赁、经营、维修、改装、人员培训等在内的现代航空服务体系。推进现代造船模式转换,实现主流船型研发设计系列化、标准化。积极推进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重点配套设备开发,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共同推进形成以核电建设项目为依托、设备制造为龙头、系统成套为支撑的长三角核电产业集群发展格局。探索建立跨区域产业梯度转移的模式。(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十四)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推进制造业企业跨区域的开放性、市场化并购和联合,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支持主业清晰、优势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收购兼并和重组创新,在长三角地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鼓励中小企业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领域,参与产业及配套产业的发展。实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牵头推进)   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十五)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现代养殖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努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创建名优品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区域农业企业的互动合作,探索建立长三角现代农业示范区。鼓励农产品出口,进一步做大做强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动农产品经营的市场化和规模化。(市农委牵头推进)   (十六)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培育长三角农业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和农业物流基础设施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培育一批大型农业流通企业。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组织作用,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优势农业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农民收入。整合区域内农产品信息服务资源,建设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完善长三角区域农产品供需服务平台,构建立足上海、带动周边、服务全国的农产品流通销售体系,逐步建立长三角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和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探索建立区域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市农委牵头推进)   (十七)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针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推进村镇银行试点,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在长三角地区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加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风险保险机制。继续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和农村小额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探索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放贷机构。继续加大信贷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力度。(市金融办牵头推进)   (十八)全面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全面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切实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分类救助政策,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水平。统筹城乡劳动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支持跨区域就业。加强长三角区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技能培训的互动交流。(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五、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   (十九)共同探索组建国家级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共同向国务院申报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以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标,研究制订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先行先试,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区域创新政策体系,逐步实现各种创新要素在区域内无障碍流动。加强科技金融合作,拓宽区域融资渠道。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共同打造国际级制造业高地,提高区域整体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科委牵头推进)   (二十)协同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重点围绕国家部署以及对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领域,以加快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显著增强国际科技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承担大飞机、大规模集成电路、新药创制、重大疾病防治、嵌入式系统与软件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开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重大装备、纺织、石化、钢铁冶金等战略产业的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持续投入,培育一批代表国家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战略产品和自有品牌。在电子信息、装备、汽车、船舶等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领域,共建一批长三角产业技术联盟,通过协作突破核心技术瓶颈。(市科委牵头推进)   (二十一)促进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加强能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创新成果优先在长三角地区推广应用。统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联合实施互认制度和采购制度。优化政府采购方式,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对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区域内供应商优先授予准入资格,进入采购程序。加大宣传推广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引导企业围绕采购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自主创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科委牵头推进)   (二十二)积极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依托长三角地区的人才、智力、教育培训、人才服务等资源,加强创新型人才开发的政策协调、制度衔接和服务融合。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化培养模式,培育与全球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人才。以高层次、高科技、高技能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为重点,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规范区域人才服务市场的管理,探索实现区域信用信息互通,发挥市场对人才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   六、走新型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国际竞争力   (二十三)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体系建设。强化沪宁、沪杭和滨江沿海等发展轴线。提升中心城综合服务功能,积极推进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地区区域整合和浦东南汇一体化发展。重点发展嘉定、松江和临港新城。着力提升宝山、闵行的辅城功能,推进青浦、奉贤南桥、金山、崇明城桥等新城建设,加快辐射力和带动性强的现代中等规模城市的规划建设。依托市域高速公路节点和轨道交通站点,集中建设一批相对独立、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镇以及大型居住社区,推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对于资源条件好、发展潜力足的新市镇,适度扩大规划人口规模。依托城镇、产业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公建和市政设施,规划形成一定数量的中心村(行政村),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二十四)进一步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推动形成全方位服务平台网络体系,构建市域东西向现代服务主轴,形成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延安路陆家嘴浦东国际机场临港新城现代服务业走廊。围绕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做好虹桥枢纽商务区的综合规划和开发,成为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长三角地区商务中心和重要窗口。完善中心城市级中心、城市副中心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积极推进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功能完善和能级提升。推进江湾五角场和真如城市副中心建设,完善徐家汇城市副中心功能。集中推进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以及若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加快中心城旧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二十五)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规模,形成等级合理、分布有序、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城镇建设布局。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将城市空间开发的重点由外延扩张为主向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高效率转变。严格控制中心城向外无序发展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推进中心城、新城、新市镇等城市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供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防洪排涝、供水、治污工程等基础设施,加强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统筹新区开发与旧城保护,切实维护城镇历史文化风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七、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二十六)打造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重点加快推进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铁路、沪杭客运专线和沪通、沪乍等铁路建设。有效衔接公路对外通道的规划线位、建设时序和建设标准,加快申嘉湖高速、崇启通道、沪苏高速等高速公路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共同整合长三角港口资源。共同编制实施长三角沿海港口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推进苏申外港线、杭申线改造,建立和完善长三角内河集装箱江海直达联运机制。统筹规划洋山深水港区和外高桥港区的功能布局,有序推进小洋山西港区项目。(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二十七)构建完备的能源安全体系。加快天然气、石油、电力、煤炭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上海进口LNG一期工程和天然气主干管网二期工程,配合做好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上海段建设,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与江苏、浙江省互联互通。推进漕泾炼油项目及其原油、成品油管道上海段的建设。积极推进本市市内煤电基地与气电基地建设。煤电方面重点建设沿江电厂和沿海电厂,气电方面按大中小并举布局。积极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800千伏川沪特高压直流工程、500千伏葛沪直流增容改造工程等西电东送重点工程和1000千伏皖电东送工程建设。开展苏北经崇明向上海送电通道的研究与规划落地工作。有序开发天然气市场,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二十八)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水平。重点推进太浦河清水走廊工程、太湖流域拦路港二期工程,大泖港防洪工程,适时启动吴淞江行洪一期工程,开展黄浦江河口建闸工程研究。推进青松大控制片淀东等除涝泵闸工程,新建大治河西枢纽二线船闸、芦潮港出海闸,实施外环西河新辟工程。加快推进青草沙原水工程建设,重点协调推进长江口北支中束窄工程,规划建设东风西沙水源地,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供水安全。配合流域机构编制《淀山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建立相邻省河道保洁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协作平台,以及相邻省市水面漂浮物集中打捞和联动机制。优化和完善省市界以及长江口、杭州湾等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统一的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市水务局牵头推进)   (二十九)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联合开展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战略研究,共同争取国家重大项目,推进长三角城市互联网络交换中心建设,提高超级计算、容灾备份等基础设施共享水平。共建长三角区域内标准和功能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应急联动指挥和智能交通三个城市智能化管理平台,推动区域城市管理智能化、网络化。推进区域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加快省市级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电子数据交换,促进图书馆自建和共建专题文献数据库。加快实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建设,推进长三角高速公路运行信息互通等信息化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八、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十)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健全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体系,开展土地利用的全过程动态监控,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利用力度,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向农村地区延伸,切实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农用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发挥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生产、景观、生态等综合功能。(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   (三十一)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建设。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将能耗考核覆盖各节能重点领域。搞好《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修订,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严格把好能评、环评关,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安监等门槛,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力度。加快实施工业燃煤锅炉、电机系统改造、分布式供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加强照明节能管理。完善适合本市气候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推广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支持环境能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扶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深入推进各层次、各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鼓励把河水、雨水和城市再生水作为市政、绿化和景观等用水。推进脱硫废渣、污泥、粉煤灰、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废旧物资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推进汽车零部件等机电产品的再制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三十二)着力强化环境保护。明确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布点位置、数量与水质目标,加强区域水环境监管力度。推进污水处理厂与收集管网建设。完成燃煤机组脱硫工程。进一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区域试行排污权交易。及时披露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完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健全区域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研究健全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惩处机制。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开展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上海世博会空气质量保障体系研究,建设世博园区空气质量预测预警体系,建立世博会空气质量应急响应区域联动机制。(市环保局牵头推进)   (三十三)加强生态建设和流域、海域环境管理。建设市域环带、廊道、斑块生态空间布局体系,构筑崇明黄浦江杭州湾北岸市域生态走廊。继续完善环、廊、园、林的绿化网络结构,继续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四旁林建设、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大力推进绿色世博园区建设,建成后滩公园、白莲泾公园、世博公园等一批大型公园。继续推进崇明生态岛建设。加强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落实本市4个自然保护区、2块国际重要湿地、3块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措施,并积极推进淀山湖湿地修复工程。控制地面沉降,加强地下水管理,至2010年实现采灌平衡。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配合建立太湖流域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太湖流域联合应对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长江口近海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与保护,防止、控制和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建立海洋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第一时间通报制度。(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九、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十四)着力加强文化建设。搭建长三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创新长三角区域文化联动发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并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生产配送方面的合作共享机制。加强文化市场准入、培育、开放等方面的合作,推进行政审批的协调和对接,鼓励区域内文化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建立高效、透明的区域市场监管机制,构建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和评估机制,加强版权保护,共同打击盗版侵权等非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区域内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文化企业发展。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实施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搭建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业投融资、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等功能性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牵头推进)   (三十五)统筹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共同起草《长三角地区教育联动发展规划纲要》,力争与教育部共建长三角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长三角高校优质课程资源对外共享,鼓励高校之间学分互认。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开放实训中心、科技园区、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校外教育资源等开展跨区域合作。完善现代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特大型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加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和均衡发展。建立长三角传染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互助、医疗资源辐射、检查检验互认和卫生监督信息互通机制。探索通过共同出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等方式,实施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计划。召开长三角体育论坛,共享区域体育设施,共同承接世界级大型体育赛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三十六)构建完善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形成长三角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区域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推进长三角地区资格证书的互认或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设置职业准入标准,促进教育、培训、考试的资源互通和共享。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机制和异地结算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生育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合作。加强对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的宣传,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牵头推进)   (三十七)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人口数据平台。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网络,在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政策咨询等方面,形成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继续推进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推进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农民工同住子女初中应届毕业生的规模。探索建立长三角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协作平台,方便参保人就近办理医保异地结算、异地领取养老金等相关事务。实现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牵头推进)   十、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率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十八)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事分开,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加快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创造有利于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长三角地区行业协会和商会等民间组织加强联系,推动建立区域性的行业协会。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区域政府信息公开与资源共享,优化网上办事项目,构建为民办事的快捷通道,提高区域政务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民间组织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多层面信息化协调沟通平台。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三十九)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国企改革。鼓励非公企业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积极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建立直接面向民营企业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国资国企的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鼓励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区域并购重组。鼓励区域内各类企业积极参与上海国资国企改革重组,实现国资在多层次、大范围流动,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国资运营效率。坚持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引导,不断完善多方参与的协同推进区域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沟通协调机制,整合资源,谋共赢求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   (四十)进一步加快市场化进程。建立统一开放的产品、技术、产权、资本、人力资源等各类市场,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健全长三角统一规范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促进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政策条件、程序方式和服务措施的规范统一。共同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提高信息采集的覆盖面,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领域,促进区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在信用规划、制度、标准、培训等方面的联动发展;培育市场信用需求,促进长三角地区的信用行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互通,加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牵头推进)   (四十一)加快培育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加强长三角区域立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探索建立区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在相关执法领域探索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动态跟踪制度、省市交界区域的异地行政执法和联合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分步实施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推进)   (四十二)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大开放,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深化口岸管理模式改革,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经济运行规则体系。大力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统筹城乡公共资源,探索建立城乡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浦东南汇一体化发展,在体制和布局上给予浦东更大的发展空间。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先行先试与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将相对成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在长三角地区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四十三)继续推进其他重大改革试验。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和创新,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跨区域提供外汇服务和外汇产品创新,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推动并不断扩大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试点企业数量和结算比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运营规则、国有土地公开租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开展创新试点。围绕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探索服务业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互利共赢的财政政策,有序推动异地联合兴办开发区。积极推动建立浦东新区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改革创新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十一、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努力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上实施对外开放战略   (四十四)进一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重点推进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探索推进国家科技兴贸创新(生物医药)基地建设。鼓励加工贸易实现梯度转移,通过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形成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制定和完善鼓励进口的贴息政策。建立进口监控体系和安全预警机制。全面推进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合作,进一步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直通放行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探索建立长三角口岸查验单位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上海电子口岸的业务范围,探索推动长三角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五)着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建立包括长三角外资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长三角外资协会和中介组织定期论坛等在内的长三角外资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外资管理合力。加强区域相关部门的联动,逐步形成有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招商引资政策。建立长三角区域外资管理和共享信息平台。积极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着力推进外资管理相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同步下放。(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六)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支持长三角企业共同开拓海外工程市场,推动企业参与煤炭、木材、有色金属矿产等资源类投资项目的开发。在外汇、进出口银行、海关等方面,加大对重大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支持力度。降低对外经济合作准入门槛,苏浙企业落户上海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可在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方面,享受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建立以促进、服务和保障为主的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七)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吸引境外金融、信息、法律、认证等专业服务企业入驻。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海关监管协调机制,开展贸易领域一门式服务,着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及民营企业入驻,加大国有贸易流通企业的改革和整合,加快推进贸易主体建设。(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十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努力增强区域发展合力   (四十八)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和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与中央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苏浙两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与发展。各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力求取得实效。同时,要做好本市各类规划与长三角区域规划、苏浙两省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四十九)进一步完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按照2008年主要领导座谈会明确的合作机制框架,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工作。建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信用、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等重点专题合作。逐步完善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探索设立区域发展促进基金,并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五十)加强城市双边和多边合作。健全长三角城市合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成为区域性开放式合作平台,充分发挥长三角城市群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继续以专题合作和项目为抓手,促进城市间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与江苏、浙江其他城市和泛长三角城市以及国内外都市圈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区县参与区域合作的积极性,鼓励区县与江苏、浙江两省邻近城市开展合作对接工作,形成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同城效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四日
个人分类: Yangtze River Delta|304 次阅读|0 个评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pikeliu 2009-10-18 23:26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6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推进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对服务全国大局,带动周边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内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素质;有利于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推进体制创新,促进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二)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把长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率先发展,加强与周边地区和长江中上游地区的联合与协作,强化服务和辐射功能,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坚持一体化发展,统筹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坚持改革开放,继续在体制创新上先行先试,率先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发展目标。到2012年,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升;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到2020年,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在重要领域科技创新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间格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再用更长一段时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五)优先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加快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整合港口资源,加强港口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尽快建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苏和浙江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依托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积极探索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多种金融创新,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金融人才,大力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提高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扶持和培育技术创新型第三方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步伐。整合建立区域内综合性的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信息应用平台,培育创新型特色化的软件服务和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发展增值电信业务、软件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互联网产业。   (六)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大力发展旅游业,进一步拓展市场、整合资源,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旅游目的地体系。加快发展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积极扶持电子书刊、网络出版、数字图书馆、网络游戏、电影特技制作、数字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虚拟展示等新兴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七)大力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区域服务业联动机制,开展多方面的交流与协作。研究建立区域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加强面向现代服务业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认证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制定行业标准,完善监管制度。大力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与职业教育,多层次培养现代服务业复合型人才。   三、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   (八)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继续巩固和提高实体经济发展水平,集中力量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培育更多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做大做强石化、钢铁、汽车、船舶及先进装备制造等优势支柱产业,加快形成核心关键技术和提升规模水平。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设计、营销中心,促进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大力培育建设与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相适应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队伍。   (九)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以沪宁、沪杭甬沿线为重点发展具有先导效应、发展潜力大的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在沿江、沿海、杭州湾沿线优化发展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的石化、钢铁、汽车、船舶等产业。促进企业向产业带集中、向园区集聚,引导关联企业集聚发展。加快连云港、温州等发展潜力较大地区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江苏沿海、东陇海沿线、浙江温台沿海、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发展。   (十)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行政区并购和重组。在电子信息、石化、钢铁、汽车、船舶、装备制造、轻纺、商贸、旅游等重点领域和优势行业,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专业化配套的协作体系,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增强竞争能力。   四、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都市农业和现代养殖业。支持创建名优品牌。充分发挥江苏沿海等地区滩涂资源丰富的优势,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发展规模化高效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进大型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沿江靠海的优势,发展现代渔业。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规模化养殖基地建设。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鼓励扩大农产品出口,进一步做大做强外向型农业。   (十二)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等服务体系。加快培育生产性的专业服务组织,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在农村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组织,加快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和农村小额贷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十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职责,加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合理开发未利用农业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积极推进奖补措施,推广民主恳谈会、村民议事会等有效的民主形式。   (十四)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中小河流及湖泊河网水环境整治,推进农村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绿化美化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做到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低保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五、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速建成创新型区域   (十五)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抓紧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和创办海外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自主研发力量,建设一批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建设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试验平台。构建区域创新网络,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办好若干区域性重点科技园区。实行科技资质互认制度。   (十六)实现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重点推进电子信息、生物、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航天航空等领域的自主创新,加强区域联合协作,共同攻克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组织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示范。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产业集聚和创新载体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区域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十七)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大财政对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鼓励发展金融租赁业,积极发展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创新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集成、运营和管理。   (十八)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调整完善高等教育的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鼓励企业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区域高新技术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科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   六、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十九)构建完备的城镇体系。加快建设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主体,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发展的网络化城镇体系。发展基础较好、已初步形成城市带的各个城市,要进一步密切相互间的经济、技术、文化联系,促进要素流动和功能整合,发挥同城效应。苏北、浙西南等开发强度相对不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要大力引导产业、人口有序集聚,形成新的城镇发展带。   (二十)完善和提升各类城市功能。继续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加快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高端服务功能,率先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世界城市。进一步提升南京、杭州等特大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扩大辐射半径。其他大城市要按照自身优势,形成特色,提升功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进一步增强实力,完善服务功能。   (二十一)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规划城市规模,优化城镇建设布局。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镇集约紧凑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城镇供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和覆盖城乡的区域性防洪排涝、供水、治污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加强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统筹新区开发与旧城保护,切实维护城镇历史文化风貌。   七、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增强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十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要以客运专线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为重点,加快区域对外通道、区域内省际通道、城际快速通道以及跨长江通道、重要枢纽客运设施等建设,优化路网结构,提高路网质量。公路要以加强关键工程和断头路段建设为重点,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强区域对外通道、区域内省际通道、重要的城际快速通道、跨海湾和跨长江通道及重要疏港高速公路建设。抓紧编制实施沿海港口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港口群协调发展。提高长江黄金水道、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通航标准,完善集装箱运输系统、外贸大宗散货海进江中转运输系统、江海物资转运系统和客运系统。积极推进空域管理和使用方式改革,科学利用空域资源,加强航空枢纽与配套支线机场建设。   (二十三)构建区域能源安全体系。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推进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码头建设,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网络,加强油气战略储备,加快建设区域石油流通枢纽和交易中心,研究建立区域天然气交易中心。改善煤炭运输条件,研究规划建设大型储煤基地。优化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布局,重点在沿海、沿江地带布置电源点,加快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和皖电东送输变电线路等的规划和建设,建设过江电缆通道。加快核电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做好江苏沿海等地区的风电项目规划建设。   (二十四)改善水利基础设施。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协调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构筑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快实施太湖流域第二轮治理、长江口综合整治、淮河治理和沿海防浪堤及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加强低洼易涝地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综合治理。加快水源工程等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城市河湖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快水文、水资源和水环境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二十五)改进和健全信息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信息一体化,统一数据标准,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网络性能和技术水平,务实推进三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融合,组织推进光纤接入等高速接入技术的试点,促进传统电信网向宽带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发展,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空间信息社会化应用与共享程度。推进综合性网络应用工程、公益性信息服务工程、企业信息化等重点应用项目建设。促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交通信息联网、危急抢险信息联网建设。   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六)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土地资源需求调控,实行更严格的区域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并实行合理的新建项目土地使用率标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加大对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加强区域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衔接,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涉及新增能力的项目,率先实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标准。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着力推进节能降耗科技进步。到2010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着力抓好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和水的循环利用,加强工业、农业和城市节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动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推进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新建筑严格实施节能强制性标准。大力发展资源再生和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清洁发展。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   (二十八)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强区域生态环境的共同建设、共同保护和共同治理。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杭州湾、长江沿岸、长江口和近海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完善区域污染联防机制,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和污染综合整治。加快规划和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强化对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加大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地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坚决关停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治理工业污染,大幅减少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和汽车尾气排放,控制高架源氮氧化物的排放。加大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力度,加强水土保持清洁型、生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增强涵养水源等能力。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遏制地下水超采,建立区域联动机制,防治地面沉降,保护地质环境。建立海洋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海区关闭制度。健全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处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完善跨界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披露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落实污染减排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问责制。研究推进排污权交易和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九、加强文化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九)切实加强社会文化建设。运用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形式,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和谐社会建设注入精神动力。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形成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建立区域文化联动发展协作机制,制定区域文化发展规划。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文化创新,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相对落后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认真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扩大对外文化交流。   (三十)着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整合区域社会事业资源,强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义务教育实现双高普九,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普及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显著提升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建立完善的区域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网络。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加快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三十一)加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完善转移就业的政策制度,建立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完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信息服务和劳动维权等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现省级统筹,积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面。鼓励发展补充性保险。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标准。规范灾民救助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健全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率先建立较为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扩大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大力培育各类慈善组织。率先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和宏观监测机制,努力缩小城乡、地区和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三十二)加强外来人口服务和管理。改革区域户籍制度,逐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同等受教育机会。完善和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制度和信息网络,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区域内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协调机制。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十、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十三)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构建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必不可少的行政审批尽可能采取核准和备案方式。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管理层次,加强社会管理机构,完善经济调节机构,合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政府部门,规范各种类型的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四)继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优化政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引导和推动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战略并购重组,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运用多种有效方式,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三十五)加快市场化进程。建立统一开放的产品、技术、产权、资本、人力资源等各类市场,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区域社会信用平台与体系,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区域市场准入和质量互认制度。抓紧清理和修订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法规和政策,逐步统一企业创业和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建立科技、人力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机制,建立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机制。   (三十六)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清理、修订、完善现有政策和各类法规,建立稳定、规范和可预见的政策环境以及与国际通行做法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则。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和问责机制,实行投诉制、评估制、公示制和监察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区域立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   (三十七)继续推进重大改革试验。深化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广相对成熟、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对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中心镇赋予必要的城市管理权限。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改革试点,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积极探索互利共赢的财政政策,有序推动异地联合兴办开发区。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改革试点。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创新,优化企业跨区域外汇业务规程,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外汇服务。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和上市。   十一、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三十八)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鼓励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率先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产品目录,推动加工贸易由代加工逐步向代设计、自主品牌转变,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率先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保、技术、劳工等标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推进大通关建设。   (三十九)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统筹协调对外开放政策,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试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格式化审批。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高端制造环节。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方式,规范和引导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以及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离岸金融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四十)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在海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在境外投资、海关通关、人员出入境、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对外工程承包,简化境外工程承包相关物资出口的退税审批手续,简化对境外工程承包相关设备出境的外汇管理。鼓励国内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展海外网点和业务,为企业境外并购融资。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四十一)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两省一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抓紧编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组织实施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本部门支持和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十二)完善合作机制。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管理区域经济的新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分工与布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积极推进泛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与港澳台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实现长江三角洲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事关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两省一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团结奋斗,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在高起点上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七日
个人分类: Yangtze River Delta|192 次阅读|0 个评论
国务院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流动摊贩问题不妥
chni 2009-7-26 04:12
国务院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流动摊贩问题不妥 向温总理进一言 这个双休日太累了,本来不想写博客,就想好好休息休息的。由于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流动摊贩是否登记民众说了算,其中涉及到了流动摊贩问题,说明国务院在关注着社会最底层的民生问题,在关心这些自食其力的共和国劳动者,我以为这是件大好事,很令人兴奋、很受鼓舞。但转念一想,如果国务院要把这件好事办好,我觉得目前还是不要用国务院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流动摊贩问题为好。唉,兴许是女性更容易为生活所牵动吧,为了这件事关乎数千万贩夫走卒生计的事情,我还是要写几行文字,聊尽学者的社会责任吧,也请科学网各位博友网友一同关注一下那些苦于生计的贩夫走卒吧。 我们知道,立法法第三章赋予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同时也用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但现阶段,如果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法规直接规定这个情况复杂而且争议很大的流动摊贩问题,就显得很不合时宜了。 我所以说不要用国务院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流动摊贩问题,主要有这么几点考虑,请温总理、请国务院、请各级人大和政府、也请广大网友斟酌。 (一)要功德无量:国务院对流动摊贩问题予以关注,是进步的,有益的。 谁都知道,流动摊贩做苦力营力,本薄利微,挣的是辛苦钱,血汗钱。就因为没有钱,开不起店,他们才做起了这冒日晒遭雨淋受冻挨饿低三下四看人白眼一会儿让工商追一会让税务撵稍不小心又叫城管给点颜色看看就连保安有时也像防贼似的防着的走街串巷生计活。但凡有钱,谁不想开个店坐在里体体面面的做买卖呢?在有些地方,就因为欠你一张营业执照,城里穿制服的就可以和流动摊贩玩猫戏游鼠,惹恼了谁,说不得还要丢盔卸甲落荒而逃就怕逃慢了会鼻青脸肿。有人统计这群苦力在全国不少于 3000 万人,如果有了法律保障,有了合法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对这媲美人来说,该是多么幸运啊。因此,给他们以做人的尊严,给他们以共和国公民应有的待遇,是改革开放以来,他们等了 30 年才开始听到期的福音。做这件事,无疑是有益的,是进步的,国务院法制办功德无量。 (二)不要无功而返:对流动摊贩问题做出全国统一规定,时机尚不成熟。 立法毕竟还是要关照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倾听各种声音。现阶段,全国各地的城市化程度差次不齐,各城市、各阶层居民对流动摊贩存在的看法和需求差距很大,大都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情况各有不同,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相去甚远,由国务院行政法规直接对此做出规定,必然引起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反响。如有人提出如果真的放开,一些问题随之而来:首先,摊贩的无序经营的确会对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放开会否导致大量人员涌入,会否超过城市的承载限度?如果设置一定的条件,如户籍等,是否又造成了另一种歧视,与降低流动摊贩获得合法身份的门槛这一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一位网友留言说:当大批游商来到北京,政府会不会要求只有北京户口的,才能在京城练摊儿呢?有人认为流动摊贩对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合法经营者不对等的竞争经营方式,很可能产生较大冲击,会否导致二者矛盾直接对立?我租了门面房卖西瓜,他拉着车卖西瓜,我们都有营业执照,有不同吗?有人意识到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流动摊贩虽然给市民带来了一些方便,但缺少规划、脏乱差的形象也可能招致部分市民的反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事实上,虽然我国有很多人在从事这种流动摊贩劳动,说明有其存在的社会需求,否则,你尽可不去规定,它也将因为没有了市场而自行淘汰。所以,我以为,对此做出规定是必要的,但由国务院直接规定,时机尚不成熟。弄得不好,本是一件功德,却要做成无功而返。 (三)还要功德圆满:由温总理署令提出原则,各地方政府以规章形式具体规定流动摊贩问题更为合适。 我向来主张人民的福祉高于天,天大的事,就要做好。看到了功德无量的事业,就要把它做得功德圆满。中国的事情,总是一统就死,一放就乱,要做好一件事,是很不容易的。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我主张以温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方式,颁布法规,提出原则和指导性规则,由各地方政府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既体现国务院的态度,又结合各地实际解决问题。按照立法法第四章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各地方政府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精神,充分考虑当地情况对此做出规定,走出一条上下结合,一体互动的良性行政立法路子,既解决现实问题,又创新立法模式,岂不一举两得? 一己之言,敢请各方共斟酌。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2979 次阅读|7 个评论
国有股是谁拥有的股?-从国务院把国有股10%无偿转由社保持有说起。
qlms 2009-6-20 12:51
今天早上看新闻,几个门户网站都非常醒目的标出一个新闻: 国务院决定实施国有股转持 , 国务院:国有股10%正式转由社保持有 主流经济学家也都是一片叫好: 金岩石:转持政策将使股市很快突破3000点 汤敏:3年禁售期后社保也可能不会减持 刘纪鹏:划转和8年前不同 对稳定市场至关重要 殷剑峰:国有股划转对培养稳健投资机构有好处 李稻葵:国有股转持可很大程度解决大小非问题 华生:国有股转持将促进内需启动 李大宵:国有股转持有助IPO重启平稳运行 夏斌:延长三年禁售期是对股市利好 看了这些新闻,我就知道了一点是真的,社保又多了一项来源,就算不参与追涨杀跌的炒股,那么每年的分红,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鉴于这次是无偿划拨,看了这些新闻,有几点我比较疑惑: 第一:这些国有股,是谁所拥有的,是全民,还是非农业户口的人民。如果说是全民的,那么这次无偿划拨给了社保之后,很明显,是有违社会公平的,因为占中国一半左右人口的农民,是没有社保的,现在拿着全民的钱来补贴城市里面社保的亏空,是不是会加速城乡两极分化呢? 第二:这些如果国有股是全民拥有的资产,那么应该谁说了算?是不是应该象征性的在人代会上走走形式。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反对各行业和单位的小金库,但是看到国务院处置国有股的办法,我怎么感觉这些国有股,好像就是国务院的小金库似的,愿意怎么样玩就怎么玩。 希望懂社保和国有股的老师同学发表点看法,让我也明白一下是怎么回事,谢谢!
个人分类: 生活的感悟|3594 次阅读|3 个评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23 19:5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