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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届CCPR会议制修订农药残留标准动态
wcwcsong 2011-8-18 20:53
2011 年 4 月 4 日 至 9 日,第 43 届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简称 CCPR )会议在北京市召开。这是我国作为 CCPR 主席国组织召开的第 5 次委员会年会,本届会议共设 15 项议题,重点 审议了硫丹等 40 种农药在蔬菜等动植物产品中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CCPR 应用的风险分析原则、食品与饲料法典分类修订建议草案、农药法典优先名单等。通报了其他法典分委会与 CCPR 相关的事项,以及 2010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 / 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联席会议一般事项报告。 会议新制定 19 种农药 167 项法典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修订 13 种农药 50 项法典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制修订了香料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撤销 11 种农药 45 项法典限量标准 ,这些制修订和撤销的标准得到今年 7 月 4 日至 9 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 34 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大会批准。 附表相见《农药科学与管理》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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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程序
wcwcsong 2010-6-28 17:13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程序 1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程序 CCPR 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过程中与 CAC 及 JMPR 保持密切关系,其制定过程为:首先 JMPR 根据 CCPR 制定的农药评估优先 列表 , 评估由成员国或公司提供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提出 MRLs 建议值;然后 CCPR 按照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审议 JMPR 建议的 MRLs 值,最后提交 CAC 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成为法典 MRLs 。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CCPR 制订农药法典 MRLs 的程序为一般程序和加速程序有两种。 1.1 一般程序 包括以下 8 个步骤, 第 1 步 确定标准制定计划,由农药评估优先列表特别工作组提出农药评估优先列表建议 ,然后由 CCPR 审议通过。第 2 步 评估,由 JMPR 专家组对农药残留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建议, 包括推荐的 MRLs 、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s ) 和 / 或急性参考剂量( ARfD )。 第 3 步 征求意见,首次征求各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 MRLs 建议标准草案的意见,包括建议标准草案可能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第 4 步 CCPR 大会审议, CCPR 大会首次审议 MRLs 建议标准草案和反馈意见。第 5 步 CAC 大会审议,根据 CCPR 大会的结果, CAC 大会审议 MRLs 建议标准草案,通过后成为 MRLs 标准草案。第 6 步 再次征求意见,再次征求各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 MRLs 标准草案的意见,包括标准草案可能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第 7 步 CCPR 大会再次审议, CCPR 大会再次审议 MRLs 标准草案和反馈意见。 第 8 步 CAC 大会审议,根据 CCPR 大会结果, CAC 大会审议 MRLs 标准草案,通过后成为法典 MRLs ,由 CAC 秘书处公布。 1.2 加速程序 在上述一般程序制定标准的 8 个步骤中省略第 6 和 7 步直接由第 4 步建议草案阶段进入第 5/8 步, CAC 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法典 MRLs ,由 CAC 秘书处公布。 应用加速程序制定 MRLs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第 3 步提出的新的 MRLs ;二是在 4 月份前能获得 JMPR 报告电子版;三是 JMPR 确认该农药没有膳食摄入问题;四是代表团对推进到第 5/8 步没有反对意见。 2 再残留限量 EMRLs 指由于环境背景值(包括以前农业应用,现已禁用的农药)而不是由于直接或间接使用农药而产生的农药残留,是食品、农畜产品中法定允许或认为可接受的农药最大残留量。制定 EMRLs 的目的是控制禁止使用后长久残留于环境的农药对食品、农畜产品的再次污染,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国际贸易。 EMRLs 是基于上述步骤,并根据有广泛地域代表性的残留监测数据(包括零残留结果)而不是根据残留试验数据制定的。最有可能制定 EMRLs 的是在环境中残留时间较长,有可能在食品或饲料残留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已禁止使用的农药。由于农药已禁用,对应的残留量逐渐降低, CCPR 将根据 JMPR 重新评估结果,每 5 年评价现有的 EMR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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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概况
wcwcsong 2010-6-28 17:1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概况 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1.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机构。1961年第11届FAO大会和1963年第16届WHO大会均通过了建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以后CAC大会在罗马和日内瓦轮流召开,至今已召开32届。CAC目前已有18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欧盟),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11个商品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1.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范围和成果 CAC工作的法律依据及其遵循的程序均公布于食品法典的《程序手册》上,目前为第19版本。CAC框架中的食品,是指出售给消费者的有国际贸易的所有主要食品。所有国际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统称为食品法典, 食品法典都按规定程序,由各下属委员会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突出公开和透明。食品法典具体包括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兽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其描述、分析与采样方法以及进出口查验方面的规定等。现有食品法典情况为:商品标准方面有186项;准则和文本方面,有46个商品相关和 7个食品添加剂相关文本、9项食品标签标准、5项食品卫生标准、3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15项采样分析标准、8项检查确认程序标准、6项动物源性食品标准、 3项地域性指导原则;安全限量标准方面,有25项食品污染物标准、1112项涵盖292种食品添加剂的限量、234种农药3338项最大残留限量、54种兽药441项最大残留限量等 。 1.3 食品法典的重要性 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明确指出,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用法典标准,强调食品法典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目前,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监管机构的重要参照标准,对各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观念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产生了巨大影响。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和WTO认可的国际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仲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全球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越来越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关注。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又能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2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 2.1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成立和发展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是CAC下属的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之一,也是CAC重点关注的委员会之一,1963年成立。1963年至2006年,主席国为荷兰;2007年起,主席国为中国。CCPR首次会议于1966年在荷兰海牙市召开,以后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今已召开了42届年会。 2.2 CCPR的主要职责一是讨论并提出食品或一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二是讨论并提出某些有国际贸易的动物饲料中农药MRLs;三是讨论并提出食品中的农药再残留限量(EMRLs);四是讨论并提出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农药优先名单,交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评价;五是审议食品和饲料中的农药残留的采样和分析方法;六是审议其他涉及农药残留的食品和饲料安全事宜。 3 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按照农药标签上规定的施药剂量和方法使用农药后,在食物中残留的最大浓度,其数值必须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因此,FAO和WHO联合组建了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机构-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风险管理机构CAC和CCPR的建议开展农药残留风险评估,为风险管理机构提供评估结果、建议和技术支持,JMPR是受FAO/WHO联合管理的三个专家咨询机构之一,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在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中JMPR与CAC和CCPR保持密切关系,但JMPR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 4 我国参与法典工作的现状我国于1984年正式成为CAC成员国,参与法典活动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了解阶段(1984-1988),第二个阶段为一般性的参与阶段(1989-1998),第三个阶段为积极参与阶段(1999年至今)。最近几年,中国参与CAC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于2006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9届CAC大会上我国成功当选成为CCPR和国际食品法典添加剂委员会(CCFA)两个委员会的新任主席国。根据《程序手册》的规定,我国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立了CCPR秘书处,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设立了CCFA秘书处。两秘书处分别成功组织召开了4次年会,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法典工作以及承办国际会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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