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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灭火不力孰之过?
dfedhw 2017-12-23 13:30
火灾事故过后,当损失呈现于人们面前,关于现场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功效发挥必然会成为被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其中这样的一条推断似乎很容易被默认: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或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导致火势蔓延和扩大,然而如此草率主观的结论可能为今后埋下更多的“坑”。 旁观者也许会理解为:这次是当事人准备不足,缺乏经验,遇事不够冷静,等如果下次轮到我,这都不叫事儿,似乎接下来只需通过加强管理和培训,类似的情形便可避免,然而这样的结论真能站得住脚吗?下次也许会更糟。 任何一项灭火技术,如果只是极少数人没用好,可以理解为是个别人之“过”;可如果相当一部分人都用不好,那么技术就可能存有“大”问题,明显无法适应初期灭火的需要。 自动灭火装置没启用,可以怪用户检修维护不到位,或是没有提前将控制方式切换到“自动”档等等,用户自然也有口难辩;组织扑救不及时,灭火器材配备不足,这些话事后说起来都很容易。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中,如果将责任归咎于第一现场处置人,显失公允,实则就扑灭初起火灾这件事而言,没有人会主动懈怠,也不敢懈怠,实在是回天乏术,形势危急之下,才被迫放弃。 应对初起火灾,灭火技术未能奏效,作为技术提供方,实则没有任何客观理由可讲,千错万错,用户并没有“错”,即便这当中有“错”,“错”也在技术方: 没有最大程度地考虑到各种情形下技术的应用 ,换句话说,做不到普遍适用,技术本身看起来的确有效,却在长期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局限性,受制于方方面面的现实条件,使得现场实际灭火速度及效率始终无法进一步逾越和突破。 面对一起突发火灾,如果灭火技术随时都能以最快的速度介入(无论自动或人工),只要效率跟得上,就能打乱和减缓火势蔓延的节奏,火势就难以自顾自地扩大开来,就能为己方赢得更多时间,提高成功灭火的可能性,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些时间足以同时赢得更多的生还可能性。因此, 灭火行动不能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展开,一直是消防救援技术体系中最致命的“软肋” 。关于灭火,可能不只是纯粹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而更应当侧重于行为学方面的研究。 不敢说所有的建筑初期火灾都可被及时扑灭,至少绝大部分的火灾都应当被“扼杀”在萌芽之中,如果相关技术达不到这样的效果,只能说明现有灭火技术仍存在“缺陷”,依然不够成熟,还是不够快,该技术领域必定存在继续改善的空间。每当火灾扑面而来,应多围绕着技术去纠结,而不是每次去“抠”使用者的问题,所谓日常管理不到位,技能不足,归根结底还是技术的实用性有问题,管理体系本身就是建立于技术的基础之上,只要技术真正“过关”,换作谁都可以让灭火变得如探囊取物一般,就算财物难以保全,至少能有条件 、 有机会 从容身退。 有“错”的不是人,而是技术。 我消灭你,与我无关”:时代变了,真的变了! 以水攻火绝非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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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咬人,动物园该不该担责?
predators 2017-2-8 08:57
不同的律师,对老虎咬人,动物园是否担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甲律师: 园方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果该动物园此前曾经发生过类似的险情,但动物园却并没有吸取教训并加强防护措施,则该动物园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从法律层面来讲,动物园作为营利性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以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和不合理的危险。事发时,该动物园只有一个饲养员在场。试想,如果是一个精神病人翻墙而入呢?深圳律师认为,当闯入男子第二次进入老虎进食区时,很长时间内动物园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直到特警赶到老虎才被击毙,在这段时间内,动物园甚至没有提前疏散游客,耽误了救援的时间。因此,律师建议动物园应在猛兽区设专人提醒,派人持麻醉枪巡逻,以备不测。    乙律师: 园方已尽相应义务,不担责   动物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游客系翻越栏杆逃票进入老虎的领地,动物园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省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动物园没有让老虎越出笼子而伤害游客,围墙有三米之高,也有警示语,做到了相应的警示告知义务。如果要求动物园承担责任显然已经超越了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首先,是游客翻墙侵权在先,深圳律师认为,至于游客进到园中后,园方在施救上是否有过失,还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讨论。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究竟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不能简单定论,而要看事发时,及事发前后的各种主客观情况,才能确定,而不宜作简单定论。
个人分类: 法律|1434 次阅读|0 个评论
过而不改谓之过
周可真 2010-7-18 22:45
孔子说: 过而不改,谓之过。 是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犯了错误能承认错误并且改正错误,这就是君子;如果能像颜回那样 不贰过,当然就是君子中之佼佼者了。 提倡知错而认错并且改错,这本是儒家的优良传统,而如今这个优良传统差不多被彻底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自称一贯正确者抑或死不认错者或总把自己的错误归咎于客观原因或别人者;与这种社会风气相伴生的则是说假、撒谎成风。 孔子还说: 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自以为一贯正确者抑或死不认错者或总把自己的错误归咎于客观原因或别人者,则决不认为其苟有过而人知之是一件幸事,相反认为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所以绝不容许别人批评其过失。 知错而认错并且改错与允许别人批评自己的错误是一致的; 反之,自以为一贯正确抑或死不认错或总把自己的错误归咎于客观原因或别人与容不得别人批评其过失也是一致的。
个人分类: 儒家.儒学|6238 次阅读|11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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