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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火炬工作新要求引领技术市场新发展
lgjszy 2011-8-8 17:20
采访:火炬工作新要求引领技术市场新发展
火炬工作新要求引领技术市场新发展 ——加速推进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第A2版:要闻 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经林耕审阅) 科技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速推进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并从完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体系、加强现代技术市场建设、强化需求导向的技术转移机制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专家表示,《指导意见》中有关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凝练和集成了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是根据当前经济和科技发展形势、国际和国内技术市场及技术转移方面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提出的新的工作重点。 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科技部火炬中心将选择有条件和发展潜力的国家高新区等重点产业发展区域,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着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及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服务模式创新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工作。 实施“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 《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引领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加大力度发展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及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加强分类指导,实现骨干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的重点布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培育科技服务新兴业态。鼓励公益类科技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市场化条件下新的管理模式。鼓励各地方和高新区通过服务外包等形式,探索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的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各类服务联盟,开展国际业务,促进科技服务机构的市场开拓、优化整合、做好做强。 “ 实施‘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意在打造一个高质量、高素质、高服务能力的创新体系 。” 北京市技术市场协会顾问林耕表示,其中有一些新的和前瞻性的提法值得关注,如要引领科技服务业发展、培育科技服务新兴业态。包括技术转移在内的科技服务业完全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包括科技服务业还很弱小,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小,因此需要大力发展。 四川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技术转移中心主任陈红表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速推进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四川省正在积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与《指导意见》提出的“加速推进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度吻合。不久前启动的四川省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是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平台将成为四川省聚集科技成果、资本、人才、服务等资源的现代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核心,为提高四川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四川”提供创新服务支撑。 林耕表示,发展科技服务业要重视培育科技服务机构,推动技术转移发展离不开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提升。《指导意见》在该部分两次提到“国际化”,这是对科技服务机构提出的新要求。目前跨国技术转移的发展势头非常迅猛,企业要“走出去”、先进适用技术要引进来,这就要求我国科技服务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一定要有所作为。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这是根据目前我国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程度提出的要求,可以说是恰逢其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国家级孵化器以及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树立自己的品牌,要有自己的特色和专长,达到“专、特、优、精”的要求。“专”是指要有专长、达到专业化要求,“特”是指要有自己的特色,“优”是指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精”是指把服务、品牌做精做细。 上海技术交易所常务副总裁夏东平表示,《指导意见》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把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实”,力求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局面。《指导意见》中多次提出要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这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科技服务机构尤其是技术转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大多是公益性质的,实际上这些机构也很难完全依靠市场运营独立生存,因此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必不可少。 加强现代技术市场建设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技术(产权)交易所等技术交易机构和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发展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建立全国技术交易指数、技术交易评估报价系统、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活跃技术交易。探索建立技术市场信誉体系,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技术市场向社会发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机构挂牌、拍卖、招标等公开交易方式,加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探索建立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绿色通道。 夏东平表示,现代技术市场是相对于传统技术市场而言的,传统技术市场是指以信息集散和成果推广为主要业务的技术市场,此类技术市场在现代技术交易中很难发挥作用。我国技术市场要达到网络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离不开政策的大力支持,而技术市场的兴旺发达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广大中小企业,发达的技术市场将彻底改变中小企业目前在获得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从而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技术市场信誉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林耕表示,“在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上,有人认为现在我国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还处在促进发展阶段,强调规范不太适宜,但我认为讲信誉是全社会形成的共识,对于技术市场而言,卖方、买方、中介方、政府以及个人都要讲诚信。在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些机构服务不规范,出现了拖欠合同款、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将会阻碍我国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的发展。” 林耕表示,“通过技术市场向社会发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这种提法也是重大的突破。今年第一季度,科技部对“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做了公开发布推介,科技部对重大科技成果整体进行发布是很少有的,之前大多是部分成果展示和展览。这样的举措应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一个常态化的活动。 强化需求导向的技术转移机制 《 指导意见》指出,要深入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服务网络(创新驿站),集成信息资源、服务能力与合作渠道,开展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技术转移服务。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需求,鼓励高新区和产业集群加强产业技术中试与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熟化、工程化、集成化与转移;开展高新技术及产品应用推广示范,以市场需求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 林耕认为,强化需求导向的技术转移机制是“十二五”期间应该重点坚持的一个发展方向。传统的技术转移机制是先有科技成果然后再去推动转化,现在应该以企业和地方的需求为导向,建立一种新型的技术转移机制。“在推动技术转移方面,要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服务网络(创新驿站)实现三个“集成”,就是要进一步突破高校系统、中国科学院系统、国防科工委系统以部门为单位的技术转移资源分割的局面。目前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包括了上述三大系统的技术转移机构,这就是集成的开始”。 林耕表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首先考虑高新区和产业集群,这是因为国家高新区和产业集群是我国经济、科技最活跃的地区,有非常强烈的科技需求。应该适时地在高新区和产业集群内建立一些承接科技成果转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形成接力和合作的关系。高校和科研院所阶段性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移机构转移到高新区和产业集群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然后做小试、中试、工程化,做最大限度的集成,最后在高新区和产业集群企业进行产业化。“这一点很重要,这是《指导意见》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出的具体的方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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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推动技术转移 走出发展新路
热度 1 lgjszy 2011-6-7 09:13
推动技术转移 走出发展新路 ——访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林耕 (本刊记者 黄晓艳 经林耕审阅修改) 破解技术转移难题——构体系 本刊记者:您一直工作在技术转移第一线,请您谈谈我国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林耕: 技术转移是实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 。技术转移包括纵向技术转移和横向技术转移两种形式。我们国内提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应的是纵向技术转移,实际上是科研成果从实验室阶段进入到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这是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解决了我们怎么样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问题。这部分自主创新主要源自于中国科学院等大型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其技术转移有它特定的规律。横向技术转移讲的就是区域、行业间技术扩散的过程,就是技术如何能够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国家建设作贡献,提高生产效率。 技术市场作为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应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多年从事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一直在苦苦探求技术市场发展新的增长点。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我认为,技术转移是进行自主创新的一个好的途径,是可以成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政府等各个创新主体都参与的发展战略。但目前我国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关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技术转移问题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技术交易合同规模占全国技术合同额的比重较低;科研机构、高校的技术转移能力在逐步减弱。 二是关于专利技术转让问题 。专利技术转让规模很小,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率极低。 三是关于政府引导和促进作用问题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失灵部分的干预等方面发挥作用不到位。技术市场与人才、资本等要素市场结合不紧密。高新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不紧密。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呈收缩态势,已有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严重滞后。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缺乏权威性、规范性。技术转移体制机制不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尚未健全。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非常不够。缺乏全国性政府类的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制度。对技术转移作用的认识不到位。 四是关于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及机制问题 。技术市场监管工作明显减弱,技术市场执法处于空缺状态。 技术转移是技术市场工作的抓手和核心 。就整体而言,技术转移是创新体系中的“软肋”仍是不争的事实,人们往往只重视创新要素的建设,而忽视要素之间的有机联合与协同,忽视各转移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自中科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成立后,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技术转移活动越来越活跃。 本刊记者: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建立和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谈谈你的个人观点。 林耕: 要解决碰到的难题,我认为: 第一,确立和实施我国的技术转移战略 。经过 20 多年的艰难历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的技术转移体系。但这个体系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因此,国家在全面推进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人才三大战略的基础上,应审时度势,确立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全面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第二,技术转移亟待立法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针对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规。技术转移立法的缺位,不利于技术转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今年4月1日,《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正式实施,为我国技术转移立法开了一个好头,将推动地方乃至国家相关部门立法工作的开展。加快国家技术转移的立法进程,必将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技术转移,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第三,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原则 。我认为,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利用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调整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不足的状况。一个完善的、功能健全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全面协调和指导;在区域层面,要建立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在专业层面,要建立一大批各行业、各专业的技术转移联盟;在自发层面上,要吸引一大批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将它们作为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技术转移体系的有益补充。 我们要解决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必须一方面“产出”面向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特别重视从研发立项到成果鉴定、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投融资等,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全链条服务支撑体系。 引导技术经营创新——走市场 本刊记者:科学技术只有在商业运作中才能体现价值,推动经济发展。技术经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条重要路径,高科技时代,如何整合技术创新资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经营模式? 林耕: 科技创新的基本体制框架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包括科技成果获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技术扩散和传播、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及在市场应用中实现其经济社会价值。现在,很多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科研项目立项时,基本上不考虑市场因素,缺乏技术经营的观念,最后,花费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科技项目成果 停留在实验室,或 仅是一篇论文,没有实现市场价值。 如何根据市场的需求,把技术成果或者专利进行产品概念的创意,形成以产品需求为对应的技术集成,并且解决技术集成转变为产品的路线,产生技术产品化的总体方案。 技术经营是以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基本内容,其知本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新的产业体系,直接为现代农业和现代工业提供服务。技术经营的作用,是促进技术创造、加速技术转移与扩散,推动企业的技术应用,从而实现技术价值。 产学研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其中最关键的链接点就是技术经营。技术经营通过市场经济的一些制度如竞争制度、产权制度,通过企业自主创新活动而使科技开发成为一种状态,使科技成果不再停留在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内部,而是成为利润增长的一种要素。我认为,技术经营的关键点,是建立企业技术负责人与科研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的对话途径、对话平台。如果企业的技术总监不了解科研机构在研究什么,没有对话的渠道,没有对话的平台,没有对话的语言,那么技术经营就很难去做。 技术经营的宣传、推广、实施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我们要认真研究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适合国情的技术经营发展思路。 我们要在更高层面上,认识技术经营,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经营的产业形态,制定技术经营产业政策。 技术经营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 。高科技时代是互动、融合、集成创新的时代,任何单一的技术或者专利,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产品的生产问题,都需要进行技术与市场的对接、技术产品化的技术集成以及产品化方案的构想,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只有在商品化、产业化中,才能发现技术经营的作用,在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中加强技术经营的运作。 我们正在实践着技术经营,也在不断探讨技术经营在我国的运营模式。 本刊记者:请你谈谈,作为国立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在促进技术转移,催化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 林耕: “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 。国立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创造知识,是把资金变成新知识的科学创新;而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财富,实现把知识变成金钱的技术创新。创新链本质是实现资金和知识的转换,技术转移就是把知识当成一种商品进行经营和交易。如何形成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持续推动,将科技创造的成果回报社会,成为全社会可以分享的财富,这是国立科研机构的责任,更是未来变革的重点所在。 中国科学院有着国家一流的基础研究和高端创新人才与装备,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的院地合作,“以应用牵引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发展思路,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支撑社会发展需求的现实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调整提供了有效的支撑。自 2000 年以来,技术转移和辐射带动的企业新增销售收入累计达 5065 亿元,利税累计达 839 亿元。至 2009 年底, 已建立 23 个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8 个中介型中心、 8 个科技园、 700 余个研究所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中科院北京分院“汽油在线自动优化调合技术”在中石油北京燕山石化实施是个成功案例。 2005 年,中科院北京分院与原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搭建了“北京工业技术支撑与产业促进平台”。平台的具体运作机构是中科院北京技术转移中心和北京市经委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两家机构组织相互考察和技术对接等活动,促成中石油北京燕山石化分公司和中科院自动化所合作,将该项目成功移植到燕山石化。两家技术转移机构推动扩大合作范围,陆续有北京分院的过程所、理化所、力学所、生态中心、化学所等多家研究所与燕山石化达成了油品脱环烷酸、清洁法制乙二醇、耐酸防腐涂料、中水循环水脱盐、气动法裂解制乙烯、丁基橡胶制冷等多个项目的合作,将从根本上解决加工高酸油品过程中的腐蚀和环保问题。北京分院已经与燕山石化搭建了全面技术合作模式,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设立了双方合作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了长期合作机制,实现了技术转移工作在行业龙头企业由点到面的转变。 这是中科院北京分院与企业技术转移的成功范例 。一是企业实际的技术需求,是高新技术得到应用的基本前提。通过技术转移,解决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每年将为企业增效几亿元。二是显示了院地合作平台的作用。正是院地合作的平台,为实施燕山石化项目提供了技术转移的机会。三是解决了行业和企业的关键技术问题,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四是科研机构与企业紧密合作,扩大共性技术的转移。五是实现了跨所合作、联合攻关,发挥中科院北京分院综合优势。六是两家技术转移机构的运作,推动了横向技术转移,促进了系统与系统的技术合作。中科院北京分院与中石油北京燕山石化签署长期技术合作协议,为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技术支撑。 北京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转移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正在日益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最重要的技术转移枢纽和窗口。 在与中科院北京分院进行院地合作,探索技术转移路径,推动高端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促进高新技术转移方面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北京分院作为院部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就是负责促进与地方科技合作,加快技术转移步伐,建设自主创新服务体系。作为中科院院地合作工作的重中之重,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已势不可挡。 本刊记者:北京市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发挥了哪些作用? 北京市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参与者,也是这个联盟的缔造者。 在宏观政策方面,政府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促使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这是技术转移的根本动力所在。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完善和改革财政税收政策;制定和完善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技术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国际合作。规范各种技术转移机构的行为。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 。 北京作为创新型城市,要大力鼓励的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数量的多少是城市创新能力的体现,专利质量的高低是城市竞争力的体现,专利价值的实现程度是城市经营能力的体现 。要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积极应对国外“专利海盗”。要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调整技术转移中的各种关系。在现有的国立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之间,支持兴办非营利型的技术转移机构及组织。在技术转移方式上,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以承担委托开发和专利技术转让普通许可为主。 我建议,北京应当从建立技术转移合作伙伴计划、加快技术转移立法进程、大力推动专利商用化、加快培养技术转移人才等方面着手,确立技术转移战略,以整体提升区域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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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日渐完善
lgjszy 2011-5-11 10:49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解佳涛 http://www.chinahightech.com/views_news.asp?Newsid=234353733323 2011-4-11 一个由国家级、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构成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正在加速形成。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及产业化上,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都在发力 。 本报记者 解佳涛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确定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大庆市科技专利成果转化中心、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等6家机构为该省首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自2008年科技部组织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工作以来,各省积极推进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工作。除黑龙江外,江苏、安徽、广西、河北、贵州等地已开展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北京、湖南、湖北及辽宁等地也正在着手这方面工作。此外,深圳、宁波等市也在开展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工作。 从全国来看,一个由国家级、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构成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正在加速形成。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及产业化上,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都在发力。 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 2007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启动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发布了《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首次提出,要探索适应市场规律、符合地方特点、形式多样的技术转移模式,选择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试点,支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选拔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008年,科技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确定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76家机构为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09年又确定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58家机构为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目前,第三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将重点认定一批开展专业化服务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陈晴表示,推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的工作十分重要。目前,科技部分两批公布的共134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已经在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探索实践不同的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等方面做出示范。同时,一批示范机构也在各自所属行业领域内被树成 “ 品牌 ”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所形成的带动效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为加快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早在2008年5月,安徽省科技厅就批准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转移中心等8家单位为该省首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截至目前,安徽省科技厅共批准3批24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0年2月河北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河北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6家单位成为河北省首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2009年制定了《北京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该办法意在选拔出20-30家北京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推广和宣传,从而促进北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引导不同类型的机构为北京技术市场服务,带动北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整体健康发展。 此外,2010年12月,宁波市科技局和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发展以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为主要业务的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等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该办法,对列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并经两年一次绩效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家20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探索多种技术转移模式 探索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模式,推动技术转移的深入开展是科技部以及各省市积极推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自2008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各机构探索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技术转移模式,有的拥有自己的中试基地,成为集技术熟化、技术成型及技术应用为一体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的以信息服务及供需信息对接服务为主,成为集信息搜集、加工、咨询为一体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有的通过提供检测、认证等行业共性技术服务,为技术转移成功实现提供科技服务;有的则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与地方政府共建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多种形式,开展卓有成效的技术转移工作。 西安高新区技术市场中心作为国家技术转移优秀示范机构之一,其开展技术转移工作最显著的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该中心除了建立信息平台等主导性方法外,还通过开展培训使有技术输出或引进需求的企业加深对技术转移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在推动区域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方面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四川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则以科技创新为先导,通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增强技术供给的有效性,四川科技咨询中心依托科协系统的专家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组织网络优势,汇集科技资源与市场资源建立起技术转移综合服务平台,极大地提高了技术转移服务的运作效能和水平。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依据技术供给方或技术需求方的要求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对接服务,从最初一般性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技术成果展览展示会,到目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术供需对接洽谈、组织技术供需双方互访考察、技术难题招标、企业诊断、应用成果和共性技术推广活动等,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直接进行交流的环境和条件,同时辅以网上对接、现场咨询等个性化的对接服务,促成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转移应用,解决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更新换代、工艺技术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陈晴表示,下一步应该重点做好对不同技术转移模式的跟踪研究,以实现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类指导,培育和挖掘出更多 “ 品牌 ” 机构。同时,应引导和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开展服务,重点扶持一批市场化运作好、服务模式突出、围绕产业服务发展的专业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突破技术转移人才瓶颈 企业技术需求的不断高涨和技术交易内容的多元化要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能够提供高效、专业化的服务,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专业化发展离不开由多层次技术经营人才及大量合格的技术经纪人构成的,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目前我国技术转移机构中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大部分从科研管理人员转化而来,或是由科研管理人员兼职。这些管理人员大多了解一些企业或产业发展情况,但并不了解具体的技术细节和产品,在实际的技术转移过程中很难充分地发挥桥梁作用。实践证明,专业技术经纪人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专业的技术经纪服务是提高技术转移成功率的重要因素。 有关专家表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国际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为例,没有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懂经营的技术转移专门人才,就谈不上国际技术转移。作为先行措施,要加快培养技术转移专门人才,建议在高校设立相关专业,对现有人才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应该把引进高素质技术转移人才作为国家和地方人才引进计划中的一个重要专项。 目前,建设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的问题已经引起各界重视。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加强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建议》指出,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科技人才专项计划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内高学历毕业生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选择具有较好条件和基础的高校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制定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 据悉,有关部门已将开展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和建立围绕中国创新驿站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签约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内容写入技术市场 “ 十二五 ” 规划当中。在日前召开的 2011 年度宁波市科技合作工作会议上,宁波市科技局副局长张建国表示,要努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和培养一支有资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促进技术交易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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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九三学社中央:加强我国技术转移工作
lgjszy 2011-5-10 08:38
昨天(5月10日)在网上看到这篇提案,既惊讶,又高兴!惊讶的是,提案中的很多观点是我提出来的;高兴的是,我的研究成果被九三学社中央采纳了,并且作为全国两会的提案。希望全社会要重视技术转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的作用。 为我国技术转移事业尽微薄之力,是我这个技术转移行业老兵最大的心愿! 2011年03月03日 18:49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记者苏琳) 记者从九三学社中央获悉,该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 九三学社中央认为,我国技术转移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由于蕴藏在科技资源中的巨大能量未能释放出来,严重地障碍着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利于科技和经济的有效结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研发活动相对封闭,科技产出自我循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蕴藏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的科技条件资源社会共享程度还很低 。大学和科研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大多仍停留在实验室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近20年来没有得到根本提高。 2.一方面,风险投资市场既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规则和机制;另一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和商业价值、能对风险投资产生更强吸引力的科技成果缺乏 。具有技术背景且能将技术转化为竞争力的企业家仍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稀缺资源。 3.高新技术产业中大型企业大多从事组装型生产,核心技术还主要依赖进口,发展受制于人 。 4.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线断网破”,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亟待建立。 5.科技企业孵化器还没有批量培养出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 6.知识产权创造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保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 7.有关技术市场、技术转移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尚停留在地方法规层面 ,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层面除少数地区尚未制定技术市场条例外,大部分制定了关于技术市场或技术转移条例,但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相关法律,使得技术转移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环境支撑,某种意义上限制了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的发展。 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在这一体系的框架内解决上述问题。为此九三学社中央建议: 1.加快制订和完善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法规 推动制订全国性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法规。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主体的权益,明确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技术转移的责任。推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政策法规。 完善技术市场政策。巩固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制度,评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落实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技术合同减免税的兑现水平。制订企业吸纳技术、技术扩散和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完善期权、股权、分红等多种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 2.推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技术转移合作伙伴计划 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技术转移合作伙伴计划,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牵头,将大学、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向企业实施技术转移。鼓励各地区设立配套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技术及行业共性技术等的技术转移。对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等市场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给予财政补贴。 3.加强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国家科技部和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技术市场监管纳入本级科技行政职权范围,稳定和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加快推进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建设,规范技术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数据库,试点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的信用征信和评级。 4.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科技人才专项计划,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内高学历毕业生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选择具有较好条件和基础的高校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制订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5.推进技术转移试点示范,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积极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工作,遵循“分布合理,兼顾东部、中部地区,关注西部地区”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布局。根据各地产业发展情况,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确定一批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探索技术转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新驱动新模式。 6.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引进和出口 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与国外相关组织和机构联合建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加速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动我国优势产业成熟适用技术向外转移和扩散。建立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开展与国际组织、技术转移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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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讲学:苦中有乐
热度 2 lgjszy 2011-5-6 16:59
2011年4月23日—24日,中国高技术产业化研究会在深圳市举办了“科技成果推广及技术市场管理专题培训班”。我应邀于23日上午在培训班上讲学。 培训班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国家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提高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四技”服务等人员,以及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相关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 我主要讲了三个方面: 一、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现状与特点 二、全国技术市场发展新动向 加强专利的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应对国际“专利海盗”。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新特点 讲课中引用了大量的最新数据,分析了几个典型案例,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和独立见解。 讲学受到了主办方的肯定,受到学员们的欢迎。午饭后立即赶飞机回北京,因为明天下午在北工大还要讲课。 这样奔波虽然很累,但看到学员们聚精会神地听课,热烈地讨论,午饭中不时提问,我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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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中介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lgjszy 2011-2-11 10:24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林 耕 李明亮 摘要 : 北京地区的技术中介机构是北京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就技术中介机构本身来讲,它仍处于弱势地位,表现为发展上的不稳定和不平衡,急需支持与引导。现根据几年来北京技术中介机构管理和2001年度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年检工作情况,将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关键词 : 技术中介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现状与发展 北京地区的技术中介机构是北京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就技术中介机构本身来讲,它仍处于弱势地位,表现为发展上的不稳定和不平衡,急需支持与引导。现根据几年来北京技术中介机构管理和2001年度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年检工作情况,将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如下: 北京技术中介机构数量萎缩 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的数量呈萎缩的趋势。自1990年5月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开始实行技术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制度。1993一1995年取得技术中介资格的技术中介机构,北京每年保持在220家左右,随着技术市场管理的不断加强和规范,一些单位的机构改革和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再加上政策环境建设不到位,使得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在数量上有萎缩的趋势,通过调研和分析,造成技术中介机构数量减少的根本原因是经营效益低,难以维持正常运行,即使勉强坚持下来,也是在艰难的环境中生存。 北京技术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 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在通过2001年度年检的86家技术中介机构中,经营效益较好的技术中介机构约占1/4,较差的占1/4,较差的中介机构光靠技术中介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经营比较好的中介机构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另外,经营比较差的技术中介机构除自身原因外,过去长期以来政府及其相关组织包办代替,给市场体制下运作的技术中介机构留下的活动空间非常小,使得竞争的环境不平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 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建设和发展上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技术中介机构构成中,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占比例较大,影响市场化发展进程。 在通过年检的86家技术中介机构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挂靠单位的社团组织就有53家,占61%。这些机构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有上下贯通的业务渠道,在体制上市场化运作程度较低。另外,由于国有技术中介机构在活动经费、项目来源等方面,占有较大优势,直接导致中介行业内竞争不平等,这些都极大地阻碍着技术中介业市场化发展的进程。 个别技术中介机构从业行为不规范,影响了整个技术中介行业的信誉 。由于我国技术中介发展历史短,又是一个新兴业态,且技术中介活动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得技术中介活动中,播假售假、不守信用、不正当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技术中介的声誉。在这方面,几乎所有申请年检的技术中介机构反映都比较强烈,纷纷要求强化技术中介资格准入制度,加大技术市场执法力度,规范技术中介行为,有效净化北京技术市场。 技术中介尚处在发展阶段,属于弱势行业,有效供给和需求不旺盛,单纯技术中介很难维持生存 。2001年度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年检中,大多数中介机构都反映,技术中介业务很难开展,表面上看市场需求很旺盛,科技项目资源很丰富,但实际上高质量、高水平的项目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市场上对技术商品的有效需求也呈缓慢增长之势,使得技术中介业有行无市。 所以很多技术中介机构把转化科技成果的工作拓宽,进行的各类讲座、培训、实用技术服务、科技产品的营销等业务,以扩大收益,维持生存。 扶持技术中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建设不完善,且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关于扶持技术中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完备,在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原则性的支持语言描述多,相对量化的比较少,即使有明确的支持条款,其支持力度也略显不足;《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也使许多技术中介机构难以达到,使得政策的支持面缩小。另外,有关政策缺乏前瞻性,滞后于市场的发展要求。 高水平、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纪人才严重不足 。技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较高,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技术经纪人专业资格的人员较少,约占八分之一。可见,目前在技术中介机构中,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专业技术经纪人才严重不足。而且,由于不少技术中介机构经营状况不佳,不仅不能吸引人才,还有人才流失的迹象。 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趋势 在技术中介机构组织发展与管理上,目前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的技术中介组织结构将被打破,逐步向股份制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过渡,今后技术中介行为就是企业行为 。组织价值实现和效益最大化目标的统一,是技术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在管理上,行业协会将发挥组织与管理的双重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为技术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遇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充当中介机构的代言人;另一方面,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行为进行管理,确保该行业健康发展。 在服务业务领域上,将从单一的技术中介向以技术中介为主,咨询、策划、评估以及各种专业培训同时开展的综合服务方向发展 。一方面,单纯技术中介收人微薄,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增加服务内容可以有效地增加经营收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技术中介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技术市场中越来越需要全方位的、系统的技术中介服务。 在技术中介服务市场拓展上 ,一方面,正在由单一的技术中介向集技术、人才、融资于一体的综合市场拓展;另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人WTO,为科技中介服务业提供了向国外拓展的机会,也使我国技术中介机构参与国际技术贸易成为可能。 在从业行为上,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 北京市政府和有关行业协会也在积极推进北京地区科技中介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的制定,正在启动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因此,可以说北京地区的科技中介业正逐步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正在由非职业化和半职业化的一般技术中介人员,向职业化、专业化技术中介工作者方向发展。 目前,在北京已有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的技术经纪人1200多名,并且还在加大社会化培训力度,探索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培训内容等。 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向着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空间正在延伸,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精英已经加人该行业。 技术中介所需要的政策支持 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尚处在发展阶段,需要给予政策上的引导与支持。 政府应利用其权威性,尽快支持行业管理机构建立技术中介服务标准体系,规范中介行为,推进技术中介信用制度建设,为促进技术中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政府不要再扮演中介机构的角色,把该放给技术中介的职能放下去,把有效的市场空间留给中介机构。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来运作,从而有效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并将促进技术中介业的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支持面。政府在政策上对技术中介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和专项支持资金上。对以技术中介为主取得的收人和佣金应享受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资金支持的条件应适当降低,以扩大支持面,也可以改目前的对机构支持为对项目或活动资助,使有限的支持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针对性更强。 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原有的一些职能将受到限制,特别是保护性政策不能轻易实施,而行业协会有着较大的活动余地,这对于我国相对落后的服务行业来讲尤其重要。在今后两到三年的过渡期中,通过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自己特有的技术中介行业规则,适应发展的需要。 总之,技术中介服务体系是科技中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北京地区的技术中介机构经历了迅速发展与自然调整的过程,目前正面临着经营与发展上的困难。然而,广大业界同仁正在积极地探索,开拓奋进,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若政府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为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北京地区的技术中介业定能取得突破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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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议
lgjszy 2010-12-16 09:00
林耕 1 傅正华 2 李明亮 1 ( 1.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 100035;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摘 要: 为了保证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 10项建议。 关键词: 技术转移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经营 技术市场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设想,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用科学的发展观作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实行这一宏伟目标,政府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科技产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引领和支撑。同时,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公共科技产品,而且还必须确保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着手构建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为此,我们提出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若干建议。 1.提高对技术转移作用的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1.1 提高对技术转移作用的认识 我国科技发展的水平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比,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是相对落后的, 有利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 有利于科技成果更快更好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 大学和科研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大多停留于实验室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二十年来没有出现根本的提高;研发活动相对封闭,科技产出自我循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必须抓紧解决。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技术转移的做法值得借鉴。 1.2 明确技术市场新的职能 要通过加速 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技术成果 的技术转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进而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力。所以, 当前和今后,技术市场要将技术转移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技术转移目的是将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技术转移核心是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保护。 1.3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自身情况技术营销策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加强对技术营销的宣传力度。要把技术当着一种商品来经营,当作一种商品在技术市场上进行交易。我国目前既存在着技术资源的浪费,又存在着技术有效供给不足的状况。一方面,许多专利技术得不到开发和应用,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市场的服务不足;另一方面,适宜开发、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又严重不足。因此,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要树立技术营销意识,把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来经营,树立技术营销意识,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自身情况的技术营销战略,包括技术开发、销售、服务、价格、谈判等一系列策略,改变技术有效供给不足和技术资源浪费的状况。 2.调研技术转移现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技术转移 2.1 调研我国技术转移现状及问题 当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我国技术转移的现状,调查政府资助研发课题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移情况,为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做基础工作。 2.2 研究制定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借鉴美国的发动国家制定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在《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国家技术转移法》。 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关键的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和完善一些急需政策和法规。 2.3 当前急需制定和修订的技术转移政策及管理办法 ①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②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③关于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 ④关于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 ⑤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 ⑥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 2.4 制定和完善促进技术转移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①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 ] 273 号文件)。 ②制定鼓励技术买方应用技术的税收政策。 ③技术转移提成个人奖励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完善保护制度,加大应用力度 3.1 加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是政府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二是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放权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3.2 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要求 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 的知识产权 的要求:一是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属于技术开发类以及大部分应用基础类的技术成果,资助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均应申请专利。二将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既要考核审批立项的科技管理部门,也要考核承担研发课题的机构。 3.3 建立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 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受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具体任务是: ① 科技计划 项目立项阶段专利的查询和论证; ②代理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专利的申请事宜; ③资助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等; ④监管专利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的情况,必要时行使政府介入权; ⑤经营入股的专利技术产权; ⑥为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服务,如中试、融资等。 4.加强政府作用,增加技术市场职能,积极推动技术转移 4.1 健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的转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投入 - 产出的效益。如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得不到有效转移,那么国家每年投入数百亿科技经费,无疑是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是提高国家科技投入 - 产出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一个方面。因此,在近期内要出台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这个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题和立项。二是过程管理。三是结题和验收。 在选题和立项阶段,要把握以下几点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只有相互关联的技术共同实现突破,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三是实现由国家财政的单一投入向企业、研究机构筹集配套资金的转变。在今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官、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优势互补,应该规定:①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②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③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 在研究阶段,应抓好过程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竞争淘汰和滚动资助。 在结题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研究目标进行验收。 4.2 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技术市场要将技术转移作为基本任务,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要增加三项职能: ①增加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职能。 ②增加可行使政府介入权的职能。 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 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 , 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 供他人实施转化。 政府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技术成果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在课题验收 完成后二年内未采取措施实施转移的 , 向社会公告 , 供他人实施转化。 当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时 , 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 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将研究成果授权他人实施 , 或必要时将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收归国家所有 :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理期间无正当理由未有效运用研发成果及其知识产权; 有条件实施的单位已在合理的期间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提出许可使用请求,但未能与项目承担单位达成协议的; 项目承担单位以妨碍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方式实施研发成果。 ③增加技术转移中的技术秘密合同的审查职能。 4.3 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国家和地方要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促进技术转移活动和项目。 专项资金的一部分,可用来奖励促成技术转移的技术中介机构,做成一项,按其取得成效的大小进行奖励,鼓励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服务。 4.4 实施引进技术本地化战略 加强国际间的技术合作,要切实提高引进技术的效率。 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技术转移制度化 5.1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职责 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职责。要加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合作,联合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5.2 国家重点的研究型大学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规定国家和地方核拨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技术转移。国家 重点的研究型大学 要 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从事技术转移任务情况要作为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5.3 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规定国家和地方核拨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技术转移;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与企业合作研究。国家 重点科研院所 要 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科研人员的从事技术转移任务情况要作为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6.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 6.1 坚持中国企业优先原则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要优先同中国的中小企业合作,特别是优先同小企业合作。这些企业是应当在中国境内注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和制造。这些企业都有权力申请应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 6.2 建立政府合作研究开发计划 企业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要确定一定的比例,由企业同 国家 重点研究型大学 或 重点科研院所合作。合作内容可以是研发,也可以是技术成果应用。 6.3 建立政府技术转移计划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技术转移计划,将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重要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 6.4 发展外向集团,增强技术转移的竞争力 企业集团是我国规模经济的主力军 , 我国企业要走向世界、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依靠企业集团的建立。技术转移的竞争力,就是凭借外向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争夺市场的能力。通过外向集团可以向国外转移技术 , 又可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 7.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构筑完善体系,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7.1 积极培育技术转移主体 技术转移主体是指参与技术转移的具体企业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中国家实现成功的技术转移和技术追赶既需要国家整体能力的提高,也需要企业专有能力的培养,一些成功的实现技术转移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企业本身特有的技术能力是实现技术追赶的必要条件。 7.2 促进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全面发展 技术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和中介服务社会认同度低,成为我国目前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的两大重点问题。如何促进我国技术市场的规模发展,带动和促进具有深化服务能力和完善功能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的建立,同时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成为我国目前技术中介机构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 7.3 规范各种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名牌技术中介机构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并加速转化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并且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一些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缺乏懂科技和经营管理的复合型技术经纪人和市场管理人才。我国政府应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来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阶段实行政府和民间相结合,健全政府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发展民间技术公司,为技术交易提供全面服务。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 7.4 拓宽技术交易融资渠道 技术交易已不局限于传统的技术转让、开发、服务和咨询,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科技企业通过股权买卖完成对核心技术的资产化,已经成为技术交易的重要发展趋势。为适应以技术产权作为权益资本进行投融资的发展,应鼓励并实施各种适合技术产权特点的交易方式,通过交易为科技风险投资提供进入与退出的通道,开辟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技术产权融资的渠道。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融资渠道。各级政府的风险创业基金应从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中退出,投资阶段向前移,发挥天使资金的作用:重点兴办技术孵化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和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联合开发体;扶持和培育对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 7.5 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新建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的基本职能是为国家每年投入的数以千亿计的科研经费负责, 要通过加速国家 科技计划项目 形成的 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进而增强我国的竞争力。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要作用是,协调各专业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指导区域技术转移中心。以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为牵头单位,组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7.6 建立国家技术转移联盟 以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牵头,建立国家技术转移联盟。 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应包括: 教育部系统的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华东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四川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 中国科学院系统的中国科学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 科技部系统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北方(天津)技术交易市场、沈阳技术交易所、武汉技术交易所、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等 7.7 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在重点的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对此,国家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先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制定国家法律,在全国实行。 8.建立国家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 8.1 促进技术平台的网络建设及信息流通渠道建设 在技术转移中,常常存在技术供需方的信息沟通不足等问题,而最有效的技术传播手段就是互联网,互联网为技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阔渠道。其次还可通过大众媒体,如电视、专业报刊、广播等方式加大对技术信息的传播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科技会议、科技会展、专业会议、展览会、洽谈会等方式来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 8.2 成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在中国科技情报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信息中心。主要的职能是授权汇集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经整理后发布。 8.3 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 打破地区市场分割,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交易网络,形成综合性和多功能的技术交易平台。 以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为牵头单位,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将来全国性技术交易网在国家技术信息平台上运行。 9.完善技术转移提成办法,增设国家技术转移奖,重奖有功科技人员 9.1 要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提成奖励办法 要适当提高技术转移奖励提成比例。技术转移奖励提成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技术转移成绩作为个人考核业绩指标。 9.2 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转移奖项 通过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设立技术转移奖项,奖励那些在技术转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0.重视技术经营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加强技术转移培训 10.1 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 技术转移过程中,除了技术源、技术受方、技术外,还应该有第三方的参与,这就是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运作的好坏,其关节点就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经营人才。因此,建立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当前可以运作的切入点。 10.2 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 国家可委托行业协会或技术转移联盟来具体运作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技术经营人才的培训、认证、考核、管理等工作。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资源,要充分挖掘这部分资源,激活其内在热情,为培养技术经营人才服务。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可以以区域为单位(如: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 开办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班。在有条件的大学(本科和研究生)讲授技术转移课程。 10.3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 近期内,要依靠行业协会和国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依托相关大学,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养基地。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在一个区域内,也可只建一个培训基地。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发挥区域技术转移联盟的协调作用。 10.4 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国家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的专项经费,用于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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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技术转移战略 促进国家技术创新
lgjszy 2010-12-3 17:38
林 耕 1 傅正华 2 李明亮 1 (1.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 100035;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我国自 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国科学院系统、教育部系统、科技部系统、国防科委系统、部门行业系统各自为政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应审时度势,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设想,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用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实行这一宏伟目标,政府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科技产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引领和支撑。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公共科技产品,而且还必须确保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为此, 2005 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我们认为,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着手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转移 (Technology Transfer) 在国际经济理论和技术理论中首次使用是在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最初是作为解决南北问题的一个重要战略,于 1964 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上提出并讨论的。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 , 技术转移已从早期的无意识行为、后进国家的政府行为、发达国家为了打破南北僵局的策略工具 , 以及跨国公司的扩大海外投资的先遣队等多种内涵 , 而演变为今天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都十分关注并广泛参与的战略性选择。 美国将技术转移作为公共政策来制定和实施。 这些政策包括对大学与工业界的互动以及联邦实验室与工业界的互动的规定。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以 1980 年《拜杜法案》、 1980 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 、 1982 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 1984 年《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 1996 年 《 经济间谍法 》 等 5 部法案为支柱,美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并在技术转移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这些法案对于促进美国联邦政府投入产出的成果迅速产业化,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美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主要做法实际上是在研发机构和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通过立法,美国的大学和联邦实验室普遍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一个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已在美国建立起来,使得技术转移通道十分通畅,极大地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密切了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拜杜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科技法案。 《拜杜法案》主要是以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机构为规范客体,允许上述类型机构对政府资助所取得的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并可以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在《拜杜法案》里有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条款,这就是政府介入权( March-in rights )。如果取得研发成果的非营利研发机构,对该成果不积极进行技术转移,联邦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将该成果所有权收回并授权予他人。尽管 25 年来这一条款从未实际应用过,但这一条款就像一把达摩克斯剑高悬于大学等非营利研发机构头上,促使他们积极地对联邦政府投入的研发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拜杜法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把所有在政府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大学和实验室里解放了出来。可以说,《拜杜法案》是美国科技政策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美国国家专利战略上的一场革命。如果没有这项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没有美国今天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 制定和实施我国的技术转移战略。 我国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经过 20 多年的艰难历程,也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这就是中国科学院系统、教育部系统、科技部系统、国防科委系统、部门行业系统各自为政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这个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在全面推进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人才三大战略的基础上,还应审时度势,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利用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调整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的不足的状况。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要实现以下功能: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成果为主的推广及产业化示范功能;促进官、产、学、研、金融、经济、法律等紧密结合的功能;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培养一批技术转移队伍的功能;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集成度,加强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功能;国家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建设的功能;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的功能;促进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的功能。一个完善的、功能健全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全面协调和指导;在区域层面,要建立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在专业层面,要建立一大批各行业、各专业的技术转移联盟;在自发层面上,要吸引一大批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技术中介机构,将它们作为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技术转移体系的有益补充。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参与者,也是这个联盟的缔造者。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政府应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运行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打破区域壁垒;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在微观层面,政府应加快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知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转移支撑机构的建设;引导风险投资的发展。为此,在宏观政策方面,一是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促使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这是技术转移的根本动力所在。二是完善和改革财政税收政策。三是制定和完善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政策。技术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等,对企业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制定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技术转移的一系列更加行之有效的政策。四是规范各种技术中介机构。五是要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全面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调整技术转移中的各种关系。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 。因此,除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外,还应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的规章和制度。一是加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要求,要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管理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的具体措施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要增加技术市场职能,积极推动技术转移;明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责权利,加强业绩考核,将技术转移制度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建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重视技术经营人才,加强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和交流。为此,近期内应急需制定一系列技术转移法律和规章,包括: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 关于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 ; 关于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 ; 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 ; 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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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技术市场现状分析
lgjszy 2010-11-11 08:41
芮国忠 1 林耕 2 张海波 1 邓茂 1 摘 要: 近年来,国际大型制药企业纷纷将新药研发业务外包到中国,推动着我国研发外包服务产业的发展。北京市作为国内科技资源和高技术人才比较集中的地区,也成为国外大型制药企业、研发机构选择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或寻找合作伙伴的首选。本文根据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涉外合同数据库,分析了北京市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现状、特点、优势领域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物医药;研发外包; CRO;技术市场;产业联盟 目前全球医药研发投入逐年递增,批准上市的新药数量却呈现递减趋势。基于开发新药越来越难,加上市场竞争和药品价格限制等不利因素,为降低研发成本,许多大型制药公司将研发转移至低成本国家。在国际制药企业将药品生产转移到我国之后,这些企业也开始在中国进行研发业务的外包试水。北京凭借丰厚的科技资源与人才储备,研发外包服务业迅速成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1 北京地区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业的现状 北京作为全国创新中心,拥有领先的科技资源和丰富的临床资源,具有一批拥有独特技术的研发服务机构和相对集中的药政管理系统,发展医药研发服务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成为中国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迅速发展的地区之一。 1.1 北京医药研发服务业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 2007年北京的生物医药研发服务业收入已超过50亿元。北京在药物临床试验服务、药物临床前研究服务、新药开发与转让服务方面已形成规模,分别占25%、20%和25%的份额。但实际上外单收入约为10亿元,可见主要还是为国内的企业提供服务。 1.2 北京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联盟 1.2.1 中国生物技术外包联盟(ABO) 2005年9月成立了国内第一个专注于生物技术外包服务的组织中国生物技术外包服务联盟(简称ABO)。通过资金整合、品牌共享、联合营销,实现同一世界,统一标准,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基因组相关技术、抗体及蛋白相关技术、药物安全评价、化学合成与制剂研发、城市新发传染病快速反应体系以及内部支撑平台等六大技术解决方案。目前联盟成员已有30多家;固定资产10.8亿元;实验室总面积达11万平方米;拥有5个已通过国际AAALAC认证的实验室、7个GLP实验室、6个GMP车间以及2个正在申请美国FDA认证的生产车间;拥有超过2700名的高端人才;联盟2007年服务收入达3亿元,2008年销售总额达5亿元,其中国际订单占38%。 1.2.2 北方抗体产业联盟 2007年5月成立的国内第一个抗体服务联盟北方抗体联盟,实现了从抗原制备到大规模培养表达的集成服务,完善了抗体技术解决方案,实现了资源共享,从而成功搭建出了一条完整的抗体研究产业链和服务链。联盟首席科学家陈志南教授研制的我国第一个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抗体类药物美妥昔单抗注射液,成为联盟第一个实现产业化的成果。美妥昔单抗注射液作为全球首个用于治疗原发性肝癌的单抗导向同位素药物,其多项研究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1.2.3 中关村CRO联盟 2006年7月成立的中关村CRO联盟,标志着京城生物医药科技企业承接国际研发外包订单,从过去的单打独斗、散兵游勇,开始走向分工合作、协同作战。目前有30多家理事单位,代表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北京地区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的实力。联盟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链中的主要环节,以骨干企业、院所为核心,建立相对独立、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合作链、资源链、产业链统一协作的运营模式,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2 北京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技术市场分析 2.1交易总量 从登记合同统计结果来看,无论是服务合同数量还是成交合同金额,北京地区自 2002年至2008年医药研发外包服务呈现显著增长趋势,从2002年的13项合同上升到2008年的49项合同,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4.75%;从2002年的350.78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2.7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06.91%。其中在2005年出现一个发展缓速区,可能与整个国内医药行业大环境不景气有关。见图1。 2.2 技术流向 北京地区医药外包服务机构服务委托方国家分布具有集中性与随机性相结合的特点。其中,美国、丹麦、瑞典、韩国和日本为主要的委托方所在国。见图 2。 图 1 2002-2008年外包服务走势图 图2 2006-2008年外包技术流向分析图 2.3 服务模式 研发外包的服务模式有:合作开发;技术秘密转让;委托开发;生物、医药新品种权转让;一般性技术服务等几种类型。从成交合同金额来看,北京地区医药领域研发外包服务模式以委托开发为主, 2002-2008年走势呈现锯齿状上升,从2002年的277.38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2.29亿元。见图3。 2.4 合同类型构成 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几种类型。鉴于委托开发成为北京地区医药技术研发外包的主要合作模式,技术开发类合同顺理成章成为主要的登记合同类型。见图 4。 图 3 不同外包服务模式分析图 图4 外包合同类型分析图 2.5 知识产权类型 从知识产权类型分析,涉及发明专利的研发服务很少。换言之,境外委托方并未将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核心专利技术开发活动移至北京地区的研发外包领域,而是采取了技术秘密的形式。 表 1 2002年-2008年北京地区医药领域涉外登记合同知识产权类型分布情况 数据 年份 合同类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总计 成交金额 (万元) 发明专利 0.00 0.00 31.90 0.00 0.00 0.00 0.00 31.90 计算机软件 0.00 34.49 0.00 0.00 0.00 0.00 0.00 34.49 技术秘密 92.38 1656.91 8741.10 1879.44 12725.46 9057.03 14067.80 48220.13 生物、医药新品种 0.00 200.00 655.60 247.92 0.00 608.66 10615.39 12327.57 未涉及知识产权 258.40 156.92 188.25 267.87 872.18 1107.68 2847.23 5698.53 成交金额汇总 (万元) 350.78 2048.32 9616.86 2395.23 13597.64 10773.37 27530.41 66312.62 项数 发明专利 0 0 1 0 0 0 0 1 计算机软件 0 3 0 0 0 0 0 3 技术秘密 3 14 16 15 23 22 21 114 生物、医药新品种 0 1 2 1 0 5 8 17 未涉及知识产权 10 9 18 3 4 22 20 86 项数汇总 13 27 37 19 27 49 49 221 2.6 技术交易主体 2.6.1 技术买方主体分布 从合同金额角度分析,作为技术买方,境外委托机构大多为企业法人机构。需要留意的是,从登记合同数量角度分析,近四年来外方在中国开设的机构代表境外母公司承担一部分研发服务发包工作。见图 5、图6。 图 5 买方合同成交金额分析 图6 买方合同成交数量分析 2.6.2 技术卖方主体分布 从合同金额角度分析,作为技术卖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成为主要的外包承接方,与内资机构相比占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从合同成交数量分析,内资企业所承担的研发服务项目与外资企业水平相当,外资企业近三年保持着更具优势的增长态势,此外,科研机构与大中专院校成交项目数量不多,近三年连续少于 10项,成交合同金额较低。见图7、图8。 图 7 技术卖方分析(成交金额) 图8 技术卖方分析(成交数量) 3 北京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优势领域分析 3.1 临床试验服务 北京拥有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42家,排名全国第一,占我国14.3%的份额。涵盖了临床全部治疗领域,这为北京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北京还拥有一批专注于提供药品临床试验咨询服务的公司,如依格斯、精诚泰和等,通过其熟悉国内外药品注册审批流程和标准以及与临床医院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服务。 3.2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我国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超过 84家,其中27家通过SFDA的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北京现有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中心8家,5家已通过GLP认证,2家已通过AAALAC认证,还有1家正在开展AAALAC认证工作。2007年北京上述5家机构共承担实验项目251项,其中境外委托试验项目为20项,均位居全国各地区首位。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全年完成122项试验项目,排名全国各机构之首。 3.3 基因组技术服务 北京现已形成了基因测序平台、基因分型平台、生物芯片平台、蛋白平台及生物信息平台,能够提供基因测序、基因分型、基因合成、基因芯片、蛋白质质谱、基因功能研究、基因靶点筛选等以大规模测序和信息分析为核心的基因组技术服务。目前测序能力达到每日 5000万碱基,测序结果可在48小时内提交,测序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85%,最终合格率达到90%,高于市场同类水平。 3.4 抗体和蛋白相关业务 北方抗体产业联盟专注于抗体外包服务,可提供从抗原制备到大规模细胞培养表达集成服务。从基因片段到单克隆抗体的成功制备仅需 60天,制备速度、抗体质量及成功率均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目前,该联盟正在筹建国内第一条符合FDA标准的抗体生产线,抗体的批次产量将达公斤级,预计年产值达2000万美金。 4 研发外包服务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创新机制存在缺陷 传统的科技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产权不明,利益不均,责任不清。机制改革需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国际化、市场化、商业化、标准化、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目的都是为使创新体系走向良性循环的道路。 4.2 政策法规不健全 国家《新药注册管理办法》规定Ⅰ期临床采取审批制,时间为 6个月,但实际上长达12个月甚至两年;在国际上,美欧采取报备制,30天后如药监部门无异议则可以开始临床试验;其他亚洲国家如印度等也已经修订法规,向美欧靠拢。我国的审批制度,使得国际订单转向其他亚洲、东欧国家。 4.3 科技资金扶持力度小 我国科技政策和基金等各种资源的分配权长期掌握在学术界手中。然而对产业化的研究很难体现学术水平,很难产生高水平论文,且产业化的投入远大于学术研究,所以我国有限的科技资源对产业的支持长期不足,难以与国际接轨。几乎所有主要的合同研发、合同生产企业均是留学人员带着技术、资金和客户回国创立的,而他们得到的国家科技资源很少。 4.4 人才引进难于登天 对于产业化中高端的领军之才,一般只能从美国、欧洲等生物技术先进的地方引进。尽管国家对外籍人才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但聘用的外籍研究人员,即使持有专家证,都遇到了不少困难,如签证、子女入学、就医等都有一定的障碍。对于外地招募的中高级员工,也面临着户口的困扰,尽管相关方面有政策,要取得本地户口,手续繁杂,难于登天。 4.5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举步维艰 部分研发外包企业成立不到 3年。一般在前一两年申请专利,但获得授权还需数年,容易被划入没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研发外包服务企业的技术力量和高新程度都非常高。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等都是知识产权,而生物制造技术一般采取商业秘密来保护,不适合申请专利。科技部对高新企业的现行定义使得很多研发外包企业无法获得高新认证。 5 对策与建议 5.1 积极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加强对研发服务市场的引导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对医药研发服务机构应放宽限制、鼓励发展、扩大规模。加强对市场的培育,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扶持措施,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吸引力。建立高度法治化和规范化的市场体系,鼓励企业向社会融资,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药研发服务机构是壮大医药研发服务队伍的必由之路。整合资源,拟定研发服务业发展目标,明确重点支持领域,从资金支持、制度保障和环境建设等多角度推动研发服务业的发展。 5.2 提高服务标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加快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加紧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服务规范制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强化行业的标准化意识,按照国际标准来组织和管理研发服务业务,是提高我国研发服务水平的必由之路。尊重知识产权,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该领域的立法与实施工作,严惩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利。此外,也要打击一些跨国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我国技术机密的问题,保护我方的知识产权。 5.3 盘活科技资源,发挥集群效应 通过组建联盟、建立研发服务基地、成立行业协会等措施整合各企业的技术优势、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医药研发专业服务体系,打造核心竞争力,改变目前散点式研究模式以提高我国整体新药研发的效率和水平。以整体形象在国内外进行宣传,主动出击,集中展示中国医药研发服务领域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国际医药研发服务。 5.4 推进科研院所创新机制改革 长期以来,科研院所是我国最主要的研发力量,拥有最强的科研基础和最优秀的人才队伍,政府在引导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服务的同时,可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从事研发服务。对不同院所的资源加以整合,将释放出更大的能量,是促进生物医药外包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医药研发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5.5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我国应从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入手,大力加强以原始性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在国内专家队伍的基础上,向国际聘请重量级的战略顾问,包括药物开发高管、股票分析师、风险投资家等国际产业界的精英,改革高端人才的引进政策,在户口、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真正做到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作者单位: 1、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北京 100009 2、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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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及展望
lgjszy 2010-11-9 15:27
林耕 丛巍 毕娟 (本文发表在《北京公共服务发展报告(2008~2009》,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张耘主编, 2009年1月) 摘 要: 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保持了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势头,其特点为:技术交易呈现大进大出态势;交易技术高端化;创新技术辐射国内外;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推进。在研发国际化背景下,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负面影响使我国技术贸易、技术市场以及北京技术市场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北京技术市场进行升级并打造全国技术交易中心。而且,北京具备构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条件,是最佳区位选择。在北京打造全国技术交易中心需要把握好功能定位、运行模式选择、整合科技资源以及激励交易者进场交易等关键环节。 关键词: 技术市场 研发国际化 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一、北京技术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通过实施《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优化市场环境,北京技术市场保持了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势头。北京技术市场把立足北京、服务全国作为自身的发展宗旨,把高端、高效、高辐射作为推动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技术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北京技术市场在首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高端地位和核心作用日益突出,为创新型首都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具体而言,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现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技术交易呈现大进大出态势 1、技术合同成交额、成交数量持续走高,始终居于全国之首 十五以来,北京技术合同成交额持续稳定增长,总计突破 3000亿元,平均合同成交额连续走高。技术合同成交额由2001年的191.0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882.56亿元,再创历史新高。2001到2007年,北京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3.62倍,年平均增长速度30.89%,成交额共计3171.92亿元;平均合同成交额由2001年的79.85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73.15万元,增长1倍多(见图1)。2008年1-9月份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快速增长,成交技术合同32790项,比上年同期增长9.24%;成交总额780.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05%。 图 1 2001-2007年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情况 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北京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始终遥遥领先,占全国技术市场合同成交总额的比重居高不下并逐年增长, 2007年达到39.64%。2008年1-9月份成交总额780.91亿元,占同期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50.48%(见表1)。 表 1 2001-2007年北京技术市场成交额占全国的比重 单位:亿元 年份 地区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年 1-9月 全 国 782.75 884.17 1084.67 1334.36 1551.37 1818.18 2226.53 1547 北 京 191.01 221.07 265.36 425.00 489.59 697.33 882.56 780.91 占全国的比重 24.40% 25.00% 24.46% 31.85% 31.56% 38.35% 39.64% 50.48% 数据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中国统计年鉴 2008、全国技术市场统计简报 2、输出与吸纳相结合,北京成为全国最大的技术交易枢纽 十五以来,北京技术市场一直是我国技术产品的最大的输出地,技术产品不仅输出到国内其他各省市,同时也输出到国外。2001至2007年,北京技术市场中始终有超过一半数量的技术输出到京外。技术交易成交总额中流向本市的比例有下降的趋势,2007年仅占29.94%,约有70%的技术流向外地,其中46.16%的技术流向国内的其他省市,另有23.29%的技术出口到其他国家。2008年1-9月份,北京技术市场辐射外省市的技术比例继续加大,技术交易成交额中73.43%流向外省市和出口国外。(见表2) 表 2 北京地区技术输出状况表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1-9月份 合同数(项) 23921 27038 32173 35549 37505 51575 50972 32790 流向本市(项) 11696 13028 15976 16706 16871 24670 24938 15489 占成交项数比重( %) 48.89 48.18 49.66 46.99 44.98 47.83 48.92 47.24 流向外省市(项) 12225 13804 15837 18473 20016 25965 24819 16535 占成交项数比重( %) 51.11 51.05 49.22 51.96 53.37 50.34 48.69 50.43 技术出口(项) 120 206 365 370 618 940 1215 766 占成交项数比重( %) 0.50 0.76 1.13 1.04 1.65 1.82 2.38 2.34 成交总额 (亿元) 191.01 221.07 265.36 425.0 489.59 697.33 882.56 780.91 流向本市 103.67 90.13 120 220.19 220.19 271.37 264.21 207.52 占成交额比重( %) 54.27 40.77 45.28 51.81 40.4 38.91 29.94 26.57% 流向外省市 85.61 100.47 145.36 20480 204.81 325.30 407.43 366.75 占成交额比重( %) 44.81 45.85 54.78 48.19 41.9 46.6 46.16 46.96 技术出口 1.73 30.51 13.5 39.1 86.7 100.66 210.92 206.65 占成交额比重( %) 0.91 13.8 5.1 9.2 17.7 14 23.29 26.46 资料来源: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另外,北京每年还要从外省市输入技术(见表 3)。2007年上半年北京第一次出现了从上海引进技术额超过北京向上海输出额现象,尽管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偶然因素,但是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作为全国的技术交易枢纽和科技创新的中心城市,技术产品交易大进大出是必然的,并且是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并且,北京技术交易买全国卖全国的格局已经形成,北京技术市场作为全国的技术交易枢纽已经基本形成。 表 3 2001-2008上半年北京吸纳外省市技术情况表 年份 项数( 项) 成交额(亿元) 占吸纳技术成交总额的比重 2001 4499 22.91 11.99% 2002 4458 37.11 16.78% 2003 5415 36.03 13.57% 2004 6198 42.02 12.66% 2005 7233 48.9 11.26% 2006 6106 80.43 11.53% 2007 6790 77.21 11.22% 2008年上半年 2519 28.04 7.67% 资料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3、企业在技术交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增强,加速了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步伐 北京技术市场建设初期,科研机构是技术交易的首要卖方主体。到 1999年,企业作为卖方的交易额首次超过科研机构,并在北京技术市场中开始居于主导地位。2007年,北京技术市场中企业输出技术4万多项;成交额839.83亿元,比上年增长近30%,占输出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5.16%。企业吸纳技术37514项;成交额702.91亿元,增长21.41%,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79.64%。可见,企业已经成为北京技术市场的主要买方和卖方主体,企业在技术交易主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加速了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步伐。 (二)交易技术高端化 1、技术性收入逐年提高,对北京GDP贡献增强 2007年北京技术市场共实现技术性收入19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7.5%;2001年到2007年年均增速达21.5%。技术性收入占北京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1年的1.66%增加到2007年的2.20%,提高了0.54个百分点,增幅达32.5%(见表4)。 表 4 技术性收入占北京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项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技术性收入(亿元) 61.59 62.22 75.95 97.44 107.77 168.68 198.19 技术性收入占 GDP的比重(%) 1.66 1.44 1.51 1.61 1.58 2.18 2.20 数据来源: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为北京技术市场的主流 按行业分,北京技术市场中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交易尤为活跃, 2007年输出电子信息技术24340项,成交额318.03亿元,比上年增长2.41%,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6.03%。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现代交通、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快速增长,先进制造领域技术交易蓬勃发展,2007年北京先进制造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80亿元(见图2)。 图 2 技术领域构成 3、重大技术合同占比高,集成创新能力增强 北京技术市场重大技术合同成交额保持快速增长。 2007年,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合同928项,比上年增长22.12%;成交额544.76亿元,比上年增长56.53%,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61.72%。其中,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有84项,成交总额达346.79亿元,占重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63.66%。此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出口合同111项,成交额193.71亿元,占出口总额的91.84%。说明北京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有所增强,技术在重大项目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三)北京技术辐射国内外 1、辐射全国 北京作为我国的科技创新中心,其科技创新成果服务全国,带动了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北京每年都有大量技术成果流向全国各地,成为全国最重要的技术辐射源头。 2008年上半年北京技术市场输出到外省市的技术有11027项,成交额304.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倍,占全市技术合同总额的比重为48.32%。成交额5亿元及以上的有16个省市。其中输出到内蒙古自治区技术344项,成交额65.33亿元,居首位。辽宁省吸纳北京技术增长显著,跃居第二位。而2007年居于第一和第二位的河北和山西省分别跌至第四、第三位。由上可以看出,吸纳北京技术的前四名都是环渤海技术联盟中的省市,证明环渤海技术转移联盟的成立,不仅使联盟中的成员互相扶持、互相促进,还活跃了邻近省市的技术交易活动。 2、对外技术贸易迅速增长 2007年北京技术贸易总额再创新高,突破1300亿元。国际技术贸易合同2926项;成交额557.38亿元,占同期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1.58%。其中,北京市技术出口合同成交额显著增长。出口技术1215项;成交额210.92亿元(约合26.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倍多。技术主要出口到美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等57个国家和地区。技术进口成交额43.31亿美元,增长62.57%。技术引进主要来自德国、美国和芬兰等41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上半年出口技术539项,成交额170.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近三倍;进口技术858项,成交额23.16亿美元(见表5)。 表 5 北京技术进、出口情况 项目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上半年 项数 成交额 项数 成交额 项数 成交额 项数 成交数 技术进口(项、亿美元) 2013 40.17 1821 26.64 1711 43.31 858 23.16 技术出口(项、亿元) 618 83.97 940 100.66 1215 210.92 539 170.14 数据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四)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推进 1、大力推动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北京技术市场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紧紧抓住技术转移这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大力推动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推出了《北京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北京技术市场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宣传、资金扶持和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等形式,发现和造就了一批骨干企业和领军人物。《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成为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的根本保障,为促进技术市场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技术转移机构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不断发展。截至 2007 年底,在北京技术市场协会认定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共171 家,其中2007 年新增机构6 家。北京技术市场协会对已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的年度经营状况调研共收回108份调查问卷,在108 家机构中,企业占主导地位, 有64 家,占59.26%;事业单位31 家;社团组织4 家;其他组织9 家。108 家技术转移机构年末资产总额为31.17 亿元,全年营业收入为16.31 亿元,其中,技术性收入8.05亿元,技术性收入占技术转移机构主营收入的比例逐步增加。 技术转移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素质逐步提高,技术经纪人培训开展活跃。 2007 年,所调查的108 家技术转移机构从业人员4009 人,其中专职人员2780 人、兼职人员1229 人。科技人员2853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848 人。截至2007 年底,累计技术经纪人培训达1330 人。 二、北京技术市场面临的新形势与挑战 国际化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研发国际化是当今国际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主要特征。在研发国际化背景下,北京技术市场面临着国际、国内的新形势以及与之相应的一些挑战,成为确定北京技术市场未来发展目标所要参考的重要依据。 (一)研发国际化与国际间技术市场平台的形成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推动着国际化从市场国际化、生产国际化、资本国际化向技术国际化方向迅猛发展。研发的国际化成为国际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主要特征,科技发展的相关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越来越多的跨越了国界成为全球性资源体系的一部分。研发国际化不仅意味着以跨国公司为首的技术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全球范围的研发资源,在国际范围内广泛开展研发合作,更意味着创新成果的国际化配置与全球化利用,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技术出口专利许可以及国际市场上的技术买卖。近年来国际技术贸易迅猛发展,从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的资料来看,美国2006年的技术贸易收入比1990年增长了132%,技术贸易支出增长了422%;同时期日本的技术贸易收入增长了319%,支出增长了60%;欧盟的技术贸易收入增长了95%,支出增长了93%;OECD国家总体技术贸易收入增长了120%,支出增长了118%。 在研发国际化与国际技术贸易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发达国家更加注重与技术创新及技术贸易紧密相关的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尤其重视科技中介组织的培养。而技术要素市场在科技资源整合中的具有核心作用,因此,发达国家纷纷构筑了促进本国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借以充分利用国外科技资源的国家级技术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如: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 (NTTC)、英国技术集团(BTG)、德国的创新市场(Innovation Market)等。这些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体技术交易服务中心、专业交易配套服务、国际合作等运作方式,提供技术供需双方进行交易的洽谈空间,结合策略伙伴或自身提供伴随技术交易而衍生的业务服务。由此可见,技术市场的基础平台作用在国际间日益突显。而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WTO/TRIPS)的产生,则标志着在世界范围内技术市场的平台已初步架构。 (二)研发国际化对我国自主创新及技术市场带来挑战 不容忽视的是,研发国际化对我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自主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剧了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劣势地位。同时,研发国际化也使我国技术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考验我国技术市场承接国际技术转移、参与技术要素国际间配置的能力。 1、研发国际化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带来挑战 研发国际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世界各国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都产生了极其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而研发国际化对我国自主技术创新既带来机遇又带来了挑战。一方面,跨国公司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通过直接投资和溢出效应、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加快和带动了我国技术创新的步伐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经济繁荣。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研发活动质量不高、溢出不明显,同时跨国公司间结成技术联盟,实施技术控制、专利战略等进一步强化其在我国的技术强势地位,试图抢先占领新兴产业的制高点,同我国企业进行竞争,增大了我们进行自主创新的困难,甚至形成技术和市场的垄断,阻碍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2、研发国际化加剧我国技术贸易的劣势地位 目前,全球技术贸易的格局严重不合理。发达国家垄断了核心技术,处于整个产业链的最上端,占据着技术贸易的绝大部分市场和主动权。据测算,国际技术市场的 80%是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交易额一般仅占1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额比例往往更低。欧盟、美国与日本仍然是主要的技术输出国,2006年合计占全球93%的市场。在技术贸易支出的区域分布上,仍然以欧盟为主,约占全球七成的市场。 我国长期以来处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劣势地位,我国技术的对外依赖性越来越大,甚至超过 50%,而美日等发达国家只有5-10%。在研发国际化背景下,一方面,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标准,划定游戏圈子和规则,垄断先进技术,对我国高新技术出口进行限制,严重制约了发展我国技术尝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另一方面,研发国际化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带来挑战,也加剧了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劣势地位。 3、我国需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国家级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作为一种科技中介机构,通过在各创新主体间建立沟通渠道 ,在有效降低搜寻成本、减少技术交易间的不确定性和逆向选择、保护知识产权、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的有效对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在研发国际化背景下,技术市场应该成为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国际技术转移的重要渠道。这对于更加合理地利用国际规则,努力消除各种技术壁垒对我国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的不利影响,营造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市场环境,为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竞争创造更好的条件意义重大。尤其是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地位的改善都需要技术市场的大力发展。 我国的技术市场从产生之初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据统计,近十几年来,我国技术市场合同成交总额每年以 15%以上的速度增长,从1984年7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226.53亿元。目前,我国技术市场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中介服务体系。拥有大大小小、形态各异、功能各异的多种技术市场组织形态。已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15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1200多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已有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贸易机构共3万多个,从业人员达70多万人。其中,国家级常设技术交易市场有13家(见表1),一般隶属于各地的科技局(或称科委),是实行企业制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表 6 国家级常设技术交易市场一览表 沈阳技术交易所 上海技术交易所 北京技术交易市场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重庆技术商城 湖北技术交易所 广西华南技术交易所 武汉技术交易所 深圳南方国际技术交易市场 江苏技术市场 西南技术商城 河南科技市场 济南科技市场 资料来源:袁毅军编著 .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与管理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但是,我国技术市场缺乏与国际技术市场接轨的健全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至今尚未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地域分割、行政分割,使得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增加了技术交易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阻碍了技术要素的全国流动与配置,造成技术市场的区域间不平衡,使技术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同时,各地技术市场各自为战,缺乏沟通与联合,更不利于形成合力应对研发国际化带来的挑战以及更好的与国际技术市场接轨。因此,构建一个全国性的、规范的、专业性的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已成为未来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目标。 (三)研发国际化下北京技术市场面临的挑战 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研发国际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在京的研发活动日益活跃。但是,跨国公司在京的研发活动并没有带来企业相应的技术能力的提高,其技术转移效果并不明显。相反,跨国公司通过技术控制、内部转移等方式控制核心技术,控制技术扩散,对北京技术市场带来新的挑战。 1、跨国公司在京技术转移效果不明显 当前跨国公司在北京的研发和技术转移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是研发力度加大;另一方面是技术控制加强,在京跨国公 司的研发成果转移到北京的比例较低。 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呈现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从 1993年的一两家开始,2007年增至250多家,目前总数已超过350家,进入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转移的有52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有46家。从投资额上看,新创立的RD机构起点比较高,投资规模较大。如摩托罗拉、西门子在北京设立的研发中心,投入的研发费用均超过千万美元。 2001-2006年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共成交技术合同625项,成交额101.96亿元,其中,流向本市技术198项,成交额1.92亿元,占总数的1.88%;流向外省市技术246项,成交额9.99亿元,占总数的9.80%;出口技术181项,成交额90.05亿元,占总数的88.32%(见图3)。技术出口合同中,为总部研发技术合同140项,成交额89.91亿元,占总数的88.18%,占出口的99.84%。成交额排名前20位的重大技术项目成交额83.85亿元,占总数的82.24%。大项目占主要地位,并且前20个项目全部都是关联交易,除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研发的一项5.88亿元的项目外,其余都是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为其国外公司总部研发的项目。 图 3 2001-2006年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输出技术合同流向 可见,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研发项目多为总部下达的任务,总部提供研发经费,利用北京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付出比发达国家低很多的工资成本,以获得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提升跨国公司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 同时,跨国公司通过 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对技术标准进行控制,实施研发分工策略,独立注册研发等方式进行技术保密。 2001-2006年,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成交技术秘密合同388项,成交额87.77亿元,占总数的86.08%。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与国内企业间的技术交易比例较低,技术转移效果并不明显。 2、北京技术市场自身不完善制肘其参与国际技术转移 北京技术市场作为我国参与国际技术竞争、进行国际技术贸易、承接国际技术转移的窗口与重镇,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已经成为其参与国际技术竞争及技术转移的制肘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与国外开放的技术市场相比,北京技术市场比较封闭,技术交易信息的全国共享机制没有建立,与国内技术市场联系不密切。同时,与国外技术市场对接不畅,技术进口常年大于技术出口;第二,专利活动面临严峻形势,发明专利数量少,外国人的专利活动强于本市企业现象明显,同时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比重低;第三,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和惯例运作中还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服务手段;第四,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比较薄弱,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第五,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还未完全树立,致使其参与国际技术转移的能力不强,竞争力不大;第六,目前北京的常设技术市场在经营方面目标不明确,缺乏活力,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仅靠政府扶持度日。 北京技术市场的不足已经对其充分发挥国内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支撑北京乃至全国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掣肘,与北京国家研发中心、全国技术集散地以及国际创新枢纽城市的地位不相符。因此,有必要对北京技术市场进行升级并建设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三、展望:北京技术市场升级并打造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在跨国公司研发国际化以及国际技术贸易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北京技术市场的不足已经对其充分发挥国内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支撑北京乃至全国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掣肘。目前的北京技术市场与北京作为国家研发中心以及创新枢纽城市的地位不相符。因此,北京技术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应该着力于自身的市场升级,建设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一)打造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意义 在北京打造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国家和北京区域两个层面。 在国家层面,我国技术市场不完善,科技资源配置不均衡,缺乏与国际接轨的基础条件,需要构建全国性技术市场。在首都北京建设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可以服务于稀缺的科技资源在全国的优化配置;有助于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更有助于我国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国际技术转移,为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竞争创造更好的条件。 对于北京而言,建设全国技术交易中心有利于北京发展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产业;对北京新经济中心功能的发挥提供有力的支撑; 可以增强北京对大北京圈、全国、全球科技创新资源的挖掘、对接和转化能力;有利于促进首都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强化北京技术创新中心的地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良性循环。 (二)北京是构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最佳区位选择 国际经验表明,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全国性技术市场应该建在全国基础设施最为完善、科技产出与需求最丰富、技术交易最活跃、最能接触国际国内技术前沿的地方。北京恰恰具备着些条件,北京是构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最佳区位选择。主要是因为:第一,北京已经长期作为全国最大的技术集散地承担着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功能。同时,北京技术市场不仅在交易额上迅猛发展,在技术市场体系的诸多方面也逐步完善,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担负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作用;第二,北京的科技资源居于全国之首,科技资源优势十分突出,为技术市场的完善和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保障;第三,北京具有行业聚集和市场比较优势,对于建设全国性技术中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四,北京是全国的研发中心,创新能力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运行需要源源不断创新技术商品供给的支撑,需要高水平的技术商品来吸引国内外的需求者进入市场,也就离不开强大的区域研发能力作为后盾;第五,北京是全国的金融中心,为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创造条件。 (三)在北京打造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关键环节 在北京打造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北京市已经或正在采取一些举措。首先,建设全国技术交易大厦,其建成后将成为北京作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重要标志;全国技术市场需求分析和交易分析系统也在建设中;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与成果深度开发与经营平台也在积极建设中;此外,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全国路演活动,总结宣传典型机构,引导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也是全面提升北京技术市场服务能力和环境的重要手段。吸引一批境内外优质科技中介机构入驻,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技术交易优势。 但是,从操作角度看,在北京建设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存在以下难点和关键环节: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全国交易中心的运营模式选择;如何吸引北京区域外的技术买卖者进场交易;如何整合全国的科技资源等。 1、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 全国技术交易中心不同于散见于我国各地的以往意义上的区域性的技术市场,更不是狭隘意义上的技术交易资源共享平台。它是全国性的、具有战略地位的、全国最大的技术市场,也是规范化、专业性、国际化的技术市场,是整合全国乃至国内外科技资源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组织。其服务对象涵盖各种技术交易主体,面向国内外、各种需求层次的技术买卖主体,尤其是要关注我国中小企业以及民族产业的技术交易需求,协助它们进行技术转移,促进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国际技术交流的平台;人才教育培训和知识传播的平台;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平台;北京高端产业发展及创新型城市的支撑平台;技术评价以及价格形成的平台;投融资服务的平台。 2、全国技术交易中心运行模式的选择 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构建属于政府强制性制度设计,在其初创期体现出较强的公共物品属性,其公益性和外部性使得全国技术交易中心承担了较多的政府职能,关系整体社会福利的实现。但是,不能因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公益性特征就将它确定为一个政府机构,或是一个公益性组织,应该采取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为了提高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运行效率,必须按市场的客观要求,以市场的方式给予它一个恰切的市场定位,并依此进行组织形式的设计。因此,非营利性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最佳运作模式选择,同时应该采用公司制的微观治理模式以提高运作实体的管理水平。 3、着力整合全国的科技资源 全国技术交易中心的成功构建与运营需要全国科技资源的支撑,因此,在全国技术交易中的建设中必须集合优势力量着力整合全国科技资源。由于我国行政体制造成的分割与行政壁垒,使得全国性的资源调配必须由政府而且是国家级的政府组织来组织实施。因此,建议提升对北京技术市场的管理协调级别,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国家级部门联合起来整合全国的科技资源。推进全国技术交易信息联网,在北京技术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技术市场信息平台。同时,组建国家部委及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协调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析解决全国技术交易中心运营中的困难,无障碍化调配全国科技资源。 4、建立交易者进场交易的激励机制 在全国性技术交易中心建立之初,面临最大的考验就是能否迅速形成最低交易量的经济规模。也就是能否快速聚集全国范围的大量买者与卖者进场交易。这个最低经济规模交易量是交易组织能否生存下去的最基本条件。政府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优化交易组织生存环境,建立交易者进场交易的激励机制: 第一,赋予全国技术交易中心进行国有产权技术产品交易的垄断地位。规定凡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的市场交易以及产业化过程必须通过全国技术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规定政府的创新、创业基金只能在全国技术交易中心内寻找项目。 第三,研究制定补贴机制,统一全国技术交易财政补贴制度,为吸引北京区域外的技术进场交易可以给与其所在区域政府相应补贴。 第四,明确规定国家有关机构及北京地方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一门式服务,为场内成交项目提供了便捷通道,降低交易者的负担。 第五,政府须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提供信用支持。 参考文献: ①张群群:《论交易组织及其生成和演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②安玉琢,杨钊:《对我国常设技术市场建设与运行的思考》,《科学管理研究》 2001年第4期。 ③ 李敦黎:《我国技术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作用研究 》 ,《科技进步与对策 》 2004年第3期。 ④廖春:《论跨国公司研发的国际化趋势》,《国际贸易问题》 2003年第11期。 ⑤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科技与金融战略研究中心课题组:《全球技术贸易格局中的中国技术贸易政策》,《中国科技论坛》 2006年第2期。 ⑥ 郭涛:《五大特点促进北京技术市场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08年3月17日 。 ⑦林耕、张若然、陈靖、冯玥,《跨国公司在京研发机构技术转移分析》,北京技术市场网站。 林耕,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技术政策与科技管理;丛巍,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科长,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科技管理;毕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技术创新、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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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模式专题研讨会通知
lgjszy 2010-10-25 13:53
来源: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 根据市科协加强决策咨询、建设科技思想库的部署要求,技术市场协会和北方技术交易市场联合召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模式专题研讨会》。 研讨会将邀请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顾问林耕同志做报告,应邀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议邀请市科委、市科协、滨海新区、高新区的有关领导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机构、科技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出席。 会议将通过对国内外技术转移、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现状、特点、规律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交流,探讨创新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模式的对策与措施。 会议时间地点:2010年10月27日下午1:30在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四楼第一会议室(南开区白堤路248号)敬请光临! (请做好发言的准备,更希望有书面材料,会上交流) 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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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转载:学术报告通知
lgjszy 2010-10-18 14:08
题目: 关于我国技术转移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报告人: 林耕 高级工程师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顾问 时间:2010年10月21日(星期四)下午2:00 地点: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一层第五会议室 (196房间) (北京复兴路15号,中央电视台西侧) 讲座提纲: 一、技术转移发展现状与特点 二、技术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十二五期间全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与重点 四、建议与措施 欢迎所内外各界人士踊跃参加!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学术委员会 二 0 一 0 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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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二)
lgjszy 2010-10-9 14:44
(发表时间:2005年7月) 2 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1 )加强技术转移,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 70 年代末,美国为了发展国防力量,建立了坚实的国防与空间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加强了联邦实验室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为以后转向民用和国际商业技术的竞争打下了基础。但是,在 70 年代后期,美国竞争力遭到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挑战,导致许多工厂关闭,出口下降,技术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降低。 针对这些问题,美国及时采取措施,特别是制定了一系列同科学技术政策有关的法律,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通过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美国国会强调,加强技术转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要保护美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要保护美国国家的安全利益。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美国国会强调,如果没有国家综合性的法律和政策,就不可能为了商业和公众目的而加强技术创新。有制定这样政策的需要,包括一些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和使用联邦政府的科学与技术资源。 自 1980 年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地制定和修订技术转移相关法律, 1980 年通过《拜杜法案》, 1980 年通过《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 1982 年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 1984 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 1996 年通过《经济间谍法》等 5 部法案。以这 5 部法案为支柱,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可分为 5 个部分: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四是加强合作研究;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美国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的。美国国会每二至三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 3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应用力度。 技术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美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总原则是鼓励创新,公平配置资源,提高产业整体的竞争力,增加社会效益。 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可归研发执行单位,大学、小型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可选择拥有发明权,政府保留非专有、不得转让、可撤销及不必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使用权。允许联邦实验室进行独占性授权或部分独占性授权,私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接受独占性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在发明人和投资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既鼓励发明人,又保护雇主的利益。 4 )增强和规范政府作用,积极推动技术转移。 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利用和转移技术,政府有权将技术成果转给其他单位继续利用。为了保证技术的利用和转移,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拥有介入权。在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持有专利所有权的情况下,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行使介入权,即有权要求将某一专利的非专有或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 政府出资设立非营利组织和中小企业合作参加的计划,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 STTR )》、《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 (SBIR) 》、《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 MEP )》及《先进技术计划 (ATP) 》等。 政府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建立孵化器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运作等。 美国国会授权 1980 年《拜杜法案》和 1980 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实施监督机构是商务部,要求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来运作。这技术管理部门将包括:国家标准技术局( NIST );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NTIS) 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技术转移制度化。 法律明确了政府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责。美国国会授权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机构是相应技术转移法律的执行机构,并且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各个机构的职责、权力和拨款额度。 明确联邦实验室、大学等非营利组织的技术转移职责。技术转移是国家实验室和联邦实验室的重要任务;明确技术转移是联邦实验室每位科学家的职责;将技术转移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明确联邦实验室可以和企业进行合作研发重要关键技术。 6)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 法律规定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应用 , 必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原则,即该研发成果形成的商品,必须是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 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约制度。积极促进国家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领域的研究组合,例如半导体研究合作组织、电子及计算机研究合作组织等。 联邦实验室可与产业界进行合作研发,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议制度,促成研究组合。政府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特别资金,以帮助其进行研究开发。对进行联合研究开发的企业免除反托拉斯法3倍损失赔偿的限制。联邦实验室可以提供人员、设备等服务给其研究伙伴。 7)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构筑完善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现在,美国已经具有了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使得技术转移通道十分通畅,极大地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紧密了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美国国会立法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如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NTIS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NTTC )、联邦实验室联盟( FLC )、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 ORTA )等。 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许多大学纷纷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 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 TLO ),以及技术和商标许可办公室( Office for Technology and Trademark Licensing , TTLO )。 TLO 和 TTLO 负责管理有关成果,规划商业化策略,进行技术转移有关谈判,检查和监督被授权人成果运用的绩效等方面的工作。大学通过 TLO 和 TTLO 向民间机构或产业界提供有关技术,并接受有关委托和技术授权等业务。为了协调与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实施,加强行业自律, 1974 ,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简称 SUPA )成立。通过会议、课程和出版物, SUPA 集中力量对美国的大学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许可。 1989 年, SUPA 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 专利管理 的范畴,遂改名为大学技术管理人协会(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 Inc , AUTM ),于是 AUTM 诞生了,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现有会员单位 200 余家。 8 )建立国家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 美国立法建立专利、技术、产业、技术人才以及法律相关资料库。由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NTIS )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NTTC )和联邦实验室联盟( FLC ),授权收集与整合国家相关研究计划、各类实验室以及大学专利、技术发明、可转移技术项目,并建立相关资料库,通过 NTIS 、 NTTC 、 FLC 和一些私人公司的网络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相关产业(如信息和生物医药)技术发展资料库、技术管理系统,如 NTTC 技术评估系统、法律咨询资料库等。 9 )制定技术转移提成办法,设立国家技术奖,奖励有功科技人员。 美国法律规定大学必须与科技人员分享技术转移收入,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将余额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允许在职或离职联邦政府雇员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参加科技商业开发计划。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个人提成所得可不少于 15% ,每年获取奖励的上限由 10 万美元提高到 15 万美元。 美国国会强调,国家应该对那些个人和群体给予更充分的重视,他们已经为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改善了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为此,特设立国家技术奖,由总统奖励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企业。 10 )重视技术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加强技术转移培训。 美国立法建立专门人才资料库,通过联邦实验室联盟( FLC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NTTC )可以查寻联邦实验室、大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规定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技术管理培训系统,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NTTC )专业技能培训系统。 规定政府制定计划,促进学术界、企业界、联邦实验室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相互交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互派人员访问或学习和工作,技术知识随着这种人员的交流得到转移。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动常常伴随着技术成果的流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这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技术转移方式,转移中的问题较容易解决,成功率较大;成本也不高;人员交流也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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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三)
lgjszy 2010-10-9 11:39
(发表时间:2005年7月) 3 借鉴与建议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中,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技术市场工作的重点是将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其核心是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专利技术的应用问题。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该以现有的技术市场为基础,尽快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明确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任务,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良性发展。 1)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 ①增加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职能;②增加行使政府介入权,政府资助研发课题,验收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或未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后一年仍未实施转化的 , 要定期向社会公告 , 供他人实施转化;③增加技术转移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的审查职能。 2 )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 技术转移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技术文件 ,这是近几年西方管理界十分流行的理论。因此,建立国家和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考试、统一认证,促进技术转移,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的一项重要任务。 3 )强化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是政府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二是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放权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 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4 )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转移奖项。 在我国技术奖励系统中,没有设置技术转移奖项。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奖励。这个奖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技术转移的利润提成,而是设立国家级奖项,鼓励科技人员和技术中介机构投身于技术转移事业。 5 )成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在中国科技情报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信息中心。主要的职能是授权汇集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经整理后发布。 在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内,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 6 )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整合全国的技术转移资源,这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现有技术转移体系资源分散、功能单一、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要以现有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为基础,整合相关资源,调整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转移中的主导作用,协调、指导各专业国家技术转移中和区域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7 )构筑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①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阶段实行政府和民间相结合,健全政府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发展民间技术公司,为技术交易提供全面服务。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②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融资渠道;③各级政府的风险创业基金应从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中退出,投资阶段向前移,发挥 天使 资金的作用:重点兴办技术孵化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和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联合开发体;扶持和培育对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 8 )在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国家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先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制定国家法律,在全国实行。 9 )开展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技术转移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颁布了 20 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加强技术转移的立法工作,在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用法律来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政府资助的研发课题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移情况,为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做基础工作。 10 )国家和地方要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用来奖励促成技术转移的个人或技术中介机构,做成一项,按其取得成效的大小进行奖励,鼓励个人和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服务。 参考文献: 1.The Bayh-Dole Act of 1980. 2.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 3.米加宁.作为公共政策的技术转移政策美国的案例.中国科技论坛.2001.5: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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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推荐:《创新北京-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研究》
lgjszy 2010-9-29 15:37
【发表时间:2006年11月14日】 主编:林耕 副主编:张耘李明亮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责任编辑:严莉(电话:010-68354371) 书号:ISBN:7501777837 上架时间:2006-11-14 出版日期:2006 年11月 定价 :35.00元 所属分类: 经济管理 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运营 技术/战略/创新 内容提要 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问题不仅是一个深奥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急待深入探索的应用问题。针对技术创新、技术市场、技术交易等各类问题,课题组进行了系列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这本《创新北京 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研究》。本书集中反映了北京市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发展的基本状况,从中可以了解到北京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领域的学术研究动态,以及北京的有关科技管理工作者对该问题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思考,对北京乃至全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市场研究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图书目录 序 上篇 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基本理论 北京市企业技术创新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政策法规调查分析 北京市国有企业技术创新问题对策分析 北京市国有企业技信创新案例 中关村百家企业自主创新调研 海淀区科技创新资源图谱 下篇 技术市场 北京技术市场中主要卖方主体技术创新情况分析 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北京技术市场发展历史回顾及分析 北京技术市场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人才市场 要素市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 北京技术市场中与 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 相关的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 北京技术输出辐射地及其他区域的科技需求 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研究及政策建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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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lgjszy 2010-9-28 15:34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解读新《科技进步法》: (发表时间:2008年8月17日 经本人审阅) 来源: 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8-17 22:0:17 本报记者 郑金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战略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确立了科研诚信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 近日,《科学时报》记者专访了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请他从法规建设与技术市场发展方面对新《科技进步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 :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关于技术市场发展方面,其表述有何异同,做了哪些修改? 林耕 :此次修订《科技进步法》,对技术市场方面的表述改动还是比较大的。比如对技术市场的表述,原为“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技术产品商品化”。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的第二十七条,则改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增加了“ 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等内容。同时,把原来的“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变成了现在第二十七条的第二款。 对技术市场的表述,从原先的一条一款变为现在的一条两款;从“建立和发展”变为“培育和发展”,虽然是一个词之差,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技术市场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发展技术市场的决心。在词义上,“培育”比“建立”更进了一步,体现了更高层次。 记者 :新《科技进步法》对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林耕: 《科技进步法》是科技发展的根本大法,一定程度上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宪法,地位十分重要。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大大丰富了技术市场的内容,并补充了一些内容,对技术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技术市场的建设者来说是一大鼓舞。 再如,新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这对技术市场的发展也有重要推动作用。 记者 :从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历程看,此次修订体现了什么样的特点? 林耕: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推动科研院所走向市场。到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又把发展技术市场写进入《科技进步法》。而随着现在工作重点的转变,需要对《科技进步法》以及其中对技术市场的相关表述进行修订。说明我国的科技工作是紧跟时代的。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对技术市场有了更多更全面的描述,将使技术市场的管理有法可依,工作更加有序。 比如《科技进步法》规定,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互利有偿,诚实信用,是和谐社会建设十分重要的内容。对技术市场发展来说,技术卖方、买方以及技术中介都要信守这样的原则。这也有助于提供技术交易质量,降低技术交易成本。 记者: 作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今后如何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新《科技进步法》? 林耕 :对于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来说,今后要把贯彻落实新《科技进步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制度。完善技术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技术市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作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之一,近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技术市场的机制体制创新。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紧紧抓住技术转移这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大力推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比如推出了《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这些都将促进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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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报道:技术转移论坛在南宁举行—林耕应邀参加
lgjszy 2010-9-26 14:45
2009 年 1 月 13 日 22:11:00 来源: 广西科技信息网 来源:http://www.gxsti.net.cn/zx/kjhd/265163.shtml 2009年1月13日上午,由广西科技厅主办的技术转移论坛在南宁举行。广西科技厅副厅长杜伟出席会议并致辞。 本次论坛邀请了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技术管理处副处长张玢、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顾问林耕、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所研究员刘海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总裁刘友林作为主讲嘉宾出席。四位主讲嘉宾分别就政府在技术转移中的指导作用、技术转移模式、技术转移体系、区域技术转移合作等主题作了发言,给广西技术转移工作带来了前瞻的新视野以及实践的新思路。 据参会嘉宾介绍,2001年至2008年,广西吸纳北京技术由2001年16项增加到2008年的293项,共吸纳2131项,年平均增长速度5.91%;成交额由1.23亿元增加到3.50亿元(其中2006年是个高增长年),成交额共28.76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16.11%。而2001年至2008年期间,广西输出到北京技术由2001年的9项减少到2008年8项,共输出48项,成交额由1227.81万元减少到470.27元,共输出3404.14万元,总体呈波动发展的趋势。 嘉宾建议,做好技术转移就需要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调研重点技术项目、联合培训经纪人员、互相了解技术需求、制定技术转移计划、推进区域技术转移。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顾问林耕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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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主渠道作用
lgjszy 2010-9-21 10:04
(发表时间: 2001年5月24日)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中心,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长期以来,我们本着“创新在北京、服务向全国”的指导思想,努力开拓北京技术市场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现将北京技术市场的发展建设和工作中取得的进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向各位同仁和朋友简要汇报如下。 一、北京技术市场发展现状 (一)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与实践,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已初步形成。首先形成了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联席会、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科委、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技术市场行政执法队伍、技术合同登记处等组成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其次形成了由技术卖方2800家、技术中介机构150余家、技术经纪人800余人、技术市场经营管理队伍6000多人等组成的北京技术市场经营服务体系,在服务手段与水平上基本上使用了现代的网络和通讯技术。所有这些从管理到服务组成了技术市场的基本体系,确保了北京地区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和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北京技术市场成交额增长迅速 2000年度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40.29亿元,增长52.17%,其中技术交易额达到126.33亿元;认定登记技术合同21270份,比上一年增长2.7%,平均每份合同金额达到65万元以上(1999年为46万元),其中超过1亿元的有8项(1999年有3项)。实现合同总金额、实现技术交易额也都相应大幅度增长。通过统计汇总可以看到,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等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的合同金额已占总金额的58.32%(信息技术占比例最大,为39.59%)。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占北京GDP的5.7%,比1999年增长1.46个百分点;占北京RD的132.35%,增长34.11个百分点。所有这些标志着北京技术市场发展规律规模和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另外,2000年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的21.56%。北京辐射全国的技术商品交易金额为67.15亿元,计11286项,对全国地方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继续保持了持续发展的强劲势头。截止4月25日,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72.4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达163.06%。其中技术交易额达到64.83亿元,增长149.91%。其增长幅度之大、合同成交额之高,都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 (三)北京技术市场特点与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 。中关村海淀园迅速发展,技术合同交易额达62.96亿元,比上年增长20亿元,占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的45%。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北京技术市场新兴的最大技术卖方群体 2.外资研发机构占有一席之地 。在国家有关政策同意将涉外技术合同纳入认定登记范围后,外资企业和研发机构踊跃申请。2000年依法认定登记的4份涉外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就达12亿元。随着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涉外技术合同的数量将会逐步增加。 3.高新技术合同交易已成为北京技术市场的主流 。 4.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不仅与GDP、RD同步增长 。且其增长比例远大于GDP和RD的增长幅度,充分显示出首都科技的相对优势和技术市场的活跃发展。 5.技术商品仍然保持辐射全国的势态 (包括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并且出口国外。 分析其增长原因,主要是得益于良好的政策环境,宏观上对高新技术的需求旺盛,加上科技资源拥有者市场观念的转变,使北京雄厚的科技资源得以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四)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思路与目标 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执行《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市领导和科委党组的新要求,遵循“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充分调动技术卖方、买方、中介方等的积极性,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为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服务;稳步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工作目标;进一步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技术交易中心。 2001年的工作目标——北京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年成交总金额达到160 亿元,比上年增长14.05 %;积极推进北京技术市场体系建设。 按照2001年北京技术市场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围绕总体工作目标,2001年在大力宣传贯彻技术市场政策法律、稳步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努力做好为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国内和国际重大技术交流活动、重点攻关项目技术合作等的全面优质服务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有待深入,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有待明确 。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就其管理工作而言与技术市场深入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缺乏整体规划和有目标的管理。究其原因与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性质的定位和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不明确有着直接关系,这一点在区县科委表现得尤为突出,机构改革编制压缩,使技术市场管理力量消弱、队伍不稳定。 (二)技术中介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发展不稳定,在1997年北京地区技术中介机构达到310家,1999年仅有137家,到2000年通过年检的只有75家;人才匮乏、服务功能单一,服务质量普遍较差,缺乏整体的品牌意识和行业间的合作;开拓意识淡薄、后续服务不够深入,仅限于牵线搭桥,在专家评价、市场调研、市场进入等总体策划的系统服务上考虑甚少;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中介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不成熟技术和伪技术流入技术市场,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环境建设滞后于中央关于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精神要求,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力度不够。 (三)技术经纪业的发展速度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北京地区近年来通过举办经纪人培训班,目前已有800余人取得资格证,但真正在北京技术市场中从事经纪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纪人为数不多,其主要原因是适宜技术经纪的环境尚未形成,有关的法律保证也不健全,致使有不少经纪人有资格难从业。 (四)技术市场的功能创新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在促进技术交易效率提高的有效手段不足,市场的有效监督不到位;在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使不少本应申报专利的技术未申报,本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五)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整合有待深入探讨 。在北京不仅有着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还有着良好的资金优势,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独立的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如何使三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有机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地满足创业型高新技术与创业资本的对接,以及创业资本以转让成果收益权方式回收投资的现实需要,为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解决好这一问题将使技术市场得到深层次的发展和全面提升。 三、对策 (一)大力加强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对依法建设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认识 。尽管我国在关于技术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但我们要将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透,用足、用好,让它渗透到技术市场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和规范作用。 (二)积极努力推动技术市场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完备的法律、法规建立是技术市场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根本保证,为确保北京技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正积极地与市政府、市人大等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等项工作,逐步推动各项与技术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技术中介整体水平,打造首都技术中介服务品牌 。通过加强执法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技术中介的业务活动;通过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金融、会管理的复合型技术中介人才队伍;通过不断地学习与实践,引导技术中介机构增强创新和市场意识及经营理念的转变,不断地完善功能提高效率以及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中介机构的有机整合,发挥出更大的联合效益,打造首都技术中介机构的服务品牌、建立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四)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建设,营造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建立过硬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营造良好环境是技术经纪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这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并通过制定“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成立技术经纪人联合组织、搭建技术经纪人活动平台等手段,为技术经纪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使每一位技术经纪人在技术市场的天地里真正发挥作用。 (五)加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完善和强化技术市场功能。 技术市场只有同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在一起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在这方面北京地区业已形成的三类市场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形成一个紧密协作的网络,把技术、人才和资本结合在一起,使得科技含量较高、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项目,在实现产业化过程中能够得到人才、资金上的支持,人才找到用武之地,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逐步建立起技术、人才、资本互为发展前题、互相依存、又互相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也使技术市场功能得到完善和强化。 各位同仁、朋友们,首都是全国人民的首都,首都的科技资源是全国人民共同的资源。开发、利用好这些资源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在技术与资本的对接、人才交流、政策咨询和国际技贸等方面,我们愿与兄弟省市进行真诚的、全方位的合作,共发展、齐飞跃。 为您服务,是我们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北京技术交易市场的心愿,欢迎大家到北京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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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的建议(一)
lgjszy 2010-9-7 09:41
林 耕 一、全国技术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技术合同成交额再创历史新高 。 2009 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技术市场交易总量增速放缓,但仍然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国登记技术合同 213,752 项,同比下降 5.562% ;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 3,000 亿元大关,达到 3,039 亿元,同比增长 14.02% 。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额由上年的 118 万元上升到 142 万元,同比增长 20% 。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 0.91% ,较上年增长 0.02 个百分点。数据显示, 我国技术市场交易进一步活跃,技术交易的内容更加丰富 。 2001-2009 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数由 229,702 项减少到 213,752 项,年平均增长速度为 -0.85% 。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由 782.75 亿元增加到 3,039 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 18.72% 。 技术创新与服务能力增强,技术转移质量逐步提高 。 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规模小幅度增加。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交易活跃。涉及知识产权技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专利技术转让规模保持高增长。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规模扩大,转化率有待提高。北京、上海、广东位居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前三甲,部分省市成交额下降。数据显示, 我国技术转移规模小幅度增加,技术转移质量稳步提升,技术转移效率有待提高 。 二、全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面临国际后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挑战 。为了化解国际后金融危机对带来的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已进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整体素质的新时期,尤其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促进科技与经济建设更紧密地结合。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体制和制度基础,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0 多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但至今仍然面临诸多制约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究其原因, 不是发展技术市场的改革突破口选错了,而恰恰是因为技术市场制度建设还远不完善,技术市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进入新格局 。当前,我国技术市场已经进入了国民经济整体市场之中,它既有技术交易的特征,又融会到商品市场的交易规则之列,科技成果转化已经进入到以企业为主体的运行格局,创新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已成为市场主干线上的技术流。国家在技术市场中的管理模式已由直接干预与指挥,转变成同时提高高质量的各项平台,由市场调节、企业化运作来推动科技成果商品交易发展。 技术转移成为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主线 。发达国家经验证明,技术转移已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技术转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技术转移可以成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等各个创新主体都参与的发展战略。通过促进技术转移来催化科技创新,发展高技术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大势和主流之一。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市场工作的主线。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是关于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技术转移问题。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规模占比重较低 ; 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能力逐步减弱 。 二是关于专利技术转让问题。专利技术转让规模小, 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率极低。 三关于政府引导和促进作用问题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失灵部分的干预等方面发挥作用不足。技术市场与人才、资本等要素市场结合不紧密 。 高新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不够紧密。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呈收缩态势,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 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严重滞后。 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缺乏权威性、规范性 。 技术转移体制机制不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尚未健全。对技术转移的认识不到位。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非常不够。缺乏全国性政府类的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制度。 四是关于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及机制问题 。 技术市场监管工作明显减弱 , 技术市场执法处于空缺状态 。 三、十二五期间全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与重点 (一)十二五期间全国技术市场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技术市场作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和生产要素市场,应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十二五期间,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目标是: 确立技术转移战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健全和完善技术市场法律体系;形成技术市场激励机制;完善技术市场环境建设;充分地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为实现上述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应实施以下战略: 1. 技术转移战略 技术转移是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技术转移是技术市场工作的抓手和核心。 要实施技术转移战略,唤起政府、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热情,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技术转移顺利实现。 2. 制度创新战略 制度创新则是技术市场工作的保证 。促进和制约技术市场各主体的行为,激发参与热情。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督、管理作用,保证技术市场有效、高效的运行。 3. 组织创新战略 组织创新则是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基础,是制度创新的有效载体 。要改变目前技术市场监管不力的状况,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的、扁平化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以及技术市场组织协调体系。 4. 人才培养战略 人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要动员各种力量培养技术市场管理人才、技术市场执法人才、技术经理人才和专业技术转移人才等所需要的人才。 (二)十二五期间全国技术市场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 十二五 期间全国技术市场的工作重点是 : 一是积极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是实施专利商用化工程,推进专利技术转让 。 三是加强政府的作用,组织落实重点任务 。 四是建立全国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和机制 。 五是建立全国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和评价标准 。 六是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加大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培养和技能培训力度 马彦民:全国技术市场工作座谈会报告, 2009年3月26日 吕士良: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2009年10月28日 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国科发市字 75号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全国技术市场统计简报(第八期),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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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我国技术市场秩序的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
yngcan 2010-7-19 01:10
我国技术市场秩序的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 金海军 技术市场是随着我国生产要素商品化的进程而逐步形成的。由于受体制因素的约束,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技术市场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与问题。如果从原因上分析,利益机制的缺位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恐怕是其深层原因,而这些又都与技术市场秩序密切相关。 构建我国技术市场秩序的基本思路应当立足于确立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协调在技术发明、技术产业化以及技术扩散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应当正确发挥政府的角色与作用。企业和发明人通过市场调节和利益激励机制从事技术创新,而政府的作用则在于制定宏观政策、引导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方向、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个具体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等。 第一节 技术市场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功能 一、技术市场的特征 市场是一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经济联系形式, 它既可以指商品交易的场所,也可以指各种商品交易关系的总和,当然,也是一种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市场也就等同于交易,因此,各种生产要素与商品都可能形成某种市场。技术市场被认为是一种特殊领域的市场,这是把它与一般商品或服务市场相比较而言的。技术市场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交易的对象技术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而且正是技术与技术市场的这些特点,使得对技术的产权保护以及其他保障技术交易的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色。 (一)技术及其特点 技术的概念,既是科学技术哲学的范畴,也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在前者的领域内,争论颇多,以致于有人认为,只要试图给技术一词下定义,人们就会发现离开这个术语的模糊性,就等于不适当地减少了问题的复杂性,从而抹煞了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复杂性。 不同国家的学者曾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技术的定义与本质特征进行过描述。 在后者的范围内,即技术作为市场要素而言,则观点相对统一,其分歧主要是在技术的范围大小上。国内研究技术市场问题的学者将有关技术的定义归纳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知识派技术是指掌握了一定专门科学知识的劳动者的技能、技巧和经验,以及根据科学原理利用自然力克服和改造自然的一切方法;第二种观点是生产力派技术不仅包括知识形态的软件,也应包括设备和利用技术设备进行加工处理的劳动对象;第三种观点是系统派即把技术看成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组成的一种系统,其核心是技术软件,再加上实现技术所需的因素,包括设备、原材料、场地等条件和环境。 从本书的研究目的出发,我们基本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谓技术,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而为解决某一实践问题所提出的一种知识。因此,知识是技术的上位概念。 技术是一种功能型(实用型)的知识,从而区别于非功能型的知识(例如,科学原理、文学艺术作品、标记符号等)。 技术既不同于科学,科学是不提供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的,但它越来越成为技术进步的基础; 技术也不同于技能,技能是应用技术方案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它主要与技术实现相关,可归入人力资本(劳动)的范畴。 作为技术市场的交易对象,技术商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性。有学者将之归结为:技术商品的多形态性、创新性、垄断性、共享性、复杂性、中间性和增值性。 如果把技术作为知识的下位概念进行考察,那么这些特性恰恰就是知识的属性。具体而言,技术作为知识具有下列特点: 1 .技术的创造极难而复制极易。知识是通过创新而产生的,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包括成本、结果的不确定。但知识一旦产生,即以某种形式存在,对其复制却极为容易。 马克思对此曾作过类似的比喻: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之内就能学会二项式定理。 这虽然是针对科学知识而言的,却同样适用于技术知识。现代经济学针对知识的这一特性也多有阐述。 这也是在现实生活中,盗版、假冒商标、仿制专利产品等现象存在的客观条件。 2 .技术的价值并不取决于技术开发的投入,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所带来的效益。因此,任何技术必须经由市场化、产业化才能实现其价值。这也凸显技术市场与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3 .技术的产权范围界定较有体财产为困难,并且与有体物的产权界定方法有着明显区别。在法律上,动产可以通过实物,不动产可以通过实际地界以及权利证书所标明的红线图加以确定,而技术的产权范围则必须借助特定的表达形式例如文字符号,这就存在着需要对权利本身进行解释的问题。例如,一项发明专利,需要借助于对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等的解释才能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4 .技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又采用了私人产权的方式。这是现代经济学讨论较多的问题。经济学所谓的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即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相反的则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即消费上的无对抗性,而且由私人供应商阻止无功受禄的代价甚高。 技术作为知识也具有这种特性,例如,同一项技术可以由不同的人同时在不同的地方使用,而不影响其中一人的使用。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于技术能否采取私人所有(产权)的方式?如果采用产权的方式,能否有效地排除搭便车的行为?是否会因此导致交易成本过高? 5 .技术的永久性与有期性。与有体物不同,技术一经创造产生,不因特定载体的毁损而消灭,它只要有其他适当的载体即可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它具有永久性。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技术往往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它可能削弱甚至最终取代现有技术,从而,尽管现有技术仍然存在,但其价值已经减少甚至为零。因此,技术又是有期限的。 (二)技术市场的运行特点 由于技术市场的交易对象具有前述特性,因此,技术市场也具有自身的运行特点,具体表现为: 1 .交易目的。技术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技术,而不是为了消费,因此,技术市场完全是生产要素的交易。 2 .交易主体。技术交易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往往是经营者,而非消费者。至于转让人或许可人则为技术的产权所有人,主要是知识产权人,例如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商业秘密拥有者。 3 .交易对象。技术交易涉及的对象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著作权(尤其是软件)、商标权(往往与其他技术交易相结合)、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或 know how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在许多情况下,技术交易除了对技术本身的转让或许可以外,往往还会涉及为实现技术功能所需的配套内容,例如设备提供、安装调试。 4 .交易价值与价格的确定。作为在市场中交易的对象,技术亦必有其价格,但其定价方式却与一般商品价格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关于技术(商品)的价值形成进而计算其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是象一般商品那样,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价值;二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技术商品的价值量;三是用这项技术成果应用后所节约的社会劳动来衡量它的价值。 实际上,从技术的特点就可以推断,前两种意见很难认获得认同。首先,技术(尤其是专利技术)在给定的法律区域内是唯一的,因此,很难甚至不可能计算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次,技术的产生虽然与所投入的个别劳动时间或成本有关,但这些并不是其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一方面,技术的生产具有不确定性,巨大的投资可能一无所获(所谓风险投资,意即在此);另一方面,针对专利技术而言,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在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 的基础上,发明人尽管作出了技术发明,但如果该发明已被其他发明人先行申请或取得专利,则其不可能再获得产权并将之用于交易,该发明人的投入也就不能为其带来直接的财产收益。第三种意见有其合理之处,可以作为评估技术价值的标准。某一技术的价格,尽管也是以其价值为基础的,但其影响因素却远较商品价格的确定为复杂。因此,对技术作为交易对象的价值与价格计算,不能简单套用商品价值与价格的确定方法。技术商品的这一特点直接影响到技术市场中的技术估价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5 .交易方式。技术交易的方式可以分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交易,例如技术合作开发、技术委托开发;在技术实现方面的交易,例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其中,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采用最多的是技术许可证交易。在技术许可证交易中,技术所有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其技术,并由使用人按约定比例向技术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采用这种定价方式一是出于技术定价困难,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来也有助于在实现技术产业化时提高效率。 6 .交易结果。技术如果受有知识产权保护,例如享有专利权、著作权等,则该交易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为 20 年,那么涉及某一发明专利的技术合同仅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才是有效的;一旦该专利的保护期届满或合同订立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则该合同可由当事人申请而使之失效。因此,知识产权法在技术交易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市场秩序 技术的存在由来已久,几乎与人类同生共存,但技术市场的产生却远较一般商品市场为晚。其原因大致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分工和社会交换的程度。其中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亚当 斯密在其著作中开篇就提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他继而以扣针生产为例指出,使这种机械有发明的可能的,恐怕也是分工的结果。 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亦已表明,技术(发明创造、开发研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产品,并且技术发明人以此与他人进行独立的交易。 二是技术产权的确定与保护程度。在对技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之前,技术发明人往往通过师徒相传或子承父业的方式来获取和保密技术的,发明人尽管作出了技术创新,但往往为技术保密问题而不堪其扰。 只有当法律给予技术以某种明确的产权保护,技术发明人才愿意将该其技术发明用于交易,技术市场才可能形成。 为技术发明提供产权保护的,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为保护对象的一类权利的总称,除了专利权以外,还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也被列入国际公约、多边协定与各国法律之中。 知识产权为技术创新发明等提供产权保护,是技术市场秩序得以确立与维持的基础,也是技术市场秩序有别于其他市场秩序的重要标志。在前述对技术与技术市场的一般分析中可以看到,技术作为知识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对之给予财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复杂性。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与发明的成本较高,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对之进行复制与利用的成本则很低,因此,两者之间的显著差别使得人们更多地倾向于复制和利用他人的技术,而不是自己去创新发明。这显然不利于人类知识存量的增加,也不利于技术和社会的进步,所以有必要设定一套制度,激励创新发明。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尽管在其产生时并无如此明确的目标,但以后的实践证明了它具有这一功能。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的研究分析和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药品发明有 60 %研究不出来,有 65 %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 38 %不会研究出来,有 30 %不会被利用。 另一方面,技术不同于有体物,要界定其产权的范围实属不易,而且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使用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因此,为技术发明确定产权与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来说,专利制度从 17 世纪产生伊始,并无关于确定权利范围与保护权利的具体规则,直到 19 世纪后期,欧美诸国才在专利法中加入有关审查程序与权利要求的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市场交易与技术产业化也有着重要意义。技术创新发明的根本目的是市场化、产业化,从而实现其价值。交易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技术交易的前提。此外,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运作的,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作为根本出发点。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在技术发明市场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这也是专利制度区别于科技奖励政策的一大特点。 诺思等经济学家对于西欧经济史的比较研究表明,产业革命之所以在英国发生,而不是在西班牙、法国或者最早出现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荷兰,就是因为在排除了要素市场上的资源配置障碍以外,英国已开始用专利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了。 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们认为,工业革命的发生,西方世界的兴起,真正的原因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 英国 1624 年的《垄断法》 (Statute of Monopolies) 正是为技术发明的所有权提供了一个平等而稳定的法律依据,从而创立了一种新的产权,即知识产权。 历史实践表明,从 18 世纪开始,尤其进入 19 世纪中期以后,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不再象此前那样属于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成为一个国家走向工业化、近代化的重大制度力量。 三、技术市场秩序所需的利益机制:国家、企业与发明人 作出技术发明的是发明人,将技术发明进行市场化、产业化的是企业,为技术提供产权保护与交易秩序的则是国家,而联结其中的就是利益机制(图 9 1 )。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机制是指不同因素相互作用时所遵循的动力性规律,是输入因素和输出因素之间的变换关系。利益机制,即不同社会利益之间相互作用的机制,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一类机制。它不同于体制或制度,也不同于法律规则。机制是规律性的、客观的,而体制、制度或法律规则是人为的。 我们提出技术市场的利益机制这一分析模型,正是为了说明技术市场秩序(由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制度、规则及其实施等组成)也需要遵从利益机制。其中,如何处理国家、企业、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关键。 利益机制 技术 (发明人) 市场 (企业) 秩序 (国家) 图 91 技术市场中的利益机制模型 一方面,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制度与规则对于技术创新发明与市场化、产业化至关重要。诺思认为, 通观历史,在发明与创新中几乎总是存在着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巨大差异。设计技术开发的产权比设计产品或资源投入品的产权要困难得多。测定知识产权和创新范围的困难以及行使这类产权的困难成为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偏差的一个基本原因。 他 在 1994 年的演讲中进一步指出,制度加上技术,决定了构成总生产成本的交易及转换(生产)成本,从而影响经济的表现。由于制度与采用的技术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所以市场的效率可以说是直接取决于制度面的架构。 另一方面,在技术市场秩序建设中运用利益机制,对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我国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政府应当从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化、产业化环节中脱离出来,其首要任务就是提供有利于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前提是明确产权关系和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而市场本身无法提供这些框架,必须由政府来供给。它们包括 (1) 界定和保护产权(当然含知识产权);(2)制订和执行市场交易规则。只有通过建立统一的技术要素市场体系,科研机构才能顺利实现机制转换,科技进步活动的主体才 能由政府主导型转变为企业主导型,政府才能有效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宏观调控,实现科技资源有效配置,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转型经济中的技术市场及其秩序问题 一、我国技术市场的一般状况 我国的技术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0 年,沈阳市在全国率先开办了技术市场,建立了技术服务公司。 1981 年,沈阳、武汉在全国创办了科技交易会,沈阳市的成交额近 200 万元。此后,我国历年技术交易额迅速增长, 1983 年的交易额仅为 5000 万元,至 80 年代末的年成交额超过 80 亿元。在 90 年代,与经济的快速增长相适应,技术交易量也大幅度增加,到 90 年代末期,全国年技术交易量超过 500 亿元。在二十一世纪的头三年,我国每年的技术交易额分别为 650 亿、 782 亿与 884 亿。(参见表 9 1 ) 表 91 我国技术交易统计表( 1983 2002 ) 年度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1 1992 技术交易额 0.5 7.2 23 20.6 33.52 72.48 81.46 94.13 151.03 年度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技术交易额 207.55 228.89 268.34 300.20 351.37 435.82 523.45 650.75 782.75 884.17 资料来源: 1983 1989 年数据(《中国科学技术政策指南》 1989 年); 1991 2002 年数据(《全国技术合同统计报告( 2002 年)》)。 表 92 各类技术合同平均每份成交金额情况( 1998 2002 年) 年均成 交额 合同 类型 1998 年 每份合同平均成交金额(万元) 1999 年 每份合同平均成交金额(万元) 2000 年 每份合同平均成交金额 (万元) 2001 年 每份合同平均成交金额(万元) 2002 年 每份合同平均成交金额(万元) 2002 年较 2001 年增长(%) 技术开发 31.45 46.56 50.82 68.18 74.98 9.97 技术转让 18.76 25.11 57.15 79.52 88.97 11.88 技术咨询 7.86 7.35 8.60 9.94 11.10 11.67 技术服务 11.81 14.10 17.60 19.61 22.59 15.20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合同统计报告( 2002 年)》 纵向比较,我国每年的技术交易额增长是比较快的。但是,从各类技术合同平均成交额看,大部分技术合同的交易金额并不大,大致在几万到十几万元,这说明真正高水平的发明,含金量较高的技术并不多(参见表 9 2 )。而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我国当前的技术交易额还只是相当初级的。例如 IBM 在其 80 多亿美元的利润中,通过专利转让赢得的利润就有 17 亿美元,占 20% 以上。英国电信申请的专利有 13000 项,只有 1/4 应用到自己的产品中,最近他们开始出售专利, 6 个月内就创造了 1400 万美元的收入。 二、我国技术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专利为例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包括经济体制与科技体制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2 )科研与生产脱节;( 3 )管理政策上存在的问题,如何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利益分配问题;( 4 )基础设施不健全的问题,技术交易场所,技术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等;( 5 )资金缺少;( 6 )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难的问题;( 7 )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比率低。 如果把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实际上就是技术创新发明水平、技术产业化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三方面的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我国的专利及其产业化状况的考察来加以说明。之所以选择专利,而不是商业秘密或 know how ,是因为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技术创新发明中已有相当部分受到专利保护,属于专利技术。而且,在国际上也常常用一国所拥有的专利数量与质量来衡量该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或者用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来说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竞争力。 (一)我国专利的状况 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与之存在非常明显的差距。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照分析。 1 .发明专利方面国内与国外申请比例 在我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中,国内专利申请在总量上占绝对优势,但多集中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就发明专利而言,则是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优势。例如, 1994 年之前(除专利法实施的头一年即 1985 年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中,国内和国外的比例基本平衡,而从 1995 年开始,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国内申请量后就一直居高不下,每年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的全部发明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甚至高达 60% 以上。 2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比 在国内和国外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其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比存在明显区别。以 1986 、 1990 、 1998 、 2001 这四年的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这种区别(参见表 9 3 )。 表 9--3 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比 发明专利申请 1986 年 1990 年 1998 年 2001 年 国内 职务 42% 31.8% 33.6% 49.3% 非职务 58% 68.2% 66.4% 50.7% 国外 职务 90.9% 92% 96% 96% 非职务 9.1% 8% 4% 4%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整理。 3 、企业专利申请量比较 截止 2000 年 1 月 11 日 ,中国专利局 15 年受理的专利申请量突破了 100 万件。其中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合计为 176899 件,还不到专利申请总量的五分之一。 15 年来,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虽然逐年递增,但是 15 年来的年均专利申请量也只有 12000 件左右。据统计,我国仍有 70% 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95% 以上的国有小型企业尚无一件专利申请。而国外一些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每年的专利申请就达几千件乃至数万件,仅日立公司一年的专利申请量就超过我国企业一年的全部申请量( 1995 年)。 4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数量比较 由于美国具有强大的经济和科技实力以及较高的市场水平,人们在评价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时候,往往把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据统计, 1999 年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在美申请专利的前 10 名分别为:日本( 47413 件)、德国( 17446 件)、台湾( 11392 件)、英国( 7128 件)、加拿大( 7006 件)、韩国( 5634 件)、法国( 6398 件)、意大利( 2835 件)、瑞典( 2390 件)、荷兰( 2158 件)。 而当年中国大陆向美国申请专利仅为 271 件。 (二)技术成果的专利化与产业化状况 我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政府即制订多种计划,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及鼓励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这些计划的执行情况看,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与以往相比,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参见表 9 4 )。但是,即使从 2000 年的成就来看,其中技术成果专利化,专利产业化的情况仍不容乐观。例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在 2000 年共投入资金 229 亿元,取得成果 2 万多项,平均每项成果的投入为 114.5 万元。这些成果共获得专利 1300 项,只占 6.5% 。如果按这些专利计算,则平均每项专利的资金投入高达 1761.5 万元。高技术研究计划( 863 计划)在 2000 年取得成果 1561 项,申请或授权专利为 804 项,只占其中的 51.5% ,也就是说,在这些代表国内最高技术水平的技术成果中,也有将近一半没有申请专利。 表 9--4 国家主要的科技进步以及成果转化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开始时间 主要内容 执行情况( 2000 年)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1983 年 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科研课题,由国家组织集中各方面力量进行重点突破。重点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计算机软件等领域。 2000 年,中央财政投入 53 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176 亿元。共取得成果 2 万多项,获国内外专利 1300 多项,建立了 4500 多处试验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 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 ) 1986 年 3 月 以生物、航天、信息、激光、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技术为研究重点。 2000 年,该计划十五年工作全面完成。是年,各领域共取得成果 1561 项,申请或授权各类专利共计 804 项。 火炬计划 1988 年 8 月 以实现高技术成果产业化为主要目标。 2000 年高新区技工贸总收入达 9209.3 亿元,比上年增长 36% 。区内企业 20796 家,上亿元企业 1252 家,上 10 亿元企业 143 家。上 50 亿元企业 17 家,上 100 亿元企业 6 家。 资料来源: 2000 年数据见《 2001 年中国经济年鉴》,第 499 500 页。 关于我国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与产业化实现程度,有研究机构指出,我国每年可以取得约 30000 项科研成果,其中进行转化的只占 20% ,而真正实现产业化并形成一定效益的只占 5% 。 我国的技术成果仅有部分申请了专利,而最终被授予专利的比例则更低。如果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2000 年取得重大技术成果 2 万项中共获得专利 1300 件计,则国内技术成果专利化的比例仅为 6.5% 。 (三)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近十几年来渐趋增加,尤其是侵害专利与著作权的案件增幅显著。以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情况看(表 9 5 ), 1992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2494 件,而到 2001 年则增加到 5265 件,在数量上翻了一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 2002 年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为 6201 件, 2003 年上半年就有 3563 件。 这一方面反映出知识产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受到权利人的高度重视,而且司法机关亦给予了重点保护,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随着经济技术发展而不断增多,从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表 9 5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情况统计( 1992 2001 ) 单位:件 年份 著作权 技术合同 专利许可合同 商标侵权 专利侵权 非专利侵权 专利权属 商标权属 其他 合计 1992 143 1190 46 138 426 39 31 12 469 2494 1993 236 1449 69 189 570 65 41 17 307 2943 1994 326 1447 100 172 650 95 83 32 299 3204 1995 385 1422 99 281 857 90 95 30 497 3756 1996 436 1221 129 278 944 100 111 42 600 3861 1997 411 936 75 293 878 88 92 45 826 3644 1998 571 1175 82 435 844 181 236 92 477 4093 1999 750 942 71 395 1146 148 268 65 497 4282 2000 963 1146 57 344 1162 181 376 49 533 4811 2001 1117 1238 118 413 1384 199 95 69 632 5265 合计 5338 12166 846 2938 8861 1186 1428 453 5137 38353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统计表,载《中国知识产权年鉴( 2000 )》, 249 页;《中国知识产权年鉴( 2001 2002 )》, 266 页。 从法院历年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看,专利侵权案件在近十年来增加幅度高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与之增势相仿的是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在数量上一直占据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但增加幅度并不大,甚至在 90 年代中后期一度呈下降趋势,只是在进入 21 世纪后其数量才又开始上升。由此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这些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成果交易直接相关的案件中,侵权案件的数量一直在大幅度增加,仅仅每年侵犯专利权案件的数量就已经开始超过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可见,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市场秩序仍将任重而道远。(参见图 9 2 ) 此外,在实践中,某些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对多种知识产权的侵犯,而不只是针对专利权。例如,侵权人制造、销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可能侵犯其专利权;如果侵权人在该侵权产品上采用了与权利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则同时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如果利用不正当手段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诀窍或客户名单),则还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三、我国技术市场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利益机制的缺位与知识产权问题 前面我们以专利为例,说明了我国在技术创新发明与技术产业化方面存在的问题。这里既有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科技水平上的差距,也有两者在观念上的差距。例如,企业本身缺乏技术创新的激励,申请专利的意识不强。同时,它也反映出国家和企业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不足。在现代社会,从科学技术的创新到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的一系列过程中,均需要一国的政府与企业作出大量的研究与开发( RD )投入,而且这种投入是持续、集中与呈几何级数增长的。从 20 世纪 90 年代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国内的 RD 投入尽管在数量上持续增长,但在几个关键性指标上,如 RD 经费与 GDP 之比、人均经费、政府与企业提供经费之比、企业 RD 经费与其销售额之比等,均与发达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我国的 RD 投入不足与结构失调已经成为制约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瓶颈,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与专利产业化的主体。 但是,如果我们从技术市场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更为深层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利益机制的作用在技术创新发明与产业化过程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通常,人们把专利的产业化简化为新技术开发中试形成产品推向市场这样一个过程,从而只是关注谁最有能力来从事这一操作过程,但却忽视了其是否有足够的利益驱动。例如,政府作为 RD 经费的投入者,其利益所在是完成规划和职责,其领导者关心的是如何做出能使其职位升迁的政绩;作为研究机构,其利益是通过立项向政府部门申请资金,同时设立专门部门进行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工作,最后以成果的鉴定与评奖为目标;作为高校,其利益是通过自行申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与开发工作,从而获取研究经费(目前,高校研究经费的多少已经成为衡量各高校业绩的指标之一)。显然,无论是政府、还是研究机构或高校,它们在组织或进行研究与开发时都不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不是以作出专利发明并将之产业化为目标的,因此,也就很难形成技术成果专利化、专利产业化的利益驱动力。只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才会直接受到专利与产业化的利益驱动。但是,即使作为企业,其利益所在也是在于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利润的最大化并不必然来自专利技术及其产业化。因为在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专利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形成产业等一系列过程中,其间的任何环节都需要持续而呈几何级数增加的 RD 投入,而且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其它激励机制和严格的市场秩序保障,中国企业在自身利益机制作用下,必然不会倾向于充当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主体。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它们无论在 RD 经费投入比例,还是在从事 RD 工作的合格人员上,企业都占主体地位,而我国的 RD 经费投入主要是政府提供,经费的执行也不是以企业为主,企业自身也没有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相当的比例用作 RD 经费。那么,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什么能够成为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主体呢?其实,这也并不完全是由于企业自身内在的驱动,而重要的还是由于相关的各种主体政府、国会、法院、警察局、律师所、大学乃至消费者,它们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共同构成一个利益机制的驱动。只是在发达国家,这个利益机制已经成熟,以日常规则的方式运行,以致于人们容易漠视其存在罢了。 从表面来看,社会的各种主体并不以技术开发与产业化为自己的根本目标,企业的根本、直接目标是获取利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完成生产任务),政府的最大目标是政绩(选票或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创新者的最大目标是多出研究成果,法律机构的目标是公正执法。这些主体并不以技术产业化本身为目标,但是,当它们处在恰当的利益机制之下,就会相互作用,产生技术产业化的结果一个整体异于部分之和的结果。 因此,对于技术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国家科研开发经费投入不足,那只是表面原因,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是否有效发挥利益机制的作用,从而在国家、企业、发明人等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相应的技术发明、交易与产业化秩序。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阻碍技术创新发明与产业化的重要因素 前已述及,技术市场交易的前提是必须确立技术发明的产权归属并保障产权利益不受侵犯和自由交易。这就涉及到相关的法律制度问题。 根据瑞士国际管理与发展学院( IMD ) 1998 年《世界竞争力年鉴》,尽管我国在科技的国际竞争力上有所提升,科技人员投入居世界第 2 位,科学环境、科技管理竞争力位居第 17 位和第 18 位,分别比上一年提高 8 位和 6 位,科技资本投入也比上一年提高 2 位,位居第 35 位,但是,知识产权竞争力却大幅度下降,由第 29 位降至第 38 位。在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方面,我国不仅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距,甚至与主要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比,其排名也是靠后的。(参见表 9 6 ) 表 96 主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排名表( 1998 年) 国家和地区 日本 美国 法国 德国 加拿大 英国 意大利 芬兰 名次 1 2 3 5 11 12 15 22 国家和地区 智利 印度 中国 俄罗斯 韩国 香港 马来西亚 新加坡 名次 42 41 38 36 28 25 24 9 资料来源: IMD 《世界竞争力年鉴》, 1998 年。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不如人意还只是一个方面,如果从技术创新发明与产业化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说,还涉及到其他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技术成果的交易制度、专利的许可与转让制度、风险投资的制度、中小企业的担保与融资制度,甚至是我国的基本法治环境等。 在立法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上,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观念与思路的转变。有关知识产权以及有关专利产业化的立法,既不是科技立法,也不是行政管理法,相反,它们属于私法,是调整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其目的是促进市场交易,为市场交易提供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如果以此衡量有关法律制度,恐怕还有许多法律法规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尚有待改进和完善。如果没有立法观念的转变,没有良好的司法与执法环境,就会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市场交易受阻等法律障碍,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技术市场秩序,就不能对技术创新发明与产业化提供制度保障与激励。 第三节 重构我国技术市场秩序:基本思路与具体问题 一、重构我国技术市场秩序的基本思路 通过对前述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可以认为,构建我国技术市场秩序的基本思路应立足于适应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因素的利益机制,特别是应当正确发挥政府的角色与作用。我国当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以往由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也正在逐步发生变革。在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领域也存在同样的趋向,即担当 RD 投入主体的应当由政府转向企业。企业和发明人通过市场调节和利益激励机制从事技术创新发明、技术的市场化与产业化,政府的作用则在于制定宏观政策、引导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方向、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保障以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宏观政策,引导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方向 这方面的工作是企业本身难以完成的,但对整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故应由政府来完成。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近二十年来,它们普遍对知识产权给予高度重视,并相继完成了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即着手制定和调整其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且把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制裁挂钩(例如对其认为知识产权不力的国家或地区动用超级 301 条款),竭力主张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多边贸易谈判,最终通过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协定),为各成员提供一套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而欧盟、日本也相继制定了面向 21 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日本于 2002 年 1 月由小泉首相主持召开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并于当年 6 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这种通过知识产权战略与宏观政策,建立与维护其本国乃至国际技术市场秩序的做法,值得我们关注与借鉴。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1999 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提到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决定》要求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当然具有宏观指导意义,但是,在如何形成有效的技术开发与转化体制上,尚需明确提出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技术市场秩序,尤其是应当适应于技术创新以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利益机制。而且,在策略层面上也需要转换思路,例如从以往的科技奖励、扶持政策转变为知识产权策略。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在宏观政策方面的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 (二)制定相关法律,为技术创新发明与技术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保障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对照 TRIPS 协定的条款而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除此之外,以下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着手制定或完善: 1 .市场经营主体制度。这方面涉及中介机构、科技开发型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的组建及运营。 2 .交易和投资制度。这方面涉及专利的转让与许可,对专利的风险投资,中小型科技企业向银行的借贷与担保等。 3 .市场监管制度。对于技术交易市场,除了合同法,还应就交易者、中介机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作出规定,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当然,除了在立法上的完善外,还需要加强执法与司法,以保证这些法律的实施,真正确保对技术创新发明人的产权保护与技术交易的有序进行。 以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为例,可以看到,政府的角色转变对于技术市场秩序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于 2002 年 11 月 1 日 开始施行,该条例是在 1994 年《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新条例较之 1994 年条例有重大调整。( 1 ) 由管理扶持向调节自律转向。1994年条例的内容是以政府管理、扶持技术市场为主线。而新条例的立法思路是:在市场管理方面以行业自律为主;在市场促进方面以市场调节为主,再辅之以政府的规范与扶持。(2)在框架结构上淡化管理。新条例不仅在名称上去掉了管理二字,而且在具体内容安排上充分体现了上述立法思路。(3)强化了中介服务职能。在新条例中强化了技术中介机构在促进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特殊功能,突出了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增加了对技术中介服务的扶持政策。有资料表明,近年来,北京技术市场之所以发展速度很快,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北京市日益健康完善的政策和法制环境的保障。2001年北京技术交易额达到191亿元,比1994年的37亿元增长了5倍多。从全国技术交易量的比重来看,北京市的技术交易量也由1994年的12%上升到24%。 (三)做好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世界竞争力年鉴》的统计,我国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基本上居世界最低水平,技术设施发展滞后。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忽略了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得基础设施的国际竞争力一直位居世界第 40 位以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越来越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粗放式经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大搞重复工业性投资,经济发展没有寻求高效、协调的道路。而技术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方面,其状况不言而喻。另外,还有诸如保证教育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也主要是政府的职责。 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个具体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市场秩序的基础制度,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在这里仅就其中的三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正确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这个问题涉及到秩序与效率的关系。如果转换一下表述,即是否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越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就越有利。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未经许可而商业性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予查处;另一方面,由于在技术,尤其是某些领域的核心技术上多为外国公司拥有专利权,我国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擅自使用了这些技术就可能被指控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我国对外开放过程中一度频频遭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指摘,甚至成为它们发动贸易制裁的缘由。而且,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 TRIPS 协定的要求保护知识产权也已成为我国政府承诺的一项义务。因此,为了融入全球化的经济格局,我国必须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某些高科技行业的核心技术上,我国企业又往往缺乏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状况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近两年来争论颇多的 DVD 专利收费事件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外国电子厂商组成联盟( 6C 、 3C 等),根据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向我国 DVD 生产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否则国内企业就可能面临侵权指控。到目前为止,国内企业已经为此缴纳专利使用费在 30 亿美元以上。 事实上,跨国公司现在所采取的基本知识产权策略就是,在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先大批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网。并且往往在发生侵权的初始阶段并不马上采取措施,而是让该国国内企业使用其技术,一旦这些企业形成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并对其技术产生依赖时,再提出强有力的权利要求,大范围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这样,既扼制了竞争对手,又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而且,这种事例在今后必将不止一起,因为目前在我国些主要技术领域,外国专利申请占有优势。据对 1994 年至 1998 年我国受理的有关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统计,国外申请分别占 70 %、 60.5 %、 87.3 %、 92.4 %和 90 %。 那么,能否以此为由而不给予外国专利权人以法律保护,不向其付费呢?显然,这种观点很难成立。其一,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贸易组织 TRIPS 协定就是各成员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其二,在当前国际格局中,发达国家显然不可能轻易放弃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因此,从对外开放的角度看,我们只能也必须对外国企业有效的知识产权予以平等保护。那么,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呢?对此,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不断努力提高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先进技术,并且及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获取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引进国外切有利于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有机地结合起来。即使在我们不占优势的技术领域,我们也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我们虽然不能拥有其核心技术的基础专利,但可以围绕外国基础专利,尽量多地申请外围专利,与外国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从而可以尽量少地支付专利使用费。同时也需要应用知识产权策略,通过技术交易的各种方式,或者借助于协会,甚至动用政府的力量,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当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上,我们只要遵守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多边协定中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即可,无须提供更高标准的保护,更不应出现前几年发生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即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外国人提供的保护标准反而高于对本国人的保护标准。像世界贸易组织的 TRIPS 协定等所规定的只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从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是私权(民事权利),对之如何应用或者如何实现其价值,均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国家无需也不应干预。国家所应当做的,只是为技术创新发明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也就是应权利人之请而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国家未能有效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时,往往就会影响技术创新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并且不能为该技术的市场化与产业化提供有效的激励。因此,国家能否有效地为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保护,就成为技术市场秩序构建的重要内容。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损害赔偿的确定两个方面,前者是定性问题,后者则是定量问题。 1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法律上,构成对某一知识产权的侵权,须具备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条件:( 1 )当事人行为具有违法性;( 2 )行为人有过错;( 3 )权利人受有损失;( 4 )该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而发生争议最多的还是在第一项条件上,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是由技术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技术发明尽管获得了知识产权,但其产权的边界却不象有体物那样明确可见,这就涉及对其保护范围的解释了。例如,专利法第 56 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所列举的内容就是其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这主要通过该发明创造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加以表现。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又是通过文字(包括附图)来说明的,这就可能导致不同的人作出不同的解释。此外,在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产品或方法进行比对时,也可能因为法官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解释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论。 2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定量问题 与定性问题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定量问题往往并不为人关注,从而导致法律实践中不时发生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固然,由于我国专利技术的创造性程度普遍较低,以及在司法体系、社会认知等国情方面的差异,我国法院不可能象美国法院那样,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出上亿乃至几十亿美元的损害赔偿数额,但是,法院对于侵犯专利权案件所判决的赔偿数额确实是相对较低的。我们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抽取其中 6 个案件的判决作为分析的样本,就可以发现这种倾向(参见表 9 7 )。相反,在并不包含技术发明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反而判出了远远超过侵犯发明专利的损害赔偿数额。据介绍,深圳市捷康保健有限公司以其冰糖燕窝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侵权为由于 1999 年起诉深圳万基公司,要求按被告生产销售利润作为侵权获利数额,并以此进行损失赔偿。法院根据对被告生产销售利润的审计结果,一审判决被告赔偿 12187462.46 元。 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既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其困难在于专利技术等知识的定价问题。例如在表 9 7 所列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时,几乎都是根据被告侵权数量、获利等情况酌情确定的,而无法根据权利人的损失直接计算。基于这种情况,专利法在 2000 年修订后增设了有关法定数额赔偿的规定,即由法官在 50 万元以下自由裁量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在专利侵权中,法律还规定可以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1 至 3 倍)确定赔偿额。这些规定都与侵害有体物所有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表 9 7 北京、广东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抽样统计 序号 案件名称 终审法院与判决时间 涉讼专利 权利种类 赔偿数额 计算方法 1 周林诉北京奥美光机电公司等 北京高级法院 1996 年 频谱治疗仪 发明 200 万元 被告生产销售数量乘以原告产品单台利润 2 空军总医院等诉北京市海淀达轮公司 北京高级法院 1996 年 电脑电疗仪 发明 96 万元 鉴于达轮公司帐目亏损 , 应以被告生产销售数量乘以原告产品单台利润计算 3 李拯诉佳仁医疗器械公司 北京高级法院 1998 年 一种窥器;直肠窥器 实用新型 3.55 万元 根据侵权期间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获利情况酌定 4 顺德松本公司诉顺德百丈百顺电器厂 广东省高级法院 1998 年 直插式熔丝管座 实用新型 5 万元 根据侵权时间、产品单价与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5 中山市东发公司诉李长威 广东省高级法院 1999 年 应急灯 外观设计 5 万元 根据侵权时间、生产规模和产品利润率等酌情确定 6 (澳)杰勒德公司诉三水市美日华公司 广东省高级法院 2000 年 带有罩盖的电气开关板 外观设计 20.52 万元 法院酌情判决赔偿 20 万元 , 加上律师费 5200 元 资料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确立和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等三种保护模式,针对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可以分别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这三种保护模式分别表现为如下状况: 1 .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参见表 9 5 ),在 1992 2001 这十年间,涉及技术合同(表中的技术合同与专利许可合同两项合计)的纠纷为 13012 件,涉及专利侵权与确权的纠纷(表中专利侵权、非专利侵权与专利权属三项合计)为 11475 件,这两部分均与技术市场秩序直接相关,合计 24487 件,占十年间人民法院全部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38353 件)的 64% 。因此,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几乎有三分之二的案件涉及技术方面的纠纷。而且,即使在著作权或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也可能包含了技术方面的纠纷,例如涉及计算机软件、商标秘密的案件。所以,法院知识产权审理工作的大部分是在维护技术市场的秩序,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也就与技术市场秩序的建设与维护紧密相关了。 2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以专利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况统计为例, 2001 年,全国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 977 件,结案 888 件。其中侵权纠纷 924 件,权属纠纷 23 件,其他 30 件。其中发明专利案件 80 件,实用新型 426 件,外观设计 471 件。 1985 2001 年,全国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 7600 件,结案 6608 件。 3 .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均规定了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但是在实践中,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大部分涉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或盗版行为。涉及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而被判刑的情况则相对较少,只涉及若干例窃取或盗用商业秘密的案件。而且,在我国专利法与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对严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规定了冒充专利罪。 从实践效果与需要看,在维持技术市场秩序方面,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至为重要。同时,应逐步减少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权属争议或侵犯专利权)的做法,或者应当只限于进行调解,因为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争议,应交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决。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包括对侵犯专利权而给予刑事制裁,则应予以加强。 参考文献: ( 1 )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 1999 科技竞争力主题研究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 ( 2 )中国知识产权年鉴( 2001 、 2002 ) . 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 2002 。 ( 3 )纪宝成主编 . 市场营销学教程(修订本)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 ( 4 )刘春田主编 .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 第 1 卷 .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 ( 5 )汪同三等 . 技术市场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 ( 6 )张敏主编 . 技术市场学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 。 ( 7 )张五常 . 买桔者言 .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 ( 8 ) 罗伯特 考特,托马斯 尤伦 . 法和经济学 . 张军等译 .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4 。 ( 9 ) 道格拉斯 诺思 .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 陈郁等译 .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4 。 ( 10 ) 道格拉斯 诺思,罗伯特 托马斯 . 西方世界的兴起 . 厉以平、蔡磊译 .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99 。 纪宝成主编,《市场营销学教程》(修订本),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F拉普,《技术哲学导论》,刘武等译,184页,辽宁,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 关于不同定义与描述的介绍,参见:刘文海,《技术的政治价值》,3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汪同三等,《技术市场》,6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人类的知识存量,既包括纯知识存量和实用知识存量(体现于技术进步和人的技能之中)。参见: 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23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技术与知识的其他种类的这一差别,也是对知识产权体系进行分类(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的重要依据。 技术是针对事物进行制造与实施的系统工艺研究;科学则是理解与解释世界的系统化意图。因此,技术涉及器物的制作与使用,而科学的精力则主要投入于更为概念化的事业中。参见:Britannica Encyclopaedia(1999年光盘版),science and technology条目。 纪宝成主编,《市场营销学教程》(修订本),42542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3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例如,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却相对较小。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15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14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张敏主编,《技术市场学》,264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在专利制度中,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应当将专利权授予何人,在各国存在着两种做法。一是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这被称为先申请原则;一是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这被称为先发明原则。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而少数国家,如美国则实行先发明原则。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爱迪生。关于爱迪生于1876年创立门洛帕克工厂以及第一个工业实验室的介绍,参见: 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民主历程》,597页,北京,三联书店,1993。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认为,爱迪生的最大的发明就是发明了工业研究验室,把发明事业变成了生意经。通用电气公司、威斯汀豪司公司的各个企业以及贝尔电话实验室都是步着他的后尘的。发明已经不再意味着工厂工人偶而有之的洞察力了,它变成了一批胜任其事的科学家进行细致而广泛的研究的成果。参见: N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和社会》,陈步译,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这种状况即使在英国专利法制定后的早期,仍然存在。相关例子可参见:金海军,《1618世纪英国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功能:一种社会结构整体观》,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107109页表1、表2,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知识产权种类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即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主要是商业秘密)。 姜颖,《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1999年8月),http://www.sipo.gov.cn/sipo/zcll/lwzz/t20011011_1509.htm 美国1790年通过了专利法,但却要到1870年,才在专利法上加上占有权(claim ,现通译为权利要求引者)的概念,将抽象的发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属的范围,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张五常,《买桔者言》,170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而法国于1877年、英国于1905年才开始实行审查制度。 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19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这里所谓的私人收益率是指经济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所得的净收入款。而社会收益率是社会从这一活动中所得的总净收益,它等于私人收益率加上这一活动使社会其他每个人的净收益。因此,私人和社会的收益或成本之间的不一致是指某个第三方不经他们同意会获得某些收益或付出某些成本。每当所有权未予确定限制或没有付诸实施时便会出现这种不一致。 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5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该法规定,可以授予发明人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与英国工业革命关系的具体论证,参见:金海军,《 1618 世纪英国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功能:一种社会结构整体观》,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 1 卷),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 吴向红:《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利益主体与利益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7。 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1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伯烈特、史宾斯,《诺贝尔之路十三位经济学奖得主的故事》,黄进发译,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胡大平、邹珊刚:经济转轨时期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政府行为,载《科研管理》,1997( 5 )。 韩秀成:《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及其对策》,载《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1、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张敏主编,《技术市场学》,213--21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例如,世界经济论坛(WEF)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在国际竞争力框架下提出的国家科技竞争力概念,其中即包含这些指标体系。 《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1、2002)》,19852001专利申请统计表,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赖洪:《专利文献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载《知识产权》,2000(6)。1995年国内企业专利申请量为11856件。 韩秀成:《美国的专利政策及其高科技企业的战略》,载《知识产权》,2001(3)。 《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1999科技竞争力主题研究》,5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2)、2003(4)。 吴向红:《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利益主体与利益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7。 《科技潮》,2002(9)。 韩秀成《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及其对策》,载《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1、2002)》,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姜颖,《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1999年8月),http://www.sipo.gov.cn/sipo/zcll/lwzz/t20011011_1509.htm 程永顺:《外观设计侵权损失赔偿额计算问题》,载《知识产权》,2003年(4)。 《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0)》,68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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