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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的逻辑思维
cgh
2018-2-9 11:07
判案的逻辑思维 判案理论上是要严格的逻辑的,从证据到结论; 某些思维也是有逻辑的,比如,从结论到证据。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社会主义大学注重理论, 社会大学更注重实践! 搞懂生存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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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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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特区与内地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事宜判决安排的建议
predators
2016-12-19 20:01
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在港澳台及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历来都不是一个确定的问题。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给我们的律师工作带来一些不确定性。有时候当事人咨询到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很难给出确定的答案。 而且,近年来跨境婚姻不断增加、在送交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家事法庭存档的离婚案件中内地结婚个案所占的相当大比例,以及两地居民之间的流动性提高,作者才提出这个问题供大家一起研究和讨论。作者作为执行 离婚律师 ,在执业过程中也多有接触涉及中港离婚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律问题。 虽然香港特区与内地在二○○六年已签订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相互执行判决)的安排,但其涵盖范围有限,并不包括家庭事宜。 此外,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179 章)第 56 条,香港特区承认内地法院批准的 离婚 。但内地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和管养令,不会在香港特区自动获得承认和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和管养令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情况亦是如此。 在现行制度下,跨境婚姻双方寻求在香港特区执行在内地法院取得的婚姻判决,或在内地执行于香港特区法院取得的婚姻判决,难免要多费时间和金钱,更须承受精神上的压力。 中国大陆和香港社会各界及相关人士一直有声音要求扩阔香港特区与内地相互执行判决的制度,特别是在婚姻及相关事宜在香港特区与内地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所作出的判决进行安排。若安排得到落实,将可令取得判决者受惠,为他们提供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藉以寻求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区或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另一地的婚姻及相关事宜判决。 具体而言,我认为,作出安排时,应当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拟议《安排》应涵盖的主要判决类别,包括离婚令、赡养令,以及管养令; (二)应否把通过登记程序在内地取得的「离婚证」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三)应否把财产调整的命令纳入涵盖范围; (四)应否把执行地法院更改赡养令的权力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五)应否把其他命令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六)申请相互执行判决当事人的司法管辖权依据; (七)拟议《安排》涵盖的法院等级;以及 (八)判决的终局性 。 作者作为 律师 ,长期研究国外法律,港澳台法律与内地的衔接、执行等问题。如有同行或有兴趣的人士,可以联系我一起讨论。我的邮件是: peterzhulaw@hotmail.com .或者在科学网博客里留言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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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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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特区与内地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判决安排的建
predators
2016-12-19 19:58
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在港澳台及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历来都不是一个确定的问题。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给我们的律师工作带来一些不确定性。有时候当事人咨询到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很难给出确定的答案。 而且,近年来跨境婚姻不断增加、在送交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家事法庭存档的离婚案件中内地结婚个案所占的相当大比例,以及两地居民之间的流动性提高,作者才提出这个问题供大家一起研究和讨论。作者作为执行 离婚律师 ,在执业过程中也多有接触涉及中港离婚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律问题。 虽然香港特区与内地在二○○六年已签订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相互执行判决)的安排,但其涵盖范围有限,并不包括家庭事宜。 此外,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179 章)第 56 条,香港特区承认内地法院批准的 离婚 。但内地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和管养令,不会在香港特区自动获得承认和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和管养令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情况亦是如此。 在现行制度下,跨境婚姻双方寻求在香港特区执行在内地法院取得的婚姻判决,或在内地执行于香港特区法院取得的婚姻判决,难免要多费时间和金钱,更须承受精神上的压力。 中国大陆和香港社会各界及相关人士一直有声音要求扩阔香港特区与内地相互执行判决的制度,特别是在婚姻及相关事宜在香港特区与内地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所作出的判决进行安排。若安排得到落实,将可令取得判决者受惠,为他们提供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藉以寻求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区或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另一地的婚姻及相关事宜判决。 具体而言,我认为,作出安排时,应当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拟议《安排》应涵盖的主要判决类别,包括离婚令、赡养令,以及管养令; (二)应否把通过登记程序在内地取得的「离婚证」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三)应否把财产调整的命令纳入涵盖范围; (四)应否把执行地法院更改赡养令的权力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五)应否把其他命令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六)申请相互执行判决当事人的司法管辖权依据; (七)拟议《安排》涵盖的法院等级;以及 (八)判决的终局性 。 作者作为 律师 ,长期研究国外法律,港澳台法律与内地的衔接、执行等问题。如有同行或有兴趣的人士,可以联系我一起讨论。我的邮件是: peterzhulaw@hotmail.com .或者在科学网博客里留言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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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能忘却的纪念
satangell
2016-4-30 01:28
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不知是晴是雨,那一天林昭被执行死刑。第三天,公安人员找到林昭的母亲,索要5分钱的子弹费。这是那个年代的记忆,历史不愿提起,但历史也不能忘记。 讲真话,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有时候不敢讲,有时候不想讲,有时候不知道自己讲的算不算真话,有时候讲了真话别人也听不到,索性就不讲了。有观者问过我,为什么总写一些不知所云的小说?为什么?我自己也记不清,有多久没有讲过真正想讲的话了。 林昭并不完美,但林昭是一面镜子,照出了知识分子的软弱。少有人能像她那样坚持自己的良心。 关于林昭,许多话是我不想说也不能说的。我能找到的,是一份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二日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中,上海高院以精神病为由撤销了对林昭的死刑判决。 精神病的解释,本可以成为知识分子掩饰自己的一块遮羞布。只有精神病,才能坚持自己的良心,这简直是一个绝妙的借口。不过,这个判决书在当年已被撤销,上海高院再次做出复审,认定以精神病撤销判决不妥,撤销精神病的裁定,宣布林昭无罪。 选择在这个深夜写下这些文字,希望明天当你们装睡醒来的时候,依然可以看到。 附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二日的判决书,以为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0)沪高刑复字第435号 林昭,又名彭令昭、许萍,女、一九三二年生,江苏苏州市人,原北京大学学生。 林昭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经本院覆查查明: 林昭在一九五八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后因精神上受到刺激,一九五九年八月开始患精神病。嗣后,曾以写长诗、文章等表示不满,并非犯罪行为。一九六五年对林昭以反革命罪判处徒刑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林昭被错判服刑后,精神病复发,又曾用写血书、诗歌、日记以及呼喊口号等表示不服,一九六八年将林昭在病发期间的行为又以反革命处以极刑,显属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本院特重新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九六二年度静刑字第一七一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一六号两次判决。 二、对林昭宣告无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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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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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木根的防卫过当与彭宇案
sstone2009
2015-12-19 16:49
近日,发生在苏州的一起因拆迁引起的致人死亡案件终审宣判,当事人范木根因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浏览网友的留言,基本是吐槽一片,我的感觉也是如此:面对一群持械人的打斗,如何才能不至于防卫过当?有一位网友说的很幽默,只有被打死了,然后站起来反抗把那群人杀了才叫正当防卫! 范木根的防卫过当案,也让我想起了n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我依稀还记得庭审法官的责问“没有撞人为何要扶”。彭宇案的结果同样引起了许多吐槽,甚至一度全社会大讨论:看见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如何扶?此后,有关此类事件果真此起彼伏! 范木根的防卫过当与彭宇案看似毫不相干的两个案件,在看待中国司法体系上,有着同样令人深思的地方,即:中国的法院判案,真的是公道吗?许多真相,我等旁人无法知晓,但对于事件的思考还是可以有的。在一般人看来,其中必有蹊跷,这大概也是许多网友吐槽的原因。 这两件事似乎离我很遥远,也似乎就在我的生活里。我的生活本来已经十分不容易,不应该关注旁人的事件,但,隐隐如鲠在喉,有着触动我的东西。那触动我记录一笔的动因,我又实在不清楚,我也无力呐喊、无力想改变什么。那就姑且记一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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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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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狂犬病官司的判决:符合狂犬病的科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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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jx45
2012-12-19 21:52
今天网上报导了因狂犬病引发的两场官司的判决结果。 其中一场官司发生在重庆: “七龄童遭狗咬不出一月死亡,狗脑送检没有查出狂犬病毒,狗主人还是要赔钱。” 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 60% 的责任,赔偿 6 万余元。 本人从狂犬病专业知识的角度,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我的意见已在今天发布的前一篇博文中表述。 另一场官司发生在南京:“ 3 岁男孩被诊断为 “ 摔伤 ” ,却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法院判决涉案的两家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各赔偿 6 万元;而死者的父母要承担主要责任 。 ( http://kb.dsqq.cn/html/2012-12/19/content_232319.htm ) 对于这个案例,从狂犬病专业知识的角度,我认为 南京市医学会 对该病例所作医学鉴定的结论是科学的,当地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该狂犬病死亡病例的临床症状很典型,潜伏期和发病持续期也在正常范围内。如果说此案例略有瑕疵的话,是未在小孩死后作脑组织尸检以进行确诊。但考虑到临床症状典型的狂犬病的误诊率很低,而且中国长期的风俗对尸检特别是脑部尸检很难接受,所以这点瑕疵是可以忽略的。 该病例也给我们若干教训和启示: 1. “如果医生再细心一点,也许这个孩子还有救”。本案例中,涉案的两家医院的医生在病情判断上的确有明显的疏漏甚至是误判。在狂犬病流行区,各科医生都应当对狂犬病提高警惕,在医学实践中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狂犬病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幼童风险更大。 2. 家长更要特别警惕狂犬病对幼童的威胁。对年龄稍大的幼童应加强相关教育,对年龄较小的幼童则要特别细心照料,时刻不能让幼童离开成人的监护,要确保幼童绝无被狗或猫伤害的可能。如当地环境中狂犬病风险特别大,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给小孩预防性接种 3 针狂犬病疫苗。尽管预防接种后在再次严重暴露时仍要加强接种 1-2 针才绝对安全,但对于一般的暴露,绝大多数儿童在 3-5 年内都是相当安全的,不会招致严重后果。 以下为南京《现代快报》 2012 年 12 月 19 日对该案例的报导: http://kb.dsqq.cn/html/2012-12/19/content_232319.htm 3 岁男孩被诊断为 “ 摔伤 ” ,却因狂犬病发作死亡 如果医生再细心一点,也许这个孩子还有救 王大爷是南京六合人,虽说家里条件不太好,但儿女孝顺,小孙子乖巧懂事,总算是老怀安慰。但美满的生活因为小孙子的意外死亡戛然而止。今年 6 月,孩子死于狂犬病,但在初期诊断时,先后接诊的两家医院都没有检查出病因,当发现时为时已晚。 近日,六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轻微责任 。 事发 孩子摔倒,一个月后死亡 提起小孙子丁丁,王大爷止不住流泪。今年 5 月 10 日 下午, 3 岁的丁丁在院子里玩耍时摔倒。听到孩子的哭声,丁丁的奶奶连忙跑了过去,看见孩子后脑流了很多血,身边还有一只狼狗,见到有人来就跑走了。奶奶赶紧把孩子抱到六合某医院,医生做了简单包扎后,建议家属再带孩子到南京市区治疗。 丁丁的父母连夜将他送到了南京市某医院。据孩子家人说,他们明确告诉医生,孩子是被狗追摔倒的,后脑流了很多血,怀疑伤口是被狗咬的,希望医生能够检查一下。但医生看完伤痕说是摔伤,把伤口缝合后,开点药,第二天就让孩子出院了。一个月后,即 6 月 10 日 ,王爸爸发现儿子一直抽搐、发热、恐水怕风、口吐白沫,又把孩子送到南京市区这家医院复诊。专家会诊后说是狂犬病的可能性很大 , 随后,丁丁被转到另一家医院诊治,诊治结果是: 90% 可能是狂犬病。由于发现得晚,已经没法治疗了。 12 日 凌晨 4 点,孩子被接回家中后死亡。 王家人认为,如果医生能够认真检查伤口的话,孩子也就不会有事。六合的医院称,是否有狗在孩子身边一直是个疑问,所以医生才认为没有必要打狂犬疫苗。医院称,他们对丁丁的诊疗过程完全符合规范,而且还及时让家长带孩子转诊。至于要求医生通过伤口的形状来判断是否要注射狂犬疫苗,医院认为显然超出了临床医学的职业技能范畴。 南京市区的医院也认为自己无过错,理由是,丁丁的家属在提供孩子的病史时没有提及被狗咬伤的经过。丁丁的入院记录中明确排除了传染病接触史,家属已经签字认可了。 鉴定 医生诊断不符合常识,有过错 接到王家人的投诉后,南京市卫生局介入调查。六合的医院给丁丁诊治的医生承认,家属曾说过患儿可能被狗撵了。但对此情节,医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作简单包扎。 之后患儿被转到了南京市区的医院,门诊医生在病历上仅仅记载了 “ 头外伤 2 小时余,头顶部 2 处创口,长约 10 厘米,住院。 ” 字样,并没有详细询问和记录患儿受伤的具体原因,虽然丁丁的父母在病历上签了字,但也只是对入院记录所记载的内容负责,这不能证明他们没有向医生描述过 “ 可能被狗撵摔倒 ” 这一情节。同样,该医院对丁丁受伤的原因也没有足够重视。 10 月 23 日 , 南京市医学会 鉴定得出 结论 :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王丁丁死亡的轻微因素。 综合相关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 从常识来看,第一、丁丁摔倒时,其 “ 头顶枕部 ” 不可能四点同时着地,造成四处头皮裂伤。 第二、如果是摔伤,头皮应该是擦挫伤,或因皮下淤血起包。第三、根据丁丁年龄、体重、身高及行走速度,可以判定其如果是摔倒,不可能产生如此大的撞击力,以至于头皮四处裂伤,其中一处伤口长达 8 厘米。试想,因摔倒造成头皮裂伤,颅骨及颅内必然有一定程度的损伤。而南京市区的医院入院查体:头颅外观无畸形; CT 检查,颅内未见明显出血征象。 根据丁丁死亡前临床症状、体征,其死亡符合狂犬病发作,狂犬病毒感染与 2012 年 5 月 10 日外伤有关的可能性大。 综上分析, 丁丁头部外伤是摔伤的可能性极小,狗抓伤或咬伤的可能性极大。 判决 两家医院, 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患儿丁丁在受到惊吓后不能描述事发时情况,而他的父母也没有亲眼目睹事发经过,两家医院的门诊医生在这样的情况下追问创伤原因,没有根据常识进行分析判断,而是出于自信,仅作包扎、缝合处理。 “ 如果门诊医生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警觉,应当能判断出孩子可能被狗咬伤的结论,从而建议患儿注射狂犬疫苗,避免狂犬病的发生。 ” 主审法官表示,狂犬病一旦发作,死亡不可避免,但是,丁丁的伤情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最终在痛苦中死去。 11 月底,六合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对丁丁的死亡共同承担轻微责任 , 各赔偿 60050 元。丁丁的父母在孩子受伤时未能在场尽到监护职责,不能准确向医院提供患儿病史,只是模棱两可地陈述 “ 有狗从孩子身边跑走 ”“ 可能跟狗接触过 ” ,最终丁丁没能及时注射狂犬疫苗, 丁丁的父母要承担主要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 通讯员 六研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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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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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黄安年
2011-5-28 10:23
何谓 “ 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 ?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1 年 5 月 28 日发布 在司法判决中有一种说法称:“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笔者始终没有搞清楚何谓 “ 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 ? 既然是“依法” , 那么法律中应该有什关法律判决的轻重缓急的规定 , 为何还要在“依法”之外再追加“从重从快”?莫非法外有法 ? 或者依人治法 , 或曰依据领导批示的“人治”来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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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简评(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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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肖传国发酵,方舟子再受死亡威胁
zbt92
2010-10-17 16:44
现实的中国社会假冒伪劣盛行,因此,政府、媒体历来都是鼓励揭假,但是不会积极打假的。所以,方舟子揭露造假的行为能受到支持,但是,打击和处理造假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法院最后要轻判肖传国几乎是必然的,否则,今后将不知道怎么对付千千万万和肖传国一样靠虚假宣传谋取名利`的庞大的既得利益群体? 不过,轻判肖传国的社会作用无疑给用暴力打击揭露造假者的人士一个特大的惊喜。原来是用暴力对付揭露造假的科学家也没有犯什么罪?只要不打伤、打死,就是打了白打,万一不走运被抓住了最多受个治安处罚。因此,肖传国自己还没有出狱,就是有人步肖犯之后尘。公开向方舟子发出死亡威胁。 看来肖犯的判决还真是具有较大的法律的引导作用,暴徒们突然发现原来用锤子杀人,并不一定就犯法。以下是来自《五柳村》网站的消息: 石景山法院判决后 有人继续对方舟子发出死亡威胁 2010-10-14 21:52 以下是方舟子的新浪微博所见 ---五柳村编者,2010年10月14日。 广西梧州看来是中国的狂野西部。那里不仅有人敢留下电话13737841991 征集我的地址扬言要杀我,而且还有 @梧州网警警务室 在接到报警后嘲讽、辱骂我,简直就是在鼓励当地的人来杀我嘛。这还是一个法制国家吗?中国的法律在广西梧州不适用? 今天 04:09 来自 新浪微博 转发 (600) | 收藏 | 评论 (977) 有如此对待报警的警察,难怪那里有人敢扬言杀人 // @梧州网警警务室 :看到有人在我这个片警的地儿谈方舟子,不禁轻笑了出来,话说他想当科学警察想了好多年,貌似最近还有当科学上帝的念头,学问如何俺实在评价不了,不过rp大大的一般,嗯,突然想起这么句话来,人生总有踩到方舟子的时候 @方舟子 :这种公开的杀人威胁警方是否应该去查一下广西梧州真有这人还是电话被盗用?// @1424123360X : 希望肖老师不要受个别汉奸的影响潜心做研究为人民造更大的福,杀汉奸也不要找那么业余的嘛!本人电话:13737841991 QQ:1424123360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杀汉奸我不怕被判死刑,谁有方舟子的地址提供给我 原文转发 (562) | 原文评论 (383) 今天 04:05 来自 新浪微博 转发 (129) | 收藏 | 评论 (148) 看来人和电话都是真的。听声音对方是一个男人,大概2030岁。问是不是他本人登的,他支支吾吾说不是。18:11对方回复短信:有没有方舟子的地址直接发信息给我。 @方舟子 :这种公开的杀人威胁警方是否应该去查一下广西梧州真有这人还是电话被盗用?// @1424123360X : 希望肖老师不要受个别汉奸的影响潜心做研究为人民造更大的福,杀汉奸也不要找那么业余的嘛!本人电话:13737841991 QQ:1424123360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杀汉奸我不怕被判死刑,谁有方舟子的地址提供给我 原文转发 (562) | 原文评论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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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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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新闻发布会 10月10日晚8时 可视频重播
XUPEIYANG
2010-10-10 20:52
请进 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371864 方舟子就肖传国案审判结果举行新闻发布会10月10日晚8时 发布会正在进行中,请进 : http://news.ku6.com/c2010/8154/s200218562/ 发布会事宜: 方舟子、方玄昌就遇袭案判决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 时间 :10月10日晚上8点 地点 :酷6网泰山会议厅(北京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6号楼) 出席人员 : 方舟子、方玄昌、彭剑、王光琦 审判结果 : 方舟子遇袭案判决结果已出,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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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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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遇袭案判决结果公布 10月10日17:10时
xupeiyang
2010-10-10 10:47
方舟子遇袭案判决结果如下: 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 肖传国在法庭上表示,他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名不太理解。他又称,如果法庭这么认定他也没意见。而其他4名受雇行凶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6:38时 在法院外面守候的记者已走了,彭剑律师的手机联系不上,方玄昌还在继续参与庭审。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6:01时 肖传国律师坚持:肖传国有默许伤害两位方先生的故意,但从犯罪构成角度,还不构成犯罪。 肖传国律师:肖传国不构成犯罪 详细内容视频 http://www.donews.com/net/201010/233292.shtm 许立春、龙光兴早已被取保候审。康拥军因抓得最晚,还被拘押。但他罪行最轻。戴建湘出庭时未穿看守所马甲,意味着他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已获得自由。按惯例这些人会被免于刑事处分或判缓刑。 方舟子起诉肖传国等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五点理由: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0mfqd.html?tj=1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4:47时 庭审刚刚结束,没有如意料的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未定。 法官突然又通知下午继续开庭,看来还是要按简易程序在今天宣判。 检察机关放弃十一长假快速审查提起公诉,而法院在休息日审案也十分少见。石景山法院刑庭庭长亲审此案。 律师对此案的分析 三种罪名有何不同? 此案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曾确定为涉嫌故意伤害,如今起诉的罪名是寻衅滋事,方舟子方面则坚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三种罪名有什么区别呢?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斌、王兴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有轻伤的后果才能定罪。同样是轻伤的后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最高刑是3年,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最高刑则可能到5年。但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便不属于寻衅滋事罪规范调整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可能到死刑。 现在,方玄昌对自己受伤程度的认定还有异议。如果方玄昌确定为轻微伤,那么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肖传国等人的刑事责任就有难度。如果公诉机关的寻衅滋事指控能够成立,肖传国等人能获得的最高刑期就到5年。 如果像方玄昌所说,其伤害程度能被认定为重伤,那么寻衅滋事罪就不适用了。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将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而故意伤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就在于看行凶者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结合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行为方式等综合分析判断。既不能只是根据行为人主观的否认就认为没有杀人的故意,也不能仅仅通过比如雇凶费用的高低等来简单推定其有杀人的故意。按规定,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肖传国辩护的是著名刑辩律师高子程。肖传国的妻子作为家属获准旁听。 在庭审的第三法庭里,审判席只有一个,这意味着此案属简易审理。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4:15时 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等5人被诉寻衅滋事罪出庭受审。 石景山检察院3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肖传国和行凶者之一戴湘建分别聘请了两位辩护人。肖传国在法庭上表示,他对指控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是对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名不太懂,他表示如果法庭这么认定他没有意见。其他4名受雇行凶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对自己的犯罪动机,肖传国说,除了嫉恨二方对其学术质疑之外,他更在意方舟子对其妻子和导师进行了诬蔑。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曾出现过肖传国出10万元雇凶的说法。戴湘建对此曾供述,肖传国承诺打人之后给10万元,在殴打方玄昌之后给了5万,打了方舟子之后给了2万。但肖传国当庭否认这是雇凶打人的钱,称这是给亲戚孩子出国的费用。对肖传国授意伤害的程度,戴湘建供述说,肖未明确说把人打成什么样。 为肖传国辩护的是著名刑辩律师高子程。肖传国的妻子作为家属获准旁听。 此案快诉快审快判的原因: 方舟子遇袭案发生后,社会反响强烈,被列入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特别重视此案,并利用节假日加班办案。 这起案件很快破案,案情比较简单,而且肖传国等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因此具备快诉快审快判的基础。 庭外现场 患者家属举女儿照片哭诉 上午7时许,石景山法院南门口便聚集了从全国各地赶来的近10名脊柱裂患者和家属。 这是我的小女儿,做完手术后就整天只能待在床上,连坐起来都很困难。来自河北唐山的郑女士举着女儿手术后的照片,红着眼睛向记者们哭诉。 郑女士说,她在电视上看到肖氏手术让患者康复的节目后,在2年前带着女儿到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看病。结果郑女士花了3万多元做了手术,但2年来女儿的病情却根本没有好转。 肖传国支持者 被患者家属满场追 此时,自称是自由撰稿人的陈先生,第一个站出来公开支持肖传国。他因质疑现场脊柱裂患者的身份,遭到郑女士等人反击。 站在陈先生旁边的一位男子替陈先生解围,因不肯透露身份,结果被情绪激动的脊柱裂患者家属追得满场跑,现场一度十分混乱。 现场还有一位自称是患者家属的金先生举着病人感谢肖传国医生的标语。 金先生告诉记者,肖传国曾给他父亲看过好几次病,虽然没做过肖氏手术,但他觉得肖传国的医德非常好,所以今天前来声援肖传国。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3:30时 庭内现场 肖传国:不满方舟子侮辱其妻子和老师 8点半左右,4名公诉人到达法庭。肖传国等被告人出现在法庭上。 肖传国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寻衅滋事的罪名,则表示不了解。肖传国称,如果法庭认定他就对罪名无意义。 肖传国在庭上表示,他与方舟子有近10年的个人矛盾。他对方舟子不满,主要是基于方侮辱了他的妻子和老师,学术质疑并不构成打人的因素。 肖传国称,他曾在2007年对方舟子提起刑事诉讼,也曾以民事侵权起诉方舟子。刑事案件目前没有音信,民事判决方舟子至今没有执行。 肖传国表示自己是在穷尽一切司法手段后,才如此对待方舟子的。同时,肖传国强调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戴某去打,是戴某主动请缨,自己是在报道中才知道方舟子被打。 此前媒体报道肖传国给了戴某等10万元,检方调查已支付7万元。对于这7万元,肖传国认为是他给戴某孩子出国的费用。 上午庭审焦点: 1 方舟子律师彭剑坚持:指控罪名有误 2 到庭的方玄昌坚持:肖传国应该向他的手术患儿道歉 方玄昌说:法院闪电开庭太仓促,我根本来不及取证 方舟子提出索赔稿酬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其误工费4000元。 方玄昌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300元。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2:40时 休庭 吃午饭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2:05时 审判正在一个小法庭内举行。方舟子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彭剑和另一受害人方玄昌共同出席庭审。 方舟子遇袭案双方支持者庭审前争执(那位慷慨陈词的肖传国支持者就是曾经声称要用非正常手段让肖传国出狱的陈宽) http://sinaurl.cn/h9HxYn 收到信息时间:10日9:10时 寻衅滋事者最高判5年,用的是简易程序,快审快判。媒体一概不能旁听。 2010年10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第6法庭,审判肖传国等五人。16张旁听证,没有发给关注案件的记者,也没有发给肖氏术患者方代表。 肖传国等人审判 请看直播 http://live.ku6.com/finance/ 收到信息时间:10日10:05时 方舟子遇袭案今日开庭 支持者庭外冲突 视频:方舟子遇袭案双方支持者庭审前争执 http://video.sina.com.cn/p/tech/i/v/2010-10-10/095961156127.html 视频:方舟子律师彭剑开庭前接受采访 http://video.sina.com.cn/p/tech/i/v/2010-10-10/094861156125.html 视频:方舟子案开庭前采访方玄昌 http://video.sina.com.cn/p/tech/i/v/2010-10-10/094061156123.html 组图:方舟子遇袭案今日开庭 支持者庭外冲突 作者: | 出处: 新浪科技 | 2010-10-10 10:15:01 | 阅读 1223209 次 新浪科技讯 10月10日上午消息,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今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媒体没有获得这一案件的旁听证。方舟子按照惯例没有现身,其代理律师彭剑和另一受害人方玄昌共同出席庭审。庭外,双方支持者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 BAIDU_CLB_singleFillSlot('24611'); 新浪科技讯 10月10日上午消息,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今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媒体没有获得这一案件的旁听证。方舟子按照惯例没有现身,其代理律师彭剑和另一受害人方玄昌共同出席庭审。庭外,双方支持者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 方玄昌接受采访 受害者展示伤情 方舟子代理律师进入法院 方舟子和肖传国的支持者对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1日01:09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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