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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学生是一种教育方式还是一种犯罪?
热度 11 cgh 2012-10-26 12:16
打学生是一种教育方式还是一种犯罪? 网络疯传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的事件,可谓不绝于耳。于是乎,科学网那么多老师级的博主在讨论教育大学生和带研究生之余也顺便关怀一下祖国的幼小教育。那些还是学生级别的博主们只能在博文及评论中不断翻开自己悲惨的经历。对于比较老资格的博主来说,可能更习惯与将不用功与惩罚联系,因为他们要求实在是有点高。因此,更认为老师的暴力有可能是恨铁不成钢。 就我自己的经历来说,自己一直算矮子里稍微偏上的,一直还好,没有很多不良回忆。唯一被体罚的一次是小学三年级,上体育课被打了一下下。原因是,全班在操场上站队,老师在训话,我在第一排,看到前面的教室门上玻璃(似乎不一定是玻璃,因为映像中冬天是窗户是透风的,需要学生带稻草过去遮风)反射过来的影子,偏头看了一下,于是遭来横祸。一般时候都是提心吊胆的看同学受尽虐待。 总结自己的经历和博客评论,看来农村的孩子比较笨,遭体罚的比较多,老师的教育理念落后、水平差,老师的手段相对比较暴力。在城市里似乎容忍度要小,老师也更文明。 然而,很有意思的现象是,不管是我自己还是科学网博客中博主的回忆,都有一点,那就是即便过去几十年,自己幼小的时候受到的体罚已然深深刻到记忆的显著位置,甚至影响了后来的学习和生活。也就是说,体罚学生已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教育方式。可能有的学生变成了好学生,而有的学生只能被体罚磨灭了学习的思绪而只能应付体罚本身了。 从法律上讲,打学生明显是一种伤害、故意伤害,不光在肉体上伤害,更严重的是心里伤害。当幼儿园的幼小心灵对这个世界还没有充分认识的时候,他们收到的虐待可能直接毁掉了他们的一辈子!在法律上。只有自己受到生命威胁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而幼儿是不太可能对老师构成生命威胁。所以,那些体罚幼儿的老师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受到惩罚。 社会经常把具有教育意义的事情分为两类,一类是正面的,另一类是反面的。老师对学生的体罚可能在老师的下意识里认为是对反面教材的刻意深化,而这种意识的存在也说明这类老师的教育水平是很低级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社会造就了作为社会一分子的老师形成这种教育理念。 个人认为,教育应该是引导,引导学生思考;而不应该是约束,逼迫学生朝某个方向走。这种思想可能有直接影响到教育是填鸭式还是启发式,教育出来的学生有没有自己的思维,又关系到这些学生将来有没有创新能力! 所以总的来看,国外的教育理念似乎比国内要法制、人道一点,大城市的教育又比农村要先进一点。这和现今人才结构似乎也是吻合的。
个人分类: 杂谈|5019 次阅读|23 个评论
[转载]方舟子:罪犯不幸生在美国
zbt92 2010-11-2 07:21
方舟子 除了谋杀罪指控,其他犯罪指控在美国大抵都能交保金候审,这样至少在被 定罪之前不用坐牢。如果没有钱交保怎么办呢?可以付钱找专业担保人替你交保。 迪瓦尔德(Bart Dewald)原来是一名警察,后来见当担保人赚钱要多得多,就 改行当了担保人。但是干这行是有风险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弃保逃跑,要设法把 他抓回来,不然保金就归公了。2006年,迪瓦尔德就碰到了这种情况。当时他替 一个犯罪嫌疑人交了10万美元的保金,获得消息说她想要逃跑,就到她家周围守候。 发现开出一辆小面包车,就追上去强行把车拦下进行盘查。车里并没有他要找的人, 而是两名儿童心理治疗师。随后这两人报警,迪瓦尔德被逮捕,被指控犯有两项非 法禁闭罪。 这回轮到迪瓦尔德自己取保候审。2008年2月,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法官 决定在下个月判决。迪瓦尔德并没有想要弃保逃跑,而是想要出一口气。他找了当 地一位空手道高手,给他1千美元作为定金,请他去把起诉他的检察官和作证反对他 的另一位担保人都痛打一顿,想把他们打得鼻青脸肿、牙齿掉落让他们住院。没想 到谈话被录了音。迪瓦尔德又增添了新的罪名:两项阴谋重伤罪。 今年9月,印第安州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迪瓦尔德由于非法禁闭、用枪威胁 人等4项罪名被判8年监禁,同时又由于两项阴谋重伤罪且没有认罪悔改的表现,必须 重罚,再加30年监禁!合起来共38年监禁,而且出狱后还要再加10年缓刑并接受心 理治疗。迪瓦尔德今年已51岁,能够出狱的希望非常渺茫。 迪瓦尔德真是不幸生在美国。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迪瓦尔德起码可以少坐 30年牢。且不说他仅仅是试图雇凶伤人,根本都还没有实施,即使真的实施了,而让 受害人侥幸逃脱只打成轻微伤,在中国据说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只作为治安事件 处理。 虽然中国现在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规定说故意伤害罪必 须是受害人被打成轻伤以上才能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都普遍认为只有伤 害的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以至于花10万定金雇凶报复的嫌犯被 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在法庭上竟得意地说:我不是寻衅滋事,我就是要故意伤害,只 打成轻微伤,所以我无罪。 能否定罪不看犯罪意图,只看犯罪结果,定不了罪要归咎于受害人身手太敏捷、 运气太好,打得头破血流也只是定不了罪的轻微伤,这样的司法实践如何能很好地保护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岂不是在纵容暴力犯罪? 本来,中国的法律也是很重视严惩暴力犯罪的。就犯罪风险而言,抢不如偷,偷 不如骗。骗几百万的大骗子可能过得有滋有味,偷几百块钱、抢几块钱就可被定罪。 现在又知道偷也不如买凶、行凶。长此以往,也许抢、偷会减少,骗、行凶千万别因 此多起来。以后谁敢再揭露骗子,就要当心被雇凶打成轻微伤,即使轰动世界不也就是 寻衅滋事判5个半月的拘役嘛。 2010.10.26 (《新华每日电讯》2010.10.29)
个人分类: 三峡|2708 次阅读|12 个评论
肖传国涉嫌故意伤害属个人行为
李丕鹏 2010-9-24 11:29
自从方舟子事件发生以来,一直觉得这是个别人所为。刚才看到科学网的新闻,华中科技大学发表的声明专门强调了这点。 华中科技大学就肖传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事件发表声明 来源: 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10-9-22 16:33:16 北京警方9月21日晚8时左右正式对外公布,方舟子、方玄昌被打案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华中科大教授肖传国被警方抓获。 9月22日中午12点,华中科技大学在其官方网站上表态如下:据媒体报道,我校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教授肖传国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拘留审查,我们深感震惊。肖传国涉嫌故意伤害属个人行为,我校将密切关注,待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科学网了解,华中科技大学在得知北京警方公布消息的10多个小时内,先后召开会议,商讨应对策略。
个人分类: 研究生教育|3850 次阅读|3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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