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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whyhoo 2012-1-10 12: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十一五”时期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1998年以来,在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的同时,也探索推进了住房保障工作。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缓解。 (一)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推进。 按照中央的决定,从1998年开始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当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以房改价购买了原住公房,一部分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因当时住房整体水平不高,低收入家庭与其他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差距不大,矛盾不十分突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也不大。 2003年之后,受多种因素影响,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涨幅高于城镇居民家庭特别是大大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显现。200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要求各级政府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把经济适用住房定位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从此,我国开始实行了商品住房为主、同时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城镇住房发展体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2007年和200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要求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大量的城市、工矿(含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开始对各类棚户区实施改造;推动部分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的大中城市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从2010年开始,在大中城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这期间,国家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支持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以及棚户区改造的办法,并加强了监督检查工作。 (二)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了城镇住房的发展,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998年的18.7平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全国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630万套,基本建成1100万套。到2010年底,全国累计用实物方式解决了近2200万户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物住房保障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例达到9.4%,还有近400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对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住房保障工作任务仍很艰巨。 据调查,到2010年底,我国仍有20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不成套,设施简陋。其中1000多万户居住在棚户区中。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帮助这些居民较快地解决住房困难,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另外,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常住外来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也比较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500多万。新就业职工和常住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积累少,住房支付能力弱,他们中的一部分租住在地下室、城中村里,住房条件十分困难。这一群体是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帮助他们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我们主要向他们提供租赁住房,解决他们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二、现行城镇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种类。 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1.廉租住房。由公共财政出资建设,以低廉的租金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财政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各地根据需要,可建设成套住房,也可建设宿舍型住房。适应这一群体的特征和住房需求,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关系稳定,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也出部分资金进行建设。垦区危房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个人出资建设。 4.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购买后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购买后满5年,可以转让,但要按规定交纳增值收益(具体由地方规定),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5.限价商品住房。这项政策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实行,面向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建筑面积一般在90平方米以内。各有关城市都规定了购买条件、上市交易的条件和上市交易的收益调节办法。 在进行实物住房保障的同时,也对城镇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支持他们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一是财政投入。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以及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给予补助。二是确保用地落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实行税费减免。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和规范金融支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明确了借款主体、条件、利率、期限等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和方式。 保障性住房的几种类型,对应了不同收入、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群体,是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推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们对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住房和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在建设标准上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以及住房市场状况差异较大,住房保障方式不搞一刀切。实践中,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保障房类型。我们考虑,这几年,住房保障实行以实物保障为主;经过今后几年的努力,住房供求关系缓和以及住房租赁市场有了一定发展后,将逐步转为以货币补贴为主。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和今年计划执行情况 (一)关于“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的考虑。 住房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中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住房是重要方面。我们考虑,届时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能够居住在符合文明、健康标准的成套住房中。 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府财力明显增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了一定的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数据研究提出,今后五年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十二五”时期的保障性住房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较大幅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在安排年度建设任务时,计划头一两年多一些,后几年少一些。 (二)今年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国务院多次专题研究部署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都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创新机制,加大投入,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1.建设进度总体顺利。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构成是,廉租住房16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7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0万套、限价商品住房83万套,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415万套。此外,还计划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万户。 年初,住房城乡建设部代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地很快把任务落实到市县和具体项目,并逐级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截至9月底,已开工986万套,占年度计划的98%。现在看,可以在11月底前全部开工。 2.建设资金基本落实。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投入资金1.3万多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这类保障性住房主要由社会投资,通过销售实现资金平衡;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5000亿元,这部分投资由政府补助一部分,主要通过企业筹一点、住户拿一点等办法解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这类保障性住房主要由各级政府、用工企业、社会机构投资等解决。各类保障性住房投入资金在建设和运营期内暂不到位的,在符合风险防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银行信贷等金融手段解决。 今年中央财政分批下达了1522亿元补助资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的措施,督促各地切实落实配套建设资金,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各省(区、市)也加大了投入力度。通过增加省级财政补助、安排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比例、从当年超收收入安排、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等方式增加投入。不少城市在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商业设施,以平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3.土地落实情况较好。国务院要求,各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落实建设用地。今年1—9月,全国已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4万多公顷。为方便群众生活和就业,一些城市还尽量在道路沿线和地铁站点周围建保障性住房。 4.工程质量总体可控。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把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对各地督查、约谈和问责的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进行检查。各地有关部门普遍加强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在选址、设计、建材、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对发现的“瘦身钢筋”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开展了质量安全检查。从检查情况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 5.努力加强分配和使用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责任主要在地方。国务院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十分重视,要求务必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使用合理有序。各地都公布了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建立了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和公示制度。不少地方还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进行了动态监测。 为了完成国务院关于今年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11月底前保质保量地开工,各地公开项目信息、方便社会监督的要求,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辽宁、上海等16个省(区、市)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在7月份各地集中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的基础上,由监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安排,9月份又对20个省(区、市)进行了重点督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向每省派出了巡查联络员,常驻各地促开工、促质量、促后期管理。各有关部门也加强了督促检查。财政部对各省区部分市县中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进展实行按月调度、检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分别对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进行了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筹措和使用、政策执行、保障房质量和分配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各省(区、市)也开展了专项巡查工作。到9月底,各市县均按要求公开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二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出现了骗租、骗购的情况。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 四是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今年建设任务比去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五是顶层设计不够。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比如经济适用住房,早期的供应范围比较宽,套型面积标准、上市交易规则等与后来调整的政策不完全一致,也造成了一些社会误解。 六是法规建设滞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并以法规的方式加以规范。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事关社会公平和群众福祉,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供给和政府保障都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为了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在总结前一段住房保障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提出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原则,确立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明确了土地供应、财政投入、企业融资、信贷、税费减免各项支持政策,并对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等提出了要求。国务院10月11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和分配管理工作。我们将坚持住房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总结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边实践、边研究、边改进,进一步做好工作。 1.深入研究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政策顶层设计和法规建设。我们将认真总结这些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教训,从理论上和政策上深入研究探索我国住房保障的规律性问题,做好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研究如何发挥政府、社会、企业和居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住房保障法列入立法规划。这两年我们做了大量调研工作,有序推进。 2.从实际出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我们将督促各地确保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开工建设。提前安排明年工作,按照“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的原则,确定明年的建设计划。我们将提早做好项目、资金和土地的预安排工作,以便实施好明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央将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各地也要加大资金投入。 3.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管工作。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地方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把保障性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段。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推广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促进不同收入群体混合居住、和谐发展。 我们将更加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继续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并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4.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申请审核和配租配售程序,并予以公开。督促地方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努力防范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的公众监督机制。指导各地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经费,充实人员,提高素质。我们将进一步研究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一方面,通过控制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引导保障对象当收入条件改善、具备了一定经济能力后自然退出。另一方面,对租赁性保障房,要研究制订合适的、动态的、有利于退出的租金标准;对购置型保障房,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交易时对收益调节的规定,消除牟利空间,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配置、合理使用。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检查和支持,必将有力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在此,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原文见 http://www.npc.gov.cn/npc/ztxw/gybzxzfjsgzqkbg/2011-10/26/content_1678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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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吴邦国:2012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
whyhoo 2012-1-10 11:46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吴邦国主持会议并讲话。 吴邦国强调,明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全面部署了明年工作,强调要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巩固和发展“十二五”时期开局良好势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紧密结合人大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做好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 吴邦国要求,当前,要集中精力抓好两件事。一是做好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这次常委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决定,有关方面要按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的要求,缜密细致地做好筹备工作,确保大会顺利召开。二是统筹安排好明年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第七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了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以及立法、监督工作计划,请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明年工作进行预安排,为做好新一年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吴邦国说,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本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我们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8月份的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这次会议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请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请有关方面组织全国人大代表集中阅读讨论修正案草案,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做好必要准备。 吴邦国说,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增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全面负责,并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简化职业病诊断和劳动仲裁程序,重点解决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三是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吴邦国指出,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12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行使澳门基本法解释权。委员长会议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解释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要重申的是,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是坚定不移的,全力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也是坚定不移的。相信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按照基本法规定以及常委会通过的有关解释,处理好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确保“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吴邦国强调,常委会高度重视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每年都选择不同侧重点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这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旅游业发展情况等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保持良好态势,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较多。大家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新情况新变化,我们要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把中央关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决策部署真正落实到具体措施上、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一要着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把扩大内需的重点更多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上来,推动经济增长更多地依靠内需拉动。二要加快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步伐,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更多依靠创新驱动。三要坚持不懈地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政策引导,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吴邦国说,开展专题询问,是去年常委会在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方面的一项有益尝试。这次会议结合听取审议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大家强调,要确保明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同时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为抓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培育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教育公平,把公共教育资源更多投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吴邦国指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并结合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是今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高度重视,执法检查组深入农村生产一线,了解实际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大家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不断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吴邦国说,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到目前为止,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566件代表议案,以及代表提出的8043件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完毕。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年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努力使办理过程成为提高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水平的过程,成为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原文见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2-01/01/content_1685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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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whyhoo 2012-1-10 11:3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出境入境管理法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五条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有关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八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与外国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的;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十五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签发地点等。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来华,应邀来华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指定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政府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具有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二)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第 二十八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 第三十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居留的或者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属于国家需要的专门人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住址、居留事由、居留期限,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签发地点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坏、遗失、被盗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180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七条 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第三十九条 外国婴儿在中国出生的,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10日内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的; (四)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从事其他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从事的活动的。 对外国人是否属于非法就业有争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工商、外事等部门认定。 第四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四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六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七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四十九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交通运输工具未经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或者其他未被准许入境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离开、抵达口岸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前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期间; (二)交通运输工具在国(边)境线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地点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四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被认为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或者其他未被准许出境入境的人员的; (四)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七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五十八条 对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或者具有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 执行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第五十九条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14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 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外国人遣返场所。 第六十三条 外国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四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五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第六十六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遗失、被盗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冒用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注销或者收缴其非法持用的出境入境证件。 第六十七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物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第七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境入境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转让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扰乱停留居留管理秩序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物品等,予以收缴或者销毁。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六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限期出境。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4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者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介绍或者聘用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第八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未经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或者其他未被准许出境入境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作业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三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中国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中国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八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八十八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照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分别制定了这两个法律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施行,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服务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的数量急剧增多,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既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三是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下称“三非”)问题突出,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在总结我国现行出境入境管理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并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目前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在草案审查过程中,我们努力把握并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一是统筹考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在制度设计上既要能够满足管理的需要,使不该进的人进不来、需要管的人管得住,也要防止给正常往来的人员带来不便;二是处理好草案与护照法、海关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到重点突出、避免冲突。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90条,主要就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调查、遣返和处罚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调整范围。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护照法,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关护照申领的内容纳入该法,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需要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除护照申领以外的内容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加以整合。为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适用本法(第二条)。本法施行后,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第九十条)。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活动中(例如中外联合军事演习、维和、护航、舰队访问等),军事人员成建制出入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灵活掌握,为此,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三)关于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 一是出境入境证件的管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使用的是专门的通行证件。护照法对公民申领护照作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公民申领相关通行证件作了规定。为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第八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第九条)。 二是出境入境管理。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第十条)。中国公民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等情形的,不准出境(第十一条)。 (四)完善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 为了加强签证管理,草案对现行法律有关签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邀请行为。外国人申请签证,有的需要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为了防止出具虚假邀请函骗取签证,草案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第七十一条)。 二是明确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草案通过明确不予签发签证情形,为签证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提供制度保证。草案规定,外国人有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不能保证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不予签发签证。(第二十条) 三是规范签证延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签证可以延期,但是对延期的期限没有限定,草案规定,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四是完善口岸签证。口岸签证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确立的一项便利入境措施,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口岸签证定位不符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为此,草案规定,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普通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应当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五)关于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是出境入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划分停留管理和居留管理。草案以180日作为停留和居留的界线。草案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超过180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第三十六条)。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住宿应当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二是永久居留制度。永久居留制度对于引智引资具有积极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草案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 此外,我国于1982年加入了难民地位公约,为了履行有关国际义务,草案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第四十五条) (六)解决“三非”问题的措施。 “三非”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解决“三非”问题不仅需要提高签证签发质量、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还需要从规范就业入手,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外国人在华就业。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上,需要体现引进高端人才、严格控制一般劳务人员的政策取向。草案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第四十条第一款)。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第四十条第二款)。草案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七十八条)。 二是明确了对非法就业的界定。草案规定,外国人有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受聘(雇)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等行为的,属于非法就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外国人是否属于非法就业有争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工商、外事等部门认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是规定了核查、遣返“三非”人员的措施。实践中,被查获的“三非”人员往往不讲真实姓名、没有合法证件,核查其身份需要相应的调查手段和必要的调查时间,为此,草案规定,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的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对“三非”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第六十一条)。 原文见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1-12/31/content_16848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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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国务院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报告
tangminqian 2011-12-30 15:04
中国人大网首页 网上直播 http://www.npc.gov.cn/npc/zhibo/zzzb24/node_363.htm 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 2011年12月30日上午9时 地点: 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 内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2011-12-30 08:45:43)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中国人大网将现场图文直播。 (2011-12-30 09:06:29) 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联组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主持。 (2011-12-30 09:10:20) 各位委员:现在开会。 按照日程安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昨天下午的分组会议已经对国务院的报告作了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为此,一年多来,国务院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制定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审议中委员们同时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全面推进规划纲要的实施,是新时期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着经费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不均,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突出困难和问题,任务依然艰巨。为推动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委员们就建立教育投入可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2011-12-30 09:11:4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次专题询问十分重视,今天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同志, 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同志,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同志, 科技部副部长陈小娅同志,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同志,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同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同志, 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同志, 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同志。 (2011-12-30 09:12:58) 现在专题询问正式开始。先请六个分组报名和推荐的12位委员作询问发言。询问时间请控制在3分钟之内,回答时间请控制在10分钟之内。 现在我们请吴启迪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09:16:06) 我想就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提出一个询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提高国家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是2012年要达到4%。在袁部长的报告中也已经谈到这两年的情况,在 2010年现在我们已经占到GDP的百分比是3.66%,比2009年提高了0.07个百分点 。在2011年初从预算安排来讲,从全国财政教育支出来讲,比2010年增长了14.6%,其中中央财政的增长更加大一点,高于中央财政支出3.8个百分点,已经作出了很大努力。实际上,到了明年就要达到4%这一点,我相信也应该是做得到的。但是,现在我们在人大的调研当中,在各个地方看到的情况,大家都说很困难,不能再提高了,有这样一种情况。但是我想在这一点上,肯定从财政部、从教育部的角度还是有很多措施加以保证的,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到底如何划分这样的责任的,这一点是我想提问的。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这 4%确实不是对每一省的,是全国的水平,不是每个省都要达到GDP的4% 的。这一点大家都知道。另外一个问题可能更加感兴趣,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所以还应当继续投入,不仅是2012年、2013年会怎么样、2014年会怎么样,怎么样测算未来几年每年需要投入的经费保障,建立一个保证 教育投入可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 ,在这一点上怎么考虑的。从这一点上来讲,还有一个用钱,要把钱用好,从教育战线来讲,大家都很明确这一点。但是怎么保证、怎么评估?国务院有什么安排。还有,都是财政性投入,从国家教育经费总量当中有一大块是来自于民间的,是社会捐赠的,包括民办教育,现在投入的比例相当低。2008年的统计数据占教育总经费的0.7%和0.5%,这指的是 社会捐赠和民办教育,这方面恐怕需要一些鼓励政策 ,因为在世界上我们看到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比我们做得好一点,有很多政策,这些方面的政策有什么考虑?怎样动员社会教育投入的积极性? (2011-12-30 09:21:03) 尊敬的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4%的问题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都是高度重视,并在《教育发展纲要》中作出郑重的承诺,要在2012年实现这个目标。刚才启迪委员已经说到了。2010年这个比例已经达到了3.66%,今年为了实现《纲要》作出承诺的目标,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的文件,并为此专门召开了会议作出了部署。在这些部署当中,主要的措施有四条,昨天袁贵仁部长在汇报当中已经都说到了。第一条是要严格地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要求,即要求各级政府在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当中超收的分配当中,都要执行法定增长这样一个法律要求,保证财政支出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第二条是要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要向教育倾斜,切实做到2011年和2012年的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要有明显提高。第三条是要求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第四条是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在公共支出尽量向教育倾斜外,还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制度,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以及从 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中来计提教育资金 ,这样来多方筹措教育经费。目前上述四条要求的详细配套文件都已经全部出台,总体落实情况还比较好,政策的效果已经在逐步显现。今年1—11月份,全国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达到12332亿,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5.8%,高于同期财政支出增幅1.5个百分点。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也比上年同期提高了0.16个百分点。教育费附加征收了1231亿元,同比增长46.5%,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了62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9倍。同时预算内基建的教育支出比重也提高到7%。这样一个情况,我们判断,今年的趋势比去年还要好。 (2011-12-30 09:33:05) 启迪同志还询问到,为了保证这些措施的落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的规定,教育的事权和支的责任,中央和地方都有,但主要的责任在地方,地方统筹利用自有财力和中央财政的一般转移支付以及税收返还,在这三项主要资金中安排的教育支出要占到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的80%左右,各地能否不断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对如期实现4%的目标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明确各地的责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专门为此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各地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通知》的文件,提出了加强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具体办法和量化指标。这些量化指标包括财政教育支出的增幅、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支出的比例、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就是刚才说到的四项具体措施的量化指标。各省的综合得分再根据每一项分值确定的权重来计算得出,同时再考虑财力状况、主观的努力程度等这些因素来分成评价的档次。2012年和2013年年初,财政部将会同教育部对各省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形成报告上报国务院,以便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问责。财政部为此还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如期实现这些指标的省份给予奖励,教育部也根据这些分析评价结果,将来在各地院校设置、学位点设置以及招生计划方面要采取相应措施。各省接到这个通知后都相应明确了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责任,也制订了省对下面的分析评价方案。 中央政府在教育支出的责任当中占到20%左右 ,中央政府应当带头充分发挥这种表率作用,努力增加本级的教育支出。2011年初,中央财政安排的教育预算支出是2964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16.3%,在年初预算的时候就高于财政支出的平均增幅3.8个百分点。再加上一般性的转移支付,现在看,在 中西部的教育支出当中,大头都来自中央政府 。第三,到2012年以后,当我们实现4%以后,各级政府要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并构建可持续的这样一个机制,使教育经费的增长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在贯彻教育纲要时已经在作出部署。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2011-12-30 09:47:16) 第二个问题的核心思想我理解是如何调动全社会投入教育积极性的问题。我们感到这次教育规划纲要写得非常明确,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实际上就是坚持“两条腿走路、两只手推动”。从我们教育的总经费来说,确实像刚才启迪委员所说的,社会投入部分远远地低于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刚才启迪委员说了2008年只占到1.2%,我们也作了一个比较,实际上从1999年开始,这个比重是在不断降低的。我觉得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这几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持续增加,改变了教育经费总构成的结构比例,从原来的约68%提高到2008年的约72%,这样社会资金所占的比重就下来了。二是大家比较关心的, 民间投资进入教育领域确实存在一些政策的壁垒,包括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产权归属、学校权益等都存在不同的问题。特别是在教师权益和财政资助方面,也还存在着不能一视同仁的问题 。三是社会捐资教育的有效激励政策不足。比如接受社会捐赠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资金使用流程的透明度还不高,对捐赠方难以形成积极的反馈。现在来看,促进民间教育,特别是民间投资的增长非常重要。 去年国务院有一个“新三十六条”,特别讲到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实际上就表明了对社会资金进入这些领域支持的态度, 现在细则也正在制定 。 (2011-12-30 09:48:05) 要解决的话,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解决民办教育的法人地位、分类管理和财会制度等问题。二是在支持鼓励政策上拿出几条管用的实招。比如放宽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对民间资本兴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和培训机构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再比如制定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有不同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当然包括委员们非常关心的财税、金融、用地、价格和人才鼓励方面的政策,特别是要落实公共财政的资助政策, 要开放政府性资金对民办教育的支持 。这里也向大家汇报一下,这几年国家发改委也尝试对部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投资的支持,在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中,也鼓励各地推行“ 公建民营 ”这种方式,支持公益性、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的建设,从试点和进展的情况来看,有些效果还是不错的,当然,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三是要尽快建立鼓励社会捐赠的激励政策。我们民族有乐善好施、兴学助教的好传统,应该说是非常值得发扬的。改革开放30年来,也使民间的财富有了一定的发展,所以我总觉得在这个时候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是对我们教育发展的有力支持。有两方面,一是尽快建立规范透明、有公信力的捐赠管理架构,形成专业化、规范化和透明度高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在政策上也要给予一定支持,比如 要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企业捐资教育的支出也应当研究制定,按一定比例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这都是我们鼓励捐赠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最后也说一下,因为实际上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成本的分担机制也很重要,我们现在很大一部分在义务教育阶段,那么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合理确定受教育者的个人或家庭分担比例。根据社会发展的水平,培养成本变动和群众承受能力,我觉得还要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集中资金来支持那些我们急需帮助的困难群体和广大农村,同时要支持教育服务业的发展, 鼓励开办经营性的教育培训机构 ,完善市场调节为主的收费机制,满足多样性和选择性教育消费需求。 (2011-12-30 09:49:48) 下面请朱永新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09:50:48) 最近几年,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的力度,教育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总的来说仍然存在着一方面经费短缺,一方面使用不尽合理的情况。比如说职业教育经费,为 每位中职学生补贴1500元的做法,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就很有限 。有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用这笔补贴请客、购物,一些地方弄虚作假、多报人头骗取经费。如果把这批钱投在教学设施、校企合作或者职业教育的教师队伍上效果可能会更好。另外现在免费师范生真正到基层的农村学校非常之少。如果不是事先免费,而是实行大学生村官的做法,让这些学生到农村工作以后再减免他的学费,效果可能更好。所以在明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达到4%以后,教育经费有了较大的增长,如何保障这些经费使用更合理、更科学?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事权和财权、责任和义务? 是否准备建立相对独立的国家教育拨款委员会 ?是否有科学的决策程序确定经费使用方向和重大项目的决定?是否考虑把国家教育经费详细帐目包括公立大学的财务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督。另外教育规划纲要把促进公平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二十字方针之一,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在教育资源的配置,尤其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如何加以保障。比如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的建设,对城乡薄弱学校的改造,对弱势人群的教育方面,准备采取哪些财政上的支持? (2011-12-30 10:02:56) 感谢朱永新委员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关心。2012年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这是对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极大支持,也是对教育系统一个极大的鼓舞。现在的问题是,教育经费大幅度提高之后地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就是一个重大严肃问题。我们的考虑,总的精神是要紧紧围绕“育人为本”这个核心任务和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这两项重大工作,把钱用在到刀刃上,使用好、管理好。 (2011-12-30 10:04:59) 在使用上,在我们常说的要保运转,要保工资,保安全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做到四个“倾斜”。 一是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多年来,中央领导和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支持,应当说在这一点上大家是有共识的,是有感情的,工作也是有力度,有成效的,但是从现实状况看,上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还是相对比较落后,和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因此,应当肯定我们这些年的成绩,但对我们的工作成效不能估计过高,教育扶贫任重道远,还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支持下去。 二是要向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倾斜。为了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规划纲要部署了八类教育,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加上继续教育 六类构成了终身教育 ,还特别重视 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 ,这些都需要统筹兼顾,在经费的投入上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比例。从我们的实际测算看,从这 八类教育 的发展需要看,也参 照国际上的一般管理和平均水平,我们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投入的比例还是偏低 ,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学前教育的投入。学前教育投入中央已经作出安排,现在需要落实; 职业教育投入还需要从长计议,深入研究 。我这里还要特别提到义务教育,尽管我们已经实现了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但是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依法统一组织实施的免费、普及、统一的教育,仍然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义务教育我们经常讲的是“量大、面广、线长”。我们国家有2.6亿学生,其中小学生1亿,中学生1亿,大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各3000万。义务教育我们有1.5亿学生。尽管我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应当说巩固和提高仍是重要任务,特别是刚才永新同志提到的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仍然需要摆在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位置,农村义务教育仍然要摆在优先考虑的地位。 三是要向特殊困难学生倾斜。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些家庭还难以承担学生上学的费用,我们有一些学生还难以完成学业,包括了几个方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家庭等,这就需要政府给他们特殊的关心、关爱,切实帮助扶持,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我们认为,这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四是要向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倾斜。教育质量最根本取决于教师质量,落实规划纲要,落实总书记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最关键、最直接的措施是加强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我们应当把钱更多地用到人身上去,要吸引全社会、海内外更多的优秀人才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我们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我们要对那些优秀的教师、作出了重要业绩的教师给予更多的激励、奖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011-12-30 10:08:17) 管理方面,我们要切实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金风险为核心,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分配制度,决定经费投向设立重大项目、确定资金规模的时候,要做到规则先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监管制度。要完善学校的财会、会计制度,加强学校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推进高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国家设立专门的教育经费监管中心,中央编办已经批准了,使对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纪检审计制度。教育经费从分配、使用到结算,重大项目从开工、建设到验收,都要有纪检审计部门的参与,防范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信息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要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财务收支公告制度。今年我们高校开始以部门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财政的收支状况,但形式还比较单一,社会知晓度还不高,特别是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做得还不够。我们要建立重大项目的使用公告制度,使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始终处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谢谢。 (2011-12-30 10:09:25) 请高洪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10:10:16) 我就关于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问题,从教育经费发展和中央财政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询问。 第一,对于当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人们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这是最应体现教育公平的领域。抓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抓住了促进教育公平的关键。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请问衡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标准是什么?影响均衡发展的阻力在哪里?有什么硬性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 第二,目前我国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与全国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请问中央财政将采取什么措施,进一步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缩小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2011-12-30 10:27:22) 我先回答高洪委员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询问。 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到今年12月17日四川省通过了国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也就是我们简称的“两基”国家验收,中国政府历经25年时间,全面实现了“两基”目标,这是中国教育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赢得了全世界同行的赞誉。实现全面普及,解决了“有学上”的问题之后,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像高洪委员所提到的,我们要转入上好学、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上。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质量的一个结合点,抓住了均衡,也就抓住了义务教育的公平和义务教育的质量,因此均衡发展写进了2006年国家义务教育法。均衡发展的主要内容是要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四类资源。这些资源,我们还把它细化为八项具体指标,办好每一所学校。推进的策略,首先是在县域内的均衡。我们现在所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的是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均衡发展”只指的是“义务教育”,其他的教育不用“均衡发展”这个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很艰巨很复杂的工作,难就难在对于学校均衡不均衡,硬件指标达到不容易,但软件方面可能更难。因为在人们心目中,学校除了硬件不均衡之外,还有学校长期形成的校风、传统、特色。均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普及可以说全面普及,百分之百的都能够入学,但是均衡不可能有全面均衡、绝对均衡,均衡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在发展中不断推进,实现相对均衡。 (2011-12-30 10:35:04) 下一步我们打算从四个方面来加以推进。 第一,以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均衡。这是均衡的基础。也就是说,国家要制定学校办学的基本标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标准及制定本地的办学标准,建一所就要建好一所,对现有的没有达到办学条件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薄弱学校要进行改造,使每所学校都成为合格学校。 第二,以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均衡。教师资源均衡是均衡的关键,择学校实际上是择老师,我们要改变老师的初次配置,要通过扩大免费师范生教育和义务教育特岗计划规模,吸引高水平毕业生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要开展县域内校长教师的交流,要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国标、省考、县聘、校用,从组织上推动县域的交流。城市学校教师晋升更高一级的职务,必须有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的经历,这样从政策上推动教师的交流。要探索建立到农村任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建设老师周转宿舍,从保障上促进教师的流动。 第三,以优质资源共享来推进均衡。要通过建立学校的联盟、集团化办学、对口帮扶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整体带动各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 第四,以强化督导评估推进均衡。我们要像对义务教育普九进行督导验收一样,通过督导评估,对基本实现县域教育均衡发展进行验收。教育部已与各省签订了共同推进教育均衡的备忘录,许多省也与县签订了责任书。这个验收就包括对县级政府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估。要了解学校之间差距的系数。二是要对县域内解决由不均衡带来的择校、减负等热点难点问题环节进行评估。还要测评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 应当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限制发展,而是共同发展,不是要千校一面,而是要在基本均衡的前提下鼓励各个学校办出特色、风格,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促均衡、在均衡中促进发展。谢谢。 (2011-12-30 10:50:32)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二部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中央财政近年来在制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时,都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给予了必要倾斜。 一是在计算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工资性转移支付中,中央财政把教育作为重要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总共7.77万亿元,占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的85.8%,年均增长28.9%。其中,中央财政安排中西部地区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转移支付3004亿元,占中央财政对地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转移支付总额的84.6%,年均增长53%,主要用于帮助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以及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等等。 二是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家助学体系、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重大政策、措施时,都向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予以倾斜和大力支持。 三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设计和经费分担比例上,始终注意缩小地区间的差距,比如公用经费,中央与西部的分担比例是中央承担8:2,中部为6:4,免费教科书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来负担,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和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分担比例上,中央与中西部地区分担比例是5:5。统算下来,中央财政在改革中是拿了大头。今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资金846亿元,其中,中西部地区安排711亿元,占到84%。 四是今年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为集中连片地区特殊困难地区680个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每生每天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同时也将“一补”的标准提高1元,这样小学、初中每生每天分别达到4元、5元。 五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出台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拿出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东部困难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整体上说,这些措施,都体现了中央政府将逐步地、持续地努力来缩小区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继续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予以支持。 (2011-12-30 10:52:56) 下面请程津培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10:53:50) 谢谢主席。袁部长在给常委会的报告中提到, 教育部新成立了一个教育咨询委员会 ,我自己刚好被安排在第一小组,即素质教育组作为一名成员,我就素质教育提一个问题。我们看到这个教育规划纲要中,把教育要以育人为本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我们教育的育人目标是始终坚持培养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所以促进学生的全面素质的提升,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造创新能力以及实践的能力,本应该是素质教育最核心和本质的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注意到许多学校和老师把素质教育当作一个软性的任务,觉得抓不着、看不着,还是应试教育来得比较得心应手和受人关注,所以一般在工作安排上,顶多是在初年级,比如小学的一二三年级中多安排一些音体美的课程或者是书法舞蹈之类的,使得学校在某些方面有特色的节目,这样来应对领导的检查。但是到中高年级之后,学校的基本精力全部回归到应试和向考分来冲刺,我们感到目前中小学的学生几乎就没有一个欢乐的童年和完整的少年。和我们在座的各位都经历过的在“文革”前17年的教育相比,那时我们感到学习有快乐,也培养出很多素质非常综合的人才。应该说,改革开放以后,连续30多年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跟这部分人的贡献和奉献关系极大。但是在“文革”之后的几十年,教育得到大发展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个有点令人担忧的变化。我们孩子的书包越来越重、课业负担越来越重、学习越来越不快活,换来的并不是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而是我们培养了不少应试机器,所以难怪有一些国外的智囊团人物说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第二,没有什么好怕的,因为中国没有核心竞争力,中国人只懂得模仿,不会创造。当然,这话听起来有些偏颇,也不够公允,但是反映的问题也的确存在。我觉得问题的实质和症结就在于我们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以及对人才的评估和使用制度方面出现了问题。因此,我的问题是教育部将如何改进有关制度,解决好推进素质教育的症结问题。与之相关的,我们也注意到学生中和社会上的道德出现了滑坡,也出现了像马加爵、药家鑫这样的负面人物。虽然是个别的,但是影响不好。我想请问教育部如何通过改进德育工作,来加强学校的文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学生成长的环境。 (2011-12-30 11:05:38) 程津培委员提出了一个教育的根本问题。作为一个教育的资深专家,他和我的感受是一样的。素质教育很重要,但推进起来很有难度。素质教育强调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总书记说,这是我们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它是我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和重大举措,核心是要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目的是要更多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中央、国务院对实施素质教育非常重视,1999年就作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应该说素质教育的理念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同,不少地方和学校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探索了很多有效的办法,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正像刚才津培委员所说的,我们推进素质教育还面临一些困难。原因有很多,集中到一点,是我们长期形成的体制机制还不适应先进的素质教育理念,我们对学生的评价、对学校的评价、对人才的评价,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因此,最切实的工作,就是要把我们实际做的工作和我们倡导的素质教育理念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改变传统的,已经习惯了的一些体制机制,以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把我们做的和我们说的、要求的统一起来,我觉得可以简单概括为做好“三个衔接”。 (2011-12-30 11:08:36) 第一,要把学生评价和实施素质教育相衔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首先要明确基础教育的定位和功能,基础教育就是为一个人终身发展打基础的教育,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教育。这是我们把它作为基础教育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面对每个学生,让每个学生上好每堂、每门课。不仅要重视他的课程学业成绩,更要注重培养综合素养,让他们学会做人做事,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真正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德智体美相互贯通。 二是要改革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更加注重对学生平时品行的考察,更加注重对学生所学知识综合运用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创造条件、丰富方式,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方法的考察。 三是要改革高校录取制度。高考制度一要坚持,二要不断改进和改革。要在统一入学考试的基础上,使综合素质好的学生能够有更多的入学机会。比如说,对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可以免试保送入学;对有明显创新表现和业绩的学生,可以自主录取;对于志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学生,可以定向录取;对于有特殊才能的,在某些方面做出了很重要甚至杰出表现的,可以破格录取。要使素质好的学生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好学生,有好的入学机会。 (2011-12-30 11:09:27) 第二,要把学校评价与实施素质教育相衔接,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如果上面是解决什么是好学生的问题,下面就是要解决什么是好学校的问题。我们要建立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学校评价制度,把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要有正确的办学理念,要牢固树立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思想。二要有好的服务学生的措施,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为不同孩子的发展提供适合的教育。我们还要有科学的教育方式方法,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关爱每个学生进步,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健康快乐地成长。 (2011-12-30 11:15:10) 第三把人才评价与实施素质教育相衔接,改进社会用人制度。社会用什么样的人,怎样用人,对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因为升学与就业相联系,社会怎么用,学校就怎么培养,学生就怎么努力。我们要切实地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改变当前存在的单纯追求学历文凭的倾向。我们评价和选拔人才,既要看学历,更要看经历和能力,既要看文凭,更要看品行和水平,既要看学习成绩,更要看工作的业绩。这里我要特别回答一下程津培委员所说的德育工作,思想道德和思想政治素质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素质。这就是我们常讲的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德育工作,仅2004年中央就发布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二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举措,应当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学生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我们的德育工作,的确像刚才委员所说的存在一些问题,就是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吸引力、感染力不够。 (2011-12-30 11:20:41) 下一步我们想重点在“四个加强”方面下工夫。 第一是加强课堂教学。德育课程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主渠道,我们要加强大中小学德育课程的建设,构建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我们要挖掘大中小学每一门课程的德育功能,实现 全科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 。要创新德育的方式方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做到 入脑、入耳、入心 。 第二是加强校园文化。校园文化是学生的第二课堂,优良的校风对学生的成长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我们要切实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我们还要在新情况、新形势下,善于用网络开展思想品德、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发挥教师的育人表率作用。 第三是加强实践育人。社会实践是学生砥砺品质、提高觉悟的重要环节,要建好校外的实习基地,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要组织好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使他们深入基层、深入生活。 第四是要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密切合作。大家都知道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学生是生活在社会之中,我们要建立学校和家庭经常沟通的渠道,要在中小学建立家长委员会,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学生的成长,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环境,使学生在家庭、社会、学校都能受到思想品德教育,健康成长。 (2011-12-30 11:21:52) 下面请索丽生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11:27:47) 校园安全事故广义上讲是指学生在校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活动以及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其中以小学、初中、高中和幼儿园阶段为主,校园安全关系到众多孩子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百姓的幸福和希望。所以,这里我想就校园安全提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近期连续发生多起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车辆交通安全事故,令人痛心。请问有关部门打算采取哪些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现在我们看到,正在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校车进行了严格界定,但是有人担心由于经费投入、校车达标等因素,这一规定反而会导致一段时期内普通家庭的学生特别是贫困、边远、山区等地的学生无车可坐,难以就学,有关部门就此作如何考虑。 二是近年来尽管有关部门和学校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校园恶性案件,学生食物中毒案件、伤害学生的安全事故和扰乱教学事故的治安案件仍时有发生,请问有关部门应当如何采取措施来共同维护和加强校园安全。 三是我们也了解到,不少基层的教育主管机构和学校为了规避风险和责任,以保障学生安全为由,不惜舍弃或者是牺牲了一些应有的实践教学或者是体验类的活动,比如讲春游、秋游、运动会甚至一些体育课的项目,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损害了孩子们接受素质教育,促进身心全面发展的应有的权益,请问有关部门对此又做如何考虑。 (2011-12-30 11:31:41) 近期发生了多起校车事故,我们的心情非常沉痛。特别是发生在甘肃省正宁县幼儿园的校车交通事故,教训非常惨痛。校车问题迅速地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我感到校车问题确实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国务院非常重视,按照总理的批示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公安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多个部门立即行动,着手研究校车问题。 工作的切入点,我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抓紧制定《校车安全条例》,这个条例(草案)本月11日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建立包括完善校车标准等在内的校车管理制度。关于建立校车制度,实际上在中国来说,应该也是新情况下出现的一个较新的事物,有不少问题都需要研究。这个月8日,发改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包括质检总局等十二个部门共同研究了工作方案,总的要求是: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符合国情、责任明确、可持续的原则,研究提出建立校车制度的顶层设计、标准体系、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目前,我们成立了四个研究小组,从校车的生产、校车的配置、校车的运营和校车的安全管理四个方面,对15个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这里包括研究完善校车标准,制定鼓励企业生产校车的政策,合理配置校车资源,多渠道地筹集校车资金,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的办法,校车运营线路设计以及支持校车服务的优惠政策等等。 (2011-12-30 11:32:58) 实际上还是要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校车制度。大的思路上,主要有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建立校车制度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学校的规划布局问题、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的问题、道路条件的问题,又比如校车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校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资金筹措等等。涉及到的部门和行业都非常多,所以我们觉得统筹协调非常必要,这里要明确一个政府的主导责任。 二是要社会参与。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包办”所有的事项,非常需要社会的支持,多渠道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我觉得校车的安全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充分理解。 三是要因地制宜,不要一刀切。我国发展的不平衡特征非常明显,地区之间不仅经济发展水平有差距,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学校布局,包括财力方面的差距也非常大。建立校车制度,总的来看还不能脱离国情照搬别国的做法。目前国务院多个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建立校车制度的意见,并且做好与《校车安全条例》的衔接工作。 刚才,索丽生委员提到关于《校车安全条例》出台后,有可能出现短期内学生无校车可坐的情况,实际上,目前这种情况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始出现。我总的感到,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疏堵结合,既要严厉打击黑校车,规范校车的运营管理,各地也要从实际出发,尽快拿出几条能够保证学生正常出行的安全的过渡性办法。例如,正在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就设置了一个为期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里,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正如刚才向各位委员汇报的,中国的地区差异非常大,我们认为过渡期内的管理要求,一定要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政府制定,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可能会脱离实际地继续出现一些问题。 (2011-12-30 11:35:5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公安部始终把校园安全问题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来抓。近几年来,与教育、综治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特别是去年发生几起校园案件以后,我们采取了一些超常规的措施。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强力打击犯罪。要求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处置,对于发现的犯罪线索主动排查,主动出击,严厉地打击。今年以来,我们就主动查处了1.2万起案件,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2011-12-30 11:37:05) 二是强化校园安保。全国公安机关向学校派出26万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指导校园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强化安全防范的教育培训。在校园周边调整警力部署,落实防控措施,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的秩序,及时制止了一批要到校园去滋事的事件,排查整治了一大批校园安全隐患。 (2011-12-30 11:37:33) 三是强化整体防控。坚持以面保点,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了保证校园的安全,去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下气力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特别是在校园周边的,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涉校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处置了一批在校园周边可能制造事端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化解了一批涉校矛盾纠纷,还制止了一批可能制造学校案件的苗头。 (2011-12-30 11:39:17) 四是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我们在两次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教育部、综治委研究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今年9月又在重庆市召开了现场会,作出了进一步的部署。经过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牵头的教育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应当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涉校案件连续六年下降,今年又下降了14%。2005年全国涉校案件约占全国刑事案件的1%,今年涉校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为0.33%,出现了明显下降。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校园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必须常抓不懈,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1-12-30 11:40:00) 一个方面是因为由于我们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这必然反映到校园的安全上。另外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地方和单位思想比较麻痹,校园安全措施不够重视、不够落实。有的还强调客观的困难,没有解决实际的问题。最近,我们组织12个工作组到各地明察暗访,仍然发现大量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因此,我们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公安机关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履行职责,同教育和综治等部门一道,扎扎实实地抓好校园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服务保障到位。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落实,一是继续狠抓三个部门意见的落实,长效机制、总体措施都制订了,关键是抓好落实。二是要继续狠抓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落实,为校园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三是要继续狠抓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教育、综治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施综合治理。同时,全国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意识,为学校各种开放性的活动创造安全条件,为学生外出和教育实践等活动提供安全的保障。我们相信,为了孩子们的安全,只要我们各方面都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就一定能够把校园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谢谢。 (2011-12-30 11:42:14) 关于校车问题,最近一段时间先后发生了几起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了孩子的伤亡,教育部门和我们为人父母者都感到十分痛心,非常难过。它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务必把校车这个新问题提到重要的议程上来。事故发生后,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都分别牵头研究解决问题的法规和方案。教育系统一定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要协调家长进行选择、设计学生上下学的交通路线和交通方式,有校车的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关于维护和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校园安全涉及到师生的安危,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李岚清副总理曾经有一句名言,“生命不保,谈何教育”。教育系统一直非常重视,特别是在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着力抓好几项工作:一是安全教育和演练;二是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三是加强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治理;五是加强平安校园建设。 刚才索丽生委员特别提到,现在有的学校因为安全问题减少了一些活动。这个现象确实是存在的,我们的态度是明确的,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要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组织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重要的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活动的安全。首先还是要进行活动的安全教育,把活动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向学生讲清楚,并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训练。二是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明确有关人员、有关场地的安全责任。三是要解除校长和老师的后顾之忧,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依法明确安全责任承担人。要把活动搞好,同时避免活动的安全事故发生。 (2011-12-30 11:43:29) 下面,请姚建年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11:43:55) 当前为优化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各地都在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大批村级小学并入乡镇,初中进入县城,农村学校数量大幅减少,许多学生上学路途远、不安全因素增加。部分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一些地区出现了辍学率反弹的现象。低龄学生住校,过早离开家庭和农村生活的环境,对学生的成长也有不利影响。并校不能搞一刀切,就近入学可以明显降低安全隐患。请问如何进一步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好布局调整工作。 (2011-12-30 11:54:14)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是最近一段时间来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特别是最近几起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后,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前提是要了解这个问题出现的起因和过程。一是全面了解和把握布局调整的原因。这里可以概括为“一少”、“一多”、“一高”。“一少”,就是农村学生数量减少,学龄人口减少。全国6—14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从2000年的2.05亿减少到2010年的1.58亿,减少了4700多万。 “一多”,就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增多,除了人口减少之外,又走了一部分。全国进城务工人员目前约2.4亿,他们的子女要么留守,要么随迁。2010年随迁进城读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约1200万。“一高”,就是对高质量教育需求提高。农村学校的规模小了,老师就少了,家长担心质量难以保证,也导致了学生向城镇学校流动。从2000年到2010年十年间,由于上述的原因,我们的小学减少了一半,从55万所减少到26万所。初中减少了六分之一,从6.4万所减少到5.5万所。 (2011-12-30 11:54:58) 二是必须正视布局调整带来的新情况。布局调整整合了农村教育资源,提升了教师配备水平,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总体上是应当肯定的。但一些学校的撤并中,也存在工作简单化、程序不规范,以及撤并后办学条件没有跟上的问题,这是应当予以改进的。学校撤并后,要么住宿,要么不住宿。对住宿的学生来说,学校撤并后一些学生到离家较远的学校住宿,学校不仅要解决教和学的问题,还要解决吃、住、玩、卫生、安全的问题,以及家庭经济负担。而不住宿的学生上学,要么步行或骑自行车,占到了64%,要么乘坐交通工具,包括校车、公交车、租用车、私家车等,这也带来了交通风险。 (2011-12-30 11:59:57) 三是要努力解决布局调整后存在的问题。这里包括几点: 一要明确学校撤并的思路原则,要慎重对待学校的撤并,要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的方便、交通安全、寄宿学校条件等多种因素。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撤并,对需要保留的教学点要坚持办下去,而且要办好。 二要要明确学校撤并的工作程序,要建立学校布局调整的听证和公示制度,充分听取学生家长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见,对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程序予以撤并的学校,也要先建后撤,解决好不住宿学生的交通问题,解决好住宿学生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要应对学校撤并带来的新情况。要改善寄宿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大学生的宿舍、食堂以及厕所等生活设施的建设力度,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要办好有需求的教学点,目前全国有近7万个教学点,要努力改善它们的办学条件,配备合格的教师,特别是采用信息技术,以及教师走教和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提高这些教学点的教育教学质量。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建立校车制度,规范校车的运营管理,解决好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谢谢。 (2011-12-30 12:01:06) 下面请丛斌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12:03:04) 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如何提升职业教育的教学效果问题。职业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中具有重要的特殊地位,但是目前的职业教育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学生的生源逐年下降,教学质量也在下降。2、师资队伍的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的教师有相当一部分不具有实际操作的技能。3、资金短缺。4、课程建设脱离实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教育规划纲要也提到了,要提升校企合作的力度,但是近年来在实际中,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由于制度等各方面的限制条件,还没有达到有机的结合,合作的效果也不明显。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如果能够让 国有大型企业自主来办职业教育,可能效果会更好,这样可以解决教师的实际能力问题和学生的实训基地问题,以及学生就业后的去向问题 。大型企业可以通过职业教育,预留一些招收的技术工人,这个过程中可以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信誉度,可能有些家长会让孩子们主动报职业教育。在我国过去有过这样的实践,而且实践效果也很好。我的问题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国有大型企业自办职业教育这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的,有没有相应的举措。 (2011-12-30 12:04:44)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实施调整高等教育专业设置的问题。袁部长提到,我们已经增设了22个学科和133个专业,这是很好的,但是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有些原有的学科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这些学科并没有得到加强。比如说法医学学科,我国宋朝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医学的专著,比欧洲早300多年,文革时期我们的法医专业下马,改革开放后又重新上马。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社会建设领域中对法医学的需求越来越明显,社会公共安全领域有60个事项的处置需要法医学提供技术支持。本次常委会修改的刑诉法和上次常委会修改的民诉法,对法医的司法鉴定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将来的需求量还在不断扩大,但是目前这个学科趋于萎缩,很多是生源不足,原因有三点。1、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公安和检察机关,但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就给法医专业的学生毕业设置到一道门槛。2、国家卫生考试中心2007年出台了一个规定,法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不允许考职业医师资格,但是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的学生就可以考,这样唯一一条就业渠道给堵死了。3、学科设置不够顺畅。本科教育是一级学科设置,但是研究生教育仍然按二级学科设置。相类似的情况,林业专业也是存在这个问题,这都是急需的专业。我的问题是,对这类需要及时加强的老的专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何考虑,有没有具体的措施? (2011-12-30 12:10:55) 刚才丛斌委员说得很好,职业教育的确非常重要,在教育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都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发展。从最近十年来看,全国中职和高职的年招生数翻了一番多,中职从398万人增至870万人,高职年招生从130万人增至310万人,分别占同级教育的半壁江山。“十一五”期间,我们的职业院校共向社会输送了4216万名毕业生,使得我国新增劳动力技能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但是职业教育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您指出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应当说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原因有很多方面,像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相对较差,质量难以保证;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还不高,办学的活力还不足;重知识、轻技能等传统观念影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要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着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确保学生能就业、就好业。也就是说要加大投入,优化专业结构,使我们的职教与行业企业需求更好地对接。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的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落实资助和免学费的政策,减轻学生及家庭经济的负担。也就是要全面落实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逐渐扩大中职免学费的范围,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 第三,拓宽毕业生发展的空间,为学生提供更多深造的机会。要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的需求,确定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恰当比例,实行中高职五年一贯制培养的体系,开展高职注册入学试点,加快发展职教毕业生的继续教育。 第四,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比如我们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就想通过多种方式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深化用人制度改革,还要建立重能力、重贡献的用人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待遇。 丛斌委员刚才提到的国有大型企业兴办教育的问题,就是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一个重要举措。 (2011-12-30 12:18:15) 为了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我们将抓三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依法加强行业企业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参与。二是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 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 。这么做既为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留出一个发展空间,也为职业院校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开辟一个道路。目前,企业举办的中职学校占10%,高职学校占4%,今后要在政策经费和项目等方面,支持企业办好现有的学校,同时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学校 ,或者与职业学校、地方政府联合办学。三是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企业特别是 国有大型企业的工程师或者是高级技师担任教师,这是职业院校教师无法替代的优势 。国务院部门已经出台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优惠 的文件,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也在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有效化解企业和学校安排学校实习的风险。今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兴办职业教育。 关于丛斌委员提到的普通高等教育专业设置的问题,确实是应该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这一点我非常赞同。专业是人才培养的载体,必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目前我们正在做两件事,第一件事是修订普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目的是引导高等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培养人才。目前,这个新目录已经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预计2012年上半年发布实施 。第二件事是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自主权。将来除了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 高校可以自主设计目录内的所有本科专业 ,同时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法医等专业的状况。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目前全国共有31所高校设置了法医学本科专业,经行业部门和专家组共同研究,在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目录中将法医学本科列入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我们希望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法医学的本科专业的综合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刚才您提到的法医学列为一级学科的问题,我们将提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真研究。 (2011-12-30 12:31:11) 下面我就发展职业教育补充汇报一些情况。大家知道,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就业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交织,就业结构性矛盾尤为突出。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培养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7亿多劳动者中技能人才只有1.12亿人,所以需要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大力宣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人人都能成才”的理念,努力在全社会,特别是在职业院校的青年学生中树立劳动光荣、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理念,共同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2011-12-30 12:27:47) 我们工作的重点有三个方面:第一,畅通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健全符合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多元评价机制,完善国家职业技能资格体系,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等措施,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发展空间。 第二,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职业教育的职业化特征,防止职业教育办成简单的学历教育,大力支持和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操作实训,开展订单、定向式培养。我们管理的技工院校作为职业院校的一部分,探索开展 一体化课程教学 改革以及 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 ,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标准、企业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三,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加大对优秀技能人才的表彰和奖励,继续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继续把高技能人才纳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范围,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典型,大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青年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让优秀青年技能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在政策方面,落实好高技能人才在聘用、工资、带薪学习、培训、出国进修、休假等方面已经制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 (2011-12-30 12:36:15) 下面请贺铿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12:36:40) 我作为一个老教育工作者,深深感到办好一所大学、办好一个专业,第一是要有办学的自主权,要使不同的学校和不同的专业有自己的特点、自己的个性。第二是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创造性,学校不可以是一个办学模式,教学也不可以是一个教学模式。现在我深深感到,教育部对各个学校管得过细、过死,对学校的干预很多。 (2011-12-30 12:37:08) 我主要提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教学评估验收的问题。教学评估验收,教育部大概搞了十几年了,90年代初我在学校的时候就开始搞,搞得学校里怨声载道,对学校提出进行评估时提前两三年就通知了,这两三年学校校长干什么,一是抓钱把硬件条件改善一下。二是凭关系,将来评的时候可以说说话。三是弄虚作假。什么备课,教案是怎么写的,考试卷子是怎么搞的,这完全是花了大量的力量去弄虚作假。就做这三件事,最后完了,过去了,所以学校对此意见很大。而这项工作,据我所知,又是教育部下面一个事业单位牵头在做,我不知道这个事是不是教育部党组决定支持的。另外,这么多意见,教育部到底知道不知道?它的实际效果有什么作用?这是我的一个重点问题。 (2011-12-30 12:37:31)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211”和“985”。应该说,这个初衷是很好的,对有关院校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评的过程中问题也很多。现在我的问题是,这么多相关学校、那么多钱,现在用的效果究竟怎么样?据我所知,有一些学校进口了相当多的高端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三五年没有开箱的不是个别。如果说我们的“211”、“985”没有后续的办法管理细则,我认为达不到初衷的目标,所以我对这个问题也有一定看法。 (2011-12-30 12:40:52) 高等学校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这四大功能,理应享有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对这一点高教法和教育规划纲要都有明确规定。感谢贺铿委员对高校自主权的关心。 在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中,我们加快了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了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是更多地向学校放权,包括扩大学校专业设置的自主权。目前,除国家控制专业,像公安、医学外,高等学校可以自主设置新修订的本科专业目录中的所有专业,可以自主设置培养博士、硕士的二级学科,部分学校可以自行审核博士硕士的授权点。扩大招生自主权,现在在80所高校试点自主招生,每年招生规模2万人左右。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如取消对研究生院设置的行政审批, 以后教育部门工作安排也不再以有没有研究生院为门槛 。 二是指导学校用好权,放权和用好权是统一的,也是相互促进的。在放权的同时要和学校协商,建立学校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和制约机制,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发布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校依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制定公开选拔高等学校校长的工作方案 ,首批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两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校长,会同全国总工会发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保证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管理发展的中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鼓励高校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三是推进改革试点,正像刚才贺铿委员所说的,我们的办学自主权没有完全落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们启动了一些改革试点,探索扩大和落实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成功的、成熟的逐步总结推广,最终不断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关于高校的评估工作,对高校实行本科教育评估是高教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通过评估要巩固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要促进办学条件的改善,以推动教学管理制度化建设。在以往的评估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如评估标准、评估手段比较单一,工作存在着简单化形式化的倾向。今后我们需要作的是进一步完善评估方案,改进评估方式,提高评估质量,达到评估的目标。一是强化自我评估。完善学校自我评估制度,公布学校本科教育质量自我评估的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开展专业评估。开展行业深度合作的专业认证和评估,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适应。三是实行分类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促进学校办出各自的特色。四是探索国际评估。有些专业可以按照国际标准,由国际机构进行评估。五是建立常态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评估工作对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干扰。( 汤:按照袁部长的解释,评估照样存在,只是换了说法,或者样式,官样文章照做,实质上没有针对性地回答贺锵委员所问的问题“而这项工作,据我所知,又是教育部下面一个事业单位牵头在做,我不知道这个事是不是教育部党组决定支持的。另外,这么多意见,教育部到底知道不知道?它的实际效果有什么作用?” ) (2011-12-30 12:44:45) 关于“211”和“985”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高校领域有两项重要的标志性工程,即“211”工程和“985”工程,教育部与财政部、发改委一起对这些学校开展了中期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总的来看两项工程的决策正确,富有前瞻性,成效显著,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目前开始进入全面收获的时期。一是培养了一批高质量、高层次的人才,汇聚了一批国际水准的大师和学者。二是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提升,产生了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自然科学三大奖方面,在社会科学奖方面表现优秀,具体数字我就不说了。三是提高了我国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缩小了和国际一流大学的差距。我们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和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当前,两项工程的规模已经稳定,我们现在 211工程是112所,985所是39所,不再新设这两个工程的学校 ,开始进入了长期规划、动态管理、分段实施的阶段。同时为了更加注重学科导向,引入竞争机制, 实施了 “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 对 非“985”学校中的特色和优势突出的学科 给予支持;实施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对 非“211”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 予以支持。 (2011-12-30 12:45:03) 下面请严以新委员发言询问。 (2011-12-30 12:45:31) 我就民办教育问题提问。纲要指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学生和公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地位,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实施8年了,在民办教育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民办学校的定位。现在正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在民办学校叫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定义不明确,给民办学校带来一定问题和困难。二是教师待遇。很多民办学校按最低的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以后与公办教师待遇每月差两至三千元。另外,教师在职称评定时,没有足够的高级职称名额及评审过程不合理等,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好的教师进不来,留不住。三是最为重要的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土地使用、税收、公共财政资助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而8年过去了,这些政策仍未出台。袁部长报告中指出,正在与相关部委联合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请问这些意见何时出台?是否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2011-12-30 12:55:40) 刚才在回答社会教育投入的时候,已经说到民办教育问题。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但应当看到,像刚才严以新委员所说的,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2011-12-30 12:57:16) 现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现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2011-12-30 12:58:17) 下面请刘德培委员发言。 (2011-12-30 12:58:36) 下面请刘德培委员发言。 (2011-12-30 12:58:57) 我的问题是关于创新型人才培养。我们要建新性国家,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培养创新性人才。我们注意到,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考核过于重视论文的数量,而忽视教学的能力,对学生的培养过于重视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实践锻炼。结果造成一些老师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水平的提高上,一些同学只懂书本的知识而缺乏实际的本领,更缺乏创新的能力,这就严重影响了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难以培养出创新性人才。我的问题是,在推进教育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如何加强对学生创新的教育,包括创新的意识、创新思路和创新实践的教育,如何营造既宽松又严谨的创新的环境氛围? (2011-12-30 13:10:38) 这个问题请杜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同志回答。 (2011-12-30 13:11:31) 刘委员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我理解就是要解决创新人才的培养问题。这个问题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认为,当前培养创新人才,重点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也就是转观念、改模式、强师资。 第一,培养创新人才,首先要转变人才培养观念。理念是先导,高校要夯实办学的核心理念。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树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理念,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的最主要的标准;进一步树立以适应社会需要为检验标准的理念,把社会评价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进一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把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教育工作的首要追求;进一步树立 以学生评价为先 的理念,把 学生评价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 。( 汤:学生想少学或者不学,学生对要求严格的教师评价不高,学生对教师的正确批评怀恨在心,难道学校也要迁就他们,以他们的意见为意见?实在大错特错 ) (2011-12-30 13:12:33) 第二,培养创新人才,核心是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我们认为,形成创新人才层出不穷的局面,根本上要靠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探索形成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适应创造型人才培养需要的体制机制。这方面,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228个高等教育项目中,有60多项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目前,在推进上有四项工作重点,也想在这里听一下委员们的意见。 一是在 19所高校 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实验计划 。这个计划核心是立足高水平研究大学的优势基础学科,建设一批 国家青年英才培养基地 ,建立 拔尖学生重点培养 的体制机制,吸引最优秀的学生投身基础科学研究。 二是我们在 193所高校 实施卓越 工程师 教育培养计划 ,现在开始启动卓越 医生 、卓越 法律人才 培养计划。重点是推进高校与行业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深度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三是在 17所高校 推进试点学院 改革。以创新人才培养体制为核心,以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重点在招生制度、培养模式、管理方式、教师聘任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性改革,形成创新人才培养的机制和氛围。 四是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着眼于研究解决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不强问题。完善导师负责制,综合考虑师德、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遴选评价导师。在录取自主等方面也给予导师更多的自主权,加强 专业学位 建设,突出 职业能力训练 ,建立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 我还想与委员们探讨的是培养创新人才,还有一个问题是必须进一步巩固本科教学的基础地位。没有高质量的本科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把 本科教育作为高等教育最基础、最根本的教育 。为了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十二五”期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 本科教学工程 ,这个工程就是要解决目前专业结构不尽合理、办学特色不够鲜明,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核心内容包括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等等。在这个工程当中,我们将支持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这个计划强调创造条件鼓励创新,让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验,在参与科研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2011-12-30 13:13:21) 第三,培养创新人才,关键在老师。有了创新型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创新型的学生,所以我们认为,关键要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和保障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为此我们考虑从三个方面来落实:一是坚持师德为先,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师德要求,加强师德考核,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二是坚持教学为要,制定具体办法把教授给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任的一个基本条件,让最优秀的教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同时改革职务晋升、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教师倾斜。三是坚持科研为基,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教师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促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结合,用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教学,改进科研评价办法, 强调科研对人才培养的贡献度 。 在这里我要向委员们汇报,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后,教育部按照讲话精神研究制订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30条具体措施。其中把培养创新人才作为提高质量的一个首要工作,我们也即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贯彻部署。我想,创新人才培养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资源来共同探索、共同推进。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听取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研究,来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谢谢。 (2011-12-30 13:14:09) 下面请吕薇委员发言提问 (2011-12-30 13:14:31) 我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的变化,优化教育结构和布局。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创新驱动重要的战略时期,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逐步向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制造业也从低端制造逐步向中高端制造升级,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正在加快,人才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大大提高。 (2011-12-30 13:14:53) 我们不仅需要研究开发人才和科学家,更需要大批的高素质的具有高技能的一线生产者和管理者。但是,现在的教育结构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技术的发展需要,在办学层次上高等教育扩招比较快,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高校的目标定位趋同,综合性大学比较多,特别是进行大学合并后, 专科学校少 ,结果是人才需求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普通大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是高等技能的人才十分短缺,还有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的高等教育资源不足,一些地方大学师资和资金都比较薄弱,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适应社会需要,优化结构布局,特别是提出了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请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这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今后有哪些具体的规划和措施? (2011-12-30 13:21:40) 这个问题请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同志回答,请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同志补充。 (2011-12-30 13:22:52) 刚才您提到了几个问题,实际上是从不同的层面谈到了高等教育的结构问题。高等教育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当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知道,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当中指出,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高等学校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走以 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 道路,结构调整是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我们知道,到 2010 年,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现在达到 3105 万人,毛入学率达到了 26.5% ,教育规划纲要确定 2020 年高教毛入学率达到 40% ,未来 10 年要提高 16 个百分点。其中,适龄人口下降将贡献 10 个百分点,这么一计算,实际上规模增长拉动只是 6 个百分点,所以说还是要 稳定规模 ,在规模和结构的关系上, 重点是调整结构 。这 6 个百分点的发展增量,也是主要用来调整结构的,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公办高校本科规模相对稳定,十年增加不到 2 个百分点,这 2 个百分点也是主要用于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支持应用学科薄弱学科和教育欠发达地区。 结构调整的任务概括起来说,我觉得是一个导向、两个重点。 一个导向,就是要使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层次结构、学科专业结构区域布局结构,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来支持 现代产业体系 和 国家创新型体系 建设,服务加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需要, 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城镇体系 的建设。 两个战略重点,一个重点是在人才培养的结构上。要加大 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的培养力度。具体来说, 一是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明年国务院将再次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国家发改委也原则同意编制 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我们将通过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国家层面努力实现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现代产业体系的对接 。二是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制定高校分类管理办法,按照需扶特的原则,鼓励高校合理定位,各展特长,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三是建立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机制。通过目录指导、规划引领、分类评估、信息服务、拨款引导等方式,推动高等学校,无论是综合性大学还是应用性大学,主动适应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人才,以及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基础行业,和教育、卫生、文化、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急需人才予以重点支持。四是在研究生教育上,重点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 2015 年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大体上相当,这是一个重点。 第二个重点是在区域结构上,要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具体地说,一是省部共建,与目前高等教 育 相对薄弱的地方共建 22 所高校,支持这些高校加快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二是招生倾斜,从 2000 年到 2011 年,部委所属高校属地招生比例从 45% 降到了 25% 。调整后存量及增量主要投向了中西部地区, 2011 年支持中西部招生规划,投放招生计划增量是 15 万人,这 15 万人就相当于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了 60 所每年招生 2500 人的大学。中西部计划输入省(区), 2011 年最低高考录取率都超过了 60% 。高校设置也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向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倾斜。三是对口支援。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目前已组织了 94 所高校帮扶 67 所受援高校,覆盖了中西部 18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是资金和项目倾斜。 2011 年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西部地方高校的发展。 2012 年国家发改委也将启动专项工程,支持中西部高校改善办学条件。这些重大的措施,都将纳入正在制定中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总体方案。这个计划,即将启动实施。当然,我也感到,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力争用五年的时间使高等教育结构得到显著改善。谢谢。 (2011-12-30 13:24:54) 刚才,教育部已经说得非常全面了,我简单地补充两点。第一,从结构上来说, 发改委明年准备启动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是加强中西部高校的 基础办学能力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服务于地方发展。二是在建设任务上,主要是“强基础、重能力、提质量”,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来加强中西部高校的建设。三是在实施方式上,为了覆盖中西部更多的学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准备以 五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实施 。四是在实施范围上,“十二五”时期国家发改委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普通本科高校。最后一个是大家所关心的,在学校选择上,为了体现服务地方发展的方向,我们考虑优先支持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专业合理,优势突出,有明显的办学特色,重视潜心育人的地方高校。具体的学校选择工作将交给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原则来确定,这项工作近期就要启动。 (2011-12-30 13:25:30) 关于优化教育结构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总量问题。我认为有两个方面需要向委员们汇报,一是既要考虑国家发展的需求,这是重点,也要兼顾公民个人发展的需求,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仅需要大批高层次的专门人才,而且需要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在现代社会, 人才资源的分布大体呈一个金字塔型 。从规模上讲, 高端管理型创新型人才的社会需求量,低于中低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是一种客观的必然 。我们当前已经进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时期,产业优化升级和区域梯次发展,我觉得对技能型劳动者在规模和素质方面的要求必然是十分迫切的。今年,我国高校的招生计划是675万人,实际上招了将近680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刚才已经汇报了,也有800多万人。职业教育招生这几年逐年下滑,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所以从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的角度来看,有两条要做,一是稳定高等学校的教育规模,二是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2011-12-30 13:25:57) 合理地确定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我认为还有一条,就是要充分考虑老百姓接受高等教育的客观需求,这也是当前我们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要保持适龄青年上大学的合理升学比例,这一点也非常重要。我们这几年高等学校的录取率基本保持在70%左右,随着生源数量的下降,高考的录取率还会呈现一种持续的稳中有升的趋势。可以说,满足了大部分适龄青年上大学的需求。所以我想,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招生总规模的基本稳定,保持一定的升学机会和选拔比例,非常必要。在这里,我也呼应一下杜部长讲的,在高等教育已经实现大众化的背景下,政府应该更加关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刚才我们讲到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就是一个地区公平的问题。另外,对一些高考升学率较低的地区,国家都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扩大招生规模,提高这些地区的入学机会。 (2011-12-30 13:26:13) 最后请邓秀新委员发言提问。 (2011-12-30 13:26:32) 我的问题比较简单,关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问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仅仅依托于学校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需要工厂、企业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而目前的状况是高等学校学生实习难以找到企业、工厂。从利益的角度看,工厂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是亏本的,不赚钱不说,还要承担安全责任,所以不愿意接纳。所以在学校里只好找各种关系,同学或者是家长来解决实习的问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实习地点既不稳定,又难保证质量,培养出来的学生动手能力必然好不到哪去。请问对这个问题是否有研究?进一步思考的话,可否从制度或者政策层面如减免税收或抵扣实习单位的税收来鼓励企业、工厂、农场等社会机构接纳学生实习,建立类似德国法国的学生实习实践体系,达到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目的。 (2011-12-30 13:29:49)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这个问题的高度关心。应当讲,实践能力培养是目前人才培养中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我们今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多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制度上推进和落实这项工作,仍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从国内的实践和国外的经验看,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高校要把实践育人摆在重要位置。正如您刚才讲到的,加强实践育人环节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要求。最近我们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是要求高校特别要抓好三件事。一是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鼓励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科研研究中学习。二是把社会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措施来推动大学生广泛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包括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三是要完善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教师承担实践育人工作要计算工作量,教学的经费要优先用于实践教学。 第二,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这对加强实践育人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保证。我们鼓励学校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办法,使每个企业都成为学生实践的服务网络。一是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建设校内的实验教学中心,还可以通过合作培养、合作科研,在企业建立实践运营的基地。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强化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完善学生实习的网络。积极争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支持,拓宽社会实践的领域。当然,高校自身要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使高校和企业合作互惠互利,形成一个长效机制,这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为了加强示范引导,我们联合财政部,加强实践教学共享平台的建设,主要采取了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重点建设100个国家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00个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一批高职实训基地,并且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挂牌设立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第三,完善激励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实践育人环节,不仅高校要有主动性、积极性,更要强调社会的积极性。我们建议至少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通过税收这个政策杠杆来支持企业积极承担这项责任。二是探索建立学生实习实践的保险制度,解决高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践工作中的后顾之忧。三是允许、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学生的实习实训。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像博物馆、纪念馆和历史文化遗址、地质公园向大学生免费开放的支持力度。五是将这项工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感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各级政府加大对承担学生实习实践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宣传表彰力度。 第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实践育人的制度基础。您刚才提到的几个国家,学生实践教学制度之所以比较完善,关键是对社会的责任、政府的支持政策都有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实践育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必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承担学生实习实践业务是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义务,明确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实践育人的责任。 (2011-12-30 13:30:34) 刚才杜玉波副部长已经全面地讲到了这个问题。我补充一些税收政策方面的情况。目前,鼓励校企合作,鼓励学生实习实训,在税收政策上已有一定安排。比如,在营业税方面,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 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由 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因此,企业、工厂、农场等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所支付的报酬,只要属于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且标准合理,也可按税法规定在 所得税前扣除 。 (2011-12-30 13:32:23) 同志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专题询问就进行到这里。会后请办公厅将各位委员提出的询问问题汇总,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同时要感谢各位委员的参与,感谢国务院各部委负责同志认真地回应。谢谢大家! (2011-12-30 13:33:47)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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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抗衰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
xuxiaxx 2011-12-21 14:25
“衰老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生物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幸福和谐,延缓衰老的目的,就是要减少老年病的发生,提高健康寿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院士在今天举行的第417次香山科学会议上说。 此次会议以“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及衰老基础研究的重要性”为主题。多位与会专家围绕细胞衰老机制、衰老的调控、衰老与疾病以及干预衰老等领域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会议执行主席、中国中医科学院的陈可冀院士指出,人口老龄化是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2007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53亿,占人口总数的11.6%,中国正式步入老龄社会。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且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平均以每年百万以上速度增长。庞大的老年人群必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等产生重大影响。 与会专家认为,从分子、细胞、器官乃至整体水平研究,阐明衰老的基本规律,减少并推迟老年病的发生,延长老年人健康寿命期,缩短带病寿命期,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对于构建健康老龄化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来源: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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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告台湾同胞书
whyhoo 2011-12-5 13:24
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1979年1月1日) 亲爱的台湾同胞: 今天是1979年元旦。我们代表祖国大陆的各族人民,向诸位同胞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祝贺。昔人有言:"每逢佳节倍思亲"。在这欢度新年的时刻,我们更加想念自己的亲骨肉--台湾的父老兄弟姐妹。我们知道,你们也无限怀念祖国和大陆上的亲人。这种绵延了多少岁月的相互思念之情与日俱增。自从1949年台湾同祖国不幸分离以来,我们之间音讯不通,来往断绝,祖国不能统一,亲人无从团聚,民族、国家和人民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所有中国同胞以及全球华裔,无不盼望早日结束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 我们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享有悠久的历史和优秀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和人类发展的卓越贡献,举世共认。台湾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尽管历史上有过多少次外族入侵和内部纷争,都不曾使我们的民族陷于长久分裂。近30年台湾同祖国的分离,是人为的,是违反我们民族的利益和愿望的,决不能再这样下去了。每一个中国人,不论是生活在台湾的还是生活在大陆上的,都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负有不容推诿的责任。统一祖国这样一个关系全民族前途的重大任务,现在摆在我们大家的面前,谁也不能回避,谁也不应回避。如果我们还不尽快结束目前这种分裂局面,早日实现祖国的统一,我们何以告慰于列祖列宗?何以自解于子孙后代?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属黄帝子孙,谁愿成为民族的千古罪人? 近30年来,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已发生根本变化。我国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国际作用越来越重要。各国人民和政府为了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几乎莫不对我们寄予极大期望。每一个中国人都为祖国的日见强盛而感到自豪。我们如果尽快结束目前的分裂局面,把力量合到一起,则所能贡献于人类前途者,自更不可限量。早日实现祖国统一,不仅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心愿,也是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希望。 今天,实现中国的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世界上普遍承认只有一个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和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实现,更可见潮流所至,实非任何人所得而阻止。目前祖国安定团结,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在大陆上的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而同心戮力。我们殷切期望台湾早日归回祖国,共同发展建国大业。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台湾各界人士也纷纷抒发怀乡思旧之情,诉述"认同回归"之愿,提出种种建议,热烈盼望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时至今日,种种条件都对统一有利,可谓万事俱备,任何人都不应当拂逆民族的意志,违背历史的潮流。 我们寄希望于1700万台湾人民,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我们一贯主张爱国一家。统一祖国,人人有责。希望台湾当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对实现祖国统一的事业做出宝贵的贡献。 中国政府已经命令人民解放军从今天起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台湾海峡目前仍然存在着双方的军事对峙,这只能制造人为的紧张。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 由于长期隔绝,大陆和台湾的同胞互不了解,对于双方造成各种不便。远居海外的许多侨胞都能回国观光,与家人团聚。为什么近在咫尺的大陆和台湾的同胞却不能自由来往呢?我们认为,这种藩篱没有理由继续存在。我们希望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互通讯息,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观摩。 台湾和祖国大陆,在经济上本来是一个整体。这些年来,经济联系不幸中断。现在,祖国的建设正在蓬勃发展,我们希望台湾的经济日趋繁荣。我们相互之间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相互的需要,对任何一方都有利而无害。 亲爱的台湾同胞:我们伟大祖国的美好前途,既属于我们,也属于你们。统一祖国,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神圣使命。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发展。我们早一天完成这一使命,就可以早一天共同创造我国空前未有的光辉灿烂的历史,而与各先进强国并驾齐驱,共谋世界的和平、繁荣和进步。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这一光荣目标共同奋斗! 原文见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3/content_7047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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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既有“学术”又有“权术”的大学校长
热度 9 wyc 2011-12-2 09:28
近来许多朋友对某大学校长宣称, 自已不搞科研, 不带研究生, 十分看好。 鄙人很想知道, 这位校长有什么创造性的设想与魄力? 足以扭转乾坤, 改革我国高校的处境与弊端。 就我所知, 有的校长不仅把学校管理有方, 而且他的研究成果和所培养的研究生皆卓尔不群。 他现在已成为享有“海商法之泰斗”之称的国际知名学者, 他就是我校历史上的司玉琢校长。 还有一位是我校的杨烈宇教授, 他的“官位”不谓不高, 全国人大常委, 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大连市科协主席等。 还有, 大连海事大学船舶金属研究所所长, 一级教授, 由于其具有超凡的组织领导才华和对科学研究的执着精神, 他一直在不断地出科研成果和学术专著, 他的研究成果远远超出船舶方面,涉及航空、火车,甚至出口新加坡。 我当年出任我校科研处长, 杨老师的许多科研成果鉴定会就是我亲自参加举办的。 他的科学精神和学者风范, 使我至今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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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推进不力 完成后或可取消限购
dongzg101 2011-11-22 21:26
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推进不力 完成后或可取消限购 2011年11月22日 09:33 来源:财经《新世纪》 作者: 张艳玲 被寄予厚望,作为“住房调控”和“ 房产税 开征”依据的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推动两年后,进展仍不顺利。 今年10月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质询时表态称,住建部正建设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先期在40个城市试点,这个系统建好后,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调控办法了。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目前全国住房信息不准确。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是对全国住房情况的摸底,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有重大意义。中央可以由此分析市场走势,制定调控政策,也可以为以后的房地产税出台提供事实和数据支持。 按照住建部规划,今年底要实现40个城市住房信息互联查询;到2013年,要实现全国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但姜伟新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态中坦言,信息系统建设“很艰难”。前述接近住建部人士表示,实现全国系统联网并无技术障碍,但大量数据整理需要资金、人力和时间;最重要的是,住房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没有全国层面的管理、使用信息规范,系统很难真正应用。 信息分散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住建部公布的数据,至2010年底,城镇居民家庭自有住房率为89.3%,其中11.2%的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原有私房,40.1%的家庭拥有房改私房,38.0%的家庭拥有 商品房 ;人均住宅面积在30平方米左右。 但国家统计局住户办王萍萍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统计局公布的自由住房率是对城镇6.6万户居民的调查样本得出,并不是全国住房登记信息。 “这些数据只是推测出来的,中国没有系统的住房信息,建设部门对个人住房、市场上总体 存量房 情况并不清楚,这在政策制定上出现很多盲区。”多位建设系统人士抱怨。 一位住建部官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目前各城市住房交易实行网上登记,但主要是针对2000年以后的房产交易,此前的大部分仍是纸质文档,早期或历史产权情况尚未完成数字化管理,房屋租赁数据采集基本空白。 “那么多纸质文本,只能一个一个翻,找到一个人的信息很困难。”黄石市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滕联合称。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即便在目前已经实行网上登记的城市,房屋预售、房屋登记、房改、住房保障等系统的数据仍然分散在不同的系统,平台、标准没有统一,仍不能有效查询个人的住房信息;而且涉及的“机构繁多”,如宁波市房屋登记机构市辖区有15个发证机构。 宁波市房管局尹跃军等在今年9月时撰文表示,同一城市多级发证的乱象,带来“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信息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不仅相互之间联网困难和资源浪费,也给房屋交易登记带来很多麻烦。 广东省住建厅副厅长陈英松在今年年初全省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大部分区县只是在原房地产登记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实际上只是一个房地产电子登记簿生成系统,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房地产电子登记簿管理系统,权威性、实时性、应用扩展性不强,系统数据规范和功能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由于信息没有共享,个别人首次购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核查时,有空可钻。这使得国务院要求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要求无法有效落实。”河南省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的公开资料指出。 此外,按照住建部2010年6月的调查结果,全国尚有891个县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占全国的55%,不少城市依旧采取纸质档案进行新房信息的登记。 推动缓慢 事实上,住建部在几年前已有建立全国住房信息系统的决心,但各地并不积极。直到今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如建设滞后则将纳入“约谈问责”范围。随后,住建部在青岛和北京相继召开“加快推进”的工作会议,部、省、市三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全面启动。 姜伟新在今年10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质询会上表示,目前在40个城市的试点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先把40个城市自身个人住房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尽快实行全国联网;一旦这个系统建立起来了,再加上银行、财政、税务、公安系统的信息,都统一到一个平台上。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这40个城市包括除拉萨和港澳台外的全部省会城市,以及深圳、大连、宁波、无锡、苏州、厦门、温州、青岛、北海、三亚十个房地产热点城市。 根据建设部的设想,整个信息系统平台包括“商品房”“公积金”“保障房”三个大模块,每个模块里面又细分为“规划计划、市场供需、企业资质、物业拆迁、公积金使用、保障房分配”等若干小模块,最终实现住房信息的全覆盖。但各个模块相对独立,又互相监督,例如,通过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可以查到购房者此前是否买过房,保障房申请者名下是否已经有房产。 在统计时,建立部、省、市三级平台,以市为单位,整合下属市区县住房信息系统,最终由住建部搭建部与省级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平台,实现全国住房信息查询。 “各地的建设进展并不统一,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早在几年前已经意识到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性,着手建设,基本完成,但在一些偏远的县城可能还主要是纸质文档。”复旦大学学者郝前进说。 北京市则早在2006年即启动住房信息普查工作。在这轮房地产调控中,这已经成为北京实施的“限房又限贷”的手段。北京市建委工作人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只要输入购房人的身份证号,系统内即能够显示出此人在北京的房产情况,由此可审核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反之,如果输入一套房产,也可以显示出该房屋所有人、房屋的位置、使用情况等。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北京市以幢为普查对象,利用“航拍图、建筑物基础图层、电子地形图、地籍调查成果图层、地址数据及地理信息基础图层等制作工作底图”,一间间核实。 在全国层面,“住建部则将设定,只有进入信息系统的房源才可以上市交易,否则交易时没有合法手续,就像小产权房一样,难以体现市场价格。”一位住建部人士称。 “从建设部门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有责任把整体的数据摸清楚。”一位曾亲临北京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当时北京正面临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摸清底数后有利于制定政策。但现在只能查到北京的,等全国联网后,在北京也可以查到购房人在其他省份的房产。 但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并不十分顺利。姜伟新公开表示,“住房信息系统启动两年多,目前还在艰难建设中”。 多位建设系统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从技术上,住房信息录入、联网并不困难,但房产涉及个人隐私,“如何使用、管理”系统里的信息,必须有明确规则,住建部正在着手制定相关规定。在这份文件出台前,该信息系统“不可能使用”,但这份文件未必公开。 全国的住房信息系统之所以迟迟难以推动,在于地方上有对信息安全的顾虑。北京在建设之初也遭到了反对和不理解。一位知情人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当时很多人问干这个干什么?查房子,不是纪检、公安做的吗?” 广东省在建设信息系统工作中也承诺,集中的住房信息数据只做数据统计、分析和汇总,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查询服务权限。各地要消除顾虑,积极主动按要求完成数据集中。 滕联合则认为,由于住建部没有出台统一的登记标准规范,各地录入的信息不一致,即便联网,也会出现标准不统一、数据难以兼容的问题。 此外,资金和人力成本也是地方的顾虑之一。河南省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并不讳言,属于自收自支单位的房屋登记部门,仅靠60元每套的登记费用不能解决财力困难。潢川县尚有50万条信息未完成录入,房屋租赁数据采集和拆迁注销基本空白。 查询双刃剑 从官方表态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好后,“作为开征房产税的依据”是其重要职能。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征收房地产税的核心,但要作为征税的依据,需要“信息覆盖面广、真实、以家庭为统计单位”三个前提,“现在异地购置产业已十分普遍,住房信息系统只有实现全国覆盖,才能真实核实个人住房信息,并将配偶、子女的房产一起统计在内,确保征税公平。”他说。 他担心,小产权房没有“合法身份”,不能纳入信息系统。但很多人不买商品房,只住小产权房,这对政府掌握市场整体的住房信息会有误差,对住宅调控、征收房地产税都将产生影响。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理事陈宝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要在全国开征房产税,还需对住房的价值进行系统评估。目前将个人住房纳入统一的系统仅是第一步,评估工作需要更加漫长的过程。 接近北京市建委的人士认为,当务之急是将住房信息系统建好,实现全国联网、全国查询。为了在当届政府任期内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北京市建委还多次到区县房管局、央企单位做动员。考虑到住房涉及个人财产信息,北京市的住房个人信息系统设定了查询权限。 北京市密云县建委房屋信息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在审核个人购房资格时,区一级建委没有权限,一手房的购买者需要把个人房产资料交给开发商,再由开发商统一交给市建委审核;二手房的购买者,则需要在网签前把个人资料报给区建委,区建委再交给市建委审核。” “伟业我爱我家”研究院副总裁胡景晖了解到,北京的住房信息系统“正向可以查到,反向查不到”。他解释,所谓正向查到,是输入某个小区、某幢楼、某个门牌号,可以查出来“业主的名字、是否贷款、房屋用途”等情况;但若要输入个人的名字,查不到该人名下有几套房产。 “因为涉及敏感信息,系统设定了查询权限,一般人看不到,区建委‘一把手’都查不到。”胡景晖说。 对此,日本东京大学都市工学专供教授大西隆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在日本,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也设定了一定的查询权限,只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查到个人房产情况。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住建部正在制定的规则,也将设定全国住房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申请和查阅岗位分离,只有经产权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拿“钥匙”查询,查询记录留痕并定期抽查等。 “即便和公安、银行等系统联网,也不是想查谁就可以查。需要有正式的文件批文。”前述接近住建部的人表示。” 复旦大学学者郝前进认为,建设部门更关心住房基本信息,但社会显然更关注是否能通过这个系统查询到官员的产业;住建部之所以不能及时联网,是担心联网后的信息安全。 虽然设定了严密的程序,但一旦可以查询的端口增多,仍难免信息泄露,其后果是难以预料的,所以住建部必然慎之又慎。 财新《新世纪》研究员舛友雄大对此文亦有贡献 相关新闻: · 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 · 住建部部长: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艰难推进 · 住房信息全国联网贵阳成首批试点城市 · 住房信息两年后实现全国联网 济南:个人住房信息 率先连入住建部系统 住房信息完善后取消限购 PN026 标签: 新世纪 房地产市场调控 投机性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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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书记兼主任,继续还是放弃?
热度 1 csblizhaolin 2011-11-19 08:30
书记兼主任,继续还是放弃? 今年地方换届,湖北省内市县党委书记将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四川部分地区已经分设,此前国内多地也已不再兼任。 某地方干部说,兼任模式下,人代会期间,代表提意见也会少些,因为书记不鼓励监督政府力度过大。 11月,湖北省内各级人大换届正在进行中。这个省两年前的一次部署,如今到了实施的时刻——市、区、县的党委书记,将不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做法,自上世纪末期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成普遍现象,质疑之声也一直不断。自2007年开始,个别地方已不再实行兼任模式。这一年陕西各级集中换届结束后,该省107个县级党委书记除个别外,一律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5月4日,四川省华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田运刚在给来访群众签署处理意见。书记兼任主任,通常被认为是“加强人大领导”,但带来的问题亦不少。 (邱海鹰/CFP/图) 2008年,巴中尝试打破困局,决定下辖4个区县的书记一律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今年换届也延续了分任模式,巴中市市委书记也不再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此后,2009年,四川省出台文件,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书记兼任,也可以专任,此次换届,省内多地不再兼任。 “兼任的弊端还是不少的,现在一些地方主动调整、实行分任,值得肯定。”一不愿具名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由于此次地方换届还在进行中,能在多大范围内调整还有待观察。 兼任后,人大说话更管用了 南方周末记者看到的权威资料显示,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中央是有精神的。 实际操作中,除政治局委员兼任党委书记的省份不兼任(本届有5个省市)、新疆和西藏两个自治区不兼任外,本届其余24个省份都采取了兼任模式,但日前由于海南和河北两省书记调整,新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兼任还不得而知。 不过,“省级以下是否由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央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让各省自行规定。”上述不愿具名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说。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曾就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由书记兼任,安排过专题调研。当时有意见认为,兼任更能加强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调研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意见是,不一定要层层兼任,怎么有利于党领导人大就怎么安排。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采取了兼任的模式,安徽、江苏、湖北三省明确规定市(省辖市除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其他省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都采取了兼任的做法。 北京一区委组织部原部长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一个好处是任命干部更顺了,能保证党委的提名人选获人大通过。有心人可以发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地发生过多起党委提名的拟任人选,在人代会上未获通过,且多发生在县乡级。 “但也不是绝对的。”11月9日,四川巴中市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池春林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曾担任驷马镇党委书记,一手推动了10年前的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池春林说,后来平昌推行兼任模式时,也发生了县委提名一局长人选未获人大代表通过的事情,最终县委任命该人选为党组书记主持工作。 “但兼任对人大干部的成长有好处。”11月9日,平昌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南贵说,书记兼任主任时提拔人大的干部更快更直接。此外,兼任也增强了人大的权威性,由于书记兼了主任,说话更好使,其他部门落实会快些。 副主任不积极折射“潜规则” 不过,郑南贵和他的老相识、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青宁,都认为,“个人认为,兼任还是弊大于利。” 2009年3月前,刘青宁是主持工作的巴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工作放不开手脚——大的决策要经过兼任主任的书记同意,自己太主动了,怕书记会有想法,在刘青宁看来,人大工作看似二线工作,实际有很多可创新之处。如专题询问是法定的人大代表履职方式之一,但该制度那时没有被应用。巴州区在2009年3月首先展开,其做法也被各类人大刊物称为是“首开先河”之举。 但这一举措由于“书记兼主任”的模式,在巴州被推迟了3年。 2006年换届时,刘青宁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党组书记。他想在巴州施行这一制度,但担心兼任主任的书记不同意,便将想法埋在了心里。直到2009年3月他当选为主任之后,才启动询问程序,要求相关部门领导到场,就常委会的议题接受询问。如今巴州区的人大代表询问制度已经常态化。 2010年3月9日,吴邦国在两会期间做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当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首次专题询问,此后各地人大常委会逐次展开。 “兼任模式对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积极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1月7日,巴中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家生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作为在地方工作多年的老干部,郑南贵说,副主任不积极实际上也折射官场的一些“潜规则”:“我当过组织部长、党委副书记,这么多年从政经验,我知道什么事该向书记提,什么事不该提。即使我是对的,如果估计书记不会同意,我也就不说了。” 郑南贵说,即使这样,程序上的大事小事都得请示,比如召开主任会议、常委会都必须通过书记。但书记又太忙,经常是会议快开始了,还不能确定是否能参加,造成会议的主持词都不好写——因为开场白要写“xx主任”之类的话,但又不知道书记能不能来,就只好空着。 平昌县人大专门为书记保留了一间办公室。不过郑南贵说,那个办公室一个月也用不到一次,充其量也就是书记去开会时休息一会,倒杯水,最多呆个把小时。 郑南贵认为,书记兼任主任时,不仅副主任积极性受影响,代表履职时也有顾虑。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党政的意见基本一致,书记与政府首长基本是商量办事,人大代表要监督政府,肯定要考虑书记的感受,因为书记是“班长”。 有一年平昌县人代会期间,有人提议搞一个化解乡村债务的议案。当时是书记兼主任,书记立即站在政府的角度说,如果议案提起了,政府哪有那么多钱还债?最终议案没通过。 2006年到2008年8月平昌县委书记兼任主任期间,县人大只在2007年提起过一个关于要求建设文体会展中心的议案,那也是因为书记和县长都想干,于是让人大提议案,他们去落实。2008年8月郑南贵就任人大常委会专职主任后至今,人大提出了5个议案。 郑南贵说,兼任模式下,人代会期间代表提意见也会少些,因为书记不鼓励监督政府力度过大。此外,作为一项法定职责,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进行执法检查,但书记兼任时,年度工作计划要书记来定。往往书记同意的执法检查,也是那些不疼不痒的检查。 分设:监督更有力 “兼任的弊端很快引起了巴中市委领导的注意。”11月1日,原巴中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杜洪对南方周末记者说。2008年,巴中市委决定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再由党委书记兼任。提出这一想法的,是原巴中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李今年1月辞去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3月调任省司法厅长。 “人大常委会设立专职主任后,工作效率高多了。”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池春林说,监督也更加有力。 今年上半年,平昌县有人反映刚建成的天山公路有质量问题,人大常委会立即委派一副主任调查,并拍了照片。回来后就召开了主任会议,向县政府发了督办函,次日有关部门就去现场施工纠正质量问题。池春林说,以前至少要先请示书记,书记回复了才能启动程序。 一些政府部门也感到设立专职主任之后的监督压力。2009年平昌县高考成绩在全市最差,很多家长和人大代表对教育局意见很大。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教育现状做调查后,准备启动质询案,启动前教育局长主动辞职了。郑南贵说,如果还是书记兼主任,他作为副主任就未必会推动这件事情。 11月10日,原巴中市委书记李仲彬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而巴中下辖四个区县的党委书记从上一届中到此次换届,已陆续全部调离巴中,记者采访期间没能听到他们的看法。 不过,原巴州区委书记廖伦志曾在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青宁的交流中认为,书记工作繁忙,兼任时难以将更多精力放在人大。廖的一个困惑是,兼任时监督政府不能太过,因为要考虑到区长的感受,书记和区长是商量办事的。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后,廖伦志觉得监督更有力,有些党委意图可以通过人大实现,反而更方便。 例如,去年一次检查中,巴州区被指城市环境不好。廖伦志随后找到刘青宁,让他在今年人代会上提个议案。议案通过后,他要求,“人大的议案,政府要执行。” 去年巴中市还搞过一次农村风貌建设评比,巴州区落后了,廖又与人大常委会主任刘青宁商量搞次人大代表视察。视察过后,廖伦志又对政府提出意见,要求按人大代表视察暴露的问题进行完善。之后巴州区落实了3个新农村建设综合试点。 党的领导不放松 “分设两年多来,四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都干得很好。”巴中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家生说,加之都没到退休年龄,此次换届,市委继续将他们提名,延续分设模式。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实际在十届全国人大期间(2003年到2008年)有些省份的市县已放弃兼任模式,如成都2005年就开始分设,陕西2007年换届后在省内107个县(市区)基本分设。 以15个副省级城市为例,截止到11月14日的统计,只有宁波、武汉、西安、厦门还采取兼任模式,其他的都已分设,其中广州、深圳、杭州都是2010年分设的。 上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认为,这反映了原有任职模式的弊端,各地在自行调整,中央至今没有明确态度。 而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各地表明“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分设”的态度,在2009年后比较集中。这一年是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各地都以党委名义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并出台了一些文件,传递出人大常委会主任与书记可以兼任、也可分设的态度。 2009年,四川出台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市、县、区可由书记兼任,也可由其他合适人选担任。此次换届,四川省内不少县区的党委书记都不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湖北的态度则更加明确。2009年9月28日,省委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规定“市县人大常委会一般配备专职主任”,并明确到此次市县乡班子换届时统一调整配备。 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青宁说,“分设后,党对人大的领导不能放松。”为保证对人大的领导,巴州区人大常委会每次开会的议题都要提前报告给区委,区委常委会研究后给予书面回复,有时来不及就先口头回复。 前年,区委就让人大常委会暂缓了一个议题,当时巴州区南坝地区社会矛盾较多,区人大常委准备听取南坝管委会做汇报,议题报到区委后,批复是因为矛盾太多,让人大暂缓听取汇报。 “实际是怕我们听了汇报后会激化矛盾。”刘青宁说,半年后当地矛盾有所缓和,区委批复了人大常委会听取管委会的汇报。他说,人大开展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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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男性关爱日” 这个应该有
xuxiaxx 2011-10-31 08:54
10月27日,内地首个性别平等法规草案在深圳人大常委会上提交审议。草案拟将10月28日设为“男性关爱日”以关爱男性,彰显男女和谐进步。10月28日这天成年男性可以放假半天。此外,草案还拟提议将性别预算纳入地方财政中。(10月28日广州日报) 深圳率先在我国设立“男性关爱日”,拟将10月28日放假半天,以彰显男女和谐进步。这一做法,在当今这个竞争近乎惨烈的现代社会弥足珍贵。 现代社会,对男人专门的人文关怀,似乎还没有提升到法律法规这一层次。其实,某种程度上讲,刚强的男人也有极其脆弱的一面,他们也迫切需要社会的关注与关爱。前不久,在深圳富士康的一系列跳楼事件中,基本为男性职工。他们为何会失去生活的勇气呢?个中原因很令人深思。 曾经有一句“其实男人更需要关怀”的广告词,让众多的须眉们为之怦然心动,因为它道出了男人的内心感受。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时代,种种无形的力量在左右着男人们的人生航程。表面上,似乎大家都在任意的追求,自由的翱翔,但实际上男人们内心却感受着一种威逼,一种驱使,一种不由自主,一种不容选择。男人的这种压力更甚于女人。因为女人随时可以退却,可以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一个成功的男人;而大男人呢,总是背水一战,无以为退。自古以来,男人必须养家活口,顶天立地,男人无颜去依傍女人。市场经济对男人的挑战更是空前的——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失业,就业屡屡碰壁,赚钱养家糊口,男人在焦躁中寻觅着生活。 整天面临着来自事业与家庭的压力,男人们在四处奔走、手足无措之余,不少人开始酗酒、赌钱甚至吸毒,以此寻求解脱。“玻璃男人”,也许是这个社会的真实写照。深圳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竞争压力可想而知。深圳能想男人之所想,率先在全国设立“男性关爱日”,这是执政理念的进步,也是法治社会的进步。10月28日这天,成年男性可以放假半天,时间虽短了些,但其实际意义非同小可。 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地方能关注并关爱男性,如果社会对所有人都充满了人性化管理,让男人真切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和幸福,我们有理由相信,因工作和生活的不顺而自杀的男人会越来越少。社会要和谐,首先要有人性化的社会规则,深圳率先设立“男性关爱日”,无疑具有标杆意义。(钱桂林)来源: http://guancha.gmw.cn/2011-10/29/content_2873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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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转载:科研人员穷是世界难题,至今没哪个政府能破解了
ormazd 2011-10-24 23:56
和讯网消息 2011诺贝尔奖得主北京论坛9月28日-30日举行,和讯网全程报道。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伊瓦尔-贾埃弗在与和讯网的独家对话中表示,中国不要光喊“创新”之类的漂亮话,科学家工资越高越好,必须为科学家们提供基本保障。   和讯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今天在开幕式上提到,中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严重偏低。您是一位科学家,同时是一位企业家,对中国科研成果的转化机制,有怎样的建议?   贾埃弗:在美国有一个很好的项目,小型企业或者创业者可以向炡椨申请帮助,最高的创业经费限额是1亿美元。这并不是贷款,因为你不需要还。我自己创立企业,也是得益于这一项目。做企业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亲自去做,把好的想法付诸实践。   和讯网:一边搞科研,一边做企业,会分散您的精力吗?   贾埃弗:答案是肯定的。没办法,同时做一个商人和科学家,精力肯定会分散。当年我在GE工作。一家非常大的企业很难同时兼顾科研和企业经营,但当时的GE很用心地思考,怎样去实现两者双赢。现在它拥有非常大的实验室,专攻实际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科学家工资越高越好 美教授收入比大巴司机多4倍   和讯网:此前有中国的年轻海归科学家抱怨,自己年收入15万元人民币,但日子过得很紧,回国6、7年夫妻没买一件新衣服,他觉得物质回报低影响到了自己的科研。您认为科学家应该享有怎样的待遇?在一个國镓的所有居民中,科学家属于哪个阶层才是合理的?   贾埃弗:作为一名科学家,我当然是希望工资越高越好,在整个社会中最高才好。   不同的國镓因为制度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出生在挪威,25岁才离开。当时在挪威,大学教授工资水平和开巴士的司机差不多。如今在美国,一位科学家的工资大概比巴士司机多4倍。   挪威是福利國镓,很适合居住,但工作上就完全没有竞争,大家得到的回报是一样的,就没有了努力工作的动力。除了运动员工资特别高以外,其他人都差不多。   在中国,我们能听到很多“鼓励创新”之类的漂亮话。但如果想要在工程学方面取得成功,至少要保证科学家们不用担心工资水平和衣食住行。   我其实没有挣多少钱,科学家是不怎么在乎钱的,但也绝不能让他们整天担心吃不上饭、买不上衣服,基本的物质条件要有保障。当然,做科学不是为了钱,如果真想要赚大钱,还是去做商人吧。   温室效应并非人类造成 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   和讯网:您刚刚退出美国物理学会,因为您认为温室效应并非人类造成,觉得很多科学家都是借“全球变暖”来炒作。具体说说吧。   贾埃弗:我的确是从物理学会辞职了。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全球气候变暖”是毫无争议的,意思就是说,这是一个绝对的真理,你不可以去争论它,简直就跟宗教一样。对我来说,这点是不可接受的。   所谓“全球变暖”仍然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话题。我不相信他们能够测量出一年内的地球表面平均温度。事实上,他们甚至都不能量出一个房间里的平均温 度。没有什么是绝对正确的、不可讨论的,因为任何东西很可能都会有一些变化。之前人们那么相信牛顿定律,但爱因斯坦后来证明牛顿错了。   他们说,150年来地球表面的平均温度上升了0.8度,难道花了数十亿美金,就是为了做这么一件事吗?   很不幸的是,当前的科技正在被政治化。一位跟我持类似观点的人士用了比我更强烈的字眼,认为所谓“全球变暖”是一个“阴谋”。报纸都在写冰川融化、海 平面上升等等,这些消息读起来让人感到害怕,但他们说的很多东西都是不真实的。今年海平面的高度还比去年低了5毫米。有人计算最暖年份是1998 年,13年过去了,现在比当时反而是变冷了一点。于是他们换了一种说法,叫“极端天气”。   科学应该追求真理。人们把我称为否定者,我也因此遭到了一些人身攻击。他们的这种态度是非常不科学的。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我就是不相信他们。你们也要自己去思考,不一定非要相信我说的,但也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说的。(作者 何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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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像爱惜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
whyhoo 2011-10-15 18:50
一个91岁,一个81岁,一个72岁,今天,中国科技界的3位泰斗——“高温合金之父”师昌绪、“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和著名数学家杨乐,不辞辛劳,在人民大会堂为首都高校新入学的近6000名研究生上了一堂课,主题是“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近些年来,一些社会不良行为和习惯势力开始侵蚀科技健康的肌体,科技丑闻和学术不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科研造假、学风浮躁、抄袭剽窃等行为屡屡发生,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严重危害了科技界的公信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本次由中国科协和教育部共同主办的宣讲教育报告会活动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在致辞中指出,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要着力推进学风道德建设,让科研领域成为阳光下最纯洁、最神圣的一方净土。 “科学家,做人最重要” 六七十年前的科学家是怎样做人做事做学问的呢?2010年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得主师昌绪回忆说,上世纪60年代从事高温合金研究工作充满艰辛,但“三个单位的通力合作是关键,除了我们所里100多个人员以外,还有设计所和生产厂。我们克服了很多困难,并走出实验室到试车、试飞,以及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仅用了一年多的时间”。 “文革”期间,空心叶片的生产转移到贵州。师昌绪带领小分队在贵州一干就是半年多,与厂内技术人员及工人打成一片,从原材料的准备、冶炼和浇铸过程,一直到标准制定都是一起解决。 上世纪60年代,师昌绪提出“接近使用条件下的材料性能”。由于早期我国镍铬资源十分匮乏,又受到国际的封锁,他领导的团队,开发了几种节镍铬的高合金钢和高温合金,从实验室走到工业推广,都用了10年左右。“这说明坚持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体现了团结合作和坚持负责到底的精神。” 通过多年的实践,师昌绪悟出了做人、做事和做学问的准则:做人要海纳百川,诚信为本,忍让为先;做事要认真负责,持之以恒,淡泊名利;做学问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贵在发现与创新。 “其中,以做人为最重要。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大多数人说,是才智造就了伟大的科学家,他们错了,是人格。’”在师昌绪看来,这里所指的人格,对科学技术工作者来说,就包括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做人就是要讲诚信、平等待人、正确认识自己、不要妒忌他人。” “在别人的框架中打转转,不是创新,是描红” “我们要从原始思想和最根本的出发点上来考虑问题,有所创新,不能只是对别人的工作有一点表面的理解,而在别人的框架和结构中间打转转,个别的地方来做一些改进。严格地来说,这种工作不是科研工作,不是创新,而是描红,是模仿。”杨乐认为,攻读研究生是人们培育成才征途上的关键阶段。研究生一方面要继续打好比较广博和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在导师的带领之下,从选择课题、阅读文献、攻克难关、扩大战果、撰写论文,受到一次完整的研究工作训练,做出优秀的毕业论文。 “中国当前正提倡创新型国家,却很少有真正的创新,所生产的产品,往往不能领先于世界,只能跟着别人的后面爬行。”师昌绪一针见血地指出,真正有影响的创新,来源于扎扎实实的基础研究。师昌绪在金属所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实用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一直到工业生产和应用,但是他也十分重视基础研究工作,否则就没有持续发展的后劲。上世纪60年代初,师昌绪就提出以“高温合金的凝固过程的研究”为主要学科方向。 师昌绪直言,在现在这种“浮躁,急于求成”的社会环境里,很少有人心甘情愿、潜心从事基础研究工作,因而我们很难有原创性的突破。“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青年人的努力,也要靠科技体制和教育制度的改革。” 袁隆平的八字成功秘诀 袁隆平谈到自己与杂交稻结缘的故事,则颇有戏剧性。60年代初的一天,袁隆平到田里选种,他突然看见一株特别优良的“鹤立鸡群”的水稻,穗数特别大。后来袁隆平把它收入种子,第二年栽种,并加以细致管理,每天观察。可是到出穗的时候大失所望。“种了1000多株,没有一株像它的‘老子’那样好。”袁隆平坐在田埂上,望稻兴叹。后来突然来了灵感:“我发现‘鹤立鸡群’的优良稻种是一个天然的杂交稻。就这样萌发要研究杂交稻的决心。” 但是在那个年代,传统的观点认为水稻、小麦等自花授粉植物没有杂交优势。因此,袁隆平的研究受到不少人的反对和讽刺。为了证明水稻具有杂种优势,1972年夏袁隆平等人在湖南省农科院做了试验,杂交稻长势很旺。最后验收的时候,结果不尽人意,产量还比对照种略有减产,而稻草增加了将近7成,有人讲风凉话说“可惜人不吃草,如果要吃草的话,你这个杂交稻就大有发展前途”。 后来研讨要不要支持杂交稻,袁隆平成了少数派。他站起来发言说:“从表面上看,这个试验是失败了,但是从本质上讲我的试验是成功的,因为证明水稻具有强大的杂种优势。至于这个优势表现在稻谷上,还是稻草上,那是技术问题。我们可以改进技术,选择优良品种,使其发挥在稻谷上,这是完全做得到的。” 经常有人问袁隆平成功的秘诀是什么?他的答案是8个字:知识、汗水、灵感、机遇。他用自己的故事说明,如果没有捕捉到“鹤立鸡群”的稻株就是“天然杂交稻”的灵感,眼前高高矮矮的稻子就被认为是废品;如果没有在田间地头脚踏实地的苦干,书本和电脑里也种不出杂交稻;如果没有构想“把杂交育种材料亲缘关系尽量拉大,用一种远缘的野生稻与栽培稻进行杂交”的设计技术路线,就不会慧眼识珠发现雄性不育野生稻,抓住机遇的垂青。 欲修学先立身 “20世纪50年代,我们上大学的时候,虽然大家非常看中考试成绩,但是,从来没有人作弊。”杨乐回忆说,当时读书有些大课一两百人参加考试,老教授发完考卷后就离开教室,将近3小时的考试处于无人监考的状态。 大学6年,杨乐从来没有听说过考试作弊的现象。那时候,大家平时学习非常努力,每天一大早,饭厅一开门,就是一碗粥,一分钱咸菜,一个馒头或者窝窝头,边吃边走,到了阅览室才能找到一张空位置。 “而现在,考试作弊时有所闻,而且作弊手段形形色色,论文抄袭现在也不罕见,在举报和揭发以后,大家并没有感到奇耻大辱或者义愤填膺,反而有些稀松平常、司空见惯,有些方面常常也没有严肃追究、认真处理,有时还大事化小,淡化处理。”杨乐不无忧虑。 “欲修学,先立身。青年科技工作者要坚持以德立学、以德立人,重操守、重品行、重修养,真正做到做人做事相统一、立德立学相统一、人品学识相统一,像爱惜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韩启德这样殷切寄语在场学生。(原载于《科技日报》2011-10-14 01版) 原文见 http://www.cas.cn/xw/cmsm/201110/t20111014_3362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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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三公经费,对得起党和人民?
xupeiyang 2011-7-22 07:12
截至7月20日, 共计55个部门已公开“三公经费”,占总数的近60% 。 2010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务院要求,98个中央部门要公开部门决算。 全部数据见 http://news.qq.com/zt2011/sangong/?pgv_ref=aio
个人分类: 经济问题|1314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3000到3500说明什么??
热度 1 ljxm 2011-7-1 10:20
转: 会场争论分为“三派”   山东商报:在个税草案二审稿中,免征额仍是3000元,最终表决通过是3500元,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变化呢?   叶青:在最终确定这个结果时,我也觉得突然,有些出乎意料。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之前,大家知道,此前的方案是3000元,然后第1级税率是由原来的5%修改为3%。这个方案在星期一下午(6月27日)进行讨论的时候,最后形成了三派的意见。一派认为,这个方案已经综合考虑了网民的意见以及目前我国的税收状况、基本国情,比较合理,赞成就按3000元的方案进行表决,我把这一派称之为赞成派。   还有一派认为,免征额定为3000元未明显考虑网民的意见。有些人发言也比较直接,认为以前说的是3000元,讨论了两个月仍然是3000元,这有什么意义呢?很明显未考虑网民的意见。另外,有的人赞成提高到5000,我赞成提高到4000,也有人预料的很准,建议提高到3500。这一派可以称之为反对派。   还有一些人认为,既然目前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可以把问题留到以后讨论,经过进一步调研,到下次审议时再表决。这个可以称之为延迟派。   三派意见各有各的理由,争论比较激烈。后来通过高层的会议来研究,最终形成了3500元这个结果,“提高这500元不容易,免征额这个问题也是此次会上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激烈程度让人终身难忘。”山东商报:针对3500元这个结果,在最终表决时是什么情况?   叶青:这个结果考虑了很多人的意见,也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在最终表决时,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拥护。表决结果时赞同票数之高出乎我的意料,反对票数非常的低。   山东商报:能否透露下,赞同与反对的比例大约有多少?   叶青:这个,我不太好说。不过,我可以说,我注意到,表决时的反对票只有6票。   山东商报:您怎么看3500元这个结果呢?   叶青:我觉得,出现这个结果要归功于网民的呼吁,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时,收到了2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另外,我注意到一些网络调查,有的调查反对3000元的投票比例达到了83%。可以说网民的呼吁推动了此次个税的改革。当然,上面我也说过,这个问题在人大常委会会场上也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论,最后经过高层会议就形成这个结果。   虽然没有达到我赞成的4000元这个目标,但是我也比较知足。不是最理想,但比较理想。不算最优,也算特优了。个税免征额既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也要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综合考虑。 www.stn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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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多地万人唱红歌
wcswolf 2011-6-27 10:46
   重庆巴南区庆祝建党90周年万人红歌会活动现场 6月26日上午,“颂歌献给党”——巴南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型红色经典群众歌咏大会在巴南人民广场举行。在巴南区区委书记李建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俊文、区政协主席吴莉娜等区领导的带领下,3000多名共产党员现场重温入党誓词,万人大合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6月26日下午,为庆祝建党90周年,江西省上饶市举办“深情颂党恩,永远跟党走”万人唱红歌大赛,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行政中心机关、市工商局等21支代表队,近万余人满怀激情地放声高唱一首首红色革命歌曲。 上饶万人唱红歌:打靶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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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马铃薯的家伙当上了副省长(主席)
热度 5 yz2011 2011-6-6 10:19
“马铃薯博士”将在“马铃薯之乡”发挥更重要的作用:5月27日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任命马铃薯专家屈冬玉为自治区副主席。   现年48岁的屈冬玉,曾任中国农科院副院长、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助理等职。他33岁在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立即回国效力,为宁夏等地的马铃薯产业殚精竭虑。2006年,他在美国爱达荷州举行的第六届世界马铃薯大会上获得“世界马铃薯产业杰出贡献奖”,成为第一个过此奖项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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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4个“大盖帽”为何管不了一棵豆芽菜
热度 1 wliming 2011-4-27 10:50
最近,上海的“染色馒头”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食品安全。近年来,地沟油、毒火锅、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香精大米……问题食品五花八门,触目惊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天大的责任,谁来担?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食品安全问题步入法制化轨道。仅去年一年,各地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 “保障食品安全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把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抓实抓好。”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在湖北执法检查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的话掷地有声。 4个“大盖帽”为何管不了一棵豆芽菜? 多头监管往往是有利抢着管无利都不管 沈阳市发现了“药水豆芽”,记者举报投诉,打了一圈电话,竟被4个部门推了回来:质监部门称自己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市场上的豆芽归工商部门管理;工商部门称豆芽是初级 农产品 ,应该归农业部门管;农业部门称没有拘留资格,很多违法商贩在检验结果出来前就逃跑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称,自己只负责检测饭店或食堂里做好的饭菜……4个“大盖帽”管不了一棵豆芽菜? “出了问题,到底谁管?”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在湖北省荆州市的座谈会上,有人问道。“有些时候,是我批给谁、谁就来管。”荆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明说,“好管的时候大家都管,不好管的时候大家都不管。所以一旦出了问题,我就来批由谁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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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60后省部级官员多破格提拔 平均用21.3年至副部
zhao1198 2011-4-25 18:10
正厅到副部5.1年 副厅到正厅3.7年 正处到副厅3.2年 副处到正处2.7年 正科到副处3.4年 副科晋升到正科平均年限2.4年 制图/陈炜   羊城晚报记者 尹安学   4月1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苏树林为福建省副省长、代省长,接受黄小晶辞去福建省长职务。从庞大的石化王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到代省长,苏树林被关注的,不仅有“国企高管从政”现象,49岁成为正部级高官也备受瞩目。   省部级干部中,“60后”已不少见。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刘俊生教授认为,“60后”省部级高官将会越来越多。不过这是正常的代际变动,因为随着岁月流逝,一些现任省部官员达到任职年限,将退居二线。   稳扎稳打   出了六个“60后”正部   公开资料统计发现,目前党政机关“60后”正部级官员还有:1960年4月出生的周强,现任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61年8月出 生的努尔·白克力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1963年4月出生的胡春华,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1963年9月出生的孙政才现任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67年6月出生的陆昊,现任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这六人中,胡春华北大毕业后就来到西藏,一干就是14年,从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正厅级干部;孙政才大学毕业后,历任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作物所研究 室副主任、土肥所所长、所党支部书记、副院长、院党委副书记,从事10多年科研工作后才“转行”从政;陆昊本科毕业后,开始在北京清河制呢厂厂长室工作, 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而1962年3月出生的苏树林从大学毕业后,也一直在石油系统工作,自1983年累积升迁至现任职位。   10年之前   已有“60后”省部官员   今年,1960年后出生的人,最年长者不过51岁。不过早在10年前,已经有“60后”出现在省部官员里。   以六位党政机关的正省官员为例,他们在40岁前就成了副部级干部,如孙政才38岁当选北京市委常委,胡春华38岁成为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白克力39岁成为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陆昊不到36岁就成为北京市副市长。   从时间上看,这六位正部官员中,早在1997年11月,37岁的周强就担任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成为副部级干部,1998年6月成为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刘俊生教授曾专门对“60后”省部官员进行分析,他认为,“60后”省部官员开始增多,是中国政坛开始正常的“代际变动”。   这些“60后”省部级官员,从职务晋升的速度来看,仕途可谓是一帆风顺。“60后”担任副部级领导干部时平均任职年龄为43.8岁,从大学毕业开始工作到晋升至副部级的平均年限为21.3年,晋升到副部级的最短年限是14年,晋升到正部级领导干部的最短年限为22年。   刘俊生说,从21位“60后”省部级官员的详细晋升资料分析,他们由副科晋升到正科平均年限为2.4年,正科到副处为3.4年,副处到正处为 2.7年,正处到副厅为3.2年,副厅到正厅为3.7年,正厅到副部为5.1年。这说明在同一层次职务中“副”升“正”时限较短、较易,但由下一职务层次 中的“正”升到上一职务层次中的“副”时限较长、较难。   刘俊生还透露,破格次数占职务晋升次数的24.7%,几乎每位“60后”省部级官员都有破格经历,科、处、厅的六个职务层次上都有不同比例的破格晋升者。   全国各地   共有过百“60后”高官   刘俊生统计发现,到2008年上半年,在党政机关中“60后”省部官员已有71人。近年来,各地相继选拔了一批年轻干部,“60后”省部官员已超过百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这两年“60后”官员增多,说明中央为干部储备所做的工作在不断加强。   目前各省的“60后”省部级官员大都在三人左右,不过北京、天津、重庆、山东为4人,上海、西藏、新疆多达7人,湖南省也有6人,而且大多位居常委或政府中的要职。   虽然年轻,但他们实际上也已经历了长时间历练。2008年9月,43岁的秦宜智出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实际上这位清华大学的毕业生,从车间技术员做起,已经历了20年的磨砺。   具体分析各省“60后”省部级官员的年龄,不难发现其中的分布规律:绝大多数生于1965年之前,生于1965年之后的实际不足10人。其中最年轻的是江西省副省长谢茹,她生于1968年7月,其次是生于1967年8月的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邓小刚。   有此一例   正处升副部仅用四个月   由于出生年代的特殊,“60后”省部级高官有着他们这代人所特有的教育经历。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谢春涛分析,受“文革”的影响,部分 “60后”未能接受到正规的中小学教育,其间不乏“学工”、“学农”的经历。但这也让这代人对改革开放之前的生活,有着深入的了解和亲身的个人体验。 而“60后”又无疑是幸运的,他们在中学前后迎来了改革开放。“60后”省部级高官在改革开放之后接受了正规的高等教育,有的还到国外进行学习,这无疑对 他们有着正面而积极的作用。“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对他们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谢春涛说。   “60后”省部级高官中,学习经济、法律等文科专业的占了绝对多数,而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所占比例较大。   每次提拔省部高官中出现“60后”,总会引起关注。其实,放眼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选拔,对优秀干部,不到40岁就提拔为省部级的并不 少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38岁就当选安徽省副省长。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也曾越级提拔了一些年轻干部,推进干部年轻化。现任全国政协副 主席、秘书长的钱运录1944年10月出生,1982年9月从湖北大悟县委书记直接提拔为共青团湖北省委书记,1983年1月就升为湖北省委副书记,4个 月内从正处升为副部级干部。   晋升路径    刘俊生统计发现,晋升副部级及以上职位,主要有六大路径:毕业直接进机关;毕业从事共青团工作后转入党政机关;在国企晋升高管后从政;在大学、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晋升管理层再转机关;从新闻媒体单位、作协、军队等晋升。    知识背景   “60后”省部官员多为文科生,他们既对儿时经历的“文革”留有记忆,又对中学时代启动的改革开放有着切身体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接受了“文革”后的正规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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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3000元起征 月入1.9万元成分水岭
冯用军 2011-4-20 14:52
国务院3000元起征 月入1.9万元成分水岭
跟我最初设计的一致:2011年调到3000元,下一步是到2015年调到4500-5500元,到2020年调到8000-10000元。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今日将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国税总局的多名参与草案起草人士向南都记者证实,草案拟将工薪所得的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升至3000元,并将9级累进税率调至7级。 据介绍,若按照草案调整后,中低收入者负担将明显减轻,高收入者税负有所增加,全年个税收入将比去年减少约1200亿元。 以每月收入4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等)计算,根据现行税率要缴个税250元,而根据草案规定的税率,最多只用缴75元,减幅达70%。 低档税率扩大适用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的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月,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即第一级税率为5%,逐级增加5%,最高为45%。 据悉,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除将工薪所得的个税起征点调至3000元/月外,还拟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第一级5%税率所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减除个税免征额度以及社保、公积金等后的工薪所得),由现行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不超过1500元”;第二级10%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扩大为“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相对应的是,草案不同程度地调高了月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0元以上的税率,如45%的税率原来针对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草案则修改为“超过8万元的部分”。 据悉,草案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税征收办法也拟做调整,以和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保持平衡。根据草案,个体户经营所得仍然维持现有5级税率,但对税率进行调整。“目的就是不同程度降低个体户的税负,最高降幅达57%。” 工薪阶层税负明显减轻 按照草案调整后,较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税负不同程度减轻。由于起征点调至3000元,部分低收入群体不用再缴纳个税。据测算,目前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为28%,当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后,该比重下降到12%左右。 按草案调整后,应纳税10%以下税率的占全部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降到94%,其中应纳5%税率的比重约为70%,比按目前实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17个百分点。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明显减轻,而高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 财政部数据表明,去年我国个税收入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6.3%。按草案调整后,全年个税收入比去年要减少1200亿元。 来源: http://gcontent.oeeee.com/b/15/b1563a78ec593375/Blog/030/a7c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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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决定习近平为国家军委副主席
eaglezxw 2010-10-28 16:47
人大常委会决定习近平为国家军委副主席 2010年10月28日15:12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习近平像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常红 杨成)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在京闭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的提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习近平简历: 习近平,男,汉族,1953年6月生,陕西富平人,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 1969—1975年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公社梁家河大队知青、党支部书记 1975—1979年清华大学化工系基本有机合成专业学习 1979—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现役) 1982—1983年河北省正定县委副书记 1983—1985年河北省正定县委书记 1985—1988年福建省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 1988—1990年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 1990—1993年福建省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3—1995年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1996年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6—1999年福建省委副书记 1999—2000年福建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0—2002年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1998—2002年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2—2002年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2—2003年浙江省委书记,代省长 2003—2007年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2007年上海市委书记 2007—2008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 2008—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 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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