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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whyhoo 2012-1-12 16:48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原文见 http://www.gov.cn/zwgk/2011-06/13/content_1882801.htm
个人分类: 社会|824 次阅读|0 个评论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度 1 shenbinti 2011-12-28 11:09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日期2011-12-2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个人分类: 劳动法新闻|2511 次阅读|1 个评论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一点故事
halcon 2010-11-8 00:02
原本周二的学术报告不知道为什么改到了周三。这周的报告题目是《社会保险法背后的博弈》,题目很吸引人。于是又挨着饿去 Merton College 去听报告了。报告者据说参与了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工作,是政法大学的一名老师。期间又放电影,又列公式,津津有味地讲起了博弈论模型,从囚徒博弈,到石头剪子布博弈。搞的我这个做过一些博弈论工作反而云里雾里,听了个稀里糊涂。于是有些失望,不过可喜的是每次去听还多多少少能有点收获。而且从报告后大家提问的质量来看,台下还是有很多高人的。闲言少叙,还是结合我回来查阅的一些资料讲讲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吧。 社会保险法从 1994 年列入立法规划到 2010 年 10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历时 16 年。最终完成的是近一万字的法律条文,即使这样其中二十多条需要国务院视具体情况而定,说白了就是国务院,你看着办吧。讲一个小故事就是知道背后利益博弈的惨烈。社会费用的收缴现在全国都不统一,有的省份是财政部分收缴,有的省份是社保部分收缴。无论是统一归哪个部分,那另外部分征缴的人员怎么安置?于是现在咋样就咋样吧。其实,我个人的拙见。人员安置是一个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都不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年头占个山头不容易,占住了怎们能轻易放弃呢。管窥窥豹,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立法阶段的景象了。 立了法固然有其进步意义,可是立了法又能怎样呢。公务员这次根本没有列入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但这并不妨碍这一阶级的人退休后的权利保障,相反他们会拿的更多。因为有《公务员法》作保证,国内公务员已经不是一个职业,而是一个阶级了。可能这也是为什么立法阶段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博弈如此肆无忌惮。而且即使有了法律,社保基金如何监督,有谁监督,违规如何操作都是草草了事。其效果可想而知。 末了听了一个老师的提问觉得很有意义。我们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什么叫大陆法系,查 google 吧,我也是初学),与德国的体系更为接近。然而,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法的起草者却借鉴了英美的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此次金融危机已经给英美的模式是否合理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么模仿就更值得商榷了。这个问题一跑出来,我看演讲者的脑袋上马上一头汗。 我是理工科出身的,对于人文政法知道的不多。不过从这个报告可以看出,高层的增值博弈已经延伸到了学者的研究中。百度百科有个新的词语,叫做宠物经济学家。其实,在当今大的社会环境下,我本人对于他们倒很同情,为了混碗饭吃不容易。不过对于有些秀过头、昧着良心说话的也很鄙视。 如今政治改革是个很敏感的话题,如何改的确即是科学也是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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