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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关于2020年前全球消除狂犬病概念的形成
热度 5 yanjx45 2012-5-24 13:10
WHO 的正式出版物中首次明确提出 2020 年 前消除狂犬病的概念,据笔者所知是出现在 1996 年 出版的 《第 3 届亚洲狂犬病学术会议论文集》 ( 《 Report of the 3r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Rabies in Asia 》,此次会议于 1996 年 9 月 在 中国武汉 召开,得到 WHO 的赞助。 在该论文集中明确提出: “在该地区的一些国家已经选择了将 2000 年 作为消除狂犬病的最后期限,而其他国家则选择 2020 年 之前作为一个可行的目标 ” 。 此后 亚洲十多个国家 多次召开 地区性狂犬病防治专题会议 ,协调亚洲地区的狂犬病防治规划,每次会议都重申了 2020 年 前消除狂犬病的目标。很多次会议中国也有代表 ( 或个人 ) 参加。 WHO 主管狂犬病的官员 F. X. Meslin 博士参加了所有这些会议,参与了会议的组织和相关文件的制定。 另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 2007 年 5 月 在巴黎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 WHO 和欧洲联盟共同组织的欧亚大陆狂犬病会议,通过的决议也明确认定要共同努力实现 2020 年 前消除狂犬病的目标。 2010 年 10 月 WHO 在日内瓦发布的一份新报告,题为《努力消除被忽视热带疾病产生的全球影响》,涵盖了 17 种 在贫困地区肆虐的被忽视的热带病 (NTD ) , 狂犬病 列在其中第 2 种。 该报告宣布 WHO 设定在 2020 年 前在全球消除这 17 种 被忽视热带疾病,这些疾病在发达国家都是已经被基本消灭了的。 WHO 总干事 陈冯富珍 博士在此次发布会的开幕词中说: “该报告是具有权威性的。……这些疾病中的一部分可能在 2015 年 前被消除,其他的则应当在 2020 年 前被消除。” 这清楚地表明 “最迟在 2020 年前在全球消除狂犬病” 是 WHO 官方的立场。 2011 年 7 月 ,多个组织 ( 联合国粮农组织 / 世界组织动物卫生组织( OIE ) / WHO ) 共同发出全球性倡议:对被忽视的人兽共患病制定防控的长期规划,并 将 狂犬病 作为被忽视的 人兽共患病 防控的 首要任务 。 ( http://www.oie.int/fileadmin/Home/eng/Publications_%26_Documentation/docs/pdf/Bull%202011-3-ENG.pdf )
个人分类: 狂犬病防治|6363 次阅读|13 个评论
消除狂犬病:WHO立场与中国态度
热度 1 yanjx45 2012-5-24 12:59
WHO 在 2020 年 前消除狂犬病的立场 WHO 倡导在 2020 年前在全球消除犬和人狂犬病。 WHO 全力支持各个地区或国家制定和推进消除狂犬病的计划。 传染病有两类:一类可能根除,一类只可能消除: 一部分传染病,如天花、脊髓灰质炎、麻疹等,有可能从地球上彻底根除。人类在 30 多年前就彻底根除了天花,脊髓灰质炎即将被根除,不久的将来可望根除麻疹。 另一部分传染病,如狂犬病,由于涉及不同的动物宿主,包括野生动物宿主,所以根据人类现有的技术水平,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在理论上也不可能彻底根除,而只能消除。即只能将其发病率降低到接近于 0 ,但经常性的预防措施永远不能间断。预防措施一旦解除,狂犬病仍可能卷土重来。 WHO 对不同类型的传染病有不同的防控政策: 对于天花、脊髓灰质炎、麻疹等可彻底根除的传染病,必须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全部参与才可能达到一劳永逸、彻底根除的目标。根除此类传染病的社会经济意义特别重大,但难度也特别大。如果全球任何一个小角落存在防治的空白,则全球计划都可能会前功尽弃。所以 WHO 将此类传染病的根除计划放在优先位置进行考虑,设置了最严格的标准。对此类传染病, WHO 会在全面系统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精心规划和组织,明确全球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职责。 WHO 会要求所有国家或地区行政当局逐个与 WHO 签订承诺书,并严格监管项目的执行情况,不能漏掉任何一个角落,以确保最终取得成功。 而狂犬病则是可以由各个国家或地区自己局部解决的问题,不必全球统一行动。例如英国早在 100 多年前 就率先单独实现了消除犬和人的狂犬病。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达到了这一目标。 目前在已消除狂犬病的国家和未消除狂犬病的国家之间,在转运犬和各种可能传播狂犬病的动物时,都必须执行严格的检疫规定。未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人到有狂犬病流行的国家旅行,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地区消除狂犬病,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 中国某些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态度: 狂犬病不是一个需要全球统筹解决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狂犬病只是各个地区或国家自己的“私事”, WHO 只会倡导和鼓励各个国家在特定时间内消除狂犬病,不会具体监管各个国家的防治进程。 在此情况下,据笔者所知,我国有些相关行政官员仍在以官僚主义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 WHO 并未对 2020 年 在全球消除狂犬病发布官方正式指令性文件,中国政府也从未对达到此目标作出过正式书面承诺,因此中国政府没有法律义务一定要在 2020 年 前在中国达到消除狂犬病的目标,中国也许可以推迟达到目标,甚至可以根本不理睬 WHO 的这项倡议。 在 5 月 17 日的《 2012 年中国狂犬病年会》 上,中国 CDC 的专家提出了 2011 年 -2025 年中国消除狂犬病的路线图建议,表示要力争 2025 年 中国没有家养动物引发的人狂犬病病例报告。这个路线图建议,可以算是中国 半官方 的 首次表态 。 其实卫生部及其所属系统根本解决不了中国的狂犬病问题。 没有 农业部 的配合,卫生部系统提出的 2025 年路线图,不过是 画饼充饥 ,几乎不可能兑现。 国际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已经在为消除狂犬病而积极与 WHO 采取联合行动,而中国的动物管理部门却仍然是按兵不动。 狂犬病 消除计划对于 中国来讲,目前的状态仍然是 遥遥无期 。
个人分类: 狂犬病防治|7029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WHO : 生物技术(转基因食品)的常识
LEOLAND 2012-5-7 15:13
WHO : 生物技术(转基因食品)的常识 General information about biotechnology (GM foods) 现代生物技术应用于食品产业,对人类的健康问题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公众健康部分的潜在益处,包括改变食物营养成分、减少潜在过敏物质和提高粮食生产系统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基因改造手段生产消费性粮食,这种生产方式对人类健康的潜在作用必须严格测试。如果现代生物技术能够真正成为提高我们生产粮食的手段,那它必须通过彻底的评估。原先的观念认为用没有此方面认知能力的消费者角度来看待这一领域所有相关问题,这种趋势是肤浅的。而消费者应该被关注并告知。 未来的这一领域的发展将使 WHO 在四个主要方面展开工作: A. 在健全科学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安全评估框架 从现代生物技术中制造出的食物,需要促进对其健全安全与风险评估框架的建立。除了将其列入生物技术衍生食物法典 (Codex Intergovernmental Task Force on Foods Derived from Biotechnology) 外, WHO 将会在健全科学基础上提出解决新问题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B. 对于现代生物技术制造的食物,制定营养方面安全评估的标准方法 提高对现代生物技术制造的新食物进行营养评估是需要的,事实上是新型食物的特殊营养性状。我们需要有一个更加注重营养评估新的现代生物科技食品。其实这些想法已经是粮农组织 /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磋商对于现代生物技术食物的一部分,但增强其影响是必要的。这种影响应该作用于其他政府论坛,如新型食物的经合组织。 C. 将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和交流连接起来 在国内与国际上,将风险评估支出与风险管理与交流的作用连接起来,这一迫切需求是有效的机制和方法。对于正在规划阶段的风险交流作用,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新思维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一领域已经取得的经验也应该用于食品安全的其他发面。 D. 对健康和发展政策更广泛的角度 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开发的新食品并不总是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这些新产品有潜在健康或产品效益风险点,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可以改变这一观点。这些产品需要一个更全面的评估,找到这些产品所有方面的变化(健康效益、营养、安全、发展和社会经济系统等)。在这项工作的准备过程中, WHO 需要加强和其他伙伴之间的合作。这些合作不仅仅是相关领域的技术问题,如生产效率和安全评估方面;也需要认识到如何使现代生物技术生产食物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The application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to food production presents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human health. The potential benefits to the public health sector include altering the nutrient content of foods, decreasing their allergenic potential,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food production systems. On the other hand, the potential effects on human health of the consumption of food produced through genetic modification must be carefully examined. Modern biotechnology must be thoroughly evaluated if it is to bring about a true improvement in our way of producing food .The tendency to explain all concerns in this area as a problem of perceptions originating in the consumers incapacity to understand is simplistic. Instead the consumers right to be concerned as well as to be informed should be acknowledged. The future developments in this area will focus WHO work in four major areas: A. Establishing scientific safety assessment frameworks based on sound science There is a need to facilit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sound safety and risk assessment frameworks for foods derived from modern biotechnology.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input to the Codex Intergovernmental Task Force on Foods Derived from Biotechnology, WHO will develop the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addressing emerging issues based on sound science. B. Standardizing methods for nutritional aspects in safety assessments of food derived from modern biotechnology There is a need for an increased focus on nutritional assessments of new foods derived from modern biotechnology and in fact from novel foods in general with specific nutritional traits. These types of considerations are already part of the FAO/WHO Expert Consultations on food derived from modern biotechnology, but a strengthened effort is needed. This effort should be coordinated with efforts in other intergovernmental fora, such as the OECD Task Force on Novel Foods 。 C. Linking risk assessments to risk management and communication Effective mechanisms and approaches are urgently needed both at national and at international level to bridge the outcomes of risk assessments into risk management and risk communication efforts. New thinking towards involving consumers and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already at the planning stages of risk communication efforts need to be developed. And the experience gained in this area could be used in other aspects of food safety. D. The broader perspective of health and development policy The development of new foods through modern biotechnology has not always been perceived to be guided by a perspective of "public good". New products with potential health or production benefi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ould change this. Such products will need a more holistic assessment, looking into all aspects of such production changes (health benefit, nutrition, safety, 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al issues, etc.). In preparation of this work there is a need for WHO to strengthen its collaboration with intersectoral partners. Such efforts would entail technical issues related to such areas as production efficiency and safety assessments but also more general issues of how foods derived from modern biotechnology could be made useful in addressing the need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编者按】 就语言的“质量”来说,英文无疑是很棒的,而中文却很不怎么样(很有表述不当之处),很难让人相信 WHO 的老大是中国人,里面也有 N 多中国人在工作!
个人分类: 双语文汇|1978 次阅读|0 个评论
宣读论文
热度 1 twsliu 2012-2-28 13:38
宣读论文
在1981年10月举办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发展会议上,中方代表宣读了论文。 而青蒿素类药物研发的众多科研工作者中只有一个人因为“宣读”了论文,就把论文内容全部说成自己的工作,以此作为“时空证据”,欺世盗名。 根据下列历史文件,应该明白宣读论文代表着什么!
5166 次阅读|0 个评论
恐狂症患者:不要怀疑狂犬病疫苗的效力
热度 73 yanjx45 2012-2-28 12:08
本博主今天发布的前一篇博文,是全文翻译的《 WHO( 世界卫生组织 ) 关于狂犬病疫苗意见书 ( 2010 年 8 月 6 日 ) 》补充附件之一,原标题是《 对科学证据 ( 质量 ) 的评级 (Grading of scientific evidence) 》,现根据内容改译为《 可证明狂犬病疫苗有效的科学证据 》。 该文的 结论 是: 大量科学证据表明,经细胞培养获得的狂犬病疫苗在根据 WHO 的建议经肌肉或皮内免疫接种后,对狂犬病的预防是有效的,并且 / 或可以诱导产生抗狂犬病毒的抗体。 该文的 核心内容 是: 到目前为止,在中和抗体浓度达到或高于 0.5 IU/mL 的个体中,从未报告过狂犬病病例 。 健康个体在完成了 WHO 推荐的免疫接种程序后,抗体滴度高于这个最低值的实际上达到了 100 %。 本博主去年 9 月 8 日曾在《南方周末 》 上发表一篇科普文章:《谁该打狂犬病疫苗?——“狂犬病恐惧症”与疫苗滥用》。 该文对“恐狂症”进行了定义; 为了有助于将“恐狂症”患者从对狂犬病的盲目恐惧中解放出来,该文提出了一个 简单实用的判断标准 : 只要在发病前全程接种完了疫苗,产生了抗体,体内(包括 CNS 内)就不可能再有狂犬病毒“潜伏”,就不会再发病。 WHO 上述 核心内容 的表述,与这个 简单实用的判断标准 的内容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现将 《南方周末 》 上发表的科普文章中直接相关的内容转述如下: 恐狂症的最常见表现就是滥用狂犬病疫苗,在明显不该接种疫苗的情况下也接种,甚至反复多次接种后仍然忧心忡忡。 狂犬病的防治是一个在医学上早已基本解决的问题,狂犬病在全球所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得到有效控制,每年狂犬病的死亡人数多年保持为 0 或接近于 0 。狂犬病 100% 可预防:无论是多么严重的暴露,只要按 WHO 认定的方案进行处治,可 100% 避免发病。 实际上疫苗接种失败多数都出现在第一针开始后的 20 天之内,主要是头面部被严重咬伤的患者。如果过了这个时间还未发病,以后再发病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总之, 只要在发病前全程接种完了疫苗,产生了抗体,体内(包括 CNS 内)就不可能再有狂犬病毒“潜伏”,就不会再发病。 检索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资料,基本未发现与此标准相违背的病例。
个人分类: 狂犬病防治|205601 次阅读|158 个评论
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与WHO的目标差多远?
热度 6 郝炘 2011-12-8 15:38
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与WHO的目标差多远?
不少人 ( 包括我 ) 不太清楚 PM10 、 PM2.5 、空气污染指数之间的关系。 有网友指出: PM10 指大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PM2.5指大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PM10 颗粒中包括了 PM2.5 颗粒。 的确,世界卫生组织( WHO) 《空气质量准则》指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 PM2.5 与 PM10 的比值定为 0.5 有代表性。根据 PM10 的准则值,可修订 PM2.5 的准则值。 WHO 建议 PM10 和 PM2.5 的准则值分别是 : PM2.5 : 年平均浓度为 10μg/m 3 ; 24 小时平均浓度为 25μg/m 3 PM10 : 年平均浓度为 20μg/m 3 ; 24 小时平均浓度为 50μg/m 3 WHO 指出: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空气颗粒物及其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证据都是一致的”。下面的都来自 WHO 《空气质量准则》: 研究表明,人对颗粒物的长期暴露或短期暴露均导致死亡率增加,因此需要制定这两种指示性颗粒物( PM10 和 PM2.5 )的短期暴露( 24 小时)和长期暴露(年平均)的准则值。 WHO 将年平均暴露浓度 10μg/m 3 作为 PM2.5 长期暴露的准则值。这一浓度是美国癌症协会( ACS )开展的研究中所观察到对生存率产生显著影响的浓度范围的下限。 健康风险与 PM10 的短期暴露有关,并且这种相关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相似的,即日平均浓度每升高 10μg/m 3 就会使死亡率增加约 0.5% 。 因此,当 PM10 浓度达到 150μg/m 3 时预期日死亡率会增加 5% ,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 , 并建议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对于暂时达不到空气质量准则值的地区, WHO 建议以下的年平均浓度和 24 小时浓度的过渡时期目标: 2011 年 12 月 5 日 北京 朝阳区农展馆子监测站数据: 空气污染指数 236 。 用美国政府空气质量指数与 PM10 颗粒物浓度的 换算器 发现美国的空气质量指数 (AQI) 与中国的空气污染指数 (API) 基本是一个东西。 用该 换算器 可以算出 2011 年 12 月 5 日 PM10 污染物浓度为 379μg/m 3 ,大大超过 WHO 建议立刻采取措施的浓度 150μg/m 3 。 没有北京环保局自己测的PM2.5数据,只好用 美国使馆周一 12 : 20 给出的 PM2.5 二十四小时平均值为 350 μg/m 3 , AQI 为 400 ,空气质量状况“ 危险 ( hazardous ) ”。 这个PM2.5浓度与WHO建议的过渡期目标的比较: 参考资料 WHO 《空气质量准则》 http://whqlibdoc.who.int/hq/2006/WHO_SDE_PHE_OEH_06.02_chi.pdf 中国 空气污染指数的定义及分级限值 http://www.tj.xinhuanet.com/fuwu/2006-01/20/content_6096035.htm AirNow的空气质量指南 http://airnow.gov/index.cfm?action=aqibasics.aqi
个人分类: 未分类|26012 次阅读|7 个评论
拉斯克奖没有按WHO治疗疟疾规范办事
热度 10 twsliu 2011-10-2 07:15
收到来自旁观者希望登载在此的博文。 一,或二?还是三更好! 拉斯克奖没有按 WHO 治疗疟疾规范办事 青蒿素及青蒿素类药物作为中国对现代医药的最大贡献,得到任何奖项都是应该的,也是值得的;但青蒿素类药物所具有的 523 项目背景和中国本土特色,应该说在获奖人数量的问题上参照 WHO 发布的使用青蒿素类药物治疗规范会效果更好。先从这一规范的演变说起吧。 1998 年, WHO 开始推荐青蒿素类单方药物的使用,但由于一直担心大量使用后出现抗性(现在看来不是个借口),当时的推荐是谨慎使用。从 2001 年起,由于两个组分的青蒿素类复方药物的全球临床试验取得良好结果, WHO 开始推荐 ACT 复方,但因为在当时只有唯一一个源自中国 523 项目和青蒿素指导委员会的药品,即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周义清和宁殿玺团队创制的,并与瑞士诺华公司开展国际医药合作后开发上市的固定比例的复方蒿甲醚片剂,以及在药品价格、单药使用和国际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各个疟疾流行国家接受和改变其用药政策缓慢。直到当青蒿素类单方药物真的被验证出现敏感度降低,即出现抗性前兆的时候, 2006 年 WHO 正式发布的疟疾治疗规范中态度趋于严厉,要求对青蒿素类单方药物坚决停止的使用,强烈推荐采用两个组分的 ACT 药物为一线用药,即青蒿素及其衍生物与化学抗疟药的复方药物。当这一政策在国际资金强力资助下广泛实施以后,再加上多种疟疾防治措施的综合应用,到目前为止全球的疟疾防控形势明显改观, ACT 在延缓复方中两个药物组份出现抗性以及治愈率上表现优异,在降低死亡率(尤其是儿童因疟死亡率)方面成效显著,因此,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开始有信心地讨论全球消除疟疾的战略计划,在 2010 年 WHO 再版的最新疟疾治疗指南中列入了全民服药和 ACT 加伯氨喹的用药方案,也即“三药方式”,目的是杀灭健康人群中的疟原虫,防止传播;而这三药用药方案的开创者是广州中医药大学的李国桥教授,他领导的团队在柬埔寨和非洲科摩罗岛国用此方案已经做了多年的工作。 观察今年美国的拉斯克医学奖,其选择了中国的青蒿素,这本来就是中国青蒿素应得的,虽然在获奖公告中提到了中国的 523 项目和复方蒿甲醚,但事实上受奖人只有一个。笔者认为这个奖项没有真实反映出为什么很多当年参与这一举全国之力并的成功开发出挽救百万人生命的青蒿素类抗疟药的 523 项目老同志们对一个人不能代表他们的工作和奉献的背景和真谛,如同使用单方药物存在风险一样,如此颁奖给一个人虽然让中国人感到了青蒿素被国际承认的荣光,但这不能消除持续了 30 多年争议,反而这一奖项会在国内会引起更严重的“抗性”。 而选择两个人,就如同用 ACT 药物替代单方药物。从 1979 年中国政府给予“抗疟新药青蒿素”发明二等奖中所列的单位中再选择出一位获奖者,至少可以表现出对为全球治疗疟疾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国 523 项目的尊重,也表现出对 ACT 药物的尊重,更是对众多参与 523 项目中国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尊重。可以选择的候选人应该是原云南药物所的研究人员代表罗泽渊教授,她现在居住在成都;而山东方面的代表魏振兴教授已过世。 选择三个人是不是更好?从全球为了消灭疟疾的长远意义而建议的三药用药方案来看,三个获奖人也许更好。第三个人选择谁呢?媒体报道说李国桥也填写了推荐表,而李国桥教授的工作单位广州中医药大学也是 1979 年青蒿素所获得的国家发明奖授予单位之一,应该是可以作为第三个获奖人的。 不过国外评选获奖者的方式和思维我们不能评价饿干涉,能够因青蒿素的发明给予中国科学家这样的奖项本身就是中国的光荣,只是对源于中国的原创,这个奖项能给予中国多人也许更和谐,如同 WHO 疟疾治疗政策的不断变化,最大目的是为了消除疟疾的危害。 这里要说的是:“没有看到原始文件”,凭被任命为小组组长(文革时期的科研小组组长与现在的课题组长性质完全不同)、参考当年参加 523 会议的人员名单和在 1981 年 WHO/TDR 疟疾化疗会议首个发言者,就确定首要贡献者和中国青蒿素研究的唯一获奖者,实在是不了解中国的历史情况和文化根基的一种表现。希望这个现实的结果千万不要让中国再次爆发新的个人崇拜;也不要让人去联想,在预期经济比较困难、需要中国购买更多债券的时候,选择一个人获奖是美国方面为了节省接待中国领奖者的路费,而把难题留给中国人! 我们的国家有过个人崇拜的教训,我们的国家也有难以忘记的文革历史,但不能因为改革开放 30 年了,不了解 523 项目的全新、半新的一代人反而责难在 523 项目中众多科研人员的意志和奉献,把自己理解的“一夜成名”、“ 40 年来未获得认可”和“三无”等说法强加在历史身上,指责老一辈科学工作者对早已在一定范围内“名声大噪”的获奖者所发表的意见和看法,这是一种蔑视老一辈科学家对国家信念、造福全球的目标无怨无悔追求的表现,这可能也是近期还难以取得超越被国际认可的 523 项目中成就的原因之一。 青蒿素仅仅是 523 项目中的重要成就之一, 523 项目是国家级科研大协作项目,是中国特色科研管理工作的成功典范,是为全球人类带来福祉的中国抗疟科学的辉煌事业,是可以与“两弹一星”齐名的中国功勋成就。 40 年来,除了一个人享受了绝大部分的荣誉外,大家想想更多的 523 项目科研人员 获得了什么?有谁还能想起更多的名字? 能够以什么深度看待中国 523 项目的这段科研历程,才能在什么高度上认识国际上迟来的认可以及 523 项目的精气神给现今国内的科研带来的借鉴意义;因此,中国 523 项目的历程要由中国人自己来研究和撰写,而不能靠外国的奖项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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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会传播狂犬病吗?
热度 20 yanjx45 2011-8-15 21:25
原载《健康报》(8月15日)“知识与健康”栏目,现全文转载并略有补充: 今年 4 月 4 日的《健康报》“知识与健康”栏目曾发表笔者写的短文:“ 被兔子咬伤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吗?”此文认为 被兔咬伤通常不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其实兔子性情较温顺,人被兔子咬伤的情况较少发生。相对而言,人被老鼠(属于啮齿动物)咬伤的机会更多――占所有动物咬伤人事件的 3 %一 10 % (犬咬伤约占 80% - 90 %)。 被鼠咬伤是否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 对此问题,国内流行的观点是一律应当接种,而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观点却截然不同。 2004 年《 WHO 狂犬病专家磋商会首篇报告》特别提到“ 啮齿动物中的狂犬病” :“对北美洲和欧洲狂犬病流行地区成千上万的野生和住宅区啮齿动物的检查显示,很少发生啮齿动物感染狂犬病的现象,说明 这些动物不是该病的贮存宿主。 ”该文件在 关于“狂犬病暴露后预防指南”中 特别说明:“暴露于啮齿动物、兔和野兔后很少需要专门的抗狂犬病暴露后预防。” 即 被鼠 咬伤,通常不用接种狂犬病疫苗 。 在美国,除大型啮齿动物如土拨鼠会偶然感染狂犬病之外, 小型啮齿动物 ( 主要指老鼠 ) 在 20 年 (1985-2004 年 ) 的监测期内未检出 1 例阳性 ,更未记载过鼠传人的狂犬病病例。而 在这 20 年里美国在多种野生食肉动物和蝙蝠中经实验室检测共确诊有超过 10 万例的狂犬病病例 ( 实际病例当然更多 ) 。 美国疾控部门未将鼠列为狂犬病危险动物 。 我国文献报告中偶有鼠传人的狂犬病病例统计报告,但其致伤动物的确认均靠患者或其家属口述回忆,科学价值有限,而且总数也极少。 据笔者多年的资料收集和研究,认为 WHO 的上述观点也基本适用于中国 。特别是在非重点疫区被鼠咬伤,患狂犬病的可能性极小, 被鼠咬伤通常不用接种狂犬病疫苗 。 鼠不易传播狂犬病的原因 鼠对狂犬病毒人工感染确实高度敏感,鼠类是狂犬病的极方便的实验动物模型。但在自然界,鼠 不是狂犬病毒的贮存宿主 ,即 在鼠群内部不能维持狂犬病毒的传播 ;鼠如果患狂犬病,只能是偶尔被其他疯动物咬伤引起。 狂犬病的自然宿主主要是食肉动物,老鼠体型太小,被大型疯动物袭击后岂能逃生而且随后有机会慢慢发病?在人类生活的环境中,鼠感染狂犬病只可能来自被疯狗或疯猫咬伤。鼠是夜间活动的动物,白天通常躲在洞里。试设想一只鼠正巧被疯狗(或疯猫)咬伤、未被咬死、然后又成功逃脱、又能存活若干天直至发病,然后又有机会咬伤人 … … 这一系列事件的每一个环节发生的可能性都很小,最终全部发生的概率接近于零。 所以 鼠 对狂犬病流行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 。 小白鼠是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常用的实验动物之一,目前国内使用小白鼠进行研究工作的人员中,常听说有的人尽管其研究工作与狂犬病毒无关,但只要在实验中被小白鼠咬伤或抓伤,就赶紧去接种狂犬病疫苗。这些小白鼠的年龄可能只有几天,在专门的鼠笼中饲养,有的还属于 SPF( 无特殊病原体 ) 级别,它们根本没有感染的来源,怎么可能传播狂犬病呢。许多研究生物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甚至他们的导师,平时处理各种生物学问题时都聪明绝顶,但在对待小白鼠传播狂犬病可能性的问题上,却常常会“糊涂一时”,犯如此低级的逻辑错误。因被实验小白鼠咬伤而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生物学博士、硕士们,在弄清了这个简单的道理后,应该感到脸红才是。你们学了那么多生物学的理论,怎么一遇到实际问题就不会正确应用了呢? 关于鼠咬人后的处置,目前仅 WHO 有上述明确的“指南”,而我国卫生部尚未出台相关的工作规范。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狂犬病的高发地区,鼠传狂犬病偶有报道,肇事鼠难跟踪等,所以对南方重点疫区的鼠主动伤人案例,建议在客观宣传关于鼠咬人引发狂犬病的概率极小的同时,由就诊者自己权衡是否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狂犬病检测中心  严家新 研究员供稿 )
个人分类: 狂犬病防治|64018 次阅读|55 个评论
狂犬病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据WHO最新丛书)
热度 2 yanjx45 2011-6-14 10:36
2011 年 2 月, WHO 最新发布了《疫苗接种的免疫学基础丛书,第 17 分册:狂犬病 (The Immunological Basis   for Immunization Series ,  Module 17: Rabies )》, 现将其中的 《第 5 章: 狂犬病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全文翻译如下: 用细胞培养制备的狂犬病生物制品的开发和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 PEP 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失败的狂犬病毒 PEP 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病人中,但是此类案例的大多数据报告都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 WHO 推荐的 PEP 治疗方案。总的来说,与“治疗”失败 ( 其中存在着对正确的 PEP 治疗方案的背离 ) 有关的原因包括:推迟寻求治疗;未进行或未适当进行首次伤口处理;未进行或未适当进行 RIG 接种;未浸润式注射 RIG 就缝合伤口,或狂犬病疫苗质量差。真正意义上的 PEP 失败(病人尽管及时接受正确的 PEP 仍然死亡)与全球每年数百万剂量的 CCV 接种相比,发生率非常低。曾报道有潜伏期短到不足一周的病人,这类病人都有严重的头部创伤,例如病人臂丛神经连续被狗咬伤。一篇论文报告,作者检查了来自全球的 15 位狂犬病病人的病历,认为其中有 7 位病人及时接受了正确的 PEP 仍死于狂犬病。该论文分析了这些案例失败的潜在原因,包括可能有一些小的不易察觉的伤口被忽视,也许一个或更多的病人处在潜在的免疫抑制状态,用于治疗这些病人的疫苗效力低,或者治疗方案被误传。总之,所有治疗失败发生在被狗咬伤之后,该论文强调,即使是使用了 CCV 和 RIG ,在极少数情况下治疗仍可能失败。 临床试验曾记录到接种 CCV 后产生的局部和全身反应。这些研究通常报告在 35% — 45% 的受试者中在注射部位发生局部反应,包括疼痛、发痒、发红和 / 或肿胀。常见的全身反应通常发生在 10% — 15% 的受试者中,包括发烧、肌痛、全身乏力、头痛、头晕、荨麻疹和皮疹。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狂犬病检测中心 黄思佳译 严家新校 )
个人分类: 狂犬病防治|7494 次阅读|5 个评论
狂犬病的免疫学(译自 WHO最新发布丛书)
热度 10 yanjx45 2011-6-13 10:04
2011 年 2 月, WHO 最新发布了《疫苗接种的免疫学基础丛书,第 17 分册:狂犬病 (The Immunological Basis   for Immunization Series ,  Module 17: Rabies )》,现将其中的《第 2 章: 狂犬病的免疫学 》全文翻译如下: 2.1  临床疾病的预防 狂犬病与其他传染病相比最独特之处,就是在暴露于病毒之后,如能及时实施暴露后预防( PEP ),仍能防止临床疾病的出现,即使病人以前未接种过疫苗。 WHO 推荐的 PEP 包含三部分内容:( a )对伤口进行清洁、冲洗、消毒等处理;( b )依据不同的治疗方案和给药途径,在 28 至 90 天的期间内接种疫苗;( c )所有三级(严重)暴露病人应在接种第一针疫苗的同时或之后一周内注射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 RIG )。暴露于狂犬病毒的后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暴露位置及严重程度,进入伤口的病毒量及其型别(基因型或生物型),以及接种是否及时、是否严格遵照 WHO 关于 PEP 的建议。病人的先天免疫(基础免疫系统产生的非特异抗病作用)和适应性免疫(高度特异,系统的细胞和体液免疫)都参与发挥保护作用以预防狂犬病的发生。 除了对伤口的一些物理和化学处理措施以外, PEP 主要的免疫学目的是中和并清除暴露时侵入病人体内的狂犬病毒。为达此目的,需要以最快速度增加狂犬病毒中和抗体( RVNA )的数量。因此,一个关键问题是,保护性免疫反应应当能确保尽快产生直接针对狂犬病毒 G 蛋白的 RVNA 。 RVNA 水平几乎总是能在初次接种后的 7 至 14 天之间达到足以被检测到的浓度(适应性或主动免疫)。不过,由于人狂犬病无例外地是致命的,疫苗接种方案中尽早接种免疫球蛋白 (RIG) (被动免疫)的目的是提供补充的保护作用,尤其是对于严重和 / 或多处受伤的病人。 2.2  狂犬病疫苗   自从 30 年前开始开发以来,细胞培养和基于鸡(鸭)胚的狂犬病疫苗( CCV )已证明对于预防人狂犬病高度有效,包括用于暴露前预防性接种( PrEP )和与 RIG 联合用于 PEP 。 CCV 的投产是一项重大进展,特别是其质量明显优于在一个世纪以前用受感染动物脑组织制造的第一种粗制的神经组织疫苗( NTV )。应当指出,所有 NTV 都是变态反应原, WHO 已建议用 CCV 替换 NTV 。几种不同的细胞已用于狂犬病疫苗的生产,包括地鼠肾细胞、人二倍体细胞、源自鸡胚和鸭胚的原代细胞系和 VERO 传代细胞系。由于用 Vero 细胞和鸡(鸭)胚原代细胞系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扩大了 CCV 的安全应用范围,将 CCV 推广到了全世界。 CCV 还使疫苗扩展用于 PrEP 成为可能,从而可保护经常性暴露于狂犬病毒的人群。在过去的 20 年里发表了大量证明 CCV 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数据。 PEP 治疗程序中,使用 5 剂肌肉注射( IM ) CCV 的费用往往超出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病人的支付能力。因此,在预算短缺的地区, PEP 方案中 CCV 的使用往往无法兑现, WHO 建议采用皮内( ID )途径注射 CCV ,仍可达到规定的效力和免疫学标准。正在进行中的研究特别将目标定在开发新的廉价而有效的狂犬病疫苗,从而能最终降低全球范围内狂犬病预防的成本。 2.3 疫苗接种的免疫应答 早期的实验曾试图鉴别免疫系统的哪些部分与针对狂犬病毒感染的保护作用有关,这些实验已经证明,灭活的狂犬病疫苗可以引起细胞毒性 T 细胞的增殖。后续的对小鼠的细胞介导免疫作用的实验证实,仅有细胞毒性 T 细胞并不能防止狂犬病,因为去除 CD8+T 细胞并不影响接种过疫苗的动物的抗病能力及存活率。研究显示,狂犬病灭活疫苗能采用主要组织相容性复合体 II 类( MHCII )机制,同时刺激 B 细胞及 CD4+T 细胞,并通过引发一系列免疫应答来提供保护作用;这些免疫应答包括激活淋巴细胞、 CD4+ 抗体分泌型浆细胞以及产生中和抗体,中和抗体可迁移至神经系统实质。 CD4+T 细胞的激活最终将导致能识别并清除狂犬病毒的 RVNA 的产生,因此, CD4+T 细胞在保护暴露于狂犬病毒的病人避免发病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近期对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反应的免疫学特征进行了研究,包括 17 名健康人和五名罹患 B 和 T 细胞联合免疫缺陷症的病人。在所有健康人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检测结果表明,初次接种疫苗一周之后,免疫球蛋白 IgM 水平明显上升,两周之后, IgG ( IgG1 和 IgG3 )和 IgA 也明显上升。在同一项研究中,在一次疫苗加强接种之后, IgG 水平的增长(加强接种后一周检测)较之初次系列接种后明显加快。总之, IgG1 是狂犬病疫苗初次以及加强接种之后血清中 IgG 的主要亚型。另外五名患联合免疫缺陷症的病人在经同样程序接种后,他们的体液和细胞免疫反应水平出现多项异常。 将有毒力的狂犬病毒接种到模型动物,病毒可能在接种部位(通常在肌肉组织)复制,也可能不经复制而直接进入分布在伤口附近的外周神经。狂犬病毒一旦进入神经元,则它有潜在的可能被中和,虽然早期研究认为这种可能性较低。到目前为止,狂犬病的发病机制还没有完全研究清楚,由于在病毒暴露发生几天甚至几个月后才进行 PEP 也会有效,说明 RVNA 有时也可能将狂犬病毒从中枢神经系统( CNS )中清除。 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在受试人血清中可检测到的抗体除了针对 G 蛋白的抗体之外,还有针对其他蛋白(特别是 N 蛋白)的抗体。已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针对 N 蛋白的抗体不能中和狂犬病毒,因此,这些专门 “ 抗 N” 的抗体在保护性体液免疫的发展中不大可能起重要作用。目前,病毒的非中和抗体在疾病免疫保护中的作用还不完全明了。目前并没有确定对人狂犬病具有保护作用的特定的 RVNA 水平,虽然 WHO 建议将抗体水平 0.5 IU/mL 作为疫苗接种后具有足够免疫应答的证据。 2.4 被动免疫的作用 由于 RVNA 在以中和方式杀灭狂犬病毒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立即在被疯动物咬伤的伤口周围注射 RIG 将提升针对狂犬病的保护水平。 RIG 中所含的 RVNA 的特定标靶就是狂犬病毒,应将 RIG 接种到暴露损伤发生的解剖学部位。 1954 年在伊朗的一项现场研究中收集的有说服力的临床证据证明,对严重暴露于疯动物的病人接种抗狂犬病血清(加疫苗)可降低患狂犬病的风险。在该项早期研究中,实验者对 29 名被同一只疯狼严重咬伤的病人进行了抗狂犬病血清和 / 或疫苗的注射。 29 名病人中,对其中 17 名头部被严重咬伤的病人的处理如下:五名病人接种两剂抗狂犬病血清加疫苗(五人全部存活),七名病人接种一剂抗狂犬病血清加疫苗(一名病人随后死于狂犬病),五名病人仅接种疫苗(三名病人随后死于狂犬病)。一名六岁病人受到特别严重的头部深度损伤,其头骨已经破碎,在六天内接种了六剂抗血清加疫苗,结果存活。其他病人被咬伤部位为躯干和腿,他们接种的或者是单独的疫苗,或者是抗血清加疫苗。这些病人全部存活。 RIG 应浸润式注射到病人被疯动物咬伤的伤口内或周围,以中和那些有可能在咬伤时侵入并存在于组织中的狂犬病毒。人源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 HRIG )的注射剂量为每公斤体重 20IU ,马源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 ERIG )的注射剂量为每公斤体重 40IU 。被动免疫是 PEP 的组成部分,遗憾的是,由于 RIG 价格昂贵,供应不足,并不是所有本该进行 RIG 注射的病人都能得到这种能够挽救生命的产品。虽然单独接种疫苗能够挽救大部分病人,但某些病人仍需要立即接受被动免疫才能够生还。头部、手部等神经密集分布的部位被咬伤,以及伤口较深或较多的病人最易被感染,最需要注射 RIG 。关于 PEP 方案中 RIG 注射的特别建议,欲知详情,请访问 http://www.who.int/rabies/human/en/index.Html 。 2.5 主动免疫的接种途径 第一种 CCV 最初是经肌肉注射,它被认为可替代容易引发过敏反应的神经组织疫苗( NTV ), NTV 通常仅能引发较低或中度的免疫反应。然而,由于 CCV 的成本高于 NTV ,而且犬狂犬病地方性流行的国家需要接受 PEP 方案的病人人数众多,这两个因素导致最初 CCV 的推广受到限制。为改变这种状况,研究者努力减少 CCV 的成本同时不降低其有效性,他们已经在临床试验中检测过皮内 (ID) 注射的有效性,所用疫苗剂量仅为 PEP 中经肌肉注射 (IM) 所需疫苗的一部分( 60%-80% )。 过去 20 年中发表的若干临床试验结果肯定了狂犬病 PEP 方案中皮内注射途径的免疫原性和有效性,该途径在目前已经有效地应用在包括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在内的亚洲国家。由于皮肤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免疫器官,在抗原到达皮层时疫苗的效力能够得到提升,所以皮内注射具有诱导免疫反应的能力。此外,抗原接种到皮层以后可以促进其直接接触大量抗原提呈细胞,包括巨噬细胞和树突状细胞,这些细胞在皮内的数量高于在肌肉内的数量。 2.6 不同群体的免疫反应 感染狂犬病毒后迅速接受 WHO 推荐的 PEP 方案后极少发生死亡,这证明 CCV 是世界上免疫原性最强的疫苗之一。狂犬病疫苗几乎在所有人群中均具有很高的免疫原性,但 CD4+ 细胞计数极低的人群可能例外。在一项研究中,研究者选择了人免疫缺陷症病毒( HIV )感染的成年人群进行 CCV 的免疫反应调查,在 CD4+ 细胞计数低于 400 的有症状的 HIV 感染病人中,在接受了 PEP 方案,即于 0 、 3 、 7 、 14 和 30 天肌肉注射 5 剂疫苗后,只有 57% 的病人产生了高于 0.5 IU/mL 的 RVNA 。另一项研究中, 10 名 CD4+ 细胞计数在 25-472 之间的 HIV 感染成年病人接受了一项多点皮内接种 PEP 方案,他们于 0 、 3 和 7 天各皮内接种了四剂 CCV , 28 和 90 天各皮内接种两剂 CCV ( “4-4-4-0-2-2” )。该项研究报告指出,十名受试者的免疫反应均低于预期;其中两名病人的 RVNA 滴度在第 14 天还没有超过 0.5IU/mL ;一名病人在第 30 天还没有超过 0.5IU/mL 。在另一项研究中,研究者们对 13 名 HIV 感染、 CD4+ 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值的儿童采用三剂肌肉注射 CCV 的 PrEP 方案,然后检测其免疫反应,并与九名未感染儿童的免疫反应进行对比。在该项研究中,与对照组相比, CD4+ 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值 15% 的儿童的 RVNA 滴度明显偏低, 13 名 HIV 感染儿童中的四名未产生可以检测到的 RVNA 。在近期的一项研究中,研究者们对进行过高活性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HAART )的 HIV 感染受试者进行 CCV 疫苗接种,并检测免疫反应,结果显示,在这些 HIV 感染时间较长的病人血清中的 IgG 和 IgM 滴度比正常值偏低。然而,该项研究也显示,这些接受过 HAART 的病人中的 63% 在疫苗初次接种五年后仍有可检测到的抗体滴度。另一项研究评估了免疫抑制病人中一种更加有效的接种程序。受试者包括两组 HIV 阳性病人,一组的 CD4+ 细胞计数低于 200 ,另一组的高于 200 。每名受试者接受一种改良的八位点复合皮内接种 PEP 方案,该方案包括于 0 、 3 、 7 、 14 和 30 天时各八点皮内注射 CCV 。所有受试者均有抗体滴度高于 0.5IU/mL 的反应。也有报道显示,所有接受实体器官移植后进行免疫抑制治疗的儿童,在暴露于狂犬病毒后接受 PEP 方案,均有成功的免疫反应。 婴幼儿和老年人 :据研究报告,在无特别的免疫抑制的状况下,婴幼儿和老年人对狂犬病疫苗的免疫反应是足够的。已出版的一份报告,综合了对不同年龄受试者的免疫反应进行检测的两项研究,结果都表明老年个体在接种疫苗后 RVNA 水平偏低。在该报告述及的一项研究中,年龄从 11 岁至 25 岁的 260 名受试者的 PEP 处置包括接种六针疫苗,并将他们与接受同样处置的 50 岁以上的人进行比较。在这项研究中,有 52% 以上的 50 岁以上成年人与年轻人相比 RVNA 滴度显著降低。另一项研究涉及 875 名病人,年龄从 2 岁至 74 岁,分别接受 PEP 或 PrEP ,分别按年龄和性别进行分组比较,结果所产生的 RVNA 没有显着差异。在确认为营养不良 1 级到 4 级之间的儿童中,针对狂犬病 PEP 产生的免疫反应也是足夠的。 服用疟疾治疗药物氯喹的病人 :此类病人经 ID 途径接种狂犬病疫苗时,产生的抗体滴度较低,因此,此类病人应采用 IM 途径接种疫苗。 孕妇 :狂犬病 PEP 对孕妇不是禁忌,在该群体中具有免疫原性,高度有效而且安全。狂犬病 PEP 在应用于孕妇时不应有顾忌,因为它是一种拯救生命的疫苗。尚无报告表明孕妇由于采用包括 CCV 接种在内的 PEP 而有引起流产或对胎儿产生其他伤害的风险。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狂犬病检测中心 王晨译 严家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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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狂犬病传染性的“十日观察法”:WHO在泰国的证据
热度 16 yanjx45 2011-5-11 11:46
前言: WHO 关于“狂犬病暴露后预防指南”明确指出:“如果动物在 10 天的观察期内保持健康,或经可靠的实验室使用正确的诊断技术证实动物为狂犬病阴性,则可终止治疗。”这种判断狂犬病传染性的简单、实用的标准, 一般简称“十日观察法”。 目前国内对此标准尚存争议,此标准也尚未得到卫生部官方的正式认可。国内原来有一种较流行的观点是, WHO 依据的是西方国家的实验资料,中国是狂犬病重点流行区,情况可能较特殊,这条标准可能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但泰国与中国是近邻,也曾是狂犬病的重点流行区,流行的狂犬病毒株与中国的流行毒株亲缘关系很接近,泰国的资料对我们应当有更大的参考价值。 事实上,据我们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国内迄今尚没有任何有实验室检测数据支持的证据可否定上述标准。 WHO 在泰国的实验数据于 2004 年发表在 美国传染病学会主办的《 Clinical Infectious Diseases (临床传染病杂志)》, 2004; 39: 278-80 。作者单位是泰国红十字会 Saovabha 女王纪念研究所(世界卫生组织狂犬病发病机制及防治研究合作中心)。作者: Veera Tepsumethanon, Boonlert Lumlertdacha,   Channarong Mitmoonpitak, Visith Sitprija, Francois X. Meslin,   and Henry Wilde ,其中 Francois X. Meslin  为 WHO 主管狂犬病的官员兼专家。 现将该论文全文翻译以供国内相关专家和感兴趣的公众参考。 论文题目: 狗和猫在自然感染狂犬病后的生存期 摘要: 对曾有发病症状或曾咬伤人(或动物)的总共 1820 只狗和 332 只猫观察 10 天以上。其中, 957 只狗和 94 只猫被(实验室检测)确认为狂犬病,接收进入我们研究所之后存活期均小于 10 天。这项研究支持当前的建议:那些被怀疑患有狂犬病的狗和猫应该实行安乐死,并进行检查;或者,如果无法这样做,则应拘禁并观察 10 天。 曾被狗和猫咬伤的人,或那些注意到他们的宠物出现异常行为的人,常常将这样的动物带到我们研究所,希望得到兽医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显著地影响处置的决定。佛教和受印度影响的文化憎恶杀生。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观察狗和猫在人道的隔离条件下其狂犬病不经治疗干预而自然发展的过程。权威出版物推荐对可能患有狂犬病的咬伤了人的狗或猫执行安乐死,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如果这样做不合适或不可能做到,则应该对动物观察 10 天以上。如果过了这段时间狗或猫仍活着,而且是健康的,则主人可以放心:该动物没有感染狂犬病。如果被咬伤的受害人的暴露后狂犬病预防已经开始,则处治可在 10 天后终止。 这项建议主要是根据由沃恩( Vaughn ) 等人在 1963 年和 1965 年的实验研究。他们人工感染实验动物,观察至其自然死亡。但在所有已发表的文献中,我们无法找到用自然感染的狗和猫作对象的前瞻性研究,可以证实这些实验研究的结果。本文报告从 1985 年至 2002 年间对自然感染狂犬病的狗和猫进行的一项前瞻性研究,对这些狗和猫进行了隔离观察,直至其死亡。 材料和方法: 从曾咬伤人(或其他动物)、出现行为异常、或出现发病症状的总共 1820 只狗和 332 只猫中,筛选出 957 只狗和 94 只猫。对所有接收的动物经临床检查和记录其主人的描述后,进行拘禁,关进单个的笼子中,每天记录临床症状。未进行任何治疗,但对狗和猫提供食物和水,且笼子保持清洁。如果动物死了,则进行尸检,从它的脑干和海马部位取神经组织的 6 个样本用荧光抗体试验( FAT )进行了检查。如果动物的存活期超过了 10 天的观察期,而且外观健康,则将它释放归还其主人,或者转移到社区飼养机构。要求其主人观察动物的状况至少一个月,如果随后有发病或死亡,必须向我们研究所报告。我们分析数据使用 的是 SPSS 统计软件( Windows ,版本 10 ) 中的 Kaplan- Meier 方法。 结果: 几乎所有被观察的动物都是在其主人注意到其发生异常行为或发生过抓、咬事件 后的 1-4 天 之间 被送来我们研究所 。 本研究中所有通过实验室检测证明患狂犬病的狗和猫,结果都在观察期间自然死亡。我们发现,经 FAT 检测为阳性的狗和猫在拘禁后生存期都不超过 10 天 ( 表 1 和 2 )。大约三分之二的患有狂犬病的狗和猫有狂犬病脑炎(暴怒)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幸存的动物在 10 天的观察期结束后立即被释放。有些动物的主人无法联系或来得较晚,社区飼养机构只在非周末的时间接收动物。对 总共 1820 只 狗观察 1-184 天(平均 79 天, 95 %置信区间为 74.6-83.4 天)。其中, 957 狗( 53 %)死于狂犬病,中位生存时间为 4 天( 95 %置信区间为 3.7-4.3 天)。我们发现, 75% 的生存时间大于 2 天(标准误为 0.06 天)。 (这意味着 25% 的疯狗将在 2 天内死于狂犬病。)对一共 332 只猫观察了 1-72 天(平均 50 天, 95 %置信区间为 46.6-53.9 天)。 表 1.   Saovabha 皇后纪念研究所对狂犬病疑似狗的观察结果, 1985-2002 年。 结果 不同观察天数时狗的数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40 41 - 184 死亡, FAT 阳性 261 310 204 100 45 21 10 3 3 0 0 0 死亡, FAT 阴性 93 83 51 29 28 16 16 14 6 8 31 4 生存 1466 1073 818 689 616 579 553 536 527 519 450 34 总数 1820 1466 1073 818 689 616 579 553 536 527 481 38 注: FAT, 荧光抗体试验 表 2   Saovabha 皇后纪念研究所对狂犬病疑似猫的观察结果, 1985-2002 年。 结果 不同观察天数时猫的数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40 41 - 72 死亡, FAT 阳性 23 24 21 13 9 3 0 0 1 0 0 0 死亡, FAT 阴性 23 13 9 7 4 2 1 0 3 1 11 0 生存 286 249 219 199 186 181 180 180 176 175 157 7 总数 332 286 249 219 199 186 181 180 180 176 168 7 在 332 只猫中, 94 只猫( 29 %)死于狂犬病,中位生存期无法计算。我们发现, 75% 的生存时间为 4 天(标准误为 0.63 天)。 ( 这意味着有 25% 的疯猫会在 4 天内死于狂犬病。)在狗和猫之间,在生存期分布统计中存在明显差异( P < 0.001 )。 10 只动物在释放给其主人后死亡,但用 FAT 进行尸检发现所有 . 这 10 只狗都是狂犬病阴性。 讨论: 本研究结果支持沃恩( Vaughn ) 和他的同事的发现,实验感染的猫和狗在狂犬病临床症状出现后活不过 9 天。在 Fekadu 等的系列研究中,狗的存活时间不超过 7 天。由 Vaughn 和同事进行的 研究 发现,猫和狗分泌的唾液中在发病前超过 3 天就检测不到狂犬病病毒。然而, Fekadu 等在 39 只狗中发现有一只狗在第一次出现狂犬病的临床症状前 13 天所分泌的唾液中检出了狂犬病毒。但这只狗第二天就突然自然死亡。 据沃恩和他的同事以及 Fekadu 等的研究,动物从唾液中首次含分泌的狂犬病毒直至死亡持续时间最长分别为 7 、 9 和 14 天。利用现代分子学诊断方法也许能告诉我们更多关于唾液中分泌病毒的情况,但此类实验难度很大。 我们没有遇到来自所观察的狗或猫在释放后又发生狂犬病的情况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恢复对曾经被咬的病人进行暴露后治疗(即进行加强注射),因为病人本来应当接受多于 3 次疫苗接种,如果属于严重暴露,还应当接种免疫球蛋白。 我们曾遇到狗有狂犬病疫苗接种可靠的历史,但仍然发病的情况。因此,即使狗或猫在以前曾接种过 1 次狂犬病疫苗,对被这样的动物咬伤者,我们仍开始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治疗系列。如果动物曾经有过 2 次或更多次的年度疫苗接种,而且末次接种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则我们建议只对 动物进行 观察。兽医和医学专家之间的密切合作对合理地进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至关重要。 我们得出结论,我们的研究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当前对有狂犬病嫌疑的狗和猫进行 10 天观察的建议 ,如果安乐死是不恰当或不被接受的。不过,为了针对狂犬病毒在唾液中分泌的极端情况提供更大的安全系数,我们的临床工作人员建议,在实际暴露与狗或猫的 自然死亡 之间,应当经过大于 14 天,然后才能对暴露的病人最终作出不启动暴露后狂犬病治疗的决定。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狂犬病检测中心 严家新研究员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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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兔子咬伤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吗?
热度 11 yanjx45 2011-4-11 13:34
――《健康报》 2011 年 4 月 4 日第 4 版“知识与健康”栏目发表了本所严家新研究员的这篇科普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 俗话说,兔子急了也咬人。 今年是兔年, 宠物兔成为市场上的新宠。 据武汉市疾控中心统计,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被兔子咬伤前来接种狂犬病疫苗的人数就相当于已往全年的总和,其中绝大多数是学龄前儿童(最小的患者不到 1 岁)。 被兔咬伤不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 2004 年《 WHO 狂犬病专家磋商会首篇报告》中关于狂犬病暴露后预防指南就明确指出:“暴露于啮齿动物、兔和野兔后很少需要专门的抗狂犬病暴露后预防。” 也就是说,被兔咬伤后通常不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 据笔者多年收集的资料和研究,认为 WHO 的上述观点也适用于中国。兔传播狂犬病的风险很小,特别是在非疫区被兔咬伤,患狂犬病的可能性极小。事实上迄今全世界(包括中国)尚无一例有确切证据的因被兔咬伤而引发人患狂犬病的病例报告。 兔对狂犬病病毒感染确实高度敏感,世界上最早的狂犬病疫苗就是用人工感染兔的脑组织制成的。但在自然界,兔被狂犬病毒感染的机会极少。 国外对北美洲和欧洲狂犬病流行地区成千上万的野生动物(包括兔类)持续多年的监测表明,极少发生兔感染狂犬病病毒的现象。在美洲偶然从极少数兔中可检测到狂犬病病毒,随后的基因鉴定证明其来源是浣熊,说明兔不是狂犬病病毒的贮存宿主。 兔不易传播狂犬病 传播狂犬病的自然宿主主要是野生食肉动物(也包括家犬和猫)。当兔被患狂犬病的大型食肉动物攻击时,通常会被吃掉,能受伤又存活下来并发病的可能性很小。兔群之间没有肉食动物那样撕咬打斗的习惯,因此不会经唾液传播狂犬病。 兔在人工实验中感染狂犬病病毒后, 通常发展成麻痹型狂犬病。受感染的兔通常在 3-4 天内死亡。兔的麻痹型狂犬病主要表现为头部震颤、后肢动作不协调、逐渐瘫痪等,它的攻击性反而降低,所以不易将狂犬病传播给人。 正确养兔小贴士 兔应尽量在室内飼养。如在户外飼养,则应使笼子与地面有一定距离。兔笼底部不要采用金属丝网。兔在户外活动时应随时处于飼养者的监护之中,确保不与可疑动物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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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评估(sfda)
nooney1986 2011-3-4 17:41
3月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北京宣布,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了WHO的评估。WHO开展的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是WHO对一个国家疫苗的监管机构或体系的职能评估。评估的顺利通过证明了我国疫苗监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同时也为我国疫苗生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国家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评估,是疫苗生产企业申请WHO预认证参与疫苗国际招标采购的前提。通过WHO的评估,意味着中国疫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了更好的平台,将以安全可靠的疫苗产品为世界卫生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也标志着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和医药卫生事业向国际先进水平迈出了新的步伐,为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赢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评估:88个关键性指标“一票否决”   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涵盖了疫苗监管的全过程,涉及到所有参与国家疫苗监管的机构,包括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WHO评估内容包括7个板块(1个监管体系6项职能):国家监管体系、上市许可工作、上市后监管包括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批签发、实验室管理、监管检查、临床试验监管,覆盖了从疫苗研发到使用的各个环节。7个板块下共设置183个分指标,其中关键性分指标88个。WHO规定,只有88个关键性分指标全部通过,而且其他非关键性指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通过评估。也就是说,88个关键性分指标如果有一项不能通过,将被“一票否决”。在评估指标中,所有内容都围绕一个核心问题:监管体系是否规范,能否保障疫苗产品的安全、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09年7月统筹计划安排评估至2010年12月13日正式接受WHO的评估,期间开展了一系列周密组织和切实推进工作。在各个关键环节全面完善疫苗质量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加强疫苗生产质量管理,积极修订和发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顺利通过评估奠定了基础,全面而且出色地展示了我国药品监管的水平和形象。2010年12月13日~17日,WHO启动了为期5天的正式评估。来自WHO总部、WHO驻华代表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健康食品卫生局等机构的评估专家,对我国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进行了全面评估,同时分组到上海、江苏、河北等地,对上市后监管包括预防免疫接种后的异常反应监测、临床试验监管等工作,开展了深入、细致、严格的检查。评估结果显示,有2个板块获得满分,另外5个板块的成绩也很优秀,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监管体系标准。这表明我国可以很好地保证预防接种安全,世界各国完全可以放心采购和使用我国疫苗。                   监管:5大环节多管齐下   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从5大环节入手,先后采取强化疫苗监管的措施,为保证疫苗的安全、有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一,严格技术标准,规范审评审批,从源头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在技术标准方面,我国疫苗的质量标准总体上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及WHO相一致,有些品种的部分安全性指标比国外还要严格,如杂质残留的标准和相关检验项目设定等。在审评审批方面,采取了高标准、严要求的管理模式,在企业完成临床试验申请生产注册后,采取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与样品复核检定三合一的方式进行。在2009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我国坚持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通过科技攻关在研发环节发挥关键作用,使国产疫苗在全球率先上市,为我国甲流防控工作赢得了先机,也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2010年7月,WHO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访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高度赞扬了我国为全球防控甲流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实行批签发制度,对上市或进口疫苗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批签发制度是国际上对生物制品管理的通行做法,是WHO要求各国政府对疫苗实行监管的职能之一。我国自2001年开始试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2006年1月起对所有预防用的上市疫苗全部实行批签发管理。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生物制品检定首席专家王军志介绍,我国目前采取的批签发模式不仅对企业生产和检定记录进行审核,而且也对关键项目进行实验室检验,对保障疫苗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0年,共签发40个生产企业(国内32家、国外8家)生产的51个品种疫苗、近5000批,约9亿多人份疫苗。   第三,强化生产环节监管,保证疫苗质量。自2007年起,将疫苗类产品纳入高风险产品重点监管,每年均以跟踪检查方式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同时,将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作为首批重点监管的企业,自2007年3月起实施派驻监督员制度。2008年,疫苗类产品等高风险类产品作为首批药品品种之一,率先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系统,实施了“一品一码”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2009年起,疫苗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今年3月1日起,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将正式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新版药品GMP实施步骤,对疫苗生产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GMP要求。现有疫苗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二是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并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三是要求企业在实施新版GMP开展软、硬件技术改造的同时,加强对在产疫苗产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保上市疫苗的质量安全。   第四、加强规范和要求,强化经营环节监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制定了《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抽验检查,对市场流通的疫苗进行严格监管。   第五,加强上市后监管,保证疫苗使用安全。2005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2010年6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数据分析和利用、反应的处置等从技术上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系统开展我国AEFI监测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梁晓峰表示,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建立起共享的“全国AEFI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监测能力和质量。特别是在2009~2010年度全国甲流疫苗预防接种和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中,该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监测也进一步证实了甲流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安全性。                  机遇:疫苗产业瞄准国际市场   此次评估也为我国疫苗生产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利契机。我国是疫苗生产大国。现有疫苗生产企业30余家,年生产能力达到近10亿剂,居世界前列。其中,部分疫苗的研发生产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满足了国内卫生防疫的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因为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齐全的生产品种,WHO对我国疫苗生产一直十分关注,期待我国能为世界疾病预防,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疾病预防接种提供产品支持。目前,我国虽然是疫苗生产大国,但还不是出口大国,只有部分企业少量的单一品种,以赠送的方式或者国家间单一贸易的方式出口。通过WHO评估,意味着我国疫苗企业从此可以申请WHO的预认证,其通过预认证的产品有可能进入联合国疫苗采购计划,或者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认可而采购。通过WHO的评估,为我国疫苗走向世界,为我国疫苗产业做大做强、提升产业竞争力,实施“走出去”战略迈出了重要一步。                 目标:推动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表示,疫苗国家监管体系顺利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给我们以极大鼓舞,增强了接受国际检验的信心和勇气。希望大家以此为起点,在加快完善药品监管体系、积极促进医药产业国际化上,眼光放得更长远些,步子迈得更大些。邵明立表示,此次评估中,WHO充分肯定了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取得的明显进步,同时也对下一步如何完善监管体系、严格监管规范、提升安全水平,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对照WHO的标准要求,以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毫不松懈地加强疫苗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疫苗安全保障水平。 通过WHO的评估,也为我国疫苗产业做大做强、提升产业竞争力,实施“走出去”战略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是疫苗生产大国,现有疫苗生产企业30余家,年生产能力达到近10亿剂,居世界前列。通过WHO评估,意味着我国疫苗企业从此可以申请WHO的预认证,其通过预认证的产品有可能进入联合国疫苗采购计划,或者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认可而采购。日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邀请WHO专家,对申请预认证的企业开展前期培训指导,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此次通过评估,为疫苗生产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机遇。监管部门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疫苗生产企业,充分利用这个平台,积极主动申请WHO预认证。鼓励企业按照WHO的要求,加大科研投入,认真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研发能力和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要通过“走出去”战略,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和提升我国疫苗企业“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邀请WHO专家,对申请预认证的企业开展前期培训指导,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基础,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大与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不断完善药品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及时引进国外高端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的技术方法和设施设备,努力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检验检测、标准提高的能力和水平。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为完成“十二五”监管发展目标提供宝贵的人力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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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知识管理与共享研究进展学术报告
xupeiyang 2010-5-9 20:45
5月7日下午在我所WHO总部知识管理与共享项目部主任Najeeb Al-Shorbaji博士做了WHO知识管理与共享项目的专题讲座,详细介绍了近年来WHO知识管理与共享项目的进展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西太平洋地区医学索引(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Index Medicus, WPRIM)平台开通仪式于2010年5月7日在北京举行。开通仪式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图书馆(简称所馆)主办,代涛所馆长主持。WHO驻华处代表Michael O'Leary博士、WHO总部知识管理与共享项目部主任Najeeb Al-Shorbaji博士、WHO西太区翻译出版与图书馆服务部主任Charles Raby先生、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院校长刘德培院士、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冯勇处长、中国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袁海波主任等出席开通仪式并致辞。来自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大学的代表以及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解放军医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医学图书馆、人民卫生出版社和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共60余人参加了开通仪式。 为促进医药卫生信息的全球共享与利用,WHO于2005年启动了全球卫生图书馆(GHL)项目,宗旨是让需要健康信息的人能够获得可靠的健康信息。WPRIM是GHL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立网上医学索引系统,收集WHO西太平洋地区各成员国出版的生物医学领域的期刊及灰色文献的题录信息,促进西太区医药卫生领域相关信息的全球共享。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卫生与生物医学信息合作中心和全球卫生图书馆中国委员会主任单位,所馆受WHO西太区委托,承担WPRIM平台的具体建设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目前已完成平台的开发工作。新建成的WPRIM平台具有检索功能强大、辅助功能完善及数据管理高效等特点,并可基于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WPRIM平台的开通,将会进一步推动全球卫生图书馆建设、促进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获取和使用、实现各国医药卫生信息在世界范围内更好的传播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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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科学》:1918年的悲剧不会重演!
热度 1 yanjx45 2010-1-20 11:40
《环球科学》: 1918 年的悲剧不会重演! 发布时间: 2010-1-20 世界著名科普杂志《科学美国人 (Scientific American) 》的中文版《环球科学》今年第 1 期发表了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博导严家新研究员的这篇专栏文章,阐述 由于抗生素和疫苗的大规模应用,人类防控各种传染病的能力有了质的飞跃,人类完全有理由对各种传染病持更加乐观的态度。 现将该文全文转载如下: 历史上,鼠疫、天花、大流行流感等烈性传染病曾给人类带来深重灾难,甚至曾改变历史的进程。直至上世纪中叶,传染病仍是致死率最高的人类疾病。但到上世纪下半叶,由于抗生素和疫苗的大规模应用,人类防控各种传染病的能力有了质的飞跃。在全球范围内,传染病的 首席地位 逐渐让位于其他疾病,人类的平均寿命显著延长。 进入 21 世纪,人类完全有理由对传染病持更加乐观的态度。类似 1918 年的 H1N1 病毒不大可能再次出现;即使出现,也绝不可能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历史的悲剧不会重演!这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全面进步所决定的。 流感在理论上存在着周期性大流行的可能。自 1997 年出现禽流感死亡病例以来,禽流感大流行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就经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不断引发争议。 2005 年 9 月, WHO (世界卫生组织)某专家曾发出警告: H5N1 禽流感病毒一旦变异成能在人际间传播的病毒,全球将有 0.5 亿至 1.5 亿人被禽流感夺去性命。 另一著名流感专家则按 1918 年流感病毒引起的死亡率直接推算出,全球可能将有 1.8 亿至 3.6 亿人死亡 ! 这类不考虑时代进步所得出的悲观结论必然与事实大相径庭。 美国病毒学会会长、美国科学院院士彼得 . 帕雷斯( Peter Palese )曾参与重建 1918 年流感病毒的工作。作为全球顶级流感专家,帕雷斯多年来一直强调,对未来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但对于具体的某个流感毒株可能造成的威胁,他却常提出与众不同、但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观点。帕雷斯是 H5N1 禽流感病毒可能导致人类流感大流行假说的最强烈反对者之一。 10 多年来的事实证明他基本上是正确的,因为 没有证据表明禽流感 H5N1 病毒容易实现人际间传播。 2009 年春天暴发的甲型 H1N1 流感也曾让全球许多人陷入恐慌, WHO 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迅速将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至第 5 级 ( 后来又提升到第 6 级 ) 。 在理论上,猪流感在人群中引发大流行的可能性要比禽流感大得多。猪可以同时感染来源于禽、人和猪的流感病毒,成为病毒的 混合器 和新流行毒株的 孵育器 。适应了猪体环境的流感病毒比禽病毒更容易实现人际间传播。 但在 2009 年 5 月 2 日,帕雷斯及时在美国《华尔街日报》发表了题为《猪流感的危害不会特别大》的文章 ( 参见环球科学网站 2009 年 5 月 4 日文章《美国科学院院士帕雷斯:甲型 H1N1 流感的危害不会特别大》,或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网站同一天的文章《全球顶级流感专家帕雷斯院士预测:这次的甲型 H1N1 流感的危害不会特别大》 ) ,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为什么甲型 H1N1 流感的危害绝不可能与 1918 年流感相提并论。在目前的甲型 H1N1 流感病毒的基因组中,缺乏 1918 年大流行流感病毒和高致病性 H5N1 禽流感病毒都拥有的某些重要的分子标志,因而这种病毒不大可能成为高致病性毒株。实际上,过去数十年来,人类一直都在接触 H1N1 病毒,可能具有一些针对甲型 H1N1 流感病毒的免疫力。虽然这种免疫力不足以防止患病,但很可能能降低该病毒引起的死亡率。 近几个月来,又有大量研究证明,人类群体对甲型 H1N1 流感病毒的免疫力超出预想,甲型 H1N1 流感病毒其实不应被认为是一种全新的病毒。这是该病毒在人群中致病性不高的重要原因,这也可用于解释为什么新的 H1N1 流感疫苗即使剂量较低、不加佐剂且仅接种一针也能产生良好的保护效果。 美国的一项最新研究结果认为,甲型 H1N1 流感的致病性没有疫情发生之初想象的那么严重,致死人数可能和普通季节性流感持平或略高。这次流感疫情可能成为现代医学记录在案的流感大流行中 最轻微 的一次。该项研究预计,甲型 H1N1 流感在今年冬季结束前可能直接导致 6 , 000 至 45 , 000 美国人死亡,在 最坏情况 下,死亡人数也不会超过 ,60,000 人;而一场普通季节性流感在美国平均造成 36,000 人死亡。 2009 年的甲型 H1N1 流感何时会演变成为季节性流感?如果套用 1968 年 H3N2 病毒的流行模式,推测 H1N1 流感在下一个流行季节还可能再度发生。但由于全球正在进行一场规模空前的 甲流 疫苗接种,在历史上人类将首次有机会观察超大规模的疫苗接种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流感的流行。 目前的所有征象都表明,原有的季节性 H1N1 和 H3N2 型病毒株将很快从人群中消失。 2009 年的 H1N1 流感病毒迟早会成为季节性流行毒株。目前,甲型 H1N1 流感仍处在人类的 掌控 之中,我们应当有充分信心:人类积极、科学的应对完全可以将流感大流行的损失降到最低。 (严家新研究员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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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甲流防控”的声音
sstone2009 2010-1-15 09:32
对于甲流防控政策中的有些举措,我曾经谈过些微词,比如对大规模使用疫苗问题 http://www.sciencenet.cn/m/ user_content.aspx? id=272317 ,而且,我就没有响应注射免费疫苗。 其实,疫苗也并没有免费。我是这样推断的:国家用税收支付了疫苗的费用以及其他一些费用,税收是大家交的,疫苗使用的人群再广泛,也只是较少的一部分,钱主要流到制药厂商了。 恰在从郑州到南京的动车上,我看到了一篇文章叫《世卫组织愿调查甲流丑闻》(东方今报,2010年1月14号A31版)。 文章中讲,由于欧盟委员会怀疑世界卫生组织夸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危害,世卫组织12日说,打算成立独立调查小组,审查世卫组织应对这种新型流感的措施。 文章中讲到,英国媒体11日报道,欧洲委员会议会下属卫生委员会主席沃尔夫冈.沃达格说,制药企业为赚取巨额利润,经由影响世卫组织决策,夸大甲流H1N1流感疫情的危害程度。 如果情况如欧洲委员会议会的卫生委员会所言,则全中国被制药厂商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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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有了“选择权”又如何?
songshuhui 2009-9-11 13:04
云无心 发表于 2009-08-30 11:12 碘盐争议本来只是个科学问题,现在闹得越来越热,甚至引入了选择权这样复杂的因素。即使是人们的选择权得到了满足,人们还是不知道:盐,到底是吃加碘的,还是不加碘的?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制定的推荐标准是成人每天150微克,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要更高一些,未成年人按年龄不同而降低。每日推荐量是指在这个量下,绝大多数人群的需求能得到满足。它跟超过这个量是否安全完全无关。但碘缺乏是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现象。WHO估计,全球有二十亿人碘摄入不足,而因此导致症状的也有几千万人。有一个专门的国际组织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ICCIDD),致力于推动补碘的工作,而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食盐加碘。这项工作在美国、加拿大、中国等地区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不过,任何食物或者营养成分摄入过多都会带来负面作用。对碘而言,在很长的时间内,人们认为它是很安全的。即使过量摄入,也没有什么问题。在某些海边地区,人们大量使用海产品,每天摄入的碘量远远超过每日推荐量值。比如日本北部海边的居民,每天的碘摄入量高达50000微克以上,是推荐量的几百倍。碘过多可能导致甲状腺官能症(注:青方和李清晨建议改为甲状腺功能亢进较妥,原文为hyperthyroidism)和自免疫甲状腺炎 。在这种症状出现之前,人血液中的促甲状腺激素(TSH)会升高。这是人体甲状腺因为碘过多发生异常的最早信号。实验观察到TSH升高所需的每日碘摄入量在1700到1800微克之间,美国据此把1100微克作为每天的最大摄入量,意思是:每天摄入量不超过这个量的话,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而欧洲制定的最大摄入量则是每天600微克。一般而言,正常食谱,即使加上碘盐,也难以超过这个量,所以对碘过量的关注也就不多。不过,这些最大摄入量都是针对健康人群的。甲状腺本来就异常的人群对碘的敏感性高,这对他们就没有意义。 2006年,《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发表了中国医科大学所做的一项研究,结果是过量的碘和超量的碘会导致甲状腺官能症(编者注:同上,建议改为甲状腺功能亢进)和自免疫甲状腺炎(编者注:同上,建议改为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的发生率升高。在这篇论文中,过量的尿碘值实际上还大大低于美国制定的最大摄入量。 该刊物很有权威性,所以这篇论文起了很大关注。同期刊物还发了一篇评论,标题是《碘营养越多越好》。作者认为因为碘盐的推广,美国的碘缺乏病发生率曾经很低不过美国不是强制加碘,市场上的加碘盐大概占到70%。由于近二三十年公众对盐的消耗量下降,而加工食品中一般不使用加碘盐,这使得美国人群的尿碘中间值在这一时期内从320下降到了200以下。与此同时,美国公众的碘缺乏病发生率从3%上升到了12%。更严重的是,孕妇碘缺乏病发病率从1%上升到了7%。如果按照WHO的指标,目前美国人群的尿碘含量介于100和200之间,是很合理的值。而中国的在200以上,偏高一些。不过该评论作者认为目前美国人群中的碘摄入量介于不足与勉强够之间,应该提高到每天300到400微克的量。对这个大大高于WHO推荐量的值,该作者和其他学者还在后来的一期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争论。 2008年发表的一篇综述再次引用了中国这项研究,提醒对于碘过量的关注。一般认为在碘缺乏地区突然提高碘摄入量可能导致甲状腺官能症(编者注:同上,建议改为甲状腺功能亢进)和自免疫甲状腺炎(编者注:同上,建议改为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的出现,而这种趋势会在几年之后消失。可中国的作者认为他们的数据没有支持这一说法。而另一项丹麦的研究得到了与中国研究类似的结论,不过作者认为加碘升高的疾病率可能会在今后的监测中下降。 毫无疑问,食盐加碘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只是过量碘似乎不象以前认为的那样安全。不过,与碘缺乏带来的严重后果(尤其是是胎儿发育延迟,青少年智力发育迟缓)相比,过量碘带来的问题并不大。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饮食习惯多样的国家,是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需要同样的碘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那些甲状腺异常的人群,以及本来就是高碘地区的人群,提供非碘盐应该是可以或者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普遍存在的高盐饮食习惯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碘过量这个问题。其实,相对于碘盐中的碘而言,盐本身更值得中国人注意。钠过量带来的问题,后果可就严重多了。 (发表于《新京报》) 文字编辑:拇姬 图片出处: healthjoc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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