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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和企业用户使用知识产品机理及效果展现形式的选择
tengyi1960 2016-12-26 11:02
本文从信息使用权交换分析、用户使用情报产品机理和图书馆与知识学习中心绩效展现三个角度,探讨基于市场经济和网络环境下的专业图书馆员的职业发展计划和实施手段。 科研和企业用户使用知识产品机理及效果展现形式的选择 2016.pdf
个人分类: 论文交流|2256 次阅读|0 个评论
金钱的意义是获得物质的使用权
liudazhe 2014-11-23 11:21
金钱是生活、工作不可回避的主题,那金钱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本人愚见是,金钱的最大实际意义,应该是,使用其可 获得物质的使用权。 比如,你给了卖包子的小贩钱之后,包子就可以由你使用了。 而以前那种计划经济(包括可能存在的 一切不成功体制)的一大缺点即是,无法合理分配物质的使用权。 只有合理分配物质的使用权,世界才能前进。 至于股票、融资,其实它们唯一解决的就是物质的使用权问题。 世界上现有的资源,是有限的,但是探索世界的未知,是有远大前途的。有限+零和,物质使用权就存在竞争问题;海量未知+潜力巨大,物质使用权就较少存在竞争问题。
个人分类: 经济学|1465 次阅读|0 个评论
2013年6岁的小沈要独立
热度 5 francy 2013-1-17 23:40
小沈今天6岁了,在家吃了蛋糕,看上了折叠床,强烈要求晚上独立睡在卧室隔壁的阳台的房间的折叠床上。我顺着他的意思,陪同一起整理好床铺,希望晚上小沈不要爽约,这样我们可以重新回到二人世界。 看到我的小书桌,小沈忍不住在我的书桌上写了数学作业,说要用200分积分换取这张书桌,积分是用来鼓励小沈按时写作业、环保洗澡、刷牙的一种措施。我不舍得,于是小沈退让一步,说400分,为了让小沈养成好习惯,我虽然很舍不得这张书桌的使用权,但还是同意了。 过了一会,小沈看到了单位若干年前发的运动简易器械,改主意了,要求400积分兑换这个运动器械的使用权,我暗自开心,同意了。 因为吃了乳酶生,沈瑗杰的肠胃经历了24小时的折磨,终于感到了饥饿,主要要求吃饭,且必须有蔬菜。于是我煮了速冻饺子,想不到小沈恋上了这间屋子,恋上我的书桌,不但要在这里睡觉,而且还要在这吃饭。小家伙的主意是一套接着一套,为了能让小沈早点习惯自己一个人睡,我先忍了。 晚饭后,我让小沈赶快钻到被子里,打开了夜灯,我在床边陪着他,希望他早点睡着。可是小沈翻来覆去不想睡,不停地强调说,自己白天睡的多,晚上睡不着了,能也就睡1个小时,说床有点热,于是撤掉一层被子。估计是因为折叠床的塑料薄膜包装没有拆掉,导致床不透气,闷热,让小沈不想睡。 于是我安慰沈瑗杰,明天把包装去掉后,再独立睡,先回卧室。今天的独立以失败告终,希望明天能成功。
个人分类: 生活点滴|3659 次阅读|6 个评论
小议科研经费的决策权、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
热度 1 黄安年 2013-1-3 08:20
小议科研经费的决策权、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 /2013 年1 月3 日 发布 本人已经退休 13 年,本无科研经费话题的发言权 , 只是耳闻目睹的大量信息令人担忧,所以谈些说了也白说的感受。 新世纪前 , 科研经费紧张 , 在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和决策上 , 相对是很慎重的 , 乱花钱的现象也相对较少。这些年情况大为改观,科研经费越来越多且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利益相关人头上 , 他们(老板)的决策也愈来愈越位 , 原本不属于科研经费的 , 例如卫生纸等个人日用品 , 居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报销 , 集体项目的经费中居然也可以购买大量和科研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贵重图书 , 并且未作登记造册而分到个人手中无限期 “ 保管 ” ,更有老板签单报销和科研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宴请”“公关”活动经费的,不仅项目负责人甚至其家庭成员也因此沾了经费支出的光,增加了灰色收入 , 工资基本不动的人也愈来愈多了,凡此种种,对项目负责人的决策权缺乏监督 , 混淆决策权和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情况,相当的普遍。 看到中国青年报报道《教育部:横向科研经费不归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颇感惊讶,难道纵向科研经费可以归项目负责人所有么,再说 , 时下许多科研项目往往是有团队的,纯粹属于个人项目极少,准确地说 , 科研项目经费的合法使用权应归项目申报团队,项目负责人只是责任人而非所有人 , 横向纵向都该如此。 说到“ 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准确地说应该是专项管理不得挪用。还要说到管理费用以前是学校提成 5% ,现在科研经费越来越多,设想一个学校每年科研经费 1 个亿,不等于管理费截留 500 万,五年计划下来就是25 00 万轻而易举地进入了学校的腰包,这比银行帐号的收费要高得多了,学校提取这么高的管理费自有它为项目拿下保驾护航的功劳在内,是对公关费的一种回报,可是其中有多少腐败经费你知道吗?再说 , 如果真的科研经费的所有权归项目负责人的话 , 那么为什么非要由学校统一管理呢 , 委托银行和保险部门办理不是更专业更保险吗? ******************** 教育部:横向科研经费不归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 2013 年 01 月 02 日 07:55:45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纠正了横向 科研经费 属于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的观念。这位负责人强调,不管是纵向科研经费,还是横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教育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和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 3 个文件。这位负责人介绍了文件出台的背景:近年来,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少数高校存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个别科研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位负责人说, 3 个文件就建立配套的监督检查措施和奖惩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从制度上对科研管理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规范,加强了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强化了责任追究。   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为例,首次明确院系科研经费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院系、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学校预算管理责任和权限,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程序;加强间接费用管理,明确费用计提方式;完善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建立鼓励创新、体现科研实绩的 科研人员 绩效管理机制;划出高压红线,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严肃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 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要求高校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健全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强化监督管理职责,有计划地开展全过程检查和审计;建立有效奖惩制度等。(记者原春琳)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01/02/c_124175305.htm
个人分类: 教育改革思考(07-11)|2984 次阅读|2 个评论
刚学到:使用权人兼拥有处分权,这在西方法律制度中几乎没有先例
seawan 2012-2-20 10:0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02a21a0100hunh.html 里面有几句话很有意思,以前没有看到过(看来我是法盲): 【地球已经无法阻止中国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继续深入地坑爹了】 (五)是中国法律在支持中国房价的暴涨 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条赋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这样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这就颠覆了罗马法系中使用权者不得有处分权的规定。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核心,处分权包括了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销售、封存、丢弃等权利。国务院第55号令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使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具备了处分权,使用权就成了事实上的“有期限的所有权”。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就成了允许和鼓励土地炒卖、允许和鼓励不动产炒卖的制度——“炒卖”皆因“处分权”而来——如果没有转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处分权”,土地就不可能通过土地使用权利的交易而增值,土地使用权也就不过是实物意义上的对土地的“使用”而已。 使用权人兼拥有处分权,这在西方法律制度中几乎是没有先例的。公元六世纪制定的《法学总论》即罗马私法第五篇中明确规定:“使用权人不能把使用权出卖、出租或无偿让与他人”;《法国民法典》第631条规定:“使用权人不得出租或出让其权利于他人。”;《德国民法典》第1080条条文是:“用益权不得转让。”“用益权既不得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或者再设定用益权。”用益权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是比使用权内容更广的一种权利,用益权不得转让抵押,使用权更谈不上转让抵押了。 为什么呢?因为“转让、出租、抵押”这些“处分权”才构成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当所有权者把使用权出让后,使用权者行使“转让、出租、抵押”权利势必会削弱所有权者的权益!试想,如果是你的房子出租给别人后被别人转租出去、你的房子出租给别人后被别人抵押了,你作为所有者,你的利益不是被削弱、被侵犯了吗?所以,民法法系都明文禁止对“使用权”这个权利的出租、抵押、转让。普通法法系的英国法律允许不动产承租人对不动产的转租转让,但大多数不动产所有者却通过立契约的形式禁止承租人转租转让,即不让出租权、抵押权、转让权来削弱自己的所有权。 自从二十世纪最后十年中国的特大城市上海移植了香港土地制度中的核心部分——批租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准许转让、抵押、转租土地使用权开始,中国的城市就都步入了高房价、高地价的陷阱——土地炒卖就是由于土地的使用权者具有了对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权、抵押权、转让权所致,而在市场经济的鼻祖西方国家,公有土地国家不准这么做,私人土地业主一般不会同意这么做。也因此,这些国家“市场化”了几百年,老百姓的住宅用地价并没有因为“市场化”而“化”上去。 必须指出,当十九世纪精于法律的港英政府制订了把出租权、抵押权、转让权全都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港英政府的殖民心态就曝露无遗——正是因为他们出让的土地本来就是中国“出借”给他们的,他们不会对真正的土地主人负责,在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下,让使用权人能同时具有对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转让等“处分权利”,这正是港英当局用法律形式对炒卖地产者提供的“炒卖权”保障——所以香港的房价地价都很高呀! 这个制度移植到我们这里,自然也导致了我们这里的房价飙升。于是我们不得不问:我们移植这个制度是为了什么?就为了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全体人民的利益?就是为了方便一部分房地产商炒卖土地炒卖房屋?逻辑很难解释得通。
个人分类: 思路网摘|3070 次阅读|0 个评论
[转载]韩媒:中国获得朝鲜罗先特区三个码头50年使用权
dongzg101 2012-2-16 04:31
韩媒:中国获得朝鲜罗先特区三个码头50年使用权 2012年02月16日 03:37 来源:凤凰卫视 字号: T | T 0 人参与 0 条评论 打印 转发 位于日本海沿岸的罗先特区和位于鸭绿江口的新义州黄金坪特区位置图 罗先特区包括罗津、先锋等城镇,与中国吉林省珲春市毗邻。 先锋和雄尚三地均为常年不冻港口,且均属于朝鲜政府批准的经济贸易港。罗津港总面积为38万㎡,有3个码头,10个泊位,货物年吞吐能力为300万吨;储藏面积20.3万㎡,可停靠2万吨级的船舶,经过清淤和设备改造后,最大停泊吨位将达5万吨。(资料图) 罗津港待建的4号码头设计年吞吐量为300万吨以上。罗津港的铁路和公路与朝鲜内地相连,港区的宽轨铁路直达俄罗斯哈桑区,准轨铁路与中国图们市接轨,公路与中国珲春的圈河口岸和沙坨子口岸相通。罗津港是中国东北地区物资实现“借港出海”的最佳口岸。(资料图) 据韩联社15号报道,中国获得朝鲜罗先特区三个码头的建设权和50年的使用权。另外,中国还将会在罗先特区修建机场、火力发电站和铁路。 韩联社报道说,据中韩消息人士表示,中朝在去年年底以发展中国东北三省和朝鲜罗先特区为宗旨,以码头建设权、使用权以及修建机场、铁路以及发电站等为基础,签署了规模达30亿美元的罗先特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议。中国将在罗津港建设码头,以及可供客货机降落的机场,还会负责修建从中国吉林省的图们市至罗先特区的铁路等。消息人士又表示,这项协议虽然由朝鲜合营投资委员会和中国政府签订,但双方都不愿对外公开,而这份协议很有可能是在金正日逝世前后签署。 凤凰卫视 综合报道 相关新闻: · 中国游客赴朝鲜自驾游有望恢复 · 韩媒称中国本月遣返30多名朝鲜“脱北者” · 美国太平洋司令部:朝鲜是头号挑战 中国排第三 · 中国气象科技人员赴朝鲜完成卫星广播接收站安装 董向荣:美国怀疑中国解决朝鲜问题的能力 中国游客赴朝鲜自驾游有望于5月份恢复 标签: 特区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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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集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TUGJAYZHAB 2011-11-26 20:24
当我在 PLANTA 跟帖:先反省吧,别再折腾老百姓了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33331do=blogid=510767 后,有 塔友给我发站内短信。讨论中涉及到国家采集的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我以为有一般意义,对我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中使用的森林数据有参考价值,所以隐去网名,发表在这里: 塔友 写道 : 白先生: 尽管您的观点都对,但是这件事情你理解错了。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声东击西,暗度陈仓。 不便多说,我的判断是,这件事情不会影响到草原和牧民。 敬上。 白捷 写道 : 谢谢来信。 但愿如你所言。 但是,植物所,张新时等在草原上的失误实在太多了。 中国草原目前的处境,他们要负一定责任。 有定位站,有时间系列数据,就是不做动态分析,还不让别人做。 我在美国和张(当时他随孙鸿烈率领的科学院代表团访问CSU)曾经谈过,他很自满,很自负地说,这个问题(植被动态分析)我们已经解决了。 事实证明,他当时是在信口胡说。 塔友 写道 : 张手里也没数据,张也被排挤走了。中国研究机构内耗太大,植物所,草原所都一样。国情啊。 (我在 PLANTA 的帖子里,曾指名批评张新时(转到科学网时删掉了他的名字),科学院院士,北京植物所前所长。) 白捷 写道 : 无语。 塔友 写道 : 内蒙生态系统定位站的时间序列我见过, 数据精度大概做不了时间序列分析。 而且,这批数据被看的很死,只能 1 个人用。 白捷 写道 : 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花纳税人的钱取得的数据,如果他不会做,凭什么也不让别人做? 应该调动他的工作。而要把数据留下来。 因为这不像实验室数据,是一个人设计,一个人实验取得的。 这是政府的预算,雇许多人野外工作取得的数据。不是他私人的。 (现在的科研已经不能再是小作坊式,而要有社会分工。比如阳含熙先生做羊草草原植被分类研究所用的数据,就不是,也 不应该是 ,阳含熙先生自己去野外取的。社会分工,各司其职,才能精,才能专。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不能指望设计,取样,整理,分析,写文章全由一个人来完成。当然,定位站的负责人有管理数据的责任,有使用数据的优先权。但如果多年的实践证明,他不适合,或没有能力分析,则应把数据让出来,而不能狗霸占草堆,自己没用,也不许别人用,耽误大家,国家的事。 文章发表时 说明数据来源就可以了。) 塔友 写道 : 国家规定的地学研究,数据是必须共享的。 http://www.sciencedata.cn/ 这是共享网站,里面有不少有价值数据。 但是植物所的数据共享难啊,是宁与外人,不予家奴。 反而中科院地学院所的数据共享都不错。 你可以在里面自由下载。 白捷 写道 : 谢谢。 我是希望年轻人出来做,为国家,为他们自己,为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 我自己已经退休,不再需要数据了。 再说,股票市场我都做过了,还要再做地学,生态学的数据吗? 我当初来 PLANTA 的本意是把模型传给植物所,它毕竟是国内老大。 现在我转到《科学网》博客,那里有个《预测》圈。还没太成气候。 欢迎您去捧场,批评。 也欢迎 ‘ 打假 ’ 。 拉上你的弟兄。 (因为此塔友以前曾极力反对‘超球面模型’,并参加了PLANTA对白捷(白图格吉扎布)的批判和清剿。) 塔友 写道 : 多谢殷切希望。
个人分类: 草原文明|1865 次阅读|1 个评论
[转载]党国英:土地使用权凭什么最多70年?
热度 1 dongzg101 2011-10-8 05:47
党国英:土地使用权凭什么最多70年? 2011年10月07日 18:14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党国英 134 人参与 1 条评论 打印 转发 党国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室主任 农地,农民心里的疑惑,学者心中的纠结,基层干部手上的烤山芋,地产利益链上的印钞机。30年前差不多如此,现今益发如此。本文讲的农地,包括农村耕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撰写此文,意在纾 解心中郁结,也想在土地研究领域发出一点异样声音。 一、农地究竟归谁所有? 不只一次,有地方干部对笔者提问,农地究竟归谁所有?问者不是不知道集体所有制这个法律用语。他们是在质问。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法律概念作回应。 长话短说。马克思在这一点上有好的说法。需要区别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英国的土地在法律上归国王所有,但英国的朋友讲,英国的农民从不记得土地是国王的。这就是说,在经济意义上,英国的农地归实际归地主或农场主所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被名义化了。 按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所有权也接近被“名义化”了,但在我们中国法制环境下,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如果法律上没有形成具有特定主体的财产权,或法律得不到尊重,那么,谁对土地有实际的支配权,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就归谁!而这个实际支配权在中国并没有一个范式。若一个村长敢于随便和开发商联合占地、拆房,这些土地不就是村长所有么?尽管法律规定不是如此。 然而,实际支配权的现实存在并不总是合理。我们的麻烦就在于名义法权和实际支配权之间有复杂广阔的反差,一切糊涂、纠纷均来自这个空间。所以,我们说不清农地究竟归谁所有。所谓产权不清,也就是这个意思。 好的土地法制系统有两个要点:第一,尽可能使名义法权和经济意义上的权利统一起来;第二,实际权利要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公平程度。 中国法权上的集体所有制是“共同 共有产权 ”,而经济研究表明,农业生产适合采用“按份共有产权”或“私有产权”。按照这个要求,我们要实行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将农业生产用地归于农民或农民按“按份共有”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将少量土地作为“公地”,按“共同共有”原则归集体或社区所有,将宅基地完全归农民所有。 当然,也可以“曲线”改革,就是做虚“共同共有”,做实农户承包权。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改革思路在大的方向上符合上述要求。 二、世代居住权大不过规划权? 现在,有人拿“公共利益”,拿“政府规划”做为拆农民房的依据。这个道理讲不通。 人家世代居住在那里,你(政府)突然说因为要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要服务于公共利益,要人家搬家,这怎么能行?如果人家提出,你(政府)利用土地就有效率么?你的效率恐怕也很低,人家要你搬家,你怎么回应? 所以,在涉及占地、拆房个问题上,要讲大道理,大道理管小道理。资源配置效率当然要讲,但要承认历史形成的事实。农民祖辈住在那里,并非一开始就“无效率”。现今的低效率与政府的公共责任没有承担好有关。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和农民商议,除非在极端情况下(如非常重大的公共利益需求),如果农民不愿意搬家,不愿意出让土地,政府就不可有任何强制。政府官员要相信,主要本着协商的原则,征得农民的同意,完全可以找到一个兼顾公私利益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农民同意是天则。经济学算不出来合理的补偿价格;如果能算出来,就不要市场经济了。 1 2 3 4 5 相关新闻: · 囤地居奇现地价不降房价降 是“痴人说梦” 党国英:农村土地流转 利大于弊 党国英:农村土地流转 应在服务领域合作 刘晓华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标签: 农民 开发利益 山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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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子微博:关于剽窃
liwei999 2011-4-6 08:48
问个问题:关于剽窃 首先对未发表的部分没有剽窃的问题。 (105503) Posted by: mirror Date: August 29, 2007 09:11AM 对发表了的,按规范处理就是了。但是,这样的问题大约很难发生。因为学问不如您的,您不会费力去整理。如果比您的水平高、而且是遗稿之类的,大约还是要归类到死者的名下。 另外的一个问题是使用权和所有权、创(著)作权的分离问题。授权的只是使用权,而创(著)作权原理上是不能转让的。好比生母只有一个。养母、法律上的母亲可以有许多。 --------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个人分类: 镜子大全|2103 次阅读|0 个评论
20年后不续费,就扒你祖坟
热度 5 firefive 2011-4-3 12:23
门户网首页上的,墓地使用权20年,20年后得交费才能继续使用。。。。 如果有一些原因导致交费中断,是不是管理方就有足够的理由扒人有祖坟了呢? 还是农村里好,土葬一下,多少年后,只要墓碑不烂,还能认得。 前些年我们那出了些很变态的事,非要拉去火葬。人过世了,已经入土了,还被挖出来去火化。 火化了之后,让你交钱买骨灰盒,一个小木盒子,几百块,然后家里人又抱着骨灰盒回到村里土葬了。 真是太恶心了!!!!
个人分类: 个人感想|3078 次阅读|5 个评论
《农村耕地使用权改革与经营权流转浅谈》——代人发布
热度 1 angusluo 2011-2-21 10:31
以下是本人一亲戚撰写的文章,涉及农村改革问题,现本人代其在博客中发布,希望博友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助改进。谢谢。 农村耕地使用权改革与经营权流转浅谈 忻龙祚 河北北方学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 摘要:现阶段农村耕地的条块分割耕作已严重影响农村机械化、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如何发挥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是新农村建设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通过农村耕地使用权政策的调整,把现行农村耕地二权(所有权、使用权)制改为三权(所有权、收益权与经营权)制,相对固定收益权以确保农民最基本收入,搞活经营权来实现土地资源、资金,人才、市场各种生产要素科学整合。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来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快速流转,来解决农村的一系列问题,稳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耕地 使用权 经营权 改革 流转 农村耕地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耕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回顾过去,建国初期,全国实行了土改,农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955 年中央号令农业合作化,农民统统加入初级社、高级社,农村耕地使用权又收回集体。 1978 年,安徽省遭受百年不遇的旱灾,为了度过难关,部分地区首次开始探索“包产到户”、“大包干”,该项探索直到 1980 年 5 月,邓小平同志肯定了肥西的包产到户鳯阳的大包干才统一了思想认识, 1982 年中央 1 号文件肯定了这项改革并规范名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近 20 年农村生产条件较低、农村经济落后的情况下,曾一度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热情,耕地对贫困农村解决温饱作出了贡献。耕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农村耕地的政策,如联产承包、分田到户等,之所以能不同程度地刺激农业生产发展,分析其原因实质上就是通过对农村耕地使用权政策做了微妙的调整,激活了农村潜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结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产条件也在快速改善,机械化、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已成为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阶段如何达到土地效益最大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必须合理整合农村耕地、资金、人才、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做到“能者有田耕,分者收其益,耕者获其利”。如何把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在确保农民现在利益不减的情况下,调整为规模化经营是农村下一步改革的关键。 笔者从大学毕业至今一直在农村一线工作 15 年多,所到之处多为贫困农村,虽然自己的工作是农村科技研究与推广,但所到之处群众、干部议论的主题就是如何解决农村致富,为此,把自己所见、所感、所想与国家一系列农村政策相结合,写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路,想的是为这些贫困农村做点什么。 一、农村耕地利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90 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粮食等农产品市场的放开,农村耕地的产量和效益逐渐不成比例。单凭种地农民的收入没有保障,加上农村各种费、税较重,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种地的热情逐渐低落,尤其在贫困农村表现的更为明显。由于农民没有经济实力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市场信息不灵,“种什么能赚钱、怎么种?”是农村干部和农民经常探讨的问题,也是捆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部分农民干脆离乡去打工或另谋他业。留在农村的除个别凭自己的实力和国家的鼓励政策脱颖而出达到致富外,大部分只靠种地的农民仍在贫困线附近徘徊。分析其原因:一是农民自己没有实力不能进一步对耕地进行开发;二是自然和社会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如水资源匮乏、土壤贫瘠、远离市场、交通不便等;三是留在农村的很多人劳动能力弱或没有劳动能力;更重要的是因当时分地为公平而分成“条条块块”分户耕种,不便机械化耕作而生产成本高,产出的农产品质量高低无保证,形不成拳头产品,产品竞争力弱。农民手里的耕地就好像俗话说的“回族人家捡个猪头,吃不得也扔不得”,所以就出现农民对耕地“不投不靠”现象。虽然国家出台政策鼓励耕地流转,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思想认识不统一,再加上通过多年的分散耕作造成的各种不平衡,实行起来很困难。有的死抱土地不放,自己种不了也不转让他人;有的因不清楚耕地的价格而长期被他人低价使用;有的干脆摞荒不种,耕地的价值没有为新农村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但我们的农产品的竞争力却十分低下,根源就在于我们的生产经营分散,形不成规模,也缺乏统一标准,产品质量不能保证。从整体看我国农村的土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 , 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仍然偏低 , 现代意义上的土地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农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和土地股份合作只是部分地区的农地流转形式。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现行农村耕地使用权政策进行改革。 二、农村耕地使用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土地资源的科学整合利用,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基础。 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 ( 以下简称“三化经营” ) 之间的矛盾但在现行农业制度及我国人多地少、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低的基本国情下 , 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将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 在“以粮为纲”的计划经济年代,农业生产唯一的目标就是解决全国人民的吃饭穿衣问题,当时是那个高产种那个,政府号召种啥就种啥,种出来的东西除交公外就是按人头分,自给问题都解决不了,根本没有上市场交易的说法,产品质量问题当然也就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作用与社会地位也在发生改变,农产品不单单是解决吃穿的问题,很大一部分被用于工业原料,农产品作为市场上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市场贸易,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表现得就更为突出,农产品贸易同样也实现了全球化。所以,农业生产必须遵循市场法则的调节。我国农产品要想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这也是许多农业发达国家发展农业的经验。只有解决耕地资源的规模化整合利用,才能解决农业生产的规模问题;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解决农业生产与经营中各环节利益合理分配,才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才能增强我国农业生产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农业产业化建设,可以吸引社会资金向农村流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可以在农村培养一大批产业农民,解决农村就业与农民增收问题。农村耕地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人多地少导致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不相容。按照古典经济学中农业微观经济模型 , 小农经济因其规模偏小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 , 如经不起风险、不能吸纳机械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无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等。小规模经营对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种障碍。因为农业现代化包括农业机械化和集约化 , 都离不开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建立在狭小规模基础上的农业 , 其技术进步的速度是非常缓慢的 , 因为土地经营存在有效使用现代生产要素的最低临界规模。虽然国家出台了促进农村耕地流转的政策,但目前农村耕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 , 流转的形式主要是转包和出租 , 流转价格混乱 , 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有侵蚀农民和国家利益的现象 , 村委会在大面积土地的流转中还起重要的中介作用 , 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是推动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土地流转困难的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宏观管理机制和市场流转机制。 (二)、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耕地价值的合理分配的需要 回忆农村耕地政策发展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把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在当时实现了耕地价值的按人头平均分配,初始阶段也激发了广大贫苦农民的劳动热情,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由于分配的极端平均,没有体现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差别与其利益的关系,从而没有充分调动起高级劳动者(能人)的主动性。再加上“以阶级斗争为刚”的政治环境,严重限制了当时农村中具有经营头脑人的才能施展。当时在农村当家作主的贫苦农民绝大部分没有文化,很少有对土地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土地资源与能人的智力资源没能有效结合,所以在那个时期就没有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使用权平均分配到每一个农民手中以户为单位经营,让农民各自发挥特长,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家通过辛勤劳动很快解决了温饱。又经过一段发展,一些懂经营会管理的首先富了起来,而大部分农民也就只能维持现状,脱贫但没有自富,部分农民遇上灾害还有返贫现象,有的农民因缺乏经营能力或劳动能力而一直没有脱贫。在农村又出现了贫富差距的逐步拉大趋势。由于土地没能给农民实现当时应有的收入,导致大部分农民干脆放弃宝贵的土地外出打工。目前,我国农村耕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分别归每个农户所有,分包土地时造成耕地的条块分割很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农村对社会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小。出现了留村能人因没有更多的土地可供经营而发展受阻,外出打工的农民却白白浪费了所分耕地资源,离不开农村的那些老弱病残只能靠政府的支助勉强维持生活的局面。原因就是绝大多数农民掌握着土地使用权却没有经营能力、或者是有经营能力没经济实力、有土地也会种地但没市场、有能力有实力但没有土地,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中央乃至社会都在探讨农村耕地改革的相关问题,其核心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解决农村耕地效益的最大化和利益分配的合理化,进而推动农村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三、如何实行现行农村耕地使用权的改革 (一)、 农村耕地使用权改革的实质性内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社会主义的农村耕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耕地。 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耕地是农民最根本的生产生活资料,耕地的不利用或不充分利用就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个问题对贫困农村更不应存在。笔者认为现阶段实行农村耕地政策调整就必须 实行耕地的三权制。农村农业用地变现行的二权(所有权、使用权)制为三权(即所有权、收益权与经营权)制,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收益权归农民,经营权归经营者(有能力、有实力的人),以收益权与经营权取代现在农村耕地“使用权”。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相对固定现有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把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相对集中或者收回集体后通过市场化运作赋予有经营实力的人,加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这样就可以近快解决耕地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市场资源的科学整合,从而来解决耕地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问题;解决耕地效益的最大化问题;解决耕地价值的科学合理分配问题;解决农民增收和留村农民的低保问题。达到“能者有田耕,分者受其益、耕者获其利”。耕地的三权制实质上就是 在坚持社会主义体制的前提下,农民或者说集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把土地出租给有实力的人,通过市场化运作,靠利益驱动来实现农村耕地投入增加,继而实现农业、农村的快速发展。 (二)、解决好农民与经营者的利益分配问题是改革的关键 耕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分离的焦点是利益的分配问题 。农民以什么标准获取应得收益?经营者以什么价格取得经营权?不同时期,对不同区域的耕地进行阶段性估价,是保证农民收益的基础。估价的科学性和公正程度是收益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关键。构成耕地价格的因素很多,除耕地本身的质量外还有设施、区位、自然条件、交通与市场以及村民的素质等。国家必须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与法规,比如由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和社会评估机构依法对耕地评估,经当地政府和村民认可后公开,作为农民收益的标准。农民凭借政府发的耕地收益权证到政府指定机构领取所得收益。这样不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的优越性,也可以说是耕地对农民的低保。耕地由政府集中后,本着耕地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耕地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者通过向政府交纳经营费用依法获取经营权。每个农民都享有公平的参与经营耕地的竟标权利。没有取得经营权的农民可以通过应得收益权和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来增加收入。经营者的收入体现在农产品销售收入与经营成本的差额。经营者必须参与社会保险,以免因经营者的个人风险影响农民收入。政府通过向经营者收取土地的经营费支付农民应得收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增加社会积累,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建立健全农村耕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是农村耕地使用权改革的保证 目前 , 一是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 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 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 , 信息辐射面狭小 ,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二是管理监督薄弱。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 , 根本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与业主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多数是双方自行草拟 , 合同具体条款不具体 , 权利义务等事项设定不规范。部分草签了书面合同没有报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 更没有到主管部门备案 , 合同监督执行不力。为此,政府加大支农的力度,建立健全农村耕地市场体系,健全中介服务组织,搞好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完善土地流转监督机制,创新农村耕地流转机制的对策,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通过政策调控对农村耕地利用的方向和结构 , 确保农村的耕地不流失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 健全农村耕地流转的监督体系 , 保证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不侵害农民的经济利益 , 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发动工作 , 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义。继续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作用。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 , 由该组织从事土地信息收集、整理、广告、政策咨询、信用担保 , 开展土地资产评估。建立委托代理机构 , 代为集体或其他农民组织把其土地经营权转给那些经营能力强的经营者 , 从而促进农地的流动和集中 , 其形式可以是土地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银行、土地保险公司、土地证券公司等。 (四)、法律上进一步明晰农村耕地所有权、收益权、经营权立法。 现行物权法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改为收益权与经营权。使农民真正享有对所分土地的收益权和平等的经营竞标权。另外还要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规 , 明确规定流转的原则、形式、期限、工作程序、经营权的确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 , 并对经营费管理、投标中标合同文书、档案、鉴证等做出明确要求 , 真正使土地经营权流转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大力培育企业家型的农民和种田能手 。 对那些对农业有兴趣、有能力从事农业的生产者 , 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 , 将其培育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土地流转困难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土地流转的供给方面 , 而在于流转方面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也就是因为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差 , 缺乏能带来规模效益的种田能手和科技型农民。因此 , 应大力培育企业家型的农民和种田能手。对那些对农业有兴趣、有能力从事农业的生产者 , 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 , 将其培育为农业经营的主体 , 增强对土地流转的需求。在耕地的流转中 , 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 可采取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政策 , 如每年中央财政可安排一定资金 , 地方再配套一定比例 , 补贴给购买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农业资源、节本增效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和先进适用农具的农民。尝试给予种田大户和规模经营的组织以奖励 , 促进土地向种田大户手中集中 ; 可借鉴国外实行离农奖励金的措施鼓励其离农就业 , 加速土地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为农地经营权流转创造优越的条件。 四、耕地使用权政策调整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农村耕地 使用权 改为收益权和经营权,可有利于耕地资源、人力资源、财力物力资源、市场资源与其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激发社会力量对科学经营耕地的热情;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农村农业建设,有利于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土地的相对集中使用,便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把农业生产中原来由每个农户单独承担的自然与人为风险转变为由具有一定抗风险能力的经营者和社会分担,也减轻了国家对农村振济的包袱。国家或集体也可以拿出土地经营者所交经营费的一小部分,用于各种农村基础建设和农村福利事业的投入。通过农村耕地社会化、市场化经营,确保农民有固定收入,在解决农村低保的同时,增加农村积累,解决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可能引发的问题 耕地经营费的形成与经营权的落实过程中 ,如果对耕地估价与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力,肯定会引发因耕地而产生的新的腐败问题,这样就可能造成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只要有强有力的专业化的农村耕地改革司法与监督体系作保障,这一调整就可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 1 】《农地制度改革的回顾及我见》吴昭仁《安徽农学通报》 2008 14 ( 17 ) 【 2 】《农村耕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研究》 马振海 「我在故我思」人民网 2002-06-27 , 【 3 】《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邓超《现代农业科技》 2008 年第 16 期 【 4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研究》孙瑞玲《资源配置》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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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Umicore获得FMC公司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专利使用权
林凡 2011-1-30 14:16
Umicore acquires Lithium-ion cathode material patents from FMC Corporation 作者: Mike Millikin Materials technology group Umicore has acquired a set of product and process patents covering high-end Li-ion active cathode materials from FMC Corporation. This patented technology increases the performance and safety for Li-ion batteries using lithium cobalt oxide (LCO) and mixed metal lithium oxides (NMC) as cathode material. The patent family covers a unique way of stabilizing the cathode material at the molecular structure level that avoids degradation of battery performance even under severe operating conditions such as high temperatures, high charge and discharge rates and high numbers of cycles, as well as at higher voltages. Both parties say that they believe this transaction will result in faster penetration of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in the li-ion battery market, both for portable electronics cells and the emerging automotive segment for li-ion batteries. Ultimately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will lead to lower system cost (in $/kWh) for Li-ion batteries for small and large-formats. FMC Lithium developed its own cathode technology and participated directly in the market from 1995-2004; in 2004, it began cathode technology out-licensing. Over the years, it had developed a significant body of cathode IP, especially in the area of layered lithium metal oxides with dopants. The patented compositions allow not only high rate capability (high power) at the beginning, but also the maintenance of the high rate/power capability after long cycles by suppressing the impedance build-up on the cathode surface. The approach can be applied to the whole family of the layered lithium metal oxides LiMO2(where M= one or combination of Co, Ni and Mn). Relevant issued US patents include: 6,277,521; 6,582,852; 6,794,085; 6,361,756; 6,589,499; 6,620,400; 7,074,382; and 6,878,490. Tianjin B 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int-Stock Co., Ltd has supplied the materials in China (exclusively), and on non-exclusive basis in Korea and Japan under license with FMC. We take over the existing licensing agreement with Tianjin B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int-Stock Co (PRC) and will actively market this technology based on our IP portfolio. —Kurt Vandeputte, Business Line Manager, Umicore Rechargeable Battery Materials Resources FMC’s Play in Li-ion Battery Market and Progress Report on Stabilized Lithium Metal Powder (SLMP) (2010, 27th International Battery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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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子微博:回答: 开妓院和拉皮条是否一回事?
liwei999 2011-1-27 19:30
回答: 开妓院和拉皮条是否一回事? (117829) Posted by: mirror Date: November 21, 2007 03:13AM 这类问题也要问的话,就回答不过来了。 回答: 开妓院和拉皮条是否一回事? 生产烟草、贩卖纸烟以及吸烟并不违法,而作烟的广告就可能是违法的了。道理也简单,就是对事物的细分化。一个东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和使用权都可以分开。关在门里的东西,属于“眼不见为净”。为特定的客户服务的行业,也不会出大问题。难在为不特定的客户服务的店,这样的店往往靠在街上拉客度日,客户不特定也形成了犯罪的温床。所以,要禁止拉客。用学术的话讲,就是把下身的“阈值”设得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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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挤的解决
weberfrank 2010-11-24 20:26
最新一篇文章, 道路也是私用品 ,很满意。想了很久,不时地记录一点,又担心写不出来。最后,在一个周末,直接在博客上写,有感觉。文中提出了道路服务要与小汽车闭塞区间挂钩,认为重要。文章主题是关于道路使用权/拥挤权,自认是解决交通拥挤问题的唯一通途。这系列的文章写了不少(列于下),前后近三年时间,到这篇为止,算得上眉清目秀了。忍不住,得意地笑! 将这主题的脉络交待一下吧。1993年,荷兰人Bouckaert(博尔卡特)提出引入私有产权(property rights)来解决机位分配(slot allocation,我译为空位分配,适用范围广)的排队问题。第一次将私有产权与空位分配联系起来。 之后,分别在1999年和2005年(博士论文),荷兰代尔夫特大学的库斯特(Koolstra)博士,提出了将空位分配方法(slot allocation)引入地面道路使用,即通行能力分配的问题上。这算是道路使用引入私有产权的萌芽了。 终于在2007年,荷兰的伯特拉(Buitelaar)博士明确地将私人产权引入道路使用,来解决交通拥挤问题,并给出了技术上的解决思路。伯特拉的想法是道路通行能力采用关卡式的、预先式的分配方法。他分配的通行权可以在市场交易,如同期货。 曾经,我提出拥挤权交易(2009年1月),是类似的想法,现在认为这预先的市场不会形成。提前买到某特定时空的通行权/拥挤权,会有迟到或早到的风险。因此,这市场交易将主要以实时计费的方式进行。此外,关卡的方式也只适用于城际公路。 比较而言,我提出的解决方案更成熟和高明了。反复重读,不禁独立书斋啸晚风。 我的更多文章: 道路,也是私用品 (2010-11-22 17:38:50) 拥挤市场V.S.拥挤收费 (2010-11-18 21:49:48) 道路使用拥挤权的市场之城市道路 (2010-03-18 09:29:08) 道路使用拥挤权的市场之城际公路 (2010-03-17 16:01:46) 拥挤收费谁来收之案例分析 (2009-11-07 09:50:40) CongestionTrading,拥挤权交易 (2009-01-19 16:45:07) 荷兰的道路拥挤收费公司 (2009-01-19 11:23:16) 拥挤收费谁来收? (2008-06-20 14:59:30) 私有产权引入城市交通与ZY争论兼宣传 (2008-06-18 16:36:44) 拥堵的幽灵如何驱散? (2008-06-10 15:32:24) 过度的拥挤收费 (2008-03-24 19: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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