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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
greenbz 2011-5-6 18:10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简称“协会”)是由抗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一、协会使命 保护消费者健康,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创建规范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协会理念 (一)安全理念 首先应当是安全的,然后才是抗菌有效的。 跟人接触的密切程度不同,安全性要求也不同,应当对安全进行分级。 安全包括生产过程对工人安全、使用过程对消费者安全、废弃后对环境安全。 (二)抗菌理念 人与微生物应当和谐共存。抗菌产品性能只要符合相应抗菌标准即可,并非越高越好。 在有必要的地方实施必要的抗菌。并非所有产品都需要进行抗菌处理,并非要对一件产品的所有部件都进行抗菌处理。根据实际需要,对抗菌产品进行必要的抗菌处理即可。 三、协会服务 (一)知识普及 推广抗菌理念,普及抗菌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抗菌的认知度,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道抗菌、了解抗菌、认可抗菌,直至形成购买行为。 (二)科技创新 引领抗菌科学创新研究,推动抗菌行业技术进步,以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升级 (三)团体建设 牵头或参与制定抗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建立中国的抗菌标准体系。 (四)抗菌标志 推行抗菌标志产品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建立抗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践行之。 (五)产品市场抽样检验 不定期对市场上的抗菌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验,以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批量产品与送交第三方抗菌检测实验室的检验样品在质量上的一致性。 (六)产业报告 定期对出抗菌产业研究报告,对抗菌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全景式描述,从而为从业者以及兴趣人士提供了解抗菌行业发展状况的便捷渠道。 (七)产业大会/学术论坛 定期举行中国抗菌产业发展大会、抗菌科学与技术论坛等行业活动,推动行业交流,促进产业合作。 (八)产业评选/学术评选 定期举行年度抗菌产业评选、年度抗菌学术评选,以表彰先进促进产业发展,弘扬创新以推动技术进步。 (九)抗菌优品/金案例 以协会标准,向行业推介优秀的抗菌产品、先进的抗菌企业。 (十)其他服务 为行业企业提供合规服务(对抗菌产品的抗菌性能、安全性能、广告宣传等进行合规审核以避免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执法部门处罚和职业打假人投诉)、舆情监控(把控企业在网站、微博、微信、QQ、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的实时舆论动向以及时应对)、项目鉴定(组织针对抗菌技术、抗菌项目等的科学技术鉴定工作)、项目调研等。
个人分类: 学会资讯|2090 次阅读|0 个评论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诈骗被处罚
热度 1 冯用军 2011-3-22 16:41
刚才看CCTV13 新闻频道,国家民政部发文处罚了315消费电子投诉网 www.cecc.org.cn 民政部对“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 ”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会作出行政处罚 央视曝光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 借网友投诉勒索企业 2011年3月21日,民政部针对中国电子商会通过其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违法行为,对该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向该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会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哎,以后去哪里投诉啊? 2010年11月10日,深圳创维集团用户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发现: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上出现了一篇针对创维电视的曝光文章,质疑创维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仔细阅读之后。创维公司怀疑这则负面消息并不是一篇简单的消费投诉报道,果然,在随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里,这家网站上接连出现了三篇关于创维电视的负面报道。 创维集团品牌管理部经理 杜立军   去年的10月19日这个合同到期,到期过了大概两个星期吧,他们给我们发过那个一些这个就是类似于催缴函吧,续约的那个通知,也是说的到后来就说的创维这个没有跟它签约,就停止某些合作,然后从11月3日它的网站上又陆陆续续又出现一些创维的所谓的负面,就是客户、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在这个合同结束之前是没有的。   杜经理所说的合同是指他们和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签订的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过去三年,创维集团每年缴纳六万元钱,和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结成了A 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010年10月19号合同到期后,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将A 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合作费用涨到了每年12万元,创维集团决定不再续约。为了了解到底是不是由于没有续约,才使得关于创维品牌的负面报道频频出现在了这家网站上,集团客户服务部的负责人拨通了网站运营总监曹致文的电话: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运营总监 曹致文   你在合同期的时候,你是我的合作伙伴,那么从合作的角度,我会去协调维护我客户的整体的一个东西。那你现在跟我是没有合同,那么你找我,我也帮你协调不了。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这位运营总监还直言不讳地告诉创维公司:之所以他们网站要登出企业的负面报道,就是因为创维公司不续约、不交钱造成的。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运营总监 曹致文   打个比方,今年你跟我签一份合同,现在签,你的是算到11月1日开始算,算到2011年11月1日,结果到时候明年11月1日你又完成不了续约,你到2012年才来续约,所以说作为一个企业这么大,几千万、几个亿、几十亿的资产,可能拿几万块钱或者几十万块钱(出)来,对吧,从帐面上来讲那算不了什么。   打开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记者注意到, 这个网站上有大量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这些信息按电信服务、家电产品、金融保险等十多个类别进行了分类。据网站自己介绍,这家网站由中国电子商会主办,在业界非常知名,影响巨大。其个人会员超过百万,日均投诉量超过1500宗,在同类网站中,网上搜索结果排名第一。可是,创维集团在合作过程中慢慢发现,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并不像他们宣传的那样,是为了帮助消费者和企业进行沟通,解决产品投诉问题,这家网站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赢利,消费维权只不过是个幌子。这份315消费电子投诉网2008年提供的《战略合作伙伴须知》上标明:合作方除了能在这家网站上享有相应的广告回报外,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将对企业的投诉信息每月归档一次。   创维集团品牌管理部经理 杜立军   那所谓的归档就是转到它的后台,就是转到它的后台只能企业看到,他能看到,然后供我们之前的这些消费者,是这个网民是看不到的。就是等于是花钱把这些东西就给屏蔽掉了,说白了,就屏蔽的时间就快点,省得你这个企业在这个上面挂的(投诉)信息越多,时间越长,对企业的危害肯定要大嘛。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不仅对合作企业的投诉信息作“归档”处理,创维集团还发现:对于不同级别的合作伙伴,其归档的时间还有区别。A 级战略合作伙伴每月归档一次,AA级15天归档一次,AAA级一周归档一次,而每一级合作伙伴伴随着归档时间的缩短,费用也按三万元一个等级递增。换句话说,企业交钱越多,归档次数就越多,针对该企业的投诉信息在这家网站上曝光的时间就越短,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小。   创维集团品牌管理部经理 杜立军   这个网站如果通过这个这么做,就是给企业施加压力。   和创维集团遇到的情况类似,另一家国内知名的家电企业在去年9月与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合作到期,企业同样拒绝了这家网站续约的要求。结果,这家企业收到了一封落款为中国电子商会的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中提到:中国电子商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电子信息产业流通领域中最大的行业社团组织,其消费电子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官方投诉网站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受工信部委托,肩负受理和协调消费电子投诉的重任,为开展售后服务工作,降低投诉量,提高消费者对贵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受商会领导的约谈,无故不接受约谈的,中国电子商会将根据相关法律,联合执法部门和媒体进行查处曝光。法律专家指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是,中国电子商会这种以红头文件约谈企业的做法,并不是合法的监督行为,而是以行政机关下属行业协会的身份,赤裸裸地向不交钱的企业施压。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如果约谈被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权限的话,可以说中国电子商会没有,315电子投诉网也没有,任何一个民间的社会团体组织都没有,因为这些网站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授权的行政机关,他们没有执法的权限。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说约谈理解为是一种调解的活动的话,前提是自愿,消费者愿意,企业也愿意的情况下,但是一定要提出来单方的约谈权是不存在的,那么这种权利必须建立在对于各方当事人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   在拒绝了中国电子商会的约谈之后,这家企业于12月7日收到了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要求采访的邮件,邮件宣称:近期贵司的投诉较多,消费者的意见较为强烈。另外,这些投诉极具代表性,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近期将对此进行报道。面对网站的要挟,这家公司断然拒绝了采访,结果,12月14日,针对这家公司的负面报道就出现在了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上。记者注意到,这篇报道和针对创维公司的那篇负面报道一样,都是出自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一个叫光觅影的作者。   我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更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这家没有采访资质的网站刊登自己组织采写的新闻稿并发布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   这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找到了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运营总监曹致文,对网站以发布负面消息相要挟,要求企业交钱续约的行为提出质疑,出人意料的是,这位总监的回答非常强硬。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运营总监 曹致文   2011年所有跟我们原来有过战略合作的企业,基本上都续约了,包括海尔、海信等等,长虹、TCL、康佳等等这些大企业,我们都是续约,都是几年走过来了,基本上是没有一个企业敢去断的,中间可能断,可能会断4天,或者4、5天,这是我们所能接受的。但是断个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对吧,这种情况我们基本上没有出现过的。   按照这位运营总监的说法,只要交了钱,网站就能让企业相关的投诉信息既不会出现在他们网站上,也不会提供给其他网站和媒体。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运营总监 曹致文   枪打出头鸟,是吧,那我这个我们年终会后的报告都是全国媒体,我都大面积的去发的,那你说一个媒体去做这种报告的时候,他会点排第一那个的,还是点排名最后的那一个。   这位运营总监还介绍,之所以他们网站能向企业施压,逼迫企业交钱,和他们强大的政府背景有直接关系。   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运营总监 曹致文   记者:王秘书长?   王福山。   记者:王福山,(他)了解这个事情吗?   基本上(了解),因为我的工作会直接跟他汇报的。   经过记者核实,这位运营总监所说的王福山正是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首席执行官,他同时也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要挟企业不成,中国电子商会就会直接向企业发出约谈信函,向企业施压。   调查至此,记者发现: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打着替消费者维权的幌子,以发布对企业不利的负面信息相要挟,逼迫企业以合作的名义交钱,而一旦企业不顺从,则通过行政机关下属行业协会约谈以及曝光负面消息等方式,向不交钱的企业施压。法律专家指出,315 消费电子投诉网的这种做法,已经涉嫌违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如果一家网站以公布投诉信息为手段,要挟相关的企业要支付相关的钱财,这就是赤裸裸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满足了这种主观上的非法的盈利目的的这种主观要件,又满足了客观上有这种威胁的客观行为,那么犯罪主体又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从犯罪客体方面,直接侵害了他人对于公私财务的所有权,那么应当说就符合刑法上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下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了解到,目前,像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这样涉嫌敲诈勒索的所谓维权网站,已经成为继手机涉黄网站之后又一个新的投诉热点。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李家明   这种维权网站,咱们接到的现在大概有4000多件次,那么就是说现在这种就是以维权和投诉这个名义开办的网站,应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你像这种比较典型的咱们有一个叫做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然后就占到我们这个接到的对这种维权网站、投诉网站的举报,这里面它大概达到了1380多件次。就是这是一个投诉比较集中的网站。   据了解,在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的关于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信息中,大部分是匿名举报的,说明这些企业对网站的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背景还是有所担忧,害怕实名举报会遭到网站的打击报复。相关人士指出,中国电子商会是政府机构下属的正规注册的行业协会,其下属的官方投诉网站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发布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更容易被广大的消费者采信,因此,这类维权网站以敛财为目的发布的信息,比一般的网络水军的危害性更大。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 姜奇平   在国外这种行业叫做信任代理,信任代理它最主要的是说要强调它的中立性,也就是说对这个相当于裁判员对运动员要一视同仁,他们现在这样做的问题在那哪,相当于他们冒充裁判员,但是对运动员厚此薄彼,谁给钱,就帮谁,不给钱的就打击谁,这个显然是破坏了行业的秩序。   据了解,2009年12月在广州,“新华家电网”和“赢消网”的负责人施某及其妻子刘某,因为登载虚构的负面新闻,敲诈勒索国内某知名公司,被以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1年。据了解,他们通过刊发“负面新闻”或类似手段,与国内众多家电企业签订了网站广告业务合同,其中不乏大型知名企业。   “很多家电、通信、金融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都是网站会员,没有企业敢不续约。”这是315消费电子投诉网运营负责人的原话。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会员单位给这家网站送钱呢?除了这家网站315的响亮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家网站背后的主办单位竟然是政府部门下设的行业协会。俗话说:背靠大树好乘凉。正是因为有了315和政府部门下设的行业协会这两棵大树作为“靠山”,这家网站才能有恃无恐,而所谓的会员企业也只能乖乖交钱。而在我们记者的调查过程中却发现,目前,与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类似的网站远不止这一家,我们希望,这类网站能实实在在架起消费者和企业及执法部门的桥梁,而不要打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旗,谋取私利、中饱私囊,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消费秩序。
个人分类: 315质量研究院|1882 次阅读|2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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