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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张扣扣
sstone2009 2019-1-10 14:36
一晃,离2018年2月15日快一年,若不是看到《张扣扣:“杀我母亲者,虽久必诛!”附律师一审辩护词》,我不可能在这两天想起张扣扣,即使我曾经探讨了张扣扣的“价值”,我的内心的震颤已经平息了许久,我不是当事人,我不会与张扣扣一样那么刻骨铭心20余年。 2019年1月8日,张扣扣案一审开庭,从上午九时到下午五时四十分,一审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扣扣的委托辩护人邓学平律师写的辩护词,从“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开始谈起,引经据典分析了“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建议“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我很赞同邓律师“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的观点,张扣扣已经受了20余年的心灵折磨,这是何等残酷的“惩罚”、几十年的牢狱之灾对一个年轻人和他的家人而言亦是巨大的惩罚,“留条生路”的意义不是减轻张扣扣已经遭受的惩罚,也不是减轻即将加诸的惩罚,而是要给那些施加给张扣扣伤害者以畏惧,让那些可以凌驾于他人者对弱者心生些敬畏。 邓律师写了一篇很好的辩护词,既让我了解了关于复仇的前世今生的一些资料,也让我有了说服自己的理由。我坚信自己关于张扣扣的“价值”的观点,这种价值应该被法律所认同,那么就应该认同邓律师的辩护。但,邓律师是无奈的,他说“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 而我,由自己的经历与观察,却少了些许信心! 附:邓律师辩护词 张扣扣 :“杀我母亲者,虽久必诛!” 附 : 律师一审辩护词 2019 年 1 月 8 日,张扣扣案一审开庭,图为被告人张扣扣在庭审中。图片来自汉中中院微博 1 月 8 日上午九时,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汉中市中院官方微博 “ 汉中中院 ” 对该案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 张扣扣坐在被告人席上。他的头发剃得很短,露出青色的头皮,上衣是一件黑色的圆领衣,脸上没有太多表情。 下午 5 时 40 分,法院一审宣判,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扣扣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这是距离案发的第 330 天。 对独居的张福如来说,临近古稀之年,将面临儿子死刑的阴霾;而王家的生者在凶案后,离开村中祖宅,连逝者三人的坟冢也刻意避开本村。 一年前的那场劫难,同时扯碎两个家庭的平静。以下为邓学平律师辩护词: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 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审律师辩护词 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障。这种保障,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 01 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 (奥地利)西格蒙德 · 弗洛伊德 时间必须回到 1996 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 13 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 “ 咕咕咕咕 ” 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 “ 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 …… 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 “ 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 ” 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 “ 记忆侵扰 ” ,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 “ 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 …… 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 ” 。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 “ 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 13 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 ‘ 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 ’ 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02 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 张扣扣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 1 )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 2 )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 3 )诉诸暴力反击;( 4 )寻求公权力救济;( 5 )通过忏悔和宽恕;( 6 )容忍并由时间抚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控制,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向行为人提供代价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径。 对于 23 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 23 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 “ 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 ” 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 “ 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 “ 在过去的 22 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 22 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 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张扣扣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学历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击,后面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 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母亲离世,姐姐远嫁,张扣扣的大部分岁月都缺乏女性的关爱。父亲张福如小学文化,从小对张扣扣管教严格,只要是张扣扣跟别人发生冲突,不管谁对谁错,都要遭受父亲的责怪。父爱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以至于张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说他有很强的恋母情节。 在张扣扣诉诸暴力反击以前,我们的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更不用说帮其疏导。张扣扣在母亲死去的当天,曾经仰天长啸,发誓为母报仇,但这样的声音没有被人重视。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 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在之前整个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鲁迅先生说过 “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 。张扣扣长大成人后,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03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 —— (清)沈之奇 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孔子有 “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 的著名论述,儒家经典《礼记 · 曲礼》甚至有 “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 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明律》明文规定: “ 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 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 “ 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 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 “ 甄婆儿复仇案 ” ,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 ‘ 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 ’ 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 “ 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 ” 。 时至现代,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 “ 依法治国 ” 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 “ 文明 ” 。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 13 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 “ 拼命 ” ,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 “ 我长大要为你报仇。 ” 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 “ 长大 ” 后再去报仇。 国内学者黄永锋曾经关注和研究过复仇心理学。根据他的理论,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 1 )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2 )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3 )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 4 )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 5 )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 6 )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 7 )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 8 )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04 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 (美)本杰明 ·N· 卡多佐 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 “ 荣复仇 ” ,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 “ 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 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可以集中,但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 23 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 23 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 “ 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 ‘ 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 ’ 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 ” 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 23 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 “ 我当时劝张扣扣 …… 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 ‘ 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 ’ 。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 ‘ 我等了 22 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 ,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 ‘ 等了 22 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 ’……” 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根据正式的国家法,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扣扣有自首情节、家属有积极赔偿,但根据以往的判例,张扣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张扣扣这个案件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05 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 (黎巴嫩)纪 · 哈 · 纪伯伦 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 “ 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 ” 我笑笑回答: “ 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 ” 张扣扣说: “ 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 ”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不是。邻居兼同学张良刚评价张扣扣 “ 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乱花钱,自尊心很强,对人有礼貌,爱干净的很,家里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 ” ;王家亲戚王汉儒评价 “ 平时不爱出门,喜欢呆在屋里,小伙子还比较有礼貌 ” ;朋友曾秋英评价: “ 和工友们在一起相处的很好,平时有说有笑,和别人都没有矛盾,扣扣这个人生活很节俭,很少乱花钱,也不到外面乱跑和也不出去玩 ” ;前同事梁江召评价: “ 他和同事相处都很好,平时和同事也没发生过矛盾,他这个人做事尽职尽责,我们在一起还互相请吃饭,他这个人还是比较大方的,别人请客吃饭,他也会请客 …… 我和扣扣还是集团工作标兵 ” 。可以说,张扣扣本质上并不是坏人。只是生活和命运让他有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手刃仇敌的大英雄吗?显然也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简单的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想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最后,我想引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在你们身上多数是人性,还有许多非人性,是一个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雾中梦游,找寻着自己的清醒。我现在想说说你们身上的人性,因为熟识罪与罚的只有它,不是你们的神性,也不是迷雾中的侏儒。 我常常听你们谈起犯了某个错误的人,好像他不是你们中的一员,而是一个闯入了你们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说,即使是神圣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们每个人心中的至善,同样,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 “ 神性面 ” 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为后面的人跌倒,让他们小心避开绊脚的石头。他也是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们步伐虽然迅捷稳健,然而却没有移走绊脚石。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张扣扣委托辩护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邓学平律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个人分类: 随笔|4089 次阅读|0 个评论
于艳茹起诉北大一审胜诉
热度 20 gaoshannankai 2017-1-18 09:46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学校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同时,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信息来自sohu网站,不对新闻内容真实性负责。 我此前博文指出了北大处理这件事的不当之处,不知是否于博士抓住了要害 我这篇博文讲到了北大处理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第一就是没有清楚证实 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与这篇文章有关系;第二就是处理于,并没有处理他的 导师。让外人看来,很容易理解为找个最弱的去顶包儿。我这篇博文一炮打中要害。 北大 博士生剽窃门处理过程中的 不当 之处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821830.html 另外,于博士,有些基本的东西希望你能了解,法院管不了学位相关问题,不仅法院管不了 就连教育部也管不了。这是一个基本问题,希望各位读到博士的人能做个明白人, 学位授予是学位委员会专家根据评定来的,人家认为你合格就给你,不合格就不给你, 如果认为你做了有损北大学术声誉的事情也可以撤销,这个不是行政和法律可以管辖的。 坚决支持北大严肃学风的举措,不过也希望北大严格按照相关处理这个问题。 是否撤销该学位的关键,必须是于博士的申请材料里面是否体现了这篇文章的相关工作。所以希望北大通过官方渠道公示这个证据。 如果于博士没有用这篇文章或相关工作申请博士学位,只是 在校期间涉及抄袭,不应该撤销其博士学位,咱们一码说一码。 北大作为中国高校旗帜,希望能够做到公开透明。 这里补充一点 我写上一篇博文,是因为第一时间觉得这个处理就是不负责任,其实就是为了应急。最大质疑就是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把学位与抄袭论文联系上。第二,抄袭的认定过于草率,我没有直接看文章,但是听一些人说,她本质上不是抄袭,只是不端引用,也就是绕开了大篇幅实际引用的文章,转而引用这篇文章引用的其他文章,为了掩盖文章中的大篇幅翻译。这个是期刊的责任,他们负责内容把关,出现大量雷同,但是给了引用不属于抄袭,应该属于不当引用。 当然,我本人没有看原文,这些是听其他老师们讲的,所以希望北大进一步澄清。 如果是为了维护学校声誉,认为简单处理一个人,让她把事扛了,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样不仅 不会简单和见效快,反而会为以后招致更多麻烦,我还是那句话,做人做事要有个规矩。 我们国家太多人没有法制观念,太多人没有基本科学素养,太多人狗屁不懂,太可怕了。 一稿多投 是否属于 学术不端 行为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907017-997297.html 我很惊讶,还有太多老师认为一稿多发属于学术不端。还有人认为大面积内容翻译后加引用算抄袭。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在全国范围内,北大还是学术严谨的,我虽然没有看原文,用屁股想一想,不认为是明目张胆的抄袭, 很可能就是用翻译的工作冒充原创,但是给出了出处,有引用,审稿人不看,那么是审稿人的责任。 如果是这样,北大太不自信了,本来没有抄袭的,你把自己打成了抄袭,太荒唐了。希望北大把事情查清楚,如果没有抄袭,那么此前定性 抄袭的那些人或机构才是真正损害了北大声誉,北大要处理这些人,而且北大作为受损单位,有权利控告 任何用“抄袭”一词形容此事件的期刊或媒体。 建议于博士向法院追加一条诽谤,控告期刊与媒体,现在 互联网已经把于博士定性为抄袭,而且全国人民都知道了,给你精神 和物质上造成极大损害。你可以请求独立的学术机构从新认定,如果不是抄袭,那么他们要负责。最起码你的名誉可能受到了侵犯,这样, 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他们无法推脱。打官司要知道告谁,你不要告北大,告整你的期刊,北大还没你学位了你就告他,如果是我也不给你学位,最起码你和母校都翻脸,人品我看有点问题。 我这一招厉害吧,于博士,你用我这招,北大害怕了,可能就给你翻案。不过,请切记我说的关键是你的博文论文是否与发表的这篇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即使你没有抄袭,大面积翻译内容放入博士论文, 无创新性,那么学位委员会因为这个理由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也是完全正当的。你要想清楚。 经过和蒋老师等讨论,我们一致认为,于博士应该先向学术圈做一个深刻检讨,得到大家谅解后, 再维护自己权利,不做检讨,直接打官司,做人有问题,我个人不支持,坚决反对。 于博士维权的同时,应该要同时考虑自己学术不端给北大声誉带来的侵害, 是否深刻检讨,如果你不能做到这点,力争挽回北大声誉,我想大部分不会支持你维权。 如果你学术不端的事情不先说清楚,岂不是任由这种风气蔓延,学术不端是源头,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源头做起,学术不端不解决,你的学位问题也解决不了。 可惜于博士没有看我博文吧,如果第一时间联系我, 我会建议她登报把自己学术不端说清楚,一方面(表面上)是向大家诚恳道歉; 而实际上也算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宣传,让大家知道实情。这样,学位委员会在 处理这件事的时候不得不去看这个声明,顾忌到社会反应,就会慎重得多。 不看我博文,吃亏啊。 各位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作为弱势群体,为了避免自己被丢车保帅,以后遇到此类 问题,一定要用我这招,第一时间登报声明致歉,把事情说清楚,不要给处理你的 上层建筑更多操作空间。 增加一条题外话,反腐败要从打老虎开始,千万不要杀鸡骇猴 猴子犯了错误,就杀猴子,你杀几只鸡,能吓唬住猴子么, 猴子想,下次老子犯错,无非就是多杀几只鸡
4531 次阅读|40 个评论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审 判无期徒刑
热度 2 可变系时空多线矢主人 2015-6-11 20:22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审 判无期徒刑 2015 年06月11日18:03 来源:新华社 手机看新闻 2015 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 周永康 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 周永康当庭表示, 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15 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2015 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请见附件(图): ()1庭审周永(图).doc
个人分类: 其它|1070 次阅读|6 个评论
静静的等待!
xxmchappyniu 2011-6-24 21:51
不知道俺写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标书通过一审了没,只能静静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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